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一
豫神煤业[2012]25号
关于印发《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现将《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河南神火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建立煤业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切实有效地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依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豫政办【2012】18号文)及上级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1、生产矿井提取标准
1)属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原煤产量吨煤70元,其中用于瓦斯治理费用不低于70%;
2)属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原煤产量吨煤50元,其中用于瓦斯治理费用不低于70%;
3)属Ⅲ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按原煤产量,吨煤15元。
2、选煤厂提取标准
与煤矿配套的选煤厂按入洗煤量吨煤2元,按月提取。
3、其他生产厂提取标准
其他生产厂以上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销售收入的1.5%平均按月提取。
二、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臵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臵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
(二)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由财务部和安监部负责分别报当地税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财务部要专门设立安全费用账户,驻矿(厂)财务科负责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保证矿(厂)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四)矿(厂)每年十月底根据矿井下生产布局、采掘接替计划及原煤入洗量按照“按需投入”原则,编制下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报公司批准。列入生产成本的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设备符合进入安全费用的部分,在列入材料和设备购臵计划的同时,列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
(五)安全费用的使用要按照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实施,并执行公司有关招议标文件有关规定。
(六)由于国家、省新的安全法规出台,需要增加的安全费用投入而超出本单位安全费用提取使用计划部分,由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文件、标准规定书面报请公司业务主管部室审批,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报安监部备案,由财务部门按公司有关程序落实实施。
(七)公司及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使用,否则不得列入安全费用。驻矿(厂)财务科与矿(厂)安检部门配合、国贸公司供应(仓储)部门协助,列出安全费用使用明细,矿(厂)安检部门对列入安全费用的项目负责。
(八)安全费用统计以生产矿井、生产厂、公司为单位进行分别统计、报表。因公司招议标购买的设备,统计在所使用单位,公司财务部门要逐月核摊,确保安全费用统计准确。
(九)当提取的安全费用,原则上可超额使用。确因特殊情况结余的,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使用。
(十)各单位(整合煤矿除外)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安全费用使用分类明细表(见附表1)、安全费用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见附表3)经单位行政正职或分管副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部门出具的安全费用明细账的复印件一同报公司安监部,原件本单位存档; 整合煤矿每月4日前将本单位安全费用表格(附表
1、附表
2、附表3)复印件报至所属区域公司,原件本单位存档。整合煤矿以区域公司为单位每月5日前将区域公司所辖各矿安全费用情况复印件及附表5报煤业公司安监部。
财务部每月4日将上月度安全费用专项报表(见附表4)转安监部,安监部将上月度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分单位分项进行汇总(见附表5)。
(十一)加强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公司安监部负责每月对各单位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结果纳入对单位的安全考核。凡不符合规定提取使用的责令及时改正,性质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是一项政策性较强、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各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统计工作。
本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煤业公司。
注:本规定所涉及Ⅰ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Ⅱ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和Ⅲ类瓦斯管理区的矿井界定标准均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文件精神及河南神火煤业公司报请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鉴定结果。
2.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 9 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 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17 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三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昆仑能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规范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核算和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和使用规定》(油财〔2013〕5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所属企业直接从事油气勘探生产、天然气等危险品生产、储存与销售、交通运输和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油气勘探生产是指油气开采作业有关活动。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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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油气勘探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油气产量按月提取。具体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第六条 天然气生产、销售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七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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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二)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昆仑能源公司批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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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四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资金管理应当遵守昆仑能源公司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支付审批权限管理。
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在计提额度和使用范围内,按照安全隐患治理的轻重缓急安排项目,其中资本性支出项目需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履行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使用安全费用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正确划分资本化支出和费用化支出,并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油气勘探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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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和运输(提升)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等支出;
2、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天然气等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第 | 页 5
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3、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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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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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公司总部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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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各项费用, 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专项储备” 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等时, 借记“管理费用、天然气加工成本等—安全生产费用” 科目, 贷记“专项储备” 科目。
(一)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 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 在“在建工程” 科目中归集, 借记“在建工程”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转资时, 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记“在建工程” 科目。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冲减“专项储备”。
(二)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与安全生产相关费用性支出时, 应冲减“专项储备”, 借记“专项储备” 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
(三)“专项储备” 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各单位提取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余额。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会计处理(一)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
借: 管理费用、天然气加工成本等—安全生产费用 贷: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二)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1、属于费用性支出的, 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借: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 银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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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成资产的, 应当通过“在建工程” 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固定资产转资时, 全额计提折旧, 冲减专项储备。
①使用时: 借: 在建工程 贷: 银行存款等 ②转资时: 借: 固定资产 贷: 在建工程 同时全额计提折旧: 借: 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贷: 累计折旧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所属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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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所属企业安全费用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生产运行部按照相关规定对下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计划财务部、生产运行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托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4.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四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对煤矿开采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户储存,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冶金、有色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六条 发、供电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提取。
第七条 烟草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销售收入的0.1%逐月提取。
第八条 化工、医药(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材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九条 军工(不含造船业)、机械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2%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提取。
第十条 造船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3%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提取。
第十一条 轻工、纺织行业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二条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1%逐月提取。
第十三条 民航、铁路、水利等行业企业的附属生产单位,按照企业产品应当归属行业的类别,依据上述标准逐月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费用(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
(六)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十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挤占,并按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年度结余的安全费用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度提取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照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算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税务主管机关、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编队财务预算。中、省直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年度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用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 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5.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五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务函〔201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炭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总结《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以下统称原办法)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联合颁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2月16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办法》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对原办法进行了整合,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使用范围和要求,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更清晰,监管措施可操作性强,更有利于规范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是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规定的具体体现。《办法》为企业提供了安全生产资金来源保障,为改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创造了必要条件,是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继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和决策部署。《办法》的颁布施行,对于完善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义重大。
二、正确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办法》保留了原办法的基本精神,并在内容上作出了较大调整和补充,学习和贯彻应重点把握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扩大了政策的适用范围。将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等三个行业(领域)纳入了适用范围;同时,非煤矿山增加了煤层气地面开采、尾矿库和地质勘探领域,危险化学品增加了储存领域,交通运输增加了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和管道运输领域。
(二)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的计提依据。煤矿、非煤矿山仍按产量计提,建筑施工仍按工程造价计提;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统一为按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计提。实际提取时,按全年提取总额平均到每月提取,增强了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定额的计划性。
(三)提高了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等六个行业(领域)提高了下限标准,比如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由原来的吨煤15元提高到30元,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铁路工程由原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5%上调到2%。增了冶金、机械制造和武器装备研制等三个行业(领域)提取标准。在保证最低提取标准的情况下,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制定实施办法,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企业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
(四)扩大并细化了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在保留安全生产费用的安全生产设施改造和维修;应急救援器材、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整改、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安全生产先进适用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建设等预防和减少事故损失方面的支出。
(五)明确了安全生产费用监管要求。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年度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规范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并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报财政、安全监管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三、认真学习和广泛宣传《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除了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宣贯外,还将联合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通过召开宣贯会、专题讲座等形式,开展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宣贯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其纳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内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学习培训计划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办法》,使企业及时了解、学习和掌握《办法》,为《办法》的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检查,保障《办法》实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将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情况纳入安全监管监察内容,列入年度执法计划,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费用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按规定用途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逐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责任的法律责任规定予以处罚。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2012年7月31日前,将《办法》宣贯情况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财务司),联系电话:010-64463242,电子邮箱:hwvip@vip.163.co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务司
6.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六
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属企业,是指集团公司出资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所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纠纷案件:
(一)涉外经济案件;
(二)涉案标的达人民币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所属企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所属企业应当加强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认真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定期统计、分析本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发案原因、发案趋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
析和评估,建立和完善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第六条所属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及时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或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
第七条所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法律事务机构报告重大法律纠纷有关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意见。
第八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组织处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具体承办,相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工程处(分公司)及项目经理部无权私自处理。
第九条所属企业处理民事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选聘社会关系好、业务能力强、与企业没有利害关系的优秀律师。涉及代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还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备案。
第十条所属企业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对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价。若律师不能按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应根据协议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更换律师的要求或解除委托关系。因处理委托事务-2-
不当,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索赔。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根据法律中介机构为所属企业提供服务的实绩,选取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建立集团备选律师库,并作为优先聘用的对象向所属企业推荐。所属企业聘请律师担任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应当从进入备选律师库的律师中选取。
第三章备案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制度。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集团公司备案。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向集团总公司备案。遇特殊情况,企业可以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书面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名称、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争议焦点等;
(二)解决法律纠纷的措施、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第十五条报集团公司备案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结案后,所属企业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书面报告有关结案情况。
第四章协调
第十六条所属企业发生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由企业依法独立处理为主,集团公司协调处理为辅的原则。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报送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先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可以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集团公司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报请集团公司协调的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集团公司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之间发生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双方应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报请集团公司协调,不得擅自采取诉讼方式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对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为企业挽回或避免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所属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由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由集团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和有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重大民事法律纠纷案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7.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七
度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费用使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及集团公 司的〈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费用是指我司按实际营业 收入的一定比例(1。5%)由公司自行提取、专项用于企 业安全生产的资金。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分公司所辖的科室、车队。
(一)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二)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治理费 用;
(五)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 急救援演练费用;
(六)安全评价(不包括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 测、检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当月实际营业收入的1。
5%按月提取;或按上营业收入的1。5%提取。
第五条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不得随意更改。按上述标 准提取的安全费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投入,可根据实际情 况适当提高标准,并报集团公司和税务部门同意,从下 开始按新的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按月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存 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财务会计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结余的安全费用可结转下 使用。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公司年初制定的安 全经费使用计划,遂项分期分批进入投,由分公司安全经理 及财务负责人共同审核。
第八条 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要编制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年 度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报公司备案;分公司安全费用投入计划和上一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报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 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各科室、车队安全 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费用专款
专用。发现一起将安全经费挪作他用或打折扣投入的行为视 情节轻重要进行批评、罚款、撤职等处分。
8.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八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83、484、489、491、494-496、498-500、502、503、505号
郭斗平等十三案原告(具体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详见附表)。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献云,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国都高尔夫花园(绿致轩、绿怡轩、绿陶轩)裙楼302,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玮,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鼎新大厦西座1108室,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利胜,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留仙居2栋首层,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王利胜。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郭斗平等十三案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工集团)、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盛世嘉公司)、被告深圳市盛世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留仙居物业管理处(以下简称被告留仙居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武智慧、人民陪审员丘杰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三案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宗呈、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献云,被告建工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田国昌、委托代理人李玮,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长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各案原告诉称,各案原告自购车辆(车牌号详见附表),并与被告盛世嘉公司下属的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建立了车辆保管关系。2014年5月11日12时左右,留仙居小区的地下车库北侧墙体被流经被告建工集团施工的新围人才安居工程项目工地的大水冲垮,车库积水瞬间达到近86cm,停放在该车库内的、包括各案原告车辆在内的230余台车辆全部被浸泡在深水中数小时。深圳市电视台第一现场栏目及时对此事件进行了客观报道。事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的负责人向车主出示了一份函件,表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曾于2014年5月7日向该项目部发出险情预警,要求被告建工集团及时整改。被告建工集团签收后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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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有效措施,并最终导致“2014.5.11”惨剧发生。事故中,各案原告的车辆因被水浸泡受损。为此,包括各案原告在内的200多位车主多次前往西丽街道办、南山区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反映此情况,但各被告均视若罔闻。2014年6月4日,在由西丽街道办主持的各方协调会上,各被告相互掩盖、互相包庇,玩文字游戏,均表示不应由己方承担责任,各被告的态度令会议主持者无奈,令车主心寒。各案原告认为,“2014.5.7”函件已清晰的表明“2014.5.11”惨剧已为被告盛世嘉公司所预见,并不属于意外事件。被告建工集团收到函件后至今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默认了被告盛世嘉公司关于事情起因的陈述。被告建工集团应当对各案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盛世嘉公司未尽保管合同之责,且发函后没有及时跟踪监督,应当对各案原告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各案原告均系弱势群体,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之尊严和各案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
1、各被告赔偿各案原告车辆被水浸泡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金额详见附表证明所载金额/诉讼请求);
2、各被告承担各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建工集团辩称,其系深圳市南山区新围人才安居工程项目(现名为菁英家园)的施工单位,该项目东、南、北三面均与留仙居小区相邻,其中项目南侧紧邻留仙居架空层停车场,两者之间有一条沟槽。2014年5月11日,深圳地区普降暴雨,深圳市气象台发布了暴雨红色预警。中午12点40分许,上述沟槽因暴雨积水深达400mm-500mm,致使停车场北侧的围墙中段的墙体倒塌,被告建工集团立即组织人员用沙袋进行封堵,并用三台大功率水泵抽水,同时安排人员进入停车场内寻找排水装置,但该停车场并未按规范设置专用的集水坑及自动排水系统,仅依靠架空层内自流系统进行排水。因该停车场系小区周边区域地势最低处,停车场东侧、南侧两个车辆进出口、小区首层及小区地面等地方的雨水由外部向停车场大量涌入,超出了市政管网的排水极限,停车库内地漏、井盖处开始大量反向冒水,致使水位最终涨至约80cm,多辆汽车遭雨水浸泡。综上,被告建工集团认为,导致停车场积水、各案原告车辆遭浸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被告建工集团无关,被告建工集团已按建筑规范及规划、报建、设计等相关手续进行施工,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此外,各案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事发当天其车辆停放于险情现场,且各案原告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缺乏客观依据,故被告建工集团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各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盛世嘉公司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共同辩称,1、各案原告与两被告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仅为车辆停放的服务合同关系。各案原告依据保管合同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两被告已经积极履行了职责,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建工集团的不作为是导致本次水浸事故的主要原因,被告建工集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各案原告对车辆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相应的损失应由各案原告自行承担;
5、各案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留仙居小区南a区的架空层停车场(以下简称涉案停车场)系被告盛世嘉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申请开办的,规划车位579个,其中露天车位249个,室内车位330个。但各案原告、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均确认早在2000年左右入伙时,该处空地就已作停车场使用。
各案原告为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留仙居小区的住户,并自购了涉案车辆(具体车牌号、购车时间、发票价详见附表)。2014年5月11日,深圳地区普降暴雨,中午时分雨势加大。涉案停车场北面围墙自西向东第四与第五根立柱之间的部分在暴雨中倒塌。涉案停车场在暴雨中遭水浸,停放于该停车场内的200余辆汽车遭雨水浸泡。各案原告主张,受损车辆中包括了其名下的涉案车辆。为证明各案原告与被告留仙居管理处之间存在车辆保管关系,各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向被告留仙居管理处所办理的停车卡(具体停车卡编号详见附表)。各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因留仙居小区除涉案停车场外还有其它停车场,各被告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各案原告的涉案车辆在事发当天停放于涉案停车场并遭水浸而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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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明涉案车辆在留仙居小区被水浸泡后,经维修虽能正常使用,但如通过二手车市场出售,被水浸泡后的售价比浸泡前会有所降低(具体可能贬损金额详见附表证明所载金额/诉讼请求),各案原告的举证及各被告质证情况分别如下:
1、483号、484、496号、505号案原告提交了维修费发票和贬损证明,2、494号、495号、498号、499号、500号、502号、503号案原告提交了贬损证明,3、491号案原告提交了维修清单、发票和贬损证明(其中维修清单和发票的原件已交保险公司),4、489号案原告提交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算单及贬损证明。各案原告所提交的贬损证明中载明的金额与其诉讼请求中的直接经济损失一致。各被告认为,维修发票须与维修清单相作证方能证明涉案车辆是否因遭水浸而送修及维修的内容;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结算单,没有加盖保险公司的公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出具证明的主体并不具有相应的价格鉴定资质,该证明不能作为认定车辆价值确有贬损的依据。
为证明被告建工集团对围墙倒塌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各案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留仙居管理处于2014年5月7日向被告建工集团发出的函件。该函件中记载,因被告建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对紧靠留仙居小区南a4栋处外围排水沟造成了破坏,该处经常出现渗漏水;3月下旬的暴雨中洪水漫进了车库,围墙存在冲垮危险;现至雨季,渗漏水现象加剧,而工地未对下水道及地面雨水采取排除措施,将其直接排放至留仙居南a区围墙处,对围墙形成浸泡,存在严重隐患,要求被告建工集团进行整改。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对该函件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但被告建工集团认为函件中的内容仅为被告留仙居管理处的单方陈述,不能证明被告建工集团存在过错。
诉讼中,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向本院提交了《温馨提示》、《关于最新气象预报大暴雨的通知》、2014年5月11日南山西丽降雨资料、中国电信提供的客户详单及中国电信出具的《证明》、照片和视频光盘等证据,用以证明在暴雨来临前两被告已对涉案停车场采取了防范措施并及时、逐一电话通知车主将车辆驶离停车场;相邻工地排水不畅引发停车场隔墙倒塌使得大量雨水涌入停车场。各案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与各案的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被告建工集团对视频光盘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它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建工集团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新围人才安居工程工地及留仙居的位置图、现场抢险及抽水照片、事发当天的视频、停车场周边排水不畅雨水回灌及各出入口汇水情况的照片及视频、留仙居小区周边水淹情况照片及视频、倒塌墙体的照片及示意图、《新围人才安居工程例会会议纪要》、南山区住建局出具的复函等证据。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认为其无法证实被告建工集团的主张。被告盛世嘉公司和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对部分照片、会议纪要及复函等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余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被告建工集团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认可。庭审中,被告盛世嘉公司及被告留仙居管理处陈述,涉案停车场北侧倒塌的墙体系被告留仙居管理处在被告建工集团的新围工地开工后,为隔离工地与留仙居小区而于2013年修建的,仅起隔离作用并无防水目的。涉案停车场确未安装排水加压系统,但并无强制性规定表明此系统属必备装置。
在本系列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到场对涉案停车场进行了现场勘察,确认了以下问题:
1、留仙居概况、地势及与被告建工集团新围工地(现菁英家园)的相对位置;
2、涉案停车场的出入口及排水系统的基本情况;
3、倒塌墙体的基本情况及位置;
4、架空层停车场与菁英家园之间沟槽的情况及现状。
以上事实,有行驶证、购车发票、购置税发票、停车卡、保险单、保险费发票、《证明》、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结算单、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温馨提示》、《关于最新气象预报大暴雨的通知》、2014年5月11日南山西丽降雨资料、中国电信客户详单、《证明》、停车场规划图、《关于对督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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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0-14219)办理情况的复函》、《会议纪要》、照片、视频、现场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各被告对各案原告提交的留仙居小区停车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而被告留仙居管理处作为小区停车场的管理者,系小区车辆进出记录的持有者,在其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证实各案原告的车辆在2014年5月11日未停放于涉案小区内的情况下,本院采信各案原告的主张,推定2014年5月11日各案原告将涉案车辆停放于留仙居小区内的事实。各案原告主张其名下车辆被水浸泡后在二手车市场交易时可能存在贬值损失,并要求各被告赔偿该项直接经济损失。对此,本院认为,各案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主要与消费者心理及车辆使用性能降低等因素有关,在车辆尚未实际出售的情况下,消费者心理因素对车辆价格的影响仅为理论上的可能,不同的购车人以及不同的出售时间(大修后立即出售或若干年后出售)对车辆的估价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故该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是可变和不确定的,不属于各案原告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仅凭各案原告提供的相关从业人员或机构根据经验判断而出具的证明,并不足以证实车辆经修理后使用性能确有降低以及降低的程度;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因道路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获赔范围的规定,车辆的贬值损失并不属于法定的财产损失范围。综上,各案原告主张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并要求各被告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各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各案受理费(具体金额详见附表),由各案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健 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 人民陪审员
丘杰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小燕
民事判决书附表 序号 案号 原告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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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身份证号码 车牌号 购车时间 发票价(元)停车卡 编号
证明所载金额/诉讼请求(元)受理费(元)郭斗平男
44***26810 粤b39d37 2007.11.06 185900 由6961更换为0299 方孝忠 男
***816 粤b211az 2009.10.30 211346 深圳市天钺电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185402-3 法定代表人:张安娅 粤bt905y 201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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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858 150000 胡国辉 男
***316 粤b831gq 2010.06.27 158800 王利荣 女
***421 粤b36q38 2008.05.11 124020 王华 男
***018 粤b4rt62 2013.06.24 192201.56 115000 杨培应 男
5***296116 粤b78a46 2007.09.10 239800 胡玉华 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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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粤b530pk 2010.10.12 139000 杨恩岚 女
***229 粤b84k30 2008.01.24 177840 江勇军 男
***711 粤bu953g 2012.04.25 181327 吴小兰 女
350***5863 粤b4cp31 2013.01.08 2329419 400000 杨宏声 男
***215 粤b4x925 2014.03.06 18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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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志姝 女
9.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九
财建[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
为进一步加大煤炭生产企业对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现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中涉及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和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通知如下:
一、调整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其中: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名单附后);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
3.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6元。
煤炭生产企业应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安全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煤炭生产企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实施。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集中煤炭生产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
三、完善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措施。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已经确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的支出。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煤炭生产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未涉及事宜,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将本通知转发到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
10.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第三章 职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建账、管理、提取、支出。第五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使用计划及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六条 安全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宣传费用和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3、防暑降温、防寒保暖费用。
4、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防毒设施等费用。
5、职业卫生改进设施费用。
6、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7、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8、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第1页
9、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第七条 生产计划部负责编制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帐。
第八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审批安全费用提取报告、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第十条 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第十二条 公司生产计划部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公司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四条 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年终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提取、使用以及使用效果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工作程序:各部门报费用计划—汇总至生产计划部—制定公司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核讨论—主要负责人审批—财务部建账—部门按计划申请使用安措经费—
第2页 生产计划部审批—总经理审批—财务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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