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精选4篇)
1.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一
糜杆桥镇何家堡村卫生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
①局部化脓:分有菌性化脓感染与无菌性脓肿,前者在疫苗分装时胺致病菌污染,或因注射器、接种局部消毒不严所致,后者多因接种含有吸附剂疫苗,或注射部位选择不正确,注射过浅,剂量过大等。处理方法,早期均可用热敷,每日3~5次,每次20分钟。化脓性脓肿可用抗生素治疗。无菌性脓肿切忌切开排脓,可用注射器抽脓。
②晕厥(晕针):接种者由于精神过度紧张和恐惧心理而造成暂时性脑贫血,引起短时间失去知觉和行动能力的现象。在空腹、过度疲劳、接种场所空气污浊等情况下易发生,多数在接种时或接种后数分钟发生,轻者有心慌、恶心、手足发冷、发麻等,经短时间即可恢复正常。严重者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心跳缓慢、脉搏无力、血压下降伴失去知觉,数十秒至数分钟清醒。处理方法,患者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口服糖水,亦可针刺人中等穴位。如仍未见好转者应送医院抢救治疗。
③过敏性休克:在接种时或接种后数秒钟至数分钟内发生,也有少数延至30分钟或1~2小时发作。突然感到全身发痒、胸闷、气急、烦躁、面色苍白、出冷汗、四肢发凉、血压下降、心律减慢、脉细或无。如不及时抢救,死亡常发生于抗原进入机体后15~20分钟。死亡原因多为窒息和末梢循环衰竭。处理方法,让病人平卧、头部放低,注意保暖,立即肌肉内注射1:1000肾上腺素0.5~1.0ml,同时肌肉内注射苯海拉明25~50mg.呼吸衰竭者可肌肉注射尼可刹米250mg,并吸入氧气。
④过敏性皮疹:各种疫苗接种后均可使一些过敏体质的人发生过敏性皮疹,常在接种后数小时或数天发生,多少不一,大小不等,色淡或深红,周围呈苍白色。处理方法,给抗过敏药物,如苯海拉明,每次25~50mg,每日2~3次。
⑤急性精神反应:为精神或心理因素所致,轻少见,最常见表现为急性休克性反应和癔病性发作,这类病人最大特点是临床表现与主观症状和客观体征不符,而且意识不丧失。各种症状常在患者注意力转移或进入睡眠后明显减轻,预后一般良好。一般不需特殊治疗,大多数用针灸、暗示疗法即可恢复,严重者可给些镇静剂。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制度 篇二
一、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接种时务必注意态度和蔼、动作轻柔,避免发生接种对象的心因性反应。发生严重过敏反
应病例时,应主动配合临床医生争分夺秒快速救治。
二、建立预防接种反应登记簿。预防接种门诊要有专人监
测接种反应及接种事故并及时处理。
三、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及事故,除及时进行必要的救
治处理外,城镇要在6小时、农村要在12小时内首先报告至
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向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机构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
生行政部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并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报告卡,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网络逐级上报。
四、预防接种反应及事故病例的诊断必须由县级或县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小
组会诊确定。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做出预防接种异常反
应诊断。
3.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三
种异常反应处理
胡亚平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长沙410004)
摘要:麻疹是全球性的疾病,人是唯一的传染源。在使用麻疹疫苗(MV)前,每人一生均要患一次麻疹。因此,平均每年麻疹发病数应等于出生人口数。估计全球每年约发生麻疹1亿例以上,死亡数百万人[1]。在未进行广泛预防接种前,每隔1~2年流行一次,我国麻疹发病占法定报告传染病的首位或第二位,城市流行的发病率在2000/10万以上,自1996年广泛使用麻疹疫苗后,骤降至100/10万以下[2-3]。尤其是1978年开展计划免疫后,麻疹报告发病率显著下降,1995年报告发病率为4.48//10万,降到历史最低水平[4]。但目前麻疹仍造成大量儿童发病或死亡[5]。随着科学的不断发展,对麻疹病毒的认识及对麻疹疫苗的要求均 有新的进展。
关键词:麻疹疫苗、免疫、接种、过敏、预防
一、麻疹疫苗基础知识
麻疹疫苗简介:
目前应用的为皮下注射减毒活疫苗,系由麻疹病毒减毒株接种鸡胚培养制成。
常规免疫策略:初免年龄为8个月龄的儿童,18~24月龄再注射1针作为复种。
本次强化免疫策略:1994年3月1日至2008年7月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无论以往是否接种过麻疹疫苗,均需接种1针次麻疹疫苗。
注意事项 1.复溶后为橘红色或淡粉红色澄明液体。如发现颜色变紫(瓶体有微细裂纹)、变黄(有杂菌生长)、溶解不好等情况,均不可使用
2.消毒皮肤用75%酒精,待干后注射。禁止使用碘酒消毒。3.注射免疫球蛋白后4周方可接种麻疹疫苗;接种麻疹疫苗后至少2周才可注射免疫球蛋白。
二、安全预防接种
安全预防接种目的:
1、对受种者安全;
2、对实施者安全;
3、对环境安全。
怎样做才实现安全预防接种
1.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进行实施预防接种。2.熟练掌握正确的预防接种技术操作。3.加强工作责任心。接种
1、预诊
核实受种对象:
1.查验接种证、摸底登记册,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接种记录,确认是否为本次接种对象。
2.询问并记录儿童健康状况。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应提出医学建议并记录。
2、接种
(1)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
(2)再次核对受种儿童基本情况;
(3)消毒皮肤(严禁用含碘消毒剂);
(4)接种。(接种后不要用酒精棉球按压或涂擦注射部位)
3、登记
(1)在接种证上填写疫苗名称、针次、批号、接种时间、接种单位、接种者签名等;
(2)录入电脑
4、留观
告知家长或其监护人,儿童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15-30分钟,如出现异常反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5、接种现场疫苗管理 接种后工作:
1、清洁冷藏容器。
2、使用后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3、镊子、治疗盘等器械按要求灭菌或消毒后备用。
4、记录疫苗的使用及废弃数量,剩余疫苗按以下要求处理:
(1)废弃已开启的疫苗。
(2)冷藏容器内未打开的疫苗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保存,下次接种时首先使用。
(3)清理核对接种告知书和预防接种证,及时录入电脑。
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麻疹疫苗常见预防接种反应及其潜伏期
一过性发热、皮疹等反应 6-12天
过敏性皮疹、过敏性休克 24小时内(通常1-2小时)血管性神经性水肿、惊厥 10小时内 休克/虚脱(HHE)12-48小时 癫痫发作(诱发)7-12天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5-35天
脑炎/脑病 3—5天,长至7-12天 神经炎 5—7天或长至28天
(一)过敏性休克 过敏性休克
是由致敏原引起的一种严重的以周围循环衰竭为主要的症侯群。有过敏体质的儿童在接种含有微量鸡胚细胞、小牛血清的麻疹、风疹和乙脑疫苗时可能会发生。属于Ⅰ型变态反应。• 临床表现
1.一般在接种疫苗后数分钟至30分钟内发生(个别可达1~2小时,一般不超过4小时)
2.首先出现全身发痒,随之出现局部或全身广泛性的红疹或荨麻疹、水肿等皮肤症状
3.以后出现胸闷、气急、面色苍白和呼吸困难等,甚至出现喉头水肿、支气管平滑肌痉挛,而导致四肢发冷、脉搏细弱、血压下降
4.脑节率障碍,发生昏迷等一系列严重症状,如 救治不当可致死亡 • 处理
1、立即皮下注射1:1000肾上腺素,小儿为0.01ml/kg/次,最大量为0.33ml(1/3支)。如体重不明,用量为2岁以下0.0625ml(1/16支);2-5岁为0.125ml(1/8支);5-11岁为0.25ml(1/4支);11岁以上为0.33ml(1/3支)。必要时重复注射。注意:如受种者有心脏病史,应请专科临床医生紧急会诊。
2、吸氧、输入皮质激素、口服或注入抗组胺药。
3、由于过敏性休克为低血容量性,就地处理或搬运时均需采取头低足高位,并立即输氯化钠溶液。以尽快扩充血容量。严重情况下需行心肺复苏急救。
4、至少留观12小时,以防止晚期过敏反应的出现。
(二)不伴过敏性休克的过敏反应
● 皮疹可出现在全身各个部位,多少不一,在不同部位引起不同症状和后果。● 常见的皮肤、粘膜血管反应性皮疹,表现为时隐时现的瘙痒性风团,俗称 “风疹块”。
● 荨麻疹发生眼睑或结合膜可妨碍视觉;
● 发生视神经周围可导致视力减退或复视,甚至一过性失明; ● 发生在尿道可致尿闭;
● 发生在呼吸道可出现喉头水肿、胸闷、呼吸困难,甚至窒息;也可引起心悸、心率加快、心率紊乱心电图异常;
● 发生在胃肠道者可有恶心、呕吐、腹泻、腹痛等。
(三)晕厥 原因
受种者在接种时,由于过度精神紧张,而造成暂时性脑供血减少或能量供应不足,导致脑缺氧或神经元能量代谢障碍而引起的短时间失去知觉和行动能力的现象
由于情绪紧张、恐惧心理造成;受种者在接种时适逢空腹、疲劳,注射地点气温高,空气不流通 类 型
(1)晕厥样感觉:表现为短暂的意识模糊状态,伴有眩晕、恶心、苍白与站立不稳,或称为晕厥前兆
(2)真正的晕厥:常由晕厥样感觉发展而来,意识丧失可持续数秒或数分(3)惊厥性昏厥:意识丧失持续时间长,并伴有短暂而轻度的肢体与躯干阵挛性抽动及面肌抽搐,但很少呈全身性痉挛性惊厥,可伴有尿失禁
具体处理方法
1、宣传教育、预防为主:
做好接种前的宣传发动工作,使受种者在接种前心理上有所准备,避免接种时的思想紧张和恐惧;避免在空气不通畅场所接种;注射时避免一过性刺痛而引起晕针。
2、排除干扰、疏散患者
一旦有个别异常反应病例出现,应及时疏散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不应集中处理。避免相互感应,造成连锁反应,尽量缩小反应面。
3、避免医疗行为的刺激 如无需吸氧者吸氧、无需补液者输液等。
4、疏导为主、暗示治疗
正面疏导,消除恐惧心理,稳定情绪,防止顾虑,辅以药物治疗(不得使用兴奋剂),可酌情使用小剂量镇静剂。
5、仔细观察、处理适度
一旦出现,应及时报告学校和家长,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治疗工作。尤其要防止不明真相者谣言惑众。
参考文献:
1.楚金贵,曾秀芬、侯晓涛,等.麻疹可能是全球候选或消灭的第三个传染病.中国计划免疫,1995,1(7);13 2.上海第一医学院,武汉医学院主编.流行病学.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1.171-177.3.王天根,魏承毓主编.流行病学.北京:中医古籍出版社,1988.205-201 4.孟庆丽;计划外免疫 如何选择[N];大众科技报;2001年
5.基因疫苗防病——长期发展方向[N];中国中医药报;2000年
6.陈刚;改善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利用的策略研究[D];复旦大学;2006年
7.俞雪莲;新疆部分地区麻疹野病毒分离与基因型测定分析(2001~2002)[D];新疆医科大学;2003年
4.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应急处置预案 篇四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卫生局、财政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保障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顺利实施,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受种者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具有预防接种资质的接种单位接种合格的疫苗后发生的不良反应,并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依法需要经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与补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诊断准确、补偿恰当。
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经济补偿受益人为受种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受种方)。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日常补偿管理事项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种下列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
(一)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安排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的强化免疫疫苗或应急接种疫苗。
受种者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国家免疫规划范围以外的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适用本办法: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第九条 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损害分级及补偿标准
第十条 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分为四级:
(一)一级: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存在器官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存在器官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存在器官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包括因接种疫苗造成死亡的补偿;组织器官损伤的医疗费、陪护误工费、食宿补助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偿费、矫正残疾所需费用等。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受种者出现异常反应后在省内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二)陪护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家属(不超过2人)的陪护误工费,按照《河南统计年鉴》发布的上一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伙食、住宿补助费:按照河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四)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五)残疾生活补偿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河南省上一城镇居民年平均消费水平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补偿20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臵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根据器具基本的使用年限,按照20年计算需要的补偿费用)。
(七)除以上六项外的其他补偿项目与标准,必要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但不予以“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
第十二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一)未满一周岁者,最高一次性补偿10万元;
(二)一周岁至五周岁者,最高一次性补偿 20万元;
(三)六周岁及以上者,最高一次性补偿30万元; 第十三条 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残疾的,按照第十一条所列损害程度分级,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最高额度如下:
(一)一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30万元。
(二)二级甲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7万元。
(三)二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4万元。
(四)二级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21万元。
(五)二级丁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8万元。
(六)三级甲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5万元。
(七)三级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12万元。
(八)三级丙等:最高一次性补偿9万元。
(九)三级丁等:最高一次性补偿6万元。
(十)三级戊等:最高一次性补偿3万元。
第十四条 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期间,当事人的诊疗费等一切费用由当事人先行垫付,待诊断或鉴定后,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六条 受种者死亡需要进行尸检的,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先行垫付。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导致死亡的,尸检费用从省财政安排的免疫规划专项经费中支付。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导致死亡的,尸检费用由相关疫苗的生产企业支付。经尸检确认不是由预防接种引起的死亡,尸检费用由提出尸检的一方承担。
为开展调查诊断或鉴定工作需要进行尸检,而受种方拒绝或者不配合尸检的,由受种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诊断和鉴定
第十七条 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其他任何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做出结论性诊断。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诊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
(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市,县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论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上级专家组予以重新诊断。
第十九条 调查诊断专家组应在接到报告后60日内完成调查诊断。在作出诊断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诊断结论告知当事人。调查诊断专家组确因特殊情况,在60日内无法作出诊断结论的,报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再延长60日。
第二十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争议时,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进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并提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的材料。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鉴定。
鉴定工作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进行。第四章 受理与补偿
第二十一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省卫生厅预防接种工作专项经费中支付。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第二十二条 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 受种方经诊断或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可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或鉴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受种方的申请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对受种方的相关票据原件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后提出补偿金额,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偿申请,并附下列材料: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三)受种者健康状况、知情同意告知以及医学建议等预防接种有关记录;
(四)与诊断治疗有关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五)疫苗接收、购进记录和储存温度记录等;
(六)相关疫苗该批次检验合格或者抽样检验报告,进口疫苗提供进口药品通关文件;
(七)接种单位和接种人员资质证明;(八)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收据;(九)与补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将本辖区申请补偿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材料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与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一起,分两批集中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市级上报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后,确定补偿金额,分别在当年6月底、12月底前将补偿结论逐级反馈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结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告知受种方,并与受种方签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如受种方不同意补偿结论,可在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后60天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议,也可在90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受种方90天内未签署《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补偿。
第二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已签署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议书》后,在30日内,将省财政安排的补偿经费拨付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后1个月内直接支付给受种方,补偿终止。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有关材料保存不少于20年。第二十八条 补偿费用由疫苗生产企业支付的,相关企业可以直接支付给受种方,也可将补偿费交给事发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支付给受种方。
第二十九条 已经提请民事或刑事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补偿支付自动中止。
第三十条 在调查诊断、处理和补偿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玩忽职守、不履行工作职责,滥用职权、歪曲事实、出具虚假的诊断证明和补偿票据等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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