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09论文)(精选9篇)
1.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09论文) 篇一
加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的几点建议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是一项有别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的特殊工作,这即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更是落实社区矫正“挽救、感化、教育”方针的需要。目前肥东县有在册社区矫正人员300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13名,比例约占4.4%,尽管比例不算高,但均为故意暴力性犯罪(其中8名为抢劫、3名为寻衅滋事、2名为故意伤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果监管教育不好,极易重新犯罪,肥东县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于近日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了解成因与现状,提出对策建议。
一、成因分析
(一)是未成年人心理承受能力脆弱、易冲动、爱攀比;
(二)是父母离异或外出务工,家庭监管教育缺位;
(三)是家庭教育方法不当或溺爱或粗暴方式对待孩子,导致未成年人对家长教育产生逆反心理;
(四)是学校盲目追求文化成绩,忽视法纪道德教育。
二、监管方法
(一)是抓好个案,因人施矫。对于法纪道德观念淡泊的,认真抓好入矫教育关,让其认识到违法犯罪对个人、对家庭、对社会、对他人产生的不良后果,促使其认罪服法;对家庭监管教育缺位导致的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落实多家庭成员监督,尤其是落实家庭成员中有威信的人对其监管;对于爱虚荣、爱攀比的未成年我们主要采取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推荐其看一些积极向上的书,潜移默化的感化,培养其良好心态。
(二)是分类管理。坚持集中教育、社区服务时,要求未成年与成年人分开;坚持分阶段等级管理。
育时,采取“点评”方式对一段时间未成年矫正人员表现加以评定,对表现好的予以表扬,激发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内心表现欲。
三、工作建议
(一)是认真落实好未成年人犯罪审前调查评估制。目前审前调查评估制未能认真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落实审前调查评估制不仅有利于落实监管教育责任,而且有利于了解青少年犯罪成因,以便有针对性采取措施。
(二)是抓紧启动心理矫治机制。对未成年人启动心理矫治是当前矫正机关的短板,目前开展的心理矫治仅停留在一次心理常识教育,缺乏针对性。
(三)是实施全社会参与矫正机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矫正单靠司法行政机关一家不易于形成合力,团委、学校、妇联、文化等部门均应发挥相应作用。
(四)是开展技能培训。必须培养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劳动养成”意识,培养其自食其力的能力和意识。
(五)是开展涌读经典、感恩教育、观看身边道德英雄模范影视纪录片等活动,潜移默化教育感召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悔过自新,(六)是开展身边社区矫正人员现身教育活动鼓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要有正视过去、直面未来的勇气,以防破罐破摔。
(七)是开展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长教育子女方法讨论培训活动,改变家长固有的不正确教育子女模式,形成家长、社区矫正责任人、志愿者、社区(单位)等齐抓共管新模式。
2.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09论文) 篇二
2003年7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做了明确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 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 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 在判决、裁定和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通知》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个省市的部分地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两高”、“两部”又颁布的《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将社区矫正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全国的18个省 (区、市) 。
社区矫正是我国从西方国家引进的一种司法制度, 它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 目前英国、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的社区矫正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于试点之中, 在前一阶段的试点过程中, 很多地区都进行了大胆的尝试, 取得了不少有益的成果和经验, 然而试点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说大部分试点地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并未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区别对待, 特别是在针对未成年人心理以及生理特点对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欠缺。
我国民法规定,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我国刑法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本文中所指的未成年人为十四到十八周岁的人。
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是指对于处在社区矫正之中、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 整合社会、家庭、学校等各种教育资源, 对其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进行矫正、对其成长给与帮助的教育活动。
二、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特点
(一) 前提是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是社区矫正。处在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人毕竟是曾经犯过罪的人, 虽然对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我们应该秉承“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但是在实践中不能一味地强调对未成年人的帮助, 也不应忽视惩罚的重要性, 让未成年犯罪人在惩罚中感受痛苦反思自己的罪行也是一种很重要的教育方法。社区矫正的惩罚作用主要体现在:未成年犯罪人必须服从监督和管理, 他们的人身自由也要受到一定限制, 不能行使某些权利, 必须履行某些义务, 比如参加学习、接受教育、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二) 对象是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
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是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人, 对于罪行较严重的不适用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心理两方面逐渐由不成熟趋向于成熟的时期, 性格的可塑性强, 富有很强的潜在发展能力, 如果能够给与其恰当的教育, 他们被改造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因此, 在对他们的矫正中教育者要多对他们进行思想开导, 多给与鼓励和帮助。教育者要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征, 运用相关的社会工作理念, 尊重未成年人, 肯定他们的地位, 让他们重拾信心, 同时根据社区中犯罪未成年人的各种特点, 运用个案工作和小组工作帮助有问题的未成年人矫正其不良行为和心理。使未成年人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 重新认识自己。
(三) 性质是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是一种非监禁刑, 但非监禁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是社区矫正刑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对社区矫正中的未成年犯罪人的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在目的和方法与一般的思想政治教育有所不同。其教育目的首先是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行为和心理, 防止他们再犯罪。在教育的方式方法上则具有更多的强迫性。
三、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
(一) 制度的不规范削弱了教育的实效性
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深入, 现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显得越来越突出。现行试点文件只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在社区矫正的运作程序方面, 只提到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如何分工, 各自负责哪些工作, 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流程、各个阶段如何有序衔接、如何确定管辖范围等却没有具体规定。特别是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方面。针对其特殊性进行何种教育、在何处进行教育、教育的具体实施者是谁, 对不同的主体进行多长时间的教育现行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制度的不规范造成教育者在工作中比较盲目, 工作缺乏效率。
(二) 经费投入的不足影响了教育者的积极性
由于社区矫正还处在试点阶段, 经费投入的不足导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普遍偏低, 而他们是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力量。以第一批参加试点的上海市为例, 在扣除公积金、养老金等四金后, 大专及以下学历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工资每月只有1500元左右, 本科以上学历的工资也仅为2000多元。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 这样的工资标准实在难以令人满意, 甚至于满足起码的生活需求都成问题。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逐渐丧失, 很多高学历、高能力的能够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的社会工作者大量流失。其他试点城市的情况同样也不容乐观。
(三) 重刑的传统导致了教育内容的片面性
我国自古就有重刑的传统, 广大老百姓嫉恶如仇, 整个社会对未成年犯罪人在思想上比较排斥。这导致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的目标基本停留在防止其再犯罪, 因此教育的内容更多的是偏重于法制教育以及社会公德教育, 往往忽略了对未成年犯罪人心理的改造, 也很少注意到对其进行知识和技能教育的重要性。我们必须注意到未成年人的犯罪有众多的原因, 包括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 从某些方面来说他们同样是受害者, 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接纳他们, 关爱和帮助他们, 给予他们更加完整有效的教育。
(四) 社区建设的相对滞后破坏了教育体系的完整性
社区是进行一定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领域。我国的社区建设相对滞后, 很多社区都没有完整的组织结构, 社区结构比较松散, 社区居民出于对自身安全的考虑, 对犯罪人在社区进行矫正往往比较排斥, 而真正的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将犯罪人放在社区中进行矫正, 而更应该是由社区来对犯罪人进行矫正, 应该有更多社区居民的关心和参与。由于社区矫正最重要的教育环境———社区建设的滞后, 使得社区矫正最重要的一个主体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作用, 破坏了思想政治教育教育主体的完整性。
(五) 教育者的非专业化使教育缺乏针对性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工作人员是由基层司法所、街道干部和部分从公安机关抽调的民警组成。基层司法所尽管建制齐全但人员数量少, 对地区治安状况特别是社区的情况了解不多, 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发动的社会资源也十分有限;街道干部虽然已基本属地化, 多由本社区居民担任, 但一般来说他们年龄相对偏大, 难以与未成年人有效沟通, 而从公安机关抽调的民警由于多方面的原因, 工作热情和能力都难以保证。开展对未成年犯罪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面对的是一些行为有过错、心理有问题、人格有缺失的孩子, 仅仅是对其进行常规管理如开展面对面的个别谈话教育的难度就非常大。从事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社区矫正工作, 是一项集政治学、法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犯罪学等多学科知识、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工作。工作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已严重影响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
四、社区矫正中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的完善
(一) 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为依托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还很不完善, 没有一套健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应该将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正式写入《刑法》中, 以解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缺失问题。社区矫正法规要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 执法监督, 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根据实际再制定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条例, 增强社区矫正法的可操作性。除了修订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之外, 还应该制定一部《青少年刑法》和《青少年犯社区矫正法》等法律和法规进一步来界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在这些法律和法规中应当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刑罚种类和适用范围;适当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的条件;对于未成年人的累犯应该区别对待;增加未成年犯前科消灭制度等相关制度。
(二) 加强经费保障
政府应加强社区矫正的经费投入, 还可建立社会捐资和捐助体系, 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 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的保障。有了资金的保证, 我们才能对现有问题进行一系列改进。在教育主体上, 一方面增加现有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者的待遇, 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另一方面给予其更多的培训, 以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另外要招募更多的具有各方面相关知识的专业教育人员, 充实社区矫正队伍。在教育环境和方法上, 要改善用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教育的各种设施和设备, 引进各种先进教育方法, 多种教育方式相配合, 给予犯罪未成年人更加科学合理的教育。
(三) 建立合理的教育内容体系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任务”第2条中规定:“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悔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的必要性毋庸置疑, 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和知识以及技能教育也绝不能够忽视。有调查资料显示, 在未成年犯中闲散未成年人比例高达61.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往往会面临失学与未来就业问题。所以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中要注意加强未成年人的自身能力, 确确实实地让他们学会一定的生存技能, 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活动, 提高对未来的信心, 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教育目的。
(四) 形成多主体的教育合力
在教育过程中应注意发挥不同教育主体的作用, 相互配合, 产生合力。专门部门要加强队伍建设, 招收各种相关专业的高素质人才, 充实教育队伍, 提高教育工作者的专业化程度。有未成年犯罪人就读的学校应注意提高教师素质, 协调师生关系, 保证未成年犯罪人能在一个平等互助、充满关爱的环境中学习文化知识和各种技能。另外应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工作, 建立健全教育者的聘用、管理、考核、激励机制, 提高教育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水平。家庭是未成年犯罪人主要的生活场所, 父母应注意在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人投入更多的感情, 多了解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发展的规律, 多学习相关的教育知识, 以期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和正确的教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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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吴宗宪.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思考[J].中国司法, 2004 (7) .
3.社区矫正对象 篇三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
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惩罚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过程,首先体现为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对于矫正对象而言,不能享有被法律所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使其感受到犯罪之后所受到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教育功能
社区矫正是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惩罚。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达到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塑造功能
社区矫正的塑造功能主要指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并不因此而完全泯灭,仍不同程度的具有人的善良、责任、尊严、荣誉、对成功与成就的追求等基本属性。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本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感化功能
社区矫正的感化功能是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不仅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也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请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这些人道待遇和关心爱护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促使其更深刻的认罪悔罪,调动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治疗功能
社区矫正的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社区矫正对罪犯心理的矫正,实际上就是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客观要求转化为罪犯的自觉需要,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控制功能
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矫正对象始终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因此,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虽未被剥夺,但其行为受到一定的控制,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范围是什么?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社区司法矫正社区司法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司法矫正的主要任务包括: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行为和心理,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
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司法矫正的适用对象
2007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司法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
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范围是严格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社区司法矫正的注意事项 另外,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社区司法矫正解除
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或矫正期虽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按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的,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自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4.社区矫正对象典型材料 篇四
—记枝江市白洋镇社区矫正对象李元
李元,男,今年26岁,啊啊啊市谁谁谁镇对对对村人,2011年4月至7月间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凤飞飞公司电缆线,作案数额1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自2011年12月10日起,来谁谁谁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初次与李元见面,是他和母亲陈芳一同到司法所报道的日子,陈吉香作为李元的监护人当即表示一定配合司法所对李元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进行管理教育,绝不会让他再接触以前那些带坏他的人。李元自己也表示自己认识到了自己先前所犯下的过错,但是自己还年轻,还有机会重新开始,所以以后一定要好好工作,既要对得起自己也要对得起父母的养育之恩。
当得知他当时在亚泰陶瓷厂工作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和社区矫正志愿者立即与亚泰陶瓷厂方联系,请他们对李元多多帮助和教育,让他慢慢走上正轨。司法所工作人员及时的跟进帮教,让李元感受到了社会的关爱和身边同事对他的信任。经历过挫折,也走过弯路的李元心中愈发有一股自强自立之心。
2012年3月份,在李元参加社区矫正三个月之后正式被某集团聘请,成为一名上市公司的正式员工。这对于李元来说是一次极大的鼓励,之前还有些畏畏缩缩的他,从这件事情之后开始走上积极向上的路。
5.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篇五
在缓刑期间,我将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社会责任感,不断加强自我修养和思想道德建设,提高自己的文化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同时,我还会积极参与社区治理和志愿者工作,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我的力量。
除此之外,我还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拥有一个崇高的灵魂和清晰的理念。通过深入思考和反思自己的过去行为,我深刻认识到人生的意义和价值、责任和担当。只有通过努力、坚持、执着,才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追求。
6.社区矫正对象焕发出个案分析 篇六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XXX,男,1993年7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身体状况良好,未婚,家庭住址:XXX村。
2、犯罪及处罚情况:2012年因故意伤害被人民法院宣判,由于XXX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且是初犯,被人民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年,管制管制1年。
3、目前情况:在民权县道南网吧做网管工作。
4、背景资料:XXX是家里的小儿子,由于父母经常外出打工不常在家,所以主要是由其祖父母带大。其祖父母从小就对他宠爱有加,无论要什么东西都尽可能满足他的要求。在学校里,XXX的学习成绩比较一般,对于老师的教导置之不理,经常逃课逃学,成群结伙的在游戏房里游玩,有时候还在一些娱乐场所寻衅滋事。
5、性格特征:XXX由于从小缺少父母的关爱,缺少家庭的教育和关怀,导致其个性较为偏执,凡事以我为中心,我行我素,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缺乏必要的判断和预见能力。
二、矫正关系的建立及加深
纳入社区矫正以后,XXX对于社区矫正的各项规定和纪律,有一定的反感情绪存在,觉得社区矫正可有可无,一副无所谓的
态度。在随后的个别谈话中,司法所工作人员首先向其讲解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明白违反社区矫正的严重后果。其次从其熟悉的网络相关话题入手,逐步拉近与XXX的距离,消除双方之间的敌对情绪。并向其提供有关就业信息和职业培训政策,帮助、了解、分析XXX在就业方面所碰到的困惑。通过多次面谈后,所交谈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展、深入,取得了良好的相互沟通和了解,建立了互相信任的专业工作关系。
三、矫正对象问题研究与诊断
1、家庭缺少关爱。XXX的父亲长期在外面开车,平时很少在家关心和教育XXX。而其母亲是典型的农村妇女,平时通常在外面干零工,对自己的儿子比较宠爱,有什么要求都会尽量满足。家里对XXX平时交些什么朋友和做些什么都不太了解,缺乏必要的沟通和教育。
2、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从与XXX几次交谈中,发现XXX对法律知识的掌握非常有限,认为自己以前的“事情”主要是交友不慎,碍于所谓的朋友义气而不好意思不去。对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和违法性,没有足够的认知和预见能力。
3、尚未脱离不良的社会圈子。在XXX被判处管制后,尚未脱离原有的所谓朋友圈子。不时的一起去娱乐场所聚会,更有通宵上网玩网游的事情发生。
4、自身条件不足就业期望值过高。由于XXX是初中文化水平,尽管在以前打工中做了一段网吧网管工作,但其自身就业综
合能力仍属偏低,对目前的就业环境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缺乏足够正确、理性的判断。
四、矫正计划
1、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案例,帮助其反思以往的错误行为,加强法律意识。
2、会同XXX父母与其沟通交流各自的想法和观点,缓和家庭成员间的紧张气氛,建立起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的家庭关系。
3、搜集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有关信息,帮助XXX掌握一技之长,消除过高的期望,正确看待就业过程中所碰到的各种困难和挫折。
4、会同矫正志愿者和家属,劝说XXX脱离目前的社交圈子,重新开始自己的人生道路。
五、矫正介入
(一)介入理念。
平等、尊重、接纳的态度,助人自助,帮助XXX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二)介入措施。
1、利用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的机会,帮助教育XXX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使其对自己以往的行为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而不是仅仅归咎于自己交友不慎。提高XXX的服刑意识,使其认识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认真接受社区矫正。
2、会同XXX的家人与其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沟通,创造一种
良好的氛围,努力促使双方的互相认同和谅解。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让XXX感受家庭的温暖和关爱,理解父母的苦心和辛劳。
3、帮助其了解就业信息。让XXX对目前的劳动就业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不盲目定位追求高工资和福利待遇,而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择业。同时让XXX清楚就业的残酷性,希望XXX能够参加职业技能资格培训或是在平时多学习一点相关技能知识,以增加自己的就业竞争能力。
4、以实际案例帮助其分析其中的利害关系,劝说XXX脱离目前的社交圈子。使他能够正确定义朋友的含义,而不是停留在表面的所谓“义气”上。
(三)介入效果。
XXX能够积极按时参加社区矫正各项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公益劳动,做到有事请假于后补上,且表现良好态度诚恳。在就业方面能够正确看待现有的就业环境,积极寻找工作岗位谋取成功就业,虽然在有些方面做的还不够,但在思想上比以往有所提高,不再得过且过。和父母的关系也有所缓和,能够偶尔帮助做一点家务活。在社交方面虽未完全断绝联系脱离圈子,但联系的次数频率有所下降。
六、评估与反思
虽然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后,XXX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改变,取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工作成效,但由于XXX在自身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方面的缺乏,以及目前社会对他们的歧视态度,使得
7.构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制 篇七
黄山司法所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的日趋严峻,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继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牵动众多家庭幸福,也事关社会稳定、民族兴衰。相关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年龄结构的重心降低、犯罪手段的暴力性加剧、犯罪类型增多的趋势。又因为未成年人身心处于发展过程,思想处于不稳定状态,可塑性较强,因而法官判决时多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不脱离社会的基础上,改过自新。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适用和社会实践层面来看,已经形成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框架和防治保护体系。从立法上看,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刑罚适用上看,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规定》、《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等比较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规定,可以说,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框架和体系是已经建立起来了。
在实际的刑罚执行过程中,随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定,越来越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解决了未成年人犯罪高发态势与被判处非监禁刑后缺乏必要的刑罚手段而致其重新犯罪的矛盾。虽然我国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方而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相对于较为完善的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司法等法律体系,《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对未成年人的规定就相对简略:“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主要是强调对未成年人工作的保密性,保护未成年人,一概而过,忽略了对犯罪人员的改造的真正目的,一味强调保护和如何利于其以后的发展。未成年人的各种日常报道文件材料、矫正手段与成年服刑人员无异,缺乏针对性。
于此,黄山司法所根据日常工作中接收的未成年矫正对象出现的问题,提出下列建议。
一、在调查评估阶段,对在校的未成年人的调查重点应放在学校和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跟其成长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有很大关系,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开展矫正工作时,应针对具体对象,在全面了解其性格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亲朋关系、兴趣爱好,分析其犯罪原因。
在校未成年人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所以教师、同学应该是最了解其日常生活思想状态的人,并且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除了法律意识淡泊外,最主要的还是来自同学间的“义气”、朋友间“帮忙”等导致冲动犯罪。所以其日常接触的人员状况显得的尤为重要,因为即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后,其大部时间还是回归自己的平时的生活,这是也是社区矫正的“双刃”,服刑人员不脱离社会,同时某种程度上服刑人员回归犯罪的大环境。对于“混迹”社会的未成年人,自然不存在校园环境的问题,家庭的作用就较为突出。家庭调查是当前社矫调查的重点,调查的也比较全面。对未成年人来说此项调查侧重于父母的文化程度,是否具有言传身教的水平;父母的工作时间,是否足够的时间监督关心未成年人;父母的感情状况,对孩子有无负面影响等。
二、交付接收纳入社区矫正阶段,设计有针对性的设计风险评估,安排合理的日常管理手段。
其一、风险评估量表是现今对服刑人员的风险程度测定的主要方法,通过风险评估量表大致可以确定出每个服刑人员的危险程度并进而确定对其进行工作的重点,从而有效地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
这些常规评定项目对于未成年人心理发展不健全,易受外界影响和特点,略显简单、程式化。建议增加必要的心理测评,矫正一开始要先把握好未成年人的心理,化解抵触情绪,也为日后心理辅导做铺垫。心理测评可以准确的反应出未成年人的内心健康情况,观测出其朋友观、价值观,从而可以制作适合的矫正方案。专为未成年人设计一套风险评估更好的为未成年人定性,提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率。
其二、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过于形式化。从目前开展的矫正活动来看,矫正措施大多过于形式化,按时报道,上缴思想汇报、监督人反馈、个人劳动记录。工作人员进行个别谈话,组织法律学习劳动,季度心理矫正。基本上没有为未成年人的专项矫正措施,并且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合并教育混同操作,在增大交叉感染的同时,将本身效率不高的社区矫正工作效果进一步降低。这些活动对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改造往往停留在表面,很多未成年犯对其行为性质认识不深刻,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反而觉得犯罪后也不过就是定时报道,教育学习,公益劳动,学习一下法律知识就是惩罚了,使其产生犯罪不用承担责任的错误思想,从而再犯,给未成年人一种犯罪后果可以承受,从而更加不惧犯罪,任意妄为。因此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不能一味重视教育改造,而忽视了对其惩罚,且这种混同矫正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违《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
具体有以下几点分析建议:
1、净化未成年人周围环境,构建独立全方位的社区矫正模式。校方、家庭及社区协力改善周围环境,使未成年人耳濡目染受到良好风尚的熏陶,可以有效起到促进未成年人矫正的作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校方主要是在校监督服刑未成年人的交友情况鼓励服刑未成年人交往心理积极向上、身心健康热爱学习的朋友,敦促学习可以建立学习互助小组,放学后继续学习防止接触同案犯或不良少年,日常在校有异常情况与司法所进行积极及时信息反馈;家庭关爱父母对子女的关心,家人间谈心也对未成年人的发展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家庭的存在并不是只是为满足未成年人的物质生活。此外普法宣传和法律学习这个重担也就落到社区和司法所的肩上,毕竟在校期间的法律知识、法律意识的培养占比重较少,必须让未成年服刑人员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行为造成的对他人的伤害、对家人的负担、对社会的不良影响和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组织法律知识学习,知法才能守法。
2、高频率专业的心理矫正。未成年人之所以作为矫正的重点对象,其心智不健全是重要的原因,因而司法所可以增加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的频率,由专业的心理专家分析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做到亦师亦友,运用专业知识进行理性分析,同时也作为未成年人的门交流、敞开心扉的渠道。根据矫正对象的心理需求,结合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心理特点、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个体档案,进行心理分析,适时进行心理咨询,实施心理矫正,帮助其树立正常的心态,增大其心理的承受能力、加强其对外界的抗干扰能力,增强其适应社会、服务社会的信心,促使其开始重新生活、重新做人的能力。矫正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是心理矫正,以此帮助受矫正人员树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这也恰恰是我们现在矫正体系中最欠缺的。
将日常矫正将其独立出来,安排合理的时间,单独组织个别谈话,法律学习,心理辅导,既能提高矫正效率,又能“对症下药”“直达病灶”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从内而外的对未成年人的发展进行积极干预。
3、组织指导就业,解决出路。主要是对于“混迹”社会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前或犯罪后往往中断学业,有的可能有劳动技能,有的根本没有劳动技能,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就必须考虑他们将来走向社会的生存问题,如果没有生存能力,就很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应该是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的必备项目,使其服刑结束后能够立足社会,从而顺利回归社会。
三、加大未成年服刑人员的保护机制。
《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进行,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应当保密。”这与新刑诉法规定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第275条)一脉相承,这一规定对于未成年犯更好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未成年犯由于犯罪而失学、遭开除,丧失了学习的机会,而在社区也被冠以“罪犯”的标签,给其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了极大困扰。实际操作中,服刑人员期满解矫后,司法所将档案装订成册,上交区司法局封存。非经法定程序不准他人查阅。对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实行单独的保管,且每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档案都应密封,档案封面不应注明未成年人的任何身份信息而只能标之以代号。同时公、检、法、司各有其存档未成年人的方法和调用查阅的程序,难以统一不利于管理,因此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犯罪各阶段的档案总归一处,集中管理,增加保密力度。
最后,则是对司法所工作人员配置及经费等人力物力的完备。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非常特殊的工作,针对性很强,工作人员面对的是涉世未深、误入歧途,或是心理、人格上存在缺陷的未成年罪犯。因此,从事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是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善于教育感化并接受过专门训练的专业人员。目前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缺乏相关资质和培训,人员的缺失,可由相关部门组织培训或调派人员。其次聘请专职或兼职的心理师也需要司法局统一调配,专项拨款。完善专业的矫正机构是对未成年人矫正工作的前提。
8.社区矫正中未成年矫正对象的教育和监管(09论文) 篇八
近期,山潘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表现,酌情为其申请减刑,其中有一名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规定。原因有:
1、此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态度好,服从法院判决,悔罪意识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 主动配合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的教育与监管工作。
2、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主动回报社会,近年来给灾区捐款达到1.2万元。
3、积极支持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利用自己开办企业的优势,吸纳两名社区矫正对象到自己公司就业。
4、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各项公益活动,在南京文明城市期间能主动走上街头,担任文明劝导员。
5、所创办的企业对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有贡献,去年纳税147万余元。
9.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 篇九
在这个过程中,我意识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毕竟,没有好的教育,我们很难了解什么才是正确的选择,更难做出合适的决策。因此,我开始注重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我参加了大量的培训和教育课程,不断更新自己的认知和技能。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缺陷,更明白了如何去寻求帮助和改变。
同时,我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向人们传达正能量和思想。我相信只要有良好的心态和志向,就能够抵御负面的影响,找到前进的方向。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也给了我更多的机会结交新朋友,从而拓宽了自己的眼界,打破了原有的思维模式。
除此之外,我坚信自己能够战胜过去造成的伤害。因为我拥有追求更好生活的动力和信念,这将驱动我展开多方面的探索和学习,以期成就一番大事业。而在达到自己的目标的同时,我也将继续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公益事业,从而给别人带来正能量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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