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10篇)
1.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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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生态建设最根本、最长期的措施。在可持续发展中,林业负有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林业负有首要
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林业负有基础地位。因此,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资源保护,不断地推进林业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___市林业局始终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严格执法,依法行政,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严历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治林兴林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五年累计实施“天保”造林4.2万亩,退耕还林9.5万亩,荒山造林12.3万亩,飞播造林15.5万亩,封山育林5.62万亩,335万亩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覆盖率由1998年的34.5上升到41.3,净增6.8个百分点,___林业开始进入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森林资源为主的全新时期,进而实现了林业建设的新跨越。结合实际,笔者对___市林业执法工作的现状、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意见。
1、现状:依法行政,2、成效明显
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由于领导重视,队伍稳定,措施得力,依法行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主要表现在:
第一、建立机构,强化执法队伍。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就难以做好依法治林兴林工作。___市林业局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执法机构建设摆在工作首位,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在已建森林公安分局和资源林政股的基础上,又在10个片区林业工作站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各乡也设立机构并派驻了人员;设立了官渡、罗文木材检查站;在5个国有林场建立了保安部;经市政府批准,于1997年建立了市局直属的林业稽查队,2002年组建56个乡镇森林管护队。全市共有林业执法力量350余人,初步形成了纵横交错、较为完善的执法队伍体系。为加强领导和监管,市林业局建立了法制建设、林政执法、“四五”普法领导小组以及林政案件审查与复议小组,分别确定了主管股室、日常工作承办人和集体会议制度,做到了领导、管理、监督三到位,使林业执法体系建设得以稳定和加强。
第二、狠抓宣传,增强护林意识。加强法制宣传是搞好林业工作的首要环节。___市林业局十分重视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一是每年3月出动宣传车3台,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全市各地开展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宣传月活动。二是书写林业宣传标语7400余条,竖立护林宣传碑牌112个,城区对河沿铁道线的12个固定大字碑格外醒目,“绿化___山川,建设生态屏障”既表明了全市的三大目标之一,也是___城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三是连续五年以“___气象历书”为阵地,在18万余册的每一页上都刊登有林业法规和政策,使之深入到千家万户。四是印发市政府护林公告11万余份,下发各地广泛张贴宣传。五是与市广播电视台联办节目,在收视率较高的《___新闻》前采取片头题名、打字幕、插播公益广告、宣传天保及退耕还林的政策、法规每周12次,每次3-5条等形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建设生态屏障,实施退耕还林,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林经双赢”已深入人心,《绿色天保行》、《绿色在延伸》等系列专题报道节目播放后,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特别是2002年8月26日晚上,在城区首次举办了“天保工程广场文艺晚会”,市里四大家领导光临晚会,市委林朗书记亲自到会指导,城区1万余人观看节目,“林业人之歌”、“我为林业献终生”、“杨二嫂退耕还林”等节目反响很好,起到了积极的轰动效应。之后,由林业局、民政局等四部门于11月3日在黄钟片区以“乡音、乡情、心连心”为主题,开展了一次送文化下乡慰问演出活动,既宣传了党的政策,又推进了文化事业,深受当地干部群众的普遍欢迎。通过这些宣传,使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林业政策法律意识得以明显增强。
第三、明确任务,落实执法责任。为保证林业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逐步实现依法治林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经过认真清理,属于林业行政执法主管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50余部(件),协管执行的6部(件)。为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印发了《___市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选编》150本,执法岗位人手1本,把林政执法的目标责任落实到职能股室(分局),并由局长与股长签定了执法责任书,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此外,还结合工作实际制发了《关于规范林业执法行为,准确实施林政
处罚的通知》、《关于委托片区林业工作站实施部份林政处罚权的通知》等等,进而规范了林业执法管理程序和林政处罚权限,在执法实践中坚持做到依法行政,秉公办案,责任明确。
第四、加强培训,提高执法素质。抓好培训,更新知识,是不断提高执法者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来,___市林业局先后选送局长、书记、科(股)长、场站长和森林公安干
警60余人次,参加了北京、南京、成都、达州等地的更新知识和业务培训,使林业队伍素质得以不断的提高。
根据近几年来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工程的需要,___市林业局近三年先后举办了森林管护、林政执法、资金管理、业务技术等各类培训近30期(次),参训人员达2000余人次。局领导班子5人和科(股)长3人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律知识考试均取得较好成绩,获得了合格证书。新《森林法》颁布后,在全局开展了《森林法》知识竞赛活动,有力地推进了学习法律知识的热潮,执法素质得以明显提高,基本做到了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无错案,无违法乱纪行为,进而展示出林政执法、依法治林的良好形象。
第五、创新机制,规范执法管理。为适应实际工作,针对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的具体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发布了《___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共7章41条。经市政府批复,市林业局发出了《关于几种林业违法行为具体适用林政处罚意见的通知》。此外,坚持实行了市内木材运输证制度,整顿和加强了市内木材的流通管理。为了巩固绿化成果,近四年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涉及4万余农户,经过艰苦工作,已核发林权证3.2万户,进而明晰了产权,加强了林地执法管理。
结合实施林业两大工程,___市林业局创新思路,建立乡镇森林管护新机制,在各片区设立两名林政执法员,以加强林政执法监督与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了《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实施方案》、《关于实施森林管护工作队伍的管理办法》、《关于片区林业站林政执法员的业务管理规定》等等;收集整理《___市林业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文件汇编》已有两集;经过实践和探索,将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剥离开来,把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划归森林公安分局,实行案件统一部署,执法统一管理,走出了一条林业行政执法的成功之路,受到了上级的肯定和支持。
第六、依法治林,维护林区平安。森林公安分局全体干警以维护稳定为己任、促进发展为目标,建立“打、防、控”一体化机制,以森林公安分局为指挥中心,以片区森林管护中队和国有林场保安部为依托,以乡镇森林管护和木材检查站为主体,覆盖全市的林区治安整体联动六大防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适时开展“天保行动”、“猎鹰行动”、“春雷行动”、“破案攻坚战”等专项斗争,依法治林出重拳,维护平安创佳绩,两年来共立案查处各类森林和野生动物违法案件277起,清查出无证木材1330立方米,查获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553只(条),计4883斤,依法打击处理违法犯罪人员680余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8万多元。森林公安分局被省厅表彰为“林业严打先进集体”、“林业公安工作先进集体”,并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单位称号,有3名干警受到记功和表彰。在办案中,坚持调查取证,严格依法办事,有7起案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1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三次开庭均判决维持了___市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充分显示出保护森林资源专门机关的职能作用,进而为维护林区稳定,保护绿化成果,促进林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3、问题:有法难依,4、执法更难
由于林业改革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短期利益的影响,法律法规的不尽配套等诸多原因,林业和林政执法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商品材零指标,执法较难。从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商品材采伐已连续四年零指标,而开发煤、矿等地下资源所需坑木、箱条又是属于商品材类别,经过技改、整顿后的合法煤、矿开采作业就必须使用木材,因而非法收购林木的现象时有发生。再比如农网改造、万复高压线等工程,批准建设未把采伐木材纳入计划,实际施工时需要采伐木材,而且要进入流通销售。支持重点工程和严格林政执法予盾突出,在林业行政执法上的困难和阻力也较大。
(二)、林地管理不力,难施处罚。在山区农村,以开发项目、发展经济为由,乱采乱挖侵占林地的现象较为突出,因牵涉面广,查处难度较大。尤其是近两年来大力修建乡、村道公路而随意侵占林地,由于是山区农民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而集资修建,基本上无法查处。其次,近四年来全市已实施退耕还林9.5万亩,执法实践中对未停耕、复耕或损毁幼树、幼苗等案件,调查取证和适用法律都很困难,因而震慑不力。
(三)、法制观念淡薄,违法行政。有的基层乡镇领导法律知识淡薄,随意签发采伐证,有的甚至超越权限审批采伐证,如果乡镇林业员不办,就扬言撵出乡政府。有的乡镇公然拒收上级安排的林业员。由于受财政核算包干体制的影响和部门直接利益的驱使,有的乡级政府和其他行政机关也“积极插手”办理林业案件,对当事人滥施处罚,直接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程序不严,随意施罚。本来,实施行政处罚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否则处罚无效。但目前在执法实践中,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图省事而轻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实施处罚前必须履行的告知、听证和决定书的送达等基本程序在案卷中少有反映,多数案件没有填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当场处罚决定书。同时,制作法律文书也不够严肃和规范。
(五)、调查取证简单化,“以嘴代卷”。有的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忽视证据材料的充分有力与相互印证,有的连基本材料都不具备,“以嘴代卷”现象时有发生。所收集的材料不齐不力,不充分,取证材料书写也不规范。
5、对策:提高素质,6、准确执法
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确立了林业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首要地位,为林业执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坚持准时执法,依法治林兴林。为此,要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围绕基础抓基层,稳定执法队伍。当前,环境和生态问题已成为世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是一个少林国家,森林资源的基础还很薄弱,“局部好转、整体恶化”的生态危机仍然存在。因此,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是整个林业工作的根本。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基础建设,稳定和加强林政、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等保护管理和执法队伍,支持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积极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二是围绕普法抓宣传,增强法律意识。搞好普法宣传是林业建设的首要环节。《森林法》作为专门法律已列入“四五”普法教育的内容,要坚持不懈地抓好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专题讲座、墙报专栏、标语口号、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林业法制的宣传教育,真正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林业建设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做到自觉管山护林,增强法律意识,努力形成依法治林兴林的良好社会风气和法制环境。
三是围绕素质抓学习,提高执法水平。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熟悉掌握法律,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准确执法。
四是围绕提高抓培训,增强执法能力。抓好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能力的重要途径。要结合当前执法实践中的客观情况,抓好培训,每年集中安排一定的时间,采取选送到外地学习与内部培训相结合的办法,有所侧重地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检查和监督执法人员工作,提高整体执法素质,加强林政执法,维护正常秩序。
五是围绕管理抓监督,落实执法责任。《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程序规定,违反程序则行政处罚无效。因此,必须抓好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落实林业行政执法责任。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各项规定,明确执法主体,落实执法责任,依法实施处罚,尤其要注重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对于不依法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时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要追究林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六是围绕稳定抓查处,依法治林兴林。加强侦察破案,查处毁林案件,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安宁的首要任务,也是林业执法工作的主要体现。为此,必须坚持以《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退耕还林条例》、《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武器,高举生态环境建设的大旗,始终把积极查处林业案件放在首位,坚决制止和打击乱砍滥伐、乱捕乱猎、乱收乱购、非法运输等林业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以森林植被为主体、林草结合的国土生态安全,开创林业建设新纪元,为建设渠江上游的生态屏障,推进___林业的跨越式发展而积极工作。
2.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列表 篇二
一、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
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
3、伪造、变造、买卖林业证件的行为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
5、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行为
6、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7、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毁林行为
8、毁林采种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9、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为
10、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11、擅自开垦林地的行为(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
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13、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行为
14、擅自移动或者毁坏为林业服务标志的行为
15、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行为
16、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17、运输的木材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数量运输木材的行为
18、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行为
19、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行为 20、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行为
2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为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3、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2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5、未取得狩猎证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6、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27、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8、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行为
29、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
30、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的行为
31、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行为
32、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3、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4、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5、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
36、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
37、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的行为
38、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行为
三、防沙治沙法
39、破坏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植被的行为 40、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行为
41、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行为
4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3、经验收营利性沙化治理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行为
44、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活动的行为
45、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的行为
四、种子法
46、生产假、劣种子的行为
47、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
48、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49、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的行为
50、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行为
51、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2、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行为
53、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行为
54、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55、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
5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7、未经批准私自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
58、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
59、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的行为
60、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61、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
62、伪造、涂改试验、检验数据的行为 63、未按规定制作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4、未按规定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为 6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66、非法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的行为 67、非法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行为
68、违反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行为
69、抢采掠青、损坏母树采种的行为 70、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行为 71、违反本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行为
72、违法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条例
73、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
74、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行为
75、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76、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77、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行为 78、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行为
79、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行为
80、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行为
81、违反森林防火的规定,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行为
六、退耕还林条例
8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8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的行为
84、销售、供应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行为
85、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的行为 86、退耕还林者擅自林粮间作的行为
87、退耕还林者擅自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行为
七、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88、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行为 89、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90、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为
91、未依照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2、未依照规定隔离试种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3、未依照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94、违反植物检疫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
95、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 96、违反植物检疫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八、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97、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的行为 98、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造林的行为
99、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0、发生森林病虫害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101、隐瞒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2、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
103、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的行为 104、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木材的行为
九、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05、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6、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7、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08、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行为
109、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0、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 111、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的行为
十、自然保护区条例
112、擅自移动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3、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 114、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
115、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 116、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
117、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挖沙等活动
118、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119、在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1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1、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
122、假冒授权品种的行为
3.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三
在当前国家越来越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全方位实行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大形势下,摆在基层森林公安机关面前的工作压力也随之不断加大,如何更好的保护好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为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但是多年来林区群众形成的靠山吃山的老观念已经根深蒂固,各类林业行政案件的发生也是必不可免,烧柴、建房等等生产生活过程中都要涉及到林木等资源,这就对森林资源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国家一再倡导最大限度的缓解和减小农林矛盾的发生,对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执法要依法,所有案件的处罚和办理都要在法律的规范之下,但是近年来实际工作当中,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现在,我就出现的一些难点问题谈一谈我个人的粗浅看法。
不同法律之间,对涉林案件的处罚标准尺度不一 林业行政案件中,出现最多的无外乎就是盗伐林木案件,此类案件也是对森林资源破坏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盗伐林木是行为人违法《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包括他人依法承包经营管理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及擅自砍伐他人自留山上林木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2立方米的,处以林木价值3-10倍的罚款,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这里讲的“森林、林木”是指正在生长的、发挥着维护生态平衡,保持水土等重要作用的林木。而对于相同数量的已采伐林木,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在《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中的处罚标准尺度要明显高于《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处罚标准。例如王某看见路边有林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事故而掉落的木材,便偷偷的使用油锯和自家农用车将其中3根木材运回家中准备用作烧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根据检尺、作价,王某盗窃的木材数量为1.1立方米,按照每立方米1000元的价格,总价值1100元,其行为以构成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王某盗窃的木材价格为每立方米500元,总价值在550元,在不构成盗窃罪打击处理的情况下,应适用《治安处罚法》以盗窃公私财物进行处罚,根据《治安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里所将的林木是采伐后的林木,已失去生态作用。同样是相同数量的林木(换算成立木材积约为1.8立方米),如果王某是实施的是盗伐林木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以林木价值3-10罚款,并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从以上举例可以说明,王某非法得到的林木数量是相同的,但是侵害的客体和实施不同的手段也就触犯了不同的法律,随之处罚的尺度也是相差甚远,《刑法》和《治安处罚法》都对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进行严厉的处罚,而《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只对行为人进行经济上的处罚,明显在处罚尺度的严厉性上不及以上两部法 律。虽然各法之间所调节的行为和范围不同,但从老百姓的角度上并不会去想什么是“法理”,只会去考虑最实实在在的问题,这样就会在产生一个讯号,那就是盗窃采伐后的木材不如去山上直接盗伐新鲜的林木,只要立木材积不够2立方米,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查处,不会被拘留乃至被判刑,只是罚款种树罢了。而作为森林资源的保护者和受益者,我所想到的是(生长的林木)=(生态作用)+(木材),(采伐后木材)=(木材),这些生长着的林木,正在对生态环境发挥着它们至关重要的作用的,但是以上几种不同处罚情况的出现,我个人认为,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极为不利。
同一行为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处罚标准不一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一条二款中所指的“擅自开垦林地”是行为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没有按照批准的规定进行开垦。可以理解为未取得林地 的使用权或者取得使用权进行开垦而未按照规定进行开垦。四十三条中所指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是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可以理解为取得林地的用于林业生产的使用权而用于非林业生产。下面就四十一条二款中未取得使用权与四十三条进行举例比较说明。
某农民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国有林区内擅自开垦林地0.3公顷用于种植农作物,该林地无森林、林木,根据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应该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而某人经申请批准在国有林区内承包使用0.3公顷林地(无森林、林木)用于林业生产,但该人将所承包林地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此行为应适用四十三条处每平方米10-30元罚款、限期恢复原状的处罚。以上两人造成了同样为毁坏0.3公顷林地的危害后果,但是在取得和未取得使用权前提下有着不同的处罚结果,况且取得使用权而改变用途的处罚尺度标准要明显的高于未取得使用权的,合理但不合情。
法律法规不完善,造成执法难
野生林蛙,现在被定义为“三有”动物,即“有重大经济效益、重大科研价值、重大生态意义”的动物,不属于国家及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药用和营养学的角度来看,在今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追捧,价格也是一路的攀升,一些不法份子也看准了这快蛋糕,想尽办法倒买倒卖,为野生林蛙的正常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但是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遇到 此类问题时,却苦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而难以履行职责,给一些不法份子以可乘之机。
既然林蛙并未被定义为国家及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那么非法倒卖林蛙的行为就不能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进行调节,那么适用什么法律法规呢?1997年8月15日,我省颁布了《吉林省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其中第第十六条规定“收购、销售、加工驯养繁殖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其所在地的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野生动物收购销售加工许可证》后(已办理《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者除外),方可从事收购、销售、加工活动。”这里所指的“非国家重点”从字面意思上讲应该是包含省重点和非国家及省重点,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出售、收购国家、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10倍的罚款。”未对无证出售、收购非国家及省重点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标明处罚标准。而黑龙江省颁布的《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都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着详细的规定,分别规定了“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没收野生动物及 5 其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运输证明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属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运输、携带、邮寄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与运输证明不符的,没收其超出部分,可以并处超出部分实物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款中,只注明的是野生动物,并没有具体针对哪种保护级别的野生动物,这样,就同时适用于各级别的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我省的实施办法中只多了那么几个字,在实际执法工作中就相差千里之外。黑龙江省颁布的《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一般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也有着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和处罚依据,这样才能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更好的去履行职责。
4.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四
一、责任单位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二、责任人
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
(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
(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风险②: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调查。风险③:未经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擅自作出减免处罚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风险④: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⑤: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签收人员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风险⑥:收缴罚没款或者没收物资,不出具有效票据。风险⑦:案卷归档后,擅自违规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听证申请;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听证申请。风险②:听证主持或参加人员资格不符有关规定。风险③:听证前不按规定时间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听证举行前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导致听证失效。风险④:听证不按规定程序执行。风险⑤:听证结束后不将结果上报负责人并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入处罚决定审批表,导致部分新案件事实未予考虑接受、重新调查,从而造成案件处理与实际情况不符。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依规定受理当事人口头申请,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4、按规定对听证申请资格、条件、期限等进行审查后,严格依法受理。
5、依法确定听证主持人与相关参加人员,不得让办案人员及其他无合法资格人员主持或参与听证过程。
6、听证举行7日前须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并确保上述人员对听证日期无异议。
7、听证开始前须告知听证双方(三方)相关的权利及义务,确保听证合法、顺利举行。
8、严格按总局29号令要求执行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不得在听证过程中徇私怂恿或禁止某方进行陈述申辩。
9、对听证过程写出详细的听证报告,并将相关申辩内容写入处罚决定审批表,作为处罚决定审批参考之用。
10、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行政认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及时录入质疑档案管理系统,产生行政处罚未到位或难以到位的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其向市局或上级进行投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产生提前发照、划资、违规出具证明,导致不应该注册的给予注册,出现失职行为,引进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加强责任意识教育。
3、设立行政许可监督岗,强化岗位监督。
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治安案件复议工作流程
一、责任单位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二、责任人
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
(一)负责受理不服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不作为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见面审查;
(三)负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经集体研究提出复议意见后报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负责在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对政府(不含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
(六)负责对本级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七)对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九)指导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3、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民警承担主要责任,协办民警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法制科科长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经责令不予受理仍受理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不如实汇报案情或者不如实提出审理意见导致集体合议形成错误的复议意见或者导致领导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工作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
风险点排查:
风险①初审受理阶段:出于个人原因,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造成受理错误的。
风险②审理阶段:出于个人原因,对依法应当审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申请或者对依法应当不予审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未驳回申请,造成审理错误的。
风险③提出审理、复议意见阶段:出于个人原因,未尽职尽责,不如实汇报案情或者不如实提出审理意见导致集体合议形成错误的复议意见或者导致领导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养。
2、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办案责任规定》、《怀化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森林公安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法制科案件审核工作流程
一、责任单位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二、责任人
实行法制科科长负责下的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主办人的职责,负责审核案件的阅卷人即为该案的主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2、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3、《湖南省公安机关办案责任规定》
4、《怀化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5、其他规定
四、工作责任范围
(一)对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核,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二)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核;
(三)对办案程序和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呈请审批的法律文书、法律手续进行审核;
(五)对承办人提出的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六)对案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签署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3、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相关法律手续、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案件审核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案件审核人个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审核人承担责任。
2、经集体研究讨论出现过错的,主持人为责任人。
(三)追责形式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1、辞退;
2、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3、停止执行职务;
4、延期晋级、晋职;
5、通报批评;
6、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7、离岗培训;
8、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9、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10、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1、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案件审核工作流程图
案件审核工作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
风险点排查:
出于审核人个人原因,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执法过错。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法制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2、提高个人法律素质。
5.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调研报告 篇五
抗诉制度的核心目标应当是为了制约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监督司法腐败,体现权力监督权力的思想,宣示制度的正义和平衡。极端追求客观真实,而置裁判稳定以及回复法定秩序于次要地位,不仅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处于不稳定状态,也损害了程序的安定性和诉讼的公正性。不仅社会大众,特别是检察机关,除了保持对判决既判力的尊重外,还应对案件保持足够的中立性,不能因为其法律监督身份而对一方当事人表现出倾向性保护。
(一)抗诉机关恪守“中立”的程序构建
1.构建听证程序,让抗诉机关在申诉审查阶段恪守“中立”。为切实保障申诉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检察机关在抗诉审查阶段应建立听证程序,以达到“兼听则明”的效果。就操作层面而言,该程序应涵盖以下内容:一是检察机关在决定立案受理申诉人申请后,应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告知其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其他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将该意见送交另外的当事人;三是申诉案件进入审查阶段后,应给予申诉案件各方当事人同等的举证期限;四是对拟决定提起抗诉的申诉案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五是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规定召开听证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审查终结报告》。
2.规范调查取证行为,让抗诉机关“不偏袒”地调查取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查取证:(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关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而未予调取,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未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是否准许,以及证据相互矛盾,法院是否依职权调取,属审判权的范畴,抗诉机关不能因法院未准许或未依职权调取,而让抗诉监督权直接取代审判权,正如即使法院裁判存在错误,检察机关亦不能自行审理该案件是一样的道理。对此情形,抗诉机关可以作为抗诉理由向法院提出或者在提出抗诉的同时,单独就调取证据问题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而不能自行调取。
关于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证的情形。我们认为,在民事、行政案件中,法律已就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行为及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抗诉机关作为公权机关不能逾权去打破这种立法设置的“对抗平等性”,即使确实存在有伪证情形,其举证责任亦应归结为案件当事人,检察机关不应主动调取证据。同时,如果涉及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或者法院应依职权调取证据,以证明据以定案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则抗诉机关也不应主动调取证据。
关于审判人员可能存在贪贿、徇私、枉法等情形。我们认为,这恰好是法律直接赋予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权,此情形下,不仅抗诉机关可以调查取证,并且是应当调查取证,并可以在再审程序中直接向法庭出示。
(二)准确界定抗诉机关的诉讼地位和任务
民行案件抗诉机关,在民行再审案件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再审程序启动者,也是再审诉讼监诉人。启动者身份,再审程序一旦启动,其职能即完结,监诉人身份,其贯穿于再审程序始终,但其又是超脱于原、被告双方利益而仅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三方。于此,关于抗诉机关的庭审任务,可做一般与特别区分。就一般情况而言,抗诉机关具有宣读抗诉书和发现庭审违法活动的责任或权力;就特定情况而言,抗诉机关还具有发表出庭意见的责任或权力。如因原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序良俗而提起抗诉,或者因原审审判人员存在贪贿、徇私、枉法等而提起抗诉时,抗诉机关就不仅仅是对原审案件当事人利益的干预,更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和捍卫者,这种情况下,抗诉机关不仅可以调查取证、举证和质证,还可以发表出庭意见,参与法庭辩论,以及进行最后陈述等。
(三)科学制定抗诉案件评价机制
6.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自查评析报告 篇六
案卷名称:关于XXXXXXXXXXXXXXX
案
自查评析:
1、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合法。严格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2、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事实与情节认定清楚,表述准确,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充分。
3、适用法律正确。实施的行政处罚都有明确的、有效的法律依据,引用法律的条款准确、完整。罚缴实行分离。
4、程序合法。认真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在调查取证时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每件行政处罚都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需送达的法律文书,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送达。
5、立案情况:立案文书齐全,填写内容符合要求。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有案情来源,案情记载;有承办人的意见,注明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有责任科室的审理意见,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立案。
6、调查取证情况:调查取证阶段是案件处罚的关键阶段。我们做到调查有现场笔录,有时间、场所记载。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7、审查决定情况:案件处罚文书规范,记载准确,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明确,有承办人的意见,单位负责人的审查意见,处罚机关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并各有签名、有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违法的事实和证据,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和法律依据,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有作出行政处罚机关的名称、印章、日期。
8、送达和执行情况:回执送达时间、地点、方式准确,内容记载齐全。案件按时办结,没有出现有强制性执行的案件。
9、案卷档案情况:案件卷宗材料齐全。严格执行案卷管理制度,实行一案一卷,卷内材料齐全,做到文书按时间顺序排列,有页码编号,书写规范,字迹清楚,装订整齐,案卷归档及时。
7.关于醉酒驾驶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篇七
XX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新增设危险驾驶罪,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醉驾入刑”的震慑以及有关部门的打击下,部分群体的危险驾驶行为有所收敛,但仍有相当数量的驾驶者以身试法,醉驾行为不降反升,尤其是今年入夏以来,x市已连续发生数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一、醉驾案件上升趋势明显且高位运行
XX年5月至XX年7月,x市判决生效的醉酒驾驶案件共1455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2.4%;犯罪人数1455人,占同期犯罪人数的16.5%。XX年仅为45件,XX年、XX年分别上升到475件、508件,各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24.9%。今年前7个月已达42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1.3%,同比上升48.9%,案件数量上升明显。
1.从发生地看,荣成70件,占4.8%;文登137件,占9.4%;乳山533件,占36.6%;环翠360件,占24.7%;高区169件,占11.6%;经区186件,占12.8%。乳山发案数量多,与公安机关的查究力度大有一定关系。
2.从身份看,本地人1154人,占79.3%,外地人301,占20.7%。其中,农民在被告人占第一位,共376人,占25.8%; 其次是个体工商户,共325人,占22.3%;无业人员居第三位,共297人,占20.4%;工人272人,占18.7%;国家工作人员人数最少,为7人,占0.5%。
3.从年龄看,大部分在35岁以上,共1014人,占69.7%;26岁至35岁的317人,占21.8%;18至25岁的124人,占8.5%。
4.从性别看,被告人绝大部分为男性。男性共计1446人,占99.4%;女性9人,占0.6%。
5.从文化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学历偏低。初中及其以下文化程度的939人,占64.5%;高中和中专文化程度的377人,占25.9%;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的139人,占总人数的9.6%。
6.从驾驶的机动车类型看,主要为摩托车和小轿车。摩托车604辆,占41.5%;轿车512辆,占35.2%;农用车84辆,占5.8%。在不同区市,各类车型所占比并不相同,其中乳山摩托车所占比例最高,为75.2%,环翠、文登、荣成的比例也较高,分别为30%、29%和28.2%,高区和经区相对较低,分别为15%和6%;文登区和环翠区农用车的比例较高,分别为23%和10%。
7.从被查获的方式看,醉酒驾驶行为多伴有交通事故,多因发生事故而被查获。发生事故而被查获的有478件,占32.9%;荣成、文登、高区伴有交通事故的比例均在80%以上。
8.从醉酒程度看,被告人绝大部分醉酒较深。酒精含量80-150mg/100ml的有364件,占25.02%;酒精含量150-250mg/100ml的有691件,占47.49%;酒精含量250-350mg/100ml的有393件,占27.01%;酒精含量350mg/100ml以上的有7件,占0.48%。
9.从发案时间看,夜晚发案的占近7成。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时段为晚20-23时,发案量为928件,占63.8%;午后14时-16时发案量也较高,发案量为388件,占26.7%。
10.从判决结果看,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免予刑事处罚的8人,占0.5%,判处拘役并宣告缓刑的1212人,占83.3 %,判处拘役的有235人,占17.5%。
二、醉驾行为上升的原因比较复杂
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增加,相伴而生的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也不断上升。XX年,x市的机动车保有量为595363辆,而XX年底的机动车保有量为743948辆,5年共增长24.9%,年均增加机动车29717辆,年均增长率为5.7%。其中汽车保有量上升更为明显,由XX年的264279辆增加至XX年的486914辆,5年共增长84.2%,年均增加44527辆,年均增长率为16.5%。
(二)传统酒文化影响较深。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走亲访友、婚丧嫁娶、应酬接待等活动均少不了酒。胶东地区 又以豪爽、好客闻名,酒宴聚会为了尽兴,总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或者强迫别人喝酒,驾驶者往往为了顾及情面喝酒,往往前脚出酒店,后脚就上车驾驶车辆,造成醉酒驾驶行为的发生。
对醉酒驾驶的宣传不够。“醉驾入刑”三年多来,尽管相关部门都开展了一些法律宣传,但宣传力度依然不够大,宣传的方式方法不够多样,未能在社会上形成广泛的认知,尤其是身处农村、工厂的人员由于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缺少有效的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对危险驾驶罪往往不甚了解,导致发案率较高。
驾驶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普遍抱有侥幸心理。许多驾驶员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了解,没有把醉驾行为上升到构成犯罪的高度来认识,没有公共安全意识。XX年5月1日“醉驾入刑”时,人们对酒驾相当注意,酒驾、醉驾行为明显减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人的思想逐渐放松了。尤其是地处城乡结合部的驾驶员,即使知道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一则自己的驾驶技术过硬,只要小心驾驶、注意安全就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二则就算交警查究也不一定查到自己身上,往往酒后驾驶冒险一搏,造成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
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震慑力不强。醉驾案件虽大部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判决往 往需要数月的时间,此间对犯罪嫌疑人基本都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部分外地的犯罪嫌疑人经常负罪潜逃,逃避法律制裁。在司法实践中,全市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比例较高,达到83.3 %。一些非公职人员身份的驾驶人员往往认为只要不限制人身自由、不判实刑就对自己没有什么影响,从而对判缓刑持无所谓的态度,这种心理既严重威胁着交通安全,又提高了醉驾行为的发案率。
三、几点建议
预防醉驾行为的发生,关键要提高全社会对该类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同时相关部门要依法从严查处醉驾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的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共同遏制醉驾行为滋生的土壤。
加大宣传力度。一是确定宣传重点。将农民、摩托车驾驶人员以及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将车站、饭店、KTV、重点路段等作为重点宣传场所。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和法制宣传日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让广大群众加深对“酒驾”、“醉驾”严重后果及危害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二是用手机短信建立“塔形”宣传架构。宣传者由交巡警发起,客户群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重点交通违法人员等组成,再由这些单位或个人建立更下层客户群发送交通安全短信,达到“人人受益”目的。三是强化商家的提示义务。在酒店、餐馆、公共停车场、酒吧及其他娱乐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等温馨提示或宣传画,友情提示饮酒者和醉酒者请勿驾车,不断增强警示作用。
加大打击力度。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建议公安机关严格执勤执法,形成严管常态化,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对醉驾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处罚一起,促使驾驶人员放弃侥幸心理,强化公共道德和公共安全意识,自觉约束酒驾、醉驾行为。二是建立醉酒驾驶案件速办机制。建议公检法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理顺醉酒驾驶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等流程,加强案件由立案侦查到判决执行各个环节的衔接,建立快速、准确处理的联动机制。三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具体案件酒精含量、时间、酒驾次数、环境、地段等因素,综合评价醉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制定统一的量刑标准。对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八种从重处罚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判处,同时减少缓刑的适用比例,始终保持对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
建立惩戒联动机制。一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醉驾人员,要依法吊销驾驶证;对同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要取消终身驾驶资格。对醉酒驾驶的公职人员,除判处刑罚外,要建议有关单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企业工作 的醉驾人员,要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与醉驾者的劳动合同,增强驾驶人员对法律的敬畏意识。二是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强化与保险、银行的机构的协调联动,建立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并由银行采取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降低行为人信用等级等措施,提高危险驾驶的违法成本,从而达到遏制危险驾驶犯罪的目的。
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切实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建立规范的代驾机制。在短期内无法扭转传统饮酒习俗的情况下,建议积极引导和扶持代驾行业的发展。一是确定代驾主管部门。明确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是代驾公司的主管部门,对代驾公司的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及诚信等进行监督管理。二是建立代驾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代驾公司档案,采用科学的手段加强管理,加强对代驾公司的监管。三是制 定规范的机动车代驾服务合同。合理界定代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代驾纠纷的发生。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统一代驾收费标准,公布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随时接受投诉,加大对扰乱正常代驾市场的“黑代驾”的处罚力度,加强对代驾业的监管。
各部门、单位,国资公司:现将《关于在新城区党员干部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共徐州市委市新城区工作委员会 XX年3月3日 关于在新城区党员干部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的方案 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党员中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制定新城区主题实践活动方案如下:
一、目标要求开展“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必须按照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用规矩上紧党员干部行为的“发条”,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必须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徐州”的目标,紧密结合新城区工作实际、领导干部和普通党员实际,积极拓展“两个习惯”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提升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水平;必须强化“两个责任”的落实,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坚持驰而不息改进作风,引导和促 进党员干部做到崇尚法治、敬畏民意、规范用权、守正勤廉,推动新城区各项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新城区“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由新城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三、时间安排从XX年3月开始,到XX年12月底。
四、参加人员新城区管委会机关、各直属单位,新城区国资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全体党员。
五、主要内容1.开展深入学习。结合新城区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要求,通过中心组集中学习活动,深入学习“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相关资料,并邀请专家进行解读。2.开展讨论交流。在新城区网站开设专栏,开展征文活动,促进学习讨论交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各单位、处室要结合实际,制定学习讨论方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讨论交流活动。3.开展走访、调研。党员要深入到一线与服务对象零距离进行走访、调研,广泛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4.召开民主生活会。以“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为主题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抓好落实整改,建立长效机制。
六、工作步骤本次主题实践活动分为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整改落实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动员部署主要任务是学好理论、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学习和宣传,营造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舆论声势和良好的社会氛围。主要有三个环节:1.活动部署制定新城 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方案,对活动进行全面部署。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引导全体党员充分认识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2.开展理论学习重点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同志有关“守纪律、讲规矩”等重要论述,以及“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学习材料。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务虚学习与思考实际问题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强化规矩教育、纪律教育。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严格规定学习纪律,做到学习有笔记、有思考。党员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对照自身思想观念,对照工作作风,撰写心得体会,每人不少于1篇;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下发违纪违法人员忏悔录,召开座谈会、交流会,进行深入地讨论,相互交流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加深对“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内涵和意义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3.加强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网站专栏等平台,收集在“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促进学习交流。要积极利用网络、宣传栏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参与到主题实践活动中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第二阶段: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针对在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理论认识、工作实践等方面,认真开展理性思考,做好对照查摆剖析。1.开展讨论交流以“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为主题,结合实际,开展思想交流。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 员与各单位、处室负责人之间、部门负责人与一般党员之间通过召开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进行谈话、谈心活动,深入地讨论,相互交流思想,形成共识,进一步加深对“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内涵和意义的理解,增强贯彻执行的内在动力。新城区网站活动专栏将刊发党员干部优秀理论思考、学习心得、工作感悟。2.广泛征求意见对照“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主题实践活动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包括一般党员、职工,与新城区关系密切的相关部门以及服务对象。3.调研查摆问题围绕学习、讨论中提出的重点问题,结合实际工作,深入基层,贴近广大职工和相关服务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要在讨论交流思想、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自己找、大家提、互相点、上级帮等办法,查摆剖析在工作作风、党性修养、理论认识、工作实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撰写剖析材料,明确进一步努力的方向。第三阶段:整改落实主要任务是高质量召开民主生活会,制定整改方案,健全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总结主题教育实践成果。1.召开民主生活会在进行深入学习、充分研讨、广泛征求意见、集中调查研究、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纪律讲规矩、拓展两个习惯”为主题,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要邀请市纪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员参加指导,对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评议。2.落实 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查摆出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探索建立工作长效机制,促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确定的时限和责任要求认真整改。整改方案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3.总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整改工作结束后,党工委将认真总结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将活动情况向全体党员、职工进行通报,并形成活动总结上报市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活动资料整理汇编、归档备查。
8.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八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南京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宁政办发[2005]92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及时掌握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情况,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机制,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一)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
(二)行政机关撤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或者原告同意并撤回请求,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法院准许的案件;
(三)社会影响重大或者争议较大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四)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市级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查工作。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受理的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诉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在收到法院终审判决之后的10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
情况紧急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在案件审理或者办理过程中书面报告。
第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就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下列事项进行报告:
(一)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证据、依据和适用法律程序;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过程及结果;
(三)从案件中吸取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书面报告的同时,应当随附原行政处理决定文书、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诉讼判决书或裁定书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办定期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执行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及评议,并纳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七条 对于被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或者终审法院判决撤销、变更、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案件,依照《南京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过错责任。
第八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9.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九
第一条为了及时准确掌握全所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典型案件情况及重要动态,根据省司法厅皖司通(2006)第43号、第95号文件精神要求,自即日起本所确立重大、疑难、典型案件及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望遵照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第二条报告内容
1、担任法轮功案件、涉及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案件及本市范围具有较大影响的刑事案件辩护人;
2、担任本市有关领导同志批示案件的代理人、辩护人;
3、担任本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群体性纠纷或者群众反映较为强烈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
4、担任本市范围内集团诉讼案件的代理人;
5、受委托在国家或者我省重点大型坝目、有影响的涉外项目中提供法律服务的;
6、在市级、省部级及国家级报刊上被宣传的;
7、在执业过程中,可能涉嫌违法、违规的;
8、在执业过程中,与委托人发生冲突且自身不能自行解决的;
9、在执业过程中,委托人已经来事务所反映情况存在投诉可能的;
10、其他需要及时报告的。
第三条报告程序
1、律师一旦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现之后的24小时之内口头向律师事务所分管领导报告。
2、除遇及时解决的情形外,口头报告后12个小时内务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务所分管领导和主任。
3、如遇有第二条第1、2、3、4、6、7项情况必须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书面报告。
第四条对于第二条第1、2、3、4、6、7项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组织律师进行集体讨论,提出案件处置方案。书面向市司法局报告的,一并报告案件处置方案。讨论过程、结果都应当记录并入卷。
10.陕西林业行政案件有关情况调研报告 篇十
关于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林稽发〔2008〕11号
(2008年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年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国每年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约40万起,挽回经济损失10多亿元,有力地维护了森林资源的安全,保护了生态建设的成果。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既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又是林业行政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打击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是落实依法治林方针,建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一定要站在林业工作全局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包括案件受理、批转、查处、督办、结案、报告、统计分析、责任追究、通报奖惩、监督等环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
(一)切实做好林业行政案件受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确定专门机构受理林业行政案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区别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受理范围内的,要及时予以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转有关部门处理或做好解释;要建立来信来访登记、记录、统计、转办、查办、催办、结案等制度。对于实名举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保护好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向举报人反馈有关调查处理结果。
(二)落实林业行政案件办理责任制。对于已经受理的林业行政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办案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要全程负责案件的登记、调查、勘验、签报、督办、结案、报告等工作。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和《林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所办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林业行政案件办理终结,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三)抓好林业行政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办、督办工作,对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和我局领导批示的案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我局指定由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负责调查、督办的案件,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及时派人督查督办。要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
1实效。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
(四)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林资发[2001]549号),切实做好案件报告工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要正式行文按期上报查处结果。按期上报确有困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延期上报的原因和延期的时限。对中央领导有批示,中央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批转、新华通讯社等内部刊物刊载、重要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必须及时向我局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和查处结果,同时抄报驻在单位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五)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实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负责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制度,要明确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避免出现多头管理、重报漏报、数出多门等问题。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林业行政案件统计表》的要求,及时上报林业行政案件统计数据,做到不重不漏,确保全面、准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按照我局规定的表格、上报方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我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上报完整的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报告。
三、切实加强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目标,落实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逐步理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内部一个机构统一管理,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的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体制,明确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责任。
(一)建立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考核奖惩和监督机制。要将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评议。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成效明显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通报表彰。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职责的个人,要促其整改,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驻在单位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责令其进行改正。
(二)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责任制,同时,根据《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的监督。对于在林业行政执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工作中,出现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在林业行政案件统计分析中弄虚作假的,林业主管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调离岗位。我局每年将对林业行政案件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进行通报。
(三)切实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林业行政执法投入,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大力加强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业务培训,切实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全面提
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升林业行政案件管理的水平。
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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