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12篇)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一
从江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厉行节约承诺书
从江县供销社党风廉政工作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党政机关厉行节约有关规定,确保从江县供销社关厉行节约工作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一、高度重视厉行节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自觉加强党性修养,模范遵守厉行节约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完成区委区政府厉行节约各项目标任务。
二、把厉行节约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厉行节约各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月公示、季报告制度。
三、如实填报厉行节约相关数据,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决不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漏报。
四、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实现零增长。做好“三公经费”公示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五、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2011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用支出控制在2010年按规定比例压缩后的经费预算规模以内。加强公务用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
六、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出省考察各项规定,实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经费支出控制在2013年实际支出水平以内。
七、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定点制度,执行工作餐标准。严格执行《中共黔东南州委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作风建设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中所要求的“十个严禁”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文件精神,从严控制会议、庆典、节会等活动。
八、加强办公信息化建设,切实精文减会,减少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2014年用电、用水、用油比2013年下降10%。
九、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设“小金库”。
以上承诺,保证做到,并请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和纪检监察机关予以监督;承诺不兑现,我将负主要领导责任,甘愿接受组织的问责和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二
受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 委机关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铺张浪费现象, 例如:办公区照明、办公用品购买, 都存在着一定的浪费, 尤其是会议费支出方面,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日益提高, 整个社会的大环境使得各种会议费用持续上涨, 部分同志受到以往惯例的影响, 节约意识淡薄, 加上我委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 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种种原因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开销。随着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日趋深入, 中央对部门预算的安排一直坚持从严从紧的原则。近几年, 财政预算绝对数虽有所增加, 但扣除物价上涨、工资增长等因素, 实际预算还是在减少。在资金逐年递减而治黄任务却日益艰巨的情况下, 委机关的经费供需矛盾日益突出, 而各种浪费现象导致的运行成本增加, 更激化了这种矛盾。为了保证机关的正常运行和机关职工的正常生活, 迫切需要建立一种节约机制, 改善不利于治黄事业发展的局面。在机关树立节约意识、节约观念, 开展形式多样的资源节约活动, 积极创建节约型机关已经势在必行。
在这种新的形势下, 为了保障治黄事业的长远发展, 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和职责的全面履行, 黄委机关积极行动, 切实加强机关行政经费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机关财务处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加强机关财务管理, 提倡厉行节约, 大力压缩公用经费开支, 努力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
1 进一步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强化预算约束, 从源头厉行节约
全面贯彻部门预算改革精神, 严格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组织编制部门预算。牢固树立“先有预算, 后有支出”的观念, 强化预算的约束力, 大力压缩单位公用经费的开支, 遏制公用经费的增长。
(1) 在预算编制环节, 年初组织有关业务部门提出初步预算, 财务部门在对以前年度预算的收支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 结合下一年度各部门的工作计划、任务, 分清轻重缓急、保证重点、量力而行, 认真做好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等编制工作。
(2) 在预算执行环节, 各项支出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没有预算的不能支出, 批准的预算项目按规定开支。人员支出严格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公用经费开支严格控制行政性消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做到不混淆。
(3) 在预算管理环节, 首先确保人员经费开支, 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其次大力压缩公用经费的开支, 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杜绝铺张浪费, 建立了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和经费开支报销程序, 努力提高水利资金的使用效益。
2 完善制度, 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加强对资金的严格控制, 充分发挥资金的效用
2.1 严格控制招待费、会议费, 并完善了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进一步加强招待费管理, 严格控制接待标准, 陪餐人数、规模。明确规定接待程序和要求, 对外接待一律由承办处室向分管领导报告, 各部门接待司 (局) 级以上人员时, 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具体接待方案统一由办公室接待处制定, 具体陪餐人员由委领导审定;接待县 (处) 级以下人员时, 由各部门负责, 原则安排机关职工食堂就餐。机关的接待费管理原则是:总量控制, 限额包干, 节约奖励, 超支自付。具体办法是:年初根据各部门的情况, 确定其一年合理的接待用餐限额。一年下来, 节省出来的餐费可滚存到明年, 一旦超过限额, 财务就不予报销, 由部门负责人自己支付。
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精简会议改进会风的精神, 机关大力倡导网络、视频、电视电话会议, 并进一步完善了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该办法严格了会议审批制度,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会期。并进一步加强了对会议费的审核, 报销时要求出具会议费用清单 (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会议室租赁费以及与会议相关的杂项费用, 住宿费要具体到房间号、价位标准、起止时间等要素) , 严禁虚列会议费支出套取资金, 严禁以会议名义组织公款旅游。
2.2 大力推行无纸化办公, 严格细化日常消耗品管理
近几年, 黄委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 不断提高机关信息化水平, 黄委新的综合办公系统已成功运行三年, 该系统实现了水利部及委属单位的办公系统一体化, 基本上实现了黄委系统的无纸化办公, 最大程度实现了资源共享, 对各种资源的节约,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制定了《机关部门车辆用油管理办法》、《黄河水利委员会机关小件办公用品管理办法》和《委机关办公机具、家具配置标准》。对于车辆用油结合机关的实际情况, 本着“集中采购、定车加油、包干使用”的原则, 对在机关登记备案车辆的用油实行定车定量, 有效控制了车辆用油的浪费现象, 增加了节油降耗透明度;对机关各部门办公用品的购置、保管、领用、报销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避免了公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建立健全了机关工作人员办公设备的配备标准, 对以后办公机具、家具的配备也作了详细的规定, 从而控制了由于办公设备的闲置而造成的浪费现象。
3 采用条码技术,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提高资产的利用率
国有资产是各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行政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其任务就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 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这也是建立节约型机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3.1 建立了固定资产责任人制度, 对保管不善者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针对以往重购轻管、重复购置的现象, 机关制定和完善了《黄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该办法从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到固定资产的管理、清查、报废, 以及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使固定资产管理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 杜绝管理漏洞,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办法加强了固定资产保管制度, 做到购置要验收, 领用有登记, 保证账与实务一致, 并建立了固定资产使用人责任制度, 确保资产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毁、丢失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并规定相关部门三年内不得增配任何固定资产。
3.2 采用条形码技术进行单件管理, 提高了固定资产的管理水平
由于机关固定资产具有数量大、种类多、价值高、使用周期长、使用地点分散等特点, 管理难度大, 依赖传统的手工加行的管理方式, 由于管理单据众多, 盘点工作繁重, 需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 资产统计工作异常困难, 信息反映不及时, 经常导致资产重复购置。为了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机关采用了固定资产条码管理系统, 通过先进的条码技术对固定资产实物从购置、领用、转移、盘点、维修、报废等全方面进行全方位准确监管, 提高了固定资产管理的速度和准确性, 避免了盲目采购带来的浪费, 提高了资产管理效率, 降低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
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三
2007年12月13日,记者从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政府采购法》5周年座谈会上获悉,中心成立5年来,共节约政府采购资金50亿元。这为“政府集中采购要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作出了很好的诠释。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框架已基本形成,制度体系基本建立,集中采购的制度优势明显”。
贯彻法律法规,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升政府采购成效的根本保证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党委书记马继红介绍:“中心成立5年来,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促进广大干部对集中采购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实施依法采购,促使各级领导重视集中采购工作,执行依法采购的意识明显增强。”思想的统一,认识的提高,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落实政策功能,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升政府采购成效的有力支撑
落实党和国家政策,集中采购制度的社会效益明显。
集中采购工作中优先采购自主知识产权的硬件设备和通用软件,积极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实施节能环保清单制度,通过政府集中采购,率先在中央国家机关完成了环保节能灯具更换工作,节电效果显著;对汽车实施排量和价格的双重标准,未采购一辆超标超规格的车,率先采购自主品牌汽车;通过对注册资金不设门槛和政策性加分,促进保护中小企业利益。同时对绿色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评标加分,更广泛和深入地落实各项政策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通过对汽车加油、保险和维修服务的定点采购,实施统一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效益,推动诚信体系建立,有效遏制不良现象发生。
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扩大了,成本降低了,效率提高了。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从2003年7.1亿的采购规模,上升到2007年的107.3亿(截至到2007年12月12日),5年节约资金50亿元人民币,平均节约率达16.9%,有些项目的资金节约率超过50%。
创新方法手段,是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提升政府采购成效的重要方式
创新采购手段,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积极推动信息化建设,专门成立信息处,建立了信息化专业队伍,自主开发了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平台,实现计划申报、文件下载、信息发布、信息统计、自动生成合同验收单、网上竞价、采购人对本部门采购项目的信息管理等功能,有力推动政府集中采购透明度建设。
“目前的网站上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已实现了电子化,网上招投标系统开发完成后,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也将陆续实现电子化。”马继红介绍,现在网上采购的额度已占到中央国家机关全部采购额的一半。“截至12月12日,我们2007年的采购额已达到107亿元,其中网上采购占到53亿元。”
中央政府采购网主要由供应商库、采购人库和商品信息库的“三库”,以及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小额采购和电子辅助招投标5个子系统组成,目前已容纳了6000多个采购人、16000多家供应商和15万多种商品信息,日均2万多次点击率,网上采购额年均增长率达274%。其中的供应商信息库面向所有企业,没有企业注册资金、企业规模的门槛限制。
“网上招投标系统的建成和完善,将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进一步规范招投标行为,不断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马继红介绍说。
创新的电子化采购平台为提高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水平,促进政府采购又好又快地发展,将进一步提高网上采购比例,缩短采购周期,提升采购效率。
CIVIC(思域)新混合动力车综合燃油经济性比汽油车高38%
作为环保技术领域的领跑者,Honda长期致力于各项节能环保技术和新能源的研究与开发。CIVIC(思域)新混合动力车采用了Honda最新混合动力系统,1.3升3层次i-VTEC主动力发动机根据智能化控制的VTEC(可变气门正时及升程系统),通过低转速、高转速、汽缸停止的三个阶段对阀门进行控制。辅助动力的电机安装了小型化高效率的Honda IMA(综合电机辅助)系统。这两个动力组件的结合,实现与1.8L发动机相同的强劲行驶动力,并且由于采用了联合再生制动系统,成功地提高了燃油经济性及驾驶舒适性。在实现小型化和低尾气排放的同时,行驶性能和节油性能也取得了划时代的进步。
TCL电脑与Intel寒促率先打响第一枪
TCL2007年12月15日至28日携手战略合作伙伴Intel在26个省会城市召开“TCL&Intel 2008年寒促会战联合启动大会”,联合发动“双核悍将,独显风骚”寒促主题攻势,在各个价格段位均有极具竞争力的产品推出。
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四
1、(单选题)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及时()。
o o o o A.留本单位使用 B.私自截留 C.上缴国库 D.汇报财务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2、(单选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公务活动成本的原则。
o o o o A.降低 B.增加 C.减少 D.节约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3、(单选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o o o o A.主管部门领导 B.上级单位 C.本人 D.主要负责人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4、(单选题)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结算。
o o o o A.垫付 B.个人卡 C.现金 D.公务卡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5、(单选题)党政机关应当遵循()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o o o o A.严禁虚列支出 B.先有支出、后有收入 C.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 D.先有预算、后有支出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6、(多选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o o o o A.节能 B.安全 C.实用 D.朴素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7、(多选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等。
o o o o A.物品 B.土特产品 C.礼品 D.礼金
正确答案:BCD 用户选择:
8、(多选题)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o o o o A.占用 B.借用 C.征用 D.换用
正确答案:ABD 用户选择:
9、(多选题)党政机关人员公务用车条款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o o o o A.机要通信 B.执法执勤 C.应急 D.特种专业技术
正确答案:ABCD 用户选择:
10、(多选题)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o o o o A.腾退移交 B.统一协调 C.调新交旧 D.建新交旧
正确答案:CD 用户选择:
11、(判断题)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升级和频繁建设。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12、(判断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13、(判断题)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14、(判断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15、(判断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指出,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用户选择:
16、(判断题)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优先选用国产汽车。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17、(判断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督促教育作用。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18、(判断题)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突发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o A.对 o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19、(判断题)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查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错
用户选择:
20、(判断题)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
o o A.对 B.错
正确答案:对
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五
1、(单选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的原则。
2、(单选题)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3、(单选题)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4、(单选题)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及时(上缴国库)。
5、(多选题)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调新交旧、建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6、(多选题)《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土特产品)等。
7、(多选题)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借用、换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8、(多选题)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ABCD)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
9、(多选题)党政机关人员公务用车条款规定,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ABCD)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
10、(判断题)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汇报监督检查结果。错
11、(判断题)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对
12、(判断题)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发挥督促教育作用。错
13、(判断题)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查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错
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六
“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是古训,也是真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人人都有责,人人需尽责。每一个公民都应高度重视“粮食安全”,不断强化“粮食危机”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警钟常敲。当下,做好粮食安全保卫工作,不妨在“俭、捡、检”上下功夫,念好“三字经”。
念好“俭”字经,在“克勤克俭”上下功夫。“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一丝一缕,恒念物力维艰。”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等老一辈革命家都是勤俭节约的楷模。正是我们党赓续和发扬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克服了一次次艰难险阻,抒写了一曲曲斗争凯歌,使我们党小到大,国家由弱到强,人民由贫到富,巍然屹立世界民族之林。但是,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国际环境都变化莫测,需要我们继续保持艰苦奋斗、克勤克俭的作风。“静以修身,俭以养德。”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从我做起。要从每一餐做起,开展“光盘行动”,适量点餐,按需做菜;要做到理性消费,不讲排场,不搞攀比,剩菜打包,克服“面子”桎梏,体现文明素养;要做好干部带动,党员发动,家庭动员,做到以上率下,以下看上,“上下”联动,相互提醒,让勤俭之风长盛不衰,久久为功。
念好“捡”字经,在“捡落拾漏”上下功夫。“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春华秋实,还需春华秋“拾”。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农村中小学校都有“捡荒”或者“拾荒”传统,谓之“勤工俭学”,就是在庄稼收割运送完后,学校组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地里捡拾落下、遗漏的“稻谷”,努力做到“颗粒归仓”。如夏天麦收完成到地里拾麦穗,秋天则拾地瓜、花生、玉米、红薯干等等,交(卖)给学校统一“处理”。如今,随着农业发展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改善,“捡荒”现象已经很少见或没有了。每当收获后的田里长出密麻的“新绿”,那都是落下的粮食成为“种子”再次发芽。“勤俭”,不忘“勤捡”。我们要继续宣传引导农民做好收获后的耕地“清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遗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粮”心教育,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开展“勤工俭学”式的“捡荒”,锻炼学生吃苦耐劳的能力,感受劳动的“成果”和再收获的喜悦,努力让每一粒粮食“有家可归”。
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七
对浪费条例〉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5-04
来源:
各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实施办法》以《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依据和遵循,结合山东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进一步作出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对于推进全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兴衰成败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深刻领会《条例》及《实施办法》精神,坚决执行《条例》及《实施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体制机制,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紧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立反对铺张浪费的长效机制。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对铺张浪费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约束力。要强化宣传教育,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节约意识,大力倡导和建设节约文化,努力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浓厚氛围,汇聚起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的强大力量。
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月29日
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深化部门综合预算改革,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
党政机关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非税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税收入;严禁将非税收入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严禁将应收缴的非税收入直接抵顶支出。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党政机关应当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强化预算约束,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违规转移资金、超额提取现金、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第九条 推进政府会计改革,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构建单位内控规范体系,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反映运行成本,防范政府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工作特点,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水平,制定分地区的公务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定期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开支标准,增强开支标准的协调性、规范性、科学性。
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强化支出报销审核责任制,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报销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健全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建立公务卡消费支出动态监控和通报制度。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应当建立事前核准使用现金制度。
严格党政机关现金使用限额管理,建立大额提现财政核准制度,从严控制现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执行经费预算、资产配置标准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项目预算评审和采购方案论证,不得违规采购进口产品、超标准配置产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供应商。采购文件中不得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确需改变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不得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格按照预算确定事项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自行增加采购需求或者提高项目技术规格等指标。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采购需求组织验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政府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专业化水平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加快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电子化。第十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完善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使用年限标准。加快建立国有资产统筹调配机制,鼓励各级政府建立政府公物仓,促进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
第三章
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明确审批责任,规范审批流程。设立差旅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十五条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将应由个人负担,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转嫁给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六条 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差,乘坐飞机不得乘坐商务舱和头等舱,乘坐火车(动车、高铁)不得乘坐商务座。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严格按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选择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不得住套间。
国内差旅人员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凡是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必须按标准向接待单位缴纳餐费。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坚持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统筹安排、科学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把出国(境)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访,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到境外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等活动,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
第十八条 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从严制定领导干部境外培训计划,压缩数量,优化结构,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出国(境)培训质量和实效。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优先考虑科学发展急需的重要岗位、关键岗位、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工作分工与所学专题密切相关的领导干部参加培训。
建立团组出国(境)培训情况跟踪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培训成果的总结和推广。第十九条 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二十条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和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制度。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境)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境)经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境)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国(境)团组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者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经费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 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住宿费由接待对象支付。
接待对象应当在住宿宾馆或者公务活动地点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填写接待清单,如实反映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审核报销公务接待费支出,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财务票据和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七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外事接待开支标准、警卫工作规定,从严控制会见、宴请的规模和次数,尽量压减陪同和工作人员数量。
第二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上述设施或者场所建设。
第三十条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一条 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经鉴定达不到节能减排环保标准要求的,进行报废处置;其他车辆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支出,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等,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会议应当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精简会议数量,可以用文件、电话等形式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相近、时间靠近、参会人员重叠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严格控制会期和会议规模,压减参会人员,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会议审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执行中不得突破。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按程序报批的会议,必须提前向会议审批机关提交书面请示,申明开会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所需经费等,经批准后组织召开。
第三十七条 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会议定点饭店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统一采购。党政机关到定点饭店召开会议,应当在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以内结算费用。
应当优先安排使用内部会议室、礼堂等场所召开会议。参会人员以本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外地召开。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十八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节约费用支出,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住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并严格控制菜品种类和数量,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安排宴请,不得上烟酒。会场不得摆放花草,不得制作背景板,不得提供水果。
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三十九条 完善党政机关会议费报销制度,实行一会一结算。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名单、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以及应报批会议的批复文件等凭证。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应当按程序报批的培训,必须提前向培训审批机关提出书面请示。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财政部门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经批准举办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不得向下属单位摊派费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为举办活动专门配备的设备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收回。
第四十二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行项目管理,从严掌握,总量控制,不得自行设置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省委、省政府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举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变相收费,不准借举办活**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推进办公用房资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约使用。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占)用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严禁以下属单位名义变相建设机关办公用房。
严禁以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对于已有国家建设标准并列入专项规划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和权限,执行相关建设标准,不得超规模、超标准建设。对于建设标准规定建设内容中需设置的少量办公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可以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者用办公用房挤占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符合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用土地,严禁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
第四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项目维修改造资金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等文件,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后开工建设。项目建设中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强化概算管理,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新建、迁建、改扩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打破部门、系统界限,实行集中建设。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落实审批许可、评估论证、计划编制、造价审核、批前公示等制度。
对新建、迁建、改扩建、维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标准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维修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使用调配、统一维修管理。省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由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进行统一调剂。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并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从整合办公用房资源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解决的,应当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的办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调离时应当及时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一条 制定和完善党政机关资源消耗定额标准,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建立党政机关资源消耗统计监测制度,加强资源消耗目标责任管理,完成情况纳入节约型机关建设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倡导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开展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
党政机关应当带头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和节能环保办公用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节能型办公设备,积极使用节水型器具,推广应用节水技术,建设节水型单位。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提高节能产品采购比重。
第五十三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对党政机关及其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或者设立的临时机构等所需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优先从现有资产中调剂使用,确需购买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
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报废的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应当按规定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四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防止重复建设和频繁升级。
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和开发利用,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党政机关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运营,降低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无纸化办公,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五十五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社会宣传、理论宣传、新闻宣传、文艺宣传、网络宣传、典型宣传、文明创建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类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大采访报道力度,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单位和行为给予曝光。
注重发挥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不定期通报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进教材、进课堂,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职责、内容、方法、程序等,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针对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重点检查、暗访等专项活动。
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第五十九条 领导干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应当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第六十条 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专项督查可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等一并开展,督查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
第六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明察暗访、集中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开通网络举报邮箱,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及时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省委巡视组应当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纳入巡视监督内容,加强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的巡视监督。
第六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贯彻落实《条例》和本办法工作情况作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党政机关预算编制、执行等财政、财务、政府采购和会计事项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格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
审计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接待、会议活动等公务支出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超标准购置公车等公款消费中奢侈浪费问题,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一)预算和决算信息;
(二)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预算、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等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情况;
(四)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支出金额等情况;
(五)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
(六)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举办信息;
(七)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使用、运行费用支出等情况;
(八)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结果;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六十四条 推动和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严格审查批准党政机关公务支出预算,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发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通过提出意见、建议、批评以及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支持人民政协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自觉接受并积极支持政协委员通过调研、视察、提案等方式加强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监督。
第六十五条 重视各级各类媒体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的舆论监督作用。建立舆情反馈机制,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挥群众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铺张浪费行为的监督作用,认真调查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保证追究效果。
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或者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者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造成浪费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人员、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按照职责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干扰、阻碍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七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和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依照职责权限予以纠正、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七十三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申诉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并作出结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省直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全省地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八
县委、县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战略部署,紫党办发〔2011〕147号文件要求,我乡认真组织了学习,并严格按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对照了检查。现将我大营乡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工作开展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三公”支出情况
1、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一是严格机关车辆编制管理和购置审批,严禁超编和超标准配备机关车辆。认真开展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本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无超编、超标准配备。二是本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了定点保险(人寿、太平洋保险公司)、定点维修(修理厂)。三是加强用车管理。把好用车审批关,严禁公车私用。公务用车实行经费定额核算,减少用车量,能够合并用车的坚持合并安排车辆。各股室需要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否则不予安排。
2、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
坚持务实、节俭、有利公务的原则,不搞超标准接待。严格执行定点接待制度,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严格控制,严禁利用公款大吃大喝、大搞宴请,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降低接待费用。严禁接待与机关公务无关人员,严禁巧立名目,以接待为由互相吃请、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单独立账、定期公布、实名登记”的报销制度。
(二)压缩运行成本,节约行政开支
加强制度管理。积极推进机关节能减排和后勤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进程,努力实现全方位量化管理,实行水、电、油等能源使用的成本核算和费用的合理开支。加强节水管理。坚持节约用水,加强技术节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及时检查和维修用水设施,坚决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加强节电管理。坚持节约用电,本单位照明灯全部实行节能产品,合理控制办公区域的照明,根据实际需要减少照明灯数量,坚决杜绝长明灯和白昼灯现象。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擅自使用大功率电器。加强维修管理。建立机关公共设施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维修成本,延长各种设备的使用寿命。对供电、供水、消防等基础设施,做到定期检查,保证机关基础设施完好和运行安全。加强日常办公用品管理。一是要求大营乡办公室制定细致的日常办公用品采购计划,禁止乱采购的现象。乡所有财物必须造册登记,新购财物要先入账后发放,各股室在领用办公用品时,应视工作任务需要,本着节俭使用的原则办理领取登记手续。二是充分发挥现有的电子化办公优势,大力推行电子化办公、办文,节约办公用纸数量,逐步取消纸质文稿,严格控制文件印刷数量,文件印刷、复印纸张如无特殊需要均双面使用。
订购报刊资料,严把订购关。对必须订购的报刊,原则上一个股室不多于两份。
加强会务。降低会务费支出。按照精简会议原则,大力压缩会议数量、规模和经费,减少会议文件、材料,降低会议成本。
存在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开支;二是进一步减少会议和发文数量。
今后工作打算
加强教育,提高意识,大营乡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增强厉行节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厉行节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狠抓落实。充分利用专刊、宣传栏等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节约意识,表彰节约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形成人人崇尚俭朴节约的良好风尚。
加强监督,确保成效围绕中心,顾全大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加强监督,重在落实,将贯彻落实的情况纳入机关各股室目标任务责任制考核和年终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积极开展“五个一”(节约一张纸、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升油、节约一分钱)活动,局纪检组定期与不定期对厉行节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对公务活动存在严重铺张浪费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九
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
党纪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纪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纪检组(纪委),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中直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军委纪委:
现将《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纪委 1997年10月15日
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
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正确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违反《规定》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党政机关现有办公楼已达到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又改扩建、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二)以建业务楼等名义新建办公楼的;
(三)用贷款或挪用其他资金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四)贫困地区的党政机关新建或购买办公楼的。
三、违反《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议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赠送礼品或纪念品的;(二)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的;(三)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
四、违反《规定》第三条,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或贵重纪念品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庆典主办单位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五、违反《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的;(二)利用各种学习、培训之机互相宴请的;(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六、违反《规定》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单位违反规定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安装住宅电话和配备移动电话的;
(三)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等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前款属于个人行为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七、违反《规定》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
(一)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二)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的。
八、违反《规定》第七条的,依照《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其中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比照该处理办法给予党纪处分。
九、违反《规定》第八条的,依照《条例》有关条款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跨地区、跨部门组织出国(境)活动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的,依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党政机关的省(部)级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在国(境)外主持和参加经贸洽谈会、展销会、招商会等经贸活动的,进行股票发行推介活动的,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本办法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除给予党纪处分外,有的要公开报道。本办法未列的违反《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违反《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比照本办法处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1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十
1996-12-31 0:0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1996]34号 发布日期:1996-12-31 执行日期:1996-1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我院公布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之后,即着手对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废止的第二批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废止的司法解释共69件,包括刑事审判方面16件,民事审判方面34件,经济审判方面19件。其中,有个别文件是以“函”、“复函”等形式发出的,考虑到这些文件具有司法解释的性质,而且在当时也起到了指导审判工作的作用,本着尊重历史、保持原貌的原则,这次也将其作为司法解释一并予以清理。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即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但过去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将继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性文件需要废止的,我院将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废止。对一些司法解释中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的,不在这次清理之列,我院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修改。各地有何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刑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序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1979年12月12日(79)法办字第9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复
1980年4月17日(80)法研字第13号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1年6月10日(81)法研字第1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1982年9月8日[1982]法研字第7号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3年2月4日(83)法研字第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1985年5月9日法(研)复(1985)28号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8日法(研)复(1985)40号
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的批复
1985年11月14日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79年10月10日《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用。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知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1988年1月5日法(研)复[1988]1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1988年5月11日法(研)发[1988]23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止审理的批复
1988年7月6日法(研)复[1988]29号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12月26日法(研)复[1988]73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7日法(研)复[1989]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代替。
民事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1979年2月2日//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代替。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79年3月21日(79)法办研字第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代替。
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1980年8月25日(80)民他字第2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题的答复
1980年10月25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2年9月21日(82)民他字第3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3、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2年12月17日(82)法研字第1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批复
1983年2月7日(83)法研字第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1983年3月19日(83)法研字第8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4年3月26日(84)法民字第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1984年5月11日(84)民他字第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29、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代替。
30、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
1984年9月11日(84)法民字第10号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1984年9月18日(84)民他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984年10月27日(84)法民字第12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3、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1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9月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不再适用。
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5年2月24日法民复[1985]14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36、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了改判后,可否变更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1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7、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2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5年5月30日法(民)复(1985)33号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代替。
39、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6月11日法(研)复[1985]3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1985年7月24日法(民)复(1985)6号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已于1989年6月30日废止,依据《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
41、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予以纠正的批复
1985年10月28日法(民)复(1985)52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与王言林赡养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6年1月7日(1985)法民字第24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继承案件中可以将实际占有遗产的其他人列为被告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批复
1986年4月3日(1983)民他字第12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将马本师房产按归侨政策处理的批复
1986年5月9日法(民)复(1985)字第9号
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与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7年7月29日(1987)民他字第3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6、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1987年8月25日(1987)民他字第20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问题的批复
1988年1月15日法民复(1988)11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问答》代替。
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1988年6月20日法(研)复[1988]25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49、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问题的批复
1988年8月15日法(研)复[1988]3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珍与李福高离婚是否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问题的函
1989年9月7日(1989)民他字第36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经济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84年9月17日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位存款的批复
1985年1月17日法(研)复[1985]4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5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
1985年7月4日法(经)复[1985]39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8月3日法(经)复[1985]42号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决定》,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年11月6日法(经)发[1985]25号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代替。
5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1985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5]58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1986年4月11日法(经)复[1986]15号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审而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级法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批复
1986年5月21日法(研)复[1986]1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复
1987年2月5日法(经)复[1987]5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1987年10月15日法(经)复[1987]43号//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题的批复
1987年12月14日法(经)复[1987]49号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代替。
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
1988年1月9日法(经)复[1988]4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批复
1988年1月13日法(研)复[1988]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法(研)复[1988]17号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替。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88年4月22日法(经)复[1988]20号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代替。
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8日法(经)复[1989]6号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代替。
6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1989年8月21日法(经)复[1989]7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6日法(经)复[1989]8号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代替。
11.建设节约型机关 篇十一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减排工作,为切实达到节能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区政府在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科增挂公共机构节能办公室,明确办公室的职责,区级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结合自身实际指定专人负责。从而明确了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在全区公共机构节能中的监管和考核职能,有效避免了因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主管部门不明确、职责交叉而造成的公共机构节能责任难落实、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二、加大宣传,不断提高节能意识
2010年,成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围绕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和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认真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开展经常性节能环保宣传。特别是在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者中,围绕“节能攻坚、全民行动”的活动主题,以《节约能源法》的宣传贯彻为主线,以节电、节水、节油等为重点,对今年的宣传周活动进行了总体部署,并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一在区政府一办公区、二办公区、文化活动中心等醒目位置张贴公共机构节能宣传画。二是将6月17日定为“能源紧缺体验日”,开展了各单位停用一天空调、电梯五层以下停用等体验活动。三是指导各单位深入企业、工地宣传节能知识和国家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少开一次空调、少坐一次电梯、少开一天车、出门关灯、随手关水、节约用纸”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和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
三、加强管理,狠抓节能降耗工作
为使能耗资源消耗统计信息准确,我局于2010年6月21日组织全区145个单位进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集中培训。通过培训,建立完善了成华区能耗信息管理平台,区属各单位还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统计,对能耗实行公示制度,发现用能浪
费现象及时进行纠正。今年以来,为创建节约型机关,首先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粒米、一张纸、一升油的小事入手抓管理。一是加强节约用电管理。投入30多万元对一、二、三办公区照明进行节能灯具改造;对电梯运行模式按上级规定实行优化调整;对使用空调实行强制规定,夏季室温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开空调时不开窗户;对办公楼大厅、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的照明电线进行分路式控制改造;对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要求减少待机消耗;淘汰能耗大、维修费用高的旧设备。二是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定期对供水管线进行检查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适当减少洗手盆、冲水马桶、小便斗、拖布池的水龙头出水量;做到勤开关水龙头,杜绝长流水;开水仅供饮用,不得用于洗涤等其他用途;绿地养护根据天气预报情况,科学、适时地进行喷灌,提高雨水利用率;机关各楼层的开水器在晚间不用时定时关闭。三是加强办公用品管理。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同时严格实行纸张双面使用制度。四是加强车辆节能管理。禁止公车私用,提倡公务活动合乘车辆;合理确定车辆使用年限,对环保不达标、油耗高的车辆及时报废或淘汰,有效地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
1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word 篇十二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由局长岩征任组长、副局长杨军任副组长的“勐腊县旅游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县党政机关力行节约若干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厉行节约各项工作。
二、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为了在全局上下形成厉行节约的共识,局机关早安排、早部署,迅速行动,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中办发[XX]11号、中纪发[XX]11号、云办发[XX]13号和西办发[XX]21号文件文件精神。强调各股室及旅游企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厉行节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大家要认真对待厉行节约工作,加强廉政建设,规范财务收支,从源头上遏制和防止腐败,做好教育和保护干部工作。同时通过开展厉行节约,查找实际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的本领。
三、厉行节约,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局机关始终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把厉行节约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目标内容,实行节约办公、文明办公,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助推全县旅游事业的长足发展。
1、建章立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建议,建立健全和充实完善了局内各项规章制度,形成以制度管理人的有效机制,从而规范了机关干部职工的工作行为。同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八项禁令”等。确保了厉行节约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2、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突出问题。作为旅游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全局从旅游业发展的实际出发,以局领导干部带头率先垂范,廉洁从政,洁身自好,秉公执政,做到“不收受赌博和交易的财务,不乱收钱敛财”。在旅游产品开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招商引资、住房上杜绝了以权利谋私、给配偶和子女等亲戚给予方便、搞暗箱操作等行为的发生。同时监管对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严格监督旅游行业的用人制度,把思想上进,品行优良,作风扎实的旅游从业人员推荐到旅游行业的管理层中,为我县旅游业的发展输送行业人才。
3、部门联合,督促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和收费行为。我县共有3个旅行社门市部,门市部是由昆明市和景洪市的注册旅游社设立的,这3个门市部都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做旅游团队。门市部职责主要做好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根据市场中介组织相关规定,局机关认真做好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为规范中介组织管理提供指导,杜绝了中介组织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等行为发生,保护市场中介组织正常活动,强化旅游企业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认识。
4、严格执行中央、省委有关规定,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出国(境)旅游活动。旅游局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的机会比其他部门要多,但局机关领导干部始终以厉行节约为准,学习和考察等经县委、县政府的审批同意才外出,致使多年未发生借公款旅游现象。
5、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发生。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执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节约办公和文明节约理念贯穿旅游工作始终。加强单位用车管理力度,合理调配车辆,保证公务用车;凡涉及到局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做到不拖拉、不推卸、不扯皮、简捷高效,不利用手中权利和办事之机吃、拿、卡、要、方便群众、服务到位;星级饭店、旅游等级景区的申报和年终复核,严格按照旅游星级饭店和旅游等级景区评定标准、内容和要求,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接受单位请吃及礼品;国家统一规定的旅游“黄金周”,坚持24小时双人在岗值班,节假日值班不发加班费,切实把规范津贴补贴工作落实在实处;没有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用公款大吃大喝现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做到了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6、开展“小金库”治理和规范津贴补助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凡涉及全局重大问题和重要经费开支问题,都由局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不搞个人说的算,充分吸纳大家的意见。坚持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务接待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不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以及以个人名义私存公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类票据均管理规范,并建立相应的备查薄;现金管理采取备用金制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严禁设“小金库”;财务报销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杜绝坐支行为;做到津贴补助工作规范化,收入、支出全部纳入本单位财务部门法定帐目统一核算,未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没有单独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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