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共7篇)
1.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篇一
上海XXXX商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XXXX商会”,英文名称为“Shanghai XXXX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为“SX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及热心于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济文化交往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上海、XXXX两地的经济文化合作交流,更好地为两地企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登记管理机关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共XXXX县委统战部、XXXX县工商联业务指导,以属地管理为主。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上海市XXXXXXXX会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努力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引导会员积极参与上海的经济建设,促进上海、XXXX两地经贸往来与合作;
(三)促进各个会员单位利用各自平台整合资源、互通有无、协调发展;
(四)组织会员企业参与有关的社会公益事业,造福社会;
(五)利用特区平台优势,充分发挥会员企业或个人在特区的资源,服务两地经贸往来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国内外展销会、交易会,帮助会员开拓市场,搞活商品流通,促进上海和XXXX名优产品销售;
(七)开展专业培训,聘请知名专家、教授讲课,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
(八)为会员提供信息、法律咨询等服务;
(九)承办两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由XXXX籍以及曾经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投资,依法建立、注册、登记的各种经济组织。
个人会员是指XXXX籍以及曾在XXXX学习、工作、生活过的人士在上海从事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爱国、敬业、诚信、守法,有社会责任感,热心商会工作;
(五)关心和支持上海及家乡XXXX事业;
(六)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和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的会费于每届会员大会召开前缴纳。凡不按章程规定缴纳会费,或拖欠会费达一年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单位会员终止法人资格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在会长办公会决定后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属于本会会员,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社会活动能力强,有领导和处理商会工作的能力,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因工作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会长授权由执行会长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因公务繁忙,无暇兼顾会务期间,由会长授权,代为执行会长职务。
(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制定本会的章程,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二)对商会开支、捐赠、项目投资、商务接待等重大事务,集体表决。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编制工作计划及预算,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议讨论决定,实行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荣誉会长、名誉会长和顾问人选,由会长会议提名并审议通过。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上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一般日常开支由会长审批,秘书长审核;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由会长办公会修改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同意,并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报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月**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XXXX商会 2011年5月
2.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 篇二
一、《耶鲁大学章程》内容概述
耶鲁章程规定其治理团体在法律上是董事会, 是耶鲁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章程由序言和14章构成, 全文共61条。序言部分较为简单, 主要阐述了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人数、资格及职务。正文部分内容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行政领导者:由10章16条构成, 行政领导者分别是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兼秘书、财务副校长、发展副校长、副校长兼总顾问、学校与纽黑文及康州关系事务副校长。前八章分别阐述了各领导者的产生办法、职权划分及工作内容。由于耶鲁大学的重大事务都需要通过各类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因此章程中对于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并未做十分详尽的说明。
委员会:委员会在耶鲁大学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共设10个委员会分管重大事务、财务、审计、投资、教育政策、机构政策、学位、建筑与土地、校友事务、托管人责任几方面事务。章程分别介绍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
大学组织:共9节16条, 分别介绍了学院、系、教师的选聘及学位报考等方面内容。耶鲁大学共设置12个学院, 各学院的行政执行官是院长, 在院长的监督管理下, 系主任负责学院的学术项目工作。所有本科生院的院长组成“院长理事会”, 就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向校长提出建议。
另外章程还介绍了图书馆、卫生机构、大学理事会、校友联合会等公共机构以及学位的设置, 最后一部分内容明确了议事程序修改、废止或新增的情况。
二、《耶鲁大学章程》的特点
首先, 治校管理学术化。耶鲁章程明确表示终身教授是本学院永久性行政人员, 与校长、教务长、院长一同组成“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 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 该委员会成为学院行政组织, 管理学院并负责与教育政策相关的事项。教授参与管理可谓是对教授治校 (教授集体全权管理大学学术性和事务性事务) 传统理念的发展。
其次, 决策程序专业化。凡重大事务, 耶鲁都会由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投票决策, 再将决策报告董事会审议。这些委员会涵盖了10个专业领域, 涉及学校从内部教学、管理及发展到外部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事务, 有如此强大的专业决策智囊团为学校出谋划策, 是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的有力保障。
最后, 岗位设置适用化。岗位设置主要是指行政人员的岗位、职务设置。耶鲁大学的行政人员设有教务长一职, 并且教务长在整个学校中的行政管理权限大、地位高, 是位列校长后的教育和行政长官, 管理学校所有教育政策和教育活动, 除校长外, 所有学院院长、委员会主席和其它教育负责人都要向教务长报告工作, 由教务长负责拟定教育经费预算。除此之外, 章程中还规定副校长在某些委员会中同时要兼任秘书之职, 这些人事方面的设置都与我国大学章程截然不同。另外, 美国大学不设财务科, 而只由财务主管及其助理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这样的岗位设置方式将工作具体到某个人, 避免了多头管理、机构重设的问题。
三、《耶鲁大学章程》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耶鲁大学章程内容及特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作为我国大学制定章程的借鉴:
1.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执行权是决策的一种后继方式, 行政执行要求依据决策所规定的目标、方向和步骤来进行, 整个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目标导向, 一切行政措施或行为都是为了保质保量地实现决策目标。因此, 大学章程必须明确领导决策体制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决策目标。美国大学由校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 校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校董事会监督结果和最后核准。耶鲁大学由诸多专业委员会代表或协助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 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行政人员办事需经相应委员会批准或授权, 事后接受监督, 决策执行两权分离, 相互牵制。目前, 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系最高权力机构, 但党委委员与行政领导存在交叉任职, 党委成员一般要兼任校长或副校长。大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权集中于若干领导, 权力缺乏制约。此外, 耶鲁大学的专业委员会决策显然不同于我国高校的党委决策, 前者更有利于防范决策失误风险。
2.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决策结果是否科学, 决策过程是否民主, 决定了决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广泛的专业人士参与的群体决策, 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集中更多、更全面的知识、技能和信息。在重大事务上, 美国大学除由专业委员会决策外, 还设置了大学理事会和院长理事会, 由于其职责是认真研究学校特殊领域的需求和目标, 或就重大问题的决策, 向董事会和校长提出建议, 因此从性质上说, 这类理事会属于咨询机构。我国高校领导仍习惯于传统决策方式, 缺乏群策群划意识, 对设置咨询机构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 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相去甚远。
3.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在大学内部的表现, 其实质是学术自由问题。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 而学术自由离不开学术权力的保障。大学应当合理规范学术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形成有机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均衡状态。美国大学中, 各层级的教授会是学术权力机构, 掌握着学术管理决策的绝大部分权力。教授会几乎包揽了包括制订整个大学的学术方针、政策、规划及评聘、任命教师在内的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充分体现了教授治校的办学理念。我国高校是行政权力膨胀, 学术权力弱化, 学术权力为行政权力所取代, 学术人员缺乏参与决策机会;行政人员垄断学术资源, 引发“官本位”, 造成大学发展的致命伤。
4. 领导职权与机构设置
在领导职权和机构设置问题上, 美国大学更倾向于对前者的明确, 耶鲁章程对校长、教务长及分管副校长的职责权限规定非常具体、详细, 便于问责, 但却无相应科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表述。章程表示, 必要时可以给领导者配备若干助理人员, 但却并未提及设置科室及配备科长、科员等。美国大学副校长, 根据章程必须是事必躬亲, 兼任其所管辖的专业委员会秘书、顾问或出纳等, 这在我国高校是不可想象的。我国高校管理机构政府化, 机构多、领导多、副职多、专职多。行政人员严重超编, 但却难以解决, 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5. 人事管理与财务制度关联
人事管理与财务的密不可分体现了人事管理的基础在于经费的基础;而财务管理的根本是为人员聘用服务, 为学校的运行服务。美国大学的财政权力由学校自行掌握, 而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也通常是由大学自己解决。这样的资金链导致美国大学不论是从行政领导还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人员数量都要做到精简而实用。这一点在耶鲁大学体现十分明显。耶鲁章程中规定教师岗位必须根据项目而设, 教师如果长期没有申请到科研项目, 即使已荣任为终身教授, 也得不到相应的“发言权”。一个青年教师若能申请到科研项目, 就可以根据规定拥有相应面积的实验室或办公室, 独立地开展学术研究。而正是由于大学的运作经费、收入, 如学生学费、科研项目经费等, 要依靠老师的工作, “经费来源决定组织行为”的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耶鲁大学的行政性人员自觉地为教师提供全方位的后勤服务。
6. 发展大学与外部的良好关系
美国大学章程中都会明确指出大学与社区关系事务由一名专职的副校长负责, 足以见得大学对其与所处外在环境的关系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从大学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 所处社区的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大学的内部环境, 甚至会关系到大学的前途发展。因此, 我国大学一定要以长远的战略眼光规划校园周边环境建设, 并将这一理念列入章程, 使其得到体制的保障。与外部联系更紧密的一种方式就是校友会。对耶鲁来说, 其强大的财力, 部分来源于校友会近乎无私的支持。校友可以“参政议政”, 耶鲁大学专门成立了由企业家、社会名流组成的大学参议会, 学校会定期地将战略规划告诉大学参议会的各位成员, 让他们以各自的专业眼光来判断学校决策的可行性。
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继承我国古代大学章程的发展渊源,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在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面的支持下, 在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实践与探索中, 使大学章程得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As Approved by the Corporation, September28, 2006)
[2]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8.
[3]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制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7.
[4]周鲁卫.大学宪章, 凝固的教育理念[J].复旦教育论坛, 2005 (1) .
3.大学改革 章程护航 篇三
“学术”,无疑是大学章程的核心关键词之一。大学章程的制定,最引人瞩目之处恰是以管理制度的形式,厘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边界,明确各自的运行机制。“教授治校”和“大学去行政化”再次成为了一时舆论热点,而如何进一步规范学校内外部权利义务关系、优化高校学术环境,努力形成行政权力对于学术的服务与支撑,更是成为了讨论的关键。因此,有专家惊呼大学章程吹响了高校立宪的号角,可为现代大学办学之道正本清源、保驾护航。
事实上,已经出台和正在修订的大学章程,无不致力于进一步明确高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等各方面的任务,界定高等学校的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等学校的关系,从而促进高校完善治理结构、推进科学发展。在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改革迫在眉睫的新时期,制订大学章程,让处在十字路口的高校得以回望校园,重新梳理自身的历史和文化脉络,深入探寻现代大学的立校之本。
古人有云: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大学之道亦应如是。
观“章程”二字,正在于:一是有章可循,二是程序正义。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总则开宗明义,指出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其后更以五分之一的篇幅详尽规范了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并专辟一章以九项条款诠释了大学章程的核准与监督规范。现代大学的章程再也不能流于官样文章,而必须做到经费、学科、管理架构、社会合作等各个方面处处有章可循,决策、监督、评价、保障等诸类体系尽皆程序正义,切实指导高等学校科学规范地运作与发展。
自立校之本而下,高校办学之道紧扣学校发展,条条落诸规章制度,丝毫含糊不得。对于每一所高校而言,既定章程,都应当诠释大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解决实际问题。极强的可操作性和严谨的程序规定,是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区别于传统校规的显著特点。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公开章程,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机关以及教师、学生、社会公众依据章程实施的监督、评估;必须体现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突出对教师、学生权益、地位的确认与保护。《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在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中强调,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一部合格的大学章程,必然是一部把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关系建立在“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上,充分考虑和尊重学校各主体利益与意见的表达权利的章程。大学的自主办学,自大学章程制定的自主原则而始,即章程要着力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充分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正因如此,章程制定的过程,同时也将成为“学校凝聚共识、促进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4.上海交通大学章程「版」 篇四
上海交通大学是由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创建于1896年,原名“南洋公学”,1911年更名为“南洋大学堂”,1929年更名为“国立交通大学”,1949年更名为“交通大学”,1959年启用“上海交通大学”校名。1999年,原上海农学院并入;2005年,与原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合并。
学校秉承“储才兴邦”的建校理想和“当为第一等人才”的育人理念,形成了“起点高、基础厚、要求严、重实践、求创新”的办学传统和“求真务实、努力拼搏、敢为人先、与日俱进”的精神品格。
面向未来,学校将致力于激发学生潜能,培养精英人才;致力于探索未知领域,攀登科学高峰;致力于攻克技术难题,服务国民经济;致力于繁荣社会文化,引领社会发展;致力于构筑文化桥梁,促进人类进步。努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科技成果与人文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浦东等校区,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学校校庆日为4月8日。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学院(系)国际评估体系,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 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置中西书籍若干册,寓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标准色为基础,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校歌为于之作词、瞿维作曲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举办者和共建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和解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六)对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学术诚信的教职员工和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科技攻关能力、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学术委员会委员分为职务委员和选举委员。职务委员由相关校领导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选举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由学校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担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专业技术职务、学风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成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院(系)国际评估办法、学术奖励制度等,在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上海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学校和院(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与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教代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咨询和建议。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本校有影响的现职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知名校友和著名社会人士组成,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由学院(系)、校部机关、直属单位、附属学校等机构组成。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是学校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本单位和学科专业建设的责任单位,接受学校的统一领导。学院(系)设置应有较宽的学科包容量,原则上应涵盖多个相近或相关的学科领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学院(系)的办学目标、办学成本和办学绩效配置资源,通过综合预算方案划拨学院日常经费和其他资源。学校定期评估学院(系)的运行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院(系)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与合作方的联合办学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校部机关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学校窗口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的日常联系与沟通。校部机关是专项管理委员会的挂靠部门,专项管理委员会协助相关政策制定与跨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学校根据校部机关的岗位数和职责全额拨款。
第二十八条 直属单位包括校级研究院、直属服务部门、图书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校级研究院是学校推进学科交叉和融合,打造学科高地和科技高峰的重要载体。
第三十条 直属服务部门是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撑的各类中心及机构。学校给予相应的资源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是支撑教学、科研、服务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上水平的信息服务与研究中心;学院(系)可以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学校图书馆负责对学院专业图书馆或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和藏书归档。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英才培育战略,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的“三位一体”育人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文情怀和国际视野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拔尖创新人才,使学生具有成为未来学术大师、治国英才、业界领袖等精英人才的潜质和基础。
第三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主要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留学生,适度培养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十四条 本科生教育实施与通识教育相融合的宽口径专业教育,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创业精神、良好的体能体质和心理健康素质,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基本能力。
硕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博士研究生教育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本科生基本学制四年,少数专业基本学制五年,学生最长可延期至六年或七年内毕业。取得学校学籍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和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两年半。通过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
博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六年;直博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五年,经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含休学)不超过七年。通过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学位。
学校医学类学生、专业学位学生的学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教育部批准,可以对相关专业或学科的基本学制做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学生社团以及勤工助学、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并满足要求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未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结业或肄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维护学校声誉;
(四)完成规定的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诚信守则,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生涯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和救济项目,允许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在籍学生申请,并经学生社团理事会批准成立,在学校团委履行备案手续自愿组成的学生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的前提下,以社团成员共同意愿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科技创新和校园文化活动,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毕业生到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就业,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基层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联合会(以下简称学联),是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全体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联的决策机构,常设机构是常任理事会。学代会代表由各院(系)学生按一定比例民主推荐选举产生。
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代会筹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筹委会关于修改章程的报告;
(三)审议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学联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学联主席团和常任代表;
(六)向学校有关方面提交大会议案,并将提案的答复反馈给会员;
(七)审议通过各院(系)学生代表推选的常任理事会委员名单;
(八)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实行教职员工合同管理,学校依据聘用合同对教职员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岗位续聘、岗位调整或解除合同等。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分类设置教师和管理岗位,教师系列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和科研为主型岗位;管理系列岗位分为职员和文员。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学科研并重型和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师职务分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个等级。
科研为主型岗位的教师职务分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四个等级。
工程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和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四个等级。
实验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分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和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四个等级。
其他专业技术系列人员的职务等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设立“荣誉讲席教授”“讲席教授”“特聘教授”和“特别研究员”等人才系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制。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可在教师系列中设立终身聘用系列。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以及继续学习培训和学术休假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认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忠诚于教育事业,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聘约,接受考核,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以育人为第一职责,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遵守学术道德,尊重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承担校外兼职工作须以完成本职工作岗位任务为前提,并须向学校及所在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尊重和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学校对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行政管理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不履行合同的教职员工,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可以采取其他用工形式。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合法获取办学经费。办学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自主配置和处置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源配置以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计划为基本依据,坚持可持续发展理念。学校根据教学、科研、配套服务等用途,对房屋、仪器设备等非货币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与部门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制履行财务管理职责,主管财务的学校领导定期向学校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及管理情况。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实行院系综合预决算制度,学校根据院(系)的办学成本、办学绩效和目标任务核定其综合预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基金会法人地位的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募集资金、捐赠项目管理及基金管理。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办学资源和办学优势主动对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各级政府、地区、行业的沟通与合作,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提供服务和支撑。
第六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其他高校、校外科研机构、企业、医疗机构的合作,共建研究基地和教学实体、互聘人员、联合培养学生等。学校鼓励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成果反哺人才培养和基础研究。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推进国际化战略,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世界著名大学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学位互授、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实质性国际合作与交流。学校与海外世界一流大学、国际著名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开设境外办学点,扩大海外影响力,提高国际竞争力。
第六十五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培养优秀应用型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和构筑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总会,并在各地区成立地区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校办学的支持,深化学校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后,由常委会讨论审定,报教育部核准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常委会负责解释。校长办公室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和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或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订: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战略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5.上海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篇五
一、学校全称:上海大学
二、就读校址
校 本 部: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 99 号
延长校区:上海市静安区延长路149号
嘉定校区: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 20 号
三、层次:本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
五、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根据自身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考虑各地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学校近年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校招生计划的分配。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级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预留计划数和使用原则
1%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七、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入学外语考试语种不限;非语言类专业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
1.中欧工程技术学院的所有专业采用英语和法语;
2.其他专业均采用英语。
八、招收男女生比例:无
九、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上海大学各专业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各专业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上海大学20本科招生专业目录》。
十、录取规则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多元测评,择优录取。
(一)非艺术类专业(上海考生)
1.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组的考生,学校按投档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选考科目要求为“不限(999)”的`专业组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选考科目要求为“限物理或化学(45)”的专业组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调剂专业录取时,将参考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专业录取。
2.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组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不会退档。
3.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
(二)非艺术类专业(浙江考生)
投档至我校各专业的考生,只要体检不受限制,我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三)非艺术类专业(其他省份)
1.投档至我校的考生,学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志愿依次录取。各志愿之间无级差。如投档成绩相同,我校在录取时文科按语文成绩录取(如语文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数学成绩);理科按数学成绩录取(如数学成绩相同,再看外语成绩;外语成绩相同,再看语文成绩)。
2.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我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不会退档。
3.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4.高考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日语专业要求不低于115分(满分150分),悉尼工商学院所有专业要求不低于110分(满分150分)。
5.外省市考生外语统一口试成绩要求按考生所在省市的规定执行。
6.江苏省报考我校第一批本科的考生:选测科目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2分,选测科目A+A+的考生录取时我校将在考生投档分基础上加5分。
(四)艺术类专业
1.上海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上海大学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上海市)》的录取原则执行。报考绘画(国画、油画、版画)、雕塑、视觉传达设计以及环境设计专业的考生,其市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必须达到300分(含300分)以上。
2.外省市的艺术类招生录取按各艺术类学院《2017年艺术类招生简章(外省市)》的录取原则执行。
十一、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1.一般专业每生每学年5000元[沪价行第120号]。
2.特殊(热门)专业每生每学年65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3.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沪价行(2000)第120号]。
4.悉尼工商学院中澳合作专业: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30000元;中欧工程技术学院中法合作专业:信息工程、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每生每学年学费为25000元[沪府办秘(2017)3083号]。
住宿费
标准 每生每学年1200元/年[沪价费()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118号]。
十二、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大学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大学的本科毕业证书
十三、联系电话 021-66134148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021-66132857
十五、网址 www.shu.edu.cn
十六、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勤工助学等。
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七、其他须知
1.大类招生
我校按学科门类等因素分为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理学工学类。其中:
人文社科类包含哲学、汉语言文学、历史学、汉语国际教育、社会学、社会工作、英语、广播电视学、新闻学、广告学、法学共11个专业。
经济管理类包含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经济学、档案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程管理、管理科学、会计学、物流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专业主干课程采用英文教学)、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共14个专业。
理学工学类包含理论与应用力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应用物理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应用化学、冶金工程、金属材料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材料物理、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工程(卓越工程师班)、测控技术与仪器、工业工程、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生物医学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环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土木工程、数字媒体技术、建筑学、城乡规划、哲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知识产权、智能科学与技术、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共38个专业。
填报高考志愿时“汉语言文学”代表“人文社科类”,“工商管理”代表“经济管理类”,“电子科学与技术”代表“理学工学类”。
凡录取进入上述三类的学生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所在类内的所有专业,学校按照分流综合成绩(分流综合成绩由高考成绩、大一学习成绩以及个人综合表现组成。)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最大可容纳学生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分流进英语专业的要求:填报分流志愿时学生的大学英语必须达到B级及以上)。
2.理科试验班(钱伟长学院)招生
理科试验班包含数学与应用数学、应用物理、应用化学、材料设计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生命智能方向)5个专业。第一学年末进行专业分流。分流时,学生依据本人意愿填满上述五个专业,学校按照大一学习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及学生填报志愿的顺序分流到专业。
3.按专业招生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以及部分特色专业按专业招生。
6.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 篇六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1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2 宗旨和经营范围................................................................................2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3 出资人..............................................................................................3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
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3 第二节 董事会.....................................................................................................................................5 第三节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11 第四节 监事会...................................................................................................................................13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16
第一节 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16 第二节 法律责任及追究...................................................................................................................18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 财务制度.........................................................................................19 解散与清算.....................................................................................20 劳动人事......................................................................................22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23 其他事项......................................................................................24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效力]
为规范【 公司名称 】(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系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文件,对于公司、出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公司的设立和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资委的监管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依法接受上海市国资委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制度的约束,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资委的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执行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国资委下发的各项决议文件,切实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法人财产权和公司、出资人的有限责任]
公司是公司法人,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出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对外投资及限制]
公司投资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公司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率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不得超过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投资要充分进行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效益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公司投资要坚持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能力。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规模,非主业投资不得影响主业的发展。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说明:建议公益类公司对本条第二款可选择适用。】
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责任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非公司分支机构。非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名称、住所和经营期限
第六条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
第七条 [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为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永续经营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的宗旨]
公司的宗旨是: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上述经营范围以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的主业是:
【说明:填写由上海市国资委确定的公司主业。】
第十一条
[经营范围的变更程序]
经出资人同意,上述经营范围可以变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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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以
出资。
第十三条
[验资]
出资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的缴纳]
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
第五章 出资人
第十五条
[出资人享有权利、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的依据]
上海市国资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之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六条
[出资人的职责]
出资人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依法规范行权,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一节 出资人职权
第十七条
[出资人的职权]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单独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批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任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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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事项;任免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监督董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提名公司总裁(总经理);
【说明:如系国有独资企业的,则本项应变更为“任免企业的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八)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
(九)决定公司出资转让、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宜;
(十)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或单笔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担保以及融资事项;决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事项;决定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主业以外的投资项目;
(十二)批准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内部改革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重要子公司重大事项;
(十三)决定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要时决定对公司重要经济活动和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计;
(十四)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十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应当由出资人行使的职权。
出资人行使上述职权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及时通知公司,保障决策的透明度和时效性。
第十八条
[出资人对董事会的授权、授权的撤回和修改及补救措施]
出资人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制度健全、规范运作程度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情况可以书面方式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部分职权。授权包括:
(一)制定公司的主业投资计划,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二)制定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并在正式实施前报出资人备案;
(三)决定公司内部改革重组事项;
(四)决定公司重要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出资人还可以授予董事会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出资人决定。
对于已经作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根据董事会执行情况、社会经济情况、企业发展状况决定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对于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具体行为,董事会应及时向出资人作出报告及说明,出资人可根据情况主动核查,如认为该等具体行为不适当,出资人有权要求董事会停止实施、变更或撤销该等行为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 [出资人职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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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干涉。出资人行使职权的程序及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其内部规程及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出资人的决定及效力]
出资人可根据董事会的报告、应董事会的要求、监事会的报告或主动行使出资人的职权,决定公司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要求董事会书面意见]
出资人在行使职权,决定有关事项时,可以要求董事会提供书面意见,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意见。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董事由出资人委派,但董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委派及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包括由出资人委派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人数多于非外部董事人数。
外部董事指由市国资委依法聘用、所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
【说明:无外部董事的公司,章程可不写外部董事的有关条款。】 第二十四条
[外部董事的职权]
外部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独立发表意见,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事务作出自己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二)两名以上外部董事认为董事会待议议题未经必备程序、会议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开董事会会议或缓议董事会会议议题,董事会应予采纳;
(三)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了解和掌握公司的各项业务情况,公司应予配合。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为外部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外部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四)履行职务的办公、出差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对公司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前,可聘请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由此而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有权就可能损害出资人或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况,直接向出资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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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部董事职责。外部董事一年内在同一任职公司履行职责时间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或一年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四分之三的,且无疾病、境外工作或境外学习等特别理由的,即视为不再适合担任公司外部董事,出资人可以解聘;
(七)每年须向出资人书面报告本人履行职责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本人履行职责的简要情况;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本人提出的保留、反对意见及其原因,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主持或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加强公司改革发展与董事会建设的意见或建议。外部董事日常工作时,认为有必要向出资人报告的,可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向出资人报告。
第二十五条 [外部董事参加会议及表决]
外部董事应出席董事会会议并作出决策。确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外部董事代为出席。
外部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外部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外部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外部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与董事会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时,外部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董事的委派方式、考评和职务解除]
出资人以书面形式委派董事,有权对董事进行考评并解除其委派董事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获得连续委派或者连续当选可以连任。外部董事的任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委派或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另行委派或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的任职要求]
董事应具有与董事职位相适合的教育背景,应具有在公司主要业务领域的经营或行业管理经验,或具有财务、法律等专业技能。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及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由出资人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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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执行出资人的决定;
(三)制订公司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确定应由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融资事项额度,批准对管理层授权额度以上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融资事项,并批准出资人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
(七)确定对公司所投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原则;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九)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或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或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规章制度;
(十三)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十四)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授予的职权。
【说明: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采取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相关事项,如总经理办公会、联席会议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与经营方针的匹配、风险投资控制]
在决定对外投资时,董事会应注意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经营方针,如不符合,董事会应将具体对外投资事项提交出资人决定。
公司在国家法规政策规定范围之内从事的风险投资业务,应当根据上海市国资委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工作指引建立规范的决策机制、授权审批、联签责任制度、定期报告、定期内审、风险预警等制度,建立科学经营决策和风险损失处理预案等,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风险投资的决策与监督管理体系。
公司必须区分主业与非主业投资,主业投资项目报上海市国资委备案。所有非主业投资形成的资产规模应控制在公司总资产规模 %以下。主业以外的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外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等,须报出资人核准。
第三十二条 [融资事项决定权]
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出资人决定的融资事项以外的公司其它融资行为,董事会有权决定。
公司以发行债券或其他具有债券性质的证券方式融资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十三条 [担保事项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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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根据出资人颁布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担保行为。凡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限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资人批准后方能实施。以下对外担保必须经出资人批准: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之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上海市国资委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由出资人批准的担保。
第三十四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及出资人另行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设以下专门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一)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兼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融资等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交建议。
(二)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提出聘请和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企业风险管理制度及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提出完善风险管理的建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外部董事担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业绩考核标准及考核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考核与奖惩建议。
(四)提名委员会,主要由董事组成,其成员不少于
名,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董事长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公司经理人员的选聘标准、程序和方法;向董事会提出经理人员选聘建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其职责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权时应尽量使其成员达成一致意见;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公司各业务部门有义务为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人可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各专门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说明:董事会一般可设立战略投资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如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委员会人数构成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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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办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与董事沟通信息,为董事工作提供服务等事项。
董事会秘书主持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董事会办公室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及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其中每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为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提议时;
(三)董事长或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或由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提供]
董事长或董事会会议的其他召集者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之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议程、事由、议题以及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包括背景资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所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通知全体董事以及其他与会及列席人员。对于紧急情况下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述通知时限可以缩短,但必须保证在开会之前董事能够收到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不迟于董事会召开之日前的两个工作日。
任何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提出董事会延期至其获取了充分的资料,董事会应予准许,出资人作出相反决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的条件]
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委托董事计算在内)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十三条
[董事的出席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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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董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董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董事会会议以及任何董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董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议案的提出和表决]
任何董事均可在会议上提出进行表决的议案,会议应予以表决,但提出议案的董事应事先向其他所有董事提供足以使其作出正确判断的所议事项的详细资料,且确保给予其对上述资料进行阅读、理解以及研究的合理时间。
任何董事提议在其他董事会会议上进行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在会前得到董事长的同意,对于其他董事会会议上提出且董事长不同意讨论或表决的议案,应首先由会议对是否对该议案进行讨论或表决进行表决。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需要董事会讨论审议的事项,不得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
董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九)项所涉及事项进行表决时,或者全体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议案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其他议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通过。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详细的书面会议记录。该记录至少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董事姓名、会议议程、董事发言要点、决议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并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人姓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与公司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书面报告及董事会决议同时提交出资人,抄送监事会。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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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条 [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会需在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出资人就有关事项提交书面报告:
(一)任何董事会会议召开;
(二)董事会认为公司发生了任何超越其权限的事宜,需提请出资人决定;
(三)外部董事认为必要时;
(四)出资人要求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建议和意见]
出资人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有权主动或应出资人的要求提出建议,但上述建议不妨碍出资人行使职权。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董事会或董事有不同意见的,可将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出资人并妥善保存于公司。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职和职权]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秘书应配合董事长严格依照本章程进行董事会会议材料提供、会议记录、决议整理、董事会报告提交等工作。
第三节 日常经营管理机构
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
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出资人可以决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说明:公司章程可设定公司其他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如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 第五十四条 [任职要求和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所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出资人同意,董事可以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五条 [总裁(总经理)的聘任、解聘和任期]
根据出资人的推荐,总裁(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兼任,聘任期每届三年,获连续受聘可以连任。第五十六条 [总裁(总经理)的职权]
总裁(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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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之外的其他规章制度,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决定公司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录用和辞退;
(八)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对外处理日常经营中的事务;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非由董事兼任的总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但是董事会讨论该总裁(总经理)的薪酬待遇和奖惩聘用等个人事项时除外。
总裁(总经理)须按照其职责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其工作情况,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对总裁(总经理)的授权和责任承担]
董事会可依法将其部分职权以书面方式授予总裁(总经理)行使,但董事会在作出上述授权时应根据法律、公司章程、上海市国资委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自身的权限,严格控制风险。
董事会应将授权情况向出资人报告或备案,并对上述授权及授权范围内发生的具体事项承担责任。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总裁(总经理)工作细则并报出资人备案。
第五十八条 [副总裁(副总经理)的职权]
副总裁(副总经理)协助总裁(总经理)工作并对总裁(总经理)负责,其职权由公司管理制度确定。
第五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的职权]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负责人主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
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责任人履行职权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
【说明:有条件的企业可设定财务负责人列席董事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会议。】 第六十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
公司可设【
】,主管公司【
】事务,依法履行职权。
第六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及方案的制订]
董事会应对高级管理人员设定工作绩效目标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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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具体绩效考核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应包括职工代表一名。
监事由出资人委派。但监事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监事会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委派或选举产生的监事会主席、监事单独或共同行使本节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六十三条
[监事的委派方式]
出资人应以书面通知公司的形式委派监事。出资人有权对其委派的监事进行考评。出资人有权随时解除其委派监事的职务。
第六十四条 [监事的身份限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其相关的人员(指与其相关的第八十六条中规定的自然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六十五条 [监事任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出资人在监事中指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四)审定、签署监事会的决议、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和监事会秘书]
监事会可以设办事机构或在不影响其行使监督职能的前提下与公司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可以设专职或兼职秘书,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筹备监事会会议,与监事沟通信息提供服务等事项。监事会秘书由监事会任命。
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职权]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以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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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预警和报告;
(三)检查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惩处和罢免的建议;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八)向出资人报告其认为出资人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出资人交办的其他事项。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和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聘请会计、法律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的知情权]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除有权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重要客户调查了解公司的情况外,有权要求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向其提供必要的资料,董事会、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部门必须配合监事会工作,按照监事会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充分的资料。除总裁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业务部门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总裁责令其配合;总裁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责令其配合;董事会不予以配合的,监事会有权将有关情况提交出资人。
第七十条 [监事会汇报制度]
监事会就其行使职权情况向出资人以书面方式汇报。汇报包括:
(一)监事会需每年向出资人提交监事会工作报告,该报告应详细说明监事会在当的工作情况以及公司各方面运作的合法性;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应依据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及时进行审核并向出资人提交审核报告;
(三)监事会在监督检查或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出资人提出专项报告,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出资人应根据监事会的意见决定是否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条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七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和会议]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中在董事会会议举行后应适时召开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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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召开监事会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
(二)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召开并通过重大事项时;
(四)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出资人指定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
监事会会议在过半数监事出席时方可召开。
第七十五条 [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监事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但必须向受托人出具有效的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载明对于各项列入表决程序议案的明确意见或授权受托人行使表决权,否则视为委托人对有关的议案未投票。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方式]
监事会会议召开形式及议程应保证给予所有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和真实表达意思的机会。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会的形式举行,在保证与会监事能充分发表意见并真实表达意思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讯方式或者书面材料审议方式举行。但是,监事会会议以及任何监事认为应当以现场会形式举行的其它监事会会议,必须以现场会形式举行。
第七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方式]
除非会议主持人另行决定,监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应以记名方式进行。第七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监事会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事项应得到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
无论是否采取现场会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妥善保存于公司并提交出资人。
第八十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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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制定具体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应报出资人备案。
第七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一节 任职资格以及忠实勤勉义务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品行;
(二)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说明: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设定高管的专业资质、任职经历等其它条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已获得委派或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对其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决定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出资人或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八十三条 [外部董事的任职限制]
外部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外部董事:
(一)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拟任职公司或拟任职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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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年内曾与拟任职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
(三)持有拟任职公司及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
(四)在与拟任职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拟任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担任外部董事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四条 [忠实义务和诚信原则]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或损害公司的财产、利益及对公司有利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且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董事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不因其任期结束而当然解除,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根据公平原则,并视事件的性质、董事任期结束的原因,以及事件与董事离任前的关系确定。
董事对公司的保密义务,应至相关信息被依法公开披露为止。
第八十五条 [不得从事的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出资人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经适当程序决定在由公司投资的控股、参股公司任职的除外);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或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使用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八十六条 [不得指使他人从事相关行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从事公司章程第八十五条所禁止其本身从事的事宜:
(一)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
(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
(一)项所述人员的受托人;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
(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由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
(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制的公司;
(五)本条第(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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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视同其本人违反了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应当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谨慎地行使职权。
第二节 法律责任及追究
第八十八条 [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公司内部处分]
当出资人发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八十五条或有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无论是否依据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均可以对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警告、责令其限期停止相关行为或予以改正。
第九十条 [出资人要求诉讼和代表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书面要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出资人可以要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出资人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出资人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出资人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一条 [出资人直接诉讼]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出资人利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十二条 [其他责任]
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第八十四条或者出现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情况或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所禁止的行为,除按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外,出资人还有权:
(一)在其认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时,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立即撤销或建议其他机构撤销行为人的董事、监事职务或要求董事会解聘行为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对行为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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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处分;
(四)依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党籍隶属关系,通过中国共产党相关组织对行为人进行党内处分。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说明:除出资人明确指定(总裁)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国有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总裁(总经理)担任。】 第九十四条 [法定代表人职权]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文件,进行民商事活动,参与诉讼和仲裁等程序。
第九十五条 [约束和管理]
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的行为受董事会及出资人的约束和管理。
第九章 财务制度
第九十六条 [财务会计制度的建立]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十七条 [财务负责人]
公司财务工作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财务负责人负责。第九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审计和聘用律师、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终了时编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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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解聘由出资人决定。出资人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前,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九十九条 [法定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条 [任意公积金的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出资人可以决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一百零一条 [财务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上述制度应包括需向出资人报告重大事项的财务指标。
第一百零二条 [分红制度]
公司依照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红。
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上缴净利润。具体上缴比例由出资人会同相关部门报上海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于公司控股、参股的企业,公司必须通过该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等内设决策机构,区分确定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决定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公司控股企业,通过该企业内设决策机构,决定其利润分配方案;对于公司参股企业,属新设企业的,应在制定新设企业章程时,明确该企业的分红水平;属存续企业的,应在每一会计末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分红建议。
公司通过实施上述措施,提高公司的控制力和资本优化配置效率,确保公司向出资人利润分配的资金来源。
第十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其他条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决定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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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四条
[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成员不少于三人的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指定。
第一百零五条
[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零六条
[债权申报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零七条
[清算方案、清算期间对公司财产分配的限制]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及/或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出资人。
第一百零八条
[清算报告和公司终止程序]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及/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零九条
[清算组成员的义务、责任]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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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
[宣告破产]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
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资制度]
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的劳动工资制度。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设立工会]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听取工会、职工意见]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其他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宜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积极通过各种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实行民主管理。第一百一十五条
[社会保险的缴纳]
公司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积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涉及职工的福利计划和薪酬方案,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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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社会责任和突发事件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社会责任]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公司在实现企业自身经济发展目标的同时,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协调发展相结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视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致力于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实现公司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公司深化社会责任意识,健全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不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
公司致力于开展各种形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公共活动,持续关注企业自身社会责任建设,推动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说明:除上述基础条款外,建议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制定个性化的社会责任条款,参考条款如下:】
1、“公司应当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公司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合理调整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公司应当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康、透明、和谐的消费者关系。
公司应当确保服务、产品的安全和卫生。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公司应向消费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如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公司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或扩大的措施”。
3、“公司应当积极开展城市发展、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共事业,实现公司与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完成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公司经营使命”。
4、“公司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通过贿赂、走私等非法活动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公司对国家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债权人、职工、客户、消费者、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第一百一十八条 [安全生产]
出资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公司作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上海市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指引(2012版)
保障公司职工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一十九条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应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以及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处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时、有效,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公司经营和形象的影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利益的统一。
公司为应对突发事件,应制定第一处理人和发言人制度等各项制度。
公司发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出资人进行报告。
处理突发事件必要时,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三章 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衔接]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公司对外投资参股、控股上市公司的,行使股东权涉及信息披露时,应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衔接。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党团组织的设立和活动]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的规定,分别设立中国共产党、中国共青团的组织,开展党、团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团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用语解释]
公司章程中“以上”、“以下”的表述均包含本数。第一百二十三条 [未尽事宜的执行]
公司章程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 [章程的生效和解释]
公司章程由出资人签署批准后生效,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7.地方大学章程要素探析 篇七
一、保障地方大学自主办学、自我管理
地方大学管理体制由外部管理和内部管理两个方面组成。外部管理主要是指上级政府部门对大学的管理。大部分地方大学要面对中央、省、地三级政府部门, 外部管理环境复杂, [2]处理好与各级政府, 尤其是举办者的关系显得尤其重要和必要。《高等教育法》规定大学章程的内容中应包括“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现有的地方大学章程大都只说明举办者的名称、明确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对举办者的责任、义务以及参与管理大学的方式鲜有提及。因此地方大学通过章程明确与地方政府的权利边界, 如地方政府采取什么方式、在多大范围内管理学校等问题,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政府参与大学管理制度化, 在参与大学管理时以规章制度为依据, 更多地从战略规划、政策指导等方面进行宏观、间接的管理, [3]充分尊重教育规律和学术规律, 避免过度的行政化干预, 保障高校自主办学权。
内部管理体制是现有大学章程关注的重点。很多地方院校已经通过内部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但这些制度之间存在相互重叠甚至相互矛盾的问题, 大学章程通过从学校层面对各内部管理规范进行审视、对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梳理和整合, 形成完整的、清晰的管理体系和决策机制, 可以成为地方大学进行自我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保障地方大学自主办学、自我管理上, 大学章程应该明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制定和修改程序
《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 但对章程的审批程序没有硬性的规定。目前国内地方大学章程对章程制定的程序一般是经校内教代会通过后, 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由于地方大学章程对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明确, 我们建议举办者参与地方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 并对章程进行审核批准, 形成统一、完整的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
(二) 地方政府的义务
按《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章程应明确在指导学校办学过程中地方政府应承担的义务, 如拨款、咨询、政策支持、通过立法维护学校以及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等, 保障学校的发展条件和环境。
(三) 地方政府人员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程序
日前, 南方科技大学已经提出由政府代表、校内人员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的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审议校长和副校长的聘任、学校章程、财务预决算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人事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学术单位和行政单位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并规定了决策程序, 这是地方高校面向地方开放、合作办学的大胆尝试, 也代表了地方办学模式改革的趋向。因此我们建议地方大学章程明确地方政府人员进入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程序, 对参与人员数量、人员组成、参与形式和内容等做出具体说明, 使参与程序规范、有章可循。
(四) 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程序
大学章程对学校各项事务的决策程序, 党委会、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教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的职责, 学院的职权、学校人财物等资产的职责关系等都应统筹考虑并界定清晰;阐述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互相独立、互相制约机制;明确师生的权利和义务等。内部管理体制的阐述不需要非常具体, 但必须明确清晰, 具体内容可以通过各项规章制度加以展开和阐述。
二、保障社会参与地方大学事务
随着大学与外界的关系日益密切, 国外大学章程不仅发展成为自我治理的宪章, 还承担着与政府、社会交流沟通的合法中介、大学内外制度的衔接者的功能。社会参与大学事务是国外大学的传统, 如何使大学与社会共同发展是最为关注的问题, 大学章程为处理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种途径。[4]在国外大学章程中, 政府和社会如何参与大学事务、大学如何接受社会委托或赠予等问题都是必须明确的, 这使大学在维护自身运作秩序的同时保持与社会的正常交流与沟通, 真正成为社会的大学。
地方大学正在成为地方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力量, 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 很多大学对地方需求的敏感性较低, 很多合作因为缺乏制度保障而无法开展。加强与社会的沟通, 建立社会对学校事务有效地参与和指导机制势在必行。因此, 地方大学章程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以自治规范的形式对社会力量参与大学事务的途径和方式予以规定, 为大学接受社会监督、吸纳社会力量加盟提供制度上的依据。在社会参与办学的相关内容中, 应明确:
(一) 社会人士如何参与学校重大决策
香港科技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董事会, 其章程规定, “校董会成员中, 最少10位在香港工商业方面有经验的人员, 最多5位来自香港内外的其他高级事业机构的人员”, 并规定了他们的任期、职责等内容。[5]部分大学通过设置顾问委员会、接受社会人士对学校重大决策、财务情况等事项进行咨询、监督和审议。地方大学应充分吸收社会对学校重大决策的意见建议, 在章程中明确社会人士的参与形式 (如董事会、理事会等) 、数量、人员选择方式、参与决策的内容等, 集中更多的智慧来促进学校发展。
(二) 校友如何参与学校事务
我国高校的校友工作远不如国外一流大学重视和规范, 虽然这项工作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但是其重要性已经得到广泛的认同。对于地方大学来说, 大部分校友来源于本地、工作于本地, 他们所积累的地方资源和对地方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章程中对校友参与事务的范围、形式, 参与工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校友捐赠管理等事项也应该明确。一般来说, 可供校友参与的学校事务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就业咨询、产学研合作等以及学校相关的重大事件, 校友可以通过决策、建议、咨询、监督等多种形式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
(三) 学校如何接受委托和捐赠
地方大学要保障发展的可持续性, 必须通过各种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和资助, 比如委托和捐赠。一方面积极接受社会委托研究、课题;另一方面积极接受捐赠, 主动呼吁并创造条件让有能力、有意愿捐资助学的社会各界人士伸出援手。制定学校接受委托和捐赠的规范条款使大学接受社会委托与捐赠的方式制度化, 这既有利于大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资金, 保证资金来源, 提高捐赠的效益, 又避免了大学的自主与自治受到以委托和捐赠为途径的各种世俗力量的侵蚀, 促进大学与社会的协调发展。章程中应该明确的内容包括委托和捐赠的接受程序、接受范围、使用方式等。
三、反映地方大学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是大学的生存战略, 也是大学的发展战略, 它在大学的生存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学特色是指大学在办学过程中, 围绕其职能而产生的、稳定的、得到公认的、优于其他学校的个性特征。办学特色可以表现为学校的整体特征, 也可以表现为学校的某一方面甚至某一点。[6]我们认为, 大学办学特色可以包括大学文化特色、人才培养特色、学科专业特色、科学研究特色、社会服务特色、管理制度特色等一切与大学有关的内容。地方大学在制定章程的过程中, 对各自学校的办学特色进行思考和凝练, 将其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规范文本, 不仅是对学校一直以来的办学文化的传承, 对目前学校发展状况的体现, 还是对学校发展未来的规划。根据这一章程, 地方大学将按照大家都认同的、科学的发展方向发展, 而不会随意改变, 也不会在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浪潮中轻易地迷失自己, 因而章程也就成为地方大学坚持办学特色的制度保障。我们建议地方大学在确定办学特色的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与地方的密切关系, 从成为地方发展的思想库和引领者, 成为地方的学术中心, 成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所需创新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基地, 成为地方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站”和传统技术改造的服务站, 成为地区的文化中心[7]等发展方向为出发点, 对人才培养、学科设置等问题能够进一步思考, 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体现在地方的不可替代性。在反映地方大学办学特色上, 章程应明确以下方面:
第一, 学校名称、印章、校址、规模、学科门类、教育形式等具体事项。
第二, 学校的办学理念、校风校训、校旗校徽等大学文化要素。
第三, 学校使命、办学目标和宗旨, 体现学校的追求, 展现自己学校的独特性, 成为学校所有人共同遵守的思想准则和行为规范, 使章程成为地方大学坚持特色化、差异化办学的制度保障。
大学章程是大学举办者、大学办学者及利益相关者关于大学办学的契约, 以尊重大学自由独立的精神和思想为前提的, 也是对每所大学特殊性和个性等自我表征的认同。就我国地方大学发展程度和现状而言, 地方大学章程应体现发展中最核心的内容和要求。同时, 兼顾具体大学的实际情况。大学因体制、地域、文化的不同, 其章程的内涵和风格也不尽相同, 比如亚洲大学比较侧重学校内部运行体制, 而欧美大学更关注学校外部和内部管理体系的建立;有些大学章程提纲挈领、简洁短小, 有些面面俱到、丰富冗长。因此, 在章程制定过程中, 各大学不必拘泥于其他学校已有的章程内容、使用完全公文式的语言, 而是根据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的战略目标和重点展现各具特色的章程。作为大学制度的主要载体之一, 章程并不是制约地方大学发展的条条框框, 而能在地方大学科学发展过程中起到规范制度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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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有才.高等学校办学特色探析——从特色项目提炼到办学特色培育[D].华中科技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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