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汇总(共8篇)(共8篇)
1.工程索赔汇总 篇一
四、工程索赔
(一)工程索赔的概念
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这个概念明确阐述了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
(1)索赔是双向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的索赔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通常情况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
(2)索赔是一种经济行为,而非惩罚。(3)索赔的发生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
1)一方违约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受损方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特殊风险或遇到不利自然条件等情况,使承包商蒙受较大损失而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要求。
3)承包商本人应当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没能及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和业主应给予的支付,而以正式函件向业主索赔。
(4)索赔成立的条件:
1)并非自己的过错。即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自己一方的过失。2)已经造成实际损失。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额外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3)该事件属于合同以外的风险。
4)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书面要求。
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表述,索赔的三要素是: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协定的时间内提出。
(二)工程索赔产生的原因
1、当事人违约
当事人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发包人的违约常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未能及时提供可供施工的图纸、错误的指令、甲供材料到现场的时间拖延或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承包人的违约则主要是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完成施工,或者由于不当行为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害等。
2、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又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主要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和客观障碍。如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经现场调查无法发现、业主提供的资料中也未提到的、无法预料的情况,如地质条件的变化,发现了淤泥、膨胀土、流砂、地质断层等;又如遇到了特大、罕见、异常等天气变化。社会事件则包括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的变更,战争、罢工等。
3、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师应当给予解释,如果这种解释将导致成本增加或工期延长,发包人应当给予补偿。
4、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表现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法变更、追加或者取消某些工作、合同其他规定的变更等。
5、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有时也会产生索赔。如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些措施等。
6、其他第三方原因
其他第三方原因常常表现为与工程有关的第三方问题而引起的对本工程的不利影响。
(三)工程索赔的处理
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索赔事件的发生属于哪一种原因,都必须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当然,有些依据可能是合同中隐含的。工程师依据合同和事实对索赔进行处理是其公平性的重要体现。在不同的合同条件下,这些依据可能是不同的。如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索赔,在国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件下,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的损失,是由承包人承担的,不能向发包人索赔;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事件一般都列为业主承担的风险,损失都应当由业主承担。
(2)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索赔处理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堆积的结果会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既应考虑到国家的有关规定,也应考虑到工程的实际情况。
(3)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对于工程索赔应当加强主动控制,使其尽量减少。这就要求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应当将大量工作做在前面,以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这样能够使工程更顺利地进行,降低工程投资,减少施工工期。
2、工程索赔程序
当合同中对索赔程序未作具体约定时,可以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
(1)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
(2)承包人应在现场或发包人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证明索赔可能需要的记录。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后,未承认发包人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人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
(3)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计价规范规定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的索赔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全部资料。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应于28天内给予回复,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引起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做出回应。
(5)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的28天内,未向承包人做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被认可。
(6)如果引起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金额,并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根最终索赔报告。
(7)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还指出,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能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8)发包人审批。在合同示范文本中表述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9)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商,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10)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和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也可按上述程序和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四)索赔证据
1、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2)工程各项有关的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或合同中约定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点、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日期及数量记录。(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16)国家和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五)索赔的计算
索赔的费用一般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一般工作量的增加、成本的增加,可按合同中的工日单价计,其他原因造成的窝工只能按双方约定的补贴计。
2、设备费。属工程数量的增加。合同外工作内容,造成机械台班量增加时,可按合同中约定的机械台班单价计。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现场机械闲置时,承包方自由机械可按台班折旧费计,租赁机械按设备租赁每天费用计。
3、材料费。
4、管理费。
5、利润。属成本增加的索赔事项可按有关规定计取管理费和利润。
6、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7、贷款利息。
2.工程索赔汇总 篇二
〈一〉索赔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工程索赔, 是指在建设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 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索赔作为一种补偿要求, 具有下列特征:第一, 索赔发生在有实际经济损失的前提下;第二, 当事人在合同中或根据法律及惯例, 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有约定;第三, 经济损失的责任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 而是在合同中规定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第四, 索赔要按照一定程序进行,
5.1.1.每批原材料到达工地后, 必须经检需通过一定方式解决。
〈二〉索赔的起因及处理索赔的依据
建筑工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 具有工程规模大、技术性强、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 而且每个工程在建设环境、建设地点、结构形式、功能要求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特别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受到水文气象、地质条件、规划设计变更、政策法规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干扰, 使得工程项目在工期、造价等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变化。因此超出合同条件规定事项可能层出不穷, 这就为施工索赔提供了众多的机会, 作为承包商, 必须善于通过不断发生的工程状态, 识别索赔机会, 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
2.1合同文件引起的索赔
合同文件是工程施工和监理的主要依据之一, 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说明等。在索赔案例中, 由于合同条件变化、合同条款相互矛盾、合同条款就工程量和价格方面规定不全等原因引起工程索赔情况比较多见。有关合同条件的索赔内容常见于如下几个方面:
(1) 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2) 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 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 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 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
(4) 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 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 约束不平衡, 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2.2因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索赔
由于工程项目的差异性大、综合性强、风险大, 使得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变化因素, 容易发生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而引起承包商的意外损失, 停工、窝工或降效损失, 影响工期, 从而引起费用和工期索赔, 他有权向业主要求给予补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自然灾害的经济损失该向保险公司索赔。除此之外, 承包商还有权向业主要求顺延工期, 也就是提出工期索赔要求。
(2) 、特殊风险。合同条件中规定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战争爆发等5种风险。发生风险后, 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如果因特采用凿孔法, 检查数量应每100m2取一组, 每
于殊风险而导致合同终止, 承包商除可以获得索赔外, 还有权获得施工机具、设备的撤离费和合理的人员遣返费。
2.3设计图纸或工作量表中的错误引起索赔
交给承包商的标书中, 图纸或工作量表有时难免会出现错误, 如果由于改正这些错误而使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 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这种错误包括:
(1) 设计图纸与工作量表中的要求不符。例如设计图纸上注明不上人屋面面层为砖面层, 而工作量表中则为水泥砂浆面层, 工程报价是按工作量表计算的, 如果按图纸施工就会导致成本增加。承包商在发现这个问题后应及时请监理工程师确认。
(2) 现场条件与设计图纸要求相差较大, 大幅度地增加了工作量。如果这种情况使工作量增大很多, 承包商也应提出来, 并据此向业主提出索赔。
(3) 纯粹的工作量错误。即使是固定总价式合同, 如果工作量有较大出入, 影响到整个施工计划, 承包商也应获得补偿。
2.4业主应负的责任引起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业主违约或推定某一事件的发生他应承担部分责任, 招致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如下: (1) 拖延提供施工场地。 (2) 拖延支付应付款。 (3) 指定分包商违约。 (4) 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引起的损失。 (5) 业主要求赶工。
处理索赔的依据有:1、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2、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及招标文件;3、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4、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三〉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原则
要使索赔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必须注意以下原则:
(一) 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一旦发生, 监理工程师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公平行事, 以没有偏见的方式解释和履行合同, 独立地作出判断, 行使自己的权力。由于施工合同双方的利益和立场存在不一致, 常常会出现矛盾, 甚至冲突, 这时监理工程师起着缓冲、协调作用。他的处理索赔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
结语
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具有施工工艺简单、施工工期短和成本低, 安全可靠等优点.在深基坑支护工程中得到广泛应。
(1) 从工程整体效益、工程总目标的角度出发作出判断或采取行动。使合同风险分配, 干扰事件责任分担, 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不损害工程整体效益和不违背工程总目标。在这个基本点上, 双方常常是一致的, 例如使工程顺利进行, 尽早使工程竣工, 投入生产, 保证工程质量, 按合同施工等。
(2) 按照合同约定行事。合同是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作为监理工程师更应该按合同办事, 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合同。在索赔的解决和处理过程中应贯穿合同精神。
(3) 从事实出发, 实事求是。按照合同的实际实施过程、干扰事件的实情、承包人的实际损失和所提供的证据作出判断。
(二) 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 监理工程师必须及时地 (有的合同规定具体的时间, 或在合理的时间内) 行使权力, 作出决定, 下达通知, 指令, 表示认可等。
(三) 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和解决索赔问题时, 应及时地与发包人和承包人沟通, 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在做出决定, 特别是做出调整价格、决定工期和费用补偿决定前, 应充分地与合同双方协商, 最好达成一致, 取得共识。这是避免索赔争议的最有效的办法。监理工程师应充分认识到, 如果他的协调不成功使索赔争议升级, 对合同双方都是损失, 将会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整体效益。在工程中, 监理工程师切不可凭借他的地位和权力武断行事, 滥用权力, 特别对承包人不能随便以合同处罚相威胁或盛气凌人。
(四) 诚实信用
〈四〉监理工程师处理好索赔的工作方法
(1)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 监理工程师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合同条件、索赔事件有关的证据为依据, 在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索赔事件真实情况有详细充分的了解后, 及时公平合理地处理好工程索赔。根据我国有关规定, 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其组成和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l)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 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 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 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 承包方对监理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 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等业务记录制度, 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 、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工程索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和程序性。例如按我国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索赔要求。同样,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工程师处理索赔的时限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规定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如果在28天内既未予答复, 也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的要求的话, 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已经认可。如果承包人的合理索赔要求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单项工程的索赔积累下来, 会给工程师今后处理索赔带来很大的困难, 甚至到最后工程师无法了解索赔事件的真相, 无法收集到与索赔有关的当时证据去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索赔要求, 最后, 工程师只能哑巴吃黄莲, 不管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是合理还是无理只能无赖地全部同意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让承包人从中受益, 又损害到业主的利益。因此, 工程师及时地处理索赔显得尤为重要。处理索赔还必须注意双方计算索赔的合理性, 如对人工窝工费的计算, 承包方可以考虑将工人调到别的工作岗位, 实际补偿的应是工人由于更换工作地点及工种造成的工作效率的降低而发生的费用。
(4)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 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在工程项目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 工程师应提前熟悉工程招投文件、合同文件和工程现场实际情况, 凭借自身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分析和预料到今后哪些施工环节容易出问题并造成索赔, 做到及早提醒并想方设法帮助施工单位避免问题的发生, 以减少承包商的经济损失, 从而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五〉监理工程师公正合理地确定索赔费用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监理工程师遇到承包商就某事件提出索赔报告, 首先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 确定索赔是否成立, 如成立接着审核索赔费用计算的正确性、合理性, 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多种, 如: (1) 实际费用法 (2) 总费用法 (3) 修正总费用法 (4) 按合同约定计算法 (5) 协商法等。以下例举自己监理过的某工程项目发生的索赔案例来说明监理工程师如何处理索赔及合理地确定索赔费用。本案例采用实际费用法计算索赔费用。
厦门XX社会保障性住房A区工程, 建筑面积16万㎡, 地上30~35层, 地下一层, 其中地下一层面积约2万㎡。八月份正在进行地下室底板砖胎模及垫层施工, 施工阶段遇到一场九级台风, 一天降雨量累计达到100㎜以上。此次台风给施工单位造成以下损失: (1) 、工程停工5天, 其中第五天是由于施工单位班组人员不到位造成停工; (2) 、8台塔吊暂停使用5天; (3) 工人窝工80个工日; (4) 、增加抽水台班50台班; (5) 、修复损毁的砖胎模及垫层花费10000元材料费, 人工15个工日; (6) 、清理底板上淤泥杂物10个工日; (7) 、造成2名工人在台风中抢救施工单位自有财产受伤, 医药费3000元; (8) 、二台电焊机因淋雨报废, 重新采购费用2000元。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规定:人工费60元/工日, 人工窝工费40元/工日, 塔吊租赁费320元/台班, 塔吊台班费400元/台班, 抽水台班单价100元/台班。台风结束后的第12天, 施工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在第15天递交了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内容如下:
(1) 要求工期顺延5天;
(2) 塔吊停用5天的台班费用:8×400×5=16000元;
(3) 工人人工费及窝工费: (40+15+10) ×60=3900元;
(4) 增加抽水台班费用:50×100=5000元
(5) 修复损毁的砖胎模及垫层花费材料费10000元;
(6) 2名受伤工人医药费3000元;
(7) 二台电焊机报废重新采购费2000元。
总计索赔金额=16000+3900+5000+10000+3000+2000=39900元。
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单位的索赔报告后, 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首先, 熟悉设计图纸、施工合同文件、监理日记、施工索赔报告和收集索赔有关的证据。第二步, 依据合同文件判定索赔事件是否成立。此次台风事件符合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款之规定, 属不可抗力事件, 确实发生。且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与合同相对照, 台风事件已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额外增加及总工期延误。 (2)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 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所以判定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成立。第三步, 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及计算索赔费用的合理性。对照施工索赔内容逐项审查如下:
1、要求工期顺延5天不合理, 只同意顺延4天。因第五天停工是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引起的。
2、塔吊停用5天台班费用的计算不合理。
其中因台风造成塔吊实际停用为4天, 第五天属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且计算费用时不应按台班单价400元考虑, 只能按租赁费320元/台班计算。所以最终审批塔吊停用补偿费用为:8×320×4=10240元。
3、人工费及窝工费计算不合理。
窝工费只能按40元/工日计算, 而不能按60元/工日计算。最终审批人工费及窝工费为:40×40+15×60+10×60=3100元。
4、抽水台班费用5000元, 审批同意。
5、修复损毁的砖胎模及垫层花费材料费10000元, 审批同意。
因为此项费用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9.3款之规定, 应由发包人承担。
6、第 (6) 、 (7) 条的费用, 按合同通用条款第39.
3款之规定不应计算, 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综上所述, 监理工程师最终审批同意的索赔额=10240+3100+5000+10000=28340元。第四步, 将索赔审批意见告知施工单位, 如无疑义则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 索赔事件处理结束。
结束语
总之, 工程索赔是一门汲及面广, 融技术、经济、法律为一体的边缘学科, 它不仅是一门科学, 又是一门艺术。同时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反映了他们对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这就要求监理工程师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 积累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严格以委托监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法律、法规等为依据, 公正合理地处理好工程索赔, 保证工程项目按预定的目标顺利完成。
摘要:结合厦门保障性住房工程索赔案例, 论述索赔的概念、特征、起因、处理依据、处理原则、工作方法、及如何公平合理地确定索赔费用。
关键词:工程索赔,概念和特征,起因和处理依据,处理原则,工作方法,公正合理地确定索赔费用
参考文献
[1]厦门XX社会保障性住房A区工程《索赔报告》及《费用索赔审批表》[Z].
[2]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
3.工程索赔汇总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施工索赔反索赔
0引言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在工作实践过程中,由于对于索赔和反索赔的片面理解和模糊认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在这方面往往分歧较大。因此,正确认识索赔与反索赔内涵、本质和成因。对为维护各方合法利益和推动建设工程领域和谐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1对索赔与反索赂的认识
关于索赔与反索赔的内涵。目前在国内的意见不一致。有观点认为。应根据《合同法》和《合同条件》的规定,理解和解释索赔与反索赔。索赔是双方面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也可以向乙方提出索赔,这是由甲、乙双方之间平等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工程施工中发生了干扰事件后,双方都想在合同中找到对乙方有利的条款并作为依据。追回在事件中产生的损失。同时又想在合同中找到对另一方不利的条款,尽量推卸掉乙方的责任,防止乙方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因此把追回乙方损失的手段称为索赔,把防止和减少合同另一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手段称为反索赔。也就是说,凡是主动提出权利要求的,均被称为“索赔”:凡是对此项“索赔”进行反驳、修改或拒绝的行为,均属于“反索赔”。还有观点认为,索赔就是承包商依据合同赋予的权利,对合同甲方过错给予惩罚,从而弥补损失并由此获利的过程。
施工索赔常常是承包方获取更多利润的一种手段,也是其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按照国际对索赔及反索赔的界定。可以这样来理解我国实际工作中的工程索赔与反索赔:在建设工程中索赔是合同双方经常发生的正常的管理业务,习惯上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索赔目的主要工期和费用。而对于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或者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根据合同条款进行评议,部分或全部否定其索赔要求的行为,称其为“反索赔”。
2索赔事件的成因
2.1业主违约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图纸: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提供道路、水电等施工条件,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或进场后不能正常开展工作,出现人员窝工、停工和机械闲置;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供应材料、设备不及时或不合格等。
2.2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即使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测,如承包商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若遇到图纸上未说明的地下构筑物或文物等人为障碍,施工单位可提出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
2.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工程受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变化和技术、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可能导致项目施工时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相比发生变化,故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设计变更。而承包商的报价是以原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根据合同条款,施工图纸中改变任何工作数量和性质,或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程序或施工方案,导致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工程量表中所列工程量的15%以上,允许对有效合同价进行调整: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新的工作、改换建筑材料、暂停或加速施工等引起新的施工费用或需要延长工期,承包商可就此提出索赔要求。
2.4工期延期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己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工程施工中。由于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影响,都可能造成工程工期延长或延误。当承包商额外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时,势必引起索赔。有时工期和费用两种索赔可能同时存在,如业主未按合同要求按时提供设计图纸、施工现场等。
2.5加速施工当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受到干扰,影响了总目标工期的实现,导致项目不能按时竣工,业主认为工程推迟完工将给自己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时;或由于部分工程的延期导致一系列工程的延期时。业主可采用赶工措施,发布加速施工指令,要求承包商投入更多资源来完成该工程项目,保证总目标工期的实现,这必然导致承包商工程成本的增加。引起承包商的索赔。
2.6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2.7风险引起的索赔包括合同风险、经济风险、不可抗力等。合同风险指合同文件的缺陷,如合同条款规定用语不够准确、相互间存在著矛盾等。经济风险指由于货币贬值、物价上涨造成人工费和材料费增长,引起工程成本的增加:政策法令的变化及汇率变化等。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洪水及战争、动乱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引起索赔。
3工程反索赌
既然承包商寄赢利希望于索赔,业主也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反索赔以减少赔偿,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因此,有索赔必然也就有反索赔。反索赔通常是业主对付承包商索赔的手段。索赔和反索赔是进攻和防守的关系,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商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都在寻找索赔机会,一旦干扰事件发生,都推卸自己的责任,并企图进行索赔。不能有效地进行反索赔,同样要蒙受损失。所以索赔和反索赔具有同等重要的关系。
3.1对承包商违约责任进行索赔①工期延误索赔;②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③承包商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④对超额利润的索赔:⑤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歉索赔:⑥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3.2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①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恰当:②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③认真核定索赔工期、款额,肯定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不舍理的要求。
4.工程索赔申请 篇四
由**投资,由***代理的***工程于*年*月*日地网上公开招标,我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并中标。
从招标之日起,我公司按程序已缴了保证金28万元。中标公示后,按中标30日内,我公司多次催贵方签订施工合同,超过中标通知书规定时效内,贵方未履行与本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也未在时效内提出合理理由和及时返还我方保证金,因此贵方违返了大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相应规定,因此对我公司造成以下损失:
1、购买招标文件500元;
2、按程序做投标文件及费用30000元;
3、投标保证金应返还56万元,而不是28万元(招标文件中32.3条,招标人如不按本招标第32.1条款要求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双倍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的损失超过返还的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投标保证金28万元利息;
5、做工程预备金300万的利息;
6、班子成员费用(因工期为300天,班内所有管理人员均为年工资)。
项目经理:15万元
技术负责人:12万元
施工员:12万元
带工:10万
放线员:8万
安全员:6万元
质检员:6万元
档案员:5万元
材料员:4.5万元
(1)机械设备费用(包括塔吊、卷杨机、搅拌机、围弯机、切断机等)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20万元,违约扣除50%。
(2)钢材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40万元,违约扣除50%
(3)脚手架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10万元,违约扣除50%。
(4)模板已签定购买合同,交付定金30万元,违约扣除50%。总计:元
以上情况属实,请贵方审核。
集于以上原因,我公司经过认真考虑审请贵方将***工程继续由我公司承包施工,若贵方不能将此工程交由我分司承包施工,请贵方对我公司就该工程前期准备所花费的费用给于补尝。
大连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工程索赔 篇五
1 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单价合同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分类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酬金”合同。
传统上,国内只有按实结算概念,而没有索赔概念。定额计价采用“成本+比例酬金”合同:直接费按实计算,间接费按直接费的比例计算,利润按直接费和间接费的比例计算。预算定额价格是指定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和费用项目条件下的施工工艺价格。只要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或施工机械与合同不相同,承包人就可以要求按实结算,修改预算单价。
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单价合同,无论承包商采用什么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都不能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但发生某些事件时,承包商可依据合同条款提出工程索赔。
合同类型不同,合同条款有所不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有些传统格式施工合同的条款有可能需要进行适当修改。例如,单价合同的承包商只是承包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而不是承包合同总价,因此,单价合同中不应存在“大包干总造价”、“承包总造价” 之类的字眼,法律上,这类用词有可能会禁止承包商提出某些工程索赔,不合理地损害承包商的利益。
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只作付款参考,而业主不应列出工程量清单招标。假如某工程有400樘木门,而业主有意或无意地列出200樘木门招标,这样怎么可以签定总价合同?
2 工程索赔的性质
英语的Claim(索赔)原意是“有权要求”,亦即法律上的“权力主张”。例如,机场的Baggage Claim是托运行李提取处,而不是索赔行李丢失或损坏的地方。工程索赔是依据合同规定提出的权利主张,而不是要求法律惩罚对方,因此,不应将索赔或被索赔视为丢面子的事情。
3 工程索赔的起因
普通商品在生产商自己的厂房内生产,如果发生非正常停电,生产商没有理由向订货人索赔。而建设工程在业主地盘上生产,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地盘上发生非正常停电的损失。
产生工程索赔的原因极为广泛和复杂,只要环境发生变化或生产过程受到外界干扰而导致损失,承包商就有机会提出索赔。但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同一事件的索赔结局不尽相同。例如,非正常停电事件发生白天或晚上,地点在业主地盘或承包商的加工基地,索赔结局不相同。
4 工程监理的口头指示和书面指示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工程监理的指示也应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如果事态紧迫,工程监理可以发出口头指示,承包商应立即执行,否则承包商需要对事态发展而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理智的承包商应书面记录工程监理的指示,并在不影响执行的前提下尽可能当场办理草签,事后还应催促工程监理尽快补发正式书面指示。
5 工程索赔原则
“一位有经验的承包商事先应该知道的事宜不得作为索赔依据”,这是国际通行的工程索赔原则。但到底什么是承包商事先应该知道的事宜,不同国家和地区各有不同惯例。
国内目前还没有普遍引进该原则。该原则其实是要求:投标造价应包含投标前应该知道、可以知道和能够包干的全部费用,但“法律及实际上做不到”除外。例如,许多西方国家规定,现场地质情况属于承包商事先应该知道的事宜,投标人不但要踏看现场,还要进行现场勘测。而国内施工企业普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素质和装备,投标人要事先知道深基础的地质情况往往“实际上做不到”。
但是,一个地区正常的恶劣自然气候是事先应该知道的事宜,例如向气象台了解最近十年下雨天数、下雪天数和酷热天数的历史平均值,这是实际上做得到的,投标时应考虑其影响,而异常的的恶劣自然气候才是一位有经验的承包商事先不能合理预见到的,并且,人力不可能预防和抗拒的恶劣自然气候(例如台风、暴雨、洪水等)属于业主风险。在这方面,国内外存在观念上的差异,而且,国内业主还可以在招标书中单方面决定工期,不符合业主工期要求的投标书视为废标,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6 保护合同预期利益原则
签定合同后,双方的合同预期利益已经确定,并且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得无端地增加或减少任何一方的合同预期利益。一方违约或其风险导致对方的合同预期利益损失时,受损方可以提出索赔,但是,索赔应以恢复受损方的合同预期利益为限度,而不是使受损方获得额外利益。
7 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原则
增减工程项目或变更工程标准不是合同预期范围,如果因此导致承建商的劳动量发生变化,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学说,应该调整承建商的合同预期利益。
8 处理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 8.1 合法性原则
索赔报告必须依据合同提出,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材料。8.2 必要性原则
索赔费用应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该费用的支出,承包商就难以合理履行合同。
8.3 补偿性原则
索赔应使索赔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合理和完全的补偿,但索赔方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8.4 最小化原则
承包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提出索赔要求。
8.5 时效性原则
索赔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将被拒绝。国际上,索赔时效一般为28天,当事态还在继续发展时,每隔28天还要提交索赔报告一次,直到事态结束为止。
8.6 单件性原则
索赔应遵从一事一办原则,发生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能采用算总帐的办法,对同一事件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也要分开提出两份索赔报告,以避免个别索赔争议而延误整份索赔报告的批准,甚至导致损失扩大化或引发出其它问题。索赔报告还应编号,由专人造册管理。
9 材料差价的索赔计算原则
2003年,我国钢材等建材的价格持续上涨,这是近年来少见的现象。目前,此事已经引起了许多当事人和有关方面的关注。为此,本文特别讨论材料差价的索赔金额计算问题。
9.1 物价风险的承担方式 招标书应明确可索赔差价的材料和差价的计算方法,以及物价风险的承担方式,一般有
1)承包商包干物价风险。2)承包商不承担物价风险。
3)承包商承担一定比例的物价风险。例如规定:物价浮动范围在±10%以内的部分不调整材料差价,超出该浮动范围以外的部分,承包商(或业主)可以索赔材料差价。
4)承包商承担普通材料的物价风险,不承担特殊材料和永久设备的物价风险。
9.2 物价指数法
由于采购渠道的多样性,不同投标人的材料采购价格各不相同。如果规定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材料差价,投标人就会在投标书中故意报低材料价格;物价上涨时就会扩大正差价,而物价下降时会缩小业主索赔的负差价,这样,无论物价上涨还是下降,承包商都可以获得额外利益。
另一方面,业主必然要求按最低市场价格计算材料差价,而承包商必然要求按最高市场价格计算材料差价,这样双方就会发生严重冲突。按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计算材料差价是公平、合理的方法,并且,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材信息价可作为单项材料的“物价指数”使用。
假定某工程总造价1 000万元,标底圆钢价格占总造价15%,基期(投标时间,而不是开工时间)圆钢信息价2 500元/吨,本期造价100万元,本期圆钢信息价3 000元/吨,那么
本期圆钢信息价-基期圆钢信息价 3 000-2 500 本期圆钢价格系数 = ——————————————— = —————— = 0.20
基期圆钢信息价 2 500 本期圆钢差价 = 本期造价×圆钢价格占总造价比例×本期圆钢价格 5 系数
= 1 000 000×15%×0.20 = 30 000(元)
系数0.20表明圆钢价格相对基期上涨了20%。其它材料也可以仿照上述方法计算差价。
圆钢主要用于结构工程,按整个施工期计算圆钢差价可能不尽合理,合同双方可考虑规定按结构工程造价(而不是总造价)的比例计算差价。在上例中,假定结构工程造价占总造价50%,而本期工程内容全部是结构工程,圆钢价格占总造价15%相当于占结构工程造价30%,那么
本期圆钢差价 = 本期结构工程造价×圆钢价格占结构工程造价比例×本期圆钢价格系数
= 1 000 000×30%×0.20 = 60 000(元)
假如施工合同规定物价浮动范围在±10%以内的部分不调整材料差价,上式应改为
本期圆钢差价 = 1 000 000×30%×(0.20-10%)= 30 000(元)
按材料占造价的比例和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计算材料差价是国际通行惯例,其原则是
1)排除人为因素对材料结算价格的影响,避免对采购价格的真实性发生争议。2)排除人为因素对材料消耗数量的影响,简化计算过程,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扯皮。
9.3 按实计算法
对于装饰等特殊材料以及永久设备,国际惯例一般列为暂定金额项目或指定金额项目处理,例如
1)业主将大理石材料列为暂定金额项目,暂定大理石的价格,相应项目的投标单价不含大理石价格(但投标总价包含大理石价格)。然后通过招标确定大理石价格和供应商。
2)业主事先通过招标确定空调机的指定供应商。工程招标时,业主将空调机列为指定金额项目,相应项目的投标单价不含空调机价格(但投标总价包含空调机价格)。按国际惯例,应由承包商与供应商签定供货合同,并由业主承担价格风险。采购货物进场后,业主按进场数量和供货合同单价付款给承包商(作为材料设备费列入中期付款)。
在国内,暂定金额项目和指定金额项目应列入其它清单,而那些不包含主材、设备价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可以理解为变相的“包工不包料”项目,并且,业主还应在其它清单中设置相应项目,让投标人填报有关主材设备的采保费等,而供货合同的材料设备价格应是现场价格。
9.4 材料差价计算利润的问题
索赔材料差价后,承包商的合同预期利益已经恢复到签约时的水平,不能无端地再增加或减少其利益,法律也不可能支持“物价可以创造剩余价值”的谬论作为索赔依据。
“成本+比例酬金”合同只有成本概念,而不存在索赔材料差价的问题,材料差价是材料成本的组成部分,当然可以计算利润等“酬金”,这与单价合同的材料差价索赔原则不相同。
另一方面,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是投标人自己决定的,承包商不能对自己的投标计价方法提出索赔,这和定额计价时代由政府统一决定计算方法的情况不相同。
因此,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材料差价索赔不能计算管理费和利润,这也是国际惯例。总结
我国施工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竞争力并不低,但国际建筑市场份额却不高。国内有关专业人员普遍不熟悉国际建筑市场规则,走出国门的一些施工企业经常吃苦头,原因就在于国内建筑市场规则与国际惯例不相同,特别是国内工程索赔的原则与国际惯例不完全相同。
本文提出,以当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材信息价作为单项材料的“物价指数”计算单项材料差价索赔金额,这和作者所见国内文献不相同。同样的方法还可以用于人工费差价索赔,例如,以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工资指数”计算人工费差价索赔金额。
定额计价时代的某些规则可能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时代,清理过时的旧规则和 制定新的规则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工作。工程索赔涉及到建筑市场双方的风险和利益,应依据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完善工程索赔制度对于减少工程造价纠纷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79-130. [2] 柴文广.费用索赔处理的基本原则[J].交通科技,2000,4 :60-61. [3] 许伟.工程施工中的索赔管理[J].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0,16(3):210-213.
6.工程索赔报告书 篇六
工程索赔报告书
建设单位:淮北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施工单位: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索赔事项概述】我单位于2013年4月底进场施工,由于地方村民以污染地下水源为由多次阻工,经多方、多次协调未果,致使工程于2013年5月25日被迫停工。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我单位4次组织进场施工均遭到村民强行阻工,并对我方施工人员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如辱骂拳打脚踢,抢夺铁锹等工具并用锹把轮打、损毁抽水泵等施工工具等等。村民多次推倒施工围挡、阻扰施工,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我方多次报警求救无果。
阻工理由为:工程拆迁补偿、工程立项手续不全、水源井保护等问题。2014年至2015年6月间,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土地、环评、规划等)。2015年6月10日,按照业主下达的指令,确保在环保部要求期限内完工,我单位再次进场施工。上午八点整我方人员机械进入院内立即遭到村民强行阻工,打砸我方挖机玻璃及漫骂厮打我施工人员,打人者被赶来的警察控制。至此,阻工才得以制止,施工才能继续进行。
上述阻工行为致使工程延期,也导致我单位在人、材、物等多方面的损失和众多合同构成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多项直接和间接损失。
【索赔要求】由于村民阻工事由是贵单位拆迁补偿、工程立项手续不全、水源井保护等原因造成,故索赔要求包括下列方面:
(1)人工费。包括以下4个项目,合计538900元:
A、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6月底,按照业主要求,业主承诺协调后可以复工的前提下,原施工班组原地待命待工费用计168000元;
B、2013年10月-2014年12月间5次按照业主要求组织进场施工,人均100元/天,每次组织10人,每次按照2天计算,计20000元;
C、停工后项目现场看守人员工资,2人*709天*50元/天/人,计70900元; D、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工资:4人*709天*100元/天/人,计280000元; 合计532500元。
(2)材料费。包括以下4个项目
A、租赁材料(钢管、模板):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租赁,但超过实际使用周期的材料租赁费损失。钢管共计5000米,原计划使用4个月(120天),单价为 0.008元/米/天,合同租金4800元;实际使用2年5个月(883天),实际支付租金35320元。超期支付损失30520元。
B、购买材料(黄沙、水泥、管道、钢材、木材、红砖等)进场后不能使用,2年时间,丢失、失效、分化、固结、上锈等自然损失50%。总进场材料80万元,损失40万元材料(进场材料详见计算表)。
C、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租赁但超过工期实际的防护材料的租赁费损失,防护彩钢瓦、钢管等材料,合同租金2000元,实际租金15000元。超期支付损失13000元;
D、因拆迁原因不能按照原图纸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变小,实际人员、材料、机械按照原合同房建面积采购、合同签署,违约损失9850元;
(3)施工机械损失。包括以下3个项目
A、2013年4月20日——2013年6月10日,为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而使用的长臂挖掘机、铲车(含实际使用费和违约金)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损失5000*2=10000元;
B、2013年6月25日、10月10日、2014年3月18日、2014年12月5日,4次分别应业主要求进场施工而租赁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及租赁费;进出场费19481*4=77926元,租赁费(按照每次2天):长臂挖机5000*8=40000元、挖机1000*8=8000元、铲车500*8=4000元、车辆2辆500*8*2=8000元。
C、2015年6月-10月,因拆迁、变更原因工期延长致使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增加1000元*20=20000元;
(4)工地管理费。指我司按照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差异而额外支付的工地管理费;包括A、增长活动板房、临时房屋、道路、围墙等临时设施投资损失及生活用品损失35000元;B、2015年9月30日前,为了满足贵司施工期限要求,我司加大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各方面管理而增加的支出15000元;
(5)利息。由于工程延期而我司实际多投资资金的利息,包括:A、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B为满足施工需要,多支付商品砼合同预付款利息损失;B、多垫付工程款资金利息损失;
(6)利润。指原计划和现在实际施工部分利润差额。
二、索赔根据部分
索赔事件发生情况:我司从2013年4月20日正式进场施工至2013年5月20日,除我司与监理工程师及贵司正常往来的工作联系外,三方没有任何分歧意见,特别是我司在接到贵司的相关指令后,均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处理,没有任何违约或其他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延误工期。2013年5月20日,当地村民以污染地下水源为由阻工,经多方、多次协调未果,致使工程于2013年5月25日被迫停工。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我单位4次组织进场施工均遭到村民强行阻工,并对我方施工人员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如辱骂拳打脚踢,抢夺铁锹等工具并用锹把轮打、损毁抽水泵等施工工具等等。村民多次推倒施工围挡、阻扰施工,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我方多次报警求救无果。导致我司在施工组织和材料准备、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任何时间和机会避免和减少损失,致使我司损失特别大。
索赔事件处理情况:2013年5月20日遭遇阻工后,按照业主要求:协调后可以复工,全部人员、机械、材料待工等待通知。现场60余民工及劳务负责人立即到项目部和公司总部提出要求:
一、立即结算并支付所有工资,离场停工;
二、如果不立即结算并支付,可以暂时继续待工,听从业主安排。但在待工期间,应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发放工资,补偿民工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返家或展转他处的单边路费。我项目部获悉消息后,为了稳定民工情绪,减少施工现场因民工问题而震荡和复工人员问题,顺利完成余下施工任务,立即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到现场办公,最后与民工达成协议,同意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补偿被减民工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返家或展转他处的单边路费;同时通知正在履行的其他合同立即暂停履行,并积极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尽力减少因阻工而造成的损失。我司在处理本事件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化解了众多矛盾,协调了各方面关系,也支付了许多额外费用,我司认为在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已竭尽全力。在阻工事件发生后,我司与贵司是积极配合的,在处理、协调事件时是快速有效,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不当行为。
2013年6月25日、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4次分别应业主要求进场施工,我司每次都是积极响应贵局甲方代表指示命令,及时有效的组织人员、机械进场复工。
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合同;
4、开工令;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计划。
三、计算部分
索赔总额:依据本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范围,我司按照建筑行业施工索赔及淮北项目部实际损失分为六大项,共计索赔总额为:1515856.00元
各项计算单列如下(详细计算清单见索赔计算书):
1、人工费
(1)阻工后待工费用损失60人*30天*100元/人/天,合计为:168000元(2)第二次至第五次进场怠工费用损失为:人均100元/天,每次组织10人,每次按照2天计算,合计20000元;
(3)项目现场看守人员工资,2人*709天*50元/天/人,计70900元;(4)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资:4人*709天*100元/天/人,计280000元;
2、材料费
(1)周转租赁材料(钢管、模板)租金损失:钢管共计5000米,原计划使用4个月(120天),单价为 0.008元/米/天,合同租金4800元;实际使用2年5个月(883天),实际支付租金35320元。超期支付损失30520元。
(2)购买材料损失:损失。总进场材料80万元,损失50%计40万元,材料(进场材料详见计算表)。
(3)防护租赁材料的租赁费损失,防护彩钢瓦、钢管等材料,合同租金2000元,实际租金15000元。超期支付损失计13000元;
(4)因拆迁原因不能按照原图纸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变小,实际材料、机械按照原合同房建面积采购、合同签署,原建筑面积115平方,实际建筑面积94平方,钢瓦、门窗已订购,违约损失9850元;
3、施工机械费
(1)2013年4月20日——2013年6月10日,为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而使用的长臂挖掘机、铲车(不含实际使用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损失5000*2=10000元;
(2)2013年6月25日、10月10日、2014年3月18日、2014年12月5日,4次分别应业主要求进场施工而租赁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及租赁费;进出场费19481*4=77926元,租赁费(按照每次2天):长臂挖机5000*8=40000元、挖机1000*8=8000元、铲车500*8=4000元、车辆2辆500*8*2=8000元。
(3)2015年6月-10月,因拆迁、变更原因工期延长致使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增加1000元*20=20000元;
4、工地管理费
(1)增长活动板房、临时房屋、道路、围墙等临时设施投资损失及生活用品损失35000元;
(2)2015年9月30日前,为了满足贵司施工期限要求,我司加大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各方面管理而增加的支出15000元;
5、利息。
(1)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61173.7元:履约保证金46万元,计划工期150天,利息11342元;实际工期959天,利息72516元;多付利息损失61174元。
7.浅谈工程索赔 篇七
索赔包含了四层意思: (1) 施工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 对承包商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 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 (2) 索赔方应认为索赔内容是自己应该得到的; (3) 索赔内容是向对方申请或要求的; (4) 尚未达成一种协议。所以承包商为了提高索赔成功的可能性, 应积极加强索赔管理, 建立健全索赔管理机制;并且索赔时应注重索赔策略和索赔谈判技巧的应用。
1 索赔
1.1 索赔发生的原因
索赔发生的原因有很多, 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引起索赔争端的主观原因是合同形式、合同条款及合同管理。采取适当的合同形式会减少业主的风险以及索赔额的大小, 运用适当的合同条款能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防止正常的索赔演变为难解的争执, 有效的合同管理将大大有利于索赔过程的进行。而引起索赔争端的客观原因是地质条件等合同执行前提的变化和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这些因素是内在的, 有些是不可避免的。
1.2 索赔的依据
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1) 依据合同条款进行的索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承包商可根据合同中某些条款的规定提出索赔。由于合同中有明确的文字说明, 承包商索赔的成功率是比较高的。
(2) 合同未明确规定的索赔。某些索赔事项, 无法根据合同的明示条款直接进行索赔, 但可以根据这些条款隐含的内容合理推断出承包商具有索赔的权利, 则这种索赔是合法的,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在此情况下, 承包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资料, 就能使索赔获得成功。
(3) 道义索赔。既然是道义上的索赔, 承包商则不可能依据合同条款或合同条款中隐含的意义提出索赔。如承包商由于投标价过低或其他承包商的原因, 使其产生巨大损失, 而在施工过程中, 承包商仍能竭尽全力去履行合同, 业主在目睹承包商的艰难困境后, 出于道义上的原因, 可能在承包商提出要求时, 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1.3 索赔的目的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 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 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或承包商双方补偿费用损失, 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1.4 索赔的程序
1.4.1 提出索赔意向通知
凡是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方面的原因, 或由于其他非承包商原因, 造成工程拖期或费用增加时, 承包商均有权提出索赔, 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 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当出现索赔事件时, 承包商应在引起索赔的事件第一次发生之后的28天内, 将其索赔意向通知工程师, 并送业主一份副本。同时承包商应继续施工, 并保持同期记录。如承包商能主动请工程师检查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同期记录, 并请工程师说明是否需做其他记录, 这对保证索赔成功是非常必要的。
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审查所有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同期记录, 在工程师要求时, 应向工程师提供同期记录的副本。
1.4.2 报送索赔资料
(1) 报送索赔资料的时间。承包商应在发生索赔事件后, 尽快准备索赔资料, 在向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后的28天内, 或在工程师同意的合理时间内, 向工程师报送一份索赔报告, 说明索赔款额和索赔的依据。
如果索赔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 承包商的上述报告将被认为是第一次临时详细报告, 并每隔28天或按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时间间隔, 提交进一步的临时详细报告, 说明索赔的费用额和工期延长值,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承包商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一份最终详细报告, 说明索赔的总额、工期延长的天数和全部的索赔证据。
(2) 索赔报告编写。承包商的索赔可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一般地, 对大型、复杂工程应分别编写和报送, 对小型工程可合二为一。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 总论部分, 概括地叙述索赔事项, 包括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原因、产生持续影响的时间; (2) 合同论述部分, 说明依据合同条件中的哪些条款提出该项索赔; (3) 索赔款额和 (或) 工期延长的计算论证; (4) 证据部分, 包括收据、发票、照片等。
1.5 索赔的处理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 即按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 报送索赔通知书, 编报索赔报告, 要求单项解决支付, 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总索赔, 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 即对整个工程 (或某项工程) 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 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造成综合索赔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 承包商的施工工程受到严重干扰, 如工程变更过多, 无法执行原定施工计划等, 且承包商难以保持准确的记录和及时收集足够的证据材料。
(2) 施工过程中的某些变更或索赔事件, 由于各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承包商保留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在上述条件下, 无法采取单一事件索赔方式, 只好采取综合索赔。综合索赔一般是在实施过程中, 提出对索赔事件保留索赔权, 而在工程项目基本完工时提出总索赔, 或在竣工报表中提出总索赔。
2 反索赔
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 (业主) 向施工单位 (承包商) 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索赔的主要途径: (1) 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 (2) 反索赔, 对抗 (平衡) 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
2.1 工期延误反索赔
指工期延误属于施工单位责任时,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索赔, 即由施工单位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建设单位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时, 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 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等。
2.2 施工缺陷反索赔
指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 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 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 建设单位有权向施工单位追究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 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 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3 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
指工程施工单位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 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 将施工单位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 (扣除保留金) 付给这个分包人, 并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2.4 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施工单位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施工单位的承包, 或者施工单位不合理地放弃工程, 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施工单位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3 索赔策略
在索赔的实施过程中, 索赔策略格外重要。索赔策略应因人、因项目、因客观环境条件而异, 具体有以下几项。
(1) 时时、事事寻找索赔机会。
(2) 合同协议要具体、明晰。
(3) 对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
(4) 及时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5) 索赔报告要论证充足。
(6) 索赔计算方法和费用要适当。
(7) 力争单项索赔, 避免一揽子索赔。
(8) 力争友好解决, 防止对立情绪。
4 索赔误区
综上所述, 索赔是确保施工单位及业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有效手段, 有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 现阶段在施工索赔过程中还存在不少误区, 归纳起来, 有以下几点。
(1) 当索赔事件发生时, 有些施工单位考虑与业主、监理单位的长期合作, 而不敢提出索赔。
(2)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索赔意识不强, 认为索赔可提可不提。
(3) 主管人员对技术规范、合同协议、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来往信函以及会议记录理解不深刻, 对实际存在的索赔项目无充分索赔理由。
(4) 只注重索赔意向的提出, 不重视索赔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和及时做出最终索赔报告。
(5) 建设单位不准索赔的落后观念。
5 结语
许多国际工程项目通过成功的索赔使工程利润达到了10%~20%, 有的工程索赔额甚至超过了工程合同额本身。中标靠低价, 盈利靠索赔便是许多国际承包商的经验总结。随着我国工程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五制的不断完善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章程进一步健全, 索赔工作也逐步步入正常轨道。只要我们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种往来信函, 在索赔工作中做到及时、有理、有据, 将会有更多的索赔项目被受理或批复, 这也将会最大限度地保证施工单位和业主双方的经济利益, 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此外, 随着我国加入WTO, 我国的建设项目也越来越面临着国际市场的竞争, 我们必须熟悉掌握索赔的方法及各种技巧, 并尽快向国际惯例看齐, 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对外交流, 借鉴国外工程索赔管理经验, 把我国的工程索赔管理水平推上一个更高的台阶, 从而提高我国的工程管理水平并正确应对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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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工程索赔汇总 篇八
关键词:项目管理;施工;索赔;技巧
中图分类号:TU72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085-03
由于建筑行业竞争激烈,施工企业过多,而建设项目较少从而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发包方与承包方很难形成平等的经济合同关系。承包商为了能够中标,不得不放弃部分应得的利益,以低价投标,致使施工企业的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下降,降低了企业的生存发展及竞争能力。因此承包商在事业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练掌握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才能及时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
1 引起索赔发生的起因
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仔细分析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做好索赔工作的首要问题。引起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1 业主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①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包价造成的经济损失;②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③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④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⑤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⑥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⑦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⑧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⑨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谈;⑩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等,造成施工延误;{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14}业主要求赶工;{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质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托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
1.2 业主代表的不当行为引起的索赔
①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②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③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④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干预;⑤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检查。
1.3 设计变更或设计缺陷引起的索赔
①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他损失;②因设计提供的工程地质勘探报与实际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③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④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他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⑤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1.4 合同文件的缺陷引起的索赔
①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②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③合同条款之间存在矛盾;④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1.5 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引起的索赔
①加速施工引起劳动力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②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③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动保建等费用;④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1.6 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引起的索赔
①每季度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的变化;②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③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④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⑤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⑥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有可能导致索赔。
1.7 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
①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②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③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1.8 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引起的索赔
①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等费用;②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1.9 分包商违约引起的索赔
①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②平行分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
2 处理工程索赔的基本原则
2.1 合法性原则
索赔报告必须依据合同提出,并具备合法、全面、充分和有效的证据材料。
2.2 必要性原则
索赔费用应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如果没有该费用的支出,承包商就难以合理履行合同。
2.3 补偿性原则
索赔应使索赔方的实际损失得到合理和完全的补偿,但索赔方不能因此获得额外利益。
2.4 最小化原则
承包商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和损失的加剧,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不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承包商无权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提出索赔要求。
2.5 时效性原则
索赔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提出,否则将被拒绝。国际上,索赔时效一般为28 d,当事态还在继续发展时,每隔28 d还要提交索赔报告一次,直到事态结束为止。
2.6 单件性原则
索赔应遵从一事一办原则,发生一件、提出一件、处理一件,而不能采用算总账的办法,对同一事件的工期索赔和经济索赔也要分开提出两份索赔报告,以避免个别索赔争议而延误整份索赔报告的批准,甚至导致损失扩大化或引发出其他问题。索赔报告还应编号,由专人造册管理。
3 工程索赔的技巧与对策
3.1 认真分析合同条款,及时捕捉索赔机会
索赔的基础是施工合同文件。施工企业参与工程投标中标后,应及时、谨慎地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尽可能的考虑周详,措词严谨,权利和义务明确,做到平等、互利。合同价款最好采用可调价格方式。并明确追加调整合同价款及索赔的政策、依据和方法,为竣工结算时调整工程造价和索赔提供合同依据和法律保障。必须认真研究合同文件,熟练掌握合同条款,特别是对可能产生索赔的有关条款要反复学习和认真分析。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要与有关条款逐句逐字相对照,为索赔寻找充分的理由。充分全面研究合同条款,不但要看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更要注意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在“通用条款”中,尤其涉及工程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施工顺序变更、工期延长、单价调整等等,对这些条款的论述,要吃透精神,以便及时发现索赔条件,抓住补偿机会。
3.2 施工过程中加强合同管理,积累真实有效的索赔证据,注意日常索赔资料的收集工作
索赔的证据是施工过程中的记录或对施工活动的认可,必须真实和全面地反映索赔事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并经得起推敲。只有准确地计算出要求索赔的价款,并证明此款合理、合法,索赔才能有效。毫无根据的索赔或夸大索赔的额度,必然会引起业主的强烈不满,不仅索赔更加困难,而且还会影响承包商的声誉。因此,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时,就要建立严格的资料积累制度。施工过程中应做好施工日志、技术资料等施工记录。对停水、停电的时间、甲供材料的进场时间、数量、质量情况等,都应有详细记录。对现场变更发生的时间、条件、会谈纪要、会议记录、通知和指令、人员和设备、地质和气候及试验检测等原始资料,及时记入“现场施工日志”,使索赔资料有序、清晰和准确,也方便在出现索赔问题时按需摘取。坚决避免现场变更记录久拖不记或记录不全,靠事后回忆使现场变更情况不准和不实,容易造成被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临时决定、口头交待、会议研究、往来信件等应及时收集整理成文字资料。必要时可对施工过程照相或摄像作为资料。因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返工、停窝工、增加工程量等,应要求工期顺延,并提出索赔。因特殊情况导致施工难度增加,材料损耗增大,或工期延长,也应提出索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需要修改、补充、明确的内容也应及时签证。
3.3 据理力争、依法索赔,索赔应做到有理有据
索赔的理由及依据集中反映在索赔报告中,索赔报告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关系到索赔的成败。因此编写索赔报告时要求语言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论据充分、结论明确。索赔文件是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文字资料,它涉及到双方的利益和荣誉,是双方矛盾容易激化的敏感点,应尽量避免采用抱怨或夸张的词语,让业主产生反感情绪,使索赔工作变得复杂化。
索赔计算方法和款额应实事求是,在进行索赔时,必须做到“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如果没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作依据,索赔理由就很难成立;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索赔就不能成功。索赔时,要以理服人,心平气合地与建设单位协商。让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感到合情、合理、合法,切忌漫天要价,造成业主的逆反心理,影响了整个索赔文件的可信度。对重大索赔项目,必要时可向合同法专家或权威人士咨询,以保证索赔成功。
做好索赔报告需具备全面的知识。一是了解有关法律政策,如《建筑法》、《合同法》等。二是熟练掌握并灵活运用《预算定额》,了解定额的测算方法,熟悉定额的内容,具有丰富的预结算经验。搞清楚省、市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政策及文件。
3.4 充分把握好索赔的时效性,准确使用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实现索赔
施工过程中有的索赔请求争议不大,会得到发包方认可。但有的请求,特别是数额较大的索赔请求,发包方会提出很多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承包方应充分利用“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 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的索赔条款,承包人在提出索赔请求之前就要有索赔持久战的准备,选定专人负责索赔工作。必要时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3.5 着眼于重大索赔
对已经出现的干扰事件或对方违约行为的索赔,一般着眼于重大的、有影响的、索赔额大的事件,不要斤斤计较。索赔次数太多、太频繁,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但承包商对这些“小事”又不能不问,应作相应的处理,告诉业主,出于友好合作的诚意,放弃这些索赔要求,有时又可作为索赔谈判中让步的余地。
在国际工程中,有些承包商常常斤斤计较,寸利必得。特别在工程刚开始时,让对方感到他很精干,而且不容易作让步,利益不能受到侵犯,这样从心理上战胜对方。这实质上是索赔的处理策略,不是基本方针。
3.6 注意灵活性
在具体的索赔处理过程中要有灵活性,讲究策略,要准备并能够作让步,力求使索赔的解决双方都满意,皆大欢喜。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能够获得业主的认可,而业主又对承包商的工程和工作很满意,这是索赔的最佳解决。这看起来是一对矛盾,但有时也能够统一。在实际索赔解决中,对方对索赔解决的实际期望是很难暴露出来的。通常双方都将合同违约责任推给对方,表现出对索赔有很高的期望,而将真实情况隐蔽着,这是常用的一种策略。 “步步为营”是双方都常用的攻守策略,尽可能多地取得利益,又是双方的共同愿望,所以索赔谈判常常是双方智慧、能力和韧性的较量。在索赔解决中,让步是必不可少的。由于双方利益和期望的不一致,在索赔解决中常常出现大的争执。而让步是解决这种不一致的手段。通常,索赔的最终解决双方都必须作让步,才能达成妥协。让步作为索赔谈判的主要策略之一,也是索赔处理的重要方法。对承包商来说,让步的余地越大,越有主动权。
3.7 努力掌握索赔谈判艺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索赔队伍
索赔既是一门学问,又是一门艺术,必须作深入的研究。承包商要达到索赔目的,必须对索赔全过程实施有效地控制。主要应掌握以下谈判技巧:①制定索赔计划和谈判策略,每次谈判前要做好充分准备,拟好下一轮谈判的提纲,对准备达到的目标要做到心中有数;②索赔解决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争执,而合理的让步是解决争执的策略之一,应做到有退有进;③要想方设法说服对方接受自己的要求,避免与业主发生正面冲突,态度要冷静、理智、不急不躁地运用恰当的策略和灵活的谈判技巧进行对话,要始终保持良好的谈判气氛。
4 小结
承揽工程项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经济收益,项目的经营管理自然也就围绕这一中心展开。任何一个有实力的承包商不仅应具备施工技术和施工能力上的优势,还应该具备很强的工程索赔的能力。只有既能优化内部施工管理以降低施工成本,又善于运用工程索赔的手段减少损失的承包商,才能使自身的竞争力不断发展强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能够成功地、合理地进行工程索赔的承包商,一定是综合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的承包商。
作者简介:刘庭,男,1973年4月出生,1996年毕业于重庆工业管理学院管理工程专业,工程师。
Constructs the Claim Cause and the Claim Skill in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Process
Liu Ting
Abstract: Both can optimize the internal construction, the management reduces the construction cost, and is good at the contractor who loses using the project claim’s method reduction, can make own competitive power to grow strong unceasin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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