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顺义项目部的请示(6篇)
1.关于成立顺义项目部的请示 篇一
关于要求成立项目指挥部的请示
县人民政府:
为有效推进工业园“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确保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合理使用,工业园拟组建专门班子来开展项目推动工作,特请求成立项目工程指挥部。指挥长:谷忠涛副县长
成员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农发行、建设局、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工业园 办公室主任:陈晓燕
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源澧(借用县党史办副主任)
谷臣国(借用县房管局离休副局长)办公室地点:桑植县工业园管委会
办公经费:指挥部工作经费由工业园管委会自行解决
专此请示,敬请批复。
2016年7月19日
2.关于成立×××公司工会的请示 篇二
××总工会(××工会工作委员会):
公司简要情况介绍(所从事的行业和开展的主要业务及人员情况)
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和《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特申请成立×××公司工会。
妥否,请批复
×××公司(章)
××年××月××日
市总工会:
我局前身为海口市人事局和海口市劳动局,1994年2月27日将人事局、劳动局合并组建海口市人事劳动保障局;2010年,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海府办[2010]17号)的精神,设置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主管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2010年,机构改革前我局系统共有工会组织4个,分别为局机关工会、市社保局工会、市就业局工会、市技工学校工会。机构改革后,局系统的直属副级单位均成立工会组织,仅有局机关、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还没有重新成立工会。目前,局机关有职工93名(含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办公室、市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希望尽快成立工会组织。为更好地维护我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单位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经研究,拟定于2011年5月30日进行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委员会选举,将差额选举工会委员会委员9名,等额选举1名主席、2名副主席;差额选举经审委员会委员5名,等额选举经审委员会1名主任。为做好选举工作,先成立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届工会筹备
组,由祁昀、冷令阶、甘毅、吴英、卢氦、谢金考、林举海等7名同志组成筹备组,由祁昀同志任组
长、冷令阶同志任副组长。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附件:1.工会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2.工会委员会委员、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员会及经审委主任候选人情况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2003-11-26发文单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于2003年11月26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
第三条 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支持、帮助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开业投产或者成立满一年尚未建立工会的,上级工会应当指导、督促其职工依法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工会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联合会。
第五条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及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依法建立的工会组织撤消、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六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自依法建立之日起,即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七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章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第九条 工会会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教育职工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组织职工进行业余文化技术学习和职业素质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群众性合理化建议和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制订、修改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一条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上级工会应当对基层工会组织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民主权利的问题,有权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支持协助。
第十二条 工会应当代表和组织职工对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民主监督。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处理;拒不纠正、处理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并支持受侵害职工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代表职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签订前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职工处分,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七日通知本单位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工会应当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及时安排补休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当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督促落实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的措施,对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有权要求纠正、处理。
第十七条 工会依法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措施的落实和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工会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向企业或者现场指挥人员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建议无效且情况紧急时,有权支持职工停止操作,撤离危险现场。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第十九条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事故,基层工会应当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工会应当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事业 单位有强迫职工交纳抵押金、扣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搜身、侮辱、虐待和限制人身自由等违法行为的,工会有权予以制止,要求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会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支持职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中,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总工会可以为职工和所属工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监督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
基层工会应当监督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按时支付职工工资、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推荐、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职工劳动模范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听取工会的意见,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同级工会及企业方面的代表应当共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定期召开协商会议,研究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并由工会按规定逐级上解。由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非财政拨款的单位,其工会经费由单位自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同级工会一定经费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工会委员会所在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工会的经费、财产,包括用工会经费兴建或者购置的房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和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以及人民政府、有关单位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的经费和财产,不得作为其所在单位的经费和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会应当在银行单独开列工会经费账户,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严格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定期向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审查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企业、事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其待遇与国家机关的离休、退休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县级以上各级工会工作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3.关于公司成立党支部的请示 篇三
中共伊犁中支公司党委会:
公司自组建以来各项业务逐步发展,公司员工逐步增加,党员人数也达到一定数量,目前公司有正式党员10名为了加强党员的日常管理,过好组织生活,加强党员学习同时使党组织在公司发挥先锋队的作用,也使党员个体在各个岗位上发挥模范作用,依据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现在申请在公司成立党支部。
妥否 请批示
4.关于成立联合党支部的请示 篇四
XXXX集团党委:
XXXX有限公司和X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正式加入XXXX集团。目前XXXX公司有党员N名,XXX公司有党员N名,两公司共有党员N名。XXXX公司原党支部在XX区XX街道,XXX公司此前未建立党支部。为了加强组织建设,便于集团统一管理,特申请将XXXX原党支部及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XX集团党委,成立XXXX联合党支部,XXX公司的党员关系在成立联合党支部后陆续进行转移。
妥否?请领导批示!
X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5.关于成立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篇五
工会委员会的请示
XXXXXXX工会工作委员会: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我公司经过筹备,现申请成立工会,并已于X年X月X日召开了代表大会,选出×××等 位同志组成第一届工会委员会(具体分工附后),请予审批。
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
二O一三年X月XX日
基层工会委员的职责分工
主 席——主持工会全面工作()副 主 席——协助主席做好工会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发展新会员;管理工会档案资料;组织开展“双爱双评”活动
宣传委员——负责组织职工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的学习;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宣传阵地的建设;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
文体委员——负责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负责工会文体设施的建设、管理和日常养护工作。
生活委员——负责收集和反映职工有关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协助行政搞好职工集体福利;做好有关工资、劳动保险、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工作,负责慰问伤病职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组织职工开展互济活动,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
女工委员——负责女职工的“五期”保护,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接受和管理女职工的投诉,调处女职工劳动纠纷和家庭纠纷;探望伤病和产育期的女职工。
安全生产委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火、防盗、防事故等安全
生产工作;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搞好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动员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工作。
劳动竞赛委员——组织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工
作;做好先进生产(工作)典型的评选,表彰和经验推广工作;做好劳模先进的选树和管理工作。
6.关于成立顺义项目部的请示 篇六
**市人民政府:
2007年8月,省教育厅、财政厅联合转发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教财[2007]616号),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满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的需要,拟成立“**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管理中心”为全民事业单位,隶属**市教育局。“管理中心”核定人员数5-7名。所需编制人员从教育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业务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配合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
2、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相关贷后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
庭的联系制度,负责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协助经办银行催促还贷;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及时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
3、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在本县范围内,利用广大人民群众和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咨询等工作;
4、其他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的部署,负责完成其他有关资助工作。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示。
**市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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