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共10篇)(共10篇)
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一
梁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梁平府发〔2011〕4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和谐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7〕75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0〕3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医疗救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原则。救困难群众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时有效。
(三)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不同病种治疗费用的高低实行分类救助。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慈善医疗援助、医疗机构自愿减免有关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五)加强配合,共同推进的原则。要加强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的衔接,建立覆盖城乡、互为补充的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障体系。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县民政局负责贯彻实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审批工作,与县人力社保局共同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工作,将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人力社保局与民政局共同选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配合县民政局落实好城乡医疗救助政策。
县卫生局负责对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医药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医疗优惠政策,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请救助对象的审查和部分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承办申请接收、调查核实、张榜公布、材料申报等具体工作。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城镇“三无”人员。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具体包括: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7—10级残疾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参加核试验和参战退役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享受40%定期救济人员、在职参军入伍返乡人员;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五)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六)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即城镇中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七)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包括: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特别扶助对象、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对象。
(八)其他低收入人员。即农村建卡贫困户和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下的城镇人口。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方式及标准。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资助参保。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由医疗救助基金资助其参保,采取事前救助。同时符合多种资助条件的,按最高一种标准资助。
1.农村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孤儿,由政府全额资助按二档参保,个人不缴费;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重度残疾人员、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无论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由政府按当年确定的标准资助,个人应缴费。
2.城市救助对象参保资助。城镇“三无”人员,由政府全额资助按二档参保,个人不缴费;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覆盖范围的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老年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无论选择一档或二档参保,由政府按当年确定的标准资助,个人应缴费。
(二)门诊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四类对象,实行“定额”救助和“共付”救助相结合的门诊医疗救助,采取医前或医中救助。
1.“定额”门诊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一二级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由县民政局审批后,每人每年享受240元的定额门诊救助金,用于门诊和购药。限额内的救助资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2.“共付”门诊救助。对“定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用药目录内的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后,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年门诊救助金封顶线为120元。门诊救助金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
(三)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是对医疗救助范围中前四类对象住院治疗给予的救助,不设起助线,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医中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实行医疗救助金总额控制。
1.普通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普通疾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应当报销的医疗费用,即报销确认额,下同)经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医保报销确认额-医保报销额,下同)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6000元。
对救助对象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患病住院的,按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扣除应报销金额后,按上述办法再给予救助。
2.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患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先天性心脏病、重症甲型H1N1、糖尿病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等重大疾病住院治疗的,自负部分在300元内的给予全额救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超300元的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9000元。
3.特殊人群住院医疗救助。对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城镇“三无”人员、暴力精神病人、政府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患病住院治疗,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和医保未确认部分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
贫困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的住院医疗救助按市政府(渝办发〔2010〕26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是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和其他低收入人员住院治疗给予的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医保按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4000元。
对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负担额超过10000元的,可申请享受不超过1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且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每超过10000元,增加1000元的救助金,但救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封顶线,且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上述医疗救助标准,将根据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和救助基金量的多少,由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局作适时调整,并报县政府备案。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
(一)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自杀、吸毒、工伤、交通事故及其它责任事故引起的疾病。
(二)器官移植、康复治疗以及在不属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只对城乡救助对象因病治疗,在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所发生的费用给予救助。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不在规定的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以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二)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城镇职工医保已报销的费用;
(三)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四)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第八条
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资助参保的申请审批程序:
每年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期间,乡镇(街道)社保所要设立困难群众参保受理窗口,医疗救助范围中的前六类对象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参保,并提出资助申请,由民政办对参保对象的资助资格进行现场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由社保所按规定收取扣除资助资金后的个人应缴纳参保费用,并填写《梁平县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表》。每年12月5日前将参保资助人员信息汇总,填写《梁平县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登记认定表》,上报县医保局和县民政局。县医保局将乡镇(街道)上报的参保资助人员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
(二)门诊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定额”门诊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享受“定额”门诊救助金的对象于每年11月底前向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簿或身份证、城乡低保证复印件;
(2)农村五保对象需提供五保证复印件;
(3)城乡孤儿需提供孤儿证复印件;
(4)城镇“三无”人员需提供乡镇(街道)的证明;(5)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需提供《救济证》复印件、襄渝铁路西线伤残民兵民工需提供《伤残证》复印件;
(6)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审批表》;
(7)属一、二级重残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8)属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按城乡居民医保认定的病种执行,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资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定额”门诊救助金的申请,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初审并填写《梁平县民政“定额”门诊救助金申请认定表》和《梁平县民政“定额”门诊救助金申请认定汇总表》,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于12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
救助对象凭《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和购药,240元限额内的,救助对象不缴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垫付。同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将就医金额、剩余金额在救助卡和台帐上注明,并由对象签字或盖章,同时在《梁平县城乡居民“定额”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上签字或盖章。医后,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要及时将救助对象门诊情况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按月将定额门诊救助人次、金额和《梁平县城乡居民“定额”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汇总上报上级医院。
2.“共付”门诊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凭《共付门诊医疗救助卡》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门诊,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证、优抚证等相关证件,由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通过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直接救助,救助对象在《梁平县城乡居民“共付”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上签字或盖章,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垫付门诊救助金。社区卫生站、村卫生室按月将共付门诊救助人次、金额和《梁平县城乡居民“共付”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汇总上报上级医院。
(三)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住院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与城乡居民医保报帐程序一致,实行网络操作,同步结算、实时救助。
1.诊断核实与本人申请。救助对象持身份证、户口簿、有效的五保证、孤儿证、低保证、优抚证、救济证等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对诊断需住院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住院通知书》,再由患者或其家属持医院《住院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民政办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审核与县民政局确认。乡镇(街道)民政办对救助对象的身份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梁平县城乡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并与县民政局联系核实救助金余额,县民政局确认后,激活救助对象救助帐号。
3.定点医疗机构录入与救助结算。救助对象将《梁平县城乡住院医疗救助通知书》在出院前交到就诊医疗机构合医办,医疗机构合医办在病人出院前将《通知书号》录入医疗结算系统。救助对象出院结算时,医疗机构凭有效的《通知书号》按救助标准结算并垫付民政救助金。
未参保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按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四)临时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临时医疗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办提出申请,填写《梁平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贫困户证等复印件或乡镇(街道)经发办出具的“收入证明”、计生办出具的“计生奖扶对象证明”,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出入院证明、医疗费发票、城乡居民医保证或城镇职工医保证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单等复印件,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审核汇总后,于每月30日前报县民政局审批。临时医疗救助审批后,县民政局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
(一)参保资助资金支付
用于资助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参保的资金,由县民政局审定后,县财政局凭民政局审定的金额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所需参保资助金直接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划拨到县医保局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二)“定额”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定额”门诊救助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垫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每月21日-30日由就诊地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梁平县城乡居民“定额”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梁平县民政“定额”门诊救助信息医疗机构汇总表》,连同救助对象的定额门诊医疗救助卡、救助台帐复印件和门诊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垫付的救助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三)“共付”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共付”门诊救助对象由定点医疗机构或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垫付的门诊医疗救助资金,每月21日-30日由就诊地所属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梁平县城乡居民“共付”门诊救助情况一览表》、《梁平县民政“共付”门诊救助信息医疗机构汇总表》,连同救助对象的门诊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垫付的救助金拨付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账户。
(四)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支付
已参保城乡救助对象由就诊医院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资金,每月21日-30日由医院填写《梁平县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民政)结算清单》、《梁平县民政住院医疗救助汇总申报表》,连同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提交县民政局审核。县民政局审核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直接将医院垫付的救助金拨付各定点医院指定账户。
未参保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按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办法办理。
(五)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支付。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审批后,于次月5日前将救助金拨款明细表提交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复核后按月拨付到乡镇(街道)民政办,再由民政办发放给救助对象。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建立县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为:
(一)上级拨入的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捐赠资金;
(五)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利息收入;
(六)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它资金。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县民政局建立分乡镇(街道)的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明细台帐,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结算。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结算、支付和发放等业务;民政办建立救助对象资助参保、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等明细台帐,用于办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结算、审核、报批等业务。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确认。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与城乡居民医保确定的定点机构相同。县民政局要与其签订医疗救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与义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挂定点标识牌,开设城乡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医保同步结算窗口,张贴醒目的医疗救助就医指南,有公示栏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
门诊医疗和购药原则由村卫生室、社区卫生站、乡镇(街道)医院承担;住院医疗由乡镇(街道)医院、县级医院及市级医院承担。
第十三条
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或人员为救助对象提供虚假病情诊断证明骗取救助金的,或开具虚假审核材料套取、私分救助金的,处以医疗救助金额1—3倍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严肃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五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的对象必须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配合调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金的,要如数追回救助金,并取消其获得医疗救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2日起施行。原《梁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梁平府发〔2010〕49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二
(2007年5月10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7〕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调动广大体育工作者献身体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市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解决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财政厅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凡经我市办理正式手续输送进入自治区、国家、解放军各运动队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均可纳入本意见的范围。
二、安置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政府为主导的安置原则。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进出畅通机制,积极探索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并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通过政府安置、重点推荐、自主择业、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终身补贴等有效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每年九月份,市体育部门要及时与自治区体育部门对接,掌握次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情况,做好安置安期准备。
(二)坚持择优安置的原则。接收安置退役运动员是一项极其复杂和艰巨的工作。安置工作要充分考虑和肯定退役运动员在其运动生涯中所取得的成绩,优先安置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尤其要重点安置好在世界、亚洲三大赛事中取得前三名的优秀退役运动员。曾获得世界三大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冠军、亚洲运动会冠军、全国运动会冠军的运动员,退役后根据其本人意愿,由政府按有关规定在市属事业单位中安置。其他退役运动员重点推荐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就业。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立的体育运动场所,要根据需要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就业。市属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对退役运动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对体育事业的重视,对退役运动员的关怀。
(三)坚持优先对口安置的原则。积极为退役运动员创造就业岗位,体育行业新增就业岗位、城区社区体育指导员和中、小学校体育教师可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优先选用退役运动员(体育教师须通过就业前培训取得教师资格证)。
(四)坚持实行上岗就业优先培训的原则。要建立退役运动员就业培训制度,加强对退役运动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财政、人事部门要对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培训安排专门的培训经费,对经过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就业。对于获得全国体育比赛(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城运会)前三名、亚洲体育比赛(亚运会、亚锦赛、亚洲杯)前六名、世界体育比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前八名和获得球类集体项目运动健将、田径项目运动健将、武术项目运动健将和其他项目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的运动员,将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南宁市的有关文件,优先录取进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学习;需进入自治区高等院校学习的退役运动员,由体育部门提出名单,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优惠政策安排进入高校学习。各学校还可以通过单独组织入学考试、开办预科班等形式招收运动员入学。学成毕业后,可参加本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五)坚持政府安置与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原则。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在政府安置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各级教育、人事、劳动保障、体育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宽退役运动员就业渠道,同时根据其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给予经济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本预算统筹考虑,不足部分通过自筹资金、社会捐助、归体育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等弥补。
三、建立和完善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保障体系
退役运动员的就业安置工作要逐步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趋势,积极鼓励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凡已正式办理招收手续、人事关系在体育系统运动队且实行运动员基础津贴和成绩津贴的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本人自愿提出不需组织安置,要求自主择业,经组织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相关人事关系手续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以下人员不列入自主择业的范围:
(一)经组织研究决定留队执教的退役运动员;
(二)经组织安排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
(三)受过开除或刑事处分的退役运动员;
(四)不服从组织安排,因个人原因要求停训的退役运动员。
四、经济补偿费补贴标准
对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改革现行退役补助办法,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费补贴。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费补贴根据运动员参加运动队的年限、取得的成绩和本人退役前的工资待遇等因素由基础安置费和运龄补偿费两部分组成,其标准为:
(一)基础安置费。在自治区基础安置费发放的基础上,南宁市对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一次性发给5000元(运龄不满2年的不发)。
(二)运龄补偿费。对退役运动员在训期间挑战生理极限而带来的身体伤害予以补偿。补偿标准除自治区按照《关于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实施意见》(桂体字[2005]6号)发给基础津贴外,南宁市对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每满一年运龄再追加发给本人2个月的基础津贴。运龄计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经费来源
南宁市籍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安置经费除由自治区发放部分外,南宁市安排的经济补偿经费列入当年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发放。
六、其他有关问题
(一)自主择业的退役运动员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执行《人事部国家体委关于印发体育运动员、教练员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12号)文件规定的一次性退役费制度。
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三
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3]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制定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2013年12月23日
附件: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将原来在社保基金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本地区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年初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四)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根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需求、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科学合理地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上级财政对经济困难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其他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经济困难群众。
第八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分别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统筹考虑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首先确保资助救助对象全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保险等补偿后,救助对象仍难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帮助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可直接给予救助。
第九条 救助方式以住院救助为主,同时兼顾门诊救助。各地要科学制定救助方案,合理设置封顶线,稳步提高救助水平。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规定,统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弥合城乡困难群众在获得医疗救助方面的差异,满足其正常的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条 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具体范围,细化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具体使用方案。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由社保基金专户直接支付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救助对象。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参合的,由民政部门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账”中。
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在结算时先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医疗救助补助的费用,参保参合救助对象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所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报民政部门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以上机构。
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地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由医疗救助对象个人按规定出具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补偿审核表或结算单、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票等能够证明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报同级民政部门核批,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直接支付给医疗救助对象。对救助对象个人的补助资金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出。
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采取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一定预付资金额度的方式,减免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方便其看病就医。
第十二条 暂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统筹地区民政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一个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一个统筹地区最多开设一个支出户。全部医疗救助补助支出实行直接支付的地区,不设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包括对救助对象符合规定的不能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医疗费补助支出,对偏远地区和金融服务不发达等不具备直接支付条件的地区的基金支出,及政策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的基金支出。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应定期缴入社保基金专户,并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垫付医疗费用、向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救助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支出户发生的业务原则上通过转账方式,逐步减少并取消现金支出。
第十三条 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每年不少于两次。末,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继续使用。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各地应进一步完善救助方案,确保基金均衡合理使用,确保救助对象最大程度受益。
第十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应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情况应每季度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定期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医疗服务和收费情况,对医疗服务质量差、医疗行为违规的,暂缓或停止拨付其垫付的资金。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和财政等部门要定期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民政部、财政部对各地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立即纠正、扣回、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外,还应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社〔2004〕1号)、《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四
豫政办 〔2007〕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四日
2007年全省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省农村沼气建设要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宗旨,以建设生态家园、实现生态富民为目标,坚持“示范带动、全面发展、质量优先、服务至上、开拓创新、提高水平”的方针,突出抓好建池质量和技术服务,努力实现我省农村沼气建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全省新增农村户用沼气50万户,培训沼气工10000名,建设沼气服务站1500个;结合养殖业发展,大力推进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二、工作进度
(一)启动阶段(1月1日—3月31日)。积极开展宣传动员、技术培训和试点建设。通过召开会议和新闻媒体宣传,让沼气建设深入人心,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沼气建设氛围。重点选择有一定基础条件和积极性的村、户开展试点示范建设,加强技术培训。此阶段完成目标任务的10%。
(二)实施阶段(4月1日—5月31日)。充分利用气温回升、少雨农闲这一沼气建设的黄金季节,抓紧时间,组织力量大力实施,掀起全省沼气建设高潮。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60%。(三)完成阶段(6月1日—11月15日)。做好已建池的规范安装和使用,对照任务加大力度,高标准、严要求,按质按量完成扫尾工作。此阶段要完成目标任务的30%。
(四)验收阶段(11月15日—12月31日)。在各省辖市自查、整改、完善的基础上,全省统一组织年终考核验收,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发展沼气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沼气建设管理机构,切实做到有领导、有机构、有经费、有车辆、有目标奖惩,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主管部门全力抓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建设、卫生、林业、水利、畜牧、扶贫开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严格按照下达的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层层分解任务,逐级落实责任。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发展沼气巨大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普及沼气日常管理和维护知识,动员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
(二)多方筹资,加大投入。资金是加快农村沼气建设的关键。在国家投入逐年加大的形势下,各地要把农村沼气建设列入财政预算,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同时积极争取信贷支持,发挥小额贷款在发展沼气中的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社会、企业和农民投入。家里有国家公务人员的农户、有外出打工的农户、农村富裕户等要率先发展沼气;农村养殖大户、养殖企业等要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沼气工程。要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形成“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参与”的投资机制。对经济困难户政府要重点给予扶持,以加快全省农村沼气的发展步伐。
(三)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质量是前提,管理是重点,服务是保证。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坚决纠正“重数量轻质量、重速度轻效益、重建设轻管理”的做法,坚持就业准入制度,坚持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抓好“建、管、用”三个环节,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一个、成一个、用一个。要加快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国家投入引导、资产集体所有、方式灵活多样”和“服务专业化、运作市场化、管理物业化”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政府补贴、协会领办、个体承包、企业参与、股份合作等多元化服务管理运作模式,为沼气用户提供优质、规范、高效、安全的服务。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公布农村沼气建设的监督电话和技术服务热线,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四)项目带动,整体推进。农村沼气国债项目是国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一个重点,实施好国债项目是我省农村沼气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各承担农村沼气国债项目建设的地方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项目要求强化项目监督,严格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一池三改”建设标准,严格执行项目建设“三公开”制度,把国债沼气建设项目建成精品工程。没有承担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地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多方筹措资金,搞好示范点,建设沼气示范村。实现县县都有精品村,村村都有样板户,以点带面,整体推进。
(五)配套建设,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要注重配套建设和综合利用,实现生态富民。要把沼气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规划、解决农村安全饮水、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城乡一体化试点、新农村建设试点、“共青沼气工程”以及生态村、文明村、卫生村建设等结合起来,搞好改厨、改厕、改圈、改水、改院等配套建设。要鼓励沼气技术创新,积极开展秸秆沼气试点示范,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结合污染治理和资源循环利用,积极开展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要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的综合利用,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五
【发布文号】萍府办发〔2005〕23号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2005-09-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萍乡市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意见的通知
(萍府办发〔2005〕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农村医疗救助工作顺利实施。
二OO五年九月二日
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
(市民政局 市卫生局 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八月一日)
为加快建立我市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赣民发〔2005〕12号),现就我市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农村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医疗救助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地区差别、救助对象贫困程度和救助项目的不同,制定相应的救助标准。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救助对象、救助项目、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审核意见、审批结果实行公开,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申请医疗救助由当地村委会受理、乡镇审核、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实行动态管理。
三、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农村特困户中的重点户;
(三)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农村贫困对象。
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
(二)违章造成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的;
(三)酗酒伤害、打架斗殴、自杀、自伤的;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
(五)超出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四、救助病种
(一)恶性肿瘤;
(二)尿毒症(肾衰竭);
(三)重症肝病(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四)脑中风;
(五)急性心肌梗塞;
(六)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
(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贰万元以上的其他疑难杂症。
在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救助病种应与当地合作医疗补助范围相配合。
五、救助办法
(一)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资助农村五保户、农村 特困户中的重点户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资金,使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六、救助标准
坚持分类施救和低标准起步的原则确定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按照不同的救助对象和救助项目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后公布执行。个人全年累计医疗救助支付额度为3000元以下。对于特殊困难人员,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提高救助金额。
七、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大病救助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五保供养证或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规定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应组织必要的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对象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民政所。
(三)乡(镇)政府民政所审核。乡(镇)政府民政所对村委会上报的材料和《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进行认真审核,对有疑问的人员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经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根据医疗救助经费情况和救助对象人数以及救助对象贫困程度、个人承担医药费情况,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次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批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并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当书面通知乡(镇)民政所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大病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民政所发放,也可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或其他发放方式。
八、医疗救助服务
(一)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由农村合作医疗乡(镇)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方,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乡(镇)、县(区)级及以上定点医院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二)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医疗检查项目,建立健全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县(区)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 理转院手续。
(三)农村五保户凭《五保供养证》、特困户凭《农村特困户救助证》到当地定点的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适当减免有关费用。具体优惠措施,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九、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
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是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项资金。资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捐助等渠道筹集,主要来源包括:
1、中央及省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
2、省级民政部门每年从财政安排的彩票公益金中提取10%的资金。
3、市、县(区)财政各按中央及省下拨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含彩票公益金)的50%,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资金。
5、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6、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2、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3、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计划由县(区)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于每季终了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季报》。
4、县(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等业务。县(区)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支付和发放业务。
5、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从其“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救助对象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大病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民政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核拨至民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由县(区)民政部门拨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民政所发放,或由县(区)民政部门通过银行、邮局等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6、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贫困家庭的医疗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县(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十、组织与实施
(一)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三)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按规定核拨医疗救助资金,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并结合年初预算,统筹安排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必需的工作经费。
(四)卫生部门负责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一、监督与处罚
(一)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追究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个人,要如数追回款数,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严肃处理。
(三)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予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如在医疗救助的诊断、治疗、处方等环节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五)对侵占、挪用、贪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六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0年09月30日 14时20分 70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企业负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优化我市发展环境,做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署,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全面清理涉企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企业负担等问题,规范和纠正部门、行业涉企收费行为,探索企业减负工作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集中解决制约企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优化我市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决定成立南宁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的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研究制定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组织督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工作检查,交流和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石文怀 副市长
副组长:王林一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陈世平市工信委主任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委、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办、市国资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负办),负责做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信委陆俏梅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局(办)及市直部门有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联系人:李朝晖、周耀勤、文剑昭,联系电话:5530495、5530506(传真)。
三、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一)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1、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没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据,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桂政发[2007]12号)要求,按上限标准收取企业费用的,要坚决予以降低。
2、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相关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制定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收费行为。
3、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力度。重点对涉企收费较多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收费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开展专项检查,对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此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二)清理和纠正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等行为。由市监察局、纠风办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完成。
1、纠正和查处向企业乱摊派、乱集资以及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和索要赞助等行为;
2、纠正和查处强制向企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会展、学术研讨、技术考核等;
3、纠正和查处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4、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5、纠正和查处未经出资人机构审核同意,强行要求国有企业捐赠、捐献等行为;
6、纠正和查处机关、事业单位以为企业进行工作协调、服务为名收取各种名义的劳务费。
(三)督促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由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信委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完成。各县区、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应对金融危机的各项惠企政策措施,市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项惠企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未落实的政策措施,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督促落实。
(四)建立减轻企业负担长效机制。由市法制办、市工信委牵头,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完成。进一步健全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快企业减负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涉企收费政策措施,加强涉企收费审批、收缴及使用管理,严格涉企收费公示、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减轻企业负担情况的审计制度,健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负担监督制度,标本兼治,加强源头治理,积极探索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治理机制。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5日前)。成立市及各县区、各开发区、市有关部门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逐级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9月5日前报市减负办。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5日至9月20日)。
1.调查摸底。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具有涉企收费项目和涉企业务的市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开展以“四查”(查负担项目、查收费数额、查种类去向、查成因依据)为重点的自查工作,确定本级、本部门专项治理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全面了解和听取涉企收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违规违纪行为、惠企政策措施落实、企业负担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和建议,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
2.全面清理。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根据自查情况,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对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专项治理要求、加重企业负担的项目或行为及时予以取消,并认真填写企业负担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形成自查报告,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于9月20日前报送市减负办。
3.总结分析。通过总结分析,解剖典型事例,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保证专项治理工作切实有效开展。
(三)检查整改阶段(9月20日—10月20日)。市减负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物价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涉企涉费征收部门和重点行业清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自查自纠阶段及时整改、清理工作开展较好的部门和单位,不再追究责任;对自查自纠不认真,存在问题不纠正,清理工作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四)总结报告阶段(10月20日—11月20日)。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形成减负专项治理总结,于11月5日前报市减负办。领导小组在汇总各县区、市有关部门情况的基础上,全面总结专项治理工作,提出进一步做好企业减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于11月20日前上报自治区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指导。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专门力量,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落实企业减负政策,优化我市发展环境,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落实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尽其职、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市减负办负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信息和情况通报等组织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和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或负责的工作,及时组织制定配套实施办法,指导本系统开展专项治理各项工作。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各县区领导小组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明确分工,建立健全成员单位责任制度,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发挥成员单位职能的合力作用。
(三)突出工作重点。要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作为企业减负工作的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有关规定,努力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环境。要认真做好企业负担调查分析工作,针对不同性质的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进行分类指导,尤其注重探索解决导致企业不合理负担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制度上提出改进的措施办法,实现标本兼治。
(四)加强督促检查。各县区、各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治理的检查工作。市领导小组在各辖区、市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利益的违规违纪问题。对违规违纪问题要限期纠正,处理结果要逐级上报。对于顶风违纪的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设立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咨询电话、传真和电邮等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咨询、举报或反映问题。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各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及时上报阶段任务完成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通报交流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经验。各县区、各开发区、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形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关注、主动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局面。
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七
(黄政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为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和全省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力度,打造诚信黄冈,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清收盘活工作目标与重点。目标为:2006年末不良贷款余额比2005年末下降7亿元,其中2004年底以前不良贷款下降4亿元,2005年到期贷款未收回额下降3亿元。非贷款风险资产余额明显下降。重点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欠款大户100户、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额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三停六不”的强制措施。凡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
未还的,由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六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实行“三停”,即停职、停岗、停薪,切实做好“两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的扫尾和结零工作。
(二)实行“两限一查”的财经纪律。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计划不落实的单位,财政部门要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
(三)实行“黑名单”和曝光制裁。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人民法院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贷款,对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有效资产仍赖账的欠款户要依法加大清收力度。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欠款单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新闻单位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
(四)依法减免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财政、国资、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法减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对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为全市清收盘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绩
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按月排名、通报,按季考核追责,年终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四、清收盘活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召开清收动员大会,认真贯彻省政府鄂政发〔2006〕6号文件和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在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署清收工作。各欠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社会氛围。
(二)清理核实、签订还款协议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5月底前要完成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大户、欠款最大100户、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胜诉未执结案件等清收重点对象的逐笔核实界定工作。同时要下发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协议。要调查摸清债务人资产情况,动员欠款人自觉主动还款。
(三)依法起诉,强制执行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5月31日后,对经过多方做工作仍然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有效金融债权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并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开曝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指定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清偿贷款的借款大户、态度恶劣的钉子户、逃废金融债权的赖账户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将恶意欠款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金融机构“黑名单”。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月,市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这次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收盘活工作不力、清收进度落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次清收盘活工作与评定信用县(市)、信用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五、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级法院、市财政、监察、人事、人行、银监、国资、工商、税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督导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带头偿还本系统本部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同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农村信用社系统要逐级成立专门的清收盘活工作机构,建立清收盘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力度。市信用联社主要负责组织、督办辖内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内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工作;县信用联社具体负责集中管理“三外”资金、抵贷资产和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农信社信贷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的不良贷款户贷款的日常清收工作。
8.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篇八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脑中风、暴发性肝炎、严重脑外伤、重症精神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肝硬化(失代偿期)以及卫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 市民政、卫生部门联合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9.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九
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
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加强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财教„2007‟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宁南府教„2007‟77号1
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教育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教育局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方案
南宁市教育局办公室2007年11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4号)的有关规定,为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保证资金安全和减少资金周转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学生流动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助学金的来源和发放范围
1.助学金来源。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财政需分担的经费,各县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由自治区教育厅列入部门预算并予以下达;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及辖区内民办中职学校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由市教育局列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2.助学金发放范围。助学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受助资格由学校按照规定认定和上报,对认定工作负责。
3.助学金用途。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是每生每年1500元。
二、助学金的归集
1.管理部门。按照归口单位管理原则,助学金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财政部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中央财政预算指标和本级财政预算指标将助学金拨付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零余额账户,拨款工作一般应在每年8月份完成。
2.实行专户管理。教育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用款额度,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将助学金统一划入指定银行账户,确保助学金
及时足额到位。助学金银行账户由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助学金银行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产生利息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三、助学金的发放
1.管理原则。助学金的发放实行“统一管理、银行代发、直接到人、准时足额”的原则,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助学金统一发放工作。
2.代理银行。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选定一家营业网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服务优良的商业银行代理统发助学金业务。教育部门和代理银行签订代发助学金协议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办理银行储蓄卡。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学校审核认定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银行储蓄卡批量开卡信息表》送交代理银行,为受助学生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年费、工本费和手续费。
4.代发时间。学校于每月28日前将下个月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报送到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送达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于每月8日前将助学金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内,遇到节假日可以顺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平均分摊发放,2月份和8月份是假期不予发放。
5.学生增减管理。学校应及时掌握每月受助学生的增加和减少情况,在《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中反映受助学生的增减信息,及时反馈给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而减少的学生,将从离开学校当月起停发助学金;因学校按正常渠道录取或转学而增加的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要给予建立资助档案,报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办理银行储蓄卡,新增学生15日前入学的,其助学金从入学当月
起发放,15日后入学,其助学金从入学次月起发放。
6.银行卡遗失处理。学生由于不慎丢失银行储蓄卡或损坏储蓄卡,按照银行规定自行办理遗失和补办手续。学生银行储蓄卡可以用于学生本人其他款项的存取。
7.账务处理。代理银行每月完成划款任务后,给每个学校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盖上业务办理章予以确认,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和各学校凭盖印银行业务章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进行相关账务核算。《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由市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统一领回,并分发给各学校。受助学生可以到代理银行城乡任一网点查询和领取助学金。
四、助学金缺口或结余
1.助学金缺口管理。因学校受助学生正常增加,超出预算指标产生资金缺口的,按照规定逐级申请予以追加。
2.助学金结余管理。因学生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所结余的国家助学金,以及未用完的预算指标,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处理,结余资金一律继续用于下一学生资助。
五、助学金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统一发放助学金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监督和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统一发放助学金工作进行检查。
2.违规处理。各学校有下列违反行为的,由财政和教育部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学政策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1)不及时上报受助学生减少信息,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
(2)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的;
(3)其他违反助学金管理规定的。
本实施方案主要适用于市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市属技工学校报送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明细表》须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方可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十
(2007年12月3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府办〔2007〕3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桂政办电〔2007〕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和原则
(一)建设目标
系统建设的目标是:满足我市政务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和管理的需要;依据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行政审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和网上反馈工作新模式;实现行政审批全程数字化和网络化;开展我市6县6城区联网,促进窗口服务扁平化,使行政相对人在全市各地均可完成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申报等工作;完善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建立我市6县6城区联网的电子监察、视频监控和投诉管理体系;实行考勤和绩效评估信息化,把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方便企业、投资者和广大群众办事的“服务平台”和“信息平台”。
(二)建设原则
1.突出应用,注重实效。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的方针,网络建设、设备配置以便捷和实用为标准。
2.统筹规划,合力共建。做好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市本级及6县6城区政务服务中心功能设置及业务联接;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协同建设。
3.建管并举,确保安全。高度重视安全保密工作,坚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与业务系统同步规划和建设,切实加强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御能力和系统管理水平。
4.平稳过度,分步实施。以稳定原有业务系统为基础,有计划分步过渡到自治区统一的业务系统平台中。
5.便民高效,持续发展。坚持以便民服务为主,建立持续发展模式。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一)网络建设
建立一套满足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需要的政务内网,同时保留市本级原有政务外网及行业专网(如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公安局等部门专网)。要求建设的内网属于内部网络,与全区政府专网相联,与国际互联网、政务外网、行业专网物理隔离。
(二)硬件建设
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有计划采购满足工作需要必备的硬件,包括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管理人员办公设备、中心机房服务器及储存设备、视频监控设备、大屏幕显示设备、信息查询设备、后备电源、扫描仪和二代身份证信息阅读器等相关配套设备。
(三)推广软件及整合数据业务系统
我市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应配合推广自治区下发的相关软件系统,其主要软件有外网网站、内网核心软件(行政审批综合管理系统)、全区行政审批信息传输交换平台、行政效能电子监
察系统、信息显示和查询软件、绩效评估和系统管理等。各系统主要功能如下:
1.外网网站:负责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反馈和网上查询等功能,包括政务公开等。
2.内网核心软件:政务服务中心软件系统建设的关键。负责实现行政审批全程管理,材料数字化和网络化,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和窗口服务扁平化等应用功能。
3.全区行政审批信息传输交换平台:负责实现自治区、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信息的传输交换。
4.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在第一代电子监察系统的基础上,形成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并具备全区联网集中监察的功能,包括考勤管理及绩效评估。
在推广新软件系统的同时,必须有计划地做好数据转换,逐步实现从各旧业务过渡到新的统一系统中,对新旧系统存在有软件功能上差异的,做好功能差异性分析和数据迁移工作准备,可以分步实施移植差异性功能,做好相关预案,积极配合做好系统过渡转换工作,并确保新旧业务系统数据安全平稳过渡。
(四)培训工作计划。
积极发动相关单位做好培训工作和应用试点工作,在尽可能不影响窗口业务的前提下有效、灵活、形式多样地开展培训工作。
三、相关工作组和具体分工
(一)成立相关工作组
1.成立实施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政务服务中心的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及相关实施单位各一名分管领导组成,其中分管政务服务中心的副市长和分管副秘书长任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
2.成立实施单位成员组,成员由市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信息办、审批办、驻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相关单位组成。
3.成立实施成员工作小组,成员分别由相关实施单位各一名技术人员和一名协调人员组成,其中组长、副组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推选产生。
为有效实施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应相应成立相关领导、工作小组。
(二)工作实施小组具体分工(见附表一)。
四、各县、区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建设参照本文件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前将本单位相关人员名单传真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市监察局各一份(详细格式见附表二),联系人:宋印环,联系电话:2639810。附件:1.工作小组具体分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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