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噪声防治措施(共13篇)
1.车间噪声防治措施 篇一
宁静生活 佳绿创造
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车间的生产越来越依赖于机械化设备。然而,与此同时大量设备在运行期间会产生噪音,这些噪音严重危害车间工人的健康,因此,车间噪声治理工程已成为控制噪声的必要措施。南昌佳绿环保专业治理车间设备噪音,为车间营造安静的生产环境。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冲压车间噪声来源以及治理方案。
一、冲压车间的噪声来源
1、由于冲床的冲头在高速状态下捶击工件突然减速,引起强烈的空气动力性噪声,通常称为减速效应。
2、由于模具迅速接近,而从模具表面之间挤压喷射出来的空气产生的噪声,称之为空气喷射效应。
3、当冲头开始冲击毛坯的瞬间,毛坯突然地膨胀引起脉冲噪声,称其为毛坯的膨胀效应
4、在冲击载荷作用下,冲床结构的零部件被激发产生振动发出噪声,称为机床结构的激发效应。也可以称为激发结构噪声或固体噪声。
二、冲压车间噪声治理方案
1、采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重点解决噪声源的问题
2、隔绝噪声的传播途径,减少车间的混响时间。
3、设备隔声:通过对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加装隔声装置,从而在源头上降低噪声,提升整体的降噪效果。隔声装置需要根据现场勘测数据来设计专业方案,数据参数因声源类型和现场环境的通风散热情况不同,有不同的阈值范围
冲压车间噪声治理理想的解决方案是在设备选型、安装,以及车间建设前考虑到隔声降噪问题,安装前需要采用降噪措施,这样既能减少降噪成本,又可以取得更好的降噪效果。对于后期车间噪声治理,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测以获得噪声系数,以便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
2.浅谈噪声污染现状与防治措施 篇二
关键词:红桥区 ;噪声;防治措施
中图分类号:X8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037-01
一、噪声环境质量状况
城市噪声污染是四大环境公害之一,是21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对象。在我国城市环境噪声污染已成为干扰人们正常生活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全国已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超过70dB(A)。1997年,在城市噪声源中,交通噪声占46.18 %,社会生活噪声占28.19 %,建筑施工噪声占5.11 %,工业噪声占8.13 %,其它噪声占10.19 %。但交通噪声所占的比例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近年来达到60 %以上,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这一比例高达70 %以上。随着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大和城市交通的日渐繁忙,城市道路交通噪声问题会逐渐加剧并成为制约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噪声环境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
(一) 城区规划设计布局不尽合理。一些有噪声污染的企业与居民、文教区相混杂,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没有采取有效的削减措施。
交通干线道路两旁规划成居住、行政机关区,居住楼、办公楼靠马路而建。交通干线是交通的枢纽,车流量大,车速快,交通噪声影响大,紧邻道边建筑物内的声环境质量必然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
楼上居住楼下经商的综合楼过多,农贸市场、轻工市场、娱乐场所(主要是歌厅)、流动商贩等造成商业噪声影响楼上居民生活。
(二) 机动车多道路狭窄。道路大多较狭窄且路面质量不佳,不能及时修补,车多路窄,增加了交通噪声污染。
(三) 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许多建设项目没有遵守环境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成后出现新的噪声污染。不少商业设施娱乐场所,没有经过环保审批而导致布点不当,不落实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恶化了声环境质量。
三、噪声污染防治思路与对策
(一)管理层面。
1.促使企业进行工艺改造,加大环保投资。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那些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据环保法规及行政的、经济的调控手段,坚决实行关、停、转,对污染大户要强制执行环保处理措施,促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级别的排放标准。
2.调整工业布局。城区规划和建设布局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规划和布局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噪声污染的程度,尤其是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新建居民区尽量应避开噪声污染级指数较大的道路两侧。在城市道路网建设规划时,尽量使得城市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避开城市居住区、文教区。没有合理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布局,仅仅针对单个污染源采取防治措施,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噪声污染的。因此,一是要把声环境保护的目标和任务以及相关的经济措施纳入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在制定区内建设规划时,应当统筹顾虑,合理安排功能分区和建设布局;三是对区内拆迁及布局的重新调整,要充分考虑到远景的规划,合理规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的距离;四是在建筑设计上,要特别注意干线两侧,此建筑物与彼建筑物在降噪方面的相互关系,考虑其外部形状,使声音在建筑物之间折射达到衰减而不是增强的目的。
3.提高公众意识,加大宣传力度。造成噪声污染的原因,人为因素不容忽视,应提高区内民众环境保护意识,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向新闻传媒靠拢,充分发挥新闻媒介(特别是广播电视)的宣传教育作用,使每一位市民,能从我做起,远离破坏环境的行为。
(一)技术层面。
1.加强道路和基础设施建设,控制交通干线噪声。在规划设计以及在建设中拓宽道路,修建低噪声路面。如多孔沥青路面较传统路面降低噪声3-6dB(A),雨天可降低8dB(A)。发展地下交通和公共交通,减少出租车数量,也是城市防治噪声之法。相关研究表明,车流量增加一倍,交通噪声增加3dB(A)[6];严格执行旧车淘汰制度,机器引擎严重超标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城市中心区必须加强道路管制,相关部门在适当的路段和时间段内,对机动车实行限速、限鸣笛的规定,同时对车况不好、噪声超标的车辆制定限制行驶路段。有关资料表明,行车速度每减少10 km/h,噪声减少2-3dB(A)。在交通干线近旁的住宅区,可沿区界设置隔声屏障,高架道路宜采用透明材料制成的隔声屏障来保证视野开阔和城市景观不受影响。在隔声屏的投影地带内,其降噪效果与道路高度、宽度和车道数、声屏障的位置和高度、路边住宅的距离和高度等因素有关。设置声屏障必须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实际降噪效果预测。
2.从噪声传播途径上采用技术手段控制噪声。噪声的传播一般分为噪声源、传播途径、接受者3个阶段。传播途径包括反射、衍射等形式的声波行进过程。控制噪声就是在噪声到达耳膜之前,采取阻尼、隔声、吸声、消声器、个人防护和建筑布局等措施,尽量减弱或降低声源的振动,或将传播中的声能吸收掉,或设置障碍使声音全部或部分反射出去,减弱噪声对耳膜的作用,以达到控制噪声的目的。
3.加强道路的绿化建设。道路绿化,能够将噪声反射在茎、花、枝、针、叶上,被部分吸收而转化为其它能量。理想的隔声绿化带可有效地降低噪声6-8dB(A)。而且,道路绿化还具有防尘、防眩、游导视线、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因此,加强道路的绿化建设,对改善公路环境具有十分重要意义。道路绿化包括分隔带、路基边坡、预留绿化带、互通式立交、服务区、收费站等区域的绿化,施工其间长期不能运走的废土、施工噪声污染严重的场地,也可视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绿化。绿化的植物应根据道路沿线的气候、土质、施工季节和功能要求综合考虑。从防噪的角度考虑,道路绿化的树种应选择枝叶浓密、四季常绿、抗逆性强的品种。防噪效果以浓密的幼龄树林和乔木效果最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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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谢浩,设置高架路声屏障降低城区交通噪声,城乡建设,2001,(5):16~17
[6]张玉芬,道路交通环境工程,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1
3.透过噪声的危害浅谈噪声污染防治 篇三
透过噪声的危害浅谈噪声污染防治
摘要:介绍了噪声基本概念及特点,通过对噪声种类的划分,执行标准,总结出噪声的危害,并提出防治噪声的一些方法.作 者:贾丽婷 JIA Li-ting 作者单位:宜昌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宜昌,443000 期 刊:环境科学与技术 ISTICPKU Journal:ENVIRONMENTAL SCIENCE & TECHNOLOGY 年,卷(期):, 30(z1) 分类号:X593 关键词:噪声 噪声污染 噪声执行标准 防治4.泵房噪声治理措施 篇四
水泵噪音治理工程的难点在于隔离和控制振动,在实施此类工程时,(汉克斯噪声治理公司以相关声学专利技术为依托,)采用了主动隔振、隔声技术。
1)为控制噪声,水泵加隔音罩,针对隔声,安装了吸隔声于一体的特制隔声装置。该隔声装置具备可拆卸、易组装、隔声量高等特点。2)为了隔绝振动及固体声传播,提高隔振效率,水泵基础重新进行隔振。针对隔振,应用了自主研发的新型隔振器—金属钢丝绳隔振器。该隔振器是一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研制和生产的新型减振、隔振、抗冲击元件,很适用于水泵隔振。
选取减振器。减振器的选用如下:
(1)确定减振器系统的总重量(包括设备架或台座重量):W=266 kg;
(2)设备干扰频率: :n/60=24.7 Hz;
(3)试选用4只同型号的zGT3—9,每只减振器的荷载量W/4=266/4:66.5 kg;
(4)由减振器zGT3—9的特性曲线和最佳相应变形量,查找竖向自振频率fo=2.9 Hz(注意:f./ fo>42),:f /fo:24.7/2.9=8.
(5)隔振传递率:7/= 1 =0.014(6)隔振率:TA=(1一)%=98.6%
(7)从隔振率可见所选减振器满足设计要求。
抓住水泵房噪音治理的关键问题,治理的难度也就减少了,最重要的是设计合理的减振系统。
多层复合结构的隔声设计
1.多层复合板的层次不必过多,一般3-5层即可,在构造合理的条件下,相邻层间材料尽量作成软硬结合的形式。2.提高薄板的阻尼胡助于改善隔声量。3.表面抹一层不透气的粉刷或粘一层轻薄的材料提高它的隔声性能。4.隔声门窗的选用与设计。
5.采用多层窗时,各层玻璃要求选用不同的厚度(5-10mm),厚的朝向声源一侧,以改善吻合效应的影响。吸声处理技术 程序设计:
1.确定吸声处理前室内的噪声级和各倍频带的声压级,并了解噪声源的特性,选定相应的噪声标准;
2.确定降噪地点的允许噪声级和各倍频带的允许声压级,计算所需吸声降噪量rLp;
3.根据rLp值,计算吸声处理后应有的室内平均吸声系数a2;4.由室内平均吸声系数a2和房间可供设置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类型、材料厚度、安装方式等。
5.由确定吸声面的吸声系数,选择合适的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类型、材料厚度、安装方式等。吸声结构选择与设计的原则 应尽量先对声源进行隔声、消声等处理,当噪声源不宜采用隔声措施,或采用隔声措施后仍达不到噪声标准时,可用吸声处理作为辅助手段。
对于中、高频噪声,可采用20-50mm厚的常规成型吸声板,当吸声要求较高时可采用50-80mm厚的超细玻璃棉等多孔材料后留50-100mm的空气层,或采用80-150mm厚的吸声层;对于低频带噪声,可采用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其板厚通常可取2-5mm,孔径可取3-6mm,穿孔率小于5%。
对于温度较高的环境,或有清洁要求的吸声设计,可采用薄膜复面的多孔材料或单、双层微穿孔板共振吸声结构,穿孔板的板厚及孔径均不大于1mm,穿孔率可取0.5%-3%,空腔深度可取50-200mm。
进行吸声处理时,应满足防火、防潮、防腐、防尘等工艺与安全卫生要求,还应兼顾通风、采光、照明及装修要求,也要注意埋设件的布置。
消声处理技术
消声设计适用于降低空气动力性机器,设备的噪声。主要为空气动力机构设备(如鼓风机、通风机、压缩机及各种排气放空设备等)。设计原则
(1)根据噪声源所需要的消声量、空气动力性能要求以及空气动力设备管道中的防潮、耐油、防火、耐高温等要求,选择消声器的类型。
对低、中频为主的噪声源(如离心通风机等),可采用阴性或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对带宽噪声源(如高速旋转的鼓风机、燃气轮机等),可采用阻抗复合式消声器;
对脉动性低频噪声源(如空燃机、内燃机等),可采用抗性消声器或微穿孔板消声器;
对高压、调整排气放空噪声,可采用小孔板消声器;
对潮湿、高温、油雾、有火焰的空气动力设施,可采用抗性消声器或微穿孔板消声器。
(2)根据噪声源空气动力性能的要求,考虑消声器的空气动力性能,把消声器的阻力损失控制在能使访机械设备正常工作的范围内。(3)设计消声器时,应考虑消声器可能产生的气流再声噪声的影响,使消声器的气流再生噪声级低于访环境允许的噪声级。工矿企业整体隔声降噪技术适用范围
D85-45*8;型号 :D85-45*8 流量 :55-85-100 立方米 / 小时(m ? /E);扬 程 :408-360-312米(m);电机功率 :132KW;转速 :2950 转 / 分 钟(r/min);电机型号 :Y315M-2 效率 :63-72-70%;轴功率 :97KW;必 需汽蚀余量 :3.2-4.2-5.2米(m)水泵噪声的治理措施 :
①泵体与供水管采用软接头连接。
②管道与墙体接触的地方采用弹性支承,穿墙管道安装弹性垫层。
③挖低水泥基础,水泵机座与基础使用 ZGT 型阻尼钢弹簧减振器连接(须注意的是:保证机座与基础没有直接接触,水泵机座与减振器连接切勿使用焊接连接)。
④选取减振器。减振器的选用如下:
(1)确定减振器系统的总重量(包括设备架或台座重量): W=266 kg ;
(2)设备干扰频率: : n / 60=24 . 7 Hz ;
(3)试选用 4 只同型号的 zGT3 — 9,每只减振器的荷载量 W / 4=266 / 4 : 66 . 5 kg ;
(4)由减振器 zGT3 — 9 的特性曲线和最佳相应变形量,查找竖向自振频率 fo=2 . 9 Hz(注意: f ./ fo>42),: f / fo : 24 . 7 / 2 . 9=8 .
(5)隔振传递率: 7 / = 1 =0 . 014
(6)隔振率: TA=(1 一)% =98 . 6 %
5.车间噪声防治措施 篇五
施 工 现 场 防 治 大 气、水 土、噪 声 污 染 措 施
编制单位: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1、施工现场防大气污染防止措施
(1)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施工垃圾使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散造成扬尘。
(2)垃圾要及时清运,清运前,要适量洒水减少扬尘,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的施工道路规划和设置,尽量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
(3)路而及其余场地地面要硬化,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露天存放时要严密遮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4)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用洒水降尘。
(5)搅拌站的降尘措施,施工采用商品砼,减少搅拌扬尘,砂浆机零星砼搅拌要搭设封闭的搅拌棚。
(6)茶炉、大灶的消烟除尘措施,茶炉采用电热开水器,食堂大灶使用液化气。
2、施工现场污水防止措施
1)现场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放的废水要排入沉淀池内,经二次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未经处理的泥浆水,严禁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2)食堂污水的排放控制,施工现场临时食堂,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产生的污水经下水管道排放要经过隔油池,平时加强管理定期掏油,防止污染。
3)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以免污染地下水和环境。
3、施工现场防噪声污染的各项措施
1)人为噪声的控制措施:施工现场提倡文明施工,建立健全控制人为噪声的管理制度,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自觉意识。
2)强噪声作业时间的控制:凡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的,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间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特殊情况需连续作业(或夜间作业)的,应尽量采取降噪措施,事先做好周围群众的工作,并报工地所在的区环保局备案后方可施工。3)强噪声机械的降噪措施: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加工、制作作业,应尽量放在工厂、车间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的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4)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设备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要设置封闭的机械棚,以较少强噪声的扩散。
5)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控制:加强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取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6.建筑噪声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 篇六
关键词:建筑;噪声污染;现状;治理措施
目前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崛起,使得施工噪声污染也对人们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必须从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以及全民参与这几个方面着手,对设备、工艺、管理、监测等进行规范,保证施工的文明和科学,保证人们的正常生活,降低城市噪声污染。
一、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特点
1、间歇性
建筑施工噪声多为间歇性噪声,如桩机完成一个桩基础(从第一锤开始到桩到位)大约需10min,搅拌机搅拌一次大约需8min,运输车辆的通行。
2、强度大
噪声属于物理污染,是能量污染,能够叠加,并且是按能量相加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源多,叠加的噪声声级大,故产生的噪声污染的强度大。
3、范围广
每一个建筑施工场地同时会有多种机械设备工作,总体来看噪声污染源集中在施工场地内,但由于目前建筑物普遍较高,所以造成的污染范围广。
4、污染源的复杂性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强度与机械种类、人为因素、施工阶段和工艺水平等诸多因素相关,加大了防治的难度。
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一是施工机械设备工艺老化,适应不了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产生高噪声污染,施工单位不淘汰或不更换新型设备,使得一些机械“带病”运转,产生高声级噪声污染环境。
二是施工场地布局不合理,大多数露天施工,往往不设置隔声、吸声、消声等声屏障,使得建筑施工噪声直接向周围环境排放,产生强烈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三是在施工过程中,燥声监测与工程监理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不能保证对建筑施工噪声的有效监督管理。不能及时发现施工噪声超标准污染现象,造成一些施工场地的噪声污染恶性循环。
四是一些施工单位唯利是图,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法律,不分时断,随意施工,产生超标施工噪声,严重干扰周围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提高建筑噪声污染的治理措施
1、对项目审批严格把关
在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机械设备是处于相对固定状态的,如升降机、吊车等,因此在进行项目审批的过程中,必须对施工单位提出要求,就是合理的布局设备,使其距离噪声敏感区较远。或者是对临时性封闭结构做加盖处理,将不良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除此之外,就是重视运输车辆造成的噪声污染,并要求车辆将消声器安装,对于工地进出大门的选择,应该尽可能靠近主干道,将对人们的影响降到最低。
2、合理制定作业时间
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混凝土连续浇注,而且噪音的强度非常大,如在夜间作业噪音尤为突出。为了有效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特别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噪声施工作业时,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禁止夜间(22:00~6:00)施工,如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报环保部门批准,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告示附近居民。
3、对生产技术积极的改进
一是将现场外部作为生产作业的主现场,将现场的作业内容和作业量尽可能地减少和降低,由于制作成品和半成品时会产生噪声,能够完成于车间和工厂的尽可能在施工现场外部完成,例如混凝土的搅拌、加工金属材料以及木材等,以实现非现场作业为主。二是保证施工现场维护结构全封闭性,加强使用新型的隔音围护,将施工噪音尽可能地消除和降低。三是对作业技术进行积极的改进,将先进的材料和设备引进,将作业噪声最大限度的降低,或者是选择配备有消声的机械设备,或是在施工现场搭建作业棚,有效的预防和降低噪音的扩散。
4、重视并加强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
为了对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情况进行及时的预防和控制,就必须对噪声的波动情况进行实时的掌握,并由专人负责现场的噪声监测和管理,当噪声值超出规定范围的情况下,则进行及时的调整和控制,避免对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
5、积极淘汰落后设备改进更新技术
加快設备更新换代,淘汰落后设备改进更新技术机械,就是从声源上控制噪声,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代替高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根据声源特点安装不同类型的噪声消声器,如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阻抗复合消声器等。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积极推行技术改造,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达不到噪声标准的不予市场销售,确保低噪声设备和工艺的推广使用。
6、严格控制人为噪声
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高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是学校、医院、养老院等附近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 点到次日早6 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同时要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最根本措施。
7、科学防治施工噪声污染
推行施工噪声降噪的实用技术,条件允许的可安装消音、吸音设备,如使用纤维材料、颗粒材料等吸声材料,在打桩机、搅拌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周边设施吸声屏,可降低噪声15dB(A)左右;另外,对施工设备也可以屏蔽降噪,使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以减少环境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如用砖砌成的隔声间,隔声量可达30~50dB(A)。建筑部门应根据噪声特点和经济能力,科学地防治噪声污染。
8、完善法律法规的规定
将建筑施工噪声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调整为建设单位,而不再是具体承担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这样就可以落实建设期的义务,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要求相一致,实现环保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权力、义务的一致,共同来解决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同时,环保部门在查处违法夜间施工行为时,就能顺利地解决在取证、送达和执行等环节面临的困难,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9、加强公众监督
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和群众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单位应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投诉意见要理性对待,加强责任意识及环境保护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环境保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于建筑噪声污染,即要加强监督,强化防治措施,也要进行理性认识与对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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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汽车噪声污染的防治 篇七
汽车噪声污染的防治
环境噪声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汽车,汽车噪声的大小衡量汽车质量水平的重要指标,汽车噪声对人的危害很大.汽车的噪声源有多种,一个是发动机,另一个是轮胎,它们都是被动发生的`.减少振动是降低噪声的根本措施.增加发动机结构的刚度和阻尼,是减少表振动的方法,从而达到降低噪声的目的.
作 者:张立军 作者单位:北安市环境监测站,黑龙江,北安,164000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19)分类号:X5关键词:噪声污染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噪声污染的危害
8.噪声污染防治控制方案 2 篇八
1目的对工程建设施工中产生的超过国家标准的声音排放,造成对周边 环境的干扰,为此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要求,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噪声污染防治。
3依据标准
依据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4.1工程管理部
4.1.1负责制定《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案》
4.1.2负责对各建设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防治情况进行检查。
4.2项目部
4.2.1负责贯彻落实《噪音污染防治管理方案》及公司环境目标、指
标和管理方案。
4.2.2负责项目现场噪声监测、控制。
4.2.3负责项目现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制定及实施。
4工作程序
5.1管理对象
建设施工中产生的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排放。如:设备运行噪声、工人施工作业噪声等,在建设施工中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噪声。
5.2噪声控制
5.2.1 开工前应对影响周边社区居民的噪声污染采取有效防治措施
并实施控制。
例如:
1、混凝土浇灌,声音特别大,又必须连续作业,那么就应该错开居民休息时间,合理安排浇灌起止时间;
2、管道切割时,可远离居民区,从而减少设备作业产生的噪音,对群众的影响。
3、当焊接作业时,可用遮挡棚或遮挡板挡住居民区一侧,这样可以降低噪音及光的影响。
4、当必须夜间施工的时候,必须取得当地的《夜间施工许可证》,方可施工。要迅速、着重对必须完成的工序首先作业,对不必连续作业的工序,要立即停止施工。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停止噪音。
5.2.2建设施工单位应及时解决与周边居民因施工扰民产生的矛盾。并填写顾客满意度调查表及群众来访记录。妥善解决群众因噪音提出的问题及要求。
5.2.3现场应遵照执行噪音污染防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要求。
5.2.4 调整施工噪声分布时间
根据环境噪声标准(分贝)日夜要求的不同,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减少扰民。
5.2.6 在中考和高考期间不得进行有噪声干扰的夜间施工。各现场项目部要提前安排处理期间的工作内容。以免窝工。
5.2.7 对于夜间施工时,不得大声喧哗、嬉闹,并进行严格控制,最
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噪声扰民。
5.3各种设备、机具噪声的控制措施
5.3.1项目现场产生不符合法规要求噪声场所应进行封闭管理,封闭
采用具有吸音性能的材料,减少噪音传播。
手动电动工具或气动工具应尽量在封闭的区域内使用,夜间使用时,使临界噪音低于标准值,必要时采取降噪围挡。
5.4对噪声进行监控
5.4.1 项目现场噪声监测;将现场检测结果填写“在项目现场噪声测
量记录表”或“环境监测记录”中。
5.4.2 工程建设施工主管单位定期检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方案的运转情况。以尽可能地做到工程进度正常进展、有效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影响,从而降低投诉及上访率。
编制:李咏利审核:沙会清日期:
9.车间噪声防治措施 篇九
关键词:钢管生产 噪声污染 防治
中图分类号:X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3(c)-0119-02
Analysis on the cause and control of noise in steel pipe-making workshop
Zhang XuePingYang WeiFang
(Zhejiang Kingland Pipeline And Technologies Co.,Ltd. Huzhou 313000,China)
Abstract:The article described the main noise sources of steel pipe -making process and its causes,and discussed the control measures of such noise pollution.
Key words:steel pipe -making;noise pollution;control measures
現代工业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也随之产生。噪声污染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健康的一大危害。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已被看成世界范围内主要环境问题。社会的发展使人们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生活质量和生存环境,国家现行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及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作出强制性规定。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逐步提高,生产性企业的噪声治理已受到高度重视,特别是高强度的噪声,一方面对车间工人和厂区周边居民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另一方面还会对现场作业人员之间相互沟通和协调形成障碍,影响生产秩序,给安全生产带来潜在的威胁。
钢管作为钢类产品中的主要种类,广泛应用石油天然气工业、市政给排水以及工程结构等各种领域,近几年发展迅速,年产量均在4400万吨以上,约占我国粗钢总产能的7%左右,据不完全统计,国内焊管生产线2000余条、无缝钢管生产线300多条,分布在全国各个省域和地区,从业人数众多。根据笔者多年从事这一行业工作走访一些企业的实际情况看,焊接钢管生产场所的噪声治理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 钢管生产场所噪声产生的主要原因
钢管生产场所的噪声主要类型有流体扰动噪声、固体振动噪声和电磁脉动噪声,噪声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
1.1 流体扰动噪声
流体噪声指压缩空气、水蒸汽和工业水泄漏、释放、流动时产生的噪声。钢管厂使用大量气动执行机构,在气动元件泄压或管路泄漏时产生噪声;钢管使用工业冷却水、清洗水等产生的噪声。
1.2 固体振动噪声
固体噪声是钢管生产中的机械振动、摩擦和撞击产生的噪声。钢管厂有很多大型工矿设备,设备运行中由于机械振动、摩擦等产生噪声;钢管生产过程中,在钢管成型、定尺切断、修端、表面处理、辊道输送及下料收集等生产工序,钢管与设备之间、钢管与钢管之间的相互撞击,产生大量的噪声。
1.3 电磁脉动噪声
电磁噪声是钢管厂电气设备如电动机、变压器、高频焊机等因电磁效应而产生噪声。
在钢管厂以上工业噪声中以机械性噪声所占的比例最大,流体动力性噪声次之,电磁性噪声相对较小。相应的机械性噪声级别最高,是钢管厂主要的噪声来源。
2声防治的基本原则
噪声是由发音体做无规则运动产生的声音,声音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当声音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形成噪声污染主要有三个因素,即:噪声源、传播介质和受音者。声音先在噪声源因振动而发出声音,一般经空气传播而达到受音者(见图1)。
只有噪声源、传播介质和受音者三个条件同时存在,才能对受音者造成影响。因此,噪声控制的原则是:控制噪声源,阻隔传播途径,保护受音者。
3 钢管制造业噪声防治的措施
3.1 控制噪声源
降低噪声源是控制和解决噪声污染的最根本方法。一般可以选用低噪声的生产设备;改进生产工艺装备;采用阻尼、隔振和吸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3.1.1 选用低噪声设备和装置
在钢管厂的建设中,选用低噪声设备可以大大降低噪声的级别。
(1)选用螺杆式空压机代替活塞式空压机。
(2)选用高效低噪声的风机取代传统的的风机。
(3)用皮带传动代替一般的齿轮、链条传动,也可采用塑料齿轮代替钢齿轮传动或者塑料齿轮和钢齿轮配对啮合传动。
(4)钢管切断采用低噪声无切屑旋切飞锯代替普通气动飞锯。
3.1.2 完善现有设备结构和性能
对钢管厂现有设备和设施进行技术革新,降低噪声强度。
(1)钢管定尺气动飞锯噪声控制:气动飞锯由于气缸动作的冲击性和圆盘锯的锯切,产生很高的噪声,采用节流阀消除执行气缸的冲击以及在锯片上浇注乳化液有利于噪声强度的降低。
(2)钢管矫直机噪声控制:钢管通过矫直机进行矫直时,钢管纵向高速送入矫直机,矫直斜辊使钢管产生螺旋运动,弹塑性反弯使管子得到矫直。钢管进出矫直机时与输送辊道之间产生强烈的敲打声。该处噪声在高速矫直工作中难以解决,可对矫直机安装整体隔音罩来降低噪声强度。
(3)钢管输送辊道噪声控制:输送辊道托辊多为刚性托辊,在传送中与钢管产生碰撞,形成撞击噪声,因此采用尼龙等弹性托辊是降低钢管输送过程中产生噪声的有效方法。
(4)钢管过渡倾斜台架噪声控制:合理设计倾斜角度尽量减少钢管落差;在台架上敷设减震物料或增加阻尼装置减小钢管滚动速度,以降低钢管撞击声音。
(5)钢管下料收集噪声控制:许多钢管厂在钢管收集区采取钢管集中滚落方式,钢管从过渡平台上滚入料筐时,钢管(特别是大通径钢管)与料筐、钢管与钢管之间相互碰撞而发出的噪声很大,同时钢管与料筐、钢管与钢管间的相互撞击将使钢管质量尤其是薄壁管质量受到一定的影响。为此钢管下料区噪声治理是钢管厂解决噪声污染的最关键部位。可设计使用一套钢管自动下料转移机械,根据钢管捆型层数,依次抓取一层钢管,实现钢管低噪声的从过渡平台向成型料筐的自动转移。
(6)风机和空气压缩机噪声控制:风机和空气压缩机的噪声主要是空气流动和设备振动的声音,针对噪声的成因,一般采用安装消声器的措施和设置进风消声室的方式。空气输送管道由于空气压力波动或夹杂水汽,极易产生管道振动噪声,因此分段对管道实行软连接,以降低管道的混响噪声。
3.1.3 加强设备维护和修理
设备在长期使用中,必须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为了防止转动零件磨损所产生的噪声,需要适时加注润滑剂以保证设备良好润滑,消除零件干摩擦产生的噪声;开展巡检制度,检查、紧固设备联接件,消除因螺栓松动造成的振动,减少设备振动噪声;形成定期维修机制,利用大、中、检修机会,及时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降低机械噪声。此外气体泄漏不仅损耗能源,也会产生噪声,因此检查管路,及时修补泄漏点有利于消除气体泄漏带来的噪声。
3.2 阻隔声音传播途径
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声,控制噪声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声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以及合理布局控制噪声等措施,达到从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的目的。
3.2.1 利用吸音材料
声波在传播过程中遇到吸音材料时,一部分声能进行反射,一部分声能进入到吸音材料被吸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能量。在车间内敷设吸音板、吸音包,在车间外,设置綠化带,种植花草树木,吸收声音能量,降低噪声。
3.2.2 采用隔音结构
隔音是利用隔声结构将噪声隔挡,使噪声控制在一个小的空间内,减弱噪声的传播,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措施是加装隔音罩或隔音室。对一些噪声大的设备,如空压机、风机等用密闭的隔音罩或单独设置空间,使其从车间独立出来。隔音罩、隔音室按隔音原理设计,添加吸音村料,这样使隔音罩、隔音室具有隔音和吸音双重降噪效果,可大大提高减噪效果。
3.2.3 采取消音措施
消音是将多孔吸音材料固定在气流通道内壁,或按一定方式固定在管道中,以达到削弱空气动力性噪声的目的。对空压机、风机进气口及气缸电磁阀排气口安装消音器可降低噪声。
3.2.4 合理控制噪声布局
工厂规划布局中,噪声大的设备设置无人职守的独立空间;噪声大的车间分布于距离受音者较远的位置,以减少工厂办公区、生活区的噪声滋扰。
3.3 受音者的噪声防护
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长期工作在高强度噪声环境中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防护装置。在噪声控制上,受音者的噪声防护是相对消极的方法,在这个层面上现场作业工人之间相互配合和沟通会带来一定的困难,钢管厂可利用灯光警示装置,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种有效信息的及时传达。
4 结语
钢管生产是一个从业人员众多的行业,企业在最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每一个员工的身心健康也是钢管生产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今时代,科技发展迅速,使得创造健康、安全、和谐的钢管生产作业、生活场所是能够实现的。当然,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一些管理规范且具备一定实力的管道生产企业已经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已取得显著成效,通过实施运行质量、环境与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对环境和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价,确定主要环境污染源和危害因素,对噪声进行综合治理,积极主动地对噪声进行有效的控制,降低噪声污染,改善了车间员工的作业场所和企业周边安居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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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耀中,主编.噪声控制技术(第二版) [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3.
10.车间噪声防治措施 篇十
水泵房噪声大,水泵房噪声扰民问题日益突出,我们佳绿环保也经常接到关于水泵噪声的电话咨询,下面我们就来给大家分析水泵噪音治理,水泵房噪声处理的措施有哪些?
水泵噪音治理,水泵房噪声处理措施
1、吸声措施
水泵房的墙壁、天花板布置吸声材料或结构,布置面积一般应不低于水泵房内总表面积的50%,降噪系数NRC应不低于0.6。吸声材料或结构应稳固可靠,寿命长。
2、隔声措施
空气传声治理相对来说较为简单,水泵产生的空气声一般噪声不超过85dB(A),一般水泵房与居民室内至少有一层楼板间隔,其隔声量一般都在50dB以上,有利于减弱空气传声。当前国家对居民室内及办公场所的声环境要求越来越严格,因此需要进行专业的隔声设计、采用恰当的隔声措施、选择优质的隔声材料以及专业的施工队伍。
3、水泵及管道的振动控制
a.水泵的基础采用柔性基础,如加装减振器、隔振垫等。水泵的减振器一般采用橡胶减振器、弹簧阻尼复合减振器、橡胶隔振垫等,其原理是使水泵与基础形成柔性连接,减弱水泵振动向基础的传导。当水泵房布置与建筑的中间楼层时,大功率水泵的基础下还可以采用浮筑隔声地面,但更多的适用于新建工程。若水泵振动比较强时,优选浮筑地面的做法,因为浮筑地面的减振效果更好,能起到减振作用的频带也更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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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管道支架做减振处理一般的管道支架与地面的连接均为硬连接,导致管道的振动传递到建筑结构,在支架下面做好减振处理,能较好的阻止振动能量向建筑结构的传播。
c.管道穿墙处理一般管道与墙体是硬连接,管道振动的能量相当一部分传递给了建筑结构,所以要对管道与墙体进行脱开处理,阻止能量的传递。
水泵进、出管及供水管穿越墙体之前上设置挠性橡胶接管。在水泵选择上可以选择低转速水泵、屏蔽泵或无负压供水设备;平时使用过程中加强水泵机组的维护保养等。
11.浅谈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研究 篇十一
建筑工程施工中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给城镇生态环境、人们的生活、学习、工作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 国目前建筑施工噪声危害的现状、国家与地方相关法规的管理与执行现状、建筑施工现场的实际生产管理现状等进行研究,找出问题与差距,从施工技术与法规管理两方面提出了未来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对策。
关键词: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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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建筑施工噪声概念„„„„„„„„„„„„„„„„„„„„„1
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1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1
四、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与对策„„„„„„„„„„„„„„„„„2
(一)生产技术方面的噪声防治对策„„„„„„„„„„„„„„„2
(二)生产管理与法规方面的噪声防治对策„„„„„„„„„„„„3
五、结论„„„„„„„„„„„„„„„„„„„„„„„„„„„5 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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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施工噪声防治策略研究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城市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给城市环境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在城市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对城市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噪声污染,给环境增加了新的压力,由此诱发的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也在逐年上升,影响社会安定。如何在城市建设开发过程中消除或减轻建筑施工噪声对环境的污染,保证人们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一个安静、清洁、舒适的环境,这即是城市开发建设部门和单位应认真对待和努力解决的问题,又是环境管理部门面临的难题。
一、建筑施工噪声的概念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其特点是:噪声源相对稳定,施工作业时间不稳定,所产生的噪声时间有较大的波动性,这给环境管理、监测带来一定的特殊要求。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建筑噪声来源于多方面,也是多类别、错综复杂的,主要来源于:土石方移动、打桩、结构浇筑、装修4个施工阶段。产生噪声的主要机械设备为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各种打桩机、混凝土搅拌机、电锯、吊车、升降机等不同性能的动力机械。
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在建筑施工中所发生的特别显著的噪声作业作为特定建筑施工,一般有以下5种作业。1)使用打桩机、拔桩机或打桩、拔桩机作业;2)使用铆钉机作业;3)使用凿岩机作业;4)使用空气压缩机作业;5)设有混凝土搅拌设施或沥青混凝土搅拌设施的作业。
虽然这些特定建筑作业,另有在规定区域施行作业时对噪声大小、禁止在夜间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时间限制、作业期间的限制、星期日及节假日禁止作业等均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建筑施工噪声是一种临时性污染,因其声强高,又往往是露天作业,再加上不少建筑单位为了赶工期而夜间施工,所以对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造成的污染相对比较严重。
三、建筑施工噪声的影响
噪声污染被视为一种无形的污染,它是一种感觉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由于其危害性大,噪声又被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下而有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必将导致永久性的无可挽回的听力损失,甚至导致严重的职业性耳聋。国内外现都已把职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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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聋列为重要的职业病之一。强噪声除了可导致耳聋外,还可对人体的神经系统、心血系统、消化系统以及生殖机能等产生不良的影响。特别强烈的噪声还可导致神经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声易造成心理恐惧以及对报警信号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伤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四、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与对策
建筑施工噪声问题,已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并结合各地区的实际,对建筑施工噪声管理,作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a)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15天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占地面积、施工总期限,在各施工期(土石方阶段、打桩阶段、结构阶段、装修阶段)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以及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经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环保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噪声功能区域划分》,加强管理监督,采取抽查方式监测其场界噪声,限制其施工时间及高噪声施工机械,把施工噪声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环保部门应根据施工期噪声对环境污染范围、强度、时间及建设规模向建设单位预征收足额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污费,以此对环境、社会、周围居民的补偿。
b)施工场界周围的居民和群众团体有权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时可能发生噪声污染情况,施工单位应听取当地公众的意见,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保卫自己应享有的环境权益及安静权。若超标排放,则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建筑施工噪声扰民,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放费。对夜间施工有特殊规定: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区、医疗区、科研文教区等噪声敏感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同时规定,确因施工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应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经市建设部门预审,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批准后实施。并且,经批准的夜间施工工地,应在夜间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围的居民和单位。值得注意的是,对建筑施工的工艺、装备也有规定限制。
此外,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拒报或者谎报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夜间进行明文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保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直至建议建设部门吊销建筑施工许可证。然而,由于建筑施工工地的流动性,施工周期的阶段性和施工过程中的突击性,形成了建筑施工噪声的自有特点,增大了其控制难度。建筑施工噪声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生产技术方面的噪声防治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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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作业尽量向现场外部发展,减少现场施工作业地作业量或作业内容。对于产生强噪声的成品、半成品的机械加工及制作,可以在工厂、车间内完成,减少因施工现场加工制作产生的噪声。如推广商品混凝土,使得混凝土的搅拌远离施工现场,减少该作业的噪声源。此外,如木材、钢筋及其它金属材料的加工等,也可以实现非现场作业。
2、积极改进作业技术,采用先进设备与材料,降低作业噪声的产生量。如整体滑动模板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模板作业噪声发生量与强度。尽量选用低噪声或备有消声降噪声的施工机械。施工现场的强噪声机械(如:搅拌机、电锯、电刨等)可以设置作业棚,以减少强噪音的扩散。运用吸声、消声、隔声、隔振等降噪技术,降低施工机械噪声,改进技术有如下方式:
a)吸声降噪:吸声材料多为纤维材料、颗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其吸收噪声频率宽,可降噪5~20dB(A)。也可打桩机、搅拌机,锯木机等高噪声施工机械附近设置吸声屏,能降低噪声15dB(A);b)消声降噪:产生空气动力性噪声源的施工机械如通风机、压风机等中高频噪声源,采用阻性消声器、抗性消声器、扩散消声器、缓冲消声器等消声方法,能降低噪声10~30dB(A);c)隔声降噪:用隔声性能好的隔声构件将施工机械噪声源与周围环境隔离,使施工噪声控制在隔声构件内,以减小环境噪声污染范围与污染程度。隔声间由12~24cm的砖墙构成,其隔声量30~50dB(A);隔声罩由1~3mm钢板构成,隔声量10~20dB(A),如在钢板外表用阻尼层、内表用吸声层处理,隔声量会再提高10dB(A);d)隔振降噪:在施工机械设备与基础或联接部之间采用弹簧减振、橡胶减振、管道减振、阻尼减振技术,可减振至原动量1/10~1/100,降噪20~40dB(A)。
施工现场维护结构的全封闭技术,以及新型隔音围护的使用,可以大大降低施工作业噪声向外界的传播强度。施工噪声主要来自各类施工机械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噪声。推行清洁生产,必须采用低噪声的施工机械和先进的施工技术,以达到控制噪声目的。由于我国施工机械生产技术比较落后,致使多数施工设备噪声仍较高,与国外同类产品比较,一般高5~10dB(A)。施工机械进场应得到环保部门的批准,对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落后施工机械和施工方式实行淘汰制度。施工中应采用低噪声新技术,如改变垂直振打式为螺旋、静压、喷注式打桩机新技术等,使噪声污染在施工中得到控制。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
(二)生产管理与法规方面的噪声防治对策
1、对强噪声作业控制,调整作业时间,制定合理的作业时间带。在施工现场超出规定时间带作业的一般是连续搅拌混凝土,支模板,以及浇注混凝土等作业。这些噪音的产生在正常作业中是避免不了的,而且这些噪音的强度非常大,都多多少少的超过国家规定的噪音排放标准,在夜间作业噪音又显得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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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突出,为了有效的控制施工单位夜晚连续作业,就应该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当施工单位在居民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晚问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6时,在特殊情况下(高考期间)应该缩短施工作业时间。另外,昼间可以将施工作业时间与居民的休息时间错开,中午避免进行高噪音的施工作业,当特殊情况下确需连续施工作业的,事先应该与附近居民协商,并上报工地所在地的环保局和有关环保行政执法部门。
2、严格控制人为噪声,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叫喊,无故甩打模板,乱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扰民。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尽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会同建设单位找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当地居民协调,出安民告示,求得群众谅解。从声源上控制噪声(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机械的产品噪声标准,并严格执行这些标准)这是防止噪声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减少人为噪音。应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进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现场噪声管理责任制,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素质培养,尽量减少人为的大声喧哗,增强全体施工人员防噪声扰民的意识。
3、加强建筑施工噪声的现场检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声扰民的根本途径。针对建筑施工噪声事件集中、位置多变的特点,应对建筑施工工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位于居民稠密区的工程进行重点检查。另外,针对目前有些施工单位抢工期,夜间施工的现象 ,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间,为确保考生有一个良好的复习、考试环境。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从重从快查处,有力地促进了施工单位进行噪声防治。随着群众环境意识的提高,环保法律法规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扰民的信访不断增多。认真查处群众反映的建筑施工噪声扰民事件,也是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对待群众投诉问题上,要求施工单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虚心接受群众意见,认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对一些施工噪声污染严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单位,应根据噪声法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以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噪声监测。为了及时了解施工现场的噪音情况,掌握噪声值,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噪声的长期监测。采用专人监测、专人管理的原则,根据测量结果填写施工场地噪声记录表,凡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要及时对施工现场噪声超标的有关因素进行调整,力争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4、完善法规内容,建立明确的环境保护经济责任机制。国家与有关部门应该加紧制定建筑施工公害防治方面的实施细则,使得施工中的有关各方有据可依,执法部门有法可依。在细则中应该明确,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费用承担责任方。同时对于积极执行噪声防治措施的单位应给与政策上的优惠,鼓励施工作业无公害技术的采用与研究。
5、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应该针对建筑施工作业的具体特点,在制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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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细则时,尽量做到详细、具体、目的性强,施工单位执行时不会有模糊不清的情形发生。针对城市建设实际,要着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将建筑施工噪声管理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城市建设中,各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须到环保部门登记注册,实事求是地申报工程建设的阶段性情况,使环保部门了解工程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人口居住情况、工程规模、工程期限和容易产生噪声的工程设备的安置地点,从而预测施工噪声可能对居民造成的影响。同时,要对需要夜间施工的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批,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协调好与周围居民的关系,张贴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谅解。
6、加大环保观念的宣传与教育,加大在建筑业内外、全社会的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社会居民、执法人员与部门的环境保护意识。全社会共同努力营造城市良性生态环境。在建筑施工噪声管理过程中,应坚持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经常不断地对施工单位进行有关环保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向施工单位传达国家、省、市有关噪声管理的规定,增强施工队伍的环境意识,使他们真正意识到治理噪声所带来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从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声的措施,自觉进行噪声治理,将施工噪声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五、总结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紧建筑工程的建设,但是建筑施工不能以噪声扰民为代价。除了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保护和改善施工现场环境,尽量减少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的影响,减少对周边居民生活的干扰。使整个施工过程在科学的施工组织设计指导下,严格按施工程序办事,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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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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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向敏编著:如何防治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J].科技风.2008(06)
12.车间噪声防治措施 篇十二
关键词:油压机;液压系统;噪声
中图分类号:TH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2) 12-0037-01
重视对噪声危害的改善,近年来,许多国家都推出了相关的政策,以防止噪音。在液压系统中的不正确的噪音等,会带来一系列的危害。首先,噪声烦躁,疲劳,长期工作在高噪声环境中的人来说,可能会导致耳神,不能员工之间的沟通,减少了听证会的警告信号。另外,由于机械振动,压力脉动,等沿与噪声不是只影响液压系统的正常工作,但也不能进行的液压系统的液压元件,满分。因此采取措施,噪音是非常必要的,它的最低水平。
一、机械运作产生的噪声
一般是指机械噪声的噪声引起的机械振动,摩擦,冲击和其他现象,具体例如由于以下原因,在液压系统中产生的噪声:
各种液压机械结构的振动和摩擦分析抖动引起的,与轴承滚珠和滚柱轴承,在缸孔板,如由往复运动的柱塞上,鞋的变量之间的摩擦引起的振动的倾斜轴的轴线中的不平衡引起的振动斜板面之间的摩擦,振动会发出一定的噪音。
(一)通过液压的原因产生的噪声
液压噪声主要是由于空化,压力脉动的困油现象(油命中的现象)造成的。液体流和其他液压原因。
(二)油压泵的噪声
在液压系统中的主噪声通常被认为是一个液压泵的脉动流动的泵,管,其固有的流量脉动噪声的压力脉动引起的压力流体流量脉动的固有特性。此外,液压泵困油和活塞泵的侵入流的压力的影响,会产生噪音。例:2000T液压机立法泵,BE740弯曲的变量泵,零对称开阀板。泵缸的旋转过程中,位于柱塞腔中的液体,并打开排油室的瞬时的巨大压力的影响,从原始的烹调器在上死点。同样,位于下死点的柱塞腔中的吸液压力突然下降的机油压力,排放压力冲击,使液压泵原来固有的流量脉动更加激烈。经试验证明,在当前生产的液压泵的困油现象是也很重要的原因产生的噪声和振动。液压泵的设计和制造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并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三)控制阀产生的噪声
控制阀是一个噪声源,在液压系统中,最常见的是通过阀口的节流作用产生,可以被转换成动能,以使压力,以产生高的流速在节流孔,流率有时可达至100?150米/正(通常简称为喷射现象)。下面的节流孔通路截面速度不均匀,压力低于大气压,并溶解该油状物在空气中分离出来,导致在一个大的气泡数。这些气泡在所述阀体的下游侧和管,由于在拾取中的压力油的流动,并消失,将生成200H2噪声更加。此外,由于至油流率不均匀性的喷流的状态中,将产生涡电流,或由于液体的流动被切断,会产生噪声。
自激振动的噪声经常发生的,像一类的泄压阀,顺序阀,压力减少阀的控制阀的阀芯在弹簧支持,当弹簧系统(包括油的弹性)和质量,阻尼系数与线有关的参数相匹配的负载超过某一临界值时,阀芯将由于摇晃的其他部分(如压力脉动或振动源),以产生一个连续的自激振动和异常噪声。一些滑阀,打开的自激振动引起的电源和伺服阀等,也很容易发送一个高频率的声音是一般的嗡嗡声,压力和温度越高,这种现象更可能发生。
在一些液压系统,由于方向控制阀突然关闭或开放引起液压冲击引起的振动和噪声,如当电磁切换阀快速切换通道突然关闭或油流的突然重定向,和电磁阀突然打开,使液压泵卸载时,会产生液压冲压件。的电磁阀的一般动作时间0.08?0.12S,快速开关(低压)由高压转换,能量释放造成的压力波动管,并沿管道方向的声音传播的速度,当发送到液压缸,泵或其他大型一室,有必要引起这些方面的冲击振动和噪声,这种噪声通过合理设计的阀门,如设置缓冲机制,或使用一种分层的方法卸载尽可能减少液压冲击可能。
二、管道噪声
管道一般是由于外部原因引起的振动噪声,管,结构,大小和形状等的阻抗的固有特性,并且确定它自己的自然频率,它会产生共振,产生较大的影响的噪声液压系统,如泵的吸入管细长形成的噪声引起的空化,使用的软管隔离和吸收压力脉动,从而减少噪声。
三、噪声防治措施
为了防止噪音,它往往是先开始的噪声源识别。一般有两种方式,以减少噪音:从根本上出发,无论是在降低噪声源,远程控制溢流阀,质量要高标准。不过,如果系统是专门为设置的防线,在电动机的基准组合,其他的声学处理是为了防止噪音扩散。泵出口连接管周围挖基础的高功率电源有一定的宽度。内部填充与松散的材料,并且这可以防止传播的振动时的功率源通过的基础上运行。
总之,只要认真创造条件做好以上几项防振、隔振、降低噪声的措施,就能有效地降低和防止噪声的传播,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对人类的危害。
参考文献:
[1]刘庆国.《新型圆管材滚切机》.专利申请号:200810080216
[2]于恩林.《气动式小直径精密管材滚切机的研究》.钢铁,第32卷,第三期
[3]梁红侠.《管材滚切机的震动问题》,硕士毕业论文
[作者简介]李娜(1979-),女,黑龙江省哈尔滨人,工程学士,机械工程师,主要从事机械设计与制造工作。
1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篇十三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的决议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查了《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铁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经济综合等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科学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与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高架桥、轻轨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八条
在下列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各类设施:
(一)对住宅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可能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对声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附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一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个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监督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因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活动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第十三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提前10日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引进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公布的停止生产、销售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第十五条
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和经营户使用。第十六条
对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
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应当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十七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超过厂(场)界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限期采取措施减轻或者排除噪声影响,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建筑施工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纳入建设工程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噪声污染事故、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定期公布。
第三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工业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本市二环路以内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项目。
第二十二条
从事生产活动确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应当提前7日报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并提前2日向社会公布。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批复,逾期未作批复,视为同意。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条
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建成区以内以及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建筑施工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于施工前3日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将批准的夜间作业时间公告附近居民。对抢修、抢险作业需要即时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于施工前3日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五条
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条
公安部门根据市环境保护总体目标要求以及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具体划定机动车辆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实行交通噪声管制,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内不得鸣放喇叭。第二十九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消声系统正常工作,禁止拆卸消声装置。
第三十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低音喇叭。
第三十一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和使用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机动车辆安装的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营运车辆禁止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
第三十三条 大型货车、拖拉机、普通三轮摩托车和农用三轮汽车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划定的路段和时间行驶。第三十四条
机动船舶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机动船舶进入市区水域、码头,禁止使用汽笛。
第三十五条
火车鸣笛应当遵守《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凡进入市区的各种机车,禁止使用汽笛。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建设高速公路或者高架、轻轨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线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六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除下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
(一)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庆祝和宣传活动;
(二)举办省、市以上大型文体活动的;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的;
(四)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第三十八条
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经营户,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禁止在城市上空使用航空器进行商业宣传。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的单位和经营户,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相应许可证照。
经营中的饮食、娱乐服务场所,或者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条
经营露天舞场、溜冰场等室外娱乐场所及使用室外视频音响设施的,不得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上述场所在夜间不得营业。第四十一条 住宅区内的大型配电设施、排水泵站等公用设备应当独立设置并与住宅保持适当距离。
设置在住宅楼内的电梯、供水、供热、供电、空调、通风等公用设备,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用设备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四十二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三条
在车站、车辆编组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
禁止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家庭装饰作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项目,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噪声排放超过标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住宅楼、商住楼内进行金属加工、木材加工、石材加工、机动车辆修理、歌舞娱乐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二)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或者拒报、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五)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经营者使用的;
(六)经营露天舞场、溜冰场等室外娱乐场所及使用室外视频音响设施对周围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
(七)单位和经营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等设备产生噪声污染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标准的;
(八)商业、饮食、娱乐服务单位和经营户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八项行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进口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搬迁、关闭。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夜间擅自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或者在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禁止施工期间和范围内进行施工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施工工地在夜间进行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或者未于施工前3日公告附近居民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一)未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从事生产活动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的;
(二)随意拆卸机动车辆消声装置的;
(三)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娱乐活动,产生噪声污染的;
(四)在夜间和午间进行家庭装饰作业,使用产生高噪声工具的;
(五)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的;
(六)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不遵守禁鸣规定的;
(七)大型货车、拖拉机、普通三轮摩托车和农用三轮汽车等高噪声机动车辆未按照公安机关划定的路段和时间行驶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六条 被处以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并不免除其承担缴纳超标准排污费、消除噪声污染及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款收入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因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造成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危害,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建筑施工噪声包括建筑、装饰施工噪声。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工业生产设备、机械施工设备、空调器、冷却塔、发电机、大型组合音响设备等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午间”是指中午十二点至十四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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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控制管理规定11-18
车间安全措施总结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