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2024-07-13

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精选13篇)

1.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一

浅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功能

时间:2010-11-04 15:35 作者:卢雪华 巫翠玲

新闻来源:

正义网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侦查监督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处于打击刑事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前沿阵地,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侦监部门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准确定位,不断增强和忠实履行侦查监督职责,紧紧围绕“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加强和改进侦查监督工作,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责任落到实处,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首要任务落到实处。

一、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主要特点

(一)故意杀人、伤害案件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

人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当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频发,不仅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还因此而带来家庭破裂、劳动力丧失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

(二)侵财型刑事案件居高不下,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财产权是人们生存的基本条件,而多发的抢劫、盗窃等侵财案件,不仅影响人们的财产安全,有的直接还侵害着人们的生命权,使人民安全感不强。

(三)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执法违法、侵犯人权等情况时有发生。

当前,由于各种原因或利益、亲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案件未能及时查处,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有罪不究等情况依然存在,造成执法不公,使人民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当前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侦查监督干警队伍整体素质是好的,工作业绩也是明显的。但部分干警参与引导侦查取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参与重特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查等方面的能力还不强,缺乏进取创新精神,还不能完全适应日益发展的侦查监督工作的需要。

(二)侦查监督的方式滞后、被动

从目前法律规定看,侦查监督只是事后监督,只能通过阅卷或当事人的举报来发现,这种事后监督现状,导致很难发现侦查人员是否刑讯逼供、非法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不能起到提前预防的作用。

(三)侦查监督职能发挥得还不够充分

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侦查监督队伍在思想观念、知识储备、能力水平、作风养成以及力量配置等方面都还有不相适应之处,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

(四)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一些涉及民生的犯罪案件未得到有效惩处

当前,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沟通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往往出于自于自身利益考虑,对一些涉嫌犯罪案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与司法机关联系,使证据灭失,一些犯罪嫌疑人因此逃脱法律的制裁。

三、对当前侦查监督工作的完善

(一)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增强大局意识。

必须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工作,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理念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检察机关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纪律教育月活动,真正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重大问题,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始终把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机关侦监部门人员要时时处处保持强烈的民生意识,关注群众需求,倾听百姓呼声,增强解决民生问题的责任感,加大侦查监督力度,以实际行动维护、实现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一是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及反腐败斗争,重点打击***等邪教组织的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及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以及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严重职务犯罪。

二是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社会对立面。要立足实际,切实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始终,努力从侦查监督环节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对实施轻微犯罪、积极认罪悔过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捕。二是初犯、偶犯和轻微刑事案件。对初次犯罪且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在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向被害方履行民事赔偿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下,在批捕环节可以作出不批捕的决定。三是外来人员犯罪案件。在办理外来人员轻微刑事案件中,要改变对外来人员构罪即捕的做法,对具备取保候审条件的外来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构罪不捕决定,平等保障外来人员诉讼权利。

三是进一步规范执法办案流程,强化信访风险意识。完善审查逮捕案件操作流程和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对于受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要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划分风险等级,并针对个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公安、法院及当事人所在社区等单位密切联系,通力协作,化解矛盾,息诉罢访,力争减少或杜绝审查批捕环节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①

四是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实行“检调对接”机制,推行答疑说理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继续探索使用刑事和解政策与律师调解的对接工作机制(简称“检调对接”机制),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积极推行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不捕案件答疑说理制度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在重事实、重证据的基础上,经审查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在作出不捕决定的同时,随案向公安机关和受害人送达《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理由说明书》一份,从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定性以及无逮捕必要理由等方面,加强对不捕案件决定的说明,做到有理有据。必要时将不捕理由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被害单位、被害人及其家属,告知其不服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方式,接受案件各方对不捕决定的监督,让他们明白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减少其对审查逮捕工作的误解,保障被害单位、被害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进一步推行阳光检务,确保不捕案件质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五是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取向,是衡量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尺度。侦监部门应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坚决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执法问题。要改变以往单纯依靠办案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两种手段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由静态监督变为动态监督,通过定期不定期到公安机关内部查阅受案登记,从治安处罚案件和劳教案件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解决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等问题;要加大侦查活动监督力度,选择侦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特别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为重点,积极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使执法行为规范,严格依法文明执法。建立起有效的侦查活动监督调查机制,使违法办案者受到应有的惩戒,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增强人们的法律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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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

当前需要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的主要内容是: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保障诉讼与监督诉讼两方面的功能于一身,其自身具有独特的司法监督属性。当前我国形势总体良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稳定。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情况也十分严重;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的要求、对加强法律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要按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提高执法的公信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侦查监督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坚持“一体两翼”的工作格局,着力提高审查逮捕的质量和效果,增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力度和实效,认真落实司法改革任务,进一步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和监督能力建设,努力开创侦查监督工作新局面。

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全面、准确地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侦查监督部门在新形势下提高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工作中,既要注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从严从重”打击的思维模式,又要防止宽大无度、法外施恩等情况的发生;既要避免一讲“严打”就“构罪皆捕”,又要纠正一讲“从轻”就该捕不捕的极端做法,要用科学、辩证的思维把握好宽与严的关系。在严的方面,要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对危害国家安全、涉黑、涉毒以及故意杀人、抢劫、爆炸、强奸、绑架等严重刑事犯罪,符合逮捕条件的要从快批捕,震慑犯罪,决不手软。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其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及老年人、未成年人,要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着力强化审查逮捕能力

办案质量是永恒的主题,是侦查监督部门的核心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们要做好以下四项主要工作:第一要全面把握逮捕的三个条件,加大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力度。根据刑诉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二要建立告知、建议当事人刑事和解制度。当事人达成和解,有利于修复已经损害的社会关系和双方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对于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有直接被害人的轻微犯罪案件,应当告知、建议当事人双方就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自愿达成和解。第三要健全和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申辩和委托律师意见的制度。第四要加强办案质量监控和管理,建立办案质量分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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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力度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中央司法改革任务中对完善立案监督工作机制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立案监督工作肩负的责任,把握推动立案监督工作科学发展的难得机遇,坚持力度、质量、效率相统一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影响立案监督工作深入开展的突出问题,把立案监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要重点解决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案件信息渠道不畅的问题,要突出立案监督的重点,要进一步提高立案监督案件质量,提高有罪判决率,突出监督实效,要与国税、地税、工商、烟草、技监等部门协商并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了立案监督工作联系制度,实现了行政执法与立案监督工作的有效衔接。在侦查活动监督方面,要通过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加强对错漏案件的监督,要对捕后改变强制措施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进行监督。

努力适应职务犯罪案件上提一级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创新的新要求

职务犯罪案件批捕上提一级的改革措施将于近期实施,这是加强职务犯罪办案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的重大改革。也是学习科学发展观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的一次新尝试。改革后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严格执行改革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二是提高审查效率,严守办案时限,保证办案质量。三是既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也要在工作上形成打击职务犯罪的合力。四是注意总结、调研。加强工作的理性分析,特别是对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对问题的对策研究,缩短磨合期,保证工作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度。

搞好业务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

“打铁必须自身硬”。目前我们侦查监督部门的干警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搞好业务培训是十分必要的。加强业务培训工作,要做到坚持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要遵循侦查监督工作的发展特点和岗位要求,要紧紧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切实能受到启发的原则,采用集中学习相关规定、编制案例选编、对我们自己办理的典型案例进行研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岗位培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重点提高侦查监督队伍的“五个方面”的能力。即及时准确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正确执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探求侦查监督规律,加强业务建设的能力。

2.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二

关键词: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制度构建

一、深入理解新刑诉含义, 明确界定技术侦查的概念

近年来, 学术界对技术侦查概念的理解一直未能形成统一观点:一种是从狭义角度的界定, 认为侦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 依据国家授权, 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 秘密搜集证据、查明案情, 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 例如电子侦听、电子监控、卫星定位、照相、摄像等;另一种是从广义角度的界定, 该种界定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 认为只要在侦查中运用到现代科学技术搜集证据、查明案情, 包含技术含量的侦查措施都是技术侦查, 例如卧底侦查、乔装侦查。因为这类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 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概念的界定是构建技术侦查制度的根基, 也是技术侦查的根本问题, 检察机关只有明确技术侦查的概念, 才能以此为逻辑起点, 构建科学的、系统的技术侦查制度。此次修改刑诉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 却并未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做出具体的规定和列举。事实上, 我们可以从新刑诉法的具体法律条文中得到答案。新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 在必要的时候, 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 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我们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新刑诉法是把卧底侦查、乔装侦查、控制下交付等列入技术侦查措施范围之内的。

二、回应司法实践需求,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所解决的是哪些职务犯罪案件能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问题。新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 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按照有关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此次修改刑诉法所秉持的是“重罪原则”, 即只有罪行严重的犯罪才能够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新刑诉法并未规定“重大案件”的评价标准。

事实上, 笼统地讲“重大案件”极易使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的确定流于形式。在国外, 许多国家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为标准来判断案件是否属于重大案件, 该标准确有值得借鉴的地方, 但也要意识到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刑罚的预测是有风险的, 很容易导致技术侦查措施的滥用。另外, 有些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未达到“重大案件”标准, 这些案件很可能排除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之外。所以, 确定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应考虑到实践中部分的轻罪案件适用技侦手段的必要性, 充分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

三、细化新刑诉审批规定,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是控制侦查权的重要方法, 新刑诉对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基本上没有规定, 仅是在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但对于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谁负责审批、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新刑诉仅用一句话概括, 规定过于宏观, 对司法实践没有具体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不利于秘密侦查的法治化, 应当对该规定加以细化和完善。

细化新刑诉法之规定, 严格检察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审批程序, 应该根据目前我国司法体制的状况, 将具体的审批程序明确规定下来, 从而破除技术侦查的神秘主义倾向, 实现程序的公开, 体现对秘密侦查手段授权与控权的平衡。考虑到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是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刑事案件的监督, 笔者建议可由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工作。另外, 应该针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实施制定出科学的操作规范, 包括如何审查、批准、备案、监督等工作, 以保证技术侦查措施得以合理和规范运用。同时, 在设计适用程序时, 应尽量考虑程序操作的时效性, 以避免因程序设计的过于复杂而错过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最佳时机。

四、权衡“两权”分离利弊, 明确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主体

笔者认为在对新刑诉法这一规定进行细化时, 应充分考虑到这一规定的利弊, 明确何种技术侦查措施由检察机关作为执行的主体, 尽可能保证检察机关能自行执行的技术侦查措施尽量由检察机关自行执行。对于检察机关目前不能执行的技术侦查措施, 规定由其他有关机关作为执行主体, 并应制定对执行机关的行之有效监督办法, 以促使执行机关及时高质量地完成技术侦查措施。

五、严格适用技术侦查措施, 明确技术侦查侵权的救济途径

技术侦查属于秘密侦查措施, 它是在被侵权者不知情的状态下实施的, 在技术侦查行为实施之前和实施过程中, 被侵权者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而且实施过程也缺乏有力的监督。修改后的刑诉法第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条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批、使用期限、获取信息的用途, 以及对于这些信息的保密义务等均作了规定, 但却并未规定一旦技术侦查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 被侦查者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救济。

笔者认为, 执法人员一旦违反刑诉法的限制规定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应把违法收集的技术侦查证据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且对该违法办案侦查人员应当处以纪律处分;另外, 考虑到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该侦查人员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对嫌疑人使用了技术侦查措施, 但经审理, 被确认无罪的情形, 该犯罪嫌疑人还应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3.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侦查监督;缺陷;完善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如今,我国正在构建法治社会,这就要求每一个执法部门都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侦查监督工作是直接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支撑力量。应当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实施,侦查监督部门工作重点也应从传统的审查批捕案件转移到引导侦查取证,加大监督力度,保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上来。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侦查监督的规范性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在理顺侦检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效的侦查监督机制。

一、完善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

建立对刑事强制措施司法审查制度最为重要的是应扩大监督范围,使其不仅仅限于审查批捕,大量的强制性侦查措施都应被纳入监督范围之内。侦查机关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或者其他权利的强制性侦查行为都应事先得到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应在一定时限内审查完毕,并将决定及理由通知侦查机关。而对于情况紧急,必须立即采取上述侦查措施的,应当在采取措施的法定期限内报告同级检察机关,由其进行审查,以加强事后审查,检察机关有权作出撤销或同意继续采取上述措施的决定。同样,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拟撤销案件的,也应事先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同时应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执行检察机关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如批捕决定、不批捕决定等)的法定期限,并应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拒不执行或擅自变更相关决定时的实体处分权。只有将侦查机关在整个侦查活动中使用刑事强制侦查措施的情况都纳入检察机关司法审查范围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害,也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的体现。

二、建立并规范适时介入、引导侦查机制

侦查监督应当是对侦查活动全过程、全方位、全视角的监督,现行侦查监督方式的滞后性、被动性、有限性已成为完善侦查监督机制必须解决的问题。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建立和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从当前司法实践出发,可循序渐进地建立起相关制度。首先要明确适时介入的案件类型: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②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突发性恶性案件;③司法解释不明确、法律适用争议较大案件;④边沿性“跨线”类型疑难案件。而要保障该项制度的落实,应与侦查机关建立联系制度,以确保检察机关能及时介入案件侦查。一要定期召开公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工作;二要完善受案、立案备案制度,及时掌握案情信息。此外,还应赋予提前介入及引导侦查的检察人员拥有查阅案卷、文书,参与案件讨论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力,除应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准确、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外,还应全面履行好侦查监督职责,以实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一是要预防、纠正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非法取证、超期羁押、违反程序等有悖于程序原则的行为,保证侦查活动依法有序进行;二是要对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因疏忽大意、怠于职责或徇私枉法而导致对犯罪事实避重就轻、对关键证据视而不见以及出现漏捕、错捕的情况进行监督,从而保证依法、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完善侦查监督保障权。增强侦查监督条款的可操作性

高检院明确提出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的纠正权和处分权”。监督的结果不能仅是一种意见,还应具有强制拘束力和制裁手段。这就首先要明确《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的法律效力,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对拒不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处分权和实体处分权。

司法实践中,必须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侦查行为的纠正撤销权和对违法侦查人员的处分建议权,完善纠错机制。公安机关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实施侦查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机关可以向违法办案人员所在公安机关提出批评、警告、纠正和制止违法行为、停止侦查、改变案件管辖、更换承办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监督机关接到意见后,应当对违法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公安机关违法实施的侦查措施,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机关可以予以撤销,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对于侦查人员多次违法的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活动的实体处分权。首先,对于侦查机关拒不立案以及消极侦查的案件应有机动侦查权。在侦查上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机动权,以适应某些难以预测的特殊情况是十分必要的,而且更有利于国家追诉权的正确行使。其次,对于违法侦查活动,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取得的证据,检察机关通过监督一旦发现便有权认定该侦查行为违法、该份证据无效不予采纳,以警戒其后的侦查活动。再者,对于侦查人员多次违法或违法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

要实现侦查监督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就要避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而要避免漏洞,就不能只依赖于事后监督一种监督模式,必须要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方面相结合。首先,对于事前监督,要保证检察机关的决策得到落实,没有经过检察机关批准的工作,侦查机关坚决不能进行。其次,对于事中监督,就是要检查机关对侦查工作的每一个步骤都进行严格的监督,保证侦查工作的每个环节都具有规范性。最后,对于事后监督,就是要检查机关对案件负责到底。在我国,案件结束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律师认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不当,有权向检察机关上诉,这时,检查机关必须及时的调查取证,有效的处理案件后期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五、健全执法考评制度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刑事侦查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在实际的侦查工作中依然缺乏规范性,要进一步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可以通过执法考评制度对侦查机关实施约束。健全的执法考评制度需要有明确的执法标准、全面的考核方式、严格的赏罚制度,这样才能科学系统的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做出评价。同时,严格的赏罚制度把执法人员的工作情况与自身利益结合起来,可以促使他们规范的开展工作。

4.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四

纲”?

一、问题的提出

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随着司法机关越来越注重保障律师的权益,以前困扰辩护律师的“阅卷难”问题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对阅卷的范围笼统的规定为“本案的案件材料”,故实务中对某些特殊的文书材料,如“补充侦查提纲”是否属于律师可以查阅范围,就存在一定争议。

二、何为“补充侦查提纲”?查阅有何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可以根据“需要”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退查后审查起诉期限重新计算,但以两次为限。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三百八十条、三百八十一条中对“需要”作出了细化: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并且对退回补充侦查作出了要求: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该书面意见在实务中,即为“补充侦查提纲”。

查阅补充侦查提纲就辩护律师而言,可以较早的掌握全案证据不足的关键点在哪里,可以更有针对性的开展阅卷和辩护工作。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则有过早暴露侦查、公诉方向的担忧。作为立场相对的两方,围绕是否能查阅“补充侦查提纲”的问题,往往会引起争议。

三、正方观点:可以查阅、摘抄、复制。

辩护律师有权对“补充侦查提纲”予以查阅、摘抄、复制。主要依据为:

(一)2013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而“补充侦查提纲”属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的附件,故作为本案诉讼文书的一部分,应当提供给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二)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中明确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归入侦查工作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故既然是一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当然属于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的范围。

四、反方观点: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不属于案卷材料,辩护律师无权查阅、摘抄、复制,主要理由为:

(一)参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得查阅、摘抄、复制。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本质上系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是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之间对接的内部文书,是依法不公开的材料,不属于诉讼文书,故不能提供给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

(二)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规范(2014版)》只是规定了 “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应当归入补充侦查工作卷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但至于移送审查起诉后,是否属于阅卷范围,仍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案件材料范围予以确定。

(三)如果强制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则势必导致新的问题产生。如办案人员出于有利己方的角度出发,不把真实的补查、取证方向写入书面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而是通过口头方式与侦查机关沟通,从而将正式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形式化、虚化。

五、本文的意见:

从长远来看,辩护律师的权利应该进一步扩大。“退回补充侦查提纲”虽然具有工作文书性质,但毕竟也是对外的法律文书。而且退回补充侦查制度本身也涉及到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问题。从“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角度出发,辩护律师通过查阅“退回补充侦查提纲”也可以起到监督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发现检察机关是否确有“需要”而予以补充侦查。在发现存粹由于办案时间不够了,通过“假退查”的方式来借时间的情况时,也可以及时提出法律意见。至于担心辩护律师会泄露办案秘密的观点,其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中早就规定了: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律师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本文问题背后的价值取向涉及到对辩护律师作用的具体判断。综上,本文赞同正方观点: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检察机关的“退回补充侦查提纲”。

5.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五

侦查机关现已查明,2009年1月犯罪嫌疑人马克锐就任犯罪嫌疑单位GSKCI处方药事业部总经理后,为了完成GSK总部下达的高额销售增长指标,在犯罪嫌疑人张国维等人支持下,全面倡导“以销售产品为导向”的经营理念,强调“没有费用,就没有销量”的销售手段,先后组建和扩充了多个销售部门,将贿赂成本预先摊入药品成本,并组织各部门在虚高药价条件下,通过大肆贿赂医院、医生、医疗机构、医药相关协会组织等医药销售相关部门及其所属人员推销药品,牟取非法所得数十亿元。

据侦查机关介绍,GSKCI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大多冠以海外原研药名义,在药品进口前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增高药品报关价格,在将巨额利润预提在境外的基础上,设定高额销售成本用于支撑贿赂资金。GSKCI药品的价格远高于在其他国家的价格,最高的达到其他国家的7倍。通过贿赂销售,GSKCI的主营业务收入实现了逐年攀升,从2009年的39亿余元,增长至2012年的69亿余元。在此期间,马克锐等犯罪嫌疑人组织其财务部门,采取在GSK内部虚假交易的手段,将在中国境内的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作为采购成本转移到境外预设的公司结算。其巨额贿赂成本及违法所得,实际上都通过虚高的药价转嫁给中国的病患人员和国家财政承担。

侦查表明,为了刺激增加销售额,GSKCI采取多种方式鼓动销售员工“轻合规,重销售”,不但向员工提供高额销售费用,还制定了奖惩制度,完成销售指标获得高额奖金,完不成者则面临着被解雇或无法升迁的命运。在这种畸形的考核目标和制度导向下,GSKCI下属销售员工采用各种方法大肆进行贿赂活动。马克锐等公司高管人员组织各部门,在各种公开场合和行政执法部门检查中,极力回避和掩护贿赂销售行为,努力维护行贿费用的资金输出渠道。

侦查机关查明,在处方药和疫苗销售过程中,GSKCI下属各药品生产企业、与经营相关的各部门全面参与,建立自营药品销售、外包药品销售、“冷链”(疫苗)销售、大客户团队销售、危机公关五条“贿赂链”,形成了医药代表贿赂医生、地区经理贿赂大客户、大区经理贿赂VIP客户、市场部贿赂专家、大客户部贿赂机构的贿赂网,贿赂销售行为涉及全国各地。其中,外包药品销售贿赂链中,GSKCI为规避贿赂销售法律风险,以支付推广服务费形式将药品外包给江苏泰陵医药等7家公司代销,并全盘复制其贿赂销售模式通过其对医生行贿;疫苗销售贿赂链中,为在销售终端打压竞争对手,实施“冷链”计划,出资1300余万元采购小汽车、电视机、电动车、摄影摄像器材等非医疗设备,根据疫苗销量,向疾控中心和疫苗接种点客户行贿。

侦查机关查明,为抢占市场份额,GSKCI通过贿赂设置排他性障碍,提高药品市场销量。2010年以来,因肝炎药“贺普丁”专利药资格到期、大量国内仿制药即将大量上市,GSKCI先后实施所谓“长城计划”、“龙腾计划”,行贿数千万元,并明确要求不得采用国产同类药品。实施“长城计划”后,不少医院不再采购贺普丁国内同类药品。

6.检察机关先进材料 篇六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推动创建“平安”盘县

近年来,该院始终把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结合当地社会治安形势,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打拐”、“禁毒”、“扫黄打非”等打击犯罪专项斗争,重点打击了有组织犯罪、团伙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由于盘县的特殊地理位置,客观上成为毒品运输的大通道,被列为是全国毒品重灾区。为了打击涉毒犯罪,摘掉全国毒品整治县的帽子,该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责,快捕快诉,涉毒案件批捕环节3日内审结,起诉环节7日内审结。该院针对农村偷牛盗马案件频发,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犯罪,该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收集固定证据。2003年该院受理了横跨滇、黔两省五县,作案桩数多达50余次的特大偷牛盗马团伙案,尽管案情复杂,涉案人员较多,卷宗材料达几千页,但案件从提审犯罪嫌疑人到结案仅用了3天时间,及时有效的打击了这个横跨两省五县特大盗窃团伙案。与此同时积极参加各项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2004年该院受理了盘县首例特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虚开增值税销项金额5500余万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90多万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形成了侦查卷20卷,书证100本,撰写了长达10余万字的审查报告,在法定时限内审结并将此案呈请起诉。

二、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近年来,该院针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集中力量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努力促进依法行政。在办案力量的组织上,全院一盘棋,配备精干力量,形成了以反贪局局长和副局长为办案组长的办案组;在突破案件上,院领导坚持深入一线指挥办案,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反贪局长“三长”形成合力,强化侦查方略,全院密切配合,增强了查办案件的能力。

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他们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认真总结在查处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探索预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努力开展个案预防、行业预防、专项预防,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深入案件多发行业,综合分析犯罪的原因和规律,提出预防犯罪的对策,促进有关行业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围绕重点工程建设和重要经济活动,加强招投标活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在镇胜高速公路、盘南电厂、盘南煤矿等重大工程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咨询,有针对性地提出堵塞漏洞、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各项措施,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促进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收到良好效果。

三、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一是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力度。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在办案过程中,既注意收集和审查有罪、罪重的证据,防止打击不力,又注意收集和审查无罪、罪轻的证据,防止冤及无辜。对侦查、审判活动中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及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书。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为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诉讼活动中超期羁押屡禁不止的情况,该院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集中开展清理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实现并保持了零超期。

二是开拓创新,强化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力度。重点监督严重侵害社会公益的案件,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裁判不公的案件,侵害农民工、下岗职工利益的案件。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对不服正确裁判的申诉,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2003年,该院以“支持起诉机关”身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派员出席庭审并发表支持起诉意见,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意见,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该县检察机关民行工作在公益诉讼方面作出的一次有益探索。

三是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强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力度。该院始终把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作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基点,坚持检察长接待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努力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院有关业务部门对上访案件集中排查,逐案定人限时办结,妥善解决了一批久诉不息、久拖不决的涉检上访问题,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四、加强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执法

近年来,盘县院按照省检察院提出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建立了一整套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的管理机制,使管理工作走上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全院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标准,对干警工作能绩进行综合评比。同时,该院各科室业务落实了工作规范和流程,严格把握立案、结案、移送起诉关口,做到数量、质量一体化,形成了以初查成案率、大要案率、起诉率和有罪判决率为主要指数的办案考评机制,同时将办案效果列入考评范围,有效地规范了办案工作,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从建立长效机制入手,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制定了《反贪局办案安全防范措施》、《反贪局内部工作的若干规定》、《枪支弹药管理制度》、《反贪局个案突破操作规程》、《渎职侵权检察办案制度》等33个制度,加大落实力度,进一步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干警的执法行为。突出办案一线和八小时外廉政监督的两个重点,依靠社会和家庭的监督加强对干警的管理,共同构筑拒腐防变的防线。出台实施了廉政监督员制度、干警诫勉谈话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干警八小时外活动的监督,促进干警文明办案、公正执法。

五、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队伍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该院始终把加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作为促进公正执法、推进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认真落实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各项要求。

(一)以主题教育为载体,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围绕该院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检察机关集中教育整顿、执法思想大讨论、“公正执法树形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三满意”、“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等理想信念、公正执法、艰苦奋斗等各项主题活动和专项教育,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干部群众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内部整改。通过这些系列活动,使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了党性观念,提升了思想境界,提高了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并使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思想意识成为全院干警的自觉行动。

(二)以培训为手段,切实加强业务建设。该院狠抓干警的业务素质教育,制订详细的业务学习培训计划,加大经费投入,年投入达到2万元左右。认真抓好干警的学历教育,进一步加强岗位培训,邀请上级院来院讲课,切实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业务培训,要求全院干警必须参加计算机技术培训,且45周岁以下干警必须通过国家计算机一级考试,同时鼓励干警参加会计、审计资格考试,培养业务尖子和一专多能人才。认真抓好检察业务调研,及时研究总结检察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新经验,每年下达调研工作任务,年底按照调研文章篇目给予奖励,每科室不少于1篇。认真抓好岗位练兵活动,组织开展庭审观摩、优秀公诉人评比等活动,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素质。

(三)大力推进检察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健全用人机制。自2000年起,该院按照《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坚持推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和一般干部双向选择制度,坚持重实干、重实绩、重民意的用人导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大力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建立后备干部人才库。目前已经3次在全院实施“中层干部竞争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活动。经过公开竞争,一批年轻的干警走上了中层干部岗位,中层干部向年轻化、专业化迈出了新的一步。这些改革措施,有效地推动了检察官队伍的科学管理,调动了广大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四)以人为本,积极推行人性化管理措施

努力为干警办实事。积极争取县委支持,解决职级待遇等问题。妥善安排好干警家属就业,组织好干警身体状况检查,开展好对连续加班办案干警的慰问工作,帮助解决好干警家庭困难,执行好对生病住院干警探望制度等。从而使干警在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中感受到组织的温暖和关爱,增强原动力和向心力,激励他们奋发进取,争先创优。

六、以“两房”建设为契机,加大检务保障工作力度

几年来,该院立足于多办案、办好案的前提,走科技强检之路。在地方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坚持以作为求地位,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使该院的经费保障这一老大难问题得到了明显改观,地方财政逐年加大了对检察经费的投入。2002年以来,争取到“两房”建设的国债资金,修建办案和侦查技术用房近4000M2,明年将投入使用。届时,该院的办案条件和形象将得到全面提升。在抓“两房”建设的同时,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同步建设计划,计算机局域网工程和三级专线网已启动,落实了建设资金。投入其他检察经费用于新添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等,硬件设施建设和科技含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7.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七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 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机关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 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 准确、及时追诉犯罪, 以适时、适度为原则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 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1]它包括对个案侦查活动的具体引导和对类案侦查活动的一般引导两大类。具体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提前介入、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参与现场勘验、讯问、询问以及其他侦查活动、退回补充侦查、纠正取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等;一般引导的实现方式包括:召开侦诉联席会议、执法办案和案例研讨会、与侦查机关共同制定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虽然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法律依据尚不明确, 但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检察机关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加强工作联系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中强调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的必要性, 并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作为加强公诉工作的重要举措, 从而为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提供了坚实的规范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坚持对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 依法引导取证活动并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 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和完善证据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第二,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强化控诉职能的重要手段。控诉、辩护、审判是构成现代刑事诉讼构造模式的三大职能, 尽管侦查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 却不是独立的诉讼职能, 而是从属于控诉职能, 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组成控诉犯罪的控方。侦查是公诉的准备和前提, 公诉是案件侦查终结的法律处理。[2]侦查是收集、固定刑事证据的活动, 起诉是审查、运用刑事证据的活动, 二者紧密联系, 必须保持思想和行动的一致, 共同完成指控犯罪的控诉职能。目前, 我国理论界也提出, 要将我国的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从实践层面上升到制度层面, 从而适时介入侦查, 引导侦查取证, 强化侦查监督。

第三,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履行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公诉部门在引导侦查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职责主要是刑事证据监督, 担负着排除非法证据、审查证明标准等职责。证据是诉讼的基础, 也是诉讼的灵魂, 刑事诉讼活动主要是围绕证据进行的, [3]因此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加强证据监督, 就抓住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案件质量的着力点。

二、现行体制下的侦诉关系的现状

我国实行的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侦诉关系。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承担不同职责, 各自独立、互不隶属, 但又互通情况、互相支持, 共同完成追诉犯罪的控诉任务。但在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 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 缺乏操作性, 影响了侦诉关系的落实。《刑事诉讼法》要求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配合公诉机关的工作, 如积极完成被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处理, 但对于如何处理的细则, 法律没有规定, 这导致一些部门可以消极应付甚至直接撤案了之。同时没有形成公诉提前介入, 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 致使很多证据的收集和固定工作无法有效完成。

另一方面, 公诉机关和大多数案件的侦查活动相脱离, 造成侦诉配合不够默契, 影响控诉犯罪效果。为保证案件侦查的质量特别是收集、固定到足够满足起诉要求的证据材料, 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接受公诉机关的指导或者意见是十分重要的。但在我国的侦诉关系模式下, 公诉机关一般不直接参与到侦查活动中, 审查起诉工作具有先天的滞后性和被动性。而且, 刑事诉讼是一个动态过程, 案件事实、证据处于未确定的状态。随着诉讼的发展, 案件的事实证据会发生变化。因此, 在案件事实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的证据时, 就会造成公诉不力情况的出现。

三、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机制的构建

现行体制下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共同组成控诉犯罪的控方。为了切实提高指控犯罪能力, 实现“大控方”战略, [4]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具有现实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 探索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机制

一是坚持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原则。检查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依法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依法、适时、适度的原则。二是明确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时间和范围。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一般应当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进行。引导侦查的范围应集中在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范围内, 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等。明确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案件, 可以提前介入, 侦查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三是确定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程序和方式。明确规定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参与的侦查活动和提出建议的范围, 如参与勘验、检验、讨论案件;参与讯问、询问;建议对证据的复核、复验;建议补充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监督取证活动等, 并将《介入侦查通知函》、《案件初审报告》作为公诉介入、引导取证程序启动的主要法律文书。

(二) 积极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

一是明确以公诉为核心, 科学划分公诉、侦监、侦查机关即“侦捕诉”的职责分工。公诉部门应当在检察引导侦查的大格局下发挥核心作用,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引导侦查的主体内容, 检察引导侦查是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外部体现。二是探索对新类型案件的引导。新类型犯罪案件的性质认定较难, 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不易确定, 各种犯罪构成事实的证据和证明标准尚无先例可循, 庭审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难以预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的优势与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优势相结合, 以检察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引导侦查取证活动依法进行, 有效处理新类型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和证据认定问题。三是实行专业化引导侦查模式。[5]由公诉部门实行案件分类对口引导侦查, 这样既可提高引导侦查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又能保持法律监督地位的相对独立性。

四、建立公诉介入侦查取证机制的保障体系

由于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尚属在探索中, 在机制的实际运行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 因此应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切实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一) 构建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体现公诉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有效性和优越性, 切实增强侦诉之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 确保联动工作的正常运作, 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侦诉联席会议制度, 形成联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通过联席会议, 双方可以就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复杂、疑难的个案进行讨论和研究, 交流意见和看法, 妥善解决分歧、统一思想, 达成共识。同时通报刑事立案、侦查、预审、审查起诉等工作情况, 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提出解决办法。从而建立公诉部门与侦查部门的良好、合理关系, 形成指控犯罪的合力。

(二) 建立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的介入侦查取证的联动机制

由于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也有引导侦查的职责, 因而在引导侦查工作中就产生了捕诉的分工和联动问题。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以出庭公诉需要为标准, 但在实践中, 侦监引导侦查则更容易得到侦查机关的重视和配合。因此还应从以下三方面改善“捕诉两部门”在引导侦查工作中的分工配合。一是明确适用案件范围的分工。公诉部门引导侦查应当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 而其他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可由侦监部门承担。二是明确工作内容的分工。公诉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引导取证、补充证据和提高证据质量上, 而侦监部门的工作重点则应放在对取证方法、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的监督上。[6]三是加强引导侦查的配合。在重大、疑难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中应当尽量采用公诉部门和侦监部门在立案以后、逮捕之前就共同介入的工作模式, 以争取最佳效果。

(三) 提高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能力

目前对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能力要求主要侧重于审查、运用刑事证据和出庭支持公诉方面, 而对如何收集、固定刑事证据, 引导侦查能力还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致使公诉引导侦查实践中, 引导取证的建议和意见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还不够强。因此, 公诉部门在加强审查、运用刑事证据的同时, 也要着重加强收集、固定刑事证据的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可以在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 增加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实际参与侦查活动的机会, 使公诉干警对侦查业务具备直观感受和直接经验。另一方面在以参与案件讨论的形式引导侦查活动的同时, 可以增加公诉办案人员参加侦查方案制定、到侦查现场参与证据收集的机会。总之, 要加强公诉部门办案人员与侦查部门办案人员之间的业务学习和交流, 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发挥好公诉部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 强化指控犯罪的能力。

摘要: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是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在追诉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不仅是加强公诉工作的必然要求, 也是完善侦诉关系的发展方向和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途径。为了有效解决现行侦诉关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从探索公诉引导侦查取证机制的建立, 推进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制度化建设, 建立公诉引导侦查取证保障体系入手, 与侦查部门形成了指控犯罪的战斗堡垒, 进一步提升了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 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

关键词:侦诉关系,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联席会议制度

参考文献

[1]张铁军.引导侦查是改革我国检警关系的重要途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 (1) .

[2]郝银钟.刑事公诉权原理[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219.

[3]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M].法律出版社, 2003:264.

[4]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J].法学研究, 2002, (2) .

[5]宋英辉, 李忠诚.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52.

8.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八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类证据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与视听资料并列,明确了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法律地位。在检察机关技术侦查中,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收集取证面临着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收集取证过程不够规范

电子数据类证据具有其特殊性,如无形性、脆弱性、高科技性等,侦查机关在收集取证中如果不严格按照收集取证的规范来执行,就有可能破坏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信息,致使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例如,侦查机关在办理一起诈骗案件中,由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已经灭失且不能被恢复,侦查机关就将被害人自行整理并打印的聊天记录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该聊天记录是作为证明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进行诈骗的关键性证据,但是由于侦查机关收集取证的过程不规范致使此证据的效力大大减弱。

二、收集取证措施不够及时

电子数据类证据具有脆弱性,易被篡改和破坏,特别是现在网络信息变化快,很多电子信息在保留一段时间后会自动被新的数据信息覆盖而灭失,如果不能及时收集保存,事后则将难以收集和提取。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侦查人员也常常因为没有及时收集提取证据而使得电子数据类证据被篡改、删除等。例如,在一個网上开设淫秽视频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电脑里存储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和网上交易的信息,由于侦查机关人员未能及时扣押封存,大量关键的证据信息被犯罪嫌疑人删除破坏,致使直接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缺失,在认定案件事实上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案件的审查有很大的影响。

三、收集取证内容不够全面

为了能够更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情况,重现犯罪当时的过程,就必须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取证时能够更全面地收集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内容。若侦查机关收集的电子数据类证据所提供的内容不够全面,则有可能影响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判断,也不能有效地作为证据使用。例如,在一起网络盗窃案件中,司法机关仅仅收集提取了证明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有病毒和一些关于被害人网络银行账号和密码的信息,由于不能直接获得其他证据,因此,也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四、保全措施不到位

电子数据类证据的保全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收集、提取证据时,面临电子数据类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类证据进行提取保存和保护固定。由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脆弱易破坏性,如果不及时安全保存,则有可能被改写或篡改,因此需要及时制作封存电子数据的记录,提取、固定电子数据记录等文书,用以证明记录电子数据类证据的来源和形成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其存储、变更等使用保管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进行提取收集证据时,对于相关的计算机设备、电话等大都没有采取保全措施,相关的记录也不齐全,以至于无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例如,在一起利用网络实施诈骗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网络聊天联系被害人约会见面,后将被害人带到酒吧高额消费,骗取被害人钱财。侦查机关在收集保全证据时,仅将网络聊天记录打印出来让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不仅没有提供原始的电子存储设备,也没有提供收集提取证据的说明书,这样的收集保全证据的措施不仅不合法,也不够安全有效。

五、审查认定机制不健全

一是电子数据类证据的采信规则缺失。目前我国刑事法律虽然对诉讼证据的审查采信进行了规制,但是对于电子数据类证据的适用规制没有进行明确详细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电子数据类证据如何进行审查认定,适用什么采信规则,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办案人员只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进行推理认定。

二是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明力认定缺失。由于加入了现代司法理性精神,世界各国的证据制度一般都不对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关于证明力的把握只能依靠办案人员的日常经验进行自由裁量,这无疑给电子数据类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带来了困难。一方面,大部分办案人员对电子技术不是特别熟悉,只是掌握一些基本的知识和操作方法;另一方面,现在的证据制度并没有对电子数据类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能依靠办案人员的经验自由判断。

9.税务稽查员优秀事迹 篇九

青春是短暂的,从事国税工作十五年的,凭着对党和事业的忠诚,在平凡的税收战线上无私奉献,用爱和汗水谱写了一曲动人的青春乐章。全方位地展示了她——一个“学习标兵”、“稽查能手”、“服务明星”、“文明使者”的美好形象。学海无涯苦练内功

“学海无涯苦作舟”。自踏上税务稽查岗位第一天起,她就爱上了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练就过硬的查帐本领,她暗自要求自己做到“勤思考、勤学习、勤实践、勤总结”。

“做,就要做最好的”。她从没有因为自己是一名稽查新兵和女同志而降低标准。作为一位年轻人、一位妻子、一位母亲,加倍的学习就意味着更多的放弃。,她的孩子正值哺乳期。每天,她将孩子哄睡着后开始学习,深夜被孩子的哭声惊醒后才发觉自己已伏在桌上睡着了。为了强化自我学习,她不顾丈夫阻拦,早早给孩子断了奶,将孩子交给奶奶照顾。每次在电话里听到孩子的哭声,她只能无奈地忍着心痛。,由于工作学习压力大,长期内分泌失调的长了满脸“痘痘”,医生建议药物与心理治疗相结合。正处于药物调节期的她,得知省局将第二次举办稽查能手选拔活动,便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家人和丈夫坚决反对:“这治疗刚刚有点起色,又要不分日夜地学习,好端端的一张脸变得这样难看,必须得趁早治。再说,你就已经是省级稽查能手了,今年再考一次,不是想自找苦吃吗?”丈夫的话不无道理,但在容貌美观和学习之间,她还是选择了后者。功夫不负有心人,她又一次取得了省级稽查能手的称号。

“付出总有回报”。她对家庭、对丈夫、对儿子的牺牲和愧疚,赢得的是一个个骄人的成绩。她成为全系统有名的“学习标兵”,在各种学习和竞赛活动中都名列前茅,第一批通过了全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稽查高级类”考试。刚正不阿巾帼建功

过硬的业务素质,为她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自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开始,6年多来,她早已从一个没有实践经验的门外汉,锻炼成长为招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主力军”。

11月,她到某机械公司例行检查。该公司在连续几年的税务稽查中均未发现问题,账面反映的是税款多缴。介入此案后,她一方面深入到同行业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另一方从企业的账册资料入手,寻找疑点。她通过摸底调查,掌握了企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决定把核实销售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点突破,一举揭穿了该单位少申报缴税的事实,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21万元。

在税务稽查办案中,她曾遇到过各种阻力和危险。月,她在查处一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的大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在多次找人说情不通,送礼不收的情况下,给她送来了一张纸,上面写着:“小心点,马路上我的汽车可没长眼睛”。没被吓倒,她立即给当事人回电:“怕死就不干稽查,我死了会成为烈士,而你定将受到法律严惩,好自为之吧。”正义不畏邪恶,此案已彻底查清,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同事们在评价6年来的稽查工作时,用了“三多”两个字来概括:一是稽查的户数多,检查案件312件,远远高出平均数。二是查出的大案多,共查出大要案36起。三是查补的税款多,查出企业偷漏税款2100多万元。多年的工作实践,她摸索出了一套的“望、闻、问、切”的稽查工作新模式,得到了市局的充分肯定。

在做好稽查工作的同时,她力求找准执法与服务的结合点,帮助企业解决税收和财务管理上的困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月,她曾经检查过的一家企业收到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数额较大、发票真假难以识别。企业财务人员陈某在困境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打电话向她求助。不巧那是个星期六,她正在医院照顾住院的婆婆。她一边爽快地答应了陈某,一边为难地看着婆婆。婆婆笑着说:“快去吧,我这老太婆可不想成为你的累赘。”她当即联系相关人员一同赶到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发函给对方税务机关,在第一时间得到假票的信息,并迅速通知陈某,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30多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向社会推出了“服务e站”品牌,她被确定为6名提供税法咨询和政策解读的业务骨干之一,并向全社会公布。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只要有需求,她总是有求必应,不厌其烦地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据不完全统计,自至今,她共回复纳税人的电话、信息1000余条(次),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廉洁奉公树立形象

稽查干部手中握着执法权,在许多人看来,是何等的威风。但在她的心中却有不同的理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为国聚财,为民谋利;用不好,毁了自己,害了国家。月在查处一起发票案件时,企业负责人许某为逃避应有的惩罚,偷偷地将5000元放在稽查资料内。她发现后严词谢绝:“我是一名共产党员,绝不会拿国家的税款做交易。”第二天,许某找她的母亲陪同,一块上门来。母亲说,许某是个远房亲戚,并暗示自己的女儿,“你表弟的工作还要靠他帮忙呢”。她清楚表弟家庭困难,为了谋一份工作四处碰壁,但她更清楚:个

青春是短暂的,从事国税工作十五年的,凭着对党和事业的忠诚,在平凡的税收战线上无私奉献,用爱和汗水谱写了一曲动人的青春乐章。全方位地展示了她——一个“学习标兵”、“稽查能手”、“服务明星”、“文明使者”的美好形象。学海无涯苦练内功

“学海无涯苦作舟”。自踏上税务稽查岗位第一天起,她就爱上了这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

为了练就过硬的查帐本领,她暗自要求自己做到“勤思考、勤学习、勤实践、勤总结”。

“做,就要做最好的”。她从没有因为自己是一名稽查新兵和女同志而降低标准。作为一位年轻人、一位妻子、一位母亲,加倍的学习就意味着更多的放弃。,她的孩子正值哺乳期。每天,她将孩子哄睡着后开始学习,深夜被孩子的哭声惊醒后才发觉自己已伏在桌上睡着了。为了强化自我学习,她不顾丈夫阻拦,早早给孩子断了奶,将孩子交给奶奶照顾。每次在电话里听到孩子的哭声,她只能无奈地忍着心痛。,由于工作学习压力大,长期内分泌失调的长了满脸“痘痘”,医生建议药物与心理治疗相结合。正处于药物调节期的她,得知省局将第二次举办稽查能手选拔活动,便毫不犹豫地报了名。家人和丈夫坚决反对:“这治疗刚刚有点起色,又要不分日夜地学习,好端端的一张脸变得这样难看,必须得趁早治。再说,你就已经是省级稽查能手了,今年再考一次,不是想自找苦吃吗?”丈夫的话不无道理,但在容貌美观和学习之间,她还是选择了后者。功夫不负有心人,她又一次取得了省级稽查能手的称号。

“付出总有回报”。她对家庭、对丈夫、对儿子的牺牲和愧疚,赢得的是一个个骄人的成绩。她成为全系统有名的“学习标兵”,在各种学习和竞赛活动中都名列前茅,第一批通过了全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稽查高级类”考试。刚正不阿巾帼建功

过硬的业务素质,为她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自从事税务稽查工作开始,6年多来,她早已从一个没有实践经验的门外汉,锻炼成长为招之能战、战之能胜的“主力军”。

11月,她到某机械公司例行检查。该公司在连续几年的税务稽查中均未发现问题,账面反映的是税款多缴。介入此案后,她一方面深入到同行业了解生产工艺流程,另一方从企业的账册资料入手,寻找疑点。她通过摸底调查,掌握了企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决定把核实销售作为主攻方向,实施重点突破,一举揭穿了该单位少申报缴税的事实,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221万元。

在税务稽查办案中,她曾遇到过各种阻力和危险。月,她在查处一起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偷税的大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在多次找人说情不通,送礼不收的情况下,给她送来了一张纸,上面写着:“小心点,马路上我的汽车可没长眼睛”。没被吓倒,她立即给当事人回电:“怕死就不干稽查,我死了会成为烈士,而你定将受到法律严惩,好自为之吧。”正义不畏邪恶,此案已彻底查清,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同事们在评价6年来的稽查工作时,用了“三多”两个字来概括:一是稽查的户数多,检查案件312件,远远高出平均数。二是查出的大案多,共查出大要案36起。三是查补的税款多,查出企业偷漏税款2100多万元。多年的工作实践,她摸索出了一套的“望、闻、问、切”的稽查工作新模式,得到了市局的充分肯定。

在做好稽查工作的同时,她力求找准执法与服务的结合点,帮助企业解决税收和财务管理上的困难,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月,她曾经检查过的一家企业收到几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数额较大、发票真假难以识别。企业财务人员陈某在困境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打电话向她求助。不巧那是个星期六,她正在医院照顾住院的婆婆。她一边爽快地答应了陈某,一边为难地看着婆婆。婆婆笑着说:“快去吧,我这老太婆可不想成为你的累赘。”她当即联系相关人员一同赶到稽查局,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发函给对方税务机关,在第一时间得到假票的信息,并迅速通知陈某,为企业避免经济损失30多万元。

全市国税系统向社会推出了“服务e站”品牌,她被确定为6名提供税法咨询和政策解读的业务骨干之一,并向全社会公布。无论是上班还是下班,无论是白天还是黑夜,只要有需求,她总是有求必应,不厌其烦地为纳税人释疑解惑,排忧解难。据不完全统计,自至今,她共回复纳税人的电话、信息1000余条(次),受到了广大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廉洁奉公树立形象

稽查干部手中握着执法权,在许多人看来,是何等的威风。但在她的心中却有不同的理解: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为国聚财,为民谋利;用不好,毁了自己,害了国家。月在查处一起发票案件时,企业负责人许某为逃避应有的惩罚,偷偷地将5000元放在稽查资料内。她发现后严词谢绝:“我是一名共产党员,绝不会拿国家的税款做交易。”第二天,许某找她的母亲陪同,一块上门来。母亲说,许某是个远房亲戚,并暗示自己的女儿,“你表弟的工作还要靠他帮忙呢”。她清楚表弟家庭困难,为了谋一份工作四处碰壁,但她更清楚:个

人的困难永远不能高于国家的利益。用国家的利益来换表弟的工作,这种图谋在面前根本行不通。看到她在金钱和亲情面前均不为所动,许某只得心服口服地选择了配合处理。

月,她在查处另一企业偷税案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又是带着礼物上门,又是找税务机关人员打招呼,又是找她的亲戚说情。她都坦诚地说:“你们的心情我理解,可我的难处你们也要理解。如果今天我收受了礼物和人情,那么,明天就不是我查企业,而是企业和我同时查!”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她先后多次拒吃请,拒收礼品、礼金约6万余元,以实际行动维护了一个税务稽查人员的形象,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交口称赞。关爱社会奉献爱心

工作之余,常常牵挂着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

月,她热心地参加了市妇联举办的社会妈妈与留守儿童亲情结对活动,与XX市横垛镇中心小学的吴彩霞结成帮扶对子。小彩霞与年迈的爷爷、奶奶相依为命,其父亲早已去逝,母亲外出打工杳无音讯。当时正值暑假,将孩子带回泰兴,承担起“妈妈”的责任,给她购买新衣服及学习用品,带她溜冰、散步,让小彩霞重新找回了那失去已久的母爱。上学后,她主动承担起小彩霞的生活费,并送去学习用品,多次与小彩霞的老师交流。

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听说市第三高级中学学生丁燕萍因家庭困难面临辍学,立即通过校方领导找到这位同学,与她长期结对帮抚,自1月起每月供给她生活费300元,让她安心学习。自1996年,XX市国税稽查局与XX市聋哑儿语训中心结对帮抚。作为稽查局的一员,定期捐款送物,经常前去探望,从未间断。她还向福利工厂残疾职工陈菊生伸出援助之手,给予了经济上和生活料理上的无私的帮助。

多年来,她一直坚持慈善捐助,向失学儿童和社会弱势群体献爱心,相继救助近30人次,捐款3万多元。她的行为得到了妇联和社会各界的赞许,被评为XX市“十佳社会妈妈”。

10.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十

我是今年开始搞城市职工家庭生活情况调查工作的,一年来,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由于自己热爱本职工作,经常深入调查户,与调查户建立了密切的工作关系,成为了他们的知心朋友,在业务上我虚心学习,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组织上交办的调查任务,现将我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和体会,向领导和同志们作如下汇报。

一、端正思想认识,热爱本职工作

城市职工家庭生活情况调查是一项社会性调查,也是群众性的工作,他的细致性与密切性是这项工作的重要特点,要搞好这项工作,首先,自己要端正思想认识,把组织交办的任务努力的完成好,才能做一名优秀的,名符其实的统计调查员。起初,开户的时候居民对计帐认识不上去,有的嫌麻烦不配合,还有居民的态度很不好,做起来非常困难,当时我有放弃的想法,我们社区主任作我的工作,并配合我做计帐户的工作帮助开户。刚开使我对计帐工作缺乏认识,认为到记帐户家去,无非告诉记帐户把账记好就行啦,没什么大事,应付上级交给的工作,所以开始一段时间内工作比较平淡,应付任务了事,经过市领导多次对职业道德和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培训,理想的教育和开展城市住户调查的整个统计工作中的重要,在为实现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学习后,提高了认识,我深深体会到,这项工作不只是记记账,而是关于到我们国家制定政策的有利依据,只有认真准确的完成好每项调查程序,才能使我们国家制定出准确的政策,是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了认识后,我对做好调查工作增添了工作的热情和一分责任心,我力争把这项工作做的更好,同时也得到了我的督导员那处长的细心帮助和指导,对我做好调查工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我暗下决心决不辜负组织上对我的信任,同时为国家提供准确的数据资料也是我应该做好的。

二、积极热情的作好宣传工作,不断提高调查户对调查重要性的认识

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细胞,每一个家庭的经济来源和支出账目都反映社会经济的窗口,职工家庭生活调查刚开始时,有许多调查户对记帐工作的意义认识不明确,认为那有啥呀,用不着那么认真,对于记帐户有大大虎虎想法的我就做细心的宣传,引导他们计好帐,我在每次收账的时候都和记账户认真的核对,并宣传教育记账户如果记帐不真实或漏记,就代表不了全市同类水平家庭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为党政领导研究职工生活提供可靠的数据,并且明确表示,我们调查员有保密制度,对每一个家庭的收支情况,绝对保密,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我和记账户们形成了默契,他们也愿意积极的配合记好每一笔账目,有一记账户开始记账时就说,差不多就行呗,经过我认真的做宣传工作,再加上我对他记的账细心核对,他才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有一次,我访户时对帐检查,发现他半年来没有捐赠支出就和她交谈,家里亲属有没有结婚的,你去没去参加婚礼她说去过,通过多种方法和她沟通使她把半年的支出都告诉我使漏掉的数据及时补上,现在她每月都对帐进行认真核对,她表示今后一定记好帐。我对每个计帐户都认真细心检查同时使他们都非常重视。

三、为调查户排忧解难,做他们的知心人

作为记帐户,记好帐是他们的责任,但作为调查员,关心记帐户的疾苦也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我所管的x户记帐家庭,大多是企业的职工,人员各异,住址分散,文化程度不一,我针对这种情况,采取了一些办法,我有计划的访户,避免了访户、记帐时因家中无人,无效跑路,影响工作。我还注意经常和调查户拉家常,谈工作,叙友情,密切了相互间的关系,不少记帐户把我当作他们的知心人,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什么困难都愿意告诉我,让我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帮助解决,如有一记帐户因病住院,由于她的病情十分严重,一时间情绪非常的低落,想放弃治疗,失去了生存的信心,面对她的思想动态,我就利用休息时间天天的到医院看望她,鼓励她要与疾病做斗争,要勇敢的面对人生,在我的耐心鼓励下,她开始配合医生治疗,经过手术后,她恢复了健康,现在她很感激我,账记得也更认真了。五月份计帐户李x家里准被装修第一次没有经验他知道我家刚装修完就找我来帮忙,我就帮她找工人、帮她买装饰材料,他十分感激地说,多亏了你给我省了很多钱,我今后一定把帐记好来感谢你。

我仅仅为记账户们做了一点点的事,可他们却与我建立了深厚的感情,每当收送账本时总能感到有股亲切暖流。

四、努力提高业务水平,争做一名优秀调查员

我从事住户调查工作近一年的时间了,相比之下,我还是住户调查战线上的新兵,由于我对调查户作了一些思想工作,并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协助调查户解决了一些具体困难,在我分管的x户中,思想稳定,没有在限定时间内换过一户,在我的指导下,现在所有的记帐户都能较好的记好帐,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我平时认真学习调查方案,指标解释,并注意熟练计算手段,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了数字质量,现在我在录入账本中,都能提前和按时完成录入程序,并且保证无差错,2007年被x市城调队评为优秀调查员。

11.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十一

关键词:新刑诉法;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7-0094-02

新刑诉法通过确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完善证据制度、强化强制措施运用、扩张辩护权、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等规定,使职务犯罪侦查既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多重的严峻挑战。为保障新刑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有必要加强上述方面的辩证研究。

一、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机遇

一是技术侦查权的确立:为检察机关有力有效查办职务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手段支持。一方面,由于职务犯罪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和案件客观表现的隐蔽性,检察机关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实践中,仅仅依赖常规侦查手段往往无法有效破获案,基于打击职务犯罪的现实需要,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借助一定的技术侦查措施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技术侦查权也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在要求。根据《公约》规定,腐败案件查处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标准和要求,适时、适当运用窃听、监视以及使用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措施,并且通过这些措施获取的证据应当得到法庭的确认[2]。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新刑诉法的第148条和152条,授权检察机关在查办重大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中,在履行严格审批手续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需要,采取适当的技术侦查手段用于追捕嫌犯、获取证据等;而且规定通过此类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相关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一规范从刑事立法视角确立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的合法地位,确认了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证据的法律效力,并对技术侦查权的实践运用提出了严格的规制。按照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的原则,新刑诉法在确立特定职务犯罪案件技术侦查权的同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运用进行了严格规制,除适用对象上予以规制外,还明确规定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通过技术侦查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和个人隐私要严格保密或及时销毁等。

二是证明标准的改进与证据种类的完善:使查出职务犯罪案件的路线图变得更加清晰而便捷。新刑诉法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趋势,将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笔录作为证据种类予以确,增加了侦查人员查证职务犯罪的可能选项[3]。另外,新刑诉法第53条,颠覆以往“确实、充分”的客观证明标准(即要求收集的证据足以构成一个完整无隙的整体,达到绝对排他性的程度),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客主观相统一证明标准(即从侦查人员基于现有证据能够在主观上排除其他可能性的程度或者不再有其他合理解释的情况存在即可)。这一修改,对于查证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意义重大。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衔接制度的确立:将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收集职务犯罪证据的效能水平。根据新刑诉法第52条的规定,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在具体执法办案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材料,可以直接被检察机关作为证实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证据使用。而之前,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需要使用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相关材料,还必须经过检察程序的司法转换,才能在证实职务犯罪的诉讼中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予以运用,一方面容易造成国家资源的重复浪费,更重要一些案件会因为时过境迁、相关人员翻供等因素,导致检察机关再去取证时证据已经灭失或取证的时机丧失,甚至导致案件的撤案。

四是拘传、审查逮捕、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强化:为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在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特别是一些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是否能够有力有效地运用强制措施,对保证证据收集固定等侦查活动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外界干扰,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基于此,新刑诉法第73条授权检察机关在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后,对于那些重大疑难复杂贿赂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可以进行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使其与外界隔离,从而增加侦查突破的力度。同时,新刑诉法将拘传的最长时限由12小时增加到24小时,将审查逮捕期限由10日增加到14日,特殊情况下的最长审查逮捕期限也相应由14日增加到17日,此外,新刑诉法还增加了口头传唤的制度性规定。上述修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侦查机关在时间方面的需求,为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新刑诉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权运行面临的挑战

一是律师会见权的扩张:会进一步约束职务犯罪侦查的各个方面。按照新刑诉法第33条、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律师只有在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时才事先获得侦查机关的批准,除此之外的一般案件,律师持相关材料可以直接会见;而且规定在律师的所有会见一经申请,相关机关必须在48小时以内予以安排,并且不被监听。然而,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大多主要依靠言词类证据定案,而言词类证据具有不稳定性。据此,检察机关必然要面临三重压力:1)案件侦查的主动权相对弱化。律师提前介入案件了解案情,自由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被监听,使侦查机关获得证据的过程将变得十分复杂和艰巨,增加了侦查过程的不确定性,影响了侦查机关对案件侦破的主动权。2)涉案人串供的可能性增大。律师有可能先于检察机关接触被调查人,不能排除律师以取证名义变相阻滞检察机关取证,或有意无意地“暗示”“点拨”“提醒”相关人员,或间接地指使、帮助涉案人员串供。3)侦查行为的“保密”期限缩短。律师的提前介入使检察机关通过打时间差来获取证据的空间大为缩短,通过审讯获得案情信息的效果大打折扣,通过采取强制措施获取口供的可能性大为降低,突破、固定案件的难度加大。

二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和证据效力面临更多诘问。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际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辞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如果可能严重影响公正司法的,侦查机关又不能做出有效补正或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2]。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特别依赖言词证据的贿赂犯罪案件来说,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侦查人员更好更有效地获取言辞证据的极大挑战,特别是一些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制教育或者政策攻心的过程中,如果一些言辞使用不当,很容易被认为带有威胁、引诱、欺骗的因素,一旦这种责问得到法庭的认可就直接影响获取的相关言辞证据的效力,导致撤案、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等,甚至影响侦查机关的公正和权威[3]。

三是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必将遭遇不小的挑战。新刑诉法严禁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或者通过威胁、引诱、欺骗等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并且要求司法机关不得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尽管新刑诉法的这一规定与英美法系的沉默权制度有所区别,新刑诉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同时不排斥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活动,但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陈述、做何陈述却已经不再是法定义务,而由犯罪嫌疑人自己决定是否陈述、做何陈述[4]。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抗审能力,加上律师的介入和帮助,很容易增长其对抗心理,避重就轻、消极对抗、甚至利用沉默来逃避侦查,也就是说审讯难度必将增大,零口供案件也会因此增多。甚至,从根本上对于现行的职务犯罪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模式提出了革命性的改革要求[3]。

四是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责任性规定:对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新刑诉法第5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法庭对证据收集活动合法性进行调查过程中,有对相关侦查取证活动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的职责;同时,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案件查办过程的侦查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据此规定,侦查办案人员具有经法庭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的义务,一旦侦查人员按照法庭要求出庭,此时侦查人员作为控方证人,就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向法庭阐述收集证据的全过程。可想而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这一规定,可以说对侦查人员的心理素质、应对能力、法律专业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如果不能很好地适应和应对法律的这一新要求,很可能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不少案件的查办,甚至在整体上影响人民检察院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专门机关的威严。

参考文献:

[1]朱孝清.试论技术侦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0):5.

[2]宋英辉,王贞会.刑诉法修改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课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19-20.

[3]向泽选.新刑诉法的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3):25-27.

12.检察机关优秀侦查员先进事迹 篇十二

一、立法方面

(一) 移送主体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办案证据问题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从此款法条中可以看出, 依据法律规定, 向检察院移送证据的主体需是法条中所指的行政机关。但纪委监察机关实属“一套工作机构, 两个机关”, 即纪委与纪检监察机关。纪委的查处对象属于所有的党员, 而监察部门的对象却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可以看出, 纪委和监察机关虽属一套工作机构, 但查办案件的对象只是相交的概念, 并未完全重合。如法律所规定, 要满足刑事诉讼法规定, 证据合法有效而将这里移送检察院的主体理解为监察机关, 难免会以偏概全。因此, 纪委如若作为移送主体, 检察院受理案件后证据的效力又该如何呢?

(二) 移送证据种类方面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何理解“等证据材料”, 其是否仅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还是包括其他证据材料。鉴于此点疑问,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此作出解释, “等证据材料”解释为“等证据材料, 不包括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与此不同, 现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64条不仅将“其他证据材料”规定了“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而且还规定了特定条件下的“言辞证据”, 即“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 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 无法重新收集, 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 并有其他证据相印证, 经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 对于有关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 应当重新收集;确有证据证实涉案人员或者相关人员因路途遥远、死亡、失踪或者丧失作证能力, 无法重新收集, 但供述、证言或者陈述的来源、收集程序合法, 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看出, 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时,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的证据, 实物证据都可以直接适用, 并未存在过多的分歧。相比较而言, 言辞证据在适用中却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具有可重复性, 可以重复收集甚至反复收集, 若是将此类证据排除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移送的范围之外, 在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影响检查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证据的收集。但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并且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 这样一来, 检察院在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两类言辞证据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若将其扩张适用至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办案的方式展开“初查”, 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纪检监查机关收集言辞证据做出明确规定, 这样一来, 纪检监察程序就演变为实质意义上的侦查程序, 侦查程序就变成“固定证据”的程序。那么《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就变成形同虚设。也与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要求存在冲突。

在言辞证据中, 鉴定意见并非像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那样, 具有收集的重复性。根据前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64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第173条以及2012年公安部修改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可以看出, 纪检监察机关收集的鉴定意见是可以作为证据移动到检察机关的。如果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将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中收集的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证据而法院一概予以排除, 不仅未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也未有其解释上的法律依据。

(三) 其他方面

1. 移送程序的规定

在国家立法层面, 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仅仅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收集证据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并没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序。相反,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173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4条规定了不属于检察院管辖或者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不起诉决定需要追求党纪、政纪责任的,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 移送时间规定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20条第3项规定的措施, 应当经县级以上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行政监察法》规定, 监察机关在办理监察事项中, 发现所调查的事项涉嫌犯罪的, 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从法规中可以看出, 法律在移送方面并没有规定具体移送的时间, 最多用“及时”两个字代替, 这不免赋予了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时限规定的不明确, 在实践中就会出现各地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对时间规定的不尽一致, 而且也会导致“先罚后移、以罚代移”等问题的出现。这些规定为监察机关移送司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纪检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虽属合署办公, 但从监督性质、监督对象等方面来看有着本质区别, 严格来讲不能作为纪检机关纪律审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移送司法的依据。

对纪检机关移送司法作出规定的主要是《纪律处分条例》和《检查工作条例》。《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纪检机关执纪审理并追究党纪责任后, 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 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违纪同时又涉嫌犯罪的, 应当适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与法律对检查机关的规定相比可以看出, 纪检机关移送时间存在着较大的余地, 这也是各地以党纪处理后移送为原则, 以党纪处理前适时移送为例外。

3. 物证移送的规定

依据法律规定, 法律并没有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权利。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 有权对涉案款物暂予扣留、封存。从规定中看出, 纪检机关虽有暂予扣留、封存的权利, 但法规中并未规定出相应的期限。该规定第十条只对解除暂予扣留、封存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并没有规定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时间。

在刑事诉讼中, 证据的固定、提取、保管、移送以至最终诉之法庭必须确定过程的合法性、移送的唯一性和排他性, 使证据在上述链条中不至损毁、污染而最终丧失法律效力。纪检监察部门向检察移送证据的过程中, 纪检监察机关对于证据的固定、提取、保管、移送等环节并未受过专业的训练, 又如何保证前述链条的合法性、唯一性和排他性, 最终在法庭上不会因此而使证据丧失法律效力。

二、实践层面存在冲突

(一) 人权保障方面

《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指出, 纪检机关经初核或立案调查, 认为被审查人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 经批准可直接移送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审查, 立案侦查。理论界一般认为检查机关在纪委移送的文书上签字就意味着案件移送程序的终结, 然而在实践中, 程序并不因在移送文书上签字而终结。从移送文书签订之日到检察机关决定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隙, 那么在这段时间内, 纪委和检察院的职责如何划分?调查对象如何管理?是继续“双规”或“双指”异或移送检察院?《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中指出, 在案件移送工作中, 纪检机关要及时移送,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和上述有关机关、部门查办和移送案件相互配合的规定。“意见”中强调要制定和完善纪检机关与检察机关查办和移送案件的相关规定, 对过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加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其中, 为了规避过多的麻烦, 在实践中, 检察机关多会采取与纪委联合办案的模式, 利用法律对纪检机关相关立法的空隙, 使纪委成为检察院查办案件的前置程序,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立法精神并没有真正得以体现。

(二) 证据移送方面

在实践中, 对于纪委移送的案件, 检察院认为移送的案件证据方面存在瑕疵时, 一般不会退回纪委并要求其继续完善证据, 而是程序继续运行, 人继续移送, 在移送的这3-4天内, 纪委可以继续补证或是移送后由检察院自己补充证据。对于此种理论与实践向佐, 法律法规与实际相悖的层面, 一味的责怪实践的做法会过于偏激, 笔者认为, 更多的从立法的层面思考法律法规本身的问题不失为一种更好的解决方法。

(三) 其他方面

从目前的实践中可以看出, 我国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 采取纪检机关审理后移送司法的模式。特别是省部级以上干部违纪犯罪全部是纪检机关审理后移送司法, 如现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省部级以上干部30余人都是纪检机关审理后移送。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提出, 纪检监察机关要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要求, 从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形势判断, 工作要求出发, 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从而要求纪委在办案过程中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模式, 要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 快进快出, 把违纪的主要问题查清后,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这种转变充分体现了纪检机关充分贯彻中央纪委“把纪律摆在前面”的要求, 体现了“纪法分离”的要求。也有利于案件的快查快结、快进快出, 提高办案效率。

三、余论

纪委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案件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究其本质, 主要源于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法律框架, 因此, 不能简单的套用现行法治理论中关于政党与司法的关系模式, 必须考虑我国司法程序设置与运行的背景和我国的具体国情。因此, 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程序衔接机制上, 应当从功能保障机制的效率, 但是又不能仅仅以方便或者便利权力的行使为进路, 相反, 应以规范机制中权力的有序运行为宗旨, 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第一要义。为了更好的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程序衔接中存在的问题, 在完善衔接机制上, 应以坚持刑事优先原则的同时, 把证据作为突破口, 更加关注机制本身的程序化, 对于受移送的机关、移送的条件、移送的程序、移送的期限以及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借助于程序来规范移送行为, 保障程序性的完善在法治的轨道上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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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机关优秀共产党员先进事迹 篇十三

一、加强学习,规范管理。

***2009年初刚任***国土所长,就把加强国土所标准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提出办事流程规范化、设施配置标准化、管理工作制度化、人员素质优良化的建设要求。在硬件建设方面,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对所综合办公楼进行了修缮和维护,建设了高标准的办事大厅,设立

了便民服务窗口,所内硬件基本实现了“十有”,即:有学习阅览室、有接待室、有党员活动室、有档案室、有厨房和餐厅、有值班室、有执法车辆、有电脑、有彩电、有数码相机。功能齐备,环境优雅,干部职工无不感到工作开心、学习舒心、生活称心,工作效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他从执行制度入手抓管理。在全面推行国土所16项制度的基础上,健全一次性告知制度,完善工作人员联系村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强化服务承诺制、责任过错追究制和一岗双责制。把各项制度规定进行细化、量化,实行目标管理,以增强干部职工责任感,提高制度的约束力。前不久,县委组织部领导检查该所的党建工作时,对***所洁净优雅的办公环境,便民高效的办事流程,规范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新颖的宣传文化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二、严格执法、勇于担当。

去年,***同志率领***国土所干部,积极投入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在对辖区内某公司临时用地进行检查时,他发现该公司存在着严重的违规用地问题,怎么办,有不少人都劝他说,该公司在社会上知名度很高,对这样的企业违法用地的案件,不是一个小小的国土所长能够左右得了的。但是,他并不这样认为,在他看来,越是有知名度的企业,越应该守法,越应该合法用地。此时,来自方方面面的说情人纷纷找上门来,要求网开一面,照顾这家公司。但是他不为所动,依法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用地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工,并上报县局监察大队给予了处罚。

在2010年的一次土地巡查中,工作人员发现太山村六户村民正在一块耕地上打基建房,经查阅土地利用规划图,其所占耕地为基本农田。***立即带人前去制止,向村民宣传耕地保护的法律知识,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为了通过用地审批,这六户村民先后多次找关系上门送来烟酒,***坚决拒收。看到软的不行,几天后,在少数人的组织下,十几个村民聚拢在国土所门前,集体要求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一位老人上前拉住他说,这是我们自家的耕地,而且六户村民的建房申请已经得到了村干部的许可,你又何必为难老百姓呢?有两位年轻人在旁边恶狠狠的威胁他:姓柳的你要是不同意,我就要给点颜色你瞧瞧,以后就别在***街上混了。当时的气氛非常紧张,几位同事想把他拉开,回避一下。但是,他没有退却,依法办事,就无所畏惧。他心气平和的告诉群众:基本农田是我们的口粮田,法律有规定严禁建房。作为国土资源所长,为国执法,守土有责。你们建房的要求我们能理解,但基本农田红线坚决不能碰,违法的事情一定不能做。在他的反复劝说下,几位村民逐渐散去。当天晚上,***发动所里的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和村干部一起宣传土地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耐心做好六户村民的工作。最终六户村民放弃了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计划,自觉恢复了耕种。

三、廉洁自律,守护真心。

***做人坦荡朴实,阳光向上,工作要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不为私情所动,不为金钱所惑。他始终坚持以自身“正”来推进国土部门的秉公办事,以自我“清”来带动职工的气正风清。他严格要求,以身作则,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他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他首先不做。他坚持不搞特殊化、不接受服务对象吃请、不参加任何不健康的娱乐活动,耐得住清贫,挡得住诱惑、经得起考验,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他用自己的行动,为大家树立了学习的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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