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

2024-11-21

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10篇)

1.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 篇一

网上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步

1、登陆上海劳动保障服务网

输入网址,点击“网上办事”,进入“招退工登记备案网”。

2、单位登录

输入用户名(即9位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密码,按“登录”键,点击 “退工登记”,进入操作页面。如:组织机构代码为12345678-9,则输入123456789。

3、确认被退人员的身份

录入被退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并按“校验”键,系统自动进行判断。

不符合条件的,系统会提示出错原因。

4、输入退工信息

身份确认后,即可录入退工信息。共有五项内容需要输入: “就业起始日 期”、“解除或终止日期”、“退工原因”、“转档形式”、“退工备案和委托转档职介所”。如果档案委托职介所代保管的,只要选择“保管职介代转”即可。另外,如果被退人员为协保、退休、持有居住证或已办理《劳动手册》的原固定制职工等人员,则转档形式选择“协保、退休等人员无需转档”。非全日制的选择“非全日制退工无需转档”。

5、信息提交或撤消

信息输入完毕后,进行核对,发现错误的,可以及时进行修改或按“取消”

键,撤消该条退工信息。如核对无误,则按“确认”键,信息正式提交,一般2个工作日,便可反馈处理结果。如果是驳回或办理不成功的,可点击“详细信息”查看具体原因。办理成功后,必须将退工单和档案送达委托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

2.用工备案流程_终稿 篇二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行业类别、用人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等情况;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岗位工种等情况;

(三)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情况。包括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或解除等情况;

(四)工资收入分配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工资支付等情况;

(五)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包括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情况。

二、用人单位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流程

1、用人单位到所属社区领取《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登录中国长春人力资源网http://cczj.jl.cninfo.net下载用工备案软件。

2、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同时录入用工备案客户端软件。

3、用人单位持填写完毕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1-

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到所在地社区进行登记。

4、用人单位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册》: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其他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取得的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含电子版);

5、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经与劳动用工备案系统核实无误后,为用人单位登记核发《劳动用工备案手册》(以下简称为手册),注明经办人和日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

新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工商注册或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上述流程办理初次劳动用工备案。

三、招用劳动者备案流程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领取下列材料:

(1)《员工录用表》;

(2)《劳动合同书》;

(3)《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4)《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

2、劳动者应持《员工录用表》和本人《失业就业登录证》到住所地街镇(乡)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就业登记。

3、用人单位持《手册》、《员工录用表》、《劳动合同书》、被招用劳动者本人的《失业就业登录证》、或《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职工劳动用工备案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电子版)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招用备案。

4、用人单位应持《手册》、经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员工录用表》,按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转和核定工资等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流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在15日内持《手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2、用人单位填写完毕后,持《手册》、员工档案、经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到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3、劳动者持《失业就业登录证》或《农村及外来人员就业登记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住所地所在街镇(乡)劳动保障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

4、用人单位应持《手册》、经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按

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关系接转手续。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申领失业保险金。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时,用人单位按上述流程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

五、续签劳动合同备案流程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后,应自续签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手册》、《劳动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续签劳动合同备案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办理续订劳动合同备案。

六、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注销备案流程

1、用人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进行注销备案: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用人单位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因合并、分立或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用人单位注销时,应当自注销之日起15日内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办结注销备案。用人单位应当携带《手册》,并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手续;

(2)经就业服务机构备案的《签订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

3、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备案信息核实无误后,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七、劳动用工备案手册年检

1、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一月初至三月未前持《手册》、《长春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年检情况表》,到所辖就业服务机构年检,就业服务机构对《手册》内容核实无误后,加盖“年检专用章”,注明经办人和日期。

八、其他

1、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公司输出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办理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2、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备案到其经营驻所地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3、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用工行为的外埠用人单位,按照流程办理。

4、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均适用本流程。

3.用工备案业务系统操作手册 篇三

(第一版)

一、单位基本信息登记、修改

功能菜单:公共业务->基本信息管理->单位基本信息管理->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单位基本信息修改。如<图1>

<图1>

功能用途:新增、修改单位基础资料信息。

功能操作:

1、对单位信息操作时,首先查询当前单位是否在系统中存在,如果不存在则在单位基本信息登记中进行逐项录入,如果存在则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功能中修改。

2、按照单位基本信息登记、修改界面所要求进行填写录入、变更单位基础资料(带红色项为必填项)。

3、查询单位信息时建议使用单位编号查询,无单位编号的可以用单位名称查询。如<图2>

<图2>

注意问题:

1、单位基本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为基础信息,社保、就业、监察、退休、人事等业务均可共享使用,所以请不要无根据的修改变更单位信息,必须根据单位提供材料进行变更修改。

2、单位信息在修改维护时,单位的“行政区代码”项必须维护到社区级。

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修改

功能菜单:公共业务->基本信息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管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个人基本信息修改。如<图3>

<图3> 功能用途:新增、修改个人基础资料信息。

功能操作:

1、新增个人信息,选择证件类型(大多为身份证),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回车键,系统会自动检索该身份证在系统中是否有对应的个人基本信息,如果有就会将基本信息展示到当前页面,如果没有则有当前操作员按照系统要求录入。

2、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常住地行政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必须录入到社区一级。

3、修改个人信息,可以按照个人社保编号、个人身份证号检索个人信息且展示到系统页面后即可修改录入。注意问题:

1、个人基本信息在信息系统中为基础信息,社保、就业、监察、退休、人事等业务均可共享使用。

2、由于社保业务下延到社区,有些业务用户拥有社保信息采集与就业信息采集的双权限。如<图4> <图4>

3、针对双权限用户操作时,首先业务人员要明确当前需要录入的人员是办理什么业务,如果是办理社保参保登记业务那么直接在社保信息采集页面录入,前提条件是需要先检索参保单位,个人参保一般都是虚拟参保单位。如果办理就业业务,那么选择就业信息采集录入。业务人员录入完就业信息采集页面的数据后点击社保信息采集页面,然后再回到就业信息采集页面进行保存。

4、企业用工备案,企业端录入用工信息时,按照个人身份证号查询,如果没有此人基本信息,企业可以在企业端录入备案信息,中心端业务人员审核完备案信息后,系统自动会增加此人的个人基本信息。

5、重复的基本信息(一般是身份证号相同)需要做人员合并,合并的规则是:重复的个人基本信息中存在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有社保编号则需要到社保分局进行合并,重复的个人信息存在一条或都没有社保

编号则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部门合并,街道社区无权限在区县合并。

三、用工单位备案登记、用工单位备案审核

功能菜单:就失业管理->用工备案管理->用工单位备案登记、用工单位备案审核 如<图5>

<图5> 功能用途:针对需要做用工备案业务的企业进行备案,且备案后必须要审核。功能操作:

1、按照单位编号查询单位信息后,录入相应的备案信息内容后保存即可。如<图6>

<图6>

2、用工单位备案审核,根据社保单位编号或单位名称查询要审核的用工单位备案信息,此处的查询基本条件是:只能查询本单位及本单位以下机构录入的单位备案信息(如:街道可以查询街道所属社区录入的单位备案信息)。如<图7>

<图7> 注意问题:

1、企业在企业端录入备案信息时,必须先在中心端业务系统中做用工单位备案登记及用工单位备案登记审核业务。

2、企业在企业端录入的用工备案信息提交后系统自动分发的规则是按照“用工单位备案登记”的经办机构进行分配的。

四、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审核

功能菜单:就失业管理->用工备案管理->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审核 如<图8>

<图8> 功能用途:企业备案的所属地发生变更后,其用工单位备案登记的经办机构也要变更,且必须在这两个功能中实现变更。功能操作:

1、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需根据单位编号首先查询出已经备案的信息,且在页面可以看到之前备案的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如<图9>

<图9>

2、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审核时按照单位编号也可按照单位名称查询已经申请备案机构变更的信息,然后选择“同意”即可保存。注意问题:

1、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与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审核是一起成对使用的,申请完变更后,就必须要审核,否则变更不会生效。

2、审核的目的就是让之前的备案机构了解其下的企业变更到哪儿,申请变更的机构在录入申请信息后应及时和之前的备案机构联系以便让变更信息尽快审核生效。

3、用工备案登记经办机构变更审核后,企业提交的未审核处理的用工备案数据会自动按照变更后的机构重新分发,且以后企业做的备案数据都会分发到变更后机构的业务人员系统中。

五、报盘接收

功能菜单:就失业管理->用工备案管理->报盘接收 如<图10>

<图10> 功能用途:针对使用单机版企业报盘软件的企业手工报送的备案数据进行手工导入、分析、交换等业务处理。功能操作:

1、在界面中的单位名称文本框中输入单位编号(单位名称也可以)回车查询单位信息。没有做用工单位备案登记业务的单位查询不到信息。

2、查询出单位信息后,界面如<图11>, 点击个人报盘信息列表table页,如<图12>将单位报送的信息导入。导入成功后回到单位用工登记页面如<图11>,点击分析比对按钮,由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并且将分析成功的数据放入到分析比对成功人员列表中,将分析不成功的人员放入到分析比对不成功人员列表中。在分析比对不成功人员列表中,针对不成功人员进行处理,点击确定按钮,然后进行数据对照处理。

<图11>

<图12>

3、点击报盘接收单位基本信息页面的交换按钮,系统会将数据统一处理到已交换人员列表中。如<图11>

4、点击报盘接收单位基本信息页面的编号更新导出按钮,导出回盘文件发送给企业由企业将回盘文件导入到单机版系统中。如<图11> 注意问题: 1、2013年3月5日系统升级后,业务系统中单机版与网络版的备案审批功能已经分开。报盘接收只针对企业单机版备案软件使用,如果企业已经学习了网络版报盘软件,则企业将不允许使用单机版报送备案数据。在使用本功能时系统会提示:“该单位是网上报盘单位,不允许办理!”

2、由于单机版软件操作比较繁琐,且不方便企业报送数据,建议企业学习网络版备案软件。当前是单机版过度网络版阶段,以后单机版报盘软件将不再使用。

六、报盘接收(网络版)

功能菜单:就失业管理->用工备案管理->报盘接收(网络版)如 <图13>

<图13> 功能用途:针对使用网络版企业报盘软件的企业备案数据进行分析、交换业务处理。功能操作:

1、功能界面中根据单位编号查询单位信息,无单位用工备案登记的单位、只是单机版使用的单位是无法查询信息的,系统都会有相应的提示。如 <图14>

<图14>

2、查询单位信息后进入到个人报盘信息列表中,没有提交备案数据的企业、企业提交的备案数据没有分发到本机构时,在点击“个人报盘信息列表”时会提示:“该单位没有需要办理的数据!”如<图15>

<图15> 点击分析比对按钮,分析完毕后系统会自动处理企业上报的数据,然后将数据分别处理到“分析比对成功信息”列表中与“分析比对不成功信息”列表中。

3、针对分析比对结果,可手工将分析成功的数据根据实际情况退回,但是必须填写退回原因,分析不成功的数据系统会自动退回。最后点击交换按钮,提示“交换完毕”,系统会自动处理本次审批的所有数据。如 <图15>、<图16>

<图15>

<图16> 注意问题:

1、进入到业务系统中桌面显示的待办窗口列表,为分发到当前用户的用工备案数据,点击列表中的数据进入的界面与报盘接受(网络版)的界面是一样的,且操作方法也是一样。只是桌面待办中只能处理分发到当前用户的备案数据,而报盘接受(网络版)不但能处理分发到当前用户的备案数据还可以处理分发到本机构其他业务人员用户中的数据。如 <图17>

<图17>

2、报盘接受(网络版)功能为2013年3月5日上线,处理用工备案业务的用户如还没有权限,则到各区县管理员处申请此功能的权限。

4.社保及用工登记办理流程 篇四

1、点击http:///index.shtml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输入企业用户名及密码,登陆。

2、针对已经有社保卡的员工进行社保增员申报,如图操作:

一般5个工作日内就可以查询到是否申报成功,申报成功后医社保会在每月从公司账号直接扣除,这个就不需要再操作什么了。

3、针对没有医社保卡的首次参保员工进行社保增员申报,于5个工作日后,到参保单位所在市、区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手册》证、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如下手续:

① 参保单位在地税部门申报审核后的增员申报表(如是网上申报的,须提供参保单位网上申报提交成功的增员信息查询结果,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首次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在社保网页下载;其中,相片必须符合要求,提供本人1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

具体的参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xmds/02/sbzjysbsc.htm 社保网上增、减员申报业务操作说明。

4、社保补缴

在中下载将需要补缴社保的员工信息填完,一式两份加盖企业公章,和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起带上去就近的地税局柜台办理补缴手续就可以了。

注意:地税会自动从登记的合同签订日期开始扣社保费,不用再去思明区地税办理补缴手续。比如:A是2011.01.01入职的,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后2011.04.01办理社保增员,合同日期是2011.01.01-2012.12.30,那么从2011.01.01-2011.03.30这三个月的医社保不用去地税补缴,地税会自动从公司账户扣除。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年龄内的员工(男不超过 60 周岁、女工人不超过 50 周岁,女干部不超过 55 周岁)申报参加社会保险,申报不实的,需承担法律责任。网上申报增员的受理时间为每月的 1 日至月底(特别情况以地税部门通知为准)。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涉及补缴的,其 2004 年 5 月 1 日 之前应缴的社保费应先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再到地税部门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报备和合同鉴证,并自行保存经过劳动部门招工报备和合同鉴证的《厦门市职工花名册》及相关申报资料,以备日后核实检查。5 参保单位应打印出网上申报提交成功的增员信息,与招工报备和合同鉴证的相关资料一起自行保存,以备日后的核实检查。用人单位办理网上办理增员成功后,对于首次参保人员,应在收到地税部门申报转换成功信息的五个工作日后,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制作手续,办理时需提供如下手续:

A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要求字迹清晰);

B 本人近期1寸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一张(贴于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相片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参照《居民身份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GA4612004),照片背景为白色,无边框,人像清晰,必须着有领的深颜色衣服;

C 须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本单位的单位识别号;

D 持网站增员成功的人员信息(将 “ 单位增员社保登记查询 ” 界面的查询结果打印下来,加盖本单位公章)到参保单位所在的市、区级社保中心办理制卡手续。参保单位无须再到地税部门进行确认。以下几种情形,税务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网上增员业务,参保单位应携带相关书面材料上门办理(具体详见社保费类办税指南---需到办税服务中心办理的增减员业务指南)

(1)参保险种与按个人身份依法设定的参保险种不一致----填写社保增员表上门办理

(2)新增超龄人员:男的超过 60 岁,女的超过 55 岁----携带劳动部门的超龄参保认定表上门办理

(3)退休、离休、退职的;----携带组织、劳动、人事部门的认定表上门办理

(4)个人身份证在地税社保系统中重复,存在多条信息的情况;----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医疗 IC 卡、其他证明材料上门办理

(5)个人身份证 + 姓名与地税系统中人员信息不符;----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医疗 IC 卡及其其他证明材料上门办理

(6)外地就业个人----请携带劳动合同、身份证、户口本上门办理

(7)二等乙级伤残军人----请携带民政部门的伤殘等级认定表上门办理

(8)因工伤残人员(一至四级)----请携带劳部门伤殘等级认定表上门办理

(9)5.12 干部、老红军、离休人员----请携带组织、民政或劳动部门的身份认定表上门办理

(10)军队退休人员、无军籍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退休军人----请携带劳动部门参保资格认定表上门办理

(11)渔民、农场职工----请填写社保增员表上门办理参保人员如属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补助人员,参保险种含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请携带组织、财政、劳动部门的认定表上门办理增员。其他税务机关认为暂不适于网上申报的,必须携带资料上门办理。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向地税部门缴纳了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地税部门征收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1日起生效,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所称的“当月”,是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缴纳到地税银行专户的到账日所在的月份,不包括到帐月份之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月份。参保人员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30日内办理参保申报手续,并在次月内缴费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累计缴费月份的起点,自参保申报之月算起;用人单位录用人员30日以后办理参保申报手续的,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费缴纳到地税银行专户的到账日所在的月份算起,到帐月份之前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得计入申领生育。

10-11项属社保待遇报销事项,不详事宜请咨询12333。

7、在每月6日之前或26日之后需要查询已提交数据情况,可以从菜单“社保业务-->单位人员增员申报-->增员情况查询”进入查询。

8、地税的处理时间为每月的6日至每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特别情况以地

税部门通知为准),每月月底逢节假日或双休日的至次月5日,该期间通过网站办理增员的,作为工伤报备的依据,地税系统统一在次月6日后进行业务处理。

9、各用人单位在为本市户口员工参保时,注意该员工是否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正在领取,请到柜台办理参保增员(增员时注意不要补交前面的失业保险费),以免该员工下次失业申请失业保险金时还要退还上次的失业保险金。

应严格遵循升位规则进行修改。即18位身份证号码去掉第7、8和末位,应和15位身份证号码一致。

二、用工报备(厦门人力资源网)

1、点击http:// 厦门人力资源网网站,在人力资源网首页左上角的会员

登陆框内,输入会员名称和密码后,选择“企业”,点击“登陆”。

2、登陆成功后便进入用人单位管理界面。可以看到就业登记一栏,将公司新增的员工进行

登记。

3、用人单位点击新增登记,在右边页面将出现几个按钮,点击“新增登记”按钮,将出现

一个输入页面,用人单位在这个页面输入需登记员工的详细资料。其中身份证号、姓名请按身份证填写。有关证书的等级及编号如实填写。各输入项的右边都有相关说明,请仔细阅读后再填写。

4、合同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按合同填写,其中起始日期必须大于该员工上次退工日期,截

止日期必须大于本次起始日期。

5、全部填写完后,点击“保存”按钮。输入完全部员工登记资料后,可以看到刚才录入的员工资料列表,如果发现错误,可以进行修改或者删除。确认无误后,一定要提交登记信息,点击“全选”或点击姓名左边的小框打上钩后,再点击“提交”按钮,则相关员工登记资料将进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登记数据待审核库。此时用人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处于“待审核”状态。

6、用人单位在提交登记资料前,一定要确认登记部门的选择无误,如到市劳动力市场大厦

二楼办理登记手续的,则登记部门选择“厦门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如到各区办理登记手续的,则登记部门选择相应的区就业中心,如果登记部门选择错误,则用人单位到登记部门办理手续时,该登记部门就无法调出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

7、提交完登记资料后用人单位还须打印职工花名册。打印前请确认已安装ADOBE READER

阅读软件,该软件在打印登记的页面有提供下载,如果用人单位在下载或安装该软件的过程中有误,也可自行在其它网上搜索、下载该软件进行安装。花名册分本市人员花名册和外来人员花名册,请分别打印。如果是由不同的经办人或在不同的日期提交的登记信息,则可在经办日期和经办人输入框中输入相关内容以检索出相应的需要打印的登记信息。

8、用人单位在进行完以上操作后即可带上相关的登记资料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

部门的工作人员则会通过电脑调出用人单位网上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自动更改为“已审核”状态(如用人单位在网上提交登记资料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则网上提交的登记资料一直处于“待审核”状态)。

9、在就业登记栏目点击“登记未审核”,则会列出该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网上已提交给市/

5.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 篇五

郑州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系统(iecms.ec.com.cn/iecms/index.jsp)”,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在登记时请选择“郑州市商务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并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商务部网站按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注意填表要求:经营者名称及经营场所需翻译成英文,英文要规范,字母必须全部大写,企业英文名称一经确定,非正当理由不得修改。请企业慎重选择英文名称。经营场所前必须加“河南省”,英文译名的地址要与中文相对应;日期及电话、传真要规范格式,日期由8位数字组成,如2004-07-26,电话及传真号码应为固定坐机,前面应加区号0371—;打印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需抄下“登记表系统编号”,否则无法打证。

(三)送报材料 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盖章和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正反打印到A4纸,打印表);

2、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境外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二、后续手续办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30日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税务、海关、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二)凭市商务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郑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市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后,即获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下称获权企业),获权企业需及时向海关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获权企业在办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后,要及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反馈《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和该企业的海关代码,以便进行外贸进出口相关数据的统计。获权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及时反馈信息,配合市商务局外贸处做好统计工作。对不及时反馈信息的企业,商务部门将有权不予办理企业的出口商品奖励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其他后续事宜。

(三)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

(四)到河南省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

(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河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

(六)在有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办理进出口业务结算帐户。

(七)到郑州海关办理“电子口岸”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经办部门咨询。

三、事项变更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工商登记注册号

6、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司公章的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及补换证申请表》(无变更项目可填“无变更”,《变更及补换证申请表》在最下方附件下载)

3、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注意: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号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号变更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原来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商务局外贸处提交上述材料。

2、市商务局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上报国家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3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换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四、补换证书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省级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商务局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商务局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和加盖公司公章、法人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及补换证申请表》(只在“现”一行填写)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证书的左上角编码或右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7、企业在海关办理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第5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市商务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补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资格注销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省级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市商务局在收到申请后,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将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和复印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六、备案登记受理时间

每周二、周四(上午8:30--12:00 冬季:下午14:00--17:30夏季:15:00--18:30)两天

办理地址:郑州市市政府北院(南门:中原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西100米路北,市政府对面;北门:嵩山路与互助路交叉口向西50米路南))3号楼2单元1楼,外贸处

6.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 篇六

备案申请登记表(样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所备案信息提供如下,请予办理备案。

1.名称:中文名称,英文名称(填写要求:中文名称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名称一致)

2.执业许可证号:(填写要求:应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列证号一致)

3.组织形式:(组织形式包括国家出资设立、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设立)

4.地址和邮编:中文地址、英文地址,邮政编码

5.负责人姓名:

6.联系方式:

(1)联系人姓名:

(2)电话:(区号+电话号码)

(3)传真:(区号+传真号码)

(4)电子邮箱:附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本所印章)

7.徐州市用工(退工)登记备案业务流程 篇七

各银监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根据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第四次会议和我会2014年第8次主席会议的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将由审批制改为业务备案制。本着简政放权原则。我会不再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进行逐笔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申请取得业务资格后开展业务,在发行证券化产品前应进行备案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务资格审批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向我会提出申请相关业务资格。应依据《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材料报送各机构监管部并会签创新部。对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豁免资格审批,但需履行相应手续。

二、产品备案登记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备案申请由创新部统一受理、核实、登记;转送各机构监管部实施备案统计;备案后由创新部统一出口。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开展资产支付证券的发行工作。已备案产品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发行,三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在备案过程中,各机构监管部应对发起机构合规性进行考察,不再打开产品“资产包”对基础资产等具体发行方案进行审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合格中介机构应针对证券化产品发行方案出具专业意见,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优质资产,采取简单透明的交易结构开展证券化业务,盘活信贷存量。

三、过渡期安排

在本通知正式发布前已报送我会,正处于发行审批通道内的证券化产品扔按照原审批制下工作流程继续推进。本通知正式发布后,已发行过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视为已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可按照上述新工作流程开展产品报备登记,并应补充完成业务资格审批手续;未发行过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则需在获得业务资格后再进行产品备案。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附件一: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等级工作相关要求 附件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11月20日

附件一:

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一、备案登记材料清单

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附件二);2.由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联合签署的项目备案报告;3.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计划书;

4.信托合同、贷款服务合同、资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草案;

5.执业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草案、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意见书草案、资信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报告草案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6.受托机构在信托财产收益支付的间隔期内,对信托财产收益进行投资管理的原则及方式说明;7.发起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或相关证明文件;8.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9.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以上备案登记材料应参照《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相关要求报送。

二、备案登记工作相关要求

1.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工作由发起机构进行。

2.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应填写《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备案登记表》,并由相关填报人员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8.员工退工办理流程 篇八

员工退工需要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公司同意批准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手续。

1、当员工提出离职后,应该做好交接准备,公司招入接任人员后,应按照工作内容做好交接工作。(做好交接工作是每个离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

2、提出离职后的30天(或做好交接工作,公司同意提前离职),应到人事部门办理退工手续: A)填写退工单。

B)归还公司办公用品等公司财物。

3、办理完公司内部的退工手续后,人事部门需要到劳动局办理退工手续,需要准备的资料如下: A)退工花名册。

B)具有本人签名的退工单。C)员工的劳动手册。D)退工花名册的电子档。

9.劳动用工备案须知 篇九

1、用人单位初次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交的材料: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④《招聘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花名册》纸质档及电子档。

2、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应提交的材料:《招聘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花名册》。

3、用人单位减少人员应提交的材料:①失业职工花名册;②退工人员档案(包括招工登记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4、用人单位注销备案应提供的材料:①资产管理部门宣告撤销的批准文件、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告文件、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②失业职工花名册;③退工人员档案(包括招工登记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劳动用工备案须知

1、用人单位初次劳动用工备案应提交的材料:①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社会团体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单位提供营业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②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③《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④《招聘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花名册》纸质档及电子档。

2、用人单位新增人员应提交的材料:《招聘录用人员备案登记花名册》。

3、用人单位减少人员应提交的材料:①失业职工花名册;②退工人员档案(包括招工登记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

10.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流程图 篇十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安装告知————————————使用登记——————————拆卸告知(使用登记注销)

同安装告知

申请办理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办理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

出租单位或自

1、建设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购建筑起重机(一式四份)

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一式三份)械使用单位即

2、《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起重机

2、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书和使用单位 产权单位。机械履历手册》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的安装验收资料(原件)提交资料及说明: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建筑起重机械登记证》和《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1、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4、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

4、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复印件上面需加盖使用单位

2、产权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产权证明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公章)

(购置发票或购销合同或其它产权证明资料)协议书

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5、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复印件加盖人员所属单位公章)

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4、安全技术档案

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需经施工

5、对于非新购置起重机械设备,还需提供上应急救援预案单位、监理单位审批)

一次工地使用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

7、安装(拆卸)专项方案和方案的报审表

8、办理使用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其它

6、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

8、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资料

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7、备案资料如有变更,应到原备案机关办理

10、施工升降机还须提供防坠器检验合格报告

变更或注销手续。复印件

1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上一篇:电信客户经理述职报告下一篇:《肖申克的救赎》读后感:有一种信念,能够给人无穷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