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共6篇)
1.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 篇一
关于东光县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汇报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市残联的业务指导下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残联坚持以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以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手段,加强组织领导,加深政策宣传,依法行政,加大征缴力度,使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圆满完成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任务,今年共征收保金110万元,完成年初计划110%,比去年增长47%。为推动残疾人就业和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有力支撑。根据《东光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1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要求,县残联经过自查自评,认定结果为优秀。
一、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残联对所属的残疾人就业办公室全体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强化培训。通过认真学习《残疾人就业保障法》,以出题考核的形式,切实掌握省、市、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增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此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对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采取的一种经济手段,是一种补偿措施。动员社会多单位共同承担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县残联领导借鉴学习其他市、县的相关工作经验,为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了优良的基础。
二、健全完善制度,全面落实到位
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手段,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资金保障。县残联系统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征收数额逐年增加,使用管理日益完善。特别是重点做好企业年审工作,县残联抽调若干人员,集中3周时间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按比例安排残疾职工状况的年审。全县共有单位1315家,职工总数x人,其中残疾职工x人。县残联对残疾职工建立了个人档案,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县残联还接入县政府局域网,与县地税局、工商局、劳动人事局加强了信息互融公案,对各用工单位征收情况“公开、公正、透明“,做到征收标准的一致性,接受有关各单位的监督。
三、强化措施落实,大力推动地税代征工作
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我县积极推进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在代征工作中,地税机关与残联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做到年审工作与代征工作同步推进。特别是地税机关积极配合、主动参与,为残联部门提供工作便利和条件,使征收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县地税局和县残联根据省、市政府令以及《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从7月1日起至8月底,在全县范围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残联重点抓好依法行政措施,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做出期限缴纳的决定,必要时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通过前期努力,全县大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这项工作比较理解支持,纷纷按要求签收缴款通知书,并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形成了自觉缴费局面。
四、加强审计监督,防止违纪现象发生
县残联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与管理工作纳入残联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等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审计、审核和监督。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残疾人,为残疾人事业发挥实实在在的效益。
东光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1年11月11日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简报 篇二
11月24日,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转为全职能负责征收管理。截至12月20日,共有124800户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入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6亿元,比地税部门全年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增加2亿元,增长76.9%,有力地支持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据悉,全区各级地税部门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明确,工作措施到位,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作为12月份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完成。12月8日,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利用视频会议形式举办全区地税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启动仪式,并对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相关业务知识进行培训。
全区各级地税部门加强与各级财政、残联的沟通与合作,做好征收前后的衔接工作。此外,还加强与银行、国税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形成部门合力,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还加强与各级财政、残联的信息沟通反馈工作,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历史征管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档案资料齐全,保持征收工作的连续性。同时,注意收集了解征收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注意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好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了全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
3.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 篇三
来源:
2004-12-16
西政办〔2004〕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残联拟定的《西湖区2004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已经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开展。
附件:西湖区2004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
西湖区2004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和今年征收残保金工作特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范围
西湖区辖区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除中央部属、省属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规定比例的,应依法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一)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浙江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机关、事业单位按100%,企业按80%缴纳保障金。按规定就业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1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二)保障金计算公式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单位已安排残疾职工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规定比例=应缴纳保障金。
(三)具体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按照《杭州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三、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5月10日-6月30日)
1、制定西湖区2004年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方案。
2、根据杭残联教就[2004]24号文件精神,安排好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公室”)所需办公场地。
3、落实区征收办公室临时工作人员 5名。
4、购置办公用品:计算机2台,打印机1台,传真机1台,文件柜3个,电脑桌椅3套,办公桌3张。
5、开展残疾人保障金征收业务培训工作。
6、开展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街道要张贴宣传海报,悬挂横幅,放置宣传图版,营造自觉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工作氛围。
(二)实施阶段(7月1日—11月15日)
1、7月1日—7月10日,市、区残保金征缴工作人员第一次进入西湖地税办税大厅设立窗口,向被征收单位发放调查统计报表和宣传资料。
2、7月11日—7月15日,参加市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建立计算机工作网络。3、7月16日—7月31日,回收并核对第一次发放的表格,做好统计工作。对未填报单位,通过电话及挂号信等方式再次发放表格。
4、8月1日—8月10日,市、区残保金征缴工作人员第二次进入西湖地税办税大厅设立窗口,继续回收填报表格,对未领取表格单位继续发放表格和宣传资料。
5、8月11日—8月25日,核对回收表格,将回收表格的数据录入电脑,并完成确认核定工作。完成用人单位减免残保金的材料申报。
6、9月1日—10月31日,地税部门开始第一轮征收,区征收办公室对未填报单位继续进行催报,处理相关遗留问题。
(1)9月1日—9月10日,市、区残保金征缴工作人员再次进入西湖地税办税大厅,回收表格,对个别遗留单位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和表格发放工作。
(2)9月11日—9月20日,继续做好表格核对和数据录入,完成确认核实工作。
(3)9月20日—10月10日,完成减免审批工作。
7、11月1日-11月15日,地税部门进行第二轮征收,区征收办公室对未按时交纳残保金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
1、做好有关扫尾工作。
2、销号、结算、划转已收保障金。
3、清理缓缴单位,汇总征收情况和台帐资料。
4、进行工作总结,并对征收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残保金征收工作职责如下: 区征收办公室:在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调查统计、核对审定、监督检查、总结表彰等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会同区征收办公室做好涉及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的信访事务。
区人事局:负责提供辖区各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配合区征收办公室做好相关单位残保金的催缴和宣传工作。区财政局:负责提供区财政拨款单位的基本情况,配合区征收办公室开展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并协助地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保障金催缴工作。市地方税务局西湖征收管理局:负责向区征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纳税单位的地址、电话及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做好辖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和催缴等工作,并配合区征收办公室做好各类调查统计表的收发和宣传教育
工作。
区外经贸局:负责向区征收办公室提供辖区内三资企业的地址、电话及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等基本情况,并负责对相关单位的残保金征收进行宣传教育和催缴。
区计经局(统计局):负责向区征收办公室提供辖区企业的基本情况,配合做好残保金催缴和宣传教育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向区征收办公室提供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并负责对相关单位进行催缴和宣传教育。
区审计局:负责对全区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工作进行监审。
区教育局:负责向区征收办公室提供辖区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培训机构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并对相关单位进行残保金征收宣传教育和催缴。市工商局西湖分局:配合区征收办公室做好对相关证照的审查、鉴定,协助做好残保金征收的宣传教育工作。
区残联:负责确认各单位残疾人安置情况,并向地税部门出据被征单位安置残疾人情况的书面证明。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残保金征收的调查统计和催缴工作,积极配合区征收办公室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征收残疾人保障金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残疾人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残保金征收工作事关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今年也是地税部门代征残保金的第一年,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内部分工,使残保金征收工作做到有领导具体分管,有专人负责落实,确保领导到位,责任落实。
4.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 篇四
况报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万人,占人口总数的%。目前,全市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有3502人,其中已就业残疾人1580人,退休残疾人858人,残疾人就业率为70%。残疾人是我国社会中特殊困难的群体,安置残疾人就业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体现,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明确要求,社会各单位应当按照职工人数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
业,安排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我市于1998年5月出台了《克拉玛依市、新疆石油管理局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办法》,开始向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社会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十年来,全市累计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551万元,安置残疾人就业540名,培训残疾人1400多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市残联被评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先进单位。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市人民政府于3月下发了《关于加强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立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组织领导机构,确定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市残联、地税局、财政局
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对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作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征收程序、入库流程及法律责任,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 征收情况。市委、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出台以后,我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始终把贯彻自治区和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摆上重要位置来抓。市政府常务会议多次听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残联、财政、地税、工商、交通、运管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了保障金征收工作。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属地原则征收,市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负责审核征收市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新疆石油管理局、新疆油田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等中央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征收驻区单位、区属单位和改制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998年5月至12月,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联下设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征收。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部门代征。1998年5月至底,全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551万元,其中市本级收入7265万元,克拉玛依区1536万元,独山子区460万元,白碱滩区253万元,乌尔禾区37万元。1998年至,全市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分别为273万元、173万元、530万元、291万元、739万元、784万元、1413万元和947万元,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实施地税部门代征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分别为2092万元和2309万元,同比代征前增加
了一倍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增长的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提高了收金比例,以往没有足额征收的单位,代征后都按照100%的比例收缴;二是扩大了征收的覆盖面,将集体企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等经济组织纳入到征收范围,征收对象从510家单位扩大到1821家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覆盖面达到92%。管理情况。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经中央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财政部门统一预算,分级管理,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将收支计划纳入部门预算。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将部分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月1日起,全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预算外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12月,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使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市、区两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直接进入各级国库,财政、残联和银行系统通
过网络进行对帐。实施地税部门代征后,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市、区国库。实施地税代征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90%留存市、区国库,10%上缴自治区国库。实施地税代征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85%留存市、区国库,15%上缴自治区国库,其中包括支付地税部门5%的代征手续费。我市按照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了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一是制定了《克拉玛依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从制度上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同时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实施了目标管理考核,年初下达征收计划,年终进行目标考核。二是确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的范围,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税收征管体制,明确了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是规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
收程序。按照每年1—2月摸底调查,3—4月审核认定,5—6月征收入库的时间安排,明确审核、征收等各阶段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进度,形成了全市上下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四是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程序。对于因特殊困难,确实无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依照减免程序提出书面申请,由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核,提出减免意见。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如下: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经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机构经费开支;经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多年来,我市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
用过程中,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合理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支出,推动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市、区残联在每年部门预算工作时,结合实际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支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做到专款专用。截止底,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累计支出5854万元,结余3697万元,其中市级结余3268万元,克拉玛依区结余429万元,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无结余。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各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扶贫与社会保障、文化体育、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具体支出情况如下:上缴自治区国库1175万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1620万元,扶贫与社会保障1032万元,残疾人康复362万元,残疾人就业及职业培训368万元,残疾人文化体育182万元,残疾人教育88万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利地促进了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四个区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部分街道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已陆续建成。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克拉玛依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关于向无业残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等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政策,给146名残疾学生发放自强奖学金57万元,给282名重度残疾人发放慰问金73万元,给546名无业残疾人发放基本生活费678万元。“以收金促安人”效果突出,540名残疾人实现了就业,为1400多名残疾人免费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体育工作硕果累累,多名残疾人运动员在国内外体育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我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国家、自治区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不到位。
部分单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还不到位,单位财务主管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规定和意义还不十分了解,不愿意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义务,给征收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征管运行机制不畅。
残疾人就业保障征管涉及到残联、地税、财政、人民银行等多个部门,由于审核、征收、管理分离,使得各部门之间的征收信息不同步。目前,受条件限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还未做到相关部门联网征收,不能及时掌握入库进度和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具体情况。
地方企业负担过重。
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6号令的规定,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征收的。多数地方企业、私营企业职工收入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有较大的差距,普遍反映征收标准过高,与职工实际收入不相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过重。服务管理工作滞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任务量大,征收时间集中在每年3—6月。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没有专职工作人员,无法按时完成大量庞杂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催缴工作,征收工作时间跨度过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明细台帐等基础工作滞后。
四、下一步的重点工作 根据国家《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十一五”实施方案》和自治区残疾人就业工作要点,今后,我市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加大宣传力度。
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等平台,进一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残疾人就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明确其重要
意义和具体规定。利用税收宣传月、全国助残日等契机,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目的、意义、征收方式、申报程序等内容。召开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总结表彰会,总结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暨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先进经验,宣传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表彰积极配合地税代征工作和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高社会各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认识,增强社会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促进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发展。
加强部门协作。
加强残联、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的联系,理顺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工作任务。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台帐,按月核对征收数据,准确掌握收入、支出和结存数额,通报残
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情况,做到信息畅通。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的管理与监督,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残疾人工作的需要合理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劳动就业总体计划,积极培育残疾人劳动力市场,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规范征收工作。
一是完善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全市残疾人基本信息数据库和残疾人就业信息库,摸清残疾人就业现状,了解残疾人的分布、岗位、收入等基本情况及社会各单位用工意向,掌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年审户数、缴纳户数、欠缴数额、应征数额,为开展征收工作提供详实的基础资料。二是加强规范化管理。从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程序入手,理顺初步审核、复核认定、督促检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关系,将征收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三
是开展专项督查。对四个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全面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四是建立联络机制。各级财政、地税、残联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络,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问题,共同促进代征工作。加强服务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增加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二是建立督查稽核制度,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各区按照全市统一要求稳步有序地开展代征工作,尽快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三是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清缴工作,对既不按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又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是协调解决征收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对部分企业反映的征收标准过高等问题,采取切实可
5.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 篇五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第九条 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先到地税登记地所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采取自核自缴的方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三条 本市保障金征收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第十五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申请保障金减免或缓缴的,应先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核批复,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批复结果告知同级地税部门。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由各区财政部门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七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八条 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九条 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二十条 保障金退款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有误的,应当先到地税登记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重新审核残疾人人数。办理退款手续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北京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6.关于201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征收工作的通告 篇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以及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应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
业保障金。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x 1.5%一从业残疾职工数)x上年度当地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
从业残疾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法定就业年龄;
(2)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3)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享有劳动报酬、基本社会保险。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非企业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第八条中央和省属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其中:驻肥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直接征收;驻肥以外单位,由省残疾人联合会委托所在市、县残疾人联合会代征。
市、县非企业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
第九条中央部属、外省(市)驻皖企业和省、市、县(市、区)属企业的征管范围划分界限,一律按地税部门的现行税收征管渠道运行。其中,省属企业(地方各税、费及所得税均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的除外),全部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一)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从业残疾职工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岗残疾职工工资表、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证明等相关资料,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查确认。
(二)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省政府第165号令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对未按期报送年审材料的用人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认定,计算其应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用人单位应自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除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式样附后)。专用缴款书直接作为银行结算凭证使用,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方式缴款,或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通过转帐方式缴款。专用缴款书由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系统发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购手续;其印制、发放和使用管理,按省政府令第104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地方国库(其中:市、县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代省残疾人联合会或省地税局直属局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中央部属企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照4:6的比例分票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同级国库),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和入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入国库,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收入”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财政部门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7类“其他部门基金支出”第8704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第十四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核算,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严格单位财务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残疾人联合会报送财务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补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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