优秀民事起诉状版

2024-10-14

优秀民事起诉状版(精选10篇)

1.优秀民事起诉状版 篇一

原 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被 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 地 址:*****

电 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判令被告

支付购房款 元,大写: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元(计算截止日为:****年

***月***日,请求判决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位于*街**园区*号商品房一栋,该房屋面积为***平方米,总房款为********元。

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至今,截止起诉之日止被告共计交付房款*****元,尚欠房款*******元未支付,在此期间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付款义务,但被告却始终未予理会,至今仍未予支付。

原告已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被告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项,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在多次催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现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不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则取消本段)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此致

*******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xx年**月**日

2.优秀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篇二

被告: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现住XX市XX街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地址:XX市XX区XX街X号附X号. XX大厦。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X日X时,被告XXX驾驶车牌照为川AXXX的奇瑞轿车在XXXX道上由东向西行驶,由于驾驶不当XXXX原因,与在此道上正常行驶的原告XXXX的川AXXXX长安轿车发生擦挂事故,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一人受伤。该事故已由XX市公安交管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如下:由于被告XXX不当操作,导致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前车牌号川AXXXX号轿车已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法被告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也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赔偿。

事故发生责任判定后,原告与被告商议原告车辆维修完好后取车时,被告支付修车款并接收原告提供资料,但取车时被告始终不到场,不予配合;之后原告多次主动联系被告解决问题,但被告均以各种无理要求和条件拒绝

和推诿原告,作为交通肇事全责方,被告非但没有主动联系过受害方和承担一分钱赔偿,相反以各种理由和无理要求推诿,行为是及其不负责任和恶劣的。现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XX元、医药费:XX元、交通费:XX元、误工费:XX元,合计XXXX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X年XX月XX日

3.装修合同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 篇三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中山北路4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东达加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亮,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迎春北,联系电话:

第三人:鄂尔多斯市亚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苏省鄂尔多斯市,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达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是《达拉特旗锦园宾馆项目金尊公馆室内和渝富桥足疗中心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实际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义务。

上诉人于20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先后与鄂尔多斯市亚升(以下简称亚升)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达拉特旗锦园宾馆项目金尊公馆室内和渝富桥足疗中心室内装修施工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分别进入工地施工至今。迄今为止已投资的300多万元的装饰标的物在被上诉人处。而被上诉人与亚升在上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因该租赁合同的解除并非自然到期,故被上诉人和亚升均无权利无偿转交装修物。而根据添附物的处置原则,添附物应当归产权人所有,但添附人(上诉人)应得到补偿,本案中,上诉人其行为是善意的,且涉案装修施工所形成的装潢添附物是在被上诉人规划许可内,对被上诉人有充分利用价值。因此,被上诉人对涉案装修施工工程所形成的`装修款有付款的义务 。

二、涉案装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撤离工地,其恶意逃避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

上诉人于上诉人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分别进驻场地开始装修截,至今年6月,上诉人完成工程价款为3329661. 31元。现该项装修工程尚未完工,该项装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被上诉人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通知上诉人撤离.工地,其恶意逃避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主观目的非常明显。

三、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撤离施工现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飞龙公司占有租赁物的前提是其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而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履行的基础是第三人亚升公司与被上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则工程 施工合同即失去了履行的权利基础,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房屋就失去了法律依据,属无权占有,其与第三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应另行解决。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是《达拉特旗锦园宾馆项目金尊公馆室内和渝富桥足疗中心室内装修施工合同》实际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义务,而现被上诉人在该项工程尚未完工,被上诉人在未支付装修款的情况下,机械理解合同相对性原理,属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上诉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要求上诉人撤离施工现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原审法院的判决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有可能导致社会矛盾的激化。

本案中,如果仅仅因为被上诉人解除了与第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而忽视上诉人以投入巨额装修工程款基本事实,机械地认定该装修款应通过上诉人与第三人工程施工合同另行解决。而忽视该案中由装修款转化而成的添附物已归产权人(即被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是装修物的实际使用者和受益者,则无疑是违背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则。

同时,上诉人进行装修改造的工程的现值达3329661.31元,而本案的现实情况是,被上诉人已解除其与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被上诉人已实际接管和控制涉案标的物, 而原审法院对这些基本案件事实熟视无睹,机械适用法律,有可能导致上诉人投入巨额装修工程款所要无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我国首要的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一审法院的判决有可能导致包括农民工工资在内的工程款所要无门,更有可能导致特定社会矛盾的激化。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4.民事起诉状 篇四

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 住址:

联系方式:

被告:

诉讼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准予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XXX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X年X月X日生育女儿XX。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经我多次苦心规劝仍劣性不改。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自XX年X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准予依法判决如下:

1、解除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

2、婚生女儿XX归原告抚养。

3、无债权债务分割偿还。

此致

XX人民法院

5.民事起诉状 篇五

被告: 河北世纪大饭店(以下简称”被告” ) 本市中山西路145号050071 ***,

法定代表人: 白海军。 总经理

请求事项:

一、退还工装费;

二、 补发拖欠工资。

三、 支付社会保险。

四、 退还罚金。

五、判决辞退曹天华的决定违法。无效。

赔偿由该违法决定给我带来的全部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我5月10日起在被告管家部PA岗打工。当天被迫交了300元工装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 被告向员工收工装费是违法的。被告已经承认该收费违法,并将该收费无条件全额退还了员工, 当然也应立即无条件退还我的300元,并处以罚款。

二。刚进世纪时, 被告说: 该岗位没有公休, 干一天说一天。入职首月,日工作8小时, 日工资13元。入职次月, 日工作10小时, 每小时3元,日工资30元。该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因而是违法的。当时最低标准是580元/月(21.75天。 一天8小时) 。按该标准, 一天工作8小时工资是26.67元,一天工作10小时工资是33.33元。我5月10日至8月25日的工资是:*****

被告欠我工资491.08元, 应立即无条件补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第二款, 被告还应给48116元赔偿金(591.08*0.98=579 。共计591.08+579=1170.08 元

三。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交社会保险, 而被告一分钱也没给我交, 说明被告又违法。 我自己每月交390元(养老保险275元/月, 医疗保险115元/月) 。这些款应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比例的由被告向我偿还。

四。 被告规定不允许员工把手机带入工作场地, 违者罚款90元。 该规定从多个方面侵害了员工对手机的所有权,侵害了员工的通信自由权(员工的以上两项权利是受法律明文保护的),因而该规定是违法的。根据这个违法规定对员工罚款也是违法的, 应予撤消或改正(改为既严肃劳动纪律, 又不侵害员工合法权益。) 。我7月18日在工作场地只看了一下手机上的时间(当时手机打在静音状态, 只当表用,绝对没对工作造成任何微小损失)就被罚90元。我认为该罚款是根据被告违法的规定做出的, 理应被认定违法和无效。因此,世纪应退还罚款90元。

五。被暴力行凶,又被违法辞退。8月25日, 上级李某与我谈话时头脑昏晕, 失去理智和控制, 对我暴力行凶, 用手狠命掐住我咽喉, 使我呼吸困难, 正当他要动手打人时, 来了两个员工, 员工将李某拉开。李某侵害了我的人身权, 是典型的明显的违法违纪行为, 本应受到饭店规章制度的严肃处理, 被告本应对我表示慰问。 令人不解的是, 被告不但没有给行凶者适当处分, 反而不顾我9月3日把病历交给被告的事实, 反而倒打一爬, 以挖空心思、绞尽脑汁捏造出莫须有的荒堂可笑的理由(把我病休的五天认定为旷工,该理由称为”理由1”), 于9月13日(口头宣布)将我辞退。 没有书面辞退通知。 就违反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民法通则” 58条第2款”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无法律约束力” ,应认定该辞退决定是违法的和无效的!今年4月以书面形式(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回复函)讲了辞退理由,“曹天华因污蔑主管并从8月26日起连续旷工一个月被我单位辞退”。( 以下简称”理由4” ,这是被告用谎言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 被告先侵害了我的人身权、劳动权。 又给我制造谣言损害我的名誉, 还侵害了我的经济利益。当然是违法行为。 首先, 未出具辞退书面通知即违法 ,其次, “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事实根本不存在,连行凶者的材料中都没显示受到污蔑。请被告拿出我“污蔑主管和连续旷工一个月”的具体物证和具体事实!被告有证明自已观点、支持自已主张的最原始、最真实并令人信服的证据吗?肯定没有!如果没有,就足以说明,被告的辞退决定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因为拿不出证据,被告深知理由4站不住脚,在5月<答辨书>中又凭空捏造。 拚凑出更加似事而非。 欺骗性更强的辞退理由(简称理由5),即所谓的违纪积分超过12分和连续旷工己超过三天。该理由和理由4,同样盖着公章,意味着对其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都盖了公章的两理由明显地前后不一,出尔反而,自相矛盾,让人根本无法相信或采信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理由,只能把这两个理由当伪证处理。我己驳斥了理由5(请看驳斥材料)。我认为理由1才是客观的反应了当天的真实事实(暂不提理由1多荒谬),其他理由纯属事后多时胡编捏造,都歪曲篡改了当天事实。我连续多次向各级领导以多种形式申诉。8月31时向管家部经理口头投诉。 并按要求把口头投诉内容整理成文字资料, 与病历和查体结果9月3日交给管家部; 先后向人力资源部及被告总经理申诉,交了文字材料(U盘现存);给总经理及人事部通过Email发送20封邮件(邮箱内现存),主张我的权益(并向省总工会和省电视台申诉,省台记者到被告单位调查了解)。

事实和理由到此结束。以下是起诉说明:

本人因不服石市劳动争议仲裁第367号裁决书,特向桥西法院起诉。

1.被告先后向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送交了工资表。 考勤表。 回复函。 答辨书等材料(因为有造假内容,出于心虚,未向仲裁委交考勤表)。这些材料错误百出,对同一个问题的`解释自相矛盾?前后不一?出而反尔?自我否定,如答辨书中明明写着“两套工装”, 开庭念答辨书时是“一套工装”等等有很多处。

2. 本人见到被告的材料后,(1)当即以书面和口头两种方式分别向监察大队某处长和仲裁委十分肯定地指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的材料中有很多歪曲?篡改?捏造事实的地方(如在五月出勤表中把“出勤”或篡改为“培训”,或改为“休息”------等等,请法院到两部门调取被告全部材料查明),因此被告的材料肯定是假证?伪证,肯定不能采信和支持这些假证。(2)请离职的多名员工写了证明(离职员工才敢客观地作证,在职员工肯定不敢讲真话)。(3)。写了数份共一万多字的材料,以尖锐明确的论点和坚实充分的论据逐条驳斥了被告<答辨书>中的虚假理由和错误观点(重点是为违法辞退辨解的全部理由)(4)找到一些足以揭穿被告造假的原始证据。如培训记录,足以证明培训不是象被告造假“出勤表”显示的在五月,也绝不是两天。(5)。将(2)(3)(4)中的证据和材料都在仲裁开庭前交给仲裁委员会

3. 裁决书中虽有部分较公正的裁决,但这是不到位的公正。裁决书有很多瑕丝,只简单地调查了几个问题,没通过法庭辨论使(对同一问题原被告两种对立观点中的)错误观点被充分曝光和否定,正确观点被充分肯定和确认。又毫无道理的采信了被告的(己被当场证实是伪证)的观点。裁决书断章取义地引用双方的言论,又给人错误的心理暗示,使人极容易产生误解。裁决书查明认定的很多事实是错误的。

4. 被告为掩饰其违法行为,先后两次以伪证恶意欺骗市劳动监察大队和市劳动仲裁委,被告还会以假证和谎言继续行骗,极有可能欺骗贵院。对此应有高度警惕和防范。我愿和法官共同努力,剥掉被告掩盖其违法行为的层层伪装和假象,揭穿其事后捏造。拚凑的似是而非的欺骗性极强的种种荒谬理由,还事实本来面目,为公正判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5. 辞退原告的决定确有错误,参照其他相同案例,依据高院4月16日司法解释第20条,应撤消该辞退决定,撤消后,从07年8月26日到撤消生效日应视为我工作,我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辞职或恢复工作。我选前两项(因不满被告不签劳动合同又不交社会保险而辞职),被告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承担责任。让被告付出违法成本,是严格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相信桥西法院能查清事实,依法公正地作出判决!

此致

6.民事起诉状 篇六

被告: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地址: 南岸区九公里****超市

法定代表人 王**(以下简称公运)职务:……,电话:628***21,邮编:400060。

企业性质:……

开户帐号:……

被告:谌*,男,年龄 不详 ,……族, 住址:不详 ,系渝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AT3*21出租车司机(主驾),工作单位:江北某银行信贷员(未驾驶渝AT**21出租车)。邮编: (以下简称主驾)。

被告:陈**, 男 ,43岁,……族,住址:九龙坡区盘**88,系重庆市**(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渝AT3121出租车司机(副驾,事实上代行主驾权利、职务),电话 139*****625。(以下简称副驾)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公运签定的编号: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

2、判令公运退还原告的等级证书,全额退还原告7000元保证金(其中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元)。

3.判令被告公运、主驾补发原告自.1.20至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期间未工作的最低工资,每月580元、超额全留工资1000元。

4. 判令被告公运、主驾支付原告8月至8月期间每月500元基本工资,209月至1月期间的最低工资580元。

5.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有效期间每月200元的自办社保费用。

6. 判令被告公运支付协议期间工作补偿金1080元。

7. 判令由被告公运、主驾**、副驾陈**三被告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月,应陈之邀原告去开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出租汽车分公司的渝B****2出租汽车,至207月,渝B8***2于当月换车,即现在的渝AT3**1,208月1日原告与被告公运签定由被告公运制定的格式合同,即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两份原件均被其收走,在原告要求下方复印了一份。事后原告曾去民成索要原件,被告公运以公司保管为由至今未给予。

矛盾源于年8月原告到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访,反映行业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受损问题,运输管理局违反《信访条例》 将信访人信访情况转告给公运公司,之后我起诉运输管理局,诉中及胜诉后媒体多次报道,公司遂责令副驾陈**:“你叫他闭嘴!”、“这个人麻烦得很,找个岔子把他叉了”,原告当时与副驾陈**私交尚可,其告之详情,为此,原告致电交委信访办,次日,副驾陈**又被责难 。此后副驾陈**也时常刁难,制造磨擦,口头十余次要求原告另外找车开,原告明确答复:你去公司把解除《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的书面通知拿来。

年初,石桥铺一车主提出请我开长夜班出租车,因协议未满原告便推辞掉了。201月17日,原告到民成车队询问2006年政府燃油补助额,原告说:“我才拿了笫一次的人平28元”。下午交班时因此被副驾陈**口头通知“不给你排班了”,1月20日原告按排班应开夜班,副驾陈**已将车安排另外人开了,遂“失业”至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

20xx年4月12日

附:本诉状副本3份。

附证据:

1.公出劳协(民成)0504号《出租车驾驶员劳务协议》复印件。

1.风险保证金5000元、安全风险统筹金2000元收据复印件。

2.重庆市****(集团)公司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样本)。

3.附件八:原单位缴纳社保费用申请书。

4.重庆高新区社保中心证明。

5.服务监督卡。

6.渝B80592收据*张。

7.保险单、自营车驾驶员需缴纳手续、陈**收条.

7.民事起诉状范本 篇七

原告:XXX,男,41岁,汉族,身份证号:532126XXXXXXXX0051,电话:XXXXXXXXXXX,住址:XX长白山牧民定居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

被告:XXX,女,48岁,身份证号:430723XXXXXXXX5020,电话:XXXXXXXXXXX,住址:XX泰瑞小区

诉讼请求:

1.认定房屋买卖合同自始不能履行;

2.被告退还原告基于合同所支付的2万元定金; 3.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

2015年3月17日,原告就购买被告位于XXX路86号平房事宜,达成协议,于当日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依据该合同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且被告已出具收条。但原告向房管部门咨询办理房屋交易相关手续时,房管部门告知该房屋不得交易,而被告在订立合同之时并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同时,该房屋应为被告与其丈夫共同共有,但被告称其丈夫于2013年死亡却拒不提供死亡证明及单身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因此不能确定被告对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完整。综上,由于被告没有尽到诚实信用义务,造成该合同自始不能履行,却拒不返还原告基于该合同已向被告支付的2万元定金。故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8.欠款民事起诉状 篇八

***,身份证号码:***,系***的经营者。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

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二:**,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

址:****,身份证号码:***。

两被告目前的共同住址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元(*万零*仟**元整),两被告对该欠款负连带责任。

2、请依法判决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欠款利息,直至两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自开始在**经营**贸易部,被告**和**也是在**镇做装修生意的两夫妻,他们两人20开始在**购买商品房定居。两人多年来经常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共欠下货款**元,被告**在12月28日写下《欠条》对上述欠款加以确认。

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两人以家庭经营模式一起做生意,共同向原告购买玻璃产品,其二人应共同为欠款的义务主体。而且,两被告没有其他职业,他们的经营收入全部用于家庭生活,所以两被告应该对所欠的货款负有连带责任。现原告已多次催促两被告还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第*人民法院

具状人:

9.继承民事起诉状 篇九

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被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路××弄××号×××室,邮编:××××××,电话:××××××××。 诉讼请求:

一、要求继承×××座落××路的房屋或其他遗产(写明遗产的名称,价值)。

二、诉讼费由×××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是×××关系。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去世,遗有××××××财产,要求依法继承。

此呈 ×××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年 月 日

应提供的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或居住地情况,其他继承人情况,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其他遗产的证明材料或线索。

10.民事起诉状 篇十

原告:焦永伟,男,汉族,1989年8月8日出生,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平东居委会。电话***.被告:周保红,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平舆县万冢镇庄堂村委石洼村民组。电话***.被告:周李娜,女,汉族,1993年10月10日出生,住平舆县万冢镇庄堂村委石洼村民组。电话***.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彩礼钱31800元;

2、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其他经济损失729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焦永伟和被告周李娜于二0一二年农历九月初九日,经媒人张勇、媒人王桂芝(与张勇系夫妻关系)、媒人黄忠诚、媒人李海霞(与黄忠诚系夫妻关系)介绍,在媒人黄忠诚家见面认识。当时,在场人员有四个媒人、被告周李娜和其表姐、原告和其母亲。见面当天双方就定下了这门亲事。之后,两人又单独见了几次面,遂于二0一二年农历九月十六日上午在平舆县城四季香美食城举办了订婚宴。当时,参加人员有媒人张勇、媒人王桂芝、媒人李海霞、被告周李娜和其两个大娘、以及原告焦永伟和其父母等十多人。吃饭前,经媒人李海霞的手给被告周李娜660元见面礼、礼品款2000元,于是,双方进一步确定了“婚约”。当天消费890元。

订婚宴后的第三天,被告周李娜提出要依服、要鞋。为此,1

原告焦永伟为其支付了680元。之后,被告周李娜又提出让双方家长见个面。于是,原告于二0一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又在四季香美食城设宴款待。当时,参加人员有被告周李娜和其父母、被告周李娜的姑姑、原告和其父母以及媒人张勇、媒人王桂芝、媒人李海霞。席中,被告周保红夫妇狮子大开口,向原告索要彩礼五万。原告及其父母不同意,并为此发生争执。后经媒人商议,并有李海霞说和,确定现金彩礼为11000元(取义为“万里挑一”),“三金”、衣服、鞋袜、干礼、烟酒、菜品、礼品、车费等款项随用随定。当时,还约定原告方于二0一二年农历腊月初六到被告家下彩礼。当天酒席消费800元,另给被告周李娜父母200元礼品钱。

二0一二年腊月初六上午,由媒人黄忠诚、媒人张勇、原告父亲、原告大伯焦平军同往被告家下彩礼,并按被告周保红的要求为其购买了价值2760元的烟酒、菜品、礼品。当时,在被告家由焦平军把11000元现金彩礼交给了媒人黄忠诚,黄忠诚随又交给了媒人张勇,然后,张勇又把这11000元现金彩礼交给了被告周李娜,并定于二0一二年腊月十二日男方到女方家接亲,且由男方在平舆县城大富豪酒店举行“结婚”典礼。

典礼之前,被告周李娜及其父母又向原告方索要“三金”彩礼6500元,衣服、鞋袜彩礼5000元,接亲“干礼”2000元,伴娘喜钱200元,上车喜钱600元(背送新娘),四条红旗渠烟(100元一条)。因原告方已经下了喜帖,订了酒席,无奈只好

一一照办。其中,6500元三金钱是由媒人李海霞亲自交给被告周李娜的,6500元衣服、鞋袜钱是由媒人王桂芝跟着在县城多个商城、超市由原告焦永伟亲自逐一交给被告周李娜的,2000元干礼、200元伴娘喜钱、600元上车喜钱、四条100元一条的红旗渠烟是接亲那天由原告方亲自交给被告周保红的。同时,接亲那天原告另损失车费1400元。此外,应被告周保红要求,男方家需于三天回门时,另为女方家13位接闺女的人员安排酒宴、准备礼品、租用车辆。为此,于三天回门时,原告又损失4800元。

典礼过后,被告周李娜在原告家住的有一月余,便于二0一三年农历正月三十日不辞而别,后经原告多方寻找,始知被告周李娜跑深圳她原来的男朋友那里去了。为此,原告父母托几个媒人找被告周保红及其妹妹说情,被告周李娜在其姑姑的说服下从深圳回到了其姑姑家,然后,原告焦永伟于二0一三年清明节那天把周李娜接回了家。但是,原告对被告的谅解并没有感动被告,事与愿违,被告周李娜在原告家住的不到一个月,于二0一三年阳历五月四日再一次不辞而别。而且,这一次做的更绝,不但与原告断绝通讯联络,当原告再次通过几个媒人找被告姑姑、被告父母时,他们均推脱责任说不知道。尤其是被告周保红竟然直截了当地说,不让原告再找了。并说:“反正也没有办登记手续,俺闺女也不算是你的人,她长着两条腿,想上哪里上哪里”。

综上,原告认为不幸的婚姻终究是不幸的,强扭的瓜不甜,捆绑不成夫妻,更何况抓也抓不住,摸也摸不着。很明显,被告从一开始就是“骗婚”。而原告为此共损失彩礼钱31800元。其中,现金彩礼11000元,三金、衣服、鞋袜彩礼12180元,见面彩礼660元和见面礼品彩礼2000元,下彩礼时烟酒、菜品、礼品彩礼2760元,接亲喜钱彩礼、香烟、干礼3200元。同时,原告另损失见面、定亲、回门宴席费用6490元、接亲、回门车费1600元、见面礼品200元。合计另损失的数额是7290元。被告既如此赖婚,理应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故此,原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相关规定,具文起诉,恳请法庭依法审查,并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权益。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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