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思考(共8篇)(共8篇)
1.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思考 篇一
规范新闻舆论监督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整治司法领域中的腐败”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是否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密切关注,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实现言论自由权利和知情权,监督人民法院公正裁判,已成为促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手段。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它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播手段,对国家、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违反公共道德或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社会普遍性的看法,借助舆论的压力使上述不良、不法行为得以及时纠正,从而确保权力的良性运行,维护社会公平及正义。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权的最根本体现,是公民参与和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重要途径,也是宣传社会主义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正确认识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的关系,对提高新闻工作者和法官的自律意识,寻求两者之间关系的平衡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矛盾相对比较复杂的特定环境之中,当事人寻找媒体介入几乎成了一种潮流。这一方面体现了目前我国司法功能、行政功能一定程度上的松驰无力,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闻舆论监督在解决问题中的独特功能。从理论上说媒体只是一个传播工具,并没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我国许多媒体具有半官方性质,有时可以通过舆论使松驰的司法功能得以恢复,并最终解决当事人的各种问题。这当中当然不免有行政力量插足后司法功能迅速恢复的因素,这种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治尚处于初步发展的现状,但毕竟使公众的问题能得以最终解决,并因此拍手称快,1
欣喜若狂。于是新闻舆论监督就成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的特殊救济手段而为公众所普遍接受,同时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在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敬业精神,改进审判效率等方面最终起到一定促进作用。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需要新闻舆论的大力支持。新闻媒体对各类案件和法院工作的报道,是公众了解法律规定,了解司法制度,增强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对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有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1、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公开审判原则的落实。公开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时都要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和报道。公开审判作为对秘密审判的否定,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承认的最公正、最文明的审判方式和诉讼程序,公民有权接受公开审判早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共识,其精神价值在于:以公开审判作为实现司法民主的手段之一,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包括司法事务)的知情权;确保国家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新闻媒体具有广为传播、受众广泛的基本属性和独特优势。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扩大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公开面和透明度,使广大群众能够及时详细地知悉一些广为关注的案件的审判情况。如重庆纂江“彩虹桥垮塌案件”的庭审直播,使法庭审判得到进一步延伸和扩展。新闻媒体这种使信息迅速广为传播的优势是法院自身所无法替代的。新闻舆论在延伸和扩展法庭,公开庭审情况和裁判结果,使法院在更彻底、更有效地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方面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实践中通过新闻舆论监督将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下,这本身就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一种手段,也是落实审判公开之宪法原则的体现。
2、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通过案件审判,惩处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但法院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审判的被动性、中立性。新闻舆论通过对案件审判的报道,扩大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预防犯罪和纠纷的发
生,促进社会的共谐,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媒体揭露各种违法、渎职和腐败行为,把处理的违法、渎职和腐败案件公布于众,增强人民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新闻媒体揭露腐败,司法机关严查腐败,人民群众就会从中看到希望,增强信心,从而对党和政府更加信任。同时,媒体通过对具体生动的案件的报道,在实现其自身的价值和利益的同时,在向人民群众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培育法治理念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3、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审判作为一种在具体案件中,通过适用法律而做出判决的专门活动,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巧,但这不意味着审判活动可以无视社会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利益结构更加多元,纠纷产生的概率大大增加;高度发达的现代传媒技术,使得来自社会的影响和压力无处不在;信息网络时代的来临,又使这种复杂有增无减,如何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排除各种干扰和影响,独立做出公正的裁判,对法官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这就要求法官具有高于一般人的特殊资质和能力,具备“在法官职业的行为道德框架内,根据一定的标准,运用知识和技能解决特定问题的能力”,即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特别是案件的审判经媒体关注报道,将促使法官不断增强自己的法律和各方面的素养,坦然面对不断增多、案情迥异的各种纠纷,运用法律审理好每一起案件,认真落实法律释明、诉讼风险告知等司法为民措施,尽量提供各种便民诉讼条件,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以保证能够准确公正地裁判各类案件,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来保障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实现。
4、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法官审判作风的转变。法官的形象和作风,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直接影响到司法的权威。如果法官行为不慎,作风
不检,即使案子判得对,也很难让人信服。因此,法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作风,在审判工作中体现出实事求是,扎实深入,严谨朴实,文明司法,热情服务,仪表端庄的工作作风和精神风貌。良好的审判作风的树立,既要靠自律,也要靠他律。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会产生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新闻舆论的监督无疑于将法院的案件审判暴露在阳光下。媒体的关注和介入,将促使法官以更加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高度的责任心来审判案件,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规定,加强自我约束,谨言慎行,廉洁司法,文明办案。
5、新闻舆论的监督,有利于实现审判的公正高效。当今世界,新闻舆论对社会政治生活的深远影响已是有目共睹。它在传播信息的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司法权运作,防止司法权滥用的重要角色。在我国,新闻媒体素有“无冕之王”之称,重要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还被称为“党和国家的喉舌”。人民在提到对司法权的监督时,无不把新闻舆论监督作为重要措施之一。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随着“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的树立,阳光审判已成为广大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内在要求。审判权运作过程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各种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工作的监督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新闻媒体通过披露案件的起因、过程、事件的真相等报道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引起社会舆论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形成压力,促使法院强化审限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及时正确、公正审判,使案件得到妥善处理;通过对法庭庭审过程及生效裁判进行报道,再现人民法院对我国诉讼法所确认的诉讼制度和原则的落实情况,监督司法程序正义的实施;通过对生效判决的评判,为审判提供监督;通过对法官在法庭以外的其他职务行为及其身份不相称的其他行为进行披露评论,促进法官增强自律,防止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因此,新闻舆论导向并不是强迫法 4
官接受某种意见,法官可以不接受媒体的意见,但却要慎重考虑之,并尽力做到公正。可以说新闻舆论是促进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的地位日渐突出,人民法院在说到外部监督时,都毫无例外地将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手段。但我们必须看到。“我们只要回想一个我们的历史经验,我们就可以发现我们曾确信为正确的、公正的社会舆论事后看来也并非那么正确和公正。”在认识和实践上,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存在着一些问题,以至对司法公正产生负面影响。
1、意识偏差,角色错位。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根源于人们对腐败行为的痛恨和对司法公正的追求。从广义上说,新闻舆论对司法的监督属人民群众监督的有机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并不能直接解决问题,但可以营造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因此,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起的仅是“载体”的作用,但现实生活中,我们的一些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一身兼任“观众”和“裁判”的双重角色。有的新闻媒体在案件发生后,就急于报道,常常在报道的时候充当一方当事人的代言人,或者用倾向性的语言对事实进行评论。有的案件因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在法院判决之前不宜公开曝光,但有的新闻媒体为抢轰动效应,抢先把案件事实报道出去,有的媒体甚至仅凭道听途说就急于报道,以至报道失实。这种带有倾向性的、不负责的新闻报道所产生的舆论冲击波,在很大程度上给法院独立审判造成了被动,无形中会影响司法公正。
2、随意评说,误导舆论。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来说,遵守国家法律,树立正确的舆论价值取向,保证关于司法审判活动新闻报道的客观、真实是其首要任务。但从目前 的情况看,我们的一些新闻媒体在这方面的表现不尽如人意,有的媒体在报道案件事实时,喜欢评论,如加“编者按”,或者律师、大学教授、退休法官的“专家评论”,以示其报道的权威性。这种新闻舆论对法院审判案件的影响很大,一旦法院判决结果与一些“专家评论”有较大差异,很容易在公众中造成法院判决不公的嫌疑,还有的媒体对案件事实的报道前热后冷,甚至有头无尾,在侦查、起诉、审理时一阵猛炒,判决之后不合其意便缄口不提了。个别媒体这种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宣传报道无疑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3、迎合受众,张扬无度。个别新闻媒体为了追求新闻轰动效应,在同行中树立“领袖群芳”的地位,不惜夸大其词,制造“卖点”,以求取独具慧眼,哗众取宠的新闻效应;一些媒体出于生存需求,为了迎合受众口味,增加发行量或提高收视率,不顾事实,不辩真伪,仅凭一面之词就抢先报道。特别是有的媒体记者在报道案件事实时,不是深入调查采访,找相关当事人核实事实,而是随意猜测,凭主观愿望想当然,有的记者甚至为求故事情节“完整”,随意添加一些细节,给相关当事人和法院审判案件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形成了很大的压力。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曾尖锐地提出:“媒体如何客观全面地反映被报道者的观点便是一个亟需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就听到一些被媒体采访过的人士抱怨他们的观点被剪裁得变了面目。编辑们喜欢搞‘六经注我’,把专家言论按需处理,变成为既定主张服务的脚注。”对法官采访中也难免出现同类问题,这里面既有新闻记者理解能力方面的原因,也是新闻记者的立场问题。
4、凌驾法律,缺少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亦应成为新闻工作者必须坚持的职业道德守则。舆论监督权来源于知情权,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但有的新闻工作者却缺少自律意识,把监督权作为特权,动辄就
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搬上报纸。报道的形式往往同出一辙,当事人如何云,法院如何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对法院的不满。因此,新闻舆论监督就变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一场诉讼,“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在这场“诉讼”中,法院的辩白显得苍白无力,结果可想而知。殊不知,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是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关系,把两者的地位等同起来,法院公正司法形象何存?还有的新闻工作者为泄私愤或为一己私利,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到处插手,干着违背职业道德甚至违法的事情,把舆论监督变成了生财的工具,大大削弱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可信度。
5、消极对待,设置限制。法院出于对新闻舆论不当监督的抵制而设置了某些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新闻媒体采集和传播功能的发挥,引起媒体的不满。在审判实践中,出于顺利完成正当司法程序的考虑,或者出于保护诉讼当事人权益的顺利实现等原因,人民法院以各种“规定”、“管理办法”的形式对新闻媒体接近审判活动设置了非常有限的控制。这些“非常有限的控制”是通过法官在庭审中的主导地位予以实施。由于现实中新闻媒体对法院有较多的负面报道,法院出于对新闻报道不当干预的控制而要求新闻记者在采访庭审之前履行必要的程序。这种程序的设置却经常导致新闻记者的不满,因为它使“通行无阻”的记者证出现了阻碍。此外,有的法官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新闻媒体介入审判活动总不是好事,说不定会捅出什么篓子,所以采取敬而远之,一味回避的态度,从而态度冷淡,配合不积极,甚至无正当理由推诿躲避新闻媒体的采访监督,或是生硬地拒绝采访监督。这些诸多不正确的做法,不仅失去了送上门来利用新闻媒体澄清案件事实真相,宣传人民法院工作的良好机遇,而且也影响了新闻舆论的正常监督权利的行使,也无益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
三、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活动产生消极影响的原因分析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民主法治建设有待于不断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同样也处于过渡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必然要经受深刻和剧烈的变化;在这个过渡时期,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还未完全落实,而新闻舆论监督还不很规范,法官和新闻工作者的整体素质还未尽人意,这就使得新闻舆论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
1、新闻舆论监督的利益化。新闻舆论易受到利益驱动干预审判活动,不能以完全中立的监督者出现。我国新闻媒体的特点是隶属于某一部门或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发生冲突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或地方政府就会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舆论对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干预审判活动。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新闻媒体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当他们的利益与其他部门利益发生冲突诉至法院时,媒体也是司法当事人,一旦涉讼,新闻媒体就自觉不自觉地利用自身的优势制造有利于他们的舆论,对法院施加压力,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审判。此外,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有偿新闻、新闻腐败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有的新闻记者带着私情、个人利益去“舆论监督”,有的记者为新闻“卖点”对一些所谓的热点事件或爆炸性新闻,既不问其真实与否,以求轰动效应,新闻的真实性被扭曲,更加剧了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冲击。
2、新闻舆论监督的片面化。由于社会关系的错综复杂,因而法律越来越体现为一种专门的技术知识,审判活动也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从事审判活动的法官要求掌握专业的法律知识,而新闻记者绝大多数未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专业技能训练,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职业素质,找不到案件报道的法律要点,把法律事实视作一般事实,从而误导 8
公众。作为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新闻记者的标准是道德伦理准则。一个记者对是非的判断,全凭他对新闻职业道德的理解和个人的良知,而“司法判决所依据的必须是现行的法律,依据法律所认可的、本案的事实,不仅要考虑实体法,而且要考虑程序法,因此有些司法判决不可能令舆论界满意。”最典型的案例就是《焦点访谈》播出的“夹江打假案”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在新闻记者眼中,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理由正当。从而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结果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
道德标准和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用道德标准评判是非,有时会出现与用法律标准不同的结果,甚至可能截然相反,如果舆论已经对司法造成了强大的压力,愤怒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那么,法官的判断显然已经受到“民意”的左右而不再是依法裁判。此时,法官更注重的是审判形式问题而不再是案件的实质问题,一旦法官为社会舆论左右,也就导致了某些案件的不公正裁判。同时也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们还有的新闻记者片面地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就是批评报道。因此,两眼紧盯着法院,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只要程序确有差池,就大做批评文章,有的甚至无中生有,捕风捉影,这或多或少降低了公众对法院的公信度。应当说,批评报道揭露问题,是舆论监督的有力武器和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应该是新闻舆论监督的唯一形式。批评报道是新闻舆论监督的手段之一,但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改进和促进审判工作,才是目的。我们所面临的社会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新闻舆论监督的方法和形式的多样性,只有合理运用不同的报道方式,才能取得监督实效。
3、新闻舆论监督的权力化。我国新闻媒体以“机关报”为主流,很多新闻媒体是一级政府的“喉舌”,具有半官方性质,往往代表着或影响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不容忽视的意
见,使得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具有西方国家所不可想象的影响力。因此,新闻媒体的作用有时容易被扭曲,使舆论的监督变成一种权力干预,一种破坏司法独立的力量。从我国目前情况看,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主要不是通过舆论压力来实现的,而是由引起上级领导的关注并进而批示、指示有关法院“严肃查处”、“及时处理”等等来完成的,法院只能严格照办,破坏了司法独立,影响了司法公正。我们有的媒体把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与无条件接受新闻记者采访划等号。其实,新闻记者把自己当作舆论监督的化身是一种危险的自我意识膨胀。舆论监督源于公民权利,而不是赋予媒体更不是赋予新闻记者的权利,其依据是宪法,使用的是公众权利,表达的是公众立场。新闻记者本身的采访应有严格的程序限制,而这种非理性的自我意识膨胀极易使一些新闻记者的评论失去客观,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新闻记者利用媒体泄私愤的现象发生。
4、新闻舆论监督的不当化。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审判独立受到冲击,司法公正将难以实现。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主要是通过判决之前对案件进行不适当地煊染和煽情造成社会舆论影响,使法院面临来自社会公众及各方的压力而不能自主公正判案。其实,新闻记者按其职业特点采访而得到新闻事事实与法官的证据为依托据以裁判的法律事实之间往往并不相符,两者着眼点和偏重点不同,新闻事实偏重于引起受众兴趣的情节,法律事实执着于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关键和当事人争执焦点的查明及各证据之间的逻辑和联系,媒体和法院这种迥异的特点,使得公众基于媒体报道的案情对案件结果的推断与法院的判决结果之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常常是公众从因媒体报道而引发的情感出发认为应重判的案件,而法院裁判结果不如其愿,这时的公众便会认为法院重罪轻判,偏袒罪犯,进而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这样那样的怀疑。因而在法官办案中,对新闻媒体关注较多的案件容易产生更大的心理压力。目前,我们法官的独立审判和抗干扰能力是比较弱 的,如果在媒体的炒作之下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司法的天平会在不知不觉中倾斜。我们还有的新闻记者由于不了解审判活动规律,缺乏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只是旁听了庭审或看了判决书,未就相关问题向法官调查了解情况,未全面查阅相关规定,便对法院的判决书或法官在庭上的言行说长道短,品头论足。还有的新闻记者处处以“无冕之王”自居,毫无谦敬矜持之态,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记者在后面追,法官在前面躲;记者咄咄逼人的提问,法官无可奈何的回答。在法官心中有审判秘密和纪律,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两者的矛盾又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大大受损。此外,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的报道,也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
5、新闻舆论监督的无序化。我国的新闻立法早在八十年代就开始酝酿。党的十三大提出“重大事项让人民知道,重大事情让人民讨论”,并明确使用了“舆论监督”的提法,党的十六大提出“重视传播媒体的舆论监督,逐步完善监督机制”和“在机制上保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新闻监督法一直没有出台,新闻监督基本上无法可循,一些媒体可以按自己的想法行事,任何人没有法律依据指责其违法,从而加剧了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负面效应。媒体由于注重新闻的轰动效应,热衷于揭露和曝光,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导致司法机关信誉降低。当前,社会上流传“有冤屈找法院不如找媒体”的说法,老百姓有了纠纷和冤屈不是通过正当司法途径解决,而是通过记者、媒体的“曝光”,以致于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被老百姓视为“青天”。上访告状的排成长队,这一方面与个别法院和法官徇私舞弊、违法办案有关;另一方面与新闻媒体的监督方式不当分不开,导致了当前法院大量生效判决、裁定得不到执行,同时公民有了利益冲突和纠纷不去寻求司法途径解决,对司法机关没有信心。因此,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进行报道和监督时,一定要顾及到被报道和监督对象的本质特点,不顾及这些,就会妨
碍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损害人民法院的威信。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杰勒德·布伦德说得好:“摧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
四、改进和完善新闻舆论监督审判活动的对策思考
随着社会发展、人民法院的地位日益突出,公众对审判工作的关注越来越多,各种新闻媒体也越来越积极地对审判活动予以报道和评论,如何改进和完善新闻舆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使新闻舆论监督对审判工作的正面影响得以扩展,负面影响尽量减少,使新闻舆论在实现其价值和利益的同时无碍司法公正,通过新闻舆论监督促进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判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当前值得人民法院认真思考的问题,为此应做出不懈地努力。
1、落实公开审判制度,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司法审判活动相对封闭,公开审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能落到实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进行舆论监督,这也是造成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报道不实的原因之一。审判公开是遏制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也为新闻媒体监督审判活动提供了有利条件。我们应该认真落实公开审判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审判活动的实际情况,给公民以知情权。人民法院有责任本着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进一步增强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为新闻舆论监督创造条件,减少媒体失实的报道。公开审判不允许法官远离媒体的关注,法官要严格按程序规则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审判案件,而不考虑法律程序之外的信息,包括新闻媒体的信息。法官应该善于面对媒体,搞好每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以公正的审判表明自己的观点。而在庭审之外,则应谨言慎行,不向社会及媒体发表对未决案件的不当言论。同时,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推进庭审公开,严格做到除依法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12
一律公开审理,当庭举证,当庭质证认证,当庭宣判,完善旁听制度,为公民自由旁听提供便利。要建立裁判文书公开查询制度,法院应依法公开有关案卷和裁判文书,以供新闻媒体采访人员自由查阅。要建立法院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确定可以公开或应予公开的内容,定期适时地发布审判活动的信息,使公众和新闻媒体及时地了解事件的真相或诉讼的进展,以便新闻媒体正确报道,满足公众知情权。
2、强化法院内部管理,注重密切联系沟通。媒体对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是对法院及法官执行国家法律的监督,是通过宣传报道,公开审判活动宣传法制,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加公众对法院的信任。活跃而健康的监督决非审判独立的障碍,而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力量。人民法院要对媒体的宣传报道持欢迎的态度,自觉接受、正确对待新闻舆论监督,在不影响和干扰案件审判的情况下,为媒体的宣传报道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目前,法院都设立了自己的宣传机构,并配备了相关的新闻宣传干部,专门接待媒体对案件审判的采访报道,便于与相关审判业务部门的法官协调联络,为媒体监督提供方便。法院宣传部门的同志既熟悉审判工作,又了解媒体的特点和规律,能较好地把握新闻媒体与审判工作之间的尺度,在二者之间建起联系协作的桥梁,即使媒体得其所需,又不致于给法院审判工作造成负面影响。还能在法官不愿出面,不便接受采访时介绍案件情况,起到代言人的作用。法院宣传部门作为新闻发言人还可以定期不定期地向媒体公布重大案件的审判信息,使法院接受新闻舆论监督趋于规范化。当前,新闻媒体对法院案件审判的报道不是多了而是还很不够。法官也应多了解新闻媒体的作用和特点,理解新闻记者的工作方式,为记者的采访报道提供机会和必要条件。对于公开审判的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还可尝试在各级各类网络、报刊、电视电台上发布开庭公告,公布开庭信息,以便新闻记
者及时获悉旁听报道。允许新闻媒体报道的程度和范围,应视情况而定,经法庭许可,旁听公开庭审的记者可在旁听席上做记录和进行不干扰庭审的录音,或在指定区域和时间内进行摄影摄像,以便其能够掌握更加完整全面的事实,并做出更加客观真实详细的报道。除非特别许可,各类记者均不得进入审判区,并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对于影响较大记者众多的案件,应统筹安排,合理兼顾,既不能借口法庭小或保持庭审秩序而将记者一律或大多拒之门外,也不能放任不管让若干名记者一哄而上,在法庭内前后穿梭,影响法庭审判的严肃性。
3、规范媒体自身行为,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要遵循“新闻宣传工作要弘扬时代主旋律,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原则,严格以现代司法理念的标准,对审判工作和法官存在的弊端和不足,提出批评和建议,以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司法公正,而不能动辄以“司法腐败”之名,“亮丑”、“揭短”,应努力克服媒体对法院的刻意贬损,对当前我国社会正着力培育法治意识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因此,就现阶段来讲,新闻舆论监督应当把握大局,配合党和国家的现行法律政策,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只有这样,新闻舆论监督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正如肖扬院长指出的“构筑起对法律的忠诚与信仰是依法治国的需要。舆论宣传和监督,多作能增强这种忠诚与信仰的宣传,绝对不可以摧毁这种忠诚与信仰。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维护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追求客观、准确、公正。”向公众报道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不仅是传媒的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因此,作为新闻记者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要了解审判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知识,尤其要把握现代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审判工作特点,尊重审判独立,遵守法庭秩序,用自己良好的素养赢得法官的尊重和信任。要强化责任心,报道案件审判时认真负责,严谨审慎、客观公正,不带煽动性和倾向性,不误导
公众。同时,由于法院所审判的案件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基本权益,事关重大,而且还夹杂着各种利害冲突,是非混杂,曲直难辩,媒体在报道案件审判时务必要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尤其是在判决之前报道时,不能仅听一方的陈述、投诉,就先入为主,轻下断语,还要听另一方如何应辩,并对矛盾关键之处通过调查了解相关人及证据材料搞准核实。媒体在播发稿件时虽不能对每个细节都去重新核查,但按照新闻报道的一般原则和规律,基本的事实、常识性的判断及行文措词用语要严格把关,否则难免会遭遇被诉侵权的麻烦。媒体报道要把握案件审判宣传的时机和尺度,把握案件报道的事实性和准确性,选好宣传的立足点,找准报道角度,把握好宣传报道与法院案件审判的平衡点,要从实际出发,用事实说话,不能随意想象发挥,不能妄加评论,不能为求报道效果随意取舍,合意的报道,不合意的不予报道,这也是新闻客观公正性的基本要求。
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官整体素质。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和深化,公民和法人等社会组织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矛盾越来越多地以案件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对公正高效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前人民法院所面临的基本矛盾,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解决这个基本矛盾,不能靠削弱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也不能寄希望于依靠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唯一的办法就是强化司法功能,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改革谋发展,一切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入手,从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最关键的环节入手,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坚定不移地把司法体制改革推向前进。要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完善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权威;改革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执行行为,优化执行环境,进一步解决“执行难”;深化审判组织与审判机构改革,建立符合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法院内部组织、审
判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机制;改革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加强内部规范接受外部监督的制度,保持法官队伍的廉洁。不断推进人民法院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提高法官的宪法地位,落实法院经费保障,减少审判体制行政化,司法权地方化,降低新闻舆论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对审判活动的强制性干预程度。要强化法院队伍建设,肖扬同志指出“无知者不能当法官,无能者不能当法官,无德者同样不能当法官”。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证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一大批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要加强法官个人的自身修养,提高法官的整体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科技文化、专业知识技能、身体心理素质等,增强法官的地位意识和抗干扰能力,使法官时刻注意遵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弘扬司法文化,创造有利于公正司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5、制定完善新闻立法,设立媒体监督规则。媒体负有传达公众心声,进行社会监督的使命,有义务客观公正地报道公众所关注的热点,有权利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媒体必须对自己的地位、职权有正确的界定:新闻监督权是人民群众间接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一种权利;新闻监督权是一种权利,而非权力;新闻监督权应在法定范围内正确行使。“是法庭而不是记者在审判案件”,媒体要避免充当干预司法的“执法者”的不正当角色。所以,当前要加紧防治舆论监督在职能上的扩张,强调行业自律和职能界限的不可逾越性,以使新闻舆论监督尽快纳入法治轨道,使之真正成为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民间监督机制。,“媒体在司法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监督每一次审判是否公正、公开、光明正大。但媒体也有挣脱缰绳的一天,法律应该对其错误行为给予处罚”。建议尽早出
台《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新闻媒体的活动,合理确定新闻舆论自由的边界。我国媒体目前所具有的半官方性质及政治上过高地位已成为其行使监督司法职能中的桎梏,也是这一过程中出现种种不正常现象的根源所在。因此,需要通过立法淡化媒体的官方色彩,使官方控制的主流媒体不仅是“党和政府的喉舌”,也成为“群众的喉舌”。这一淡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用法律明确界定媒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使之成为合格的权利主体而不是一种变相的权力主体,切断其逾越职权,干预司法的根基。新闻监督法是制止和消除新闻侵权行为的一道防线,应建立一套制裁新闻侵权行为的有效机制,既要明确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又要对新闻侵权的种类和救济方式做明确的规定,以跳出固有的媒体监督司法的套路,构建媒体与法院关系的合理法律框架。
2.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思考 篇二
网督”, 是指民众以互联网为平台, 通过网络技术和各种网络形式了络泛解、充国分家地社交流和发会事务, 表广的意见定社、建议会公共, 权对力掌者握行一舆伟李□使督相的比权, 过互力程联的。网行与凸为传显进统了行媒监介迅论性征捷, 、方从而能便够和更广强泛有的力特监地集合及分化观念些特点有利于舆论, 的这督形优缺成势的。的一但一面是, 面怎任, 样也何就利事有用物有欠网
络舆论的优势, 克服其劣势, 使网络舆论发挥
正确的监督作用已成为当前各方探讨的热点问题。
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的优势
相较于传统媒介的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显而易见:
网络使普通百姓拥有了自己的话语权, 从而在一定层面上真正实现了公民的舆论监督权。传统媒体上出现的“舆论”, 多是知名人士的言论或媒体自身的意见, 普通百姓的观点难得一见。而网络媒体论坛、新闻反馈板块及聊天室等的出现为普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话语平台, 网民对于某些焦点事件各抒己见、畅言无阻, 最后形成倾向大体一致的公众意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网络舆论。网民借助网络平台直接表达个人意见, 避免了传统媒介监督中政治权力的干预和阻挠, 使权力违法事件迅速展开在全民面前, 从而以舆论的强大精神力量对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进行监督。
网络具有良好的交互性。互动是网络最为鲜明的特征, 它将传统媒体与受众的传播关系转变为双向或多向互动的传播关系。传统媒体的报道一般呈单向性, 来自各方面的评论、反馈、辩解及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交流。而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在同一时间对同一问题大胆地发表看法, 做到人与人之间的实时相互交流;同时, 这种交流形式使相互间相距千里的民众有种面对面、身临其境的感觉, 从而顺利实现意见的交流和自由碰撞, 并最终促成舆论的形成。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广泛性和及时性。我国网民人数众多, 分布广泛, 网络舆论往往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网络媒体凝聚了天南海北、各行各业的网民的智慧和力量, 对某一焦点事件的评论往往会产生集聚效应, 在短时间内迅速碰撞磨合, 形成广泛代表民意的网络舆论。而其他的监督形式则一般要经过一整套的既定程序, 费时较长。
公众的意愿和看法可以更真实、充分地表达。传统媒体对民情、民意一般都有加工、筛选的“把关”程序, 而互联网就取消了这道“工序”。同时, 网络“无记名投票”式的宽松、自由环境, 便于人们畅所欲言、直抒胸臆。
网络舆论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虚假信息的存在, 影响舆论监督的效力。由于对网络信息发布的控制还不完善, 网络的开放性也就带来了它的一个负面结果, 即虚假信息的泛滥。它妨碍人们获得真实信息, 导致人们形成与现实不相符合的意见, 严重的还会使人们产生思想上的混乱和极端的行为。网络为谣言的产生也提供了技术条件, 有的谣言发布者出于种种目的, 在网上对政府和政府的政策加以诽谤和诋毁, 混淆人们的视听, 影响国家正常的政治生活。开展舆论监督的前提, 就是要保证信息的畅通和真实无误的传播, 而虚假信息的存在, 严重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力。
网络主体虽然广泛但代表性尚不充分。一方面, 由于生活水平存在着差距, 网络的覆盖还只是局限在城市, 农村依然在网络信息的传递范围之外, 忽略了这一片区域, 任何舆论监督都不是完整的, 也就难以获得受众的信任。另一方面, 网民以年轻人和中下阶层的人居多。
网络舆论中的情绪性言论较为突出。网上存在不少发泄情绪的偏激言论, 甚至还有进行谩骂和人身攻击的帖子。如果在“监督”的过程中, 偏激或者极端的情绪化观点占了上风, 无主见的群体成员的情绪就会受到影响, 被偏激的观点所感染, 造成人多势众的局面, 原本的舆论监督就会变成非正常的舆论暴力。
积极正确引导网络舆论, 优化网络舆论监管机制
要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功效, 必须从网络传播的自身建设、外部引导着手, 把网络的信息传播纳入法治化的轨道, 使其按照规则和道德规范运行。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政府的管理和引导。首先, 一方面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立法要相对完整、系统、全面, 自成体系;另一方面则要求能与原有的其他法律、法规相协调和互为补充, 综合整理现有的法律资源;适当强化法律规范的韧性;清楚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责任;明确监督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其次, 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媒体内容的监管, 如利用技术手段过滤、实行定时开放、版主全职管理模式等方式来加强内容方面的有效监管。再次, 设置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机构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的网络舆论安全监管工作, 确保决策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增强监管工作的协调性。
加强主流网络媒体建设, 提升网络舆论引导功能。国家重点新闻网站必须担当起主流媒体的责任, 成为网上宣传党的思想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主阵地, 成为反映民情的主渠道、成为网上舆论引导的主力军。政府应当通过制定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管理;通过资金、政策等对重点网络媒体予以扶持, 形成一支“政府管得住、网民信得过”的主流网络媒体;通过提高政府网络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水平, 建立健全社会一体化的网络媒体管理体制, 掌握网络舆论宣传阵地的主动权。
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素质及网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能力。一方面, 要提高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素质。首先, 要紧紧抓住对“主旋律”的宣传和弘扬。其次, 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负责人、技术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培训, 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 积极开展网络素养教育, 提高网民的责任意识和自律能力, 使上网浏览者尤其是全国各高校的大学生们有自己的理性, 能够分辨是非, 不要跟风, 把错误的网络舆论扼杀在萌芽状态。
参考文献
[1].傅丁根:《舆论监督的广阔平台》, 《人民日报》, 2009-2-3。
[2].兰绍江:《论网络舆论监督》, 《天津市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 (2) 。
3.规范媒体 监督舆论 篇三
从新闻媒体的职能特征和社会责任上来看,媒体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社会的“信使”。一方面它以新闻信息传播者的身份活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以社会为生活舞台和服务对象,广泛接触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并以新闻手段向社会提供第一材料。另外,新闻媒体也是社会舆论的表达者。它在反应舆论,引导舆论方面具有权威性。舆论一经新闻媒体的传播,就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直接影响千百万人的思想和行动。尤其是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它的影响力就更巨大。任何政治背景的新闻媒体都以其广泛的新闻报道活动,直接、经常、普遍地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成为影响人们工作,生活交往,思想和行动的重要因素。对个人而言,新闻媒体可以影响人们对社会、对人生、对前途和命运的看法,影响个人的成长;对政府而言,新闻媒体可以影响到政府决策的贯彻实施。如果处理不当,有时甚至会掀起很大的风浪,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使政府处于被动境地。所以新闻媒体在舆论上反映什么,不反映什么,怎么反应,小则关系一个人,一个单位,大到关系到一个地区乃至国家、民族的利益。也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我们说,对新闻媒体进行社会监督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它应该成为一种制度被媒体接受,同时也应该成为全社会应尽的一种社会责任。
在我国,媒体中个别节目在舆论导向上出现错误的例子并不少见。尽管它可能是某个编辑、记者的个人行为,但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还是不可低估的。同时,它影响的还是一个媒体的整体形象。
200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管理。要求报社记者在工作中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该《通知》共提出七条要求)。这个《通知》虽说针对的是报社记者,但也给其他媒体敲响了警钟。各类媒体及其记者都该拿起这面“镜子”照一照自己了。
那么,怎样对媒体进行监督呢?福建新闻界的做法值得借鉴。在工作中福建新闻界严肃对待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不良广告等新闻界“四大公害”,各新闻单位制定硬性制度,把加强自律和接受社会监督相结合,努力锻造高素质的新闻队伍。福建广电集团就制定了七项规定,明确记者不准有利用采访、拍片之便收取钱物等行为;建立评议制度,聘请老同志和业务信息员监听监看节目,每月至少编辑一期《反馈意见》和《信息反馈简报》;开设新闻热线,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座谈会,虚心接受社会监督。
媒体并非都是对的。如受“受众需要论”,“受众本位论”,“新闻商品论”等观念的影响,媒体就有可能偏离宣传的正确轨道,放弃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以“受众本位论”的发源地美国为例,他们认为受众需要的新闻只有三个,即金钱,女人和罪行。按照这一理论来做新闻的效果是什么呢?据统计,1994年美国电视里出现的暴力场面比1993年增加了40%,相应地15岁至19岁的青少年犯罪案比5年前增加了两倍多。这个结果确实是让人始料不及的。有人做了这样一个比喻:说受众就好比孩子,孩子大都爱吃糖,但大多数家长都知道不能依照孩子的性子想吃就吃,因为糖吃多了有害健康,但也有人说:我不给孩子糖,别人会给的,这孩子就跑到别人那里去了。引申到媒体上就是,如果我不搞色、腥、煽,别人也会搞,那样,受众就跑到别的媒体上去了。于是“孩子”的健康问题就抛在一边了,你软我也软,先把“孩子”拢住了再说。请问,这是一个负责任的“家长”该做的事吗?也不是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有的主张。
媒体有责任和义务把“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做为主导的宣传思想。如果我们的媒体一味的去报道凶杀、暴力、色情、吸毒等社会问题,那必将会产生难以扭转的负面影响。面对广大的受众,增大发行量,点击率,收视收听率固然重要,仅仅以此吸引“眼球”为目的,缺乏社会责任感的自由言论不是一个自爱的媒体该做的事儿,它只能聊慰一部分低级趣味者的情趣、辱没了媒体自身的清誉。
对媒体进行监督不仅仅是给媒体挑错别字、挑病句。它应从大事、大体、大局,从舆论导向的高度、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来开展工作。它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新闻媒体的党风廉正建设和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并进而提高报道质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从而推动社会各项事业朝着又好又快的方向发展。
4.网络舆论监督研究 篇四
摘要:实现依法治国、廉洁、高效的行政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政府监督机制,但我国现行政府监督机制由于种种原因却不能达到上述要求,因此必须对现行政府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本文分析了现行政府监督机制的几个主要的监督主体,重点分析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现状和问题,并深入分析网络舆论新形式微博的发展趋势和缺陷,进一步研究网络舆论监督的完善举措。通过网络舆论监督机制的完善来影响我国政府监督机制问题。
关键词:政府监督机制,网络舆论监督,完善
一我国的政府监督机制
当前,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主要由下列几部分组成:政党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监督。
(一)政党监督
政党监督包括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监督和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后者鲜明地体现在政协监督上。监督是领导的重要职责之一,领导活动的实现主要靠有效的监督来保证。因此,中国共产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实质上也就是政治监督、思想监督和组织监督,这些监督是保证党领导地位得以确立和党领导作用得以实现的根本,也是保证中国社会主义性质保持不变的根本。
(二)人大监督
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主权在民”,社会主义国家则采取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在我国其形式即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具有根本性地位。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查院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和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三)行政系统自身的监督
行政监督具体而言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工作监督、各专业部门的职能监督、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机关的政纪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运用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各级人民政府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令的公务活动情况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四)人民群众的监督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本质的体现,也是国家整个监督制度的基础。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强调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
(五)新闻舆论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新闻舆论媒介如报刊、电视、广播等表达公意,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社会事务进行监察和督导。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开性、及时性、广泛性和公正性等特点,因而是一种重要的监督途径,在反腐倡廉和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过程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西方国家普遍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并给予新闻机构充分自由的监督权,这是值得我国学习的。当前,新闻舆论监督在我国政府监督机制中的地位正逐步上升,一些重要的舆论工具如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在反腐倡廉、揭露社会阴暗面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上讲,我国新闻舆论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多数舆论工具在反腐倡廉中处于疲软状态,报喜不报忧现象严重。
(六)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包括人民检查院的法律监督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当前,党的纪检机关、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机关和人民检查院是我国反腐败斗争中的三支主力军。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
网络舆论监督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的舆论监督方式。它是以互联网为依托,通过发帖博客、论坛等形式,网民对一定的社会事件或是权力行使者的行为和言行进行监督,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追求真理和真相的过程,切实保障人们知情权和监督权的结果。
网络社会的到来不仅改变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方式,而且对公共权力的运作方式带来了重大影响。执政者越来越重视广大网民的呼声,在满足网民参政议政愿望的同时,政府的决策也更加贴民心、顺民意,大大增强了公共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基础和政策执行效果。2008年 6月 20日, 胡锦涛总书记来到人民网强国论坛和网民在线交流,回答了网民们关注的各种问题,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执政理念,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2009年 2月 28日,温家宝总理做客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全球网民在线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交流,再一次用行动证明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来自广大网民的原生态民意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说明网络舆论正在成为推动我国行政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重要力量。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分析
网络舆论监督是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的工作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利采取最便利的方式和手段,保障人民有效地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利。
网络舆论监督是人民实现民主权利的便捷的有效手段,网络舆论监督为民意的表达开辟了新的道路。在过去,人民主要通过传统媒体反映民意,形成新闻舆论监督。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09 年初发布的数据显:我国网民已达2.98 亿人,博客1.62 亿人。这一数据表明,网络媒体已经成为大众传播的一个重要力量,而且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网络为中国的民意表达开创了极其宽广的天地,它对于及时迅达地反映民间疾苦政策时效,特别是官员的优劣起着积极的作用。我国众多的新闻网站和有名的网上论坛,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新华网的发展论坛、新浪网的新浪论坛等,以其开放形式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自由参与的虚拟公共领域。网络的出现对我国舆论监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网络媒体因其报道的自由度和时效性,凭借得天独厚于传统媒体的优势,形成强大的舆论环境它所代表的民意相对自由快捷,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使得民意得到真实充分的表达。
当今, 随着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网络媒体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新兴的 “ 第四媒体”。在我国,网络舆论监督事实上已经成为重要的监督形式,而且有着不同于传统媒体监督的特有优势。首先,网络信息传播具有即时性的特点,从而使网络舆情可以迅速便捷地传递。“众意”和“民声”的迅速集聚会使被监督者在瞬间感受到舆论的压力,其时效性是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其次,网络具有交互性和强大的信息整合能力,从而赢得了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传统媒体是一种单向传播,受众往往只能被动接受,信息反馈渠道不畅。而开放的网络平台则使得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实现跨越时空的“ 面对面 ”在线交流。执政者借助网络平台可以迅速直观地掌握“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并依此作为决策参考。再次,网络的开放性决定了公共权力行使者必须增强其行为透明度,有利于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为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的重要途径,获取信息资料是行使这一权利的基础条件。不仅如此,网络信息传播形式使舆论监督更加具有多样化和渲染力,融合文字、声音、图片、动画和视频等多媒体的复合运用,集中了报刊、广播和电视新闻的优势,从而使网络媒体具有其他单一媒体不具备的丰富性和感染力。正是上述优势凸现了网络舆论监督的强大功能。
(二)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
和传统媒体监督相比,网络监督的优势和强烈的时代特征不言而喻,从各大论坛、博客,到各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的相关频道,甚至是专门舆论监督网站的出现,都使得网络成为了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构成,网络监督的意义和重要性愈来愈突显。但是,我国现在还处于网络监督的初级阶段,暴露的问题也不少:个人认知能力的参差不齐和法律意识缺失使得网络新闻的权威性、真实性无法保证;
而网络的匿名性则便于一些网民在网络上散布偏激甚至是虚假言论,严重影响他人的价值取向;网络言论的信息杂乱和不受控制性也阻碍了网络监督的顺利进行。因此,政府应加强正确的舆论引导,积极培养高素质的传播者,更重要的是网民应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把网络监督这把“双刃剑”用到好处,用到实处。
三网络舆论监督新形式——微博
(一)微博监督初见成效的案例
2011年7月23日晚上20点30分左右,北京南站开往福州站的D301次动车组列车运行至甬温线上海铁路局管内永嘉站至温州南站间双屿路段,与前行的杭州站开往福州南站的D3115次动车组列车发生追尾事故,后车四节车厢从高架桥上坠下。这次事故造成40人死亡,约200人受伤。
网络ID为“袁小芫”的微博网友是D301次列车上的乘客,在事故发生四分钟后她发出了第一条微博,比国内媒体在互联网上的第一条关于“列车脱轨”报道早了两个多小时。当晚,身在事故现场的一些微博用户不断更新关于现场的图片、文字信息、有助于救援的现场状况。还有草根摄影人和周围市民,大家担起了第一时间事故现场的报道任务。短时间内,我们再次看到网络力量的集体爆发,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迅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在全国民众面前得以全透明展现,许多媒体在事故发生后几小时内都直接从微博上收集信息。微博在关键时刻救助生命,博友羊圈圈羊7月23日20时47分发出微博求救,获得救助的他还不忘继续发布了获救及感谢的微博。网民从事故现场、寻人、遇难名单、献血现场等多角度展示这次突发事件,一条微博上告诉了大家献血的地点,很快就报出献血量完全够用的信息。连众多演艺明星都通过官方微博表达了自己关注,呼吁珍惜生命。在这个特殊的时刻,微博分分秒秒传递着事故信息,牵挂着亿万网民的心。
从这次温州动车追尾的报道过程看,也许微博正成为突发事件发生时的即时媒体,甚至是第一大信息来源。好几位知名人士表态,追踪动车追尾我们不看别的,就看微博。的确,微博的价值就是简单,传播性快,一个简单的消息可以迅速地被传播,即时性呈现。很明显,这一交流平台已经成为温州动车追尾事故信息聚集点,普通网民正客串“公民报道者”。在对类似这种突发事件的传播中,微博不仅成为舆论传播的中心和渠道,同时也参与舆论的形成、发展与引导的过程。
微博已经渐渐地成为人们表达思想,宣泄感情包括发泄心中的一种愤懑的场所。微博“开放式讨论”的独特优势,是追尾事故发生后讨论事故原因、思考经验教训的好场所。“微博在充当突发事件公开的助推器、突发事件的社会监督者和突发事件的救援平台的同时,由于缺乏引导和监管,又容易成为谣言滋生的工具和不满情绪导火索。”目前,国内各微博网站上关于“动车追尾”事件起因有质疑,这也是难免的。在当今的中国,微博神通越来越广大,它不仅在此次温州追尾事故中发挥得淋漓尽致,还在其他许多事情上表现过去任何媒体不曾有的作用,它的即时、透明、公开、公正,已经成为大家有目共睹的。
(二)微博发展现状分析
2010年被称之为中国的“微博元年”。参与微博的人数迅猛增加。2010中国网络舆情指数报告显示:微博去年一跃成为继新闻,论坛之后的中国互联网第三大舆情源。微博虽然产生较晚,但其发展速度和社会影响力却超出了论坛或者博客等网络舆论平台。它之所以更加受到网民们的亲睐,成为重要的舆论工具,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1.微博具有无与伦比的草根性
相对于博客而言,微博最多140个字符的限制,成为了广大草根群体可以轻松拿来畅所欲言的交流平台。博文的创作需要严谨的逻辑,需要组织语言、谋篇布局为一篇完整的文章,而微博的内容组成只需要只言片语,用户进入的门槛极低。有人形象地说,微博140个字符的限制将平民和莎士比亚拉到了同一水平线上,因而,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相比于过去,想要监督舆论、伸张正义、引起媒体的关注是不容易的。而微博的出现,使得只要会用手机发短信的人都可以发表自己的言论。
2.微博具有更加快速便捷的传播能力
微博与手机的结合,使得在没有电脑网络的地方,微博客们也可以及时更新内容。特别是在一些大的突发事件的现场,如果有微博客在场,利用手机,就可以实时地将消息以最为快捷的方式发表出来。在这一点上,微博超过了所有媒体。可以说,利用手机发表微博这种方式 大大提高了传播的速度。随着微博的普及,其影响力也将大大增强。
3.微博具有更为轻松广泛的交互方式
微博的交互方式相比于其他方式更为便捷、新颖,你可以有很多自己的粉丝,如果粉丝达到一定数量,那么微博也就不再是那么简单了,你就变成了一个小型媒体的发言人,成为意见领袖。相比于QQ 这种面对面、点对点的交流方式,微博是一种面对背、点对面的方式,只要想关注就可以去关注。
当然,就目前微博的发展来看,在许多方面它的发展还存在着缺陷。首先,微博的信息容易被湮没在海量的信息中。由于微博制作上的便捷,使得微博的更新速度太快,以至于很多信息也许还没有被关注到就已经被忽略掉了。而想要引起别人的注意,拉拢更多的粉丝,有些博主不惜制造假消息,微博的真实性就很难保障。其次,现在网络上被关注多的人往往是一些名人,而草根群体想要被关注不是那么容易。很多人一味追逐明星,对草根群体的言论不屑一顾,因此如果没有大量的粉丝群就很难达到一定的传播效果。再次,微博140个字符的容量。虽然使得草根们能够自由随心地发表言论,但140个字符的限制使得即便将一件复杂的事情条分缕析地叙述清楚都不可能,何况在舆论监督方面建言献策更是难上加难。博客碎片化的信息存在方式也很难将一个人推至“意见领袖”的地位。
总之,微博在舆论监督方面发挥了较为关键的作用,无论是从传播的速度上还是对社会的影响力上都超越了网络舆论平台的其他方式。但是微博的发展在舆论监督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瓶颈,要改变这些缺陷还需要运营商或者专家学者们进一步去思索和探讨。我们期盼着微博这种“草根”平台能够日趋成熟和规范,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加速器。
四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途径
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网络舆论监督越来越凸显了其巨大的优势和影响力。而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对于我国政府监督机制的完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为此,我提出了一些完善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管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
加强网络法制管理,增强网民的理性分析和法律观念。让网友们知道,网络虽是虚拟世界,但是网络法律并不虚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讲座上,中宣部副部长王晨建议尽快制定颁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实施细则》,抓紧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为促进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有序开展,大力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法规建设就显得非常迫切。网络监督不是风闻言事,不是捕风捉影,更不是建立在不良动机下的诽谤和宣泄。网络监督同样必须遵循传统舆论监督的规则,现实的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同样也应在网络中得以延伸和遵守。随着形势的发展,为创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网络社会,必需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才能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对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道德观教育。
加强对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网络媒体的负责人,技术骨干的思想政治素质培训和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大力宣传和弘扬主旋律,从自身做起,向大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的信息同时,网民自律和网络素养教育是正常开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这个重要环节,网络舆论问题的消除,关键在于广大网民要提高自身素养,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侵犯他人权利。
(三)政府部门大力支持和引导网络舆论监督。
网络舆论监督往往是自发的、盲目的,缺乏政府的正确引导。如果政府各个部门能够加强与普通大众的沟通,建立相关网站,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和决策进展情况及时向群众通报。如2008 年江西省委书记苏荣为江西的建设问计于民,就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为江西的建设献计献策。这种有目的性的政府引导,老百姓有方向性的参与,就会大大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四)网络舆论监督应加强与传统舆论监督的互动。
网络的确具有传统媒体无法企及的传播优势,但大量事实表明,在强化网络监督的同时,也不能否定或轻视传统媒体在监督中的作用。当前我国网络媒体专业报道的能力毕竟有限,而相比之下,报纸、电台、电视等传统媒体在事件的调查报道、原因分析、经验总结等方面更具有专业性和针对性,更能形成高质量的舆论监督。因此,网络舆论监督力量的充分发挥,依然有赖于传统媒体的声援和跟进,在对共同关注的事件的监督过程中,为了促使监督效果的最大化,二者也应当在监督过程中相互配合 加强合作,取长补短,形成舆论监督的合力,才能使我国的舆论监督事业得到长足发展。
结束语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社会的发展,舆论监督,特别是网络舆论监督对于我国政府的监督会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完善网络舆论监督机制对于我国政府监督机制的发展有着深刻的作用。
参考文献
5.新时期网络舆论监督的问题与出路 篇五
近年来,互联网逐渐成为舆论监督阵地中一支重要的力量,基于此,人们对于网络舆论监督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但是尽管互联网拓展了舆论监督的疆域,成为传统舆论监督的重要补充形式,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网络舆论监督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仍然面临着制度、专业、伦理以及法律等方面的诸多困境。
一、舆论监督的制度困境:
任何舆论监督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制度之下进行的。监督的方式和效果受到社会制度或制度性因素不同程度的制约和干预,网络舆论监督同样如此。
行政管制依然严格。媒体网站一样受到行政规制的约束,在很多舆论监督事件中传达的是权力部门的话语权。行政力量对门户网站舆论监督的管制依然有效,不过是以间接的方式完成而已,那些被认为有危险性或者溢出许可范罔的舆论往往被要求删帖、封杀ID、甚至最终以关闭网站的方式处理。法律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我国现行的有关新闻性的法律法规,对舆论监督的义务强调多、管制多,而对舆论监督的权利规定少且操作性弱。对于网络舆论监督进行有效规范与保障的法律建设非常薄弱,没有对舆论监督的主客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清晰厘定,更缺少对抵制甚至粗暴干涉舆论监督的行为的有效制裁,这极大地增加了网民进行舆论监督的成本。经济利益不断诱导。经济力量对于舆论监督的破坏古已有之,无论是媒体舆论监督还是网络舆论监督都同样要面对来自经济利益的诱惑。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网站依据强大的技术优势.通过屏蔽、删帖等手段阻挠和压制网络舆论的生成与发展。
二、网络舆论监督的信息困境
网络舆论监督具有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声势浩大的特点,传播主体的匿名性、信息把关功能的弱化导致构成舆论监督基础的信息本身的真实、客观与全面得不到保证,从而削弱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信息虚假导致意见谬误。虚假信息引发的舆论不仅不能形成有效的舆论监督.反而会造成对监督对象的伤害,导致受众对媒体的信任危机。网络传播中把关人的缺失使得大量虚假信息乘虚而入.这些信息会影响人们正确的判断.最终导致意见谬误,损害舆论监督的严肃性,降低网络传播的可信度。信息片面导致监督偏向。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人们对于事件的判断往往因为缺少足够的事实支撑而容易走向偏差。互联网上很多信息未经任何过滤就传播出来.每位网民都可以仅从自我的利益诉求出发传播信息而不必考虑事实的客观与平衡,这往往造成网民对事件的认识出现偏见甚至歪曲真相.最终违背舆论监督的初衷。权威性不足,不得不借力传统媒体。网络信息传播的非专业性使得网络舆论监督的优势更多地体现在信息爆料阶段.而在事件的连续性报道、信息的挖掘与整合、报道角度的平衡与客观方面,传统媒体无疑具备更大的优势,因此在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如果没有对传统媒体的倚重和借力,监督的效果往往很难尽如人意。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伦理困境
由于缺少专业的把关人员.缺少理性的规范,网络舆论的产生更多地呈现出自由随性的特点。激情有余而理智不足,宽容有余而严谨不足,自由有余而规范不足。言语暴力无处不在。以互联网为个体的匿名状态提供了最为便捷、畅通的平台,摆脱了社会现实束缚的网民可以无所顾忌地释放内心的情绪和意见。谩骂、攻击、诅咒、威胁成为网络语言表达的常态.由此在众多网络舆论监督事件中.很多网民的意见超出了对事件正常评价的范畴.上升为人格侮辱和人身攻击,以片面愤激的语言宣泄代替了理性充分的意见探讨的行为.消解了舆论监督的严肃性,最终伤害的是舆论监督行为本身。非监督化的舆论审判。从现有实际情况看.网络舆论监督有着明显非监督化的审判倾向,复杂的事件往往被简单化处理。网民占据道德或正义的制高点对监督对象及其行为任意评判。无所顾忌。网络上盛行的“网络通缉令”、“悬红追凶”、“网络追杀令”等行为更是让人恐惧于网络舆论赤裸裸的暴力审判。粗暴的权益侵犯。网络舆论监督的伦理困境还深刻表现在网民对于事件的监督往往溢出了应有的范畴,以维护正义道德为目标的监督行为最终却超越了道德甚至法制的底线,背离了监督的初衷。网络虚拟的性质使得很多网民越过理性的樊篱,高挥道德和正义的大棒,迷失在进攻的快感之中。备受争议的“人肉搜索”和“网络通缉”正是因为肆无忌惮地对公民权益的侵犯而被称之为“网络暴力”。
为了充分发挥网络作为“第四媒体”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基于我国目前网络舆论监督存在的问题,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完善和突破。
第一,加强新闻媒体立法,建立健全监管网络舆论的法律法规,实现新闻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健康有序
发展的统一。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的侵权现象,要求综合运用多种措施加以防范和调控。为此,必须加强网络应用管理的立法,明确舆论监督权的法律界限,包括具体的禁止性规范和惩罚措施,以有效解决网络侵权纠纷。另外,要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建立健全一整套的网站新闻信息采集发布的审查把关制度,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造谣惑众的行为。
第二、加强对网络从业人员和网民的责任意识、自律意识和道德观教育。首先增强网络媒体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以向大众提供真实、快速、全面的信息,确保对网络虚假信息和网络舆论的控制和引导,提高网络舆论的社会公信力。同时,网民自律和网络素养教育是正常开展网络舆论监督的关键。因此要加强对网民的网络素养教育这个重要环节。网络舆论问题的消除,关键在于广大网民要提高自身素养,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侵犯他人权利。
第三、充分发挥网络“设置议题”的功能。互联网是一个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信息平台,在众多的热门话题中,网络新闻媒体同传统新闻媒体一样具有为公众设置议题的功能。网络编辑通过“议题设置”,对公众的认知、价值、态度和行为进行全面的引导,从而把网民的注意力和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引导到特定的方向,帮助网民提高对环境的认知,达到引导网络舆论的目的。
第四、重视“意见领袖”的作用。“意见领袖”一方面能够体察民间草根的声音,做到热情而不浮躁,另一方面,他们也能够理解中国经济社会政治问题的特殊复杂性,做到深刻而不偏激。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受众无所适从时,他们对评论权威的依赖会更强烈,这就需要“意见领袖”为他们解惑,这就要让他们根据网站的开版宗旨,确立并保持该版的主题和风格,及时删除有明显错误和失据、含不雅文字、有人身攻击的言论,并经常发表有关文章和回答其他网民提出的问题等,强化主流言论,孤立非主流言论,从而起到良好的引导作用。
6.规范网络舆论监督的思考 篇六
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现状.................................1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广泛.............................1
(二)政府对网络舆论监督给于充分重视.....................2
(三)隐患仍然存在,亟待解决完善.........................3
二、网络舆论监督中的问题.................................3
(一)情绪化倾向.........................................3
(二)虚假监督...........................................4
(三)失真性.............................................6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和建议.........................6
(一)加强政府引导和管理.................................7
(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8
(三)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8
(四)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10
(五)提高网民自身素质..................................11 参考文献................................................12
浅谈我国网络舆论监督存在问题及对策
【内容摘要】互联网其实就是一个公共的论坛,它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开放的场所,不同思想和观点的人们可以在这里直抒己见,相互交流。网络媒体使网民拥有了自由发表意见的平台,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等原因,使得网络言论的目的性不强、主题分散、导向不明。这些问题都严重的影响了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效率。而网络舆论监督要想真正成为一种交换评论与批评的理性工具,成为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宝库就必须对其进行综合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舆论、监督
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各种交际平台,诸如BBS、社区论坛、多种在线聊天工具、博客、微博客等让普通民众对各种热点新闻、突发事件迅速地获取信息,相应表达自己的观点,形成了现实中意见的自由市场。网民通过网络对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进行关注、跟踪、评价,最后形成一定时期内的主要舆论,这就是网络舆论。2012年的“表哥”事件、“房姐”事件,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李刚事件,2009 年的“躲猫猫事件”“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落马”“上海钓鱼执法”事件等,上述事件无一不是经过网络的传播后快速放大,引起网络舆论危机,造成政府执政官员信任危机,政府陷入空前被动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对有效处理网络舆论危机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现状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广泛
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的网民总数已经达到5.64亿,同时互联网普及率比2010年进一步提升,已经达到38.3%。继我国网民
数、宽带网民数、国家CN域名数三项指标稳居世界排名第一之后,我国网民普及率也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互联网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舆论宣传阵地。
(二)政府对网络舆论监督给予充分重视
网络舆论监督,在社会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家政府给予网络舆论监督充分的重视。现在舆论监督已经成为官员了解民生的重要途径,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意识到了舆论监督对于推进社会民主化进程、反腐倡廉以及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着积极作用。调查性报道“山西黑砖窑事件”曾得到前国家主席胡锦涛的批示;前总理温家宝在2010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政府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群众批评,要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要习惯于在舆论监督下开展工作。作为中共官方喉舌,人民日报评论部于2011年6月16日撰文批评地方政府打压媒体,称舆情不是敌情,要求各级媒体亟须养成对突发事件的新闻敏感和价值判断,学会“新闻执政”;人民网成立专门的“舆情频道”对各级政府的舆情应对进行专题报道与分析;中央电视台舆论监督类栏目《焦点访谈》、《新闻调查》的公信力与影响力日益凸显其品牌效应。
政府对舆论监督的重视更表现在系列保障舆论监督的制度的出台。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了媒体监督政府,问责、监督形成了制度。2009年4月13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也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评论权、发表权”。党内
舆论监督被写入中共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舆论监督还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要监督制度。2009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舆论监督有了制度上的保障,监督的力度可以得到加大,监督的效果与影响力自然也可以得到提升。
(三)隐患仍然存在,亟待解决完善
网络舆论监督在为舆论监督带来飓风性变革的同时也暴露了其不可忽视的隐患。网络的广泛传播为每个网络用户提供了更多制造舆论的可能。网络媒体由于缺少对信息进行筛选过滤,信息就显得繁杂无序。有时各类无从证实的信息、意见充斥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而在真伪莫辨的超量信息海洋中众说纷纭,就难以形成准确的舆论,不利于发挥舆论监督的强大作用。由于网络舆论具有匿名的特点,其带来的更严重后果是不负责任的传播,舆论效果的不可靠性是网络传播舆论监督的瓶颈。
二、网络舆论监督中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冲突交织在一起,各项制度尚在健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矛盾。在这样的大环境中,网络舆论监督这把锋利的“双刃剑”的特征也尽显无遗。
(一)情绪化倾向
“情绪型舆论”突出表现为“仇官、仇贪、仇腐、仇富”,带有这种种浓重情绪化甚至有很强的煽动性和鼓动性的言论一旦形成市
场,其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综合来看,只要涉及官员腐败、贫富差距、社会公平与正义、中外关系、伦理道德、公共安全事故这几方面,容易激起网民的情绪化倾向。如今年的 “李天一事件“因李天一特殊的家庭背景,网民议论就涉及到贫富差距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因此网民在舆论中或多或少的倾注了个人情绪。当媒体与网民提出“年龄造假”一说,立即在网络中引起强烈的反响。“人都是跟着钱走,有钱能使鬼推磨”、“鬼才相信法律”、“中国的法律就是有钱人的法律”类似这种种的极端情绪化的言论,都带有泄愤的性质。
当一件事被媒体报道之后,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受不同教育等因素,网民会产生自己的情绪倾向,如果他扮演着“意见领袖”的角色,那么他的这种情绪倾向会传递给支持他的网民,支持率越高说明持这种情绪倾向的人越多,如果一直发展下去会成为网络上的主流意见和主要情绪倾向。网络监督中的非理性的情绪化倾向会严重干扰正常的网络监督。当然,究其所以然,乃是因为当下官员的腐败行为不断被揭露,贫富收入差距继续扩大,社会上不公平的事逐日增多,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环境和政府形象,这是激发网民“仇官、仇贪、仇腐、仇富’’深层次的社会根源。
(二)虚假监督
互联网的舆论监督行为自发而不自觉。很多网络舆论监督自发产生,而这些参与的监督者本身没有监督机制,监督者缺少自我约束的自觉性。自发而不自觉的监督活动往往会失控,而失控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虚假监督即源自这种自发性。这种违背新闻传播规范的行为,在本质上扭曲了舆论监督,导致了舆论监督的虚假性,形式上成为了一种“伪监督”。
2008 年10 月下旬发生的“广元蛆虫柑橘事件”,最初便是由一则手机短信引发的:“告诉家人和同事朋友暂时不要吃橘子,今年广元的橘子在剥了皮后的白须上发现小蛆状的病虫,四川埋了一大批,还撒了石灰。请转发给每个你关心的人。”由于这则短信的内容极具敏感性,人们利用各自的人际关系网迅速将这一信息传播开来。有的网友更是言之凿凿地贴上了相关的图片,让这一切看似十分可怕而真实。话题引导和肆意炒作使得该事件迅速得以放大,负面影响凸显,各地的柑橘零售市场和批发市场迅速陷入极度萧条的困境。仔细分析一下“广元蛆虫柑橘事件”,我们不难发现,造成这起虚假监督事件的始作俑者既不是手机短信传言的制造者,也不是论坛图片信息的发布者,而是那些大众传媒,这其中既包括转载论坛消息的网络主流媒体,也包括那些连篇累牍报道相关信息的传统大众媒体。自媒体的特性决定了信息的特性,传播的多渠道和“把关人”的弱化使得自媒体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较低。然而一些大众传媒的新闻工作者由于其自身原因不能很好的认定这些自媒体信息。一方面由于其专业素质不高,使得报道不准确或者角度差异,造成广大受众的理解产生差异,进而形成与事实相距很远的报道。
事实上,一些虚假监督事件的产生除了大众传媒新闻工作者方面的原因,更多的是网民自身的问题。在网络自媒体时代,网民既是传播者同时也是受众。充当传播者角色的网民毫无责任感,随性甚至恶
意地制造一些流言蜚语。而充当受众角色的网民面对网络论坛的留言或者现实中的一些说法缺乏科学的分析和求真的态度,不去质疑其真实性进而辨别真伪,而是在随意改编之后发布到网上,形成新的流言。在这些流言得到澄清之前,将会逐渐引发出新的倾向性更加鲜明的网络舆论,越来越偏离于事件的真像,从信息的源头上造成了监督的虚假性。在公共事件中,这种虚假监督更加明显。
(三)失真性
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一般都是经过严格训练的记者深入采访的,能保证采访内容的真实性,而网络舆论监督中网民身份的隐匿和网民只是根据自己的兴趣,围绕一个热点问题自发进行舆论讨论,网民发布的信息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另外,网络的及时性和快捷性,还会导致网民在对新闻事件的内容无法作出正确调查、判断的情况下,就对事件作出不客观的评价,致使各种失真信息在网络上泛滥和讹传。不少网民在网络舆论中盲目跟风,反映出一些网民的从众心理,缺乏理性,缺乏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的能力。同时,有学者认为,“网络上的任何道德都只不过是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在网络中的折射”。这些现象反映出我国社会在转型过程中遇到了道德真空乃至需要道德重建的问题。“网络舆论监督问题”深层次的根源还在于国民的性格特征,是民众“道德审判”和“道德民兵”的传统在网络上的折射。
三、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的对策和建议
作为社会监督力量,舆论监督的作用不可替代。公众在进行舆论监督时,体现出的是一种自由与平等的社会关系,而这种自由与平等
关系,是建立在法律和制度之下的,因此,要使网络舆论监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在法律和制度上来给予它坚强的保障。健全现有网络舆论监督制度,使网络舆论监督发挥它的优势价值和正向价值,笔者认为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从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政府引导和管理
净化网络环境和构建和谐网络的必然性,要求网络媒体必须以政府主导。从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来看,被监督的对象通常是政府机关、权力部门、以及拥有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或是与政府权力机关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因此,要规范与引导正确的舆论监督,就要求网络媒体经营者主动与政府建立联系联系,接受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传播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的新平台、先进文化的新途径和人们健康精神文化生活的新空间。如此一来,积极、健康、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同时,政府也应该建立透明的政府行政机制和监督机制,让公众及时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办事章程以及各项政策法规,增加政府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透明度。对于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政府要善于利用网络媒体进行积极引导,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中正面舆论的导向作用,及时披露信息。对于社会上流传的不确定性信息,要有针对性地组织有深度、有说服力的文章在互联网媒体上刊发,进而有效地净化网络公共空间,防止谣言的产生。
(二)完善网络舆论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
互联网从进入人类社会以来,在历史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使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互联网在造福人类的同时,给人类社会也造成了诸多不便,为建立法治国家、为建立文明社会,首先必须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和适当地控制网络中的各种行为,从源头上保障网络监督的可靠与完备,给网络监督一个法律的支撑点。从199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网络舆论的法规,例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与千变万化的网络环境相比,网络立法仍然显得非常滞后,因而为改变网络舆论监督给人们带来的负面效应,必须制定一部舆论监督法,以使得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从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使网络舆论监督失实、网络舆论监督侵权等现象得到充分的遏制。
(三)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
1、加强网络主流媒体的建设。笔者认为,所谓主流媒体就是那些能起主导作用,有较高声誉,社会影响较大的媒体,它们覆盖面广、规模大、并且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网络主流媒体就是指网络传播平台上的主流媒体。在我国,我们把网络主流媒体定义为那些依托于传统的主流媒体,在网络传播平台上发挥影响力,引导舆论的重点新闻网站。虽然现在网络的传播主体日趋多元化,人们对主流媒体的信任度是不会随意改变的,主流媒体的地位也不会轻易被动摇。因为社会主义新闻传播事业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所以网络媒体这块全新的新闻宣传阵地是绝对不能失去的,网络主流媒体作为传统媒体在网络世界里的延伸,它继承了传统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也具备了
传统媒体的资源优势及政策优势。
以中央重点新闻网站新华网为例,由于新华网代表着官方的权威性,目前该网站已成为在中国洞察社会舆论的窗口,它所代表的舆论已成为中国的“主流舆论”。在美伊战争中,美国对伊拉克发起空袭,战争爆发,新华社驻伊拉克记者向世界发布了第一条英文快讯,一分钟之后,新华网发出了世界上第一条中文快讯,在全球互联网站中率先报道。网络舆论的形成主要是通过网站以多种形式集中报道以及网民新闻跟帖、论坛等手段来实现的,而主流网站发布的消息能够使网络舆论影响进一步扩大。作为主流媒体的部分网站,肩负着历史使命,同时也是时代呼唤的要求。因此作为政府来说,应该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这些网站强有力的支持,壮大主流网站的规模,提升主流网站的知名度,从而更好的引导舆论。
2、加强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合作。网络媒体以其特有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为人们发表自己的观点提供了平台,但是由于网络媒体舆论的虚拟性、匿名性及非理性等特征很容易被一些人利用,在网上散布虚假信息,引起社会骚动,给社会管理造成困扰。因此,单纯的依靠网络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从而来引导和把握舆论导向是有一定困难的。但是传统媒体在这方面却很有优势,故此,网络媒体应该加强与传统媒体的协作,实现资源共享,取长补短,共同发挥作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舆论监督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首先,内容互补。网络舆论要真正产生效力,还离不开传统媒体 的介入,因为网络媒体主要是转载其他新闻媒体的新闻,同时传统媒体也会利用网络媒体的信息内容。但是由于网络信息的繁杂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媒体在刊载网络信息之前需要“把关人”的重新把关,从而来保障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其次,资源共享。网络媒体的发展和传统媒体息息相关,网络媒体可利用传统媒体的资源,不仅传统媒体强大的品牌资源、丰富的信息资源是网络媒体不可或缺的,雄厚的人力资源也是网络媒体必须依靠的。最后,优势上互相利用。作为传统媒体的延伸,网络媒体和传统媒体呈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况,双方相互依托,互相联动,将两者有效结合才能更好的发挥其舆论监督作用。
(四)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
完善网络舆论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社会机制,其次要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关系,因为网络舆论监督尽管克服了传统媒体的不足,但其缺乏系统性和规律性,因此,必须协调网络舆论监督与传统监督方式,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取长补短。另外还要完备网络舆论监督的自身机制。网络舆论监督的发展关键要健全自身机制,政府要培养理性的网络信息传播者和把关人,提高网络从业者的素质,加强网站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在追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同时,在尊重网民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净化网络环境,引导社会舆论向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
(五)提高网民自身素质
提高网民自身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加强网民自律意识的培养。网络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空间,网络的使用者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要使网络舆论监督健康良性地运行,就需要网络的使用者具有一定的道德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加强网民的自律教育已成为提升网民道德品质的关键。要通过各种形式,坚持不懈的对网民进行自律教育,增强网民的网络责任感,使网民在网络环境中也能自觉遵守一定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培养人们用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来处理网络中的各种行为和利益关系的能力。
二是网民应以自身的实际行动抵制网上不良信息。网民打破了传统媒体编辑人员对新闻传播内容“把关权”的垄断,这种“把关”权利的转移也有人称之为“泛化编辑”。在互联网媒体中,网民自身的角色也发生了改变,即由原来的信息接收者演化为不但是信息的接受者,还是信息的发布者和把关者,作为“泛化编辑”的网民应该承担起构建健康网络舆论监督的环境。网民在网上发布一言一语,一定要衡量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有益还是有害,切忌随意发布不实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信息,否则,对社会、对其他网民都将造成巨大影响。不发布不良信息,及时举报有害信息,从源头上使那些对社会产生危害,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舆论无立足之地,构建起良性的、健康的网络舆论监督环境。
在现代社会,在推进互联网技术的进步的同时,通过科学合理化的引导及对网络使用者媒介素养的培养来规范我国的网络舆论监督,让它在复杂的社会运行当中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的作用。网络将会真正反映民众呼声,积极有效的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切实解决现实中 的问题,从而将中国民意表达的历史、舆论监督的历史引入新的篇章。我国对网络舆论监督的研究是近些年才兴起的,由于笔者对网络舆论监督的认识有限,对一些问题还没有做到十分科学的论证,不少的问题及建议还需要进一步地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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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浅论网络媒体的舆论监督 篇七
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 网络媒体的发展来得更加迅速和猛烈。有人把2008年称之为“中国网络舆论监督元年”,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 出现了华南虎事件、封口费事件、公务员出国考察费用清单被曝光、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被免职、湖南衡阳6名“瞌睡干部”被免职、剑阁“节约”局长曹正直嫌酒贵扇老人耳光被免职、深圳“猥亵女童”局长林嘉祥被免去党内外职务、“一夫二妻”区委书记董锋被曝光半月后成阶下囚等。到了2009年, 网络爆出的事件对民众的冲击力是更加强烈。“躲猫猫”事件、杭州跑车撞人、邓玉姣刀刺官员案、开胸验肺事件、荆州大学生溺水后尸体打捞事件, 都是由于网络媒体的介入而引起有关部门深入调查。这些都是网络监督的成功案例。一时间, 很多媒体包括网络媒体本身都气势高昂地宣扬网络媒体的监督作用, 很多群众开始认为只有网络媒体的监督才是可信的、公平的, 甚至于很多主流媒体都开始转发网络媒体的新闻。
与传统媒体相比, 网络具有开放性、平民性、广泛互动性、监督者身份隐匿性、速度迅捷性等特点, 舆论的形成和监督的优势显而易见。但也正是由于这种特性, 才使得网络媒体成了一把“双刃剑”。合理的舆论监督, 经网络媒体的放大, 常常有助于问题的解决。但是, 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舆论监督, 则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 不仅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甚至可能成为社会的乱源。在这股网络媒体的热潮中, 我们是否该理性地思考一下, 网络媒体的监督是否适当, 是否真实, 而又有谁来对网络媒体进行监督呢?
在网络媒体盛行的同时, 中外媒体不约而同地开始使用了一个词:网络暴力。当某些网友对某些事件发表的网络言论已经超越正常理性, 不仅由此完成在虚拟空间中对当事人的道德审判, 更严重的是, 当事人甚至受到了现实生活中的处罚。而这些处罚的基础, 也并不是公开的程序, 而只是网络舆论的过分压力。网络监督被不理智地扩大化, 从而转换成为网络暴力。
让我们来看一下震惊中外媒体的“网络暴力第一案”。2007年12月29日, 女白领姜岩因丈夫外遇而跳楼自杀, 引来网友对其丈夫王菲的“人肉搜索”, 并在网上贴出了其丈夫及“第三者”的单位、电话号码等, 不断地以打电话及到王菲单位进行辱骂等形式对其进行惩罚, 后甚至将王菲父母家的地址贴在网上, 以至于有网友去王菲父母家门口涂鸦“害死贤妻”、“血债血偿”等字样。终审判决认为, 王菲在与姜岩婚姻续存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标准, 使姜岩遭受巨大精神痛苦而自杀, 王菲应受到批评和谴责。但这种批评谴责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不应披露宣扬其隐私, 否则构成侵权。网站将王菲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私人信息披露, 引发网友人肉搜索, 谩骂骚扰王菲, 网站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后续的调查发现, 姜岩博客中所述与王菲所述并不一致, 而网友因为同情而一味听信姜岩, 至于是否存在对王菲的不公平, 我们不得而知。我们所要思考的是网络媒体在发挥其监督这一社会责任时, 应该如何把握度的问题, 对于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进行怎样的道德惩罚。
网络媒体受到很多因素影响而造成其整体的偏倚, 如网民的素质不均衡、网民的匿名性造成网络缺乏制度和道德约束, 以及网民的趋众心理等, 造成了网络文化与传统文化道德的冲突。中国传媒大学社会学系的冯宋彻教授认为:“由于网络文化传播速度太迅猛, 社会和传统文化、传统道德对它的应对、包容、衔接发生了一些问题, 导致了优良的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还没有很好的被网络文化吸收整合。相反, 网络文化中的工具主义、操作主义却比较快地侵入到了社会相当大的层面, 使得今天的社会文化发生了某种失范、滑坡。”
网络媒体的火爆, 网民的蜂拥而至, 让政府部门也开始畏惧起来, 以至于决策也受到网络媒体的很大影响。例如, 为合理妥善处理垃圾, 营造一个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 番禺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联合发出倡议:全区人民积极参与创建番禺垃圾处理文明区活动, 同时公布了5个市民反映渠道。据了解, 从倡议书发出之日起, 番禺将在全区进行为期半年的大讨论, 在全区范围内广泛开展征求民意的工作。有网民建议, 要在全民讨论后进行全民投票, 决定垃圾处理方式和处理地点选址。当然, 全民讨论和全民投票在最大范围内尊重民众意愿, 广大群众一片赞语。但是这种做法是不是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首先, 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 民众中有多少人懂得垃圾处理方法?有多少人懂得垃圾处理的地点选址需要注意什么问题?生活垃圾虽然与民众关系极为密切, 但是垃圾的处理方法却是非常专业, 民众了解甚少。让全民进行讨论和投票, 会选出什么样的结果, 实在有些让人担心。其次就是全局的角度, 关于垃圾处理的地点, 更是要考虑整个城市规划、周围环境、居住人口、气候风向等诸多因素, 而大多数民众选择的依据应该是——管它有没有危害, 都要离自己家越远越好吧。所以越多人参与发表意见, 就会越难达成一致, 讨论时间越长, 也就会有越多分歧。此外, 还有样本的代表性问题。如何能做到全民参与, 网络渠道讨论还是挨家挨户的采访。如果是网络渠道, 众所周知网民大多年龄较轻, 网民的意见如何能代表所有民众的意愿。如果是挨家挨户采访, 工作量与经费将十分庞大。如果没有考虑这些问题, 只是简单追求网民的赞成和拥护, 以及所谓的“民主”, 则事倍功半。
对于在几年内已由新媒体发展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大主流媒体——网络媒体, 如何监督、引导其发展, 限制不良现象的滋生, 正确利用网络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成为其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要的一个问题。一定要加强网络立法, 健全针对网络媒体的监督制度。2000年10月8日, 我国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这项规定首先对“电子公告服务”的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应该说, 这是国内第一则明确针对网络言论管理的部门规章。随着“网络暴力第一案”的出现, 还可能会出现“网络暴力第二案”、“网络侵权第一案”等, 相信相关法律法规也会随着问题的出现而逐渐健全。
参考文献
[1]马静, 胡凯.网络媒体监督——信息时代的双刃剑[J].时代经贸, 2006, 4 (12) .
[2]权辉蓉.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的平衡点[J].青年记者, 2007 (10) .
8.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研究 篇八
关键字:网络舆论监督 必要性 优势
一网络舆论监督的内涵
1 网络舆论监督的来源和定义
舆论是指在一定社会范围内,消除个人意见差异,反映社会知觉和集合意识的、多数人的共同意见。一家之言不可称之为舆论,只有个人言论、观点经过社会传播,并在所属社会群体范围内赢得众多人关注和认同,才可能成为社会集合意识,从而形成舆论。
网络舆论是人们借助互联网实现的集体行为。互联网上拥有海量的信息,参与话题讨论的人们围绕某特定事件交流、互动,并在成员行为的相互参照、相互影响下,逐渐形成暂时的心理群体,最终达成共识并通过群体形式表达出来。
而网络舆论监督是建立在网络舆论与公民监督权上的一种新型力量,在传统媒体表达人们意见需要方面受到相对限制时,它允许在身份缺失的条件下传播信息,并少有严格的信息过滤机制,因而受到人们的追捧。
根据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看来我国公民有舆论监督的权利。
在网络还未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后的“第四媒体”前,传统媒体是集中和放大公民对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批评和建议,形成社会舆论反映舆情的主要方式。当网络开始入住人类的思想家园,其快捷、广泛而又平民化的传播优势,受到了广大社会群体特别是“草根”人士的青睐。他们依靠网络快速地参与到国家事务讨论中,利用网络监督力量解决社会争议和矛盾,充分行驶了公民的监督权。
因此,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行使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的过程,是新型媒体在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表达方式上的延伸。
2 网络媒介传播的特征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推广,互联网涉及到的人群越来越广泛,网络的影响力与网络舆论监督的威力也愈日彰显。网络舆论监督是依附在网络媒介这一传播工具上进行的监督,它具有网络传播的以下特性:
(1)交互性。交互性是指人们借助网络媒介可以实现信息交流的对称性,真正做到不受阻碍的自然精神交流。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媒介最显著的特点是:它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向互动传播。〔1〕网络媒介传播促使传统的单向传播机制逐渐转变为双向互动传播机制,打破了传统媒介将信息“推”向受众的方式,并结合传播链上的反馈机制,最终实现信息被受众从新型媒体“拉”出来的传播模式,促进信息的良性循环。在拟态的网络传播环境中,它很好的扮演了“人民思想和感情的表达者”,并推动了信息的广泛传播和人们的平等交流,体现了网络媒介传播区别于其他传统媒介传播的显著性。
(2)多维性。多维性是指网络传播媒介是以电脑为中心,综合文字、图像、声音、动画等方式,共同传播信息的系统。它在人脑中形成三维空间立体感,吸引受众产生兴趣,不仅提高他们参与讨论议题的积极性,也为其充分形象地表达自我开拓了广泛的参与方式。对于互联网络来说,它带来的多维传播,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单一感官上的传播,它使人们接受信息的方式由间接回到直接,由虚拟回到真实。〔2〕
受众在浏览网页信息时,通过这种多媒体传播方式,全面迅速地调动身体的各个接受器官,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和选择性保留,这相比于传统媒介更能体现其独特的视听感受。
(3)便捷性。网络的全球覆盖和迅速传播决定了传播不受地域、时间的限制。网络媒介传输的便捷性是网络技术影响传播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传播过程中,它不需要纸张印刷,也无需建立电视台或电台,只要一条数据线便能连通传者和受者,快速畅通地发布和传播信息。互联网传播信息的同步化,使得传播时间不受限制,也使得人类结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的小社区,麦克卢汉的“地球村”理论变成现实。
(4)言论自由性。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网络媒介传播能很好的实现言论的自由传播。言论自由性是网络传播吸引受众参与的关键因素。网络传播中的匿名性和交互性使得受众在传播与反馈过程中,可以相对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相对自由地参与讨论,甚至加入网络团体参与网络监督活动。当然,那种把网络视为真正的观点交流自由市场和任意宣泄个人情绪的场所的观点是错误的。
传统媒介严格的媒体“把关人”地位的逐渐弱化,使得传者和受者界限逐渐模糊,以往的等级观念和权威意识在草根时代被逐渐淡化,网络已日趋成为一个有效表达民主自由的新场所。
二 网络舆论监督较传统舆论监督的优势
借助新型传播方式发展起来的网络传播,将网络舆论监督推向被世人瞩目的前端。人们开始逐渐认识到除上述传播方式本身的优势外,网络舆论监督有更优于传统舆论监督的方面:
(1)及时性和广泛性。
从表层看,网络舆论监督因其传播时间的不受限使其传播效率高,因“把关人”地位的淡化和信息过滤机制的减少,使其传播范围广泛,发表言论的操作难度较小。而作为传统的传播媒介,电视、报纸、杂志和广播需要先培训或招募专门从业人员,并通过社会关系获取新闻线索,再从事件局外人的角度进行追踪深入调查完成初步的新闻操作。随后,还要经过“把关人”的严格筛选,才能够被刊发报道出来。
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传统媒介操作稿件时,可能会因部分人为因素或媒体立场要遵循规避风险的原则,而进行相关技术处理,少披露或延迟敏感话题的信息,这样就降低了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和客观性。而网络舆论监督的主体是社会中分散的大众,人人都可能成为记者,人人都可能是下一个在网上报料的传播者。在没有经过记者和多重“把关人”中间环节的操作,舆论监督简易化为知情者对所获信息的粗糙曝光,其后才吸引其他网民关注此事,事态被逐渐扩大直至相关部门和传统媒体参与进来,将信息进一步放大。
在此过程中,网络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和广泛性均佳于前者,虽然它可能带来一系列如侵权、炒作的问题,但其使信息传播的有效性和范围得到了大幅度提高。
(2)成本低廉且效率高。网络传播媒介不需要纸张和特意构建的设备,传播者带着自己的观点和所见所闻,将其描述成文字或图像、视频的方式,发布到互联网上即可。除去时间机会成本的考虑,舆论监督依靠网络这种方式不需要花费很大的成本便能取得相对不错的效果。
近几年,网民通过网络舆论监督的方式,在反腐廉政、民主政治建设、司法监督及社会道德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网民们利用网络进行舆论监督,吸引大量社会成员对社会中某一事件集中进行讨论、产生关注,从而形成舆论压力并施压给国家政权机关和司法机关等。这种方式在有效地履行公民对国家事务的监督权、督促国家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有着传统舆论监督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三网络舆论监督的必要性
由此看来,网络舆论监督在当今社会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其对于我国舆论环境的创建和公民权利的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
1 网络舆论监督能够丰富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
网络舆论监督让媒体更加接近百姓生活,增加了公众自由表达的空间,可以切实丰富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网络媒介传播的言论自由性决定了网络舆论监督的言论自由和信息开放。一个没有言论的社会将处于一种封闭的黑暗状态中,生活在群体社会中的公民,需要自由地发表言论、表达自己的主张,而网络舆论监督可以为公民履行这一权利提供方便。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大法学院教授王曦说:“跟其他表达意见的方式相比,网络监督所受限制最少,‘门槛’最低,最接近百姓的日常生活。”〔3〕近年来,通过网络进行舆论监督的方式日益普遍地被老百姓所接受,他们热切希望通过争取社会的高关注度,来寻求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只需要互联网,就可以将自己的生活搬上屏幕,博客、播客、论坛让人们切实享受到了言论自由的实惠,人人都可以是记者。
2 网络舆论监督有助于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推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
网络舆论监督是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管理生活、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推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的新形式,它在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化,进一步保障公民知情权方面有重要意义。网络为公民行使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四大民主权利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持,而快捷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本身就是公众民主意识增强的体现。
“作为一种借助于信息技术的政治参与方式,互联网公共论坛政治参与体现了商议性民主的核心精神,它的兴起为一直困扰人们的大规模政治体系中该如何实现协商民主的问题找到了解决之道,并将推进“草根民主”的发展。”〔4〕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逐步建设和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已将网络舆论监督认定为推进民主建设的重要渠道之一,态度也从排斥和怀疑逐步转向信任和沟通。
3网络舆论监督是构成当代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在第四媒体——网络基础上的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传统舆论监督环境的闭塞,完善了其传统体制的不足,便于疏导社会舆论,成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传统媒体本身具有时间滞后、广泛性受限、交互性差等缺点,且我国的舆论监督本质上是一种行政领导监督,会受到一定政治环境的制约。媒体无法凭借自己力量独立根据法律对政府进行监督,而只能采取一种有政府控制的、根据当前政策需要而进行的自上而下、有管理的舆论监督方式。网络舆论监督的出现正满足了人们渴望改善相对蔽塞的社会舆论环境,疏通沟通渠道不畅的需要,对于改善我国的舆论环境,调节社会冲突和矛盾有着重要作用,可以称其为社会的安全阀。
4 可以促进被关注事件的良性发展。
网络舆论监督参与者形形色色,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同时存在,不易形成一边倒的局势。因此,网络舆论监督中正反方的力量能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实现平衡,最终促进被关注事件的良性发展,达到解决问题、满足人民和社会根本利益的目标。
新闻不是为报道而报道,监督不是为批评而批评。网络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关注事件促使被关注问题得以解决,最终实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网络时代的传播实现了自由、开放、跨越时空的交互,受众热衷于在网络上发表各自言论和观点,尤其一些利益相关的问题,这将促成相对健康公正的舆论环境。
参考文献:
〔1〕《当代传播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申凡戚海龙主编
〔2〕同上
〔3〕《天津日报》2009年3月5日第三版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
〔4〕《虚拟世界的民间表达—中国网络舆论研究》 2009-01-12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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