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2024-07-15

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精选8篇)

1.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篇一

金融理论与实务名词解释

1、货币:含义指固定地充当等价物的特殊商品。特征:它是衡量和表现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它可用来购买任何商品,具有与一切商品直接交换的能力。

2、信用货币:是指在信用基础上发行的,并在流通中发挥货币职能的信用凭证。

3、货币购买力,即指一定价格水平下购买商品、劳务的能力。

3、汇率指:两国货币折算的比率,或者说是以一国货币所表示的另一国货币单位的“价格”。

4、财政发行指货币发行也可能是为政府弥补财政赤字而向银行透支

5、外汇:它是一种以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同时,可用作国际支付,并能兑换成其他形式的外币资产和支付手段。

6、价值尺度:指货币作为尺度用以表现和衡量商品劳务的价值。

7、流通手段:是当货币在商品交换中起媒介作用时,执行流通手段职能。

8、信用发行或经济发行:是指增加贷款发放是基于生产和流通扩大的需要,由此增加的货币发行是适应经济需要的。

9、国际货币:在现代各国普遍实行不兑换的信用制度下,黄金已基本丧失世界货币地位,而由某些国家的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取而代之。

10、信用含义: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让渡。特征:偿还性、付息性。

11、商业信用: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与商品交易相联系的信用形式。商品的赊销和预付货款是其主要的做法。最典型的做法是:商品赊销。

12、银行信用: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企业和个人之间发生的信用关系。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信用形式。存款和贷款是最基本的形式。

13、国家信用:中央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同国内外其他信用主体之间所结成的信用关系。分内债和外债。内债主要采取政府债券发行方式。

14、消费信用:企业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用,直接有于生活消费。

15、民间信用:即个人信用。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关系。

16、直接融资指:资金盈余者直接购买资金短缺者的债权或产权的一种融资方式。

17、间接融资指:是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将资金盈余者的盈余资金筹集起来,另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对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银行向资金盈余者出售的金融工具主要为各种存款凭证。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的主要方式为各种贷款。

18、金融证券化即:资产证券化:指银行贷款和其他资产转换成可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有价证券。

19、利息:西方经济学家从借贷关系表面出发,认为利息是货币所有者因出让货币使用权而从借款人那里获得的补偿,或者说是资金短缺者从市场上筹集资金的成本。从本质上说,利息是剩余价值的特殊转化形态,是利润的一部分。

20、收益:是投资者通过投资取得的收入,投资收益由基本收入和资本收入两个部分组成。

21、利率:是利息与本金的比例,是一种反映利息水平高低的指标。公式:利率(R)=利息(I)/本金(P)。即:R=I/P22、收益率:是收益额与投资额的比率。是反映收益水平高低的指标。在投融资中常常用到的收益率是到期收益率。

23、单利率:是只以本金计算利息,不考虑利息再投资情况下使用的利率。其公式是:I=P*R*T。I指:利息;P指本金;R是利率;T是借贷时间。

24、固定利率:以借贷关系成立时确定的利率为标准,利率在借贷期内不能调整和变动的为固定利率。

25、浮动利率:以借贷关系成立时确定的利率为标准,利率在借贷期内可以调整和变动的为固定利率。

26、名义利率:是包含通货膨胀补偿的利率水平。名义利率与通货膨胀率成正比,通货膨胀率越高,名义利率也应越高,才能使贷款人获得的补偿接近实际利率。

27、实际利率:是名义利率扣除通货膨胀率以后的利率水平。

28、官定利率:是由金融管理当局或中央银行即官方确定的利率。比如说,在我国各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由作为中央银行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各金融机构必须执行,这就是官定利率。

29、公定利率:是由非官方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如银行同业协会加以规定的,对组织成员有一定约束力的利率。

30、市场利率:是由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状况决定的利率。如国债交易市场形成的利率。

31、基准利率:是在利率体系中起决定作用或指导作用的利率,它既是一定时期利率水平的一般标准,又是金融监管当局宏观金融调控制的一种指示器。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再贷款率和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都可以承担基准利率的作用。

32、优惠利率:是指国家通过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本身对于认为需要扶植的行业,企业或个人所提供的低于一般利率水平的贷款利率。如差别利率法和贴息法。

33、利率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由中央银行利率、同业拆借利率、银行存贷款利率和证券市场利率等多种类型、多个层次的利率所形成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能够有效引导资金流动和合理配置资源的利率体系。

34、一元式指:这种体制是在一个国家内只建立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机构设置一般采取总分行制。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中央银行都实行这种体制。我国也是。

35、二元式指:这种体制是在一国内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中央银行机构,中央级机构是最高权力管理机构,地方级机构也有其独立权利。

36、国家的银行,指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财政金融政策,代理国库收支以及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37、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38、安全性指:商业银行应努力避免各种不确定因素对它的影响,保证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39、流动性指:商业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客户提存和必要的贷款需求的支付能力。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两重含义。

40、公开储备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分盈余的方式在资产负债表上明确反映的储备。

41、交易账户含义:是私人和企业为了交易目的而开立的支票账户,客户可以通过支票、汇票、电话转账、自动出纳机等提款或对第三者支付款项。包括:活期存款;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自动转账制度等。

42、同业拆借含义: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是银行获取短期资金的简便方法。通常,同业拆借是在会员银行之间通过银行间资金拆借系统完成。

43、隔夜拆借:是指拆借资金必须在次日偿还,一般不需要抵押。

44、定期拆借:是指拆借时间较长,可以是几日、几星期或几个月,一般有书面协议。

45、信用贷款:我国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申请贴现资金有一部分是通过票据贴现完成的,有一部分则以再贷款方式取得。

46、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指商业银行体系对通过负债业务形成的资金加以运用的业务。内容有:现金资产业务、贷款、贴现、证券投资等。

47、贴现:商业银行按一定的利率购进未到期票据的行为。

48、证券投资含义:为了获取一定收益而承担一定风险,对有一定期限限定的资本证券的购买行为。进行证券投资主要有:获取收益、分散风险、增强流动性。

49、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也称中介业务、代理业务、居间业务。指银行不运用或较少运用自己的资财,以中间人的身份替客户办理收付或其他委托事项,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包括:汇兑业务、结算业务;代理业务、信托业务、租贷业务、银行卡业务等。

50、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商业银行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且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的经营活动。

51、信托:是财产的所有者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签订合同,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全权代为经营、管理和处理的行为。

52、信托关系:指信托行为形成的以信托财产为中心的当事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

53、信托财产含义:信托关系的中心,它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目的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财产,还包括管理和处理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如利润、利息等。

54、资金信托:以货币资金为信托财产,各信托关系人以此建立的信托

55、动产信托含义:是属于财产信托的一种。动产是指能自由移动而不改变性质、形状的财产,如交通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动产信托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信托。

56、不动产含义: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57、不动产信托指:以不动产作为信托的物设立信托,即委托人把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给信托机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契约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保管、管理和处理的一种信托业务。

58、租赁业务:是由一方(出租人)把自己所有的资本设备租给另一方(租用人)在约定期限内使用,而由租用人依约按期付给出租人一定数额的租金。

59、融资性租赁:出租人(租赁公司)用资金购置承租人(需要设备的企业)选定的设备,按照签订的租赁协议或合同将其租给承租人长期使用的一种融通资金的方式。

60、服务性租赁:即称为经营性租赁或管理租赁。用以解决企事业单位对某些大型设备一次性使用和临时短期需要,是一种非一个租期内全部或大部分回收设备价值的租赁形式,是一种不完全支付租赁。

61、保险含义: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62、保险合同:也称保险契约,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关于接受与转移危险的法律性协议。63、保险市场:是保险商品关系的总和。现代保险市场一般由保险供给者、保险中介人、保险需求者三方组成。64、保险供给者:即保险人,它们是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种保障服务的保险公司。65、保险合作社是公民为获得保险保障自愿集股设立的互助保险合作组织。

66、保险中介人: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通过保险服务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建立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中介人一般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67、保险需求人:指对保险业务需求的单位或个人。

68、财产保险:指是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或以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69、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并以人的生命、死亡、疾病或遭到伤害为保障条件的一种保险。主要有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疾病保险。

70、涉外保险:是对于国内保险而言的,指:保险标的或保险责任已跨越国界或带有涉外因素的保险活动。主要有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和海上运输工具保险。

71、责任保险:又称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其补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72、再保险:也称分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订保险契约后,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转移出去,再与其他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契约的经济行为。这是以原保险契约的存在为前提的。73、保险业务管理指:对全部保险业务经营活动的管理。具体地说,就是对展业、承保、理赔、防灾与危险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协调与控制,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具体

74、展业管理:是指保险企业合理运用自身和社会的力量,以最佳方法组织众多的人参加保险。是业务管理的基础。

75、承保管理:是对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各项工作的管理。

76、理赔管理: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危险事故而遭到损失时,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履行经济补偿义务而进行的业务管理。基本内容包括:责任审定的管理;损失核定的管理;损余物资的管理。

77、金融市场含义:是金融交易机制的概括,是通过金融工具交易进行资金融通的场所与行为的总和。金融市场是市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市场体系的共性,又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奠定了金融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特殊地位、狭义的金融市场是指证券市场。

78、金融工具:金融市场的交易工具是金融交易的证明,简称金融工具。

79、信息公开:又称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的活动。

80、信息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作出决策的所有信息。

81、信息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后,发行人应当依法期向社会公众提供经营与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及不定期公告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重大事项。

82、有偿原则:指从事证券活动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等价交换。83、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股东身份的有价证券。股票代表投资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按照股票投资者权益的不同,股票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个基本类型。

84、债券是表示债权的有价证券,到期偿还本金,利息可定期支付或到期一次支付或通过贴现发行变相支付。按发行主体划分,债券可分为: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国际债券。85、欧洲债券:是指不以发行所在国货币而以一种可自由兑换货币标值,并还本付息的债券。

86、投资基金:是一种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形式,筹集资金,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在约定的领域进行约定性质的投资。

87、期货合约:是赋予合约购买者在约定时期内或特定的日期,按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或金融指标(如股价指数、利率)的权力,合约购买者也有权选择不执行合约,因此,也称为选择权交易。88、掉期合约:是交易双方就在未来一段时期内交换资产或资金的流量而达成的协议。

89、国际收支的含义: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各种经济交易和交往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以货币表示的财产的转移。

90、外汇:指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91、汇率:又称汇价,是两国货币相互兑换的比率,是衡量两国货币价值大小的标准。92、汇率制度:是一国政府对汇率所制定的政策、确定的原则和采取的措施的总括。

93、汇管理:也称外汇管制,是一国政府为维护本国经济的发展、金融的稳定和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而对外汇的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一种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94、外债:一国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已拨付尚未清偿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外债系指直接从国外筹措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

95、流通中货币量:在收支交错的过程中,企业、单位和个人手中就会经常持有一定的货币量。它的一部分以现金的形式存在,大部分则以存款货币形式存在。

96、货币流通速度:同一单位货币,在一定时期中媒介商品交易的次数。

97、社会总供给:一定时期内生产出的可供商品总量,它包括消费资料和生产资料之和。

98、社会总需求:一定时期内社会货币购买力总额,相应提出对商品和劳务的需求,它也可划分为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

99、通货膨胀:由于货币供应过多,超过流通中对货币的客户需要量,而引起的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的现象。这是一种传统的定义,也是目前我国多数学者所持有的一种看法。当代西方国家对通货膨胀的看法流行的是定义为:物从总水平的持续上涨。

100、通货紧缩:作为通货膨胀的对称,一种表述是由于货币供给放慢或负增长引起物价持续下跌的现象。另一种表述是指物价疲软乃至下跌的态势。

101、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运用各种工具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的一种金融政策和措施。102、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指: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如何引导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从而实现货币政策的预期目标。

103、法定存款准备金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率,将所吸收的存款的一部分交存中央银行,本身不得使用。应交存的比率称:法定存款准备率。

104、贴现率: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时使用的利率。

105、公开市场业务:这是中央银行通过金融市场上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进行调节的一种方式。106、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国有银行的贷款进行调节的一种工具。

2.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篇二

1 最高院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

民事再审事由, 被视为打开审监程序之门的钥匙。民事裁决一旦发生法律效力, 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不容轻易加以变更。但是, 在一些特定情形下, 如果对于判决存在的重大错误, 不加以纠正, 则有违正义之举。民事再审事由就是法定的这类“重大错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再审事由成立即应裁定进入再审程序。1991年颁布实施的民诉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已被司法实践证明存在诸多缺陷。如“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审查期限和审查方式规定不明确”, 致使许多应及时再审的案件长期得不到审查;“由原审法院进行审查、纠错”, 客观上导致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公正性的质疑。综合了实务与理论界的各方建议, 我国于2003年12月将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纳入立法案。

对于哪些情形应当再审, 一直是解决“再审难”的重要环节。基于此, 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 细化了法定再审事由, 被各界普遍认为这是立法修正的亮点。民诉法列举了十三项外加一款的再审事由, 在很大程度上让当事人明白了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申请再审权利。但是这些事由的表述中仍然存在不尽明确的地方。法定事由中一些关键词如“新的证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管辖错误”等, 这些概念在司法实践把握上, 仍然存在争议和歧义。

因此, “此次修正民事诉讼法并不是对审判监督程序作详细、系统的修改, 为确保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的顺利实施, 使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进一步落到实处, 有必要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 增强可操作性, 减少适用中的分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可操作性将明显增强。

2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审判监督程序, 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时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审判监督程序是因有法定事由而提出重新审判以及人民法院径行新审判的程序。所以, 审判监督程序是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之外的, 不增加审级的一种救济程序。

2.1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第一,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补救的性质。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理每一个案件所必经的程序, 只是案件诉讼中的一种特别程序。

第二, 审判监督程序是由特定主体提起的。提起案件再审的, 有人民法院提起, 有当事人申请, 也有人民检察院抗诉。其他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提起再审。

第三,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再审的原因是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也只有当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并且发现确有错误的, 才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

2.2 审判监督程序与上诉审程序的不同

首先, 提起的主体、时间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由当事人提起上诉开始的, 而审判监督程序, 除了因当事人根据法定理由申请再审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提起和发动审判监督程序。从时间上说, 上诉程序规定上诉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超过上诉期限, 即丧失了上诉的权利, 而在审判监督程序中, 当事人也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 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人民检察院发动再审, 则不受时间的限制。

其次, 程序的性质、提起的理由和审理的程序不同。上诉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提起上诉后的必经程序。而审判监督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 不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

第三, 两者发起程序的理由不同。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理由没有限制, 而提起再审的理由则有限制, 必须有法律规定的事由才能提起再审。

2.3 再审案件的审判

第一, 裁定原判决中止执行。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 而人民法院尚未立案决定再审的案件, 一般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停止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 但是, 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 如情况紧急, 可以先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 但在口头通知后五日内, 必须发出裁定书。

第二, 按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 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 原民诉法关于审监程序的规定存在的问

3.1 当事人申请再审难, 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申请再审”是1991年民诉法全新启用的概念, 其本意在于赋予当事人提起再审的法定权利。然而, 当事人对审判监督程序的选择与利用并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反倒是法院及检察机关享有相当大的程序决定权, 形成了审判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

3.2 案件的反复再审影响了裁判的稳定性。

影响司法权威性的主要因素是裁判的公正和稳定。从再审的内在制度价值来看, 若一味追求所谓的裁判公正, 而不顾程序过程的公正性及裁判的确定性, 随时推翻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裁判, 这非但不能强化和维系司法的权威性, 反而会削弱甚至破坏司法的权威性。

3.3 法律规定太笼统、难以操作。

由于生效裁判种类、内容和审级制度不同, 其是否可以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应有所不同。但是, 原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并不够明确、具体, 造成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认为申请再审符合条件而法院不予理睬, 法院则认为当事人申请再审无理由却一再申请的难堪局面。

3.4 审级安排不合理, 原法院不应再审本级

法院自身存在再审条件的局限性, 由原审法院自行再审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体系中是比较薄弱的环节。而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纠正下一级法院错误的裁决, 在审判监督程序的实际运行中要远比原审法院要顺畅得多。由上一级法院再审能最大化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 无论再审结果如何, 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

3.5 未审先定, 本末倒置任何不受制约的权力都将导致专横。

我国再审制度赋予法院过大的提起再审权, 以原裁判有错误为惟一条件, 别无其他实体要件限制。这一方面等于先定后审, 不符合程序中立性的诉讼原则;另一方面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无客观具体的标准, 全凭法官的主观判断, 是诱发实践中“人情案”、“关系案”的重要制度因素。

3.金融实务中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篇三

关键词:遗失声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

一、遗失声明及相关行为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丢失票据(尤其是现金支票、空白转账支票),有时通过遗失声明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遗失声明的做法笔者认为是种习惯,如同结婚不去登记而更重视仪式,或对刑事犯罪重口供而轻其他证据一样,因为两三千年的封建传统已在我国老百姓心中打下了深深的烙印,以短短几十年的宪法口号式的“法治”行动想改变数千年的“人治”权威岂不是蚍蜉撼树,螳臂挡车?

1 通过大众传媒,如报纸、电视、广播电台,声明所丢失的票据作废

这种做法除了引起部分相关公众的警惕和注意外,不会发生失票人自己想要的法律效力。因为:①票据是流通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只要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就是形式上合法的票据,形式上合法的票据付款人就得向持票人付款。因为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不要求付款人负责审查持票人是否为真正权利人,我国票据法第57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因此,付款人只负有对票据形式上审查的义务,不负责对票据的实质审查,即付款人是“认票不认人”。这些丢失的票据在市场上当然可以流通,失票人单方声明对付款人无任何法律效力。②遗失声明面对的是众多不特定主体,即公众,他们不可能也没有义务掌握遗失票据的相关信息。③除去票据被盗、被抢夺等原因外,遗失票据多因失票人的自身过错所致,这种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不应转嫁到善意第三人身上。否则,既对票据的流通构成威胁,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违背。

2 更换银行预留签章是行不通的

银行实务中,签发票据签章与银行预留签章不符时,银行有权退票和处罚。失票人更换预留签章在于利用银行业务达到拒付票据金额的目的。但是我国《银行结算会计手续》第5条第4款明确规定:存款人在更换签章前,已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失票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二、票据遗失的救济对策

那么,失票后通过什么方式可以有效地救济失票人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198条和《票据法》第15条的相关规定,对票据遗失规定了三种救济方式,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提起诉讼。

1 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票据权利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要求付款人暂停付款的意思表示,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致让他人冒领票据款项。这里的“失票人”票据法未明确规定,但应是票据权利人,即因票据的丧失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影响的人,并非单纯从字面上理解的票据从其手中丧失的人。如是单从字面上理解,盗取票据的人在遗失票据后也就成了失票人,这显然不是立法的原意。为弥补票据法的不足,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26条规定: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

挂失止付是失票人依法采取的一种自我救济方法,并不是一种最终的失票救济措施,也不是权利救济的必经程序,仅是临时的防范措施。因为挂失止付没有最终解决票据权利的效力及归属问题。挂失止付所起的防范作用,仅在于失票人通过公示催告或者诉讼途径确认自己的合法持票人地位并取得票据金额之前,防止他人利用所丧失的票据冒领票款使失票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正因为挂失止付的临时防范作用才导致他的有效期很短,一般为3天。原因何在?为了防止实际上无支付事由而依止付通知的合法理由为借口来实施拖延债款之实的目的。

挂失止付的效力表现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负有暂停付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票据法第15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是说《票据法》规定的挂失止付的期限为3天。然而相关的行政法规对票据法3日的规定又有灵活性,央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委规章规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失票人进行挂失止付通知后3日内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证明,在3日期满的次日起12日内,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时,按照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办理止付;未收到人民法院的停止支付通知书的,在12日期满后,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按票据的记载事项付款,发生冒领的,对其付款不承担责任。根据票据法及央行的规章下列票据丧失可挂失止付:商业承兑汇票、支票和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挂失止付;填明“现金”字样并填明代理付款银行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下列票据不能挂失止付: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出于本人意愿而绝对丧失的票据,已经付款的票据,支付通知已经失效的票据。

2 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当失票人非出于本人意愿丧失票据后,失票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丧失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制度。基本做法是: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发出为期不少于60日的公告,以催促票据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经法院审理认为申报不成立的,经提出申请的失票人申请,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自判决公告之日起,失票人有权请求付款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

那么在这个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及管辖法院分别是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据此规定,提出申请的主体是票据最后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最后持有人。客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但除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专属管辖,只能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公示催告、除权判决与善意取得的关系。这三者相辅相成。公示催告的目的在于作出除权判决,使票据与票据权利分离,让票据丧失的权利人能够行使权利,并且公示催告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内的善意取得将不能成立。从这一意义上说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的设立是对票据流通的遏制。但从另一角度考察,公示催告制度可增强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公示催告与善意取得制度之间只是作用方式不同而已。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起间接促进票据流通的作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直接促进票据流通,实为异曲同工。

3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使失票人的票据权利得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提起诉讼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当失票人已经知道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已没有必要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失票人要求票据占有人返还票据遭拒绝。这种情况,失票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现被他人占有的票据权利归失票人所有。第二种是失票人不知所失票据为何人占有,又不以公示催告程序维护自己合法的票据权利,而是依票据法第15条第3款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文献】

[1] [美]本杰名.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98.

[2] 国家司法考试命题研究会.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最新必读法律法规汇编(修订版)[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733-734.

4.国际贸易实务期末名词解释整理 篇四

1.法定重量(legal weight):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如内包装等的重量,即为法定重量。

2.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这种样品称“对等样品”。

3.经销(distributorship):指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达成书面协议,主要规定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期限和地区范围,利用国外经销商就地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4.公量(conditioned weight):在计算货物重量时,使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所含水分,再加标准水分重量,求得的重量称为公量。

5.仲裁(arbitration):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award),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6.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即被保险货物遭遇海上风险损失后,其损失未达到全损程度,而且该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7.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8.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LCL):指货量不足一整箱,需由承运人在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CFS)负责将不同发货人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货到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承运人拆箱后分拨给各收货人。

9.索赔(claim):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

10.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所谓溢短装条款,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11.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12.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

13.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14.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5.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篇五

1.国际贸易:

世界各国之间商品和服务交换的活动,是各国之间分工的表现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靠。

2.对外贸易:

一国和地区同别国和地区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活动。

3.总贸易体系:

也称一般贸易体系。它是以货物通过国境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据此所有进入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人进口,所有离开本国国境的货物一律计入出口。

4.专门贸易体系:

也称特殊贸易体系。它是以货物通过关境经过结关作为统计进出口的标准。

5.对外贸易额:

它是以金额表示的一国或一地区一定时期的对外贸易,对外贸易总额等于一国一地区一定时期的进口总额与出口总额之和。

6.对外贸易量:

剔除价格变动后的对外贸易额。以此来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对外贸易的实际规模。7.贸易差额:

一定时期内一国出口额与进口额之间的差额。

8.直接贸易:

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不通过第三国直接进行的货物买卖行为。

9.转口贸易:

货物生产国与消费国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贸易活动,对生产国而言是间接出口,对消费国而言是间接进口,而对第三国而言,便是转口贸易。

10.过境贸易:

别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未经加工改制,在基本保持原状的条件下运往另一国的贸易活动。

11.国际服务贸易:

从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在一参加方境内向任何其它参 加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参加方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通过提供服务的实体的介入而提供服务;一参加方的自然人在其它任何参加方境内提供服务。

12.相互需求曲线: 又称提供曲线,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交换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13.对销贸易:

在互惠的前提下,由两个或以上的贸易方达成协议,规定乙方的进口产品可以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其主要目的是以进带出,开辟格子的出口市场。

14.补偿贸易:

在信贷基础上进口设备,然后以回销产品或劳务所得的价款,分期偿还进口设备的价款及利息。

15.直接产品补偿:

即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设备供应方向设备进口方承诺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的由该设备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

16.加工贸易:

柜内企业从境外保税进口原辅材料、零件等经加工装配后将成品半成品重新出口的交易形式

17.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是我国企业开展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业务的总称,它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的工厂按对方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给对方处置,我方按约定收取工缴费作为报酬。18.要素禀赋说:

所谓狭义的要素禀赋说生产要素供给比例说,它通过对相互依存的价格体系的分析,用不同国家的生产诸要素的丰缺解释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一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特点。所谓广义的要素禀赋说,除了生产要素供给比例说之外,还包括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

19.管理贸易: 介于自由贸易与保护贸易之间,20.直接补贴: 出口某种商品时,直接付给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

21.间接补贴: 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

2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简称关贸总协定,是由23个国家于1947年10月30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关于调整缔约国对外贸易政策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方面的相互权利义务的国际多边协定,于1948年正式生效。

23.世界贸易组织: 它是根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于1995年1月 日建立,取代原关贸总协定,并按照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达成的最后文件所形成的一整套协定和协议的条款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对各成员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履行的正式国际经济组织。

24.国际分工:

世界各国之间的劳动分工。它是社会分工发展到一定阶段,国民经济内部分工超越国家界限发展的结果。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的基础。

25.对外贸易依存度系数:

以一国对外贸易额同该国GNP或GDP的比率来表示,用以反映一国经济发展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

26.对外贸易的地理方向:

一定时期内各个国家或国家集团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所占有的地位,通常以它们在该国进、出口额或进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来表示。

27.国际贸易地理方向:

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国或各个国家集团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地位。

28.对外贸易货物结构:

一定时期内一国进出口贸易中各类货物的构成,即某大类或某种货物进出口贸易与整个进出口贸易之比,以份额表示。

29.国际贸易货物结构:

一定时期内各类货物或某种货物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构成,即各大类货物或某种货物的贸易额与整个世界进出口贸易额相比,以比重表示。

30.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

就是在世界的平均技术条件下,在各国劳动者的平均劳动强度和劳动熟练程度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耗费的世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31.贸易条件:

一般一个国家出口商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比。在现实中的贸易条件的计算通常采用出口商品价格数与进口商品价格数直接进行比较的做法。

32.提供曲线:

它是用来表示在各种贸易条件或交换比价下,一国愿意为进口一定数量商品而提供的本国商品的数量。

33.对外贸易政策:

是对各国在一定时期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原则、方针和措施手段的总称。

34.自由贸易政策:

国家取消对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限制和障碍,取消对本国进出口贸易和服务贸易的 各种特权和优待,使商品自由进出口,服务贸易自由经营,35.保护贸易政策:

国家广泛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进行限制,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待与补贴。

36.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产生于15—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准备时期,代表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它追求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重金属留在国内。

37.战略性贸易政策:

一国政策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凭借生产、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措施和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获取规模经济效益,增强其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夺取它国的市场份额

38.进口替代贸易政策:

为保证替代进口的实现,达到保护、扶持和促进本国工业发展的目标而采取的贸易政策。

39.出口导向贸易政策:

通过鼓励出口来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

40.关税: 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征收的税收。

41.进口税:

是进口国家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关税。

42.出口税:

是出口国国家海关对本国产品输出国外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43.过境税:

它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再征收此税。

44.进口附加税:

进口国家对进口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关税外,有时根据某种目的与需要再加征的额外进口税。

45.差价额税:

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市场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

46.特惠税:

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的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

47.普遍优惠制关税:

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称为普惠税。

48.反倾销税:

是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49.反补贴税:

又称抵消税或补偿税,是对于直接或间接地接受奖金或补贴的外国商品进口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50.国内税:

在一国的国境内,对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应支付的捐税,一些国家往往采取国内税制度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某些商品的进口。

51.保护关税:

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52.非关税措施: 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53.财政关税:

又称收入关税,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

54.从量税:

是以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和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55.从价税:

是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为标准计征一定比率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56.混合税:

又称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

57.选择税:

对于一种进口商品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在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

58.海关税则:

又称关税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 系统分类的一览表。海关凭以征收关税,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

59.自主税则:

一国立法机构根据关税自主原则单独制定而不受对外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议约束的一 种税率。

60.协议税则:

协议税则——国与其它国家或地区通过贸易与关税谈判,以贸易条约或协议的方式确定的关税税率这种税则是在本国原有的国定税则以外,另行规定的一种税率。

61.名义关税:

某种进口商品进入该国关境时,海关根据海关税则所征收的关税税率,在其它条件相同和不变的条件下,名义关税税率越高,对本国同类产品的保护程度也越高。

62.普惠税: 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这种税称为普惠税。

63.保税区:

是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的,受海关监督的特定地区和仓库,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如再出口,不缴纳出口税;如要运进所在国的国内市场,则需办理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加工和制造等。

64.有效关税保护率:

对某个工业每单位产品“增值”部分的从价税,它代表着关税对本国同类产品的真正有 效的保护程度。

65.《协调制度》:

它是一个新型的、系统的、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它除了用于海关税则和贸易统计外,对运输商品的计费与统计、计算资料传递、国际贸易单证简化以及普惠制的利用等方面,都提供了一套可使用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体系。

66.预定限额:

是普惠制中对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受惠商品预先规定进口限额,超过限额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税率。

67.进口配额制:

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或金额加以直接的限制。

68.绝对配额: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数,达到这个额数后,便不准进口。

69.关税配额:

关税配额是对商品进口的绝对数额不加限制,而对在一定时期内,在规定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减税或免税待遇;对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或征收附加税或罚款

70.全球配额:

全球配额是属于世界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对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

71.最高限额: 给惠国对某项受惠产品的进口,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关税优惠的进口最高金额或数量,超过这个限额就恢复最惠国税。最高限额又分为全球最高限额和单一受惠国最高限额。

72.分配配额: 在给惠国内部或经济集团如欧洲联盟内的成员国之间进行分配的最高限额,这种配额也分为全球性限额和单一受惠国限额。

73.国家最大额度: 给惠国对某项产品规定的每个受惠国享受关税优惠进口的限额,通常用每个受惠国占全球性最高限额的百分比来表示

74.国际生产价格:

就是生产同一种商品各国的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利润之和。

75.国际市场价格:

通过世界范围的竞争而形成的某种商品在世界市场上实际买卖时所依据的价格。76.商品的国际价值:

商品的国际价值是在国际分工和世界市场的基础上形成的、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所衡量的商品在世界市场上的价值量。

77.自由市场价格:

在不受垄断及国家力量干预的情况下,由独立经营的买卖双方通过公开自由竞争而形成的基本客观地反映国际市场上商品供求关系状况的价格。

78.封闭市场价格:

它是买卖双方在一定的特殊关系约束下形成的价格,商品在国际间的供求关系,一般对它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79.垄断价格:

即国际垄断组织利用其经济力量与控制力量决定的价格

80.调拨价格;即跨国公司根据其全球利润最大化的战略目标,在跨国公司系统内部购销商品和服务时所采用的价格。

81.正常价格:

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国内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82.针价格:

是由欧盟委员会对有关谷物以欧盟市场内部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而制订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比世界市场的价格高

83.门槛价格:

即从“针价格”中扣除把有关谷物从进口港运到内地中心市场所支付一切开支的余额。这种价格是差价税估价的基础。

84.竞争需要标准:

是普惠制中给惠国保护措施的规定之一。即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商品,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商品的关税优惠待遇。

85.免责条款:

即当受惠国商品的进口量增加到对其本国同类产品或有竞争关系的商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86.毕业条款:

即当受惠国或地区的某项产品或其经济发展到较高的程度,使它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则取消该项产品或全部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资格,称之为“毕业”。

87.国别配额:

国别配额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

88.自主配额:

是由进口国家完全自主的、单方面强制规定在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这种配额不需征求输出国家的同意。

89.协议配额:

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和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90.自动出口配额制:

又称“自动”限制出口,也是一种限制进口手段。

91.配额水平:

协议有效期内各年度“自动”出口限额。

92.进口许可证制:

进口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事先领取许可证,才可进口,否则一律不准进口。

93.外汇管制:

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和外汇买卖实行限制来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货币汇价的一种制度。94.数量性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的数量直接进行限制分配,旨在集中外汇收入,控制外汇支出,实行外汇分配,以达到限制进口商品品种、数量和国别的目的。

95.成本性外汇管制:

国家外汇管理机构对外汇买卖实行复汇率制度,利用外汇买卖成本的差异,间接影响不同商品的进出口。

96.复汇率制度:

一国货币的对外汇率不只有一个,而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汇率。其目的是利用汇率的差别来限制和鼓励商品进口或出口。各国的复汇率制不尽相同,但主要原则大致相似。

97.混合性外汇管制:

所谓混合性外汇管制,同时采取数量性和成本性外汇管制,对外汇实行更为严格的控制,以影响商品进出口。

98.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在对外贸易中,对某些或全部商品的进口规定由国家机构直接经营,或者是把商品的进口或出口的专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

99.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

国家制定法令,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时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的做法。

100.进口最低限价制:

最低限价就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进口货价低于规定最低价格则征收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以达到限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目的。

101.进口押金制:

在这种制度下,进口商在进口商品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定银行无息存入一笔现金,才能进口。

102.专断的海关估价制:

海关为了征收关税,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为海关估价制度。

103.技术性贸易壁垒:

为了限制进口所规定的复杂苛刻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规定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这些标准和规定往往以维护、生产、消费者安全和人民健康的理由而制定。

104.出口信贷:

一个国家为鼓励商品出口,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通过银行对本国出口厂商或国外进口商提供的贷款。

105.卖方信贷:

它是出口方银行向本国出口厂商(即卖方)提供贷款。这种贷款协议由出口厂商与银行之 间签订。

106.买方信贷:

它是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外国进口厂商(即买方)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

107.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

就是国家为了扩大,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信贷,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

额给予补偿。

108.福费廷:

在延期付款的大型生产设备的贸易中,出口商把经进口商承兑的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五六年的远期汇票,无追索权地售予出口商所在地的银行或大型金融公司,提前取得现金的一种资金融通

方式。

109.出口补贴:

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加强出口商品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

110.商品倾销:

是资本主义的大企业在控制国内市场的条件下,以国内市场的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 成本的价格,在国外市场抛售商品,打击竞争者占领市场。

111.偶然性倾销:

这种倾销通常是因为销售旺季已过,或因公司改营其它业务,在国内市场上不能售出“剩余货物”,而以倾销方式在国外市场抛售。

112.间歇性或掠夺性倾销:

是以低于国内价格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在某一国外市场上倾销商品,在打垮了或摧毁了大部分竞争对手,垄断了这个市场之后,再提高价格。

113.长期倾销:

这种倾销是长期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国外市场出售商品。

114.外汇倾销:

是出口企业利用本国货币对外贬值的机会,争夺国外市场的特殊手段。

115.外汇分红:

外汇分红政府允许出口厂商从其所得的出口外汇收入中提取一定百分比的外汇用于进口,鼓励其出口积极性。

116.出口奖励证制:

政府对出口商出口某种商品后发给一种奖励证,持有该证可以进口一定数量的外国商品,或将该证在市场上自由转让或出售,从中获利。

117.进出口连锁制:

政府规定进出口商必须履行一定的出口义务方可获得一定的进口权利。通过进出口联系的办法,达到有进有出,以进带出,或以出许进的方式,扩大出口。

118.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关境以外所划出的一定范围内,建筑或扩建码头、仓库、厂房等基础设施和实行免除关税等优惠待遇,吸引外国企业从事贸易与加工工业等业务活动的区域。

119.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

无论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都是划在关境以外,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准许在港内区内开展商品自由储存、展览、拆散、改装、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便于本地区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

120.出口加工区:

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其港口或邻近港口、国际机场的地方,划出一定的范围,新建和扩建码头、车站、道路、仓库和厂房等基础设施以及提供免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121.自由边境区: 一般设在本国的一个省或几个省的边境地区。对于在区内使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和消费品可以免税或减税进口,如从区内转运到本国其它地区出售,则须照章纳税。

122.过境区:

是沿海国家为了便利邻国的进出口货运,开辟某些海港、河港或边境城市作为货物过境区,过境区对过境货物简化通关手续,免征关税或只征小额的过境费用。

123.贸易条约与协议:

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4.双边贸易条约:

两个主权国家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125.多边贸易条约:

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的贸易条约与协议。

126.互惠待遇条款:

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与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

127.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 方。

128.国民待遇:

它的基本含义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129.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五条件、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

130.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

131.通商航海条约:

又称通商条约,友好通商条约等。它是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条约。其内容比较广泛,常涉及到缔约国之间经济和贸易关系的各方面问题。

132.贸易协议:

是两个国家或几个国家之间调整它们的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133.支付协议:

是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它方面债权、债务结算办法的书面协议。

134.国际商品协议:

某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为了稳定该商品的价格和保证供销等目的所缔结的政府间的多边协议。

135.缓冲存货

就是由该商品协议的执行机构按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的规定,运用其成员国提供的实物和资金,干预市场和稳定价格

136.信用“摆动额”:

是双方国家根据协议规定而互相提供信用的限额。

137.贸易议定书:

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138.经济一体化:

一般国家间通过签署条约或协议,采取具体的措施协调彼此之间的经济贸易政策,以促进经济的共同发展。

139.优惠贸易安排: 这是一体化程度最低、组织最松散的一种一体化形式,在优惠贸易安排成员国间,通过协议或其它形式,对全部商品或一部分商品实行关税优惠

140.自由贸易区:

由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组成的贸易区。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的商品自由流动,但每个成员国仍保持对非成员国独立的贸易壁垒。

141.关税同盟: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完全取消关税或其它壁垒,对非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关税壁垒而缔结的同盟。

142.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共同市场成员国间除完全废除关税与数量限制,建立非成员国的共同关税外,成员国间的生产要素也实现自由移动。

143.经济与货币联盟:

在实现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同时,统一各成员货币或实现成员方间不可扭转的固定汇率,并且通过共同的权力机构对包括货币金融、财政在内的各种经济政策进行协调和

统一。

144.完全经济一体化: 完全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最后阶段。在此阶段,各成员国间在完全消除商品、资本、劳动力等自由流通的人为障碍的基础上,实现区域内和国内经济、金融、财政等政策方面差异的完全消除,实现统一化。

145.部门一体化:

它区域内各成员国就一种或几种产业(或商品),形成内部市场,如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146.全盘一体化:

这就是将区域内各成员国在所有经济部门加以一体化的形态,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已经解体的经互会属于此类。

147.水平一体化:

它是由经济发展水平相同或接近的国家形成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148.垂直一体化:

是由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形成的一体化组织。

149.贸易创造效应:

关税同盟成立后,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化分工。这样,关税同盟某成员国的一些国内生产品便被其它生产成本更低的产品的进口所代替。从而使资源的使用效果提高,扩大了生产所带来的利益;同时,通过专业化分工,使本国该项产品的消费支出减少,而把资 本用于其它产品的消费,扩大了社会需求,结果使贸易量增加。

150.贸易转移效应:

贸易转移效应在关税同盟成立以前,关税同盟国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国家进口产品;关税同盟成立后,关税同盟国该项产品转为由同盟内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进口。

151.贸易扩大效应:

关税同盟成立后,无论是贸易创造效应还是贸易转移效应,都使得同盟内部总需求和彼此间的贸易量增加,从而产生贸易扩大效应。

152.双务合同:

合同双方相互承担义务,货物买卖同时都享有权利,一方所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15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154.合同的内容:

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155.接受: 就是交易的一方在接到对方的发盘或还盘后,以声明或行动向对方表示同意的行为。

156.交易磋商:

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

157.逾期接受:

又称迟到的接受,受盘人未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如发盘没有规定时限,未在合理时限内接受。

158.贸易术语:

它是以简明的外贸语言、或国际代号,来概括说明买卖双方在交易中交货的地点、货物交接的责任、费用,以及风险的划分和表明价格构成等诸方面的特殊用语。

159.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最早的“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为统一世界各国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后来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对通则进行了多次修订。

160.象征性交货:

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161.差价:

同一种商品由于交易条件的不同而产生的价格上的差异。

162.佣金:

是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交易而收取的报酬。

163.折扣:

是卖方给予买方的价格减让。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优惠。

164.商品的品质:

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165.样品:

通常从一批商品中抽取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加工、设计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166.FAQ:

“良好平均品质”,一般中等货。它有两种含义:一农产品的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二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

167.公量:

在国际商品贸易中,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份 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些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采取除去所含的实际水份,加上标准水份以求得重量的做法,所得重量即为公量。

168.溢短装条款: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为了避免因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通常是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这种条款一般称为溢短装条款。

169.条形码:

由一组带有数字的黑白、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文所组成,它是利用光电扫描阅读设备为计算机输人资料的特殊的代码语言。

170.销售包装:

内包装,他是直接接触商品,并随商品进入零售网点与消费者见面的包装。

171.中性包装:

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也就是说,在出口商品包装的内外,都没有原产地和出口厂商的标记。

172.唛头:

又称运输标志,它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 173.进出口商品检验: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或拟予交付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品质、数量和包装等方面的检验。

174.离岸品质离岸重量:

出口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以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验货后出具的品质、重量(数量)和包装等检验证明,作为决定商品品质和重量的最后依据。

175.以毛作净:

按毛重计算重量以作为计价的基础,而包装重量与价值不再另计。这种计算重量的方式一般用于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

176.班轮运输:

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它是当今国际海洋运输中不可缺少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177.班轮: 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一定的航线上,以既定的港口顺序,经常地从事航线上港口间运输的船舶。

178.班轮运费: 班轮承运人根据运输契约完成货物运输后,从托运人那里取得的报酬。

179.班机: 在固定时间、固定航线、固定始发站和目的站运输的飞机,通常班机是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

180.国际多式联运:

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多事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事联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制定的交付货物的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181.国际多式联运提单:

是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182.国际铁路联运:

凡是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部门负责经过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并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不需发货人和收货人参加,这种运输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183.滞期费:

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货主在约定的允许装卸时间内未能将货物装卸完,致使船舶在港内停泊时间延长,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则延迟期间的损失,应按约定每天若干金额补偿给船方,这项补偿金叫滞期费。

184.速遣费:

在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中,如果采用租船运输,货主能按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 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将其获取的利益的一部分给租船人作为奖励,叫速遣费。

185.提单: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证件,它体现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186.清洁提单:

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船公司在提单上未加注任何有关货物受损或包装不良等批注的提单。

187.示提单:

在提单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定”字样。这种提单可以经过背书转让,故其在国际贸易中广为使用。

188.舱面提单:

将货物装在船舶甲板上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故又称甲板提单。

189.联运提单:

是在由海运和其它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联合运输时使用,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起运地签发运往货物最终目的地的提单,并收取全程运费。

190.转船: 如货物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而需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

191.装运通知: 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192.转船提单:

当在装运港装货的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港口转船后再驶往目的港,由第一程承运人在装运港签发运往最后目的港的提单,被称为转船提单。

193.委付: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194.仓至仓条款:

保险公司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

195.可保利益原则:

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离还看关系,即可保利益,否则无权获得赔偿。

196.保险单:

又称为大保单,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了载明投保单上所述各项内容外,还列有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

197.保险凭证:

它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合同,除其背面没有列入详细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也具有与保险单同样的法律效力。

198.保险单证: 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也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的依据。

199.共同海损:

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或支出某些额外费用,这些损失和费用,叫共同海损。

200.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201.全部损失:

简称全损,运输途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202.施救费:

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者它的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为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抢救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203.救助费: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救助行动,而由保险公司向其支付的费用。

204.海损:

一般海运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和灭失。

205.汇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其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固定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06.出票:

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日期和地点以及受款人等项目,经签字交给受票人的行为。

207.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

208.承兑:

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209.背书: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被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即被背书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10.贴现:

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余款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211.拒付:

在汇票的使用中,当持票人要求承兑汇票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

212.追索权:

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对其前手有请求其偿还汇票金额及费用的权利。

213.本票:

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

214.支票:

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15.汇付:

又称汇款。支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

216.托收:

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托收方式一般都通过银行办理

217.即期付款交单。

它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提取货物。

218.承兑交单。

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进口人才履行付款义务。

219.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代收行或出口人允许进口人先凭信托收据借走单据提货,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

220.信托收据: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情况下,买方有时可以从代收行提前取得单据。取得单据的前提是进口人必须在借单时向银行提供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表示愿意以代收行的委托人身份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并承认货物所有权仍属银行,这个担保文件就是信托收据。

221.信用证:

信用证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示或自己主动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一般是开证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金额的,并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2.跟单信用证: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

223.不可撤销信用证:

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该信用证。

224.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225.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给另一个或数个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226.循环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被出口商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回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227.对开信用证:

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它多用于易货交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228.对背信用证:

出口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要求该证的通知行以原证为担保,另开一张内容以原证为基础的新信用证给另一受益人,此种以原证为基础的新证,被称为对背信用证。

229.预支信用证:

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

230.保函:

又称为保证书,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231.争议:

交易的一方认为对方未能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而引起的纠纷。

232.索赔:

是制造受损害的—方在争议发生后,向违约方提出赔偿的要求,在法律上主张权利,在实际业务中,通常受害方因对违约方违约而根据合同或法律提出予以补救的主张。

233.理赔:

违约方对受害方所提赔偿要求的受理与处理。

234.罚金: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也可理解为违约金。

235.不可抗力:

又称人力不可抗拒,它在货物买卖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者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至于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36.协商:

又称友好协商,它在发生争议后,由当事人双方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纠纷。

237.调解:

发生争议后,双方协商不成,则可以请第三者居间调停。

238.诉讼:

即打官司,由司法部门按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的贸易争端。

239.仲裁:

亦称公断,买卖双方按照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签订的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240.国际商务谈判:

在对外经济贸易中,买卖双方为了达成某笔交易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的协商过程。

241.施受原则:

是在交易谈判的妥协阶段应该使用的原则,一方在某些方面作出了妥协让步,相应地在另一方面就应为此获得补偿的原则。,242.谈判策略:

根据谈判战略目标的要求和谈判情况的变化,灵活地贯彻实施谈判战略方案所采取的措施的总和。

243.横向谈判: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者先为协议勾画出大体框架,达成原则协议后,再逐项确定谈判各方面的具体内容。

244.纵向谈判:

在商务谈判中,谈判双方对共同提出的条款逐项磋商,条条讨论,最后达成一个完整的谈判协议。

245.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交给外贸公司。

246.商业发票:

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

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它的基本项目包括:发票编号、开立日期、数量、包装、单价、总价以及支付方式等。

247.产地证明书:

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件。

248.装箱单:

又称花色吗单,它列明每批货物的逐件花色搭配。

249.经销:

出口商通过经销协议把某类商品在某个地区和一定期限内的购销权给予外国进口商的贸易做法

250.包销

又叫独家经销,它进口商根据他与国外的出口商(供货商)达成的书面协议,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理范围内,享有独家经销定商品的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251.代理:

代理人按照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同第三者订立合同;或者从事其它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252.销售代理:

出口商与国外的代理商达成协议,由出口商作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代表出口商推销商品、签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53.佣金代理:

又称一般代理,在同一代理地区、时间及期限内,同时有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为的代理人。

254.寄售:

委托人先将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国外一个代销人,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销人代替货主进行销售,在货物出售后,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的一种贸易做法。

255.寄售协议: 是委托人与代销人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寄售的条件签订的协议。

256.招标:

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单,提出准备买进商品的品种、数量和有关买卖条件,邀请投标人投标的行为。

257.投标:

投标人应招标人的邀请,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单的规定条件,在规定投标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盘的行为。

258.拍卖:

是由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的方法,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贸易方式。

259.国际竞争性招标:

招标人邀请几个乃至几十个国内外企业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择对其最有利的投标人达成交易。它属于竞卖的方式。

260.谈判招标:

它是非公开的,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招标。这种招标由招标人物色几家客商直接进行合同谈判,谈判成功,交易达成。它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招标方式。

261.荷兰式拍卖:

它由主持人先开出最高价,无人接受,再逐渐降低开价,直到有人表示接受而达成交易。

262.招标式拍卖:

它是由拍卖人先公布每批商品的具体情况和拍卖条件,再由竞买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己的出价密封递交拍卖人,以供拍卖人进行审核比较,最后选定买主成交。

263.货物买卖合同: 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一种双务合同。

264.邀请发盘: 交易的—‘方打算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项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或者就该项交易提出带有保留条件的建议。

265.发盘: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266.还盘: 受盘人在接到发盘后,不能完全同意发盘的内容,为了进一步磋商交易,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出来,就构成还盘。

267.到岸品质与重量:

货到目的港卸船后,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商检机构验货并出具品质、重量检验证明作为最后依据,这叫做到岸品质和到岸重量。

268.出口退税:

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中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269.FOB:

意为装运港船上交货(„定装运港)。它卖方将货物在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70.CFR: 意为成本加运费(„„定目的港)。它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越过船舷,并支付将货物运至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71.CIF: 意为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定目的的港)。它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272.FCA: 意为货交承运人(„„定地点)。它卖方只要将货物在定的地点交给买方定的承运人,并办理出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

273.CPT: 意为运费付至(„„定目的地)。它卖方向其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而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274.CIP: 意为运费、保险费付至(„„定目的地)。它卖方向其定的承运人交货,并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和支付保险费,而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

275.EXW: 意为工厂交货(„„定地点)。它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主处置时,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无须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

276.FAS: 意为装运港船边交货(„„定地点)。它卖方在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买力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火头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77.DAF: 意为边境交货{„„定地点)。它卖方在边境的定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在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尚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78.DES: 意为目的港船交货(„„定目的港)。它卖方在定的目的港将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这其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船上货物交由其处置时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其中包括负责卸货和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

279.DEQ:

意为目的港码头交货(„„定目的港)。它卖方在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无须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则承担交货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280.DDU: 意为未完税交货(„„定目的地)。它卖方在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 口清关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就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进口应缴纳的任何税捐。

281.DDP: 意为完税后交货。(„„定目的地)。它卖方在定目的地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处置,并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此间,卖方必须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在目的地应缴纳的任何

282.进口税捐,而买方只需在定目的地领货物。

6.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篇六

第八章财产保险实务 练习题(单项选择题)1.在财产保险中,狭义财产保险包括(C)。

A.责任保险 B.信用保险 c.财产损失保险 D.财产保全保险

2.在财产保险的概念中,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A)。A.物质财产 B.信用 C.侵权责任 D.合同责任

3.在财产保险中,财产风险具有多样性的原因是(B)。

A.财产保险承保的风险中具有法律责任和信用行为风险 B.财产形式的多样性 C.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D.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4.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D)。A.有形财产 B.无形财产

c.责任 D.有形财产中的普通财产 5.可以作为财产保险保险标的的是(A)。A.厂房设备 B.空气

C.江河 D.国有土地

6.财产保险中的基本保险业务是(A)。A.财产损失保险 B.广义财产保险 c.责任保险 D.保证保险

7.在财产保险中,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是(D)。A.占有权 B.所有权 C.保险标的 D.保险利益

8.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的一般依据是()。A.保险标的的未来价值 B.最大可能损失 c.最大可预期损失 D.保险价值

9.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的确定依据是(C)。A.仓至船条款 B.船至仓条款 C.仓至仓条款 D.船至船条款

10.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即具有(A)。A.补偿性 B.给付性 C.无偿性 D.有偿性

11.在财产保险中,对于重复保险的损失赔偿实行损失分摊原则,对于不 足额保险实行比例赔付原则,它体现了财产保险的(D)。A.有偿性 B.无偿性 C.给付性 D.补偿性

12.下列保险类别中,属于财产损失保险的是(B)。A.责任保险 B.企业财产保险 c.信用保险 D.保证保险

13.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A)。A.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B.行政责任 c.刑事责任 D.道义责任

14.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B)。A.保证 B.信用 C.责任 D.财产

15.从保险合同的角度来看,企业财产保险的一般可保财产是(C)。A.铁路、桥梁 B.金银、珠宝 C.账外资产、D.土地、矿藏

16.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必须通过加收保费才能承保的特约可保财产是(D)。A.金银、珠宝 B.古玩、艺术品 C.票证、文件 D.铁路、桥梁

17.企业财产基本险确定保险责任的一般方式是(B)。A.除外责任方式 B.列明风险方式 C.特约承保方式 D.无限承保方式

18.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有(D)。A.雪灾、冰凌保险 B.盗抢保险

C.暴风、暴雨、洪水保险.

D.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19.下面现象中,构成火灾保险责任的是(A)。

A.烘箱烘烤食物时,因变压线圈着火燃烧并殃及其他物品 B.在生产或生活中有目的用火 c.为了防疫而焚毁被玷污的衣物 D.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

20.下列爆炸中,属于化学性爆炸的是(D)。A.锅炉爆炸 B.空气压缩机爆炸 C.液体气罐爆炸 D.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

21.在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划分中,水暖管爆裂属于(C)。A.保险责任 B.基本责任 C.附加责任 D.特约承保责任

22.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和基本险的主要区别在于(A)。A.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内容不同 B.保险责任内容相同 C.除外责任内容相同 D.附加责任内容相同

23.在责任划分中,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是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C)。A.除外责任 B.特约责任 C.保险责任 D.附加责任

24.在责任划分中,地震是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A)。A.除外责任 B.基本责任 C.保险责任 D.附加责任 25.由于台风而使得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C)。

A.除外责任 B.特别责任 C.保险责任 D.附加责任

26.地面突然塌陷是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但是(A)不属于保险责任。

A.因地基不牢固或未按建筑施工要求等致建筑地基下沉 B.地壳因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

C.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

D.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所致保险标的损失 27.在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中,营业中断保险可以作为其(D)。A.除外险 B.基本险 C.保险责任 D.附加险

28.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责任保险,又称“污染责任保 险”,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D)。A.除外责任 B.基本责任 C.保险责任 D.附加责任

29.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属于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A)。

A.除外责任 B.基本责任 C.保险责任 D.附加责任

30.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主要确定依据是(A)。A.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B.账面原值 C.机会成本 D.沉没成本

3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流动资产(存货)的账面余额核算的依据是(A)。

A.取得时的实际成本 B.重置价值-C.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减折旧 D.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加折旧 32.目前我国可供投保人选择的企财险有(D)。A.基本险 B.综合险 C.一切险 D.以上都是

33.在我国可供投保人选择的企财险中,责任范围最宽,费率也最高的险种是(D)。

A.基本险 B.综合险 C.财产险 D.一切险

34.房屋按照使用性质,可以分为(D)。A.工业 B.仓储 c.普通 D.以上都是

35.在按房屋性质的划分中,普通类房屋进一步细分的依据是(D)。A.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操作工艺 B.使用原材料的危险程度 c.储存物品的危险程度 D.用途的危险程度

36.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建筑物损失的保险赔偿方式是(A)。A重置建筑物的费用 B.建筑物的账面原值 C.建筑物的账面原值减折旧 D.建筑物的历史成本

37.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选择现金或重置赔偿方式的原因是(A)。A.企业财产保险是不定值保险 B.企业财产保险是足额保险 c.企业财产保险是定值保险 D.企业财产保险是不足额保险 38.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于建筑物的赔偿依据是(A)。A.建筑物的损失程度 B.建筑物的建筑结构 C.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D.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39,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于生产企业产品的赔偿依据是(A)。A.产品的生产成本 B.产品的出售价格 C.产品的成本加利润 D.产品的成本减利润

40.对于商业企业销售的商品遭受损失的赔偿依据是(A)。A.商品的进价 B.商品的售价 c.商品的生产成本 D.商品的历史成本

4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于增值税的赔偿,其正确的做法是(A)。A.如果被保险人被免予交纳增值税,保险赔偿款应包含增值税 B.如果被保险人被免予交纳增值税,保险赔偿款不应包含增值税 c.如果被保险人是增值税纳税人,保险赔偿款中应扣除增值税 D.如果被保险人是增值税纳税人,保险赔偿款中不应扣除增值税 42.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主要方式是(B)。A.重置 B.支付赔偿金额 C.修复 D.以上都不是

43.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固定资产赔偿金额的计算依据是(C)。A.保险财产的使用性质 B.保险财产的使用年限 C.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 D.保险财产的账面余额

44.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损失,且按账面原值投 保,当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则赔偿额计算的依据是(D)。A.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 c.账面原值 D.实际损失

45.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损失,且按原值加成投保,则赔偿额计算的依据是(D)。

A.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 C.加成赔付 D.实际损失

46.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其固定资产为1 000万元,保险金额为800万元,发生火灾后其残值为4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该企业(D)。

A.1 000万元 B.800万元 C.600万元 D.480万元 47.某企业为出险时实际价值为5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保保险金额为35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残值为0,则保险公司应赔偿该企业(C)。

A.500万元 B.450万元 C.350万元 D.400万元

48.某单位为其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足额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残值为2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C)。

A.120万元 B.100万元 C.80万元 D.20万元 49.某单位为其价值200万元的流动资产投保保险金额为18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发生全损时,该流动资产的账面余额为15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C)。

A.200万元 B.180万元 C.150万元 D.50万元

50.在会计核算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性质是(A)。A.资产类 B.负债类 C.费用类 D.利润类

51.某企业为其库存材料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现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库存材料全损,材料成本差异借方余额20万元,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共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D)。

A.20万元 B.80万元 C.100万元 D.120万元

52.某企业为其库存材料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库存材料全损,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40万元,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共12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D)。

A.160万元 B.120万元 C.40万元 D.80万元

53.某企业12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为20万元,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80万元,月初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100万元,则该企业12月份韵材料成本差异率为(C)。

A.80% B.100% C.25% D.20%

54.假设某企业某种库存原材料发生火灾,造成库存原材料的部分损失,经定损,该种原材料部分损失为100万元,该企业采用计划成本核算原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率为5%,则保险公司应赔偿(B)。

A.5万元 B.95万元 C.100万元 D.105万元 55.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于工业企业产成品中的不合格产品,在发生保险事故受损后,其赔偿依据是(A)。

A.实际损失的成本价 C.合格产品的售价 B.不合格产品的售价 D.平均成本价

56.下列属于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法,而不是包装物的摊销法的是(B)。A.五五摊销法 B.分期摊销法 C.比例摊销法 D.成本摊销法

57.某企业采用五五摊销法核算低值易耗品,则保险公司在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损失时,其赔偿比例(B)A.100% B.50% C.25% D.0%

58.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待摊费用的赔偿包括(B)。A.待摊费用全部 B.待摊费用中的实物部分 C.长期待摊费用D.待摊费用中的非实物部分

59.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商品企业的库存商品在性质上与(C)一致。A.固定资产 B.流动资产 C.存货 D.现金

60.在会计核算中,商业企业中的商品进销差价与工业企业中的(A)科目基本一致。

A.材料成本差异 B.生产成本差异 C.固定资产盘亏 D.流动资产盘盈

6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商业代销商品的理赔,重点是确定(A)。A.投保芘例 B.可保利益 C.所有权 D.保险金额

62.在企业财产保险中,若商业代销商品标的不能很清楚地进行单项区分,则理赔的原则是(B)。

A.全部赔付 B.比例赔付 c.不赔付 D.笼统赔付

63.在会计核算上,加工商品包括(D)。A.进货原价 B.加工费用 C.加工税金及附加费用 D.以上都是

64.在企业财产保险中,若按出租商品的原价承保,则赔付的依据是(A)。’

A.原价 B.净值 C.进价 D.售价

65.在承保时,如果商业企业是按(B)核算商品的,则应考虑商品进销差价这个科目。

A.进价 B.售价 C.原价 D.净值

66.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对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一般也是按其(A)来确定赔偿金额的。

A.损失程度 B.使用年限 c.使用性质 D.保险金额 67.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当账外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则按(A)计算赔偿金额。

A.实际损失 B.保险金额 C.保险价值 D.财产原值

68.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当账外财产发生全部损失,且保险金额小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或账面余额,则按(A)计算赔偿金额。

A.实际损失 B.保险金额 C.保险价值 D.财产原值

69.施救、抢救、保护费用的赔偿计算与保险财产损失金额的赔偿相比,其赔偿计算原则是(A)。

A.单独计算 B.合并计算 C.统一计算 D.比例分摊

70.某企业为部分财产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企业财产总值100万元,保险财产价值70万元,发生火灾后施救费用为2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的施救费用为(A)。

A.14万元 B.20万元 C.70万元 D.100万元

7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财产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D)。

A.财产权 B.保险标的 C.残值 D.代位追偿权

72.在企业财产保险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且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则有效保险金额为(D)。

A.原保险金额 B.赔偿金额

C.原保险金额加赔偿金额D.原保险金额减赔偿金额 73.在企业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赔偿原则是(C)。A.分别赔偿 B.单独赔偿

C.比例赔偿 D.根据保单规定而不同

74.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一般规定将财产残值作价给(C)。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75.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资产价值100万元,保险金额为8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后资产残值20万元,则应归保险公司所有的资产残值是(B)。

A.4万元 B.16万元 C.20万元 D.100万元’ 76.在家庭财产综合险中,若按保险的适用范围来说,厨房配套设备属于(A)。A.可承保财产 B.特约承保财产

c.不可承保财产 D.根据保单规定而不同

77.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属于家庭财产综合险中的(B)。

A。可承保财产 B.特约承保财产

c.不可承保财产 D.根据保单规定而不同

78.张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他与邻居李某共同拥有一个拖拉机,在一次出借过程中,拖拉机被盗,则保险公司(B)赔偿张某的损失。

A.应该 B.不应该

c.根据保险条款而定 D.条件不足,无法判断

79.在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中,保险人对室内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为(B)。A.比例赔偿 B.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C.重置 D.修复

80.下列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不可承保财产的是,(B)。A.住房 B.金银等贵重物品 c.房内配套设施 D.代他人保管的财产

81.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包括(D)。A.除外的事故、原因 B.除外的损失 C.除外的费用 D.以上都是

82.战争、敌对行为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在性质上,它属于(A)o A.除外的事故和原因 B.除外的损失 c.除外的费用 D.以上都不是

83.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在性质上,它属于(B)。

A.除外的事故和原因 B.除外的损失 c.除外的费用 D.以上都不是

84.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D)自行确定。

A.市场价格 B.原价加成

C.原价 D.购置价或市场价

85.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A)自行确定。

A.实际价值 B.市场价值 c.原价 D.加成价格

8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规定,城市居民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娱用品、衣物及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所占的比例分别为(A)。

A.40%、30%和30% B.30%、15%和55% C.50%、’25%和25% D.60%、20%和20%-87.在同一家庭中,几个已工作的成员都分别在各自的单位集体投了家庭财产保险,被保险人也可以合并计算这些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但保险金额超过(B)的部分无效。

A.重置价值 B.保险价值 c.保险利益 D.可保价值

88.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C)赔偿。

A.比例分摊 B.保险金额 c.实际损失 D.保险价值

89.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一般采用的赔偿原则是(D)。A.分项投保,笼统赔偿 B.笼统投保,分项赔偿 C.笼统投保,笼统赔偿 D.分项投保,分项赔偿 90.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性质为(D)。A.经济补偿 B.到期还本

C.双重保障 D.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 9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费来源为(D)。A.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 B.银行利息

C.保险人投资收益 D.保险储金的利息 9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最长期限一般不超过(D)。A.2年 B.3年 C.5年 D.10年。

93.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中,对于期满后逾期不领取的保险储金,其利息计算方法为(D)。A.银行利息 B.保险储金的利息 c.银行利息加保险储金利息 D.不计利息

94.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中,保险储金计算的依据是(C)。A.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对应的费率 B.承保当时的银行利率

c.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对应的费率和承保当时的银行利率 D.保险金额的大小

95.某人投保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投保当时银行利率为8%,家庭财产综 合保险对应的费率为10%,则保险储金的储金率为(C)。A.8% B.10% C.80% D.125%

96.在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中,保险人赔偿部分损失后,当年的保险金额会(A)。

A.减少 B.不变 C.增加 D.自动恢复

97.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只有在案件发生(D)个月后没有破案,保险人才负责赔偿。

A.12 B.9 C.6 D.3 98.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抢险,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D)如实报案。

A.保险人 B.保险人指定的安全部门 c.当地检察院 D.当地公安部门

99.保险人赔偿盗抢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D)所有。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当地公安部门 D.保险人 100.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是(D)。A.使用权 B.占有权 c.所有权 D.机器设备

101.机器损坏保险的承保基础是机器设备的(D)。A.市场价格 B.原价 C.原价减折旧 D.重置价值

102.机器损坏保险承保的损失以(C)为主。A.电气事故 B.人为事故 C.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 D.意外事故

103.在机器损坏保险中,锅炉、发电机等连续停工超过(B)个月的时间,保险人应退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A.I B.3 C.6 D.12 104.在机器损坏保险中,停机退费以(A)为基础。A.费率 B.短期费率 c.长期费率 D.平均费率

105.某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 12月31日,其中发电机组保额100 000元,费率1%。因大修理造成停 机6个月。则保险人应退保险费为(A)(已知:停机6个月退费25%)。A.250元 B.1 000元 C.25 000元 D.100 000元

106.投保人在投保机器损坏保险时,一般要求一个工厂或一个车间的机 器投保的比例至少为(A)。. A.100% B.75% C.60% D.50%

107.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中的人为事故主要指(A)。A.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 B.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c.非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事故 D.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授意、暗示或默许的事故

108.机器设备运转后必然引起的后果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B)。A.保险责任 B.除外责任 C.特约可保责任 D.可保责任

109.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 电、停气、停水属于机器损坏保险的(B)。A.保险责任 B.除外责任 C.特约可保责任 D.可保责任.

10.如果单独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其保险期限通常为(B)。A.2年 B.1年 C.半年 D.3个月

111.机器损坏保险可以签发3年或5年的长期保单,保险费的计算以(A)为基础。

A.年费率 B.长期费率 C.短期费率 D.平均费率

12.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应为该项机器设备的(A)。A.重置价值 B.原价

C.市场价格 D.加成价格

13.机器损坏保险是以(C)为一个风险单位的。A.一台设备 B.一条生产线

c.一台设备或一条生产线 D.整个企业的机器设备 1 14.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是根据(C)来确定的。A.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 B.每一台机器不同类型与用途

C.每一台机器以往几年的损失率和不同类型与用途 D.历史损失数据

15.目前机器损坏保险的费率表是根据(C)制定的参考性费率。A.产业类别 B.机器的使用性质 . C.不同行业的风险性质 D.机器的使用年限

16.某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发生事故修理费用为20万元,机器残值为 10万元,绝对免赔额3万元,则保险公司对该企业的修理费用赔偿为(C)。A.17万元 B.10万元 C.7万元 D.5万元

17.某企业投保机器损坏保险,发生事故机器全损,机器的实际价值为 100万元,残值15万元,绝对免赔额为10万元,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应该 为(C)。

A.100万元 B.85万元 C.75万元 D.90万元

118.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B)的条件下,才能投保利润损失保险。A.机器损失保险 B.相应的财产保险 c.企业财产保险 D.家庭财产保险

119.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的损失性质属于(A)。A.间接损失 B.直接损失 C.重大损失 D.轻微损失

120.被保险人必须在(D)投保财产保险并附加“恢复基础赔偿条 款”的基础上,投保利润损失保险,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A.不足额 B.不定值 c.定值 D.足额

121.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去年毛利润率为30%,发生保险事故,上同期的标准营业额为20万元,赔偿期的营业额为12 万元,则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为(D)。A.6万元 B.3.6万元 C.9.6万元 D.2.4万元

12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和利润损失保险,去年毛利润率为30%,发生保险事故,上同期的标准营业额为20万元,赔偿期的营业额为12 万元,预期营业增长率为10%,通胀率为5%,则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 损失为(D)。

A.6万元 B.3.6万元 C.9.6万元 D.3.3万元

123.在利润损失保险中,根据以往损失恢复情况及最大危险单位发生责任 事故可能导致的停产期限预测,对工资部分一般采取的保险原则是(A)。A.双重基础 B.单倍工资 C.比例工资 D.工资加奖金

7.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篇七

一、对当前同业理财市场竞争基本态势的认识

2011年在连续两次上调银行存款利率的市场环境下, 理财产品收益率也随之上涨船高, 目前各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总体风险较低, 而收益往往是同档期存款利率的几倍 (如我行天天大丰收是活期利率的4倍) , 在流动性相近的情况下, 理财产品的优势不言而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 围绕客户趋利的财富管理需求, 提供有针对性的理财服务, 是各家商业银行拓展新客户、留住老客户的重要手段。

在当前银行存款利率市场管制阶段, 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上限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就给各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营销客户提供了较大的空间。这尤其在周期性理财产品浮动收益表现不佳的时候, 理财产品的优势显得尤为突出。与此同时, 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 银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 这就决定了无论经济周期的好坏, 银行客户固定收益类的理财需求是刚性的, 只要银行能源源不断提供性价比优异的理财产品, 就能在吸引和留住客户的同时, 也能为银行提供丰厚的收入回报。反之, 如果无视理财产品在拓展和维护客户的积极作用, 违背客户刚性的财富管理逐利的需求, 在同业纷纷加大理财市场份额竞争过程中, 无视理财市场规律的银行, 将直接面临老客户的流失和理财市场份额下降所带来的带来的业务冲击。

现在不努力、不花功夫拓展理财市场的银行, 在客户趋利这只市场无形的手的作用下, 短期内不可避免面临的是客户和资金的流失。长期来看, 理财市场、理财品牌、理财产品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一旦市场格局形成, 客户对银行形成了固有的理财口碑, 就很难在再去改变客户心目中理财金融机构的品牌价值。这方面的典型的市场案例, 如:建行率先各商业银行推出了个人住房贷款, 形成了“要买房到建行”的市场口碑;招商银行的高端理财品牌, 即使在高端客户服务领域, 各商业银行虽已经进入了私人银行阶段, 但也很难撼动招行高端服务品牌价值。

二、目前建行和金融同业的理财业务发展现状对比

(一) 云南金融理财市场发展回顾

以云南当地各商业银行理财中心建立为标志, 云南同业理财业务的萌芽始于2000年以后。理财中心成立后, 由于受各商业银行理财从业队伍建设尚未搭建、理财产品不足等因素制约, 当时理财中心更多提供的是个人信贷业务, 各商业银行的理财中心并没有实际开展理财业务, 理财业务“叫好不叫座”。2002年后各商业银行陆续开始代销基金类理财产品, 但由于受当时资本市场长达连续五年熊市的影响, 客户理财意识仍未形成。2004-2005年期间, 由于受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 银行开始出现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 此类产品一经面世, 便受到银行客户追捧, 理财业务开始受到各商业银行重视。随着而来, 2006、2007两年资本市场的大牛市, 巨大的财富效应全面唤起了客户的投资理财意识, 但2008年随着而来全球次贷危机, 又让刚火暴的资本市场再次沉寂下去, 但以固定收益为主打的理财产品却迎来了发展契机, 成熟稳健的理财意识在各大媒体上的帮助下, 各商业银行在银监等部门的规范下, 也相应的加大了理财市场的引导, 资产配置、风险调查都是这一时期的理财业务的关键词。由于客户有了刚刚过去的周期型市场风险的教育,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在2008年开始迎来了高速发展的契机, 在此后的2009年、2010年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稳步增长, 工行、建行在这几年期间, 都迎来了较高的发展势头。回顾各商业的理财业务发展历程, 可以说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在长达10年的过程中 (从2000年开始算起) , 先后经历了理念引入、风险教育、理财产品普及三个阶段后, 目前已进入到了全方位竞争的自由理财市场竞争阶段。

(二) 各商业银行理财实力对比

1. 理财品牌对比。

在经历了2006、2007、2008三年资本市场牛熊市的洗礼后, 银行客户投资理财的理念也日趋成熟, 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在沉寂了两年后, 在2008年各商业纷纷加大了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营销推广工作。在这一过程中, 各商业银行也花了较大精力重点打造各自商业银行理财品牌, 众多理财品牌也在这一时期被大多数客户所认可。下表, 是我们搜集到的部分商业银行理财品牌及释义。

从上述各商业银行理财品牌创建来看,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综合类高端理财品牌与具体理财产品品牌衔接较为紧密, 客户一旦投资理财产品, 往往会多次与该行理财品牌联系, 强化客户理财品牌意识。如, 招商银行的理财产品多类理财产品均命名为“金葵花—岁月流金系列”、中国银行中银理财和中银集富重点突出中银系列理财产品、民生、光大、中信等商业银行也多将理财品牌和产品系列相互衔接, 达到产品为客户熟知熟记的目的;二是高端理财品牌与理财品牌衔接紧密也从另一方面呈现出, 产品研发部门利益服从银行整体品牌推广利益, 即无论不同的部门研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均与统一的市场统一推广品牌命名。部分银行也存在有产品与理财品牌衔接不够, 容易给客户造成理财品牌过多, 印象不深, 不利于理财市场的品牌塑造。

2. 产品类型对比。

云南金融同业理财产品市场自2008年迎来高速发展契机后, 各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本行有竞争力的理财产品, 建行2008年共累计发行各类基础型理财产品近100期, 累计募集金额近100亿元, 工商银行同年不仅理财产品规模发行量较大, 而且产品类型也走在各大商业前列, 同年短期投资灵活的灵通快线系列理财产品的推出, 奠定了工行目前同业理财产品市场份额第一的优势。但此后金融同业在接下来的两年期间, 各商业银行均纷纷加大了理财产品推陈出新力度。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结构、收益结构日益丰富。下表, 是我们收集到的同业理财产品常规进入各零售渠道无规模限制的常规理财产品类型。

通过上表信息, 不难发现, 同业理财产品结构、不同期限、产品类型方面, 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产品投资标的趋同, 大都以信贷资产类、债券类、利率、票据为基础资产设计理财产品, 这也决定了此类产品收益差异并不明显, 但这类产品风险均较低, 相对于存款而言产品收益仍具有较高吸引力。客户理财交易习惯一旦形成, 传统理财方式将很难再留住客户。在同业纷纷加大理财产品的竞争形势下, 早行动早受益是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竞争的重要结论。

二是五大商业银行产品线与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相比, 供客户选择的产品期限结构更为丰富、更加细致。而在五大商业银行中, 工行、建行期限结构又具备一定优势, 期限选择上给了客户更大的空间, 建行的理财产品在同业产品期限结构中具备竞争优势, 工行理财产品是我行的主要竞争对手, 但中行和农行理财产品业务起步虽然相对较晚, 但2011年一季度理财产品募集总量已基本和我行持平。

三是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期限集中在30天-180天这个区域, 特别是投资期限在30天附近的理财产品是各家商业银行集中发行的受益期间。但部分中小商业银行在1天-30天 (不含) 超短期常规性理财产品上产品布局不足。招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结构相对较为丰富。

3.产品收益、风险性价对比

由于构成各商业银行低风险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雷同, 导致各行短期理财产品风险趋同, 收益差异不大, 但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产品, 由于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发生了变化, 甚至和信托、专户、私募等投资渠道的引入程度的不同, 各行理财产品差异开始出现分化化

下面, 我们搜集到了截止2011年4月14日, 各商业银行有代表性的理财产品收益情况。为了便于比较各行收益差异水平, 我们对各期限的理财产品进行了分类, 其中同样期限的理财产品, 表中仅采用最高收益的产品。

在比较了银行同业投资期限在1天-60天的理财产品收益后, 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总体看, 投资期限在30天以内的各行短期理财产品收益差异不大, 但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产品收益具备一定优势, 民生银行产品期限结构虽然较少, 但在有统计期限的同业同档期产品收益中, 多期产品 (7天、21天、30天) 同业收益排名第一;

(2) 在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30天以内产品收益中, 建行产品收益优势明显, 工行产品收益在四行中也颇有优势, 中行产品收益也具备明显的同业竞争优势。

(3) 投资期限在60天以上的理财收益差异逐渐拉大, 如, 一天的理财产品, 同业最高和最低投资收益差异仅为5‰, 而到了60天, 同业理财产品收益扩大到2.3%。在这一区间, 交行、工行理财产品收益优势有所显现。

(4) 从2010年起, 建行加大了行外信托类理财引进机制, 为高端客户差别化理财产品提供了制度保障。投资期限在一年左右, 投资起点在100万元的差别化理财产品按月不间断发行, 投资收益明显高于同业, 在这一投资期限的产品收益方面, 建行产品收益优势、产品研发优势较为靠前。

4. 同业理财产品募集及银行效益分析。

四大行由于在理财产品销售上存在有规模效应, 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难以在总量上与其匹配, 本部分的银行理财产品效益分析, 重点在四行同比数据中展开。

通过上述数据的比对, 我们不难发现, 四行在理财产品方面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并具有如下特征:

(1) 四大行在2010年理财产品线逐步充实完善后, 2011年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 均不约而同的都给予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发展足够的重视, 2011年1季度各行理财产品募集量、中间业务收入同比均大幅提升, 平均增幅在三位数以上。

(2) 工行是四行中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较早的金融机构, 理财产品募集总量在四行第一的同时, 仍保持着离理财产品收入四行第一的位置, 但收入的差距与排名第二的建行正在缩小。同时, 我们通过对比工行2011年1季度周期性理财产品收入的数据, 发现非周期型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收入 (1531万) 不仅超过了周期型开放式基金业务收入 (659万) , 而且在工行个人中间业务中, 仅次于个人结算收入 (1866万) , 是排名第二的重点收入的创收产品。工行个人中间业务收入结构的变化趋势, 基本可以反映出未来一段时间内, 各商业银行个人中间业务收入结构变化的趋势。

(3) 中行在2011年的理财产品销售增速在四行排名第一, 同比以4位数的增长势头, 很容易判断出中国银行在今年在人民币理财产品推进力度非常大。由于2010年以前, 中行人民币理财产品总量很小, 实现的效益也很低, 去年募集总量也仅6亿, 但今年募集总量已达到84亿, 一跃从同业第四上升到同业第二, 中间业务收入去年同期仅16万, 今年一季度达到了421万, 增速是去年同期的25倍。这些数据, 是我们在年初很难预料到的, 但可以肯定的是, 中行在今年以来花了较大的精力去大力发展人民币理财产品业务, 而且增速之快, 来势汹汹, 大有“急追猛赶”之势。

(4) 农行是人民币理财产品规模最小的, 但今年来业务增速也很快, 由于农行渠道优势明显, 从中国银行的后来居上的势头看, 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将迎来更为激烈的竞争态势。

(5) 建行在2011年全面提升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发行节奏, 相应的产品募集量、中间业务收入同比大幅增长, 同业排名位居工行之后, 位居第二, 且与工行收入差距在逐步缩小。但工行理财产品的传统优势和市场先机仍然在将来一段时间内都将存在。同时, 排名第三的中行在2011年理财产品市场竞争中, 异军突起, 对工行、建行理财产品同业排名影响较大, 也对当地同业金融理财产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分析结论

(一) 通过上述分析, 2011年云南金融同业人民币理财产品市场竞争形势已基本明朗

在加息背景下, 以四行为首的各商业银行已纷纷通过超常规手段, 加快了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步伐, 以产品拓展客户, 吸引行外客户资金将是未来一段时间内各商业银行重点工作。由于各商业银行步伐一致, 无形中将促进云南当地人民币理财市场培育, 这对引导客户理财产品交易习惯的形成和客户金融消费偏好的改变 (特别是存款和理财产品消费偏好) 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这个过程中, 银行在满足了客户支付需求后, 人民币理财产品与存款的资产配置与单一存款配置相比, 更有利于客户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个业务模式形成过程中, 由于客户消费偏好一旦形成, 将很难再去改变客户销售模式, 谁能在这个理财市场变化趋势中, 加大工作力度, 就能早行动, 早受益。反之, 如果一味的无视市场趋势, 无视客户需求, 客户资金一旦流入行外理财产品, 将来将付出更多的成本和代价。

(二) 树立正确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认识, 顺势而为, 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力度, 提升本行人民币理财市场份额

通过几年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的情况来看, 应在以下几个方面提高认识。

一是产品和存款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一定程度上, 一段时期内, 对于行内客户而言, 确实会存在有存款和产品相互转化的问题, 但是在金融同业在纷纷加大理财市场竞争力度的背景下, 如果当一家商业银行不积极主动向客户营销理财产品, 一旦他行加大力度, 很容易造成客户流失, 而且固定收益类的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往往不高, 而且同档期的收益较传统理财产品有较大优势, 一旦理财客户理财意识和习惯固化后, 主动营销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也会因此受益。

二是加强理财产品特点认识, 准确把握理财产品收入实现途径。人民币理财产品收入实现与按照募集量提取中间收入的证券类产品不同, 人民币理财产品在募集完成, 并不会立即形成收入, 需要在各商业银行行内保留理财产品资金, 即按理财产品保有量计算实现中间业务收入。如果仅仅只是注重产品销售, 忽视客户资金维护, 其中间业务收入就很难实现。即人民币理财产品工作需要各商业银行既理财产品的首发组织, 还要重视视理财产品日均保有量的稳定, 才能确保商业银行在加大理财产品工作力度的同时, 实现行内理财收入。

8.金融保险实务名词解释 篇八

关键词: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审计实务探析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保险公司内部的审计体系也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进步,各保险公司均设立了专门的内部审计管理部门进行审计管理工作,从而使得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以及质量控制、风险防范等均得到了显著地提升[1]。尽管如此,许多保险公司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其分支机构均存在着以下诸多问题。

1.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1.1 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

我国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不健全首先体现在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不够上。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独立性程度对于其工作职能所发挥出来的效果具有直接的影响作用,是保证其内部审计效果的前提和基础。然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所设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大多受到了公司经理室等各级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以至于造成了许多内部审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面临着资源配置不合理,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等情况。甚至于出现公司内部的审计工作完全交由其财务管理部门承担,从而缺乏系统化、独立化的审计工作的开展。试想一下,一旦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缺少了充分的自由性和独立性,领导层的过分干涉便容易造成审计结果被选择性地进行上报甚至被篡改,长远发展下去便容易造成该部门形同虚设,该项工作收不到实际效益的情况[2]。其次便是公司内部

审计缺乏完善的考核机制,保险公司内部考核的标准不一,以至于内部审计的结果便缺乏真实性和客观性依靠。甚至有些保险公司将其内部审计人员划分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人员,这样一来,便更难拥有科学化、系统化的业务考核指标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进行考核,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专业素质也难以得到统一化、标准化的选拔,从而影响到内部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1.2 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欠缺

尽管许多保险公司已经设立了内部审计这一部门,然而对其工作的效果作用的认识却存在着严重的认识缺失和重视不够,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要么存在着同公司财务人员职能划分不明确的归责误区,从而使其缺乏专业化的内部审计工作[3]。要么便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专业素质不到位,从而使其业务能力难以达到公司的要求,跟不上公司发展前进的步伐。除了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能力素质的缺乏之外,内部审计技术手段落后,审计的方式单一等对于公司内部审计处理实务的工作的开展同样具有较大得限制作用。特别是一些公司对于内部工作的审计检查方式甚至仍旧停留在传统的人工查账的方式上,对于新兴的电子计算机式信息化的抽样检查以及非现场化的审计软件进行的數据信息分析统计等技术的运用严重不到位。这种手段落后,方式陈旧以及人员素质低下的审计监督方式难以及时发现并揭露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风险问题,亟需加以解决优化。

2.加强和改善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在增强了公司风险防范意识,改善了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同时也存在着审计机制不健全以及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的缺陷,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内部审计职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4]。本章节便从完善内部审计的体制以及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等方面入手对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加强和完善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2.1 完善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审计质量

一个合理健全的内部审计体制是促进保险公司实现合理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首要保证,为此便要求保险公司对于其内部的审计部门实现独立的工作自由以及客观的审计目标。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是一个独立的,业务的展开以及经费的运用独立于其他各个部门以外自由完成审计的部门。从而保证在保险公司的内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保证其内部审计处理实务工作的顺利开展。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公司内部为审计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审计环境,确保审计部门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其工作所需要的业务财务记录能够及时如实地获取,即其工作能够得到公司各部门的配合与支持。最后为了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真实准确性,可以建立严格的审计结果考核体系,从而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业绩进行相应的考核。

2.2 加强内部审计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尽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为增强保险公司风险防范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仍旧不可忽视当前保险市场中所存在的手续费等支付方式的违规操作以及财务数据的伪造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同保险公司内部的监控不合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的失实等存在密切关联。为此便需要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管力度,通过合理运用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作用促进公司进一步建设的发展,从而实现防范风险的最终目标。以上目标具体可以通过在保险公司内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及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对审计报告所作出的汇总分析等渠道来实现。通过做好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实现对各个部门工作的监督约束,从而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通过对审计工作所得出的审计报告进行汇总性的分析实现分支机构风险隐患的防范再结合有关方面的审计监管监督对公司各个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的把握和及时的调整,最终保证公司内部上下工作的规范性操作。

2.3 丰富内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队伍素质

内部审计制度的合理,监督机制的健全是使得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拥有十足保障的前提和基础,而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专业知识技能的增强,工作态度的提高则是保证内部审计处理实务得以圆满完成的关键因素。根据保险公司内部审计的具体工作要求来看,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经济学以及企业管理学和法律学等众多专业的知识,同时具备相应的数据搜集记录以及独立思考分析的能力。为此保险公司内部可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培训的重点包括对财产保险以及内部审计控制风险等方面的知识,从而为公司培养出一批优秀专业的内部审计人才。此外还需要不断提高审计人员对于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操作水平,通过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保证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再次需要不断强化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落实制度,通过将具体的责任同相关负责人结合起来进行考核的方式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渎职的情况出现。

参考文献:

[1] 库立伟.内部控制审计相关问题的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1,7(13):42-43.

[2] 杨毅.浅析企业内部控制审计[J].现代商业.2011,7(06):237.

[3] 朱英梅.企业内部审计独立性浅议[J].理财.2011,27(07):7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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