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

2024-09-04

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精选9篇)

1.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 篇一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接触和终结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1、要约

要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申请。要约可以口头表示,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

要约生效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要约人不得中途撤回或变更要约。除非以下几种情况,要约失效,要约人可以不收要约的约束: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承诺是要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不得对原以要约人有任何修改和附带条件,只能按照要约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邀约一经承诺,合同及宣告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具有实际意义。首先,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是为了合同是否存在,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它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等一系列问题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也是为了认定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则谈不上合同有效无效的问题,即保险合同的成立是保险合同生肖的前提条件。

2、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属条件成立或附属期限到达才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题变更

保险合同主题变更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好关系人的变更,主要有保险人、投保人、被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其实就是保险合同的标的物发生变更。而在保险合同中客体的变更主要通过保险条款来体现的。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因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就是保险条款,所以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享有解除权。一旦双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保险合同即宣告中止。

(一)保险合同解除的形式

1、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单方解除权。

在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因为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感到保险合同的履行一经没有必要,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具有两种情况的限制:一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二是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走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协议解除要采取书面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指解除保险合同行为对原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溯及力就是速记既往的效力。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一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二是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三是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接触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即保险合同的失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绝对消失。

1、自然消失

自然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原因,也就是届满终止,当合同载明的保险期届满时,合同即告终止。

2、履行终止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已经履行了赔偿义务或者给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仅有期限的约定,也有约定数额的限制。根据赔偿和给付金额是否累计,旅行种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无论是一次还是多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

数达到合同约定的保险数额时,即使保险期限为届满,保险合同也终止。

2)在机动车保险合同好船舶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还是多次赔偿保险金,只要保险人每次

赔偿的保险金数目少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并且保险期限未届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且保险金额不变。

3、协议终止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根据协议或法规,可以随时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提议终止合同,须按日计算到其保险费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提议提前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要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按短期费率计算保险费,从已收保险费中扣除,余额退还被保险人。

4、违约终止

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违约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或者不负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5、原始无效

被保险人以欺诈、捏造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一经发现,应该视为无效合同,从订立合同开始,从始至终无效。如果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已经

给与赔偿,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索回已经支付的赔款,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2.浅析订立合同的程序 篇二

关键词:合同风险,合同订立,工程合同

在建筑工程中, 发包人可以将施工、安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据此, 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 就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然而, 在复杂多样的建筑市场环境中, 为了追求商业利益最大化, 很多人千方百计的在合同中做文章, 经常会埋下一个个陷阱。当事人一不小心掉进去, 不但可能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 还有可能会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 在项目开始前, 订立合同阶段, 就应该开始防范合同风险产生。

1 合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所谓的风险, 是指危险发生的意外性和不确定性, 以及这种危险导致的损失发生与否及损失程度大小的不确定性。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投资的巨大性、地点的固定性、生产的单件性以及规模大、周期长、施工过程复杂等特点, 比一般的产品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

为有效地控制风险并尽可能减少风险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影响, 在工程合同订立时, 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对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进行全面分析、研究, 然后通过工程合同的定义和分配, 将建设工程项目风险转化为工程合同风险。工程合同风险应根据一定的风险分配原则在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公平合理地进行分配。通过有效的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能够有助于工程合同当事人双方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优势, 有效地将工程合同风险对建设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 以确保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和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2 订立工程合同的形式和程序

2.1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

工程合同形式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建筑工程合同必须采取要式合同的, 而是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 并且要使用国家推荐使用的建筑工程示范合同文本。这是《建筑法》、《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形式上的要求, 是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管理的需要, 也是由建筑工程合同履行的特点所决定的。

2.2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

第一, 要约邀请。建筑工程合同订立之前的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都属于要约邀请, 从招标公告刊登或发布之日起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第二, 要约。在招投标中, 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属于要约。要约邀请和要约的最大区别在于, 要约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完整的提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三、承诺。对招标投标而言,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承诺。承诺一经作出, 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 签订合同。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 订立合同中存在的风险种类

3.1 外界环境风险

由于环境的变化使实际成本的风险和工期风险加大。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忽然变化, 例如, 新的法律颁布, 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税种, 新的外汇管理政策等。在国际工程中, 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这本身对承包商就有很大的风险。

3.2 组织成员诚信风险

业主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 濒于倒闭, 支付能力差, 资信不好, 口碑不好, 曾经出现过恶意拖欠工程款, 撤走资金或临时改变投资方向, 改变项目目标的情况。还有就是业主的工作人员存在私心和其他不正之风等。承包商在投标报价和工程采购、信誉差、不诚实, 有欺诈行为。设计单位设计错误, 工程技术系统之间不协调、设计文件不完备、不能及时交付图纸, 或无力完成设计工作。

3.3 管理过程风险

业主的项目决策错误, 工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分析错误, 进而造成项目目标设计错误。业主对投资预算、质量要求、工期限制太紧, 必然导致施工方无法按质, 按量完成合同。在工程中起草的招标文件、合同条件不严密、错误、大量歧义, 或者过于苛刻的单方面约束性的、不完备的条款。工程范围和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4 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4.1 业主的风险防范

第一, 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相应的合同文件。合同中应该明确划分出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到的事件的责任范围和处理方法, 以减少执行合同过程中的争议与纠纷。业主不能故意告知承包方虚假情况, 或者隐瞒真实施工条件, 诱使承包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一旦构成故意的欺诈行为, 会导致合同无效。

第二, 在评标之前必须组织资格预审, 坚决剔除没有资质或假借资质的投标人, 并且做好评标、定标工作。再评审的时候应特别注意对报价的综合评审, 不能一味的追求最低报价。

第三, 要在合同中利用经济担保、法律责任等手段约束承包者的履约行为。要求投标人必须出具投标保证金, 避免投标人在投标解决随意撤消投标, 中标后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等行为都会给业主造成损失。

4.2 承包商的风险防范

第一,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 环境风险一般不以承包商的意志为转移, 当然, 更不会以业主的意志为转移。因此承包商和业主在订立工程合同之前必须要认真了解双方情况, 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订立程序、合同主要条款、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的效力、免责条款、合同变更等情况, 必须都加以探讨。

第二, 在投标前, 承包人针对工程价款, 必须保证在合同签订以前进行认真的预算, 不能故意抬高报价也不能压低报价。要在合同价格区间内报价, 避免将来因为材料、人工费用的变化使自己陷入僵局。如果刻意压低报价, 谋求中标, 如果合同一旦签订, 会立刻使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第三, 订立合同过程中, 发包人和承包人要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订立, 发包人不可以提出不平等条款强加另一方, 也不能强迫对方同自己签订合同。认真贯彻平等、自愿的原则, 必须体现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不可以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第四, 合同订立过程中, 针对双方的诚信问题, 要做好对业主的资信调查, 同监理处理好关系、合同章写明仲裁条款、利用各种可能突破保护主义的封锁、严格制订合同条款、堵住各种支付漏洞等。

总之, 工程承包建设过程的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准确地预测风险和周密地防范措施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只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充分利用客观因素, 就有可能走在风险前面, 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朱宏亮.工程合同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北京, 2011.40-42.

[2]丁会仁.合同管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北京, 2012.422-423.

3.浅析电子合同订立中的要约及承诺 篇三

摘要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网络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电子合同作为新型的合同表现形式,其订立过程中的要约与承诺的发出、撤回与撤销在符合传统合同要件的同时,还存在特殊性。本文从上述方面着手,简要分析了电子合同项下的要约与承诺问题。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要约要约邀请电子承诺确认收讫

合同的订立,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某一缔约问题所进行的接触—磋商—达成合意的静态与动态相统一的过程。《合同法》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可以看出,订立合同首先要从要约、承诺开始,要约与承诺是缔约双方订立合同的必经之路,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重要步骤,缺一不可。

电子合同作为新兴的缔约方式,其要约、承诺形式同传统意义的合同订立有所不同,但追根结底,电子合同的本质依然是合同,其只是被网络赋予了新型的表现形式,所以,电子合同的订立仍应遵守《合同法》的传统原则,同时还应适应电子缔约条件下的特殊规则。

一、电子要约

根据《合同法》14条,要约即指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旨在缔结契约的一方意思表示。这一意思表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是要约人发出的“许诺”。电子要约是指要约人以网络等媒介向受要约人发出的,以缔结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是要约的一种新型表现形式。

《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及电子合同的特殊性要求电子要约应包括以下要件:(1)适格的要约人。其包含要约人身份明确、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两个方面。电子要约中这一要件尤为重要,涉及要约人身份不明、年龄或智力未达到要约要求的要约无效情形。(2)具体确定的要约内容。对电子合同订立而言,即涉及物品详情、运输方式、售后服务等内容。(3)明示方式发出且明确受其约束。在现阶段我国尚不承认默示要约。

(一)电子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即缔约当事人为合同的订立发出的预备行为,法律意义上,其欠缺缔结合同目的的行为,应认定为是事实行为(是一种通知)而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电子交易中,买卖物价格、规格、运输方式及相关服务具体明确时,商家对商品的展示应将其认定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团购、秒杀等各类限时限量活动中,由于其售罄迅速,如果让其承担要约的约束难免权义失衡,因此这种商品展示应视为要约邀请。

(二)电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即要约发出后到达前,将其取消的行为。由于电子通讯的快捷性使得电子要约的撤回无法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该权利行使存在阻断。

要约的撤销,即被要约人收到要约但未做出承诺时,要约人表示撤销,从而摆脱要约的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就电商下的电子合同而言,电子要约的撤销问题主要应参考其是否对要约信息进行确认。传统合同的受要约人无论是承诺还是要约撤销都存在一定的考虑时限,而这也是电子要约是否可以撤销的关键。在现阶段,电子合同中的受要约人总是以最快的方式进行承诺,这使得要约人对要约的撤销极为困难,但并不能因此剥夺电子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

二、电子承诺

承诺,即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使合同得以缔结的意思表示。电子承诺主要运用阿里旺旺、微信等实时聊天工具、电邮等形式做出,在表现形式上虽存在差异,但其在法律约束力上等同于传统承诺。

《合同法》一般规则及电子合同特殊性要求电子要约应包括以下要件:(1)承诺的发出应为确定的受要约人。(2)承诺不得对要约进行实质性修改。(3)承诺的做出与到达存在合理期限。不符合以上要件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反要约或新的要约。对于电子承诺而言,特殊性就在于其做出方式依赖网络,缔约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方式的交流,因此,电话承诺、电报承诺等都属于传统承诺,不视为电子承诺。

(一)电子承诺与确认收讫

确认收讫,是为了增加电子交易安全而设立的一种对相对方原始信息进行收到确认的通知。它只是单纯的收到信息的响应,是不具有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与电子承诺存在本质区别。

于性质而言,确认收讫应该视为功能性的一种回执,它主要是为了减少电子商业的风险而设立的。而电子承诺则是缔约的明确意思表示,具有强大的法律约束力。但是若根据法律特殊规定或缔约人约定,确认收讫可以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承诺。

(二)电子承诺的撤回与撤销

承诺的撤回,即承诺发出后,承诺人告知被承诺人承诺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其实质为终止承诺的法律约束力。对此,大陆法系均采用“到达主义”,这也为承诺的撤回创造了时间可能。但电子承诺由于传输速度以及“电子代理人”的参与,撤回存在很大困难。实际操作中针对对这一行为,我们可以分别对待。在使用实时聊天工具在对话中做出承诺时,我们认为它具有实时性,此承诺一经做出即到达,此时我们认为该电子承诺无法撤回。在使用网页、电邮等方式做出承诺时,由于该承诺的做出存在“合理期限”的界定,因此我们认为此种承诺存在撤回的可能。

承诺的撤销,即承诺到达生效后,承诺人做出使承诺归于无效的意思表示。传统合同项下,对于承诺的撤回,世界理论界一致持“否定说”,即承诺一经生效不可撤销。电子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表现形式,理应持否定态度。对电子承诺的撤销应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承诺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电子要约与承诺是电子合同订立中尤为重要的两个环节,只有既考虑到传统合同的一般性,又考虑到电子合同的特殊性才能充分有效地进行电子要约与承诺,从而订立合法有效的电子合同,保证电商交易得以高效、顺利的进行。

参考文献:

[1]孙占利.电子订约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魏士瘪.电子合同法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1.

[4]廖斌.论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与我国传统合同相比较[J].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5]周洪政.缔约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要约承诺的效力[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6]李银凤.论强制缔约制度[J].知识经济. 2012

4.订立劳动合同的步骤 篇四

1、 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3、平等自愿的原则

(1)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 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5、 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

1.由用人单位提出要约邀请,寻找并确定劳动者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公布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公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招工条件,二是录用后的权利义务。涉及招工的工种或岗位、招收的名额、招收对象及条件、招工地区或范围、录用后的工资、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条件和应遵守的单位规章制度等。从法律角度看,招工简章或就业规则具有要约的法律效力。

第二,自愿报名。劳动者根据招工条件结合自身的志愿爱好,自愿报名。根据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单位招收职工,必须招收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特殊行业招收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时需要经过特殊审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自愿报名应招,是对公布内容的一种认可,表明愿意在此基础上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第三,全面考核。用人单位对报名的应招人员可以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可以根据生产或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有所侧重。例如,招收学徒工人,可以侧重文化考核;招收技术工人,可以侧重该工种的技能考核;招收繁重体力劳动者,可以侧重身体素质的考核;招收初级技术工人。考核标准可以稍低;招收高级技术工人,考核标准可以稍高。

第四,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对应招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后,应严格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评判,不得徇私舞弊。对考核结果必须公开张榜,公布择优录用人员,接受群众监督。

经过上述四个步骤,用人单位就能够确定受要约人,即愿意接、受用人单位条件并与该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于是进人第二阶段。

2.签订劳动合同

也即完成要约和承诺的全过程。经过上一阶段,受要约人确定后,即由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的草案,劳动者如果完全同意,即视为承诺,劳动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劳动者对劳动合同草案提出修改意见或要求增加新的内容,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双方继续经过新的要约一一再要约,反复协商,直至最终达成一致的协议。

劳动合同书应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并注明签订日期。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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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劳动合同解决纠纷的方式

5.担保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 篇五

2、一般担保的话,对方提起诉讼后,仍不能偿还的话,由一般担保人偿还;

3、一般担保人偿还后,找被担保人追偿!

4、另外,请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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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订立合同模板汇总 篇六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订立合同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订立合同 篇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含义,也就是说法律已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并具有劳动合同的要件形式,才能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理,这应该属于强制性条款,意味着我国现行《劳动法》只承认书面劳动合同而排除口头劳动合同。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也以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主要的受理与不受理的依据,因此,书面劳动合同才是双方当事人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是不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的。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分为书面和口头两种。当事人用口头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灵活、简便,但不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特别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因空口无凭而难以处理。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明确,便于履行和监督、检查,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便于当事人举证,也便于有关部门处理。因此,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订立合同 篇2

一、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纠纷;了解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识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概念;了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以及法院决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了解审判监督程序。

2、能力目标:能够应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判断管辖问题;根据教材《民事起诉状》的样本,会结合实际案例书写较为简单的民事起诉状;掌握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能够在模拟法庭中担任审判长。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法制观念和科学合理的法制思维。

二、学习重难点

1、学习重点: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重点突破方法:先引导学生学习教材理论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一般程序的五个步骤,然后播放一段《庭审现场》的剪辑视频,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庭审的一般程序。

2、学习难点:法院管辖问题

难点突破方法:在用案例巩固第一个知识点——法院受理的纠纷时,设置一个法院受理但在区域管辖方面较为复杂的案例,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引导学生学习教材,总结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然后通过案例(即学即练)达到掌握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分组讨论,合作交流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情导入

(播放视频:《彩礼该不该退》,中央电视台第12套节目《庭审现场》),使学生简单了解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一般步骤,特别让学生注意:法庭调解可在开庭前和庭审中的任何时候进行。

展示三个案例,给学生设置疑问,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案例一:关雄是某市税务局职工,由于工作吊儿郎当,被税务局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关雄对被开除不服,决定到法院起诉税务局。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二:建阳是某大学学生,因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被拒发学位证书。建阳认为学校侵害了其荣誉权,诉请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区,小霞住在同市东城区,小霞欠小管钱一直不还,小管欲起诉小霞,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如果会受理,小管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2)行政诉讼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阅读案例回答,以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一:孙女士的公司与某国企业签订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于我国与该国终止了外交关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孙女士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改变决定。案例二:李先生对工商局拒发营业执照不服。

案例三:老赵对公安局用手铐强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审查的行为不服。2、法院的管辖

(1)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

此外,由于专业性质,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①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②行政诉讼: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③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辖。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案例一:刘胜住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区人民法院的对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刘胜左腿伤残,二人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但王燕一直没有履行,刘胜为维护其权利,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二:某市B区居民孙立因醉酒不慎点燃了A区街道边的一棵风景树,该区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种并处罚金500元,孙立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孙立还不服,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呢? 3、起诉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与被害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①有管辖权

②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有明确的被告

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①开庭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 ⑤宣判

播放剪辑视频《考试作弊引发的案件》(约10分钟),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三)当堂训练

1.在开庭审理阶段,()要在开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场

A 书记员 B审判长 C 主审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在()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从哪些方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巩固创新

1.原告A公司状告B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审法官,应如何安排法庭调查阶段的集体程序?

2.自选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诉书》为样本,写一份民事诉状。

订立合同 篇3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订立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一件十分重要的法律行为,必须严肃认真并履行一定的手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劳动合同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法律上对此也是有严格规定的,即使是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也是不容一丝疏忽。

订立合同 篇5

合同订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法。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法。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条件法。实际上由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不同,许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订立合同 篇6

小张到某公司工作,人力资源部按照公司规定,与小张签口头约定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小张工作较为一般,但因公司急需人手,还是为小张办理了转正手续。由于业务较多,小张的工作效率又不高,因此,经常加班工作,公司也按规定给小张发放了加班费。但时间不长,小张的表现实在与岗位要求相差甚远,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与小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基本同意,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按劳动合同约定以平均工资向小张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小张不同意,要求以几个月以来的最高工资支付,双方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提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小张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工资数额约定不明确。因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小张签收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时规章制度又没有相关规定,公司不得不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此案以小张提供的银行进帐单作为确定工资的依据。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际上与劳动者小张就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约定,尽管公司对小张的工作能力比较满意,实际上还是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因为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即没有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公司便不得不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可见,用人单位应加强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同时,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应注意细节,以标准的工作流程形成书面材料,避免功亏一篑的结果。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应承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法定形式,用人单位不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便不得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仲裁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必须就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那种企图以口头约定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达到随时辞退劳动者的想法,是一种侥幸的心理,法网恢恢其法律责任是不可能规避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这条规定说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否认与劳动者业已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事实,依然要承担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明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其立法的倾斜性技术的应用,对于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会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评判标准。从这个意义上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对保护自身利益是有益无害的。

2、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要件的要求。劳动合同的书面化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当事人双方,尤其是用人单位一方的义务性规定。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口头约定的条款,由于其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要求,发生纠纷查无实据,这种约定对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件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公司未与劳动者小张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是法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等问题约定不清楚的,倾斜于劳动者的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就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3、用人单位依法有向劳动者告知和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如实告知劳动者即将从事的劳动的相关情况,尤其是对劳动者不利方面的情况,——这是在招工的时候,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立用工名册,这同样是用人单位招工,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义务。之所以法律规定“建立名册”,其目的之一还是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那些大量招用了外地工或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更应当注意履行告知和建立名册的义务,实践中往往这类的用工更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既往向劳动行政管理部

门提交招工申请、备案、批准等繁琐手续的简化。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职工名册,一方面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同时也是为了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承担举证责任预设的一个重要依据。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保护。当然这也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规范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有效的形式。

4、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不得扣押或收取财物

既往,为了防范不辞而别或者其它的不良行为,用人单位往往采用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办法约束职工。劳动合同法针对这种做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7.合理订立合同降低税收成本 篇七

一、增值税、营业税等涉税合同筹划

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明确收入的性质和货款结算的方式, 确定适用不同的税种和税率, 承担不同的税负, 达到对增值税、营业税等进行筹划的目的。

1. 增值税纳税人产品或商品销售合同的订立。

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 可以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尽量延缓纳税, 获得节税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 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 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根据这些规定, 企业在签定经济销售合同时, 在资金相对充足的情况下, 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 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委托代销商品活动中, 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 将商品出售后, 开具销货清单, 交给委托方, 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 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

(1) 签订分包合同适用于低税率。因为建筑业和服务业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不同, 分别为3%和5%, 例如:B建筑企业承包其母公司A的建设工程后又发包给当地的建筑企业C, 建筑工程总造价为2800万元, C企业的承包金额是2400万元, 如果B和C签订的是分包合同, 那么B公司就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额为 (2800-2400) *3%=12万元, 但是如果B与C没有签订相应的分包合同, B公司只是负责协调组织业务, 那么400万元的收入就是中介服务费, 适用于5%的营业税税率, 应缴纳营业税额为20万元。 (2) 承包合同中明确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 使企业的营业额不包括材料设备的价款。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 凡是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 营业额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所以, 工程承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时, 可以在承包合同中明确机器设备由建设单位提供, 工程承包企业只是负责安装, 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 营业额中不包括设备价款, 以此达到对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目的。

3. 商业企业收费合同的订立。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费用的不同处理方式, 税负差异也较大, 处理方式有平销返利和按提供劳务两种。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和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没有必然联系的, 例如:进场费、促销费、展示费、上架费以及管理费等, 应该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和商品销售数量、销售金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 都应该按平销返利行为对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冲减。所以, 纳税人可以进行这样的筹划在合同订立时, 合理的扩大固定费用的比例, 缩小变动费用的比例。对可以预计供货方商品销售额的, 收取固定数额的进场费、管理费和上架费等, 对不可预计的数额则按照实际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金额收取变动费, 这样可以将本来应该进行增值税进项税转出的收入, 只缴纳营业税, 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例如:商业企业甲预计供货方乙当月提供的商品货物销售可以达到1200万元以上, 合同原本约定按照15%收取费用, 向供货方收取费用180万元, 应缴增值税180/ (1+17%) *17%=26.15万元。进行筹划后, 合同约定收取进场费、促销费、展示费、上架费和管理费等固定费用120万元, 其他按照销售额的5%收取比例费1200*5%=60万元, 应缴纳营业税120*5%=6万元, 当期冲减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60/ (1+17%) *17%=8.72万元, 税负合计14.72万元, 共减负26.15-14.72=11.43万元。

4. 押金合同。

企业在签订押金合同时应该计算好时间, 根据规定, 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 不管是否退还都应该并入销售额征收税金, 按照包装物包装的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所以, 收取包装物的押金应该控制在一年以内, 对于那些超过时间还没有退还的包装物, 应该及时通知相关企业办理退款手续, 重新签订一份合同。

5. 所得税合同的订立。

对于企业所得税涉税合同的筹划主要是合法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收入的时间、方式以及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选择控制, 例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为收入的确认日等, 通过选择结算方式, 控制收入的确认时间的归属年度, 可以达到延迟纳税或者减税的目的, 使企业最大限度的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二、印花税涉税合同筹划

1. 压缩交易金额。

订立经济合同缴纳印花税的依据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 所以, 从共同利益出发, 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合理的筹划, 使各项费用、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合法的途径从合同记载金额中剪除, 压缩合同的表面金额, 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欲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 合同金额较大。加工承揽合同是以加工承揽收入为计税依据的, 加工承揽收入是指合同中约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收入以及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 因此, 如果合同双方的当事人能够想办法将辅助材料的金额进行压缩, 就能够达到节约印花税的目的。若合同中分别记载原材料金额和加工费金额, 应该分别计税:加工费金额应该按照承揽合同, 适用千分之五的税率计税原材料金额按照购销合同, 适用千分之三的印花税计税, 并且按照两项税额的合计数贴花;如果合同中没有分别记载两项金额, 而是只有混合的总金额, 则适用高税率, 按照全部金额适用千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很明显, 纳税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将不同的项目分开列示, 不同的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以此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筹划的具体做法就是由委托方提供辅助材料。

2. 无具体交易金额的合同筹划。

现实经济生活中, 很多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 可能会遇到计税金额无法确定的情况。例如:技术转让合同中转让技术的收入, 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收取或者是按照实现利润的多少进行分成;资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租金的标准, 没有租赁期限等。这些无法确定计税金额的合同, 税法也规定了印花税的缴纳办法, 即可以在签订时按照5月定额贴花, 以后结算时, 按照实际金额计税, 补交印花税。这就给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例如:甲企业出租一套设备给乙企业, 期限为10年, 合同约定的每年租金为120万元, 每年年底支付, 由于合同明确了租赁的租金和租期, 所以当事人双方应该缴纳印花为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一, 即1.2万元, 但是,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充分考虑税负因素, 将明确的合同金额模糊, 可以表述为按照产品销售额的10%收取足迹, 那么按照税法相关规定, 甲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只需交纳5元印花税即可, 这样不仅可以延迟纳税, 还可以减少因为实际金额和预订金额不符引起的多缴税款。

3. 保守预测交易金额。

实际经济活动中, 可能由于种种原因, 最终合同的履行与订立合同时有出入, 但是只要有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生, 双方的纳税义务就已经产生, 就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交纳印花税。根据税法规定, 不论合同是否兑现, 都应该贴花, 并且对已经履行并贴花的合同, 即使所载金额与履约金额不一致, 只要双方没有修改合同金额, 就不再办理完税手续。因此, 双方在设计合同时, 应该充分考虑到以后可能遇到的各种状况, 确定合理、保守的金额。此外, 企业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来弥补多缴印花税的损失, 例如在合同中注明“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 有过错的一方负责另一方多缴纳的税款”等, 这样就能有效避免合同中由“税收陷阱”带来的损失。

三、财产税中的房产税涉税合同筹划

根据我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征收标准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 从价计征按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计税税率为1.2%, 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计税税率为12%, 出租房产必须从租计征。不难看出, 从租计征的税负要大于从价计征, 据此, 在合同签订时可以展开相应的筹划。例如:甲企业有一处空置仓库, 房产原值为1800万元, 租给乙企业, 年租金500万元。如果订立租赁合同, 甲企业需要交纳的房产税为500*12%=60万元,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仓储合同, 甲企业的房产税为1800*70%*1.2%=15.12万元, 这样房产税减税44.88万元。由于租赁与仓储的营业税税率都是5%, 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费并没有变化, 因此, 甲企业通过合同筹划减少税负44.88万元。

可见, 企业要想减轻税负, 避免税收风险, 应该重视对涉税合同进行税收筹划, 在业务发生之前就要考虑税收问题, 依法对企业的纳税事项做出事先安排, 在合法的前提下承担最小的税负。为此, 企业的相关部门应该共同配合, 对企业的整个业务过程进行约束和监管, 保证真正降低税负, 规避税收风险。

摘要:合理订立合同, 有助于企业降低税收成本。本文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论述了企业在订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房产税等涉税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对如何合理订立合同, 降低税收成本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合同,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王兆水.合同条款小变动税收风险大降低[J].财务与会计, 2007, (10)

[2]农晨.合同中的节税空间[J].企业管理, 2010, (9)

8.双重劳动关系须订立劳动合同 篇八

李某于2008年1月进入A公司工作,A公司多次要求李某订立劳动合同,李某以需要时间考虑为由一拖再拖,所以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6月,李某在A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到B公司兼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A公司得知后,要求李某立即改正,李某未予理睬。A公司于2008年9月通知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李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未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裁决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其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认可存在双重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均须订立劳动合同?

案例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中,可以明确看出,劳动者无论是与先用人单位之间,还是与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均是劳动关系。法律并未排斥双重劳动关系,而是有条件地允许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本案中,无论是A公司还是B公司,均应与李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未订立劳动合同,原因虽在李某本人,但法律强调的主要是未订立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结果),而非原因,因此,A公司应依法支付李某双倍工资。

启示与思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双重劳动关系能否存在,基本取决于先用人单位的同意与否。即使在合法存在的双重劳动关系中,先用人单位也具有明显优于后用人单位的权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先用人单位亦应比后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用工主体责任,如社会保险办理、个人档案管理等。而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要看先用人单位同意与否,因此,相比之下,后劳动关系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后用人单位的权利行使也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从公平合理的角度考量,也不应承担更多的义务。

9.关于订立合同模板 篇九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订立合同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订立合同 篇1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在法律上,合同当事人是平等主体,没有高低、主从之分,不存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这意味着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所谓“对等”,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就应承担义务,而且,彼此的权利、义务是相应的。这要求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

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

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具体包括:

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

订立合同 篇2

劳动合同订立期限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表明的建立的劳动关系自何时开始至何时结束。劳动合同期限是有分类的,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了具体明确的起始和终止时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关系即告终止,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根据《劳动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只明确合同的起始日期,而没有明确终止日期,是合同期限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一般要明确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在履行过程中,如果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当事人双方应该终止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任何一方不得终止合同,直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可终止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完成一定的工作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必须遵循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的原则。只要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实践,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是:

(一)签订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书要在双方介绍各自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签订。用人单位应如实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环境和条件以及具体生产任务。劳动者应如实介绍自己的专长和身体健康状况。双方经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要盖法人章。劳动者须本人签名或盖本人名章。

(二)鉴证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劳动合同鉴证实施办法》(劳力字[1992]54号)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为当事人提供鉴证,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利于劳动合同的认真履行,而且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时也便于调解和仲裁。

总之,应对劳动合同订立期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劳动合同订立期限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

刑法上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的差别主要在于二者的主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犯罪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系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1、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营利,有的出于一时的家庭困难,有的为了赞助他人,有的为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

2、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总之,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由于刑事案件均由检察院侦查起诉,因此,建议当事人聘请专业的刑事律师,以便获得法院较轻的量刑。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过程往往是一个反复要约(协商)的过程,最终达成协议,即一方(通常是保险人)作出承诺,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本文就介绍了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订立程序

1、填写投保单。保险人为了业务上的需要,印好各种单证备用。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索取单证并如实、完整地填写其想得到相应保险险种的投保单。

2、将投保单交付投保人。投保人在认可保险人设计的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的前提下,将保险单交付给保险人,便构成了要约。

3、保险人承诺后合同成立。保险人经过对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进行必要的审核,没有其他疑问的,通常表示接受并在投保单上签章,构成承诺,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买房子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买房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不单要耗费大量金钱,还要在买房的过程中仔细选择,在签合同的时候还要认真审阅,那么在买房子签合同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签合同注意事项一:开发商五证

买房签合同首先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五证”,“五证”即房地产开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工程开发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签合同注意事项二:是否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许多开发商在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前会要求购房者签订一份《房屋定购协议书》,交一笔订金。这种行为并非购房的必经程序,往往会使购房者陷入订金纠纷。

签合同注意事项三:查验开发商预售证及有关证明文件

买期房要查看开发商是否有预售许可证,并要确认自己所购之房在预售范围内,买现房则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有该房屋的大产证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签合同注意事项四:买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积的约定

在填写暂测面积时除了要填上总建筑面积外,还要填上套内面积和公用分摊面积。

签合同注意事项五:买期房要约定条件和时限

所谓交房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房屋使用权即实物交付;另一层是房屋所有权转移即产权过户。

签合同注意事项六: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签合同注意事项七: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签合同注意事项八: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购房者应谨防有些开发商,将示范合同文本中保护交易公平的条款,通过补充协议加以取消,以减轻卖方的责任。

签合同注意事项九: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这里指的违约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签合同时哪些是事情是不能忽略的呢?

1、签合同时.预售合同上的房号楼栋一定要是预售范围内的;

2、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依据国家规定的质量问题判断标准,确定是否出现质量问题,并约定维修期限、条件等。

销售合同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

签订销售合同是营销员在营销活动中常见的一项法律活动。销售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合同签订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兴衰。那么销售合同签订有什么注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6、其他事项

企业可以根据货物实际情况对产品包装要求、包装物回收、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装卸货责任、商业秘密保守、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并尽可能保障作为销售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希望小编整理的有关销售合同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相关法律疑问,欢迎免费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与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那么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哪些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订立原则

一、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二、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三、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四、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注意事项

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希望以上由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劳动合同订立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如还有相关疑问。可免费咨询在线律师。

订立合同 篇3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借款用途 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息为。并给予贷款方 股份;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每日。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二)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三)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四)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订立合同 篇4

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是要经过两个程序即要约跟承诺。下面给你解释一下这两个程序的具体内容:

一、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要约的形式------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对话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函件。

要约的有效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相对人应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特定的人。

3、要约须是能够反映所要订立合同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该要约便不可撤回。

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生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及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要约不可撤销。

二、承诺

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缄默或不行为不能作为承诺的表示方式。

承诺的有效要件是: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

2、承诺须在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总之,应对合同订立的程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订立合同 篇5

(1)劳动合同的主体由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

(2)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且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3)国营企业招收职工,必须是在国家下达的劳动用工计划指标内,并向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录用职工手续。

(4)劳动合同草案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征求应招工人的意见;也可以由被招工人与企业行政的代表,如厂长、经理,人事处、科长等直接协商,共同起草。

(5)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6)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订立合同 篇6

借款合同及其主要条款

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借贷当事人之间关于借贷款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方(借用人)指借用一定数额货币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方,这里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专业户、个体经营户。贷款方(出借人)指将一定数额货币交给借款方,并按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方。贷款方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专业银业(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在贷款范围方面,只限于生产、经营,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社会服务等。其他弥补亏损,用于工资福利、垫支税利等财政性的支出,不能申请借款和发放贷款。

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货币。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借款合同的订立和主要条款

借款方应根据所隶属的行业、系统和借款的用途,与有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工、商部门借用周转资金的贷款应与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村专业组、户的借款,应与农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合同;基本建设的借款应与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属于涉外经济活动借款,一律与中国银行签订合同。此外,各种技术改造、大中修理等用途的借款,可以根据隶属行业、系统和借款的性质,分别与专业银行签订合同。

借款方借款时,应根据经营合同和计划,按不同项目向贷款方提出借款申请,说明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保证条件,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经过贷款方审核同意,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有关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合同成立。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主要条款:

第一,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给法人的货币是以信用凭证体现的,一般不支付现金;给个体户和农民的贷款应是人民币。

第二,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贷款种类不同,利率也不同。

第三,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第四,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第五,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各项贷款的还款期限,应根据贷款用途的实际情况,按贷款类型协商议定,严格履行。

第六,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第七,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但借款方没有正当理由或者经申请延期未获准而逾期不还的,借款方要承担w违约责任。贷款方有权依法向借款方了解借款使用情况及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监督贷款的使用,在贷款到期后,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收回贷款及利息。

第八,违约责任。在贷款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借款方和贷款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义务的必要保证,必须明确规定。

第九,保证条件。借款合同的保证,主要采取物资保证的原则,由借款方提供生产经营或建设范围内一定的适用适销的物资、商品或其他资产作担保。借款方不能提供物资保证时,经贷款方同意,也可采取保证人保证的方式。

第十,争议的解决方式。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种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条款。

订立合同 篇7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订立合同 篇8

合同的成立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订立的过程就是当事人双方使其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和承诺。

一、要约

要约的概念及其必要条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应该具备如下条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是本人还是代理人可以在所不问,便他必须是在客观上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要约人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没有承诺的对象,也不可能有承诺法律效果的产生。要约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通常是某一具体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社会发出的要约,如悬赏广告。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对人的承诺,建立合同关系。要约能否为相对人所接受,关键是拟订立的合同对其亦有利。

因此,要约除须表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以外,还须表明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方法以及要求对方答复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约人考虑是否承诺。

二、承诺

承诺的概念及其必备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有效的承诺,必人备如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有相对人思表示,因此,承诺非受要约人作出不可。受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受要约人,通常是指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作的承诺与受要约人的承诺具有同等效力。

(2)承诺必须是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发出。所谓“合理期限内”是指:要约确定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内即为合理期限;要约未确定承诺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内即为合理期限。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者,则是一种新的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合同订立时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都是有效的。如果你还需要了解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合同的履行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可以咨询网站的在线律师。

订立合同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试行)》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借款合同的订立程序分为:洽谈协商,拟定合同文书两个阶段。

(一)洽谈协商

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项目或者生产流通、生活中合理的款项需求,借款双方以洽谈协商来商谈借款事宜。所谓洽谈协商就是要经过“借款方提出借款申请”和“贷款方进行审查认可”两个主要步骤,也就是经过合同法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借款方向贷款方发出借款申请即为要约,借款方为要约人,贷款方为受要约人。

借款方要取得贷款,首先必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因此,借款方同时须向贷款方提供以下资料:T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T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T原有的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处理情况。

T抵押物、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申请中长期贷款的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T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T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

T在开户银行存入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

T经有关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

T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所需自筹流动资金的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T贷款方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2.承诺

承诺是指贷款方对借款方提出的贷款项目经过审查与评估后,所作出的贷款意向书。承诺应当经过下列步骤:

(1)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贷款方自己或请求社会上依法成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借款人的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高的,可优先考虑贷款,信用等级低应采取限制性的贷款措施。

(2)调查立项。贷款方收到借款方送交的借款要约之后,根据国家的金融管理法规、规章和信贷政策规定,做好借款前的调查立项工作。

(3)贷款审批。贷款方的审查人员必须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情况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贷款意见,并按规定上报给有批准权限的人员审批。凡经批准的贷款项目,信贷人员就可以向借款方借款要约作出承诺,签发贷款意向书。

(二)拟定借款合同文书

借贷双方就借款事宜洽谈协商,双方意见一致后,参照借款合同专业合同文本格式拟定借款合同文书。合同内容即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可用条文、表格或二者相结合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文书。上述订立程序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与借款方之间订立借款合同时使用。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通常无需上述复杂的订立程序,当事人双方只要通过协商,意见一致,达成协议即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依双方当事人协商相约而定。

订立合同 篇10

一、聘用合同订立的原则

聘用合同应当依法订立,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

订立聘用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受聘人员本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在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同时,按国家规定并履行审批手续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立聘用合同。

三、聘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九)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聘用合同的期限

短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下,中长期合同的聘用期限为3年以上,但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订立聘用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任何一种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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