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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共8篇)

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2024-09-29

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共8篇)(共8篇)

1.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一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

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两点效力—物权法上,第三人依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或者他无权;债权法上,所有权人主张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择其一; 三个条件—善意、合理价格、登记或交付; 四个排除—遗失物、盗赃物、货币、禁止流通物。

所有权保留仅适用于动产

先交付后转移所有权只适用于动产,风险适用交付主义。保证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诉讼时效也中止,不区分一般和连带;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一般保证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要中止全中止,一断断连断不断。

动产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抵押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对抗第三人。

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时生效,抵押权登记时设立。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质押权交付时设立。

权利质权,质押合同成立即生效,质押权可交付的交付时设立,不可交付的登记时设立。可交付的:支票本票汇票+有价证券。质权人占有质物又返还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原质权依然设立。

责任转质造成毁损灭失,质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转质权人承担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人质押与第三人质押并存,实现抵押权和追偿无顺序限制。第三人保证和第三人保证并存,实现保证无顺序要求,但追偿有顺序要求: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返还原物请求全的前提是无权占有。

广义共同侵权:狭义的共同侵权、教唆帮助他人侵权、共同危险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包括:共同故意行为、共同过失行为、故意与过失的混合行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直接结合。共同危险行为要确定具体加害人。要多人行为结合在一起,才能导致同一损害结果发生的为间接结合,承担按份责任。

不真正连带4种(可以向,也可以向,追偿):动物侵权、环境污染、医疗损害、产品责任。

雇员侵权雇主担责前提是执行工作任务,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替代的终局性责任。

学生与学生在学校打架:首先是监护人责任,监护人尽到责任,仅可以减轻责任,其次是学校责任,相适应,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仅负教育管理职责,补充的前提是校外第三人。

动物侵权:受害人故意—饲养人管理人免责;受害人重大过失—饲养人管理人减轻责任;受害人一般过失—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责。

债权让与通知主义,债权让与协议自签订时生效,未通知债务人不影响其效力,但对债务人不会产生效力。债务承担同意主义,协议自债权人同意时生效。

超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对方可以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抵销失败;异议不成立,抵销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新要约=要约+实质性变更 任何情况下,只要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履行一方即可不履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的情形—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善意取得的可能。抵押合同中的流质条款无效

非法转租:第一个合同可以解除,第二个合同绝对无效。房屋的装饰装修物:合同解除—残值损失;期限届满—无值损失;合同无效—现值损失。

误把A事务当做B事务管理构成无因管理,误把他人事务当做自己事务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著作权合理使用:无需许可无需付费 法定许可:无需许可但要付费。

过错责任原则:无人的校园侵权;医疗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侵权;物件损害责任有例外。

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责任、雇主责任、产品责任(生产者)、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高危作业、环境污染、家庭饲养动物侵权、(前项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致人损害。

2.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行政行为法具有的两种属性之一是程序性

个人或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应判为向单位行贿罪

我国普遍刑事犯罪中危险性最大的一类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供受文者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正式文本,格式规范并具备各种生效标志的稿本称作正本

公告在撰写时要求行文郑重、用语规范。对公告中涉及国家、地区、机关要使用通用的规范名称;词语符合现代汉语的局面语言规范;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在公告的总体结构中,有标题、正文、成文时间,没有主送单位

唯物辩证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提示了事物发展的方向和道路

“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要依靠教育”这一观点符合事物间的普遍联系原理

割裂量变和质变的辩证统一,会导致庸俗进化论

在自然界中,没有上,就无所谓下;在社会中,没有先进,无所谓落后;在认识中,没有正确,就无所谓错误。这说明矛盾双方是相互依存的

概念、判断、推理是属于理性认识的范畴

16世纪末,伽利略通过在比萨斜塔所做的自由落体试验,推翻了亚里士多德关于物体的降落速度与物体的重量成正比的说法。这件事说明实践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唯一标准

在现实中还没有充分的根据,也不具备必要的条件,在目前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属于抽象的可能性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决定的

当代自然科学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从根本上说,这是由生产实践的需要决定的 承认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就是坚持了真理标准问题的辩证论

社会精神财富的源泉是人民群众的实践

衡量生产力水平的客观尺度是劳动工具的状况

划分阶级的标准是经济地位

历史人物分为杰出人物和反动人物,杰出人物是指对历史发展起促进作用的伟大人物

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

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是指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所采取的具体形式

市场机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的前提是完备、统一的市场体系

中共十五大报告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这是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增强国有经济对经济发展的控制力和市场竞争力

较为复杂的企业管理组织结构的主要特征是分权式

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次全会的主题是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问题

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稳定

精神文明要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方针

下列职务中不属于领导职务的有巡视员

在我国,有8个非领导职务序列。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最高不能超过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层次

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行政监督机关是监察部和地方各级监察厅、局

在领导体制上,行政监督机关和审计机关都实双重领导制

同一种社会关系应该同时由几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加以调整。

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适用法律时,也应考虑形势

颁发营业执照属于义务性行政处理决定。

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的活动。

首先提出世界的物质本原问题的哲学派别是辩证唯物主义

“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了的物质的东西。”这个观点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把“否定之否定”称作“仿佛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是循环论的观点

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关系是实践和理论的关系

把感觉、经验当成第一性的观点是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阶段

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按性质可以分为四类,即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

行政反馈是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机制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光荣义务是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

申请复议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失效方式包括撤销、废止、变更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审理对象不同、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提起理由不同等。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证明意见:被告人无罪、被告人罪轻、被告人应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引导作用、引导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民事诉讼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下列原则中,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属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份号适用机密公文、绝密公文公文。

我国法定的公布性文件包括通告、公告。

有领导被领导关系的机关行文时可采用的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越级行文、多级行文

调查报告作为研究结果的书面材料,它必须以科学分析为手段、以叙述、描写为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撰写纪要应遵循的要求是要有专人在会议召开时作好会议记录、纪要写成之后,要送会议主持人审核修订

需要在首页标注签发人的公文文种包括请示、报告

下列几组公文,既是行政机关正式公文,又是上行文的是报告、请示、请示、工作报告

收文处理标志所包括的项目有以下收文机关的名称、收文编号、收文时间档号几种

拟写和制作公文、包括会简、审核、签发等

收文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便于掌握公文运转办理的情况、为查阅公文提供线索和论据、作为公文交接的凭证

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意识来源于社会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随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社会意识与意识主体的社会存在紧密相联、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意识

“所有制结构”这个概念是针对国民经济整体的经济成份而言的、指各种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在整个市场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产业资本在其循环过程中,所采取的三种职能形式是生产资本、商业资本、货币资本

根据市场体系的本质要求,市场体系的特性具有统一性、开放性

市场的功能主要包括增强经济活力、调节经济结构

精简政府机构必须大力裁并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将其大部分改为经济实体、服务实体

在四种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中,如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则不能在其担任的工作有监察工作、审计工作、财务工作、人事工作

公务员工作回避的类型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区回避、公务回避

行政领导者作为决策的主要制定者,在决策活动中,必须掌握以下要求统筹兼顾,随机决断、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发扬民主,尊重科学

当代中国,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为准确、合法、及时

一般违法包括两种事实行政违法、民事违法

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享有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编制法的内容包括规定编制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总结编制工作经验

不能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对行政法规不服的、对国家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满的

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有处罚规范制定机关与处罚执行机关分离原则、处罚法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的条件是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犯罪的特征有刑事违法性、阶级性、应受刑罚处罚性

新《刑法》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行政执法人员构私舞弊罪

主犯包括组织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公文对语句的基本要求是含义明确、清晰、完整、便于准确理解无歧意、句子成分搭配得当

重要公文的签发者应是机关正职领导、主持常务的副职领导

议案的提出应严格遵守以下哪几种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属于收文处理过程的是拟办、批办、注办

文件的特征通常表现在作者、文种、时间、地区等等方面。

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世界的本质、存在和思维的同一性问题。

物质运动规律的特点有稳定性、普遍性、重复性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是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关键、是掌握唯物辩证法的钥匙

真理具有相对性。真理的相对性是指真理是对世界某些方面事物的正确反映,需要扩展、真理是对事物一定程度近似正确的反映,需要深化

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关系是世界观决定人生观、人生观是世界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生观对世界观有重大影响

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于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在性质上同旧社会这类矛盾根本不同、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是对抗性的

社会进步的标准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下列各项属于社会进步的标准的有先进的社会意识代替腐朽的社会意识、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先进的生产关系代替落后的生产关系、进步的政治制度代替反动的政治制度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精髓,是因为它本身是这个理论的历史起点和逻辑起点、这一理论体系中的每一个重要观点都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产物、它对建设实践起着先导奠基的作用

我国对社会主义所处的发展阶段经历一个长期的探索过程,这些有益的探索是毛泽东曾提出社会主义可能分为不发达社会主义与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党的十二大报告正式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在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党的十三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内容是经济计划、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的目标选择可分为促进竞争、反垄断的目标、限制竞争、促进规模经济的目标

市场经济的平等性体现在竞争主体能够平等地取得生产要素;竞争主体能机会均等地进入市场,并进行自主决策和经营;竞争主体能平等地承担税赋和其他方面的负担;竞争主体在法律和经济往来中处于平等地位

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政府购买、货币供应量、转移支付

从社会总产品出发考察社会资本运动,核心问题是社会总产品如何实现的问题、社会总产品的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为做出原处理决定的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行政监察机关

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地区津贴;岗位津贴构成。

下列情形下,公务员不得辞职涉及重要机密不满解密期;正在接受审查;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未满五年

政务公开是公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职能、职责;公开工作纪律;公开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用人、财务和分配公开

传统经验决策的特点是过程简单、随意性大

法的规范作用是指引作用和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产生,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同时消灭

法的适用具有以下特点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专有活动、是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必须严格限制在其职权范围内,并具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可以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

可以成为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的有法律允许的生产资料、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文物、图书等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滥用国家权力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不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

行政合同与其他合同比,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一方必为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行政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确认的主要特征有是要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主体特征,即它是行政机关的行为;职能特征,即它是国家管理活动;法律特征,即它是法律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有主体要件、内容要件、权限要件

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制裁包括判处徒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

公民在请求国家赔偿时,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在行政复议中一并提出

物权的客体是物;物权和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反映了物权的法律特征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

工作报告的标题应包括的内容是发文机关、针对时间、内容、文种

区别正文各层次的标注方法,常见的有用数量词标示、用小标题标示、用惯用语标法

应在调查报告正文的开头部分撰写的有概述调查对象的情况,给读者以概貌的认识;告诉读者写作背景的有关情况;给读者展示前景,发出号召;以议论、提问的方式揭示全文主题

公文处理精简原则的内容包括在保证有效的前提下努简化公文的格式与语言表达;简化公文处理的程序、手续与方法;反对形式主义与文牍主义

文件的签发主要有代签、会签、核签、正签

辩证的否定观与形而上学否定观的对立表现在是否承认否定是自我否定、否定中包含着肯定、否定是“扬弃”

事物自我完善的哲学依据是事物发展的辩证否定过程、事物的自我扬弃

从党的十三大到十四大,以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为标志,邓小平理论走向成熟,形成科学体系。

邓小平在重新恢复和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思想路线过程中,提出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不大大解放思想,四个现代化就没有希望;民主是解放思想的重要条件;什么叫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也要解放思想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我国社会主义不可逾越的一个历史阶段,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所决定的;这是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仍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决定的;它要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

3.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三

121.颁发营业执照属于义务性行政处理决定。

122.行政复议是特定行政的活动。

123.首先提出世界的物质本原问题的哲学派别是辩证唯物主义

124.“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脑中改造过了的物质的东西。”这个观点是主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125.把“否定之否定”称作“仿佛回到原来出发点”的运动是循环论的观点

126.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关系是实践和理论的关系

127.把感觉、经验当成第一性的观点是客观唯心主义的观点

128.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贯穿于邓小平理论形成阶段

129.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按性质可以分为四类,即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政纪律、社会公德

130.行政反馈是行政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协调机制

131.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132.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光荣义务是依法纳税、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

133.申请复议的条件包括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134.行政执法的失效方式包括撤销、废止、变更

135.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是不适用调解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136.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审理对象不同、期限不同、审理的法院不一定相同、提起理由不同等。

137.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中的第三人

138.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证明意见:被告人无罪、被告人罪轻、被告人应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139.法作为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工具,其作用具体体现为引导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140.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41.民事诉讼适用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和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

142.下列原则中,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属于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43.份号适用机密公文、绝密公文公文。

144.我国法定的公布性文件包括通告、公告。

145.有领导被领导关系的机关行文时可采用的行文方式有逐级行文、越级行文、多级行文

146.调查报告作为研究结果的书面材料,它必须以科学分析为手段、以叙述、描写为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

147.撰写纪要应遵循的要求是要有专人在会议召开时作好会议记录、纪要写成之后,要送会议主持人审核修订

148.需要在首页标注签发人的公文文种包括请示、报告

149.下列几组公文,既是行政机关正式公文,又是上行文的是报告、请示、请示、工作报告

150.收文处理标志所包括的项目有以下收文机关的名称、收文编号、收文时间档号几种

151.拟写和制作公文、包括会简、审核、签发等

152.收文登记的主要作用是便于掌握公文运转办理的情况、为查阅公文提供线索和论据、作为公文交接的凭证

15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体现了科学性和革命性的高度统一、真理性和阶级性的高度统一

154.关于运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运动包括物质的绝对运动和相对静止两种状态、运动包括宇宙间一切变化和过程

155.运动和静止的关系表现为绝对和相对的关系、静止中包含运动、运动时有静止的存在

156.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揭示的内容和实质是事物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事物运动的上升性、前进性

157.理性认识的形式有推理、概念、判断

158.社会存在对社会意识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意识来源于社会存在,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意识随社会存在的发展而发展、社会意识与意识主体的社会存在紧密相联、在阶级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意识

159.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这一规律的表现是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的产生、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的变化方向

4.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四

民法总则

1.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1.内在意思:行为意思:表意人意志控制之下,表示意思:知道具有民法意义,效果:具体而确定法律效果。2.外在意思:表示行为:1明示2.默示

2.合同无效属于专用术语,特指因具有严重的效力瑕疵,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3.合同的解除须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无须任何行为,合同自动失效。4.居间与代理的区别: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

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

5.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1.人身权的请求权(人格和身份)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和知识产权3.抗辩权(具有永续性)4.形成权(原则上适用除斥期间)

还有三种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6.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定事由:起诉、请求、认诺)

债权转让:债权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的承认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对于不真正连带(如连带责任保证)不适用中断。

7.诉讼时效抗辩: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8.责任保险之保险事故发生之日,指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性质及赔偿数额确定之日。

物权法

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

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

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7.担保物权的竞合:原则上“先来后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质权与抵押权竞合:1“先抵后质”,若抵押权已登记,则抵押权优先。若未登记,则善意质权优先2.“先质后抵”,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质权均优于抵押权。

7.法定继承是继受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并非都是原始取得),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但是所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都是继受取得

8.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立质权的,不发生质权设立的效果。出质人以间接占有财产出质的,质权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设立(质押合同有效)。书面合同、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9.现实交付:1.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 2.经由被指令人交付(被指令人与交付对象无交付关系)3.经由占有媒介关系的交付。指示交付:包括两个合意(约定)1.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者设立动产质权的合意。2.让与返还请求权的合意。10.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能发生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11.因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即行使形成权产生的生效判决,不含确定判决、给付判决)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无须公示(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判决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效力。

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即其他业主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双简单多数决”:面积、人数过半:>50%,共有物中按份共有是对于整体所有权的份额享有权利。

13.动产善意取得:1.须为占有委托物:即无权处分人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取得占有(个人觉得是一种权利外观)2.动产占有人实施无权处分,同样,买卖合同有效而不是效力待定(不存其他效力瑕疵)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5.完成交付(无权处分场合,占有改定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动产:1.占有脱离物:指基于真正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包括盗脏、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的动物 2.货币 3.禁止流通物:毒品,武器等。转质与善意取得质权的区别:即以质权人身份或是所有权人身份

14.不动产善意取得:1.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1.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人名下2.因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登记错误3其他原因

15.留置权的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2.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处于同一法律关系,商事留置除外)4.不得具有留置权的成立的消极事由(约定不得留置、留置违反善良风俗或者留置与债权人负担的义务相违背)

16.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须变更登记,未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7.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1.相邻关系法定;地役权经约定产生 2.相邻关系的利用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利用既可有偿,也可无偿3.基于相邻关系对于他人不动产的利用,必须是为了满足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最低需要,对方也只是提供必要限度内的容忍(如:袋地通行权;日照、通风、采光关系)。另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地役权不可分,不因需役地部分转让而受影响。地役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 18.抵押权:物权法第191条第二款等规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即不得赠与、出售、互易、出资等)。因此,抵押人完全有权不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质押、出租”抵押财产。19.保证期间: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约定不明的为2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债权人未依法定方式行使债权的(一般保证:债权人须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和/或保证人起诉或申请仲裁;连带保证:债权人须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若债权人依法行使,则开始计算为期2年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保证期间的计算:若主债务诉时中止,则一般和连带保证也中止;若主债务诉时中断,一般保证的也中断(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不中断。

20.保证期间届满后,不必再起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后,不必再计算保证期间。(需要仔细斟酌,详见真题105页)

2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履行不能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2.第三人担保和债务人转让债务,都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再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3.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24.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机关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动产浮动抵押无论是否登记、不论第三人善意恶意,只要支付价款且完成交付自动解除抵押关系,不属于抵押财产。25.债权质权,不以通知为生效要件,但未通知不得对抗债务人,债务人不能对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包括部分履行,不可分性),债权质权应当具有质权的特征:流质契约无效等 26.动产质权、商事留置、自助行为区别:动产质权要求双方之间产生合意;商事留置只是要求债务人取得留置物的所有权;自助行为:1 请求权有遭受损害之虞 2 情势紧迫,来不及实施公力救济,且不实施自助势必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无从实现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 4.事后及时请求公力救济。

债法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区别:于同一个债的主体的多寡

2.委托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1.委托既可有偿亦可无偿;承揽为有偿合同 2.承揽的标的是工作成果,即成果做事;委托合同受托处理事务,即要就认真做事,强调过程。

3.债的法定转移:1.企业合并与分立 2.概括继承 3.买卖不破租赁 4.代位求偿权(债权消灭)4.第三人代为清偿:构成要件:1.债权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是否专属性)a 不作为债务(竞业禁止)b 注重债务人的特别技能、技术、设备等的债务 c 因债务人债权人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 2.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无相反约定 3须债权人未拒绝第三人代为求偿(若第三人与债务的履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得拒绝)4 须第三人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真实)。法律效果:1.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消灭(在第三人完成交付行为即消灭、不论是否存在履行瑕疵)2.第三人与债权人:若为法律上有厉害关系的第三人,则第三人享有代为求偿权,在其清偿范围内、第三人取得债权人的权利 3.第三人与债务人:1.若为委托,则可基于委托合同求偿 2.若赠予 则无求偿权 3 其他原因 可基于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求偿。

5.代物清偿为实践合同,除达成协议外,尚须完成履行行为,该协议才能生效。

6.无因管理(绝对吃力不讨好,):正当无因管理:“管理”(管理意思、为了他人的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他人(除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外)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法律效果:1具有违法阻却性 2 不成立不当得利 3 自动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且双方互具特定内容的权利与义务 不正当无因管理: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和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法律效果:1.不具违反阻却性 2 若主张无因管理之债,本人的偿付义务以其所得利益为限 3 若不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则可按照不当得利或符合侵权的按侵权之债。7.无因管理管理人的权利:1.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被管理人)偿付:必要费用及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2.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和劳务费用请求权。3不论是否达成管理目的,尽到适当义务即可

8.不当得利的例外:误食他人东西,即食用人对误食的物品不具有消费能力或者消费计划的,此时不能认定为误食人的财产消极增加,所以不构成不当得利

9.不当得利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仅限于存有给付关系之当事人始可成立,如现实交付中“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属于缩短给付,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无给付关系,同时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被指令人与接受人之间亦无法成立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物权无因性原理: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物权合同是处分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分为权益侵害型、支出费用型、求偿型。

10.不当得利须为财产性利益,若所获为非财产性利益并使人遭受损失,不构成不当得利 11.善意不当得利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不当得利须返还“所受利益” 12.保证与抵押的区别:保证是人作担保,抵押是物作担保。

13.保证债务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从属性(若诉讼时效经过,且债务人主张了抗辩权,则债务缩减为0,保证责任也相应为0,若保证人仍承担保证责任,不可向债务人追偿,若债务人未主张,保证人也未主张抗辩权,并且承担保证责任,则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4.连带共同抵押:抵押人行使追偿权无先后顺序的限制,即使未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直接按照内部比例份额向其他连带共同抵押人追偿。连带共同担保则不然: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不能的部分,按照连带保证人内部份额比例追偿。

合同法

1.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合同:标的物、数量,不必要包括价格),对要约邀请无法做出承诺。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可撤销。

2.合同地点成立的例外:约定的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

3.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1.为缔结合同磋商或接触,进入一种特别的结合状态 2.一方违反照顾、保护、通知、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3.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注意: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都有随时终止磋商的自由,只要没有同时违反先合同义务。

4.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1.重大误解:1.标的物性质认识错误,而非价值认识错误 2.限于“意思表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不含动机错误)2.“解释先行于错误”的规则 3.误载不害真意 4.使者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故意传达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应由使者承担缔约过失或者侵权责任 2.欺诈构成要件:双重故意:希望对方陷入(含动机错误)错误认识、希望对方因错误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欺诈具不正当性,:因第三人欺诈订立合同的撤销。3.胁迫:双重故意:(故意预告实施危害)恐惧 4.乘人之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损害对方利益)5.显失公平:1.双务合同 2.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3.利用自身优势或对方不利境地(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与情事变更的区别:发生时间不同。撤销权享有一年的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若胁迫订立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则直接无效。撤销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决,而不能在诉讼之外以通知方式撤销 5.可撤销的婚姻仅限于因胁迫结婚的。

6.效力待定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订立的合同 2.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现代理)3.因无权处分:两个例外:1.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有效 2.擅自出租他人之物的租赁合同,若不属于非法转租合同,该合同有效。追认(被代理人实际履行亦可视为追认)到达相对人(到达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还不能生效)时才生效,追认具有溯及力,自始生效。7.无效合同,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则不能认定合同全部无效,应认定为合同部分无效,(需要严格区分其中意义)。

8.无效合同情形:违反国家强制规范及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免责条款等。注意:1.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且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违反国家规定。)2.遗嘱无效:全部无效: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遗嘱、受欺诈或者胁迫、伪造、篡改的部分无效;部分无效:处分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剥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来源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 9.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行为(发出解除的通知)

10.预付款起资助作用,不起保证作用,合同履行后作为价款一部分,未履行合同的,应当予以退回

11.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2.顺序履行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对先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先履行一方对后履行一方;同时履行抗辩权:互负债务履行无先后之分

5.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五

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转移、孳息

一、所有权转移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二)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二、风险转移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一)交付主义: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风险负担: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二)例外

1、第143条,因买受人原因交货迟延的;

2、第148条,出卖人瑕疵履行的;

3、第144条,路货买卖;

4、第145条,交货地点不明确的;

5、第146条,买受人受领迟延的。

另外,注意两个问题:出卖人未交付物权凭证以外的标的物单证、资料的,不影响风险负担转移(第147条)。买受人承担风险负担的,不影响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第149条)。

(三)不能混淆

1、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风险负担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致的情形,这正体现了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立法规则的差别。比如,甲卖牛一头给乙,6月1日交货,牛款1800元,约定乙半年内每月付款300元,付清最后一笔款项后,牛的所有权归乙。结果7月1日这天牛被雷击而死。此时风险负担归乙,但牛的真正所有权人却是甲。

2、试用买卖中的风险负担规则也值得重视

如,甲于5月20日交付一辆奔驰车供乙试用,试用期2周,下面以次为例分析如下:

(1)在试用期间,发生风险,应由甲负担;

(2)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买下,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3)试用期届满,乙未作任何表示,其后发生风险,应由乙负担;

(4)试用期届满,乙表示不购买,甲未当即取回,其后发生风险,应归甲承担

提示:试用期届满,乙表示购买(或不作任何表示),二人之间的买卖即告成立,此时发生简易交付,故以此时间点来确定风险负担规则。

3、在简易交付场合下,往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交付的完成,所有权的转移,风险负担的转移等四个法律现象,是一并发生的。

三、孳息

孳息采交付主义,交付前产生的归出卖人,交付后产生的归买受人。如,甲卖一头牛给乙,交付后第三天乙将牛杀了出卖,发现有牛黄,那么,该牛黄归乙所有。这里的产生,并不是说形成,而是说已经

所有权保留特约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后仍保有所有权,买受人在交清最后一笔贷款后始得到标的物所有权。那么在标的物交付后至交清最后一笔款项前的这一段期间内,标的物所产生的孳息应归买受人所有,而不是归出卖人(所有权人)所有。所以说,对孳息归属权采交付主义与所有权人主义的差别,典型地体现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

共同点:所有权转乙、风险承担、孳息归属采交付主义,都仅仅适用于买卖、互易、赠与等转移所有权的合同中,而不可扩展于其他合同类型中。如在租赁、借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转乙、风险负担、所生孳息当然应归所有权人所有,而不适用什么交付主义。

如在质押合同中,如果约定合同期满所有权发生转移,视为流质,质押合同无效,因此,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质物因不可抗力发生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抵押期间,质押物所生孳息当然也应归所有权人(出质人)所有,而不当归占有人(质权人所有),后者仅仅有“收取”(占有)而无“所有”权。

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最多可要求乙公司偿付多少?(D)

A.2万元

B.3.5万元

C.2.5万元

D.3万元

分析:本题中的违约金为1万元,损失2万元,定金5000元,且定金未超过货款总额的20%的限制。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由于我国的定金在性质上属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因此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相同,两者是不可并罚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当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应当注意:这条规定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存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的情形。

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且两者在数额上的总和也不太高,在一方同时实施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是可以并用的。

其次,违约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金与法定损害赔偿是否并存,牵涉到违约责任的适用是否以发生实际损害为要件以及国家对违约金的干预问题。原则上可以说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可请求适当增加。据此,虽然违约金的适用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要件,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

对违约金和法定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可以概括为:①原则上不并存;②就高不就低;③优先适用违约金责任条款。

据此,如果本题中的甲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题中约定的1万元违约金小于损失2万元,甲公司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增至2万元。除该2万元外,由于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请求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故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的定金5000元应予返还。则此种情形下,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付总额为2.5万元。

最后,定金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据此,如果本题中的甲公司选择适用定金条款,甲公司能得到定金双倍返还的(5000×2)=1万元,同时乙还应支付给甲造成的损害赔偿金2万。则此种情形下,乙公司应向甲公司偿付总额为3万元。

综上所述,本题中对甲公司最有利的选择是适用定金条款,由甲公司向其偿付3万元。

承租权与抵押权

《民通意见》司法解释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租赁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哪个权力更优先?抵押权和租赁权在性质上是相容的,抵押权所追求的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并且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而租赁权是追求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同时又移转占有。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抵押权的设立先于租赁权。我国《担保法解释》第66条如此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其次,租赁权的设立先于抵押权。当租赁合同先成立时,其后出租人又以该出租物设定抵押时,该租赁关系继续有效。这样,在该房产买卖时,买受人B公司所取得的标的物所有权是不得对抗租赁权的。从本质上讲,该抵押权并无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这样以前已存在的租赁权也可以对抗后设立的抵押权而继续有效存在。对此,我国《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担保法解释》第65条明确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案例:某甲自有房屋1间,1995年5月1日与乙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乙承租该房。同年8月6日丙向甲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甲即将要出卖该房屋的情况告知了乙。到了11月7日乙没有任何答复,甲与丙协商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前数日,甲遇丁,丁愿以6万元买下该房。甲遂与丁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且双方第二天即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不久,丁向银行贷款,以该房设定抵押。就本案处理意见而言,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丁对房屋的所有权应予保护

B.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赔偿其损失的责任

C.乙有权继续租赁该房

D.若丁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欲变卖该房以还债,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分析:这一道题考了的知识面很广。包括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登记的效力、买卖不破租赁。甲卖房,通知了乙,乙在三个月内没有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注意三个月的期限。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唯一原因,甲先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都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因此都是有效,而且必须注意,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应该将二者区分开来。因此,丁与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且进行了过户登记,因此,取得所有权。丙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没有过户登记,因此,没有取得所有权,甲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再交付房屋,属于履行不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丙的损失。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范畴。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相联系之处是:(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逻辑前提,在合同不成立的情况下,谈不上合同有效与无效的问题。在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同步的。(2)合同不成立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均可以由有过失的当事人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3)在构成要素上,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均要求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但是,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也甚为明显:

(1)合同的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其回答的问题是“有没有某一合同存在”。在回答这一问题时,并不融入回答人的主观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一个价值判断,回答的问题是“已经存在的某一合同是否能获得法律的包会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法律保护”,反映的是国家通过法律对合同的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是法律认可或不认可当事人的意思的结果。在对合同效力判断的过程中,要引入判断者的主观感情和价值因素,从而带有强烈的感情色彩。

(2)合同有效性的欠缺,是可以弥补的,而合同成立要素的欠缺是无法补救的,它说明一个合同并不存在,讨论其效力问题,缺乏起码的基础。

(3)合同成立的时间与生效的时间可以不同。在附近延缓条件或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不马上生效,成立与生效之间,存在时间差。

(4)二者对意思表示要求的侧重点不同,合同的成立仅要求意思表示在形式上达成一致,而不管意思表示本身的质量,而合同的生效则特别关注意思表示的质量,瑕疵意思表示将严重影响合同的效力。

(5)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不成立,有过失的当事人会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合同成立与否,法院不会主动干预,只有当事人发生争议诉诸法院时,法院才会对合同的成立与否作出判断;合同无效,不仅会产生缔约上的责任,还会产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不仅私法干预,而且公法也可能干预,如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对因此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再如我国刑法规定,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可根据情节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或没收财产。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失效

要约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使要约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由於撤销要约可能会给受要约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即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要约人不再承担接受承诺的义务。《合同法》规定了要约失效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人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超过这个期限不承诺,则要约失效;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在通常情况下,要约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不承诺的,要约失效。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发生这种情况即为反要约,反要约是一个新的要约,提出反要约就是对原要约的拒绝,使原要约失去效力,原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的约束。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注意:这里,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直系晚辈,就是继承人的子女,子女都不在的,由其子女的子女,以此类推。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如

两者的区别:

首先,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

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次,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继承人只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所有的法定继承人。

最后,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法定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而转继承适用法定继承,也适用遗嘱继承。

6.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六

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重要知识点——无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小伙伴们,漫长的2018考研路上不仅你一个人,还有一大帮的朋友正陪着你,在考研路上我们帮你汇总了民法学的重要考点。所以努力学习吧,坚持就是胜利!

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以扩张及补充私法自治为目的,由民事主体依他人行为而取得权利负担义务的制度。借此制度,民事主体得以不须事必躬亲,而拓展其民事活动空间,确保自身权利能力的实现。然而,代理毕竟是一种特殊的制度,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此即为有权代理,代理的法律效果完全地、直接地归属于被代理人。若无被代理人的授权,即为无权代理。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权代理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认定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认定

所谓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他人实际授予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人确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行使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据此,一行为若构成狭义的无权代理,需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1、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欠缺代理权或超越代理范围。代理权是代理人从事代理活动的合法根据。无权代理具体包括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及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三种。

2、狭义无权代理仅指欠缺代理权,并不包括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也不包括代理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涉及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否则涉及无效和可撤销的合同问题,而不涉及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问题。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通常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故其与无效代理是不同的。

3、狭义无权代理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绝对无效的合同。所谓效力待定是指这种行为成立以后,并不能发生符合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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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无权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却存在着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外在表征。一般而言,下列三种行为都存在着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根据:一是越权的表见代理;二是代理权消灭后的表见代理;三是表示以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予或者知道他人表示为其代理而不作反对表示的表见代理。

2、相对人必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条件,就是说,相对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情并非因相对人的疏忽所致。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或因过失而不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则不构成表见代理。不仅如此,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仍与其进行民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相对人还应当与无权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无权代理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为此,代理制度规定了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从而使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下来,使代理行为归于有效或无效,以保护被代理人或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是单方法律行为,实际上有事后代理权授予的性质,因此,它既可以由被代理人实施,也可以由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为之。被代理人的追认可采各种形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明示是指被代理人向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或相对人以公告方式追认的意思表示。默示是指被代理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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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代理人承担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后,若因此受到损失,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由于表见代理的构成往往也有被代理人的过错,所以双方的负担和清偿,要依据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双方的过错情况而定。如果发生无权代理的过错主要在无权代理人,则无权代理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的过错是主要的,则应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的过错相当,则应由双方分担责任。

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我们付出的一切,都会通过另外的途径回到我们的身上。所以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坚持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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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

朱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具有丰富的教学辅导经验,讲课生动而富有激情,善于把握法硕考研的重点、难点,被称为民法领域里的青年才俊。

岳业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人大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周洪江:毕业于清华大学,某高校教师,多年的法律培训授课经验,好评如潮。

法理学:

白斌:中财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授课非常生动,应试性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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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

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权威法律硕士名师,核心专家。

王里万: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博士,导师胡锦光,年轻实力派辅导名师,授课条理清楚,讲解考点准确到位,参与教材编写,教学经验丰富。

法制史:

马志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史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主任,法硕名师。

7.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七

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问题:民法总则为良心的拷问撑起保护伞

2018国家公务员笔试已经落幕,考生们即将进入下一个重要环节:面试,要想在面试中一举成“公”,必须要注意平时的积累,云南中公教育专家在此特推出2018国考天天练栏目,本栏目将给大家呈现时下的热点事件和问题,希望考生们2018国家公务员面试备考之旅日日“高升”!【背景链接】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在他们看来,被视为中国“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No”。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命题预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183条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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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时,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有人认为这和我们传统的道德标准相违背,请对此谈谈你的看法。【中公解析】

观点:法律托底为见义勇为撑起保护伞。

意义:老人摔倒扶不扶的问题困扰着我们的社会生活,也一次次的拷问着我们的良心,一边我们提倡见义勇为高举道德大旗,而另一边当类似事件真正发生时又在担忧自身的风险与责任,裹足不前。10.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第183,条“好人法”给我们的见义勇为提供一把保护伞,让我们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免除了后顾之忧。但是鼓励大众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实行免责,那么意外事件的损失与费用还是需要责任人承担,大部分存在责任人的危险问题在追责上往往伴随民事案件,例如交通肇事,这就需要见义勇为者自己先承担治疗费用再事后补偿,这对于一些家庭困难或者情况危险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往往无力承担。其二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道德标准不正确,为善而不欲人知确实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不代表救助行为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就应该由见义勇为者承担,做好事不留名不应该成为禁锢我们思想的枷锁。其三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学习力度不强,不能让群众的见义勇为变成给专业人员的救助添乱,只有对伤者的负责,对自身的负责才能最大化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价值,不能让群众好心办坏事,然而当前国人普遍存在急救知识和救援情况判断力的不足。这是仅仅依靠我们见义勇为法律制度无法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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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第一、对于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由见义勇为者垫付的金钱等我们也应该施行制度保障,先救人再付费给见义勇为打开绿灯则更能体现人性的关辉,让我们的见义勇为者在遭受到见义勇为行为带来的损失时,能够不被金钱所制约,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二、加大普法宣传,树立适宜当下的的价值观导向,避免公众盲目遵从传统文化来约束见义勇为者,明确区分道德标准和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避免道德绑架带来的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状况;第三、应该按照十九大上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需要做好我们的科普与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掌握必备的急救知识和应急技能,让见义勇为行为避免给受助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与意外,同时也能提高公众救助他人的的热情与自信。好人法最大化的让见义勇为真正变成我们每一个公民自觉自发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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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务员民法知识点总结 篇八

点之宣告死亡

【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考试题库《《民法总则》亮点之宣告死亡》,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在《民法总则》(下文称“总则”)第二章的第三节中予以规定,编纂中对宣告死亡制度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宣告死亡的条件以及宣告死亡撤销之后的效力:

第一,宣告死亡的条件。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从中可以看出,宣告死亡的期限条件为:普通期间4年;因意外时间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期间2年;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存在的则可以马上申请,没有期间限制。在《民法通则》(下称“民通”)中只有两类:4年及意外事件2年。因此,总则中将意外事件的情形细分两种,当有公安机关或民航局等机关证明自然人无存活可能时,可以马上去申请宣告死亡,这就使得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得到稳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从而保障了相关人员的利益。其次,利害关系人中的任意一个人都可向法院申请,这打破了民通中的申请顺序限制,同时也是对相关人利益保护的体现。例如,张某下落不明满4年,欠李某10万元,其妻子一直不去法院宣告死亡,如果按照民通规定,配偶不去申请,债权人李某不得申请宣告死亡,其债权难以得到实现;但是总则对此进行修改,取消了申请顺序的规定,李某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张某宣告死亡以实现债权。

第二,死亡宣告撤销的效力:

1.婚姻效力。民总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因此,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发现其配偶再婚、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之后又丧偶的、以及虽未再婚但书面表明不愿恢复的情况,该婚姻关系不得恢复;若其配偶未再婚,则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2.收养效力。民总第52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因此,子女被其配偶依法送养的,该行为有效,收养关系为法律所保护。

3.财产效力。民总第53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此,将申请人分为恶意与善意两种,前者要将取得的财产原数返还或给予补偿;后者不仅要返还财物,还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论善于还是恶意取得财产,若第三人通过合法途径、手段取得,可不用返还,由该申请人补偿或赔偿。

考试中关于宣告失踪的常考题型有:

1.张某在意外事件中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其妻去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限为()。

A.4年 B.3年 C.2年 D.不受限制

【解析】D。根据总则的规定: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故本题答案为D。

2.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后与丙离婚。1年后甲回到家中,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此时,乙独身一人。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可恢复 D.经甲同意可恢复

【解析】B。根据总则的规定: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本题中,乙已经再婚,即使目前离婚独身一人,也不得与甲自行恢复夫妻关系。故本题答案为B。

以上是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为考生做的知识点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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