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体育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2024-06-20

北京体育大学红十字会章程(共15篇)

1.北京体育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篇一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

2014年10月27日修订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目 录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幼助残等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五)学习和宣传初级卫生救护知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突发事件中自救自护技能。

(六)组织青年会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社会调查和社区服务。增强红十字会学生分会青年和学生的社会交流能力,扩大我会影响力。

(七)根据江西省红十字会的安排,组织红十字会学生分会青年会员同兄弟省市、自治区及各国家、地区红十字会青年会员之间进行通讯、交流、相互学习,以增进友谊和了解。

(八)加强红十字会学生分会与校内外兄弟社团之间的的联系,建立友好互助关系。

(九)依照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其他有关任务。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上级,制定工作计划和重要文件,并做工作总结;具有特殊情况下的人事任免权。

副会长职能:负责会内活动过程中的工作安排,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监督各部活动,及时向会长反映。

团支书职能: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内团员精神建设,开展团日活动等。秘书处职能:中枢机构,协调会长与部门间的关系;活动策划;文书档案的整理和记录;消息通知等。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5、其他新媒体平台的应用和发展。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江西农业大学红十字会学生分会章程

(三)、财务公开化,并定期向理事会汇报开支情况,同时每月向会员公开财务明细。

(四)、本会资产必须用于会员及协会发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2.北京体育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篇二

一、《耶鲁大学章程》内容概述

耶鲁章程规定其治理团体在法律上是董事会, 是耶鲁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章程由序言和14章构成, 全文共61条。序言部分较为简单, 主要阐述了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人数、资格及职务。正文部分内容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行政领导者:由10章16条构成, 行政领导者分别是校长、教务长、副校长兼秘书、财务副校长、发展副校长、副校长兼总顾问、学校与纽黑文及康州关系事务副校长。前八章分别阐述了各领导者的产生办法、职权划分及工作内容。由于耶鲁大学的重大事务都需要通过各类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 因此章程中对于行政领导者的职责并未做十分详尽的说明。

委员会:委员会在耶鲁大学管理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共设10个委员会分管重大事务、财务、审计、投资、教育政策、机构政策、学位、建筑与土地、校友事务、托管人责任几方面事务。章程分别介绍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产生办法及主要职责。

大学组织:共9节16条, 分别介绍了学院、系、教师的选聘及学位报考等方面内容。耶鲁大学共设置12个学院, 各学院的行政执行官是院长, 在院长的监督管理下, 系主任负责学院的学术项目工作。所有本科生院的院长组成“院长理事会”, 就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向校长提出建议。

另外章程还介绍了图书馆、卫生机构、大学理事会、校友联合会等公共机构以及学位的设置, 最后一部分内容明确了议事程序修改、废止或新增的情况。

二、《耶鲁大学章程》的特点

首先, 治校管理学术化。耶鲁章程明确表示终身教授是本学院永久性行政人员, 与校长、教务长、院长一同组成“永久性工作人员委员会”, 在得到授权的情况下, 该委员会成为学院行政组织, 管理学院并负责与教育政策相关的事项。教授参与管理可谓是对教授治校 (教授集体全权管理大学学术性和事务性事务) 传统理念的发展。

其次, 决策程序专业化。凡重大事务, 耶鲁都会由董事会下属专业委员会投票决策, 再将决策报告董事会审议。这些委员会涵盖了10个专业领域, 涉及学校从内部教学、管理及发展到外部社会关系等方方面面的事务, 有如此强大的专业决策智囊团为学校出谋划策, 是董事会做出正确决策的有力保障。

最后, 岗位设置适用化。岗位设置主要是指行政人员的岗位、职务设置。耶鲁大学的行政人员设有教务长一职, 并且教务长在整个学校中的行政管理权限大、地位高, 是位列校长后的教育和行政长官, 管理学校所有教育政策和教育活动, 除校长外, 所有学院院长、委员会主席和其它教育负责人都要向教务长报告工作, 由教务长负责拟定教育经费预算。除此之外, 章程中还规定副校长在某些委员会中同时要兼任秘书之职, 这些人事方面的设置都与我国大学章程截然不同。另外, 美国大学不设财务科, 而只由财务主管及其助理人员负责财务工作。这样的岗位设置方式将工作具体到某个人, 避免了多头管理、机构重设的问题。

三、《耶鲁大学章程》的借鉴意义

通过对耶鲁大学章程内容及特点的分析, 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作为我国大学制定章程的借鉴:

1. 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离

执行权是决策的一种后继方式, 行政执行要求依据决策所规定的目标、方向和步骤来进行, 整个执行过程中都存在着目标导向, 一切行政措施或行为都是为了保质保量地实现决策目标。因此, 大学章程必须明确领导决策体制和内部管理、监督机制, 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决策目标。美国大学由校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 校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校董事会监督结果和最后核准。耶鲁大学由诸多专业委员会代表或协助董事会行使决策功能, 行政领导负责实施, 行政人员办事需经相应委员会批准或授权, 事后接受监督, 决策执行两权分离, 相互牵制。目前, 我国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系最高权力机构, 但党委委员与行政领导存在交叉任职, 党委成员一般要兼任校长或副校长。大学的决策、执行、监督权集中于若干领导, 权力缺乏制约。此外, 耶鲁大学的专业委员会决策显然不同于我国高校的党委决策, 前者更有利于防范决策失误风险。

2. 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决策结果是否科学, 决策过程是否民主, 决定了决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广泛的专业人士参与的群体决策, 能够集思广益、群策群力, 集中更多、更全面的知识、技能和信息。在重大事务上, 美国大学除由专业委员会决策外, 还设置了大学理事会和院长理事会, 由于其职责是认真研究学校特殊领域的需求和目标, 或就重大问题的决策, 向董事会和校长提出建议, 因此从性质上说, 这类理事会属于咨询机构。我国高校领导仍习惯于传统决策方式, 缺乏群策群划意识, 对设置咨询机构的意义和作用认识不够, 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还相去甚远。

3.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平衡

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是政治与学术的关系在大学内部的表现, 其实质是学术自由问题。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的基本理念, 而学术自由离不开学术权力的保障。大学应当合理规范学术行政权力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 形成有机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均衡状态。美国大学中, 各层级的教授会是学术权力机构, 掌握着学术管理决策的绝大部分权力。教授会几乎包揽了包括制订整个大学的学术方针、政策、规划及评聘、任命教师在内的所有学术事务的决策权, 充分体现了教授治校的办学理念。我国高校是行政权力膨胀, 学术权力弱化, 学术权力为行政权力所取代, 学术人员缺乏参与决策机会;行政人员垄断学术资源, 引发“官本位”, 造成大学发展的致命伤。

4. 领导职权与机构设置

在领导职权和机构设置问题上, 美国大学更倾向于对前者的明确, 耶鲁章程对校长、教务长及分管副校长的职责权限规定非常具体、详细, 便于问责, 但却无相应科室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表述。章程表示, 必要时可以给领导者配备若干助理人员, 但却并未提及设置科室及配备科长、科员等。美国大学副校长, 根据章程必须是事必躬亲, 兼任其所管辖的专业委员会秘书、顾问或出纳等, 这在我国高校是不可想象的。我国高校管理机构政府化, 机构多、领导多、副职多、专职多。行政人员严重超编, 但却难以解决, 其中的原因值得深思。

5. 人事管理与财务制度关联

人事管理与财务的密不可分体现了人事管理的基础在于经费的基础;而财务管理的根本是为人员聘用服务, 为学校的运行服务。美国大学的财政权力由学校自行掌握, 而资金来源的绝大部分也通常是由大学自己解决。这样的资金链导致美国大学不论是从行政领导还是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人员数量都要做到精简而实用。这一点在耶鲁大学体现十分明显。耶鲁章程中规定教师岗位必须根据项目而设, 教师如果长期没有申请到科研项目, 即使已荣任为终身教授, 也得不到相应的“发言权”。一个青年教师若能申请到科研项目, 就可以根据规定拥有相应面积的实验室或办公室, 独立地开展学术研究。而正是由于大学的运作经费、收入, 如学生学费、科研项目经费等, 要依靠老师的工作, “经费来源决定组织行为”的规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耶鲁大学的行政性人员自觉地为教师提供全方位的后勤服务。

6. 发展大学与外部的良好关系

美国大学章程中都会明确指出大学与社区关系事务由一名专职的副校长负责, 足以见得大学对其与所处外在环境的关系的重视程度非同一般。从大学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 所处社区的环境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大学的内部环境, 甚至会关系到大学的前途发展。因此, 我国大学一定要以长远的战略眼光规划校园周边环境建设, 并将这一理念列入章程, 使其得到体制的保障。与外部联系更紧密的一种方式就是校友会。对耶鲁来说, 其强大的财力, 部分来源于校友会近乎无私的支持。校友可以“参政议政”, 耶鲁大学专门成立了由企业家、社会名流组成的大学参议会, 学校会定期地将战略规划告诉大学参议会的各位成员, 让他们以各自的专业眼光来判断学校决策的可行性。

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继承我国古代大学章程的发展渊源, 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 在政府、社会和学校各方面的支持下, 在专家、学者及各界人士的实践与探索中, 使大学章程得以完善和发展。

参考文献

[1]The Yale Corporation By-laws (As Approved by the Corporation, September28, 2006)

[2]米俊魁.大学章程价值研究[M].青岛: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 2008.

[3]姚云.美国高等教育法制研究[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 2007.

[4]周鲁卫.大学宪章, 凝固的教育理念[J].复旦教育论坛, 2005 (1) .

3.北京体育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篇三

一是由学校自己制订的大学章程难以界定举办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的关系。人事权和财权是影响高校自主权的两大基本权利,这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而要明确人事权和财权,显然就不是学校一家所能完成的任务,甚至也不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所能决定的。不仅如此,大学章程由高校自身制订,这就让学校很难规定举办者的具体权力和责任,也无法对举办者越权干涉学校办学的行为纠责。

二是由行政系统主导的大学章程难以实现校内行政权和学术权、教育权的分离。按照《暂行办法》制订出来的大学章程,可能成为学校现有制度规范的集合和汇编,或者现有体制的重复描述,即便是制订得较好,也只是内部行政规章,很难真正管用,更无法成为高等学校改革的一部分,无法成为改革的切入点和系统载体。

在国外,大多数大学章程的制订,是要提交学校举办者所在地区的立法机构进行讨论、审议的,经过立法程序制订的大学章程,就是一部法律,是社会各界必须遵守的。鉴于此,建议将大学章程的制订提交给立法机关。比如,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章程,应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进而颁布;省属高校的章程,则应提交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审议,或者通过人大授权各级政府制订,让其真正成为法律。

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各方利益充分博弈,最后规定大学的理念、办学宗旨、办学目的或培养目标、大学的名称与校址、内部管理体制、大学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举办者与大学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校长的权利与义务等重大事项,促使教育行政部门把相关权力下放给高校,使之真正成为规范大学运作的纲领和法则。同时,一旦相关方违反了大学章程,也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由此制订出来的大学章程,才有可能成为具有真正实际意义的大学宪章。

4.红十字章程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是以学生为主体的社团组织,遵循中国红十字会的各项基本原则,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红十字会的领导。

第二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是奉节县红十字会的一个基层组织,是学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搞好学校健康教育以及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助手,红十字知识是奉献与博爱的教育内容之一。

第三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以“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普及卫生急救知识,促进校园文明建设为宗旨。

第四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使用中国红十字会统一的会员证、白底红十字标志、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会会徽。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普及健康教育知识,培养良好卫生习惯,增进师生身心健康,努力搞好学校卫生。

(三)组织红十字会会员,中学生志愿者和积极分子结合爱国主义教育,投入创建文明学校活动,热心为同学、为学校、为社会服务。

(四)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救护、救灾、救助及尊老敬贤、爱幼助残等人道主义社会服务活动。

(五)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开展夏令营、冬令营和适合中小学校学生特点的活动。

(六)组织红十字会青少年会员和学生积极参加社区服务。(七)加强学生红十字会与县内外各兄弟学校的联系,建立友好互助关系。(八)完成学校领导交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布置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由校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代表大会代表其职权是:(一)审查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二)制定、修改《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章程》。

(三)选举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理事会理事。红十字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在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批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工作章程、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秘书长由会长提名);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九条 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决议,负责经常性的工作。其职权是:

(一)审批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二)审批工作报告;

(三)审议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县长担任。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一条 承认本章程,热爱红十字会事业并按期缴纳会费,自愿为群众服务的学生、教职工均可加入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会员由本人报名,经校红十字会批准,并登记入册,缴纳会费后即确认其为正式会员。在校学生参加红十字会的,成为红十字会青少年会员。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集体参加红十字会并缴纳会费的,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单位申请,县教育会行业红十字会批准,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为保证红十字会的群众性,对自愿参加者人数不限,并有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遵守《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章程》;(二)按期缴纳会费;

(三)有参加红十字会举办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四)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五)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 对红十字会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的专(兼)职干部、有模范事迹的会员,校红十字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和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行政拨款;(三)有关单位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捐赠款物。

第十九条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对县内外捐赠的款物和会员缴纳的会费,应专项立帐,建立审查监督、报告和公示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县红十字会和县教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

奉节县教育行业红十字会

5.天津中医药大学红十字会介绍 篇五

天津中医药大学红十字会成立于2005年,至今已走过7年的风风雨雨。一直以来,我会都坚持遵循“人道、博爱、奉献”的工作宗旨,坚持“人道、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的工作原则,务实求真,勇于实践。在天津市红十字会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经过无数红会人的共同努力,我会现已拥有会员累计一千多人,成为了学校规模较大的公益服务性学生社团。我会积极开展各项公益活动,目前已形成了“太阳村志愿服务系列活动”、“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系列活动”、“急救培训及知识竞赛”三大特色品牌活动。在校内,红十字会本着“丰富校园文化”、“为同学排忧解难”、“加强大学生自身建设”的方针;在校外,红十字会始终坚持“救生助残”、“义务奉献”的宗旨,开展各项有意义的活动。

我会注重完善内部管理机制,目前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外联部、宣传部四个常规部门,以及社会福利部,血液事业部,急救队等三个特色部门。各个部门分工明确,共同合作,成为推动我会建设发展的强大动力。在四大常规部门和三个特色部门的通力合作下,我会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勇于创新,开展了许多具有特色的活动。

天津太阳村是王瑷丽女士创建的儿童福利院,专门收留因父母服刑役而而无人抚养的孩子。由于王阿姨个人能力有限,福利院的资金缺口很大,面临着很多困难。校红会每两个星期组织一次志愿服务小分队前往位于北辰区韩家墅的太阳村所在地进行志愿服务。去那里为孩子们讲解卫生知识,教他们复习功课,帮助孩子们收获大枣,白菜,将我们的微薄力量贡献给这群可爱的孩子们。一批又一批的会员们通过服务太阳村,在身体和精神上都得到了一定的锻炼,得到了太阳村王阿姨的高度表扬,王阿姨说,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坚持到现在。我们的一次又一次的志愿服务,为太阳村带来了“阳光”。协会后续又开展了太阳村枣树认领活动,为太阳村募集了2000元的果树管理费。还举办了“把爱送进太阳村”捐衣捐物活动。协会还组织了其他各种各样的志愿服务,为老人院的孤独寂寞老人表演节目,为启智学校编写教材等等。会员们在一次次的志愿服务中学会与人沟通,学会关爱他人,也更深刻地领会到生命的意义,从中得到一次又一次思想上的升华。

校红十字会充分利用协会校园凝聚力,积极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宣传等系列公益活动。开办献血知识讲座,带领会员参观天津市血液中心,了解成分血的捐献流程。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活动,每年都有近百名同学通过我们举办的造血干细胞捐献活动抽样检查加入中华骨髓库天津分库。并且在2010年8月23日,我会会员人文管理学院2008级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的徐大洲同学成功为一位正在北京接受治疗的山西25岁男性白血病患者捐献了造血干细胞。徐大洲同学成为天津市第57位捐献者,也是天津2003年建立中华骨髓库以来的第57位捐献者,成为我校第一位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学生。

每年我会都和保康医院、天津市红十字会联合举办全校性质的急救知识培训,使受训的同学者掌握最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和最关键的初级救生技术,从而提高他们在灾害、意外事故和危重病发生时的应急能力,降低由灾害或疾病引起的伤残率和死亡率。并带领和鼓励我校同学面向更多的公众普及、宣传急救知识。同时举办了保康杯院前急救知识及逃生竞赛竞赛,在全校学生中取得了强烈的反响。

去年春天,在一次血液中心参观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天津市现在正面临着严重的血荒,很多病人因为得不到输血而不能得到救治。于是组建了一支由会员组成的献血车服务队。每个周末安排会员去滨江道的献血车志愿服务,指导献血者填写个人健康信息征询表,关爱献血志愿者,进行献血宣传。已经参加献血车志愿服务一百多个小时的王倩男说:“要让献血

者真切地感受到我们发自内心的敬意。”晕血是采血时可能出现的情况,我就把工作做在前面,密切关注献血者的身体状况,倒上一杯热热的红糖水,陪他们聊天缓解紧张情绪。如今,像王倩男一样,每名志愿者都练就一身沟通交流的本事,成为献血者的“专业顾问”,他们的工作得到了血液中心和社会的一致好评。

红十字会会员们的在协会的长期锻炼,让自己的学习、实践、创新能力明显提升,涌现出一批成绩突出的典型。08级社保班的徐大洲成绩突出多次获得校级市级奖学金,并荣获我校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现已光荣成为成为一名大学生村官。07红会外联部部长周秀婷,图片中的她在鹤童养老院里为老人亲手穿上保暖的拖鞋,为老人演唱了《茉莉花》等许多经典老歌,因为她经常去看望老人们深受老人们的喜爱!06红会的会长赖志昆,他热爱自然,珍重生命,为同学们搭建了一个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平台。08红会外联部部长刘雷蕾,充满爱心的他利用所学的专业知识,为老人们从中医养生和保健等许多方面为老人们做了知识宣传册,并且亲口逐一为老人们讲解,使老人们体会到来自我校红十字会的温暖和关心和中医的博大精深!09红会宣传部部长张玉绘画天分高超,而且从不怕苦,寒风烈日下,都有她为公益奉献的身影!

协会开展的一些活动得到广大媒体的报道。献血车服务队的的先进事迹经光明日报、人民网、中国文明网的的重点报道,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徐大洲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事迹被北方网、每日新报、今晚报等媒体争相报道,还获得2010感动天中校园人物称号,取得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为全校师生树立了无私奉献的典型。在校级社团评比当中,我会多次获得星级社团称号,也得到了老师同学们的肯定。媒体的宣传不仅为人们打开一扇了解红十字会工作的视窗,也极大提升了红十字会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今天,协会致力于腾讯微博、人人主页的建设,从网络上宣传协会的活动,转变传统的宣传方式,推动会员之间的交流,让校红十字会为更多人所熟知。

6.大学红十字会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 篇六

这是我们红十字会成立的第二个学年,为了在以后红会有更好的发展、发展得更顺利,能够在稳中求进步、一切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在充分总结前辈们的领导管理经验、吸取实践过程中得到的教训的基础上,作为红会办公室成员之一的我在此写了这篇办公室工作计划。在即将到来的2011-2012学年中的,办公室的工作计划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布置年度工作任务

在学期的一开始,开一次办公室主任会议,探讨各位制定的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取各家精华,制定一份最终计划,上交理事会审议,同时让各位主任们对本年度工作又大体了解与认识。

二、安排好迎新工作

迎新,是为我们的红十字会注入新的活力、保证这个团体后继有人的必经之路。关于迎新,根据之前经验,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学校允许进行协会迎新工作后要立即展开。由于校区众多,所以迎新工作必须分校区进行。各校区具体负责人根据各位经验待定,应随机应变,灵活处理。

三、迎新过后组织面试

应保证各部门均有主要负责人在面试现场,根据各自部门职责等选出合适的新成员。面试过程应尽量出些新花样,最好能更好地体现红十字会的精神。尽量不要让新生觉得我们和其他一些社团一样,尽最大努力打出我们的品牌部门,也让我们在他们心中留下美好的印象。

四、主要做好档案的整理

这是办公室本职工作之一。整理上一学年红会的各类文件、档案,并做好归类,有些重要电子文档需要备份。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纸质文件还是电子文件,均需要统一管理。

五、计划好联谊等活动

联谊,这是每个大学社团、协会为了增进彼此的感情,增强凝聚力的必要活动。具体联谊时间根据接下来这一工作年度的时间紧迫程度安排,暂且作待定处理:部门内部还需要有聚餐活动,这是不能内新老成员交流的好机会,可以想前辈们学习到很多东西。我认为,聚餐应布置一次,招新工作结束后应该有一次,之后应当还有。

六、相关技能培训

这是我根据前一年工作经验自己总结出来的。办公室作为红会的文职部门,必须熟练掌握一些相关技能,如计算机操作,包括word、excel、power point等。只要熟练掌握这些才能算是真正意义上地具备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资格。所以,我认为有必要对新成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办公室 xx

7.大学章程的效力探析 篇七

自《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 2010—2020年) 》提出建立大学章程之后, “以大学章程为支点, 建立现代大学制度, 从而撬动整个中国高等教育改革, 已经成为教育主管部门从纷纭复杂的头绪中理出的改革新思路。”[1]转变政府职能, 落实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实现大学自治, 赋予大学生机与活力, 进而实现科教兴国的伟大战略是大学章程建设的归宿和落脚点。而大学自治关键在于“治”, 也就是在于大学章程能否被广泛地接受、认可并能够切实有效地实施。所以, 大学章程的效力问题至关重要。

二、影响大学章程效力发挥的因素

1. 法律地位不明确, 法律效力无法保证

影响大学章程效力发挥的因素有很多种, 但最重要的是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周光礼、熊丙奇等人提出要建立大学章程必须首先解决其法律效力问题。否则必将会出现建立与执行的脱节, 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 使得大学章程最终沦为摆设。

我们认为, 外部制度和内部制度共同构成了现代大学制度, 大学章程作为承上启下连接内外制度的纽带具有重要作用, 理应作为大学治理的基本法而存在。作为大学治理的基本法, 一经生效, 任何相关单位和团体、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章程的规定。同时, 作为大学治理的基本法, 大学章程应该具有法的规范性、权威性、强制性、现实性和可诉性等特征[2]。可是在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中, 关于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在大学管理中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从已成文的章程看也都缺少明确的法律渊源。大学章程的重要性和权威性地位在高等教育管理中也没有确立。我国大学章程的合法性因其法律渊源的不明确而受到质疑, 进而导致法律效力受到削弱, 在章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引起法律纠纷的隐患。

2. 大学章程文本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不足

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大学章程建设现在仍处于起步阶段, 在探索中前行。所以很多人对大学章程建设的重要性缺乏全面深刻的认识, 在执行上更是力不从心。为了响应国家对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 很多学校启动了大学章程的制定工作, 但是从已经制定并公布的大学章程来看, 应付检查的多于扎实研究建设的, 而且章程的文本建设整体质量不高, 规范性、科学性不足。甚至于有些章程没有运用法律语言而出现口语化表述, 不仅格式不规范, 而且整体语义表达不准确、不清晰, 语序混乱容易引起歧义, 导致理解操作困难。另外, 有些大学章程内容空泛, 对核心问题的规定过于笼统和抽象、可操作性不强。还有些章程存在形式统一刻板、个性特色缺失等问题, 所有这些因素都将阻碍大学章程的顺利有效实施。

3. 大学章程制定、修改程序不完善, 程序性规定较少

国内学者陈立鹏、湛中乐、李听欣等相继指出, 我国现有的大学章程, 制定和修改程序都或多或少存在遗漏和不足, 有些章程更是缺乏程序性规定。目前的章程大部分条款是围绕学校管理的实体规则展开, 有关权力的行使程序触及较少, 有些章程也只是在结束部分或者附则条款中简略涉及修改程序, 其中也多存在法治层面的瑕疵, 或者有些干脆没有程序性规定。如果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执行不具有合理、合法的程序规则, 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

4. 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由于我国大学章程建设起步较晚, 对章程实施还没有形成一套专门的监督保障体系, 使大学章程的运行经常出现处理过程透明度差、随意性强等问题, 并导致章程的执行效果与章程的设计初衷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 甚至于背道而驰。第一, 缺乏独立的监督机构。目前我国高校主要的监督机构是纪检监察机构, 而该机构与自身所在的高等院校具有直接行政隶属关系, 机构和人员都由学校设立和任命, 况且其主要职能在于防控腐败, 规范学校教育管理, 其职能与大学章程的作用或有重叠或存在职能盲区, 不能发挥监督大学章程有效实施的职能。第二, 较为单一的监督途径。在我国, 政府几乎垄断了高等教育的办学权, 高等教育对政府过度依赖, 政府对高校有绝对的领导权和话语权, 民间团体和机构很难涉足高等教育领域, 更谈不上对高校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

三、发挥大学章程效力的对策

1. 明确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是大学章程建设的首要条件

世界上很多国家大学章程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颁布, 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所以我国大学章程也应该参照国外的成功经验, 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 赋予大学章程以法律属性, 落实办学自主权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只有在法制化轨道内运行的大学章程才具备强制性, 才能够排除诸多干扰, 有力解决政府行政命令和学校依章办学的冲突, 协调学校内外部关系等, 进而保证大学章程独立、安稳运行。客观来看, 大学章程提请地方人大表决并通过应该是目前最合适、最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是我国高校数量繁多, 各高校章程建设的进度和力度不一, 全国统一比较困难也不科学。针对每个高校所处地方的区域特点, 使大学章程快速启动并高效推行的最大可能性就是由地方权力机关进行审议通过。如果由地方政府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来获得法律效力, 其权威性较之权力机关审议逊色不少。但即使如此也比目前大部分学校采用的学校自主制定, 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的模式更具有法律性。作为对应的政府部门, 也应该设立专门机构或者对应机构, 配合各学校的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 推动大学章程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保证大学征程的法制化进程。

2. 提高文本建设水平

大学章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建设, 不仅仅是对制度的表述, 更是对高校治理结构的重新梳理, 并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长久地贯彻执行, 而且必须严肃慎重地对待。开展必要的法律学习和讲座, 提高参与大学章程起草人员相应的法律认知水平尤为重要。同时, 起草委员会应该聘请法律专家、学者对起草工作进行协助。章程起草过程也需要广泛征求意见, 充分论证, 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 保证章程内容的科学性。另外, 参考较为成熟的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也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总之, 大学章程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 必然需要一个反复斟酌、千锤百炼的过程, 只有提高了大学章程文本的建设水平, 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执行力, 达到应有的效果。

3. 规范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

程序是实体权利的保护屏障。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季卫东教授认为: “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 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3]合法的程序是合法的大学章程的有力保障。“民主的可贵之处尤其表现在程序的正义上。”[4]作为一所大学内具有最高效力的治理文件, 大学章程的制定应当参照法的制定程序。“制定程序体现了各利益主体在审议和表决大学章程过程中, 对各种利益诉求的协调和公开博弈的复杂过程, 制定程序是否规范直接关系到大学章程的合法性和实施效度。”[5]

参考法学理论、立法法的规定, 立足我国的实践, 大学章程的制定程序应该包括: 起草、审议、表决和通过、审核和公布。不仅大学的章程的制定要遵照此程序, 其修改也要严格参照法的制定修改程序进行, 并将程序性内容作为章程的重要内容写入并执行。具体而言, 首先应成立由一线教师、学生、校友、校外知名人士、法律专家等组成的起草委员会。在章程制定工作启动伊始, 高校就应该通过设立专题网页、专用电子邮箱、校园意见回收箱等方式, 全面接收师生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在起草过程中, 要采用听证会、研讨会、向全校公布章程草案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章程草案完成后, 交由主管部门 ( 教育部、教育厅等) 的政策法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通过就可以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然后考虑提交人大会议批准 ( 教育部直属高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省属高校、民办院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则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

4. 完善独立的监督机制, 保障章程的有效实施

实现大学自治, 规范高等教育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建立的终极目标, 但是大学章程的建立只是为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证, 最终还是需要大学章程的有效实施。大学章程用以保障的公平、正义、各种权利义务的实现, 依赖于独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首先, 必须具备独立的监督主体。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需要有制度规范的相关利益主体充分参与, 尤其是广大教师和学生。《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特别提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相关事项的民主决策, 就是为逐步建立的民主监督机制提供的制度保障。各高校应该站在学校持续发展的角度, 充分重视并扩大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参与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使制度在阳光下运行。另外, 旁听制度、校友会、家委会等制度也可以考虑, 因为现代高等教育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社会并与社会发生着各种各样的关系, 相关的利益主体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建立多种渠道拓宽监督主体的范围, 也是完善监督机制的有效途径。最后, 建立问责制度并确保问责制度的执行力。问责制度对权力拥有者、行使者具有警示和约束的作用, 要切实保证问责制度的执行力, 使权力拥有者不敢轻易越位和随意出轨, 让一切都在大学章程的有效管辖内运行。

摘要:大学章程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载体被广泛研究, 各高校也相继制定了一些大学章程, 但是大学章程效力的真正发挥还在于实施。分析影响大学章程效力的要素,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是大学章程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大学章程,法律效力,现代大学制度

参考文献

[1]柳园.大学章程—权力的边界[J].教育与职业, 2011, (10) :28-35.

[2]朱家德.大学章程研究的回顾与展望[J].赣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3, (1) :97-100.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4]石佑启.论公共行政与行政法学范式转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8.论大学章程建设的现状研究 篇八

关键词:依法治校;大学章程建设

大学章程是实现大学自治的“根本大法”。在我国高度重视大学教育的今天,大学章程目前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学者米俊魁则认为:“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遵照相关法律依据及法律程序的规定,制定出章程的文本,而且必须是大学设立之初就存在的,对涉及高等学校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规范性文件。”作为学校的“基本法”,大学章程是对学校重大的基本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的规定,统领大学内部的全部管理制度,是构成完备的系统的学校内部管理规章体系的必不可少的纲领性制度。大学章程的地位也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传播文明等方面使大学充分发挥出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二,能更有效地促进法制建设的进程,大学必须依法治校,依法治校也更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促使整个社会和谐、有效、有秩序的发展。

我国在1995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了《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在此两法中明确规定:大学章程是大学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随后教育部又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中也要求各类高校尽快制定、完善章程。2010年,教育部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再次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必须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这些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令大学章程的制定上升到法律层面,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推进了我国大学章程的建设。但是,目前在我国高校中大学章程建设并未全面进行,现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首先,现今制定章程的学校很少,大学章程只存在于我国少数几所高校中,而多数高校仍未制定章程,据调查,只有吉林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几所高校制定了大学章程,有数据显示,具备章程的高校仍不足全国2600余所高校的50%,可见大学章程的建设还仍需大力推进。其次,少数高校虽然制定了章程,但是所制定的章程形同虚设,对于高校的运行并没有起到重要的影响。同时,有些章程内容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内容并没有结合各高校自身的办学特色,照搬其他高校的大学章程;有些内容规定过于简洁或者没有明确界定权利义务等,导致高校在执行中出现困难。第三,从大学章程的决策主体来看,不难发现在制定大学章程过程中存在3种决策主体:第一种是章程起草委员会。学校会首先建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由章程起草委员会制定一份草案,比如兰大、合肥工大等在制定主体方面是如此规定的。第二种也是先成立一个章程起草委员会,然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起草委员会提交的草案章程进行讨论、修改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拥有最终决定权,所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是真正的决策主体。比如上海交通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工业大学的章程等。第三种真正的决策主体是校长办公室,比如《华北电力大学章程》、《吉林师范大学章程》等。我们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制定大学章程的主体各有不同,没有明确统一章程的制定主体,但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章程都是由大学办学者内部起草、讨论、通过,并没有明确规定谁来参与制定决策上,特别忽视了政府和社会成员的参与,所以说,大学内部的各个管理机构是决策主体,忽视了对大学建设同样有重要作用的政府和外部相关教育部门。并且,从分析一些大学章程的内容来看,决策主体对章程制定的认识也不一致,这也就反映了制定主体亟待进一步规范。

大学究竟应该采用何种领导体制、教职工与学生的权利及义务等重大问题都对学校的发展有着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也再次证明了制定大学章程势在必行。究竟应该如何科学制定大学章程,如何保障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令大学章程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等,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大学章程建设应重视评议会或教授会制的规定。借鉴国外一些大学的章程内容,我们发现国外大学治理学术的体系是評议会制。中世纪巴黎大学就已经有了教授会,当时教师按照所教学科组成行会性质的教授会,而教授会负责管理大学,表现出学术组织特有的自治特征。在我国大学的发展历史上评议会制度也曾得到一定程度的推进。从现有大学实行评议会制度的做法来看,党总支担负思想政治上的保证监督责任,同时也参与院(系)学术事务的重大决策,重大决策机构是教授会或者是评议会,院长(系主任)负责行使行政管理权。教授会或评议会在我国大部分高校里发挥了应有的权力。我国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还处于初步的探索阶段,还没有健全的组织制度,因此,我们应该尽快在大学章程中设立学术管理机构的规程及组织制度,重视评议会或者教授会制。

其次,大学章程建设应当重视“三力”平衡。大学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受到大学学术权力、行政权力和市场力量的三方面的共同制约,这三种不同性质的力量围绕着大学组织在互相作用,因此也就形成了“三力制衡”的现状。我国大学现行组织结构是这三种力量之间不断协调和制衡的结果。所以,我们在制定和实施大学章程过程中也应该注意到这三种力量之间的平衡,不能忽视任何一方,不能失去制衡。我们应当探索出最佳平衡点,在最理想的状态下,建设好大学章程。

总之,在“依法治国”理念逐渐深入人心的时代潮流下,“依法治校”的理念愈来愈得到重视。大学章程的建设也是“依法治校”的基石,我们应该汇集各方智慧和力量,努力寻求到解决我国大学章程建设基本思路和方法,积极建设好大学的“母法”—大学章程,大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现代高职院校体系!(作者单位: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赵磊. 大学章程的软法性思考[D].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3(4).

[2] 徐先凤. 大学章程建设研究[D].鲁东大学硕士论文,2013(4).

[3] 曾妍.大学章程与高校管理效能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1(8).

[4] 方文晖.论大学章程的现实意义——基于法律和文化的视角[J].贵州社会科学,2011(8).

9.北京体育大学红十字会章程 篇九

项目部部长:郭后山

一、工作简介

项目部原名外联部,再2011年下半年正式更名为现在名称。项目部的工作分为校内和校外两种,在校内主要和社联、青志联、团委、各社团以及我们依托单位后资处医务科联系;校外主要和省红十字会、市红十字会、以及各大高校联系在一起交流做活动。在工作之余项目还担任去外面拉赞助的重任,为了使我们的活动能够拥有更大的资金来筹办。项目部在合肥学院红十字会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工作成果

在过去的一学期中,首先项目部积极参加红十字会2011招新活动,为我们红十字会注入新鲜血液出了一份应尽的力量。在今后的活动中,项目部也分别承担了一部分工作内容;在敬老院志愿服务中我们项目部的成员都积极参加并配合各部长或负责人完满的完成敬老院志愿服务,其中本部委员曹万芬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荣获“优秀志愿者”称号;在天天向上特教儿童中心志愿服务中帮我部女生们都很积极踊跃为志愿服务的成功举办贡献出了自己的一份力量;在会徽设计大赛中我部所有成员都积极参与宣传,并联系各社团负责人请他们帮忙在他们会内宣传以及邀请会徽设计大赛的评委和领导,为会徽设计大赛的举办尽职尽责;在社联元旦晚会中我部成员积极参加表演及指导,为元旦晚会的成功举办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在此我向一直以来支持本部的人员们表示感谢。

三、工作的不足

本部的成员积极性有待提高,希望不是我要求的也积极参加;参加活动时要积极主动的去做事,而不是等着去分配任务。但是总体还都不错。

四、展望未来

我希望在我们这一届过后能有更积极的人员来把合肥学院红十字会做大做好做强,为弱势群体奉献出我们的一份力量,我也相信会有这么一天。

10.红十字知识(南通大学) 篇十

全体成员大会及红十字知识介绍会

一、红十字运动

诞生

 一个人:创始人——瑞士人亨利• 杜南(1828.5.8-1910.10.30)

 一场战争:起源于战场救护——1859年6月24日,奥地利陆军与法国—撒丁(意大利邦国)在索尔弗利诺的战争  一本书:《索尔弗利诺回忆录》 提出两项建议:一是在各国设立全国性的志愿伤兵救护组织,平时开展救护技能训练,战时支援军队医疗工作;二是签订一份国际公约给予军事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及各国志愿的伤兵救护组织以中立的地位。

历程

    1859年,索尔弗利诺战争

1862年11月,亨利·杜南提出两项重要建议;

1863年2月9日,在瑞士日内瓦宣告成立“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又称“日内瓦5人委员会”); 1863年10月23日,召开日内瓦国际会议,大会一致通过了《红十字决议》,采纳两项重要建议,并采用白底红十字臂章作为救护人员的保护性标志;

 1864年8月8-22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集聚日内瓦,由12国代表签订了《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

 1875年,“伤兵救国际委员会”改名“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组成

(1)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2)红十字会与红新月国际联合会(3)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七项基本原则: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人道

二、红十字标志

 红十字作为救护团体应有识别标志的想法,是由五人委员会的成员之一阿皮亚医生最先提出来的。1863年10月,他建议采纳“白底红十字”的臂章作为伤兵救护团体志愿人员的识别标志。五人委员会采纳了他的意见,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

 日内瓦公约明文指出红十字标志系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红十字标志是为了对红十字发祥地瑞士表示敬意,掉转瑞士国旗的颜色而成,其中不含有任何政治或宗教因素。红十字标志是国际人道主义保护标志,是武装力量医疗机构的特定标志,是红十字会的专用标志。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体现着当今世界的人道与同情。

 红十字标志有三种,世界大多数国家使用“白底红十字”,伊斯兰国家使用“白底红新月”,以色列等对基督教、伊斯兰教都抵制的国家使用“红水晶”。

 1863年月10月26日至29日,欧洲16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首次外交会议决定。使用“白底红十字”作为在战场上从事伤员救护的医务人员、场所及其交通工具的保护标志,并将其列入大会通过的《红十字决议》之中。翌年又在《红十字公约》(即后来的日内瓦公约)中加以明确。

 “白底红新月”是将土耳其国旗上的新月用红色画在白底上而成。土耳其于是1865年承认日内瓦公约。1876年在与沙俄交战中,土耳其政府提出:“白底红十字这个标志使信仰伊斯兰教的士兵感到不快。”因此土耳其将改用国旗上的新月用红色画在白底上作为标志。“白底红新月”这个标志在1929年被列入日内瓦公约,在伊斯兰国家广泛使用。 29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修订了《运动章程》以引入与红十字和红新月有同等地位的新增标志红水晶。根据决议,以色列的红大卫盾会与巴勒斯坦的红新月会成为运动的正式成员。 标志的含义:

 保护性——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法保护的人或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或物。 标明性——表明这是与红十字运动有关的人或物。

标志的使用: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是惟一可以同时使用这三个标志的组织,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则继续使用红十字为其惟一的标志;

 各国的国家红十字会则必须在红十字标志和红新月标志二者中选择其一。

三、国际人道法

国际人道法(interanarional humanitarian law),又称战争法或武装冲突法(在我国常被翻译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它是指战争或武装冲突(国际性和非国际性)中,出于人道的目的,以条约和结合的形式,保护不直接参加军事行动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的人员,规定各交战国或冲突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一系列规则。国际法包含于国家间的协议(条约或公约)、习惯规则(它由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家实践构成)和一般原则之中。

国际人道法适用于武装冲突。它并不对一国是否可以实际使用武力做出规定;此问题由《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国际法的一个重要但独特的部分加以调整。国际人道法的构成

 国际人道法的主体包含于1949年的四个《日内瓦公约》中。迄今为止,世界上所有国家都已同意接受其约束。通过进一步的协议——关于保护武装冲突受难者的1977年两个《附加议定书》以及2005年关于新增特殊标志的《第三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公约》得到了补充与发展。

 还有若干其它协议禁止使用某些武器和军事战术,并保护某些类别的人员与财产。目前,国际人道法的许多条款被接受为习惯法——即,所有国家均受其约束的一般规则。有关日内瓦公约

 日内瓦公约:亦称红十字公约,经过1906年、1929年两次的修订与增补。1949年8约12日重新增订为4个公约,至今仍有效。

 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兵员境遇公约

 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兵员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  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

 第四公约:关于战争中平民保护公约

 1977年6月8日,又签署了两件附加议定书:  第一附加议定书: 关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的保护

 第二附加议定书: 关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平民的保护。

 到2006年3月底止,第一附加议定书签署公约国计163国,第二附加议定书签署国计159国。 2005年增加第三附加议定书,关于采纳一个新增特殊标志的附加议定书 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人道法以下几个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战争或武装冲突:

(1)人道原则:保护战争受难者。这是国际人道法的核心,非战斗员必须得到尊重、保护和人道待遇。(2)区分原则:在作战中必须严格对战斗员与非战斗员加以区别,这是国际人道法最基本的限制和规定。(3)军事需要原则:在战争中攻击军事人员和目标是合法的,但是应尽可能地限制所造成的伤害和损害。(4)比例原则:当保护不可能是绝对的时候,应秉承善意,用“人道”和“军事需要”这两项原则互相制约。

(5)禁止报复原则:严禁对国际人道法保护的对象采取报复行为。这一原则是绝对的。即使在对方已经采取了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的情况下,也不能采取任何报复行为。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

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是“保护”

 ⑴人员:战俘、平民、医务、宗教人员、佩戴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救护人员;  ⑵场所、物品:医院和医务用车、宗教或文(保护对象)化场所、民用物品或场所;  ⑶自然环境:确保人类生存的自然环境,如森林、河流、水库等。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  1.国际人道法只适用于武装冲突,而不适用于国内紧张局势或**(例如孤立的暴力行为)。该法只在冲突开始后才予以适用,并且平等适用于冲突各方,而不论是哪一方发动的战争。

 2.国际人道法区别对待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国际性武装冲突至少涉及两个国家;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则发生在一国领土之内,既包括正规武装部队与武装反抗团体间的斗争,也包括不同武装团体之间的斗争。

 3.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战斗发生在至少两国的武装部队之间(应该注意的是,民族解放战争已被归入国际性武装冲突)。非国际性武装冲突是指在一国领土内,发生在正规武装部队和可辨别身份的武装团体之间的,或各武装团体之间的战斗。只有当战斗达到一定激烈程度并延续了一定时间,才可将其认定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乱的特征是因暴力行为而使国内秩序受到严重破坏,然而,它并不等同于武装冲突(例如骚乱、派系间的斗争或各派系反对政府当局的斗争)。

四、红十字青少年

红十字青少年的宗旨和任务 (1)保护生命和健康;

(2)相互帮助,加强国际友谊;

(3)传播红十字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红十字青少年的历程

 1870年普、法战争时,荷兰的中小学生利用旧亚麻布自制绷带,以作战伤救护之用;  1880年,英、荷波尔战争时,加拿大的学生以枫叶为标志,志愿为红十字会工作;

 1892年,捷克斯洛伐克摩拉维亚州的妇女委员会倡议组织青少年参加红十字会活动,并向第五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提出了议案;

 1914年至1918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不少国家的红十字会组织青少年参加救济士兵和战争受难者工作;  1922年,国际红十字会协会理事会的第18项决议,阐明了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作和意义,建议各国根据具体情况,在中小学生中发展青少年会员;

 1924年,理事会进一步决定,组织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以校内为主,但也可以扩展到校外; 中国红十字青少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是红十字会履行的七项职责之一。(2)1988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国家教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暂行规程”规定了学校红十字会工作的基本任务:

(3)学校红十字会是红十字会的基层组织,以学生为主体,师生共同参加活动。卫生救护培训和社区服务是学校红十字会的主要任务。(4)中国红十字会通过开展海峡两岸红十字青少年夏(冬)令营等活动,增进了两岸青少年的互信和友谊,为沟通和改善海峡两岸关系做了积极的努力。

(5)中国红十字青少年始终保持与各国红十字青少年的交流与交往,通过参加各国举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增进彼此的了解和友谊。

五、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

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会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

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中国红十字会的历史

 中国红十字会于1904年在上海创立,起初叫“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建会后一直从事救护伤兵、救助难民和赈济灾民活动,并积极参加人道主义救援活动;  1906年,清政府签署承认了《日内瓦公约》;  1907年,“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改名为“大清红十字会”;  1912年,“大清红十字会”改名为“中国红十字会”;

 1912年1月15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正式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之一;  1952年7月,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惟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

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使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有了法律保障。

中国红十字会的主要工作

(1)备灾与救灾; (2)卫生救护; (3)社区服务; (4)宣传和传播;

(5)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6)红十字青少年; (7)台湾事务; (8)对外交往;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 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简称中国红基会)是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经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具有独立的全国性基金其宗旨是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关注人的生存与发展,保护人的生命与健康,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  两大系列的公益项目

(1)“红十字天使计划” (2)“博爱助学计划” 省、市红十字会

一、江苏省红十字会成立于1956年,名誉会长为梁保华,省红十字会会长:吴瑞林,常务副会长:潘宗白张立明; 

二、1927年2月,张孝若先生创建中国红十字会南通分会。解放后,于1957年10月成立南通市红十字会; 

三、南通市红十字会创造红十字工作“南通模式”。会长为南通市副市长蓝绍敏、常务副会长倪瑾。南通大学红十字会

 南通大学校红十字会成立与2005年4月底,是在原南通医学院、南通工学院及南通师范学院三所学院合并的基础上组建的南通大学红十字会。 创办了《南通大学红十字报》,开通了南通大学红十字会网站,广泛实施了“生命工程”、“救助工程”,“心灵阳光工程”,并和德国、韩国红十字会开展了国际交流。 江苏省红十字模范校、全国红十字模范校 南通大学红十字会

 现任领导:

会长:彭怀祖 

副会长:侯文华 

秘书长:孙汉中  工作:  志愿服务

普及红十字知识与救护技能 

义务献血 

爱心壹基金 

11.浅析大陆地区大学章程的发展脉络 篇十一

关键词:高校 大学章程 发展脉络

中图分类号:D73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795(2012)12(a)-0003-01

章程是约定和阐述独立主体使命,界定内部各利益关系的责任和义务,书面写定的有法定意义的组织规程。[1]一般认为,大学最早产生于12世纪欧洲的法国与意大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最古老的组织之一。作为自诞生以来仅存不多的机构之一,大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有了自己的章程。大学章程是伴随着中世纪大学而产生的,其雏形是当时国王或教皇颁发给大学的特许状(Charter),这是大学章程的最远古表现形式。在这个神学主义充斥的年代,市民阶层随城市兴起和工商业发展聚集成立行会保护自己利益,并逐步发展成被特许的师生联合自治团体而逐渐成立大学。[2]大学也因此成为最早的特许法人之一。

1 战国时期的稷下学宫

稷下学宫是古代齐国齐恒公田午执政时期设立的一处专供各地学者著书论辩、传道授业的场所和机构、是我国最早的由官方创办的最著名的高等学府,前后历时140余年,距今约有2370年的历史。虽然今日无法确切考证稷下学宫是否有规范的大学章程文本,但是我们从其办学指导思想的分析中不难得出许多我们今天的大学正在提倡或呼吁的许多精髓:环境宽松,学术自由;百家争鸣,鼓励创新;两腿走路,官私并进;着眼现实,经世致用;政教分离,教研并重。正是由于这些,稷下学宫成为中国教育史上的一颗璀璨明珠,对我国古代学术、文化和教育的发展产生了深刻而又重大的影响,尤其是独特的人才培养模式,给我国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树立了光辉典范。

2 以《白鹿洞书院揭示》为代表的宋代书院

我国的大学章程的独特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历史上曾经繁盛了数百年的书院的学规。《白鹿洞书院揭示》是中国教育史上第一个集教育目的、教育形式、教育法则于一身的教育方针,集中反映了白鹿洞书院的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思想。全文才不过441个字而已。为学总共五条,才79个字而已,但它却高度概括了为学的目的、次序、修身只要、接物之要,成为后世书院学规的榜样。尤其是它做学问先做人的准则,时下也成为大学开学典礼和毕业典礼时发言人常用名言。白鹿洞书院对中国古代的人才培养、学术繁荣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宝贵的办学经验和教育思想。[3]所以说《白鹿洞书院学规》对我们今天规模大学章程的制定不无借鉴意义。

3 清朝末期的大学章程

我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所大学当属1898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1902年8月15日清政府颁布了由张百熙起草的《京师大学堂章程》,这一章程涵盖了从小学到大学的各级学堂的章程,也是我国近代史上的第一个大学章程。规定大学堂的办学方针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西并用,观其会道。”课程分普通学科和专门学科两类。这样,京师大学堂不仅成为全国最高学府,而且是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这个章程是北京大学的第一个章程,也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最早的学制纲要。由于这一章程是戊戌变法的产物,慈溪太后害怕维新变法思想影响大学堂,便要求张百熙重新制定一个新章程来加以取代,由于该年为壬寅年,所以便叫“壬寅学制”。这是京师大学堂的第二个章程,这个章程是经慈禧太后本人钦准颁行的,所以也叫《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与前一章程虽有些许差别,但由于历史原因,并未实施。

4 民国时期的大学章程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民国时期是一个军阀割据、战事不断、社会动荡不安的时期,但是高等教育却得到很到的发展,一是表现在高校数量在规模上有所扩大,质量不断提高,涌现出了一大批被我们今天称作大师的杰出人物;二是基本上所有的大学都拥有自己的章程,并且能够按照章程严格办学。当时比较典型的章程是“大学令”,“大学令”虽然是为国内各个大学共同制定的,但由于北京大学时当时全国唯一的公立大学,所有说当时的“大学令”基本上就是北京大学的章程,它规定了北大的组织机构、教育目的、教育方针、教育组织原则和人才培养目标等。1917年,经当时北大校长蔡元培提议,召集相关人士对“大学令”进行了修订,于当年9月公布了《修正大学令》:确定任设两科以上者都叫作大学,单设一科者可叫作某科大学;将大学预科由原来的3年改为两年,大学本科由3~4年改为一律4年。《修正大学令》直接影响到当时北京大学和全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对后来的大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时比较典型的大学章程还有《厦门大学大纲》《北京师范大学组织大纲》和《上海大学章程》等。

5 建国后期的“高教六十条”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除《北京师范大学章程》是由教育部直接公布外,其它大学章程都被搁浅。然而值得一提的是中共中央于1961年9月15日批准实行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简称“高教六十条”成为指导当时高校工作的基本文件,这个文件就高等学校办学的详细规定直接推动了我国高等学校的发展,起到了类似今天的大学章程的重要作用,一直到1978年“文化大革命”。

6 新世纪初的大学章程

进入新世纪,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治校不断推进,许多大学纷纷颁布了大学章程。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教育部在北大、北师大和湖南大学等26所部属高校先期开展了制定大学章程的试点。2006年,新世纪我国第一部大学章程—— 《吉林大学章程》颁布,之后,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大、东北农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等相继颁布了大学章程。在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之后,特别是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提出,要加快制定大学章程,扩大和落实大学办学自主权,坚决避免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出现,以这一契机不断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

古之贤者善于以史为鉴,今人更应如此。“加强章程建设,完善治理结构”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关于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目标,大学章程是大学设立和治理的制度性基点。加快制定符合实际的大学章程是大学依法治校的根本保障,是大学精神制度化的重要载体,是大学使命得以履行的支撑点,更是我国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马陆婷.大学章程地位与要素的国际比较[J].教育研究,2009(6):99.

[2]袁桂林.外国教育史[M].沈阳: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44.

12.论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 篇十二

一、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主要观点及评价

(一) 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主要观点

一是大学自身制定说。大学自身制定说即由大学自身制定章程, 这种观点在学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同时也契合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的现实状况。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说。提出该观点的理由主要是基于民法原理和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根据民法原理, 法人须制定章程, 而法人章程的制定者为法人的投资人、发起人或举办者。大学为法人, 其也应当制定章程, 其章程的制定者也应当为其投资者, 政府是我国公立大学的举办者, 所以, 政府为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者。另外, 根据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规定, 政府制定公立大学章程主要通过审核来进行, 如在《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中规定了学校设立必备条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包括章程在内的必备条件进行审核。由此, 支持该学说的学者们得出政府为大学章程的制定者。三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说。提出该观点的学者认为大学章程由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可以提高大学章程的效力和权威性, 提升大学地位。如:王春业学者认为大学章程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 重要根源之一是大学章程没有被法律化, 其效力没有得到各级政府、社会机构甚至高校师生的认可。为此, 必须把大学章程法律化, 以法律渊源形式来体现其内容。大学章程由高校起草, 高校所在地的省级或副省级地方权力机关审议通过, 转换成有法律效力的地方性法规。[1]

(二) 对诸学说的评价

1. 大学自身制定说

这一学说存在以下缺陷:第一, 大学自身制定大学章程缺乏法定性。根据《教育法》第26条、第28条, 《高等教育法》第27条、第28条的规定, 章程是高校设立的必备条件, 其应然的逻辑顺序应当是先有章程再有大学。大学是法人, 法人章程制定遵循的是谁举办谁制定的原则, 公立大学由政府举办, 那么其章程应当由政府制定, 而不应当由大学自身制定。第二, 大学自身创制的章程对大学以外的主体不能产生约束力。大学章程既要约束大学自身还应当约束与大学发生法律关系的其他社会组织。大学自己内部创制的章程只能约束其自身无权约束大学以外的社会组织。

2. 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说

该学说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大学自身制定说存在的上述两个弊端, 提高大学章程的法律效力。但由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大学章程实施起来将会遇到以下困境:一是我国公立大学约1600多所, 由教育行政部门为每所公立大学量身定做具有各高校特色的章程现实层面是无法做到的。另外, 退一万步, 假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可能为各高校制定章程, 这样的章程我们完全有理由质疑其难以有效规范作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一方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身。

3.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说

鉴于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的弊端, 地方权力机关制定说应运而生。大学章程由地方权力机关来制定能够避免行政干预, 但操作起来同样不具有现实性。行政机关干预虽可能排除, 立法机关干预又如何解决呢?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大学章程遇到的问题由地方权力机关来制定同样会遭遇到。

二、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现状

现实中我国公立大学章程目前都是由大学自身制定的, 在章程创制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审议权和通过权, 从《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上海交通大学章程》、《华北电力大学章程》等高校章程来看, 章程审议和通过机构主要为高校内部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党委会。教代会和党委会都属于大学内部的机构, 大学内部机构制定的章程会导致这么一个问题出现:大学自己制定的章程效力仅能及于大学本身, 无权约束大学以外的主体。如此, 章程对政府、对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社会组织和成员没有拘束力, 那么通过大学章程来实现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路径将被堵塞。

三、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确立的构想

通过对大学章程制定主体诸学说的评价和对我国大学章程制定现状的简要分析, 笔者认为我国公立大学可借鉴美国的做法构建“校董会”作为高校的决策机构, 由“校董会”来制定大学章程。下面笔者简要介绍美国校董会的特点及中国公立大学在构建校董会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 美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特点

1. 美国公立大学校董会法律地位明确

美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董事会, 董事会在美国高校中具有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根据批准建校的公法或特许状, 制定自己的章程或管理条例。[2]创制大学章程的董事会是通过立法程序设立的以此保证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也使董事会制定的大学章程获得相应的法律效力。

2. 美国高校董会成员构成多元化

美国高校董事会成员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均由校外人士组成的, 其成员主要来自企业、政府部门或所在社区。[3]公立高校董事主要由政府任命, 成员多来自本州或本学区的公民, 高校内部的教师和学生一般不能参与董事会, 政府官员担任当然董事席位的比例一般会受到严格控制。

这样一种董事会成员的构成至少有以下优点:第一, 董事会由校外人士构成能有效避免高校内部利益群体对高校事务的控制。由于校外人士掌握着高校的最高决策权, 高校内部利益群体———包括教师、学生、行政人员等都不可能把学校当成自己的势力范围, 这有助于他们将高校事业的发展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3]第二, 董事会由校外人士组成使董事会成为沟通高校这所“象牙塔”与社会的桥梁, 有利于高校对社会需求做出能动反应。第三, 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公立大学为非营利性机构, 牵涉诸多利益主体, 由多方人士担任董事会成员避免利益集中于一方, 满足各方利益诉求。

(二) 我国公立大学董事会的构建

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我国大陆地区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面对这一国情, 在我国如何构建公立大学的“校董会”?校董会法律地位是怎样的?由哪些成员组成?党委的意志如何体现?等等。下面笔者将论及到这些问题。

1. 我国高校董事会人员的组成

由于大学章程调整的不单单是大学自身的社会关系, 而是涉及多方利益主体, 为平衡各方利益, 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的构成不应当是单一, 应当多元化。借鉴美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构成并结合我国国情, 笔者认为中国大陆地区公立大学校董会人员的构成应当包括:大学校党委书记、大学校长、政府官员代表、教师和学生代表、校外人士代表等等, 总之, 这个人员构成应当包含有大学章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利益主体代表。之所以应当包括以上人员, 理由主要有:第一, 我国大陆地区公立大学治理的客观现实是党委的领导在章程制定中应当得以体现, 以保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落实。因此校党委书记应当纳入校董会中。第二, 由于我国公立大学是由政府举办的, 政府是公立大学最大的投资人, 因此政府的利益在大学章程制定中也应当得以体现, 政府官员代表应进入校董会领导层。第三, 大学的主体是教师和学生, 教师与学生的诉求应当在章程中得到体现, 因此, 章程的制定教师与学生应当参与。另外, 与大学有密切联系的校外人士比如有影响的教育家、企业家等等应当参与大学章程的制定。

2. 我国公立高校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在解决了公立大学董事会人员组成个后, 我们不能不回答的另一个问题是校董会的法律地位, 这个问题的解决关系到由校董会制定的章程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笔者建议可通过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明确校董会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高校董事会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任期等, 使高校董事会的成立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使具有合法地位的校董会制定的章程具有法律效力, 使制定出来的高校章程不至于成为行政命令下的应景之作。

摘要: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关乎大学章程的制定以及大学章程的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此规定的较为模糊导致学界对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观点不一。建议借鉴美国校董会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中国公立大学董事会, 由校董会创制大学章程。

关键词:公立大学,大学章程,制定主体

参考文献

[1]王春业.论高校章程法律化及其实现路径[J].中国高教研究, 2011 (06) :37.

[2]潘燕.美国高校董事会制度及其启示[J].教育科学, 2004 (2) :41-43.

[3]王绽蕊.美国董事会的作用重大[EB/OL].http://www.ebiotrade.com/newsf/2007-6/2007622174634.htm, 2007.

[4]苗雨.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J].法学论坛, 2011 (09) .

[5]湛中乐, 谢珂珺.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及其相关问题探讨[J].高等教育管理, 2011 (11) .

[6]杨晓波.中国公立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资格研究[J].高教探索, 2007 (04) .

[7]湛中乐, 徐靖.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0 (03) .

[8]陈鹏.公立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

[9]陈立鹏, 陶智.国外大学章程对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启示[J].2007 (10) .

[10]马陆亭, 范文曜.大学章程要素的国际比较[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10.

13.北京理工大学章程 篇十三

北京理工大学(下称学校)的前身是1940年成立于延安的自然科学院,历经晋察冀边区工业专门学校、华北大学工学院等办学时期,1949年定址北京,并接收中法大学校本部和数理化三个系,1952年定名为北京工业学院,1988年更名为北京理工大学。

学校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理工科大学,继承和弘扬延安精神,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一切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出发、一切从培养学生全面发展出发、一切从奉献伟大祖国出发,践行“德以明理、学以精工”的校训,弘扬“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校风和“实事求是,不自以为是”的学风,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世界教育科技发展前沿,促进国防科技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理工大学,英译名: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中文简称:北理工,英文缩写:BIT。学校网址:。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办学场所包括北京中关村校区、良乡校区、西山实验区,河北秦皇岛校区,广东珠海校区等。学校根据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以实施包括留学生在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同时开展各类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自身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六条 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校的根本任务和第一价值追求,以“高远的理想、精深的学术、强健的体魄、恬美的心境”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为基、育人为本,科学制定教学和科研评价标准,建立质量保障机制,定期发布教学质量报告、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产出水平。

第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家工业化、信息化、国防现代化重大需求,加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强地、扬信、拓天”的学科特色,实施“学科优化、强师兴校、教育创新、科研提升、开放发展、深化改革”等战略,促进理工并重、理工融合、工理管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与交叉融合,建设“特色鲜明、理工为主”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九条 学校尊重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学术自由和学术活动的独立性,为师生员工在教学、研究、学习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建立师生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十条 学校遵循平等、友好、互惠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国(境)内外大学、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个人开展教育科研合作与文化交流。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经国务院确定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主管,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

第十二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任命学校校长、副校长以及其他应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为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核准学校章程,审查批准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等。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办学条件,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教育资源;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和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实行校务公开、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和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二)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文化交流和对外合作;

(四)聘用和使用人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调整薪酬标准及分配方式,依法对教职员工和学生给予考评、奖励和惩处;

(五)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声誉;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确定由学校自主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本章程;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办学标准;保护学校资产不受侵犯;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向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理需求提供扶持和帮助;履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职责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按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三)按规定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按规定获得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教职员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恪尽职责,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术、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按规定使用公共资源,享受国家、学校的奖励和资助;

(三)按规定选择专业和选修课程;

(四)按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五)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与学校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学校教育和管理,修德践行,完成学业;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爱护公共设备和设施;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参加学校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义务;

(八)与学校约定的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校友包括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中外人士,以及被学校授予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员等。

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和建议;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和支持校友发展,并向为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四章 治理结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委员会(下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校党委及其常务委员会(下称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通过“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作为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和校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参加。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对会议研究事项享有最后决定权。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理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产生,按照自身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依据校党委批准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为主的管理体制。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校长提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决定。

学院作为学校内设的办学实体,依据学校授权负责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内部管理等,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学院实行党政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由院长、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组成党政联席会议(院务会议),按照校党委审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决定学院重要事项。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教授委员会及其他直属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民主管理及其他工作。学院直属组织、机构的设立、调整、撤销须经学校批准备案。

第五章 组织和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根据需要设置学术组织和管理、服务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设置教育基金会、校友会;设置若干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科分类设置若干学部。学部在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与学术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党的基层组织与行政机构同步建立。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和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运行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相应的职责,代表和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及其他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作出贡献。

第六章 资产和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学校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通过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按照合法、平等、互利的原则争取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内部财务管理控制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实行成本核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产合理、节约、高效地使用,保证其安全、完整。

第七章 标识

第四十二条 校徽、校标。校徽为圆形,由外圈中英文名和圈内图案组成。圈内中部图案整体造型呈树状,由下而上表现为雄鹰展翅高飞,到顶端演变成口衔橄榄枝的白鸽;圈内底部图案由延安宝塔和“1940”组成;校徽主色调为绿色,辅助色为墨绿色和褐色。校标为校徽中部的树状造型。

第四十三条 校旗。校旗为长方形,白色旗面,正中为校标,校标下方为赵朴初题写的“北京理工大学”及英译名大写字母;校旗旗面长宽比例为1:0.618。

第四十四条 校庆日为每年9月下旬的第一个星期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全会审定,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程序与章程的制定程序相同。

章程的修订应由校长或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学校办学活动必须遵循本章程;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及文件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学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予以修改或废除。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负责解释。

14.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篇十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三)进行学术交流;(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北京医科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通过审核后,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明。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决议;(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第十二条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

(二)北京大学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三)捐赠;

(四)业务活动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北京大学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l5日内上报教育部审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30日之内报民政部核准,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3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15.以章程为载体的现代大学治理 篇十五

关键词:大学章程,现代大学治理,路径

大学历来是高等教育的“象牙塔”,但“无论情愿与否,现代大学已经义无反顾地走近并融入了社会”。其内部制度如何,机制如何运作,教育学、管理学、法律学等领域的专家纷纷从各个角度阐释现代大学章程内涵、功能、意义抑或是提出建构设想。自教育部2012年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来,章程建设的学术研究更为繁荣,但对理论探讨得多,对现实思考得较少。鉴此,本文在厘清大学章程内涵基础上,剖析大学章程现实层面之瑕疵,并提出我国现代大学章程治理的框架构想。

一、大学章程的基本性质

在大学内部,大学章程是大学根本性大法———“宪章”,是大学的行动纲领。在大学组织内部,为了维护大学秩序正常运行,大家需要遵守共同的规章,大学章程便担当起责任,其通过民主协商达成“契约”,代表组织团体的公共意志,传递各利益主体所实现的利益。从制度层面的位阶和效力来看,章程是大学校内的“最高法”,大学各项规章制度必须以章程为准则,而各项规章制度则是由大学各部门为了践行章程条款制定的具体细则与条文。章程内容具有稳定性,且制定主体单一,其修改必须严格恪守相关程序方能完成;校内各项规章内容相对灵活,且制度主体多元,其修改虽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但相对较为宽松。从内容来看,大学章程规定大学最关键的部分,富有抽象性的特征,具有纲领性特质,这是由章程的“宪章”地位决定的。依据高等教育法及高校管理实践,大学最为根本问题一般是指大学性质、使命、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规模、管理体制、领导及管理部门职责、师生权责以及参与大学管理的方式、大学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大学事务决策议程、财务与分配制度等。大学章程文本没有整齐划一的模板和格式。大学应依据教育法规,结合自身定位及在发展历史中形成的文化传统,如校园文化、校风、习惯、传统管理方式等隐性文化等因素自主制定章程。但是不管章程规定哪些方面内容,均体现在宏观、抽象范畴。毕竟,章程与学校规章有很大不同,章程是纲领性文件,过于注重细枝末叶的具体化往往将弱化其“宪章”地位,容易与学校规章制度相互混淆。

二、现代大学章程治理的缺失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大学章程的制定及审核工作已经完成,然而,不少章程文本却存在着问题。

(一)高校内外关系过于含糊

章程对大学对外关系的规定涉及大学与政府、社会组织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内部关系则指大学内部学术与行政、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政府是大学的举办者,有义务提供人、财、物等资助,大学则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享受自治权力。政府的行政管理与大学自治之间的权力如何划分,两者之间的关系维度如何,都应在章程中予以明确。同时,如何协调学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之间的利益冲突、师生如何申诉自身权益等等,亦应在章程中有所涵盖。

章程是“宪章”性文件,虽然不提倡事无巨细般的具体,但根本事项不应省略或者简述。章程对大学内外关系之规定应该是章程的主体、重点内容。然而,从现有颁布的章程来看,大部分大学章程在这方面的规定过于笼统和含糊,或者只是对大学举办者、社会组织及校友之间关系的概括性说明,至于这些外部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学校管理,则没有相关语言表述。对师生之间的权责只限于宣示类的语句,至于如何实现,则并未提及。例如《暨南大学章程》第2条规定,“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主管,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由国务院侨务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这是该校章程中唯一对学校与举办者之间的规定。章程对大学内外关系的不明确,给大学管理制度的不健全留下了隐患。章程是大学的最高自治法规,其在该明确处却含糊不清,势必造成主体权益受侵或者管理无序。

(二)行政权力缺乏约束机制

目前我国治理日益法制化、科学化与系统化,国家层面的治理结构也在进行变革和重构。然而,近些年来大学治理结构中的行政化备受诟病,治理中如影随形的行政权力、行政化思维与治理方式阻碍了大学的民主与法制,对大学应有的学术自由造成严重破坏。笔者在阅读教育部核定的章程文本中发现,部分大学并未设置大学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博弈与参与治理的制度机制,从而易使行政权力泛滥。例如,南京理工大学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其中,校长办公会作为大学行政权力的核心易沉溺于追求“没有灵魂的卓越”(为卓越放弃教育使命),然而章程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是否有参与的权利,如何有效地平衡和制约行政权力的滥用等重要事项并未提及。校长治校与教授治校有何区别?校长委员会与党委、学术委员会这三个机构之间有何关联与界限,章程亦未明确。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它的治理范围涉及学科、学术及教学等事项,而不仅仅是学术事务。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章程设置了学术委员会,但其治理范围不仅单一,而且存在着碎片化现象。例如,中国石油大学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这是该校章程中对学术委员会职权唯一界定。显然,单一的治理范围容易给行政权力入侵留下空间。又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章程虽然在学术委员会上组成、原则及职能方面做了比较详尽的阐述,但其章程三十一条规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委员产生,由校长聘任”。从该校章程条款中依然能够感觉到行政权力在学术委员会中的潜在而又有力的影响。

(三)程序条款缺乏

从法律视角来看,英美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之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是“程序”最为恰当的诠释。“程序”有利于制度实现合法与正当,能够确保利益相关主体亲历公正的实现过程。在现代大学制度中,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作为现代大学制度载体的章程在程序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缺失。笔者梳理章程文本发现,大部分大学章程的条款围绕着大学治理的实体规则展开,有关如何行使权力的程序却鲜有提及,大部分章程至多在末尾部分或者附则部分对修改程序进行了简约规定。例如,《长安大学章程》第82条规定,“章程修订由校长、学术委员会或教代会提出,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中,章程在何种情况下具备修改的程序、提议代表达到何种比例方能启动,章程文本都未提及。当然,有些大学更未提及章程修改程序。大学章程程序性条款的缺乏,虽不能影响大学管理权的实施,但章程程序性规范的缺失,在规范性方面易受到正当性与民主性的质疑。

我国现代大学之所以存在以上缺失,与我国传统管理体制息息相关。在我国高校发展史上,管理模式主要模仿前苏联管理模式,即由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实施统一管理,高校行政权力往往得到彰显,从而忽视学术权力。传统模式的管理致使章程强调对职能机构的规定,而忽视对大学内外部关系的规定。另外,大学管理者对权力、权利、程序等法律术语理解不够透彻,也是当下章程中程序缺失的重要原因。

三、框架构想:我国大学章程治理的路径选择

现代大学正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潮流中,其使命不仅是知识的传播、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服务,而且还以创造知识为己任。现代大学的治理是以制度为载体的治理。章程传递着大学治理理念,是制度层面的载体与表征。其不仅符合国家层面法律的尺度,而且更应体现大学作为学术机构特有的自治规则。英国纽曼曾言,“大学是知识探索与发现的有力保护……其对外来压力既不侵犯也不屈服。”[1]大学拥有国家法律所授予的自治权。政府的行政权应对大学保持必要的控制。大学教授是大学使命的直接担当者。在国家与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我国大学章程治理究竟走向何处,这显然是值得深思的制度性难题。笔者认为,我国现代大学的校内事务管理应坚持“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

(一)章程内外关系之界定

1. 大学自治:

外部关系。自主是对自身事务的独立决定、支配;大学自主管理权是大学依据法律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学校内部事务自主治理的资格和能力。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大学拥有财产、专业设置、教学、科研、服务社会、对外合作与交流、机构设定、制定规章、师生管理等多项自治权。但是,大学自治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完全自治,为防止大学自主权滥用,章程必须厘清依照法律享有自主权合法性的边界,在拥有自治权力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与政府等外部组织发生权责关系,在章程中应该予以明确界定。大学自治是政府权力下放、尊重学术自由的表征。大学在处理与政府关系时,既不能放弃自己的自治权力,亦不能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必须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作为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高校内部事务,相反应该以宏观治理的管理者角色来践行国家教育战略。美国的密歇根大学素有“公立常青藤”的美誉,其章程通过州法令的形式设立于1817年,并经密歇根州最高法院确认。章程文本由序言和14个部分构成,包括董事会、行政领导者、商务及财产管理、评议会、教师和学术人员、系和学院、学生事务、毕业典礼和学位授予、收费、附属单位、图书馆、其他机构和规则等等。密歇根大学董事会职能具有与州立法机关同等的权力,不受州行政法的限制,相对于州议会制定的法律也有一定的自由度[2]。密歇根大学虽然是公立大学,因国情不同而不能完全照搬,但其治理成功经验应值得借鉴。

2. 师生权责:

内部关系。师生是大学自治管理实施的对象,师生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章程中应予以明确,且应对相关师生权利的限制、师生的义务均应以明确。师生既是大学人,又是社会公民,师生权利不仅限于教育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而且还享有不违背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其他权利。大学章程作为大学之宪章,偏重于组织构建,但师生权利则隐含于组织相关规定之中。《巴黎高等师范学校章程》文本由总则、行政组织、机构权限、教师、学生身份及学习期限、临时规定与最终规定构成,其中教师和学生的权责设专章表述,对师生的权利和职责进行详细明确的规定。《华中农业大学章程》将师生权责表述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大学权利在对师生权利进行限制时,一定遵从“法律保留”原则,设计师生重大权利和义务须有法律明确授权,不应以校规等形式予以规定,特别是退学或者学籍处分的,更应有法律的依据,不得以学校行政命令或者学校规章即予剥夺[3]。近年来,大学与师生对簿公堂案件不胜枚举,皆因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所做决定而引起。为了使大学管理更规范,章程应恪守重大事项“法律保留”原则,以后的学校规章才会依照章程而制定,这样才不至于偏离法律轨道。

(二)大学内部治理结构体制:校长治校、教授治学

综观各国家高校的内部管理体制,不管是美国特色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还是西欧各方权力博弈下的校长负责制,抑或是我国特色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4]。“校长”均是治理大学的核心人员。校长代表着高校最高行政权力。那么,如何运用权力很大程度上决定校长治校成功与否。校长一般由学术造诣高深的教授选拔上来,往往是业内学术权威。行政与学术之间,大学校长更应侧重治校之管理。校长治校虽以权力为表征,却以制度为支撑。我国大学章程不仅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及校长治校方面应涵盖权力构成、权力行使方式、校长负责与党委领导之间关系等内容,而且还应明确校长权力及应行使的边界以及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的体制性和制度性的制约与监督机制[5]。改变行政化治理模式和思维方式,提供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的平台与机制,建立有利于学术自由的治理模式,对“强势校长”或者“强势书记”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教授治学”对大学以学术来安身立命的学术组织是毋庸置疑的。这是由学术的高深性与复杂性来决定的。正如美国知名高等教育家约翰·S·布鲁贝克所认为,大学高深学问是超出一般的复杂深奥知识,只有教授能够理解其深刻内涵[6]。本文中的教授并非是学术人员的泛称,而是指具有高级职称的大学教师。他们不仅学术渊博,而且对真理有着执着的追求。“教授治学”实质是对高深知识的探索过程。教授凭借自身在科学知识方面的权威对学术实施管理权。这种权力的实施是依托制度来保障的。如《柏林洪堡大学宪章》在C章学术评议会中明确规定学术评议会成员由13名教授、4名学术助理、4名大学生以及4名其他职工组成,为学校教学、学习、科研等重要教学与学术事务提供建议。目前我国大部分高校于章程文本中引进或者贯彻“教授治学”理念。对此,笔者认为,“教授治学”的核心是关于学术事务的治理,是基于高深学问和对教学及研究把握的基础上的治理,其载体为教授会、评议会、学术委员会及学位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其组成人员应以教授为主体,副教授、讲师、其他职工及学生也占一定比例,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应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章程在明确“教授治学”制度时,应从两个方面设计:

首先,章程应明确教授治理范围,其关键在:(1)学科治理。学科建设是大学发展的重中之重。大学围绕着学科和行政单位组成矩阵[7]。学科建设决定着一所高校办学特色和办学水平,有关教授如何行使学科规划、专业设置、学科教师聘任等决策权需要在章程明确表述。(2)学术治理。学术是有学科体系的专门学问,学术治理需要有批判的精神和勇气。学术治理必须恪守学术规范,追求真理,倡导学术自由,章程必须赋予相关学术机构制定可操作的学术规范并严格执行。(3)教学治理。大学的重要使命是育人,而教学是育人的主要载体。教授应直接参与育人工作,章程应明确教授对设定教学方案、设置课程、创新教学形式的建议和决策权力。

其次,章程应明确“校长治校”与“教授治学”之间的关系。“教授治学”是教授参与大学学术管理的重要方式,是校长治校的有力补充。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是不同角度的大学治理,校长的角色主要是行政管理者,评价的标准应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教授的角色是学术研究者,评价的标准是从学术出发,但两个之间不是绝对分开的,而是相互补充的。教授以“治学”的途径参与学校的管理,“教授治学”是治学意义上的“治校”。因此,章程在规定校务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时,必须弄清楚机构之间的关联与界限,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教授治学”与“校长治校”两者之间的有效统一。

(三)正当程序:实现法治的前提

大学章程是遵循程序的校内最高法。“程序”精神浸入组织机构运行的各个环节。尽管“程序”之词在章程文本中并未占据主要部分,但是无论是校务委员会的行政决策,还是对权力的限制,都彰显着程序的精神。程序既是行政法之诉求,也是高等教育治理之必须。以章程为载体的大学治理蕴含着程序理念,经过正当程序进行大学治理。因此,章程在以制度形式确认大学组织原则时,亦应明确合理程序原则,并将程序作为在具体实践中管理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具体来说,大学章程应该涵盖制定与修改程序、决策程序、申诉程序等制度。章程制定与修改的程序是对自身合法性的论证,只有程序正当合理才能获得师生的认可。国外章程大都对制定与修改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例如,美国的《伊利诺伊大学章程》开篇就对制定与修订章程的程序做了明确阐述。结合对西方大学的借鉴及我国大学章程程序所存在问题,笔者认为,章程应明确规定其制定与修订的主体与程序。决策程序是为了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而必须遵循的程序。校内的咨询程序、协商程序等应在章程中予以体现。申诉程序是人本主义在高等教育领域的贯彻。章程对师生的申诉程序可作原则性的规定,在后续的校规中予以细化。

参考文献

[1][美]克拉克·科尔.大学的功用[M].陈学飞,等译.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3.

[2]张国有.大学章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法治斌,董保城.中华民国宪法:修订三版[M].台北:空中大学出版社,2001.

[4]陈运超.论大学校长治校的基本矛盾之一:领导与被领导[J].现代大学教育,2007,(4).

[5]秦惠民.有关大学章程认识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13,(2).

[6][美]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郑继伟,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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