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4-07-31

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精选8篇)

1.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的通知

(2008年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二○○八年二月四日已经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本级或者下级机关及其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与评判的监督活动。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作为本机关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成立由局领导负责,法制、人事、监察等有关机构参加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法制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人事、监察等相关部门配合。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考评相结合,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当年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审阅有关报告材料或者听取情况汇报;

(二)组织现场查看或者暗访活动;

(三)调阅有关文件、资料或者实行案卷评查;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水平测试;

(五)组织执法检查或者专题个案调查;

(六)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评议意见,召开座谈会或者面向社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设置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进行问卷调查;

(七)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是否健全、规范;

(二)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是否符合规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调查取证是否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三)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方面,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培训情况,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效果评价方面,主要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评议意见;

(五)行政执法监督方面,主要包括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行政执法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其后果情况,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执行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包括履行法定职责方面的情况,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整改情况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点和范围。

第十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存在问题的,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评议考核对象的意见。

被评议考核对象应当执行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将执行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评议考核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被评议考核对象通报评议考核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依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惩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一般结合考核进行。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充分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工作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由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作为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的重要依据。

对在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衡量被评议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对行政执法部门岗位责任制考核等其他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机关、本系统的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其他危害后果所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危害后果 3 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二)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三)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七)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八)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九)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十)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十一)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十二)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十三)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十五)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第六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四)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五)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二)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四)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第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范围实施征收;

(二)擅自增减征收项目或者改变征收标准;

(三)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专用票据;

(五)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征收款项;

(六)违法集资、摊派费用等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

(七)不公开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二)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三)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四)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复议中的过错行为: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不履行或者无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二)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三)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二条

其他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应当报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

第三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十三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责令自行纠正或者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离岗培训;

(五)调离执法岗位;

(六)取消执法资格。

前款规定的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五)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二)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三)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五)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六)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自我办理的承办原则。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追究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一)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二)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三)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四)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五)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除依照本办法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外,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当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提出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下简称处罚裁量权),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

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从法律目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综合裁量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处罚裁量权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中被普遍行使。总体来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能够统一思想,明确目的,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在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过程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等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

有效促进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工商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需要。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对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制度上的规范,有利于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能够有效防止重责轻罚、轻责重罚、同案不同罚等现象。促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对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制约的重要方面,将对防治腐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总之,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有利于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社会形象。

二、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当事人,不得以案件事实以外的因素差别对待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过罚相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四)程序正当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综合裁量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处罚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考虑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及社会危害性等具体情况进行裁量,不能偏执一端,片面考虑某一情节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三、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

(一)明确行政处罚种类之间的轻重关系。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较常使用的几种行政处罚而言,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含义。

1.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

2.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之外选择更轻的行政处罚种类进行处罚,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以下予以处罚。

3.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 8 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

4.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予以处罚。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1.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2.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3.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

4.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

2.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

3.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

4.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

5.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适时建立健全规范处罚裁量权的相关制度。

1.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对于处罚裁量权的基本概念、原则、适用的基本规则等进行阐述,对于处罚裁量权的适用程序、过错责任追究等进行规定。可以自行制定处罚裁量标准,也可以要求下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裁量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

2.在制定处罚裁量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等因素设定相应标准。同时,根据处罚裁量权制度本身的特点,在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环境、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 9平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处罚裁量标准进行调整。

3.应当与办公自动化工作相结合,建立信息化案件处理辅助系统。形成行政处罚案件的电子数据库,并在细化、量化含有处罚裁量权的处罚条款的基础上形成处罚裁量权应用系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快捷、便利、有力的支持。

四、加强对行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对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方面、多角度对处罚裁量权进行监督。

(一)在听证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核审过程中,核审机构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

(二)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及其他执法监督程序中,复议机构、信访机构等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建立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进行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考评工作中,应当特别关注行政处罚中的处罚裁量行为,增加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的考评比重。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情况严重的,要坚决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不按程序行使处罚裁量权等滥用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法律知识培训。应当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特别是行政处罚以及处罚裁量相关的法律知识。

(二)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实践能力。应当收集、整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案例,以案说法,既能够进一步加深行政执法人员对处罚裁量权的理解,又能够为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提供参考。

六、切实加强对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从反腐倡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重要性,认真贯彻本指导意见,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贯彻,积极落实。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明确推进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工作机构,制定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规范处罚裁量权,将本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二)注意总结,经常交流。在工作中应当及时总结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经验、教训,不断认真研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应当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交流,取长补短,促进处罚裁量权正确行使。

(三)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应当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

2.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二

1 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思想的大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市场机制在调节我国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运行方面的基础地位进一步确立。同时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 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与此相适应, 为了更好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的思想和行为举措必然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调整和创新。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发达国家就开始政府管理改革和职能再设计, 经过多方面的探索, 传统的重管理控制轻服务、“以政府为中心”的管理思想向注重公共服务、满足人民需求为中心转变。我国政府管理在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和国民收入大幅提高的背景下, 势必要求各级政府管理部门转变管理思想, 创新管理行为, 由管理控制型向公共服务型方向转变。在当前国际国内行政管理改革的大背景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然也要求向创新管理思想、创新管理行为方向大步迈进。

2 创新工商行政管理的核心

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完成好工商行政管理在新的历史阶段担负的重要职能, 必须在已有的创新改革的基础上, 全面创新工商行政管理。

2.1 创新管理思想

当前形势下, 各级政府管理部门都在努力落实科学发展观, 实现职能转变, 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应主动更新服务理念, 主动完善服务决策, 主动创新服务方式, 主动提升服务层次, 努力创造服务特色品牌, 实现由“管理者”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

创新工商行政管理思想, 首先, 一定要改变市场的监管理念, 不断创新监管服务的机制。要树立服务于统一、开放的大市场的观念, 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多年管理集贸市场形成的许多传统意识, 敢于监管、敢于拼搏, 遇到问题能够迎难而上, 真正做到了树立执法为民, 勤于服务的理念, 真正为创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而努力奋斗。

其次, 要树立法制观念和强化依法行政的意识, 克服管理中的随意性, 将工商行政管理真正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没有好的依法行政理念, 就难以创新监管机制。因此, 一定要坚决纠正那些“高人一等”、“不服也得服”的特权思想, 要礼貌执法、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同时还要坚决杜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现象, 真正做到严明执法、廉洁执法。

最后, 要树立科学管理的观念, 不断创新, 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理论、技术和设备,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造过去那种传统的监管方式和方法, 使用现代的信息技术等科学手段来武装监管执法队伍, 提高管理效率, 真正的为工商发展服务。

2.2 创新管理方式

过去的工商行政管理比较程式化、僵硬, 管理和市场主体衔接不够紧密, 存在着种种问题。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 工商行政管理应当创新管理方式, 以公共服务需求为导向, 以提高公共服务满意度为价值取向进行机关内部革命, 实现服务流程再造。努力实现服务流程从串联性、分散性、手工式向并联化、集成化、电子化的根本转变, 从而提高服务的绩效。

创新管理方式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 过去办理工商业务, 往往要经过几个工作人员、几道服务窗口、费时几个工作日才能办妥。对此, 应本着“以民为本, 便民为先”的原则, 积极改进工作方式, 合理调配人力、物力,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推出“一站式服务”, 开辟工商登记快速通道。过去的工商管理方式主要是“背对背”的服务方式, 创新管理方式, 就要将“背对背”管理方式变为“零距离”服务方式。主动问计于企业、主动问需于投资者, 主动深入企业尤其是规模企业征集服务需求, 听取企业反映经营困难, 不断推进所出台政策措施的落实。过去的工商管理主要是窗口模式,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 工商管理方式要全面推行网上服务, 开发网上工商业务办理系统, 创建网上虚拟办事大厅, 加快实施的“在线预约、线上发证、在线申办”, 以及“单一窗口”的“一网式”等公共服务, 使办事人单位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 可以在网上准确、快捷、安全地办理各项工商业务, 为办事人提供更方便、更快捷、更舒心的服务。

2.3 创新管理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最接近实际经济利益的单位。一套严密、合理、人性化的自身管理制度, 更是直接关系社会经济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因素。依法行政, 执政为民, 建设廉洁勤政的廉洁型机关, 是创新管理制度的核心。继续推行工商干部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工作, 加强干部警示教育, 廉政文化建设, 完善政务公开, 建立科学有效的、充满活力的风险点管理措施和考核评价体系, 确保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和权力的正确运作, 是创新工商行政管理制度的保证。具体措施比如可以表现为, 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共显眼位置设置电子屏, 每天播放廉洁守则、格言, 播放反腐倡廉的宣传材料, 播放廉洁勤政的典型案例等, 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无时无地的教育宣传, 起到潜移默化的管理作用。

与此同时, 加大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创新力度。各级工商机关要深刻认识自己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 把依法行政和服务发展有机相结合, 完善登记法律制度、不断创新行政审批制度, 不断探索解决难点、热点问题等, 急企业之所急, 解企业之所难, 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此外, 随着信息化的到来, 还应该加快传统服务方式向现代服务方式转变的步伐, 主动与企业发展对接, 逐步实现网上互联审批、年检、查询和办照等功能, 提高审批效率, 为企业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提供畅通的“绿色通道”。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每一个工商干部要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 主动把服务要求、服务理念深入心中, 把服务人民作为自己工作的根本。可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 赋予各地工商所相应的权力, 建立完善“经济户口”制度, 更好地为当地企业服务。同时, 县市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要上下联动, 并运用现代手段, 按照“落实辖区管理、实施主动巡查、加强动态管理、强化综合监管”的思路, 加快制度建设, 推进市场巡查规范化等方式, 加强企业监管。

3 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氛围

做任何事情, 都必须讲究一个氛围, 工商行政管理也不例外。按“内强素质, 外塑形象”的总体思路, 工商行政队伍建设必须加强政治理论学习, 打好基础, 提升整体综合素质, 提高队伍的整合力、战斗力和集体凝聚力, 打造一支让企业满意、人民满意以及政府满意的高素质的工商行政队伍, 用创新的思维、务实的作风来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再创新。

首先, 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氛围, 就要培养学习型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 而这最关键的是要完善制度建设, 坚持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创新用人的机制, 加强干部的交流, 让更多的干部在多岗位锻炼, 施展自己的才干, 同时加大高素质人才的引进力度, 按照德、能、勤、绩等衡量标准, 任人唯贤, 用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 能上能下、优胜劣汰, 有能者居之的用人机制, 促使工商行政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始终保持朝气蓬勃、奋发有为、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提高队伍的整体合力。

其次, 每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者必须摒弃陋习, 不断充电, 养成自我完善的学习氛围。这就需要每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采用多种的学习教育培训形式, 强化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政治素养, 以及很大程度上提升他们的综合业务水平。一种学习的方式, 一种新的思维习惯, 让他们都养成自觉学习、终身学习的习惯, 努力打造法制型、服务型、和谐型、创新型、廉洁型“五型工商”的高素质队伍。

最后, 重视工商文化建设, 还需要以人为本, 坦诚相处, 促进和谐互助的人文氛围, 强化队伍的凝聚力量。尤其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效率的行政管理队伍, 除了过硬的硬件设施, 还需要提供优质的文化建设, 用实际行动学习和实践, 严格教育、监督、保护、查处四个职能, 确保全局干部的廉洁性。坚持不懈地开展“卫士行动”, 加强对干部世界观的改造, 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 树立公仆观念, 杜绝腐败的问题发生, 强化爱岗敬业意识, 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此外, “上面千条线, 下面一根针”, 因此, 还要抓基层党组织建设。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最前沿的各个基层工商所能够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构建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氛围。

创新永无止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增强创新意识, 主动为工作创新创造条件, 努力营造你追我赶的良好创新氛围, 把创新成果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 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能力。

摘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 他们肩负着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 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 做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坚强卫士的法定职责。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 工商行政管理也要与时俱进, 以创新、创优的思想展开工作。本文从创新思想、创新服务、创新管理以及如何构建工商文化氛围等几个方面进行粗略的讲述。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工商行政管理,创新

参考文献

[1]王通讯.中国政府的行政能力建设[J].中国人才, 2008 (5) .

3.浅谈工商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 篇三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资源配置;分析

引言

工商行政管理是工商管理的一个方面,工商行政管理突出的是“行政”二字,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的意志,采用行政和法律的手段,对市场主体以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达到维护市场规则的目的,更好的建立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转,促进经济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同时,行政管理与资源配置之间关系密切,所以,下文将从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来阐述如何改善工商行政管理,如何从资源配置优化做起,从而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1.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工商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管理市场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在工商管理的职能定位上和市场失灵上来体现出来的,具体表现为:

(1)从职能定位上分析,工商行政管理间接的促进着资源的优化配置[1]。首先,工商行政部门通过维护市场进入规则,确保市场主体的合格,这是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其实,有企业为了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在经济资源和市场份额进行排他性的抢占,正常的竞争行为可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就会破坏和扭曲市场,所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通过维护市场竞争规则,规范竞争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在市场竞争机制中正常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最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维护市场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保证交易公平有序,创造有利于市场供求机制的价格机制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2)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和执行市场准入标准,贯彻产业整车,优化产业的机构,引导经济资源在产业之间进行合理整合重组,优化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合理配置,避免资源的低效配置,保证市场能够快速恢复正常运行。

2.改善工商行政管理,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2.1高中层以宏观启动为主,保障资源运用的优化

在整個的工商部门,高中层需要决策启动大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首先,工商管理的管理者需要明确国家政策在工商行政管理中是不可缺少的部分,要将国家政策落实到各个实处需要高层协调工作,但是也要为基层执法机构编制良好的条件,使得企业获得更优秀的人力资源。其次,工商系统内资源配置的结构的调整也需要高、中层慎重决策,例如出企业内出现财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或者是“倒挂”现象的,这些需要很大调整的情况,中高层需要经过慎重严肃的讨论,制定出合理的解决方案,针对这一现象,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分配,使得企业度过这一难关,保证企业能够快速的恢复正常运转,健康快速的发展。最后,高中层需要统一规范,通过详细的整合,改善企业内资源管理体制,做到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统一的装备配置和管理规范,保证从上到下根据统一的体制进行,促进了企业的统一化,保障了企业井然有序的运行,如果企业出现配置不合理的情况,也可以有科学合理的体制来解决问题,保证企业快速、有序、健康的发展。

2.2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促进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加强执法监管队伍,确保企业正常运行。同时在基层一线执法机构和人员的编制问题,必须慎重考虑,加强对其编制的扩充,使得执法机构和人员适应高密度和大强度的执法需求,积极推行职能转变、推行行政机构的改革,保证政企分开和简政放权体制的进行,强调企业内层级分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中高层需要认真贯彻国家政策,实施国家政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政策灵活变通使用,并且还要定期对中高层人员进行专业水平培训,加强中高层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知识水平。同时,中高层人员需要集中精力依法行政,把应该下放的权利大胆的给基层人员,把该管的事务落实好,积极引入干部竞争激励机制,通过奖惩机制来对中高层人员给予压力和动力,使得各类人才从竞争中脱颖而出,使得人才价值的体现。工商行政部门还需要将高校行政作为最终目标,积极消除行政管理方面的不利因素,解决作风问题,改善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而追求科学合理的企业体制[2]。

2.3提升行政管理的水平,保证无形资源的优化配置

无形资源作为工商行政管理现代资源的核心部分,它的潜能巨大,通过在各级工商部门各个行政环节,全面提高科技含量,积极借鉴国外行政管理的先进手段,利用现代信息网络等技术成果,将这些技术成果应用到行政管理中,灵活运用其中,保证企业的装备水平和办公自动化水平,提高行政效率服务,减轻了管理的压力。同时,国家还要对行政法规不断完善,努力解决政府错位、越位、缺位现象,减少随意执法造成的行政损伤情况,企业要善于利用国家政策、法规的力量引导企业内资源流向,合理利用这些无形资源,保证企业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效率,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通过科学技术的成果,提高行政效率,提高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

3.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不对资源配置问题重视起来,通过讲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企业对资源的需求,使得企业各个部门能够合理运用到资源,不会出现资源短缺现象而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这些都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高宏.浅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制[J].商业文化(学术版),2013,45(09):55-56.

4.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四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开展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

(工商纪监字[1998]第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紧紧围绕“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积极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明显成效。为了把“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引向深入,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风建设,促进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署和要求,今明两年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基层、窗口单位进行新一轮作风整顿,并请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政府纠风办协助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风开展民主评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提高队伍素质为目的,以树工商新形象、创建文明单位为主题,以创建文明系统为目标,整顿、评议、创建相结合,纠建并举,努力建设一支党和人民满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这次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在时间上不搞一刀切,可分期分批进行。各地区、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作出具体规划。可以先基层后机关,也可以先机关后基层。作风整顿的成效必须经过民主评议作出评价。每个单位集中进行作风整顿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民主评议的时间按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而定。

三、开展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要从本级机关和本系统的实际出发,以“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提出的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事形象;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为基本内容,从解决“吃、拿、卡、要”、以权谋私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入手,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整顿,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整顿结束后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民主评议,对整顿的成果进行检验,作出评价。各地区、各单位对整顿和评议的四个方面的内容,要细化成若干具体条款,以便于掌握和操作。

四、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以自我教育、自我整顿为主,采取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面向社会、群众参与的方法进行。

(一)准备阶段

1、各地区、各单位结合实际,商当地政府纠风办,制定出分期分批整顿和评议的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整顿和评议要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试点要分类进行:对群众意见大,问题突出的单位可以整顿纪律作风为主,着力刹风整纪;基础条件好的示范窗口单位可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新措施,提出新要求,争创“文明单位”;一般的窗口单位应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纠建并举,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建立有效的执法机制。总之,对不同类型单位应提出不同的阶段性创建目标和措施。

2、搞好学习、宣传和动员。在充分做好思想动员的同时,组织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学习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学习党纪政纪条规,深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使大家提高对作风整顿和行风评议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还要扩大宣传和影响,实行开门整顿和评议。

3、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纠风办做好评议代表的选聘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选聘的评议代表必须是政治素质好、工作热情高、具有事业心、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敢于直言的同志,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涵盖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有所了解的单位和个人,人数可视情而定。评议代表应具有检查权、评议权和督查权。

(二)自查自纠阶段

各单位先行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进行自查自纠,并对所找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上级机关进行重点检查,肯定成绩,找出存在问题,做出基本估价。

(三)民主评议阶段

要诚心欢迎和积极配合评议代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主动向评议代表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能、范围、体制及执法工作、队伍建设、纠风工作、基层规范化建设和“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开展等基本情况,便于评议代表全面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和实施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己也要与联系较为广泛的有关部门、公司、企业、市场座谈征询;以问卷调查、民意测验等形式收集意见,了解民意;查阅部分近两年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年检、经济处罚等单位的档案、案卷并到该单位进行走访;建立热线电话、接受举报投诉、明察暗访,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了解,以掌握具体、真实的第一手材料。

在召开民主评议会议,面对面地进行评议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一定要参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既坦诚直率又具有尖锐性地揭露问题。受评单位要坐得住,听得进,变压力为动力。最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基层、“窗口”单位作风整顿的成效和各级机关及其系统行风建设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四)整改阶段

整改阶段是作风整顿和行风评议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整顿、评议是手段,改进工作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各受评单位,对评议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归纳整理,逐条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按照制定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尽快解决,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评议代表提出的建议要认真研究,对建设性意见要拿出采纳措施;针对整顿和民主评议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建章立制,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加强廉政勤政建设,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执法权威;对评议中反映出一些本单位、本部门目前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视情况向上反映或作好解释工作。评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解决问题的情况和整改情况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纠风办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五、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要注重实效,切忌形式主义走过场。通过整顿和评议,使干部职工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奉献社会的意识明显增强;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反映部门不正之风的投诉明显下降,没有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部门作风明显好转,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涌现出一批行风建设先进典型,基层工商所和窗口单位文明单位达80%以上,县级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文明单位达60%以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努力成为文明系统。

六、作风整顿要注意掌握政策界限,着眼于教育大多数,以自查自纠和自我教育为主,着眼于改进工作。对于作风整顿中主动清理出来的一般问题,可免于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者,特别是顶风违法违纪人员要严肃查处。对作风整顿走过场、重点检查中又发现严重问题的,要加重领导责任。

七、几点要求

(一)领导重视,加强领导。各级都要成立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由各级局一把手、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人教、办公室、法制、纪检监察及涉及整顿和评议工作的有关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各级主要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工作的主要任务,亲自抓好人员的抽调、工作班子的组建、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目标、标准的确定。切实保护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行风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制定规划要抓好两点:一是创建文明系统的总体要求、目标和标准。二是进行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的具体方法、步骤。

(二)“条块”结合,形成合力。作风整顿应以“条条”为主,对本系统的作风整顿统一部署,提出实施意见,明确目标和要求,总结推广经验。“块块”则按属地原则,对本地区的基层、窗口单位加强督促检查,组织好民主评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条、块”的要求和自身的工作特点和存在问题,积极搞好自查自纠,作出自我评价。民主评议工作以“块块”为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政府的规划和提出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具体方案,积极配合,抓好落实。

(三)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始终把教育摆在突出位置,主要搞好宗旨观念、廉政勤政、遵纪守法、艰苦奋斗、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方面的教育,要充分发挥正反典型的教育作用。二是强化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认真纠正部门不正之风。三是加强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实现作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要把作风建设纳入行业管理之中。把建章立制作为整顿、评议和发展成果的一项长远措施来抓,切实把行业行为长期置于严格管理和广泛监督之下。

(四)把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与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工商形象建设年”活动的要求,通过评议,切实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把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与整改结合起来,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搞好队伍整顿,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与作风建设结合起来,积极开展树新风、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窗口和文明系统活动;把作风整顿和民主评议与年终总结结合起来,表彰先进,促进后进,奖优罚劣。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坚决杜绝评议中通过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等手段隐瞒问题、骗取荣誉的现象发生。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四日

5.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五

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

工商法字〔2009〕2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近年来,福建省、泉州市等部分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中积极推进行政指导,逐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使市场监管环境更加和谐,有力地促进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理念的转变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切实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的统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工商行政指导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需要。

(一)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的重要举措。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也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尤其在当前国内经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要把握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方向,以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己任,通过充分发挥行政指导非强制性、高效性、灵活性、民主性等特点和优势,完善监管、优化服务,有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实现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必要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根本目的是进一步提高政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关键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不断创新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实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行政指导作为直接体现服务理念的现代行政管理手段,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它以非强制的建议、辅导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维护市场秩序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的有力抓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整体和谐的社会。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指导,以辅导、提醒、示范、公示等方式,帮助经营者树立维权意识、建立维权机制,帮助消费者理性消费、安全消费,有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权益,缓解乃至避免可能产生的人民内部矛盾。同时,行政指导在很大程度上也缓解和避免了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在维权过程中可能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

(四)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监管与执法相统一的内在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行政指导以寻求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为前提,与行政处罚等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彼此配合,相互补充,既可以更加顺利地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又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损害行政相对人权益。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既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在停征“两费”后,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实践创新。

二、实施行政指导的基本原则

正确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范,不得与国家政策相抵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管辖范围,不得突破法律和政策底线。

(二)自愿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以行政相对人自愿为前提,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自主权。实施行政指导时只能采取建议、辅导等非强制方式,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达到行政管理目的。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行政强制行为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手段强迫其接受行政指导。

(三)公平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指导,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在相关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对不同行政相对人应当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行政指导。

(四)公开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行政指导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实施人员等均应当采取适当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于社会监督,利于自我约束。

(五)灵活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灵活实施行政指导,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形式。实施影响较小、时效性较强的行政指导,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即时进行;除即时行政指导外,实施行政指导一般应当履行审批程序并采取书面方式进行。

三、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行政指导应当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业务工作中,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行政指导的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指导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行政指导的载体,具有便捷、灵活、多样的特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实施行政指导:

(一)建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规范行政相对人行为,就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相关问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引导性、倾向性意见供其参考。如对经营者如何合法经营提出建议,对行政处罚当事人如何改正违法行为提出建议,对相关行业协会如何加强自律提出建议等。

(二)辅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帮助和支持。如帮助、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帮助农民发展订单农业、发展农村经纪人、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等。

(三)提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的工商行政管理相关事项进行提示。如提醒证照有效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义务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提醒业务办理期限、提醒办理业务变更、提醒消费者回避消费陷阱等。

(四)规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就容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劝告、预警。如根据执法数据分析提示相关主体避免实施易发生的违法行为,对条件无法满足经营要求的相关主体在其筹备阶段进行预警,对涉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但无明确法律规范的行为进行劝告等。

(五)示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推荐、评价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合法、规范经营。如制订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等。

(六)公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相关信息进

行收集、整理、分析,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有引导性的参考。如公布典型案例,公开企业信用信息,公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公开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报告等。

除以上行政指导方式外,在符合实施行政指导基本原则要求的前提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积极探索更多的行政指导实施方式,还可以将多种形式的行政指导加以组合,对特定行业或者特定行为、特定对象进行综合指导。

根据实际需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探索运用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

四、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推进行政指导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做好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关键在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责无旁贷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负责同志作为直接负责人要靠前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切实抓紧、抓实、抓好,形成相关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联动协作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综合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承担行政指导工作的总体推进、后续评估、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具体执行,承担拟定本业务条线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梳理细化本业务条线的各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等工作;基层队、所(分局)负责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事项。

(二)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工作规则,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已经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地方,要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尚未全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地方,要善于借鉴,大力推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梳理监管职责、服务举措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行政指导工作规则,确定实施行政指导的领域和方式,制定与行政指导方式相适应的程序规定、格式文书、档案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对行政指导的监督、激励、考核和风险防控等制度。同时要注重信息化手段在行政指导中的应用,不断加强行政指导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

(三)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队伍建设,提高实施行政指导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指导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学习政策文件,召开现场观摩会、经验交流会、走访行政相对人以及媒体宣传报道等形式,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充分认识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要大力宣传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典型示范作用带动行政指导工作的全面推进。要将行政指导知识作为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使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准确把握行政指导的概念、原则、方法和程序,提高实施行政指导的能力,提高以行政指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要引导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从实际出发、力求实效,避免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真正做到以行政指导为抓手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

(四)加强检查指导,狠抓工作落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本意见情况的指导和检查,切实做到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要深入调查研究,发掘典型,发现问题,把握政策,抓出实效。要通过报刊、网络、工作简报等形式促进交流、开展宣传,扩大影响,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和信任,营造良好的行政指导工作环境。要将推进行政指导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落到实处,确保行政指导工作扎实有效推进,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工商总局

6.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六

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

法》的通知

闽工商综〔2007〕549号(2007年11月7日)

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府信息,提高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做好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企业之家”建设,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福建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部门负责技术保障,包括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运行维护、数据备 1 份、设备维修等相关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其中,人教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机构设置、职能等相关信息;法制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复议等相关信息;财装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相关信息;注册、外资、商广、市场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办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商广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等相关信息;合同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动产抵押登记、“守合同重信用”、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市场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食品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消保、商品检验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等相关信息;公平、市场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等相关信息;企业监管、检查等部门负责制作、更新、审查、发布监督管理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监督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机构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五)本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具体职责是:

(一)制作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机构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机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省工商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室,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省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市、县、区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也应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本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四)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五)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七)12315维权网络分布情况;

(八)本辖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名录;

(九)本辖区动产抵押登记情况,“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参考)文本。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规章规定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相关内设机构确定并制作、更新,经本机构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签发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内设机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办理,经本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后,由信息员直接答复。重要或敏感信息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涉及不同内设机构的,相关机构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汇总答复。具体要求(包括收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工商红盾网、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广播、电视、公告栏、报纸和纸质材料等方式公开。各级工商红盾网公开本级机关应主动公开的所有信息,由信息制作机构负责发布。省工商局在办公大楼一楼大厅、二楼服务大厅设电子显示屏和触摸屏,服务大厅公开行政许可类信息,一楼大厅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信息,相关机构负责制作、更新、审核,信息分局负责发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办事大厅配备触摸式电脑,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电子显示屏,用于公开机构职能、目录、指南以及行政许可类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机构,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并提交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发布;信息员或相关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公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公室和监察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把它作为绩效考评一个项目。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机关监察室依法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7.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七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巨大变革, 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思想、职能定位、组织方式、管理模式和工作方法等不断推陈出新。要适应新时期市场监管的需要, 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适应网络经济发展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的挑战。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 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日益广泛运用无疑已极大地丰富和拓展了市场内涵和外延, 要实现对这样一个庞大而富于变化的大市场的有效管理, 依赖传统的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将会面对越来越多的不适应。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 要走出理解信息化建设的误区。

在信息化建设上存在这样的观点, 即:信息化建设等于“电脑+网络+信息数据库”, 认为购买计算机、研制或推广软件和建数据库就是信息化的全部内容, 甚至有的把信息化直接理解为电脑化。确实, 信息化离不开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库, 但是这些仅仅是信息化基础建设的一部分。电脑、网络、数据库都是信息化不可或缺的载体, 但光有这些而忽视对工商行政管理目标的理解, 离开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深刻领会, 信息化就难以发挥其作用。

(二) 要走出盲目硬件建设的误区。

现在无疑是信息化建设的最重要时期, 特别是近几年各地兴起建网热潮, 几百万、上千万, 有些地方甚至投入上亿元的资金, 购置了大量设备, 甚至包括几十万、上百万的小型机。但是由于盲目建设, 应用系统开发严重滞后于硬件投入, 花巨额资金购置的设备基本处于闲置, 或仅仅用来打字上网, 信息化建设效果相当于零。加之计算机技术更新换代周期很短, 几年过去以后, 其性能大打折扣, 浪费不可避免。

(三) 要走出“人工克隆”的误区。

信息化不是原有人工管理的电子版本。但就目前现状而言, 信息化建设的应用层次仍然较低, 基本属于原有管理方法和监管手段的“人工克隆”。一方面, 业务操作流程照搬照套, 还没有上升到综合化、集成化管理的层次, 离“业务处理电脑化、信息交流网络化、信息管理数据库化、档案存储光盘化”要求还差之甚远。另一方面, 应用软件与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嵌合度不高, 信息化的优势还不明显, 信息的利用率比较低。这是不符合信息化建设要求的。信息化建设要实现纵深发展, 就必须从如何提高信息的利用率上下功夫, 从如何实现信息综合管理上下功夫, 由单一的信息检索向移动执法办案、电子巡查、信息综合分析图表和信息反馈等方向转变。

(四) 要走出轻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误区。

目前, 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均将信息化建设工作作为一项根本性任务, 下大力气抓落实, 也取得了一些成果。购置了一批电脑硬件, 建立健全了一批网络操作平台, 开发了一批业务应用管理软件, 信息化已达到了一定规模。但与此同时, 信息数据库的质量却没有得到相应提高。现在, 信息数据库的质量成为了信息化建设最大的“软肋”。单从市场准入方面, 就反映了如下几个方面:1、注册信息失真, 如企业经营地址不符, 登记资料虚假。2、注册信息更新滞后, 如企业办理了变更登记后信息却没有得到及时更新。3、注册信息缺失, 部分注册资料残缺不全甚至发生资料全部丢失等情况。由于信息数据库不是经营情况真实有效的反映, 电脑网络上提供的信息仍需要经过手工核对原始资料才能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造成了重复性工作, 与实行信息化管理的初衷相背离, 经济户口监管、巡查执法、年检管理等对信息质量要求较高的业务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 由于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与管理滞后, 信息真实有效得不到保障, 企业信用建设和分类监管也难以实现。此外, 信息数据库的来源单一, 实际上仅限于登记资料, 信息量小, 难以全面反映市场经营者运行状况, 这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五) 要走出重建设轻监管的误区。

信息化工程是一项软硬件紧密结合的系统化工程, 在技术和实施上集成度要求很高。当前, 由于工商部门多采用委托开发的方式进行系统建设, 因此, 如何加强信息系统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管理, 确保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是各级工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应用软件和网络平台的开发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要经过多次调试才能达到较好效果。如果在工程协调和后期管理维护上做不好, 就会出现开发出的产品实用性不高, BUG不断, 软件缺乏可操作性等一系列问题。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找准开发企业, 又要在开发过程中强调全方位的参与和监督, 特别是要抽调既熟悉工商业务, 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的人员参加开发, 做好产品的调试工作, 保证开发目标与结果的一致。

二、树立科学的信息化发展观, 推动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要走出上述误区, 就必须树立科学的信息化发展观。就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一是信息化建设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 以方便、服务民众为目标, 最终的受益者必须是老百姓。二是信息化建设要在操作应用上体现人性化, 既要追求工作效率的最大化, 又要确保操作的简便易用。

(二) 信息化建设要坚持可持续发展的观点。

信息化建设工作不仅要满足当前的需要、解决现存问题, 还要具备一定的超前性。其次, 还要求数据信息做到可持续利用。信息的使用是有一个过程的, 注重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 就意味着资源的最优化, 意味着最小成本发挥最大效能。这就要求在信息化建设上必须要有完整的综合规划, 在软件开发上要统一接口标准。当前特别要加快进行信息化标准的建设, 结合标准项目实施, 尽快形成一套完整的信息化标准体系。按照急用先上的原则, 尽快制定基础性标准和各地急需的数据标准、应用标准等, 统一企业信用与分类监管标准。

(三) 信息化建设要坚持应用主导的原则。

建设的目的全在于应用。要避免建设上的重复和浪费, “够用, 好用, 实用”才是检验信息化建设成果的根本标准。

(四) 信息化建设要坚持协调发展、内外并举的原则。

就工商系统来说信息化建设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面向内部的电子政务平台, 另一个则是面向管理对象和公众的外部监管服务平台, 二者缺一不可。离开了内部的政务平台, 信息化建设就失去了强有力的保障, 内部的工作效率就难以提高;离开了外部的监管服务平台, 信息化就失去了根本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 坚持“两条腿走路”, 实现信息化建设的协调发展。

(五) 信息化建设要避免“信息孤岛”和“数字鸿沟”的出现。

在建立健全国家局、省市局及基层工商所系统联网的基础上, 逐步开创条件, 开拓实行互联审批的路子, 实现统一受理、信息共享。即由工商信息“内部共享”向“外部共享”转变;由信息的“纵向共享”向“横向共享”转变;由信息化建设的“条条共享”向“条块共享”转变, 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 打破信息一家独享的局面。

(六) 信息化建设要实现创新。

第一是要实现创新思维。《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受理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因此, 信息化管理要结合这一改变, 制定详细、可行的信息程序, 实现信息来源多样化, 信息利用多元化。第二是要创新信息公开。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是公众信息的一种, 人民群众对此应有知情权。而且, 信息化管理最终的目标是建立在信息的可共享基础上的,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信息的公开、透明。同时信息的公开也有利于企业信用的建立, 继而推动社会信用的建立。因此, 工商部门必须通过信息公开, 实现信息面向社会。

结语

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进程, 就要加强对人员的网络应用知识和使用技能的培训, 重点培养一批既精通业务、懂管理, 又掌握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在管理“知本时代”的经济之前, 管理者首先应该是知识的拥有者, 只有管理者的素质提高了, 才有可能参与制定与网络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 才懂得如何去加强网上的监测, 才有可能在“新的游戏规则”下, 创新监管方式、改善监管手段, 完善运行机制。

摘要:随着我国信息化的快速发展, 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越来越显示出其重要作用, 本文结合工作实际, 对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中信息化建设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对工商行政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有所帮助。

关键词: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问题,探析

参考文献

[1]、高建秋.浅析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6, (01) .1、高建秋.浅析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的必要性[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6, (01) .

[2]、屠光宗.我国企业管理信息化问题与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8, (01) 2、屠光宗.我国企业管理信息化问题与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 2008, (01)

[3]、李家声.浅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规范[J].黑河学刊, 2008, (01) :3、李家声.浅谈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行为规范[J].黑河学刊, 2008, (01) :

8.山西工商行政管理局 篇八

一、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就是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想解放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正确地分析国情,作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我们讲一切从实际出发,最大的实际就是中国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生产力发展水平来说,决定了必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经历一个相当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工业化和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这是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对中国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最准确的估计,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是邓小平理论的基石和立论基础。

邓小平理论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基本成果,抓住“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深刻地提示了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新时期的思想解放,关键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思想解放;近二十年的历史性转变,就是逐渐搞清这个根本问题的进程。从这个最大的实际出发,认识社会主义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所得出的基本结论。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征有三:一是生产力不发达,二是生产关系不成熟,三是上层建筑不完善。在认识这个问题的基础上,在发展生产方面,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生产关系方面,适应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和水平的规律,调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上层建筑方面,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切实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二、社会主义基础阶段市场经济特征

工商行政管理在初级阶段的最主要的职能是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为国家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主体行为及市场交易行为。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刻认识分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特征,积极探索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性和一般特点,即:一是一切经济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处于市场关系之中,市场机制是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基本运行机制;二是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是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四是所有生产经营活动都依法进行。另外,还具有时代的特征,如当代经济是知识经济等。但它又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具有身的特点: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三是在宏观调控基础上,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四是社会主义法治经济,保护的是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仍存在不足。主要有:

第一,所有制结构正处于调整之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思想解放不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从现在起至二十一世纪中叶,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对公有制实现形式如何多样化、如何引导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在思想上观念上还有待于进一步转变。

第二,市场不发育,体系不健全。在现阶段,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占很大比重,经济市场化程度低,自然经济意识和计划经济意识还根深蒂固。市场主体的条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市场不发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还不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市场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一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大量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另一方面,不少要进入市场的主体的条件及其行为又不符合进入市场的要求。

第三,法制不健全,法治观念淡薄。建立法治经济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基础上实行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现有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又由于“依法治国”方略开始实施时间不长,群众的法律意识还不强、法治观念较淡薄,以及执法队伍素质不高,使执法水平较低,执法效益较差。

三、正确认识初级阶段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综合性的行政执法工作,涉及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改革流通体制,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管理,清除市场障碍,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尽快建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的地位更加重要,任务更加艰巨,对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主管市场监管执法的职能部门,在市场的迅速变化和发展过程中,不断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新的挑战;一是市场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形成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改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的成分和结构。二是多渠道、少环节、开放式营销网络的形成,拓宽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视野和范围。三是高科技、多媒体手段在商品流通领域的运用和现代经营方式的不断涌现,提高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的理性和科技含量。四是市场竞争的加剧,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程的加快,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和开放程度提高,加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管执法的难度。五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规范执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增加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现职能到位的紧迫感。

面对初级阶段历史性转变的新的形势和新任务,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必须实现战略转变。这一转变总的方向和目标是: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维护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观念,认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监管对象。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监管社会主义统一市場的职能上来,站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在市场监管执法的对象上,要从有形市场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全面实施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退出、竞争、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在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上,要从传统的静态事后管理,转向现代化的动态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系统化管理。在内部职能分工和机构设置上,要逐步弱化从所有制和条线出发的监管工作思路,从单一的相互独立的条线管理转向以市场主体行为为基础、综合运用各项职能的全方位监管。

四、如何做好管理工作。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做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坚定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去。全省每一个工商行政管理干部都要全面系统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把初级阶段的重大理论问题弄懂弄通,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文化纲领弄懂弄通。只有理论上的清醒,才有实践上的自觉,做到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联系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1、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开展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发展是硬道理。要发展就必须坚定不移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这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最根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史无前例的事情,工商行政管理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牢牢把握经济建设中心,一切以“三个有利于”为根本判断标准,来分析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实现职能到位,促进经济发展。

2.积极推行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行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觉调整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的一个方面和环节。改革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管部门的目标,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现职能到位,强化执法力度,更好地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需要;是提高全系统干部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的需要。在体制改革中,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政策,严肃纪律,抓好几个重点:一是必须紧密联系党的基本路线,抓住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这个关键,大力加强各级工商局领导班子建设,造就一支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队伍。二要把队伍建设,特别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列入全系统的基础工程。坚持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队伍的政治素质;以强化业务知识培训为途径,改善队伍的业务文化结构,提高执法水平。深刻认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在基层,关键在基层,行风形象“窗口”在基层,改革的突破口在基层,要按照抓基层,在基层狠抓;抓基础,从基础抓起;抓重点,从重点突破的工作方法,抓好工商所党支部建设、监管模式改革等基层建设各项工作。三要积极稳妥地攻克市场管办脱钩、人员分流这两大改革难点。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嚴格政策,严明纪律,积极稳妥地推进这两项工作,确保队伍稳定,确保社会稳定

3.依法行政,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1)把住市场准入关和退出关。要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年检验照和登记管理工作,严格登记管理前置审批许可证制度。加强对市场准入的指导,积极进行市场外指导、服务,帮助基本符合条件的主体达到进入市场的条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制等提前介入,实行“绿色通道”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对个体私营经济实行“四不限”,即不限发展比例、发展速度、经营方式、经营规模,培育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把好市场退出关,坚决清查整顿非法经济组织、取缔“三无”等非法企业和无照经营户,对特定行业和企业进行清理整顿。

(2)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一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流通体制体制改革。坚决贯彻落实粮改政策,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积极参与对棉花、化肥、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的整顿;加强对农资市场、节日市场、食品市场、旅游市场等的监管力度。二要深入开展打假、打私、打骗、反不正当竞争,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工业的发展及国家利益,促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三要大力支持、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扫黄”、“打非”和清除“文化垃圾”。四要规范广告市场,维护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五要严厉打击传销等非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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