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2024-08-01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共10篇)

1.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一

贴现票据贸易背景的审查

关键词:票据贴现 票据贸易背景 票据审查

百姓金融网导读:基于票据贴现业务在强化银行资金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产质量及经营效益等诸多方面的优越性。各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视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票据贴现市场呈现新一轮快速扩张的态势。但由此也出现了一些行只注重票面真伪的鉴别和对承兑行的审查,而放松对票据贸易背景审查的现象。产生上述问题,一是贴现票据有承兑行担保,只要票据真实一般不会产生融资风险,于是一些行主观上放松了对票据贸易背景审查。二是市场竞争加剧,贴现利差不断收窄。部分行为达到预期收益,简化操作流程,将贴现业务变成纯粹的柜台业务,安排专门人员跑票、拉票,乃至出现靠提供非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服务来争揽客户现象。三是一些银行单凭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和销售合同复印件来验证商品交易的真实性,殊不知发票可以作废、合同可以更改。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盛行,出现企业联手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如不及时加以规范,票据市场的发育将脱离实质经济支持,产生虚假的繁荣。

防范措施:

一、强化开票行责任。票据开出行首先要确保开出的每一笔承兑汇票具备真实的贸易背景,尤其开出用于清偿旧债的票据更应慎之又慎,要加强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考察,防止非贸易背景票据流入市场。

二、贴现行要注意审查贴现申请人与前手的贸易关系,除关注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购销合同外,还可借助相应的货运清单、财税部门的完税证明,追踪调查等形式来审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

三、应适当提高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标准。目前,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仅为票面金额的5‰,而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为5.58%,虽然前者不占用银行资金,但所担融资风险基本相同。建议适当提高承兑汇票手续费标准,防止投机企业以票据业务套取银行资金的现象。

四、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办理不规范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严禁商业银行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加强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票据真实性情况的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的定期通报和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和流通秩序,防范票据风险。

票据贴现虽然是传统业务,但真正发展起来是近几年的事情,监管部门既要扶持和爱护,也要及时加以规范,以进一步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保证我国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2.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二

国务院2016年6月派出九个专项督查组走访18个省700多家企业发现,我国中小企业还是面临贷款难、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负担重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企业投资意愿,也使得中小企业的输血与放血能力受到巨大的限制。再加上近几年,产能过剩的问题比较严重,特别是纺织、煤炭等行业问题突出,导致行业内的竞争激烈,企业业绩年年下滑,直接引起上游原材料供应商、贸易公司等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其中一些中小型上游企业由于经营业务单一,所受影响较大,纷纷开始寻求其他途径,本文就是研究其中途径之一,买卖银行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作为商品货物交易时的支付工具,持票人到期前往开户行提示付款。在到期日之前,持票人如果想要贴现,需要向银行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贴现手续十分繁琐,因此,企业一般不会直接去银行贴现,而是尽可能直接使用票据付款。但很多情况下,比如售货方只接受现金付款、支付员工工资等,企业又不得不用现金支付,所以他们常常会进行民间贴现。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由于本身业务不理想但资金又很充足,或者本身就是以贴现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他们通过票据买卖增加收益。学术界有关民间票据贴现的文章很多,但大多是分析该现象背后的原因,并未揭示其运作手法,本文则通过对手法的分析,找出其中原因,进而寻找一些对策。

二、民间贴现舞弊主要手段

现代中小企业常采用的贴现手法,简单的说就是以民间借贷之名行票据买卖之实。更有一些企业在进行票据买卖过程中进行资金抽逃。其实也是利用抽逃资金在实务中界定不清的漏洞。随着2014年验资取消,注册资本不再对企业有什么限制,企业抽逃情况变得也比较常见。下面就以抽逃资金并进行票据买卖的舞弊手段为例进行说明。

收购银行承兑的企业一般首先会利用借款名义抽逃资金,为购买承兑留下空间,会计处理是挂在其他应收款下。明细则是其重点处理的所在,企业并不将其挂在股东名下,而是挂在其他个人或者是关联企业下,以达到掩人耳目的作用,实际上是进入股东的口袋。由于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很容易引起怀疑,所以企业又利用其他方法将弊端弥补,也就是收回借款。企业借出现金,但收回的未必是现金,可以是现金等价物或者其他资产。这就给企业进行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留下操作空间。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正式进行票据的买卖。如果其他应收款明细是其他个人,那么股东可以与亲属合作直接通过购买其他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将之转为自己企业所收回的借款既填上抽逃的资金,又赚取贴现利息。当抽逃的资金快填满之时,再次抽逃资金,用同样的手法进行操作。一些胆大妄为的企业则根本不去弥补缺口,当承兑到期后,再次以借款名义拿出资金,再去买承兑,如此循环下去。如果其他应收款的明细是关联企业,则通过关联企业进行购买,再还回企业,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背书人与借款人的一致性。

纵观整个手法,关键就两步,首先是抽逃资金的挂账名目。以借款之名行抽逃之实,挂在股东名下过于显眼,股东索性将之挂在其他个人或企业下,这就为验证借款的真实性增加了难度。第二步,买卖承兑汇票,赚取差价,以公司的钱谋自己的私利,侵犯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权益。概括来说,就是挪用公司钱买卖承兑,为自己谋利。

贴现企业的做法一般是以借款名义借入资金,用银行承兑汇票还款,差值作为财务费用处理。只不过这笔借款业务与其他正常的借款业务不同之处在于它是先还款再借款,从而实现承兑汇票的贴现,大大降低了贴现过程的成本,迅速获得现金。

第二种手法则是另一种抽逃加承兑汇票买卖模式。做法与第一种略有不同。具体而言,抽逃资金与票据买卖同步进行,股东直接以公司之名全额借款给相关个人或企业,再通过股东自己的账户收回利息,以企业之名收到票据,从而实现买卖票据的目的。

三、舞弊运作手段及危害分析

上述两种运作手段主要特点在于利用实务认定上的困难。企业间相互借款担保等是很常见的方式,如果有借款合同,一般也不会引起关注。企业正是运用认定上的困难,抽出资金买卖票据为自己谋利。以往的手法需要伪造的单据较多,又涉及到增值税,成本较高。而现在这种模式既便捷,又能一举多得,所以危害性也更大。

公司股东抽逃资本,将使得公司实际运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认缴资本,从而大大降低公司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不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也侵犯了不知情的债权人的权利。另一方面,票据民间贴现合法性争议不断,这种行为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通过买承兑赚利差,将公司利润转移到个人口袋,给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失。同时,个人不具备辨别承兑汇票真假能力,一旦发生假票,将会给个人或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四、民间贴现舞弊动因分析

本文采用舞弊三因素模型对民间贴现进行分析。舞弊三角理论是美国研究舞弊问题的会计学专家W.Steve Albrecht提出的,他认为舞弊是压力,机会和自我合理化的综合结果。抽逃资金进行承兑买卖属于舞弊的一种手法,本文运用这一理论进行分析。

(一)压力

首先分析企业抽逃的原因。对于中小企业而言,为了使自己的企业看起来实力雄厚,增加谈判筹码,常常会尽量多申报注册资金。另一方面,随着下游企业经营压力加大,企业自身业务受到冲击,在原有业务利润率不高、资金周转速度减慢的情况下,一些企业的股东将自身资金转出,寻求新的投资点,逃避税收,从而利用公司特殊性谋求个人利益。

其次分析企业买卖票据原因。民间贴现市场的“繁荣”很大程度上与银行手续繁琐性有关。现代企业之间交易付款方式大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而该票据变现有一定时间差,难以立即变现,而很多情况下,企业又急需用现金,这也就造成了民间贴现市场的“繁荣”。

(二)机会

在实践中,上述手段之所以能堂而皇之运用,与法律认定上的困难密切相关。会计上主要是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虚构借款合同、借条等债权债务关系将资金抽回,二是利用关联交易将注册资金转移出去。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是股东故意针对公司资本进行的。但是现实中,要想证明股东这种行为违法,面临重重困难。一来难以取证,二来即使能取到证据,也要耗费巨大成本。虽然我国法律将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关联交易转移资本作为抽逃资金的认定,但实务中的认定是相当困难,这就给了企业机会。另一方面,银行承兑民间贴现市场需求旺盛,很多企业急于用钱,利用借款名义,限制小,又难以查证,所以常常就在私底下贴现。再加上票据在流转过程中,背书人一般只要盖了自己财务章后就可以直接流通使用,这也就为该运作模式创造了机会。

(三)借口

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都是家族式企业,他们内心里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公司是自己的,钱想怎么用就怎么用。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是值得商榷的,成立公司,就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具体而言,就是对国家、债权债务人、员工等负有责任。抽逃资金是对社会的不负责,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侵害。买卖银行承兑,将公司的钱装入自己的口袋,隐藏公司利润,逃避了税收,是对国家税收的侵害。

五、对策与建议

(一)简化银行贴现程序

企业进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一般都是急于用钱时,但由于目前过于繁琐的手续增加了企业的机会成本,逼迫他们转向民间贴现。所以银行应该适当减少对于贴现程序上的要求,同时降低贴现率,使企业愿意到银行进行贴现,规范贴现行为。

(二)实务监管方面,需重点关注相关科目

1. 关注其他应收款。

目前虽然不需要验资,但工商部门还是会抽查年检,所以,企业账务处理还是会利用其他应收款进行。如果其他应收款出现异常波动,比如在某一期间出现大量资金时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审计人员应要求企业给予合理解释,尤其要对明细科目进行认真审查。

2. 关注企业应收票据科目。

一般承兑贴现需求的高峰期是在年初年末,如果在年初年末企业报表显示应收票据陡增,应重点予以关注,应收票据值大于年度营业收入与应收款项之和,更加证明企业有舞弊的嫌疑。这是因为如果承兑汇票来源与公司正常经营不匹配,那就说明承兑汇票并不完全通过经营取得,所以需要引起注意。

3. 关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

重点核对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与会计记录。由于是购买来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人名称往往会出现许多个,和其他应收款的明细账对不上。通过这种方法可以简便查出问题所在。这主要是因为在第一种手段里,记账与购买的承兑汇票时间不唯一,所以银行承兑背书人常与明细账记录产生矛盾。

(三)保持适当现金持有量

出售票据的企业应对现金的使用进行规划。一般而言,企业需要大量现金的时间基本上有一定的规律,所以企业需提前对现金进行一定的安排,保证必需时可以支取。这样可以降低转换的成本,而不是到需要时才通过贴现的方式来获取。

(四)积极转型

购买票据的企业应积极响应国家的政策,早谋出路,延伸价值链,积极转型,谋求长远的发展,而不是固步自封,依靠承兑获取盈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产能过剩的企业在相对较长的时间里其业绩还会呈现下降的趋势,所以买卖票据的企业不能依靠原有的客户,而要积极拓展,改变业务的类型,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J

参考文献

[1]周洁.浅析其他应收款的关联方交易和审计策略[J].财会研究,2012,(12).

[2]姚彦妮.论抽逃出资的认定[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关于应收票据贴现例题 篇三

你这个承兑汇票签发日至到期日只有46天?先按你说的计算: 票据到期值=100000 *(1+4% *46/360)=10 511.11(元)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5月18日,其贴现天数应为35天 票据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10511.11 * 8% * 35/360=81.75(元)

借:银行存款99918.25 财务费用81.75 贷:应收票据100000

2、R公司于95年2月1日销售商品收到面值为234000元,期限为5个月,利率为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5月11日,该企业因急需资金周转持票据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2%,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值=234000(1+10%/12×5)=243750 贴息=243750×12%/360×50=4062.50 贴现净额=243750-4062.50=239687.5 借:银行存款 23987.5

财务费用 3312.50

贷:应收票据 243000

3、贴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因为急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将持有尚未到期的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需要注意的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可能会因付款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无法收到票款。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到期时银行承兑,所以不会出现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况。销售方的账务处理:

1、销售当日取得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若该票据是带息应收票据在期末应进行计息核算。这儿“期末”通常指6月30日或12月31日。

需要期末计算指在票据未到期前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都需要进行计息核算。期末应收票据计息时利息的计算有两种方法:(1)按月计算

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年利率×计算月数÷12(2)按日计算

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年利率×计算日数÷30 借: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

贷:财务费用

3、去银行申请贴现票据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4、贴现票据对方无力支付时,银行退回贴票据,并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回贴现款

借:应收账款——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5、到期时,如数收到的到期值的核算

情况一:期末有计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等)

财务费用

情况二:票据在未到期前没有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就不需要作计息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

6、票据到期后,无法收到到期值的核算(开票方无力支付的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1)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账款——明细科目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到期时银行承兑,所以不会出现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况。已解决问题

1.2012年2月份5日,甲企业销售产品给广华公司,售价为100000元,增值为17000元,广华公司开出一张4个月期限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款项,票据的票面利率为6%,甲企业6月15日收到票据款项及利息。

2.2012年3月份1日,甲企业销售A产业一批给华光公司,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华光公司当日开出一张5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款项,票据票面利率为4%,5月1日,甲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该票据持往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利率为9%。的会计分录,满意答案

1、销售产品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6月15日收到票据款及利息。

应收的利息=117000*6%/12*4=2340元 本息合计=117000+2340=119340元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财务费用 2340 应收票据 117000 第二题:

1、销售A产品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从3月1日到5月1日,该票据已经持有2个月,贴现息应按3个月计算。

票据持有期间的利息=702000*4%/12*2=4680元 贴现日票面金额=702000+4680=706680元 票据贴现息=706680*9%/12*3=15900.30元

贴现净额=贴现日票面金额-贴现息=706680-15900.30=690779.70元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净额=15900.30-4680=11220.30元 借:银行存款 690779.70 财务费用11220.30 贷:应收票据 702000 新会计准则下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分录: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以债权质押贷款而已,1、处置债权时(账面应收款不动,收到款项同时增加借款)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成本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回(银行收到应收债权所对应的款项,所以注销应收债权,减少欠银行款项)借:短期借款--成本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向银行偿还本金,确认利息费用)借: 短期借款—成本 贷: 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2)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例题:2008年4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价款为85470元,增值税为14530元,收到B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价值为1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12%,由于A公司资金紧缺于2008年6月1日向银行贴现。计算贴现利息及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账务处理: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贴现利息:100000X12%/12X1=1000 借:银行存款 99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4.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篇四

贴现利息是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 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1)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率×贴现期

2)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如下: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的,如果是异地的话要再加3天,碰上休假要顺延.16(16-31日)+30(9月)+29(1-29日)=75天

也可17(15-31日)+30(9月)+28(1-28日)=75天

贴现息=75×1000000×(2.62%/360)=5458.33

〔例〕2004年3月23日,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一张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5月2日,企业将上述票据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8%。假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则票据贴现利息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 000 ×(1+6% /2)=10 3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应为144天(30 +30 +31 +31+23-1)

5.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五

一、业务发展与完成情况

1、业务收入完成情况:2013年1-8月,完成收入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完成上半年业务收入计划的%,差计划进度

万元。

2、业务发展情况:截止2013年8月底,共办理贴现票据

张,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贴现金额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涨了

%,完成1-8月份直贴规模计划的 %;转贴票据

张,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转贴金额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完成1-8月份转贴规模计划的%;新增客户36户,占开办以来所有贴现客户的32.43%。

二、1-8月份工作具体情况分析

1、从去年年末到今年年初,票据中心本着“抢市场、争票源、抓规模、重服务、出成效”的工作思路,积极搜集贴现客户,并且寻找其地址和联系方式,最终确定准贴现客户300多个。春节前,在贴现利率竞争不明显的情况下,在各支行、票据中心和部分机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月7日,票据直贴规模达到2.3亿元,完成计划10亿元的23%,实现收入100万月,完成计划700万元的14.3%。除票据贴现业务以外,还从全省39家国有企业筛选有合作意向的客户进行拜访,拜访的客户有亚盛集团、二十一冶,祁连山水泥,东兴铝业等企业,了解其票据使用情况和其他金融业务需求。

2、自二月下旬以来,招商银行、兰州银行调整了发展策略,利率降低至4.5%和4.6%,大量买入票据;其他银行利用多元化产品绑定客户,稳定客户;致使我行大部分票源流失,客户也流失较多。但我票据中心继续大力营销客户,以速度和服务等优势抢抓客户,争取营销好每一位客户,做好每一笔业务。

3、三月份,由于我行公司系统2.0上线,查询查复、转账、开户无法正常进行,影响贴现质量,造成客户不满,流失多笔业务。并且招行和兰州银行继续以降低利率竞争市场和其他“一揽子服务签订协议”(即公司业务产品之间的绑定服务,例如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做授信业务必须绑定贴现业务。)造成导致我行近期营销的7家贴现大客户更换贴现行,流失票据1亿多元。

4、四月份到五月份初,我行继续以较低的利率与招行,兰州银行进行竞争,抢抓客户,加大了营销力度,虽有一定的效果,吸引了不少新客户,贴现规模也在不断上升,办理业务的客户和贴现票据张数、笔数明显增加,但由于利率竞争,利率低时,贴现价与成本价价差低至0.8%上下,故工作量增加了,而收入微薄。

5、五月末到七月初,由于银行间市场资金面高度紧张的形势已经影响到了票据市场,贴现利率持续走低后又快速上升,尤其是6月票据贴现市场变化巨大,不到半月时间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而由于我行只有1个亿的额度已满,库存票据大多都是以很低的利率买进,在利率高的时候无法卖出,再加上省行对贴现额度的管控,导致有票不能做,有客户不能接的情况,贴现业务只好暂缓发展。

6、七月份到八月份,虽然市场利率已慢慢恢复正常,但是转贴利率与直贴利率间的价差空间越来越小。尤其5月下旬,市场利率变化较大,转贴利率持续走高,致使我行已贴现票据因规模原因以高利率转出,收入损失较大。进入6月以来,市场利率走高速度较猛,从4.7%上下升至10%以上。由于我行1亿额度已满,只能是先找好出口做T+0,操作难度很大。由于库存票据大部分为十月份到期,故票据中心计划暂停贴现业务,先将库存票据托收,腾出额度来之后再做业务。

三、其他业务工作进度

1、由于前期票据业务迅速,票据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进一步了解客户需求,结合我行产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主要为客户提供以票据保贴为主的个性化综合金融服务。针对主要是票据结算量大,且与其上下游伙伴多是已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客户,这些客户分别为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铝业等大型企业。我行所制定的服务方案已提交给上述企业,但是由于五六月份的“钱荒”对票据市场的冲击,导致服务方案没能进行下去。

2、在票据业务已经处于停滞状态时,票据中心全力以赴做好供应链金融业务。首先从在我行授信的企业中挑选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企业为核心企业,对其上游客户做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对其下游做动产质押和保兑仓业务。业务进行情况如下:

a.祁连山水泥等待核心企业的准入并联系其上游客户及其子公司,洽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b.为亚盛集团已做好开户,开通网银的准备并为其做短债等业务。

c.二十一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资料已提供等待产品经理完成授信报告及业务申请。

d.与中铁局21局对接产品暂确定为卖方保理,但中铁21局经营性质为建筑业不符合保理准入要求。

e.甘建投授信资料已提供齐全,等待产品经理完成授信报告上报上级行审批。

3、对正在做授信的亚盛集团、祁连山水泥加大跟进力度,争取更快、更全面的合作。同时做好有合作意向的中铁21局、21冶,东兴铝业、窑街煤电、公司存款等目标客户的维护跟进工作。

4、配合省分行资金部营销银行间业务和债券业务,争取部分收入分配。

5、筛选省属国有优质企业,继续做好客户储备工作,为与更多的企业客户合作打好基础。

6.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六

一、当前国内上市公司根据各自对“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这一业务所适用会计准则的理解, 而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 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时除收到现金外, 还可能收到对方开具的银行 (商业) 承兑汇票。企业可将持有未到期的银行 (商业) 承兑票据向银行贴现, 也可以将持有的银行 (商业) 承兑票据背书转让, 以取得所需的经济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 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新准则从2007年在上市公司执行以来, 企业会计人员由于对“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这一业务理解的不同, 其会计处理也产生了以下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1. 处理方法一:

认定“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属于企业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其票据持有人对转出方可能会发生的债务追索应视为或有负债。

理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十四条 (二) 规定“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 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由此, 可以看出票据贴现及相类似的票据背书转让是属于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 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是否形成负债, 要等到票据到期后, 出票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来进行判断, 同时其现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 。该业务在交易日应将贴现或背书转让的票据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资产负债表日在企业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已经贴现或背书转让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具体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 票据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 则借或贷:财务费用)

(2) 票据背书转让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收票据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 则贷:财务费用)

(3) 如果票据到期, 承兑人无力支付票款, 收到银行退回的票据、拒绝付款证明时, 支付贴现银行 (或供应商) 票据款

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

(4)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余额不包括已贴现及已背书票据金额, 但必须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已经贴现或背书转让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按此方法处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的公司主要有:仪征化纤、新乡化纤等公司。

2. 处理方法二:

认定“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由于票据持有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因此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理论依据:按照新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 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属于“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这种情形。在这种情形中, 转入方拥有了获取被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未来现金流量的权利, 转出方可视金融资产风险和报酬转移情况来确定是否终止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 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 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 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 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 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因此, 企业在办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的交易日不能终止确认该贴现或背书转让的票据, 也就不能将该票据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直至该票据到期并支付后, 才能予以终止确认。

具体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 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日

A、票据贴现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 则借或贷:财务费用) B、票据背书转让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付账款

(如为带息应收票据, 则贷:财务费用)

(2) 票据到期日

企业根据设置票据的备查账及相关企业获知票据已支付后, 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短期借款

(或:应付账款)

贷:应收票据

(3)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余额包括已贴现及已背书票据金额, 同时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已经贴现或背书转让但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

2008年上市公司年报按此方法处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的公司主要有:海螺水泥等公司。

二、同一业务由于对准则理解不同, 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从前述二种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看出, 由于企业会计人员对“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适用新准则下哪一条具体的会计准则, 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其会计处理的不同, 导致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反映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速动比等主要财务指标口径不一致, 使得投资者、债权人等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难以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判断。笔者将2008年上市公司仪征化纤、新乡化纤、海螺水泥三家公司的年报进行对比分析, 发现按方法二处理与按方法一相比, 资产、负债及资产负债率都有提高, 而流动比、速动比变动也不相同, 如果流动资产大于流动负债, 则按方法二处理后的流动比、速动比与按方法一相比要低, 反之亦然。见下表:

注:仪征化纤、新乡化纤2008年报按方法一进行会计处理, 海螺水泥按方法二进行会计处理。

由上表可以看出:如果上市公司资产运营状况良好, 资产负债率较低的情况下, 按方法一、二处理, 对财务报告使用人 (投资者、债权人等) 的决策影响不大, 但如果象新乡化纤这种资产负债率偏高的情况下, 按方法一与按方法二进行会计处理所产生的结果, 将对财务报告使用人有决定性影响。如:银行、信托基金等根据其资产状况对其信用评级时, 就会密切关注其资产负债率、流动比、速动比指标, 做为企业融资是否存在风险的判断依据。

三、“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这一业务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年报对“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这一业务采取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不妥的, 必须统一。那么按照哪种方法处理比较合理、科学, 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运营状况呢?这就要从票据在我国使用的实际情况, 票据的性质进行分析判断。

1. 企业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 其票据所有权已转移, 报酬已获得, 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企业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 获得相应的报酬 (现金、原材料、设备等) , 票据转入方对票据具有完全支配权。同时考虑到目前国内企业使用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而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 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远期汇票。该类票据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 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 其信用度是非常高。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或背书转让, 其最终被票据持有人对其进行债务追索的可能性非常低, 所承担的风险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商业承兑汇票也有但使用得很少,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一般资产状况良好, 其信用等级很高。其使用领域相对集中, 主要集中在石油、电力、钢铁、煤炭、航空、电子、医药等行业, 以及一些关联企业或产业链中上下游关系紧密的企业, 因此, 其承担的风险也非常小。

2. 企业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 所承担的最终持票人对进行债务追索风险应视为或有负债。

我国《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而按照新准则《金融资产转移准则》规定, 对于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的金融资产, 由于企业出售金融资产时, 如果根据与购买方之间的协议约定, 在所出售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无法收回时, 购买方能够向企业进行追偿, 企业也应承担任何未来损失。此时, 可以认定企业保留了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但笔者认为要认真研究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所附追索权的性质。首先, 法律赋予票据追索权是要求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的企业承担为最终持票人收回对等现金流量的义务, 而该义务的前提条件是要等到票据到期后, 出票人是否有能力支付来进行判断, 是一种潜在义务;其次, 当该义务由潜在义务转为现时义务时, 考虑到票据出票人的信用等级、资产状况, 票据期限短等因素, 其义务的履行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业务, 是由银行无条件支付) 。因此, 笔者认为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所附追索权的性质更类似与企业对外担保性质, 应视为或有负债。

3. 企业将票据贴现或背书转让后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将导致企业财务数据失真, 误导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票据的流动性很强, 在其到期承兑的期限内由出票人开具后, 由一个企业背书到下一个企业, 其中牵涉的企业很多, 甚至有可能票据最终又回到出票人手中。如果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相关企业都将在票据到期前虚增资产和负债, 资产负债率提高, 投资者在使用该财务报告时, 有可能因其企业资产负债率指标太高, 而放弃投资机会。

7.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七

2012年06月04日23:57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疲软的信贷数据或许再度给地方政府蠢蠢欲动的投资热情浇了一盆冷水。

6月4日,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5月四大行新增贷款在2500亿人民币左右,大体占满了2600亿左右的额度。

尽管月末最后一天,工、建、中、农四家大型银行信贷突击投放量可能超过了500亿人民币

此外,存款月初回落月末回流的趋势依然未改。截至5月31日,四大行存款由此前一周1800亿的负增长,一跃为新增1500亿左右,最后一天四大行存款增长可能超过2000亿元。

若按照四大行新增贷款2500亿、市场份额35%左右计算,全银行业5月新增贷款或在7200亿左右。

“按目前态势看,信贷低迷在今年可能成为常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项目嗷嗷待哺,但政策又不允许贷款,产业项目需求又不大。”一位大型银行江苏分行人士如是说。

不过,地方政府已经明显感到房地产、基础设施、工业等领域投资放缓对GDP增长带来的潜在威胁,正如中南某省官员所言,“扩大有效投资已成为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接下来,地方政府“狠抓投资”的冲动之下,商业银行将何以自处将有待观察。

票据占三分之一

尽管近期种种迹象表明,发改委项目审批的速度在加快,但尚未从银行信贷上得以体现。5月份四大行2500亿新增贷款当中,票据贴现再次充当了冲刺主力,占比达到了三分之一。

“各家分行一到最后五天就靠贴现来冲规模,否则就是浪费额度。”某国有大行吉林分行人士透露,在票据贴现收益如此低的背景下,信贷需求不足迫使银行不得已为之。

5月30日,中行行长李礼辉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表示,目前没有接到国务院要求增加信贷投放的相关指令。他认为,今年国务院不大可能会发出这一指令,预计中行今年新增贷款投放相比去年会略有下降。

在李礼辉看来,今年银行信贷投放不大可能重复2009年的路径:2009年政 府采取了特殊的政策“保增长”;今年政府也会采取一定的财政及货币政策以“稳增长”,但重点是要注意增长的适度及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与此对应的,银行也要管好自己的资产负债。

李礼辉的观点,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前银行业的两难境地。5月份,随着发改委项目审批进程加速,新一轮刺激计划出炉呼声再起,各家银行不得不在现实困境与风险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信贷有效需求不足之下,地方投资热情再度高涨,部分银行也有支持的动力;但另一方面,银行也有难言之隐。

正如中金公司调研报告所言,4万亿刺激政策中,银行的信贷资产快速中长期化,若再大力支持新上项目,信贷资产势必进一步固化,这将增加银行体系未来资产负债管理的难度,“特别是在负债方脱媒压力较大的环境下,行业系统性风险加大。”

因此,中金公司认为,银行对新一轮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是“有限度的”。

监管未显放松迹象

与此同时,低调的监管机构并未改变一贯严格的监管态度。

按照银监会2月份部署的大型银行贷款五级分类自查,5月底,各大行相关自查报告已统一报送监管部门。自查报告包括贷款分类制度的合规性、分类的准确性和信贷业务的操作规范性。

“银监会此举针对不良贷款偏离度。”某股份制银行信贷管理部负责人告诉记者,更大的问题可能出在小银行身上。

进入5月份,银监会对融资平台等项目贷款并未松动,且近期下发风险警示函,要求各行排查高危行业贷款风险。

8.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八

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9.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九

一、《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商业银行再 (转) 贴现业务核算的规定及不足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对商业银行办理再 (转) 贴现业务融入资金的核算, 只在“2021贴现负债”科目账务处理中有所涉及, 规定如下: (1) 企业持贴现票据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贴现,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 贷记“贴现负债 (面值) ”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贴现负债 (利息调整) ”科目。 (2) 资产负债表日, 按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 借记“利息支出”科目, 贷记“贴现负债 (利息调整) ”科目。 (3) 贴现票据到期, 应按贴现票据的票面金额, 借记“贴现负债 (面值) ”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按其差额, 借记“利息支出”科目。存在利息调整的, 也应同时结转。

上述规定不够详细、完整, 存在以下不足:

首先, 只提到了“转贴现”业务, 未提及“再贴现”业务是否也按照此规定处理。

其次, 上述规定实际上只涉及“回购式转贴现”业务的部分账务处理, 商业银行到期回购票据以后原“1301贴现资产”账户的余额应该如何处理, 这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全篇中都没有提及, 整个业务流程的会计核算规定不完整。

再次, “买断式再 (转) 贴现”业务在经济实质上与“回购式再 (转) 贴现”业务不同, 但是其业务处理在《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全篇中也没有提及。

以上种种不够详尽之处使读者在学习过程中难以理解甚至产生误解, 而要全面、正确地掌握商业银行票据再 (转) 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 需要分析“买断式再 (转) 贴现”与“回购式再 (转) 贴现”经济实质上的差异,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二、买断式再 (转) 贴现业务经济实质及其会计核算

1. 商业银行买断式再 (转) 贴现业务的经济实质。

买断式再 (转) 贴现是商业银行将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 票据到期, 贴入人作为票据的债权人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贴出票据的商业银行不再保留到期收款权利。由此可见, 买断式再 (转) 贴现实质是票据的所有权及该项资产的收益均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 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将该金融资产从其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2. 商业银行买断式再 (转) 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理再 (转) 贴现时, 商业银行应以融入资金额增记资金头寸资产, 按票面金额减记原“贴现资产”账户, 减记尚未摊销完的原办理贴现业务产生的递延负债, 将它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票据到期, 由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 (贴入行) 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下面以买断式再贴现为例说明商业银行 (贴出行) 的账务处理:

例1:工商银行某市支行4月25日持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买断式再贴现, 汇票面额320 000元, 该汇票2月15日签发, 4月5日贴现。5月25日到期时, 中国人民银行向承兑银行收款, 并按时收到划回款项, 贴现率假设为月2‰, 再贴现率假设为月2.475‰。

(1) 4月25日工商银行某市支行办理再贴现时:

再贴现利息=320 000×30× (2.475‰÷30) =792 (元)

取得的再贴现款=320 000-792=319 208 (元)

原“贴现资产——面值”账户借方余额320 000元和“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账户贷方余额1 066.67元应该转销。由于贴现日和再贴现日之间未经过资产负债表日, 未发生贴现息的摊销, 所以,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账户余额即办理贴现时的贴现息=320 000×50× (2‰÷30) =1 066.67 (元) 。

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根据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退回的再贴现凭证, 办理转账, 其账务处理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

319 208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1 066.67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320 000

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276.67 (2) 再 (转) 贴现汇票到期, 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 (即贴入

人) 作为持票人直接向付款人 (承兑人) 收取票款, 贴出行不作账务处理。

(3) 如果再贴现中国人民银行 (即贴入人) 不获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 持票人可以向他的前手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 即贴入人可以向申请再贴现的商业银行追索票款。以此规定为依据, 有一种观点认为买断式再贴现是带追索权的票据转让, 票据风险仍保留在贴出行, 并未发生转移, 在办理再贴现时, 贴出行只能确认负债的增加, 不能确认资产的减少。

但是笔者认为, 由于我国的商业汇票中绝大部分是银行承兑汇票, 发生无款可付或拒绝付款的可能性比较小, 因此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贴出行在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再 (转) 贴现时应确认资产的减少。中国人民银行2011年6月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再贴现业务统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 对于买断式再贴现业务, 贴出行应减少票据融资项下的“贴现及买断式转贴现”数据也体现了这种思路。

三、回购式再 (转) 贴现业务经济实质及其会计核算

1. 商业银行回购式再 (转) 贴现业务的经济实质。

回购式再 (转) 贴现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特定价格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票据获得资金, 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回购期限, 回购到期日由贴出商业银行按固定价格购回票据, 凭票据于到期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的贴现行为。这种转让实质是贴出行以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为抵押品融入资金的行为, 票据权利未发生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 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 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不应当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因此, 贴出商业银行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而是应当确认相关金融负债。

2. 商业银行回购式再 (转) 贴现业务的会计核算。

办理再 (转) 贴现时, 商业银行应以融入资金额增记资金头寸资产, 按票面金额增记“贴现负债”账户, 两者差额确认为递延资产, 并按权责发生制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分期摊销。回购到期日贴出商业银行按合同价格购回票据, 减记“贴现负债”账户以及资金头寸资产, 减记尚未摊销完的递延资产并将其转入当期损益, 然后凭票据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下面以买断式再贴现为例说明商业银行 (贴出行) 的账务处理:

例2:工商银行某市支行4月25日持5月25日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回购式再贴现, 汇票面额320 000元, 该汇票2月15日签发, 4月5日贴现, 合同约定回购到期日为5月15日, 再贴现利率为月2.475‰。5月15日工商银行某市支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按票面金额购回票据。5月25日, 票据到期工商银行某市支行向承兑银行收款, 并按时收到划回款项。

(1) 4月25日办理回购式再贴现时:

再贴现利息=320 000×20× (2.475‰÷30) =528 (元)

取得的再贴现款=320 000-528=319 472 (元)

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根据收到的中国人民银行退回的再贴现凭证, 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

319 472

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利息调整) 528

贷: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面值) 320 000 (2) 4月30日, 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权责发生制按再贴现

天数分摊未确认再贴现利息支出=320 000×5× (2.475‰÷30) =132 (元) 。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132

贷: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利息调整) 132 (3) 5月15日, 回购到期日, 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根据合同

约定将贴出票据回购。按票据的票面金额, 借记“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面值) ”科目, 按实际支付的票据回购款贷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同时将“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利息调整) ”账户余额, 结转入“利息支出”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面值) 32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中央银行备付金存款

320 000

借: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396

贷:贴现负债———再贴现负债 (利息调整) 396 (4) 5月25日, 商业汇票到期, 工商银行某市支行向票据

承兑人收取票款, 其账务处理同“票据贴现”业务, 此处不再赘述。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3].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年第2号, 2009-10-16

10.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篇十

编号:

甲方(代理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电话:0755-2835879

2联系人:张颖怡

乙方(被代理人):深超越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沙井镇万丰中路241号

电话:0755-27205262-121联系人:苓芳霞

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为节约乙方票据异地交付和背书的往返成本,提高资金到账速度,乙方拟以甲方为代理人,代乙方向丙方申请办理票据贴现业务,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提出票据贴现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丙三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乙方授权甲方代理乙方向丙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或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丙方同意甲方代理乙方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第二条三方同意按照下列步骤办理本协议项下票据贴现业务:

一、乙方在本协议项下需要办理票据贴现时,应将有关票据正本及相关基础交易材料等丙方办理贴现需要的资料提交给甲方;

二、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填写《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在票据和贴现凭证上注明代理关系(票据具体背书内容为:“××(乙方)委托××(甲方)代理申请贴现”,票据背书记载的乙方名称应为全称,并与票据正面记载的乙方名称完全一致,同时甲方应在背书栏加盖其预留于丙方处的印鉴),随附有关票据资料,代理乙方向丙方提交;

三、丙方收到甲方提交的《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和相关票据资料后,经审核无误,且符合办理贴现条件的,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贴现。

第三条 贴现利息和贴现款项的支付

一、贴现利息按照贴现凭证记载的贴现利率和贴现期限计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 卖方付息。且贴现利息由丙方直接从拟支付给乙方的贴现款项中一次性扣收;

√ 买方付息。在甲方申请办理的是买方付息方式的贴现业务的情况下,丙方根据乙方的直接前手(即商品交易合同的“买方”)事先提交的《票据贴现买方付息承诺函》收取有关贴现利息;

□ 协议付息。

二、甲方和乙方授权丙方将办理本协议项下票据贴现而需要支付的票据贴现款项直接划入以下账户:

户名(乙方):深超越金属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账号:79***0041

开户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沙井支行

如需要变更上述收款账户(只可变更账号和开户行,不可变更户名),甲方和乙方应共同向丙方提交书面变更申请,上述账户变更自丙方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生效。

对于丙方因将上述票据贴现款项划入上述收款账户所产生的转账/汇款手续费等全部相关费用,甲方自愿全部予以承担,且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丙方直接从甲方在丙方处理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如数扣收。

三、本协议项下的商业汇票到期前,丙方依据有关规定向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如丙方实际收妥贴现票款的时间超过贴现天数,按照逾期贷款规定向乙方计收罚息。

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向丙方提出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申请;

(二)甲方应根据丙方的要求正确填写《代理申请票据贴现业务申请书》,并向丙方提交有关票据资料,甲方保证提供的全部票据资料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保证贴现票据以合法、真实的交易为基础;

(四)甲方应将拟办理贴现的真实、有效并经丙方认可的汇票交丙方持有,该等汇票应以转让背书方式转至丙方名下,甲方并应正确填写和提交有关贴现凭证;

(五)甲方应就其在票据上的签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甲方对于由其代理背书的票据,与乙方一起向丙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当发生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情形时,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其依据本协议和贴现凭证支付的贴现款项或未获支付的汇票款项及相应利息(含罚息),甲方不得因代理背书而提出任何背书不连续的抗辩或其他抗辩。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委托甲方向丙方提出票据贴现申请;

(二)乙方应为甲方行使代理权提供方便;

(三)乙方应在甲方代理其向丙方申请票据贴现时向甲方提供丙方办理贴现需要的全部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凭证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四)乙方保证其申请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基础,且其为该等票据的正当合法持票人。

(五)乙方保证贴现资金用途的合法性;

(六)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不得以代理申请票据贴现及/或代理背书为由提出任何背书不连续或其他抗辩;在甲方作为代理人,同时亦为出票人/承兑人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以其未实际收到或持有票据为由提出票据行为瑕疵的抗辩。

(七)与甲方连带承担甲方代理权限内代为申请贴现所引起的全部债务及一切法律后果。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本协议和贴现凭证的规定收取贴现利息;

(二)根据本协议和贴现凭证的规定取得贴现票据及其相关基础交易资料等办理贴现业务必需的资料;

(三)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提供票据贴现的一切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

方与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及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根据本协议和贴现凭证的规定收回汇票款项;

(五)根据本协议规定对符合贴现条件的票据办理贴现;

(六)根据乙方授权将贴现款项划入乙方的上述账户;

第五条违约责任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一)当丙方向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提示付款,遭汇票承兑人或付款人拒付,至贴现凭证项下全部汇票金额不能如期足额收回时;

(二)甲方和/或乙方向丙方提交的汇票的交易背景资料和情况虚假,或提交丙方办理贴现的汇票属于虚假汇票;

(三)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重大经营变化,可能影响其偿付能力,危及丙方资金安全的。

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停止受理甲方代理乙方提出的票据贴现申请;

(二)对于尚未到期的票据,有权要求甲方和乙方提前归还贴现款项和自贴现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三)对于到期遭拒付的票据,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甲方和乙方追索汇票款项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和费用;

丙方的追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从甲方和/或乙方账户中扣款,或采取法律措施向甲方和/或乙方追偿。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项由三方友好协商后另行达成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为 24个月。本协议经三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否则在协议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协议委托甲方在丙方处办理的票据

贴现业务均自动纳入本协议范畴,在具体办理贴现时,各方无须另签贴现合同。各次具体贴现业务项下的贴现凭证(代申请书)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年月

乙方(公章):

年月

丙方(公章):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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