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合同(共12篇)
1.技术服务合同 篇一
服务器托管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实现数据专线接入INTERNET及提供INTERNET网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一)网络持续联通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持续连接,且互联网络用户可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二)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指:放置在网络数据中心的服务器与ChinaNet连接中断,互联网络用户不能通过相关终端设备与之通信。
(三)电力持续供应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可持续为客户的 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四)电力持续供应中断是指:乙方的电力系统(市电及不间断电源系统)不能持续为客户的网络设备提供电力供应。
(五)不可抗力是指:
1.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2.战争、罢工、停电、政府行为;
3.电信线路被人为破坏或CHINANET的线路、设备因调试、扩容所引起的中断;
4.其它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情形;
5.因Y2K问题、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
6.由于Internet上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
(六)客户指甲方。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一)甲方托管一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将其客户及其附属设备,放置到乙方服务器内,以开展Internet 信息服务。
(二)为了保证甲方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乙方提供_______M共享带宽、分配给甲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免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乙方为甲方单独付费提供_______个IP地址。
(四)甲方在乙方机房内所放置设备,甲方设备最大流量不得超过_______兆,如果超过此最大流量,乙方有权暂停甲方使用网络,直到甲方将网络调试到不超过最大流量的带宽的标准方可继续开通网络使用等各项功能。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通过远程系统对被服务器进行配置、管理以及更新内容等操作。
(二)授权乙方对信息服务器进行日常维护工作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三)如甲方使用在乙方处托管的服务器开展网络增值服务,应向乙方出示相关的许可证,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
(五)甲方的技术人员在严格遵守乙方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可以进入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1.提前与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网管人员预约;
2.持有乙方数据中心机房的出入证件;
3.办理登记手续,离开时填写离开时间;
(六)甲方的信息经营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经营活动。因甲方的信息内容而引起的一切政治责任、法律责任、经济纠纷,乙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承诺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不进入网络:
1.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信息内容。
2.涉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的信息内容。
3.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信息内容。
4.其它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社会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内容。
(八)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信息服务器设备应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各项技术接口指标和终端通信的技术标准、电信特性、通信方式等。由于甲方设备引起的任何法律纠纷、经济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的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提供放置信息服务器所需的标准机房环境,包括:照明系统、电力系统、恒温恒湿系统、监控系统、门禁系统、消防系统、防静电地板、服务器系统安全等。
(二)提供实现服务器托管业务所需的标准网络环境,包括标准交换机接口、互联网络出口、空间环境等,并配备专业的网管工程师为甲方提供服务。
(三)保证甲方的服务器设备可持续获得电力供应,每月持续电力供应时间在99.99%以上。
(四)负责甲方信息服务器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安全管理,以保证客户信息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五)在甲方技术人员严格遵守乙方制定的《数据中心管理办法》、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同意其进入数据中心机房相应的客户区域进行甲方服务器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六)向甲方提供每天_______小时,一年_______日全天候技术支持响应;
1.服务器系统状态监测。
2.紧急情况通知。
3.授权下的服务器操作。
第五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六条 费用和结算
(一)本合同涉及的费用为:
(2)服务器托管费______元/年;
(3)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付款: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托管费________元、IP地址占用费________元、其他费用____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交付乙方。
2.乙方的帐号信息: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乙方有权暂停履行自己的所有义务,直至甲方付款为止,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付款额_______%的违约金。
(二)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但低于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当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将给甲方延长三天的使用时间。
(三)因乙方原因,使甲方的服务器设备的电力中断时间每月超过_______分钟时,乙方应免费给甲方延长一天的使用时间。
(四)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以此累计。
(五)如人为原因造成长时间服务器中断,乙方应立即协助甲方与IDC机房联系处理。
第八条 关于免责的约定
(一)甲方服务器与网络持续联通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1.甲方服务器的软件故障(系统故障、软件升级、系统维护)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或甲方硬件设备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2.甲方要求乙方人员维护机器(系统重新启动、软件服务终止等)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远程或现场维护失败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4.ChinaNet的骨干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5.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
6.乙方网络升级所造成的网络联通中断(乙方应在升级前12小时通知甲方中断时间)。
(二)甲方认同:电力供应中断是因以下原因造成时,乙方不负赔偿。
1.甲方的服务器设备不符合邮电公用通信网络的技术接口指标、终端通信的技术指标、电器特性、通信方式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
2.甲方网络设备的异常和软硬件故障;
3.甲方网络管理人员对其服务器应用时的操作失误;
4.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甲方网络设备电力供应中断;
5.乙方数据中心所在电力供应单位的长时间市电中断;
6.乙方的电力设备扩容所造成的电力供应中断(乙方应在扩容前两周通知甲方电力中断的时间)
7、由于甲方的疏忽,造成所提供的指定联系人的联络信息已经过时、不准确,或因其它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无法联络甲方时,乙方将解除紧急状态通报服务。
(三)因乙方的责任造成客户设备的损失,乙方的赔偿范围限于当时置换该设备硬件部分的成本而不包括有关的软件、数据和类似的设置等。
(四)甲乙双方认同:Internet 是全球性互联网络,因其它通路上的偶然阻塞,都有可能造成客户的访问速率下降;有时在对服务器进行设置或安装应用程序时可能会产生一段时间的中断,以上现象在任何服务器上都有可能产生,是属正常现象。
(五)当甲方服务器流量超过乙方IDC机房所限定_______M共享独立IP地址最大带宽时,乙方IDC机房有权中断甲方服务器的网络连接服务(或限制甲方服务器网络流量)直到甲方服务器流量符合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标准为止,乙方IDC机房规定的最大流量限制随国家规定及IDC机房规定有所调整,具体流量限制条款以机房规定为准,甲、乙双方均表示认同,对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六)甲、乙双方均服从IDC机房根据自身规定调整IP地址(网关、DNS服务器地址)及托管服务器的机柜位置。
(七)如甲方服务器放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管理条例的内容时(包括:利用服务器发送垃圾邮件、发布反动言论、放置未经授权的文字及图片、视频、音频资料等)乙方将配合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追究甲方责任,并根据IDC机房及有关部门规定停止其服务器运行,中断其网络连接,所产生的托管剩余时间及款项乙方不予退还。
第九条 相互联系的确认
乙方客户服务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机房技术排除热线: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
Web:__________________
客户服务中心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联系人的权利
(一)本合同确定的联系人,视为甲方书面指定的授权人,其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乙方的工程师对其服务器进行操作。
(二)书面授权必须有甲方授权人的签字。当出现紧急情况,甲方授权人无法以书面形式授权时,可以通过电话向乙方工程师授权,电话内容将被录音,操作完成后需补交书面授权书。
第十一条 协议的解除
(一)出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二)甲方拖欠乙方的托管费达_______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三)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甲方根据自身业务发展,确需终止本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书面终止申请,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申请的日期起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它
(一)除非得到客户的书面通知,本合同履行到期后,将自动顺延_______个月,并以此类推。顺延后本合同条款将自动保留原有的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甲方需求发生变更(仅限于线路升级、扩容、或其它网络修改),应与乙方签署补充协议。
(三)如因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其它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合同中的其它条款仍然有效,甲乙双方应依照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就无效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签订前,双方之间达成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如与本合同内容有冲突之处,均以本合同内容为主。
(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持一份,乙方持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使用中文书写。
附件
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
CHINANET用户必须认真阅读CHINANET用户入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责任书中的各项规定。
1.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
2.用户不得利用CHINANET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CHINANET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淫秽黄色的信息。若发现此类信息,需向主管部门报告。
3.用户在使用CHINANET业务时,应遵守INTERNET网的国际惯例,不得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性的文章和商业广告。
4.用户应每月交纳业务使用费。对延期或不缴纳费用的,按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5.专线入网的接入单位还应承担如下责任:
(1)向所属用户宣传国家及邮电主管部门有关使用CHINANET的法规和规定。
(2)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
(3)有健全的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
6.企事业单位的各级主管人员有责任教育、监督本单位职工严格遵守以上条款。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会员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技术服务合同 篇二
关键词:知识产权,合同,可行性分析,身份证明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是一项管理工作,主要对技术合同进行法律和技术上的审查,审查完全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当中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的相关规定由登记机构对其进行审查。不管是技术转让、开发还是咨询或者服务合同,由个人或者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的,都在登记认定范围之内。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以下作用:
第一、利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场管理工作对整个技术的指导规划,乃至于监督管理都能更有效率的实施。并且,通过对相关技术市场的数据分析调查,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可以实施更合理有效的法律法规。在建立健全整个技术市场信息系统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市场分析的原始证据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得出,认定等级技术合同我们可以得到包括现实金额、成交金额、奖金工资、合同的拟定和成交履行状况、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以至于各个买卖中介的反馈状况和技术发展情况等有效的重要信息,得到信息后,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将信息传达到有关部门,及时有效的信息反馈在国家层面上来讲,给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依据,宏观调控包括新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现有政策的调整等。
第二、当事人利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以更有效的完善合同条款,其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能够指导当事人完善技术合同条款,对于合同后期的履行以及合同违约纠纷的避免都有重要作用。总的来讲,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对于技术合同的规范化,避免和减少合同争议及法律诉讼,有重要意义。而从法律和技术方面,可以对于已经签订的技术合同进行认定,并且,对于合同的格式以及内容跳跃的完整和规范性,包括准确的使用专业术语和准确划分双方责任义务有重要的检测作用,对可能出现的后期问题,起到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由此,能在认定登记的过程中解决一般的法律和技术层面的问题,对于防止或减少合同纠纷,保证技术市场稳定地运行等都具有关键作用。对于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相关部门要对各种证件单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对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是否行之有效,必须对技术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查验。
第三、站在企业的角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对于企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体系有重要作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对于科研人员和知识产权的利益,起到了更好的保护作用。整个认定登记过程,相当于对新《合同法》里面重要法律法规的宣传,都是解释和宣传公民以及法人的技术合同主体性,向更多的科研人员注入新思想,自己无须转让科研成果,因为他们本身就拥有技术资格。而在整个过程中我们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转让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加快了流转速度,对科研人员起到更好的激励作用。
第四、认定等级企业技术合同,企业可以更好的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从而提高收益,如: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核要求企业当年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占总收入的60%以上;包括转让技术和开发新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的新增收入,营业税免征等优惠。划分非技术合同和技术合同的关键在于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从而享受到各项国家的优惠政策,包括信贷支持,税收减免,奖惩制度等,同时,更好更有效的避免了非法技术合同的插入,从而有效的保护了科研成果和科研人员的利益,对国家的科研事业做出了贡献。
然而在技术合同认定过程中还有存在着诸多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我们不断的调整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制度。
1要更加积极的宣传和发扬认定登记技术合同的相关工作,毕竟人们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还不足够,以至于根本不了解它的意义和分类等相关情况,这样一来,本来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或者企业却没有得到应得的优惠。对于这种情况,要多建立示范点,在群众中间建立技术产品的示范效应,使人们更加了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更利于工作的开展。对于示范性的龙头企业,要吸引他们积极参与,为企业与科研院所创造对接平台,让市场和产品能够完全链接上。
2必须整合开发资源信息。目前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业中,对于科技信息资源动态开发和开放亟待加强,因为发展相对缓慢的中介机构的介入,尤其是咨询服务机构等,导致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全方位服务性较弱。同时,也要整合转变信息资源科技的相关管理方式,使中介机构能够更好的发挥其推动市场的作用。中介机构必须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项目,更多的了解和参加各种技术科研回忆,包括洽谈会、推介会等,要针对社会的有效需求,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咨询项目。
3产品和技术的销售渠道较为缺乏,“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对于这种情况,需要各级部门一起努力,首先要多办培训班,办好各种新产品、新技术培训班,才能尽快地提高认识。应多请专家讲解各种科技知识,开展各级各类适合企业或个人的多层次多类别宣传教育与培训指导。通过重点培养培训技术骨干,加强市场意识和质量意识,使新产品、新技术进一步深入。
4必须增强专业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在技术市场上提高团队竞争力。凭借单纯的认定登记手段,很大限度上不利于科研成果的进入和技术市场的长久发展。我们必须努力将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以推动社会的发展和生产的进步,实现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我们需要大量拥有科研能力和技术的专业人才,这才是科研成果创新发展的原始动力,他们对于市场需求,开发研究成果,对接市场以及成果转化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作为技术市场的重要成员,技术经纪人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推动社会力量进步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她们通过技术成果的转化,在技术市场中,从事代理、经纪等相关工作。必须加强知识技能的专门培训,培养复合型的技术市场专业人才。
由于技术市场在我们经济市场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必须更加重视各个市场的协调发展,让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更加全面的发展。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我们需要更加重要技术的力量,充分发挥技术市场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机制中的先驱作用,更有利于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优化,结合其他生产要素,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只有做好技术市场的转化和对接工作,才可以转变分割的各个市场的状况,也更有利于市场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爱军,秦志健.浅谈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J].科学与财富,2014(3).
[2]王来春,熊文生.再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J].中国科技信息,2012(21).
[3]宋毅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现状及对策[J].云南科技管理,1996(1).
3.技术合同法律制度(二) 篇三
一、技术合同的标的和履行具有特殊性
技术合同的标的可以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也可以是公知技术、技能或技巧。技术商品具有时间性,技术的公开或升级换代能使技术逐渐贬值。技术合同标的可同时被多个法律主体所掌握,价款或报酬没有统一的现成的标准。
技术合同的履行有特殊性,不同一般合同中的“交货”,技术转让实际上就是技术许可,允许他人使用标的技术。
二、技术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1.要约与承诺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提出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可能涉及的主要问题,并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若要撤回要约,则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若要撤销要约,则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受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通过行为作出的,行为本身就是承诺。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合同的订立
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他技术合同除当事人约定以书面形式外,也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合同的效力
一般来讲,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附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的技术合同,在附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时生效。依法需要经过批准、登记生效的技术合同,应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篇四
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让人。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
项目进行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
1.技术服务的目标:。
2.技术服务的内容:。
3.技术服务的方式:。
第二条
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2.技术服务期限:;
3.技术服务进度:;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5.技术服务质量期限要求:。
第三条
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
(2);
(3);
(4);
2.提供工作条件:
(1);
(2);
(3);
(4)。
3.其他:。
4.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
(一次或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
(2);
(3)。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帐号为:
开户银行:
地址:
帐号:
第五条
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2);
(3);
(4)。
第七条
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4.收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
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乙、双)方所有。
第九条
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1.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4.方违反本合同第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十条
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2.;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
3.。
第十二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2.;
3.;
4.;
5.。
第十四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5.技术服务合同 篇五
乙方:xx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xx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技术服务内容
解决xx问题。
二、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
技术服务费总计x元(含17%增值税或是不含)。技术服务结束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在x时间内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6.技术服务合同样本 篇六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技术服务内容
解决*****************************************************************问题。
二、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
技术服务费总计**************元(含17%增值税或是不含)。技术服务结束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在*****时间内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技术服务合同
甲方: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铅业分公司
乙方:阿法拉伐(上海)技术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维修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技术服务内容
解决当前阿法拉伐换热器泄漏进行维修焊补,使阿法拉伐换热器达到甲方使用要求。
二、技术服务费用及支付
技术服务费(换热器维修费用)总计为26317.76元(含17%增值税)。技术服务结束后,乙方提供发票,甲方在两周内支付。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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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高校技术合同精确化管理初探 篇七
关键词:高校,技术合同,精确化管理
1 引言
高等院校 (简称高校) 作为国家和地方的重要智库, 应集聚高校创新资源, 创造竞争新优势, 带动经济新发展, 鼓励高校与企业以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共建技术开发中心、利润分成等形式, 深化政产学研金介用合作, 促进资源整合和协同创新、高校科研成果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技术合同是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桥梁, 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保障。随着高校服务社会职能越来越突显, 高校技术合同呈逐年增长趋势, 数量不断增多。因此, 合同交易额越来越大, 合同争议也随之日益增多, 如何规范和加强技术合同管理成为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内容。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技术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分类存放不科学等, 本文结合管理学的精确化管理模式, 提出技术合同管理的目标和措施, 为高校技术合同管理提供一种方法思路, 为完善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2 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
技术合同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成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桥梁, 是高校科研管理的重要内容。不少高校缺乏对技术合同的有效管理, 存在技术合同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不明确, 缺乏有效的激励制度等问题, 在知识产权奖励分配中忽视了科研人员利益, 严重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导致职务成果流失。项目负责人缺乏保护意识, 与合作企业进行洽谈时未做好保密工作, 无意中造成职务成果的流失, 造成技术合同标的报酬和研究开发费谈判的劣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关于技术合同的很多条例属于指导性规定, 实际发生纠纷时按约定处理, 许多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时, 未严格约定各方的责、权、利, 知识产权归属含糊不清, 有些企业利用条款漏洞侵占高校科研成果, 损害了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利益。
2.2 流程管理粗放
从技术合同签订、履行到终止的全程管理和监督在高校科研管理中未真正意义的落实和执行, 技术合同流程管理不规范。
(1) 签订技术合同时, 项目负责人未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合同类型的选择错误或缺省条款可能给高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存在一定风险。项目负责人认为与委托单位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且无违约情况发生, 签订合同时删除了违约条款或违约约定不明确,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时学校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护;合同条款约定不严密, 如成果归属、经费支付方式及期限、成果验收, 导致违约的发生, 给学校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 履行技术合同时, 资金到位不及时, 导致研究停滞、延误、失败, 造成大量人力物力资源的浪费。资金使用不规范, 未参照经费预算表执行与财务管理办法履行, 导致研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技术合同执行的审查制度较薄弱, 特别对合同经费大、任务多的合同, 很多高校未建立定期和 (或) 不定期检查的验收机制, 未建立技术合同预警制度, 不能及时掌握项目执行情况,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 学校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3) 技术合同任务完成后, 交付技术成果时, 项目负责人未依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将技术成果提交给委托方, 委托方未出具任务认可书确认合同执行完毕;合作企业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未履行通知、保密义务, 给学校权益带来损失;技术成果交付后, 因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技术产品质量不合格。
2.3 档案管理不规范
技术合同档案包括协议或合同以及合同认定证明, 技术合同执行中各种原始记录 (包括技术咨询和服务类的录音、录像) 、实验记录和进展报告、图纸、关键工艺文件, 项目总结报告、合同标的材料、项目经费决算、委托方生产或使用情况以及合同委托方标的认可证明等材料。高校对技术合同档案未能科学、有效地进行管理, 存放档案较粗放, 未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和规定进行管理, 未将技术合同档案及时完整归档保存, 造成后续查询困难、成果统计汇总不完善。
3 高校技术合同管理模式现状
3.1 常规化管理的特点和缺陷
目前, 高校技术合同多采用常规管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 对技术合同进行指导性管理, 反映出粗放式的管理特点, 没有针对不同技术合同类型、学科门类、地域、成果转化阶段的管理规范或管理制度。这种粗放式的管理模式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影响高校技术成果转化, 束缚高校服务社会功能, 造成高校科研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3.2 精细化管理的特点和缺陷
精细化管理是克服粗放式管理缺陷的一种针对性的手段, 是以“精细、细致、深入、规范”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 这种管理方式科学周密。但精细化管理是矫枉过正的一项措施, 存在过于强调精细管理所带来的弊端, 例如管理手段繁琐, 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升高。精细化管理对数量不多的技术合同管理的效果明显, 能细致地了解技术合同的全面情况, 但随着合同数量的日益增加、交易额不断增加, 精细化管理存在其局限性, 需引进更加科学的精确化管理模式。
3.3 精确化管理的理论理念与实践
精确化管理运用互联网、计算机技术, 结合西方科学管理理念和中国传统管理文化的新式管理模式, 能有效防范各种管理风险, 高效地管理技术合同。精确化管理的精髓是让技术合同管理成为可操作的、具体的、信息化的、可传播的, 让技术合同当事人、管理工作人员易于掌握, 使先进的管理理念真正运用于实践。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着技术合同的大量信息 (如委托与受托方、交易额) , 随时跟踪执行情况, 能够及时生成各种账册和统计表。精确化管理模式能够满足现代管理的需求, 高效地实现技术合同管理。事实上很多高校已卓有成效地实现了技术合同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如引进科研管理系统, 使项目负责人和科研管理人员能有效地管理技术合同。《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结合精确化管理理念, 高校应同步采用纸质和电子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4 技术合同精确化管理的措施
全面落实技术合同精确化管理, 不断提升高校服务社会水平, 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实现高校最大程度地服务社会。结合精确化管理模式, 科学分析高校技术合同管理的缺陷, 弥补管理的不足, 防范科技成果各种流失风险, 有效规避和分析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4.1 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高校、科研人员权益的必要举措, 也是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保证。保护知识产权应精确到技术合同签订、履行、终止的整个过程。签订技术合同时, 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是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分享权) 、交付技术资料时间、双方的保密义务, 特别是技术秘密转让, 应约定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使用范围、保密责任, 防止人为泄露技术秘密;履行过程中, 科研人员应做好技术成果开发的保密工作, 防止外来人员利用学术交流、参观访学等机会, 以考察技术名义, 剽窃技术成果;技术合同终止时, 合作各方应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确保高校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知识产权奖励分配时要考虑科技人员个人的正当利益, 激发科研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防止知识产权的非职务转移。
4.2 加强流程精确管理
完善管理制度是技术合同流程化精确管理的重要保证。签订技术合同时, 选择正确合同类型 (采用科学技术部提供的“制式合同”) , 准确明晰地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院系、学校科研管理者和法律事务人员对技术合同进行联合审核, 保证合同条款完整性, 对各条款进行精确审查, 充分保证合法权益。履行过程中, 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阶段性验收, 跟踪关注技术合同的执行情况, 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搜集和保存好证据, 充分利用法律和合同赋予自身的权利保护相关利益;合同变更、转让或解除时, 按照法律规定的履行程序;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 审查技术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 明确合同法律效力。技术合同终止时, 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式向合作方交付技术资料等技术成果, 委托方需出具任务认可书, 确认技术合同执行完毕, 双方应尽到保密和协助义务, 做好技术合同备案, 备案资料是发生合同争议和纠纷时仲裁或诉讼的重要证据。
4.3 完善技术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技术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有利于各部门查阅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 结合纸质技术合同和信息系统, 有效跟进技术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从技术合同签订之日起, 合同档案就应纸质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双管齐下, 合同案卷上注明立卷时间, 立卷当事人, 便于后续查询、整理汇总和科技统计等事宜。纸质和电子档案管理相结合能对不同合同类型、学科门类、成果转化阶段进行有效跟踪和控制, 避免粗放管理的疏漏和精细化管理的繁琐, 有效提高管理效率。
5 结语
8.物业服务合同完善问题探析 篇八
物业服务合同并不在《合同法》所列举的 15 种有名合同之列,尽管它是复合性合同但仍然是无名合同。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问题,无名合同可以适用合同法总则以及分则的相关规定,也可以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有名合同或者适用总则的相关规定。但相较于有名合同的适用问题,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就显得确定性不足。尽管目前学界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委托合同、复合性合同性质的认知已渐成共识,但反对的声音也一直未曾停息,导致法律实务方面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这样一种结果的出现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有有悖于法制统一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威胁着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故此,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使得其法律适用问题有一个行之有效的衡量标准,为实务操作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就显得弥足珍贵。
笔者认为将物业服务合同有名化的现实基础已然存在,而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将随着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深入而出现的新类型的合同,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有名化的做法已被普遍运用,值得借鉴。
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业主委员会性质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曾有“社会公益团体说”、 “法人组织说”等,无论哪种学说都曾试图赋予业主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自《物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其性质已经明确,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法律性质应当属于非法人组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大多被实用性的认为它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一般而言,业主委员会并不天然享有诉讼权利,而是必须有业主的明确授权,作为受托人参与诉讼。所以,尽管 2003 年最高院曾经批复承认过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但最终由于其缺乏能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这一观点在并未被广泛接受,而且笼统的赋予业主委员会的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有违诉讼平等的嫌疑,也确实有不当之处。但不容忽视的社会现实是,正是由于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处于较为尴尬的局面,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业主的自治权也就很难实现。一些弱势的业主委员会甚至成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傀儡,当然也有个别强势的业主委员会,公然忽视物业服务合同,另辟蹊径,武力解决问题。为避免物业服务纠纷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赋予业主委员会一定的诉权,以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也是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业主委员会有限的诉讼主体资格不失为一个不错的尝试和探索,如赋予其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却限制其作为被告的诉讼角色出现,尽管如此,对于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的角色出现时,也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规定其行为不得参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一旦其行为超越物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就将其认定为越权的无效行为。
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讲,目前虽然存在理论和制度上的阻碍,但仍应谋求一得当途径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笔者也一再强调鉴于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制度原则上的缺失,法律在赋予其诉权的同时一定要加以限制,防止诉权被恶意扩大化的利用,反过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具体立法操作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加以规范:明确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的范围、规定相应诉讼主体资格的启动程序、简历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都可以在立法中进行借鉴。
而当下我国的地方性立法与实务操作层面逐渐接受了业主委员会参与诉讼的现象,当然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也是有一定的理论依据的,其在性质上可以归属于权利保护当事人,所谓权利保护当事人是指为保护他人权益而参与诉讼也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也就是将依法对特定权利事项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归入当事人范围。究其原因,业主委员会设立目的在于保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是业主合法权益的代言人,依法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具有一定程度上公共权利管理者的身份。而从程序当事人的角度来分析,业主委员会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途径,能更充分的保障业主的诉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诉权有被滥用的嫌疑,这种理论还处于初始阶段,尚未涉及法律规范的层面,而笔者也认为前一种理论依据也就是权利保护当事人学说,能赋予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资格更多的现实合理性。
三、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由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导致物业服务合同受到较多的公权力的干预,尤其是行政权的介入。当然行政权的介入确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物业服务终究是业主的私事,但凡事项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应当进行较多的行政干预,即使介入也最好以指导或者监督的形式来进行,但《物业管理条例》却出现了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业主行使自治权,故此需要严格规范行政权的介入。
笔者认为规范行政权的介入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着手:(1)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行政权应充当“平衡角色”,相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优势地位,此时行政权应充分参与到诸如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物业费的收费幅度等事关业主切身利益的事项,充当好业主的保护伞;(2)规定行政权的具体行使程序,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要确定具体指导的部门和程序并负有相应的问责机制,如此才能使业主大会在公正的环境成立,走上良性的运行轨道。(3)行政权对于物业服务的介入应注重监督手段的运用而非直接行政干预,可采取事前监督、日常监督、事后监督等手段的综合运用,已达到良好的效果;(4)物业服务企业更替阶段要加强行政权的介入,以保障新企业的及时进入,保证业主日常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
9.国际技术服务合同 篇九
乙方:
【本合同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甲方: (公司名称 /个人姓名和性别) 身份证号 / 公司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 (公司名称 /个人姓名和性别)身份证号 / 公司营业执照号
负责人: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经友好协商,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律师提示】:建议此处对协议双方主体、协议标的、合同目的进行进一步明确。
第一条 技术人员
1.应甲方邀请,乙方同意派遣 名工程师组成的 技术服务组,于 年 月 日赴 (甲方国名)的 市(或某工地);
2.在 (甲方国名),受甲方邀请的乙方 技术服务人员应
有准备,并且愿意同 甲方的 公司共同工作。
第二条 法律约束
乙方人员在 (甲方国名)期间,应服从甲方国家的法律,受甲方的管理规章制度约束。
第三条 费用支付
1.技术服务费:
(1)甲方负责向乙方人员支付乙方提出的每人每月 (币别)的免税技术服务费。
(2)上述免税技术服务费的_ %应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3)本款(1)项提及的技术服务费自乙方人员到达 (甲方国名)之日起开始计算。
2.其它:
(1)在甲方服务期间,乙方人员在工作或业余的全部时间内,应保证行为端正。
(2)甲方对乙方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的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 旅费
甲方负担乙方人员往返 和 (甲方国名)的国际旅费和每人不超过20公斤的超重行李费并负责安排机票。
第五条 汇兑
1.第三条1款(1)项中所提及的技术服务费的 %应以 币(即甲方的国币)支付给在 的乙方技术服务组,其余 %应由甲方按银行当日公布的汇率折成美元(或英镑)。
2.所折成的美元(或英镑)应电汇 银行转汇 (乙方所在城市) 银行营业部 公司(即乙方公司) 号帐户。
3.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将汇款情况通知乙方国驻甲方国大使馆经参处。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期间,甲方同意:
(1)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设备齐全的住宿;
(2)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交通工具;
(3)免费提供乙方必要和充分的劳保用品;
(4)为乙方技术人员免费提供人寿保险;
(5)为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免费提供足够的办公设施和用品;
(6)在指定的医院或诊所为技术服务组人员提供免费医疗,但不包括镶牙、配眼镜和性病的治疗。
(7)乙方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公出差,应按照甲方人员待遇,发给出差补助费,以 币(甲方国币)支付给乙方技术服务组。
【律师提示】:此处仅列明甲方的义务,对于甲方的权利及乙方的义务无具体说明。建议在签订具体合同过程中应考虑全面。
第七条 休假
1.合同期间,乙方技术人员享受 、两国的全部公共假日。
2.乙方人员每年享受 天的休假,工资照发(从开始工作之日算起工作 个月,第 个月为休假)。休假期间工资应全部以美
元(或英镑)支付。
3.乙方技术人员每年应得 元(甲方国币)的奖金,奖金的 %以美元(或英镑)支付。
4.在甲方服务期间,甲方为乙方技术人员回国休假提供往返经济舱机票。
【律师提示】:此处可明确,乙方人员的休假、回国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超过 次,因往返旅费由甲方报销,因此建议应经过甲方事先同意。
第八条 移民费用
甲方同意为乙方人员办理移民手续,其中包括:
(1)办理出入境签证;
(2)为乙方人员办理合同规定雇用期间的长期居住许可;
(3)承担本条1、2款所产生的费用。
第九条 事假
在合同期间内,乙方技术人员由于家庭不幸和/或其他原因,可请紧急事假 天。
1.准予乙方人员事假时,甲方不负责:
(1)乙方事假人员旅费;
(2)本合同所规定的技术服务费;
(3)因乙方人员事假期满后不能返回 (甲方国名)而换人所需的费用。
2.乙方应负责:
(1)从国内另行换人,替换不能返回甲方服务的技术人员;
(2)承担换人所需的全部费用;
(3)因乙方人员事假期满后不能返回 (甲方国名)而换人所需的费用。
3.其它:
(1)在合同期间内,由于甲方或所在国原因,致使乙方人员不能工作时,甲方同意:向乙方技术人员支付双方同意的技术服务费;
(2)因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违反合同或阻碍合同履行时,甲方同意:
a)按合同规定费用,向乙方人员支付 个月的技术服务费; b)执行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
第十条 工伤、事故及人员更换
1.乙方技术人员因身体不好或工伤,在 个月内不能痊愈时,乙方同意:
(1)从中国另行派人替换上述人员;
(2)承担替换人员从 (乙方国名)到 (甲方国名)的旅费;
(3)甲方同意承担因病或工伤回国的乙方人员的旅费。
2.在合同期间内,技术服务组人员因工伤致残或死亡,甲方同意:
(1)处理事故、工伤或死亡的一切善后事宜;
(2)负担所产生的费用;
(3)按 (甲方国名)现行的工人补偿法向死者伤残者支付抚恤金和/或补偿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对本合同的解释如有不同意见,发生分歧和争执,或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事项,应根据 (甲方国名)的现行法律,提交 仲裁机关仲裁。
第十二条 期限
本合同的执行从 年 月 日开始,有效期限共 年,本合同自 起生效。此为第一阶段。 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应进一步商定延续合同期限和与之有关的条件。
【律师提示】:对于合同延续的条款,可以灵活规定。既可以约定“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0天进行协商,如双方未达成一致,则到期自动终止”,亦可以约定“合同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则合同自期限届满之日起自动延展一年”。从不同利益角度考虑可以做出不同的约定。
第十三条 文本
本合同共两 份,分别用中、文写成,双方各执一 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10.技术服务合同免税政策 篇十
第一部分:技术合同优惠政策
一、营改增优惠政府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二、可以免税的技术合同范围 1.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其中,关于知识产权的归属,必须约定为归委托方所有或委托方与受托方共有,否则不能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
3、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
1、技术服务。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备案的材料
1、申请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1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时,报送的材料为:(1)《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确认表》;
(2)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及复印件1份(英文合同须附带中文译本);
(3)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4)技术交易奖酬金领取单。
四、技术合同免税优惠注意事项
1、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须分别核算。
2、享受免税政策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享受免税政策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4、一个合同一备案(其他项目则是一事一备案)。注:海淀国税要求,须先进行备案登记,才能申报免税。同时,需注意将相关材料留存齐全,以待备查。
5、技术合同如涉密,备案前须做脱密处理。
第二部分 技术合同认定具体内容
一、什么是技术合同认定
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二、目的
1、落实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
2、作为高新技术认定的依据。
三、认定的依据
1、《合同法》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4、《北京市技术市场条例》
四、审查的主要事项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1)是否属于技术合同;(2)分类登记;
(3)核定技术性收入。
五、技术合同的分类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
六、技术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条款不明确、未履行或不合理的后果
(一)基本条款
1、项目名称;
2、标的内容、范围、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
4、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负担;
6、技术成果归属的受益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及方法;
8、价款、报酬或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称和术语的解释。
(二)条款不明确的后果
1、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1)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2)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3)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2、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三)条款未履行的后果
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四)条款不合理的后果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的,不予登记:
(1)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2)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3)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4)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七、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
1、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2、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八、技术合同的认定
(一)技术开发合同
1、认定条件
(1)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2)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3)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注: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2、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篇二:技术合同免税指南 技术合同免税指南 ·什么是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什么是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2)技术改造项目;(3)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4)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5)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6)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7)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8)其它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2、什么是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3、什么是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为另一方(委托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4、什么是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的范围包括以下方面:(1)产品设计服务,包括关键零部件、国产化配套件、专用工模量具及工装设计和具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非标准设备的设计,以及其他改进产品结构的设计;(2)工艺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艺编制、新产品试制中的工艺技术指导,以及其他工艺流程的改进设计;(3)测试分析服务,包括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技术成果测试分析,新产品、新材料、植物新品种性能的测试分析,以及其他非标准化的测试分析;(4)计算机技术应用服务,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嵌入式系统、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服务,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cad)和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cims)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指导等;(5)新型或者复杂生产线的调试及技术指导;(6)特定技术项目的信息加工、分析和检索;(7)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包括为技术成果推广,以及为提高农业产量、品质、发展新品种、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关技术服务;(8)为特殊产品技术标准的制订;(9)对动植物细胞植入特定基因、进行重组;(10)对重大事故进行定量技术分析;(11)为重大科技成果进行定性定量技术鉴定或者评价。
·技术合同免税政策
1、对于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
2、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篇三:技术合同与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关于技术合同与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根据税法要求,技术合同要交营业税及附加(占合同金额的 5.55%)。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国家对不同的技术合同给予了不同的减免税政策,因此对技术合同的认定是保证这一政策得到有效贯彻的最重要的一环。在江苏省,只有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和转让合同可免交营业税及附加,技术咨询和服务合同不享受减免税政策。根据有关政策的要求,在签订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合同标题和内容中不得出现“咨询”、“服务”的字眼,不得有培训的内容,如有应注明培训的金额,或“免费培训”。
2.合同内容突出一个“新”字,如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合同要体现出开发(转让)的新技术的特征,写明达到指标,领先水平,以及专利、获奖等能够反映涉及技术先进性的情况。
3.合同主体和公章。合同主体必须为法人或自然人。合同的受托方(开发方)、转让方的名称应为“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并盖学院技术合同章,合同的委托方、受让方的名称应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并与所加盖公章名称一字不差。
4.知识产权归属。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知识产权归属,知识产权归我方的,要在合同中写明委托方、受让方有使用权。
5.软件开发合同涉及软件开发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其知识产权或所有权归委托方或双方共享;软件转让合同还应注明著作权归让与方所有,否则征收增值税(比营业税还高)。为以后工作方便,可在开发合同中写上“知识产权归委托方或双方所有”,转让合同中写明“将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给对方。但不影响开发方、转让方利用类似技术为第三方提供服务。” 软件开发和转让合同中不得出现“产品”、“x份”的字样,否则将作为销售软件产品处理,征收增值税。
11.技术服务合同 篇十一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困境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7-0013-02
一、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含义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指政府将某些特定的公共服务采用合同的方式委托给私营企业或者非营利组织,由私营企业或非营利组织在承包期限内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以达成行政目标有效实现的活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受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治理理论等的影响,发源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新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作为民营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供给中来,是一种多元治理方式。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使许多国家从全能政府的角色中摆脱出来,解决了财政危机和后福利国家在国家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难题,是新自由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在国家公共管理领域内的应用,使政府管理者重新认识到市场这一制度安排有时更适合解决政府所不擅长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的供应机制增加了新的选择。二十多年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为我国公共服务数量的增加,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服务需求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曾遇到的一系列困境逐渐开始在我国凸显,摆在我国公共部门面前的严峻问题同样不容小觑。笔者在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相应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面临着法律依据的缺失、过高的成本、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和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等困境,影响着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困境
(一)法律依据缺失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法律、法规层面上的缺失,使得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面临着缺乏法律准则规范的风险。我国目前各地方政府通行的做法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来规范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活动,实际上这混淆了政府采购与公共服务外包的区别,因为政府采购的内容、性质与金额限制与公共服务的购买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共服务外包活动规范的做法明显欠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过程中,政府与承包商是平等的合作关系,是受司法调节的领域。在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公共服务涉及公众的基本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公法与私法适用问题尚没有定论。同时在公共服务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外包对象的选择、程序、范围方面没有法律层面上的依据,使得在承包商选择过程中存在着寻租、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和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共服务外包的初衷。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没有对合同双方角色、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行为的处罚规定,使得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难以得到有效规制。承包商可能会受利益因素的驱使,减少所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数量或降低其质量,并对所服务对象进行产品与服务的选择性供给,造成在公共服务供应上的非均等化,违反公共服务的基本原则和伦理。公共部门的单边行为也可能使公共服务的承包商蒙受损失。尽管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公法适用问题尚存争论,但无可辩驳的是实际履约过程中公共部门享有比承包商更多的权利和合同变更的自由,公共部门利用其行政优益权可能采取令私人部门蒙受损失的行为。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也可能使现存的承包合同面临着合法性危机,合同的强制性变更或终止将引发一系列的后续问题。这种情形尚未有法律法规做出对私人部门的明确补偿规定,承包商的利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二)过高的成本
1.竞争不充分导致的交易价格过高。世界民营化领域的大师E.S.萨瓦斯在《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中写道,“问题的实质不是公营还是私营,而是垄断还是竞争”[1]。竞争鼓励创新、节约成本、改善服务,为争取承包合同和获得再次续约的机会,私人部门一般会通过采用新技术和更好的管理方法来降低运行成本,以在外包合同的招标过程中取得成功,然而不充分的竞争甚至是缺乏竞争将直接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价格高于市场水平。导致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过程中竞争不充分的原因主要有市场发育的不完善和招投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等。受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尚不健全,具备承接公共服务外包合同能力的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普遍存在数量较少、供应能力较弱等缺陷,导致在对相关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对象选择上的可选性小,潜在的供应商之间竞争不足,难以发挥市场竞争降低交易价格的优势,导致合同的交易价格较高。另一个导致竞争不足的原因是暗箱操作等腐败行为的存在。在公共服务外包对象的选择上,没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平等竞争的市场规律,私人关系、内幕交易破坏了竞争法则,使得真正适合的承包商被拒之门外,导致公共服务的交易价格远高于市场正常水平。
2.公共部门相应能力缺乏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所谓的交易成本是指寻找交易对象、交易意向的信息传递、谈判和签约、实施和监督的成本。经济学家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及其形成原理,从此便受到经济学、管理学界的普遍重视。北京大学的句华认为,政府公共服务外包的交易成本主要包括寻找合适承包商的费用、撰写合同及与承包商谈判的费用、由契约不完全而引发的不确定成本和监督成本等[2]。由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在我国的发展时间不长,加之我国的公共服务外包活动多是在国外民营化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缺乏适合本国国情的理论指导,使得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始终居高不下。我国公共部门往往依赖传统媒体传播交易信息,电子政务的发展程度不高、利用率低,使交易合同意向的传递成本很高;缺乏与私人厂商和第三部门谈判的人才和经验,往往无法在与承包商谈判的过程中取得主动;对于承包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也往往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信息的不对称、人浮于事等低效问题而导致合同的监管成本很高。过高的交易成本背离了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降低成本的出发点,导致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非经济性。
(三)政府角色的不当定位
1.政府责任的卸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将市场机制引入到公共服务的生产供给过程中来,但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责任仍由政府承担,绝不意味着政府供应公共服务职责的弱化与消退。真正民营化所带来的是政府角色转换而非消失,进而通过与私人部门配合及关系之调整,从而改善人民所授受服务的品质[3]。在我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活动中,却存在着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不当理解,借公共服务外包之名卸载政府责任的现象。政府在承包商选择上的失误、监管责任的缺失、合同管理行为的不当均可能导致公共服务外包后公共服务供应过程中出现供给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受到挑战等问题,从而引发公众的慌乱心理和对政府角色缺失的指责,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国外相关的实践表明,只有政府承担起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确保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政府担保责任,才能保证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稳定,确保市场机制在政府的干预下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制的情形下,由政府责任缺失而引发的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负面影响将被扩大,这一责任最终将由公共部门来承担,引发政府责任危机和信任危机。
2.公共部门的角色越位。公共部门角色越位是指公共服务外包后一些部门和管理者仍然习惯于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去配置资源,干预承包单位的政策制定、人事变动和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政府角色的越位将会导致政府职能与市场功能不分,降低承包方的生产效率、提高其成本,妨害市场机制资源配置作用的发挥,与公共服务外包政企分开、政府与市场角色分离的初衷背道而驰。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应当利用合同中的发包方权利和经济、法律手段来督促承包商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而不是直接干预承包单位对于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过程。政府应当是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标准制定者、负责的监督者、服务的付费者,与承包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形成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模式。
(四)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因素
1.公共部门与公众的反对。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缩小了政府职能,降低了政府的运行成本,有利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小而强”的现代化政府,形成良好的政府、社会关系。在这个过程中,公共部门掌握的资源将减少,公共部门的权力将收缩,公共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会得到精简与优化,这些措施将触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利益,从而招致他们的反对。公共服务外包后政府将不再直接负责相关公共服务的生产,而是交由私人厂商或第三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公共服务外包实践的初级阶段,公共服务的外包可能将提高服务的价格,破坏服务提供的连续性和均等化,尤其是在政府缺少对利益受损人员进行补助和救济的情况下,更容易引起公众对于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反对和对政府执政能力合法性的质疑,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从而使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进一步发展陷入困境。
2.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发达的社会与市场机制是政府职能转移的基础性条件[4]。公共服务外包活动的成功,不仅需要公共部门提高对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管理水平,同时需要市场与社会机制具备相应的能力,来承接政府所转让出来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生产、供给职能。如上文所述,我国目前不发达的市场与社会机制成为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面临的另一大阻力。首先,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市场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建立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经济调控模式。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是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并没有完全消除,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再加上我国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市场还不能承接政府让渡的功能,公共服务合同外包还有很大的困难。其次,公民社会的不成熟。在我国,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大多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第三部门往往数量较少,发展历史较短,功能单一,对公共部门的资源依赖性强,很难形成政府、市场之外的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的独立力量,公共服务供应中的志愿性供给和公民参与的程度还很低。
参考文献:
[1]E.S.萨瓦斯.民营化与公私部门的伙伴关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82.
[2]句华.公共服务中的市场机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81-82.
[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之分析[M].台北:五南图书公司,1994:21.
12.技术服务合同 篇十二
关键词: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影响因素,对策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作用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1999年8月20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中发[1999]14号) 提出: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1999年11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 发展高科技, 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就具体落实中发[1999]14号文所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单位和个人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 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 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999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825号) 就取消“单位和个人 (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 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的要求后规定:取消审核手续后, 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013年5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 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由此可知, 为了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推动企业技术进步, 加快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 为我国经济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国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实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而作为确定免征增值税的认证依据, 就是必须是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统称技术合同) 。可见, 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是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免缴增值税项目和数额的唯一依据。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实施以来, 许许多多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优惠, 一大批先进适用技术和最新科技成果在优惠政策的支持下, 实现了转移和产业化, 技术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也大幅度增长。2012年, 全国认定登记成交技术合同超过28万项, 成交金额突破6000亿元大关。技术交易已经成为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已经成为衡量地方科技进步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2 2012年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分析
2.1 2012年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体情况
2012年, 广西共认定登记成交技术合同423项, 成交金额2.52亿元, 技术合同项数和成交金额与2011年同比分别下降45.63%和55.23%。其中:技术开发合同成交286项, 同比增长0.70%, 成交金额1.30亿元, 同比下降30.00%;技术转让合同成交25项, 同比增长4.17%, 成交金额0.76亿元, 同比下降69.33%;技术服务合同成交87项, 同比下降68.71%, 成交金额0.39亿元, 同比下降63.60%;技术咨询合同成交25项, 同比下降86.98%, 成交金额0.07亿元, 同比下降68.11%。除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项数略有增长外, 所以统计指标均比上年大幅度下降, 降幅几乎都超过50%, 其中技术咨询合同成交项数更是下降86.98%。
2.2 与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情况的比较
2012年, 全国共认定登记成交技术合同28.2242万项, 成交金额6437.07亿元, 同比增长10.07%和35.13%, 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广西共认定登记成交技术合同423项, 成交金额2.52亿元, 分别为全国的0.15%和0.04%;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 排名第29位, 仅排在西藏 (没统计数据) 和海南 (成交技术合同40项、成交金额0.57亿元) ;在西部地区中, 排在倒数第2位 (西藏没统计数据) ;除与宁夏 (成交技术合同564项、成交金额2.91亿元) 相差不大外, 与其它省、市、区的差距都很大, 与全国排名第一的北京 (成交技术合同5.9969万项、成交金额2458.50亿元) 相比, 则是相差巨大。
2.3 单项情况分析
(1) 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是广西技术交易的主要形式。2012年, 广西认定登记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金额12998.32万元, 占全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1.50%;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7601.00万元, 占全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比重30.12%;二者成交金额占全区技术合同成交总金额臼的81.62%。
(2) 技术服务在全国技术交易中是主要形式之一, 占成交总金额的40.95%;但在广西, 技术服务只占成交金额15.56%。可能是由于国家对技术服务这种技术交易方式没有财税优惠政策, 技术交易方没有认定登记的积极性。
(3) 输出技术与吸纳技术。输出技术成交技术合同423项, 成交金额2.52亿元, 同比下降45.63%和55.23%, 其中:输出技术主要以区内交易为主, 共签订技术合同308项, 成交金额1.68亿元, 占成交总金额的66.72%;全区共吸纳全国各地技术1979项, 成交金额32.98亿元, 同比增长32.98%和77.99%, 其中:由区内自主提供的只有308项, 成交金额1.68亿元, 分别占成交项数和成交金额的15.56%和5.09%, 其余均由区外提供。说明:一方面是区内企业创新需求旺盛, 增长迅猛;另一方面是广西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能力不强, 无法解决区内企业的技术需求, 需要从区外引进大量高新技术。
(4) 各级政府计划项目支持的技术合同成交52项, 成交金额0.41亿元, 只占成交总金额的16.35%, 与全国22.66%的比例相比, 也有一定差距。说明:要么是项目研究侧重于基础性或前瞻性的技术, 暂时不具备转化条件;要么是课题技术已发生交易, 由于各种原因, 比如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技术秘密等, 技术交易方不愿进行登记。
3 影响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因素分析
3.1 技术供需因素分析
决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多少的首要因素是要有符合认定登记要求的技术交易和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 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因此, 只有技术或技术服务提供方是广西区内的单位或个人的技术合同才纳入认定登记范围, 广西单位或个人从区外购买技术或技术服务的技术合同不属于认定登记范围。据此, 有没有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就取决于二个重要因素:一个是有没有技术需求;一个是广西有没有能力帮助解决这些技术需求;在依靠技术进步获得市场竞争力的今天, 企业没有技术需求的可能性几乎不存在;同时, 从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广西吸纳区外技术的情况来看, 技术需求是非常旺盛的。据统计, 2006~2013年, 广西共登记科技成果4272项, 其中应用技术成果3895项, 占成果总数的91.18%。在2012年登记的524项应用技术成果中, 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有12项,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有51项, 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有213项, 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有195项, 达到区内领先水平的有31项, 达到区内先进水平的有8项;可见, 与全国相比, 广西的科技发展虽然属于欠发达地区, 但也取得了一些在国内外处于领先水平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 也有一定的能力参与全国科技市场竞争, 解决企业技术需求, 获得技术交易机会。因此, 从供需因素分析, 广西应该有相当数量的符合认定登记要求的技术交易和技术合同。导致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落后的主要原因, 应该是当事人愿不愿意进行认定登记的问题, 即技术交易方和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积极性的问题。
3.2 技术交易方的积极性分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 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由于是“应当”而不是“必须”, 不具有强制性, 因此, 决定技术交易方进行合同认定登记积极性的主要因素, 就是进行合同认定登记能给技术交易方带来什么实惠和风险?
(1) 进行合同认定登记能给技术交易方带来的实惠分析
虽然国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有税收优惠政策, 而且, 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是税务部门确定纳税人免缴增值税项目和数额的唯一依据。但是,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各方面的因素, 比如各级税务部门对税收优惠政策理解和执行的差异、工作人员对技术合同认可的程度、免税申请手续和程序的繁琐、合同认定登记材料和手续的复杂、科技部门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衔接等等, 造成了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或难以落实到位, 纳税人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能获得优惠, 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不合算。另外, 国家对单纯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这类合同的交易方就不会有进行认定登记的积极性。
(2) 进行合同认定登记能给技术交易方造成的风险分析
企业将技术合同拿去认定登记, 就意味着将企业的技术缺陷、准备开发的新产品、技术合作者等有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告知了认定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这些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有的甚至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企业担心认定登记后会泄露出去, 让竞争对手知晓。因此, 企业宁愿放弃优惠, 也不去认定登记。
由上分析可知, 如果技术交易方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不能得到便捷的实惠, 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就会大打折扣。
3.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积极性分析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目前, 广西共在全区认定设立了15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并委托广西技术市场负责全区技术合同登记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2012年, 15家机构只有9家机构开展了认定登记工作, 6家机构没有开展认定登记工作;在9家机构开展了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中, 有2家只认定登记1项或2项合同, 说明机构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如下:
(1) 机构设置不合理
15家机构中, 广西技术市场是广西科技厅的直属单位, 其余14家机构全部设在各市科技局的下属单位, 除广西技术市场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柳州市技术交易中心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外, 其余全部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于没有创收的压力, 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自然就会大打折扣。另外, 由于多种原因, 这些单位还要抽出一定数量的人员帮科技局“打工”, 基本上没有人员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 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即使安排有人员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 由于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这些人员钻研业务的主动性不强, 加上受专业培训和学习交流的机会不多, 多数人员的业务素质都不高, 能及时掌握政策的变化, 为企业、高校、院所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就更少。
(3) 没有建立有效的考核机制
自治区科技厅虽然认定了这些机构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资格, 并通过各种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对这些机构是否开展认定登记工作?工作数量的多少?工作质量的好坏?等等, 均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 缺乏硬性约束。
4 加强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建议
2012年, 广西其中主要的一个因素, 就是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数量远远低于其他省份。因此,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促进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迅速提高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数量。
4.1 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和建设
自治区科技厅应加强对原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 对确实没有能力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机构, 取消其认定登记资格;重点在企业化运作的科技中介机构中认定一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并通过“后补助”的方式, 支持机构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制订《广西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考核评价体系》,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定期考评, 促进机构建设和管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建设和工作给予支持和指导, 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必要的物质和人力条件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4.2 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素质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重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组织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和交流学习, 提高认定登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岗位责任制, 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的考核, 保证技术认定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4.3 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要深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宣传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常识和财税优惠政策, 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服务工作, 增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提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数量和质量。
4.4 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共享平台
自治区科技厅应加强与自治区科技厅财税部门的沟通, 确定落实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的细则, 建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互通和共享平台;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要定期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报送当地财税部门, 帮助技术合同交易方及时获得各项财税优惠。
4.5 设立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专项资金
自治区财政应安排促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专项资金, 通过“后补助”的方式, 支持和激励技术输出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积极、主动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其中:对技术输出方, 可按照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已经获得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交易金额除外) ;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可按照“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记录的该机构完成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总额的一定比例, 通过“后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
4.6 建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强制登记制度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 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 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因此, 作为得到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应当配合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自治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出台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合同强制登记制度和措施, 要求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 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合同) 后一定时期内, 必须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而没有进行认定登记的项目, 原则上不予通过验收;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 在向区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转让时,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与受让方签订技术合同, 并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 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对符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要求而没有进行认定登记的项目承担单位,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视情况决定3~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7 建立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联动机制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各级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履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义务的情况列入科技计划信用记录系统进行信用管理, 将是否认真履行认定登记义务作为以后确定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对于信用记录好的单位和个人,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 在同等条件下, 予以优先考虑;对于不按要求履行认定登记义务的单位和人员, 视情况决定3~5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或参与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4.8 建立奖励和惩处罚机制
(1)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精神和物质奖励。
(2) 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 以欺骗手段取得奖励和荣誉称号的, 由授予机关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骗取支持经费的, 由自治区科技厅追缴其所骗取支持经费,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 由自治区科技厅取消其资格;技术交易方有上述弄虚作假行为的, 自治区科技厅将其列入不诚信单位名单, 永远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和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各种支持的资格。
(4) 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中剽窃、侵占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技术、权益或者教唆、诱骗、收买有关人员盗窃、侵犯他人技术秘密的, 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科学技术部发展计划司, 中国技术市场管理促进中心.2013全国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R].2013.
[2]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技术市场.2012广西技术市场统计年度报告[R].2013.
[3]广西科技信息网.2012广西科技统计数据[EB/OL].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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