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2024-09-20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共12篇)

1.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篇一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

摘 要 劳动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关于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的法律,是人权思想的立法体现。其制度建设与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状况和法律理念密切相关。这一规律在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有全面的体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变迁,劳动社会保障法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将论述各个阶段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的历史进程

关键词 劳动社会保障法 政治体制 经济状况 法律理念 历史进程

中图分类号:D922.18 文献标识码:A

封建时期,在落后腐旧封闭的文化大环境中,根本没有所谓的人权思想,社会保障法根本无从谈起,劳动制度也不过是地主阶级压迫劳动阶级的工具。直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废除了旧中国的劳动制度,劳动社会保障法才有了土壤可以生根发芽,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对外贸易、文化交流的脚步,不断发展完善,在中国的法制体系中占有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总体来说,自建国以来,可以把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划分为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49―1977)

1950年6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工会法》,明确了劳动者建立工会的合法性; 1950年5月发布的《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和1951年2月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促进了工人们劳动条件的改善。而195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为劳动争议的解决在法律上提供了途径和程序。

1954年的《宪法》也是劳动社会保障法的一部重要立法,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以及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而后,国务院于1956年颁布了《 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 》 和 《 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决定 》,为劳动者能按时按量拿到工资提供了保障。在劳动保护方面,国务院于 1956 年 5 月颁布了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等“ 三大规程 ”,旨在保护劳动者工作时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1958 年,国务院关于劳动者待遇的四项重要规定。直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阻断了劳动社会保障法的繁荣,全国的立法都陷入了停滞状态。

这一时期的立法,从数量上来说十分丰富,但是从内容上来说,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多问题,如政治导向比较严重,基本法律框架尚未形成,法律理念较为落后等等。

2确立阶段(1978―1993)

1978年,中国正式打开了改革开放的大门,劳动法作为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部分被提到日程上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劳动合同制改革势在必行。1986 年 9 月 9 日,国务院颁布了《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等四项规定,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政府包办就业、职工终身制的“铁饭碗”格局,劳动合同制得以确立。

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我国劳动法律体系逐步得到完善。其中,标志性的包括 1992 年 4 月 3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88 年 6月 28 日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1991年 4 月 15日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986 年,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 》,该计划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专设了 “ 社会保障事业 ” 一章,指明了中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20世纪 90年代初期,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相继制定了 《 残疾人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和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强化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障力度。

在这一阶段,劳动社会保障法的框架得以确立,立法理念也有了新的发展,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其研究也更加广泛深入。

3发展阶段(1994―2006)

1994年是中国劳动立法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年份,第一步劳动法典在这一年诞生,形成了一个有逻辑、有结构的制度体系。而后,又先后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失业保险条例》、《住房公积金条例》、《工商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等。

这一阶段,民生议题逐渐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话语。随着改革的深化,城乡差别、贫富分化、就业问题、劳资冲突、医疗保障、生产安全等一系列问题不断凸显。迫切的社会需求以及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重视极大地推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的发展。所以,关于劳动社会保障法的研究和讨论不断涌现。

4繁荣阶段(2007―现今)

2007 年,三部重要的社会立法 ―― 《 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 》 和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相继出台,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2007年也因此被学界称为 “ 社会立法年 ”。同年,《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颁布施行。而《社会保险法》的审议,《社会救助法》草案也开始公开征求意。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批准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就业政策公约》、《授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

这一阶段的立法极大地完善了整个劳动社会保障法制体系,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法制观念和人权思想,标志着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进入了定型、稳定发展阶段。

纵观我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的四个历史进程,可以明显地感受到我国相关制度和立法理念的变化与发展。虽然,劳动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经历过落后、遭遇过停滞,但是不得不说,其整体的发展仍是非常迅速的。相信,在法治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我国的劳动社会保障法一定会越来越完善。

2.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篇二

关键词:中国法制,法律意识形态,探究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文化中重要部分, 同样也是理论法学及法学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客观的说, 意识形态受到物质基础的影响, 此外, 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发展, 加上历史经验的影响, 更理性、科学地探寻法律意识形态及其发展变化规律, 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来说意义重大。

一、法律意识形态的概念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领域诸多意识形态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作为理论法学重要的概念及术语的一方面, 同样是法学理论组成中重要的一部分, 是理论化和系统化的表现。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独立于意识形态的体系, 由其处理的各种关系, 比如政治和经济、文化、宗教等方面的关系, 由制度决定。

二、我国法律意识形态

(一) 传统法律意识形态面临的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背负传统法律文化的同时, 又要面对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与融合。这些因素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都能起到重要的影响, 所以, 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要面临各种思潮的冲击。

1.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包括很多方面, 随着改革开发的实施, 我国社会经济及文明化程度都在高速的发展, 尤其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 人们的收入普遍有了提高。然而, 收入的差距也越来越大, 经济利益分配不公等现象比较显著。加上社会主义提倡的是共同富裕、消灭两级分化, 可是随着这种情况的加剧, 不同区域、不同阶层以及不同民族之间的矛盾也明显加剧。这种违背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及共产党执政为民的理念及宗旨的现象, 如果相关政府不及时予以回应, 通过矛盾的逐渐升级, 极易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极为不利。因此, 我国法制社会发展遇到的一方面挑战来自于社会公平的问题。

2.社会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使得原本的利益主体有了分化的现象, 社会各个阶层、各个地区及不同民族之间的利益意识和价值观念都有了变化, 各种利益主体之间进行了关于利益的博弈和斗争, 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民众的“价值确信”。基于多种利益主体的互相博弈, 必然产生相应的意识形态, 并由意识形态进行阐述。这样, 造成我国价值观和利益主体多样化、经济分成与生活方式多样的特点。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民族的精神解放和权利意识的功能, 却逐渐弱化了传统意识形态的功能。

(二) 法律意识形态的发展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

法律意识形态的研究目的最终是要实现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现代化。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带动, 逐渐实现了我国经济社会体制的转变, 因而,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同时, 遵循社会大众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 树立人民法律意识、提高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和确立度, 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关键。

1.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

在我国发展的历程中, 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地位是经过历史实践证明的真理, 面对各种“非马、反马”的意识形态, 都要坚决与其进行斗争。针对我国目前社会发展存在的多元化和公平以及阶层严重分化等诸多现实问题, 承担和突破传统法律意识形态与面对各种外来意识形态的冲击是我国法律意识形态务必要妥善解决的问题, 对于我国的法制社会建设发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因此, 在各种复杂的意识形态及社会问题的挑战面前, 相关人员应当变为力量源泉, 增强驾驭各种意识形态能力的同时, 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主导, 与各种思潮和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协调。通过结合我国法制社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实际情况,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 同时对相关的问题灵活的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分析。在融合社会多元化发展的基础上, 坚持马克思主义主导的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价值的核心体系, 对法律意识形态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实际问题揭示和考察传统法律观的不足和优点, 有选择的进行运用。在这个基础上, 才能使资源和权利进行有效的整合, 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意识形态维护人民权益的作用。

(三) 促进法律意识形态与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耦合

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的先导, 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对法律体系的订立及运转有直接的影响, 进而, 对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有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加强我国法制社会发展与法律意识形态两者之间的耦合是我国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1.倡导法制理念与强化法律意识的一致性

自我国确立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至今已过去十多年时间, 在国家确立转变意识形态的同时, 怎样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进行建设, 包括运用什么样的理论为建设的基础是两方面主要的问题。马克思主义观点表明了法律意识形态除了体现社会性的特征外, 还具有阶级性, 对于维护群体及特定阶层的意志及吸引、制约、凝聚其他法律观点, 形成理论化及系统化的体系及稳定普遍的社会思想的秩序有重要的作用。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意识形态核心主体的作用, 应当维护特定的利益主体的利益。另外, 也不能因此忽视法律意识形态社会性的一面, 通过对非主流思想中合理成分的吸收、借鉴和融合, 使社会成员在法律意识形态的凝聚下达成“合意”的国家治理目标。同时, 对政权统治造成冲击的因为法律认知及评价差异的不统一也可以通过法律意识形态进行凝聚、促成。

2.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权思想

“以人文本”是马克思主义本质的历史观和本质的内涵, 是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理论。这个世界是人的世界, 法律法规都是围绕人展开的。

因此, 关于法权的指导思想应当是以人为核心, 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原理的运用, 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法权思想中体现人文关怀, 将人的自由和发展看成是法权思想的崇高理想与真谛;同时, “以人为本”也符合我国未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针战略。

说到底, 这个世界上的经济、物质及思想文明都是人创造的, 其中, 包括法律意识形态。因而, 对于规范人的社会行为活动的立法, 其中要体现人主体的地位, 包括人是法律的目的及根本, 在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发展过程中坚持“执法为民、全新全意为人民服务”等理念。通过相关人文关怀的立法尽可能的对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维护。此外, 这里的“以人文本”与资本主义所说的“人权”、“人本”等概念不同, 不应当以法律为获取利益和剥削人民的工具, 在“人权、人本”的包裹下进行污秽的勾当, 因此, 在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发展中法律意识形态体系时, 应当充分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历史观、唯物观, 辩证的采取处理关于“人”的问题。

3.凝练法律价值观为法律意识形态提供支撑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和完善, 必须要对法律价值观进行凝练, 为重构法律意识形态提供支撑。凝练法律价值观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具有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价值。尤其是在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民主法制等方面树立牢固的崇高的价值理念, 统一各种矛盾, 为实现共同的目标凝聚力量。这样, 对于我国法律更好的面对外来各种意识形态的挑战和目前出现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能提供牢固的后备力量, 而且对于法律意识形态的构建起着关键的基础作用。

4.培育公民构建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发展及完善要提高对公民法律意识主体性的培育, 确立我国社会主义“人权”的目标和崇高的理想。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指导法治理念构建的相关教育活动, 明确我国对于构建公民法律意识形态主体性的目标, 使公民对立法、司法及法律职业和社会主义法律观念产生归属感和强烈的认同感, 从而产生法律的信仰。因此, 扩大法律意识形态的感召力和影响力, 形成公民法律意识形态的主体性, 对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总结

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及司法的制定等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对于我国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国家来说, 构建完善的法律意识形态, 通过科学、公平、正义、人性的法律意识形态引导公民, 解决存在的问题是非常关键的。

参考文献

[1]孙春伟.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析[J].理论月刊, 2012 (6) .

[2]吕明.论法律意识形态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 2009 (4) .

3.浅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制基础 篇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将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政府的权力受到合理的监督和制约,市场经济的和谐发展,制度与法律的自身和谐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社会。要达到这种和谐社会,民主法治必须得到崇尚,并且在社会运行中发挥根本作用,因此法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胡锦涛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策不懈追求的社会理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管理完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法治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和谐社会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为首。清楚地表明了法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可以说,只有成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才能构建一个真正的和谐社会。

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首先强调的是民主与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而维系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有序的前提必须是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既是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又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律秩序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取向,而有条不紊、充满生机的社会秩序本身就是在法律秩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治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良好的秩序是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法律的功能和使命就是有效地解决纠纷,防止纠纷来形成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二、政府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依法行政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核心

建立政府与社会、与公民的新型关系,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关键。首先,适合社会主义和谐要求的政府关系,表现在责、权、利三个方面,即合理分担的责任关系,相互尊重的权利关系,合理整合的资源配置关系。提高执政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从而为市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次,建立与公民之间的和谐关系,也是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必然要求。马克思曾说,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因此,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来说,人本身才是评价社会活动和社会进步的最终尺度。在法治原则下,一切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离开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是没有根据和效力的,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政府在行使公共权力,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并以个体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的。法治的政府应该以服务优化作为行使管理职责的指导思想,提高政府在公费教育服务、社会保障、公共医疗服务、科技服务、公共设施服务等方面的质量和水平,满足不同阶层的需要。在整合平衡政府和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上,除了宪法作为法律的根本依据,最重要、最有效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具有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力对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分配,化解利益矛盾。此外,还要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坚持效率、公平和利益的相对均衡是实现市场经济和谐发展的关键

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稳定的社会,同时也是一个利益协调的社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好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中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快车道,处于关键的发展时期。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法治通过对市场主体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来实现和谐发展,这已经成为共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它通过规范市场秩序,引导市场行为,调整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发挥着愈来愈大的作用。另外,社会主义法治在维护社会公正、关注困难群体、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亦发挥着巨大的作用,至于整合机制除了宪法作为根本依据之外,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应该是行政法,因为行政法除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的作用之外,其最经常、最直接的作用就是加强政府和其他公共权利社会公共生活的管理,合法、合理地调节公民、法人和社会各种组织之间的利益和利益矛盾,例如利用税法,调节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利用社会保障法,保护全社会成员,重点是保护那些需要帮助与救济的困难群体的基本利益。

整合平衡机制的法律最鲜明的特征就是他必须体现以人为本原则,体现权为民所用的人文关怀和价值,体现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最佳互动与合作关系。当公民的和谐关系受到威胁或遭到破坏,公民的合法权益被组织或者其他人侵害时,利益救济机制就应该启动和运行,司法机关作为正义的保护神应该挺身而出,为实现社会正义而奋斗。利益救济机制的法律形式除了各类实体法之外,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内的各类实体法。因此,各类诉讼制度都要体现公正和效率原则,从而使失衡的社会关系迅速得以修复,使失和的人际关系重新达到和谐状态。

在现代文明社会,必须树立起司法权威,社会大众不仅在理智层面上认同并接受司法权威,而且在感情层面上信仰司法权威;在利益救济机制中,公民体会到的不仅是实体公正,而且享受到程序公正。社会主义法治以法律的手段保障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从事市场经济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在一个平等、自愿、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只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公平占有社会资源并参与社会财富的分配。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因为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与基础,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才能达到依法治国,才能真正构建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律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社会生活中正义仅仅靠人的美德是难以维持的。因为,人的素质、思想境界千差万别。所以,必须依靠法治来促进。和谐社会的基本形式是人与人的和谐,其核心是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权益,使每个

人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这样就需要以法律来规范,就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人大”每年都在不断地立法,如物权法等。就是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实现有法可依的具体步骤。有法可依后,就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才能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五、可持续发展强制规范是实现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保证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关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两大基本关系。这两大关系的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法律规范人与人类社会发展的关系,在处理利益分配时,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员,在生态自然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与价值理念中体现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经在法学界形成共识。它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与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利和合法利益方面正发挥者巨大的积极作用。实现天地合一、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人类社会和自然法学追求的理想境界。为了保护和管理好环境资源,应该将环境道德和环境法制结合起来,良好有效的环境道德规范应该有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基本的环境法律权利应该有生态伦理力量来支持。传统的部门法学理论很难承认、无法容纳这种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为主的环境道德和生态理论,才能将环境道德、生态伦理与环境法律结合起来,才能在环境道德、生态伦理的思想意识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有关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秩序,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环境法治国家和环境法治社会。

4.中国法制史汉朝法制 篇四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

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

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 1.背景

--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汉文帝仁厚贤明

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

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2.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 改为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改为 笞三百 斩左趾 改为 笞五百 斩右趾 改为 弃市

(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3.汉景帝改革笞刑(1)减轻笞刑

公元前156年 公元前144年 笞五百 改为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改为 笞一百(2)制定《箠令》

--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 4.意义与结果:

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 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 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

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 1.从法家到黄老(1)法家之问题(2)黄老思想之兴盛

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3)黄老之穷困

2.儒家思想的确立:大一统(1)从贾谊到董仲舒

贾谊:年少有为,《过秦论》《论积贮疏》《陈政事疏》,20岁汉文帝博士,33卒(2)董仲舒之新儒家思想 《举贤良对策》:‚天人感应‛、‚大一统‛、‚罢黜百家,表彰六经‛ 德主刑辅:阴阳四时 阴阳比例 三纲五常 董仲舒‚天人三策‛:--天人感应,君权天授--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春秋一统,任德任礼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汉武帝时期

--削弱诸侯,加强中央集权--真正创立汉代各项制度--完善郡县制--刺史制度--监察制度 1.行推恩令,削弱诸侯势力 2.限制诸侯权力

(1)削弱诸侯王自置吏的权限(2)降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3)削夺诸侯王的赋权

(4)严格限制诸侯王的行为:

阿党、附益、左官 《酎金律》: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的势力,增加酎金的数量,以《酎金律》惩罚诸侯酎金数量、成色不足的行为。

3.完善郡县制 《隋书·地理志》:汉高祖…矫秦县之失策,封建王侯,并跨州连邑,有逾古典,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1)强化郡的权力设置(2)完善县的设置(3)高一级政区:刺史部(州)

4.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京师的州长官:司隶校尉 其他州:刺史--直隶御史大夫--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刺史六条‛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玩。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5.监察制度

(一)中央

西汉初年 御史大夫(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抓捕人犯 西汉末年 御史台

御史中丞:监督百官、纠察不法、考课百 官、荐举人才

(二)地方

西汉初年 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西汉武帝 刺史:狱讼、盗贼、铸伪钱、徭役、吏治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服徭役,景帝二年改为20岁

汉宣帝元康四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它皆勿坐。‛ 2.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廷尉裁决。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3.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

(1)谋反罪等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二、刑罚 1.死刑

腰斩、弃市,‚殊死‛

2.肉刑

汉初:墨、劓、剕、宫、笞、割舌(诽谤骂詈)

文景改革之后:宫、斩右趾、笞

3.劳役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

罚作: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

复作:经赦免解去‚钳赭衣‛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释放回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4.赎刑

5.禁锢:剥夺罪犯的为官资格

终身不得为官(家族和亲族)

汉文帝:‚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6.耻辱刑 7.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夷三族者,皆先鯨,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骂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夷三族

《汉书·刑法志》:‚其后(文帝),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夷三族:腰斩

三族:父母、妻子、同产(夫族、母族、妻族)--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离异可免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到诸侯国的官员与诸侯结党;‚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朝中大臣与诸侯私下结交,‚阿媚王侯‛。

(2)左官罪:官吏与诸侯勾结对抗中央,‚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3)事国人过律罪: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4)非正罪:诸侯非以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免为庶人)(5)僭越罪:诸侯、臣下‚逾制‛使用器用、服饰等(6)出界罪: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7)漏泄省中语罪: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侵犯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罪: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5)废格诏书罪: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轻蔑失礼(2)阑入宫门罪:无凭擅自进入宫门 ‚阑入殿门,弃市‛(3)失阑罪:守门官吏未及时发现或制止阑入者,‚犯者,免官‛

4.针对民众的罪名

(1)大逆无道罪(2)群饮罪(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者通情况、当向导、提供饮食(5)见知故纵罪:见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官田‛ ‚私田‛ 2.拾得遗失物:‚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二)契约 1.买卖契约:‚券书‛ 郑玄:‚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2.债务契约:禁止高利贷 汉成帝:‚贷谷息过律,免。‛ 《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三)经济制度

1.均输与平准 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1)均输:在大司农下设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2)平准:开委府于京师,以笼卖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2.盐铁专营与算缗、告缗 《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颜师古:‚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黄宗羲:‚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买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茅盾:‚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由于大部分商人对征税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告缗,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

(四)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汉惠帝:‚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3.‚一妻多妾制‛实际中允许妻离婚 4.离婚‚七弃‛ ‚三不去‛ 继承制度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非子‛‚非正‛ 无继承权 2.财产继承:(1)诸子均分(2)遗嘱继承

3.收养制度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1)皇帝

(2)廷尉:负责审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重大、疑难案件(3)‚杂治‛:重大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等会同审理 2.地方

行政与司法合一

州牧:地方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告劾‛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

限制:(1)严禁越级上告

(2)卑幼不得告尊长,否则为不孝罪

(3)严禁诬告:《二年律令》:‚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2.逮捕

(1)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 3.审判

(1)‚鞫狱‛:审理案件

得到口供三日后,再次讯问,为‚传复‛

(2)‚断狱‛:判决(3)‚读鞫‛:宣读判决

(4)‚乞鞫‛:请求复审或上诉(以三月为限)

(5)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秋冬行刑‛ 汉初‚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 章帝元和二年(85年)定律:‚每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4.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审判监督制度

--皇帝录囚(东汉明帝)--刺史录囚(西汉武帝,‚行部录囚徒‛)--郡守录囚

(三)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故事‛或‚微言大义‛作为处理特定法律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决狱‛、‚春秋断狱‛、‚春秋折狱‛、‚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所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董仲舒首倡,作《春秋决狱》232事。2.精神:‚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 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3.春秋决狱的特点--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法律与道德结合--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

(四)法律的儒家化

1.立法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2.司法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录囚、疑狱奏谳

(五)王莽改制--改货币--改官制--改军制--改地名--改度量衡 ‚制定则天下自平‛

‚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嗷嗷然,陷刑者众。后三年,莽知民怨,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勿拘以法。‛

(六)东汉法制 太尉:掌兵事司徒:掌民事司空:掌水土事 三公‚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

--加强刺史权力(扩大监察权,逐渐成为州长官)--罢州郡兵--豪强士族形成--霸、王之道杂用

5.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 篇五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心得体会2007-02-16 10:37:2

4——浅谈公平正义的认识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

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

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

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

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

6.程序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决定性 篇六

这里的程序概念是广义的,包括法律上的程序以及以其他形式确立起来的对社会运行具有约束力的程序。包括被法律规范的程序和各种规章制度规范的程序。包括被明确宣示的程序和在实际上起着作用的虽然没有明示但被大家所认可的程序。包括约束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权力运行的程序,约束舆论工具运行的程序。程序对实现正义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以至于在法学上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以区别于传统意义上抽象的实体正义的概念。

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了立法者所宣扬的价值取向,也就是立法者宣扬的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非正义,程序法则规定了实现正义的方法,是立法者制定的对实体正义的保障措施。实体法所宣扬的正义是否能实现取决于程序法是否对它提供了相应的保障,没有程序法保障的正义只能是镜花水月。判断一个法律制度正义性的标准是程序法而不是实体法,如果实体法赋予人们权利而程序法没有提供实现这一权利的途径,那么这是一个不能实现正义的法,它所宣扬的正义是虚假的。程序是正义的载体,没有程序就无法实现正义,正义只有通过程序才能得以实现,没有程序保障的正义不是真实的正义。

程序和实体何者更重要?有人认为,没有实体上的正义就无所谓保障实体正义的程序,毫无疑问实体是最重要的。还有人认为,二者就像鸡生蛋,蛋生鸡一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不能划分先后次序。应当说,后一种观点更有道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同发展、共同完善的。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程序正义的发展水平往往滞后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的发展水平往往决定了一个社会制度所能达到的民主程度,一个社会的民主程度往往表现为程序正义的发展程度。所以从实践来看,程序的重要性常常要大于实体。

中国的传统观念把实体的正义放在首位,而并不看重程序正义的价值。但由于人们心中通常都有自己对实体正义的标准,而人们对实体正义的看法在总体上往往没有大的差别,所以可以说建立正义的过程主要是建立实现正义的程序的过程,是建设程序正义的过程。因此,轻视程序就是轻视正义本身,所谓的“重实体,轻程序”的实质是对正义本身的轻视。在这个意义上,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是一体的。就如英美法国家,只是重视程序法的建设,很少关心实体法,在法律的很多方面都没有实体上的规定,但是对民众利益的保障却超越了偏重实体法建设的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轻视程序法的建设。

程序不仅是保障正义实现的途径,它还是衡量正义的标准,通过对客观具体的程序的研究可以知道在一个社会能够实现多大程度上的正义。程序就像一杆秤,通过对程序的研究能够衡量正义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保障程序正义就像制造一杆精密准确的秤,确立起衡量实体正义的标准。没有程序正义,我们就无法衡量实体正义,也就无所谓实体正义。没有标准会造成人们对周围世界的怀疑,没有程序的衡量人们也无法确定身边表面上的正义是否是真正的正义。

在中国,最缺乏的是程序正义,最被忽视的是程序正义,最迫切需要的也是程序正义。我们有马克思的唯物主义思想,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共产主义制度,但这一先进的实体上的正义思想和制度却缺乏必要的程序来保障。我们知道资本主义制度存在许多缺陷,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制度在各个方面优越于资本主义制度,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民应当拥有高度的民主,但在现实社会中理想却离我们那样遥远。这是因为我们没有一套保障它得以实现的程序。应当说,我们在实体正义上超越了资本主义,但在程序正义上却还落后于资本主义,理想和现实在这里脱节。就像构成木桶的一块短木板一样,程序上的缺陷使社会主义的现实远远达不到理论上的发达程度。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是表里的关系,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哪一方面的偏废都不能实现真正的正义。对于社会主义中国来说,马克思主义已经为中国确立了高度的实体正义,我们接下来要着重发展的是程序正义的建设。“重实体,轻程序”是对我们工作判断上的失误,社会主义按照这种错误的思路畸形发展下去,最终会使人们对实体上的正义也失去信心,给社会主义的发展带来严重的阻碍。

在程序与实体关系角度上我们谈谈中国的宪法权利问题。中国的宪法在人民的权利方面规定的是比较全面和完善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普通民众的权利却常常难以得到保障。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很多人眼里都没有被看作是真实的权利,比如说平等权,比如说受教育权,比如说人身自由,等等。从受教育权的宪法诉讼,到孙志刚案,或者乙肝歧视案,这些事件都是侵犯人民宪法权利的事例,但是由于在程序上没有建立宪法诉讼的制度,这类事件发生后,权利受侵害者无法通过一条正常、有效的途径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是在其中的一些事件被媒体披露得到社会广泛重视后才可能通过行政手段或者说在权力的干预下得到解决,而更多的被侵犯宪法权利的人依然无法保障自己的权利。缺乏程序保障的宪法无法成为人民保障自己利益的武器,依据宪法建立起来的人民的权利也就成为没有保障的权利。

7.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篇七

曹荣桂会长在讲话中指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医药卫生法律制度。完善卫生法律法规。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 明确政府、社会和居民在促进健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卫生标准体系, 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完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相适应、比较完整的卫生法律制度。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 切实提高各级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发展和管理医药卫生事业的能力。加强医药卫生普法工作, 努力创造有利于人民群众健康的法治环境。他说, 建国60年, 国家首次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提出加强卫生立法工作, 说明国家认识到我国卫生立法现状存在的不足, 表明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重视, 更体现了国家从基本制度上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心。

曹会长说, 中国医院协会医疗法制专业委员会于2007年成立以来, 委员会密切配合政府、人大, 参与卫生立法及政策制定的前期调研, 针对社会上发生的热点、重点涉及的法律问题, 分别召开座谈会、开展了课题研究工作, 如“关于公立医院医疗欠费情况调查”的课题, 申请中澳项目《预防和有效处理医患纠纷的机制研究》课题等。开办多期法律知识培训班, 配合推动2009年医院管理年活动的开展, 强化各级医院法律意识, 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与安全管理, 培训人员800多人。出版《中国医院法治》杂志 (内部刊物) 共11期, 帮助广大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管理者及时了解相关立法信息及对热点问题的看法, 宣传了法律知识。这些工作都是中国医院协会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建设所作的努力。

曹会长强调指出, 目前, 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中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也出现一些问题, 医保经办机构和医院医保管理者在医保费用控制方面的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 这也将会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好, 直接影响到新医改方案是否顺利实施。希望, 政策制订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医院和关注医保管理事业的各方, 大家携起手来, 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合作, 让党和政府的医保政策带来的成果, 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8.中国酒业:迎接法制时代 篇八

不可否认的是,经过近10多年来的快速发展,中国酒业呈现出的势头让人欣喜,一些名牌产品无论是在质量还是在营销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一些质量安全和造假事件依然频频见诸报端:

2月下旬,广东进口酒1/3不合格的消息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强烈关注;

3月下旬,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发生多起散装白酒致人中毒事件。该县处置疑似甲醇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新闻发言人、五峰县委宣传部部长王云洋介绍:截至25日22时,五峰县共有4人因疑似甲醇中毒死亡,12人住院接受治疗。目前,核实未销出库存假酒2966公斤,追回已销假酒3350多公斤,还有170多公斤正在追缴中;

3月底,内蒙赤峰和山东烟台分别破获了知名白酒和红酒的造假案……

酒业在质量安全方面仍然值得反思。

酒业需要警醒

在去年食品行业遭到重创的时候,并没有引起很多酒行业业内人士的足够重视,而实际上,如果从消费者的角度去考虑,酒类产品其实是一个高危产品。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姜微波教授认为,和消费者心目中危害系数较高的熟食、水产品相比,酒类也是高风险产品。姜教授认为,我们市场监管本身来讲并不严格,产品良莠不齐的状况很严重:“最关键的问题是一般人不能分辨,比如说我要吃一个火腿肠的话,味道不好很容易辨别出来,但对于酒类来讲,很多人喝不出来质量本身的问题,觉得酒就是这个味,身体有很多不良反应被人们归结为酒精反应,实际上很多是其他危害因子的反应。”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秘书长王琦在成都参加会议时就指出,酿酒行业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不能因为行业的形势不错就放松对这些问题的解决。王琦提醒白酒生产企业一定要对自身存在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彻底进行改变,“随着《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和实施,国家今年会加大检查力度,不要等到查到你的时候再去补救。”

就酒行业生产企业而言,目前最大的问题应该是添加剂的使用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强调: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这一法律条款,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基本原则是“技术上有必要并且安全可靠”,只有对产品品质有提升并且对人体无害的添加剂才会被允许使用,这一点需要我们的生产企业予以重视。

流通环节成难点

实际上,对于大部分中国酒类生产企业而言,除了添加剂这个难题,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技术质量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而流通环节产生的假冒问题才是最让这些厂家尤其是名酒生产厂家头疼的。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工商局市场科执法人员会同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酒类打假鉴定人员对全市30个名酒经营单位及部分旗县的白酒经营单位进行了集中检查,共查获假冒“五粮液”、“国窖1573”等名牌假酒270瓶,市场标值达13万余元。据悉,这些酒80%来自大酒店。据工商部门介绍,经销商经常利用摆真货卖假货、先喝真后喝假、用低档酒冒充高档酒等手段来蒙骗消费者。

内蒙这起造假酒案其实只是冰山一角。

据官方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市场上超过40%的名酒为假酒;而坊间关于假茅台的传说更是夸张:目前市场上的假茅台占整个市场上的80%以上。

中国酒类流通协会秘书长刘员接受《酒世界》记者采访时表示,对酒类流通环节存在的问题,商务部一直在酝酿出台一个专门针对酒类流通的条例,食品安全法出台后,将为这个条例的出台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会加快这个条例的出台。

事实上,对于流通环节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很多地方监管部门并不是不知情,但出于地方利益、个人利益的考虑,大多是不管不问。五粮液集团董事长唐桥表示:《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企业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请有关部门加强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有效遏制造假贩假行为,净化市场,规范管理,促进行业企业发展。

进口酒有望进一步规范

随着进口酒热潮的到来,进口酒的相关问题也随之而来。日前,广东省经贸委和相关部门对广州市场上销售的各类葡萄酒的抽检结果显示,进口葡萄酒合格率较低,近三分之一不合格。

我国进口葡萄酒主要有原装进口和散装进口原汁再灌装两种形式,由于全球葡萄酒产量过剩,加上经济不景气,目前原装进口酒离岸价已经大大降低,目前这类产品在中国市场上虽然售价依然很高,但质量一般都能得到保障。而进口散装原汁再灌装这种方式,在质量方面的问题则比较突出。

一位长期从事进口酒贸易的李先生告诉记者,进口酒的监督难点在于对二次灌装的监管。

而新的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食品的规范似乎让人看到了希望。根据新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9.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篇九

汽修、机电专业一 年级职业道德与法律 课程

增强教学内容的感性认识。会影响学生课堂参与的积极性。另外,中职生注意力容易分散,课堂教学中一旦出现详密之处,他们往往会分散精力,而对于感兴趣的内容能保持较高的注意力,并能积极参与。就本节内容而言,依法治国是教学的重点也是教学的难点。在教学中注意教学方法的多样化,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教学过程(内容不能少于150个字)

教学环节

教学内容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列举案例,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兴趣。

案例1:

2009年7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严重暴力犯罪事件。

【创境激趣】 案例2:

39岁的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在背负“杀妻”之名服刑11年后,2005年4月初终于被中断刑期重获自由,(因为“被杀”的妻

子张在玉又回到了家乡)并累计将获得70余万元国家赔偿。

【引思明理】

思考问题①:两个案例给你什么启示? 思考问题②:两个案例判罚的依据是什么? 思考问题③:冤案的发生是否意味着法律失去了它的效力?谈谈你的看法。

学生思考回答

学生看书本73页的依

定义:依法治国,法治国必须做到的六条内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容,并要求学生把74页依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法治国基本要求用下划线

什么是依法治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划下来。国?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

1.依法治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国的基本要求 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是实行依法治国,1)依法治会事务。

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国的基本概念 案例:

2.崇尚社

从2003年至2007

会主义法治理年,全国纪检司法机关念

共计查办领导干部滥用

依法治国职权、贪污受贿、腐化是中华人民共堕落、失职渎职等案件和国的治国方67万多件,涉嫌犯罪的略,同时也是社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会主义法治理员13929人,其中省部念的基本内容级高官35人,尤其是陈之一。

良宇、杜世成、郑筱萸

思考问题等高官严重腐败案件在①:结合材料,全国引起极大震动。这怎样理解法律组数字清楚地表明党和面前人人平国家反腐败的力度在加等?

大,任何腐败分子,无

思考问题论职位多高,②:结合材料,就严惩不怠,这充分体说明坚持法律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面前人人平等等。的重要性?

①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列出与自己的专业、学习、生活发生密切关系的法律,认识自

【体验导行】

作业

布置 板书 设计

己的法律素质现状,对提高自己法律素质制定一份切实可行的计划。(2)收集身边的法律案例,理解司法公正的重要性。

撰写“学法、守法、用法大家谈”演讲稿,参与演讲活动。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中国社会主义法制 篇十

一、填空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

2.(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4.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6.(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党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7.树立和坚持服务大局的理念,胸怀大局是前提,立足本职是基础,(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是关键。

8.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标志着我国的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9.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

10.执法为民的核心是政法工作必须坚持做到(维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共产党(c)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a.第十三次b.第十四次c.第十五次d.第十六次

2.(b)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a.公平正义b.执法为民d党的领导c.服务大局

3.(d)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政法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政法工作中显示问题的客观需要。

a.公平正义b.执法为民d党的领导c.服务大局

4.(a)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a依法治国b.执法为民d党的领导c.服务大局

5.(b)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a.司法独立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d.严格依法办事

6.(a)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

a.职权由法定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d违法受追究

7.(c)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a.职权由法定b.有权必有责

c.用权受监督d违法受追究

8.(b)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

a.一切为了人民;b.走群众路线

c甘当公仆d.尊重和保障人权。

9.(c)是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进步的表现,是政法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

a.勤政守法b.甘当公仆c.文明执法d清正廉洁

10.(d)是防止执法腐败、促进执法公正的一剂良药。

a秉公执法b.一切依靠人民c.程序公正d.执法公开

三、多项选择题:

1、依法治国理念对检察干警的基本要求是:(abcd)

a.提高法律素养;b.坚持严格执法;c.模范遵守法律;d.自觉接受监督。

2.树立公平正义理念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abcd)

a.合法合理;b.平等对待;c.及时高效;d.程序公正。

3、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abcd)

a.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b.保障社会主义政治建设;

c.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建设;d.保障社会主义和谐建设。

4、政法机关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来说包括:(abd)

a.一切为了人民;b.一切依靠人民;c.平等对待;d.尊重和保障人权。

5、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包括:(abcd)

a.切实增强党的观念;b.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工作中的指导地位;

c.坚实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发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d.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

四、判断题:

1.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意味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走程序”是对程序公正正确理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正确途径。()

3.服务大局就是司法机关要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去开展所有工作,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4.在政法工作中,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包括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

5.倡导法治就是要严格执行法律,只对法律负责。因此,党的政策遵守与否不重要。()

6.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表明了执法效率对于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7.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该废除。()

8.执法办案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执法活动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还要注重社会效果。()

9.公正与效率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两者是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统一体。()

10.严打政策和宽严相济政策是一对矛盾,无法同时进行。()

五、简答题: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

2、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

目标要求: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工作满意度进一步增加。

3.如何理解依法治国的内涵?

答:(1)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把握其基本内涵: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二,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第三,严格依法办事。

4、公平正义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第一,坚持秉公执法;第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第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第四,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第五,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5、怎样正确理解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

答: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第二,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

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第三,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六、论述题

1、结合自己的实际谈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意义?

答:①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 ②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的客观需要。

2、为什么说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答:(1)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就体现;

11.中国金融法制体系的思考 篇十一

金融立法需注意的问题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金融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因此金融立法的优劣可能影响整个国家经济发展和国家稳定。在金融立法方面,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善和有层次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金融市场的运行以及金融机构的退出等方面。

(一)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是金融市场稳定的第一层次的监管,因此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架构就非常重要。首先,银行作為金融体系的核心,是法律的重要规制对象。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和运行的基本规则。在机构管理方面,我国颁布的主要有《外资银行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等。其次,1998年颁布的《证券法》第五章和第六章分别规定了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设立的条件,对证券行业的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定。①最后,《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条例》中的第二章规定了关于信托投资机构的设置以及相关的规制等。

(二)金融机构的运行是最主要的部分,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广大债权人的利益,金融机构的运行也是法律重点规制的对象。在商业银行业务规则方面,有《储蓄管理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关规定,来规制商业银行的一般行为。《证券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的整个运行过程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方面,我国确实不是很完善。在现行的法律体系存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来规定金融机构的撤销,以及《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已经规定了这些金融机构被接管和终止的基本原则。②

金融立法主要从以上三个方面来考量的话,我国整体上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有层次的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立法还是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金融是服务于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应该构筑一个各个实体经济体能够有一个合理的融资渠道。但是现状是农村和中小企业很难通过金融机构融资,在这方面的立法就很重要。首先,建议立法机关对农村金融机构方面做出立法,可以颁布《农村合作金融法》或者《农村合作经济法》来赋予农村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予以比较高的位阶,来通过这些机构的完善带动服务于“三农”经济的发展。其次,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建议修改《中小企业促进法》来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当然也应该针对民间融资提出针对性立法。最后,对金融机构的退出也要提出比较严格的立法。这个情况主要是要针对《企业破产法》来做出针对性的修改,或者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法。这样的可以是金融机构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退出机制,有助于金融机构的良性竞争发展。③

金融执法需注意的问题

金融的自由发展的结局会产生一个恶性竞争的金融市场,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执法是保障金融市场良性竞争发展的必要措施。在我国主要形成了“一行三会”的金融执法体系,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为领导,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在第五章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督管理的职责,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对整个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赋予了银监会的监督职能,并且在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监督管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中规定了保监会的监督职责和监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给予证监会以监管证券行业的权利。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行使金融执法,规范金融行为,促进金融发展。

金融司法需注意的问题

金融司法是救济金融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维护金融稳定的必要措施。金融司法主要有金融诉讼,仲裁和调解三种方式。金融诉讼在具体的实践中遭遇了很多困惑,比如起诉容易执行难、行政干预, 执法偏向、起诉费用高, 回款率低、银行缺乏法律人才, 诉讼被动, 难以应付。这就导致了我国金融诉讼的起诉案件比较少,成功率有偏低,这样的后果也就导致了我国金融诉讼在现实的操作中确实起不到保护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可能架空金融诉讼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金融诉讼体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执法监督, 改善执法环境;(二)克服保护主义, 排除行政干预,依法办好金融;(三)加强法律宣传, 提高全社会的金融法律意识;(四)加强法律培训, 培养银行自身的法律人才;(五)组建金融法庭, 形成执法合力,希望以此来巩固金融诉讼的价值。④而调解和仲裁作为比较有效率的方式,可以供金融机构借鉴。

金融的法制体系主要是由以上三个方面组成,而其中金融立法是根基。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也不容忽视。金融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保证金融健康有效发展的根本,是促进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必要基础。金融的执法体系和金融司法都是为金融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因此金融法制体系的各个环节的配合是促进我国金融发展的前提,促进金融发展的动力。

结语

中国经济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尤其是在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作为市场经济的核心取得了十足的发展,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的重要动力之一。金融立法,执法,司法等在这个过程中也很重要。在此过程中,我国建立了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确立了我国“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并且推动金融诉讼的发展。但是金融法制体系还有诸多的不足,因此在今后加强金融立法,完善和协调各个金融监管机构的功能作用,加速金融司法体系改革就推到了金融法制改革的前沿。中国金融法制体系在未来肯定会形成多层次,多体系,系统化的法制体系,更好的促进我国经济稳定和发展。(作者单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1]当前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存在的主要缺陷,经济研究参考,2006,(7)

[2]完善金融法制体系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中国金融家,2005,(4)

[3]金融诉讼的难点及对策,经济师,2000,(1)

注解:

①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102905,2012/4/14,22:08

②当前我国金融法制体系存在的主要缺陷,经济研究参考,2006,(7)

③完善金融法制体系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中国金融家,2005,(4)

④金融诉讼的难点及对策,经济师,2000,(1)

12.清末法制改革社会文化背景研究 篇十二

虽然清末法制改革是晚清统治集团为了保住岌岌可危的统治权而做的最后挣扎, 法律改革运动最后也随着清王朝的覆灭而寿终正寝, 但是我们不能否认, 清末法制改革具有特殊的历史意义, 从新的视角重新反思和评价其在中国法制变迁过程中的历史地位, 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关注的重点[2]232。清末法制改革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 (19世纪及20世纪初期) , 正是这种内外交困、中西冲突的复杂历史背景, 成就了清末法制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意义, 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清末法制改革的历史背景进行专门性研究。历史背景是一个综合性的研究系统, 包括社会、文化、政治、法制等各个方面, 本文即从社会和文化的角度对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进行相关研究。

一、清末法制改革社会背景———动荡不安的社会生活局面

19世纪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动荡不安、矛盾激剧的历史时期。在这个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特殊阶段里, 上演着一幕一幕的相对独立但又极其雷同的蚕食渗透中国的社会悲情剧。走向末日的中华大清帝国还在继续着传统的农业经济——官僚政治模式的运作方式, 自顾自地做着天朝大国辉煌如昔的美梦。而其实这时所谓的中华大清帝国已经远远不是进行扩张、推行国际贸易和炮舰政策的英帝国和其他帝国的对手了[3]3。外国列强蚕食渗透甚至侵略中国的步伐一刻也未曾停止过。有资料为证, 在1840-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不到15年, 就有1857-1860年的英法联军之役, 又过了十年左右, 发生1871年俄国侵占伊犁和1874年日本夺取琉球的事件;又不到十年, 爆发了1883-1885年的中法战争。九年以后, 日本在1894-1895年大败中国, 紧接着是1898年争夺租借地和1900年的义和团之役[3]3。各个列强国家不约而同地挥戈指向古老而又神秘的中国, 经过实践证明, 今日之中国早已不是曾经的强盛帝国, 只是封闭的传统给人神秘莫测的错觉罢了, 在时代的轨道上中国落后是不争的事实。1840-1842年鸦片战争的直接结果是英国迫使清朝廷签订《中英南京条约》, 而实质上该条约成为列强打开中国紧闭大门的敲门砖, 从此清帝国的闭关锁国状态开始瓦解了。陆续随之而来的若干不平等条约的内容不断地扩大没有原则的底线:通商口岸从1842年的5个增加到1911年的大约50个;缔约列强各国的侨民及其财产、贸易和工业都逐步享有领事裁判权;外国船只在中国水域航行的范围, 从沿海的炮舰扩大到行驶于主要河流的商轮上;不但在中国海关, 甚至在某些内地税卡、邮局和盐务官署都雇用了外国官员;传教士的活动渗入到每一个省份和文教卫生部门。还有许多其他的特征, 如1900年以后外国在北京驻军, 1911年以后海关收入先拨作偿付外债和赔款之用。这一切都表明了外国人对中国人民生活的特殊影响[3]543。可想而知, 随着外国列强的不断涌入, 中国社会平静的格局也被打破。在这个中国领土和主权受到严重侵犯的历史时期中, 社会危机不断加重, 老百姓过着水深火热的生活, 堪称内忧外患并举, 中国经历着社会剧烈转型的动荡与不安。

二、清末法制改革文化背景———激烈碰撞的文化冲突局面

从文化背景的角度来说, 19纪的中国展现了激烈碰撞的中西文化冲突的局面。正如中国近代史学家李剑农所指:“此次的战争 (指鸦片战争) , 表面上是因禁止鸦片问题而起, 是中英两国的战争, 然而就战争的真正意义说, 可称为中西文化的冲突。因为中西人士对于国家政治及一切社会生活的观念完全不同, 所以才生出许多不易解决的纠纷问题来。此前的通商交际, 形式上虽然久已接触, 根本的思想观念上, 还是隔着一条鸿沟。”[4]45李剑农先生对鸦片战争背后的文化根源的分析十分深刻, 并且从具体方面列举来证明中西文化冲突的激烈与不可调和:首先, 国际社会的观念不同。欧洲自1648年《卫斯特发里亚合约》以后逐步确立了平等的国际社会观念;而中国自进入有史时期便已构成天下统于一尊的观念。其次, 经济生活的观念不同。欧洲以重商主义为国家经济生活的中心, 更视国际贸易为国民经济生活的命脉;中国则长久存在着重农轻商的偏见, 对含有破坏华夷界限的危险性的国际贸易更是避之不及。最后, 法律的观念不同。英国的法源、法律责任主体与充足证据的观念与传统中国的“朕即国家”、连坐责任等观念, 显然是截然有别的。正由于上述种种针锋相对的思想观念, 构成了连续不断的冲突事实, 遂终至于以炮火相见, 留给中国莫大的耻辱和伤痕[4]45。可见, 清末法制改革之前的中国面临着激烈的中西文化冲突, 而且这种冲突不断升级, 始终无法解决, 最终导致兵戎相见。见识过外国列强本事的中国人在当时还是以中国为世界文化之宗, 不承认西洋夷人有什么可称为文化的, 不承认西洋炮火的威力是文化的威力, 只认为此次的屈辱为“蛮夷猾夏”, 如旧历史上偶然间发生的事情。而在西方人士, 则把所谓远东文明国家的实力看穿, 所谓远东的文化, 只有空洞的虚名而已, 趁火打劫的思想逐步增长, 中国可能永无宁日了[4]45。

另外, 基督教传教活动也成为19世纪中国永久的记忆。从表面上来看, 基督教传教士来到中国不是为了获得利益, 而是要给予利益。但实际上在19世纪所有来中国冒险的人们当中, 传教士却引起了最大的恐惧和仇恨。因为他们不能容忍中国文化, 要从根本上改造中国文化, 使中国人民皈依基督教[3]590。最后, 到20世纪初期, 义和团对传教士和中国教徒的大屠杀使得多年以来中外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发展到了极点, 同时也表达了一个古老的文明对威胁自身的外来势力予以抵抗的坚强决心[3]。

综上所述, 动荡不安的社会生活局面和激烈碰撞的文化冲突局面是清末法制改革历史背景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种现状无情地告诉中国人民一个残酷的事实, 即中国的落后与失败, 几千年来积累的中国骄傲与尊严也在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危机, 晚清统治集团也意识到了改革的必要, 因此就有了“同治中兴”的努力和维新运动的抗争, 虽然结果都以失败告终, 但其不可抹杀的积极意义是值得强调的, 即愈发表明变革中国传统政治法律制度的必要与紧迫。

参考文献

[1]清·德宗实录[M].

[2]公丕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11) .

[3] (美) 费正清.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译室译.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11年·上卷[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5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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