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2025-02-03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共10篇)

1.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开具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4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加强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的开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普通发票的开具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普通发票是除增值税发票以外的各类发票。地税系统负责管理和监制使用的普通发票包括:适用于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业等征收范围使用的普通发票。

二、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开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等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

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同时,必须如实填开付款单位全称,不得以简称或其他文字、符号等代替付款单位全称。凡使用定额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填开定额发票时,必须按照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的时间,准确填开日期,不得虚开或不开

日期。

五、填开的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和加盖的印章不清楚,以及经税务机关通报作废的普通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

六、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规定,凡属于非经营性的业务往来,一律不得填开正式发票,否则将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处理。

七、各级稽查、检查和纳税评估部门,对发票使用单位或会计核算单位,要监督其发票的开具行为,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理。同时,在对单位和个人实施检查时,必须按一定比例抽查发票的开具行为,未抽查发票开具行为的不得办理结案手续。

二ΟΟ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2.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二

鉴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为准确界定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危害税收征管罪”,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7月2日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39号公告明确了三项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9号公告自2014年8月旧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39号公告规定执行。

◆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项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

(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

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即,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和付款一致,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应与真实的货物销售或增值税劳务所对应。

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39号公告的官方解读明确了,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挂靠行为如何适用39号公告

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还进一步明确了,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企业如何适用39号公告。

挂靠一般指个人或企业以合同方式获得另一法人机构允许,以该法人机构的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解读认为挂靠行为适用39号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39号公告规定的情形。

3.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三

【发布日期】2002-09-28 【生效日期】2002-09-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2〕42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配合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改革工作,严厉打击新版发票推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伪造、擅自制造、出售和使用假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的积极性,市局制定了《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发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暂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公民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严厉打击非法印制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推行新版发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公民举报涉及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有关非法印制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立案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1997]544号)的规定,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查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均适用本办法。

匿名举报和税务机关人员及财政、审计、公安、检察、工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票,是指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于2002年8月1日在北京市范围内启用的新版发票。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法印制发票,是指: ㈠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㈡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措施;

㈢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印制发票和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

㈣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

㈤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㈥其他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第五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是指:

㈠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

㈡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㈢贩运窝藏假发票;

㈣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㈤盗取(用)发票;

㈥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走访、网上等方式举报。

第七条第七条 举报人采取上述方式举报时,应详细注明涉及非法印制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单位地址(住址)、主要违法事实(过程),并附有关证据(原件)资料。

具名举报的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分别注明各自上述情况。

第八条第八条 举报涉及非法印制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检查属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实的,应予以奖励。

举报奖励的审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京地税检[1995]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第九条 依本办法应当给予奖励的,按以下标准:

㈠举报涉及非法印制发票的,给予十万元以下的奖励;

㈡举报涉及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给予一万元以下的奖励。

奖励具体数额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线索的准确程度、举报人的配合程度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第十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多次举报,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也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举报案件查实后30日内,按本补充规定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并填制《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后附),按照审批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税务机关举报中心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兑现举报奖励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和纳税服务部门协调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举报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统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奖发票兑奖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纳入各级地税机关财务管理范围,并单独建立帐簿,做到独立核算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举报人取得的举报奖励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举报案件的管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一经发现,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本补充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四

京地税企[2010]39号

颁布时间:2010-2-5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7〕484号)文件精神,本着减少纳税人负担的原则,在收集各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时,对于纳税人以前已报送的相关资料,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

二、各局应按照《工作规程》中明确的事项,积极有效地采取措施,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宣传、解释和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三、各局在执行《工作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2.减免税备案表

3.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

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

5.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第三条 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收入、成本,合理分摊期间费用,计算减免所得额或减免所得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第五条 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应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按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章 减免税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列入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第七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八)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二十一)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第八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减免税备案。备案时,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案资料,报送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并对报送的资料负法律责任。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报告相关情况和数据,并按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递交书面《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和备案资料。因特殊情况无法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的,可以上门提交备案申请。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和网上备案申请的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盖章后,送达纳税人。

对于减免税资料在形式上不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补齐、更正;对于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不予备案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第十二条 下列减免税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

(一)小型微利企业;

(二)国债利息收入;

(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七)其他需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三条 对于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减免税,并相应追缴税款。第三章 减免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及时维护减免税备案项目管理台账,建立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自身实际或者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对于不同行业、规模、类型的企业,开展减免税事项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加强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情况的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有减免税期限的,到期后是否恢复纳税。

(三)正在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四)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减免税备案事项的统计和分析,按要求向市局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其中,事先备案的减免税项目资料归入(6600)备案管理子类;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减免税项目备案资料随申报资料一起归入申报类。

减免税项目归档内容为:《减免税备案表》、《减免税备案资料清单》、《企业所得税不予备案通知书》、《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有关减免税备案项目所需报送资料。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事后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沟通协调,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照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及时办理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事项。非因客观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报送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报送资料:

1、残疾人员名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有效的残疾人员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为残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支付残疾人员工资的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三)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报送资料:

1、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或相关经营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并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报送资料:

1、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有关条件的说明;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报送资料: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认定登记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明细表;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复印件);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复印件);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复印件);

6、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要求。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报送资料:

1、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4、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5、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九、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北京市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或北京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获利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名单;

2、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一、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名单;

2、获利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二、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证明材料;

2、获利声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报送资料:

(一)抵扣资格备案

1、经有权部门批准认定的创业投资企业证书或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投资合同、协议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未上市的声明;

7、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备案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四、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报送资料:

(一)抵免资格备案

1、购买专用设备发票及清单(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声明、专用设备使用情况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抵免税额备案

1、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企业购置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额备案明细表;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五、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报送资料: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如属于替代旧固定资产出具)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六、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企业购进软件的发票(复印件);

2、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说明;

3、软件的功能、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七、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报送资料:

1、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N2O类CDM项目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项目所得核算情况声明;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报送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审时,提供认定小组下发的年审合格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十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报送资料:

1、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北京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转制方案批复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

6、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 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报送资料:

1、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年审合格证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本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

4、是否已享受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声明;

5、获利声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小型微利条件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报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二、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国债利息收入证明;

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十三、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有关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报送资料:

1、财政、税务部门公布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名单的文件;

2、非营利组织取得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五、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二

十六、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报送资料:

1、投资合同、协议;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股息红利的证明;

3、证券交易交割单;

5.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五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 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的通知

(国税函〔2003〕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

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应将《通告》张贴于所属办税服务厅,及时做好集中开票方式的宣传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二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有关问题的通告

为解决部分经营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置、使用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存在的实际困难,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由税务机关或税务代理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服务(以下简称集中开票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集中开票方式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不得强制。

二、集中开票方式由税务代理机构提供开票服务,其收取的开票费用每张发票最高不超过5元;税务代理机构未能覆盖的地区,由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开票服务。

三、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只购买金税卡(1303元)、IC卡(105元),不需购买读卡器(173元)。

四、采用集中开票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最高限额为十万元(不含十万元)。

五、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须按照《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办理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抄税报税和专用设备的缴销等业务;并自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IC卡,不得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管。

六、采用集中开票方式的纳税人,不需缴纳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培训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维护费问题另行通知。

6.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六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

(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月7日国税发〔199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有关规定,特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是指一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终了后三个月内,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按照出口退(免)税政策和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出口企业在上一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重新审核、计算、清理和检查。

二、清算范围包括出口企业在上一个内当年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以及以前应退未退结转上年办理的退(免)税款。

出口企业是指外贸(工贸)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先征后退”办法)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包括199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烟草进出口公司和卷烟生产企业、国家税务总局〔1994〕031号等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三、在清算工作中,退税机关应严格按照现行出口退税法规政策的规定,根据附表1至附表9的内容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和退(免)税款进行检查,并与出口企业有关帐户进行核对。其中附表1至附表4为清算后退税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的清算表格;附表4至附表9为退税机关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的表格,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附表4至附表9的内容进行增改。清算核查的重点内容是: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税依据适用是否准确;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适用是否准确;

(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是否按财税字〔1997〕50号等文件的规定,办理有关“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手续;有无企业自行“免、抵”税款的情况;出口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计算并处理“不予抵扣或退税的进项税额”;

(四)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款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五)有无非指定出口企业出口贵重货物而办理退税的问题;

(六)有无出口不允许退税货物或免税货物办理退税的问题;

(七)对出口卷烟有无超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八)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九)出口企业是否按期结汇,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时,是否附送了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十)实行A、B类退税管理的企业是否将外汇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收齐备查,清算时对未收齐外汇收汇核销单等单证的已退税款应予以扣回;

(十一)出口企业有无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涉嫌骗取退税的问题;

(十二)出口企业申报退税所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有无伪造、涂改、非法购买、虚开代开和其他弄虚作假的问题。

(十三)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其他需要重点清算的内容。

四、退税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清算方式:一是先由出口企业按退税机关的要求自行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自查报告、清算表格等清算资料上报退税机关,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二是由退税机关直接对出口企业进行清算。不论采取那种方式,出口企业的清算面必须达到100%。退税机关对清算中核实出口企业多退(免)税款应限期追缴入库,少退(免)的税款予以补足。

五、每户出口企业清算后,退税机关应向出口企业发出“清算情况通知书”。“清算情况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口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清算范围、企业当年出口额、主要出口品种等,清算后出口企业应退税款,已退税款等数据资料;

(二)清算中发现的问题,多退、少退、错退的金额及原因分析;

(三)清算处理结果及意见。“清算情况通知书”的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六、在清算期内(清算期当年3月31日以前,下同),凡出口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齐备的前提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除外)仍未收齐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外汇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以及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不上和对货源有疑问进行函调未回函的出口货物,由出口企业填写“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7)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附表9)”,并于清算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由退税机关复核确认后予以备案,退税机关依以下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对出口企业在清算期内未申报备案的,清算期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具体是:

(一)外贸(工贸)企业(包括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特准退税等企业)填写附表7。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前补齐退税单证,且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对审核对通过或已收到回函证明无问题的,予以办理退税;对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填写附表9。对列入“备案表”的出口货物,应按“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随同生产企业其他出口货物一并计算“免抵退”税额。凡在清算期当年6月30日以后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企业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对已“免抵退”税额一律由退税机关追缴入库,有关企业不得将已扣税款冲减当年应纳税款。

七、各地清算工作必须于当年3月31日以前结束。清算结束后,退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提出的上出口货物退(免)税款申请和申报备案。上出口货物是指出口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境时间为准。

八、退税机关遇到下述情况,应对该内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情况进行及时清算:

(一)出口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如出口企业因某种原因停业、歇业、破产、迁移、转业、合并、分设等;

(二)出口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停止或暂停一定时期出口退税权、出口经营权的。

九、出口企业向退税机关报送的清算资料应由企业法人审核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凡发现出口企业上报的清算资料不全、清算资料印章不全、清算表项目漏填、错填等情况的,退税机关应将清算资料退回企业重新填写上报。

十、在清算中,凡出口企业不提供有关财务帐册、清算资料,不配合退税机关清算工作,致使退税机关无法按时完成清算任务的,退税机关应暂缓办理该企业清算期当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直至该企业清算工作结束。对该企业的清算时间可不受本办法规定的清算结束时间的限制,但退税机关应在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的清算报告中加以说明,待今后该企业清算结束后专题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十一、清算中,出口企业应补缴的税款必须按期补缴入库,逾期不缴的,从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滞纳金。

十二、在清算工作中,凡发现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清算情况,弄虚作假,在出口退税方面有违法违章行为的,要一查到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退税机关在清算期办理的上年退(免)税款和“备案表”中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款,应单独审核、审批,单独进行统计,不得与清算期当年新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混淆。

十四、各地退税机关应建立出口退税清算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划分出口企业和税务机关应保管的清算资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十五、各地退税机关应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算工作,按时完成清算任务,清算工作结束后,国家税务总局将对各地清算工作进行评比。

十六、各地应于清算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4月30日以前)将清算结果的书面报告和本办法附表1至附表4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后,一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1:填表说明。

附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表(附表1-附表9)

附件1:

填表说明

一、附表1至附表9相同项目填表说明

(一)“上报单位”:指主管出口退税和“免、抵、退”税工作的国家税务局。

(二)“企业名称”:指出口企业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全称。

(三)“企业代码”:指出口企业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代码。

(四)“所属期”:指出口货物退(免)税所属。

(五)“外贸(工贸)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企业。

(六)“内资生产企业”:指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七)“新外商投资企业”:指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八)“先征后退”生产企业:指根据财税字〔1996〕92号等文件规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包括新外商投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不包括小规模纳税人)。

(九)“其他企业”:指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准退(免)税的企业等。

二、附表

1、附表

5、附表7填表说明

(一)上述第一项第八、九条的“先征后退”生产企业和“其他企业”比照外贸(工贸)企业进行清算,并按附表

1、附表

5、附表7的内容填写。

(二)“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户数。

(三)“本年出口总额”:指出口企业全年出口货物的出口额,包括退税出口货物、免税出口货物、不退税出口货物等,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四)“本年退(免)税出口额”:指准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额,出口额以离岸价计算。

(五)“本年当期出口货物已退税款”:指本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关出口货物已退税款。

(六)“以前应退未退结转本年退税款”:指本年清算期所退上年税款和本年“备案表”中已退上年税款。

三、附表

2、附表

8、附表9填表说明

(一)“户数”:指本年办理过“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

(二)“进料加工进口额”:指根据进料加工贸易来认定,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等进口货物到岸价。

(三)“不予免抵税额”:指按“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的本年“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四、附表

3、附表6填表说明

(一)“进口料件名称”、“计量单位”、“当年进口料件”栏,依海关《进料加工 登记手册》所列项目填写。

(二)“上年结转进口料件”:指上年进口料件中未进行加工复出口而结转当年的进口料件。

(三)“委托加工进料金额(数量)”:指外贸(工贸)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加工时,该批进口料件的进口金额(数量)。

(四)“作价加工”中的“销售金额”:指销售进口料件金额。

(五)“抵扣税率”:指进口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六)“进口料件进价金额”:指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七)“进项税额”(海关实征税):指进口料件减免税进口时,海关实征增值税。

五、附表4填表说明

1栏: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所列出口货物名称为准。

2栏: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全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3栏:指退税机关批准企业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数量。

4栏:指企业实际出口的卷烟数量。

5栏:指退税机关实际核销企业出口卷烟免税数量。

6栏:指企业将免税购进的出口卷烟转内销的数量,以销售发票所列数量为准。

7栏:销售发票所列销项金额。

8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已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9栏:指转内销免税出口卷烟少补交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

10栏=4栏-5栏-6栏。

附件2:

附表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单位:万元---------------------------------------

|企业性质|户数|本年出口 |本年退税 | 本年退税情况 |

| | | 总额 | 出口额 |-----------------|

| | |(万美元)|(万美元)| 合 计 |本年当期出|以前应|

| | | | | |口货物已退|退未退结转|

| | | | | | 税 款 |本年退税款|

|----|--|-----|-----|-----|-----|-----|

| 1 |2 | 3 | 4 |5=6+7| 6 | 7 |

|----|--|-----|-----|-----|-----|-----|

|外贸(工| | | | | | |

|贸企业 | | | | | | |

|----|--|-----|-----|-----|-----|-----|

|“先征后| | | | | | |

|退”生产| | | | | | |

|企业 | | | | | | |

|----|--|-----|-----|-----|-----|-----|

|其他企业| | | | | | |

|----|--|-----|-----|-----|-----|-----|

| 合计 | | | | | | |

---------------------------------------

接上表

--------------------------------------

清算期情况 | 清处未退税情况 |备注|

-------------|--------------------| |

本年应退未退结转|清算期办| 合计 |“备案表”中|不予办理| |

清算期应退税款 |理退税 | | 应退税款 |退税款 | | | | | | | |

--------|----|--------|------|----|--|

8=9+10 | 9 |10=11+12| 11 | 12 |1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单位:万元

---------------------------------------

| 企业性质|户数|本年出口总额|本年“免抵退”税出|进料加工进口额|不予免|

| | | | 口货物出口额 | | |

| | |------|---------|-------|抵税额|

| | |美元|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美元 |人民币| |

|-----|--|--|---|----|----|---|---|---|

| 1 |2 |3 | 4 | 5 | 6 | 7 | 8 | 9 |

|-----|--|--|---|----|----|---|---|---|

|内资生产 |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新外商投资| | | | | | | | |

| 企业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

---------------------------------------

接上表

------------------------------------本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清算办理“免抵退”税额|“备案表”中应|备 |

| |“免抵退”税额| |------------|-----------| 合 计 |注 |总计 |免抵额|退税额 |总计 |免抵额|退税额| | |---|---|----|---|---|---|-------|--|10 |11 | 12 |13 |14 |15 | |1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汇总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单位:万元

-----------------------------------

| 企业性质 |户数| 全部进 |上年结转进|本年进口料|委托加工料|

| | | 口料件 | | | |

| | | 合 计 |口料件金额| 件金额 | 件金额 |

| | | | | | |

|------|--|-----|-----|-----|-----|

| 1 |2 |3=4+5| 4 | 5 | 6 |

|------|--|-----|-----|-----|-----|

|外贸(工贸)| | | | | |

| 企 业 | | | | | |

|------|--|-----|-----|-----|-----|

| 内资生产 | | |----| |----|

| 企业 | | | | | |

|------|--|-----|-----|-----|-----|

| 新外商 | | |----| |----|

| 投资企业 | | | | | |

|------|--|-----|-----|-----|-----|

| 其他企业 | | | | | |

|------|--|-----|-----|-----|-----|

| 合计 | | | | | |

-----------------------------------

接上表

---------------------------------------

作 价 加 工 | 结转下年 |备注|

--------------------------| | | 进|销售金额| 进项税额 |应抵扣|已抵扣|未抵扣| 库存金额 | |

料| |(海关实证税)|税 款|税 款|税 款| | |

金| | | | | | | |

额| | | | | | | |

-|----|-------|---|---|---|--------|--|

7| 8 | 9 |10 |11 |12 |13=3-6-7|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4 卷烟出口企业清算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单位:元;万支/箱

---------------------------------------

|产品名称|本年免税|准予|已出|已免税| 转内销情况 |

| |出口卷烟|免说|口数| |-----------------|

|(品牌)|计划数量|数量|量 |数 量|数量|金额|已补交税款|少不交税款|

|----|----|--|--|---|--|--|-----|-----|

| 1 | 2 | 3| 4| 5 |6 |7 | 8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接上表

--------

库存数量|备注|

| |

| |

----|--|

|11|

----|--|

| |

----|--|

| |

----|--|

|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5 外贸(工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清算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单位:元

--------------------------------------

|商品|退税出|本年退| 本年退 |本年当期出口货物退税|以前应退未退|

| |口货物|税出口| 税合计 | |结转本年退税款 |

|代码|名称 |额 | |----------|--------|

| | | | |小计|已 退|已 退|合计|已退|已退|

| | | | | |增 值|消 费| |增值|消费|

| | | | | |税 |税 | |税 |税 |

| | | | | | | | | | |

|--|---|---|-----|--|---|---|--|--|--|

|1 | 2 | 3 |4=5+8|5 | 6 | 7 |8 |9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接上表

-------------------------------------- 清 算 情 况 |

-------------------------------------|

本年应退未退结转清算期应退税款|清算期办理退税 |清算后不予退税 |

---------------|----------|----------|

合计 |应退增值税|应退消费税|合计|已退增|已退消|合计|增值税|消费税|

| | | |值税 |费税 | | | |

---|-----|-----|--|---|---|--|---|---|| 12 | 13 |14|15 |16 |17|18 |1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6 外贸(工贸)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清算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单位:元

---------------------------------

|海关商品|进口料件|计量|上年结转 |本年进口料件|委托加工 | | 代码 | 名称 |单位|进口料件 | | |

| | | |-----|------|-----|

| | | |数量|金额|数量|金 额|数量|进料|

| | | | | | | | |金额|

|----|----|--|--|--|--|---|--|--|

| 1 | 2 |3 |4 |5 |6 | 7 |8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接上表

-------------------------------------- 作 价 加 工 |结转下年库存|备 |

| 进口料件 |注 |

---------------------------|--|------|

数量|进料|销售|抵扣|进项税额| 应抵扣 |已抵扣|数量|金额 | |

|金额|金额|税率|(海关实| 税额 |税额 | | | |

| | | |证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11|12|13|14 |15=12×|16 |17|18 |19|

| | | | |13-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17栏=4栏+6栏-8栏-10栏。

2.18栏=5栏+7栏-9栏-11栏。

附表7 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清算单证不齐及未回函备案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单位:元

---------------------------------------

|出|海关|出口|出口|出口|计量|出口额 |出口货|增值税|应 退|应 退|

|口|商品|货物|时间|数量|单位|(美元)|物进项|退税率|增值税|(免)|

|发|代码|名称| | | | |金 额| | |消费税|

|票| | | | | | | | | | |

|号| | | | | | | | | | |

|码| | | | | | | | | | |

|-|--|--|--|--|--|----|---|---|---|---|

|1| 2| 3|4 |5 |6 | 7 | 8 | 9 |10 |1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接上表

---------------------------------------

应 退 税 | 单证不齐情况 | 海 关 | 外汇核 |未回函暂 |

|-----------| | | |

合 计 |报 关 单|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 |销单信息 | 不退税 |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是 |否 |

--------|--|--|--|--|--|--|--|--|--|--|

12=10+11|13|14|15|16|17|18|19|20|21|2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8 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清算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单位:元

-----------------------------------

|产品名称|出口销售额 |进料加工进口额|出口货物| 不 予 免 |

| |------|-------| | |

| |美元|人民币|美 元|人民币|退税率 | 抵 税 额 |

|----|--|---|---|---|----|--------|

| 1 |3 | 4 | 5 | 6 | 7 |8=(4-6)×|

| | | | | | |(征税率-7)|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接上表

-------------------------

本年已办理“免抵退”税额|清算办理“免抵退”税额|

------------|-----------|

总 计|免抵额|退税额 |总 计|免抵额|退税额|

---|---|----|---|---|---|

|10 |11 |12 |13 |1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法人(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9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单证不齐及未回函情况备案表

企业代码:

企业名称(公章): 所属期: 单位:元

------------------------------------|出口发|产品|本年出口总额|本年“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进口额|退税率||票号码|名称| |出口货物出口额 | | || | | | | | || | | | | | || | |------|--------|-------| || | |美元|人民币|美 元|人民币 |美 元|人民币| ||---|--|--|---|---|----|---|---|---|| 1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 | |------------------------------------

接上表

---------------------------------

不予免抵 | 应“免抵退” | 单证不齐情况 |海 关 电|

税 款 | 税额合计 |-----------|子 信 息|

| |报 关 单|外汇核销 | |

| | |单 | |

| |-----|-----|-----| |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

-----|--------|--|--|--|--|--|--|

10=(6-8)×|11=(6-8)×9 |12 |13 |14 |15 |16 |17 |

(征税率-9)|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接上表

------------

外汇核 |未回函暂 |

销单信 |不退税 |

息 | |

| |

-----|-----|

有 |无 |是 |否 |

--|--|--|--||19 |20 |21 |

| | | |

--|--|--|--|

| | | |

--|--|--|--|

| | | |

--|--|--|--|

| | | |

------------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7.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

(国税函[2009]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家税务总局治理工程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税务机关在贯彻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全国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好国税系统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2008年以来国税系统规模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金税工程等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坚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大局,以工程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项目为重点,以科学务实的精神,坚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坚持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健全体制机制,促进工程建设、金税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抓住重点环节,着力解决突出问题。重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决策、规划审批、招标投标、资金预决算管理、政务公开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存在的问题。

1.在项目决策方面,要着重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

2.在招投标方面,要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3.在项目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方面,着重解决徇私情、照顾关系,转包和违法分包、偷工减料、监管不严等问题;

4.在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方面,着重解决管理使用混乱,不按合同约定数额、进度付款,严重超概算以及工程项目完工后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决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劳务采购活

动,促进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廉洁使用;

5.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方面,着重解决信息不公开、不规范、不透明等突出问题,推进项目建设公开透明。

(二)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查办案件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的全过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坚决遏制基建、税收信息化建设领域以权

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严肃查办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插手项目审批、招标投标以谋取私利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案件。进一步拓展案源渠道。公布

举报电话和举报网站,认真办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注重在项目审计、执法监察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深挖项目质量背后的腐败问题;对发现的违

纪问题快查快结,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坚决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剖析大案要案,开展警示教育。

(三)创新机制制度,加强内控机制建设。通过检查,认真查找体制机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按照总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要求,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核心,研究提出强化

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管理监督的具体措施。把制度建设和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将专项治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创新成果转化为内部管理制度。

三、工作步骤

(一)广泛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阶段性目标、工作重点和主要措

施,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

(二)成立各级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总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厅、法规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财务司、督察内审司、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

务管理中心、采购中心为成员单位,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部驻总局监察局,承担日常工作。相关司局确定一位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并明确一位处级干部担任联络员。各级国

税部门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国税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时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工作方案要在2009年10

月31日之前报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电子文件上传至:总局FTP://CENTRE/监督检查室/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

(四)深入排查问题

1.开展自查。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重点对2008年以来基本建设项目、金税工程(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自查,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自查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

超标准、超面积、超预算建设,招投标是否合规,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规避招标以及低价出租、处置资产等问题。有关情况于2010年1月底前书面报告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

组。

2.重点督查。各地要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督查。要加强政策指导,解决难点问题。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抽查。

(五)认真进行整改

1.及时纠正问题。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2.落实监管责任。税务系统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建设项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健全各部门互相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要严厉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

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推广典型经验。注意发现各地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创造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总结并予以推广,通过典型引导,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六)巩固治理成果

适时对专项治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搞形式、走过场,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责令“补课”;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

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省国税局要认真总结形成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报告,于2011年10月底前报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总局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国税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中央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组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职能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负起责任,抓好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加强统筹协调。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执法监察和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三)加强监督检查。深入基层,加强对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掌握工作进度,督促工作落实。对治理工作迟缓的地区和部门,要重点督查,促其整改;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实施严格的责任追究。

8.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八

各区、县政府:

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的军产房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承诺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涉及产权纠纷的,不予腾退。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文)精神,综合考虑腾退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申请家庭人口、原房屋建筑面积、本区县拟公开摇号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区位、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申请家庭获得的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与该家庭其它资产总和不能超

过该家庭所申请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总资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或本区县公租房管理中心收购申请家庭腾退的原住房。腾退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收购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九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程序:

(一)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原住房应腾退给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的腾退原住房协议;原住房需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申请家庭需书面承诺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二)腾退家庭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选定的政策性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原住房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结后方可签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经济补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家庭支付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金。

(三)腾退家庭应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入住半年内腾空原住房,并交给原住房产权单位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已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向原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原住房腾退办法,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9.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九

被转发文件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02]629号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类型:规范性文件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公布日期:2004-5-12 时 效 性:有效

主 题 词:个人所得税,政策,转发,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

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4]24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征管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根据总局文件第一条,对于在京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雇员多发放的一个月工资的计税方法,应比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6]573号)文件执行。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1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1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对于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

凡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的,个人因从事代销彩票而取得的代售收入,应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凡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61号)文件办理。

三、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并上网公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的通知》(京地税法[2002]171号)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ОО四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629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但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O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因参加企业的有奖销售活动而取得的赠品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赠品所得为实物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举办有奖销售活动的企业(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三、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在纳税人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是否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应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

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有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方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10.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个 篇十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1]5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4-22 编辑时间: 2011-4-22 实施时间: 2011-4-22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发文内容:

按照《2011全市国税系统重点工作项目》中“以纳税服务评价为着力点,提升纳税服务工作效能”配档表的工作安排,市局纳税服务处根据全市纳税服务现实情况,依托综合征管软件、防伪税控系统等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把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各项指标进行了分析与梳理,并在广泛征求市局各部门和基层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写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0纳税服务年报》(以下简称《年报》),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认真学习和领会《年报》体现的“公开、便捷、尊重”的内涵,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让“税税通-办税服务直通车”服务品牌更加深入人心。

市局今后每年初将公开发布上的纳税服务年报和本的纳税服务承诺,市局各部门和基层单位对《年报》相关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随时反馈市局纳税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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