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2024-09-05

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精选10篇)

1.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篇一

职工绩效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绩效考核以工作业绩、经营效益考核为主,人事考核为辅。实行半年考核与全年考核相结合,自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

三、考核对象主要包括:总公司领导(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公司机关部门负责人、岗位职工和事业部总经理。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奖金挂钩。

四、总公司领导、部门负责人的考核与事业部的经营业绩挂钩,其绩效工资和奖金,以事业部发放数额为基数,按比例系数核算发放。

五、考核期为自然,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翌年1月份组织实施。

六、对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由总经理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其他部门参加。

七、对总公司机关各部门人员的考核,由公司主管领导牵头,综合办公室组织,其他部门参加。

八、对各事业部及事业部总经理的考核,由各区域主管领导牵头,企业发展部组织,其他部门参加。

第二章 事业部的考核

一、考核依据

对事业部的考核,以事业部为考核主体,事业部总经理为主要考核对象,并以总公司与各事业部签定的《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主要考核依据。目标责任书内容发生变更的,以重新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或书面变更文件为准。

二、考核实施

(一)考核时先由事业部总经理述职,并汇报事业部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组以百分制评分方式,对事业部经营管理各项指标逐项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发放绩效工资、奖金的依据。

(二)事业部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一次性书面申请复议,逾期视

事业部总经理的奖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事业部总经理奖金= 事业部奖金总额 X 15% + 超额利润 X 9%

2、事业部当年未同时完成强制指标,事业部总经理的绩效工资和奖金不予核发,并视情况进行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降职留用或另行分配工作,直至解聘。

3、事业部其他人员的考核及奖惩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总公司人员的考核

一、总公司人员的薪酬构成 总公司人员的薪酬包括:

(一)基本工资:为工资总额的70-80%,每月全额发放;

(二)绩效工资:为工资总额的20-30%,根据公司利润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工作表现(各占50%比例),按个人岗位工资等级,于年底考核后核发;

(三)奖金,在考核结束后,按内部薪酬管理规定的岗位工资档级,以各事业部总经理核发奖金的加权平均数为基数,乘以奖金核发系数计算发放(附奖金核发系数表)。

二、经营班子成员的考核与奖惩

(一)董事长、总经理的考核,按照保利南方集团公司下达的经营任务指标和《保利南方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要领导考核办法(试行)》执行,并按本章第一条第三款计算核发。

(二)副总经理、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的考核,以履行工作职责,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经营任务,督导事业部落实经营指标情况为考核内容。

(三)经营班子成员中的区域主管领导,其个人奖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与所管辖的事业部经营业绩挂钩,即为所辖事业部总经理奖金的加权平均数(计算方法:个人奖金=所管辖事业部总经理核发奖金总额÷所管辖事业部个数)。另一部分以岗位工作职责和配合总经理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依据,并按本章第一条第三款计算应发奖金后乘以30%。

1、所管辖事业部均未完成强制指标,绩效工资和奖金不予发放。

2、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未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不积极履行职责、配合总经理完成工作任务,对交办的工作推拖不办或办事不力,对事业部督导不力,影响事业部

其个人奖金按本章第一条第三款执行。

(二)岗位职工各项考核标准(见下表),单项工作考核分为达标、不达标。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单项考核累计达标率90%以上)、合格(单项考核累计达标率80-89%)、基本合格(单项考核累计达标率70-79%)和不合格(单项考核累计达标率69%以下)。

(三)依据岗位职工综合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核发绩效工资和奖金。

1、综合考核结果为优良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全额发放,全年个人工作表现突出的,经部门评选、公司批准,可增发10-30%的奖金。

2、综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绩效工资和奖金全额发放。

3、综合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绩效工资全额发放,扣发10-30%的奖金。

4、综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绩效工资和奖金不予发放。

5、公司领导兼任部门岗位或一人兼任两个(含)以上岗位工作的,一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绩效工资和奖金不累积计算。

6、各部门岗位职工考核标准如下(略)。

2.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篇二

为进一步强化目标责任制管理,完善以目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奖惩制度,鼓励争先创优,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社区党总支和社委会工作。

二、考核内容

(一)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下达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未列入考核目标的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工作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时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四、考核程序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以考核为主。考核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社区对照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我考核,并将自查情况报街道办公室。

(二)复核。考核领导小组会同街道相关部门对各社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审核,测算出各社区目标考核的基本得分,并对增扣分等事项做出说明。

(三)审定。街道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初评,提出考核奖惩意见后,将党建群团和经济社会工作考核结果分别报街道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最后评定出名次。

五、考核办法

考核以街道下达的考核目标为基础,执行百分制权数累计办法,综合考核得分=基本分值+增扣分值。各部门将百分制折合成权数分值提供给考核组。

(一)基本分值。

定量目标按考核分值折合权数计算。

定性目标给予“完成”、“基本完成”、“未完成”三种评价。分别按该项目权数的100%、80%、0计分。

(二)增扣分值。

1、对创新特色,得到区以上有关部门认可并在街道推广的加3分。

2、对全面性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5分;对单项工作受到省级以上部门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加3分;对全面性工作受到市主管部门表彰的加3分;对单项工作受到市主管部门表彰的加1分。对同一项工作受到的多头表彰,以最高一级部门奖励等级为准,只记一次加分;对多项工作受到的表彰实行加分累计。

3、在省级以上会议上作交流发言的奖励3分,为省级

以上会议提供现场观摩点或作为样本点接受检查,为市、区获得荣誉的加3分。

4、对因主观原因出现工作过失,受到省级以上部门或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扣5分;对被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曝光、且经核实与事实吻合的扣2分;对受到区委、区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通报批评的扣1分。

六、考核等次

设“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含90分)按得分列前两位的为“优秀”;得分在80分以上的(含80分)位列优秀之后三、四位的为良好,其余的为合格;得分在8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设“突出成绩奖”

1、某一单项工作取得突出成绩,为推动全街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社区,授予“突出成绩奖”。

2、“突出成绩奖”由各社区自行申报,街道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审查。

七、奖励

(一)对考核获“优秀”、“突出成绩奖”及“工作进步奖”的社区,街道予以通报表彰。

(二)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励。

1、社区获“优秀”的,奖励社区5000元;考核为“良好”的,奖励社区4000元,考核为“合格”的奖励社区2000

元。

2、“突出成绩奖”:奖励社区1000元。

3、除上述一次性奖励外,另根据分值高低奖励,以100分为基础分,每高于1分,奖励50元,以此类推。

4、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上述奖励标准可适当调整。

八、惩戒

(一)凡属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安全生产等方面工作,按有关规定考核不合格的,则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评优资格。

(二)考核为“合格”的社区,社区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优;考核为“不合格”的社区,街道予以通报批评,社区负责人不得评优,社区主要责任人要写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报街道党工委。

(三)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社区,由街道党工委对社区主要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一经发现取消评优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九、其他

(一)各具体目标考核实施细则由目标考核所涉及的部门制定。

(二)本办法由街道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雨街党[2009]59号

雨山街道党工委雨山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雨山街道社区目标管理

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社区:

为加强对社区目标责任制考核,现将《雨山街道社区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考核办法认真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雨山街道党工委

雨山街道办事处

3.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篇三

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乡各办站所信息宣传和调研工作,调动全乡干部职工撰写信息和调研报告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发挥工作信息和调研材料在传达上情、反映下情、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实中的重要作用,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村支两委,乡各办站所。

二、考核内容

工作信息报送和采用数量,调研报告报送数量。

三、考核标准

(一)各村支两委,每月报送以党建为主的信息不少于1条,每年报送以党建工作为主相关的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二)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计生办、劳保所、计生服务站、综治办、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国土所、乡纪委、1

武装部每月撰写涉及本部门或全乡工作的信息不少于1条,文化服务中心每月撰写信息不少于3条,党政办公室每月撰写信息不少于5条,各办站所每年完成课题调研报告不少于1篇。

四、考核方式

信息报送每月月底统计并通报,每季度对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年终对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作全年统计通报,调研工作实行年终一次性考核,信息和调研工作综合考核情况列入站所负责人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之一。

五、惩处:

每月月底完不成信息的,每少一条处罚站所负责人50.00元,重要信息当日需完稿交付党政办公室。多报送的信息可冲抵以后应报的信息上。完不成调研文章的,每少一篇处罚站所负责人100.00元。

六、奖励:

凡是在《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新华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贵州日报》、贵州电视台、贵州人民广播电台、《当代贵州》、《贵州宣传》、《贵州都市报》、《贵州民族报》、《安顺日报》、安顺广播电

2视台、《黔中早报》、《安顺工作》等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媒体发表的报道我乡各条战线在改革发展中取得的新举措、新经验、新典型、新方向的消息、通讯、新闻图片、电视新闻、特写、新闻评论、理论文章、文艺作品等体裁的作品,除稿费归作者外,乡人民政府对作者另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信息、简报、新闻图片被乡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20.00元,被县级采用的,奖励50.00元,被市级采用的,奖励100.00元,被省级采用的,奖励200.00元。调研报告被乡级媒体采用的,每篇奖励50.00元,被县级采用的,奖励100.00元

乡级宣传媒体面对全乡征求诗歌、散文、民间文学、人物传记、百姓故事等稿件,稿件一经采用,按以下标准兑现奖励:诗歌30.00元一篇;散文50.00元一篇;人物传记、民间文学、百姓故事80.00元篇。题材内容必须关于大营。

附:

《紫云自治县组工信息和调研工作考核奖励暂行办法》3

《中共紫云自治县委宣传部关于建立新闻宣传和文艺创作的奖励办法(试行)》

大营乡人民政府

4.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环境保护行政责任,持续推进生态省建设,努力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之区、改革开放之区、文明祥和之区、生态优美之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企事业单位是其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对其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行为负责;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主体;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2

(四)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防止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它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健康和财产安全时,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六)责令限期拆除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臵的排污口和违规工作建筑物。

(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污染企业。

(八)对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九)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组织本行政区域环境预测、评价,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标准执行等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十)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推动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推动和指导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工作。

(十一)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开展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设备的推广应用。

(十二)开展国内和国际间环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 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组织编制、上报或者审批本《规定》第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对审批权限内的建设项目,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具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对属于省以上审批权限的建设项目,在审核阶段,应要求业主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第九条 教育部门职责:

(三)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四)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

(五)依法查处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对专职消防队、自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监督。

(二)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职责:

(一)协助做好环境事件的相关善后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福利企业及假肢科研和生产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

(三)协助组织社区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组织社区开展环境保护活动,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011121314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四)执行国家制定公布的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负责协助环保、口岸等部门对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行审查许可。

第二十六条 文化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监管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时间,对超时营业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协助环保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臵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以及医疗废水处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参与人体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事件的调查,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

(三)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四)组织对市政水厂出厂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出资企业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

(二)督促所出资企业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管理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之中,并与企业负责人的酬薪管理相挂钩。

(三)参与或协助开展对所出资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公务员管理部门职责:

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并指导实施;将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严把主体准入关。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项目的,应当凭环保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件办理营业执照。

(二)对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根据环保部门的抄告,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负责对销售和经营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袋、含磷洗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2和本级环委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主要负责人每年应提交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环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工作履职报告进行点评并通报。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污染源监控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数据库,对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重点污染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点污染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实施挂牌督办,有关部门应当下达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由同级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环境污染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重大环境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表报送本级环委会,各级环委会要逐级报至省环委会备案。环委会对重大环境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综合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污染隐患和环境保护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方式,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五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环境事件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件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应急措施或者拖延、推诿采取应急措施,致使事件扩大或者延误事件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存在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或者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

5.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 考核项目

第四条 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 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 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2、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证件、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3、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

1、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第七条 警容风纪。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八条 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

业务成绩实行工作日志,当日日志内容由民警个人填写、内勤核对、带班领导审批后存档,每月累计一次;

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书面通报为据,每月累计一次;

第九条 勤务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进行一次,并在次月上旬之内完成,及时进行奖惩。

第十条 勤务考核进行量化,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项目分值分别为:

(一)考勤分值15分;

(二)业务成绩70分;

(三)警容风纪15分。

第十一条 出勤分值计算方法:

(一)全勤15分;

(二)缺勤扣分值分别为(扣完为止):

1、迟到:每迟到一刻钟扣0.5分;

2、早退:每早退一刻钟扣0.5分;

3、脱岗:每脱岗一刻钟扣0.5分;

4、旷工:一次扣15分,并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5、事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员天数1/2的扣15分;

6、病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天数1/2的扣15分。

第十二条 业务成绩分值计算方法:

(一)中队领导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所带班民警考核不及格人数达到1/2以上,实行连带责任,取消带班领导当月考核资格。

(二)外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2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1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三)内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 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 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处 罚

第十八条 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 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 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一条 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

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6.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篇六

为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的深入,强化党政领导责任,抓紧、抓实、抓好党建工作的落实,特制定“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以强化党政领导抓党建的责任为重点,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形成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党政同心、齐抓共管、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不断推进的工作格局,努 力把干部队伍造就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明、无私奉献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二、“一岗双责”的基本含义

“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队伍建设,是一种双重的责任制度。即领导干部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对队伍的思想、工作、教育、管理和纪律作风、廉政建设等负有重要责任。

三、“一岗双责”基本内容

党委书记对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口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负直接责任。

(一)抓队伍建设的基本职责是:

1、领导班子要成为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坚强领导核心。严格落实政治学习、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把队伍建设列入党支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议程上有安排,制度上有保障,工作上有检查,年终考核上有兑现。

3、党员领导干部对分管的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同负责。督促党员认真履行义务,严守党纪无私奉献。

4、加强对党员党的基本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以自己的模范作用带动和影响干部。有针对性地做好干部的思想工作,开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 观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有效地结合起来。

5、提高廉政意识,严格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抓好廉政教育和廉政建设,落实各项廉政制度和党风廉政责任书制度,增强内部监督机制。

6、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和接受对自己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加强自身思想作风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努力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好人主义,时时刻刻做弘扬正气的楷模。

7、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公司领导根据分管部门党建工作的实际确定调研课题并组织实施。重点要解决好如何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如何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如何发挥党员作用等问题,加强和上级党委的交流和沟通,把企业工作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8、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党员队伍建设和党员管理长效机制。经常有针对性地开展党课教育,多形式地活跃党员生活,不断提高党员先进品位。

(二)抓业务工作的基本职责

1、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把握重点,创新方法,全面高质量按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2、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使每个干部职工劲往一处使,汗往一处流,想工作,谋措施,求创新,做 贡献,为企业的快速发展做贡献。

3、培树典型,推广典型,以典型引路,发现带有创新型的人和事,及时大力进行培树和总结。

四、“一岗双责”的考核办法

在开展“一岗双责”活动中,要坚持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的原则,考核时间同公司年终总结同时进行,具体考核办法是:

1、坚持全面考核原则。既要考核各项业务任务落实情况和工作总结,又要考核抓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

2、坚持平时监督和年终总结相结合、领导和员工监督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在平时监督“双责”的落实,作为年终总结的依据,又要在年终根据本人述职,听取领导和群众的意见。

7.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实施办法 篇七

“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完善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滨政发„2004‟15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部门负责人既要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区域内的各部门、单位。

第二章党工委书记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抓好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考核评价体系。

(二)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1

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三)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发出党工委安全生产督办函,并督促落实。

(四)重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

(五)落实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职责、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

第三章管委会主任及班子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主任是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开发区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考核。

(二)完善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逐级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各部门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监督、检查、指导开发区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协调研究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四)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会议、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领导召集安委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督促、协调、部署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五)重视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六)确保开发区安监办机构、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办公装备“五到位”,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七)组织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本辖区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启动本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党委政府、安监部门报告。

(八)落实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并加强考核,建立奖惩、约束激励机制。

第六条 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令,制订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订落

实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开发区安全监查工作的领导,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三)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和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督办单位、督办人,做到整改资金、措施、期限、人员、复查销号“五落实”,对重大安全隐患还应制订应急预案,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营造人人关注安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负责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条 开发区分管其他工作的党政负责人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同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二)抓好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督促、检查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落实人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及时报告管委会主任,并通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四)抓好安全生产检查,对重要节日和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五)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事故抢险救援,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一岗双责奖惩暂行办法 篇八

为进一步加强局(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管理,严加防范,最大限度的杜绝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件,单位每个岗位负责人既要对自身工作岗位负责,也要对本职范围内的各项安全工作负责,现结合单位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办法。

一、局长、经理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单位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 系,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

(六)按规定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七)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

(八)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局长、副经理是安全生产的具体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二)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楼市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监控防治措施。

(三)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生产条件认证和安全评价评估等方法改进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依法做好事故报告、处置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六)做好主要领导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单位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责制。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到本科室的工作日程中,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本科室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科室安全生产工作中突出问题。

(四)组织和领导本科室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本科室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向单位汇报,并组织应急救援。

四、专职安全员是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人,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起草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

(二)积极协助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对车辆、专有安全设备及特定安全场所的检 查,及时检修,及时更新,消除安全隐患。

(五)具体组织实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是做好关键岗位,如驾驶员的教育培训。

(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应急能力。

(七)负责制作法定节假日值班表、晚间值班表及其他特殊时期的值班表。

(八)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九)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部署。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五、建立相关制度。

(一)督导检查制度。各相关人员需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二)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总总结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改进安全工作。

9.员工奖惩办法 篇九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严明有效的奖惩,激发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防止、纠正员工违章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切实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按绩施奖,依过行罚。

(二)公平,公正,及时,准确。

(三)思想教育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第三条 员工奖惩工作在公司的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处承办,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各专项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执行,符合本办法奖惩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不重复奖惩。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奖励的分类及标准

第六条 员工奖励分两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类奖励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精神奖励分五种: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二)物质奖励分三种:一次性奖金、工资晋升、其他(疗养、外出旅游、保送培训等)。

第七条 精神奖励形式如下:

(一)通报表扬,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予以通报。

(二)嘉奖、记功、记大功,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三)授予荣誉称号,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先进事迹及奖励情况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颁发荣誉称号证书和奖章,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条 物质奖励形式如下:

(一)一次性奖金。在获得记功、记大功及授予荣誉称号精神奖励时,还可获得一次性经济奖励,其标准如下:

1、记功,给予500元奖励。

2、记大功,给予1000元奖励。

3、授予先进个人、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的,按照不同层次给予100-2000元奖励。

(二)工资晋升。具体标准如下:

1、受记功一次、记大功一次或授予公司标兵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2、授予公司劳模荣誉称号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晋升一级,执行一年。

3、工资晋升期间若再受到奖励,奖励级别如等于或高于上一次的,则重新调整工资,重新计算晋升时限,奖励工资不累加。奖励级别低于上一次的,只享受一次性奖金。

4、奖励晋升工资后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三)其他。有参观旅游或相关培训机会时优先安排受奖励人员。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

第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出现一般差错者。

(二)自觉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事实较为突出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明显者。

(四)工作中有创新思路和方法,表现突出者。

(五)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六)代表公司参加比赛及其它活动取得良好成绩或受到表彰者(以通报文或证书为准)。

(七)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事实清楚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况。第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嘉奖:

(一)忠于职守,发现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严重差错,确保公司生产、人员及财物安全或避免质量事故者。

(二)协助公司或自己查获危害公司安全、社会治安重大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者。

(三)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20-50万元(含)者。

(四)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较大者。

(五)克服困难、坚守岗位、以身作则、无私奉献,事迹突出者。

(六)策划、承办、执行、督导工作得力,成绩突出或交办重大、特殊任务完成较出色者。

(七)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八)其它应当给予嘉奖的情况。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严重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出现者。

(二)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50-100万元(含)者。

(三)学习创新,学以致用,对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改革发展贡献突出者。

(四)遇有紧急情况,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50-100万元(含)者。

(五)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有较大功绩,受国家有关部门表彰,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六)连续三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七)其它应当给予记功的情况。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大功: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发现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并避免事故者。

(二)通过创新为公司增加效益100万元以上者。

(三)遇有紧急或危难情况,不畏艰难,奋不顾身,勇于负责,并处置得当,避免公司利益损失在100万元以上者。

(四)连续四年考核被评为优秀者。

(五)其它应当给予记大功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符合公司年终评先条件的员工,给予授予先进个人、标兵、劳模等荣誉称号奖励。

第十四条 对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小改小革、发明创造、科研等奖励,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办法奖励范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处罚的分类及标准

第十五条 处罚分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两类。两类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行政处分从低到高依次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解聘、辞退。

(二)经济处罚分三种:罚款、损失赔偿、降薪。

第十六条 行政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对员工过失及处罚情况予以通报,具体形式如下:

(一)通报批评,处罚后人力资源处备案。

(二)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罚结果记入个人档案。

(三)降级或解聘(工资、技术等级或职务):对员工的过失给予降低岗位薪级系数及解聘职务的处罚,并记入个人档案。降级适用于执行岗位薪级工资的生产岗位和管理人员,解聘适用于在管理岗位上的中层管理人员或技术等级人员。

(四)辞退: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被辞退者,自被处罚之月起停发所有工资、待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不再给予一次性罚款。

第十七条 经济处罚的形式如下:

(一)罚款。在受到上述处分时,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及其他规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处罚,其余事项可视情况处一次性罚款,其标准如下:

1、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100元处罚。

2、警告:给予责任人300元处罚。

3、记过:给予责任人500元处罚。

4、记大过:给予责任人1000元处罚。

(二)损失赔偿。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给予上述有关处分、处罚时,责令直接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赔偿费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标准

不超过其月工资总额的30%。

(三)降薪。直接进行薪级系数调减,具体标准如下:

1、一年内受警告一次或通报批评两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一级。

2、记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两级。

3、记大过一次者,自发文之月起薪级系数调减三级。

4、处分期满后均不恢复被调减工资,但不影响正常的工资调整。

5、工资调减期间若再受到处分,除给予一次性罚款外,自发文之日起工资继续累计调减。

6、若工资晋升时限期间受到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自发文之月起终止享受原工资晋升待遇,并同时按降薪规定调减工资。

第五章 处罚的条件

第十八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公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一般安全差错或影响安全生产秩序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一般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差错,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者。

(五)值班领导无故擅离岗位者。

(六)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十九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责任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或造成公司形象受损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差错,严重影响正常生产运行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严重质量事故者。

(四)责任原因导致工作错误或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影响较坏者。

(五)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一定后果者。

(六)旷工1天者。

(七)当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八)因个人原因造成其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10—2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较严重的。

(二)责任原因导致出现重伤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者。

(四)值班领导擅离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工作时间饮酒、酗酒影响工作或妨碍他人工作者。

(六)违反操作规程或责任心不强致使设施、设备(车辆)、物品材料受损者。

(七)一个月内非连续旷工2-3天者。

(八)连续两年未完成主要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九)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他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个人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含)或严重影响公

司形象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死亡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特大质量事故者。

(四)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者。

(五)制造有损公司形象或利益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未经批准擅自操作专用技术性设施、设备、车辆及其他设施,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者。

(七)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上10天以下者。

(八)因个人利益,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

(九)连续三年未完成考核指标的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降级、解聘或待岗处分:

(一)责任原因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责任原因导致严重安全事故者。

(三)责任原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应予以降级或解聘,有渎职行为达到刑事处罚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致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五)管理无方,驭下不严,有严重渎职行为或指挥不当、监督不力,导致下属发生重大失误,造成公司经济、形象受损者。

(六)对已发生的事故或发现责任能力范围内安全隐患隐瞒不报,致使延误最佳处理机会造成损失者。

(七)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严重影响正常生产、工作和团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者。

(八)一个月内累计旷工5天者。

(九)因个人私利对他人恶意攻击、诬害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者。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三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一)个人原因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影响公司形象特别严重者。

(二)在安全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严重者。

(三)责任原因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并被客户投诉,严重影响公司形象,造成公司蒙受巨大经济、声誉损失者。

(四)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致使发生劳资纠纷或煽动怠工、罢工者。

(五)盗用公司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司形象、利益受损者。

(六)恶意损毁公司财物,致使公物损失巨大者。

(七)连续旷工3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10日者。

(八)因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被刑事处罚的。

(九)待岗期间表现不好的。

(十)因个人原因造成其他性质、情节、影响与本条相当的其它情况,按此条标准处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中若出现因相互推诿、扯皮、协调不济导致工作贻误和造成损失的,对涉及人员或涉及单位领导分别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涉及安全、效益、服务等方面造成公司经济或名誉损失,对员工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其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员工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2000元一次性罚款。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按安全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员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辞退处理。

第六章 奖惩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二级单位对其下属员工有实施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处分的权力。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所提的奖惩意见不当,人力资源处有权予以调纠。

第二十九条 除各单位奖惩权限外的员工奖惩,由各单位提出奖惩意见报人力资源处。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人力资源处经与有关部门协商讨论后,按规定权限呈报公司领导批准,由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条 对公司任免权限范围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奖惩和各单位下属员工授予荣誉称号、工资晋升、奖励及降级、撤职、辞退处分,经各部门、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各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人力资源处下文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指定专人与受处分的员工谈话,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讨论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慎重决定,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总经理有权直接对公司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和对违纪员工进行处分。

第七章 申 诉

第三十三条 员工对其所受到的处罚感到不公正,可遵循以下程序进行申诉:员工对辞退以外处罚的申诉,可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在收到申诉5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处。人力资源处与公司工会一同进行调查核实,提出意见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复议。

第三十四条 在上级未做出改变原处分决定以前,仍然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员工经过申诉使原处罚形式得以变更,由人力资源处以正式文件形式加以更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修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0.公司奖惩管理程序的暂行规定 篇十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倡规范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规范公司的奖惩管理工作,防止滥奖滥罚,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 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 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 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 处罚是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 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 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 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 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 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 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 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 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 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 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三. 本暂行规定自~年7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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