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2024-09-21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共10篇)(共10篇)

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一

【发布单位】818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7-24 【生效日期】1996-07-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

(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

24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做好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第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全省各级机关和组织应尽的职责。全省各级机关和组织应通过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接受代表监督和改进工作、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四条 第四条 承办单位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领导,把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主要领导的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

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要求,认真处理好人大代表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所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 第五条 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注重办理质量。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应制定具体的办理方案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要抓紧解决;对需要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应列入规划,抓好落实;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向人大代表客观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取得代表的理解。在办理工作中要注意深入实际搞好调查研究。

第六条 第六条 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七条 第七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逐件登记,掌握所提问题的内容。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后十日内,退回原交办单位并说明情况。

第八条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的五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并同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等交办单位。

第九条 第九条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交办单位根据所提问题的内容,提出办理要求,分别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分别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条 第十条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由本级人大机关或本级政府机关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不能由承办单位的下属单位或机构答复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把办理情况分别答复联名的每一位人大代表。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把办理情况直接答复代表团所在地的人大办事机构或代表团负责人。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面答复,应按规定的格式书写,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签发,落款要加盖公章。

对每件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附征询人大代表意见表。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人大代表的反馈意见,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重新答复人大代表,并可根据情况,向人大代表作口头说明。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时,向被视察单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被视察单位直接研究处理,并答复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属政府系列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催办、落实,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结果;由其他机关、组织承办的,由本级人大机关负责催办、落实。也可由人大机关和政府机关联合进行检查落实。

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切实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并听取、审议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承办单位确定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要抓好跟踪督办。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组织本级人大代表或邀请上级人大代表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人大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处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认真负责、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联合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代表强烈不满的,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可以结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二

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市人大二届三次会议代表

建议、批评、意见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将××年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把办理工作列入重

要议事日程。

今年的议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及各承办单位都非常重视,把它作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市政府各位市长根据分工,逐件阅批议案提案,并对一些涉及面广、代表比较关注又事关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协调会,研究对策,抓好落实。市政府为此专门下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乌政办函〔〕号),进一步明确了办理工作的责任、制度、时间等具体要求,要求各承办单位确保如期完成办理任务,确保解决的问题真正落实到位,确保议案的作用得到发挥。

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办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办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实行班子研究、分工负责、定期检查等办理方法,切实抓好办理工作的落实;许多承办单位的“一把手”亲自研究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参与重点议案提案的办理,亲自把好议案提案答复的签发审核关。市建设局、水利局等办理任务较重的单位负责人,从布置交办、督查协调到答复审阅,层层把关,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今年市政府确定的××件重点提案都由政府办公室直接承办。这些重点提案涉及到政府工作的重点,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影响很大。在市政府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由办公室工作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实际,加强调查研究,通过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部门共商解决问题的方法,寻求解决问题途径。通过重点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也树立了良好的机关形象。

三、深入实际,加强联系,进一步改进并创新办理工作方式。

今年市政府特别强调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不回避矛盾和困难,本着少说空话、多做实事的原则,把解决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一些实际问题得到了解决。

今年议案的办理,我们在办理工作方式上也有改进创新,特别是对重点议案办理,四、认真负责,接受监督,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

今年的办理工作,大多数承办单位把办理工作作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了创建满意单位的有效载体。

五、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认真做好办理中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做好办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是按时保质完成办理任务的有效保证。在办理期间,市政府办公室会同与市人大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在办理进度、办理质量、办理程序等环节上,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办理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和服务工作。

虽然,今年的议案办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与代表们的期望和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问题:一是办理进度不平衡,承办任务重的单位办理进度快,个别承办数量少的单位,却因为领导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介入不多,直到临近办理截止日期才匆匆完成。二是对一些实际问题和涉及到各方利益调整的问题,有些承办单位在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上,力度不足。三是答复文稿不够规范的现象仍然存在,虽然××××号文件上对答复文稿规范作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些答复件不够规范。这些问题,将在今后的办理工作中,认真督促加以改进。

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三

同志们:

今天,市政府通过全体会议部署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X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高度重视。相信通过这次会议,一定能够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强化措施、提高实效,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过去一年,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将办理代表建议与密切联系代表、加强改进工作结合起来,积极回应代表和人民群众的关切,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得到代表广泛肯定。去年,已答复和反馈的建议中,市政府主办X件,占建议总量的X%。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得到解决或计划逐步解决的占交办建议总数的X%,较上一年提高了约X个百分点。代表对建议办理答复表示满意和基本满意的达X%。

在今年1月5日召开的市X届人大X次会议期间,代表们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X件。其中,由市政府主办X件,占建议总量的X%。从今年代表所提建议反映的情况来看,主要集中在推进X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体现出代表对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高度关注,反映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下面,我就做好今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谈几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政治意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其履行代表职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工作,也是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形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尊重和支持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是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监督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要站在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坚持群众路线、转变工作作风,以高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认真做好建议办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与代表联系,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落到实处干出实效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代表所提的建议,很多情况都是通过集中视察、代表进社区等活动收集、酝酿后形成的,这些建议都来自于基层,来自于实践,来自于人民,非常接地气。各承办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联系人大代表与加强同人民群众联系的一致性,将其作为了解民情、汇集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此外,2018年底全国人大专门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按照相关要求,承办单位也应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认真研究、积极采纳代表合理意见,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在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方面的重要作用。

在研究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当安排熟悉相关情况的同志加强与提出建议代表的沟通联系,通过走访、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去年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强与代表的沟通联系是“关键一招”。有的单位负责人和经办同志积极上门拜访代表或邀请代表参加调研座谈共商建议解决办法,从“文来文往”转变为“你来我往”“常来常往”。这种加强相互沟通联系的方式,也有助于代表们增进对政府机关职能的了解,提高代表对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度。希望这些好的经验做法,各单位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多总结多交流,共同提高共同促进,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干出实效。对于一些年内确实难以解决或暂时难以见到成效、需要下一步综合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代表解释说明,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

三、进一步强化督办考核,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办理代表建议是一项直接对人大代表、对人民群众负责的长期细致的工作。通过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制度,实行单位领导、承办人分级责任制,强化督办机制,加强工作考核,是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有效手段。一要加强督办。要强化全程监督、跟踪督办等机制,通过组织专项督查、定期通报办理情况等方式,进行全方位督办。对于今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X件重点督办建议,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相关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调研,争取通过重点督办建议的办理,研究出台一些政策措施,以点带面切实解决代表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对于代表所提建议中一些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需要长周期才能办好的建议,要有由“当年办理”向“多年办理”延伸的计划和准备,切实做好滚动办理和跟踪督办工作。人大一号议案中,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由X担任X流域河长。今年X要达标,我们提出决战X,明年决胜X,为全市河涌水环境整治奠定基础。按照市委的部署,乡村振兴我的联系点是X村,整村改造方案已基本稳定,已上报市政府,力争今年底动工。二号议案中,X项目拟每季度或每月召开例会督办,力争在文化建设方面出新出彩。二要严格考核。要严格执行市委关于“严考核、真考核”的要求,以相关办理工作细则为依据,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进行考核,充分发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对办理工作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对办理工作制度不健全、台账不清、延期签收、延期答复、办文质量不高、办理效果不明显、答复公开不及时等情况进行扣分,特别要加大对代表反馈满意度的关注,力争建议办理情况代表满意、人民满意。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机关绩效考核事项及评分标准要求,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在人员经费保障、加强分析研究、落实办理责任、强化调研沟通、提高答复质量、严格办理时限等方面下功夫,切实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质量和水平。

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四

协建议案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1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涨渡湖、龙王咀农场,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和代表建议,市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建议案和委员提案涉及我区办理工作任务及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议案、代表建议和区政协四届一次会议建议案、委员提案(以下简称议提案)办理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办理议提案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办理工作纳入本单位中心工作,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成立办理工作专班,拟订办理方案,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二、强化配合,形成合力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沟通,多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推进办理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协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与主办单位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办,按时办结

5.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五

和政协提案的暂行规定

(2009年修订本)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议、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建议。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议决定改为建议处理的有关议案(简称议案转建议)。

(三)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提案。

(四)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交办的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第三条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在市长领导下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协调政府系统各承办单位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组织办理须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建议、提案,对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等。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领导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明确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承办建议、提案,根据需要分为独办、协办两种方式。建议、提案只需一个单位单独办理的为独办;需一个单位牵头其他单位会同办理的为协办,牵头办理单位为主办,协同办理单位为会办。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是建议、提案的交办单位。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室配合交办单位通过建议提案网络办理系统向各承办单位进行交办,承办单位通过网络办理系统在网上签收。

省人大和省政协交给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进行交办。

第六条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如有不同意见应在7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书面调整意见,说明理由,由交办单位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者积压不办,延误办理时间。

第七条承办单位接收建议、提案后,要制定办理工作方案,落实办理责任和目标要求,安排好办理进度。主、会办单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3-

复建议、提案人,特殊情况经交办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的答复时限,按其当年通知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对建议、提案的答复,要力求做到有理有据、观点明确、态度诚恳、文字精练、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答复及会办意见要由承办单位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以正式函件形式印发。当年办理工作结束后,要立卷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答复文件应按有关规定和办理结果,在首页右上角标明分类标识。分为“A”“B”“C”三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用“B”标明;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用“C”标明。

第十六条答复建议、提案人时,应附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征询建议领衔人或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对答复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人对办理情况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后,要主动与建议、提案人沟通解释,协商办理,在2个月内再次作出答复。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对省、市人大常委会和省、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实效。市政府办公室结合市政府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检查督办。承办单位应当认真向督促检查单位报告办理情况,并按要求改进办理工作。

6.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六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8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大政发 [2009] 2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8年,全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承办单位在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执政为民的要求,严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制,求真务实、扎实工作,较好地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任务,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市发展改革委等42个先进单位和周柏东等6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创佳绩。

2009年,各级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总结经验、创新方法、完善制度、狠抓落实,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联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要切实通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的能力,为保持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大连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8大连市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略)

7.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七

关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宝鸡市高新区管委会:

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受凤县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王长海代表关于将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区交由宝鸡市高新区托管的建议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凤县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将凤州园区交由宝鸡市高新区托管的建议非常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带队与宝鸡高新区领导进行交谈,并召开多次专项讨论会议。2011年初起在原有基础上再次投入大量资金对基础设施包括路网、管网以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等民生设施进行改造、新建;对已撤走的原驻凤大型企业闲置厂房进行翻新、加固、扩建成标准厂房。在现行的经济环境下,工业园区重新布局、产业转移成为大的趋势,凤州园区依托秦岭大宝库,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尤其是矿产与石材资源,可以在节约利用自然资源方面需要付出高昂资金、环境成本的宝鸡高新区形成有效互补,形成完整的高低端产业链。

在凤州园区全体职工会议的讨论中一致认为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作为一个县域工业园区,建设已经有了良好开端,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仍有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不顺畅,入园企业数量少、性质单一,基础设施投入资金

不足。为解决这些问题,为使工业园区真正成为推进产业集聚和产业升级的有效途径,成为促进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的重要载体,成为推进工业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园区上下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加深对发展园区经济及重要作用的认识;要进一步加深对园区功能定位的认识;要完善园区管理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营造投资环境落实规划,合理布局;做好跟踪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在洽谈时、建设中和投产后都能得到优质的服务,随时帮助客商协调解决矛盾。

宝鸡高新区成立20年以来,拥有成熟、完善的工业园区管理

体制以及发展、招商引资、远景规划经验,而凤州园区自2007年挂牌,在摸索中经过4年的发展,现已到了一个瓶颈阶段,迫切需要来自的宝鸡高新区管委会的指导与成功经验。通过托管机制,学习高新区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园区实际情况。实现园区政策统一、信息共享、资源互补;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全局谋划、统筹安排;创新管理体制,切实提高工业园区的管理水平,打造良好园区软硬环境;促进全市园区经济协调发展。

凤州现代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

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八

今天,在这里召开会议部署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充分体现了新一届区政府对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区政府把代表议案、建议办理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认真研究部署,不断完善办理机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解决了一批代表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了政府工作的改进。人大代表对这项工作总体上是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对此也充分肯定。在今年初召开的区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区人大代表共提出建议59件,其中由区政府承办的占总数的90%。借此机会,我对政府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提几点意见,希望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再接再厉,把今年的代表建议办得更好。

一、要深化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人大代表对政府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履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办理好代表建议,是国家机关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政府了解民情、回应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途径,是尊重代表权利、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责任。这次人代会交给政府办理的代表建议,是新一届代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履职热情,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付出了辛勤劳动,凝聚了代表智慧,体现了群众意愿。区人大常委会为代表提高建议质量也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建议,反映了群众呼声,寄托了代表对政府工作的殷切期望。因此,办理代表建议绝不是一项可有可无、可轻可重的工作,而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和严肃的法律责任。希望新一届区政府及职能部门进一步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办理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好。

二、要狠抓代表建议的办理和落实

近年来,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代表建议工作中形成了一些很好的做法,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希望政府认真总结经验,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开拓创新,把建议办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一要把握代表建议的目的和意图。政府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了解代表提出建议的缘由,听取代表的想法和要求,深入掌握实际情况,在办理过程中加强与代表的互动,防止部门本位主义,避免主观臆断、闭门造车,确保路子对、点子准、效果好。二要加强各承办单位间的协调配合。代表建议办理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许多建议涉及到多个单位和部门。对此,主办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协办单位要积极参与配合,杜绝互相推诿,敷衍塞责,形成办理工作的合力。三要突出办理重点。这次交办的建议中,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了《关于**果园征地中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建议》等3件重点建议。这些重点建议,经过了严格的法定程序,关系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希望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保证整体办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集中力量办好重点建议,确保办出成效。四要更加重视人代会代表审议意见和闭会期间代表建议的办理。今年人代会上,代表在审议时对“一府两院”及人大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意见和建议,大会秘书处已经组织力量完成了整理工作,正交付“一府两院”作为工作参考。另外,在人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还可能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这些审议意见和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比起书面的正式建议更实在、更具体,往往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有感而发的。这些意见对政府工作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促进作用,同样是代表建议的组成部分,同样需要得到政府的处理。希望区政府对这部分意见和建议与人代会期间提出的代表书面建议同等对待,纳入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统筹考虑,认真办理。区人大常委会也将加大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跟踪进度、了解情况,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三、要认真抓好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答复和反馈

及时答复代表,是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虽然人大代表对近年建议办理工作总体比较满意,但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办理工作包括答复工作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比如,一些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严格依法办理和及时答复;一些建议办理仍然存在“重答复、轻办理”,以答复代替办理的现象;一些部门还存在重首次答复、轻解决后的再次答复等问题;个别代表反映答复时存在“被满意”的情况。对这些问题,希望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以改进和解决。要正确把握好办理与答复的关系,在做好办理工作的基础上答复好代表,以办理工作的实效取信于代表,取信于人民。一方面,要通过办理工作实实在在地解决代表反映的问题。凡是应该办和能够办的,要雷厉风行、不折不扣办理;对于办理有难度、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计划、创造条件、分步推进,并及时向代表通报进展情况;对于暂时解决不了或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及时说明原因,争取代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知道,不是代表提出的所有建议和意见都必须解决,但必须答复。总之,要因案制宜,把握条件,实事求是地办出成效,实事求是地答复代表。另一方面,要通过办理工作实实在在地改进政府工作。代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许多都涉及政府工作的薄弱环节,其中不少意见政府平时是听不到的,不少问题是由于政府工作本身不够到位造成的。政府相关部门要以办理代表建议为契机,正视自身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及时研究解决,完善相关机制,增强服务能力,切实增强代表建议意见办理工作水平。

9.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九

二、由局办公室负责议案、建议和提案的签收、清点、登记工作。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按有关程序退回区委、区政府办。

三、对于区人大代表议案和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区政协重要提案,在一个月内,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会同会办单位(或主办单位)共同制订办理工作方案,并书面报告分管领导审定。

四、对于本单位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局办公室制订办理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查,提出批办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办理。

五、办理过程中,应注意调查研究,要加强与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代表与委员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对议案、建议和提案提出的问题,凡应该解决且有条件解决的,应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涉及上级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积极反映情况,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解决或不可行的,应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解释清楚。

六、对区人大代表议案、区政协主席会议建议案和区政协重要提案,其答复意见经区委、区政府审批后由本局答复。

七、答复应做到内容有针对性,态度诚恳,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按照《深圳某南山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细则》要求的格式打印,并以我局正式函件印发。

八、时限要求。

作为主办单位,承办科室应在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在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报分管局领导和主要局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局办公室负责将回复送达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和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确因问题复杂在二个月内不能答复的,应事先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办说明理由,但正式答复最迟不超过四个月。作为会办单位,应在交办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

九、承办议案、建议和提案5件以上的,由局办公室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区政协办公室。

十、所有议案、建设和提案办理完后,应在一周内交局办公室存档。

十一、办理答复工作的质量纳入科室年终考核。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科室负责人、办理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

(一)工作草率应付,办复质量差,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意见较大的;

(二)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的。

(三)承办人员不负责,遗失议案、建议或提案文本的。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10.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政协提案工作细则 篇十

【发布日期】1995-04-04 【生效日期】1995-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政协(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第三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

第五条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承办职责

第六条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五)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

(七)对承办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第七条 市政府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由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对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三章 办理制度

第八条 第八条 承办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承办工作,配备专(兼)职承办工作人员,制定制度,建立有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秘书处处长)负责,具体承办人员办理的承办工作责任制。

第九条 第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必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条 第十条 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市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单位应加强同建议人、提案人的联系,倾听意见,交流思想,沟通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信息反馈制度。各承办部门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根据建议人、提案人提出的意见查清情况,给予重新办理或进一步说明、解释。

第四章 办理程序与要求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交办。市政府办公厅在市人大和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应选派工作人员协助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整理、分类、登记、拟办等工作。

市人大、市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需要由市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联合召开会议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市人大、市政协闭会期间提交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承办单位发书面通知交办。

对于重要的建议、提案,市政府办公厅在交办前应先送市政府领导阅。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提案后,应认真清点登记并逐件研究。对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须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将原件退回市政府办公厅,并附函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凡应该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暂不能解决的,要做出计划,提出解决时限;因各种原因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建议、提案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市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主办、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负责同志应该及时牵头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汇总各方面意见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督办。市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督促、检查办理工作,并协调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办单位内部应做好催办协调工作,确保办理工作按期完成。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审核。各承办单位对建议和提案的答复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属一个单位承办的,由主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根据协调后的意见提出答复,然后由主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答复。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结果做出答复。

属于紧急情况需立即答复的,要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向建议人、提案人简要说明情况,但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答复应用语谦逊、言简意赅,并按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打印并加盖单位印章。

答复件要在右上角分四类标明办理结果: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标“A”;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解决的标“B”;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留作参考的标“D”。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答复代表或委员,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市政协办公厅。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应将答复同时寄送每位代表或委员。

对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由承办单位将拟答复意见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答复,同时将答复件抄送市政协办公厅。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落实。建议、提案答复后,凡属于要解决的问题,承办单位要按照答复中提出的措施和方案,认真付诸实施,抓好落实工作。对答复后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原答复意见难以兑现的,要重新行文,向代表、委员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总结。承办部门在每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市政府在每年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归档。承办部门须将建议和提案答复意见的原件及其他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以备查考。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对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承办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办理建议、提案不负责任,敷衍塞责,拖延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交市政府办理的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指定部门承办后,由市政府办公厅答复上级交办部门。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各区人民政府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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