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2024-07-16

常用法律名词解释(精选13篇)

1.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篇一

1.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2.事故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3.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4.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伤20~49人,或者直接经济经济损失100万元(答案: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

5.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6.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7.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8.五同时————即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臵、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9.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10.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11.指挥性违章————指违反国家、行业、上级主管单位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1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主管单位以及本单位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措施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13.装臵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主管单位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14.安全工器具————是防止触电、灼伤、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分为电气绝缘工器具、安全防护工器具两类。

15.绝缘工器具————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挡板、携带型接地线等。

16.安全防护工器具————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临时遮栏、遮栏绳(网)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铁鞋)、站脚板等。

17.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18.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况。

19.发电生产区域————指与发电及供热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0.电力企业员工————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21.危险性生产区域————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22.部分停电————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23.双监护操作————110kV及以上母线停送电、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停、送电操作任务。

24.基建中的“三同时”————是指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卫生设施、消防配套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5.安全————指没有危险、没有危害、没有损失。

26.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27.消防————预防和扑灭的总称。

28.燃烧————指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进行剧烈化合的一种化学放热反应

2.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篇二

起诉———指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请求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

应诉———指被告针对原告起诉, 提出答辩的活动。

撤诉———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撤销已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包括撤回起诉上诉。

胜诉———指诉讼过程中, 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有利于自己的判断。

败诉———指诉讼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得到法律不利于自己的判断。

上诉———指当事人对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 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申诉———指诉讼当事人、被害人或者其他公民,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进行不服, 依法向上一级法院请求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投诉———指当事人为解决纠纷, 寻求诉讼的行为。

公诉———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机关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抗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断或裁定提出重新审理的诉讼要求, 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

3.法律方法之法律解释 篇三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04年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唐国生2004年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 ,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隊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4.护理名词解释:常用卧位 篇四

1,去枕仰卧位 适用范围:昏迷或全身麻醉未清醒的患者,主要为避免呕吐物误吸到呼吸道而引起窒息或肺部并发症患者。

2,中凹卧位 适用范围 :休克患者。因为抬高头胸部,有利于保持气道通畅,改善呼吸及缺氧症状;抬高下肢,有利于静脉回流,增加心输出量。

3,屈膝仰卧位 适用范围:胸腹部检查时,可使腹肌放松,便于检查;行导尿术及会阴冲洗时,便于暴露操作部位。

(二)侧卧位 适用范围:灌肠,肛门检查,及配合胃镜,肠镜检查等。臀部肌肉注射。

(三)俯卧位 适用范围:腰,背部检查或配合胰,胆管造影检查时。脊椎手术后腰,背,臀部有伤口,不能平卧或侧卧的患者。

(四)半坐卧位 适用范围: 腹腔,盆腔手术后或有炎症的患者,心肺疾病所引起呼吸困难的患者……恢复期体质虚弱的患者。

(五)端坐位 适用范围:心力衰竭,心包积液及支气管哮喘发作的患者。

(六)头高足低位 适用范围:颈椎骨折进行颅骨牵引时作反牵引力。减低颅内压,预防脑水肿。

(七)头低足高位 适用范围:肺部分泌物引流,使痰易于咳出。十二指肠引流术,有利于胆汁引流。下肢骨折牵引。利用人体重力作为反牵引力。妊娠时胎膜早破,防止脐带脱垂。

(八)截石卧位 病人接受会阴,阴道,子宫颈及肛门部位的检查,治疗,护理或手术。

5.安全生产常用名词解释1 篇五

【12350】是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领域的举报投诉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核配“12350”作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统一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号码。

【两档】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一人一档;职业卫生健康监护一人一档。

【三合一】“三合一”建筑是“多和一”建筑的典型之一,其定义及类型是: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现象都称为“三合一”现象,所有集生产(经营)、储存、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建筑称为“三合一”建筑。其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中小型企业。

2、在民用建筑内设置车间、仓库,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一些个体企业和家庭式作坊。

3、民用建筑集店铺、仓库、住宿为一体,这种主要存在于个体工商户。【多合一】“多合一”建筑具体是指水平分隔上设有住宿和其他任意功能用房在一个建筑物内的情况,如:一层生产,二层以上为住宿;一层生产、二层仓库,三层以上为住宿;一层点心店、小超市,二层生产仓库,三层住宿;一层住宿,二层以上生产仓库等情况的建筑物。

【三品】指的是:易爆品、易燃品、危险化学品。

【三同时】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超】超人员、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

【三个必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工人进行的入厂教育、车间教育和班组教育。

【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三源】重大危险源、伤害源、隐患源。

【安全活动“三落实”】落实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内容。【安全管理坚持的“三负责制”】向上级负责、向从业人员负责、向自己负责。

【安全管理要求的“三全”原则】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安全管理“三点”控制】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发点。企业安全管理“三字方针”——“严、细、实”:“严”就是严格管理、严格要求、敢抓敢管、要一丝不苟;“细”就是要深入实际,从细微处做起、从点滴做起;“实”就是指踏踏实实、从实际出发,不是停留在口头上,不是只写在文章里,说给别人看,一切工作必须讲实效,狠抓落实。

【四不两直】就是在安全检查时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入现场。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四个一律】

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

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 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五要素】

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个全覆盖】即“党政同责”全覆盖;“一岗双责”全覆盖;“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覆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全覆盖;各级安监部门向同级组织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全覆盖。

【五进】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进校园、进农村

【六小单位】生产经营场所面积小于150平方米的小歌厅、小酒吧、小洗浴、小旅馆、小网吧、小饭店以及类似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九打九治】

一是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私挖滥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行为,整治图纸造假、图实不符问题。

二是打击矿山企业非法使用氰化物、火工品行为,整治氰化物、火工品购买、保管、运送、领用不规范问题。

三是打击破坏损害油气长输管道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打孔偷盗问题。

四是打击破坏损害城市燃气管网行为,整治管道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占压、老化、超期服役、市政施工人为破坏问题.五是打击无资质施工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

六是打击危化品非法运输行为,整治无证经营、充装、运输,非法改装、认证,违法挂靠、外包,违规装载等问题.七是打击客车非法营运行为,整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及超速、超员、疲劳驾驶和长途客车夜间违规行驶等问题。

八是打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整治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等问题。

九是打击粉尘场所、危险化学品和涉氨制冷企业“三违”行为,整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现场管理混乱、潜在风险较多等问题。

【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月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防工办、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农委、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和中央广播事业局等十个部门共同作出决定,于1980年6月在全国开展安全生产月,并确定今后每年6月都开展安全生产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起“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体系,必须明确岗位职务责任。安全生产“党政同责”的“党政”,地方是指党委和政府,是以党委书记为主官;在企业是指行政和党委,行政一把手是主官。“同责”是无论党委、行政在安全生产管理或者监管方面都有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一岗双责”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党员干部履行本职岗位应有的管理职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安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预防事故灾害发生,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减少社会治安案件)。

【打非治违】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行为的简称。是以执法部门为主体,社会组织,民间机构和个人共同协助参与的一种清除社会不安全因素的行为。

具体解释就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治理违规、违章作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的,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生产事故,消除或控制危险、有害因素,保障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的总称。

【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本质安全】

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含有内在的能够从根本上防止发生事故的功能。包括“失误——安全”功能(操作者即使操作失误,也不会发生事故或伤害,或者说设备、设施和技术工艺本身具有自动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功能)和“故障——安全”功能(设备设施或技术工艺发生故障或损坏时,还能暂时维持正常工作或者自动转变为安全状态)两个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法规建立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这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的组织措施。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检查是指针对生产过程及安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等进行查证,以确定隐患或有害与危险因素缺陷的存在状态,以及它们转化为事故的条件,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和危险因素,确保生产的安全。分为(1)定期安全生产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季节性及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综合性安全生查检查;(6)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的巡查等六种类型。

【劳动防护用品】

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的个人防护装备。

【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是指运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对建设项目或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职业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四个方面。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以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为承压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为机电类特种设备。

【特种作业】

6.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篇六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假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

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2、变质的;

4、被污染的;

5、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更改生产批号;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辅料的;

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异地经营:是指擅自改变《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原注册地点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集贸市场:是指国家禁止的非法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场所,包括未经批准举办的药品交易会。它是由多个无证经营或借合法保护的经营者或有证异地经营者,相对集中进行独立的、分散的药品现货采购、仓储、保管、运输、销售活动的场所。

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选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药品认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施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检查,评价并决定是否发给相应认证证书的过程。

GSP认证:GSP是《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英文缩写,是药品经营企业统一的质量管理准则。药品经营企业应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GSP要求,并通过认证取得认证证书。

GMP认证:(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它是一套适用于制药、食品等行业的强制性标准,要求企业从原料、人员、设施设备、生产过程、包装运输、质量控制等方面按国家有关法规达到卫生质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帮助企业改善企业卫生环境,及时发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改善。

药品经营方式: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药品经营范围: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是指对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医疗器械: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护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药品不良反应(ADR:Adverse Drug Reaction):在按规定剂量正常应用药品的过程中产生的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在一种新药或药品的新用途的临床试验中,其治疗剂量尚未确定时,所有有害而非所期望的、与药品应用有因果关系的反应,也应视为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抽样检验:药品抽样一般分为监督性抽样和评价性抽样。

评价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掌握、了解辖区内药品质量总体水平与状态而进行的抽查检验工作。

监督抽验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为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所进行的有针对性的抽验。

7.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篇七

现实生活里,在我国企业管理机构设置中,特别是中小企业,大多把财务管理部门合并在会计部门内部,不单独设置财务部门,日常的财务工作也是由会计人员一并完成,不严格区分会计人员和财务人员。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的财务工作没有得到高层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作为会计工作的一个附带品而存在,使得很长时期内,国内企业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务管理工作。另外,在目前学校的教学中,财务教师和会计教师并不严格区分,财务管理的教学往往由原本教授会计的教师承担。这些做法导致的弊端是不论在教学还是工作中,人们习惯将会计术语沿用到财务管理中,用会计思维考虑财务问题。

二、区分会计与财务术语的必要性

会计和财务管理这两种工作,作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天然的紧密联系。但是,在性质、目标、原则和方法上却是有很大差异的。会计是通过确认、记录、计量、报告等程序,反映单位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并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所需要的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它的主要职能是通过核算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般认为是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主要活动为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等。

笔者发现,在会计和财务管理的工作与教学中,会出现一些专业术语,这些术语被广泛的使用,但是存在很多错用的现象。因为这些术语虽然名称相同,但是当它们出现在会计和在财务管理中时,在概念上是不完全相同的,涵义也有区别。笔者认为,要规范这些专业名词的使用,就应该从规范财务管理和会计的教学开始,树立正确的会计和财务观念,因而,在此,有必要将会计和财务管理中的有关术语的概念和涵义加以梳理和区分。

三、常用名词的不同含义透析

(一)“现金”

“现金”在会计核算中,特指“库存现金”,是指企业存放在保险柜里的,用来直接作为支付手段的纸币或硬币,一般数额不大。例如:企业从外单位取得的或者从其他方式取得的尚未送存银行的现金,企业用于应付日常开支而从银行提取的现金或者备用金等。在会计核算中,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使用了更为宽泛的现金概念,侧重于揭示企业现金净流量的构成以及形成原因。

“现金”在财务管理中的涵义比会计中的更为宽泛,我们称为广义上的“现金”。它不仅包括会计上的库存现金的内容,还包括会计核算中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一些变现能力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短期有价证券。在财务管理中,我们在理解“现金”时,应该将概念放宽,同时关注现金存量和现金流量,考察存量是否适宜,流转是否顺畅。

(二)“应收账款”

在会计核算中,“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对外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工业性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而尚未收到的款项。在这里,我们将企业采用赊销政策形成的应收而未收的款项和现销政策所形成的暂时未收到的款项都理解为“应收账款”。原因在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存在空间矛盾,使得会计确认与资金结算产生了前后的时间差,因此,企业就会在收到款项之前形成会计上的应收账款,这就是现销政策所形成的暂时未收到的款项。

财务管理中的应收账款仅指赊销政策所形成的应该收回而尚未收回的款项。因此,在理解财务管理中的应收账款时要注意,涵义较会计核算中的窄。

(三)“收益”

笔者认为,“收益”是会计和财务管理中,就目前看来,最应该区分的一个专业术语。原因在于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和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收益”是有很大区别的。

会计上的收益是指企业按照历史成本、权责发生制等一系列会计核算的原则计算出来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经营成果,也就是俗称的“会计利润”,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

在财务管理中,“收益”并不是指企业本期产生多少利润,而应理解为股东价值和企业价值增加,因为,财务管理是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的的。但是,目前,依然沿用会计利润来对企业进行财务业绩评价。然而,有会计利润一定就为股东创造了价值吗?有会计利润企业就是赚钱的吗?不然!有时,有会计利润不但没有为股东创造价值,甚至还损害了股东价值,一个企业到底是赚了还是亏了,仅看会计利润,是判断不出来的。笔者认为在财务中用会计利润来评价,存在以下问题:

1.财务管理的目标为企业价值或者股东财富最大化

在学习企业财务目标时,企业价值最大或股东财富最大是被主流教科书采用的财务管理的目标,并明确了以利润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存在很多问题,并不合理。但是在财务业绩评价时却用一系列以会计利润为基础的评价指标体系来进行评价,不考核是否为股东创造了价值,显然存在严重的前后矛盾。

2.“资金成本”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观念之一

笔者发现,“资金成本”是财务管理的核心观念之一,在财务管理教材里,也花了大量的篇幅和文字介绍资金成本的概念和涵义以及计算,应该说,“资金成本”这一观念已经被广泛接受。然而,教材最后在计算财务成果时却没有考虑权益资金成本,这显然存在严重的前后矛盾。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使用“财务成果”或“财务利润”概念来取代“会计利润”,作为判断企业财务业绩的指标,更为合理。

(四)“成本费用”

在会计核算中,是遵循真实性和历史成本的原则,只考虑实际耗费的生产要素,成本费用按照产品来归集,因而以“产品成本”为主要内容。

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成本费用,它的内涵要比会计中广泛的多。在会计中重点考虑的产品成本并不是财务中考虑的首要问题。财务管理中特别注重资金的机会成本,以资金成本作为成本费用的主要内容。这里的资金成本,不仅包括利息费用这样的债务资金的成本,还包括权益资金的成本。企业在做出投资和筹资决策,在进行股利分配以及营运资金管理时,会重点考虑资金的机会成本。

(五)“会计等式”

在会计核算中,存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样一个恒等式,或者叫“会计第一等式”,它是复式记账法,试算平衡,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但是,如果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这个等式并不是恒等的。

1.资金存在时间价值,不同时点的资金价值不可以相加减,这是最基本的一条理财观念。现在股东权益的价值是显然不能用过去的资产的历史成本扣除未来的负债价值来表示。

2.股东权益与股东财富、企业价值并不对等。众所周知,财务管理中的资本结构理论说明企业存在最佳资本结构,而企业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是相关的。因此,可能出现股东权益增加了,但是企业价值反而下降的现象,此时企业的资本结构明显偏离了最佳资本结构。

3.以财务管理的角度看来,不论是否引入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个等式始终不一定成立。那是因为,引入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股东权益=资产现值一预期债务现值”这种等式只有在资产现值大于负债现值的条件下才成立。但是,试想,当企业资产现值小于预期债务现值,即资不抵债时,股东就真的得不到任何利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期权估价理论,股东拥有一种买入期权,这种期权的履约价是债务到期值,标的资产即公司资产,执行日为债务到期日。股东是否愿意行使这项买入期权呢?这要看债务到期时资产价值和债务价值的关系,。如果资产价值大于债务价值,股东就会行权,如果资产价值小于债务价值,股东会放弃行权。当企业资产现值小于预期债务现值,即资不抵债时,股东将行使卖权,将企业卖给债权人。此时,股东权益价值就应原来等式上再加上卖权价值,因此,此时股东得益了。

综上所述,“现金”、“应收账款”、“收益”、“成本费用”和“会计等式”这几个很常用的专业名词,用在会计和财务管理中时,概念、涵义和内容有很大区别。因此,在平常的专业教学中应严格区分,加以规范使用,不能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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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金宏.会计逻辑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 2008.

[3]盖地.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与思考[J].会计研究, 2006, (8) .

[4]单晓萍.浅谈中专学校会计教学改革[J].成才之路, 2010 (32) .

8.科学进行城管执法法律解释 篇八

城管执法人员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法律解释呢?

一、城管执法法律解释就是执法人员在个案具体情境中艺术地运用法律和智慧处理案件

解释者在论及法律意图时,只是根据法律做出自己的解释与判断。执法人员既是法律文本的适用者,又是个案中的“立法者”。他的智慧, 就是让人们感到他所做出的判断符合法律立法意图。执法人员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得在解释时,既依据法律而又超越法律,借助法律解释的独断性、探究性来获得法律解释结果的正当性;在很多时候这种智慧还表现为:解释结果既符合法律又与大众的情绪相吻合,既与法律一致又与社会的发展方向相同。但是, 得出这种解释结果又很难,这需要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素养、社会历练、处理问题的智慧。一般来说,智慧是与严格遵守规则相联系的,不遵守规则与程序的蛮干是不需要智慧的。智慧又不等于规则与程序,因为智慧是情境的产物,离开情境只能抽象地谈论智慧。在具体情境中艺术地处理案件就是执法人员的执法智慧。“法律解释的意见,如果想要变成真‘智’,并具有‘正当性’,在法律语境中必须具备一个条件:与法律文字捏攒者原来的意思相契合。”体现出对法律原意的尊重,即对立法者的尊重。如果城管执法者不去寻求法律的原意而自作主张,就是背离法治而实行专制。法律人要想使自己的解释产生效力,就应借助立法原意来获得正当性,这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因素之一。

二、城管执法法律解释就是执法人员在法律范围内运用正义的艺术

行政立法是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相对应,从而形成行政法律规范;行政执法是将现实发生的事实与行政法律规范相对应,从而形成行政处理决定。作为城管执法的法律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唯此,才能实现行政法律规范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正义是制定法的基本价值,是立法者的目标;与真善美一样,正义是绝对价值。一个规范,如果以无法忍受的程度违反正义理念,它就是“制定法上的不法”;一个规范,如果根本不以实现正义为目的,它就“并非法律”。“即使名称是法,但如果其中缺少正义理念,它就没有作为法的价值,而是单纯的暴力。”所以,只有符合正义理念的制定法,才是真正的法律。为了使城管法规成为正义的文字表述,城市管理立法必须将正义理念与将来可能发生的生活事实相对应。基于同样的理由,城管执法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用追求正义、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解释者“面对具体的个案,永远也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觉到的正义活生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永远不可能被排除的。尽管城管法规用语可能出现失误,尽管法条表述可能产生歧义,但城管执法者的解释“必须做出有利于立法者的假定”,相信立法者不会制定非正义的法律。当解释者对法条做出的解释结论不符合正义理念时,不要抨击城管法规违背正义理念,而应承认自己的解释结论本身导致不符合正义理念。当解释者对法条难以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不必责难城管法规不明确,而应反省自己是否缺乏明确、具体的正义理念。所以,解释者与其在得出非正义的解释结论后批判城管立法,不如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得出正义的解释结论;与其怀疑城管法规本身,不如怀疑自己的解释能力与解释结论。“形式、抽象性、一般性、以及概念性是对于法律的形成完全不可缺少的,否则法将没有所谓的等同对待,也将没有正义存在。如果人们在其中不保证将始终变动的生活关系的独有性及特殊性引入法律的发现过程中,那么纯粹从法律规范演绎出来的‘正义’将会是一种‘永久的、重复相同的’僵化机械论,一种自动化——或者是电脑的——‘正义’,一种非人性的‘正义’。”城管执法案由的内容是开放的,它虽然有一个固定的核心,但没有固定的界限。即使是立法者当初根本没有想象到的事实,经过解释也可能完全涵摄在城管法规规范中。对于同样的解释结论,有人认为是正义的,有人可能认为是非正义的,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对此应当如何取舍?这虽然是一个难题,但并不意味着解释者无能为力。第一,对于一般的、基本的正义原则,解释者之间不会产生明显分歧。第二,“使法律之间相协调是最好的解释方法”。因为正义被实证化,正义的核心是平等,它要求对所有人都应用一种统一的标准,所以,对城管法规进行体系解释,使城管法规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违法行为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法律人的才能主要不在认识制定法,而正是在于有能力能够在法律的观点之下分析生活事实。”

三、城管执法法律解释与法治(依法行政)

法律法规毕竟不能为每一个违法案件都准备好现成的解决方案,许多疑难案件还要仰赖执法人员的智慧。城管执法这个职业之所以在信息时代尚具有重要价值(而且在一些国度里成为颇为尊荣的职位),原因就在于他们在处理疑难案件时所表现出来的卓越智慧。此外,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法治灵活地自我调整以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亦具有重要意义。尽管如此,法治对解释的需要依然是有限的,至少是被限制在法治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法治的根基归根结底是由大量的简易案件所支持的。法律解释只是法治的例外,而非法治的常态。

对法治的理解需要综合的眼光。法治与解释的关系是:第一,城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必须有能力将大部分案件转变为简易案件,或者说,排除解释。这是法治的基础性条件。第二,依法行政必须有能力容纳一定数量的疑难案件,并且能够承受这些疑难案件所产生的不确定性。三,法律解释在一定范围内或程度上的不确定性,为法律的演变提供了可贵的开放结构,也使得法治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

9.常用成语意思解释 篇九

聊以卒岁

【注音】liáo yǐ zú suì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晋国贵族之间权力斗争十分激烈,范宣子赶跑了他的外孙栾盈,并杀了他的同党羊舌虎,将羊舌虎的哥哥叔向囚禁起来。叔向认为自己能够优哉游哉地坐牢、聊以卒岁很幸福了。大夫祁奚说服范宣子,向晋平公求情,释放了叔向,任他为太傅。

【典故】优哉游哉,聊以卒岁。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释义】聊:勉强;卒:终;岁:年。勉强地度过一年。

【用法】作谓语、定语;指混日子

【相近词】得过且过

【成语造句】

◎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也有"优哉游哉,聊以卒岁"语句。

虎狼之心

【拼音】hǔ láng zhī xīn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孟尝君准备去西边的秦国,门客用寓言谏之说:在淄水听到土耦人与木梗人的对话,木梗人说土耦人前身是土,遇水必化。土耦人说木梗人是东园之桃,遇水漂泊异乡。秦国有虎狼之心,不能去。孟尝君才能门客的意见,不敢去秦国。

【典故】今秦,四塞之国也,有虎狼之心,恐其有木梗之患。 汉·刘向《说苑·正谏》

【释义】比喻凶残的野心。

【用法】作宾语;用于比喻句

牛角之歌

【注音】niú jiǎo zhī gē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寒士宁戚很穷,渴求见到齐桓公拜求官职。一天,齐桓公出城迎客,宁戚乘机在车下喂牛,敲击牛角唱出自己的心声,齐桓公听到后称赞他为“非常人”,就拜他为上卿。宁戚为齐桓公成就霸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出处】春秋时,宁戚很穷,想见齐桓公而出仕,一天,乘桓公出城迎客的机会,在车下喂牛,“扣牛角疾歌”。桓公闻而赞其为“非常人”,命后车载之,拜为上卿。见《吕氏春秋·举难》、《晏子春秋·问下二》。汉·刘向《说苑·尊贤》亦载此事。

【解释】后为穷士自求用世的典故。

【用法】作宾语;用于书面语

【结构】偏正式

【同韵词】倒持泰阿、穷侈极奢、禽困复车、信口开喝、风马云车、十步香车、肥吃肥喝、掷果盈车、老牛破车、大吃大喝、......

【示例】夫牛角之歌,辞鄙而义拙;堂下之言,不书于传记。 唐·韩愈《上兵部李侍郎书》

胸有成竹

北宋画家文同,字与可。他画的竹子远近闻名,每天总有不少人登门求画。文同画竹的妙诀在哪里呢?原来,文同在自己家的房前屋后种上各种样的竹子,无论春夏秋冬,阴睛风雨,他经常去竹林观察竹子的生长变化情况,琢磨竹枝的长短粗细,叶子的形态、颜色,每当有新的`感受就回到书房,铺纸研墨,把心中的印象画在纸上。日积月累,竹子在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不同时辰的形象都深深地印在他的心中,只要凝神提笔,在画纸前一站,平日观察到的各种形态的竹子立刻浮现在眼前。所以每次画竹,他都显得非常从容自信,画出的竹子,无不逼真传神。

当人们夸奖他的画时,他总是谦虚地说:“我只是把心中琢磨成熟的竹子画下来罢了。”

有位青年想学画竹,得知诗人晁补之对文同的画很有研究,前往求教。晃补之写了一首诗送给他,其中有两句:“与可画竹,胸中有成竹。”

出处:故事出自北宋苏轼《文与可yún dāng谷偃竹记》。“胸有成竹”,比喻做事之前已作好充分准备,对事情的成功已有了十分的把握;又比喻遇事不慌,十分沉着。

三折其肱

【注音】sān zhé qí gōng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晋国内部范氏和中行氏两个集团准备起兵攻打晋定公,很多人认为晋定公又要失败,有人认为范氏起兵属于反叛行为,民众不会支持的,再说晋定公已经屡战屡败,只要好好总结经验,就像三折肱为良医一样,不会失败的。

【典故】三折肱知为良医。 春秋·鲁·左丘明《左传·定公十三年》

【解释】肱:手臂。几次断臂,就能懂得医治断臂的方法。后比喻对某事阅历多,自能造诣精深。

【用法】作宾语、定语;指久病成良医

【相近词】三折肱为良医

【成语举例】口尚乳臭,谓世人年少无知;三折其肱,谓医士老成谙练。 明·程登吉《幼学琼林》第二卷

苦口婆心

【拼音】kǔ kǒu pó xīn

【成语故事】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周游列国碰壁后,在冉求的帮助下,终于回到了鲁国,他与季康子是不相为谋。于是专心著述,编辑整理《诗》《书》《礼》《乐》《春秋》,回顾一生,周游列国,游说君王,苦口婆心,结果是四处碰壁,穷困潦倒。

【出处】忠言苦口,三复来奏。 《宋史·赵普传》问:‘学人根思迟回,乞师曲运慈悲,开一线道。’师曰:‘这个是老婆心。’ 宋·释道原《景德传灯录·泉州道匡禅师》

【释义】苦口:反复规劝;婆心:仁慈的心肠。比喻善意而又耐心地劝导。

【用法】作定语、状语;指真诚的劝诫

【相近词】苦口相劝、语重心长

【反义词】口蜜腹剑

【其它使用】

◎ 大字报**的时候,秀英虽然动了肝火,还是克制住内心的怒火,百般的帮助,苦口婆心地劝阻,要肖武斌冷静下来,不要把道听途说的话当真的,当心把水搅混。

◎ 他还常说:"工人的双手能改造世界,难道白云石车间的情况就不能改造!?"可惜,刘华明把这些苦口婆心的劝导,都当成耳旁风,根本听不进去。

10.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篇十

工程结构设计的几何参数和常用量程术语及其涵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截面高度heightofsection;depthofsection

一般指构件正截面在弯矩作用平面上的投影长度。

2.截面宽度breadthofsection

一般指构件正截面在与高度相垂直方向上的某一尺寸。

3.截面厚度thicknessofsection

一般指构件薄壁部分截面边缘间的尺寸。

4.截面直径diameterofsection

圆形截面通过圆心的弦长。

5.截面周长perimeterofsection

截面边缘线的总长度。

6.截面面积areaofsection

截面边缘线所包络的材料平面面积。

7.截面面积矩firstmomentofarea

截面各微元面积与微元至截面上某一指定轴线距离乘积的积分。

8.截面惯性矩secondmomentofarea;momentofinertia

截面各微元面积与各微元至截面上某一指定轴线距离二次方乘积的积分。

9.截面极惯性矩polarsecondmomentofarea;polarmomentofinertia

截面各微元面积与各微元至垂直于截面的某一指定点距离二次方乘积的积分。

10.截面模量(抵抗矩)sectionmodulus

截面对其形心轴的惯性矩与截面上最远点至形心轴距离比值。

11.截面回转半径radiusofgyration

截面结其形心轴的惯性矩除以截面面积的商的正二次方根。

12.偏心矩eccentricity

偏心受力构件中轴向力作用点至截面形心的距离。

13.偏心率relativeecdentricity来源:

偏心构件的偏心距与截面高度或截面核心距的比值。

14.长度length

结构或构件长轴方向的尺寸。

15.跨度span

结构或构件两相邻支承间的距离。

16.矢高rise

拱轴线的顶点至拱趾连线有竖直距离,或一般壳中面的顶点至壳底面的竖直距离。

17.长细比slendernessratio

构件的计算长度与其截面回转半径的比值。

18.纵坡longitudinalgradient

路线纵断面上同一坡段两点间高差与水平距离的比值。

19.超高superelevation

在曲线地段上,公路横断面的外侧高于内侧单向横坡的高差;或铁路的外侧钢轨高于内侧钢轨的高差。

20.视距sightdistance

沿公路车道中心线上1.2m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为100mm的物体顶点的水平距离。

21.路面宽度widthofsubgrade

公路上行车道的路面的宽度。

22.路基宽度widthofsubgrade

路基横断面上两路肩外缘之间的宽度。

23.公路建筑限界clearanceofhighway

在公路路面以上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规定最小净空尺寸。

24.轨矩gauge

钢轨面以下规定距离处,左右两根钢轨头部内侧之间的最短距离。

25.铁路建筑限界railroadclearance

铁路轨道面以上一定宽度和设计范围内,不许有任何设施和障碍物侵入的规定最小净空尺寸。

26.桥下净空clearanceunderbridge

桥跨结构底面至通航或设计水面、路面或轨面之间的空间。

27.桥建筑高度constructionheightofbridge

桥跨结构底面至顶面的竖直距离。

28.桥建筑限界clearanceabovebridgefloor

桥面以上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许有任何设施和障碍物侵入的规定最小净空尺寸。

29.隧道建筑限界clearanceoftunnel

隧道内公路路面或铁路轨面以上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许有任何设施和障碍物侵入的规定最小净空尺寸。

30.泊位berth

一艘设计标准船型停靠码头所占用的岩线长度或占用的趸船数目。

31.富余水深additionaldepth;residualdepth

为保证码头前航道的水深,在满足设计标准船舶的水深后,需要再增加的深度。

32.波浪要素wavecharacteristics;waveparameters

表示波浪形态和运动特征的主要物理量,一般指波高、波长、波浪周期、波速等。

33.潮位tidelevel

受潮汐影响而产生周期性涨落的水位,在某一地点及某一时刻相对于基准面的高程。

34.水位waterlevel

地表水水体的自由面以及地下水的表面,在某一地点及某一时刻相对于基准面的高程。

35.设计水位designwaterlevel

水工建筑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根据选定的设计标准所确定的计算水位。

36.坝高damheight

坝基的最低点至坝顶的高度。

37.坝长damlength来源:

坝顶沿坝轴线两岩端点间的长度。

38.安全超高(富余高度)freeboard

水工建筑物顶部超出最高静水位或最高静水位加波浪高度以上所规定的余留高度。

39.水库死水位deadwaterlevel

水库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允许降落的最低水位。

40.水库设计(正常)蓄水位normal(pool)level

水库在正常运行下,为满足兴利要求的设计最高蓄水位。

41.水库设计洪水位designfloodlevel

当水库在出现大坝设计标准洪水时,所达到的最高水位。

42.水库校长核洪水位exceptionalfloodlevel

水库在出现大坝校核标准洪水时,允许达到的最高水位。

43.水库死(垫底)库容deadstorage

死水位以下不起兴利利用的水库容积。

44.水库兴利(有效、调节)库容usablestorage 来源:

正常蓄水位与死水位间,可供调节兴利水量的水库容积。

45.水库总库容totalreservoirstorage

11.常用法律名词解释 篇十一

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的位阶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三)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的请示;(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议案、提案;(五)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其他情形。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制定司法解释的,应当层报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或者对法律应用问题进行请示”,由以上立法解释提案的主体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的主体比较可知,法律解释提案主体的级别很高,而司法解释的立项来源的主体则比较广泛,对级别没有特别的要求,甚至普通公民都可以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建议。

立法解释位阶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关系决定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可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其修改或废止,也可以以作出法律解释的形式解决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问题,这就说明了立法解释的效力是高于司法解释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检察解释的位阶关系

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为区别起见我们称为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司法解释以刑事法律为主,这与检察院的职能相关的。比较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高低的前提是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文件有不同规定,如果不同法律文件规范的是不同的问题就没有比较的前提。当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对于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规定,问题就比较复杂了。关于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效力地位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审判解释的效力高于检察解释。如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对法律文本所作的解释是最终解释,其效力优于其它机关的解释。司法机关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司法解释也应当事终局的,司法机关对法律文本所作的解释的效力应高于行政解释与检察解释”。[1]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没有效力高低之分。[2]对于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二者效力高低问题,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决议表明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之间没有位阶高低、效力大小的区别。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其宪法地位平等,其作出的法律的解释的效力也应一样。另外,“具体应用的解释不同与立法和立法解释,它是基于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而产生的,因此其效力范围理应同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所能及的范围相同,不应超出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权所能及的范围。具体来讲,就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能对各自的下级机关有约束力,不约束其它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为避免在诉讼中败诉,自觉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然是可以的。”[3]就实际情况而言,对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是存在的,二者间的效力关系无法做出谁高谁低的结论,这是由在诉讼活动中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二者的关系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例如对犯罪的构成标准,如果审判解释的标准高于检察解释,无疑最后定案以审判解释为准,此种情况审判解释的效力高于检察解释,这是由法院审判工作在诉讼中的终局地位决定的。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制定的《关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而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9日制定的《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可见两者的定罪标准相差是悬殊的,这必然影响公安的侦查工作、检察院的审查起诉工作,这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是不利的。而相反的情况如果检察解释定罪的标准高于法院的定罪标准,则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法院认为构成犯罪,特別是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根本不会立案,更谈不上移送到法院审判了,这时审判解释就没有发挥效力的前提,因为审判解释发挥效力的前提是案件移送到了法院,而此时案件根本没有机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如比较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可以发现二者就相同问题的规定明显不同,就环境监管失职案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它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破坏”才立案,而《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土地5亩以上,其它农用地10亩以上,其它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应当追究形式责任”,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犯罪标准比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要高,这样的后果是很多法院认为够罪的案件进入不到刑事诉讼程序。正反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打击犯罪保障和人权都不利,也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在实践中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十分困惑,甚至无所适从。因此,在对同一法律问题都有规定时,应由有关机关联合作出司法解释,或者规定某个机关的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效力是必要的。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解释和审判解释没有效力高低之分,因为各自机关都适用本系统的解释,最终什么解释在案件中起到决定作用,不是二者谁的解释效力高决定的,而是二者在诉讼中相互制约的关系决定的。在实际司法工作中,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法律问题没有司法解释时,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尊重甚至是遵从的;但如果最高检对同一问题也有相关解释,则必须服从最高检的解释,这是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体制决定的。当然在实践中当对一个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个案中一般也是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的,这也体现二者相互配合的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应用于具体个案时,可能被法院的判决否定,实际上也存在这种情况,因此从案件最终效果看似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最终效力,但这种效力的发挥必然以案件能进入法院审判这一环节为前提的,无法作出审判解释高于检察解释的结论。

需要提到的是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是行政机关,其对刑事法规所做的规范性解释的性质是什么,效力怎样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正如检察解释与审判解释存在的博弈关系,公安机关所做的有关刑事法规的解释与检察解释、审判解释也存在同样的博弈关系,这决定于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的定罪标准如果高于检察解释、审判解释,那么案件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即使检察院有立案监督的职能,但如果公安机关是根据公安部的解释性文件不予立案的,实践中检察院对于个案立案监督此时似乎也难发生作用。因此就同一法律问题如定罪标准问题,由相关机关作出统一的解释或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较高的效力,检察解释效力次之,公安机关的解释再次之是必要,这可以有效的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当然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按照程序提出异议,以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合法性问题

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位阶关系

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对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分别作出了决定:行政解释是指“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可见行政解释的对象包括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的对象仅限于法律,二者存在重合,当行政主体和最高法院对同一法律作出解释,谁的效力更高,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各自发生效力的领域看,二者没有效力高低之分。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和行政权,其宪法地位平等。行政解释是基于行政权而产生的,因此其效力范围同行政权所能及的范围相同。审判机关、行政机关的解释,只能对各自的下级机关有约束力,不约束其它机关。如果行政机关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对某一法律条文的解释,为避免在诉讼中败诉,自觉尊重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当然是可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4]第14号在答复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你局《关于行政办案机关可否以自己的名义适用司法解释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请示》(吉工商标字[2003]8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这表明行政机关尊重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可以参照但不能直接引用的态度。

结语:立法解释的在法律解释中效力最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关键在于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行政解释的关系。理论上讲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行政解释各自在本系统有效,而其它机关的解释并不是本系统适用法律的依据。但在实际工作中,因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后置地位以及法院诉讼终局的地位,为避免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其它机关对检察解释、审判解释给与尊重甚至实际的遵从,这反映了公权力间分工制约关系,解释在各自系统有效反映权力分工关系,司法的终局反映了司法权对行政权、检察权的制约,但这种制约不是单项的,而是双向的,行政权和检察权对司法权的制约反映在本系统对案件的過滤作用,使之不可能进入法院审判权运行的范围,限制了司法权作用的领域。因此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同一,规定法律解释的位阶关系是必要的。法院诉讼终局的地位,决定了法院是判断行为是否合法的最后机关,其对法律的解释对个案具有最终效力,因此对于同一法律问题不同机关都有解释,赋予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较高效力是合理的、可行的。但应该加强对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应该在监督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否合法的问题上有具体的体现,

以共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注释:

[1]谢志红:《论司法解释的原则》,载《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9期。

[2]赵秉志、李希慧:《关于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载《检察理论研究》1993年第4期。

12.论法律解释必要性及其空间维度 篇十二

1 法律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 所以总是要制定一些定式的法规法条, 法律一旦完成就必不可免的带有滞后性与落后性, 所以成文法具有局限性, 它不可能适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一切问题, 如果想达到公平与正义, 那么法律解释必然要存在。

其次, 司法解释的作出并不能完全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 仅仅只有法官运用其实践理性及其实践智慧结合案件作出的解释才是公正合理的, 可见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既然法律解释如此重要, 那么法律解释就可以没有限制, 任其发展吗?不是的, 法律解释应有其应当存在的空间维度。

2 法律解释的空间维度

2.1 制度上的空间

在我国法官是没有解释权的, 究其原因, 有如下几点:

(1) 首先, 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具体的解释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是一种应用的问题,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也就是说法官依法是没有法律解释权利的。

(2) 我国相关规定, 当下级法院遇到疑难案件时应当报上级法院, 所以案件的主审法官是没有解释权的。当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 不能自己去解释法律, 而仅仅只能报到上级法院, 由上级法院来解释。这样就剥夺了下级法院法官的自由解释的权利。

(3) 我国规范法院的文件没有规定明确赋予法官解释权。我国的司法机构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权利的, 所以当法律没有赋予法官这项权利时, 也就是说法官没有这项权利, 即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

我国为什么规定法官没有解释权呢?

(1)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 信奉成文法, 而且迷信成文法, 所以法官根本不需要解释法律, 他仅仅依照成文法的规定行使权力即可, 所以法官是没有解释权的。

(2) 我国是一个以立法为中心的国家, 所以一直都是以立法为中心的, 而解释权又相当于立法, 所以法官自然没有此项权利。

(3) 法官不可以进行法律解释是为了确保法制与法律的统一。要应用法律来治理国家, 那么法律就必须是明文规定, 如果随意变动就不利于法制, 所以为了法制与法律的统一, 就不可以进行法律解释。

2.2 应然解释空间

纵观我国制度上法律解释的空间, 可以看出法官确实没有法律解释权, 那么这样的做法真的可行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为了确保司法中的公正法官必须拥有解释权。原因何在呢?

(1) 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必然相连。

人的认识是不断发展的, 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一个阶段, 事物也总是在运动变化发展的, 所以当制定法律者在某个阶段制定的一项法律, 也许在这个阶段适用, 在之后就不一定适用了, 并且制定的法律不是十全十美的, 它总是存在一定的漏洞与空缺, 那么怎样才能填补这个漏洞与空缺呢, 就是法律解释, 而且仅仅是法官所作出的法律解释。因为亲历的法官作出的司法判决才是真正公平的判决, 只有亲历的法官才能运用其实践理性去判断案件应当如何去处理, 应当运用何种方法去处理。所以法律解释是十分有必要而存在的。

(2) 成文法具有抽象性, 局限性。

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损害赔偿法》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严重”这样的字眼, 那么何为严重呢, 这个严重有什么样的标准呢, 我们的判断肯定是不一样的, 比如某个人丧失了去世亲人唯一的遗物, 他的精神受到伤害, 这个严重程度如何去判断呢, 这叫做严重吗?每个人的判断还是不一样的。所以存在很大的缺陷, 我们要克服它, 必然就用到了法律解释。

(3) 司法解释存在问题。

也许有人会说, 何必用什么法律解释呢, 我们国家本来就规定着司法解释, 这样不就弥补了这些漏洞与缺陷了吗。但是他们却没有看到司法解释仅仅是整体解释, 而不是对个案的解释, 这样的解释具有滞后性, 滞后于社会生活。也很难达到司法中的公平。

那如果赋予法官解释权, 那么这个权利的范围有多大呢?

我认为这个范围应该要讲求客观性, 不能有主观性。即法官作出解释时应该根据客观的事实, 而不是主观的想法。

这个客观性应该如何理解呢?

客观性不能按照严苛的字面解释来理解, 而是应该包括价值判断, 合理性判断等, 但是这些价值等判断应当有尺度。好多学者都提出了对度的判断, 比如职业道德、素质、社会大众的可接受性等。

我们对法律解释的态度应当是能动与克制。即法律解释应当发挥法官的能动性, 不应当拘泥于先例, 应当将自己的价值判断包括在内。运用自己的价值判断去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但是赋予其的法律解释的空间不宜过大, 如果过大, 可能会造成职权的滥用。那么案件将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2.3 实践解释空间

我国在实践中也确实用到了法律解释, 当然不是那么明目张胆的提出, 但是在判决中却体现出了这种思想, 真正实现了司法中的公平。

1995年3月8日晚, 贾国宇与家人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 (以下简称春海餐厅) 聚餐。就餐中, 餐桌上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 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根据医院的诊断报告显示, 受害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 烧伤面积8%。”无法想象, 这一遭遇将给正处妙龄时期的贾国宇带来怎样的伤痛。其后, 贾国宇之父将春海餐厅、燃气公司及炉具厂共三被告一并告上法庭, 索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65万元在内总额高达165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然而,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 各个被告却自己有自己的说法, 纷纷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不愿承担任何责任。但无可争辩的是, 贾国宇作为无辜的受害者, 在本案中所遭受的创伤必须有人予以承担。那么案件是怎样处理的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燃气公司因生产的产品不合格需承担70%的责任;炉具厂因炉具有漏气缺陷, 因此也需承担30%的责任。而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春海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 所以春海餐厅无需负责。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法院认为, “原告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 身心发育正常, 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 并使之劳动能力部分受限, 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 除肉体痛苦外, 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育, 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据此, 法院于1997年的3月5日判令被告燃气公司及炉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宇包含残疾赔偿金10万元在内的各项赔偿金共计27万余元。

当时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无规定, 而且法官没有法律解释权, 在这种无直接依据的情况下, 法官作出的判决是认定精神损害赔偿, 这里面就实际运用到了法律解释。《消费者群益保护法》第41条将精神损害赔偿金规定在了残疾赔偿金中, 法官据此认定应当赔偿, 但是在判决书中却没有用到精神损害赔偿, 但实际上就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其实就是运用了法律解释的权利作出了判决。可见法律解释对案件的公平确实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法律解释必不可少。

综上所述, 法律解释的存在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国家却缺少这样的法律解释, 所以我们要在其可以存在的空间维度内努力发展法律解释, 在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架构起法律解释的桥梁, 如果在中国可以建立起可以弥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脱节”的有效机制, 那么我们司法中的公平将很快实现, 法律解释的存在必将为司法公平作出巨大的贡献!在进行法律解释时, 应当先进行文理解释, 即应当先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解释, 如果文理解释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那么我们可以运用伦理解释, 即目的解释, 历史解释等来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希望我们国家可以切实地考虑法律解释的重要性, 早日使我们国家的司法部门成为人民利益的捍卫者, 是人民相信司法, 相信我们国家的法律!

摘要:在疑难案件逐渐增多的中国, 法律解释显得尤为重要, 我们要不断地发展法律解释, 但是法律解释并不是无任何约束的, 我们应当赋予法官一定的法律解释的权利, 但是其应当有其空间维度的限制, 所以也不能给予法官太大的自主性, 这样也许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所以我们要把握好这个度, 促进我们国家司法公平的实现。

关键词:法律解释,必要性,空间维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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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大连: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3]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

[4]查理德.A.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3.解释词语常用方法例谈 篇十三

一篇文章是由一连串的词语组成的,对词的意义和用法含含糊糊、解释不清,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就会失之肤浅,甚至造成误解;写起文章来也容易出现用词不当的现象,以致不能正确的表情达意。

要准确、鲜明、生动的使用词语,除了靠平时的学、说、用外,掌握一点解释词语的方法也是十分必要的。

解释词语的方法很多,下面是我从教多年探寻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常见的解释词语的方法:

一、查工具书

对于课文中的名词术语,可以通过查工具书来理解。

二、组词法

解释单个字的意思时,只要把这个字组成一个词语,就能将词义解释出来。如“教室里充满了同学们的欢笑声”中的“满”,可以组成词语“充满”,这样,整个词语的意思就表达出来了。

解释两个字的词语也是一样,如“柔美”,柔──柔软;美──美好。因此,”柔美”的词义一般可解释为“柔软、美好”。

三、分合法

即先把构成词语的关键字或词拆开,分别注解,然后再综合起来确定整个词语的意义。如“勘测”,勘──勘探,测──测量,“勘探”的意思就是“勘探和测量”。

四、近义词替换法

即找出与所要解释的词语相应又比较常见的同义词来代替。如:不畏──不怕;一瞬间──一刹那。

五、反义否定法

即用反义词加“不”或“没有”的否定形式来解释词义。如:模糊──不清楚;崎岖──不平坦。

六、抓关键词

一个词语中,常常有

一、两个关键性的或疑难的字,只要理解好这一两个字的意思,整个词语就不难理解了。例如:“热泪盈眶”,较难理解的是“盈”字,从字典上查出“盈”是“充满”的意思,就可以知道“热泪盈眶”的意思是“激动得泪水充满了眼眶”。

七、定义法

即用简明的语言,对该词所反映概念的本质特征做确切的解释。如:视野──视力所及的范围;拂晓──天快亮的时候。

八、描绘法

即对所要解释的词语加以具体的描绘。如:蹒跚──腿脚不灵便,走路很慢、摇摆的样子。

九、比喻法

即用具体、形象的比喻说法来解释词语。如:车水马龙──车子像流水,马好像游龙。形容来往车马连续不断,非常热闹。

十、语境联系法

有些词语不能单从字面上去理解,要联系上下文,结合特定的语言环境来解释词义,即它们的引申义和比喻义。如:“地下”一词人们都知道它的含义,但在“地下革命党”中,“地下”则指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不被敌人发觉。

再如:“我虽然未见叶老先生的面,却从他的批改中感受到他的认真、平和以及温暖,如春风拂面。”“春风拂面”原指春风从脸上轻轻擦过,但这里用来形容叶老先生的批改使我感到非常愉快、舒服。

十一、举例法

有些词语如果硬性地给它下定义往往弄不准确,可以通过列举事例进行讲解。如:分秒必争──非常珍惜时间,同学们对学习时间抓得很紧,课堂上一分一秒的时间也不放过。这真是“分秒必争、惜时如金”啊!

十二、联系上下文

如《向沙漠进军》中的“不毛之地”可联系文章中“沙漠所到之地,森林全被毁,田园全被埋葬,城郭变成废墟”这些话语可知此词意思指“不长草木的地方”。

十三、结合生活实际

如“背井离乡”一词可以结合5·12汶川大地震后,当地的居民被迫离开自己的家乡,到外地去谋生来理解。

十四、展开想象

如“花团锦簇”一词,可引导学生想象春天到了,各种颜色的花竞相开放、争奇斗艳的情景来体会词义。

当然,解释词语的方法不仅仅只有这几种,而是多种多样的。我们解词时,既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但又不能墨守成规,要灵活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对词语的意义做出恰如其分的解释。

一、拆拼法:先把构成词语的关键字或词拆开,分别解释,然后再综合起来确定整个词语的意义。

如:勘测-勘探和测量; 拾金不昧—捡到贵重的东西不隐藏起来,设法寻找失主

二、同义词法:即找出与所要解释的词语相应又比较常见的同义词来代替。

如:立刻-马上;罗汉豆—蚕豆

三、反义词法:即用反义词加“不”或“没有”的否定形式来解释词义。

如:模糊-不清楚; 耐烦—不怕麻烦

四、定义法:一般适用于解释名词术语。

如:视野-视力所及的范围;拂晓-天快亮的时候;化石—古生物的遗体遗迹埋藏在地下变成跟石头一样的东西;

五、形容法:即用描写性的语句生动形象地解说词义的方法。常用“像……”,“形容……的样子”等词语来帮助描写说明。

如:蜿蜒—像蛇或蚯蚓行走那样屈曲延伸;姹紫嫣红—形容各种花娇艳美好。

蹒跚-腿脚不灵便,走路很慢、摇摆的样子。

六、比喻法:有些词语,难以用简明扼要的话解释,或者也没有必要从字面做解释,在语境中用的是比喻义,就要说明它比喻什么。常用到“比喻……”来帮助描写说明。

如:疙瘩—比喻不易解决的问题;赴汤蹈火—比喻不怕危险,不怕牺牲。

七、举例法:有些词语如果硬性地给它下定义往往弄不准确,可通过列举事例进行讲解。

如:分秒必争-非常珍惜时间,同学们对学习时间抓得很紧,课堂上一分一秒的时间也不放过。这真是“分秒必争、惜时如金”啊!

解释词语的方法

教给解词方法。学会解词方法,不仅教材上的许多词不再需要死记硬背,学生还能练习解释一些刚接触的新词。

1、分析语素法。有些合成词的词义,就是这个词中各个语素的意思的总和。例如:“肆虐”的“肆”,任意地干;“虐”,残暴。任意地干残暴的事情。不毛之地:“毛”指草木,不长草木的地方。

2、同义词注释法。尽量用一个已经掌握了的、与之意思相近的同义词来注释。例如:赋予——给予。憧憬——向往。

3、反义词注释法。即用一个词的反义词加上否定副词解释这个词。例如:龌龊——不干净。冗赘——不简练。

描绘说明法。联系上下文的意思,对词的意义加以生动形象的描绘,使人明白。例如:水泄不通——十分拥挤或围得非常严密。泄,排出。斩钉截铁——说话态度坚决果断。

4、比喻举例法。有的词,打一个比方或举一个例子解释得更清楚。例如:人声鼎沸——人声嘈杂喧闹,像水在锅里沸腾一样。四分钱、五分钱——高利贷。就是四分利、五分利。如借100元钱,每月要付4元,或每年付10元的利息,都叫“四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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