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16篇)
1.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一
转出方(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转入方(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住 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为合理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依据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在自愿有偿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并经村组同意(备案),现达成如下经营权流转协议。
一、转出土地所在位置:
承包经营权证编号:
四至界畔:
第一块(小地名):
东至 为界;西至 为界;
南至 为界;北至 为界;
第二块(小地名):
东至 为界;西至 为界;
南至 为界;北至 为界;
第三块(小地名):
东至 为界;西至 为界;
南至 为界;北至 为界;
二、流转面积:甲方将 块共 亩(土地类型 )土地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经营,包括地面植被及其他覆着物。
三、流转方式: (租赁、转包、转让)
四、流转期限:
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流转 年。
2.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二
1.1 测量误差、土地等级差别折扣导致面积不准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土地经营实行大包干, 那时农民不会很计较土地面积的精确。1983年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第1轮土地承包) , 承包期15a。当时承包经营要与产量挂钩, 承包方式按劳力底分和人口基分测算“责任田”和“口粮田”, 按人计算、按户承包;分配形式交完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土地等级差别,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折扣额度, 采取抽签的办法落实承包土地。
1.2 合同已调整、地块没调整导致不符
1998年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第2轮土地承包) , 承包期延长到30a。主要政策“大稳定, 小调整”, 是在第1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 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所有权的界限, 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大多数地方都是按照第1轮承包的面积直接延包, 少数地方有作了小调整, 调整以后也签订了合同并颁发了证书, 可是地块没有调整导致不符。
1.3 承包地、自留地不分导致不符
农业税是依据集体耕地面积征税, 有些尽量把集体耕地划为自留地免交税收。很多地方农户的承包地和自留地为同一地块, 根据1962年《人民公社条例》规定, 自留地一般占生产队耕地面积的5%~7%, 归社员家庭使用, 长期不变。而承包地是有期限的, 所以自留地不能计入承包面积, 导致地证不符。
1.4 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占用导致面积不准
土地平整做到田方、路直、灌溉设施齐全, 便于机械化操作。承包期内, 土地平整地块形状发生了变化, 机耕路、水渠建设占用导致面积不准。
1.5 土地被征、改变土地用途导致面积不准
农户转让土地都是私下交易, 受让方大多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 种植业的仓库、养殖业的栏舍等。有些受让方平整后种植林木、水果, 地块已经无法确认了。
2 四至不清
2.1 合同、证书没有注明四至
第1轮土地承包大多数地方没有签订合同、标明四至, 开展2轮土地承包时, 有些乡镇为了赶进度, 工作做得不够细, 把交税费的面积抄到合同里就算完成二轮土地直接延包, 把没有地块名称和四至的合同和审批表上报到县农办统一制作承包证书, 证书上就反映不了地块和四至。
2.2 放弃耕种、抛荒、土地流转后打破田埂
我们这里人多地少, 依靠本户承包地根本无法养活一家人, 大量劳动力转移工商业。承包地谁要耕种就让谁耕种, 耕种者为了适应机械化操作打破田埂;低产田有些农户干脆抛荒了, 抛荒时间久了边界模糊了;地块和四至就无法查找了。
3 确权对策
3.1 实测面积与承包合同、证书记载的面积不符
确权登记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 对实测面积, 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对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扣的、同一地块包含自留地的, 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经营权证书只填写承包地实际测量的面积。自留地面积只在登记簿里注明。
3.2 在承包期内调整土地导致地证不符
要按照尊重历史、正视现实的原则, 在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 实行民主协商, 以村为单位发包的要经过2/3以上村民 (社员) 代表通过、以组为单位发包的要经过2/3以上户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 在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等相关手续的前提下, 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3.3 未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二轮承包合同不完善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第2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或未签订合同的, 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 补签、完善二轮承包合同, 然后再开展确权登记。未开展二轮承包的村 (组) 这次签订合同承包期应与当地其他村 (组) 相同。
3.4 改变土地用途导致地证不符
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已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的农业设施用地, 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 计入承包地面积。涉嫌违法的,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
3.5 土地被征导致地证不符
征地款归被征农户所有,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 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 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 并进行变更登记。征地款全村 (组) 平均分配的暂不确权,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收回。
3.6 土地流转后导致地证不符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 农户以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 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没有书面协议的, 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 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 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 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7 退耕还林导致地证不符
退耕还林, 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 不予确权登记。没有领取林权证的, 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 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 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 也没有领取补贴的, 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3.8 无法确定四至
以国土部门“二调”为基础, 测量出该地块面积, 调查清楚该地块共有人及原承包面积, 如果原承包面积合计与实际测量面积不符, 按原承包面积分摊到户进行登记, 采取“定量不定位”的方式确权, 承包合同、经营权证只登记大地块名称和实际面积, 不需要再划分四至。“复垦”、“造地”的耕地都可以采取定量不定位。
3.9 土地测量
3.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三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抵押;探索
中图分类号:DF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16—0110—02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市场化改革已取得了重要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逐步形成,市场经济的一些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也已深入心。农村、农民同样也深受影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千变万化,农业必须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因此,在搞活农村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放活农业的生产要素——土地,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不仅是对三农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千载难逢的机遇,也是新一轮企业(比如像典当行业)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的引擎。因为市场化已成为历史的必然,改革现行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加速土地流转和集中,对促进农村经济市场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我国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抵押的法律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184条关于土地抵押的法律规定,(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上两种权利不得抵押。法律通过禁止性规范对此种行为说“不”。但法律并没有限制过死,通过例外性的规定有原则来允许此种行为。即能设定抵押只限制两类:一类是四荒(荒地、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另一类是乡镇、村集体企业以厂房等建筑物进行抵押的,其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第一种是秉着“变废为宝”的理念,为了促进荒废的土地的开发和利用,发挥其效益的最大化,变废为宝的市场经济调节方式,也是搞活集体经济之必须;第二种是依据“房地一体化”“房随地走”之原则,而对耕地、自留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则在一般情形下禁止抵押。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是这样规定的:担保法第37条、物权法第184条第2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主要是考虑保护耕地、防止耕地的流失,以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条件。
对此种行为笔者归纳以下几种观点:(1)农民对集体土地只有经营权,而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因此,农民无权利抵押也即无权利典当。退一步讲即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流转。(2)“土地所有人除法律有限制外,得向地之上下,行使其所有权。”[1]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当前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3)土地并不是农民所有,农民仅享有经营使用权。完全可以通过诸如出租,承包等方面流转,没有必要再设置新的流转方式来增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不确定,这与我们党的三十年“不动摇”政策不能很好的衔
接。
二、关于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探讨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到底姓“物”还是姓“债”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理论界长期争论的对象,即使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法律的相继颁布,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性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法学理论界的意见也不是完全同一的。总结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性质即存在“物权说”和“债权说“之争。
笔者归纳“物权说”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是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物权的第五章中第一节的“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所直接规定的权利,这是法学理论界公认的立法对物权的确定部分[2];但笔者认为,这一点原因有本末倒置的嫌疑,因为应该是先有权利的存在才能讨论其权利性质问题然后才能将其划入那个法律部分,而不是根据已经制定好的法律而确定其性质,这样容易让人感到有点先入为主,可以进一步认为,此种权利的性质就没有讨论的必要。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其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直接控制和利用的权利[3];笔者认为,经营承包合同是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的关键步骤。即使有法律的规定农民享有此种权利,但如果没有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合同,那么此种权利不可能自动被农民所享有,也即是说,此种权利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存在着某种意思自治,而正是由于这种意思自治将与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着某种法律意义上的冲突。主张债权说的学者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应属合同关系,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是一种合同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民在既有制度上的自发性制度创新。它即突破了既有制度对农民权利的束缚,同时它又是在人民公社确立的集体所有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作为我国改革实践的产物,是在我国特有国情下生的具有变迁性和自发性的制度,因此无法用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与债权对立学说来分析,这才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的物权说与债权说难以定论的真正原因[4]。笔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权应该属于债权范畴,首先,因为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权利并不符合物权的一般特征,最主要的原因是它基于土地承包经营使用合同所产生的权利,这种合同是有时间限制(虽然中央强调可以长达若干年)。但这不能并满足物权绝对性的一般特征。其次,物权具有继承性特征,而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似乎只能在有限的承包期才可以继承。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虽然土地是以人口化分的,但实际上家庭承包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进行的承包,以农户为承包单位,承包过程强调公平。通过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者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承包地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耕种,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再次,此种权利的取得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根据双方意思自治来订立承包合同。而传统的民法学说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权的抽象定性与实际当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具体内容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已经偏离了债权方向而转化为一种现实的物权。若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物权性质因为物权的性质法律将对其限制得过死,这对于当前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将严重损害了农民的生产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利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用土地市场的流转,从而限制了土地资源的优化合理配置,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化则是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的重要方法,与2008年10月在北京召开关于研究推进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精神是一致的。因为在本次会议中:最主要的精神即搞活农村市场经济的重要途径就是有原则、有步骤放活农村的土地市场。而确认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权是属于债权性质将更能自由、高效的流转。这对以后农村集体土地经营使用权的典当将扫除法律上的障碍。
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抵押方式典当合理性探讨
1.允许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通过抵押方式典当,它体现了民法上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因为以一定财产上所有权以外的权利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是各国立法之通行的做法。不能怕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而违背基本法律中的一般原则,换言之,法治社会的目标将只能喊喊口号而已。社会稳定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社会制度加以解决(诸如加快经济的发展、扩大就业途径、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因为就目前我国农民获得的土地情况来看,其获得土地的途径基本上是通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获得。而合同方式是获得财产权的来源之一,体现我国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债权性质,而债权本身即具有平等性。
2.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取得是基于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合同。而民事中合同最主要的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当承包方基于意思自治的合同而取得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利时,任何发包方等组织、个人不得干涉才对,因为只有不触及集体土地归于国家、集体所有这条底线,都不会违反合同。这为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即也为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典当提供法律依据。
3.建立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这样才活跃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土地。土地的放活将有助于农村市场经济氛围的形成,从而有助于形成集约化、规模化、产业化的新型大农业。而反对者基于现阶段政治上的考虑,将数亿农民约束在相对固定的区域内,按照农耕文明的治国思想,有利于政治的长治久安。再者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不成熟。特别对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能作为商品来进行交易学界一直存在着争议。
4.允许农村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通过抵押还是实现流转是冲击传统中国的小农意识在农村中根深蒂固的影响法宝之一。所谓的小农意识就是为满足个人温饱,在一小块地上自耕自作,无约束、无协作、无交换而长期形成的一种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这种无交换的商业意识一直以来都在影响中国三农问题,更严重的情况甚至蔓延到整个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那到底是否应该加大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的力度呢?笔者认为,当有种经济利益可以获得时,农民会渐渐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土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一种生产要素,其在市场经济中理所应当实现其效益的最大化,这对农民致富奔小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找法网[EB/OL].http://china.findlaw.cn/fangdichan/tudi.
[2]刘国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J].理论月刊,2006,(1).
[3]钱玉峰.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必要性[J].滨州师专学报,1996,(9).
4.标准的土地承包合同 篇四
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明确土地发包方(简称:甲方)和承包方(简称: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承包地数量和期限
1、甲方将村集体土地西大滩南井约120亩,上北井约160亩,猪场井约200亩左右,植林井约100亩、农林场约230亩、园子约30亩,鸡场约200亩,群井机井1眼,耕地约180亩,总计1220亩,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5年,从20**年10月31日起至20**年10月31日止。
2、土地承包费20**年基数为11.5万元(其中:2.5万元由龚家堡林场承包人缴纳村委会, 9万元由乙方缴纳村委会。龚家堡林场的上交部分每年按西沟村、新沟村、东沟村三村签订的龚家堡林场承包合同办理,以后每年总承包费除去龚家堡林场上交村上的承包费,剩余部分由乙方上交村委会)。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2、按照承包合同规定提取承包费。
3、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监督乙方对土地搞掠夺式经营和破坏耕地的行为。
4、有权统一规划和组织兴修水利、平田整地、修建道路,有权划分作物轮作区和科技示范区。
5、有权依法收回乙方擅自出卖、出租、抵押或转为非农用的承包地。
6、有权依法收回乙方不履行土地承包责任和义务的承包地及弃耕、荒芜的承包地。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承包的土地依法行使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
2、保护土地资源及其附着物,培肥地力,增加投入,对承包期内的树木,按照甲方每年植树的安排进行,承包期满后乙方无偿归回集体,不得索要植树费用,承包期内机井及设备的维修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乙方在承包期内,如更新机井、水泵,必须甲乙双方协商,经甲方同意后,进行更新。更新费用首先由乙方投入。更新水泵按3年折旧;新打机井井费每年按5%折旧,在承包期满后,若不再续包,除去折旧,剩余部分由甲方承担,否则,甲方不承担一切更新费用。
4、乙方在承包期内,有管护好承包地内的树木、机电设备等义务,如发生失盗、损坏者,均由乙方赔偿。机电设备人为毁坏,由乙方赔偿。
5、乙方每年必须于10月31日前,缴清下年的承包费。
四、其它事项
1、土地承包经营权力的流转,承包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承包合同的.违约责任,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等要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甘肃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执行。
2、合同押金1万元于20**年11月18日,由乙方缴纳甲方,以后每年的承包费在11.5万元的基础上,以20**年粮食每市斤0.80元为基数,按粮价每市斤涨1分,承包费涨1000元,降1分承包费降1000元的方法折算。
3、林场驻户耕种的36亩土地,每亩承包费50元。
4、承包期满后,优先考虑原承包人。
5、如有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五、违约责任
1、单方无故终止合同,按《农业承包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不按期缴纳承包费,甲方没收押金,另行发包。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鉴证单位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另附各井财产清单一份。
甲方:西沟村委会(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住址:西沟村九社
签订合同日期:20**年11月18日
鉴证单位:(盖章)
5.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五
内容提要: 集体土地所有权与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行存在于农村土地上的事实决定了两者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与协调的问题。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于农村土地的调整过程中、集体收回承包地的过程中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严格限制集体调整承包地与收回承包地的权利,允许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充分流转其承包地,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制下实现的制度,可以达到协调两种权利的运行,构建和谐农村法秩序的目的。
在农村的农用土地之上,普遍存在着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存在着一种共生与制约的关系。理论上,集体土地所有权应由集体成员共同形成决议并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行主体(通常是村民委员会)来实现,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直接由农民家庭与农民个体来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与行使方式不一致,导致了两者之间存在着发生冲突的空间。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以后 自然 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了制约,这一点已经没有什么疑问。问题的关键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约与限制?作为代行主体的发包方,其行为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发包方能否调整、收回承包地,改变已经形成的承包关系?能否对农民转让承包经营权的行为进行限制?对于上述问题的回答离不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间冲突的现实考察。wWw.11665.Com现实中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也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以集体的名义进行土地调整,损害农民个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回农民的承包地,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否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土地征收补偿时,对集体土地物权的补偿与对农民个体土地物权的补偿混淆。
6.集体荒山山地承包承租合同 篇六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就有关土地租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并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村小组荒山林地使用权和经营权租赁给乙方使用和经营,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坐落在贵溪市 的荒山林地面积约 亩,四至: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租赁给乙方生产经营。
二、租赁期限为 年,荒山林地自2014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租金及租金缴交方式: 年租金共计 万元。(大写),租金每伍年交纳一次租金,甲乙双方签订协议后待甲方把山上的树木及村民种植物清理完毕后(不具经济价值的甲方可不清理),乙方交
1、签合同时甲方必须出具山权证,在本合同成立后,甲方会同乙方看察山地,按合同规定,如数按合同约定界线内的荒山林地和相对应的林权证变更给乙方使用。
2、作为甲方因保证租赁山地享有合法的出租权,不得在租赁期限进行抵押、另行出租等处分权属行为,保证山地租赁时不存在任何以属上的争议,若因山地权属不合法,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该负责全额赔偿;
3、乙方在翻山平地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4、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村规民约处理。
5、乙方在租赁山地期间,如向上级申报项目需该村小组出具相关证明,甲方在不影响本村小组其它林地归属权的情况下给于支持配合。
6、甲方在租给乙方山地之前,山地上现有树木的砍伐涉及报批相关手续由甲方村民负责,如有任何纠纷与乙方无任何关系。
7、如乙方在租赁期间需把山权证过户到乙方为法人的企业,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五、乙方责任
1、租赁的山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租赁的山地乙方只能(除业务用户占地外)用作生产农林作物,不得搞非法生产经营。
3、租赁林地必须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盗。
4、在生产建设设施中,不能影响甲方农业生产和水利等设施;
5、乙方在施工或生产经营中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农业生产。
六、林道及林业设施承包期内,乙方对造林基地及其投资建设的林业设施享有专有使用权,林地内原有道路双方可以共同使用。
七、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甲方必须将出租地面附作物清理完毕,附作物归甲方所有,如三个月未清理结束乙方
可自行处理。
八、租赁期间乙方生产需要劳动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甲方的村民劳动力。
九、此合同不因村委会的变更和该村小组干部换届而变化,甲方法人代表更换,本合同仍有效。
十、合同变更或解除下列情况之一,皆构成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事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造林基地被国家征用;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
4、甲方内部纠纷及山权证不合法,致使乙方不能生产作业,甲方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在租赁期限内把山权证过户给乙方使用。
7.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RTK,CASS9.1,沅江市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以下简称经营权) 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为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 保护农民权益, 实现农村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依法有序流动, 加快新农村建设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有关通知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还权赋能”为核心, 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以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为目的, 通过抓村试点、总结经验、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突出重点、全面推广, 逐步建立“权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管理体系, 为农村土地流转规模化、产业现代化发展建立基础平台。如此重要而繁杂的成果数据, RTK为外业数据采集仪器, CASS9.1作为内业编图软件, 两者相互配合提高了经营权调查工作效率, 图件成果能反映多种利用规划现状信息于一图, 不仅使图形信息更直观更有参考价值, 还提高数据准确度和精确度, 检查功能避免了人工误操作, 提高了数据的正确性, 统一规范的数据属性, 使数据的调用更便捷、更有效, 可以说整个经营权调查工作过程从整套信息到数据入库和调用, 每一环节都离不开RTK外业采集和编图软件CASS9.1的参与。
沅江市地处八百里洞庭腹地, 位于湖南省北部, 地处东经112°14′37"~112°56′20", 北纬28°42′26"~29°11′17"间。地域接纳湘、资、沅、澧四水, 吞吐长江, 河湖相通, 连接成网, 呈“三分垸田三分洲, 三分水面一分丘”的地理格局。沅江复杂的地形和温润的气候, 使各种植被垂直分布明显, 区域内的地类图斑零散而多样化, 给沅江的经营权调查数据处理增加了工作量和难度。据本市经营权调查实际工作情况, 靠单一的影像图解法处理经营权调查数据已力不从心, 而利用RTK野外实测配合编图软件南方CASS9.1处理数据显得尤为重要, 其能使经营权成果数据更加准确、真实、统一和实用。本人作为此次经营权的参与和实施者, 在此就RTK野外实测配合编图软件南方CASS9.1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和操作技巧经验同大家一起探讨交流和学习。
(1) RTK是广州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仪器, 国内外测绘公司广泛应用。它在一般的地形地势下, 作业效率高, 定位精度高, 没有累积误差而且全天侯作业等优点。
(2) 南方CASS9.1地形地藉成图软件是基于Auto CAD平台技术的数字化测绘数据采集系统。广泛应用于地形成图、地藉成图、工程测量应用三大领域, 且全面面向GIS, 彻底打通数字化成图系统与GIS接口, 使用骨架线实时编辑、简码用户化、GIS无缝接口等先进技术。自CASS软件推出以来, 已经成长成为用户量最大、升级最快、服务最好的主流成图系统。
根据上述仪器和软件相结合,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功能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以此次经营权调查作业流程为线索探讨在各环节中的实施应用。
1 地块界址测量———RTK
本项目采用已有的大比例尺航天数字正射影像为基础, 通过图解量算获取界址点坐标;影像不清楚的地方采用实测法RTK方式进行补测界址位置。其界址点测绘的位置如下: (1) 两地块之间界址线交叉的地方。 (2) 地块与沟渠、道路、田坎等线状地物交叉的地方。 (3) 两地块之间只能测绘一个界址点。 (4) 界址线的类型发生变化时, 应测设界址点。其实测界址点的精度应满足如表1所示要求。
单位:m
RTK进行碎部测量数据采集, 数据存储在记录点库文件里面。最后进行数据传输。打开软件→项目→项目信息→记录点库→点击“导出图标 (最右下角图标) ”→输入导出文件名称→选择导出格式→确定, 数据拷贝到计算机里面, 完成。
2 地块分布图制作———CASS9.1
地块分布图是反映承包地块空间位界、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的图件, 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地块分布图一般也作为地块信息公示之用。地块分布图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界线及行政区域名称;地块权属界线、界址点、界址点号等;具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 如沟渠、田间道路、独立地物、居民点等;地块编号, 以分式表示, 分子为承包方名称, 分母为地块编号, 面积单位亩, 保留两位小数;图廓整饰要素、图名、比例尺、编图单位、编图时间及坐标系;图名采用“**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分布图”;调查员、制图员、检查员均要在图上署名。地块信息均由软件进行编绘和录入。操作演示如下: (1) 打开南方CASS9.1软件。 (2) 新建文件。 (3) 展野外测点点号。 (4) 根据软件的右侧菜单和屏幕上的主菜单对RTK测量数据进行编辑、处理、成图。例如:绘制权属线功能:直接绘制具有宗地号、权利人、土地利用类别属性的宗地界线。操作过程:点取本菜单命令后看命令行提示操作。提示:第一点:输入第一点位置。曲线Q/边长交会B/<指定点>继续输入其他点位置。曲线Q/边长交会B/隔一点J/微导线A/延伸E/插点I/回退U/换向H<指定点>继续输入点的位置直至回车结束。回车后系统弹出如图1对话框, 提示输入宗地号、权利人和土地利用类别。
输入宗地号地类注记位置:用鼠标直接指定或坐标指定注记位置。
3 数据质量检查———CASS9.1
(1) 图面检查。界址线的几何检查;界址线要封闭、不能重合, 地块不能重叠等。每个地块的编号及权利人名称注记的检查。地块的分布图应于调查信息相吻合的检查。 (2) 地块面积检查。面积计算是地块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P———地块面积;
Xi, Yi———界址点i的在平面直角坐标系下的坐标。
4 成果输出———CASS9.1
成果输出是前面所有工作结果的体现, 因此CASS9.1软件是高效率高质量输出图形、表格有利工具的首选。具体应用如下:开始, 选择“文件 (F) ”菜单下的“绘图输出……”项, 进入“打印”对话框。 (1) 设置“打印机/绘图仪”框。 (2) 把“图纸尺寸”框中的“图纸尺寸”下拉列表的值设置为先前创建的图纸尺寸设置。 (3) 把“打印区域”框中的下拉列表的值置为“窗口”, 下拉框旁边会出现按钮“窗口”, 单击“窗口 (O) <”按钮, 鼠标指定打印窗口。 (4) 把“打印比例”框中的“比例 (S) :”下拉列表选项设置为“自定义”, 在“自定义:”文本框中输入“1”毫米=“0.5”图形单位。特别注意的是图形打印比例的设置, 1:500的图为“0.5”图形单位;1:1000的图为“1”图形单位, 依此类推。
综上所述, 整个经营权调查过程都离不开CASS9.1软件的应用, 实践证明RTK配合南方CASS9.1软件灵活发挥各自优势功能处理经营权调查数据在不同环节段取得了最佳的工作成绩。RTK配合南方CASS9.1软件的使用, 使工作简单、快捷、高质、高效完成任务。
此次经营权调查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对经营权调查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 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 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 利用实测法RTK配合南方CASS9.1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存储和使用, 为建立影像、图形、权属为一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提供高精度的原始依据。
参考文献
[1]湖南经营权文件资料汇编 (一) .湖南经营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湖南经营权文件资料汇编 (二) .湖南经营权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3]《全球定位系统时实动态测量 (RTK) 技术规范》 (CH/T2009-2010) .
[4]《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08-2007) .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21010-2007) .
8.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八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认定
一、权利凭证问题
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而言,判定互换合同是否合法的首要前提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法官会依据司法解释[1],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双方享有该权利,则互换合同的双方均须有土地权证。但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没有土地经营权证并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而是要审查双方是否都享有互换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才是确定该项权利是否存在的根本,登记并颁发土地经营权证仅是权利设立后的公示公信,起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故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如出现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三者记载内同不一致时,应以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为准。
二、互换合同主体范围
1.互换合同主体是否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依据《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目前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但笔者认为不妥,该条款仅明示对同一集体的土地之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互换,未明确排除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互换行为,其强调“同一”的重点在“地”不在“人”。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在互换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为一种优先选择权。由此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互换方式流转,可以但不仅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故在当事人双方各自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均未提出异议,或主张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互换合同不因双方不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无效。实务中亦有法官采纳此种观点。
2.承包户代表的个人行为,其效力是否及于承包户全体成员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且承包主体是农户,即,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有两个要素,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个是“农户”。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承包的承包经营权主体是“户”,而非“个人”,这对实践中处理好相关问题非常重要。
三、形式要件欠缺的合同之效力
通过对大量案例研习笔者发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形式要件欠缺成为诉讼中当事人请求认定该类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之一。具体有仅订立口头互换协议、未在发包方处备案等,但这些均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首先,就书面合同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虽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流转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但未规定形式欠缺时合同归于无效,故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故未订立书面合同并不会导致合同归于无效。其次,就备案而言,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只要双方达成合意,该互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未备案并不影响合同效力,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综上,一般形式要件的欠缺并不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无效。
四、改变土地用途问题
承包方之间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目的多是为耕作需要,实务中存在大量互换土地后,至少一方改变原土地表面附着物乃至改变部分使用性质的情况。此时何为“农业用途”即成为双方的争议核心。对此,审判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一方擅自在调换的责任田内改建等情况属于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应归于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此类改建是为了进行规模化农业生产,并未改变用途,而是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和价值,因此合同有效。
针对这一问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上述行为应当是禁止的,而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判决》规定,又是倡导和鼓励的。笔者认为,除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承包耕地不得流转用于他用外,其余承包地流转用作养殖、花木基地等,不属于政策和法律禁止的内容,应当认定为合法。
五、其他方式的承包可否参与问题
实践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还涉及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参与的问题。对此《土地承包法》无明确规定,试分析该法的体系结构,在家庭承包一章,明确互换可以进行;在其他方式承包一章,流转方式中并未出现互换这一方式,可见对于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承包依据土地性质是有所区分的,但亦不可武断的认为不可互换。笔者认为,这里包含以下两种情况:第一,同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营权的互换问题。互换土地的土地性质及取得方式上一致,故可参考适用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互换原则。第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互换问题。这两种通过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使用性质上存在差异,故对该种的互换在管理上应与前述不同,若其并未从根本上对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构成影响,依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则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审判实务中,法官在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效力的时应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目的综合考察,不可以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否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尊重意思自治,保障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
参考文献:
[1]王必伟,王乐.“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行政案件的审理”.《人民司法》,2013年第11期.
9.土地承包租赁合同 篇九
甲方:(出租方)湟中县李家山镇金跃村民委员会
乙方:金跃村村民马玉财
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搞好高收养殖立体化,更好的实施菜篮子工程,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方与乙方权益,双方协调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财产
甲方把金跃村大湾湾河滩承包给乙方搞养殖基地,土地所处位置于李家山金跃
村,土地面积为15亩.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15年,甲方从2012年1月1日起将土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27年12
月30日.第三条.租金及租金交纳的时间
租金为每年伍仟元整(5000元),交纳租金时间为每年1月1日即上年到未交
纳下年租金.第四条.租赁财产的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租赁期间租赁财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乙方拥有,甲方不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
权,第五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出租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包括征用)必须征求乙方的同意,否则不予转租或转移.2、乙方如因其他原因,将租用财产承包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第五条.土地期满及征用约定事项
1、在租赁租赁期间,如乙方依法征用出租方(即土地)出租方可免去乙方征用时间截
止后的租金。土地征用权及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未能征用甲方财产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如双方
愿意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不再使用甲方财产,乙方所投入固定资
产,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租赁期间除以上条件以外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地,乙方不得改变土地其他性质(既
只能是养殖产业)
2、在租赁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甲方方可收取每月3%的滞纳金。
第八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出租期间乙方将租赁财产(既土地)无权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条补充协议
乙方在租赁期间若不投入生产,茺废及闭置土地一年以上,甲方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乙方每年给村民委员会交纳伍佰元(500元)的管理费。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农业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
发包方:___________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改变传统陈旧的农业耕作形式,甲方将集体所有的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用于农业科技的开发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积、位置
甲方经村民会议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将位于_________乡______村面积_________亩(具体面积、位置以合同附图为准)农用耕地承包给乙方使用。土地方位东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图已经甲乙双方 签字确认。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承包形式:个人承包经营。
三、土地的承包经营期限
该地承包经营期限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处置
该地上有一口深水井,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并加以维护;待合同期满或解除时,按使用的实际状况与所承包的土地一并归还甲方。
五、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该土地的承包金为每亩每年人民币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计人民币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额交纳本的承包金。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土地开发利用进行监督,保证土地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金;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提高承包金。
3.保障乙方自主经营,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权益。
4.协助乙方进行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宣传、褒奖、(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权依法利用和经营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权和按照合同约定兴建、购置财产的所有权。
3.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4.享有对公共设施的使用权。
5.乙方可在承包的土地上建设与约定用途有关的生产、生活设施。
6.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抵偿债务。
7.保护自然资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转包
1.转包时要签订转包合同,不得擅自改变原来承包合同的内容。
2.本合同转包后,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应按原承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乙方与第三方按转包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八、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
致签订书面协议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员的变更,都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建设征用该土地,甲方应支付乙方在承包土地上各种建筑设施的费用,并根据乙方承包经营的年限和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5.如甲方重复发包该地块或擅自断电、断水、断路,致使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其
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
6.本合同期满,如继续承包,乙方享有优先权,在原有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10%,双方应于本合同期
满前半年签订未来承包合同。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土地利用的实际总投资额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额的20% 支付对方违约金,并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足额支付租金。如乙方逾期90日未支付租金,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转包后,因甲方的原因致使转包合同不能履行,给转包后的承包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公证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_____份。
附 土地平面图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
承包方:(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11.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十一
根据这位读者的情况,他承包的是两个村民小组的集体荒山经营权,一个小组所有村民同意并签字,另外一个小组的村民有三分之二签字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并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12.谈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改善 篇十二
1 农村土地承包的现状
从1994年初开始, 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期30年不变, 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办法。1994~2008年, 15年间卢龙县新出生人口69 881人, 平均每年出生4 659人, 这些人成为农村集体的新成员却没有土地可以承包;外县婚嫁迁入的人, 在迁入地的新集体中也没有土地可以承包;而有的人已经去世, 却还在“承包”着集体土地。1994~2004年, 全县农村考入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有万人左右, 这部分人毕业后大部分在城镇工作, 没有工作的也能享受到政府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 他们早已不是农村集体成员, 却还在承包着农村集体的土地。由于土地承包后家庭人口的变化, 有的户2口人承包着5人份的土地, 有的户4口人只承包着1人份的土地。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所有权, 具有动态性特点, 新增的集体成员, 从成为特定集体成员时起, 就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减少的集体成员, 从这些人不再是特定集体成员时, 就不能再继续享有原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权益。新生的人口, 应当享有集体土地的收益权;故去的人口, 不应再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入的人口, 应当享有新集体的土地收益权;婚嫁迁出的人口, 不应当再继续享有原集体的土地收益权;从农村考入大中专学校已经毕业不回农村的、农村集体成员已经成为城镇居民的, 也不应再继续享有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权, 否则, 就会导致城镇居民侵占农村居民土地经济利益的结果。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 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具体为集体每个成员对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的每一个成员, 不论其何时成为特定集体的成员, 都当然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而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农村新增人口应当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但由于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新成员没有本集体的土地可以承包, 没有享受到土地收益, 更无法享受承包土地而产生的经营收益;已经承包了农村集体土地的人, 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或故去的, 却仍享受着原农村集体的土地收益。这种情况, 不论是从法理还是从经济学原理上来说, 都是有失公平的。
2 农村土地承包办法的改善
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 法律和政策应当保障农村集体每一位成员对本集体土地收益权的实现。鉴于现行土地承包办法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需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办法进行改进和完善, 也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从土地特性考虑, 为了培肥地力和提高土地综合生产能力, 减少调整承包土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 可以继续保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本政策。需要改进完善的是集体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改进完善的基本内容包括: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的基础上, 以资金结算的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间的分配关系, 农村集体当年的土地收益, 由当年的集体成员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 每年计算出土地收益, 随着农村集体成员人数的增减变动, 每年调整各户享有的土地收益额。对减少的人, 要减掉其原来享有的土地收益, 由减人的户交给集体相应的资金;对增加的人, 要以资金补偿的方式让其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改进完善后, 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特点可以概括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资金结算调整土地收益, 增人增收益, 减人减收益。
3 改善意见的可行性
对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条款进行修订, 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 这是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关注和解决的。由土地承包合同的双方协商, 修改变更相关的合同条款, 合理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 这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是可行的。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 是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需要;以资金结算方式调整土地收益在社会成员间的分配关系, 是对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创新和完善。这种制度上的创新和完善, 突出利益上的公平性, 符合常理, 符合民意, 便于操作, 有利于社会的和谐, 易于被群众所接受。协调建立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和谐利益关系, 是各级政府的职责, 政府应当推进社会和谐利益关系的建立。
摘要:介绍了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现状, 针对农村集体新成员没有享受到集体的土地收益问题, 提出了改善意见, 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土地承包制度,现状,改善意见,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孙晓明.青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对策[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9 (4) :92-93.
[2]张照贵.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之我见[J].农业知识:科技与三家, 2009 (6) :22-23.
[3]韩逊, 白宪臣, 刘育宏.关于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调查与思考[J].内蒙古农业科技, 2007 (2) :27-28, 104.
13.土地承包合同 篇十三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林地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依法取得在 县 乡(镇)村_ 村民组林地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四至界限见附图
四、转让价格: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 元一次性结清。(结合自己情况,最好一年一付)
五、结算方式: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六、甲方转让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及甲方享有的所有权利,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14.土地租赁承包合同 篇十四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在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出租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位于第村民小组的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乙方,出租土地为农业用途,主营项目是生产经营。
二、出租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二轮土地承包期限剩余年限。出租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一)出租按下列第贰种形式计价:
乙方每亩每年支付甲方人民币元(大写:整),共计每年支付人民币元(大写:整)。
(二)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采取逐年支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月日前支付当租金,且每年递增0%。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城乡环境规划、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或给土地流转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土地补偿款由甲方享受。
4.甲方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5.甲方负担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缴纳的各项税费。-1-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条件的改善。
7.保护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协助乙方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该流转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2.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流转土地上修建直接用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的非永久性生产设施。
3.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规模性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补助。
4.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
5.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流转土地。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按时向甲方交付租金。
7.合同期满或中途终止合同,应及时交还承租的土地。需继续承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于承租前一个月甲方平等协商,重新订立合同。
六、违约责任
1.因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无过错方依法可免除责任,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违约金每亩人民币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2.乙方不按期交纳租金,每天按所欠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天按当年租金的0.5‰承担违约金。
3.如果甲方土地有历史遗留问题或者与政府的其他项目相抵触,造成土地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按乙方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4.甲方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
七、其他约定
1、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相关事宜(但不限于租金减免事宜)。
2、租赁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或征收土地,土地补偿款归甲方所有,地上物补偿及经营损失补偿等归乙方所有。
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纠纷的解决办法
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对租赁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并报村委会备案。
发生合同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直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签订本合同时,对甲方留在出租土地上的树木、竹林、地上附着物由甲方处置,必须在土地交付日期前清理完毕,土地交付后甲方没有处置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合同到期后,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而投入新建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乙方处置,甲方无权干涉。
2.乙方可以对土地进行再流转,再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流转期限。
3.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在发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富兴乡人民政府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长宁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乡政府备案一份。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村委会:(章)代表人:
15.完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制的建议 篇十五
1.1 现实所求
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当前主要的生活保障。我国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 极大提高了农村生产力, 但也因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累积了不少矛盾纠纷。近几年, 国家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 , 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对土地的需求增加, 同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土地资产价值加速提升, 潜伏的矛盾逐渐凸显和激化。对于矛盾化解的途径、现状又有许多无奈:政府信访调处面窄量少, 调处力度有限;乡村组织因为是组织者发包方, 因为可能成为侵权主体而得不到农户的信任, 调处效果有限;法院因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不够完备, 受理、审理依据缺乏, 诉讼受理数量有限。因此, 灵活便捷、省时省钱的土地承包仲裁成为现行法律框架内化解土地承包纠纷较为合理的选择。
1.2 稳定所需
调查发现, 产生土地承包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一是承包关系不稳定。如土地承包基础工作不够规范、要件不齐、发证不到位;承包政策和操作细则前后不一致;土地征用补偿分配不公正, 土地调整找补不平衡等。二是土地流转不规范。如不少农户私下自行流转, 不备案不签协议, 口头约定, 过后反悔, 多次转手, 流转随意;少数有书面协议但大多约定不明确;有些乡村组织为了局部利益, 强迫流转, 侵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 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 与民争利。三是部分基层干部处事不公。如机动地承包、国家粮食补贴等落实不公平而产生新的矛盾。这些纠纷有的时间长恩怨深, 有的酿成群体案件, 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也给各级政府的日常工作带来很大冲击和压力。因此, 组建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及时化解纠纷, 是社会发展和稳定的需要。
1.3 民心所向
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事关《农村土地承包法》贯彻实施, 事关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 事关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从实际情况看, 一部分人遭受不公平待遇的事实确实存在, 如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嫁非妇女、离婚妇女或入赘男子、自理口粮外出落户村民、现役士兵等土地承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常有发生。这些特殊群体把希望更多地寄托给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是法律赋予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职能, 作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有理由也有义务做好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 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
2 当前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存在的问题
2.1 适应法律不足
目前, 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法律法规不够统一, 不够权威, 相关规定不够具体, 一些问题的判断和处理无法可依。我市大部分地方都是根据《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参照民事仲裁或劳动仲裁,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程序和规范, 难免出现不够科学、全面、严谨的现象。因此亟待国家出台符合“三农”特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律规范, 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2.2 人员素质不适应
仲裁工作的特性决定了仲裁人员必须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相关的办案经验, 但目前的仲裁员虽然都是从法律和农业相关部门抽调组合而来, 但大部分人未接触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都有所欠缺。培养高水平的仲裁队伍是当前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当务之急。
2.3 配合工作跟不上
第一, 从试点情况看, 仲裁裁定结果还没有被法院推翻的案例, 但个别案件中如诉前证据、财产保全和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等司法措施还得不到法院的有效支持, 一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及时维护。第二, 仲裁工作正常开展后, 一些乡镇和部门把它当作推脱责任的理由, 把一些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简单纠纷案件也推到仲裁委;一些基层法院也以此为由不受理或减少受理土地纠纷案件, 致使仲裁机构因压力过大, 不能及时解决矛盾而延误农时, 农民权益保护受影响。
3 完善土地承包仲裁机制的建议
3.1 遵循仲裁原则
3.1.1 平等公正原则。
在纠纷调解、仲裁过程中, 纠纷仲裁申请人不管是村民还是政府部门, 法律地位人人平等, 要以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准绳, 实事求是取证, 公平、公正调处纠纷。
3.1.2 调解优先原则。
在自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9条和《仲裁法》第51条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当事人一般来自本乡本土, 低头不见抬头见, 在具体操作中, 仲裁委要坚持以调解为主、裁决为辅原则, 坚持从以民为本、构建和谐仲裁模式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利用农村朴实的民风和人情关系, 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协助当事人友好和解, 尽力将纠纷解决在初始阶段。通过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协议的, 及时进行仲裁, 作出裁决。3.1.3省时省钱原则。一方面, 农民的经济负担能力低, 一般承受不起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另一方面, 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很强, 耽误农时影响农民收入。省时省钱这个明显区别于民事诉讼和普通仲裁的特点, 正是国家鼓励单设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原因之一。磐安地处山区, 农村经济相对落后, 农民收入较低, 仲裁委开展免费仲裁服务, 减轻农民负担, 有利于鼓励和方便农民申请仲裁, 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而快速断案裁决方式省去了当事人不少财力和精力。因此, 仲裁机构一边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支持, 少收费或不收费;一边要练好内功, 减少每个案件的庭审次数, 开展低成本高效率服务。
3.1.4 便捷灵活原则。
由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当事人以农民为主, 其经济实力、文化知识相对薄弱, 因此,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制度设计和操作原则应该便捷灵活。首先, 仲裁机构的设置要方便农民。目前, 各地仲裁机构设置的做法不尽相同, 有只设立在县一级的, 也有设立在县乡两级的。笔者认为, 仲裁机构设在乡镇虽然靠近百姓, 但乡镇一级仲裁人才相对缺乏, 难以保证仲裁质量, 并且现实生活中乡镇政府可能成为纠纷的当事人, 在此情形下, 裁决公正性遭人怀疑。因此, 仲裁机构统一设置在县一级为好, 为方面农户可以考虑在乡镇设立派出庭。其次, 仲裁程序应简单明了, 去除民事程序的严格和复杂。最后, 庭审处理要多变灵活。如采用固定庭与流动庭相结合方式, 在比较偏远的地方和农忙时节, 开通流动庭就近农户开庭审理, 方便当事人。3.1.5坚持宣传感化原则。一方面, 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 土地又是基本生存保障, 当事人容易认“死理”。因此, 需要调处者察言观色对当事人各方的心理和利益底线充分了解, 并在精神上给予充分的安慰, 以引导他们理性地解决纠纷;另一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不仅仅是解决单纯的经济利益分配, 还在于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 一要送法下乡, 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全面提高农民的法制观念, 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二是结合仲裁实践, 通过案例解剖、以案说法等形式, 扩大社会影响力, 让广大农民明白自己赢在哪里, 输在何处, 以减少同类纠纷的反复发生。
3.2 完善工作机制
3.2.1 规范流转, 减少纠纷。
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第一, 要加强土地承包基础工作的全面落实, 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各级土地流转组织者要提高素质, 严格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坚持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不得”原则, 依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控制好土地承包纠纷的源头。第二, 提高农民自我保护意识, 规范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签订协议并程序合法、内容明确。建议建立县、乡、村土地流转服务网络, 鼓励和指导农民通过服务机构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利, 减少因不规范流转而产生纠纷的机会。
3.2.2 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 遇上疑难案件在所难免, 需要相关部门的配合。建议建立由法制、农业、林业、财政、法院、国土、纪检、妇联等部门参与的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联席办公室, 明确各工作职责, 农业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事务, 牵头协调好相关事宜。有利于形成合力, 提高仲裁效率, 为仲裁工作保驾护航, 更好的为三农服务。
3.2.3 培训人才, 提高素质。
针对仲裁人员不足、素质低的现状, 要有计划地吸纳了解农村基层情况、懂法律、懂政策、懂农村习俗的人员充实仲裁队伍;抓好仲裁员的培训工作, 建立仲裁员考试持证上岗制度, 每年定期进行年检培训和考核;定期开展仲裁案卷质量检查评比活动, 互帮互学, 全面提高仲裁水平。
3.2.4 完善制度, 规范操作。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更具法律严肃性, 这要求仲裁程序、工作制度等方面必须规范合法;同时因为农村地域广阔、情况复杂, 又要求制定制度要充分考虑到适合实际情况, 便于农民申请。磐安仲裁委借鉴民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的做法, 结合本地土地承包体制的特点, 一是制订了《磐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办法》、《磐安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及仲裁庭规章制度。二是设计仲裁法律文书并建立二级核稿制度, 确保万无一失。三是建立回访制度。通过裁后回访登记, 对到期后无法执行或被法院推翻的案件进行内部通报, 以吸取教训, 积累经验。完善制度、规范操作是做好土地仲裁工作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法.
[2]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暂行办法.
16.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 篇十六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
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开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第二轮承包采取了顺延的办法。2003年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灵武市取消了农村“三提五统”及农业税,减轻了农民负担,相对增加了农民来自耕地的收入。粮食直补等政策的实施,土地收益得到大幅提高,2013年国家用于耕地的政策性种粮直补亩均收入达到190元左右。农地利益的提升,相应带来土地承包权的纠纷,一些地方出现分亩必争的现象。据统计,灵武市201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23 起,尽管都调处成功,但背后一些深层次问题值得深思。
分析灵武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产生的根源,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国家惠农政策的相继出台,农业逐渐升温。农民种田不纳粮、不完税,国家还补钱,原来是多种地多纳税,现在变成多种地多补钱。原来由于土地负担较重,很多土地无人种无人管,而如今争田种的多了。农副产品的价格逐渐回升,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土地逐渐成为“香饽饽”。
(二)土地资源差距大。第一轮承包以来,家庭人口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部分地区一直没有调整过土地,人均土地矛盾十分突出。许多原来人口多的家庭现在可以将种不了的土地出租获取收益,而许多家庭原来人口少、后来娶妻生子,但没有口粮田。于是出现了一些农民没有地种,为了维持生机,不得不出门打工或租地耕种。
(三)确权界限不清。受利益驱动,农户之间常因为田间林木尤其是经济林木的权属,或对自己庄稼的影响,而产生纠纷。另外,许多田地之间没有天然的界限,在分田到户时人为地埋石为界,在以后的耕种时有的农户会因为多耕一犁地、多种一行庄稼而引发纠纷。
(四)土地流转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绝大多数是依照口头协议进行流转的。由于情况容易发生变化,单方毁约的现象屡见不鲜,尤其是有偿流转的,极易造成难兑现,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有少数农户签订了流转协议,但因内容不完整、违约责任不明确等原因,难于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尽合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加快,农村土地征占逐步增多,特别是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新型园区的规划建设,因土地补偿费标准、失地安置等容易出现分歧,并引发纠纷和矛盾。
二、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难点
(一)成因复杂,时间久远。农村土地纠纷有的属于不同历史时期造成的。原来村、组的土地、会计等资料档案基本没有,缺乏相应证据,争议双方各执己见,事实难以查清。现在比较头痛的是自留地的问题,由于自留地没有纳入承包面积和合同书,土地坐落四界,权属等都较模糊,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取证和判断。
(二)土地增值,寸土不让。随着国家税费政策的调整,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城市化、工业化等项目向农村扩张,农村土地不断增值。过去的荒山荒地现在也无人愿意让步,村民为了获得更大利益,逐步形成了“寸土必争”的局面。
(三)土地特殊,难于执行。土地作为农业生产的载体,具有分散性、敞开式的特点。同时土地作为农民的最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的“命根子”,因此土地纠纷往往是村组不愿调解,法院不愿受理。有些虽然经过调解或裁决输了理,但田照种,形成一纸空文。
三、调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的建议
(一)健全调处工作机构。依托乡镇财经所组建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在财经所中抽调专兼职工作人员任主任调处员、调处员和书记员;各村建立相应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各自然村公选一名德高望重的同志为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协调信息人员。
(二)完善调处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调处中心的调处行为,要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职责、工作原则、调解制度、调处纪律、调处程序、回访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程序,用制度调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中心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法调处本辖区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负责矛盾排查,受理申请,调查取证,调解处理,信息上报等工作。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及政策。
同时,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处。要求亲属调处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图,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处协议。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处规则和秩序。不得扩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调处协议。
(三)规范调处工作程序。
1.申请。发生土地承包纠纷的农户写出请求调处的申请,或由调处中心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由农户签字。
2.受理?。乡调处中心接到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如确属农村土地承包类型的纠纷,调处中心就可依法受理,并向纠纷双方当事人下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参加调解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处的形式等。
3.准备?。由调处中心调处员到发生纠纷的村组进行专访调查,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并查阅相关的档案资料,为调处打好基础;拟定调处方案;通知纠纷当事人调处地点,调处时间。
4.调处?。调处可分为不公开调处和公开调处。不公开调处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到调处中心或村委会进行的调处,参与面比较窄。一般用于证据比较确凿,双方很注意面子的纠纷农户。公开调处是指包括双方当事人、相关证人、旁听人员等参与的调处。一般用于比较复杂、需要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土地纠纷。调处主要有四个程序,即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进行调处;达成调处协议。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和诉讼。
5.回访。调处结束后,调处员在十五日内跟踪问效,调查调处落实情况,督促双方落实调处协议。
(四)明确调节工作宗旨。
1.以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宗旨。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因此土地之争也是最激烈的,轻则口角之争,邻里不和,重则拳脚相向,人命关天。实行两级调处网络后,小纠纷在村、组得以调处,情况较复杂、矛盾较突出的土地承包纠纷,在乡镇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处理,将很多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社会稳定。
2.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宗旨。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不法侵害后,一般通过村、组协商调处,通过调处的免费平台,解决了问题、保住了面子,增进了团结,和谐了邻里。调处不成的,再选择起诉时间长,效果差,费用高的诉讼程序。
3.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宗旨。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社会各阶层的贫富差距,尤其是部分农民之间人均土地矛盾难于调和,党群、干群关系比较紧张,通过调处机制人性化服务,同诉求群众心贴心,面对面,手拉手的促膝谈心,接近了群众、关心了群众,支持了弱势群体,为土地受到不法侵害的农民伸张正义,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拉近了干群之间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4.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由于传统农业习俗,大多数农民仍然依靠农业、依靠土地养家糊口。通过调处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严格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好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保障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5.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为宗旨。通过调处机制的推行,使《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得到贯彻落实,督促当事双方学法、懂法、依法办事,扩大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宣传面。
(五)坚持调处工作原则。
1.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只有始终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去调解处理,只有公道话才能以理服人,让有理的人服气,让无理的人服理。偏袒任何一方,就会激化矛盾,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
2.坚持依法的原则。依法就是要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只有依法调处才有权威,才能服众。
3.坚持注重方式方法的原则。细致的工作方法和灵活的调解方式非常重要,农村的土地纠纷一般都不大,往往是一犁地,几颗树等小问题,事情虽小,但邻里关系面子却很重要,一般不涉及到几亩地权属的原则问题,尽量不做到论输赢,有的农户背了道理,碍于面子,不肯认错,这就需要多做工作,多讲道理,尽量让人有台阶下。
4.坚持深入调查的原则。“只有调查才有发言权”,有的纠纷也许仅凭当事人举证就能清晰明了,有的时间久远,缺乏证据,原因错综复杂,靠双方陈述或听片面之辞是不准确的,需要走访村民,去一线掌握真实情况,这样调解起来才能事半功倍。
5.坚持如实记载的原则。在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往往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多次进行调解。每次的调解过程、各方的表态要有记载,达成一致意见后,要在协议书上签字,防止反悔。
6.坚持调防结合的原则。在预防方面,要做好法律法规政策的广泛宣传,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乡(镇)、村、队纠纷信息预防长效机制。在调防方面,要坚持调处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镇),维护乡邻和谐和一方稳定。
7.坚持严格确权,归属清晰的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改革的非承包经营土地,特别是集体土地、宅基地、自留地、林地、草原和水流、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资产产权进行确权登记,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巩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作者单位:宁夏自治区灵武市农经站)
【集体土地承包的合同】推荐阅读:
的土地集体租赁合同格式07-19
集体土地房屋转让合同09-07
集体土地租赁10-18
集体土地使用权评估07-19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07-21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转让10-23
IPO集体土地案例总结09-24
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合理化建议08-25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总结报告07-07
土地承包转让合同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