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投靠父母申请

2024-10-05

户口投靠父母申请(共9篇)

1.户口投靠父母申请 篇一

申请书

我叫xxx,今年xx岁,住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由于我父母(写清父母的详细情况)年老体弱,身边没有人照顾,特申请将我父母在xxx地的户口,迁移到我户口上。

申请人:XXX

年 月 日

附:

(一)入户条件:

投靠人应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2.户口投靠申请书 篇二

妻子:,女,年月日出生,年月参加工作,于 年 月从大兴安岭高级中学退休,户口所在地:,系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 。

我们于 年 月 日结婚原配夫妻。共生育 个子女。 儿子: ,男, 年 月 日出生;工作单位: 北京市大峪中学分校;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身份证号:xxx。 年 月因毕业分配到北京市育园高中,户口转入(集体户口),年 月 日迁入现址 。

因身边无子女,生活有困难,申请投靠儿子、女儿入户,以便互相照顾。

申请人:

年 月 日

3.北京夫妻户口投靠 篇三

另外,子女的户口,根据北京的户口政策,孩子出生以后,户口会上在妈妈的户口上,也就是说你将来的孩子会跟你的北京户口。另外户口本来就不太重要了,只要孩子是北京户口,没有后顾之忧就行了。至于老公,是不是北京户口,影响不大。将来户口放开了,就不会这么严了。或者过几年户籍制度改革,说不定就能带过来了。

(一)北京夫妻户口投靠条件:1、投靠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 2、投靠人超过45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5年;超过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年龄原则不超过18周岁,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政策,

4.户口投靠父母申请 篇四

(一)形式标准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并由申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特殊情况需出具所有继承人的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特殊情况需提供办理申请、变更房地产权证的全部申请审批材料包括合同等);

(6)经民政部门审核过的材料须附该部门的审核手续;

(7)少数民族人员,还须提供少数民族身份的有效凭证;

(8)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父母结婚证、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9)申请人及其子女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10)申请人在当地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与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及当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起止日期的证明”和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等原始凭证、养老保险手册原件);

(11)申请人及配偶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2)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3)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4)申请人配偶的全户户籍资料,若配偶、子女原由外省来沪的需附上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其子女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6)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2、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申请人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申请人原是否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原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申领退休金的相关凭证。原有工作除名或无业的需提供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无业凭证、养老保险手册等原件及当地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历年来缴纳养老保险金的清单、对帐单、个人缴纳收据等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申请人原由本市知青、支边、支内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若人事档案在外单位的由保管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及保管费用的收据);

(12)申请人配偶在职情况(退休附上退休证、无业提供相关部门凭证,如:失业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13)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申请人在沪子女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的户籍证明及原始人事档案或相关凭证;

(15)申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如:原暂住证,现居住证等);

(17)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就诊的病情诊断证明;

(18)申请人子女均在沪的资料及回沪的审批材料、目前的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3、未成年子女投靠本市父(母)亲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及其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全户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7)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父母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子女情况的证明,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申请人的父母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9)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必要时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0)申请人的就学情况原始凭证(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1)申请人的父母原由外省迁沪落户的,提供其父母原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老户籍资料及来沪落户的审批依据;

(1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4、退学、开除学籍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原户口由本市迁出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

(7)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高等院校学生主管部门退学证明或中等专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退学证明;

(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5、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须附当地的户籍资料并提供弃婴入福利院的原始记录、初次入户及预防接种、健康体检等原始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接处警时原始报案记录。

(8)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小孩的随身物品及《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9)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10)收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1)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2)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3)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4)收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5)收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8)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9)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6、事实收(抚)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收养登记证》和《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须提供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7)收(抚)养人及其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包括其他子女、变动地址的情况);

(8)收(抚)养人单位的出具关于收(抚)养人家庭情况的证明;

(9)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生活等情况的证明,及在本市居住的原始凭证;

(10)收(抚)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无生育能力的应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意见);

(11)收(抚)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被收(抚)养人来历的有效原始凭证(小孩的随身物品及与小孩一起生活的相关凭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

(13)被收养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4)《事实收养(抚养)情况调查询问笔录》、《捡拾弃婴情况证明》;

(15)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6)审批部门认为必需提供的其它证明。

7、非弃婴收养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须提供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关系的原始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凭证;

(8)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9)收、送养人夫妇双方单位或相关部门出具收入、婚姻、生育等情况的证明;

(10)入户地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关于申请人是否在沪居住生活等情况的证明;

(11)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12)指定医院对收养人不能孕育的诊断证明;

(13)收、送养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4)收、送养人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15)送养人户口所在地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关于送养人生育子女、生活来源、身体、工作等情况的原始凭证及证明;

(16)申请人在本市养父母处居住的原始依据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如:《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记录卡及原接种单位医院存档资料等);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等);

(18)提供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时的所有资料(已提供的证明材料除外);

(19)收、送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包括配偶、子女的户籍资料)。收、送养人原为外省来沪的还需提供来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20)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8、支内职工子女户口

(1)申请人的入户申请书;

(2)申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人(监护人)及入户接受人[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因本人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迈体弱等原因而无法前来办理相应手续的,应以法定委托的形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前来办理。委托书应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入户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房屋产权人(共有产权须征得共有产权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屋有效权证;

(6)申请人的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老户籍档案资料、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需注明户内人员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户籍资料);

(8)本市被投靠人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详细注明户口变动情况);

(9)申请人的父、母支内、支边的原始依据(如:招工表、录取通知书、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10)申请人的父、母单位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中学生毕业登记表等);

(11)申请人的父、母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申请人的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必要时需区县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13)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准生证及儿童预防接种的原始凭证(特殊情况还需出具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和与其父母有无血缘关系的司法鉴定)

(14)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服务卡等无业凭证;

(15)当地县(市)级以上社会保障部门为申请人出具的“是否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及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日期”的证明及交纳养老保险金的所有清单、对帐单、养老金缴费手册等原件;

(16)相关部门出具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17)申请人的就学情况证明(如:毕业证书、学籍卡、就读证明等);

(18)申请人父母及其他兄弟姐妹回沪的全部审批材料;

(19)申请人被照顾投靠其父母在本市的兄弟姐妹的,需提供被投靠人同意接收户口投靠的声明公证书(对未成年的投靠人另需提供监护公证);

(20)在沪居住证等在沪长期居住凭证;

(21)承诺书;

(22)需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制证环节。

(二)收费内容

《居民户口簿》工本费。

(三)收费依据

1、《关于核定新的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1994]第262号);

2、《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四)收费标准

5.老年无职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入户 篇五

一、前置条件:凡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投靠户籍在我区城镇地区的成年子女因投资、购房、暂住期满2年、引资到本市入户的人员,其父母要求投靠的,被投靠人到我市入户的时间需满5年。(如子女是按照全域迁移到龙泉落户的则无时间限制,但要满足男性公民年满60周岁、女性公民年满55周岁)

二、申请资料

1、《入户申请表》(公安办证中心现场领取)

2、投靠人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被投靠人合法产权住房证明:

1)城镇地区是指房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经房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款凭证;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需出具单位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单位分房证明;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需出具房管部门公房租用证;拆迁安置花名册(农村地区的提供县级以上政府拆迁公告和拆迁安置花名册)、拆迁安置协议、入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2)农村地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农村宅基地(房屋)使用证》;或《成都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

6、具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是指被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证明;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本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享受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最近三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清单;银行或社保部门出具领取基本养老金证明;农村地区居民持有我市农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7、符合政策迁入我市农村地区的,除按入户条件所对应必须具备的材料外,还应提供《农村地区实际居住证明》(原件)

8、被投靠人1寸证件照片1张(黑白彩色均可)注:亲属关系证明:

6.夫妻投靠入户申请报告 篇六

XX市公安局XX派出所: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为:XXX,户口所在地址为:XXX,户口性质为非农业家庭户口)与XXX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XXX,工作单位:XXX,户口所在地址为:XXX)于XXXX年X月X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均属晚婚(初婚),目前无子女,婚后本人随丈夫定居在本市,居住地址为XXX。自XXXX年起本人一直在本市参加工作及购买社保,目前工作单位为XXX。为方便我夫妻俩在本市定居生活和工作,现申请投靠丈夫/妻子入户本市,将本人户口迁至丈夫/妻子户内。

特此申请,恳请贵局予以办理!

申 请 人:

7.夫妻投靠入户申请书 篇七

张*,男,19**年*月*日出生,现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工作单位:*********************。

李*,女,19**年*月*日出生,现户口所在地:****************非农业户口。无业。双方**年*月*日结婚,双方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或一女)张**,现户口所在地:******************。

入户申请理由:为什么要投靠丈夫(妻子)户口进京。李*(携子张*)申请投靠丈夫户口进京。

8.夫妻投靠书申请书面报告 篇八

本人___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现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住,于_____年___月___日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结婚,户口仍空挂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了今后生活、工作需要和带来方便,解决小孩读书问题,人户不分离,现本人要求申请其_________户口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迁入_________派出所______________村委会_________号,随_____(夫/妻)生活为盼,希望公安局领导给予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 年

9.户口投靠父母申请 篇九

一.概述

1. 要点: 子女在北京工作并且有北京户口,其父母户口在外地,拟将老人的户口也办理到北京。

按照目前北京的政策,可以免费办理,不需要格外费用。这是政府对老人的照顾,我们要充分享受政府的阳光。

2. 基本条件: 子女在北京工作并且有北京户口;其父母必须均已经退休,并且办理了退休手续,办理进京户口手续必须父母同时申请。

3. 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4. 子女一方以下称为:被申请人或者被投靠人;父母一方称为:申请人或者投靠人。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1. 入户申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时签字)

2. 投靠人退休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所有子女身份证、户口本、及被投靠人子女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单位人事章(投靠人证明中必须写清二人

何时结婚,是否为原配,婚后共生育几个子女)。5. 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单位人事档案中“履历表”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章)。

6. 被投靠人户口进京审批手续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章)。7. 被投靠人如系独生子女,须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8. 投靠人近期一寸照片两张。9. 所有材料均用 A4 纸。三。其他

1。附上相关资料(需要准备的材料,派出所给的。)2。北京市公安局相关网址:

上一篇:党员致富带头人事迹材料下一篇:小学开学安全自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