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2024-10-20

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9篇)

1.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一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西校[2005]75号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规范本科生转专业的审批程序,根据《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校医院核准,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特殊困难,需转专业才能正常学习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在文科、理科、艺术、体育和职教师资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的;

(二)在重点本科、一般本科、应用技术本科等不同招生批次之间跨层次的;

(三)在不同校区之间跨校区的;

(四)属于保送生、定向生、预科升本科、专转本等特殊类别的;

(五)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六)公共课程考核成绩有不及格的;

(七)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处于影响期的;

(八)学生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特殊要求的;

(九)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十)应作退学处理的;

(十一)其他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的。

第五条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的比例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不足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10%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二)同一专业年级学生数超过100人(含100人)的,转入学生数量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以内,转出学生数量不超过该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

(三)各专业转入转出学生具体人数由教务处根据学校现有教学资源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条除新生可在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提出调整专业的申请、学校按程序集中办理外,转专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5月1日前,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西南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在学院教学秘书处出具课程成绩单。经学院初审符合学校转专业条件者,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院内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教务处。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整理齐备后转交拟转入学院。

(二)5月20日前,转入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面试,根据考核、面试结果,由院长在转专业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接收的意见,然后将申请表、课程成绩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收到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后,审核合格者,院内转专业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处长审批;跨学院转专业学生的相关材料报主管校长

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教务处通知学生,学生于下学期开学前办理转专业手续后,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七条教务处接受转专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30日。学校审批工作截止日期为每年的7月10日。

第八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低一年级学习,但已修课程相差两门以内(含两门,由转入学院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已修原专业课程进行认定),经本人申请、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同一年级学习。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如果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的要求等同或超过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选修课记载成绩。

第十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其原所学专业在该学期的期末课程考核。无故旷考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不及格课程累计门数或学分数达到退学规定的,应予退学,如学生申请试读且被批准的,只能在原专业试读。

第十一条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转专业的学生,一经查实,退回原专业,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协同作假者,通报其单位。

第十二条各学院转专业工作应当严格按上述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三条普通专科和高职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于2005年9月14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二

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年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黑龙江省部分高等学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试行直接聘任的若干意见》(黑人发[2004]9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任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努力形成人才汇集、人尽其才、能上能下的灵活用人机制。

第三条聘任工作以科学合理地设置各级教师职务岗位为前提,以学校发展目标和长远规划为依据,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聘任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水平条件并重,对应聘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技术能力、社会服务、履行现职情况等要进行综合全面的考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第六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人事、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及教授代表组成。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

(二)组织审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

(三)审批院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任方案和各类人员考核工作细则;

(四)对院系拟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进行审批,中级及以下人员备案;

(五)负责组织破格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六)对院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受理投诉;

(七)负责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院(系、部、中心)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教授代表组成,不少于7人。一般情况下,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主任为行政主要负责人。学院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学院(系、部、中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和各类人员考核工作细则,报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学院(单位)应聘人员的考察评议工作;

(三)根据评议结果,确定副高级以上职务的拟聘人选,报学校审批和中级以下职务的聘任人选,报学校备案;

(四)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并确定考核结论;

(五)负责本单位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关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总量控制与结构比例控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总量和结构比例,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各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比例。

第九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事业发展的需要,在学校下达的可聘任岗位数内设置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岗位,报学校聘任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继续实行《哈尔滨工程大学2005年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暂行办法》,见校人字[2005]66号附件2。

第四章岗位职责与聘任条件

第十一条继续实行《2005年我校部分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见校人字

[2005]66号附件3。

第十二条继续实行《2005年我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条件》,见校人字[2005]66号附件4,各院系应参照学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制定学院各级职务的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第五章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的程序为:

(一)各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

(二)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向设岗单位提出应聘申请。填写《哈尔滨工程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设岗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对应聘人员的各项条件进行审查。

(四)公开展示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的业绩成果。

(五)学校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对应聘正高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审。候选人须提供本人符合要求的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能证明自己学术水平和能力的代表作(须经保密审查、不涉及国家秘密)。进行评审的专家(必须是教授)不少于3位,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位。

(六)各学院全体正高职人员组成教授评议组(不少于7人,如人数不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相关学科教授参加)根据申请材料对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进行评议,必要时可请候选人到场回答提出的问题。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不少于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七)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结果、教授评议组的意见,对应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人选。必要时,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可以请应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到会说明。

(八)应聘中级及以下职务人员,由各单位聘任委员会根据学校的岗位设置办法、岗位聘任条件等相关文件直接提出聘任意见。

(九)各学院对拟聘人员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拟聘人员名册报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批。

(十)审批通过后,学院(单位)代表学校与聘任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向受聘人员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和教授评议组意见,对应聘正高职人员提出聘任意见。若确需聘任同行专家评审未通过人员,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聘任理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组织评审,如通过评审,按有关规定聘任;如通不过评审,学校收回该岗位,并相应减少岗位及业绩津贴总额。

第十五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应按聘任程序进行工作,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评议讨论方式形成具体意见。每次会议的出席者必须达到应到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其结果应获得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赞同票方为有效,不设委托票。

第十六条机关直属单位应聘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按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参加相应院系教授评议组的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机关、直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提出聘任意见。

第十七条学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必要时可以简化考核评议程序,由学院(单位)聘任委员会讨论确定拟聘意见后,提请学校聘任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成员对聘任工作负有保密责任。除了按规定应该公布的内容外,对应聘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等的评议意见、评议会议讨论情况及工作具体进程均为保密范围。聘任与评议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对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权限或程序运用不当的聘任个案,有权要求重新审议或否定原决定。

第六章聘任合同及管理

第二十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受聘人员与学院签订聘任合同书,明确聘任关系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对于接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聘期一般不超过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可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初级职务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首次聘期最长3年,续聘期为1至3年,最多可续聘一次。中级职务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中级职务人员在2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学校不再续聘。

副高级职务一般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副高职人员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有2次应聘正高级职务岗位机会,如果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内未能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学校不再续聘;对没有正高级职务岗位系列的高职人员,在3个固定期限合同聘期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正高级职务一般为固定期限聘任职务,每一聘期一般为3年。连续受聘2个以上聘期人

员,经考核合格,可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期限从签约之日起至受聘教师按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止。

凡工作累积已满25年(其中须在本校工作5年以上);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教师,可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学校需要的优秀特殊人才,可以直接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十二条获聘初级、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在聘期内,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受聘高一级的职位。

聘任考核管理纳入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和聘期期满考核,并将岗位聘用考核结果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依据。年度考核两年不合格或聘期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合同,在有相应岗位的前提下,可应聘低一级岗位,或转岗应聘、无岗待聘。

第二十三条聘任上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一律自聘任之日起按其新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档案工资标准不作相应调整,工资待遇在聘期内有效;对于连续受聘2个聘期的考核合格人员、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人员和在聘期内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调整其档案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聘余人员转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在受聘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解聘:

1.考核期内未能完成《教师职务聘任合同》规定之工作任务,学校根据规定,依程序决定与之中止合同者;

2.受聘期间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和工作责任事故者,对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损失,并经必要程序确认者;

3.对于教学、科研等工作极不负责任者;

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出国人员,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归,超过3个月者;

5.经学校确认,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情节者;

6.经司法机关认定严重违反法律和法规,并受刑事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而解聘的教师,应由该教师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解聘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第二十七条解聘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解聘决定因被解聘者通信地址不详或其他原因而未能送达的情况下,学校同时在校报和校园网上公布该决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在受聘期内辞职,应提前6个月通过所在院系向学校递交辞呈。若在提交辞呈后不足6个月内离校,学校有权视情况要求辞职者交纳补偿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非教学科研系列的各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3.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4〕51号),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在我校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等,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我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以及各学院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职责是协调解决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三峡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室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在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四)学习刻苦,学习成绩合格,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

第八条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费和住宿费贷款,但最高贷款额度每年不得超过6000元。学费和住宿费贷款额度应以学生本人的实际学费、住宿费额度为标准。

第九条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贷款。

第十条一般困难学生可视当年银行贷款额度的投入和贷款的使用情况,确定借款申请额度。

第五章贷款的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借款申请,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同时提供以下贷款所需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二)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四)父母身份证或户口复印件;

(五)见证人证明(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班同学或老师)。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

第十三条学院组织借款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对申

请借款学生资格、借款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查,提供见证人。同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印章后,将借款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学生处。

第十四条学生处对全校学生借款材料进行审核,提供介绍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学生处印章后,集中将全校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单、借款申请表、借款材料、已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一同交经办银行。

第十五条经办银行对我校提供的所有借款材料进行核准,在审核确定借款申请人未获得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后,方可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六条经办银行将核准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学生集中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借款学生的见证人按照规定须在借款合同或协议上签字。

第六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第十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还款期限从借款人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本人毕业后的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

第十八条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对于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应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并与经办银行办理借款展期手续,财政继续给予贷款贴息。

第二十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

第七章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利息自付。

第二十二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止时间为其取得毕

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起的下月1日(含)起自付利息。

第八章贷款的发放与归还

第二十三条学生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批准后,由经办银行将其借款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生个人存款帐户。

第二十四条借款学生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款的,银行按照借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

第二十五条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确实无还款能力的,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还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借款学生应认真履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依照合同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九章贷款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借款学生的借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借款额度或终止借款的,可通过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借款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借款学生贷款划转手续,或者在借款学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如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生处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帐损失核销的规定予以核销。

第三十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

等情况,贷款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章贷款风险的防范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借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学校将学生的贷款情况及相关材料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就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如借款毕业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三十二条学院在学生毕业时,必须向学生处提供借款毕业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处汇总后提供给经办银行;对于没有就业的借款毕业生,学生处向经办银行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三十三条对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其接受单位应积极协助经办银行按期催收贷款,并在工作变动时,将其信息提前告之经办银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和学院均应建立和完善借款学生个人档案以及信息查询管理系统,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借款学生的贷后管理,避免借款学生重复贷款。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和随时为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实行困难学生情况报告制度,学院定期将本学院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学习情况以及学籍异动情况定期向学生处报告;将本学院困难学生被资助情况、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情况以及学习和奖惩情况定期向学生家长报告。

第十一章奖励与惩处

第三十六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奖励机制。学校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和个人给予一定经费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最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

业工作,服务期限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的贷款偿还,学校将另外制订有关办法。

第三十八条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借款学生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三)在媒体上公布借款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对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同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此前已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办法继续按原来规定执行。

4.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科研水平,增强我校科研实力,特制定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术奖励期刊目录。

第二条科研奖励以奖金的形式发放,每核定奖励一次。

第三条科研奖励的发放范围

我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独立或第一作者发表,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学术论文。

第四条科研奖励的发放条件

1、论文应为学术论文,不包括摘要、访谈,或宣传报道性、普及性文章等;

2、论文发表在奖励期刊目录第一、二、三、四类的任一刊物上,后又被高水平期刊全文转载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一篇论文仅奖励一次;

3、发表在杂志上的学术论文,字数一般应在4000字以上;发表在报纸(理论版)上的论文,字数一般应在2000字以上。

第五条学校对学术奖励期刊实施动态管理,奖励期刊目录将随有关权威机构认定结果及学校学科发展实际而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条本办法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5.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五

1.毕业实习是临床医学教学过程中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实现培养目标,培养临床实践能力的重要阶段。该阶段教学要在复习、巩固和加强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注重密切联系实际,从而培养出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技能的临床实习医生。

2.对临床学院和教学医院的教学条件、教学要求及管理是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医药管理局于1992年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卫生部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依据的。

3.毕业实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完成所规定的各科实习任务。毕业实习大纲是毕业实习要遵循的基本文件。

4.毕业实习期间,学生应以实习医生身份参加临床实际工作。教师应重视教学工作,立足实践,使学生在临床服务中学习,引导和锻炼实习医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培养实践能力和自学能力。

二、组织领导

1.主管教学副校长为领导;教务处为管理单位;毕业实习科负责具体实施。

2.各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要建立以主管教学院长为领导的办事机构。

3.各二、三级教研室要建立以主管教学主任负责的从事毕业实习教学工作的指导教师队伍。学生的毕业实习由教研室教学主任和教学秘书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应由住院医生担任指导教师,直属临床学院在住院医生缺乏时可安排符合带教条件的研究生、本科毕业医生和进修医生担任(其均需要具有5年以上临床经验),其他教学医院不允许进修生担任毕业实习指导教师。

三、教学管理部门职责及要求

l.学校领导及教务处职责

(1)制定和布置毕业实习总体计划,内容包括:实习科目、目的、要求;组织安排;学生人数分配;时间安排等。

(2)审批毕业实习大纲(包括相关各学科的实习目的、要求、内容、方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大纲

法、时间分配与安排,对学生的要求及评定毕业实习成绩的方法等)。

(3)选择、审批临床学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带教教师。

(4)保证和协调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生话、住宿、经费开支等后勤保障工作。

(5)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

(6)组织召开毕业实习工作的经验交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提高教学工作。

2.临床学院及教学医院职责

(l)组织制定本院的毕业实习计划,编排实习轮转表等。在毕业实习开始前三个月将实习计划、落实情况向所属教务管理部门汇报。

(2)监督各科毕业实习执行情况,及时向学校教务处通报。

(3)保证各教研室(科)要完成实习大纲所要求的实习病种,每位实习医生应保证其分管床数≥6张。

(4)直属临床学院选派到教学医院带毕业实习的教师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高年资讲师的临床一线教师担任,必须脱产,与临床实习学生“三同”。

(5)为保证教学医院临床教学的质量,临床学院必须选派业务水平较高,副高职以上教师进行巡回教学查房。

(6)教研室(科)要加强毕业实习学生的管理,建立学生考勤制度,对毕业实习医生要实行12小时负责制。医生、护士对学生要严格要求,耐心指导。

(7)在每年毕业实习结束时,推荐出在实习期间医德医风、临床操作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毕业实习生候选人。学校对优秀毕业实习生在推免研究生、留校、毕业分配时,采取优惠政策。毕业实习表现不好的学生,没有资格被推免为研究生。

四、派往校外实习指导教师职责及要求

1.在学校和教学医院双重领导下,对学生全面负责。2.贯彻落实双方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有关教学任务。

3.协助科主任拟定实习具体实施细则与计划。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大纲

4.协助科主任评定学生毕业实习成绩。

5.听取实习医生汇报或召开学生会议,积极了解实际情况。

6.定期回校向教学主管部门汇报实习情况。

7.了解、督促实习计划的实施,遇到特殊情况需变动计划时,应向院、校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变动。

8.其主要任务是指导学生的毕业实习,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力所能及地为教学医院提供业务指导,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为统一教学要求,教学医院的带教教师或有关医生应参与教学查房。

五、实习医生职责及要求

1.按毕业实习大纲要求进行工作与学习。

2.严格遵守所在教学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政治学习、学术报告、义务劳动等)。

3.德、智、体全面培养自己,以“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精神为指导,形成谦虚谨慎、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及良好的医德。

4.进行临床工作要向直辖上级医师负责,一切医疗活动须得到上级医师允许后才可实施,特别是:不可擅自开处方、下医嘱;实施创伤性处置、手术;单独向病人、家属谈病情及处置和签写各种医疗证明、诊断书等。

5.要同指导教师一起值夜班、急诊班及各种形式的医疗值班,并进行交接班。

6.严格以医生身份要求自己,认真主动深入病房,掌握病情,及时与上级医师联系,解决病人的问题,培养自己成为病人信得过的负责医生,提高自身医疗水平。

7.虚心向所有医疗人员学习,主动搞好团结。

8.培养良好的白衣战士素质(衣帽整洁,不擅离职守)。

六、实习请假

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假,如因故必须请假,一天以内由带教教师和教学医院科教科联合准假;一天以上至三天以内,由带教教师或教学医院上报直属临床学院教务科,经主管院长批准并通知期办;超过三天,经主管校长批准。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大纲

因病请假应附当天诊断书,事后请假或补病假(诊断书)一律无效(具体操作按医大校发[1999]教字18号《关于对毕业临床实习学生因故请假离岗的有关规定》的文件执行)。

七、毕业实习考核

1.出科考试

(1)实习医生在每轮实习结束后,认真完成实习报告(包括思想工作、学习、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全面总结),指导教师要认真评阅并写出评语。

(2)指导教师对实习医生进行“平时考核”应在每轮实习结束后,评定标准根据等级量表(内容由学校教务处制定,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可”、“差”)。

(3)平时考核合格者方可允许教学医院科室床边考核,此考核结果作为该科出科成绩。实习结束后,各科出科平均成绩作为毕业实习出科成绩。

(4)在一个学科缺实习时间达三分之一者的实习医生,不准参加出科成绩评定,待补实习后再参加评定。

2.毕业综合考试

毕业综合考试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即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第二部分即毕业实习后综合理论考试。学科由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传染病学组成。两部分成绩各占50%,合为毕业综合考试成绩。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采取多站标准化病人考试方式进行,毕业实习后综合理论考试采取笔试方式进行。

3.实习医生在全部实习结束后,有一科以上(含一科)无出科成绩或不及格者,不能参加毕业综合考试。

4.补实习学生要向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经其批准,待全部实习结束后方可安排补实习。

妇产科学临床实习大纲

实习目的

学生在上级医生严格监督下管理病人,通过毕业实习掌握妇产科的病史收集、体格检查、病志书写的方法与特点:掌握妇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4 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大纲

本诊疗操作。达到初部掌握妇产科常见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有的疾病还应熟悉病因、病理生理;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疑难重症能独立查阅有关参考书和文献,提出检查方向和处理意见。了解妇产科领域中的新知识、新技术和现代化进展情况。

实习要求

一、在住院医生指导下,具体负责≥6张病床的日常医疗工作,按规范要求,每人必须书写完整病志,其中妇科、产科各一份。实习医生必须及时书写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及出院小结,经指导教师审批后方可生效;必须24小时内完成住院病志,对急重症者,在尚未完成病志之前,应先写好首次病程记录。

二、实习医生必须深入了解病情,掌握所负责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教学查房前的各种准备,向上级医生报告病程经过,在诊断、治疗和下一步如何处理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三、必须掌握妇产科常用药物的性能、剂量及临床应用。熟悉围产期用药原则及注意事项,实习医生的处方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熟悉妇产科常用实验室检测方法及临床意义,熟悉妇产科B超、胎儿电子监护诊断的临床意义。了解现代化仪器在妇产科领域内的应用,如宫腔镜、腹腔镜、阴道镜等。

五、阅读并翻译一篇妇产科专业外语资料,作读书笔记,并由指导教师进行修改。

六、每周参加至少一次科内学术活动(病案讨论或专题讲座)。

七、妇产科实习期间,要注意礼貌待患,态度严肃,举止端庄;没有第三者在场时,男同学不得单独给患者做妇科检查。处女不做内诊及窥镜检查。

实习内容

一、应掌握的病种

1.产科病房:掌握正常妊娠及分娩经过,前置胎盘、胎盘早剥、产后出血、产褥感染、妊娠高血压疾病、妊娠合并心脏病、妊娠合并肝炎的诊断和治疗;识别产力、产道及胎儿性难产;掌握好刮宫手术的指征。

2.妇科病房:掌握子宫肌瘤、卵巢瘤、宫体癌、宫颈癌、滋养叶细胞疾患、中国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实习大纲

宫外孕及盆腔炎的诊断和治疗原则;妇科病房腹腔镜手术的了解。

3.门诊:掌握早孕、流产、月经失调、各类阴道炎、慢性宫颈炎、慢性盆腔炎的诊断和治疗;正常妊娠的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的识别与筛选;了解阴道镜检查,TCT涂片方法。

二、基本技能的训练与培养

1.产科

(1)掌握产科病志书写;学会观察产程,能够绘制及使用产程图,识别难产,能在教师的带领下接正常产2~3次。

(2)掌握新生儿的处理、了解新生儿窒息的复苏和抢救及高危儿的常规处理。

(3)了解臀位助产术及产钳术的适应症及操作方法。

(4)参加剖宫术(做助手),熟悉手术适应症的选择,术式的选择及手术操作要点。

(5)掌握胎儿宫内窘迫的诊断和处理原则;熟悉胎心监护仪的使用。

(6)熟悉产科常见妊娠合并症和并发症的诊断和处理方法。

2.妇科

(1)掌握妇科病志书写;在教师的指导下做开腹、关腹,参与附件切除、子宫肌瘤切除术等。

(2)熟悉术前准备,术后处理。

3.门诊

掌握阴道分泌物涂片,宫颈刮片,以及宫颈活检技术,TCT,阴道镜检查。

(1)掌握双合诊,肛诊,四步检查法及骨盆测量。

4.计划生育

基本掌握人工流产、上下环及刮宫术的适应症与操作要点。在教师指导下,参观人流术及上、下环术。

时间安排

6.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六

1993年1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

一、《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资格暂行规定》

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九九三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附件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的10月1日至31 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7.东南大学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篇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缴费管理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学费(计划内研究生除外)及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未办理缓缴手续的不予注册。不注册者不能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活动,不能使用学校教学资源。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经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六条

学年制学生,按学年收费。学生于每学年第一学期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

1、已缴清本学年费用的学生,可办理本学年的学生注册、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2、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但已批准缓缴并在缓缴期限内(缓交期限一般为4个月)的学生,可办理本学期的学生注册、选课、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3、未缴清本学年费用,且未被批准缓缴或超过缓缴期限的学生,不予办理本学期的学生注册、成绩登录和查询等。

第七条

学分制学生,按学年预收学费,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学生毕业及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因私出国留学、转出等,本人应持学生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流转单”到财务处结清应缴费用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休学学生,由本人持学生管理部门开出的“离校流转单”,到财务处结清往年应缴费用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十条

复学、转系转专业、转入下一年级、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等发生学籍变动的学生,由本人持学生管理部门开出的“报到流转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登记手续后予以学习注册。

第十一条

复学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缴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提前复学的学生按提前复学的时间补缴费用。提前一学期以上的补缴一学年费用;提前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学年费用标准的50%补缴费用,提前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按学年费用标准的三分之一补缴费用。

第十二条

转系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按转入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延长学习年限(在校学习)的学生,按所在年级的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第十四条

软件学院本科学生,缴纳学费按两段计算。第1-2年级按学年制本科生学费标准缴费;第3-4年级按示范性软件学院学分制本科生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五条

学年制学生,修完规定课程并提前毕业的,以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因高等院校国际交流,学生出国学习期间按在校生标准缴纳费用。第十七条

在校期间,住宿学生应根据实际住宿条件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住宿费。

1、在学年中正常住宿的学生,按本年实际住宿标准全额缴住宿费。

2、中途申请住宿的学生,超过一学期以上的按本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缴住宿费;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50%缴住宿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住宿费。

3、提前毕业的学生,超过一学期以上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缴住宿费;三个月以上到一学期(含一学期)的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50%缴住宿费;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按年实际住宿费标准的三分之一缴住宿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的其他应缴费事项。

1、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须按规定缴纳学费。

2、自愿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之外的辅修专业课程,须按规定缴纳辅修费。

3、补办学生证、校徽、校园卡、学生火车优惠卡等,须按成本的2倍缴纳补办费。

4、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收费事项。第十九条

学生缴费方式

1、新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将应缴费用(按报到须知的通知要求)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须在足额存款的基础上多存一元钱),委托培养研究生也可以将应缴费用汇入学校指定的开户银行。

2、老生:于入学报到前一周内,将应缴费用(学费与上年相同、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标准)存入学校指定的个人银行卡中(须在足额存款的基础上多存一元钱)。

3、财务处对学生收费采取集中转款(划卡或转帐)收费和现场实时收费两种方式。(1)学生集中转款收费的收据于每学期末由财务处集中打印,由各院系派专人领回后按班级发给学生。在此期间,个别学生因特殊原因需领取收据的,可由学生本人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单独打印领取收据。

(2)因特殊原因,需现场实时缴费的学生可直接到财务处实时划卡、转帐缴费或交纳现金,并当场领取缴费收据。

4、学生在校期间,按规定缴纳其他应缴费事项时,须将应缴费用存入学校为其办理的个人银行卡中(须在足额存款的基础上多存一元钱),或根据学校指定方式缴费。

退费管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第二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退学、转学、出国留学、停学、转出的学生,年实际住宿内就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退还50%学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

第二十二条

学分制学生已交费并选定修读课程后,一般不得轻易变动,如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学(退选课程)的,必须及时向学校提交书面退学(退选)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办理退学(退选)及退费手续。

1、新生如在开学前提交退学申请报告,经批准,退还全部学费。

2、学生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含两周)提交退学(退选)申请报告,经批准,退还退选课程的全部学费。

3、学生在学期开学后10周内(含10周)提交退学(退选)申请报告,经批准,退还退选课程50%的学费。

4、学生在学期开学后超过10周提出退学(退选)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已缴的费用原则上不退还,待复学时抵冲复学年实际住宿的费用。第二十四条

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学生,由研究生院于每年二月份向财务处提供硕博连读、提前攻博的学生名单,统一办理本年实际住宿学费的退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受校纪处分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已缴学费和住宿费。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个人特殊原因需退宿或调整宿舍的,应及时办理审批和调整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住宿费的退费和调整。

1、学生宿或调整宿舍,须到学生处或宿舍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东南大学学生申请退宿审批表》或《东南大学学生申请宿舍变动审批表》,再到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后勤物业管理中心)办理退房手续,经相关部门审批后,送交财务处办理住宿费退费或调整。

2、住宿费退费或调整时间从宿舍管理员签字确认的次月起开始起算。如因特殊情况,填表日期与实际退宿(调整)日期不相符,学生应写明原因,经宿舍管理员审核确认并在审批表上注明实际退宿(调整)日期后,送交相关部门审批。

3、入学新生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因体检不合格退学的,退还全部住宿费;学生在学年内入住宿舍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退还三分之二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以内(含一学期)的,退还50%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住宿费。

4、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学生,入住博士宿舍,需办理宿舍变动手续,并按博士阶段的住宿标准调整住宿费;如不入住博士宿舍,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宿舍管理部门于每年二月份向财务处提供硕博连读、提前攻博学生的住宿调整和退宿名单,统一办理住宿费的退费和调整手续。

第二十七条

已领取缴费收据的学生办理退费,须缴回已缴费用的收据后方可退费,学校按实际缴费数重新开具收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收费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8.齐齐哈尔大学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暂行) 篇八

关于修订《苏州大学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苏大人〔2011〕66号)部分内容做如下修订: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专职科研人员应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出国(境)要求

9.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篇九

为全面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优秀拔尖学生的脱颖而出,使学生兴趣爱好与所学专业相契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大校字〔2017〕6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组织

在东北大学转学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全校转专业工作;各学院(部,以下简称学院)应当成立院级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学院转专业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公开和集体决议的原则;

(二)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三)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四)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五)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三、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一)非定向培养全日制本科生;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任何违纪违法记录;

(三)符合相关专业学习的身体要求;

(四)转专业时无不及格记录。

四、不予转专业的情形

(一)未报到入学、未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普通类三者之间跨类别的;

(三)文史类(哲学、教育学、文学、法学)专业要求转到理工类(理学、工学、经济学、管理学)专业的;

(四)毕业年级学生;

(五)休学期间的以及应予退学者;

(六)已转过专业者(学校专业调整等除外);

(七)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能转专业的。

五、转专业的学生类别

(一)学业优秀类

总平均学分绩点位于本专业前20%的学生。

(二)学科专长类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爱好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在相关专业领域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在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获奖,或提供特殊专长证明证实转到相应专业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的学生。

(三)学业困难类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学生。

(四)其他类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六、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学业优秀类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结束后、第二学年开学前进行。学科专长类、学业困难类、其他类转专业学生,可在第三至第六学期提出申请,由转出、转入学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考核,上报学校审批。

(二)休学创业复学后学生转专业

1.在创业期间,经过学习和实践,确实在某一专业领域产生了兴趣爱好和特长,可以在复学后按学科专长类申请转专业,经转入学院按规定程序考核后,报学校审批。

2.学生确有有效的创业活动和经历,且创业活动经历与专业相关,经过创新创业学院和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考核后可申请转入原学院其它专业学习。

(三)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按国家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四)各学院应制定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明确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考核程序、转出、转入学生人数等,并上报教务处备案后在学院内公示。

(五)申请转专业学生需填写《东北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上报所在学院,学院组织转出审核,签署意见后转相关学院。转出学院公示拟转出的学生名单,并报教务处备案。

(六)各学院组织相关专业的教授考核小组,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学院要公示拟转入学生名单,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

(七)教务处汇总全校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全校公示,上报学校审批后,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七、转专业工作的相关要求

(一)学生转专业工作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各学院应制订科学、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校院两级的工作实施方案和转专业名单要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各专业转出、转入的学生人数在同年级本专业学生数的5%至15%之间。

(三)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是否需要补修相关课程,由学院根据学生学业情况等自行确定。学生在转专业前获得的课程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新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认定和转换。学院应当在转专业后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上述认定等工作,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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