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处方审核工作总结

2024-12-05

医院处方审核工作总结(共9篇)(共9篇)

1.医院处方审核工作总结 篇一

处方审查制度

一、药房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药房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房人员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三、药房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四、药房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五、药房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END

2.处方审核调剂发药管理制度 篇二

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2、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3、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

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院内执业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1)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2)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3)剂量、用法;

(4)剂型与给药途径;

(5)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6、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

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7、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

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8、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调剂人和复核人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10、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1、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

12、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3.医院处方点评规范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处方点评工作,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处方(包括门急诊处方、病房(区)用药医嘱单)点评是处方调配后的药物应用评价,是指根据相关法规、技术规范或者事先制定的规定和标准,对处方书写的规范性及药物临床使用的适宜性(药物选择、给药途径、用法用量、药物相互作用、配伍禁忌等)进行评价,发现实际存在或者潜在的用药问题,制定并实施干预和改进措施,促进临床药物合理应用的过程。

第三条 处方点评是医院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点评制度,开展处方点评工作,并在实践工作中不断完善。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确切落实药师对医师处方审核和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考核和持续改进措施。

第二章 处方点评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院相关职能部门和药学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医院的性质、功能、任务、科室设臵等情况,在药事管理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医院药学部门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的药师或医师;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二级及以上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或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他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 处方点评的实施

第八条 被点评处方通过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医院药学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医院诊疗科目、科室设臵、技术水平、诊疗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抽样方法和抽样率,其中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得少于1‰,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不得少于5%。第九条 医院处方点评小组应当按照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确定的处方抽样方法抽取处方,使用《处方评价表》对处方进行点评。

病房(区)用药医嘱的点评应当以患者住院病历为依据,实施综合点评。

第十条 三级以上医院应当逐步建立健全专项点评制度。专项点评是医院根据药事管理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点评的范围和内容,对特定的药物或特定疾病的药物使用情况(如血液制品临床应用、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肠外营养制剂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辅助治疗药物应用、激素临床使用、超说明书用药、肿瘤患者用药、围手术期用药等)进行的处方点评。

第十一条 处方点评工作应坚持科学、公正、务实的原则,有完整、准确的书面记录,并通报相关临床科室和当事人。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处方点评系统,逐步实现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处方点评的结果

第十三条 处方点评分为合格处方、不合格处方和不合理处方。

第十四条 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标准”的处方称为不合格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应当判定为不合格处方 :

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记录不完整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

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对处方未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包括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审核调配药师以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

4.儿科处方新生儿、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的; 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 6.未使用药品通用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

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的;

9.处方修改未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

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的; 11.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

12.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13.特殊管理药品未执行有关规定的;

14.医师越权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分级管理规定的;

15.其他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方。

第十五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用药适宜性不当处方: 1.适应证不适宜的; 2.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重复给药的;

7.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代谢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不良后果的情况);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方为超常处方: 1.无正当理由的大处方的; 2.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

3.无适应证用药,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根据患者点药开具处方,而患者疾病又无治疗需求的;

5.其他人情处方和无正当理由的严重不适宜用药的; 6.医保患者的处方中自费药品使用存在不合理现象的; 7.与个人或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方用药物。

第五章 处方点评结果应用与持续改进 第十六条 药学部门应当定期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处方点评的结果,对医院在药事管理、处方管理和临床用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和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质量改进建议,并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七条 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处方点评结果,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临床用药质量管理和药事管理改进措施,并责成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科室落实质量改进措施,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和医师定期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将处方点评结果纳入相关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和考核指标,建立健全相关的奖惩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医院处方点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开展处方点评工作的医院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开具不合格处方、不合理处方的医师,采取教育培训、批评、警告、限制处方权等措施,一个考核周期内5次以上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的医师,应当认定为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离岗参加培训;因开具不合格处方或不合理处方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作出停止执业6个月至2年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间,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处方权;情节恶劣且后果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药师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的,医院应当对其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可以限制其处方调剂权;经教育不改正的,医院应当取消其处方调剂权;因未按规定审核处方或校对交待处方药品对患者造成严重伤害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4.xx医院处方评价制度 篇四

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山东省病历书写规范(试行)》、《山东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各科室内部开展经常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同时运用HIS查询系统对处方进行经常性的监测,指定专人定期对处方情况进行数据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印制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2、正文无Rp或R标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正文无病情及诊断;

3、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处方书写

1、医师未签全名,或只有专用签章没有签名;

2、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3、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

4、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

5、用不规范的中文或英文书写或缩写或代号;

6、药品剂量、单位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

7、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8、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9、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0、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三)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证有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用量超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要求。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内蒙古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

7、贵重药品使用无指征或用法、用量不合理。

(四)其它

药学部门无签名式样及专用签章备案记录医师开具的处方,或医师的签名和专用签章与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不一致的处方,不予审方发药。

四、考核与奖惩

(一)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5.从门诊处方看医院用药误区 篇五

摘要:基层医院门诊是一个没有严格专业分科,以一位医生为主,对来自各方面,各种症状的患者进行治疗的一个综合性窗口,所以基层医院门诊医生也就是一位综合医生。近年来,一方面由于患者的文化水平有所提高初步懂得一点药物应用知识,另一方面现在的各种新闻媒介对各类药物广告亦进行大力宣传,对药品的`使用起着导向作用,出现了患者点名要药现象,从某种程度上干扰了医生的总体思路,再加之医院的多种指标承包形式,在一定意义上激发了广大医务工作者创收的积极性,鉴于上述一系列原因,给临床合理用药造成了一个影响,导致于种种用药误区的出现,即出现了人们所说的“抗生素医生”、“青霉素医生”,带着这些问题,本人对某基层医院九五年一月至五月份的858张门诊处方进行了统计分析。

主题词:门诊处方用药误区

一、处方总体概况

本文选用的858张处方是从某医院门诊一九九五年一月至五月的门诊处方中进行了随机抽样得来的,其中元月份199张,2月份150张,3月份203张,4月份163张,5月份143张,这些处主从季节上看,夸冬、春、夏三个季节,患者年龄从13天到90岁,用药品种最少1种,最多9种,由10位医生,11位实习医生开写,由四位药剂人员调配。

二、处方统计分析

1、抗生素的总体使用情况,在858张处方中,使用抗生素的处方数为594张,占总处方量的69.23%,共使用抗生素16种,其中用量在前五位的为青霉素、小诺霉素、白霉素、SMZCO、氟派酸,其使用数量和所占处方总数的百分比情况见表Ⅰ:

表Ⅰ

抗生素

使用处方数(张)

占处方总数的%

青霉素

200

23.31%

小诺霉素

100

11.65%

白霉素

89

10.37%

SMZCO

88

10.26%

氟&nb

6.医院感染监测信息如何审核? 篇六

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试行)》(卫医发〔2001〕2 号)要求,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监测信息进行审核,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1.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包括发生医院感染的患者、患者家属和医务人员。

2.核查内容 (1)患者情况:患者姓名、床号、入院日期、主管医生、发生感染日期、感染部位、病原体及耐药情况、入院前感染情况、入院前诊疗情况。

(2)患者家属情况:家属姓名、家属探视的病区情况、病区内患者感染情况、家属探视时间、发生感染日期、感染部位、病原体及耐药情况、家属探视前的社区感染情况。

(3)医务人员情况:

医务人员姓名、科室、人群、发生感染日期、感染部位、病原体及耐药情况、科室内患者感染情况、医务人员感染前转科情况。

3.核查方式 (1)系统核对:通过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HIS)的医院感染报告系统查询患者信息,并通过医院检验科信息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LIS)查询病原体的耐药情况。

7.医院处方审核工作总结 篇七

为了规范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在本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含新参加工作人员、调入人员、岗位聘任人员、岗位续聘人员、进修医师、在读研究生、外院专家及访问学者的资质审核)。

二、资质审核的具体内容:

1、新参加工作人员和调入人员的资质审核内容:

由人力资源部在新职工和调入人员报到时根据人事档案简表信息审核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上岗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岗位聘任和岗位续聘人员资质审核内容:

由人力资源部审核参加岗位竞聘人员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上岗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开发表论文、科研及其它业绩成果,职称外语成绩通知书、计算机合格证书、下乡考核卡、继续教育学相关证明、以及岗位聘任和岗位续聘所需要的其它有关材料。

3、进修医师、在读研究生、外院专家及访问学者的资质审核内容:此类人员报到时由医务科、科教部或护理部负责审核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后的复印件存医务科、科教部或护理部备案(访问学者还应提供本人在其国家的执业资格证

明)。

三、每年定期会同医务科审核医师是否注册开展执业或跨专业、超范围执业,会同护理部对执业护士进行注册查询,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四、证件有问题的查询及处理办法:

1、当出现学历或学位原件不能确认时,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cn/)进行查询认证,对于出国留学学历或学位一律要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

2、护士或执业证书不能确认时:登陆中国卫生部官方网站(http:///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wsb/psjcx/200803/113.htm)进行查询认证。

五、卫生技术人员相关证件复印件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盖章后存入技术档案,作为岗位聘用和岗位续聘的主要依据。

六、卫生技术人员资质审核每三年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医务科、护理部等相关部门重新审核一次。

七、其它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审核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8.医院处方审核工作总结 篇八

一、凡本院购入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必须从具有药品、器械生产及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二、本院所用药品、医疗器械实行统一采购,集中管理。

三、本院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销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1、《营业执照》复印件;

2、《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5、销售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各种证书、证件加盖企业印章,在本院备案保存。

四、本院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及销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本院所用医疗器械必须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合法企业购进:

1、《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登记表》

2、采购的医疗器械应有合格证明

9.医院处方点评标准及处罚措施 篇九

为切实加强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和《江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处方点评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处方点评的标准:

处方点评结果分为合理处方和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不规范处方:(1)处方的前记、正文、后记内容缺项,书写不规范或者字迹难以辨认的;(2)医师签名、签章不规范或者与签名、签章的留样不一致的;

(3)药师未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处方后记的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无审核调配药师及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单人值班调剂未执行双签名规定);(4)新生儿、婴幼儿处方未写明日、月龄的;(5)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处方的;(6)未使用药品规范名称开具处方的;

(7)药品的剂量、规格、数量、单位等书写不规范或不清楚的;(8)用法、用量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的;(9)处方修改未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或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和再次签名的;(10)开具处方未写临床诊断或临床诊断书写不全的;(11)单张门急诊处方超过五种药品的;(12)无特殊情况下,门诊处方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超过3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下需要适当延长处方用量未注明理由的;

(13)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处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14)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如不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江西省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及分级管理办法》规定的;(15)中药饮片处方药物未按照“君、臣、佐、使”的的顺序排列,或未按要求标注药物调剂、煎煮等特殊要求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1)适应证不适宜的(与临床诊断不相符);

(2)选用的抗菌药物不属于基本药物(包括省増补品种)的;(3)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与说明书不相符);(4)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5)用法、用量不适宜的(与说明书不相符);(6)联合用药不适宜的(未有联合用药指征);

(7)重复给药的(药物的化学结构、药理作用相同或复方制剂与单方制剂含相同药物);

(8)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特别是药物在代谢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9)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超常处方:(1)无适应证用药;(2)无正当理由开具非国家基本药物或高价药的;(3)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

(4)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5)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超越权限开具抗菌药物的。

不合理处方处罚措施:

1、开具不规范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或医嘱)罚款30元。

2、开具用药不适宜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或医嘱)罚款60元。

3、开具超常处方的医生,每张处方(或医嘱)罚款90元。

4、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5、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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