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025-01-27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9篇)

1.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篇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银行卡(借记卡)示范章程的通知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同)业务的开办,一律改由各银监局审核批准。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银行卡业务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时,应将该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与批复文件一并批复申请机构。

二、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1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备案。

2004年6月25日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卡是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XX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 XX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 XX卡所有权属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申 领

第五条 凡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 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 申领人申办XX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 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XXX元,个人卡为XX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 XX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XX元。

XX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条 持卡人凭XX卡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 XX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 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三条 XX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XXXX元。

第十五条 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 持卡人如遇XX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七条 XX卡使用有效期为XX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 挂 失

第十八条 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加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XX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XX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XX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XX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XX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XX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XX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XX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XX卡;使用伪造或作废XX卡;冒用他人XX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 计 息

第二十二条 XX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2.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篇二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不设理事会的组织实施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四)提出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意见,以及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征得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 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 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 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 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以内留存库存现金。

第四十四条 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三)对单一农村小企业社员及其关联小企业社员、单一农民社员及其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其他社员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20%;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 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 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 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 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 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 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缴回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 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3.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篇三

第一章 总 纲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军。

第二条 株洲工务段党员是我段职工中的最优秀分子,是建设安全高效文明和谐株洲工务段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株洲工务段党员突击队、示范队是在段党委领导下,围绕安全生产,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一个组织形式,是团结和带领全体职工努力工作,敬业爱岗,争创一流的坚强核心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队员

第四条 株洲工务段各党总支(支部)党员突击队、示范队分别设立队长一名,队长由车间支部书记或主任担任,并聘请党建联系点领导任名誉队长,实行队长负责制,进行统一领导。

第五条 党员突击队、示范队成员由各总支(支部)在岗党员组成,并承认本章程,接受段党委的统一领导。参加各种活动不计报酬,甘愿奉献,勇挑重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章 活动方式

第六条 党员突击队的主要任务:在队长的统一指挥下,围绕安全生产特别是一些急难险重任务、突发的线路设备故障等情况进行应急处理,确保运输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 党员示范队的主要任务:在队长的组织下,积极学技练功,在岗位技能、业务素质方面优先于其他的职工,走在广大职工的前列,充分体现高铁时代铁路职工风采和精神境界。

第八条 党员突击队、示范队的活动立足于安全生产,特殊情况下的活动需经段党委批准后,方可实行。

第九条 每次集中活动之后,突击队、示范队队长应及时将活动情况上报段党委。汇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数、活动形式及必要性、活动过程、队员表现和活动效果等。

第四章 总结和奖励

第十条 各党员突击队、示范队的活动表现,将作为段党委考核、评议党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并作为党内评选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段党委将对党员突击队、示范队中表现突出的队员定期进行表彰,并记录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4.社会团体章程 篇四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 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X省X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篇五

说 明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泰发〔2012〕14号),制定本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本范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删减和补充。

三、不设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的可删去有关内容。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为选择事项,不是正文。

五、社会团体根据本范本制订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社会团体要严格遵守章程,登记管理机关要以核准后的章程为依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泰安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活动区域为泰安市(或某县、市、区)。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必须载明具体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团体活动、接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团体经费收支或会议决议等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质询、申请答复;

……。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年〔一般为1-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团体章程,由本团体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其数量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会费收取标准;

(五)对本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一般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以书面形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经监事会以及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由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数量一般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

(五)制定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委托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除第四项之外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从理事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三)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决定事项;

(四)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章程以及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五)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六)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七)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和社会公众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出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务多数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在本行业(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如达到最高任职年龄的,应改任名誉职务。如需延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理事长(会长、主席)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若干名〖一般不超过6名,行业协会最多不得超过12名〗、秘书长1名、监事会主席1名。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主席)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年〔一般3-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室会议,主持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在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如果秘书长是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如果秘书长是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与解聘权,列入第二十一条第九项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主席)、副理事长(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监事会主席,在提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前,需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选举后15日内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能正式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团体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 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每年将上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本活动安排,于5月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团体召开大型会议、举办展览会,开展对外交流,与境外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团体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接受捐赠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以 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监事有权查询捐赠、资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监事的查询,本团体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财务独立管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因故不能设专职会计人员时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和财会人员亲属回避制度,实行账目公开、年初预算、年终决算等制度,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情况,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同级财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服务性收入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督,并将有关情况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团体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6.村级 社会团体章程示本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州市南浔区×××××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自愿结成;非营利性)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浔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载明:×镇×村×)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

(二)××××××××××××;()××××××××××××。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决会议。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7.社会实践部章程 篇七

部门简介

社会实践部隶属于学生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工作中心为组织青年志愿者进行一系列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为同学们提供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机会,让同学们学到在大学校园学不到的东西,为将来踏上社会赢取更多的资本与自信。

部门职责

1、组织和引导大学生走向社会,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促使他们在实践中增长知识、能力。

2、结合我院专业特色组织各项有意义的实践活动,引导全院的青年志愿者在校内外开展一系列志愿者服务活动,增强大学生的志愿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积极配合团委、学生会各部门开展工作,指导院系的社会实践工作。

4、深入社会,与部队、企事业单位、社区街道办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拓展社会实践阵地。

5、与学生会其他部门加强联系,增进交流。尽力为我院广大同学提供锻炼与展现能力的机会,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

部长职责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段提高思想觉悟,积极进行工作改革和创新;

2、积极贯彻执行院学生会的决议,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按时参加学生会的大小例会,积极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说明原因,事后了解大概情况。

4、认真组织本部门的例会,开学初进行工作计划,期末进行工作总结,会议后及时向组织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本部门日常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6、加强与其他各部门的联系,分工合作;

7、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提名、工作安排和检查督促。

干事职责

1、按时参加学生会的大小例会,积极参与学生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请假说明原因,事后了解大概情况;

2、积极辅佐部长的工作,及时从上级接受任务,认真对待,按时按质按时完成;

3、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本部门工作也可以寻求其他部门的帮助;

4、搞好与其他干事之间的关系,团结友善;

5、监督部长工作,给部长意见和建议。

社会实践部

8.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在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注册为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缩写为CASW)。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公益性、联合性、行业性、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开展社会服务,推进社区建设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社会工作改革,推动社会工作发展。

第七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搞好有关课题的调研论证,提高社会工作水平,发展社会工作文化,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的建设。第八条 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行业建设,协助政府为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筹集资金,为社会服务、社会公益、社会救助、社区发展和志愿服务事业提供经费支持。

第十条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改革,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彩票事业、老年服务事业、康复医学事业的发展。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救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救助孤残儿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难群体。特别是组织开展对贫困家庭病残儿童和孤儿的助养、助医、助学活动,维护孤残贫困儿童的合法权益,推动儿童救助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促进基层社会建设,加强城区、街道和乡镇的合作与交流,为开展和谐城区、和谐街道、和谐社区及农村的社区建设服务。研究社区服务行业政策,制定社区服务行业行为规范。弘扬志愿者精神,推进志愿者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倡导健康的婚姻道德,开展创建和谐家庭活动,组织婚姻家庭领域的研究和服务活动,推动婚庆和婚介行业的规范服务和科学管理。

第十四条 宣传公益理念,传播公益文化,宣传英烈事迹,搭建企业和企业家、社会名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桥梁,提高企业、企业家和社会名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第十五条 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并根据各个领域的行业特点进行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同世界各国及港、澳、台地区的民间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第十七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从事和关心、支持社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单位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单位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 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顾问若干名;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五)主持本会工作;

(六)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搞好考核、总结;(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民政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委员会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机构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己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总干事和专项基金秘书长由本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会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三)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民政部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07年3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9.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篇九

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南海青年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Nanhai Youth Social Workers Association(缩写为YSW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和关注社会工作的单位和青年个人自愿组成的,以“助力公民社会发展、培育社会工作人才”为己任,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地方性、公益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辅助政府管理、协助公民自助、服务青年社工为己任,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凝聚、提升团队力量,探索本土化社工服务模式,繁荣社会公益事业,维护社会公平,构建和谐南海。

第四条 本会理念是:团结社工,发展专业,服务社群。第五条 本会使命是: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凝聚行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鼓励社工持续发展;建言献策,促进南海公民社会构建。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海区青年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执行和宣传国家、省、市有关社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促进社工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形成团队共识及优质服务理念,从行业规范的角度对青年社工进行业务协调、监督、评估和指导;向南海区内有需要的机构提供专业指导。

第九条 协助维护行业利益,积极拓展社会工作领域,汇集一线青年社工需求,总结团队情况,积极反映、宣导推动团队发展的意见、建议及提案。

第十条

依法维护青年社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策划全区青年社工延续教育计画及相关配套服务;组织青年社工参与社工督导养成计画、优秀社工见习计画、社工义工互助计画;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准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及相关配套服务;接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为地方党政干部及社工用人单位人员提供社会工作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 宣传社工理念,弘扬社工文化,塑造团队形象,提升组织地位。承办各类宣传活动,开发媒体合作,统一 社工标识、形象等。

第十三条 定期召开表彰大会,树立优秀青年社工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团队整体发展。

第十四条 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社工组织及团体的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提高青年社工实务水准。

第十五条

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国家及省、市级社工相关课题研究,总结分析本土特色社会工作发展途径。

第十六条 组织开展各类社工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年社工团队内交流。

第十七条 整合社会资源,为优秀社会服务项目提供支持。第十八条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个人会员:

(一)本会会员为40岁以下青年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具备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或从业资格(考取社工师、助理社工师)的在职人士。

(三)从事社会工作或相关实务工作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从 业经验的社会人士。

(四)社会工作领域的专家学者或管理专干。

(五)具有南海区社会工作实习经历或社会工作专业的在校大学生。

符合第(二)至

(五)点的任一项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

(一)与社会公益有关,愿意参加协会活动,支持协会的交流、管理、研究、运作等社会公益性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福利机构。

(二)成立两年以上,在当地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定期开展恒常服务,经民政系统审核备案的社会自组织。

(三)组织内部已有3名或以上的专职社工或非受薪专事人员。

符合以上两项条件者均可以申请为协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团体会员经会长联席会议审查批准,即为本会

团体会员;

(三)个人会员经本会会员介绍或团体会员推荐,经

会长联席会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批准入会后,发给团体会员证和个人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严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秘书处研究通过,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顾问团、会长制和秘书处三大组织架构。协会秘书处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会务工作。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处的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荣誉会长,授予荣誉称号;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网络社区会议形式召开。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重要会务工作由会长联席会研究决定。会长联席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联席会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工作计画,制定本会工作制度,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批准;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总干事和各部门主任以及各专项基金秘书长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工作,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联席会议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会长离会期间由副会长主持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会日常工作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其职权为: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组织起草有关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计画,搞好考核、总结;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按规定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七)副秘书长根据分工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社会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 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顾问团。顾问团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顾问团由在社会工作及相关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南海区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顾问团设创会顾问一名,首席专业顾问一名,专业顾问若干;首席荣誉顾问一名,荣誉顾问若干,主持顾问团的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二)筹集、捐赠或资助的资金;

(三)专业项目培训费用;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联席会议决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民政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南海区青年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海区青年联合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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