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2024-12-20

建设局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材料(精选2篇)

1.建设局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篇一

在郴州市建筑劳保统筹基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致辞

资兴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何钦锋

(2010年5月27日)

尊敬的卢少林局长,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

在举国欢庆上海世博会开园之际,我们迎来了郴州市建筑劳保统筹基金管理工作会议在资兴的胜利召开。这既是对我市城建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更是对资兴的鼓励和鞭策。在此,请允许我代表中共资兴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向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地祝贺,向各位领导、各位参会代表表示最热烈的欢迎。

近年来,资兴市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围绕“建管并重、扩容提质”的城市建设管理思路,突出建设东江新城,狠抓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新型城市化,城市建设和城市市容市貌发生了可喜的变化,城镇经济快速发展,城镇辐射带动功能不断增强。2009年,全市完成国内生产总值119.74亿元,实现财政收入9.4232亿元。先后获得了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市、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畅通工程先进城市、省园林城市、省文明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城区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秀流公园改造、东江沿江路、S322线城区段、东江汽车站等市政基础设施相继实施和完工,东江新城区大批上档次上规模的房地产项目先后开工或投入使用,对城市发展战略格局和城市容貌产生了深刻、长久的影响,同时,也极大地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理工作作为一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工作,我们始终将其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强化宣传,加强征缴,规范使用,劳保基金管理工作逐步深入人心,为整体推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和保证。

今天来参会的兄弟区(县)有很多好的经验和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你们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学习交流的好机会,对促进我市工作大有裨益,恳请各位领导、专家、同行赐教。同时,我们热忱欢迎大家常来资兴,看看资兴美丽的山水,会会资兴的新老朋友。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领导和同志们身体健康!万事顺意!

谢谢大家!

2.建设局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经验材料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更好地保证施工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的费用来源,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改革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对建筑业劳保费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法人登记注册在陕的国有、国有控股及民营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和有关管理部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建筑业劳保费用实行全省行业统筹管理,统一定额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返还拨付。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业劳保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用”),是指在建筑工程费用组成中列项的,用于施工企业为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和支付离休人员离休费用、程量清单计价费率》标准执行。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统筹机构缴纳劳保费用。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项目所在统筹机构提交工程费用结算报告,由统筹机构对缴纳劳保费用的情况进行核算,多退少补。

未按规定缴纳劳保费用的,依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陕建政发[1993]483号)执行。

第十一条 统筹机构收缴劳保费用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开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统一收款票据》,作为缴费和结算的凭证。

第十二条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8号)规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政府和部门都无权减免劳保费用。

第三章 拨 付

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拨付项目:为提高劳保费用使用效率、公平分配劳保费用,将工程项目返还三个不同比例合并,统一按收缴的劳保费用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

第十四条 为改善和提高施工企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施工企业对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需要,施工企业应当向注册地

程项目返还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十七条 统筹机构返还拨付给总承包企业的劳保费用,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分包企业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包工程量的比例,向分包企业分配支付相应份额的劳保费用。

第十八条 法人注册地不在陕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陕承揽建筑工程,使用法人注册地在陕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承担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施工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企业(专业作业小微企业),可依据分包合同直接向项目所在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返还劳保费用。

第十九条 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规定。本省国有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每年1月份可向当地市级统筹机构申请年度专项支付项目,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专项支付项目明细表;

(三)专项支付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

市级统筹机构应当对施工企业申请专项支付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将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专项支付项目资料汇总报送省统筹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规定。对本省负担沉重、存在困难的国有施工企业,当返还的劳保费用不足以缴纳在册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时,可向注册地市级统筹机构申

2、“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财政厅“省级劳保费用财政专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劳保费用。

3、省统筹机构在各市设置“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和“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的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并向“省级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三)设区市统筹机构设置以下账户:

1、市级统筹机构在各县(区)设置 “市(区)级XX县(区)劳保费用收入户”,接收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并向“省级XX市(区)劳保费用收入户”上解劳保费用和滞纳金及利息收入。

2、“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接收“省级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向施工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拨付劳保费用。

(四)施工企业设置“企业劳保费用专户”,接收“市(区)劳保费用支出户”拨付的劳保费用,并按劳保费用规定的使用范围支出。

(五)劳保费用收入户和支出户,应遵循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企业劳保费用专户应遵循在法人注册地国有商业银行设置的原则。所有账户不得多设或改变账户用途。

第五章 监 督

第二十七条 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各级统筹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劳保费用的收缴、拨付和管理。

省、市统筹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属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擅自改变收缴对象、范围和标准,免收、减收、缓收劳保费用的;

(二)违反规定未将收取的劳保费用及时全额缴入收入账户的,或未按期归集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收缴票据或拨付劳保费用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省进行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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