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共8篇)
1.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篇一
南通作为“中国近代第一城”, 丰厚的历史底蕴配合独具城抱水、水拥城的绚丽风貌, 形成了较好的城市面貌。但城市违法建设问题普遍存在, 成为破坏市容市貌的顽症, 导致了城市文化的丧失, 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得不到提高。在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积极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 为维护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生活水平, 城市违法建设问题的科学有效治理势在必行。
1 南通市城市违法建设问题的现状分析
1.1 南通市城市违法建设问题的现状特征
据实地调查, 南通市违法建设的表现形式、存在类型、用途性质各有不同。
主城区的违建主要类型为:屋顶搭建住房、厨房等生活设施;在底层封闭围墙内或利用原房屋凹陷部位, 搭建、拼接、建造住房、厨房等生活设施;企业厂区内未经批准建设的各类用房屋等等。以上违建多数分布在城区老住宅小区以及尚未改造、改建的旧城地带。这些违建除企业、社区等法人集体用于生产经营外, 多数为个人因生活困难、住房紧张而搭建。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违建类型:新建别墅拼接、改造、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利用屋顶、露台、退台搭建书房、健身房、花房、观景房等生活、观赏设施;破墙、破门、破窗改建或增扩原房面积。以上违建除破墙、破门、破窗行为多发生在老市区沿街住宅底层, 用于开店赢利外, 其他均有向新建别墅、高档住宅区发展、延伸的趋势。
城郊结合部、农村的违法建设问题更为严重, 始终在违建—拆除—再违建中循环往复。其主要类型有:建新不拆旧;原址加层或拼接扩面;以危房名义翻建或推倒重建;未批异地新建;企业以招商引资名义利用原房屋擅自扩面改建等等。以上违建多数集中在城郊经济相对繁荣的区域, 集镇、集市、市场周边更为突出, 并呈现向更大范围扩散、蔓延的势头。
南通市违法建设情况的特征可用“多、快、乱”来形容。一是“多”, 擅自将平房改建楼房、将二楼翻建三楼甚至更高;有的占用屋前、屋后空地等。二是“快”, 大多数违法建筑属于个体行为, 设计结构简单, 建造成本低廉, 加上建筑材料运输快捷, 施工质量不高, 往往几天之内就可建成, 且多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突击行动, 令有关部门防不胜防。三是“乱”, 根据自身需要随心所欲搭建, 目的多为出租、开店、等待拆迁, 根本不顾技术规范和环境要求, 杂乱无章。
1.2 南通市违法建设问题的原因分析
1.2.1 经济利益的驱动
寻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普遍追求。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企业、组织和个人等市场主体都具有趋利性。作为经济、社会和物质的空间聚集体, 城市既是经济最为活跃的场所, 又是土地最为稀缺的地区, 加上祖祖辈辈流传下来的“地能生财”思想观念, 巨大的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较低的违建成本, 所以违法建设应运而生。企图以最低的成本抢占城市土地, 尽可能加大开发强度, 增加占有量;或一些拆迁地段的居民擅自突击搭建, 企图增加拆迁补偿;开发商擅自牺牲绿化、广场、停车场等公用配套设施来增加销售面积;城乡结合部自行搭建大量简易房来用于出租或经营等现象不足为怪;而且, 越是区位条件优越, 越是容易获得经济利益的地区, 违法建设就越容易滋生。
1.2.2 规划控制的力度不够
规划是政府管理、调控和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手段, 应当具有超前性与长远性。由于地方经济发展迅速, 城市建设不断扩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供应量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需求, 规划往往赶不上发展变化, 规划滞后或规划调整过于频繁, 以及还有规划没有覆盖到的地区, 导致规划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 极易给违反规划建设钻空子。比如老城区的规划改造滞后, 城市功能配套不完备等弊端日渐凸显, 导致市民擅自搭建车库、杂物间等以满足生活需要。有些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市场的快速, 不能等待审批程序的完成, 就会出现“先建后报”, “边建边报”甚至“干脆不报”的行为。同时, 规划部门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时限过长、基础资料不全、联合审查制度不健全等。这是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的专业因素之一。
1.2.3 行政管理的欠缺
基于局部利益或者政绩考量, 一些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无动于衷式的沉默状态或者以消极的不作为姿态逃避责任, 同时一些违法建设得利者、利益集团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使得某些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滥用权力纵容违法建设, 导致拆除和处理违法建设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整治违法建设没有长效机制, 抓创建时紧一阵, 过后便松下来, 致使违法建设难以根治。
违法建设行为可能涉及违反多部法律, 涉及多个管理部门。政出多门, 管理权限交叉、重叠, 难以协调各种执法力量, 造成整治配合不力。
1.2.4 监察机制的不足
近几年城市建设热潮迭起, 不仅建设项目数量高速增长, 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也使建设工程完成速度日益加快, 掌握每个建设项目的完全信息极其困难。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未实行责任机制, 没有分区包干分解责任, 监察人员数量有限且素质不一, 呈现违法建设名目繁多, 出现真空监察的状况。
1.2.5 现实情况的困难
调研发现, 现实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违建的比重不少。尤其是老城区下岗、失业、残疾、老弱等家庭, 这部分人大多存在生活、住房等实际困难。在崇川、港闸等城区老住宅区内, 都有因为生活、居住条件低下而在楼房底层围墙内搭建厨房、卧房、厕所等情况。甚至还有3代同堂8口人, 挤住在20世纪70年代建造的30平方米老住房内的情形。这些群体的违建, 一方面确实违反法律规定, 破坏城市形象。一方面当事人困难属实, 拆与不拆, 处理起来很困难。考虑到历史遗留、现实情况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往往放宽政策, 手下留情, 使这类违法建设暂时保留。
2 南通市违法建设问题的治理对策探讨
2.1 统一思想, 提升理念
(1) 要树立预防为主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 重视违法建设问题治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行为规范性研究, 真正从法律上、制度上寻求解决防违、拆违工作新途径, 做到各项工作有法可依, 有规可循。
(2) 要树立长期、有序、平稳、有效的工作理念。违法建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长期存在, 还会呈现更加复杂、激烈、艰巨的状态, 要做到长期监督、巡查与突击专项检查相结合, 防止反复和回潮, 控管新生违法建设问题。
(3) 要树立疏堵结合的工作理念, 光堵不疏只会导致群众的信任危机和恐慌心理, 产生逆反情绪, 结果引发群起抢建和扩散蔓延态势。应多与群众沟通交流, 了解群众的实际问题, 缓解群众的矛盾心理, 并及时出台配套政策, 在政策到位和充分信任的基础上, 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 使群众心服口服, 心态平和。
2.2 突出规划管理, 完善审批制度
(1)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和建设活动应全部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 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要根据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适度超前规划, 抓紧制定和完善主要街道、公共活动场所、城乡结合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为建设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2) 完善规划审批制度, 精简报建手续, 缩短审批时间。建立和步完善联合审批制度, 集中进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核发“一书两证”。在办理报建审批手续过程中, 要尽量使用现代化手段代替手工操作, 做到既严格审批程序, 又提高办事效率。同时规划执法监督要贯穿从项目报建审批、建设用地审批、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建设施工检查、到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
(3) 利用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GIS (地理信息系统) 、RS (遥感信息系统) 、CORS (厘米级城市坐标连续运行参考站服务系统) 等高新技术, 建立数字规划系统, 并保持更新。对各类建设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监督检查, 及时发现问题并立即纠正。
2.3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形成管理合力
(1) 建立健全纵向到底 (从市行政主管部门到每个巡查人员) , 横向到边 (从市、区政府到行政村) 的监督、管理责任制。规划、国土、城管、公安建设等各部门联动, 条块结合, 定期会商、及时协调执法行动, 提高综合执法效能。
(2)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 处理违法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 设立规划110, 鼓励群众举报投诉违法建设。首接违法建设举报投诉的部门和单位, 在接到举报后规定的时限内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当认真组织查处, 不得推诿, 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或及时转交或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2.4 完善监察制度, 实行工作考评奖惩
(1) 充实规划执法监察队伍, 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所必须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建立巡查报告机制, 由街道、乡镇聘请一定数量的专职巡查人员, 建立巡查大队及各中队, 增强执法力量, 分片包干巡查区域。执法监察人员要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做到服务与管理并重, 在查处违法建设时按章操作、依法办事, 教育与处罚结合。
(2) 有关部门对整治违法建设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和有功人员, 要给予表彰奖励, 并树立典型传授经验;对思想不重视、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得力的, 要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发放相关证照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将整治违法建设问题的工作效能加入到年度目标考核和政风行风测评中去。
2.5 加大宣传教育, 强化舆论监督
(1) 建议宣传部门研究开设《拆违专栏》或《关注拆违》等专题栏目, 并采取宣传车、黑板报、横幅、标语以及娱乐节目等多种形式和手段, 大力宣传国土管理、城市规划以及南通市有关农村私人建房、危房修缮以及拆迁补偿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常识, 表扬正面典型, 建立诚信名单, 宏扬社会正气, 营造良好氛围。
(2) 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违建单位及个人名单, 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加大公众监督力度, 追踪热点违建案件, 剖析典型违建案例, 曝光重点违建内幕, 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 促进治理违法建设工作不断深入。
3 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城市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 它不仅是人们居家定所的地方, 更是承载文明, 传播科技文化, 提供追求和享受的容所。而违法建设的治理效果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健康有序, 关系到人民的安居乐业, 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美好。相信通过建立健全法规, 突出规划管理, 完善监察制度, 形成管理的合力, 疏堵结合、标本兼治, 城市违法建设问题一定能得到科学有效地治理!
摘要:南通作为“中国近代第一城”, 城市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违法建设问题普遍存在, 成为破坏市容市貌的顽症, 城市的形象和品位得不到提高。本文对南通城市违法建设问题的现状进行深层次分析, 探讨了科学有效治理城市违法建设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南通,违法建设,现状分析,治理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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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篇二
——青海能源发展(集团)公司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2013年,青海省纪委与青海省检察院联合查处了青海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海能源公司”)所辖青海煤业鱼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鱼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原副部长、财务负责人王世才贪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彩票,青海能源公司主体企业青海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青海煤业公司”)以虚假工程决算隐匿、套取国有资金和中央预算内资金,私分国有资金违纪违法案件。
此案涉案金额高达1.27亿元,涉及国有企业高中层管理者及相关人员18人,堪称新中国成立以来青海省发生的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违纪违法案件。
2013年12月,经青海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并报青海省委、省政府批准,对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1人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涉案违法的1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管缺失,财务主管深陷“彩票迷梦”
2012年3月,受青海省国资委、青海能源公司共同委托,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青海分所(简称“国富浩华青海分所”)对青海能源公司及所辖公司2011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发现鱼卡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万元。
相关审计人员将此事告知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张树仁,并询问是否将此情况在审计报告中披露,张答复暂不披露。随后,张树仁电话询问王世才此款去向,王谎称将钱垫付给了他人,会在十日内还款。其实,王世才已将挪用的公款全部用于购买彩票,梦想得到丰厚“回报”。此后,张树仁多次电话催促王世才还款,王始终未还。
同年7月,张树仁将王世才挪用689.8万元公款的情况告知去鱼卡矿区值(带)班的时任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吴伯强,并安排吴核查此事。吴伯强到该公司后要求王世才提供银行对账单并询问此款去向,王谎称将钱借给他人做生意。直到吴伯强离开,王世才一直未提供银行对账单。同年11月,吴伯强再次去鱼卡矿区值(带)班,继续要求王世才提供银行对账单,王仍以各种借口推托。此后,吴伯强仅将两次询问情况向张树仁作了口头汇报,对款项是否归还没有再做核实,张树仁也未就此事再对吴伯强做过明确指示。同时,由于吴伯强怕得罪人,对王世才挪用公款之事,既未采取有效措施,也未向青海能源公司主要领导汇报。
2013年1月,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部长杨玉晖去鱼卡矿区值(带)班,张树仁安排其查看鱼卡公司财务账目及银行账户余额,但未告知其王世才挪用公款一事。杨玉晖在鱼卡矿区值(带)班期间,到该公司财务科查看财务账目及银行账户余额,但财务人员以工作忙为由,未提供银行对
账单。杨玉晖回到青海能源公司后,向张树仁汇报了上述情况,张未作表态。
2013年3月,国富浩华青海分所对鱼卡公司2012财务账目进行审计时,再次发现王世才挪用公款4840余万元。3月6日,审计组组长山成花根据所长童成录指示,将此事分别告知了张树仁和青海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平震宇。平震宇向张树仁、吴伯强了解证实此事后,即给鱼卡公司总经理杨秀君打电话,让其通知王世才回青海能源公司核实有关情况。
后经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自2010年6月至2013年3月,王世才以给单位办事或以倒账为借口,指使财务人员通过做假账平账或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将职工住房租金16.5万元、绿化费38万元、某企业预付款30万元、某公司应付款689.8万元、鱼卡公司矿区商铺承包费12万元,共计786.3万元予以贪污,用于购买彩票;同时,将8085万元公款挪用后全部用于购买彩票。以上贪污、挪用款项共计8871.3万元始终未还。
案件发生后,鱼卡公司财务负责人王世才及相关财务人员,鱼卡公司总经理杨秀君,青海能源公司资产财务部部长张树仁,国富浩华青海分所所长童成录、审计人员山成花等12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并被依法逮捕。
“无中生有”、“暗度陈仓”隐匿、套取国有资金
2005年,青海煤业公司超额完成青海省国资委年初下达的利润指标,为确保完成省国资委来年下达利润指标、少缴企业所得税,经时任青海煤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陈德明,常务副总经理韩富彪,总会计师兼资产财务部部长张树仁共同商议,同意张树仁以虚假工程决算将资金隐匿挂在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既可增加成本,隐瞒利润,又可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此后,在张树仁安排下,由资产财务部副部长吴伯强编造虚假工程决算,经张审核、陈德明签字批准,该公司自2005年11月至2009年12月,分别编造“2368大巷”项目、“立井矿2257回风大巷”项目、“延深三采区轨道下山2060中巷”项目等14个虚假工程决算项目,隐匿国有资金3198.34万余元,均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
2006年6月,青海煤业公司以“红土坡煤矿3892探巷”、“2145探巷”、“2025探巷”等三个工程项目向国家发改委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550万元。该款到账后,项目一直未组织实施。为避免中央和省发改委在检查资金落实时收回项目资金,2008年2月,经张树仁再次建议,陈德明同意并安排吴伯强将550万元国债项目资金以虚假工程决算方式核销后,挂在公司“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上述以虚假工程决算隐匿国有资金和套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共计
3748.34万元。其中830余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和给中高层管理人员发放“奖金”。
私心作祟、假公济私,私分国有资金
2009年11月,青海省国资委下发的《青海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年薪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实行年薪的企业负责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和省国资委同意领取的其他收入外,不得在本企业及所属的子公司和其他企业领取兼职收入、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等。因工作需要,在所属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企业兼职的企业负责人,其应领的兼职收入、各种补贴、津贴和奖金等,要全额上缴母公司。”
青海煤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在明知此规定的情况下,于2010年春节前召集班子成员商议,如何给高层管理人员发点钱,既不影响公司当年利润,又不影响完成省国资委下达的考核指标。张树仁建议只能从以虚假工程决算套取的资金中发放,在场的班子成员均没有反对,陈德明便安排韩富彪、张树仁准备钱款。之后,张树仁在筹措中层管理人员奖金时,多提取96.87万余元现金,并从中提取35万元交给陈德明,陈在中层管理人员年薪兑现大会后,分别发放给韩富彪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2万元至4.5万元不等,陈德明本人分得4万元。
按此做法,2011年春节仍由张树仁经办并从上年提取现金中提取32万元,交由陈德明分别发放给韩富彪等8名高
层管理人员,每人4万元,陈德明本人分得4万元。青海能源公司成立后,2012年春节,按照惯例,张树仁以支付工程款为名,提取现金45万元,从中提取25万元,交由陈德明分别发放给韩富彪等14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1万元至2万元不等,陈德明本人分得2万元。以上青海煤业公司、青海能源公司给高层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年薪以外“奖金”共计92万元,均系从虚假工程决算中套取的国有资金。
2013年春节前,陈德明请示到任不久的青海能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学军,是否给公司高管发点钱,李学军同意按照惯例办理。陈德明随后安排张树仁准备27万元现金,张从公司房屋租赁款46万元中提取27万元送到陈德明办公室。陈将其中1万元当场给了张树仁,将剩余26万元以红包名义分别发放给李学军、韩富彪等12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每人1万元至3万元不等,李学军、陈德明各分得3万元。此款的发放未经公司有关会议研究,也未在公司资产财务部办理任何手续。以上2010年至2013年间,青海煤业公司、青海能源公司以给高层和部分中层管理人员发放年薪以外“奖金”名义,私分国有资产119万元。办案者说
此案暴露出当前有些国有企业中存在的监管缺失、违规运行等体制机制弊端,有很多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对做好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
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监管措施落实不力,督查工作不了了之,是造成8871.3万元国有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如果在首次审计发现王世才挪用公款689.8万元问题时,监管部门就引起足够重视,严肃认真对待,彻底清查鱼卡公司财务账目,全面核实、查纠王世才所作所为,就不至于到2013年3月再次审计时发现王世才已挪用公款高达4800余万元。但经办案人员核查证实,此时实际挪用资金已累计达8871.3万元。监管人员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和监管措施落实不力,使财务监督严重缺失,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企业有关人员也因此付出了惨痛代价。
不按制度规定办事,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隐匿、套取3700余万元国有资金的重要诱因。如果青海煤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具有严格的制度意识和规矩意识,自觉按制度规定办事,自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正确处理大局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关系,就不会违规运作,隐匿、套取巨额国有资金,谋取不正当利益。
3.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 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4.烟草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政策 篇四
第一条 对查获的假冒商标卷烟统一按照其仿冒的正品卷烟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5%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条假冒商标卷烟举报费标准最低不低于2元/条。查获的伪劣卷烟(指自制品牌、仿冒已淘汰的品牌,或经专卖办案部门、质检部门认定包装粗劣不具有迷惑性的品牌),按2元/条的标准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对查获的制假烟机按照以下规定奖励举报人:大中型卷接机组每套奖6万元;YJ13、YJ14、YJ22、YJ23、3000型、嘴棒成型机每台奖3万元;其它小型烟机按机器价值大小每台(套)奖2000—10000元。
第三条 对查获的烟叶、烟丝,按照实际收购(变卖)价值的15%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查获的劣质烟叶、烟丝(无变卖价值),按照每担(50公斤/担)2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查处的烟草其他违法案件(涉假案件除外),按照查获烟草专卖品案值(全市统一批发价或国家指导价)金额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五条 查获用于制售假烟的其他原辅材料,按照每公斤2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奖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的标准提奖时奖励金额低于该案件罚没款10%的,可按照罚没款的10%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不得重复提奖。
5.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篇五
(一) 食品、保健食品方面
1. 保定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辣椒粉被检出禁止添加物质罗丹明B。
2. 承德市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精粉在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抽检中被查出大肠杆菌菌群项目不合格。
3. 唐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某药房进行现场检查时, 对柜台内发现的尼达忠瓦胶囊 (批号20141031) 和康恩平糖 (批号20141118) 两种保健食品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厂家资质、产品检验报告, 遂对此两种产品查封扣押并进行抽检。
4.2015年1月14日, 井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省某自然生态风景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该单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5.2015年1月, 省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举报线索, 称沧州某村存在违法加工销售病死猪肉问题。省局稽查局立即通知沧州市政府食安办组织调查处理。
(二) 药品、医疗器械方面案例
1. 北京某集团石家庄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该公司生产的标示批号分别为20130901、20130902的黄连上清丸 (大蜜丸) , 经检验, “酒大黄”含量测定项不符合规定。
2. 捣毁邢台无证生产销售义齿窝点案。根据群众举报, 省局稽查局执法人员经过前期调查, 在省公安厅食药安保总队和邢台市食药监局稽查局配合下, 于2015年1月13日联合捣毁一无证生产销售义齿窝点, 涉案货值45万余元。
3. 唐山李某涉嫌销售假药案。唐山玉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与县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大队对玉田县李某家进行检查, 在其家中发现其通过电话联系、邮局寄款、邮局接货的方式, 购销“复方特效关节灵胶囊”2个批次7瓶。
4. 唐山彭某涉嫌使用假药案。接群众举报, 唐山食药监管局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对唐山市某诊所进行检查, 发现23瓶无药品购进票据, 无进口药品通关单位, 无中文标示, 未标示注册证号的药品。
6.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篇六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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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村卷烟市场由于农村地域的广泛性,消费者意识的匮乏性,使得烟草专卖的监管力度相对薄弱,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农村卷烟市场成为部分渠道外卷烟,假烟,走私烟消化的温床,成为非法“三烟”的最后消费终端。如何严厉打击农村涉烟违法行为,提高农村消费者烟草专卖法律意识,维护农村市场卷烟经营秩序,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关键词:农村;涉烟违法;卷烟市场
Abstract:The cigarette market due to the extensive rural areas, lack of consumer awareness,the supervision of the tobacco monopoly is relatively weak, however as a result of these reasons, the cigarette market become part of channel of cigarette, cigarette,tobacco digestion hotbed, become the final consumer terminal non law “threesmoke”.How to crack down on illegal acts of rural of tobacco, improve the ruralconsumer of tobacco monopoly law consciousness, maintaining the rural markettobacco business order, become an important topic.Keywords:Rural;Illegal tobacco;Cigarette market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的相关资料,全国有3亿多烟民,2亿多在农村;400多万卷烟零售户,近300万卷烟零售户在农村,农村市场至关重要,农村市场是中低档卷烟消费的主要群体,同时也是中低档假烟,走私烟销售的最后终端,因此,彻底整治,净化农村卷烟市场,对于稳定销量、稳步提高销售结构、稳定市场经营秩序、加强专卖管理、保持行业平稳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烟草今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市场。农村卷烟市场概述
1.1农村卷烟零售户的类型和特点 1.1.1 农村卷烟零售户的类型
在农村,农村卷烟零售户经营面积大多为30平方米至80平方米,以家庭经营为主,主要经营卷烟,酒,饮料,日常用品及杂品为主,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规定,属于零售业态中的食杂店,具有食杂店的相关特点:
1、多位于农村和居民区。2经营面积一般在100平米以下。3采用柜台销售和货架自选。
4、无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管理程度较低。
5、一般采取单体经营方式。1.1.2 农村卷烟零售户的特点
一是偏远地区无证户相对较多。由于离城区较偏远的地方交通不便,这些地方卷烟需求有限,店铺经营能力不强,当地烟草专卖局管理难度大,零售户分布布局分散,导致相对较多的无证户存在,另外也有部分无证户的店铺属于新开张的店铺,店面形象也比较好,由于这些店铺的经营者不熟悉烟草专卖法律,不懂得如何申请烟草零售许可证的申请途径。这些无证户一方面抢占了合法零售的市场,另一方面,他们大都从零售大户处进购卷烟,加剧了市场的不规范程度。
二是卷烟非法流通现象相对严重。由于外来流动人口少,加上较强的卷烟偏好,农村地区顺销烟往往供不应求,而滞销烟又难以被市场消耗,导致农网的卷烟非法流通现象较城网更为严重。大部分零售客户还是知道卷烟私自流通属于非法行为,但是由于受利润驱使,还是会选择采取非法流通行为。1.2 农村卷烟消费的现状
一般而言,影响卷烟消费的宏观消费环境因素有六大类,分别为人口统计因素、社会环境因素、经济因素、政治法律因素、科技因素和竞争因素,这些被称为影响卷烟消费状态的第1页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外部因素。然而,在这些因素中,影响卷烟消费状态最大的因素还是经济因素,因此,本研究着重分析农村卷烟市场经济环境方面的特征,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劳务输出多,卷烟需求波动大,季节性强。
在农村中,有大量的农民在农闲时期外出务工,在农忙的时候又回乡务农,这些人被成为“农民工”,以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出生的为主,大部分为男性。此外,农村中一些“80后”、“90后”的年轻人,户口在农村,但不从事农业生产,在城市务工,但在城市没有固定居住场所。所有这些外出务工人员大部分时间在外上班,但由于具有中国人强烈的“家”的观念,在传统节日又会尽力赶回家过节,因此,在传统节日,由于这些人的返乡,卷烟需求在短时间内会出现猛增。另外,农村中大部分年轻人的婚礼在下半年举行,加之下半年有中秋、国庆、春节等假期的影响,下半年卷烟需求明显大于上半年。1.2.2 外来流动人口少,新品培育难度大。
农村市场区别于城市市场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农村的外来流动人口少,农村中商店的服务范围有限,服务的人口相对固定。又由于农村中的信息相对闭塞,人们的尝新观念比较淡薄,加之大部门烟民具有稳定的卷烟偏好,农村中的新品培育难度较大。农村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的现状
2.1 渠道外卷烟,中低档假烟,走私烟比重较大。
根据近年来查获农村地区涉烟违法案件的整体情况,渠道外卷烟,中低档卷烟,走私烟在整体违法案件中占据70以上的比重,尤其是中低档卷烟更加明显。由于各地区卷烟供应量不一致,尤其在区域交接地的消费者会根据个人吸食喜好以及购买价格,购买数量的原因会自动流向中低档卷烟供应充足的地区,从而引起渠道外卷烟的蔓延。由于农村地区消费者消费能力低,大多数吸食当地畅销的中低档卷烟,由于本地该类卷烟供应不足,且零售户由于收入较低,很难为吸食卷烟增加成本,且当地卷烟零售户因为守法意识不足,会想尽办法购进假烟,走私烟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出售给消费者,谋取不法利润。2.2 春节,中秋等传统节假日假烟案件量上升。
中国,礼仪之邦,自古就有在春节,中秋走亲访友,相互问候的传统习俗,当传统礼品不再满足当下的形式的情况下,卷烟作为礼品的重要性不断的体现出来。假冒卷烟成产成本低,以远远低于真品卷烟的价格从生产者流入到零售户当中,为更大的获取不法利润,零售户就成为销售假冒卷烟的终端。并且农村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较差,假烟鉴别能力不足,再加上假冒卷烟比真品卷烟更加优惠,低廉的价格,从而导致部分消费者盲目消费假冒卷烟。
2.3 吸食烟丝的态势有所提升。
根据调查数据,农村消费者中,60岁以上的人有70%的比例有过吸食烟丝的经历。究其原因,该批人群由于年底大,无固定收入来源,同时因为与之相匹配的低档卷烟得不到最大的供应,其没有实力提高卷烟档次,消费价位较高的品牌卷烟,为满足对烟草的需求,退而求其次消费更加低廉的烟丝。烟丝的买卖一般在农村固定的集贸市场上兜售,购买人群相对比较固定。农村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的原因
3.1 农村消费者自律守法意识淡漠,理性消费自保意识不强。
农村消费者对卷烟的质量要求不高,对吸食假冒卷烟可能给人体造成的伤害认识不足,对身体健康的关注和保护意识不强。农村消费维权难,遇到假冒伪劣商品,由于大家是乡里乡邻,大多数得过且过。一些不法经营户正是利用农村消费者的这一心理,唯利是图,摆卖非法卷烟,甚至真假卷烟全部出样,一样一价。
3.2农村卷烟市场拓展潜力巨大,不法烟贩向农村市场渗透步伐加快。
近年来,一些不法烟贩利用农村专卖执法的空白点多,农民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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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淡薄,经营主体不规范、无证经营户不同程度的存在等情况;利用农民对卷烟真假、法律知识的了解有限,喜欢贪图小利的心理;利用长期渗透得来的“群众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客源”,大肆把假冒劣质卷烟由城市转移到农村,并逐步形成了庞大的利益共生体。
由于大多不法烟贩是本地人,人员关系复杂,有些人甚至是当地“有头有脸的人物”,他们利用人情关系作为保护伞逃避检查和打击,做到公正执法就难免会得罪一些人。3.3 卷烟营销策略城乡差异大,对农村市场的服务急需加强。
一是经营策略上的原因,对小户的扶持不够到位。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经营规模又太小,农村经营户在卷烟的销售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小户的销售量有时还不及大户的零头,没有较为丰厚的资金来囤积货物,采取随买随卖的经营方式。长此以往,大户就可能通过雄厚资金囤积货物,逐步控制市场,使小户陷入被动局面。二是低档卷烟的品牌不断变化调整,使以低档卷烟为主的农村市场无法迅速适应,不法烟贩乘虚而入。从目前打假情况看,非法卷烟在农村市场的出现都集中在低档卷烟上。低档烟短缺,市场供货不足(实际原因是对品牌的变化无法迅速适应),已经成了不少违规户为其违规行为辩护的主要借口。农村零售户对低档卷烟的断货反应之强烈,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零售户对烟草公司货源的依赖程度。因此深入了解卷烟市场特别是农村卷烟市场的需求,合理安排低档卷烟的计划和供应,对烟草公司而言应当是重中之重。三是统一零售限价零售户执行不到位。当前农村在执行零售指导价上处于较为混乱的局面,不正当竞争屡见不鲜,如果任其发展,就会扰乱卷烟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针对农村卷烟零售户涉烟违法的措施
研究并处理好农村市场问题,关键取决于我们的专卖营销人员要切实把维护农村客户和农村消费者利益作为自我价值取向,从履行行业社会责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的有效管理和服务,解决农村客户密度小、进网比例低、销量小、经营能力相对较弱的问题。当前尤其要解决农村市场低档卷烟紧缺和假烟比较突出的问题。4.1 保持对农村制假贩假团伙的高压态势。
引导农村卷烟零售户自觉诚信守法经营。对涉烟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妥协手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能判刑的要判刑。采取“堵源头,打大户,端窝点,破网络”的办法,联合工商、公安等执法部门一起行动,要有目标,有声势,有效果,对屡教不改、影响极坏的违法经营户和为他们提供保护伞的人员进行严厉打击,起到打击一个,影响一片的作用。对违规户,我们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打击为辅”的方针,在处罚时要灵活处置,或从轻处理或批评教育,让他们接收教训,达到惩罚目的。从而引导他们走上良性发展轨道,诚信守法经营。4.2 有效整治和清理无证经营户。
加强排查,组织专卖人员清查辖区内无证户的数量、分布情况、进货渠道、卷烟销量、违规情况等等;严厉打击。与工商部门联合清理和打击以经营卷烟为幌子进行违法活动的无证户;严密监控。专卖,配送,营销三个部门全力协作,从供货源头上进行调控,市场检查中进行调查,客户走访时进行宣传,有效控制大户,防止其成为“二道贩子”;有效整合。对那些想办证,且符合条件的我们要适当放宽办证门槛,纳入一部分入网监管。通过清理一批、打击一批、拉拢一批、遏制一批的办法,努力把无证户控制在可掌握范围内。4.3 对农村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农村地广,人口居住分散,而专卖执法力量相对薄弱,容易形成市场监管盲区。只有借助外力,才能化解矛盾。一是与基层派出所、工商所、质检所,取得联系,请兄弟执法部门配合,共同打击不法分子。二是借助农村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想方设法让专卖执法溶进基层组织,请他们协助查处案件,提供线索,帮助我们做好工作,化解执法矛盾。三是培养重点零售户,成为卷烟销售的诚信户,专卖执法的“线人”、“耳目”,法规宣传的第3页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小喇叭”。四是要发挥消费者投诉举报的作用。要利用卷烟零售户协会,农村自律性组织,把农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组织网络建立完善起来,保证消费者和烟草部门顺畅沟通。综上所述,就是巧借外力化解执法矛盾,以民治民解决监管盲点。4.4 加强宣传,引导农村零售户诚信守法经营。
要强化法规宣传,积极推行农村普法教育。一是发挥专卖一线员工的作用,利用市场检查等时机面对面向广大零售户,宣传烟草政策法规,提醒他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尽量化解问题和矛盾。二是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如在农村乡镇人口密集地段,农村人流量大的公路,设置户外广告牌,直截了当进行警示性法律宣传。利用送文化下乡等活动进行宣传,或者把法律法规、真伪卷烟识别方法提炼成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小知识、小常识,可以印刷成小卡片的形式发给零售户和消费者。三是要对农村消费者进行指导,适当进行真伪卷烟现场指导培训,引导他们加强自我保护,杜绝假烟侵害。四是适时地对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曝光,通过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加大对农村制售伪劣卷烟行为的震慑力度。
要切实提高农村意识,不断增加对农村卷烟市场的监控力度,严厉打击农村涉烟违法行为,“打源头,断通道,端窝点”,维护卷烟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的利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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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法占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研究 篇七
曹旭东
【中文关键字】违法占地;行政执法权
当前,违法占地建房现象蔓延,土地违法案件类型和数量增多,执法难度大,无论从司法实践和立法层面均出现诸多新问题亟待解决,笔者仅就土地违法案件中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涉及到的立案查处、责令停止违法、强制拆除违法占地建筑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关于违法占地现在及立案查处中的问题
违法占地建房行政案件主要是村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未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搭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违法占地建房现象处理难度问题
违法占地必须具备2个要件:(1)有违法事实,实施了违法占地的行为;(2)违反法律规定,未经过国土部门批准。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少数村民并不知道占用自己的责任地建房还要批准,由于国土执法对违法占地处理不及时,在一定范围一定区域,相互影响,逐步蔓延,呈现违法占地发案多、立案查处少,查处多、复耕少的问题,土地被蚕食日益严重,究其原因如下:一是重视不够,没有做好乡、村总体规划;二是土地管理部门监督不力,执行力度不够,少数土地执法人员有怠于执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到位、不斗硬;三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宣传不到位,法制观念还没有深入民心;四是县、乡土地管理脱节,没有形成多管齐下机制,对土地违法案件没有能够及时调查处理。五是相关土地法律制度滞后,特别是国土执法措施等操作性规定,不能适用形势发展。笔者认为,存在上述原因既有历史的因素,又有主观的因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整治和完善机制。
(二)立案查处不力的监督问题
怎样才能启动违法占地案件的立案查处,是土地违法中一个基本问题,实践中只要不影响国家建设、不影响征地搬迁基本默许,放纵违法,如何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法框架内用好用足法律权限,加强违法占地的监督检查、立案查处是处理违法占地必须讨论、不可回避的尖锐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由于该条文操作性不强,至部分违法占地案件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国土部门在立案上进一步完善落实土地违法的报案登记、举报制度,避免盲点,规范对违法占地没有立案查处的监督。国家在相关土地法律制度的设定层面,完善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监督和责任查究。同时有针对性加强打击力度:
(1)区域性执法检查、查处违法占地案件。如果范围过大难免产生选择性执法,容易误导为执行不公,针对性执法,在违法占地人中攀比。
(2)加强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3)纪检部门介入查处。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操作中的问题
责令违法占地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是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占地行政案件中的一项职权和应当履行的职责,是土地行政执法中的必备程序。
(一)责令违法占地人停止违法行应当由国土部门实施
改正违法行为实质是纠正违法事实。改正违法行为属于国土在履行土地监察或者是处理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制止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谨慎用处罚,减少违法行为人损失的一种变通措施,国土部门责令决定并非为相对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是恢复性改正行为,责令行为人自行改正是要求其实施积极行为配合依法行政的一项行政命令。从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读为行政职权,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同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上述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必须履行的职责,在对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实施处罚的同时,应该先行制
止违法行为的继续,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实施实践中,由于土地法赋予国土部门制止措施不具体、不强硬,使得这一程序几乎流于形式。实践中,国土部门基本无从下手,对正在实施的违法占地行为,瞪眼看着继续施工,停留于书面的通知或者决定,使得行政执法非常尴尬。
从行为的行政分析,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在法律属性上应该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是国土部门在发现、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恢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性质上不符合行政处罚的特征,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不涉及强制执行权问题。对于责令停止、改正违法占地行为,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说明拒绝配合,不愿意停止违法进行,性质上为继续实施或者扩大违法行为,国土部门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阻止继续违法,实施更强硬的手段和措施,达到足以履行改正行为。无论实践和法律规定,将本属于行政执法范畴的权限推向司法程序,以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法院司法审查程序,使得本来简单的违法占地司法审查的程序性变得更为复杂,从违法占地建房的拆除来说与征地拆迁本质不同,并不具有司法审查的意义,因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不涉及执行权或申请执行权问题。
(二)国土部门可否适用《行政强制法》上带“代履行”制度制止违法占地的行为的问题
对责令停止违法行政如果当事人不听,仍然继续修建。国土部门该怎么办?笔者曾审判实践中有一案例,屏山县国土部门发现新安镇辖区有村民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地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刚开始建房时候国土部门立案查处,按照程序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违法行为人短暂的停建后,又继续施工,国土部门及时有效的抓住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按照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当事人三个月诉期后,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过立案、送行政庭审查、讨论裁定,在移送执行局,按照执行程序,差不多耗时半年,违法建房建成三楼。当土地查处结束后,房屋已经建成二楼,从这个案例关键问题出现:一是国土局把行政监察检查的行政权力权当成司法执行权,经过了繁琐的程序;二是土地法上赋予国土执法的行政措施不给力,没有国土部门在建违章建筑的停止属于行使土地监察权,国土部门必须立即制止。
《行政强制法》上带“代履行”,在行政法上的重大突破,实际上填补了这项空白,弥补了《土地管理法》上停止改正违法占地行为无可供操作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如果违法占地人不履行执行拆除违建设施,国土部门依《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取得代当事人履行行为的拆除义务,实施拆除,强制阻止和改正违法占地行为,及时遏制违法行为继续扩大,不至于因为违法占地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实践中《行政强制法》“代履行”制度要把握好适用的范围,在适用“代履行”制度时候,应当把握两个基本要素:(1)“代履行”仅适用于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两种情形;(2)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
三、“拆违权”在立法上冲突问题
(一)司法权束缚了行政执法权
拆违权即法律赋予强制拆除违章(法)建筑物的权利,研究“拆违权”主要针对于已经违法占地建房多年,没有国土发现被查处,无法通过停止、改正等处理,依据不属于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这类案件违法行为已经完成涉及拆除违法建筑。事实上这个法律上的义务,强拆权问题在2012年以前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明确由法院拆除无分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三十五条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一直以来,国土局依据该条申请法院执行无分歧。
(二)拆除违法建筑的观念和立法上的突破
国家基于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的需要,让更多的行政强拆违法建筑合法化,在《行政强制法》中用专门的条款对拆除违建房屋及实施的强拆权作了授权,强拆这块“硬骨头”,被划入了行政执法范畴。由于国土部门的执法人员只注重《土地管理法》,长期以来受缚于《土地管理法》上的规定,法院、国土部门有不同认识,法院认为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应该由行政机关自己拆除,不受理案件。而国土部门认为该法院组织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专门针对《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拆除违法建筑出台司法解释,发布(2013)法释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答记者问,行政庭负责人:“从《批复》表述的准确性而言,重在强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有关限期拆除决定等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为此就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国土部门提出的拆除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实施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体系中基本法,普遍适用于行政执行,《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法律适用上应该优先于《土地管理法》,主要理由:(1)《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框架内基本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的专门规定,土地管理法为部门法,主要调整、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政策;(2)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行政强制法》为后法,优于前法;(3)执行权与“拆违权”实际并不冲突。“拆违权”的法律授权仅指法院不再受理国土部门的违法占地案件中责令拆除违法占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实施的申请,涉及国土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仍需要接受司法审查,强制执行权仍在法院,这个强制执行权基于法律的规定已经不包含“拆违权”。
【作者简介】
8.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篇八
来源:执法总队 发布人: 发布时间: 2013-12-18 0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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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问题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是实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如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取土,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是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相对人;
三是不依法行使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主体一般是行政管理者,如超权批地)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违法行为的构成有不同的理解,一般来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4个: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2.形成了违法事实,具有社会危害性; 3.违法主体在主观方面有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土地违法行为多数主观方面为故意,少数为过失,如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4.违法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三)土地违法案件的构成要素
土地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后形成的案件。三大要素:
1、有违法行为的发生;
2、造成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两层意思:一是要达到需要追究的程度。违法程度有轻重之分,并非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二是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如果法律只是禁止,而没有规定其法律责任(如《土地管理法》第36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则不能追究。实践操作,看该行为是否造成破坏基本农田的后果入手。
3、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
(四)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1.责令履行类: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第76条违法占地、第77条农村村民建住宅)、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条例第45条阻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责令限期改正(第75条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条例第34条在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第44条临时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第74条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责令缴纳复垦费(第75条)等几个类型。
2.没收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一是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第40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非法收入。
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对违法转让土地和违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没收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限期拆除类: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违法转让和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土地管理法》第73条、76条:对违法转让土地和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违法转让或者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涉及占用具体地类的,后面有具体介绍)。《土地管理法》第77条: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4.罚款类:《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即“可以并处罚款”可以选择罚还是不罚,但“并处罚款”没有选择余地,必须罚,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分别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行政处分: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干部管理权限,对其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限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种类。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处分因对象不同,一是对作为管理方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15号令有具体的规定;二是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分。刑事责任:《刑法》涉及土地刑事责任的,共3个条款4项罪名。司法解释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获利50万元、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其他土地20亩;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基本农田5亩、一般耕地10亩,造成破坏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基本农田10亩,一般耕地30亩,其他土地50亩,未达到数量,但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
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0亩,且低于最低价标准60%;造成土地资产流失额30万元
(五)常见违法行为类型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
1.违法转让土地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买卖或其他各种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类型看,可以将非法转让分为三种情形:一是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二是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三是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具体情形:
(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5)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臵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73条、第81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39条(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或5%以上20%以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0条(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从重予以处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第67条等规定。处罚的方式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或拆除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罚款,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等,刑事责任追究。
非法转让国有划拨土地:指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未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责任:第67条规定“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国务院55号令44条“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除符合第45条规定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第45条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主要是:划拨土地上已经形成建筑物,且要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缴土地出让金。《湖南省城镇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条例》第17条:“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未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补办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非法转让集体土地:除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已经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以外的集体土地的转让。
非法转让国有出让土地:不具备法定条件,即《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两个条件,“一是全部出让金已经缴清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二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开发,房屋建设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用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3条(没收违法所得;地面建筑物根据是否符合规划区分,符合规划没收可以并处罚款;不符合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房地产管理法》第66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以股权转让方式规避实质的土地转让。此外合作开发中非法所得的认定难以界定等问题。
2、非法占地: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构成非法占地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二是占用土地。根据报批土地过程,分为未报即用、边报边用和未供即用三种情况,其违法程度依次减轻。实践中,骗取批准因要有主观故意,难以认定,很少有定性。具体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臵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3.非法批地: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批准征收、使用或占用土地。实际包括了非法批准征用转用、非法供地、非法批准占地三类。实践中非法批准征用、占用一般指具有农用地征转审批权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不包括乡镇政府,并且要有明确的批单文件等,因此,非法批准征转用地主要是越权审批或拆分审批。对用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情形:
(一)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三)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四)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五)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
(七)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
(八)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
(九)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十)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
(十一)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十二)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
(十四)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十五)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十六)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十七)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4.破坏耕地行为: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或使用耕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破坏的行为。主要情形:
(一)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三)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四)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六)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5、其他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具体见《立案标准》
改变容积率问题处理法律依据。改变容积率不能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擅自改变土地容积率应属违反民事合同规定行为,但由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湖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47条“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给予土地使用者警告或处以出让金总额2%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解除出让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涉及别墅认定的问题:无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认定。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别墅标准有关说明的函》(建办规函[2006]440号)对别墅的界定是:别墅一般为独立成栋的商品住宅,建筑密度一般较低,容积率则在1.0以下。但是,对独栋、商品住宅、容积率在1.0以下等是否就是认定为别墅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执法实践中也引发诸多问题。
闲臵土地问题。处理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律)、《闲臵土地处臵办法》(规章)、《关于加大闲臵土地处臵力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7‟36号),《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文)。认定:三个要件,一是未按照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动工开发建设的,二是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而闲臵的,三是土地闲臵的原因不是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或开工必须的前提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三种情形:⑴超过合同规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满一年未开发建设的;⑵动工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建设面积的三分之一或总投资额的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处理包括处罚和处臵两种方式:处罚,指缴纳闲臵费;处臵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期,改变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使用,安排临时使用,臵换,协商补偿后重新确定使用者,以及无偿收回等。
二、土地违法案件的一般查处程序
(一)发现
(一)主动发现
1、巡查:注意台账的填写,专项报告制度:对于制止不了、查处不了的违法行为,应当自情形出现之日起3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于因违法用地行为可能引起地质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大环境污染和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及一些重大项目违法用地的,应当自发现之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报告,视情况抄送其他有关部门。一般为书面,也可先口头再3日内补书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厅发[2010]58号),要求完善零报告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改进专项报告制度。
2、卫片
(二)被动发现
1、举报:12336、信函、上访、网络;分析是否属于违法举报还是一般信访问题,是否属于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是否属于重复举报。其次要认真分析举报反映的信息,结合巡查核实真实性。
2、媒体:公开报道、内参;
3、领导批示
(三)制止违法行为:口头和书面 口头:口头制止,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则无需下达书面。所谓停止了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终止违法行为,而不是暂时停止。
书面: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违法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况,这时可采取留臵送达方式,并邀请乡镇街等基层政府和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到场进行见证,或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对送达情况和制止过程予以留证。同时,通过部门内部联动,停止为违法项目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二)立案
发现的各类违法线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属于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要立案进行查处。
立案原则上要告知当事人,以何种方式告知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立案条件:一是要有明确的违法主体;二是要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是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四是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五是未超过追诉时效。对于违法行为轻微或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查处的,调查人员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前期调查所收集到的相关材料,按照程序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立案。立案后,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指定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对不具备管辖权、不属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范围及不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应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作出说明,或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关于追究时效问题: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关于一事不再罚的问题:原则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为的特征。实践中,有的违法行为由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构成,有的违法行为的方法和结果往往又同时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其他社会关系。因此,确定其是一个违法行为,还是数个违法行为,是正确适用“一事不再罚”规定的前提。2.同一依据是指同一法律依据。3.“一事不再罚”的核心是“不再罚款”。当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法律规范时,行政机关可以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实施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处罚是罚款则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处罚可以是依法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只是不能再罚款。当然这里还要考虑处罚相当问题。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工作开始之前,要认真分析举报信等相关资料,对调查工作各个环节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在此基础上列出详细的调查提纲,或者起草调查方案。对于需要了解的具体问题,要逐一列出,包括需要查阅哪些材料、找什么人谈话、需要问什么问题、需要提取哪些证据等等,确保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提高效率,避免出现疏漏。
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调查的内容。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经过、后果以及其他情节;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二是证据的种类。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类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三是取证方式和方法。对于证人证言的收集,要考虑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心理状态,分析证人能否提供真实情况,会不会毁灭、藏匿证据。对于书证的收集,既要合法,又要策略。一般来说,当事人对土地转让合同、收据等一般不会主动提交,对这类证据的采集要特别耐心细致。收集书证时,应尽量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调查人确认与原件一致后,由被调查人在复印件上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无异”并签署姓名,或盖单位公章,并签署日期。对于当事人陈述,在取证中如遇到当事人拒绝询问,或拒绝签字等情况,这种情形下要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并尽可能收集其他可用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
四是调查取证工作的基本要求。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调查人员调查案件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认为调查人员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调查人员回避。在作出回避决定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调查取证工作应当注意办案期限。五是调查取证可采取的措施。根据相关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询问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进入涉嫌违法现场进行勘测、拍照、录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一般应自行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取证,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根据案件调查工作需要,也可以请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查、取证。举例:非法占地案证据
证据应当有:
1、动工时间证据(施工合同或施工单位调查笔录);
2、动工前土地报批状态证据(调查笔录或有关报批资料,如立项审批或备案、建设工程规划定点及规划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征地报批资料、征地程序及补偿);
3、占用土地面积类别(以新国标为分类标准,强调基本农田、耕地和非耕地)及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大纲、土地利用现状图、测量报告及图件、违法用地现场照片等)证据;
4、违法的责任划分证据(如有关各类征地拆迁会议纪要、调查笔录等)。
注意:笔录中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不能记错;笔录不能出现办案人员对违法性质进行定性的语言;勘测报告要有资质单位出具;
实践中,询问笔录可能在立案前,但归档时,应按照程序、逻辑归档。建议前期了解情况,不做询问笔录,仅作口头了解,立案后再正式作笔录。
(四)案件查处相关鉴定
为查明违法案件事实,需要认定耕地破坏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其中,按照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能够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由本部门组织鉴定;不能自行进行鉴定的,可以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受委托进行鉴定的机构须具有鉴定资质。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五)调查报告的撰写
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情况的文字记载,是对问题事实进行客观分析的书面表述,是对是否应追究责任的初步认定。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的撰写,应当把握“结构清晰、表述完整、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全面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要素:时间、地点、什么人、什么事、事情的经过以及事情的违法性、违法行为的后果及相关支撑证据还要有违法责任分析、处罚依据及处罚建议等。
个人体会:包含引言和正文,引言简单交代案件来源,立案时间,调查时间,调查方式等。正文一般采取三段式,一是调查情况;二是调查结论;三是处理建议。调查情况主要含括:项目的由来(如何立项)、项目的组织或选址、项目的审批、项目用地征地情况、建设施工情况等;调查结论包括:认定违法行为,责任人承担具体责任;处理建议:对事和对人的处理意见,有无从重或从轻情节及理由。
(六)案件会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国土资发„2001‟372号)
应会审的六种情况:
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依法需要向司法机关移送的;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流程: 一般由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主持,内部有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参会部门:规划、用地、地籍、耕保、地产、法规、监察室、执法部门内设部门等。
会审重点讨论:是否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标准、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建议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理。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制作笔录,由参加审理的成员签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案件经审议后,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一)认定问题不实或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
(二)对有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程序不合法等情形的案件,要求调查人员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三)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四)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供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进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处罚告知和听证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另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此,告知实际包括处罚前告知和听证告知两种情况。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针对听证告知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并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处罚决定书的制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重要的行政处罚文书,具有严肃性、强制性,也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财产的依据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拟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对被处罚人的描述应当详尽,主要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住所)等,不得使用简称或别称。
(2)违法事实的表述要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包括案件来源、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和结果等要素;列举的证据要全面、具体;行政处罚前的告知情况要详尽说明。
(3)法律适用的理由应全面表述,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处罚的法律依据,应当结合具体个案事实,对具体适用某一法律条款作为处罚依据的理由进行解释,必要时要对法律条款进行法理解释;引用法律条款要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并且应当根据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规范,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阐述作出具体行政处罚的理由,包括依法从重或者从轻、减轻情节的适用。
(4)处罚决定的内容应当表述具体、明确,如拆除或者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要具体描述建筑物位臵、形态、面积等内容;处罚决定中需要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履行义务的,要明确时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出现“限期”这种不明确的内容;责令恢复原状的,要明确恢复成什么状态,如原来是耕地的,应该恢复耕种条件。
(5)救济权利要交代清楚。主要是表述逾期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时要写明复议机关和诉讼法院的具体名称(地址),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
(6)《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主体只能是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职权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1)直接送达。注意回执的填写确认。(2)留臵送达。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人员到场,对送达情况和过程予以见证,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拒绝签收或盖章的,按照上述程序适用留臵送达。
(3)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通过国家法定邮政部门,采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并将邮寄回执留存放入档案。(4)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均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行政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应按照以下顺序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首先采用直接送达,当直接送达不能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用留臵送达;留臵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成,才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十)处罚决定的执行(1)当事人主动履行
(2)督促履行: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通报案情、暂停办理当事人的国土资源审批和确权事项、加处罚款等方式,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3)申请强制执行:指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催告后,当事人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1、法院不受理强制执行;
2、财政或国资部门不接收没收的建筑物等资产。关于中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出现作为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当事人失踪或被拘禁,无法执行;行政处罚可能有错误,已经决定重新审查;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等情形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应当恢复执行。
关于终结执行:如果出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依法撤销;执行标的灭失;作为当事人的自然死亡,无继承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终止,又无权利义务承受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执行;主罚已经执行完毕,附加罚无法执行等情况出现时,在未申请强制执行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结执行。
(十一)关于责任人的移送追责 司法移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22日法释„2000‟14号)规定有四种类型犯罪,并区别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种不同情形,具有情节严重的即构成犯罪。分别是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二)非法占用耕地罪;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四)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19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仵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99年9月16日)200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办危害土地资源渎职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渎检字„2008‟12号)指出要准确确定损失后果,严格区分责任,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区分工作失误与渎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办法》国土资源部15号令,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二)结案 结案条件:
(1)执行完毕的。包括当事人自动履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2)终结执行的。符合终止执行条件终止执行的(3)已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4)涉及需要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纪律处分,已经依法移送的。
执法实践中,对于立案以后、处罚决定作出之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且违法状态消除,违法后果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结案;
立案以后,因责任主体灭失致使行政处罚无法实施的以及案件移送管辖的,也可以结案。
(十三)归档 归档材料一般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①执行笔录及送达回证(涉及强制执行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强制执行笔录代替执行笔录);②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③被处罚单位的检查或要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等;④案件审理表;⑤案件讨论笔录。涉及听证的,听证意见书放在处罚告知书之前。(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①案源材料(如举报信、转办文等);②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3)案件调查报告,依据材料及附件包括:①证据索引表;②各类证据材料;
(4)责令改正或限期完善手续通知书及完善手续登记表;(5)监察建议书等其他相关材料;(6)罚没款收据存根;(7)结案报告;
(8)图件(现场勘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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