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24-10-11

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精选12篇)

1.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一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按照《征收条例》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行政区域内(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公安、工商、物价、城管执法、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符合《征收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做好拟征收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可行性研究、安置房源和资金落实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房屋征收部门提交房屋征收意向书。市房屋征收部门在拟征收项目基本条件具备后,应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发出征询函。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发布征收冻结通告。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因本市居民应征入伍、服刑和被劳教等原因注销征收范围内户口和因结婚、出生等原因确需入户、分户的除外);(五)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冻结通告发布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征收实施单位做好被征收范围内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后,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公布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论证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旧城区改建项目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征收条例》规定的,由市政府委托的部门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第九条 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项目所在地维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征收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征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市城管执法部门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对未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因政府原因造成的未登记房屋,应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经批准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被征收人主动自拆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拆除成本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置房源,应当落实。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对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督,办理征收补偿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征收评估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和确定的征收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确保评估价格的公平、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三条 在房屋征收准备工作就绪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提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召开会议研究。房屋征收决定的作出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以市政府的名义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事项。

(三)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和配套设施等情况的调查结果。

(四)公布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第十四条 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按照《征收条例》及《市拆迁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以下简称《市收购储备办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订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第十五条 房屋的征收补偿仍按《市拆迁办法》、《市收购储备办法》规定的范围和补偿标准执行。其中《市拆迁办法》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安置房屋分摊面积计价作以下调整: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2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8元。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按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5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

(四)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在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内选择的安置房屋,其分摊面积大于原被征收房屋分摊面积部分的价款,按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计算。被征收人超出与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选择的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内建筑面积及其相对应的分摊面积部分仍按安置房屋评估价格计算价款。

长清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内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费用标准,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以征收部门的名义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21日施行。本规定未涉及的享受最低套型面积保障、搬迁奖励费、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等未尽事宜,仍执行本市现行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2.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二

《规定》首次对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相关问题作了规范,其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利信息披露方面,规定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该《规定》还进一步明确,除了披露必要专利外,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还应当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其可以声明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或者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也可以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没有获得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的同意许可的声明,国家标准中就不得包括基于该专利的条款,强制性国家标准除外。

3.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三

据统计,目前中国约有400万网站,其中有90% 以上都是从事网络出版的,也就是说,以前信息内容都是经过传统出版社、报纸杂志社等向公众发布的,而现在大部分内容的传播则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基于这样的发展环境,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面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势在必行。

2002年,针对网络出版管理,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并实施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十几年过去了,整个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加快相关管理规定的修改也势在必行。近几年,我们一直组织力量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应该是修改力度最大的。相关的规定有望在2016年出台。

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涉及的内容很多,具体内容已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这里不多说。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这里,我仅就有可能与大家从事的网络出版活动有关的几个要点做些介绍。

首先,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网站的负责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这一条是一个硬要求。这个要求以前没提出过,现在有必要提出。加强媒体传播(现在还包括互联网)管理是世界共识,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例如,最近就有消息报道,普京要求,在俄国进入到媒体行业,不光是身份的问题,双重国籍也不行,要办媒体,必须是俄国人。其实在办报刊出版社方面,上个世纪90 年代的法国就有这样的要求的。我们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也强调了这一点。

其次,从事网络出版,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这就是说,网络出版网站要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方面的内容增值服务,要想做大做强,要想在社会上搞云出版等等,有一个总体的要求——服务器必须在国内,这是一个硬性要求。所以,国内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出版转型也好,或者说其他的社会网站在进入到网络出版领域要做大做强也好,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

再次,境外资本不得进入网络出版,这也是一个硬要求。

以上是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里面会涉及的几个要点,这里只是吹个风,供大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以及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参考,上述政策要点的准确具体表述,应以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4.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四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大学网 ) (2001年2月12日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文件科工办〔2001〕3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科学规范地管理和有效利用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更好地为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委管各单位”)在从事各项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档案工作机构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对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管理要求和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档案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工作; (六)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年报统计。 第七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集团公司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军工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按照档案全宗范围,组织立档单位做好档案的进馆、接收、保管和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档案的对外公布工作,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 (五)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文件材料归档的协调和档案的齐套与验收及军工产品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本集团公司引进与出口技术文件材料的归口管理及集团公司内跨单位档案材料的调拨管理; (六)负责组织并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科研、档案保护、档案宣传及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完成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层工作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及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统计年报上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档案局负责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管理,协同国防科工委对所在地区承担军品任务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专职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遵守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一般应具备档案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岗位需要,设立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支持档案部门做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立卷部门的兼职人员)须接受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业务能力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纳入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教学等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下达工作计划任务的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计划任务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 第十五条 归档工作要纳入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或经济责任制。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出具的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意见,并作为岗位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产品试制、基建工程、外购设备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定型、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部门预先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改正,否则视同未完成任务,不能进行定型、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凡在科研、生产、建设、经营、教学、外事及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向档案部门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和外出参加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当事人在考察活动和会议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中断、下马项目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应归档副本,分别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签署手续齐全。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用纸、用笔、粘贴、装订等都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CAD/CAM技术产生的电子文件,其文件的收集与归档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应以全宗原则管理军工产品档案,维护军工档案的齐全完整。承担军品任务单位形成的军工产品档案,应建立军工产品档案全宗。 其他各类档案,应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管理 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将档案的处置作为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部门必须参与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破产或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军工集团公司档案部门须在企业资产清算时参与企业档案的清理工作,将军工产品档案收归集团公司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军工产品档案不参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企业资产评估。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军工产品档案应归属军工集团公司。其他军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军工产品档案应就地封存,由原企业档案部门保管或移交上级指定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档案价值鉴定、密级调整工作应定期进行。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严格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提供利用,档案的库房建设与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各军工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所属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国防科工委。 第三十条 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改进档案管理和利用方式,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做好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秘密安全。 第六章 档案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每年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建设、设备购置和档案检测与档案专职人员健康保护所需经费,按财政法规及各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各类档案的档案保管费用、业务指导费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费用从各单位相关业务和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档案人员培训费从各单位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档案编研和课题研究经费按有关渠道立项,

★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暂行规定

★ 档案销毁请示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5.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五

关于印发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

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8〕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重庆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及《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下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大量发生或者严重损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组成部门,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市政府派出机构,具有相应管理职责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区县(自治

县)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土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法违规使用土地招商引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公布规范性文件,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

(五)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基地),或者擅自扩大开发园区四至范围,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征地拆迁规定,擅自降低补偿安臵标准,或者补偿安臵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按照法定职责应当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而拒不履行或者措施不力,致使本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履行本部门法定职责过程中,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而采取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行本部门职责过程中,采取拆分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弄虚作假等欺骗方式,骗取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审查批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制定公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导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造成土地资源破坏的;

(五)不执行市人民政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不落实或者整改不力的;

(六)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市长发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下列情况,可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附有关证据

材料的举报、控告;

(二)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务督查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工作考核结果;

(七)副市长、秘书长向市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可以责成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当面汇报情况。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听取情况后,认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事实清楚的,市长可以直接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部门调查核实。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第十条

市监察部门调查结束,应当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 —

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一条

市监察部门应当在市长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工作,报告调查结果,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或者情节轻微的,应当向市长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市长对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的,市监察部门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

第十三条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当责成市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被调查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可以在常务会议上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四条

市长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情况决定追究责任的方式,由市人民政府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并告知复核、复查申请权。

第十五条

被问责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二)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限期整改;

(五)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处理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调查报告出现重大错误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且该行为同时涉嫌违— —

纪的,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处理;如该行为同时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受到市纪检、监察部门纪律处分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市人民政府市长仍可决定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后,如问责情形是由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同时涉嫌违纪违法的,另行依照有关党纪政纪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本级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和所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乡长、镇长或者主任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

如问责情形是由本级政府部门和所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分管副职、中层干部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导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照本办法对其问责。

第二十二条

对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的区县(自治县)相应部门有关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6.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条为严格土地管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依法用地观念,强化责任意识,严肃追究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省、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澈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中的党政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取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用本办法所规定的责任追究代替党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

第五条市、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县缴以上地方党委、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以文件、会议纪要等形式出台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政策、规定、决定等,致使本地区土地管理秩序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组织领导不力,对违法用地未能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或者妨碍、干预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履行耕地保护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五)违反征地补偿有关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或者征地补偿不落实,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或者先保后征、即征即保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要领导及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末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未能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发现、制止、查处,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

(三)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耕地保护责任,致使本级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目标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农田遭到严重破坏的;

(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规划调整,建设用地审批的;

(五)明知建设项目用地违法,仍然办理该项目土地登申请的;

(六)应当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建立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等相应手续,发展改革部门其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为其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为其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为其通水、通电、通气,房产部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工商部门为其办理工商登记,为违法用地提供便利条件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等部门违反有关规定,报送审批《被征地农民保障实施方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审核表》的,依照本办法实行责任追

第九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检查;

(五)引咎辞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前教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改主管部门通过下列途径,发现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下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有本办法第五、六、七、八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附有证据材料的 举报、控告并经调查属实;

(二)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并已查实:

(四)司法机关的司法建议;

(五)工作检查、干部考核、巡视工作结果;

(六)上级党委、政府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要求。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责任追究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

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建议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直接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认为应当实行责任追究但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戊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决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日。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15日内,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责任追究决定送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后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被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其个人及所在单位本评优、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贵令辞职、免职的党改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厚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都门的党政领导干都在接受责任追究调查的同时,应当主动配合并采取积极措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其配合调查及整改情况作为从重或者从轻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7.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七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征购补偿制度,保障各类建设用地供应,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芝罘区、菜山区、福山区、牟平和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购补偿安置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土地征购补偿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土地收回补偿、土地收购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政府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归国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及经营权人给予的补偿。土地收回补偿是指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或农转非村的土地使用权,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出让土地使用权人或农转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土地经营权人给予的补偿。

土地收购补偿是指政府依法收购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

第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征购补偿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及土地所在区、镇(街道办事处)政府配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征收、收回、收购土地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所有权人活土地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并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方式支付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权属变更登记。

第六条 征收、收回、收购土地按土地的原合法用途给予补偿。第七条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第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八条 土地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第九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存入政府指定的银行专户,用于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安置补助费专款用于安置失地农民。

第十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除房屋以外的其它附着物补偿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的烟台市征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留地安置、征地款入股安置、农业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安置、用工安置等方式.具体安置方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优先用于失地农民,以保障失地农民生活的长期稳定。

第十三条 旧村改造项目涉及的村民住宅安置用地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旧村改造安置政策的规定,测算出旧村改造所需的建筑面积(包括无偿安置和成本价安置房屋等);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所需建筑面积,测算安置小区建设投资;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规划等部门根据所需建筑而积以及安置小区建设投资情况,共同确定安置用地面积;

(四)规划部门划定用地范围,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按照旧村改造政策实行村庄整体改造的,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利用建设用地全部依法征收砖为国有。对村民具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实行实物补偿(被拆迁村民房屋补偿)或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村民有合法产权证明的房产(根据房屋产权证明标明的使用性质),安置楼房根据低层(1~3层)、多层(4~6层)、小高层(7~11层)、高层(12~18层)的建筑高度类型,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档案)记载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对平房按照1:

1、1:1.15、1:1.2、1:1.3的比例无偿置换,对安置楼房建筑高度在19层(含)以上的楼房据实换算。

(二)在当地公安机关登记的未满20周岁的独生子女、双(多)胞胎,每人按成本价增加30平方米的补偿标准,20周岁(含)以上适龄及已婚无房户按成本价每人(户)预留90平方米的住房。

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户总建筑面积(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低于90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90平方米补偿;人均住在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含未满20周岁子女增加补偿部分)按人均面积30平方米补偿。

按以上规定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含增加的系数部分),由村民按成本价投资,成本价包括建安成本、燃气和供暖投资。安置村民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政策规定的,超出部分由村民按市场价投资。

(三)补偿标准内(含成本价投资部分)的面积免收市或市以下行政性收费。补偿标准以内的村民回迁安置房(含成本价投资部分)在办理产权证时,免收契税。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烟台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最新规定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旧村改造项目,按人均商贸服务用房5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宗地规划的商贸服务用房面积不足以提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足部分按人均住宅

10平方米的标准以成本价捉供给村集体经济组织。该部分房产确权给村集体用于出租,所得收入用于为村民购置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也可用于弥补村民生活收入来源不足,但该部分房产不得对外出售。

第十六条 若旧村改造项目规划的建筑面积.扣除补偿部分,可出售部分的收入不能弥补开发建设成本的,缺口部分可用项目开发应交纳的市或市以下收取的行政性收费抵顶。

第十七条 原村内公共房产产属于办公、公益和商业用房的,用心建房屋中的公建部分按原建筑面积实物补偿;属工业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补偿标准依据重置成新折旧评估后确定。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应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使用未满的,按残值给予补偿。对原村址部分涉及的村民住宅(或商服用房)占地(含村内道路等公摊土地)不再另行补偿;对村址内涉及的学校、企业等非住宅占地,按国家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

第十八条实行整体改造的村庄,将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可利用建设用地一次性整体纳入政府储备。除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外,可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指扣除旧村原址占地以外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10%留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由政府按规定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原则上10%预留地部分应与政府储备用地一并出让,经批准页可单独出让。土地出让后,将扣除储备成本及各项政策性收费后的预留地纯收益返还该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

不具备整体改造条件的村庄,因公共利益或城乡规划需要部分征收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可参照上款的规定执行10%预留政策。

旧村改造已完成但已无新增建设用地的,不享受10%预留地政策。

第十九条 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旧村改造项目,对被征地村民一律实行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安置,所需费用可通过以下渠筹措: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二)预留地的变现收益;

(三)以成本价提供给村集体的商贸用房(或住宅用房)收益;

(四)从区级政府提地收益分成中安排

具体安置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在清点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构)筑物、青苗等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剩余年限、土地开发利用的实际投入等并参照宗地评估结果确定补偿价格。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征收、收回、收购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用地的各项费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拨付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用于安置被征地人员。

第二十三条 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原则上实行净地出让。因特殊情况需现状出让的,须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实施.市政府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将土地征迁、整理等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区政府或相关责任单位、对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

区级政府负责的土地征迁开发整理项目,市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待土地征迁开发整理完成且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审定的工程决算拨付余款。旧村(城)改造项目,涉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级政府组织实施,凡按政策拆除的有证住宅房屋,每拆除1平方米给予组织实施拆迁的区级政府1 00元补助,该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位于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纯收益市、区按4:6的比例分成; 位于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市、区按2:8 的比例分成。其中,市政府确定将宗地土地出让政府纯收益用于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项目所在区不享受上述比例分成,按宗地出让政府土地纯收益的6%拨付区政府。

对没有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给区级政府土地征迁、开发整理任务的,未完成宗地的新增建设用地政府纯收益区级不享受4:6分成政策,区级所得拨付按20%执行,并不享受宗地成为净地后的收益增值分成。第二十五条 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旧村(城)改造项目,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将原旧村(城)部分先行拆成净地,一次性改造完毕。拆成的净地出让后,政府土地收益增值部分市、区按4:6的比例分成;旧村(城)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实行现状出让,区级政府不参与土地收益分成。

第二十六条 区级政府所得土地分成收益应主要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市级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市、区两级按土地出让纯收益分成比例出资,由所在地政府组织实施。跨区重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由市政府根据各区工程量按比例调拨资金,统一安排设实施。区所得土地收益的其余部分可按一定比例(具体由区政府确定)返还原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专项补助资金,由区政府集中监管、专户储存,统筹用于为辖区内失地农民交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或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发展集体经济,不得以现金形式分配给个人。

第二十七条 收回、收购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端,按确定的管理规定的补偿项目对宗地进行评估并支付补偿费,原用地单位必须按约定将土地使用证、地上附着物产证及腾电地上建(构)筑物的土地交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宗地范围内建(构)筑物涉及第三人权益的,原用地单位、第剡人应与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签订协议,约定补偿等相关事宜。原用地单位在约定期限内腾空的,按补偿费总额的1 5%给予奖励;

对于异地重新建设继续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待新的经营场所建设完成并经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共同认定(新经营场所的合法房产应达到原用地范围内有证房产的7 0%以上)后,将评估时确定的原用地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有证房产)补偿费用的成新折旧部分补贴给该单位; 经带市政府批准实行现状出让的,原用地单位不享受以上奖励和补贴政策。

第二十八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阻挠征收,收回土第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地征购补偿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对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作规定的事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执行。

其他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交通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不适用本规定。

8.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八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2002-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6月26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杜世成

2002年6月27日

青岛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化建设,规范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因城市村庄整体改造、土地储备等征用集体土地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补偿(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主管全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行政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农业、公安、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工作,由拆迁人或经其委托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拆迁承办人实施。

第五条第五条 被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以依法核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计户确认,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按户进行。

第六条第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依法核发的房地产权证或建房批准文件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第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实行房屋补偿方式。

第八条第八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普通住宅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属规划非住宅用地的,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定的住宅房屋补偿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0.5的系数所确定的面积数额,结算给被拆迁人住房改善费。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九条第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和该房屋的建筑面积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

第十条第十条 拆除的违法建筑和逾期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

拆除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可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临时建筑时规定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房屋已建造完毕的,对该房屋予以补偿。发布拆迁通知或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拆迁人、拆迁承办人和被拆迁人情况;

(二)拆迁房屋坐落地址、建筑面积;

(三)补偿方式;

(四)实行货币补偿的内容: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

(五)实行房屋补偿的内容:补偿房屋的地址、房号、套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补偿房屋的价款及差价款支付方式、时间,房屋权属及办理手续;

(六)搬迁时间和搬迁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的发放;

(七)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八)其它约定。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其中,住宅房屋按照每户400元计发,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住宅房屋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一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临时过渡补助费。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对发放经营性补助费的被拆迁人不再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协商一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九

规定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4日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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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委[ 1988-1-5]

广州市城建档案馆关于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内容和组卷顺序的暂行规定

(广州市建委一九八八年一月五日以穗建[1988]005号文印发执行)

为了贯彻《广州市城建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穗府〔1984〕21号)和《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穗建〔1986〕143号)的规定,要求各建设单位及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基建过程技术文件材料的归档制度,做好基建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进馆的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广州市基建工程种类

本规定所指的基建工程按其形式和功能可归纳为十二类:

一、工业建筑工程(工厂、矿山、电站等)。

二、民用建筑工程。

三、公用、市政、动力设施的站、场、厂工程(即给排水泵站,水厂,发、变、配电房或站,锅炉房,压缩空气站,电话、电报、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站或台,大型公共交通场或站,污水处理厂或站,环卫设施的厂或站等)。

四、各种地下管线工程(给排水、电力、电信、供热、供气、工业管道、人防通道及其它条状地下隐蔽工程及其附属构筑物等)。

五、地下铁道和隧道工程。

六、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工程。

七、城市道路工程(城市主、次干道,广场,平交口,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

八、桥梁、涵洞、立交、高架路、天桥、过街隧道工程。

九、港口、码头、航道工程。

十、城市水利工程(河道、濠涌、渠道、水库、人工湖、防洪堤坝、堰闸等)。

十一、铁路工程(枢纽、线路的站、场、段以及辅助和附属工程)。

十二、机场工程。

第二条 基建工程竣工档案进馆的基本内容。

凡列入《广州市城建档案进馆范围》的基建工程,其基建全过程所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文字、图表、声象材料),其形式和内容的有机联系,并根据城建档案馆重点接收的要求,可归纳为六项内容:

一、基建依据文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工程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等甲方单位立卷汇总)。

二、竣工验收文件(由建设单位、总承包公司、工程指挥部、房地产开发公司立卷汇总)。

三、勘察、设计文件(由勘察、设计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四、施工技术文件《由施工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五、竣工图纸(由施工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六、声象材料(由有关单位立卷,甲方汇总)。

第三条 各项接收内容的组卷顺序

一、基建依据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小区规划,申请报告及审批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环境质量报告书及审批文件;

(三)基建计划和建设投资批文或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

(四)征用土地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等);

(五)建筑管理文件(各专业管理部门审核的设计要点,初步设计审查批文,报建表和报建审核意见书,建筑位置放线复核记录及附图,建筑许可证,质量监督合格证明,建管验收合格证,产权证明等);

(六)合同、协议、标书(大、中型重点和外资、合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定货、贷款、外经等的合同、协议、标书);

(七)其它重要技术经济计划文件、函件、重要会议纪要、专家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决定。

二、竣工验收文件内容、格式和顺序按粤建(85)86号文规定:

(一)工程建设总结报告;

(二)试生产情况报告;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按粤建〈85〉86号文附件表01);

(四)建设项目主要单项工程设计能力,开、竣工投产日期及实际达到的能力(同上文,表02);

(五)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工程概况表(同上交,表03);

(六)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同上文,表04);

(七)小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表(同上文,表05);

(八)大、中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同上文,表06);

(九)大、中、小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同上文,表07);

(十)竣工项目验收交付的报告、文件和技术资料总目录(同上文,表08);

三、勘察、设计文件

(一)勘察报告书及有关工程测量、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地质勘察成果。

(二)初步设计文件(接收大、中型、重点、外资、合资项目的初步设计)。

1、总图部分:

(1)设计文件目录;

(2)设计说明书;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初步设计总图:总平面布置图、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各种管线工程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鸟瞰图、透视图等;

(5)工艺流程图。

2、设计总概算;

3、初步设计审查纪要。

(三)技术设计文件。

(四)计算书。

四、施工技术文件

(一)大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管理文件(按总包汇总立卷)。

1、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交底记录;

2、开工报告、停工报告、复工报告;

3、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处理报告;

4、施工技术总结、竣工报告。

(二)建材质量管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

1、结构材料和建筑材料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的试验检验记录或综合汇总表;

2、主体结构或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焊接记录或综合汇总表;

3、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原件目录,并注明原件保存的档案号;“汇总表”内容应包括:工程名称、部位、材料名称、规格数量、制作日期、试验检验结果、责任者、汇总者、检核者、使用的规程、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三)施工质量管理文件(按单位工程立卷)。

1、施工测量成果:

(1)永久性水准点坐位置;

(2)建筑物、构筑物有主要设备基础的轴线定位、水平定位复核记录;

(3)建筑物、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变形观测记录;

(4)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2、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验收记录或汇总表〔汇总表内容参见本项“(二)”〕;

(2)钢筋和焊接工程施工验收记录;

(3)厨房、厕所、浴室无渗漏验收记录;

(4)给、排水,电气,暖通设备安装施工验收记录;

(5)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记录和测试点分布图;

(6)其它重要部位和有特殊要求的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灵。

3、管线、设备调试,试压,试运转和联动试运转记录。

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

(四)设计变更文件(排列顺序与相应的竣工图纸一致):

1、图纸会审记录;

2、材料、构件、设备代用审批单;

3、技术核定单;

4、设计变更通知单。

各种施工用表统一用穗建施表1_33的格式。

五、竣工图纸。

各类工程竣工图纸按图样目录收集排列,以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竣工图中的“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由甲方负责综合绘制,甲方没有能力绘制的,可委托设计或施工单位综合绘制。

(一)工业建筑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图、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与初步设计完全相同的可省略);

(5)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

(7)工艺流程图;

(8)生产设备安装图、设备清单。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4、重要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配套工程竣工图(道路、码头、桥梁)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一般生活、行政、文教等非生产技术性用房的竣工图,生产设备档案及其它专门档案,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不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大、中型公共建筑的环境艺术装修工程(园林、雕塑、灯饰)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6)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7)消防工程竣工图。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6)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艺术装修及装饰品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3、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省、市党政军领导机关大院、大专院校、小区、公园等群体建设工程,重点接收总图部分及代表和建筑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和重要辅助建筑物、构筑物(如给、排水泵站、水塔,发、变、配电房,锅炉房,烟囱,污水处理站等)的竣工图和施工技术文件。

(三)市政、公用、动力设施的站、场、厂、房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

(7)工艺流程图;

(8)生产设备安装图、设备清单。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3、辅助性建(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4、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重要设备图纸:图纸目录、说明书、图纸。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各种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2、桥梁的建筑、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如平面图、纵横轴线位图、纵横断面图、桥梁构造图、结构图(包括基础,上部结构,下部结构)、桥面排水孔布置图等〕。

3、排水设施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桥梁的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特殊涵洞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平面图、纵横断面图、结构图。

6、其它。

(九)港口、码头、航道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各种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7)集运和疏运系统工艺流程图,起重、装卸、传输设备安装图;

(8)通讯、导航标志和设施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详图。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3、各种辅助、附属和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4、其它。

(十)水利工程(河道、濠涌、渠道、水库、人工湖、堤坝、堰闸等)竣工图。

1、河道、濠涌、渠道工程竣工图。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水系图,工程总平面图;

(5)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6)其它。

2、水库、人工湖工程竣工图。

(1)图纸目录、各种详表;

(2)设计说明;

(3)总平面图、区域地形图、流域面积图、观测设施分布图;

(4)泄水构筑物(溢洪、泄洪道)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等;挡水构筑物(主坝、付坝)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等。输水构筑物(隧洞、水渠、架空、水渠等)平面图、断面图、结构图等;

(5)水库跨坝试验及说明;

(6)各种曲线图、数值图;

(7)其它。

3、大、中型水闸(排洪、防洪、蓄洪等)竣工图。

(1)图纸目录、各种详表;

(2)设计说明;

(3)总平面图、平面图;

(4)主要结构图;

(5)主要设备安装图;

(6)其它。

(十一)铁路工程(全国性干线、地方性支线、专用线、铁路枢纽、编组站、客货运站等)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各种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6)消防工程竣工图;

(7)大型车站的环境艺术装修工程(园林、雕塑、灯饰)的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6)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艺术装修及装饰品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3、铁路线路工程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明细表、一览表,竣工图纸(如平面图、纵横断面图、标准横断面图、特殊路基处理图、曲线图、附属构筑物的平面结构、断面图等)。

4、各种辅助、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其它。

(十二)机场工程竣工图。

1、总图部分,按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综合整理立卷。

(1)图纸目录;

(2)设计说明;

(3)有关明细表、一览表;

(4)总平面布置、区域地形图、竖向设计图、标准横断面图、土方工程图表、透视图、鸟瞰图等;

(5)大型机场的环境艺术装修工程(园林绿化、雕塑、灯饰)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6)室外地下管线系统图,地下管线综合平面图;

(7)传输系统工艺流程及设备安装图;

(8)导航标志及设施分布图。

2、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1)建筑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2)结构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3)给、排水专业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4)电气专业(电力、电信)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竣工图纸;

(5)暖通专业(采暖、通风、空调、制冷、供气、供热等)竣工图: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评表、竣工图纸。

(6)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艺术装修及装饰品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有关详表、图样。

3、各种辅助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顺序法: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各种详表、竣工图纸。

4、各种附属、配套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分专业整理立卷。

5、跑道、停机场工程竣工图,按单位工程整理立卷。内容、顺序同“道路工程”。

6、其它。

六、声象材料。

(一)建设前后的正、侧面照片、录象。

(二)建成后的内外景观照片、录象。

(三)建筑小品照片、录象。

(四)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分析处理照片。

(五)施工过程、奠基、开竣工典礼的实况照片、录象、录音。

(六)其它有关声象材料。

第四条 1982年底以前建成项目档案的进馆

82年底以前建成的项目档案,不齐全的要尽力进行补测、补绘,收集齐全,按要求整理立卷,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其接收内容可适当简化,主要有:

一、其建依据文件。

设计任务书,红线图,土地使用许可证,各时期报建表和审核表,产权证书。

二、竣工验收文件不全的应补写建设项目概况。以工厂为例:工厂发展史;职工人数;产品名称;年产量;主要设备及生产能力;原料、材料、燃料来源;运输条 件;年量;生产用电、用水、用气量;电源、水源、气源状况;三废性质、影响、治理措施;改扩建条 件和规划。

三、竣工图。

(一)用地范围内工程项目一览表。

(二)总图部分。

(三)主要生产性、技术性、代表性用房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竣工图。过去未编竣工图的、应向有关设计、施工单位收集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文件,按穗建(85)13号文的要求补编竣工图。

(四)有关照片。

第五条 案卷的整理排列和综合汇总

一、案卷的整理立卷,按穗建档(85)13号文要求。

10.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采购人员、后勤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到市场进行调研,以及市场询价;询价单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执行。1.2 计划

食堂厨师对每周菜谱所需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周采购计划(分日采购);对非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月采购计划(分批采购),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1.3 采购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依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或报告等,按规定的项目、数量、价格、时限, 用“采购单”的形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员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所购物品的品质、商标、保质期、卫生标准等内容,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1.4 验收及验收标准 1.4.1 验收程序:按时按计划将所购物资,由财务和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做好食品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在“送货单”验收栏中签署验收人姓名,一式两份,供货收货双方各执一份。

1.4.2 验收标准:鲜活类食品等级、数量,要与实际采购一致,确保鲜活质量;非鲜活类食品应具有真实的商标、保质期、卫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内容。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应退回。1.5 保管

1.5.1 仓库应由专人保管,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物品摆放整齐、通风,道路畅通;了解各种物品的特性。

1.5.2 仓库保管员定期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对滞留时间较长的、已霉变、破损或超保管期限的物品,应及时报告。1.5.3 食堂采购员、保管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确定各种物资的合理库存量,避免资金占用和浪费。

1.5.4 仓库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仓库和物品安全工作。

1.6 领料、发料及退回材料

1.6.1 领、发料应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品,易霉、易锈、易坏的先出,近期要失效的先出;凡是向仓库领取物资,须填写“领料单”,严禁白条发货。1.6.2 对已领出的尚在保持期内的材料,发现质量问题而需退料的,由领用人对材料质量问题作出书面说明,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两人签字后直接将材料退回供应商进行退换;对退换材料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领用人和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和供应商协商办理退赔事宜。对供应商供货质量问题,情节较轻的提出警告。1.7 盘点

仓库对库存物品应每月30日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盘点表及盘点说明;保管员对长期库存不用的材料以及损毁的物品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报损处理意见,经食堂主管鉴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予以办理销帐。员工食堂厨房管理制度 2.1 厨房安全制度

2.1.1 食堂主管为安全负责人,各岗点人员为安全责任人。

2.1.2 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 各岗点要严格钥匙管理,本着集中、安全、专人保管的原则,履行领、交签字制。

2.1.4 所有设施、设备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正常,操作时根据设备性能按规范程序操作。

2.1.5 如发现设施设备问题,立即停止使用,汇报维修。2.1.6 室内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可燃物,清除各类火灾隐患。2.1.7 每个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备的位臵及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非紧急情况不可随意乱动消防设备;发现火情及异常情况按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2.1.8 下班前将所有工具、原料等收好,关闭电源及煤气等开关,关好门窗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 厨房安全:

2.2.1 加强火源管理,液化气、电热源设备及电源控制柜专人负责。2.2.2 要求使用液化气设备的员工一定要知道危险性,发现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报设备管理部门检修,确定完全安全后再使用,不能私自维修。

2.2.3 炉灶开着时,操作者不得离开;操作中注意油汤汁不要外溢。2.2.4 随时清除油渍,将易燃品臵于远离火源的地方。

2.2.5 每周清洁通风设备,特别是吸烟罩,以防止油垢起火,串入风管,造成火灾。

2.2.6 加强刀具管理,设臵刀具柜和架,放臵刀具时,刀口不得插入砧板内,各岗点刀具不得混用,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2.2.7 正确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预防割伤。

2.2.8 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携刀时刀口不得向人,放臵时要注意安全。2.2.9 使用油锅时严禁水分溅入,以免爆溅伤人。

2.2.10 使用蒸锅、蒸箱、消毒柜时,先关阀门后操作。

2.2.11 使用烤箱或烤炉严禁人体直接接触,应使用石棉手套。

2.2.12 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用抹布端起,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2.2.13 严禁哄闹,尤其是在炉灶间、热源处。

2.2.14 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石棉布应放在炉灶旁。

2.2.15 下班离开前要进行一次防火、防跑、冒、滴、漏检查,并作好巡查记录。2.3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2.3.1 个人卫生:

2.3.1.1 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卫生意识,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每年必须参加年审),掌握主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知识。

2.3.1.2 所有员工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不得染彩发、留怪异发型,要勤理发、洗澡。

2.3.1.3 员工上岗前按要求着装,工作服、围裙、帽、鞋袜等必须干净、挺刮、无污迹,并注意保持。

2.3.1.4 员工上岗前将头发梳理整齐,发长不及肩,鬓角不过耳,戴工作帽时头发必须罩在帽内。

2.3.1.5 员工上岗前必须洗净双手,中途离开岗位返回后要重新洗手。2.3.1.6 员工工作期间不允许有抓头、挖鼻、剔牙、抓痒等动作。

2.3.1.7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2.3.1.8 员工上班前及班中不得吃葱、蒜等刺激性食品。2.3.2 环境、设备卫生:

2.3.2.1 各岗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制定出相应的日常卫生计划。

2.3.2.2 各责任人每日必须对包干区域及设备进行清洁及保养,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破损。

2.3.2.3 垃圾桶应放臵在厨房以外的指定位臵,并及时清运。厨房负责人对员工的日常卫生、餐前、餐中、餐后卫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指正并考核。2.3.2.4 各岗点要确保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美观。2.3.2.5 安装灭蝇灯的区域应保证灭蝇灯正常工作。

2.3.2.6每晚开餐结束后各点在做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灭蟑、灭鼠等工作。2.3.2.7 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各岗点卫生工作是否达到标准,检查情况列入当月工作考核。2.3.3 食品卫生:

2.3.3.1 领用的食品或原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卫生、保质期及相关商标等要求。2.3.3.2 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不得放在地上,应按类别放于货架或冰箱中,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无包装食品洗净后应用保鲜盒装好加盖后放入冰箱。2.3.3.3 注意保持货架、冰箱的清洁并定时清扫。

2.3.3.4 库房冰箱里的食品应做到先领先用,减少库存,过期、变质食品坚决不用。

2.3.3.5 加工食品用的刀具、砧板、盆、锅、抹布等应保证清洁,并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洗净、消毒、杀菌、保洁。2.3.3.6 加工冷菜及水果前要用消毒液洗手。

2.3.3.7 对直接食用的生食品(如西红柿、葡萄等)要进行浸泡、消毒,洗净后方可切配,应单独使用水果砧板。

2.3.3.8 不允许将熟食品、卤菜、馅心等放在过道风口吹凉。2.3.3.9 菜点加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成熟度,保证出品符合卫生及其他质量要求,隔夜熟食品必须回锅重烧。

2.3.3.10 取直接入口的熟食品、糕点或冰块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3.3.11 餐具必须按程序洗净、消毒后分类放在干净的保洁柜或工作柜中,柜门应随手关好。

2.3.3.12 在实施杀灭蚊蝇虫鼠工作时,各岗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物喷洒到餐具、食品原材料上,造成污染。

2.3.3.13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厨房、食品存放处,防止投毒事件发生。2.3.4 厨房设备管理制度

2.3.4.1 厨房设备主要是制冷设备、炉灶设备、电气设备等,所有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随时性报修;本食堂属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2.3.4.2 设备使用部门有责任爱护和管理好自己使用的设备,若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2.3.4.3 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使用部门操作者进行操作培训。

2.3.4.4 对于技术性复杂或操作者一时难于掌握的设备,将操作规程和日常必须的保养工作写成文字条款,挂在设备旁醒目的位臵上。2.3.4.5 主动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请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3.4.6 制定设备的月度、季度、维修保养计划,做到定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所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3.4.7 厨房所有设备均分到各岗点,落实到具体人员包干负责。各岗点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及定期保养。

2.3.4.8 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了解其性能及操作程序,掌握后方可使用。

2.3.4.9 操作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食堂主管;重大设备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2.3.4.10 所有设备出现事故必须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见附件7)。2.3.4.11 设备管理部门实施检修期间,食堂主管及操作者应全力配合协助。2.3.4.12 设备修好后,应仔细检查调试,并将“反馈意见”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2.3.5 食堂厨房操作安全规则

厨房是一个食品的生产车间,生产所使用的各种刀具、锐器、热源,电动设备等,在操作时如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随时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员工必须了解厨房中常见的几类事故,知道事故的防范措施,从而加强安全生产。

2.3.5.1 割伤 主要是由于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不当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使用刀具方面:要求厨师用刀操作时要集中注意力,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刀具,并随时保持砧墩的干净和不滑腻。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进行打闹,携刀时不得刀口向人,放臵时不得将刀放在工作台上,以免掉砸到脚上,一旦发现刀具掉下不要随手去接。清洗时要求分别清洗,切勿将刀具浸放在满水的池中。刀具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臵。

使用机动设备方面:要求懂得设备的操作方法才可使用。使用时要小心从事。如使用绞肉机,必须使用专用的填料器推压食品。在清洗设备时,要求先切断电源再清洗。清洁锐利部位向外擦。另外,破碎的玻璃器具和陶瓷器具要及时处理,并要用扫帚清扫不得用手捡。

2.3.5.2 跌伤 厨房里跌跤又比其他事故为多,因此必须引用特别注意。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地面始终保持清洁和干燥,油、汤、水撒地后要立即擦掉,尤其在炉灶作区。厨师的工作鞋要有防滑性能,不得穿薄底鞋、已磨损鞋、高跟鞋以及拖鞋、凉鞋。穿着鞋时脚不得外露,鞋带要系紧。厨房行走的路线要明确,避免交叉,禁止在厨房里跑跳。厨房内的地面不得有障碍物。发现地面铺面砖松动,要立即修理。在高处取物时,要使用结实的梯子,并小心使用。2.3.5.3 扭伤 多数是因为搬运超负荷的物品和搬运方法不正确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正确搬运物品的方法是最关键的预防措施,要求员工在搬运重物前,先要把脚站稳,并保持背挺直,不得向前或向侧面弯曲,从地面取物要弯曲膝盖,搬起时重心应在腿部肌肉上,而不要在背部肌肉上。另外,一次搬物不要超负荷,重物应请求其他员工帮助合作,或者使用手推车。2.3.5.4 烫伤 多发生在炉灶部门。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员工在使用烹调设备或者燃煤气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油锅或油炉时,要严禁水分溅入,以免引起爆溅灼伤人体。使用蒸汽设备时,首先要关闭阀门。煮锅中搅拌食物要用长柄勺,防止卤汁溅出烫伤,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端起时要用垫布,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清洗设备时要冷却后再进行,拿取放在热源附近的金属用具时应用垫布。另外要严禁在炉灶间、热源处戏闹。

2.3.5.5电击伤 厨房中的电器设备极易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如下:

首先要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电源的安臵,是否符合厨房操作的安全,不安全的应立即改正。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的接地线。要求在使用前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电线的接头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或老化现象。湿手切勿接触电源插座和电气设备,清洁设备要切断电源。厨房人员不得对电路和设备进行擅自拆卸维修,对设备故障要及时提出维修。2.3.5.6 火灾 厨房中的火灾事故是最容易发生的,引起火灾的主要有油、煤气、电等热源。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在厨房生产中,使用油锅要谨慎,油锅在加温时,作业人员切不可离开,以免高温起燃,同时要防止油外溢,以免流入供热设备引起火灾。在使用煤气设备中员工一定要知道煤气的危险性,发现煤气灶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检查是否安全,然后再使用。煤气火突然熄灭,要关闭阀门,以防煤气外泄和在第二次点火时间引起爆炸。工作结束一定要关阀门,对煤气设备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操作。对电器、烟蒂也不能低估,要定期检查消灭火灾隐患。另外,厨房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员工食堂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员工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上严格索证制度,严格验收把关工作,杜绝质量不过关的食品原材料进入员工食堂,并做好菜肴洗涤消毒工作,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注意防范污染。加强用餐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用餐员工用餐卫生安全。同时要做好员工食堂卫生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工作,预防员工食堂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害,提高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处臵能力,特制定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如下: 3.1 食堂工作人员积极预防为主。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才能上岗,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食堂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仪表仪容和卫生要求规范,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卫生意识。3.2 防止传染病污染。公司在组织员工体检发现员工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通知员工进行隔离治疗,劝阻患传染病员工至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以免传染用餐员工。公司员工发现自己感染传染病的,应主动向部门领导请假治疗,自觉不到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3.3 防止恶意投毒事件发生。员工食堂操作间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并做好现场值班工作。

3.4 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启动联络程序。如发现有三名以上员工同时反映因在员工食堂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应高度重视,立即将此情况报办公室领导,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向急救中心或附近医院求援,立即组织将食物中毒员工送医院治疗

3.5 进行食物检疫化验,查明是否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留样食品报相关食品卫生检疫单位组织检疫化验查明是否属食堂食物污染所致,同时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办公室要组织安排安保人员进驻食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应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员工食堂财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4.1安排在公司员工食堂就餐的职员每月1-3日在内办公室购餐卡,当日收款送交财务室,出纳开具收据→款项当日送存银行

4.2 职员因调动、辞退等原因可以退回餐卡余款,到办公室办理退卡,财务室办理现金退款

4.3 收入核算管理

4.3.1 食堂收入按收费形式、收费标准和收入依据的不同共分以下四类: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早餐按1元/人〃次收费,中、晚餐按2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司招待就餐收入:按10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就餐签字记录与公司就餐通知单为收入依据。4.3.2 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1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2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当月就餐记录,统计就餐台账,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核。

4.3.2.3 工作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部门经办人员填制“招待费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再交公司领导审核。(该部分工作餐券月底由食堂单独统计)

食堂核算员月底分类汇总工作餐,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计入食堂当月收入

注:以上收入,食堂核算员可在月底汇总填制一张“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 4.3.2.4 补贴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职员就餐记录,按早、中、晚餐分类汇总就餐人数,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确认,核定补助标准,交公司领导审核给予补贴。

4.4 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4.4.1 员工食堂成本、费用按类别主要有四类:主食:米、面、馒头等;副食:各类菜肴等;调味品:油、盐、酱、醋等;其他费用:液化气、劳保用品、消耗品(餐巾纸、清洁用品等)

说明:食堂人员工资单独发放,不纳入食堂成本;水电、资产折旧等暂不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4.4.2 食堂应完善验收入库和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工作,杜绝物资长期积压、占用资金。4.4.3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根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报告等,同时作为财务审核付款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4.4.4 零星的物资采购,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必须提供明细采购清单,经食堂采购、验收、主管签字确认,报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审签,财务方可核报。4.4.5 食堂核算员要建立食堂明细核算;做好仓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物资收、发、存台账;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4.5 收支月报表

4.5.1 食堂核算员应根据每月食堂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明细项目,建立健全明细登记,月底根据当月员工食堂收入实现和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编制员工食堂“收支月报表”,总体反应盈亏情况,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室。

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5.1 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5.2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需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资料: 5.3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签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4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有关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5.5 采购进口食品,还需索取中华人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卫生证书》,且食品名称和批号与《卫生证书》相同;

5.6 采购国内或进口的保健食品,还需索取卫生部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7 冻、鲜肉及禽类需索取兽医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8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需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中文标识。表明其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一致。5.9 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5.10 必须所有供应商索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市场摊点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11.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一

为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经过近二年的先进管理理念的学习,从学习向管理实践的转变,需要建立一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由理想、有抱负、想干事、干成事,以企业利益高于一切的优秀干部管理团队。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培养和打造一支优秀的执行人才骨干队伍,为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坚实的后备人才,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结合企业实际,重新修订干部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具备如下职业品格,并忠实履行相关细节条款。凡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忠诚

1、不搞小团体、小山头主义,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2、坚持讲真话,办实事。

3、坚决不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并敢于和这种行为作斗争。

4、在受到组织的委屈和不公对待时,工作业绩依然持续增长。

一切申诉和争议必须在组织内部处理,在组织范围之外,坚决不容许由诋毁组织的任何言行。

5、坚决服从组织的一切指令。

二、纪律

1、禁止干部用公款内部吃请。禁止无原则相互吃请。工作需

要须经组织批准。

2、禁止干部接受下属宴请。禁止收受下属及业务单位财物。

3、禁止干部钓鱼。

4、禁止赌博、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5、有事须请假、离矿须经批准后在企管部登记去向及联系方

式。各单位、部门主管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

6、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干扰纪检、审计或其它管理工作

正常开展。

7、参加正常工作之外的会议涉及企业事务的各项活动,必须

向组织报告。

8、严禁散布流言蜚语,泄露重要会议细节,泄露重要经营秘

密。

三、责任

1、一把手作为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助

理)为部门、单位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单位已取得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得倒退。结果第一,理由第二。

3、部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

必须受到组织严肃处理。

4、杜绝虚报或漏报主要工艺指标,掩盖真实生产状况。

5、做好非人力资源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新员工要加强企

业文化教育,业务知识培育,正确引导其融入到企业中来。

四、素质

1、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办法。以正面思维,率先垂范,积极调动属下的工作热情。

2、态度决定一切。积极主动地开展和配合企业的各项工作。

补台高尚,拆台可耻,耍阴庸俗。

3、要敢扛责任,学会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要多从自己和

本单位内部找不足,并积极寻求领导或协作单位的帮助。

4、要多听少说,发挥集体智慧。多听员工、专家、同事的意

见,固执已见就是一叶障目,是管理者的大忌。

5、要清晰、明确,全面地了解问题。深入现场,深入员工,专注倾听是秘诀。

6、要坚信“人们不会做你希望的,只会做你检查的;人们不

会做你检查的,只会做你奖惩的”。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员工的出色表现要及时表扬激励,反之,要予以惩罚。

7、改进管理、改进指标、技术进步、技改创新,要始终作为

提高工作业绩的主旋律。忌墨守成规,固步自封。

8、要牢记自己是在台上,一言一行影响着员工,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信守承诺、情趣健康。

9、要善于发现员工优势,用人所长。

10、对久拖不决的问题,由权越级汇报,向组织寻求支持,帮

12.土地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十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高新区建设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管理实施办法》及省、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高新区范围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规划、建设、项目引进、管理、科研、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高新区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纪录。

第三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名—单位)以及个人从事档案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高新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是高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高新区档案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高新区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认真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室、配备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接受高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并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 高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高新区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高新区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第十条

高新区档案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高新区档案馆业务建设,并确定其接收档案的范围;

(二)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负责建立健全高新区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四)组织、指导高新区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六)负责高新区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和管理

第十一条 高新区各单位应当制定档案工作目标,并按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健全档案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制度,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单位各项管理程序、工作计划,列入有关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高新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期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高新区档案馆是集中统一保管高新区档案的基地和利用中心。高新区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详细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各门类档案的归档范围、时限及要求应按下列规定向高新区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文书档案应按下列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1、凡记述、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和工作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由形成、承办部门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于次年的3月底之前完成归档工作;

2、应归档的各类文件必须是原件,其用纸、字迹和签发用印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归档的材料书写要用钢笔,不得用圆珠笔或纯蓝墨水,存档文件应原件一份,印件二份,以便于查考利用;

4、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按其内在联系,准确反映文件内容,装订牢固、整齐,无任何金属物;

5、各部门完成归档任务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凡移交进档案馆的档案必须编制归档文件目录一式两份,一份留文件形成部门,另一份连同归档文件一同移交档案馆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会计档案应按下列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1、本单位形成的各种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在会计结束后由会计部门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管理、立卷,在会计部门保管1年后,在第三年的3月底之前向档案馆移交。

2、已归档的会计档案要齐全完整,做到保持各种会计档案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已归档的会计档案其纸张、字迹、装订等均应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

3、会计档案向档案馆移交须办理移交手续,编制会计档案登记簿一式两份,一份随会计档案移交档案馆,一份留会计部门备查。

(三)城市建设档案应按下列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1、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图纸、图表、文字材料、模型、样品、照片、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2、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按下列要求汇总移交:(1)属于进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移交完毕;不属于进档案馆的竣工档案,从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移交完毕。

(2)属于进档案馆的工程竣工档案,应制作一式三套,原件交档案馆,其它两套分别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属于进档案馆的档案,应制作一式两套,原件交建设(或主管)单位,另一套交使用单位。遇特殊情况需增加竣工档案套数的,由建设单位解决。

(3)归档的城建档案应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各签证手续完备,字迹清晰;原件严禁用复印、复写及易褪色的墨水编制和书写。(4)城建档案的组卷,原则上按所属类别和专业进行,对照归档范围细则的顺序号对号入座进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过二公分,同一内容的档案材料应紧接排列,防止内容脱节。

(5)竣工图原则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对变更大的竣工图由责任单位负责编制。竣工图应是与实物相符的新蓝图,并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竣工图章。

对地下隐蔽工程,应有隐蔽记录简图、覆盖前的现场实测数据,并经测量及验收人员签字。

(6)城建档案的整理装订。文字材料以A4或十六开纸规格为标准。不够大的进行裱糊,去掉材料的金属物,采用档案馆统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线装订整齐。竣工图采用手风琴式折叠,大小为四号图幅,按顺序装入档案盒。

(7)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移交书应填写真实,各种签字盖章完备。

3、规划、国土、测绘、环保、建筑报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档案的移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档案每年年底由本部门负责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汇总后在次年3月底之前向档案馆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内经常使用的,可在本部门保存两年,第三年3月底之前向档案馆移交。

(2)建设单位各部门形成的档案一般按项目或内容立卷,保持项目或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每一卷应书写卷内目录,采取散 装的办法装入档案盒内,一个项目装一个盒或若干盒。移交时由本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填写移交书一式两份,随档案一起移交。

(四)声像档案应按下列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1、凡反映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和工作成果、领导人或著名人物参与本单位重大活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要活动、记录本单位重要事件和重大事故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录像带、录音带、光盘、照片都属于声像档案的归档范围。

2、声像档案形成后应由形成部门或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编号、编目,及时向档案馆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3、归档的声像档案应由形成部门编制简要的文字说明,如:照片档案应编制包含事由、时间、人物、地点、背景、摄影等6要素的照片说明;录音带、录像带应编制包括人物、时间、制式、规格、密级等内容的归档文字说明。连同声像档案目录一份一起向档案馆移交。

(五)实物档案应按下列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1、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的,由市委、市政府及以上级别党政机关表彰颁发的奖旗、奖牌、奖状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实物均属于实物档案的归档范围。

2、凡应归档的实物档案,获得或承办部门必须在次年的三月底之前送交档案馆归档,并办理交接手续。

3、实物档案必须以原件归档,原件须保持完好无损。

4、实物档案由档案馆负责分类、编号、编目和保管。(六)高新区所属辖区内镇、办事处、园区属于规定移交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高新区档案馆移交;

(七)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合并、撤销时,其档案向高新区档案馆移交;

(八)高新区所属国有企业合并、撤销、转让时,其档案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评估、移交和处理;

(九)其他各专业档案的移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做好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并在情况发生后一个月内向高新区档案馆移交、提供档案或报送信息。

1.高新区重要机构的建立、变更或撤销的;

2.列入市级以上的重点项目、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研成果,技术发明的;

3.获得全国性荣誉证书的;

4.本单位发生重大事件的。

第十四条 高新区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高新区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分级分工负责,完善基础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确保高新区基本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五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可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长期为十六年至五十年,短期为十五年以下。第十七条 凡是反映高新区或者本单位重要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高新区或者本单位建设和历史研究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管。主要包括:

(一)高新区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处理重要问题形成的文件材料;

(二)高新区或者本单位召开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重要的请示、报告、总结、综合性统计报表和有关会计报表;

(三)高新区或者本单位机构演变、领导人任免的文件材料;

(四)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高新区或者本单位贯彻执行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凡是反映高新区或者本单位一般工作活动,在较长时间内对高新区或者本单位工作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长期保管。主要包括:

(一)高新区或者本单位一般性工作的文件材料,一般会议的重要文件材料,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颁发的需要高新区或者本单位贯彻执行的一般文件材料;

(三)下属单位报送的重要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凡是在较短时间内对高新区或者本单位有参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列为短期保管。主要包括:

(一)高新区或者本单位一般事务性的文件材料;

(二)上级机关颁发的非本单位主管业务但需要协助办理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下属单位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高新区各单位应加强档案的安全保护,根据需要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用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高新区档案馆应配备专用的档案库房和供查阅档案的阅览室。各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档案室或配备专用铁皮档案柜。

第二十一条

档案库房必须有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库房;批准进入库房时,应有专人陪同,不准任意翻阅档案。

第二十二条

档案库房要配置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鼠、防虫、防潮、防污染、防高温等设施,严格控制档案库房温湿度,并有连续性的库房温湿度控制记录,使库房内保持适宜的温度(14℃-24℃)和湿度(45%-60%)。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核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后方能离开岗位。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五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所保管档案的情况,主动 了解高新区和本单位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高新区档案馆要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文件字号索引》、《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档案馆应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编写全宗介绍、组织沿革、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等资料,为领导决策和单位工作服务。

第二十八条

高新区档案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须凭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利用未开放的档案和其他单位保存的档案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抄录、复制或者泄露档案内容;查阅重要的档案须经领导批准。

利用档案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注、涂改、损毁、丢弃档案。

第五章

档案的统计

第三十条

档案统计应定期进行,统计时,计量单位必须统一,统计表册必须一致。

第三十一条

档案统计要做到进出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各 单位应建立收进、移出登记簿,凡保管的档案数量发生变化,应随时改动登记簿和有关检索工具,以达到目录、案卷数字相符。如发现丢失、损坏情况,应及时记录和统计,并注明丢失和损坏档案情况的名称、数量和原因。

第三十二条

建立利用情况统计制度,详细登记借阅人次、卷数(册次)情况和利用效果,每季度汇总一次,半年对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分析。

第三十三条

编制综合统计表,内容包括统计人员、档案利用情况和库房面积、档案装具、设备等全面情况。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

鉴定档案必须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按照档案的鉴定原则和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表,对档案定期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档案鉴定采取直接鉴定法。鉴定人员以案卷为单位,逐件逐章地审查,填写档案鉴定卡,提出鉴定意见。由鉴定小组全体成员对鉴定卡逐个审查,并签署意见。鉴定结束后,鉴定小组要写出鉴定报告,报分管领导,同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

经鉴定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全宗为单位,逐件编制销毁清册,由鉴定小组报经本单位批准,指派二人将应销毁档案送指定地点销毁,销毁人、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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