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屋借阅制度

2024-09-21

书屋借阅制度(精选12篇)

1.书屋借阅制度 篇一

市供水总公司职工书屋管理制度

为了满足全公司职工日益增长的文化、知识和精神需求,管理好工会职工书屋,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图书室管理、读者须知、借阅证的发放及管理、图书借阅管理等。

图书室管理制度

1.图书管理人员要熟悉书屋藏图书,保管好图书,要及时准确排列录入新书,不得出现重号、空号,并熟悉图书分类方法,同版同名一书不得出现异号,如有差错要及时改正。

2.每天需整理架上书籍及报纸、期刊,桌椅摆放要整齐,要保持职工书屋、阅览室干净卫生,桌椅清洁无灰尘。

3.要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积极辅导读者阅读,管好阅览室秩序,制止读者吵闹,保持安静,要求读者遵守规章制度。

4.报纸、期刊要及时上架,闭馆前须关灯、断电、关闭风扇、空调、门窗。

5.书屋内电脑是管理员的专用工作设施,不得作为它用,图书资料要定期备份数据,以防信息丢失。

6.职工书屋是重点防火部门,禁止吸烟,禁止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电炉,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及其危险品。

7.图书管理人员须会使用防火器材,节假日前夕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不留安全隐患。

读者须知

1.室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和扔废纸等不文明行为。

2.读者借阅读书时在电脑上查阅图书信息应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随意删除、卸载硬盘上的文件,违者罚款并赔偿由此而

造成的一切损失。

3.请保持室内清洁安静,请勿大声喧哗,进入阅览室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调到振动,请讲究文明,谢绝穿背心、拖鞋者进入阅览室。

4.请爱护阅览室其他一切设施,书刊、报纸及座椅应轻拿轻放。

5.阅览室的书刊不得随意携出室外,否则按窃书处理。6.请爱护图书,严禁涂抹折损。

借阅证的发放及管理

1.公司职工均可凭本人工会会员证到职工书屋阅览室办理借书证,办证时须缴纳押金50元。

2.借书证应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代借或涂改,否则公司将无条件收回。借书证遗失后,应及时说明情况,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新证须缴纳10元新证工本费。如读者办理新证后,原证找回应立即将旧书证交回本馆,补证费不退。如发现新旧证同时使用,一经发现罚款50元。

3.如不再办理图书借阅,可持本人工会会员证及借书证到职工书屋阅览室注销并退押金。职工调离时应将借书证和图书及时归还职工书屋,办理还书退证手续。

4.职工书屋管理员应及时、认真办理借书证和还书退证手续。

职工书屋借阅制度

为做好公司职工书屋的图书借阅管理工作,方便职工借阅书籍,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创建学习型企业,制定本制度。

1.职工书屋所有书籍供公司全体员工借阅。职工借阅图书一律由职工本人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职工直系亲属借阅图书,通过职工本人办理。

2.职工借阅图书,每人每次限借2册,借阅期限为2个月,到期后可续借一次,文艺类图书续借时间为1.5个月,技术类图书续借时间为2个月。

3.职工借阅图书时,必须认真履行借阅手续,要签名确认借书日期。应当面进行详细检查,如有发现图书圈画、污损、缺页、散页等现象,当场向工作人员申明注记。否则,由借阅者负责。

4.爱护图书,防止丢失,严禁在书中圈画、批注、撕页、污损;对于已损坏或丢失的图书,原则上要求购买一本相同的图书归还,如属确实无法买到的图书,按市价的3倍进行赔偿。

5.如因工作需要,外出学习在三个月以上图书管里员有权催回已借出图书,借阅者必须按通知日期交回图书。

6.在书屋内阅读书刊的职工,查找书刊时要保持排架顺序。文明礼貌,自觉保持室内安静整洁,要爱护书刊。不要在阅读区内打电话、大声喧哗、乱扔杂物、书屋内禁止吸烟。

7.借阅图书,应当按期归还。职工工作调动,应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还,经催告一次仍不归还者,按遗失处理。

8.撕页、挖剪、污损图书者,除当面批评教育外,一般图书按图书市价3倍价格赔偿;对于文学名著、进口图书、重要技术书籍,按照市场价格5倍赔偿,残书收回图书馆。

9.遗失所借阅的书籍的,按市价的8倍赔偿。

10.盗窃图书者,一经发现,除追回图书、收回借阅证外,给予200元罚款,并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办理借阅证。

2.书屋借阅制度 篇二

一、医院档案查借阅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借阅登记手续不规范。

医院档案的流失,主要是借阅手续的不规范,例如病案的借阅必须由住院医生签名后凭借条到档案室借阅,但常常出现实习医生代替住院医生持借条来借阅档案,甚至出现个别实习医生模仿导师签名借阅病历档案。登记手续的不规范,是导致档案丢失的另一原因,医务人员借阅档案常常由于匆忙没有详细填写借阅信息,一些借回去的档案还出现在各科室间私下转借等现象。

(二)档案管理缺乏系统管理。

医院档案门类多、数量大、涉及面广等特点,导致一些医院形成了各自科室管理本科室相关档案的局面,出现部分特殊档案借阅无门的现象,更让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出现归档不明、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档案管理人员业务不精,法律意识淡薄。

档案统一管理需要管理人员拥有庞大的知识体系,熟悉档案分布及各科室基本内容,能给予借阅者一定的借阅指导。目前,大部分医院管理人员并不是档案专业出身,在专业知识、管理能力、职业素养上并不能满足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甚至个别管理人员对医院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不足,私自外借特殊病历档案,致使原病案被篡改,引起医疗纠纷。

(四)档案借出后监管不力,没有严格的奖惩制度。

很多医院档案管理在借阅归还工作上出现漏洞,一些档案借出后被涂改、勾画、拆散等使档案失真,严重影响了档案的质量,甚至有些科研人员借出档案长期不归还,而对于这些现象并没有相应的惩罚制度,即使已经在档案损坏丢失方面有相关惩罚措施,却并没有严格的执行,使得致使档案损坏丢失的医务人员并不重视对档案的妥善保管。

(五)档案管理缺乏信息化手段。

在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一些医院已经实现了档案管理的初步信息化,但电子档案更容易被修改,医院对档案安全保护的技术手段并不高。另一方面,档案管理人员缺乏先进技术软件的应用经验,并不能体现档案管理信息化快捷、高效的优势。

二、医院档案查借阅工作的改善对策

(一)规范档案借阅程序。

医院要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改进完善档案借阅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借阅规章制度,档案借阅必须由借阅人亲自完成,登记信息不仅需要个人基本信息,还应该说明借阅目的和归还时间,把档案妥善保管的工作落实到明确个人。在档案归还时还要做好清查、核对工作,防止错号、重号、错档及漏档的发生。

(二)整合资源,对档案进行系统管理。

档案系统有序的分布是档案管理工作的基础,医院要注意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体系,形成以行政综合档案为主体,各职能科室、临床科室档案为基础的档案管理体系,对各个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进行有效的系统管理。

(三)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素养和法制观念。

档案管理人员的引进和培养对档案管理工作十分必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建立医院档案管理特有的培训机制,通过外出进修、管理经验交流会等方式,打造业务精深有专业素养的医院档案管理队伍。同时注意对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通过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识,保证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档案借阅提供高效的服务。

(四)完善档案借阅的相关制度。

档案借阅制度需要明晰化以达到档案的有效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严谨细致地制定完善档案借阅的相关制度规则,如档案借阅权限的规定;档案借阅时间的规定;档案借阅地点的规定以及档案借阅的惩罚制度等等。全方位完善医院档案借阅制度,在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还需要对个别特殊的档案制定相关的特殊管理规定,例如对引起医患纠纷的病例档案由专人负责独立保管,对科研档案借阅数量和借阅时间做出明确规定等等,做到档案借阅的合理规范。

(五)合理运用信息化,改善借阅手段。

在信息载体多样化的影响下,档案管理工作需要采取相应的先进技术手段来完成。在完善声像档案资料的基础上,计算机、摄像机、扫描仪、投影仪等查阅设备的配置必不可少。信息化档案管理中,需要利用网络实现档案资料系统化,为查阅提供必要的专题目录、全引目录等检索条目,并建立一定的信息利用反馈制度,以及与外院在科研档案资料等方面达到资源共享,从而让档案借阅真正满足医疗、教学、科研等多方面的需求,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为医院改革和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总之,医院档案查借阅制度的施行不能仅仅停留在文案上,更需要档案管理人员以医院实际工作为准,落实到日常档案管理中来,使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化,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实现领导决策科学化和管理水平现代化。

摘要:档案作为工作活动的记录,有利于资料查询、考证,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越来越受到重视。规范的档案管理工作是医院顺利开展一切工作的有力保障。本文就医院档案查借阅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对策。

关键词:医院档案,查借阅制度,改善对策

参考文献

[1]周琰,梁时荣,詹金凤,娄元霞.医院档案借阅中几个问题的分析[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3,06:745-746.

[2]郭燕梅,吴春凤,郭燕妮,廖小玲,罗静云.基层医院病案查借阅现状分析[A].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第16届学术会议论文集[C].中国医院协会病案管理专业委员会,2007:2.

3.书屋借阅制度 篇三

关键词:依法治校 高校图书馆 借阅超期 罚款制度

中图分类号: G2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6938(2013)03-0121-04

高校图书馆“借阅超期罚款制度”是一个由来已久的制度,北京大学图书馆早在1918年就已规定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1];但对于该制度的合法性,我国法学界至今仍存有争议。本文拟结合教育部推荐“依法治校”之精神,重点分析我国高校图书馆“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现状、困境,并提出解决借阅超期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2012年11月12日,教育部向省级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部属高校等有关单位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通知(教政法[2012]9号)。教育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制定出台该实施纲要是教育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各级各类学校实施“依法治校”是教育领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2]。《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的第6条、第7条明确规定,学校的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符合理性与常识,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教育需要设定义务;并应建立校内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的定期清理制度,对于与上位法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笔者认为,“借阅超期罚款制度”即属于此类“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的制度。

1 我国高校图书馆“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现状

查阅国内部分高校图书馆主页可以发现,我国绝大多数高校图书馆的图书借阅相关规定,均规定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通过详细阅读或电话确认部分 “985”及 “211”高校的图书馆借阅相关规则,笔者发现,国内高校对图书借阅超期的处理方式主要有四种,具体如下:

(1)明确规定了罚款制度,且明确使用了“罚款”二字。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及上海交通大学等国内知名高校的图书馆借阅规则均属于此类,其实,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高校皆为此类型。《清华大学图书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逾期罚款”条款,并明确了罚款的标准;《北京大学图书馆借阅书刊逾期、损坏及遗失的处理规定》第一条也明确规定:“本馆实行借阅图书逾期罚款制度”。此外,另有部分高校使用了“罚金”二字,如《南开大学图书馆借书规则》规定,“请按期归还,过期按规定交纳罚金”。由于“罚金”属于刑事处罚,因此,这些规则都属于不了解法律术语的一种误用。

(2)未明确使用“罚款”二字,但规定了罚款制度。如《人民大学图书馆图书借阅规则》第一条“图书借还——图书逾期”条款中明确规定:“普通图书逾期不还,每册0.10元∕天;新书逾期每册1.00元∕天。逾期费金额累计到5.00元以上(含5.00元),系统会自动关闭读者的借书、续借、预约的功能”,此种类型高校的图书馆借阅规则中,虽然有意规避了“罚款”二字,但与第一种类型的规定并无实质区别,仍属于明确规定了罚款制度。

(3)未使用“罚款”二字,且明确为图书借阅逾期行为另行定性,并收取一定费用。作为中国法学教育最高学府的中国政法大学是该类型高校的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规章制度》第5条“借阅规则”中,将借阅逾期行为定性为“逾期使用”,并明确规定超过借阅期,每册图书每超期一天交纳“逾期使用费”0.10元。此类借阅规则中,虽然未明确使用“罚款”,且对逾期行为进行了另行定性,但实质上仍未跳出传统“罚款”的思维,且此种收费行为亦涉嫌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笔者后文详细分析。

(4)未规定罚款制度,但规定了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的制度。如《复旦大学图书馆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图书逾期不产生罚金(同上,此处亦为误用),但会适时催还,乃至停借、网上公布逾期持书人名单;《同济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则(试行)》中也明确了类似规则,规定“借阅图书如过期不还,借出图书超期天数如累积超过达100天的,停借1个月;累积超过200天的,停借2个月;……其余按此类推。”此类借阅规则明确摒弃了“罚款制度”,但仍未脱离“处罚性”思维,且涉嫌违反《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笔者后文详述,此处不赘述。

2 依法治校语境下“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困境

2.1 明确或实质规定“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违法性

根据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罚款”属于六种明确化的“行政处罚”之一。根据该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罚款”之行政处罚方式,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而且,根据该法规定,仅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才能设定行政处罚;省级人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颁行的规章、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通常仅能设定部分行政处罚或者仅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而无权新设定行政处罚。

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高校,虽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及《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享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权限,但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因此,高校图书馆显然不是“罚款”之行政处罚类型的“适格主体”。而且,如前所述,属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各类图书馆借阅规则,也无权设定属于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条款。

其实,认真比对2002年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还可以发现,新规程的第二十条规定:“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而 1987年版《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第八条则规定“对违章或污损、盗窃文献资料者,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罚款以至行政处分等不同处理”。新的规定显然考虑到了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删除了关于“罚款”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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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基于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角度、校内规章的效力层级还是基于教育部针对图书馆管理的专门性规章等视角分析,均可以认定,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明确或实质上制定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高校,均属已违反国家法律和教育部规章,应及时废止并清理相关规定。

2.2 对借阅超期行为收取费用涉嫌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将借阅逾期行为定性为“逾期使用”等,并明确规定超过借阅期,须交纳一定使用费用。目前,国内为数不少的高校图书馆工作人员及学者持类似观点。该观点的核心在于,放弃明显已无出路的“行政处罚”路径,拟通过将高校图书馆与读者界定为平等的民事主体,认定二者间存在“借用合同”[3],通过将逾期行为定性为违约金[4]、超期借阅费[5]等“民事违约”[6]等视角,解读高校图书馆与读者间的图书借阅超期问题。此外,还有部分学者基于同一思维路径但另辟蹊径,将借阅超期行为界定为“资源成本”超期占用行为,向读者收取“资源成本补偿费”[7]等。但是,已有研究结论指出,基于高校图书馆管理权所具有的单向性、服务性及法定强制性(如有权请求学校对违章读者进行纪律处分)等法律特征,高校图书馆的管理行为与民事行为存在明显不同,并不能将二者等同视之[8]。

笔者认为,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以及上述类似的学术观点,跳出了僵硬的“罚款”式传统行政性思维,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界定借阅行为,的确是一种进步。但是,此种看似合理且合法的收费行为,亦涉嫌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2006年公布的《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高校仅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以及代收费的权限,且限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仅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其自愿前提下,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因此,如果高校图书馆规定对“借阅超期”行为进行收费时,仅能牵强性地将该费用纳入到“服务性收费”中。

但是,根据该通知第二条第一款明确界定的服务性收费范围,仅限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以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而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读者的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即该项权利属于法定性权利,并不是具有选择性的“服务性收费项目”;而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高校图书馆的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也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高校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时收费的可能性。

可见,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图书馆规章制度中的具体规定以及上述类似的学术观点,虽然摒弃了“罚款”思维,且对借阅逾期行为进行了更为隐晦的定性,但仍然涉嫌违反国家现行相关规定,亦应当予以纠正或修改。

2.3 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制度的违法性

对于借阅超期行为,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一批高校的图书馆规章中,放弃了通过罚款或实质性罚款等涉嫌违法的规定,而通过实行“图书预约催还制度”,并结合“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制度”,督促读者如期归还所借图书。应当说,此类图书馆规章和借阅规则属于一种创新性管理方式,而且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学生的督促作用,尤其“催还制度”,还体现出了高校“人性化管理”的一面;但是,本质上,“限制或暂停借书权限制度”的规定,仍然未脱离“处罚”的窠臼。

如前所述,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为读者的学生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作为读者的学生可以在就读学校使用图书资料的权利,属于法定性权利。《教育法》属于全国人大通过的全国性法律,作为效力层级极低的校内规章制度,无权变更、限制更无权剥夺国家法律赋予学生的权利,其对学生借阅权的限制或停借规定,属于明显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为;因此,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一批高校的图书馆规章中看似进步且合理的规定,亦涉嫌违反国家法律,同样属于应清理之列。

3 依法治校语境下应对“借阅超期”的对策

通过本文前述的分析,可以发现,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已经步入困境,尤其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大环境下,各高校必须认识到 “借阅超期罚款制度”可能带来的纠纷及诉讼性风险,并及时着手清理相关规定。同时,就各高校本身的职责所属而言,对于恶意逾期行为,学校方面亦存在一定的管理责任,需要进一步强化管理,采取合理的方式方法来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

不过,必须指出,本文虽然重在分析高校图书馆图书“借阅超期罚款制度”的违法性,但绝非肯定更非支持“借阅超期”行为。笔者认为,“借阅超期”是一种可耻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借阅权利,而且降低了图书资源的利用率,同时还影响了高校图书馆对图书的流通管理、馆际协作等正常的图书管理及利用。因此,笔者认为,为了保障公平的借阅权以及提高图书资源的利用率和保障图书馆的正常业务工作,必须在依法治校的语境下,以使读者如期归还所借书籍为根本目的,设计出合理、合法且能体现人性化管理的可行性制度。

3.1 建立并完善图书借阅催还制度

在信息化时代,图书馆应借助网络化优势,通过电子邮件、校内信息平台等免费性方式,对图书借阅即将到期的学生,通过群发方式发出催还通知进行提醒。目前,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高校图书馆,已经建立起类似催还制度。

但是,仅仅通过邮件等提前催还方式,无法保证学生能够如期归还,为有效达到督促之目的,必须另行规定后续措施。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充分利用高校已经普遍存在的“校园一卡通”,“校园一卡通”在校内通常实现了图书借阅、食堂用餐、校内超市购物乃至宿舍门禁等联通性功能,对于图书借阅已到归还日期的学生,可以通过临时限制一卡通的部分功能或设定特别提示的方式,再次提醒学生及时归还所借图书,如此应该能够起到比较好的催还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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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建立校内评优评奖关联制度

对于经过催还及“校园一卡通”再次催还提醒,在一定宽限期内仍不归还图书,且存在累犯行为的读者,学校应该建立适当的警醒制度。如图书馆可以向其就读学院通报名单,并根据学校建立的相关制度建议学院在年度评优评奖时,酌情考虑相应情节。同时,对于恶意、多次逾期不归还所借图书者,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完善校内纪律处分制度给予适度的处分。

此外,也有观点认为,可以提请省级人大或教育部等国务院部委,通过地方法规或部委规章设定对“借阅超期”型的“资源占用”行为进行收费,并举例北京市及深圳市人大通过立法,授权公共图书馆对逾期还书征收“滞还费”[8]。但笔者认为,高校图书馆不宜采用此种方式。高等教育的宗旨及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于通过专业训练及人格养成,使学生能够具有涵养及优秀品质。通过类似的罚款或其他名目的收费,仅会使学生对超期借阅行为变得心安理得,而丝毫无助于其人格的养成。而通过对恶意或多次超期归还图书者进行评优评奖的限制或一定的纪律处分,不仅可以警醒其恪守诚信,也会督促其自我完善并加强自我修养,从而达到高校育人之目的。

4 结语

图书馆规章,应是一所图书馆必备的“软件设施”,且内容首先要合法且应合情、合理。在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之际,作为教书育人之重地的高校,理应为所属图书馆制定一则完善合法的图书馆规章。美国斯坦福大学第一任校长戴维·乔丹说:“一个伟大的图书馆是建立一所伟大学府的必然要素。”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整体上处于一个较好的发展时期,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浙江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图书馆,更是正在朝着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图书馆的方向迈进,甚至其中一些高校的图书馆馆舍及相关硬件设施已达到乃至超越了世界级名校图书馆。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与硬件设施的提高相比,图书馆“软件”方面的提升更值得我们关注,与“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相类似,图书馆“软件”方面的卓越更能体现出一个伟大图书馆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田菁.试论高校图书馆罚款制度[J].山东图书馆季刊,1992,(1):21-23.

[2]依法办学形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育人环境—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答记者问[N].中国教育报,2013-1-17.

[3]倪丽萍.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认识书刊借阅逾期违约金的性质及其规范化管理[J].图书情报工作,2009,53(23):67-70.

[4]张萍,赵建国.刍议图书馆借阅中的罚款与违约金[J].图书馆杂志,2000,(2):29.

[5]杨福云.对高校馆现行读者制度的思考[J].情报探索,2004,(2):26-27.

[6]商浩文.高校图书馆对学生逾期返还图书罚款行为的法律性质探究[J].沈阳大学学报,2009,21(2):52-54.

[7]周迪,宋登汉.关于公共图书馆“制度性收费”的调查分析[J].图书馆杂志,2006,(3):43-45.

[8]谢少俊.高校图书馆管理权与读者使用图书资料权的法律问题[J].图书馆论坛,2004,(4):199-200,56.

4.图书借阅制度 篇四

(一)班图书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地管理好班级图书角的图书,更有效地激发学生的读书兴趣,培养学生热爱读书、自觉读书的行为习惯和心理品质,提高班级图书角图书的使用效果,营造书香班级,让班级洋溢着书香气息,让书香浸润同学心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管理员:

一、学生借阅图书应先翻阅《图书目录》后,向图书管理员提出所要借阅的书名及编号,不准随意在图书角乱翻。

二、借出的图书,管理员应认真登记好图书书名、编号、单价、借阅时间及图书完好程度。

三、借阅图书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撕页、折页、剪裁、折卷图书,不得在图书上画线、批注或涂写,如有发现者,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赔偿罚款。

四、借出的图书一周内必须归还图书角,归还时图书时管理员应检查破损情况,及时处理赔款事宜。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归还者,必须在最后之日补办好借续手续。不得以他人名义借书,或将图书转借他人;所借图书3日内不可归还,保证认真读书,减轻管理员的工作负担。

五、借阅者应爱护图书,如有污损、涂写或丢失,要赔偿相同版本的图书或按原价赔偿,并处以停借5周的处罚,破损的图书视其破损程度赔偿,并将处以停借2—4周的处罚。六、一周内未归还的图书,由管理员及时把借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班主任,班主任应责令其及时归还或赔偿。

七、图书管理员要做好防盗、防潮、防蛀等保护工作;做好书刊的清点、整理、修补、保管等工作。

八、放假前一周,由图书管理员清查一次借出的图书,把未还图书人的姓名及书名、单价抄送班主任处理。

九、学生休学、转学前必须归还清楚所借阅的图书。

十、图书角不向其他班级、校外开放。贵重图书应经班主任同意后借阅。

十一、图书角开放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的每天中午12:00——12:20,十二、图书管理员对本条例的执行具有监督及处罚权。

七年级(1)班班委

5.病案借阅制度2 篇五

(一)病案借阅只限于院内医疗、教学、医政、审计所需用的病案。

(二)凡院内借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办理借阅手续。进修生、实习生必须持有本院带教医师签字盖章的借条方可借阅。有医疗纠纷的病案必须有所在科室主任和医务处共同签字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三)病案原则上一律不准借出院外。公检法确因案情需要,必须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处领导批准,由病案室提供病案复印件,并做好登记手续,保留借阅者的证明材料。其他科室及个人无权批准和借出。

(四)院内借阅,门诊患者需要参阅住院病案时,门诊医师必须提供就诊患者的就诊卡号和姓名,并由门诊医师出具签字盖章的纸质情况说明材料,病案室核实无误后方可即时借出,24小时内必须归还。住院医师再次入院病人的既往病案,必须提供住院患者姓名和住院号,按照病案借阅程序办理,两周内归还。如需要延长归还必须在有效期限内办理延期手续,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照综合目标考核方案以归档延期进行考核。

(五)需借出院外的特殊病案必须由业务院长批准,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如因工作需要延期者,必须在有效期内办理延期手续,并附延期情况说明由分管院长签字后方可办理手续,但总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照综合目标考核方案以归档延期进行考核,对职能部门将上报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六)任何人不得私藏病案,不得擅自将病案借出院外或用于医疗外行为。如病案丢失将对当事科室和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由此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和当事科室承担。

(七)存在医疗隐患及医疗纠纷需特殊保管的病案,由所在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医务科领导审核签字后由病案室用科主任专柜封存,在问题未解决之前,除主管院长和医务处领导有权借阅之外,其他任何人一律不予借阅。

(八)病案室本科人员,未经科主任同意及未按前述审批手续,擅自借出病案者,扣当月奖金,并根据所造成的后果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病案借阅过程中,借管双方需做好核对工作,认真核对病案号及病案数量,检查病案的完整性,双方签字认可。

(十)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或遗失病案。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6.档案借阅利用制度 篇六

1、利用范围:凡在本馆保存的所有档案,我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均可利用。

2、利用时间:档案馆为利用档案者随时提供,利用档案原则上在阅览室进行,特殊情况需利用档案时,需征得本馆同意,方可外借,借阅者要负责档案的保密、安全并及时返还。

3、利用程序:电函、信件利用档案者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代函并按规定收取费用。本人来馆利用档案的需先出示个人所持证件,经验证持有合理有效证件的,由本馆工作人员代查,经本馆工作人员检查复核签证后,方可带走所取材料。

4、档案利用者应遵循下列规定:

(1)查阅、摘录、复制尚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审查批准。

(2)利用者需要采用复印、照相方法复制档案,均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并按规定收费。

(3)利用者所复制的档案(证明材料除外)除经本馆请示上级领导机关特许者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示或再行复制,绝密档案复制件应于使用后交回。

(4)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和外国人利用档案,应持市以上有关国家机关介绍信,并按国内利用者的利用程序有关规定办理。

(5)档案利用者,不得在档案材料上勾画、圈点、涂改,并有义务爱护档案,不得转借和拆卷。凡对档案造成损坏的要负责经济赔偿,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7.公司图书借阅制度 篇七

目的 

适用范围 

图书范围 

入档流程

1)需购置图书的品种广泛争求员工意见,由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由专人进行图书购买;

2)新购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将书名、出版社名称、作者、册数、出版日期,、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登记,供员工查阅;

3)公司所有图书由人事部负责管理,所有当期图书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在公司当期书目中展列,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

管理规定

1)公司所有图书借阅者仅限公司在职员工,概不外借,所有当期书目均可免费借阅;

2)为保证书籍管理工作的顺畅性,书籍借阅与归还时间统一定于每周五下午13:30至下午17:30,其余时间不外借;

3)自书籍借阅之日起,归还时间为15个工作日,即书籍借阅期限为15个工作日; 4)为保证书籍资源的安全性和延续性,书籍借阅过程中限每人每次借阅一本;

5)为维护书籍借阅流动周期的稳定性,若借阅者在借阅期限内未能归还书籍,须向人事部续期,并说明原因与最后归还时间,续期最长为7个工作日;

6)在书籍借阅期间,发生书籍丢失、损坏、随意标注、圈点、划线、刻画、折角、折页、拆散、剪贴、涂写等情况,一律照原图书版本购赔或照原价赔偿;

7)或借阅者逾期7个工作日(无续期)未归还书籍等情况,视为图书自动出让,按书籍原价双倍进行赔偿,由公司财务代扣。

8)离职公司的职工必须归还借阅图书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若贵遗失图书,照价赔偿。

借阅与归还流程

1)

借阅与归还前往公司人事部/前台填写《图书借阅登记表》 2)

8.公司图书借阅制度 篇八

为营造良好学习氛围,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提升员工整体文化素养,合理管理图书借阅工作,特制定此管理规定。

1、公司所有图书借阅者仅限公司在职员工。

2、每周三15:30—17:30为图书借阅时间。

3、员工在借阅书藉时须做好登记征得图书管理员同意后方可外借,每次最多借阅一册,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周,若未能读完需办理续借手续。

4、员工在阅读过程中,应爱护书籍,如发现在书中批改、圈点、划线、折角、涂写,一处扣款10元,由财务代扣。

5、调离公司的职工必须归还借阅图书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6、丢失图书:丢失图书,不论何种原因,均要进行赔偿;

(1)首先购买原书进行赔偿;

(2)如买不到,一般书按原书价两倍赔偿;

(3)不经同意,不得用其他书顶替;

(4)整套书丢失其中一本,按全套价赔偿。

附则:

1、本制度适合公司全体员工;

2、本图书借阅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9.图书室借阅制度 篇九

为了搞好我校图书室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服务,特制定借阅制度如下:

一、凡借阅图书者,必须先确定好书目,填写借阅表册,办好相关手续方可借阅。

二、教师借阅阅读、欣赏类图书,一个月内必须归还。

三、凡教师借阅教学工具类书籍,三天之内必须归还。

四、教师查阅资料,经登记后方可进行,查后及时归还。

五、集体(教研组、班集体)、个人借阅杂志类书籍,一个月内必须归还;小说类书籍,一学期内必须归还。

六、凡借书者,必须保持所借书的美观、完整,无破损。

七、凡遗失、损环所借书籍,根据具体情况,按原书价1——10倍进行赔偿。原则上书版本越早、数量越少,所赔倍数越高。

八、凡不遵守借阅制度者,将在活工资考核中予以体现。

广汉市兴隆镇中学图书室

10.公司单位图书借阅制度 篇十

一、公司所有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等档案由公司指定的档

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所有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编号登记入册,并编制目录,供本公司在职员工查阅。

二、公司所有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等档案借阅者仅限公司

在职员工,概不外借。

三、借阅办法和要求:

1、借阅公司图书、工程档案、设计软件锁、各类光盘等档案须填写借阅单。

2、每人每次限借二本图书,软件锁限借二个,分册及分卷书籍、工程档案可一次全套借阅。

3、借阅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办公时间。

4、借阅期限为30天,到期应及时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可办理续借手续,以一次为限,续借期限不得超过30天。

5、借阅图书、其他档案时,应当面详细检查,如发现有圈画、批注、撕页、污损等现象,及时向档案管理员声明,由档案管理员做出标记,否则,归还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阅者负责。

11.税务稽查档案借阅制度 篇十一

(一)稽查局内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库存档案,必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稽查局以外单位和个人查阅、抄录、复制稽查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稽查局长批准。

通过计算机查阅稽查案件档案的,按设定的使用权限查阅。

(二)档案借阅者必须遵循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查阅稽查档案应当在档案室内进行,确因工作需要带出档案室但不离开本单位的,应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需要带出本单位的,必须经稽查局长批准,办理外借手续方可借出。

(四)借阅档案者要自觉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不得私自公布、翻印、转借,不得遗失、损坏、折卷、圈画、涂改、抽取和撕毁章页等,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五)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借阅登记簿,对逾期未归还的案卷,应向借阅部门催还,对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续借手续。

(六)借阅稽查档案,借阅者负有保密的责任,必须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和税务机关保密。

(七)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热情服务,并认真地检查归还的档案有无遗失、涂损等现象。

12.人事档案借阅制度 篇十二

一、查阅事由: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XXX公司《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提供查阅干部档案或查阅有关材料:

(一)因对干部考察、任免、调动、聘任、审干、组织处理、入党入团、参军、出国、职级待遇、治丧等需要查阅本人档案的。

(二)政法、安全、保卫等部门因侦查、审理和取证,必需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二.查阅人员范围:

第二条查阅人事档案人员必须是党员干部。第三条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档案。

第四条除人事、组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查阅同级、上级或本部门以外人员人事档案。

第五条为便于档案利用、管理和保证档案安全以及保护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日常接触人事档案的人员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三.查阅手续:

第六条查阅人事档案应填写《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审批表注明阅档人姓名、政治面貌、阅档原因及所阅档案的姓名、职务。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查阅同级人员的档案,下级不得查阅上级人员档案。

第七条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人将《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交于档案管理人员,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档案管理人员验明《查阅人事档案审批表》及相关证件后,查阅人应在相应登记簿册上登记,然后档案管理人员将被查阅人员档案交其查阅。

(二)归还后的档案由档案工作人员检查无误后阅档人方可离开档案室。

四.查阅要求:

第八条查阅人事档案一般限在人事档案阅览室。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工作人员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不能按期归还者应向档案办公室说明原因。

第九条休假期间人事档案停止外借,已经借出的档案在休假前应一律归还入库。第十条阅档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档案的安全, 不得转借人人或向他人汇露档案内容。阅档时如须摘录档案内容,必须摘录到保密本上,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在适当时候予以销毁。

第十一条未经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批准,一律不得复制人事档案材料。因出国或升学需要复印(拍摄)相关材料时,必须向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阅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感,对待档案材料要认真负责。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能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第十四条查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材料附近吸烟、喝水,以免污损档案材料;严禁拆卸、涂改、圈划、污损、撤换、批注、抽取、增添档案材料。

第十五条因办理案件查阅干部人事档案,查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干部。查阅后需作旁证的,摘录材料应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写明材料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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