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2024-10-1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精选10篇)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篇一

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发[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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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九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原劳动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基本建设、电力基本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企业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指为保证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或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其所使用的农民工工资,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预存的一定数额的资金。

发生过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是指由人社部门会同信访部门确定的,在最近三年内有拖欠其所使用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工作。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信访、公安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接到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受理,不得推诿。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比例一次性足额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金额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2%预存;

(二)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5%预存;

(三)工程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3%预存;

(四)工程合同金额1亿元以上项目按合同金额的1%预存;

(五)在建项目按照剩余工程量预存,但最低不低于应预存保证金的30%。

第七条 保证金的预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在工程中标后,应持工程中标合同,到人社部门办理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手续。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

(二)施工企业持《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

(三)施工企业持银行出具的保证金预存凭证到人社部门领取《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时,若使用了本办法规定的施工企业,须提供由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其按规定预存,否则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九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人社部门调查属实,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到农民工举报或造成农民工集体上访;

(二)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劳务公司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农民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工资的。

第十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施工企业应按人社部门出具的《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支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申请。工程已交付,施工企业持能够证明已足额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相关资料,填报《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申请表》,向人社部门申请支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工资发放情况公示。人社部门在接到施工企业保证金支取申请后,应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交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三)保证金支取。公示结束后,经查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人社部门应当自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支取通知书》,由银行将保证金本息一次性支取给施工企业。

第十二条 保证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施工企业预存的保证金,只能用于本施工企业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选择商业银行存储保证金,为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支取等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与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人社部门应当建立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诚信制度,完善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信用档案。

对连续三年未发生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可免除预存。对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可酌情提高保证金预存比例。

第十六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领域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监督施工企业按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节之一的,由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不按规定预存保证金擅自开工或者动用保证金后未及时补缴保证金的;

(二)为套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的;

(三)伪造劳动者工资支付凭证的。

第十八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核发《施工许可证》,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人社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支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 发展 和 改革 委员会 宝 鸡 市 城 乡 建设 规划局

宝鸡市 住房 和 城市 建设局文件

宝 鸡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宝 鸡 市 水 利 局

宝市人社发[201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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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发改局、宝鸡高新技术开发区人社局、规划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做好宝鸡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我们制定了《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文件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宝鸡市水利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宝政发【2011】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初次进宝的外地施工企业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建设的非在宝注册、落户,且在《办法》实施前尚未在本市人社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施工企业。

第三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范围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市辖县的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预存、支取与退还

第四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

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项目到有管辖权限的人社部门指定银行专户一次性足额预存保证金。

新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应预存金额。

在建工程计算标准为:工程承包合同价×预存比例×(总工程量一已完工程量)=应预存金额,低于按新建标准预存30% 的一律按30%预存。

因发生工资拖欠行为保证金被支取,原预存单位必须在支取之日起10日内予以补缴,使保证金余额不低于规定的标准。第五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减

保证金的保证期限为工程开工之日至交(竣)工验收合格 后30日。

在首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90%预存保证金,并按10%逐年递减;连续三个保证期限内未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不再预存保证金。

符合前款规定的,原预存单位应提出书面核准申请,人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意见。

第六条 保证金预存标准的调增

对在首个保证期限内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下一个保证期限按应预存金额的150%预存保证金,并按50%逐年递增。

对已被准予调减保证金预存标准或不再预存保证金的工程项目发生工资拖欠行为的,施工企业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预存或补缴。

第七条 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携带的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施工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八条 保证金预存遵循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业在申报预存保证金时,应如实填写《保证金预存基数审核表》,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发给《保证金预存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到指定银行专户预存保证金后,持银行存款凭证(现金预存回单或转账回单联原件及复印件),到人社部门领取《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

(二)预存单位应妥善保存并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按规定出示《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供相关单位验证。

第九条 预存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经人社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支付的,启动保证金支取程序,支取该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向预存单位下达《限期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书》。

第十条 支取保证金遵循下列程序:

(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填写《启动支付审批表》,启动支付程序。

(二)人社部门核准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向预存单位下达《启动支付告知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出具《启动支付通知书》。

(三)银行凭《启动支付通知书》,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划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四)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由预存单位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保证金退还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预存单位持民工花名册、工资结算单和工资支付明细表以及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并填写《保证金退还申请审批表》。

(二)经公示和审核后未发现存在工资拖欠行为的,人社部 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证金退还通知书》。

(三)银行凭《保证金退还通知书》,向预存单位一次性退还保证金本息。

第三章 保证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等主管部门在验证工程项目的《保证金预存审查意见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等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不及时预存(补存)或不按标准预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预存。逾期仍不预存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发改、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开始进行保证金及相关备案的准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O11年9月20日起施行。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篇二

致:

我单位承建的 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工,已于 年 月 日完成了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项目已投入运营使用,此工程所有农民工资全部发放完毕无拖欠案例,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大写:)小写:,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请将款项转入以下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开户账号:

公司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篇三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我单位在 镇(园区)投资 万元,新建 项目,为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等问题,我公司承诺在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过程中,我公司将根据江苏省《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施工各班组的日常管理,并和各施工班组签订劳动分包合同。

2、各施工班组跟所在班组工作的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报总包单位备案。

3、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上,并建立台账。

4、如因为农民工工资未足额发放而引起的信访事件,其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我镇(园区)承诺对该单位在我镇(园区)的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严格按照江苏省《关于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执行。

所在镇(园区)政府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篇四

盐城市亭湖区建管处:

我公司承建的市金塔置业有限公司“新港明珠”3#、4#、5#楼及地下人防工程均于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同时在亭湖区建设局办理了竣工备案,故我公司特向贵部门申请退回上述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请贵部门批准上述请求为感!

盐城市元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盐城市亭湖区建管处:

我公司承建的市金塔置业有限公司“新港明珠”1#、2#楼于二○一○年六月一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同时在亭湖区建设局办理了竣工备案,故我公司特向贵部门申请退回上述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请贵部门批准上述请求为感!

盐城市天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申请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盐城市亭湖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我公司开发的“新港明珠半地下汽车库”工程于二○一○年六月二日通过竣工验收,并同时在亭湖区建设局办理了竣工备案,故我公司特向贵部门申请退回上述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的,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行政处罚,请贵部门批准上述请求为感!

5.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宿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宿迁市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业企业,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土木建筑、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道线路敷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民工工资,是指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为保证足额支付其所使用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报酬,依法在我区指定的银行专户预存一定数额的资金,或提交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资金保函。

第二章 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第三条 区建设等职能部门负责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监督管理,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辖区内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征缴、动用和退还等日常事务。

第四条 凡建筑业企业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必须在区建设主管部门指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接受区建设等职能部门监管,该账户由区建设主管部门与建筑业企业共同掌管,未经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建筑业企业和银行不得动用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

第五条 各建筑企业依照下列规定缴纳保证金(确认表见附件一):

(一)重点监控企业按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2%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实行担保或定额预存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其中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必须划入区建设主管部门处指定银行的企业专用账户。保证金缴纳有下列两种方式: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缴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方式只对该工程项目有效。工程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2%;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实行分阶段滚动缴纳制,即对已完成3000万元工程量部分,经区建设部门核实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其保证金可结转到下阶段工程量。外地来.......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保证金方式。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担保。该方式的担保应当连续担保并对该企业在市区范围内所有承建工程项目有效。支付担保额度为:劳务作业企业1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2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30万元;一级、特级资质企业40万元。当地一般监控建筑业企业适用该担保方式。

第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成建筑业企业动用保证金:

(一)建筑业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民工工资,受到民工举报或造成民工集体上访,经查拖欠行为属实的;

(二)施工总承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非法个体承包人,非法个体承包人未能兑现民工工资的;

(三)每月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的;

(四)建筑业企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报酬纠纷的,由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行业平均工资责成建筑业企业给付,建筑业企业拒付的,从保证金中支付;

第七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动用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承诺。建筑业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时,应向区建设部门承诺用工方式、工资结算周期、支付责任主体以及违约责任(承诺书见附件二)。同时承诺指定银行,当发生欠薪事件时,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动用专户保证金。

(二)建筑业企业举证。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

(三)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受到欠薪投诉,在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区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四)保证金动用。建筑业企业是工资保证金支付主体。当发生欠薪事件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应立即动用工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回避、拒绝处理欠薪投诉事件且不能对不欠薪进行举证时,区建设等部门根据已掌握证据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对民工工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金支付不足部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先行垫付民工工资,先行垫付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第九条 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申请时应一并上报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台帐等(申请表见附件三)。

工资发放情况公示。建筑业企业递交申请报告的同时,将申请情况在施工现场民工集散场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七个工作日;主管部门在接到退还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工资发放情况在市建设局网站公示。

保证金退还。建筑业企业在递交退还申请表一定期限内如未发生欠薪投诉,一般监控企业3个月、重点监控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信用情况将企业划分为重点监控企业和一般监控企业。自《江苏省建筑劳务工程款和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文件下发以来,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均列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存在拖欠行为且不采取积极有效清欠措施的建筑业企业;

(二)发生过民工群体性讨薪或上访事件,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建筑业企业;

(三)上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中被累计记录两次以上的建筑业企业;

(四)违反《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侵害民工权益的建筑业企业;

(五)违反《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存在预付部分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未按规定及时结算付清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

(六)经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查实,进行工程劳务分包时未与有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建筑业企业。

第十一条 对重点监控企业与非重点监控企业的划定采取动态管理办法,根据区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领导小组办公室监控情况定期公布。

对被列为重点监控的建筑业企业按区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整改并付清原拖欠的劳动者工资,并在六个月期限内未再发生上条所列六项行为之一的,区清欠办解除其重点监控,并在原公布范围内公示解除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提供区清欠办出具的承建建设项目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纳证明。

第十三条 外地来.......企业项目开工后延期或拒绝缴纳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建管部门不予办理其他新开项目的信用手册手续。

第十四条 对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且动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民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区建设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列入重点监控企业。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动用工资保证金,指定银行须凭区建设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批准方可支付。

第四章 附则

6.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措施 篇六

为更好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特作如下郑重承诺并保证履行: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市劳动保障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服从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为了保证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我公司做了多项保证措施。

1、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2、我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3、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下,我公司督促施工单位与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保证民工及时拿到自己的辛苦钱,也保证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

4、我公司设立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预存工资款,避免了由于工程中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难,使的工资迟迟发不下去。建立专用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5、保证按月发放工资,要求施工单位每月准时发放民工工资。

三、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民工工资及施工机械费问题的要求,我公司承诺:决不出现施工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具体措施为:

1、施工单位与所有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2、开设专门帐户,由公司财务派专人专管,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

3、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制订出民工工资支付计划表。

4、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5、严格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施工机械费,如果发生拖欠现象,无条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处罚,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直接从拨付的工程款中扣除所欠农民工工资或施工机械费。特此承诺!

华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篇七

发布日期: 2011-04-23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65号),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市政、交通、装饰、管道及通信电缆等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劳动保障、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区(城六区)范围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城六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以及市辖县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预存、支付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社团登记副本及复印件,分支机构应同时携带营业执照;

(二)员工花名册;

(三)员工劳动合同;

(四)工资基金手册;

(五)工资表。第六条 建筑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分档预存保证金。建设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下的按2%预存,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之间的按1.5%预存,五千万元至一亿元之间的按1.3%预存,一亿元以上的按1%预存。

发生过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应付农民工的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5%预存保证金;使用农民工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按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标准预存保证金。

第七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预存。

(一)建筑企业或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持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和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数审核单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保证金预存手续。填报《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二)2007年3月6日后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核的结果,填报《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预存登记表》。

(三)用人单位和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基数审核单》,于5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

第八条 用人单位或建设、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支付,逾期未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签发《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从其存入的保证金中支付。

(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进行核实后,监督用人单位发放。

(二)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额,启动保证金予以代发。

(三)保证金支付额最高为农民工被拖欠的三个月工资,且支付数不得超过预存数额。单位仍欠部分,农民工有权继续追偿。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通知书(存根)》与《农民工工资支付名册》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 保证金启动支付后,责任单位应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西安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补存通知书》的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补存已经支付的保证金。

第十条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并予公示,30日内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5个工作日内出具《西安市农民工资支付保证金返还通知书》,返还该单位保证金。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二)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情况消失或注销后,凭劳动情况表或注册登记部门注销的手续,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返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承建项目中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保证金,解决本单位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为预存保证金的单位建立台账,做好保证金专户管理、欠薪认定、启动支付、补存和返还等登记工作。建筑企业出现影响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欠薪认定工作应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控,收到农民工投诉反映拖欠工资的问题,应会同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时调查,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与之建立施工合同的建筑企业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银行的专户预存保证金的凭证,未出示保证金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

第十四条 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对分包企业及劳务公司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规范管理,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企业有以下情况,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资格,所建项目不予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一)本细则实施后,拒不预存保证金的;

(二)保证金启动支付后,拒不补存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拒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保障部门整改指令的,暂不办理变更登记和暂缓通过年检。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从其约定。

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30日内支付工资,同时,向农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注明给付工资的具体时间,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册》,于5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发生更名、合并及分立等变化,应于15日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在营业场所、施工现场设置劳动保障监督栏,告知农民工的权利义务,公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预存或补存保证金的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及用人单位,根据《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赤峰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条 为维护农牧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字〔2018〕2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赤峰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交通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类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 “工资保证金”)是指建设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向本企业开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存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一定比例的货币,作为企业发生拖欠工资后的储备性应急资金。

第五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缴存银行和企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发放、补缴、返还等工作。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具体建议具体组织实施工资保证金的 1 使用。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后,经调查处理,用于发放工资,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缴存标准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5%确定。原则上未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类施工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3%确定,发生拖欠工资的建设施工类企业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5%确定。施工企业可以按照工程进度缴纳。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可以推行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允许企业以银行保函方式缴存工资保证金,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第八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托管银行报送的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储情况进行分析、处理。

第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有至少2人以上负责管理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的管理,要遵守财务制度,按时与托管银行对账、检查台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据实填写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缴存保证金的建设施工类企业需要查询缴费、启动支付、返还记录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在缴纳工资保证金时,应当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填写《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台账》(见附件1)、《农牧民工实名制登记名册(见附件2)、《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申请登记表》(见附件3)及《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情况登记台账》(见附件4),作为缴费基数认定的依据,并持《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审核单》(见附件5)到银行办理缴存。

(一)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自然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

(二)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副本)。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适当调整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

(一)建设施工类企业因自身过错,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农牧民工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者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进行核定。

(二)建设施工类企业未依法依规按期补缴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收缴比例可适度提高,但不能超过最高限。

(三)重点工程项目或连续3年获得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A级单位的,可适度降低收缴比例,但不能低于最低限额;评为C 级单位的可适度提高收缴比例,但不能超过最高限额。

(四)因欠薪行为被行政处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缴存比例应当适度提高。

第十三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持银行收款凭证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审查意见书》(见附件6)。

第十四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用人单位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保证金缴纳监督网站和监督电话。

第十五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因故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牧民工出具应付工资凭证,同时填写《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名册》(见附件7),并在5 个工作日内将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情况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期间或交工验收后,有下列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形之一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建议,启动支付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能按合同规定或者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者农牧民工工资,或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专业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逃匿或者死亡,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施工类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工程或转借资质,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四)纳入重点监控企业无故不支付工资或因转包经营权或者变更所有权,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认为应当启动工资保证金的其他情形。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据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跨旗县区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旗县区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该工程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二)工程项目施工未结束的或者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负责该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 5 部门处理,工程施工单位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三)工程项目已经竣工且已经按照规定办理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的,应当由工程施工企业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原施工场所所在地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四)其他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使用意见,负责该工程项目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启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的,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程项目缴存的工资保证金数额为限。对无法确认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具体数额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予以认定,或通过工程造价咨询裁决、仲裁、司法鉴定等途径进行依法认定,并向已确认劳动关系的农牧民工支付工资,工资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的,或启动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后,确定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实施:

(一)工程建设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或者约定支付了工程款的,因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过失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施工承包企业补缴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垫付补缴,所补缴工资保证金可以在预付工程款中列支。

(三)工程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保证金的,由建设施工类企业负责补缴。第二十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补缴保证金责任单位下达《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补缴通知书》(见附件10),由责任单位依法进行补缴,最迟不得超过30日。逾期未补缴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补足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工满60日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建设施工类企业在施工现场公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结束后可以持建设单位签署 7 同意的竣工报告及公示结果,到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应当自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意见书》(见附件11)等相关手续,由托管银行将工资保证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用人单位。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待违法情形消除后依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三条 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后,当年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工资保证金转入下一个年度使用,第二个年度仍没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在第三个年度初返还全部保证金本息,第四个年度初再行缴纳工资保证金;在保证金缴存年度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则转入下一年度,不能返还;在返还年度发生拖欠的,应当进行追缴;已经使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补缴后转入下一年度。纳入重点监控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对农牧民工工资争议数额较大的,争议处理期间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手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行为的,有权向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立即启动补缴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有拖欠或无故克扣农牧民工工资记录的企业,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其他各职能部门依法将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第二十七条 建设施工类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补缴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工资保证金的,或建设施工类企业提供虚假情况返还工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的,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所骗取或返还的金额,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信息互通互享,加强对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启动支付、返还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

9.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九

邢衡高速公路管理处: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如下郑重承诺: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邢台市有关农民工工资文件精神以及合同文件等有关规定,并按相关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依法和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

2、保证如期、足额支付工资,并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3、按劳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等行为,除按有关合同条款接受罚款外,并由我单位承担因此而引发的法律、经济等一切责任。

承诺人:

承包人:

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篇十

鉴于

工程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根据苏府 [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苏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办法的通知》、《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及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该建设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元,予以退款。

我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确认,我单位已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了以上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工资。如未按时足额支付建筑工人工资,或者非法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导致以上工程项目拖欠建筑工人工资的,我单位愿意按照《苏住建规(2016)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的规定,承担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现委托 同志前来办理退款手续。汇款名称:

汇款账号:

开户银行:

联系电话:

申请并确认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

建筑管理处经办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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