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2024-08-21

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精选10篇)

1.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一

大英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工作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能迅速掌控、科学决策和正确应对,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1‟41号)和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信息贯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全过程,及时准确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既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也是省、市、县政府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必须认真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既是应急管理的内在要求,也是突发事件快速妥善处理的关键环节,必须及时准确,赢得先机;既是现代传媒条件下克服信息滞后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必须争取工作主动,积极作为。各镇乡、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以高度负责的政治态度和恪尽职守的责任意识,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要务来抓,坚决克服“能压就压,压不住再报”等心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及时准确上

报突发事件信息,坚决遏制迟报、漏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

二、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责任

各镇乡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负责向县政府报送信息;突发事件业务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向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信息,县政府应急办归口管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接报、汇总和报送。

三、明确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

(一)报送范围。较大和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突发事件信息;涉藏、涉外突发事件信息;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敏感人群,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以及其他可能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造成重要影响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其他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险情信息。

(二)报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简要过程等基本情况;涉及人数、造成环境污染、社会影响等危害程度;领导到场、是否需要支援等处置情况;是否可控等事件态势。

(三)报送时限。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在事发后40分钟内向县应急办电话报告事件概况,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情(书面材料须经主要领导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文档),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必须在接到事件报告后40分钟内直报县应急办并说明迟报原因。县应急办(县政府值班室)值班电话:0825-7823229(上班)、0825-7822279(下班及节假日);传真(自动):0825-7825005(上班)、0825-7823191(下班及节假日);邮箱:522365610@qq.com、540005982@qq.com。

四、严格执行突发信息报送制度

(一)严格执行现场报送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乡、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必须按规定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靠前指挥,控制事态,妥善处置,并第一时间报告动态信息。事件处置结束后,及时总结和报告处置结果。

(二)严格执行信息日报制度。各镇乡、各重点部门要按照“有事报信息,无事报平安”的原则,坚持每日14时40分前向县应急办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或平安信息,凡发生该上报的突发事件而报平安的,一律视为漏报瞒报。

(三)严格执行信息报送考核问责制度。县委、县政府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纳入对各镇乡、各部门的目标考核,凡迟报、漏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及报告质量差的,要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查找原因,限期整改;因迟报、漏报造成严重损失、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按问责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行政处

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不断拓宽突发信息来源渠道

各镇乡要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和完善信息报告网络,要密切关注互联网信息和新闻媒体报道,多渠道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切实加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各类应急力量的直接联系,确保第一时间获取事件处置的相关动态信息,要逐步开通面向社会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及时报告各类突发事件信息。

六、切实加强突发信息报送工作领导

各镇乡、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工作,要落实专门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具体负责人,完善工作机制。要整合应急管理机构和值班室,把值班室建设成为突发事件信息综合接报平台,确保应急值守、信息汇总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2.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二

淄教安字„2010‟25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市直各幼儿园:

进入暑期以来,我市接连发生学生溺水死亡事件,给学生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和无法弥补的损失,教训十分惨痛。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切实防范假期安全事故的紧急通知》,刘慧晏书记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路段、水域设臵醒目可识危险的标识,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整改。专题研究假日青少年安全度假问题,有效组织好健康、安全、有益的活动。周清利市长也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切实防范暑假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为落实好刘书记、周市长批示要求和市政府办公厅《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生暑期安全,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暑期学生安全工作的认识。暑期是学

生与学校脱节的非常时期,易发生校外不安全隐患,各学校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教训,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不得放松暑期对学生的安全管理教育,加大工作力度,将暑期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制定《暑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人员责任和分工,当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果断处臵。要注重暑期夏令营等九项校外活动的安全防范,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各项校外活动顺利进行。

二、继续抓好安全教育。学校要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及时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重点对暑期防溺水、防暴雨、防雷击、防触电、防中暑等进行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暑期安全意识。

三、加强和学生家长的联系与沟通。要充分利用家长学校、家长会等形式,向家长宣讲安全基本知识,告知暑假期间的安全注意事项,让其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加强对其子女的安全监管,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安全工作。

四、提高学生自救能力。各学校要定期组织师生开展模拟事故应急演练,暑期也可开展一系列自救防护夏令营活动,教会学生如何进行自救,提高其应急事故和自我保护能力。

学生安全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学校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市教育局已在淄博教育信息网上发布《致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请迅速将本通知及《致全市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传达至所有中小学、幼儿园,传达到每一位校长、班主任和学生家长。

3.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三

观活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阿市学组办〔200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宣传报送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第二批试点单位:

为深入挖掘、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把学习实践活动引向深入,现就加强学习实践活动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宣传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宣传报送重点

(一)经验做法和突出成效。

1、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长治久安固根基、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体要求,宣传报送各地各部门

(单位)学习实践活动与推进各项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宣传报送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与解放思想大讨论,着力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对事关本地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的重大问题形成共识的实际效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和制约本地本部门(单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方面的实际效果;健全和完善推动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形成长效机制所取得的实际效果。

2、总结报送在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的特色做法和亮点工作。

(二)党组织和党员中涌现的先进典型

及时发现、宣传和推荐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涌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各级党组织要围绕每个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内容,推荐有特点、有影响、有感召力、有代表性的先进典型,进行宣传推广。

二、宣传报送方式

(一)按照市学习实践活动的总体部署和步骤安排,针对活动每个阶段的特点和要求,分阶段、有重点地推出一系列有份量、有影响力的专题报道、跟踪连续报道和深度报道,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推动学习实践活动广泛深入开展。

(二)加强与中央、自治区和地区主流媒体的沟通联系合作,积极向国内和疆内的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新闻宣传媒体投稿,争取媒体的重视和支持,刊登报道全市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和亮点工作。

(三)主动邀请、积极配合好中央、疆内和本地主要新闻媒体采访,宣传各级党组织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典型经验和取得的成效,以及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典型事迹。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党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宣传报送工作,加大选树典型的力度,认真调查研究,深入挖掘整理,广泛开展宣传典型、学习典型的活动。

(二)及时整理、认真撰写典型和经验材料,报送的材料采用通讯体撰写,要实事求是,文字精炼,可读性强、有感染力。不能写成总结式、鉴定式材料,字数不少于3000字。

(三)各级党组织整理撰写的先进材料要经所属指导检查组审核后,报送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宣传组。

联系人:张建玲

联系电话:2120172 邮箱:altswxcb@163.com

阿勒泰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

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

主题词:科学发展观 学习实践活动 宣传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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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各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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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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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四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办发〔2010〕42号

【发布日期】 2010-09-16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严格乳品质量安全监管,提升乳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生产经营许可关

(一)严格乳制品行业管理。各省(区、市)要认真执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对新建和改(扩)建乳制品工业项目严格进行核准,突出对起始规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资人必备条件的审核,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得予以核准。对已建乳制品工业项目,要于2010年年底前组织完成重新审核清理工作,届时达不到有关行业核准条件的,由质检部门依法注销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要按照从严管理的原则,进一步严格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条件,禁止以承包、转包或租赁乳制品生产企业等方式逃避监管,禁止将乳粉再还原生产乳粉,依法严格限制乳粉分装生产行为。质检总局要于2010年10月底前修订完成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对新建乳制品生产企业,省级质检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订后的生产许可审查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或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公告名单;对撤销或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当地政府要采取吊销营业执照、收回税务发票、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企业非法开工生产。

(三)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管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

车辆的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相关资质和条件,禁止向经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许可证;鼓励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推动生鲜乳收购站的标准化建设。对已被责令关停的生鲜乳收购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设备设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购,并将关停信息及时通报同级质检部门及辖区内的奶牛养殖户和乳制品生产企业。

(四)强化乳制品流通许可管理。工商部门要细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许可制度,进一步明确对乳制品经营单位的资质要求;将乳制品列为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核定类别单独审核,严格按照许可项目登记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发现销售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销流通许可证。对未取得流通许可非法经营乳制品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五)严格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尽快会同工商总局等有关部门制定三聚氰胺生产流通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三聚氰胺生产企业出厂销售用户登记制度、承诺制度和销售台账制度,并在从三聚氰胺批发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销售实名登记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产品及其废料流向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饲料生产加工企业。

二、强化检验检测和监测评估

(一)加强对生鲜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饲料的检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非企业自建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为重点,加大对生鲜乳的抽检频次和范围,对饲料加工厂、奶畜养殖场的奶畜饲料加强监督抽检。食品加工企业对购入的生鲜乳和原料乳粉要批批进行三聚氰胺检验,并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购入的生鲜乳、原料乳粉加强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二)加强乳制品出厂和流通环节的检验。乳制品企业必须对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三聚氰胺等检验。当地质检部门要对企业出厂产品每周进行抽检。各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乳制品、含乳食品质量安全的抽检范围和频次。

(三)切实做好风险监测和评估。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监测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重点加大对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监测频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卫生部通报抽检、监测信息,卫生部要及时汇总分析相关疾病信息和抽检、监测信息,一旦在乳品中发现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要立即组织风险评估,科学发布预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尽早消除隐患,防止演变为系统风险。

(四)切实提高检验效率。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统一调配检验资源,促进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监督检验。各类抽检要随机进行,不得事先告知企业,特别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农业、质检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系统乳品质量安全异地抽检制度。要不断健全相关标准,完善检测方法,加快推广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快速检测技术,提高检验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乳品追溯制度

(一)建立健全验证验票查询系统。质检、工商、商务部门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详细收录包括银行开户名和账号在内的相关信息,从2011年6月开始向有关乳制品进货单位提供验证验票查询服务。相关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上注明查询方式,并向有关进货单位提供查询服务。

(二)完善进货查验制度。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对乳品生产经营记录和进货查验的具体要求,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增强记录的可追溯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购入乳制品时,应核实销售乳制品的生产企业、经营单位、检验报告、发票等方面的信息,不得购入无法验证真伪的产品,确保购入产品来源正规、渠道可靠;需要质检、工商部门和有关检验机构协助确认供货者资质以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协助提供所需信息。发现虚假票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发现乳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记录、造成产品无法准确溯源的,或未验证产品真伪即购进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三)建立电子信息追溯系统。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为试点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实现从奶源、采购、生产、出厂、运输到销售终端的全程有效监管,确保对产品在任何环节都能快速辨别真伪。2011年年底前完成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电子信息追溯系统建设和相关标准、法规的制定,并逐步在乳品行业推行电子信息追溯系统。

四、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

(一)加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审核力度。质检部门要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组织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严格落实驻厂监督制度。各市、县级政府要指定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派员驻厂监督,监督、指导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特别要监督企业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批批检验,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驻厂监督制度落实到位。

(三)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以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企业、大中型超市为重点对象,明确监管责任人,实行每周抽检;对小超市、食杂店、零售商等经常抽检。质检部门要将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上网公布并及时更新;工商部门要督促所有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公布的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进货,对不在名录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要立即检查、发出消费警示,并追查来源、依法打击。

五、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乳品行为的打击惩处力度

(一)全面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在省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市、县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全面彻底清剿非法生产经营乳品“黑窝点”、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调和物“黑窝点”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窝点”;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城镇临时建筑、出租库房等重点区域进行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取缔各类“黑窝点”。辖区内出现“黑窝点”且未被及时清剿的,或发现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缴且重新流入食品生产、经营、消费环节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案件侦办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检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的,要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要及时查清来源;检出三

聚氰胺超过临时管理限量值的,有关监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并向当地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对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侦查;对跨省份的案件,公安部要挂牌督办。地方政府要加强统一领导,由政府负责人统筹协调案件查处工作,确保部门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三)加大惩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对乳品生产经营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乳品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内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特别要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和提供线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协防员、信息员队伍,构建食品安全投诉网络。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防止不实炒作。

六、严格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乳品及含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检验检测、停开业报告、产品召回和质量安全自查自纠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质量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惩戒措施,积极推动乳品生产经营单位诚信体系建设。有关监管部门要抓紧建立所有乳品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告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单”,同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劵等主管部门通报,对其投资、用地、融资、信贷等予以严格限制。

(二)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乳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乳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明确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将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切实加大人力、财力投入,依法落实各项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正常开展。省级财政要切实做好质监、工商等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相关经费保障

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对乳制品企业的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定点包厂质量安全负责制,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和诚信记录,确定本地区重点乳品生产经营单位名单,明确有关部门对其实施重点监管。要将定点包厂负责人、“黑窝点”清剿负责人、驻厂监督员等责任人名单和监管及检验监测经费保障办法、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监管办法等报上级政府。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农业、卫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规划,加快基层农业、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快速检测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要在保证本级乳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的同时,继续加大对地方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支持力度。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

5.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五

【发布文号】民函〔2008〕118号 【发布日期】2008-05-07 【生效日期】2008-05-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2008年初南方特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大力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才能有效应对各种突发灾害,及时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建立健全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各地要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救灾预案中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内容,统筹做好各项工作。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采购;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救灾应急物资的入库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物资流入储备环节;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管理,明确各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采购、管理、调拨和使用的权限与程序;要建立健全救灾应急储备物资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救灾储备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回收等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特别要严格防止仓储过程中的物资流失、变质和不当损耗;要建立和完善救灾储备物资统计报告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并定期逐级上报,确保账物相符;要加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力度,实现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的整体效能。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多灾易灾地区每年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帐篷、棉衣、棉被、食品、饮水、照明和取暖设备等救灾应急物资,并建立物资储备更新、轮换的财政补偿和核销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救灾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严禁将过期食品用于救助,在适量存储的基础上,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保障救灾应急物资供应渠道畅通,确保灾害应急期间,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四、积极推进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是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各地要按照《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和地方减灾规划要求,遵循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反应迅速、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科学编制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要根据灾害特点和救灾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各级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库规模,因地制宜,可以采取新建、共用或租借等方式解决存储场所,充分利用已有库房和设备,避免重复建设;县级以上区域一般应设立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场所,乡镇和村可结合避灾场所建设,积极开展救灾物资储备,逐步形成中央和地方救灾应急物资储备网络体系,扩大救灾应急储备物资的有效服务辐射范围。

五、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协作,积极争取储备库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请各地加强领导,认真规划,落实工作目标和工作职责,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和储备物资的检查,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部。

民政部

6.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六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各有关水利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全省加强水利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水利建设工程监理水平,解决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促进水利工程监理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监理的重要性,明确监理工作目标

工程建设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了监理企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我省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规范性文件和监理标准框架初步形成,监理队伍逐渐壮大,通过实施监理,有效地促进全省水利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近年来,我厅组织开展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和日常的各项专业检查工作,发现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存在某些问题。特别是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水利工程管理不规范、监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十分突出,亟待强化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监理制,发挥监理对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安全、投资效益的重要作用。为此,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监理工作的目标。监理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工作,明确监理工作岗位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努力做好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工程投资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和预期的工作目标,进一步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显著提高,努力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市场监管,规范监理单位行为

(一)进一步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监理单位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动态管理,逐步建立高效、便捷的水利工程监管网络,充分利用水利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监理信息,严格水利建设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为此再次重申,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01]74号)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规定,承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必须取得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并且资质等级要与所监理工程相适应。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非水利部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

我厅将每年利用水利部审批水利监理单位资质的受理时间,组织一次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初始注册和变更注册监理人员的具体情况。施行监理单位企业资质复查,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单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标准的,将上报水利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并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浙水建〔2010〕33号)规定,认真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的清出工作。

(二)进一步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我厅再次重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总监证书;监理工程师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须持有浙江省水利厅颁发的监理员岗位证书。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证书或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和使用,在执业活动中要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查验。严禁监理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企业注册或兼职。严禁国有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到非国有监理单位从业。

一个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任职,不得兼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承担另一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任务。施工现场在岗监理人员更换时,应出具项目法人和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并在“浙江水利网”上公示。该项目招投标时,对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有已完工程业绩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自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担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其他监理人员更换时,被更换人员自公示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担任其他项目监理岗位职务。

(三)遏制低价恶意竞争

对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取费,其计取标准和付款方式,应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项目法人不得恶意低价发包,逼迫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监理单位不得恶意低价竞争承揽监理业务。发现恶意压价的项目法人的,限制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低价竞争取得监理业务的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人员配备和工程监理工作不到位的现象,对本省监理单位按规定作出限制承接监理业务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对外省监理单位作出清出浙江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禁监理业务挂靠和出卖资质行为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须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的水利建设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所有人员须由监理企业统一缴纳的社保证明。监理人员身份与证书应相符,不得弄虚作假。省外监理单位设立的进浙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出卖资质和挂靠行为。

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理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在我厅建设处设立举报电话(电话0571—87826667),动员水利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对有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进行投

诉举报,我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建立联动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一)实施水利建设监理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和协作联动,从各个环节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管,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二)建立重点对象监管制度。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管理不到位,在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受到过处罚的监理企业,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不定期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治理整顿。

(三)严格不良行为记录和市场清出制度。监理单位因质量、安全等监理不到位原因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一律列入水利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加强对现场监理人员管理,发现监理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有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等现象,一经查实,一律2年内不得在浙从事水利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四)严格实施监理单位对现场监理机构的月检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严格实施月检制,每月不小于一次对所属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和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并应有书面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报负责项目质量监督的质监机构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督查,经项目主管部门督查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对监理单位不予追究。若监理单位对上述现象既不上报,又不能有效督促施工企业整改到位的,经检查发现确认后,对监理单位按承担连带责任予以处理。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落实工程监理的职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切实履行监理职责,遵守监理职业道德,重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加强监理单位自身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质量、安全和新技术的培训,提高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要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及转让监理业务。

(二)提高履职的自觉性。监理人员担负着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责任,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取得岗位证书的同时需取得水利部或我厅颁发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监理人员应按照相关监理规范进行旁站和平行检验,不得无故擅离监理岗位。

(三)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监理人员要审查施工安全生产预案、安全保障设施和装备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审查施工现场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加强对安全隐患工

程和隐蔽工序等环节的监理,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不得同意施工;要做好监理日志,不得对不合格的工程验收通过。

(四)加强行业自律。监理单位应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不得采取低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的方式承接监理业务,不得低于国家指导价投标,杜绝挂靠投标、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履行自律公约,促进水利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要认真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严格要求监理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保障监理单位履职费用,确保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营造加快水利发展改革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水利监理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7.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七

粤食药监安〔2009〕65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以保证合法医疗需要的供应为前提,避免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防止特殊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对特殊药品特殊管理的原则,结合目前禁毒形势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特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监管。

加强特殊药品管理,是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内容,也是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局应加强领导,严格特殊药品管理,落实特殊药品监管责任制,明确特殊药品监管分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并且做到人员相对稳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局负责本辖区内特殊药品的生产、购进、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各环节日常监管工作,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并统一填写《广东省特殊药品监管现场检查表》(附件1),做好监管记录存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流弊事件发生,并对相关单位依法进行处理。

二、加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安全管理,防止被抢被盗案件的发生。

近年来,内蒙古、甘肃等地连续发生多起麻黄碱被抢被盗案件,反映出有的麻黄碱生产企业储存环节保卫制度不健全,报警监控措施不完善,值班力量薄弱,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致使麻黄碱被抢被盗。各市局应高度重视,上半年要开展一次安全专项检查,对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麻黄碱储存情况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储存麻黄碱的仓库是否安装摄像监控系统并正常运行、是否与当地公安报警系统联网以及厂区内运输麻黄碱原料的线路安全保障措施等,凡是有隐患的,一律责令整改,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强化安全管理,确保麻黄碱的储存安全,防止被抢被盗案件的发生。请各市局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三、整合监管力量,加大对特殊药品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市局在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GSP认证及跟踪检查时,应整合药品安全监管、药品流通监管的力量,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合力。依据《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重点检查企业对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等环节的管理情况,涉及特殊药品仓库变更或改建扩建的,应详细检查其硬件条件和管理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对未按规定购进、储存、销售、销毁和报告特殊药品经营信息,以及变更或改建扩建仓库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拒绝整改的取消定点经营资格。

四、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特殊药品经营行为。

各市局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的要求和我局制定的《2009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换证验收标准》(附件2),对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必须进行现场验收,将是否予以定点经营的意见填入《〈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综合评定意见表》。根据目前的禁毒形势,除符合国家局规定的不予定点的情形外,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换发许可证时一律予以核减特殊药品经营范围:

(一)储存特殊药品的仓库未安装监控摄像系统且非正常运行的;

(二)仓库监控摄像系统未与当地公安报警系统对接的;

(三)没有及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网络向国家、省、市局报送特殊药品购销信息的;

(四)其它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

五、严格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审批,力求做到布局合理。

(一)我省目前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分布在21个地级市,数量和布局已基本能满足各地正常的医疗需求供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中“只做减法、不做加法”的原则,为确保我省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在换证期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暂停受理该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特殊药品经营范围。

(二)换证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根据各市的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的数量和布局

情况严格审批。药品经营企业申请增加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除需符合特殊药品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主管特殊药品经营的负责人必须为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2.仓库安装监控摄像系统并正常运行,且与当地公安报警系统对接;

3.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购销信息的网络条件。

(三)涉及特殊药品行政审批事项的,各市局必须进行现场检查,并填写《广东省特殊药品监管现场检查表》。需报省局审批的,申请材料必须附《广东省特殊药品监管现场检查表》。

六、进一步加强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的监管。

为确保2010年广州亚运会、2011年深圳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国际性竞赛盛会在我省顺利举办,参照国家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加强对药源性兴奋剂管理的做法,我省将药源性兴奋剂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情况从2009年11月1日起纳入广东省特殊药品网络监控系统,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仅经营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除外)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前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办理入网手续,经必要的培训后于2009年11月1日起及时向广东省特殊药品网络监控系统报送经营情况。

入网联系电话:020-37886335、37886356、32786971

联系人:刘传富

附件:1.广东省特殊药品监管现场检查表.doc

2.定点经营企业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验收标准.doc

3.广东省药监网上行数字证书申请表

8.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八

国土资厅发〔20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在发现和受理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化解矛盾、严格国土资源执法、维护群众权益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推动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的建立完善。为进一步规范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持续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平台建设,做到举报必接、违法必查,努力破解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难、制止难、查处难”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畅通

(一)提高认识,保障有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发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在创新执法监察发现机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主管领导要具体落实,相关职能机构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保证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必需的装备、场地,安排专项经费,确定专人负责、专人接听;要加强与电信运营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排查问题,消除“盲区”,确保持续畅通。

(二)明确职责,发挥合力。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负责做好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各级12336处理中心按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电话接听、记录、汇总、分析、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归档、研判等工作。部、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12336处理中心要加强规范、指导和培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抓好检查落实,开展考核,对违法违规线索处理到位、核查反馈及时的地区进行表彰,对违法违规线索数量大、核查反馈率低的地区开展督导整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理、反馈工作负总责。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违法违规线索统计汇总等工作,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提交违法违规线索核查报告。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违法举报工作

(三)夯实基础,创新机制。市、县是12336举报工作第一线,要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市、县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硬件装备水平和举报电话利用效率。部、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12336处理中心,指导市、县将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理与日常巡查工作有机结合,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对违法违规

1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开展以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报送、查处监察、情况反馈、汇总分析、信息保密等制度建设为主的“全流程建设”,提高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快速反应和分类处理机制,及时制止情节严重、正在发生、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线索,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挂牌督办或直查;对一般线索,省、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查、处理和反馈。

(四)科技支撑,加强联动。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到方案设计统一、程序规范、传输便捷,为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提供技术支撑。部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在全面评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抓好整体布局设计和数据资源整合,逐步做到部、省、市、县四级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并与全国“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违法举报相关工作网上运行和远程数据交换,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加大信息共享,减少重复举报,实现网上查询,提升违法违规线索核查、处理和反馈效率。

(五)强化监督,提高效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按时核查、处理和反馈。对一般线索,部12336处理中心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转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转(交)办线索并进行审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至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转(交)办线索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在30日内上报调查处理结果。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月内将反馈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转(交)办线索加强督办,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查的,必须严格按要求制作、保存详细的电话接听记录、案件核查材料,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不定时抽查。对到期未反馈、经督促后仍不上报的,予以通报。对由于工作失误造成矛盾激化、后果严重的,应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分析研判,服务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六)定期分析,掌握动态。及时开展12336违法举报情况数据统计和综合分析。市、县级12336处理中心要按月、季度、半年、全年,向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违法违规线索统计表和分析报告,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同级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专项报告;省级12336处理中心要按月、季度、半年、全年形成违法违规线索统计表和分析报告,每月5日前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部;部按季度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或社会通报违法违规线索受理情况。

(七)深入研究,提出建议。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和12336处理中心要针对违法举报反映的问题,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深入研究,分析原因,向同级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改进国土资源管理、提升执法监管效能的意见和建议。针对12336举报电话反映的可能危及群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违法问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予以解决。

四、开展宣传培训,提升违法举报工作水平

(八)加大宣传,打造品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12336举报电话,定期向社会通报违法违规线索处理情况,定期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违法案件,扩大12336举报电话的影响。要定期组织开展学习交流活动,宣传推广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做到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九)开展培训,建强队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和调研学习活动,熟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相关知识储备,了解政策实施情况,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对举报电话接听人员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做到细心、耐心、热心接听各类举报,正确处理违法线索。要安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志接听12336举报电话,倾听群众呼声,了解基层实情,推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上新台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9.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九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公治[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A53-9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公治[2000]26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加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全国共培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约3.2万人次,持证上岗人员达2万人。目前,公安部正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后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保障工程爆破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培训考核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是提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安全技术和安全意识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爆破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爆破安全事故的必然要求。目前,全国爆破作业单位已基本实现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管理制度,为公安机关强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随着工程爆破行业的迅猛发展,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量逐年加大,一些地方培训考核工作出现了审查把关不严、教学组织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培训考核质量。对此,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培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严格资格审查,严密制定执行教学计划,严肃考核程序纪律,确保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质量。

二、规范培训考核工作。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中国工程爆破协会协助。为维护考核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核、培训分开,参加考核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培训,不得以不参加培训为由拒绝其报名考核。凡举办培训班的,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培训工作要严格执行计划,配强师资力量,确保培训时间和教学秩序,保证培训效果。为确保教学质量,培训班参加人员数量宜控制在100人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120人。

三、严格考核程序。为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我局组织制订了《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见附件1),修订了考核试题库,并调整了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见附件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分为基础理论、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基础理论、专业理论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由我局从考核试题库中随机抽题组卷,统一印制密封带至考场。面试由我局指派3名以上专家组成员共同主持。申请高、中、初级作业级别的人员均须参加基础理论考试和面试,申请高、中级作业级别的人员还须参加专业理论考试。考核要突出实践经验,严格审查参加考核人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从事工程爆破的年限与业绩,并严格控制考核通过率。各地要严格考试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我局将指派专人对考试现场进行监督,对发现突出问题,经核查属实的,要取消考试结果,并通报批评。

接本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基层治安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各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的总结,要于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20日内报我局。《实施意见》中有关要求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考核大纲

2、公安部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审批表

4、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年审(换证)申请表

5、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证考核记录表

6、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录入表

公安部三局(印)

10.2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11042 篇十

国发〔201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的蔓延,针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艾滋病疫情及防治工作需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有关部署和要求,积极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但我国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目前防治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部分地区和人群疫情已进入高流行状态,许多感染者和病人尚未发现;艾滋病传播方式更加隐蔽,性传播已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和流动人群防控工作难度加大;一些地方对防治艾滋病存在认识不高、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防治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有效遏制艾滋病流行蔓延。

(二)坚定信心,明确目标。艾滋病流行与人的行为、社会环境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虽然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治愈艾滋病的药物和预防疫苗,但国内外实践证明,艾滋病完全可以预防和控制。艾滋病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的原则,继续落实国家现行艾滋病防治政策,并与性病防治工作相结合,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5年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到2020年全国疫情得到较好控制,继续保持低流行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艾滋病防治政策,扩大防治工作覆盖面

(三)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教育是预防控制艾滋病的首要环节。要坚持艾滋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防治政策,正确认识艾滋病;要将防治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增强培训针对性。加强对农村、边远贫困地区、疫情严重地区和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流动人群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特点及民族习惯,编印通俗易懂的多种民族语言宣传材料,注重发挥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积极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利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网络,向育龄人群、流动人群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卫生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初中及以上学生学习艾滋病防治知识的规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制定刊播艾滋病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指令性指标,加强经常性、针对性宣传。

(四)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监测检测是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掌握疫情的有效手段。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网络建设,依托现有医疗卫生资源,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扩大检测服务范围,推广使用快速、简便的检测方法,提高检测可及性。组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咨询,疫情严重地区要将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

(五)扩大预防母婴传播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预防母婴传播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优先领域。要逐步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预防先天梅毒工作扩展到全国。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梅毒检测,对感染艾滋病病毒、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措施。

(六)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减少艾滋病病毒传播几率。切断经性途径传播是防止艾滋病从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的关键。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在公共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摆放安全套或安全套销售装置。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和管理,督促其将感染或发病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规范性病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对性病病人的治疗和综合干预,有效降低性病病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风险。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药物维持治疗服务质量,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药物维持治疗相互衔接的治疗机制以及异地服药的保障机制,使吸毒人员最大限度纳入药物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治疗。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药物维持治疗。在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方,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降低艾滋病传播风险。

(七)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抗病毒治疗是挽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命、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措施。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免费抗病毒治疗政策,坚持就地治疗原则,完善家庭治疗和社区治疗服务网络,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定期检测,建立病人异地治疗保障机制,为病人提供及时、规范的治疗服务。要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扩大中医药治疗艾滋病的规模。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的培训,提高治疗质量。

(八)加强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安全。保证血液及其制品安全是阻断艾滋病血液性传播的重要关口。要加大采供血管理力度,在血站开展并逐步扩大核酸检测试点,提高血液筛查能力,所需费用通过调整血站供血收费标准、合理安排血站经费预算统筹解决。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血和院内感染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卫生、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探索建立经输血感染艾滋病保险制度。

三、做好救治关怀工作,维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医疗保障,减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医疗负担。发展改革、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和医保基金、财政等各方面承受能力,在基本药物目录中适当增加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的种类,扩大用药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等部门要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做好与国家统一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衔接,切实减轻包括艾滋病病人在内的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发展改革、财政、海关、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生产的扶持力度,对进口和国产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十)加强关怀救助,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活质量。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确保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的生活补助及时发放。在农村地区,要将救助工作与扶贫开发等工作紧密结合,支持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

(十一)加强权益保护,促进社会和谐。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消除社会歧视,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艾滋病防治定点综合医院及传染病医院的学科和能力建设,提高综合诊疗能力,保障感染者和病人的诊疗权益。要将监狱等监管场所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国家和地方艾滋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被监管人员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病毒检测和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工作,建立健全对感染艾滋病病毒违法者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引导其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和利用感染者、病人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强化保障措施,健全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联防联控机制,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学制订防治规划,定期开展督导检查,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疫情严重地区要实施艾滋病防治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重要内容,摆到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各级艾滋病防治议事协调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本部门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建立考核制度,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

(十三)实施分类指导,做好重点地区和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疫情严重地区要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投入和工作力度,遏制疫情蔓延。继续推进艾滋病防治综合示范区建设,加强对示范区的组织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将艾滋病、性病和丙型肝炎防治工作结合起来,研究解决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有效防控工作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十四)加强防治队伍建设,提高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防治队伍的整体素质。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制度,稳定防治队伍,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疫情严重地区要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配工作人员。

(十五)加大科研力度,加强国际合作。组织实施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重大新药创制”等科技重大专项,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力争艾滋病疫苗、抗病毒药物、快速诊断试剂研制取得突破。加强防治效果评估,科学指导防治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其他国家防治经验,提高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水平。

(十六)多渠道筹集防治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经费投入机制,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专项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有关国际组织的防治资金,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防治工作捐赠。加强各类防治资金的统筹协调、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鼓励和支持其在宣传教育、预防干预、关怀救助等方面开展工作。动员企业并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国 务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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