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2024-10-12

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共10篇)

1.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篇一

今年,我县第六届农村党支部任届期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届期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县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群众公认、平等竞争”的原则,采取“两推一选”的方式产生新一届农村党支部班子,进一步增强农村党支部的战斗力和凝聚力,为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共同进步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目标要求:(1)全县农村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工作从2月10日开始,于3月底以前基本结束。各村具体选举时间不做统一规定,由各乡镇党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确定。(2)农村“两委”换届时,先进行支部换届还是先进行村委会换届由各乡镇党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决定。村委会换届要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规定的推选程序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硬性规定或由组织指定、委派,但党支部不能包办代替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遵循村委会选举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有序地开展工作。(3)大力推行村“两委”成员交叉任职,最大限度精简村干部职数,提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一人兼”和村“两委”交叉任职的比例,每村“两委”成员总数原则上控制在3-5人。

二、村党支部(总支)班子的选配原则

村党支部(总支)班子的选配,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和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和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1、严格选人标准。村党支部(总支)班子任职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是:⑴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组织关系在本村,一般应有两年以上党龄。⑵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以45周岁左右为主体,身体健康。⑶一般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正在参加大中专学历培训的农村干部优先考虑)。对政绩突出、有群众威信的在年龄和学历上可适当放宽。⑷能够带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履行党员义务。⑸遵规守纪,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⑹带头致富能力强,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为农村党支部(总支)班子成员候选人:(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的。(2)依照法律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处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期间的;三年内受过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或正在执行刑罚处罚的,或有犯罪嫌疑,正被司法机关采取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已经批捕、尚未接受审判或正在接受审判的,有“黄、赌、毒”等违法行为的。(3)受党纪处分,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年限内的。(4)三年内曾违反计划生育、宅基地规划政策和村规民约,造成不良影响的。(5)参与组织封建迷信活动,信奉“QQQ”等邪教的。(6)不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7)缺乏市场经济意识,自身没有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能力的。(8)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私心严重,甚至拉帮结派,打架斗殴,造成很坏影响的。(9)组织或参与、煽动群众集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10)年老体弱,身体有病,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2、严格控制职数。农村党支部(总支)班子成员的职数要本着“高素质、少定员、轻负担”的原则,按照“精干、协调、高效”的目标要求,科学安排,合理配备。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人口在1000人(含1000人)以下的村,农村党支部(总支)班子成员总数原则上为3人;1000人以上的村,农村党支部(总支)班子成员总数原则上为5人。党员人数较少的村,经乡镇党委研究决定,并报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探索将组织隶属关系划归党员数多且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的村党支部(总支)管理。

3、注重班子结构。要注重提高村级班子的整体素质,优化班子结构。要努力提高具有中专或大专以上学历的村党支部(总支)书记的比例;要提高交叉任职比例,积极推行村党支部(总支)领导班子成员按照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通过选举兼任村委会成员;积极推行村委会中党员成员通过党内选举,兼任村党支部(总支)成员,积极推进村委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成员的兼职。要注意班子成员年龄的梯次配备,要有一定比例的优秀中青年进入党支部(总支)班子。要注意改善农村基层组织结构,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进入农村党支部(总支)班子。因工作需要或一时没有合适人选的,村党支部(总支)书记可从县、乡镇机关优秀后备干部中选派。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既要保证村级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新老交替,又要有利于工作的延续性和班子的合理搭配,确保村级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农村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的方法、步骤

这次农村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要严格执行《中共卢龙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选任农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操作规程〉的通知》(卢组[2002]70号文件),采取“两推一选”方式进行,即“党员推荐参评、群众推举测评、党内民主选举”。换届选举工作分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党委要召开党委会,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共卢龙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选任农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操作规程〉的通知》,并按照县委的安排意见,结合本乡镇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注意解决好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弄清选举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各项工作;二是对所辖村逐村进行分析,对有问

题和情况复杂的村,要首先把问题解决好,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选举工作一次成功,尽量避免重复选举,防止激化矛盾。

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首先,各乡镇要召开村支委以上干部会,传达县委关于进行农村党支部(总支)换届选举的意见和要求,宣传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其次,组织广大党员和村民代表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法规、文件,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推荐、选举出群众信任的支部班子。

第三阶段,酝酿、推荐候选人。村支部成员职数,按照村党员多少,由乡镇党委确定,一般在3—5名,10名党员以下的支部只设支部书记,不设支委。首先要召开党员和村民代表会,公开班子成员职数、选拔对象的条件和标准、推荐候选人的方法、步骤等有关情况,然后推选候选人预备人选。召开民主推荐会时,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村民代表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在此基础上,组织党员投推荐票,村民代表投信任票,推荐党支部(总支)成员人选,党员和村民代表的投票要分别统计,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测评结果出来后,对党员推荐票和村民代表信任票比较一致的,村党支部(总支)按党员推荐票由高到低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并经组织考察后,报乡镇党委审批。党员推荐票与村民代表信任票不一致的,由乡镇党委根据组织考察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职数不低于应选职数的120%。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到会的,经乡镇党委同意,并经到会党员和村民代表通过,可不计算应到会人数之内:一是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二是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三是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四是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五是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转走的。

第四阶段:正式选举。正式选举是整个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环节,要严格按照《选任农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操作规程》进行。第一,确定选举日期,选举日期必须事先书面通知本支部全体党员,并报告乡镇党委,乡镇党委要派人参加,指导、监督或主持选举大会。第二,要严格掌握到会人数,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正式选举。可不计算应到会人数的党员与推荐候选人预备人选会议规定同样掌握。第三,选举大会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是上届支部书记向全体党员做工作报告;二是公布乡镇党委批准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并简要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三是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进行选举,必须当场写票、当场记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的,可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党员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完全按委托人意愿填写选票。未到会党员,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者,按得票多少依次取足支部委员。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如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名额另行选举。第四,支部委员产生后,召开第一次支委会,等额选举支部书记,确定委员分工。第一次支委会由新当选的一名委员或乡镇党委参加会议人员主持。不设支部委员的,由全体党员直接差额选举支部书记,程序、要求与选举支部委员相同。第五,新选出的党支部要向党委书面报告选举情况和选举结果,待乡镇党委书面批复后,宣布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六,因各

2.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篇二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人大代表选举和政权机关选举的政治选举为主体、居民选举村委会和居委会的社会选举为重要内容的, 宏观民主与微观民主齐头并进、政治民主与社会民主协调融和的制度体系。

1、人大代表选举

我国目前人大代表的选举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 即县、乡级实行直接选举, 而地、市级以上实行间接选举。

县乡级的直接选举中, 代表候选人实行“民主提名、集中确定”制。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代表候选人实行“集中提名、民主决定”制。

2、各级政权机关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各级政权机关主要领导人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并最终受人民控制的根本保证。《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最高国家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员,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地方政权的正、副职领导。

3、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选举

1982年宪法将全国农村的基层组织定为群众性自治性质的村委会以后, 直接选举村委会领导班子的做法就在全国各地逐步展开。198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居委会成员的直接选举制。

二、选举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选区划分的问题

选区是依照选举法规定实施选举区县人大代表时划分的区域, 我国划分选区有一个硬性标准就是每个选区有1—3名代表, 这种小选举区制度的优势在于有利于大党派, 但少数人群很难选出自己的代表, 比如妇女、少数民族、外来人口等。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妇女和少数民族代表, 显然在现有的选区制下, 如果纯参照选举法, 这一条规定基本上无法兑现。

我国历来以职业为主要划分标准, 同时严格控制每个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倘若以职业来划分选区, 由于代表的主要活动空间在本选区, 所代表的更多是其单位的利益, 选民生活上的利益诉求却无从体现, 这部分诉求更多包括和自己饮食起居相关的生活空间, 因此采用职业为标准进行划分可以方便的体现各行业的利益诉求以及大多数领导阶层在饮食起居方面的需求, 但是不利于体现多数人的需求。

2、选民登记的问题

从现行的《选举法》和各地的实践来看, 我国的选民登记程序过于简单、模糊, 整部《选举法》中关于选民登记的第六章只有三条四款, 给我国的实践留下了巨大的空隙。我国《选举法》规定按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的方式实际上是登记选民, 即选举组织机构主导的登记选民。选民一般不需要主动登记, 一旦选民名单未列入而20日时间已过, 选举资格就无从弥补了, 比如2003年合肥市区人大换届选举中, 由于选区调整, 安徽省社科院等单位200多名选民被漏登从而丧失选民资格。

3、狭窄的选举诉讼

现代民主选举制度对保证选举的客观公正和选举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从我国选举诉讼的现状来看, 只有两类选举诉讼有法可循:一类是选举法和民事诉讼法以特别程序规定的选民资格诉讼;另一类是选举法和刑法规定的破坏选举案件, 这类案件通过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查处, 然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仅存在这两类诉讼形式, 使大量的选举争议案件因无法可依被堵在各级人民法院的门外。笔者建议, 可设立特别法庭或特别诉讼程序来解决这一问题。

三、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完善

1、在选区划分中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笔者建议:在人口相对集中, 而妇女、少数民族、外来人口却相对比较分散的城区及近郊易采取中选举区或复选举区, 即一个选区中产生的代表数量应该进一步扩大, 而城市远郊由于基本上是当地居民, 成份较为单一, 因此可以继续保持小选举区制度。中选区制或复选区举制的特点是候选人只需争取相对多数的选民支持即可当选, 因此妇女、少数民族、外来人口、非大党派人士均有可能当选。另外, 针对我国选区划分中以职业为主要标准产生的弊端, 笔者建议采用以地理为主要标准, 以居住地作为主要划分方式, 代表所关注的问题将涵盖24小时, 而且所代表的人群数量更大范围更广。

2、改变传统的登记选民方式

针对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选民漠视选举的问题, 笔者建议, 一方面, 要培养选民自主参加民主选举的习惯, 使选民变被动为主动。另一方面, 对于错登、漏登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惩罚, 严重时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选民非因自己原因而造成选举资格丧失的, 应给予必要救济。

3、选举诉讼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1) 普通法院中的特别法庭。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中国法院的设置共有四级, 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另外就特殊案件设有若干专门管辖法院, 如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 中国的选举诉讼应由单独设置的宪法法院管辖, 理由是选举诉讼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 不宜由普通法院管辖。笔者认为, 在地域辽阔和人口众多的中国将繁多的选举诉讼纳入相对超脱的宪法法院管辖范围并不现实, 仍应由选区所在地的普通法院管辖较为合适。

2) 特别程序中的普通程序。相比一般普通诉讼程序中的二审终审制, 由于选举程序和选举时效限制等特点, 这类案件的诉讼应当明确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即实行一审终审制。又因为选举诉讼涉及公民政治权利的保障, 为避免裁判失当及慎重起见, 实行特别程序的选举诉讼应一律组成合议庭即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3) 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涉及选举犯罪的刑事诉讼仍可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并审查决定后,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

参考文献

[1]、丞相清:《选举制度:在改革中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室2006年第11期, 第214页

3.创新商会选举和筹款制度 篇三

2010年9月,我商会成功换届,选举出了以冯仑、陈宏、张朝阳、冯军等知名企业家为会长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商会自第二届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工作向规范化、专业化的方向前进,加强了商会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努力提升商会品牌价值和社会影响力,在项目对接、招商引资等方面加大了力度。

下面重点介绍一下我商会的选举和筹款机制。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职务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根据本人意愿和提名委员会意见产生,提名委员会由现任会长、主管单位代表、咨询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代表组成。逢换届选举,现任会长卸任做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自动当选新一届会长。当选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们除了缴纳会费之外,还有为商会筹款的义务。筹款的总额度为商会下一财务年度的预算,预算草案由秘书处制定,提请会长会议审议。依据各自的职务和对应的比例,每位会长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款任务。逾期未完成筹款任务的会长,将在下一年度内不再担任商会职务。北京陕西企业商会愿与各位兄弟商会共享资源,加强联系,紧密合作,为商会组织的发展而共同努力奋斗!

4.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问答 篇四

一、支部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第三条和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党员各级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三)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换届选举的,一般有哪些程序?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支部换届选举时。一般有以下程序:

(一)清点到会人数。大会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实际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均指有选举权的正式党员)。在确认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方可进行选举;

(二)通过选举细则(或选举办法);

(三)推选(通过)监票人、计票人;

(四)宣布下届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和候选人;

(五)大会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票箱,分发选票,并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六)选举人填写选票,按一定顺序投票;

(七)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

(八)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九)宣布选举结果和当选人名单。

三、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如何产生?

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但是,有的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7人,这样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党支部书记(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主持工作。这些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由党支部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全体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四、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如何提名?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提名,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办法。一般程序是:由上届委员会提出拟担任下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额和条件;组织所属党组织或党员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组织上进行考察了解;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确定候选人预备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提交新选出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五、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选举过程中,到会参加选举的党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到会参加选举的其它党员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六、党的支部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时,党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之内?《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由于种种特殊原因,有的党员确实无法到会参加选举。为了保证选举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党总支同意(直属支部报校党委同意),并经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它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三)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四)年高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工作调动,外派锻炼,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毕业分配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党员,均应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列,绝不允许因实到会党员数达不到规定人数而擅自减少应到会人数,绝不允许在大会场外搞流动投票。

七、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的分工有哪些要求?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一般应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八、党支部书记人选的推荐要注意那些条件?

按照配齐配强党支部书记的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福建省委实施细则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兼任教研室(研究室)主任或副主任,推荐人选时应给予考虑,原则上要求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5.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 篇五

发挥支部带动作用 推动工作科学发展

——在色迷迷县国土资源局党支部换届选举会议上的工作报告

2011年7月28日

同志们:

本局支部于2007年12月换届,至今已经三年半时间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经报县直属机关工委同意,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党支部换届选举会议。按照会议安排,下面我代表本届党支部向全体党员作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一、三年来的主要工作回顾

三年来,我们党支部在县直属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正确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局工作大局,紧密联系国土工作实际,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的伟大旗臶,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支委会及党员干部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切实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监督保证作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动我县国土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加强思想建设,提高党员队伍自身素质

2007年12月,党支部按期进行换届,新的支委会成员按照党章规定组织架构,明确分工负责,工作不分彼此,团结协作。每年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学习重点和工作目标,并按照机关党建目标管理逐一进行量化分解,做到每年有调整、有创新,自觉将党员义务和责任融入工作岗位、融入国土整体工作。在思想建设方面,我们突出抓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理论学习,注重学用结合。加强思想建设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然要求。党支部结合国土工作实际,制定一系列的学习计划,通过集中学习、专题辅导、党课教育、个人自学或者以会代学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专业知识。学习方式既有 “三会一课”、学习专栏等

传统的方式,也有腾讯通交流平台、实地考察、网络学习、知识竞赛等现代学习的平台。党支部给全体党员每人一本学习笔记本,坚持做好党员学习记录和学习心得,并定期检查。三年来,党支部共组织各式学习培训近50期(次),培训党员1500多人次。各种学习交流活动近10次,先后与ⅹⅹ、ⅹⅹ、ⅹⅹ、ⅹⅹ和ⅹⅹ等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党员参加主题电影、视频学习300多人次。重要的专题学习活动有科学发展观学习活动、创先争优活动和学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活动。我们注重学用结合,以学习指导实践,实践升华学习。通过学习培训,培养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强化党员制度意识、敬业意识、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党员职业操守、岗位技能、执行力度。

二是坚持实践锻炼,践行科学发展观。三年来,我们支部以党建工作规章制度为行动指导,为了突出实践特色,以国土“双保”工作为核心,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关于色迷迷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确保学习实践与工作学习两不误。在业务工作上认真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管理的关系,既要保护资源,又要保障发展。在保护资源方面,我们始终坚持把落实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认真履行矿政管理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矿业持续健康发展。在保障发展方面,我们积极主动服务,努力拓展用地空间。以良好的服务、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简洁的手续为业主办理项目用地审批、供地手续,有效地促进我县项目建设的推进。在党群关系上,我们着重抓好征地、信访、服务窗口、地籍等股室的工作,以良好的态度、饱满的热情服务群众。在服务基层方面,我们一如继往地支持做好新农村建设。如几年来,我局都派出强有力的党员骨干力量,担任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工作,并划拨近10万元为ⅹⅹ乡开展各项工作提供有力扶持。

(二)加强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局党支部以深化民主管理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吸引力,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推动了党组织的发展壮大,为国土事业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在组织建设方面,我们也突出抓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1、抓好队伍管理。一是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管理,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为带动,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建立完

善了教育活动长效机制,增强领导干部保持党的先进性,进一步完善了干部队伍管理机制。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党员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党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发挥党员在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让党员人人成为业务能手、岗位标兵。三是抓好国土干部职工队伍管理。严格落实职工考勤制度、岗位评估制度等一系列干部职工管理制度,使干部职工管理更加规范、科学、有效。将干部职工管理与发展党员结合起来。通过党组织挑选、干部职工民主推荐等多种渠道,从干部职工中选拔优秀人才作为党组织重点培养对象,为党员发展工作积蓄人才资源。支部任届三年来,注意优秀分子的培养辅导工作,每年都择优发展一名党员,并对各时期预备党员紧密跟踪,按期转正,为党组织注入了新鲜血液和源源不断的力量。

2、加强民主化管理。一是实行了支委会、党员大会民主决策制度。日常工作决策由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部内部重大事项召开党员大会集体商讨决策,并把各项工作公开化,透明化,增强决策的公平性、科学性、合理性;二是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强化党内民主监督,引导广大党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互相监督、互相学习、加强沟通、增进感情,达到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目的。三年来,我支部坚持开展民主生活会,发放意见表3888份,有力地促进了党员共同进步发展目标。

(三)加强作风建设,保证党组织风清气正

1、深入开展政风行风建设。不断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落实为民办实事承诺,局党支部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发动工作,积极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工作。通过政风行风建设,改善国土形象,提高党员服务和奉献意识,提高干部队伍工作效率,在历年的民意测评中,我局工作满意度达均达到90%以上。

2、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一是认真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相关文件精神,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二是严格执行请示上报制度、党务公开制度等一系列规范干部职工行为的规章制度,做到办事有制度,奖惩分明;三是认真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活动,坚持支委会及党员民主测评制度,定期组织党员领导干部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每年都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年年考评均达标以上。

(四)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国土工作效能建设 国土党建工作的最终目标是全面推动国土资源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国土资源,为色迷迷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充足的用地需求。因此,局党支部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抓工作实效上,把落脚点放在促进国土工作上,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抓住重点,突出优势,推动国土工作上新高度。

一是围绕中心抓党建。党支部的中心工作就是以党建工作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工作,通过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等平台,我们对抓好国土工作、推动科学发展的思路更加清晰,措施更加明确。一是确保全县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完成了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指标。通过开展耕地保护巡查工作,积极开展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整理工作,把我县可开发的后备耕地资源潜力充分发挥出来,确保我县耕地保护动态平衡。二是做好建设用地审批、征地和供应,为我县招商引资做好前期工作。几年来,虽然建设用地指标紧张,但我们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没有出现因为国土部门不能及时供应土地而影响项目建设落地的现象发生,给色迷迷县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三是完成土地二次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为国土资源管理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数据,有效监管和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四是规范有序开展地籍发证工作及土地变更调查、遥感监察工作。五是推进开发整理项目建设,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六是大力整治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逐步改善矿山开采环境,促进矿产资源管理水平向纵深水平发展。七是常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不放松,比如去年,我们就发放地灾防治读本1000多本,宣传资料近万张,组织举办15场地质灾害知识培训班,培养地灾骨干上千名。三年来,没有发生一例地质灾害责任事故。八是增强执法监察和信访调处工作,积极主动为群众服务。九是加快国土所建设工作,进一步完善机制体制改革,落实了人员配臵,工作场所也逐步得到落实。十是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走在县市排名前列,推进党务无纸化办公,工作信息化,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

二是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去年以来,党支部按照县直属机关工委和局党组的部署和要求,以“创一流业绩、争模范党员、建先进组织”为主题,以“科学发展促党务,创先争优推党建”为载体,解

放思想,创新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积极开展以“五个好”党组织和共产党员“五带头”活动为具体目标的创先争优活动。我党支部共编发15期创先争优活动简报,7期活动板报;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ⅹⅹ国土资源》、《ⅹⅹ日报》、《今日色迷迷县》等媒体杂志均报道过我局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活动自开展以来,党员干部队伍在精神面貌、作风建设方面有了明显的增强,推动国土工作上新台阶,很好完成了我县2010年重大项目投资用地、征地、供地任务目标;完成我县矿山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强化了我局在“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地质环境治理”三大职能,更好地肩负起“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两项重责,有力地促进了色迷迷县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是组织开展学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活动。今年以来,我局党支部创先争优建设以围绕学习韦寿增同志事迹活动为契机,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提高。我们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开办学习园地、组织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各种方式,号召干部职工立足岗位学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创先争优为国土建设贡献力量,活动获得了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参与并取得初步成效。很多同志通过学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感受到作为一名国土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应学习他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职业操守。机关股室、二层机构和派出管理所的党员们认为,韦寿增同志的先进事迹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突出的先进性,还有广泛的楷模作用。国土部门树立一个先进典型就是立起了一个标杆,举起了一面旗臶,为我们学习起到了示范作用、带动作用和导向作用。像韦寿增同志这样的先进典型,他的榜样力量是无穷的,他的影响力也是不可估量的。正因为榜样与我们身边工作很亲切和亲近,局党组要求党支部继续深入开展学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活动,把学习宣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活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结合国土部门组织开展的“十大主动战”、“两整治一改革”、“政风行风建设”,县里组织开展的“ⅹⅹ亿固定资产投资”、“三年城乡建设大会战”、“创一流业绩”等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示范带头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求真务实,积极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全面提高国土资源保障能力和保护水平,为建设富裕和谐文明新色迷迷县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回顾三年来的工作,我们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抓党员干部的学习教育力度还不够大,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细致;二是各党小组活动尚未达到正常化、制度化,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党建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上还跟不上形势发展要求;党组织在县市影响力还有待加强努力,需要进一步创新。

三、今后的工作意见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学习韦寿增同志先进事迹,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党员率先垂范、勤奋敬业、爱岗奉献的精神,真正发挥党员队伍的立足岗位做贡献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是继续做好党员队伍建设。从抓学习,促思想观念转变入手,抓好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作风、能力建设,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是继续强化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监督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通过强化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和整体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同志们,三年来,在县直属机关工委的正确领导下,我党支部带领广大党员干部,携手并肩、同心同德、务本求实、开拓创新,为推动国土建设事业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由于准备时间有限,以上报告难免有遗漏之处,敬请各位党员会后给予补充完善。今后,让我们在即将选举产生的新一届党支部的带领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精诚团结,勤奋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推进色迷迷县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

6.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 篇六

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我矿党委统一部署,今天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这次大家的主要任务是总结汇报本届党支部的工作,进行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下面我代表本届党支部向大家汇报工作,报告分三部分

1、主要工作回顾,2、主要工作成绩与不足,3、对下届党支部的建议。

一、主要工作回顾

在矿党政的正确领导下,在公司全体党员和员工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党支部发挥了领导核心作用,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掀起企业精神大讨论等一系列工作。

1、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是我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自身建设,永葆先进性的重要举措。三年来我支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组织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党章》十七届五中、六中和省十次党代会精神,宣传党的丰功伟绩,增强了对党的认识,通过学习结合本单位实际工作,紧紧围绕“建设新同煤,打造新生活”主题,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我支部在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热心服务、改革创新上下功夫。

2、认真抓好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党建的基础,是党的战斗力的根基,严格按照我矿党委组织部对党员的发展要求,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坚持党章对党员的标准,保证党员的质量,按照重点培养,慎重发展的原则,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截至日前,本支部按规定收缴党费全部上交组织部,发展入党积极分子5名。通过党员联系群众及广泛的交心谈心活动,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对有入党要求的马上进行培养教育,组织他们上党课,学习《党章》和党的知识,与他们经常谈话,指出不足及努力方向,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保证培养对象的质量,加大对后备党员的培养力度在工作中发挥他们的作用。

3、认真抓好领导班子建设

党员干部起带头,严格执行认真贯彻党中央、同煤集团、矿党政的各项路线、方针和政策。我们的班子是一个公正、民主、团结、奉献、创新、廉洁、高效的班子。多次被评为文明和谐单位、红旗单位等荣誉称号。

二、目前存在的不足

1、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应进一步发挥,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新力应进一步增强。

2、党支部应更加密切联系群众、深入群众中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困难问题。

三、对下届党支部的建议1、2、3、继续认真做好转变工作作风建设工作。加大支部创新工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同志们,党支部的工作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是与矿党政的正确领导、有关部门大力支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党支部向大家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感谢大家对我个人的工作支持。

谢谢大家!

XXXX党支部

7.党支部选举工作制度 篇七

一、我国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立法活动

1982年宪法肯定了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其领导人由村民选举产生, 这就为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工作定下了一个总的基调。1983年10月,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 要求在改革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的同时, 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 中央还要求各地在建立村委会的同时, 制定村委会工作简则, (1) 以便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组织法》。

1987年11月24日, 六届人大常委会23次会议以113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 正式通过《村委会组织法 (试行) 》。该法对村委会性质、地位、职责、产生方式、组织机构、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权力和组织形式等作了比较具体、全面的规定, 从而使村民自治作为一项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起来。更为重要的是, 《村委会组织法》确定了村委会干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只是确定了村委会干部由村民选举产生, 而并没有确定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

1998年是个标志, 1998年11月4日, 村委会组织法 (正式法) 通过, 结束了长达十年之久的试行期。以此为契机, 各省纷纷依据新通过的组织法, 完备各省制定的组织法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 使组织法和选举办法更具操作性、规范性。截至2010年10月, 全国有29个省 (区、市) 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 31个省 (区、市) 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2005年7月29日,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进一步完善了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 规范了选举程序, 为搞好我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为适应农村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 特别是城乡户籍制度、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 在总结村民自治实践基础上, 结合各地在7次以上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探索出的一些能够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经验和做法, 2010年10月28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并颁布实施。修改后的村委会组织法着眼于规范程序、完善制度, 主要从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程序、民主议事制度、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完善, 突出了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和对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至此,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二、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缺乏对村民权利救济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不管是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 立法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的诉讼救济制度的规定, 缺乏对行政主体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权利保障存在法律缺位问题。

1. 中央层面的立法缺位。

比如, 村委会组织法只讲了应当如何进行选举, 而没有讲违反选举规则后应受到的惩罚、制裁措施。规定过于原则, 存在如下问题:第一, 违法行为界定不当、列举不充分, 无法准确认定。第二, 举报主体界定不当, 有权举报的村民究竟是权利受侵害的村民还是其他任何一个村民, 而不问其有无选举权、其选举权利是否受到侵害。第三, 有权受理的机关太多, 且并未明确具体的处理机关以及各种机关处理决定的各自效力。第四, 更未明确应如何处理、应追究何种法律责任和有权处理机关不依法处理的责任。万一这些机关不依法处理, 怎么办。由此可知, 中央层面的立法的确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制度、对选举纠纷与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规定。 (2)

2. 地方层面的立法缺位。

既然在中央一级针对村委会选举开展的法律救济没有规范, 那么各省、市、自治区一级就更难进行详细规定了。各省在制定出台实施办法和选举办法时, 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制度设计, 不能够突破高位阶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原则, 否则就会违反立法法、有违法治基本精神。

3. 立法缺位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 由于没有法律救济途径, 村民的选举权利即使受到侵害, 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解决, 从而使法律赋予村民的选举权利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另一方面, 由于法律缺乏对村民选举权利的正当救济, 对选举违法行为查处不力会影响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使。

(二) 法律渊源上还存在着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的问题

各省制定出台的村委会选举办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在某些具体程序上存在着与高位阶的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存在冲突的地方。

1. 与宪法的冲突。

宪法是村委会选举的根本法律渊源。根据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各级各类关于村委会选举的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都应该依据宪法规定而制定, 不应与宪法规定相冲突。但是, 在大多数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村委会选举办法中都对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进行了限定, 特别是被选举权的限制性条件比选举权的限制性条件更为严格。

2. 与村委会组织法的冲突。

随着村委会选举的普遍推行, 一些省份出台了村委会选举法, 试图对村民选举权利救济作出规定, 但这些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层次较低, 且与上位法的村委会组织法存在着一定的冲突。上位法的村委会组织法没有赋予村民选举权利的救济权, 但下位法的省级村委会选举办法却赋予了村民的选举权救济, 这直接违背《立法法》的立法精神, 其法律效力也大打折扣。

(三) 保障选举的法律不能成为村委会选举权利保障的法律依据

实践表明, 目前维护和保障农村村民选举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尚不能满足村民行使正当选举的需要, 关于村委会选举的实体法与程序法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

1. 从实体法来看, 不管是行政法体系, 还是刑法体系, 均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直接适用于村委会选举的权利保障。作为规范村委会选举的唯一一部全国性法律, 2010年10月新修订的村委会组织法对于诉讼救济只字未提, 而只是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 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根据这个规定, 具体“依”什么“法”“处理”并不明确。依照罪刑法定原则和目前立法状况, 这个“法”不可能是“刑法”, 也不可能是行政法律。

这样一来, 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发生后, 就没有合适的刑法和行政法进行保障, 这不能不说村委会选举的立法存在重大的缺陷。当然, 在对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司法实践中, 仍然有不少同志按照破坏选举罪和破坏集会罪定性, 但这种定性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合法性和正当性值得怀疑。

2. 从诉讼法来看, 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三大诉讼法都偏重于对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 而没有将村民选举权利纳入其各自的调整范围, 无法通过诉讼手段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进行救济、加以保护。 (3)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选民资格案件, 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选民资格案件也只限于各级人大选举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 不适用于村委会选举。这样一来就将选民资格案件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之外。这不仅不利于保护选民的选举权利, 而且为部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创造了条件。

刑事诉讼法只能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是否纳入自己的受案范围。我国刑法当中保护公民民主权利的破坏选举案, 只限于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选举。这样一来, 对于村委会选举中出现的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的妨害选民自由行使权利的行为, 并无具体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导致刑事诉讼救济程序无法启动。

行政诉讼法虽然赋予了村民“民告官”的权利, 但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只限于国家行政机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 而不包括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因此, 针对村委会选举所引发的权利纠纷不能适用村委会选举。

三、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制度改革的政策性建议

村委会选举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们根据农村实际采取一些对策性措施, 以保障村民正当地行使选举权。一方面响应已有呼声、争取尽快制定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选举诉讼救济制度;另一方面要健全村民选举权的宪法、诉讼和行政救济体系, 将现有的刑法和三大诉讼法加以修改, 使其适用于村委会选举, 以此控制村委会选举中的行政侵权和规范村委会选举行为。

(一) 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前面已经谈到, 目前保障村民选举权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严重不平衡, 相对来说, 存在着一种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建议应尽快制定出台一部全国统一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用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来规范当前的选举行为。制定一部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有利之处在于:第一, 目前有了一部村委会组织法, 应该有一部村委会选举法, 并在该法中确立有关选举的诉讼救济制度, 这样就可以使村委会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相匹配。第二, 可以使我国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一旦制定全国统一的村委会选举法, 各省市区人大常委会制定村委会选举实施办法, 就会使我国的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中既有国家统一的专门法律, 又有各具特色的地方法规, 从而使村委会选举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第三, 可以使我国目前推行的村委会选举更加规范。第四, 可以使我国广大农民民主选举的权利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第五, 制定村委会选举法可以凸显选举在村民自治中的核心地位。

(二)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行政救济体系

1.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主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当行政机关指选、派选、直接罢免村委会成员、不依法发放当选证书、不及时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对村民进行行政处罚违法等情形时, 村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 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这是因为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的规定, (4) 行政机关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它既包括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 也包括相对人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在内的民主政治权利。另外, 依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可以对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 因此从理论上说, 村民如果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委会选举的规定不服, 也能够提起行政复议。 (5) 因此可以先行将行政复议制度引入到村民选举权利救济机制中来, 即村民对县乡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作出的有关村民选举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规范性文件不服时,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 信访救济。

信访制度从性质上说既是行政救济制度, 又是监督行政制度, 但更主要的是一项行政救济制度, 是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为主体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补充。很多省级选举法规规定, 村民可就选举事项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 这种申诉其实是包括信访在内的。完善信访制度, 目前应明确具体的受理机关及其职责, 完善其工作程序, 增强信访工作的透明度。 (6)

3. 行政复议优先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两种重要手段, 二者相比, 行政复议应该优先。特别是目前还没有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民主政治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更是如此。有学者建议, 在制定村委会选举法时应规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 应当接受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 乡级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有权就乡级人民政府违法干预村民自治的事项, 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于选举的复杂性, 在申请复议期间, 应当不停止选举。

(三)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体系

前面的研究表明, 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诉讼方式均不能对当前的村委会选举争议提供支持和帮助, 因此, 建立健全村委会选举的诉讼救济体系就变得极为必要和重要了。 (7) 有学者建议, 应设立专门的村委会选举裁判机关, 明确规定选举裁判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诉讼期限、可量化的处罚标准。但多数学者认为, 专门的选举裁判机关运行成本过大, 再加上按照我国现行宪法体制, 不可能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另外设一套新体系, (8) 因此建议应该设计一套完备、科学的选举诉讼程序, 主要设想是扩大选举诉讼的范围, 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到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关于选举的诉讼适用范围。这种救济模式的实质, 是将各种选举活动纳入到司法审查的范围内, 其优点是立法成本小, 修改幅度也不大。具体来说:

1. 修改《行政诉讼法》。

将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的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允许权利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增加对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所应负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建立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在行政诉讼救济中, 应将行政主体在村民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规定凡村民认为有关行政主体在村民选举中侵犯其选举权利的,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救济中还应增加关于行政机关侵犯村民选举权利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的规定, 并可建立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赔偿制度。 (9)

2. 扩大民事诉讼法关于选民资格案件的适用范围。

一方面, 将村委会选举中选民资格案件列入民事诉讼程序, 使《民事诉讼法》中适用“选民资格案件”的特别程序扩大适用于村民选举, 在选民认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侵犯时, 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中的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另一方面, 扩大民事诉讼中选举争议的范围, 把“候选人资格”等案件纳入《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范围;同时增加对村民选举委员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程序的规定, 并可增加对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选民认为其他选民或者候选人存在贿选、舞弊等违法行为, 或者对计票、当选人资格有异议时, 可在法定期限内, 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由法院来裁决。

3. 扩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将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纳入到现行《刑法》的“破坏选举罪”, 即将刑法第256条修改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政治性选举过程中,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或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后, 加上“村 (居) 民委员会成员”, 扩大原“破坏选举罪”内涵。对其他破坏村委会选举、严重侵害村民选举权利、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也可以规定在刑法中。

有了刑法对村委会选举的保护, 在刑事诉讼救济中就比较容易解决权利救济缺位的问题。因为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 既然刑法应扩大破坏选举罪的适用范围, 那么刑事诉讼法也应将村委会选举纳入到诉讼的受案范围。

参考文献

[1].陈纯柱.村民自治中“四大民主”的法制化研究.社会科学研究, 2003 (3)

[2].何泽中.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法学论坛, 2005 (5)

8.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滞后的原因探析 篇八

关键词:党内选举制度;改革滞后;原因探析

党内选举制度,是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产生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基本规则和程序,是党内权力合法性的来源与保证,是党内民主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内选举制度改革与完善上一直进行着不懈的探索,但从整体上讲,其进展依然迟缓。这种状况是由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造成的,深入分析这些原因,不仅对于推动党内选举的对策研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快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更具有重要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历史包袱:封建专制主义残余的影响

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2000 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封建专制主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史,基本上是一部人治的历史,统治阶级对国家的治理,基本上一直是沿着人治化的轨道前进的。封建时代的中国,重礼轻法,重义务轻权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集体而轻个人甚至无视个人。封建政治文化经过长期的培育与发展,形成了一种缺乏主体精神、独立精神和自主精神的社会心理,并进而形成了以“权威崇拜”、“清官思想”、“与世无争”等复杂的小农意识为主体的政治意识和政治思想,而这又渗透在人们的思想观念、思维模式、价值标准、道德规范、行为方式等各个方面。这种政治文化、社会心理的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对于人们民主意识的产生和民主素质的发展,是一种巨大的阻碍。而这又必然会反映到党内生活中来,而且会不同程度地影响着党内民主的发展。

中国没有经过从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型的过程,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的从文艺复兴开始历经几百年的资产阶级民主法制思想的塑造和形成过程。中国民族资本主义是在外国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本国官僚资本主义三重压迫的夹缝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这种状况决定了民族资本主义在中国不可能有发展壮大的机会。因此,作为反映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资本主义政治文明特别是民主资源在中国极为匮乏,而且作为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选举制度直到清朝末年才传入中国,并一直没有得到真正实行,这就使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实行党内选举制度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

经过28 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国共产党虽然在经济上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在政治上打倒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但封建主义人治思想的残余不可能一时完全消除干净,肃清封建专制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并没有完成,封建专制主义政治文化依然在某些党员甚至领导干部的思想观念中作祟。正像邓小平所说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1](P.332)可以说,中国缺乏民主法治传统,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人,现代法治观念淡漠,法律意识薄弱。人治观念及法律工具主义的观念在当代中国还是有一定的市场的,消除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树立起现代民主的、法治的观念,只能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二、体制束缚: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影响

中国共产党是按照共产国际的高度集权的要求和模式建立的,因此,不可避免的要受到苏共党建模式的影响。在列宁时期,苏共还是非常重视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列宁本人也是践行党内民主的典范,他十分看重党内选举对于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但是,在列宁在世的大部分时间里,充分实施党内民主的条件还不具备,而且往往由于极其复杂的国内外阶级斗争形势,还不得不对党内民主有所限制。因此,列宁提出的关于党内民主的一系列设想,例如党的机关实行普遍的选举制、报告制和监督制等在实践中都没有得到落实。斯大林上台以后,他非但没将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重心转移到民主制上来,反而更是强化了集中制。于是,任命制和委任制逐步取代民主的选举制,随着苏联政治体制的形成,这种任命制也被固定化了,成为集权体制的一部分。由于对苏共在制度建设上的缺陷认识不深,中国共产党在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的理论实践中很大程度上深受苏共模式的影响,从而加重了党内选举制度建设中一系列弊病的产生。

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就遭到反动政府的残酷镇压。在险恶的战争环境里,党长期处在地下秘密工作状态或战争状态,因而很难在党内创立一套比较健全的民主制度。即使制定了一些相关制度,在当时的特殊条件下也很难落实。这样,党的重大问题往往是几个人甚至最高领导者一个人拍板定夺。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个人决断重大问题的惯例以党的决议的合法形式肯定下来,并从战争年代延续到和平时期,从建国前延续到建国后,建立了一整套适应战争年代和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体制的弊端,表现在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和干部制度上,主要是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其中最根本的是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邓小平指出:“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制等等。”[1](P.329)在这种体制下,党内干部主要实行任命制。在这种方式下,干部职位的任免、升降都是由上级领导决定的,根本不需要通过选举,即使有选举,也仅仅是一种形式,是实现领导意图的一种合法化手段。这样,党内选举的作用就被虚化了,从而使得选举制度无法真正落实,只能流于形式。

三、制度缺陷:制度设计层面的疏漏缺失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环境根本变化即由革命党转向为执政党、由领导革命转向领导建设的条件下,尽管十分重视在执政条件下加强党的建设,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对执政条件下执政党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不够,没有形成一条行之有效的建党模式,甚至在很多方面仍然摆脱不了革命党思维方式的束缚,最终酿成了十年之久的“文革”内乱,给党和国家的建设事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由此,邓小平深刻认识到了执政条件下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他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P.333)邓小平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指出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将党的制度建设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强调党的制度建设,不是因为过去党内不存在制度,而是因为以往的体制和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党内选举制度作为党的制度建设的一部分,其本身也存在着许多缺陷:一是党内选举并没有形成一套科学、严密、完善的

制度体系。目前有关党内选举工作的条例只有《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央“两委”的选举,尚无相应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既无具有高度权威性、能统管全党的核心制度如《党内选举条例》,也无与之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罢免制等配套制度。在技术层面上,缺乏一些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范和程序,例如缺少选举违法的处理程序、计票的刚性程序以及选举信息公开制度等等。二是执行制度的程序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自“七大”开始,党创设了“预选”制度。“七大”所通过的“选举法”第一条就规定,要提两次候选人名单,第一次是预选名单,第二次才是正式选举名单。[2](P.177)采用预选方式就是在选举程序的设计上开了一个窗口,实质上给组织选举的机关以影响选举人意愿的便利;“预选的主要目的是产生与应选名额相等的候选人,以使正式选举易于成功。”[3](P.12)预选是要求选民表达对初步候选人名单的态度,这无疑具有使选民公开选择正式候选人的性质,因此是违反秘密选举的原则的。三是有些党内选举的规定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比如,1980 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 “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采用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4](P.427)但是,在具体实践中,这一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存在着把差额选举变通为等额选举,差额选举流于形式的现象。

四、人为阻力:党内既得利益的消极阻碍

古今中外的历史事实表明,许多政党或政治集团,在执政以后往往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攫取本阶级、本集团和执政官员个人的私利,并极力维护和不断扩大这种私利,结果形成了一个个损害人民利益、阻碍社会进步的既得利益集团。在前苏联共产党内,由于长期存在的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在党内形成了事实上的既得利益集团。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与发展动摇了苏共执政地位的合法性,破坏了苏共党的团结统一性,导致苏共党内体制进一步僵化,直至失去执政党地位。苏联长已矣,但是,苏共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及其政治后果却是值得人们进行认真思考和探究的。有学者在谈到对待苏共败亡应持有的态度时,曾动情地指出:“苏共之亡,无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如不鉴之,将使后人复哀后人也。”[5](P.182)

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前,处于极端艰难危险的战争环境中,掌握的资源十分有限,这就使得党员干部很少有机会谋求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情况就大为不同了,不少党员干部手中掌握着巨大的权力,如果他们自己不自觉增强党性修养,脱离群众、滋长官僚主义的危险就会日益增长,为自己捞取不正当的特殊利益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正如陈云同志所指出的:在胜利了的国家里头,“物质享受是很具备的,很可以腐化。从前在瑞金、延安时,想腐化也很难,现在腐化很容易。”[6](P.217)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变革速度加快,利益关系前所未有地复杂化了。在这种情况下,党内有一些领导干部,把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抛之脑后,把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把自己的地位、影响和工作条件以及由此带来的种种好处,看成是自己的既得利益,并想方设法地要去维护和扩大这种利益,他们相互利用,内外勾结,结党营私,搞宗法裙带关系,形成大小不等的具有既得利益集团倾向的圈子。党内这种既得利益倾向和行为,不仅会严重阻碍党内民主的发展及党内选举制度改革的进程,而且必然会损害党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从而削弱党的执政合法性,最终损害党和人民的整体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举步维艰,党内民主的发展尤其是党内选举制度的改革之所以迟迟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党内既得利益者的百般阻挠和破坏,恐怕起了不小的作用。邓小平的一段话道出了问题实质: “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现在还在讨论。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7](P.176)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

[3]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问答[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册[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5]周新城、关雪凌.苏联东欧国家的演变及其历史教训[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0.

[6]陈云文稿选编:(1949—1956 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7]邓小平文选:第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9.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报告 篇九

今日,我们在那里召开第二党支部党员全体会,总结第二党支部任期内的工作,确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动员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进一步统一思想,扎实做好服务,为学校“十三五”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受第二党支部委托,我向大会做工作报告。请予以审议。

一、过去一年工作回顾

第二党支部现有党员23人。第二党支部在机关党总支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紧密围绕学校教育教学中心工作,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基层党建工作的新思路和新举措,努力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取开展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和发展,供给了有力的保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党员政治理论学习

**年以来,第二党支部在机关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本支部党员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习总书记的系列讲话及省市有关文件,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先后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教育活动及解放思想大讨论等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建设应用技术大学的目标,认真贯彻学校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思想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完成学校及上级部门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推进了学校各项工作更好地发展,为完成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各项目标供给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1.利用各种媒体学习宣传十八大精神,以开展“三严三实”、解放思想大讨论及自查整改工作为契机,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三严三实”及解放思想大讨论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果。组织广大党员关注“河北党员教育”公众号,进取加入衡水学院机关党总支理论学习交流微信群,定期参与学习与答题。进取动员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自查自纠,在调研的基础上改善教学管理与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

2.认真开展“两学一做”活动,撰写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增强党员意识,争做一名优秀的...员。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活动,自觉并带动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学习《党章》,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强化全体党员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经过学习,使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时刻坚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进一步构成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了党员干部的大局意识、竞争意识、创新意识、质量意识、效率意识和为师生员工、为基层服务的意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机关党总支及学校党委的部署上来,为学校教育教学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供给了良好的思想政治保障。

(二)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

第二党支部成立后,配合机关党总支、学校党委先后完善了第二党支部工作职责、“三会一课”学习制度等。围绕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支部的思路,制定并落实了第二党支部各项工作计划,以学校教学中心工作,做好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带领广大党员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不断进取,扎实工作,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先锋作用,切实发挥党的战斗堡垒作用。

1.健全党支部基层组织。

明确第二党支部书记、支部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及相关职责,制定专人与机关党总支进行沟通联络。进取开展对接机关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自查整改办公室、群众路线活动办等党支部活动。

2.认真开展“三会一课”活动。教务党支部完善本支部“三会一课”等学习制度,完善民主评议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纪检监察及民主监督制度。进取支持、参与、配合学校机关党总支的各项工作,使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各项工作民主化、制度化、科学化。

3.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保证每一个党员都能按时足额交纳党费。第二党支部严格按照《衡水学院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对党费进行使用和管理,账目清晰,使用合理,保障了党费收缴工作的开展。按期如实开展党费缴纳和管理工作。所收党费均全部及时上缴财务处、机关党总支,单位或个人绝没有截留党费或挪作他用等类似的事情发生。

4.认真做好入党进取分子的培养和党员的发展工作。第二党支部遵循“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16字方针,有步骤、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把握发展党员工作中培训、政审、考察、审批、转正等各个环节,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充实壮大了党组织,第二支部现正在培养的入党进取分子2名。

(三)扎实推进支部作风建设

第二党支部秉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原则,以“工作带动研究,研究改善工作”为指导,充分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进一步落实第二党支部联系和服务教学一线制度,倾听广大师生意见和提议;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坚持依靠群众参与的反腐败体制和工作机制,构成了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提高了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的思想道德水平;认真落实党组织议事规则,凡属重大问题都按照团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支部委员团体讨论,做出决定,根据团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民主(组织)生活会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了民主生活会;切实落实了“三会一课”等党内生活制度,按规定召开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议,小组党员会议,上好党课,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落实校党委制定《关于开展机关作风整顿和“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结合“三严三实”和“两学一做”活动和的开展,以“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为要求,不断强化党员的党性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牢记入党时的庄严承诺,时刻坚持...员的先进性,做一名合格的...员。经过以上工作的开

展第二支部全体党员干部风清气正,斗志昂扬,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去,为建设一流应用技术型大学做贡献。

上述工作,是在校党委异常是机关党总支的正确领导下,在第二党支部全体党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在此,我代表第二党支部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激!

10.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总结 篇十

根据师党委的统一部署,为积极稳妥做好新一届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一六七团党委及早研究,周密部署,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在这次选举中,三连上一届支部班子积极配合,做好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使本届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圆满的完成,真正做到了公开、公平、公正。于20XX年X月X日开始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到X月X日全部结束,完成了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下面就我团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团党委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换届工作总体要求

自《关于在团场进行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实施意见》下发以后,团党委及时召开专题会议,专题学习《实施意见》。按照兵师党委要求,团党委及时成立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团党委书记、政委王庚起、团党委常委、副政委、工会主席徐兴梅和政工办主任焦伟明多次深入连队,加强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统筹谋划部署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同时加强督促检查。挂钩团领导和组织、宣传、政法等机关部门领导明确任务、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了合力。为及时解决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奠定基础,确保了换届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抓好试点,认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团党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学xxx兵师党委加强换届工作部署要求及兵师党委抓基层打基础的重要任务,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六七团基层连队党支部换届选举方案》。X月7日,团党委常委、副政委徐兴梅组织连队上一届党支部书记、副书记、连队政工干事,针对换届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方案措施、换届考察、换届纪律、宣传舆论等进行指导,切实加强了换届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换届任务圆满完成。X月15日,组织连队党政领导学习侯光勇部长《在团场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现场观摩会上的讲话》,并开展连队党支部换届培训会,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参会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程序、原则和重要环节,切实提高基层党政干部依法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此外,为做好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工作,我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展览、微信群等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积极宣传连队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党的建设成效和先进典型,宣传换届工作的重大意义、重要政策、从严纪律要求以及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进展动态,提高了连队广大职工群众的知晓率,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全面调查摸底,打牢换届选举基础

针对本次连队党支部委员会换届时间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挂钩团领导及时带领挂钩科室负责人和政工办人员深入9个农业连队,对目前各支部班子运行、影响换届的“难点和热点”、连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等情况进行扎实细致的摸排,密切关注“难点和热点”连队的职工思想动态,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手段着力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同时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好换届选举,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做到成熟一个选举一个,确保本次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四、严明纪律规矩,规范换届选举

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团严格换届纪律,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换届选举《九严禁》要求,强化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了换届选举风清气正。同时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确保程序规范、有序推进。换届过程中,团党委对连队换届工作流程层层把关。对各连队换届选举的方案,连队党支部换届工作报告、选举办法、新一届连队支委会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等相关材料,都做到了严格审批。同时,对各连队的现状进行摸底、排查,按照连队规模、生产发展、职工队伍素质、党员作用发挥等情况,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地选择换届形式,不要搞一刀切和一种模式。我团九个农业连队,有6个连队实行公推直选的模式,3个连队实行两推一选的模式。X月18日,组织各单位政治指导员、连长及政工干事在三连召开了换届选举观摩会。

五、全面总结,建章立制,正常运转

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团党委及时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弥补不足,要求各单位及时做好新老班子交接工作,积极做好退下来的上一届委员的思想工作,使他们放下包袱,扶持好本届党支部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各单位新一届班子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团党委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安排,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切实可行的三年任期目标和工作计划。下一步,各党支部委员会要明确班子成员的任务分工,制定岗位职责,健全各种组织,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实现职工增收,团场增效的目标。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在工作取得圆满结束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

一是从党员队伍状况看,连队党员队伍存在着年龄偏大,年龄分布结构断层,文化偏低,女党员偏少的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从班子队伍建设来看,在年轻化,女性进班子比例上还存在着欠缺,文化素质不是较高,班子结构还需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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