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精选10篇)
1.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一
氯碱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
本帖面向业界同仁征集历史上行业内所有有记载的事故案例,力求以史为鉴,让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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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重庆天原化工总厂爆炸事故 1.事故概况
2004年4月15日21:00,重庆天原化工总厂氯氢分厂1号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造成含铵(NH+4)盐水泄漏到液氯系统,生成大量易燃的三氯化氮。4月16日凌晨发生排污罐爆炸,1:33全厂停车;2:15左右,排完盐水4h后的1号盐水泵在停止状态下发生粉碎性爆炸。
16日17:57,在抢险过程中,突然听到连续2声爆响,经查是5号、6号液氯储罐内的三氯化氮发生了爆炸。爆炸使5号、6号液氯储罐罐体破裂解体,并将地面炸出1个长9m、宽4m、深2m的坑。以坑为中心半径200m范围内的地面与建筑物上散落着大量爆炸碎片。此次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万名群众疏散,直接经济损失277万元。
2.事故分析
经调查分析确认,爆炸直接因素的关系链是: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盐水泄漏进入液氯系统→氯气与盐水中的铵反应生成三氯化氮→三氯化氮富集达到爆炸浓度→启动事故氯处理装置因震动引爆三氯化氮。1)直接原因
(1)设备腐蚀穿孔导致盐水泄漏,是造成三氯化氮形成和富集的原因。根据重庆大学的技术鉴定和专家分析,造成氯气泄漏和和含铵盐水流失是1号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列管腐蚀穿孔的主要原因是:
①氯气、液氯、氯化钙冷却盐水对氯气冷凝器存在的腐蚀作用; ②列管内氯气中的水分对碳钢的腐蚀;
③列管外盐水中由于离子电位差对管材产生电化学腐蚀和点腐蚀; ④列管和管板焊接处的应力腐蚀;
⑤使用时间较长,并未进行耐压实验,对腐蚀现象未能在腐蚀和穿孔前及时发现。1992年和2004年1月该液氯冷冻岗位的氨蒸发系统曾发生过泄漏,造成大量的铵进入盐水,生成了含高浓度铵的氯化钙盐水。1号氯冷凝器列管腐蚀穿孔,导致含高浓度的氯化钙盐水进入液氯系统,生成并大量富集具有极具危险的三氯化氮,演变成16日的三氯化氮大爆炸。(2)三氯化氮富集达到爆炸浓度和启动事故氯处理装置造成振动引起三氯化氮爆炸。调查证实,厂方现场处理人员未经指挥部同意,为加快氯气处理速度,在对三氯化氮富集爆炸危险性认识不足情况下,急于求成,判断失误,凭借以前操作处理经验,自行启动了事故氯处理装置,对4号、5号、6号液氯储罐(计量槽)及1号、2号、3号汽化器进行抽吸处理。在抽吸过程中,事故氯处理装置水封处的三氯化氮与空气接触并振动,首先发生爆炸,爆炸形成的巨大能量通过管道传递到液氯储罐,搅动和振动了液氯储罐中的三氯化氮,导致了液氯储罐内的三氯化氮爆炸。
2)间接原因
(1)该厂压力容器设备管理混乱,技术档案资料不全。2台氯液气分离器未见任何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发生事故冷凝器1996年3月投入使用,2001年1月才进行首次检验,但未进行耐压实验。也无近2年维修、保养和检查记录,致使设备腐蚀现象未能及早发现采取措施。
(2)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2004年2月12日,集团分司与该厂签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该厂未能将目标责任分解到厂属各相关单位。
(3)安全生产整改监督检查不力。该厂“2·14”氯化氢泄漏事故后,引起了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作出了重要批示。为此,重庆化医控股集团公司与该厂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未能认真从管理查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在责任追究上,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未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另外,整改措施不到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以致于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未能有效的整改。“2·14”事故后,本应增加盐酸合成尾气和四氯化碳尾气的监控系统,直到“4·16”事故发生时尚未配备。
简评 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因氯冷凝器列管腐蚀泄漏,含高浓度铵的盐水进入液氯系统,生成极易爆炸的三氯化氮且迅速富集,以及人为处理措施不当所致,但人为的因素不是主导因素。有关专家在《关于重庆天原化工总厂“4·16”事故原因分析报告的意见》中指出,目前国内对三氯化氮爆炸机理、爆炸条件缺乏相关技术资料,避免三氯化氮爆炸的相关技术标准尚不够完善。因含高浓度铵的氯化钙盐水泄漏到液氯系统,导致爆炸事故在我国尚属首例。此次事故表明对三氯化氮爆炸的处理,确实存在很大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见性。目前,全国氯碱行业尚无对氯化钙盐水中铵含量定期发分析的规定。该厂氯化钙盐水10多年未更换也未进行过检测,造成盐水中的铵不断富集,生成了大量三氯化氮创造了条件,为爆炸留下隐患。
近日,齐鲁公司在氯碱厂召开防止氯气泄漏安全管理会议,要求各涉氯单位在防氯气泄漏的安全管理上“比学赶帮超”,学习氯碱厂防氯气泄漏好的作法,在安全管理上坚持常抓不懈。
今年是淄博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关键年,淄博市碧水蓝天行动计划范围已深入到齐鲁公司生产区域,对公司大气治理、污水排放提出了严格要求。
作为重点涉氯单位,多年来齐鲁氯碱厂将防氯气泄漏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来抓,从资金上优先安排涉氯项目的技改技措和隐患治理,先后在隔膜烧碱装置和离子膜烧碱装置实施了多项防氯气泄漏项目,在各涉氯岗位配备了相关防护器材、设施、急救药品等,并加强各种安全附件的管理,对涉氯部位的安全阀、爆破膜、连锁保护等安全附件定期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有效,保证涉氯装置生产本质安全。
同时,氯碱厂还加强涉氯装置氯气生产、储存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厂成立了防止氯气泄漏工作小组,制定并落实了专业定期检查、签字制度,及时做好生产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协调解决。并加强涉氯车间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结合《齐鲁石化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学习,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同时对易漏部位实行重点监护,确保各涉氯装置稳定运行,减少氯气泄漏的可能。厂里每年还组织安全管理专业人员修订氯气泄漏应急预案,组织涉氯车间员工学习预案和氯气泄漏应急处置程序,定期进行防氯气泄漏事故演习,提高了应急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置技能。
一起氯气和氯化氢泄漏致群体性中毒事故
2007年1月2日江苏省江阴市某市药厂发生一起氯气和氯化氢泄漏事故,使该农药厂4名工人发生急性中毒,并使邻近下风向的江阴市霞客镇某村多名村民出现了刺激性气体接触反应。经过如下:
中毒经过
2007年1月2日,江阴市某农药厂在二氯苯并噻唑试生产过程中,平衡釜石棉垫圈突然破裂,导致容量约2000L平衡釜内的氯气、氯化氢及二氯苯并噻唑混合气体泄漏。车间内4名当班工人均不同程度的吸入了刺鼻的气体,感觉胸闷、气短、头晕。4人均迅速离开现场,其中主操作工朱某跑向了下风向。闻讯赶来的厂方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用液碱、片碱冲洗泄漏口进行中和,尽快控制了氯气、氯化氢扩散。
发生事故的抗蚜威生产车间为开放式,共有4层工作面,当班4名操作工均在车间底层工作。发生泄漏点为一楼东侧平衡釜,泄漏物主要为氯气及氯化氢。泄漏气体飘向了处于农药厂西南方向约750m外的江阴市霞客镇某村,致多人出现不同程度的咽痛、流泪、呛咳、胸闷等呼吸道刺激症状,陆续至当地医院就诊。最先被送至医院的4名农药厂工人,均出现刺激性干咳、咽痛、气短、胸闷、头晕。听诊双肺呼吸音粗糙,散在干、湿性音。其中朱某12h后进入昏迷状态,继而呼吸、循环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人1周后均痊愈出院。陆续来医院就诊的附近村民共185人,其中进行治疗的111人,生命体征均平稳。病人多有咽干、呛咳等呼吸刺激症状。双肺听诊呼吸音清,未闻及干、湿性音,胸片检查无异常。经过留院观察或对症治疗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村民病情好转返家,1周后复查均无异常。
建议
(1)氯气中毒病情急,变化快,应及时采取综合抢救措施,预防和控制化学性肺炎、肺水肿的发生和发展。(2)急性中毒病人应及时就诊,要抓住治疗关键,争取抢救时间。(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凡生产作业场所存在有害物质,必须进行审报,并进行检测,以确保作业安全。(4)应定期对生产场所中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发现浓度超标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达到卫生标准。(5)加强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6)建立和健全生产设施及卫生防护设施,对于相关部位及设置定期进行检查和健全操作规程,加强防患措施,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山西榆社化工爆炸事故抢险救援及善后事宜同步展开
2010年11月20日19时10分左右,山西晋中榆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聚合工段发生爆炸事故。事故造成当班和附近工段工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3人,另有34人被震碎玻璃轻微划伤入院治疗。截至21日凌晨3时仍有余火,险情已得到初步控制,爆炸没有造成有害气体泄露。
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晋中市领导高度重视,山西省长王君、副省长李小鹏分别对事故抢险救援作出批示,山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成,晋中市市长张璞、副市长畅志仁等带领省、市安监、公安、卫生、消防等相关单位专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险救援,处理善后事宜。
废品回收站老板丢弃氯气罐发生泄露 村民中毒
3月13日上午12时许,一场未知的灾难悄然降临在新安县李村乡西洼村,当地一破旧回收站老板将前期收购的废弃氯气罐丢弃在该村一小山坡后逃离现场,氯气泄露共造成7人不同程度中毒,大量群众出现不良反应。新安县消防大队接警后迅速出动2辆消防车12名[url=#]消防官兵[/url]紧急赶赴现场处置,历时约4小时成功将险情排除。
消防官兵到达现场后发现,只见一单排四轮车车斗内放置高约1米,直径60公分的罐体停滞在山坡上,现场已聚集大量群众,几名中毒的妇女在一旁呕吐。现场指挥员副中队长何源迅速下达命令疏散围观群众,设立东西各200米的警戒范围。同时带领消防队员佩戴防护装备进入现场实施侦查。经侦查发现罐体尾部一阀门损坏,大量气体向外泄漏,从罐体上标示的自来水公司等字样和现场群众[url=#]中毒症状[/url]初步判断泄漏气体为氯气。带队干部迅速向县政府、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汇报,并迅速通知环保、医疗、安监等单位到场配合处置。
12时40分,大队长吕德良到达现场实施指挥,在仔细分析现场情况后,命令副中队长何源带领队员携带[url=#]堵漏[/url]工具实施堵漏,但是由于温度过高,罐体内液氯逐渐气化为气态,罐体内压力不断大,且氯气具有一定的腐蚀和毒性,给堵漏工作带来不便,堵漏工作不得不暂时停止。现场指挥人员再次细致的分析情况,决定在喷雾水的稀释下选用木楔堵漏,且选用肥皂进行封堵,经过约20分钟的紧张工作,泄漏的阀门被堵住,但是在内部压力下仍旧有气体向外溢出。随后消防人员利用湿棉布浇上肥皂水对泄漏部位进行包裹,以减少泄漏气体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就在此时罐体内部强大的压力把消防官兵堵漏的木楔给冲击开,一股黄绿色的气体向外喷射约一米远,将现场实施救援的两名官兵摔下车体,堵漏工作再次受阻。
16时30分在综合分析两次堵漏出现的问题后,消防官兵结合泄漏口形状和泄漏部位的[url=#]压力状况[/url]现场制作了新的堵漏工具,待罐体内压力稍微下降后,再次在喷雾水的稀释下第三次实施堵漏,最终将泄漏的部位完全堵住,成功排除险情。
据事后调查发现,此次[url=#]氯气[/url]泄露事故系人为所致,肇事者在事故处置期间已被公安机关逮捕,事情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来源:中国日报河南记者站(记者 焦宏昌 通讯员 何源)编辑:冯媛
2.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二
关键词:消防安全档案 预警机制 归档范围
2013年6月3日吉林省吉林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20人遇难,70人受伤。这起近年来伤死人数多和经济损失巨大的事故,震惊国人,再度引起了人们对火灾事故的高度关注和反思。作为防火重点单位的船舶施工企业,应该从中反思什么?笔者认为,应该从事故发生的原因等方面,反思如何通过研究船舶消防安全档案,及时发现和提醒船舶弥补消防工作的缺陷,建立船舶火灾预警机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1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必要性
工程施工船舶是船舶施工企业的“吃饭工具”,造价昂贵,一艘工程施工船舶造价动辄几千万人民币,大型的施工船舶造价甚至近20亿人民币。如此昂贵的船舶,一旦发生火灾将造成人员和财产的巨大损失,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建设船舶火灾预警机制,对预防船舶火灾,指导船舶开展船舶消防安全管理以及事故的应急处理都具有重要意义。
1.1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有利于提高船舶处理火灾事故的能力。工程施工船舶由于结构紧凑、空间较小,并装载有燃料油和船舶正常营运所需的其他油料、物料,一旦发生火灾,火情易蔓延、难控制,灭火较为困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加上船舶营运的独立性较强,远离岸基,一旦发生火灾,不易及时得到外援,灭火的任务往往只能由船上人员独立承担。因此,建立船舶消防档案归档制度,建立消防档案,能促进船舶按制度要求开展消防工作,从中熟悉船舶的消防设备布置和管理情况,熟悉每个岗位的消防应急处理的要求,掌握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使用要求;能促使船舶的主要管理人员熟悉组织和指挥灭火的程序,做到组织有效,指挥得当;能使船员掌握各自在灭火中的岗位、职责和做法。建立消防安全档案,能进一步提高船员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1.2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有利于为船舶火灾灭火和救援提供支持。鉴于船舶结构和独立运营的原因,船舶一旦发生火灾,来自岸基的救援相当重要。要有效实施救援,岸基部门需要了解船舶结构、设备布置、设备状态、人员配置、消防演练等一系列情况,才能制订最合适的救援方案。而在船舶发生火灾的紧急情况下,制订救援方案,查阅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是最有效、快捷的途径。
1.3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有利于提高船舶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是船舶消防活动情况的历史纪录,通过查阅消防档案,可以考察船舶消防活动情况,找出消防安全隐患,督导船舶完善消防设备、设施,整改消防安全活动缺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預防事故的发生。
1.4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是船舶消防安全教育的重要资料。安全源于教育,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不仅可以为船舶安全教育提供现成、直接的资料,而且可以通过对档案的分析,总结出船舶消防安全工作的特点、难点,以及应该特别予以重视的问题、设备等,将这些分析、研究的结果作为船舶消防安全教育的资料,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提高船舶消防安全教育的效果。
2 船舶施工企业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现状
2.1 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建立未引起高度重视。在船舶施工企业,船舶是企业的“吃饭工具”,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应是船舶施工企业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有的船舶施工企业只重视工程项目档案、科技档案、文书档案和财务档案的收集、归档和管理,船舶档案也大都停留在船舶建成时归档的文件材料,少有收集和建立专门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存在着“重生产、轻档案”和“档案归档案,工作归工作”的两张皮倾向,没有将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建立摆到事关企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的战略高度上来重视。
2.2 制度不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很多,但笔者发现,很多船舶施工企业没有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制度。因为制度的缺失,责任不清,奖罚无据,这导致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开展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2.3 管理不到位。部分船舶施工企业的档案部门只是被动地坐等各船舶送上来的消防文件材料,不重视船舶消防档案制度建设和日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另一方面,船舶施工企业大多为国有老企业,一般情况下船舶的施工生产和生产安全由工程生产部门管理,消防安全由保卫部门管理,设备安全由船舶设备部门管理,档案由办公室管理,这其中有的职能相互交叉,管理职能上存在着多头管理的情况,这导致了谁都管,谁都不管好的情况。
3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思路
3.1 建立健全船舶消防安全档案责任制度是关键。有制度才能明确责任,才能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船舶消防安全档案责任制度一要明确船舶的归档责任,确定船长是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责任人,对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收集、立卷、归档工作负全责,并将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归档工作纳入船长年度考核的内容。二要确定与消防安全档案工作有关的部门的职责,明确奖惩。
3.2 建立健全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以规范和指导船舶和相关部门开展船舶消防安全档案,应确定船舶消防安全文件资料归档范围,建立归档工作制度,做到船舶消防安全文件材料一经形成立即归档。
3.3 提高认识,舍得投入。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建立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和会计档案的建立不同,有其特殊性,一是船舶远离岸基,如何将一经形成的文件资料尽快归档并及时传送到岸基的档案部门,以便船舶一旦火灾时岸基能够及时从档案中查到有效信息,确定救援方案。这需解决档案传输的技术问题。二是船舶消防档案的归档主体是船员,在目前的船员配置中没有档案员的配置,而且目前大部分的施工船舶配员紧张、施工任务重,不可能安排专人从事归档工作,归档工作要在船员下班后利用业余时间进行。这需解决配员问题或是激励机制问题。三是绝大数船员没有接受过档案专业知识的教育,不能按规范要求完成收集、立卷工作。这需解决船员的档案知识教育问题。要解决上述三个难题,企业的管理者以及船舶的领导必须对船舶消防安全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舍得投入,研究和实施有别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又适合施工船舶实际情况的归档方法,才能舍得制订和实施兼职档案员的激励措施,才能舍得购置现代办公设备,改善硬件环境,解决立卷归档、传输的设备问题。
4 船舶消防安全档案的基本内容
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是船舶施工企业档案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①船舶设备设施的分布情况:应包括船舶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电气设备、报警设备、灭火设备和逃生通道以及必要的关闭装置的图纸)。如果船舶修理时对这些设备的位置进行调整,应及时对上述图纸进行改正。
②船舶消防规章制度:应包括防火控制图、船舶应变部署表、船舶防火安全知识手册和消防安全操作手册等。
③船舶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和修理的文件材料。
④船舶消防应急预案以及消防演练的文件资料:包括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消防演练的方案以及形成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
⑤消防安全教育的文件材料。
⑥船舶消防安全事故的文件材料。
5 结语
建立船舶消防安全档案是支撑船舶施工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它的建立、运用和发展将为船舶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船舶的火灾预警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罗爱武.消防档案的建立[J].商,2013(02).
[2]印建皖,丁晓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的信息化[J].上海消防,2003(10).
3.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全文 篇三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特殊船舶发生的事故,单独进行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第五条渔业船舶水上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重伤是指事故造成船上人员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永久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指:
(一)财产损失,包括渔业船舶船体、船上机械设备、通信设备及所载其他物品的损坏和灭失;
(二)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丧葬与抚恤、补助及救济费用和歇工工资;
(三)事故救援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和清理现场费用。
第八条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以下情况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碰撞,指渔业船舶之间或渔业船舶与排筏、水上浮动装置发生碰撞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以及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其他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二)风损,指渔业船舶因可抗风力造成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三)触损,指渔业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等水上固定物和沉船、木桩、渔栅、潜堤等水下障碍物,以及渔业船舶触碰礁石或搁置在礁石、浅滩上,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四)自沉,指渔业船舶因超载、装载不当、船体漏水等原因或不明原因,造成渔业船舶沉没及人员伤亡;
(五)火灾,指渔业船舶因非自然因素失火或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
(六)机械损伤,指影响适航性能的渔业船舶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灭失,以及操作和使用机械或网具等生产设备时造成的人员伤亡;
(七)触电,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不慎接触电流导致伤亡;
(八)急性工业中毒,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身体因接触生产中所使用或产生的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
(九)溺水,指渔业船舶上的人员不慎落入水中导致伤亡;
(十)网具损毁,指因人为外力造成的网具损坏或灭失;
(十一)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渔业船舶自然灾害事故是指以下灾害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
(一)台风或大风,指渔业船舶在准许航行作业区为沿海航区(Ⅲ类)、近海航区(Ⅱ类)、远海航区(Ⅰ类)分别遭遇8级、10级和12级及上风力袭击,或在港口、锚地遭遇超过港口规定避风等级的风力袭击,或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浪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依据风源确定为台风或大风类型。
(二)龙卷风,指渔业船舶遭遇龙卷风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三)风暴潮,指渔业船舶在港口、锚地遭遇Ⅱ级警报标准以上风暴潮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四)雷暴,指渔业船舶遭遇强对流发展成积云后出现的雷电袭击,引起火灾、爆炸,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五)海啸,指渔业船舶遭遇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引发的Ⅱ级警报标准以上海啸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六)海冰,指渔业船舶在海(水)上遭遇预警标准以上海冰、冰山、凌汛袭击,造成渔业船舶损坏、沉没或人员伤亡。
4.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四
通过对宁波-舟山港水域船舶事故的实况调查和分析,结合港口的实际情况,提出了适合港口一体化建设的.宁波-舟山港水域船舶事故应急体系模式,并对应急反应体系中的应急组织结构和应急行动流程等重要核心内容进行了相关讨论.
作 者:陈林春 史方敏 陈孝强 袁小龙 作者单位:陈林春,史方敏(浙江国际海运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舟山,316021)
陈孝强(舟山市海事局,浙江舟山,316000)
袁小龙(上海海事局,上海,86)
5.交行船舶行业服务方案 篇五
船舶行业服务方案
●需要开立大额的预付款保函 ●进口船舶设备需要外汇支付 ●规避利率汇率波动带来的资金风险 ●在保证资金供给的前提下降低财务成本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增值
交通银行将根据船舶行业特点,依托自身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针对船舶建造和贸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为船舶制造厂、设备材料供应商以及出口代理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综合金融服务。通过在融资、结算、资金营运方面个性化的产品组合,帮助贵司解决资金结算、信用支付、外汇避险等方面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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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服务 提供蕴通账户、报关一点通、报账通等产品,依托交通银行的电子化手段,帮助客户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管理能力,节约人力成本。
增值服务 依托交通银行综合经营优势,结合船舶企业运营特点,为客户提供外汇及利率避险、资产管理、债务融资、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增强贵司的财务竞争实力。
部分产品介绍
(1)信托贷款:信托机构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信托存款等自有资金,对自行审定的单位和项目发放的贷款。
(2)设备融资租赁: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要求,从供货商(制造商)处取得租赁物,并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同时收取租金。
(3)项目建设期融资产品组合:交通银行可将授予客户的部分长期贷款额度在项目建设期调剂为本外币、短中期组合融资额度,并在建设期内循环使用。额度到期后,由人民币长期贷款置换。
(4)进口保付:交通银行内地分行为客户进口付款(DA/TT)出具非融资性保函,交通银行海外分行根据该保函为出口商提供外币融资,融资期限一般为90至180天(全额保证金担保,期限可延长至360天)。进口客户通过延长付款期限,规避人民币升值产生的汇率风险,并获得该期间内的人民币存款利息。
(5)国际保理:由境外出口商向交行海外分行提出保理申请,海外分行作为出口保理银行,提供外币融资,为有关应付帐款提供付款安排,内地分行作为进口保理银行,提供应收帐款管理、催收及付款保障服务。
(6)现金管理:交通银行针对企业集团等大型客户,推出的集账户管理、现金管理、票据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组合产品。
(7)专户理财:交通银行根据贵司的富裕资金规模、投资期限,以及对流动性、安全性和收益率等要求,量身定制整套理财方案。
有效降低财务成本 通过在建设期将部分长期额度调剂为中短期组合额度、利用境外资金解决进口设备融资以及利用信托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可以有效的降低客户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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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六
〖案情〗
原告:某船厂
被告一:某保险分公司
被告二:某保险公司
2008年11月,原告为其建造的一艘散货船(以下称A轮)向被告一投保船舶建造险,总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两亿八千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10万元。
2009年7月,A轮从原告船厂码头驶往浙江海域进行试航,在途经长江某水道时,因船舶电机故障导致船舶失控,触碰D公司码头,并与H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A轮损坏,H轮沉没,D公司码头坍塌。经海事部门调查认定A轮应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涉案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约两亿八千五百万元。
另查明,A轮在试航前向海事部门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沿海船舶)》,并取得了船级社颁发的《船舶试航证书》。根据上述证书记载,原告在试航期间为A轮的船舶经营人,船舶总吨为33,511吨。被告一在诉讼前已向原告赔付了六千万元.
原告辩称,请求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连带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人民币两亿三千余万元及该款项利息损失。
被告一辩称,原告作为A轮的船舶所有人依法应当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其在对外赔付过程中未主张责任限制致保险人利益受损。
被告二辩称,被告一依法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被告二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A轮在事故发生时系一艘在建船舶,不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不能适用《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其次,在建船舶试航作业不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A轮在试航期间所引发的损失赔偿请求不属于《海商法》所规定的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海事请求。综上,A轮在本案中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原告全额赔付涉案事故的受害方并无不当,两被告主张原告在对外赔付过程中未行使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进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抗辩依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两被告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因与原告订立保险合同的相对人为被告,该公司系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金融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对外债务履行能力,其应作为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总公司应在被告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对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和原告实际赔付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分公司应向原告赔付两亿一千九百万元及利息损失,被告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系一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A轮作为一艘在建船舶能否就其试航期间发生的事故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从而减轻原告的对外赔偿责任。
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意义
所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事事故后,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等,可依据法律的规定,将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数额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作为海商法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原则有着显著的区别。赔偿数额与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是民事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将责任人的赔偿数额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即使责任人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海事请求权人获得的也只是不充分的赔偿。
赋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和他们的责任保险人以限制海事赔偿责任权利是当前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其意义在于,海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同时海上运输风险历来比陆上运输要高得多,而且随着航运业分工细化,船舶并不由船舶所有人控制而是其雇用的船长和船员掌控。一旦发生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等重大海事事故,船舶所有人不仅要承担自身的船舶价值损失,还要承担对船员、货方和相关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如要求责任人全额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将导致船舶所有人因一次偶然的海事事故而陷入濒临破产的境地。因此面对如此巨大的海上风险,投资人不敢轻易再对海运业投入资金,从而阻碍海运业的发展甚至出现萎缩,进而影响到全球贸易的正常进行。为鼓励和保护海运业的发展,各国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纷纷将船舶责任方在海事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总额给予限制。
二、能否适用赔偿责任限制对本案的影响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法律对海事事故责任人的一种特殊保护,特别是在重大海事事故中,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极大地影响了事故各方对损失的最终分担。以本案为例,原告因涉案事故所承担的各项损失和责任总计在两亿八千五百万元左右,如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则保险公司须按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赔付两亿八千万元;但如果原告在本案中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并以A轮临时证书上所记载的船舶总吨33 511吨为计算依据,可计算得出该轮的非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 532 375特别提款权(SDR),换算成人民币约为5 500万元左右。由此可见,在本案中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达两亿三千万元。
本案中原告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最终责任承担。如果原告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成立,保险公司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并且保险公司还可以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将原告未主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行为认定为未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
依据《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前提必须满足主体、客体和责任人主观过错三方面的条件:1、有权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经营人和承租人)、救助人等以及他们的责任保险人,且该船舶须属于《海商法》所定义的船舶;2、事故所造成损失赔偿请求属于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3、损失并非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由于本案可以排除责任人故意和轻率的作为和不作为情形,因此以下主要从主体和客体两方面分析A轮(即在建船舶)能否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首先,在主体方面,需要界定在建船舶是否属于《海商法》所规定或调整的船舶。依据《海商法》第三条,《海商法》所称船舶应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不包括内河船舶、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以及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并且该定义的船舶应指完整意义上的船舶,包括进行了船舶登记、通过各项技术检测合格、取得正式船舶证书和船名等。虽然,在建船舶在进入试航阶段后也具备了一定的水上航行能力,但尚未进行登记和取得主管部门所颁发的正式证书,其仍处于对船体的调试检验阶段,最终能否通过测试进而取得正式的船舶资格并不确定,正如一个孕育中的胎儿在法律上不享有自然人的所有权利能力一样,在建船舶也不构成《海商法》完整意义上的船舶。因此,原告也就不可能成为《海商法》第十一章所规定的能够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所有人。
其次,在客体方面,在建船舶在试航过程中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依现行法律规定难以归入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范围。《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列明了四项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上述第(二)项和第(四)项与本案情形无关,第(一)项和第(三)项则均强调了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须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而在建船舶并不具备船舶营运资质,其试航作业也不属于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而是与“船舶建造”相关的活动,因此涉案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海事赔偿请求。
综合上述两方面的分析,最终得出的结论就是在建船舶在试航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能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不是单纯为保护船方的利益,其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保护海运业进而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开展,因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保护的对象是已投入营运从事贸易运输的船舶及其经营者,在建船舶和造船厂不在保护之列。
7.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日照渔港监督处刘波
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工作,应该依据法规、条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到检验船舶要仔细,分析原因要清楚,评估损失要公平,鉴定意见要正确,要对所做检验鉴定意见负责任。
一、渔船检验鉴定的司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0条的规定;“重大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有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参加”。渔船检验人员参加渔业船舶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首先要有司法性也就是说在海损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上;要遵守法规、条例的大原则,在重大的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中,渔船检验鉴定要依据法规条例的规定,从实际出发,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有法、有理、有据。根据发生海损事故各种可能性的衡量,从而找出最大可能性在什么地方,什么才是主因、近因、内因等。所以渔船检验鉴定,要有司法性。不能自说自话。不能有失公正,偏袒一方。要对做出的检验鉴定负责任。
二、渔船检验鉴定的专业性
渔船检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因为很多渔船发生海损事故后,事故各方的主要争议都是事实问题。比如两船发生碰撞事故,各船损失程度的大小和维修费用的多少。由渔船检验专业人员定损就比非专业人员定损准确。中国有句老话,隔行如隔山,讲的很对,如果不懂船体结构和轮机构造,对船体、轮机的损坏程度,就很难做到定损准确。
三、渔船检验与鉴定的公正性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监备案,港监亦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该项检验或鉴定,但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若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则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监备案。渔业船舶海损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应该如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亦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因此,船检与鉴定意见是海事调查的重要证据之一。发生渔船海损事故情况比较复杂,调查人员在调查海损事故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专业知识才能正确判断的问题,比如,船体上的擦碰痕迹,船舶的运动规律、船体的碰损程度,粘连的油漆片等。都需要进行科学鉴定,以确定这些擦碰痕迹是不是船舶碰撞造成的,这些油漆片的层次颜色和化学成分与另一碰撞船舶的油漆是否相同,两船相互碰撞位置的高低和碰撞角度的大小是否相吻合。两船相互运动的航向的变化等。
渔船检验或鉴定人员一般是指在国家渔港监督船舶检验单位工作的专职检验人员或鉴定人员(如验船师等)。他们受部门或单位的指导,并指派进行检验或鉴定工作。
渔船检验或鉴定人员,为了顺利地进行检验或鉴定并正确作出检验或鉴定结论性意见,渔船检验人员有权了解为检验或鉴定必须地事故调查材料,如检核和勘察笔录等。必要时可以要求参加现场勘察,询问事故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渔船检验人员在作出检验或鉴定意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检验或鉴定所根据的材料要可靠和充分。
2、检验或鉴定人员使用的设备应该完善,使用的方法要科学可靠。
3、检验或鉴定工作要做到仔细、认真、不受外界影响。不作虚伪检验或鉴定。
4、检验或鉴定意见的根据要充分,判断要合理,根据与结论之间没有矛盾。
5、渔船检验或鉴定人员,因受专业知识的限制或提供的材料不足而不能作出鉴定时,可以拒绝作鉴定。
渔船检验人员应遵守检验与鉴定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与材料,不得徇情、受贿或弄虚作假。否则应负法律责任。
四、渔船检验鉴定在海损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行政法律责任
所谓的行政法律责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义务,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方。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完全与行政相对人一样,由于违反行政法规所设定的义务而构成行政违法,从而被依法追究行政违法责任。渔船检验与鉴定工作,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38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指出了,渔船检验人员在渔船海损事故中,渔船检验与鉴定工作的部分行政违法行为和应负法律责任的方式。
要追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首先要确认其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包括失职、越权、滥用职权、违反程序的行为,对于虽属合法,但行政裁量显失公平的严重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到失事船舶的事故报告后,不及时进行调查就是一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是越权行为,如渔监、船检人员违反了有关海事调查管辖权的规定,对不属于其管辖的海事进行调查就是一例。而渔监、船检海事调查人员,不出示证件就向船员进行调查取证或勘察现场的行为就是违反程序的行为。
五、渔船检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
渔船检验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补救性责任措施为主,如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纠正不当、退赔、恢复原状、行政赔偿等。也可以采取惩戒性责任措施,如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
8.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八
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至影响到全球实体经济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进而引发了全球各行各业一连串的反应。今天,金融危机笼罩在整个航运业和船舶制造行业的阴霾一直没有散去,后金融危机时代不仅影响到了船舶制造行业的生产节拍和产品交付,也影响到了行业的安全管理。
首先,国际新环保政策及社会责任体系酝酿着更高的安全管理壁垒。近年来,国际海事组织(IMO)不断出台新标准、新规范,例如:以降低船舶排放量为目的的《船舶节能减排新标准》和以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为目的的《船舶专用海水压载舱保护涂层性能标准(PSPC)》等,在迎合低碳、绿色、环保的“号召”下,逐渐演变成具有国际约束力的政策,进而加大了国内船舶制造企业的安全管理成本;2010年12月,全球最大的航运公司马士基首次就社会责任对其在中国的两大供应商之一的广船国际进行展开调查,给我们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号,那就是,社会责任已经纳入国外航运公司对造船厂的考察范围,这又将在安全管理方面增加企业的管理成本。国内造船行业相比欧美安全管理水平很低,国际新标准和政策的不断裂变形成的贸易壁垒,将逐步对行业的安全管理施加压力。
其次,全球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不断增加企业的融资担保风险,对企业的安全管理要求更高。受美国金融危机以及欧洲主权债务危机的影响,银行不得不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以降低风险,我国也采取了严格的紧缩性货币政策,2011年以来,由于受宏观调控政策影响,国家已连续多次上调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贷款利息,金融业向来是造船业的坚强后盾,银行放贷门槛提高,数量相应减少并且更加谨慎,在银行放贷以及其他融资形式的风险评估中,债权方亦推出了更加苛刻的审查条件,其中涉及到很多有关公司安全、健康、环保、5S等方面的条款。在融资的过程中,提高公司融资性风险评价等级,降低商业担保风险和融资成本,无疑对企业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再次,生产节拍的下降或停滞,使得各方注意力不断延伸到企业内部管理的提升上。其
一、行业制造过剩导致全球运力过剩,船舶制造企业手持订单量持续下滑,企业为了生存拖延,有意降低生产节拍,使得企业把产生或过剩的精力、注意力和资源不断转移到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提升上,在修炼内功的同时,也会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增加压力,并期望提升管理水平。其
二、由于全球紧缩性的货币
政策,船舶航运运力过剩等的影响,船东因资金流转困难,也有意或故意延长船舶交付期限,这就使得船东船检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对船舶制造工艺、品质、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甚至吹毛求疵,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加大企业安全管理的压力。
9.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九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人机系统常见事故的原因不包括__。A.人的不安全行为 B.设备磨损或恶化 C.设备本身有缺陷
D.机械所处环境的变化
2、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已辨识和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__。A.安全报告 B.安全规章制度 C.安全技术 D.安全构想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__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A.6 B.10 C.15 D.30
4、《矿山安全法》规定,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__负责调查和处理。A.政府 B.工会 C.矿山企业
D.矿山企业主管部门
5、局部通风机安装在距离掘进巷道口__m以外的回风侧。新鲜风流沿巷道流入,污风通过风筒由局部通风机抽出。A.8 B.9 C.10 D.12
6、[2009年考题]锅炉检修中应注意用电安全,在锅筒和潮湿的烟道内检验而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应超过V。A:24 B:36 C:48 D:110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A.安全意识 B.自我保护意识
C.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D.事故救援能力
8、在有害物质发源地点不固定,或有害物质的扩散不能控制在车间内一定范围的工作场所,宜采用__的方法控制有害物质积累。A.自然通风 B.局部送风 C.局部排风 D.全面通风
9、某市安全监管部门对一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但仍组织生产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复议期间,该项行政处罚 A:暂停执行 B:不停止执行 C:延期执行 D:中止执行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0、轮槽壁厚磨损达原壁厚的__应报废。A.5% B.10% C.15% D.20%
11、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闪点是衡量物质火灾危险性的重要参数
B.燃点对可燃固体和闪点较高的液体具有重要意义,在控制燃烧时,需将可燃物的温度降至其燃点以下
C.火灾防治途径有评估、阻燃、火灾探测、灭火等
D.添加型阻燃剂具有赋予组成物或聚合物永久阻燃性的优点
12、__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A.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B.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C.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D.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13、工人操作岗位的主要辐射源是__。A.红外线 B.紫外线 C.激光
D.无屏蔽的高频输出变压器
14、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设有__的出口。A.安全报警器
B.标志明显、保持畅通 C.附带指示灯 D.安全围栏 15、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定义事故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事故”,并将重大事故划分的类型有__。A.由特种设备引起的事故 B.由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的事故 C.由职业危害引起的事故 D.由有毒物质引起的事故
E.由劳动组织与劳动条件引起的事故
16、一次死亡(遇险)3~9人的各类事故发生后要在__小时内逐级报告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调度统计机构。A.6 B.12 C.18 D.2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__。A.员工集体宿舍 B.装气站 C.供气站 D.高压站
18、设计机械高处工作位置时,必须考虑配置宽度应不小于__mm安全通道。A.200 B.300 C.400 D.500
19、公路交通事故调查的总目标是__。A.改善道路安全状况 B.进行技术改造 C.追究事故责任人 D.进行安全评价
20、不属于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的是__。
A.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B.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C.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D.负责安排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21、__是应急机制的基础,也是整个应急体系的基础。A.分级响应 B.统一指挥
C.公众动员机制 D.以人为本
22、下列有关在用起重机械检验周期的表述不正确的是。A: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检验1次 B: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每2年检验1次 C: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检验1次 D: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每半年检验一次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3、在典型化工过程安全技术中,是一个重要的化工单元操作,主要用于制备产品与中间产品,获得高纯度的纯净固体物料。A:蒸发 B:结晶 C:干燥 D:加热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4、在生产环境中,加热金属、熔融玻璃及强发光体等可成为__辐射源。A.射频 B.红外线 C.紫外线 D.激光
25、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要求的是__。
A.生产经营单位将一生产场所出租给了一个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个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与在其场所承包的某单位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C.生产经营单位与在其场所承包的某单位在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D.生产经营单位某场所内有3个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签订了委托书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应急救援体系动作机制主要由机制组成。A:分级响应 B:按部就班 C:公众动员 D:统一指挥 E:属地为主
2、《安全生产法》规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A:法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B:公安机关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是国务院于__发布的。A.1988年3月29日 B.1989年1月1日 C.1989年3月29日 D.1989年12月29日
4、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__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A.有权
B.特殊情况下可以 C.无权
D.经批准后可以
5、锅炉的分类中,按__分为层燃炉、沸腾炉、煤粉炉。A.燃烧方式 B.用途 C.热能来源 D.载热介质
6、建筑施工中使用的中小型机械主要包括。A:混凝土搅拌机 B:起重机械 C:机动翻斗车 D:铲土运输机械 E:钢筋加工机械
7、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一1986),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20类,起重伤害是其中一类,下列伤害中,属于起重伤害的是。A:起重机电线老化,造成的触电伤害
B:员工在起重机操作室外不慎坠落造成的伤害 C:起重机吊物坠落造成的伤害
D:起重机由于地基不稳倾覆造成的伤害
E: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员工从高处坠落造成的伤害
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__,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司法机关 B.检察机关
C.安全管理部门 D.公安部门
9、安全生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承租方 B:承包方 C:建设单位 D:施工单位 E:设计单位
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矿山生产安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形的表述有误的是。A:对不符合矿山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B: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的
C:对于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D: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1、灭火器的种类很多,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A:手提式 B:推车式 C:储气瓶式 D:悬挂式 E:储压式
12、机械设备可造成碰撞、夹击、剪切、卷入等多种伤害。在齿轮传动机构中,两轮处于__时最易发生危险。A.开始啮合的位置 B.接近结束啮合的位置 C.完全啮合的位置
D.刚刚结束啮合的位置
13、乙炔瓶贮存间不能配置的灭火器是__。A.干粉 B.二氧化碳 C.四氯化碳 D.火星
14、作业场所常见的物理性职业性危害因素包括 A:噪声
B:金属性粉尘 C:振动 D:气流 E:气压
15、同一层级的法律文件在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时,在法律适用上应为 A: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B:成文法优于判例法 C:单行法优于综合法 D: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E:普通法优于特殊法
16、某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上生产安全费用有结余,公司可将结余结转本,作为__使用。
A.采掘设备购置费 B.电费
C.瓦斯监测仪器购置费 D.办公费 17、2007年7月15日,某亚麻厂正在生产的梳麻车间、前纺车间和准备车间的联合厂房突然发生亚麻粉尘爆炸起火。一瞬间,停电停水,当477名职工大部分被围困在火海之中。经及时抢救,多数职工脱离了危险区。该厂的除尘系统采用布袋除尘,金属管道输送亚麻粉尘。事故导致整个除尘系统遭受严重破坏,部分厂房倒塌,地沟盖板和原麻地下库被炸开,车间内的大部分机器和电器设备损坏,企业停产,事故造成死亡35人,重伤5人,轻伤12人,直接经济损失800多万元。该起爆炸事故的起始原因可能有。A:粉尘浓度超标
B:布袋除尘器产生静电
C:厂房内作业人员和设备太多
D:金属管道输送粉尘过程中产生火花 E:车间连体面积过大
18、对于涉及剧毒物品作业的化工设备、故障率较高的设备、出现事故损失较大的设备,为显著提高其可靠性,应采用__设计。A.人机界面 B.强度 C.冗余
D.装配合理
19、事故严重度用事故后果的__来表示。A.人员伤亡 B.经济损失 C.停工损失 D.设备损害
20、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A:公平B:公正 C:诚信 D:公开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21、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设备或设施损坏和环境破坏的场合,事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的__原理。A.系统 B.人本 C.强制 D.预防
22、下列职业中毒类型,属于窒息性气体中毒的是。A:一氧化碳中毒 B:硫化氢中毒 C:二氧化碳中毒 D:苯中毒 E:铅中毒
23、[2011年考题]电击分为直接接触电击和间接接触电击,针对这两种电击应采取不同的安全技术措施。下列技术措施中,对预防直接接触电击有效的有。A:应用安全电压的设备(Ⅲ类设备)B:应用加强绝缘的设备(Ⅱ类设备)C: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 D:与带电体保持安全距离 E:将带电体屏蔽起来
24、容易产生和积累静电的工艺过程主要有。
A:纸张与辊轴摩擦、传动皮带与皮带轮或辊轴摩擦 B:固体物质的粉碎、研磨过程
C:高电阻率液体在管道中流动且流速超过0.5 m/s D:在混合器中各种高电阻率物质的搅拌
E:液化气体、压缩气体或高压蒸气在管道中流动和由管口喷出
25、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__。A.易燃易爆场所评价 B.安全生产管理评价 C.安全验收评价结论 D.危险性预先分析
10.船舶修造行业事故案例 篇十
案例1
陈震、陈春申请强制执行“中威案”判决扣押船舶案
(一)基本案情
1936年,中威轮船公司将其所有的“顺丰”轮、“新太平”轮租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租用期间,两轮被日本海军“扣留”,后交由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继续运营至两轮沉没。中威轮船公司尔后通过政治、外交、司法等途径向日本政府索赔两轮损失,均未果。1988年12月,原告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就该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即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后身)支付租金并赔偿损失。诉讼期间,日本海运株式会社变更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
2007年12月7日,上海海事法院判决被告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向原告陈震、陈春支付并赔偿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运营损失及孳息、船舶损失及孳息合计2916477260.80日元。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8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迟迟不肯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二)裁判结果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停泊于我国浙江省嵊泗马迹山港的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所有的“宝韵”(BAOSTEEL EMOTION)轮依法实施扣押,4天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即按照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判决本金2916477260.80日元;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同时就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提供了现金担保。4月24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宝韵”轮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扣押船舶,促使日本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履行我国法院生效判决,为历时26年的“中威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极大的维护了我国法律与司法的权威,在国际航运界、海事司法界引起强烈反响,成为国内外媒体报道的焦点,树立了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
案例2
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申请扣押“雪曼斯”轮案
(一)基本案情
“雪曼斯”(SNOWMASS)轮系俄罗斯籍远洋运输船,原登记所有人为东风航运代理有限公司(EASTWIND SHIPPING AGENCIES SA),登记光船承租人为斯马特航运代理有限公司(SMART SHIPPING AGENCY LTD)。2009年11月,该轮自阿根廷外大西洋西南海域承运一批冷冻鱿鱼到达舟山港,货物变质受损。货主上海和顺渔业有限公司、舟山市海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舟山新吉利远洋渔业有限公司以该轮冷冻设备故障导致其托运的冷冻鱿鱼严重受损为由,于2009年12月29日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舟山港马峙锚地的“雪曼斯”轮,要求船方提供300万元担保。
(二)裁判结果
宁波海事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扣押“雪曼斯”轮,责令“雪曼斯”轮船东向法院提供300万元或其他可靠担保。该轮船东已被宣告破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因忙于破产事务无暇顾及涉案纠纷,外籍船员困顿无助,一名外籍船员扣押期间因病死亡。对此,宁波海事法院采取了以下应对措施:第一,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食宿,协调看船公司负责看管;第二,垫付船员遣返费,在做好船舶交接后,立刻安排船员回国;第三,通知原告追加提供充足担保;第四,依法拍卖船舶,将连同船员医疗费、遗体火化等费用在内的遣返费用在船舶拍卖款中优先拨付。
(三)典型意义
在船东弃船的情形下,如何妥善处理外籍船员特别是船员遗体回国等相关事宜,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宁波海事法院发扬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在外籍船员困顿无助时安排好船员扣押期间的食宿,及时垫付遣返费用,并协调船舶代理公司安排船员顺利回国。将政府部门垫付的外籍船员医疗费、殡仪馆存放费及遗体火化费等纳入到船员遣返费用,兼顾中外各方利益,促使这一涉外事件快速妥善解决,彰显了我国法院司法为民的人文情怀,树立了良好国际形象。
案例3
奥列格等外籍船员申请扣押“密斯姆”轮案
(一)基本案情
“密斯姆”(Maxima)轮是密斯姆航运公司所有的散货轮,注册地在荷属安德列斯威廉斯塔德港。2012年6月,该轮在我国沿海海域航行途中不慎与他轮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他轮严重受损,同时因碰撞发生溢油事故,对附近海域造成污染。事故发生后,“密斯姆”轮被送往崇明码头维修。自此,奥列格等11名在船的乌克兰籍船员工资一直未予发放,之后6名船员自掏腰包先行回国,其余5名船员仍滞留在船,负责看守船舶。2013年7月,“密斯姆”轮在船的5名乌克兰船员因船东长期拖欠其工资于2013年7月17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并就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对船东密斯姆航运公司提起诉讼。其他船员随后也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于当日即作出扣船裁定。考虑到外籍船员盼望早日回家的急切心情,法院协调落实船员上淡水、物料、生活保障用品的供应后,积极与船员劳务公司、船东代理以及外籍船员律师联系,委托国内船员劳务公司派员看管船舶,使外籍船员得以回国。
开庭审理后,上海海事法院迅速作出判决,支持了船员们的全部诉请。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奥列格等于2014年1月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启动船舶拍卖程序。最终“密斯姆”轮以人民币3990万元被德国一家航运公司竞得,船员的劳务报酬在拍卖款中依法获得优先清偿。
(三)典型意义
在该系列案件处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以船员为本,数次登轮召开现场会议、关心船员生活及船舶安全,把牢船舶检验、评估、安全监管等各个环节,确保船检及评估报告客观反映船舶实际情况和价值,克服航运市场低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顺利推进司法拍卖程序。在拍卖成功后,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拨出人民币154.30万元作为11名乌克兰籍船员的劳动报酬。上海海事法院依照我国法律,遵循国际惯例,依法行使司法权,平等保护国内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外籍船员感受到中国司法的温暖。受到乌克兰驻上海领事馆的肯定和感谢,树立了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良好形象。
案例4
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拍卖“富通09”轮案
(一)基本案情
“富通09”轮系登记在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干货轮,总吨 3880 吨,载重量 8300 吨。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为与芜湖市富通轮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朱某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13日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在上海港扣押朱某所有的“富通09”轮。上海海事法院裁定予以准许,并实施了扣押。同月26日,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共同向该院就此纠纷提起诉讼。次月5日,原、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各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若未能按期支付,原告可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拍卖“富通09”轮,并在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后因被告未能在调解书中确认的期限内支付调解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上海海事法院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立即对可执行财产进行排摸调查,并最终决定拍卖已扣押的“富通09”轮。鉴于在以往的船舶拍卖中,因航运市场经济复苏缓慢的原因,一艘船舶常需要经多次流拍--降价--再拍的过程才得以最终成效,法院决定尝试以网上拍卖的方式拍卖该轮。2014年10月20日,上海海事法院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成立了“富通09”轮拍卖委员会。经反复论证网上拍卖的可行性后,根据《上海法院涉国有资产司法委托拍卖操作规则》的相关规定,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联交所协商开展网络竞拍船舶工作。11月28日15时17 分,经过32轮的激烈竞价,“富通09”轮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交易平台以604万元的价格成功拍卖。
(三)典型意义
船舶拍卖是海事债权实现的一个重要途径。在传统模式中,竞买人需要到拍卖现场参加竞拍,费用支出与时间成本降低了潜在竞买人参加竞买的积极性。网上拍卖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极大地节约了竞买人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时间,提高了船舶拍卖的竞争程度,更利于发现标的资产价格,保护债权人利益。上海海事法院在本案中依托上海联交所的成熟交易平台,确保了拍卖程序的安全性。是一次创新海事执行方式、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的有益探索。
案例5
“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6月9日,申请人阿联酋阿曼国际贸易公司(OMEN TRADI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因与被申请人韩国三湖海运株式会社(SAMHO SHIPPING CO.,LTD)债务纠纷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三湖蓝宝石”(SAMHO SAPPHIRE)轮。此后,又有六家境外债权人,申请对该轮采取扣押措施,债权人涉及七个国家和地区,债权总额达600余万美元。此外还有该轮抵押权人韩国釜山银行的抵押债权超过4000万美元。
(二)裁判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于2011年6月11日在南通对“三湖蓝宝石”轮实施扣押。船东三湖海运株式会社由于有两条船连续遭到索马里海盗劫持,公司经营遭受重创,已被韩国法院列入破产保护。由于船东无力提供担保,依照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船舶依法将被拍卖。部分船员在船舶被扣押后,情绪极不稳定,要求弃船回国。韩国驻武汉领事馆向湖北省外事办发出照会,对被扣船舶和船员的安全表示关注。
由于当时国际航运市场并不景气,该轮的拍卖价格估计只有1000多万美元,远不够抵押权人一家受偿。同时,拍卖船舶还要支付检验、评估、拍卖费用,船东将会承担巨大的损失。因此拍卖结果无论是对船东、抵押权人还是普通债权人来说均无一受益。
武汉海事法院积极地与各方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释明中国法律,分析拍卖的成本和结果,经过耐心细致而艰苦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由“三湖蓝宝石”轮抵押权人釜山银行拿出45万美元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支付,各普通债权人同意解除对“三湖蓝宝石”轮的扣押。2011年9月23日,武汉海事法院解除对该轮的扣押,“三湖蓝宝石”轮安全驶离南通,开往釜山。
(三)典型意义
“三湖蓝宝石”轮系列扣押案,涉及多个国家的多方当事人,协调难度大。加之该轮为化学品船,船长、船员均为外籍人员且来自多个国家,扣押期间的船舶安全与船员安抚工作都是巨大挑战。武汉海事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一中国经验在解决复杂纠纷方面的独特优势,促成当事各方达成和解,使涉案船舶得以解除扣押,恢复营运,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涉案各方当事人的好评。案件审结后,韩国驻武汉领事馆领事专程到法院致以谢意,对中国法院公正高效保护韩国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行为予以高度赞赏。申请人阿曼国际贸易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南通法庭赠送牌匾一块,上书“优质高效调解”。
案例6
丹麦供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星耀”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丹麦供油有限公司(A/S Dan-Bunkering Ltd.)于2012年12月12日在香港海域为被申请人所属的巴拿马籍“星耀”(Xing Yao)轮提供485.1820公吨Fol80Cst及158.5280公吨Gas-Oil的船用油,费用为461238.21美元。被申请人仅支付人民币100万元(折合美元为158730美元),仍欠302508美元。后该轮驶入广东汕头水域,被申请人已联系好买家正准备向新的船东交船。为防止债权落空,申请人于2013年1月22日紧急向广州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星耀”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星耀”轮因吨位大无法靠泊码头,在汕头港离岸约25海里水域抛锚,随时可能驶离。
(二)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扣船舶的具体地点;另一方面制作扣押船舶裁定书及扣船令。根据法律规定,海事请求权人应向船舶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案海事请求权人提供了“星耀”轮已驶离香港海域进入广东汕头海域抛锚的证据,应由广州海事法院依法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扣船。经审查,广州海事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于汕头港的“星耀”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302508美元或等值人民币的担保。2013年1月24日,法官乘坐交通艇往返近七个小时,冒着海上风浪,在离岸25海里水域登轮扣押了六万吨级的“星耀”轮;扣押船舶后,法官又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在法院主持下进行了诉前调解,1月29日,申请人即从被申请人处得到全额赔款。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涉及丹麦、巴拿马等不同国家当事人及中国香港法域的纠纷,涉案船舶进入中国广东海域后,中国内地海事法院通过及时有效地行使司法管辖权,诉前扣押船舶,并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仅用5天时间便高效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2013年3月26日,广州海事法院收到申请人致函,对中国法院及时高效扣船解决纠纷表示感谢。该感谢函称:“贵院法官有效的扣船工作,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是帮助我司实现债权的关键”,“按照国际上一般诉讼程序,这一过程将会十分漫长”。国外当事人选择在中国法院进行诉讼活动,通过及时扣船并成功调解,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快的保障和实现,增强了国外当事人对中国海事司法的信任度,树立了中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和中国法官的良好司法形象。
案例7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扣押拍卖“阿明”轮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DVB Bank SE)与马耳他共和国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ISIM Amin Limited)等签订贷款协议,后者以“阿明”轮(MV Amin,后更名为MV Amin2即“阿明2”轮)作为担保,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办理了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登记。2013年10月29日,德国航运贷款银行以艾斯姆阿明航运有限公司违反合同诸多约定,拖欠债务本息27777581.76欧元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扣押停泊于漳州港的伊朗籍“阿明2”(MV Amin2)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金额为27777581.76欧元的担保。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13年11月4日裁定予以准许,该行随后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德国航运贷款银行申请拍卖船舶,并于2014年5月5日得到准许。
2014年10月28日上午,来自挪威、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利比里亚及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竞买人参加了拍卖,经过157轮叫价后,载重近16万吨的超级油轮“阿明2”轮以人民币3.24亿元的价格成交,超出起拍价近800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船舶价值巨大,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竞买人也多为外国企业。中国法院在扣押与拍卖船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维也纳领事公约,及时通知船籍国驻华使领馆。积极协调外轮代理、边检部门,提前制定工作流程,充分满足中外竞买人实地察看船舶的要求。严格依法裁定、果断执行、认真负责、细致周到的专业水准、敬业精神和工作作风,也充分树立了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良好形象。
案例8
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扣押“海芝”轮案
(一)基本案情
2000年9月6日,五矿国际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公司)与海南龙珠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珠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协议,承租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海芝”轮,租期为1年+1年+1年,由五矿公司选择。2000年11月,双方达成还船协议,五矿公司将“海芝”轮交还龙珠公司,但龙珠公司拖欠五矿公司光租保证金及其他款项3483887.37元。2002年1月18日,五矿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要求扣押龙珠公司光租经营的停泊在温州港的“海芝”轮,责令龙珠公司提供400万元的担保。
(二)裁判结果
2002年1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五矿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并在温州小门岛液化气码头扣押了“海芝”轮。经查,“海芝”轮登记为圣文森特和格林纳汀斯的力涛航运有限公司(OCEAN LINK SHIPPING LIMITED)所有,1999年8月5日光租给龙珠公司经营,并在海口港监办理了船舶光租登记,属海关监管船舶。“海芝”轮扣押后,五矿公司、船舶抵押权人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船舶管理人珠海市宏舟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全体船员因得不到劳动报酬,商定由船长作为代表起诉讨要工资;海口海关申请债权,要求在船舶拍卖过程中,扣缴相关税款。五矿公司与龙珠公司光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宁波海事法院根据五矿公司的申请,裁定拍卖“海芝”轮,以2338万元(含税款)成交。在优先拨付诉讼费用、国家税收、船舶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款由各债权人依法受偿分配。
(三)典型意义
一是以具体案例明确海事请求权人可以申请扣押并拍卖承租人光租的当事船舶,较好地衔接了光租船舶的扣押和拍卖程序,有力地保障了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境外船舶光租入境因拍卖转为国内船舶,进口环节国家税收应予优先拨付。“海芝”轮光租入境,属于海关监管船舶,因法院司法拍卖转为国内船舶时,依法缴纳相关国家税收(包括海关关税、代征增值税和光租税共计4762785.75元),且该笔费用应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优先拨付。本案在妥善分配处理多项债权的情况下,依法保护了国家税收收入,维护海关监管制度。
案例9
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申请扣押“姗妮1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巴拿马天裕轮船有限公司(TENYU SHIPPING S.A.PANAMA)所属“天裕”(TENYU)轮于1998年9月装载3006吨铝锭从印度尼西亚库拉天琼港起航前往韩国仁川港,1998年9月27日,船、货及船员全部失踪。1998年12月17日,一艘悬挂洪都拉斯旗名为“姗妮1号(SANEI-1)”的货轮,配备16名印度尼西亚船员,装载3000吨棕榈油,驶进中国张家港。经国际海事组织调查,怀疑其为失踪的“天裕”轮。天裕公司于1998年12月23日向武汉海事法院递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扣押停泊在中国张家港的“姗妮1号”轮。
(二)判决结果
武汉海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准许申请人天裕轮船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姗妮1号”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亿日元(83.3万美元)的担保。武汉海事法院将扣押船舶裁定书送达该轮船长后,“姗妮1号”轮船舶证书上记载的船东一直没有任何反应。1999年1月11日,天裕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船舶所有权确认之诉,并随后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申请书,请求将“天裕”轮先予返还。1999年4月6日,天裕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交了由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国际业务部出具的先予执行担保。1999年4月15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1999)武海法通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将扣押在中国张家港的“姗妮1号”轮即“天裕”轮返还给天裕公司。1999年11月22日,武汉海事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姗妮1号”轮即为天裕公司所有的“天裕”轮。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国际海事欺诈或海盗袭击导致船舶失踪引起的扣押船舶案件。天裕公司是日本船东在巴拿马注册的一家单船公司,“天裕”轮的船壳保险人是日本共荣火灾海上保险株式会社,货物保险人是英国劳合社,失踪船员来自韩国和中国。“天裕”轮在马六甲海峡失踪,被改头换面成“姗妮1号”轮来到中国,其上船员是印度尼西亚人。本案案卷文字涉及到日文、韩文、英文和中文等多种文字。
通过本案中的船舶扣押与审判,有效打击了国际海上欺诈及国际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树立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天裕公司及其日本母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赠送了“断疑案、伸正义、维护司法公正”的锦旗。世界著名保险协会劳合社时任主席马克思·泰勒先生,代表保险人致函武汉海事法院称:贵院站在公正的立场,给予了我们迅速和不偏不倚的支持。我们相信凭着对正义的高度责任感,贵院已经为中国法制建设进程,特别是为中国致力于成为亚太地区海事审判中心的目标,作出了显著的贡献!
案例10
马绍尔群岛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申请扣押“SL-710”轮案
(一)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日,申请人马绍尔群岛共和国伊克利普斯财产股份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福建圣龙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温州润洋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船舶建造合同》,约定由两被申请人在福建福安为申请人设计建造一艘57000载重吨的单壳散货船(建造船号为“SL-710”),价格3800万美元,分五期预付,每期760万美元,双方约定争议提交英国伦敦仲裁庭解决。申请人在支付第一期购船款760万美元后,以两被申请人违约为由取消合同。2009年7月,两被申请人向英国伦敦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申请人无权取消合同、无权要求返还预付款。申请人则提出反请求,请求裁决其已依约解除合同,有权请求返还760万美元预付款及利息;或裁决两被申请人构成毁约性违约,赔偿经评估得出的损失额。2010年9月,申请人得知两被申请人准备出售在建中的“SL-710”船,遂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该船,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908万美元可靠担保。
(二)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扣押船舶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扣押了停泊于福建省福安市的“SL-710”船,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价值908万美元的可靠担保。船舶扣押期间,英国伦敦仲裁庭裁决申请人有权依据普通法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随后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履行赔偿义务,厦门海事法院依法解除对“SL-710”船的扣押。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外国当事人在其纠纷由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过程中,向我国法院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保全案件。仲裁程序从申请仲裁到承认执行往往历时数年,期间容易因当事人转移资产而使胜诉裁决不能执行。我国作为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负有依法在我国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义务。应外国仲裁当事人的申请,对位于我国的船舶采取扣押保全措施,有助于保障外国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