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2024-11-24

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共15篇)

1.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山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煤矿安全培训工作,规范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严格持证上岗,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工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74号),结合山西省煤炭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管理水平及生产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煤矿企业从业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生产经营和安全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各类煤矿(公司)矿长(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分为A、B、C三类:

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企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机电副总经理、1

总工程师;各类煤矿(公司)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队长。

B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各类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安全生产区(科、队、井)负责人;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业集团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外承包煤矿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

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指:煤矿井下生产班组负责人,即: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班组长。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瓦斯检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检查工、井下电钳工、采煤机司机、主提升机操作工等六大工种。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以上人员以外的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第五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企业各类人员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

第六条 安全培训要遵循“依法行政、服务企业”的宗旨,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煤炭行业安全培训工作。

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含五大省属煤炭集团、省煤炭运销集团、省煤炭进出口集团、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煤矿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协调所属人员的安全培训,“谁的人谁管理,谁考核谁发证”,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八条 安全培训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安全培训严格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培训大纲,使用规范的培训教材,按规定的要求组织培训。

第十条 安全培训按照考核管理权限,由考核主管部门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管理规范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三级以上(含三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四级以上(含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省煤炭工业厅负责组织全省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按国家局安排参加培训);

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组织所属煤矿B类、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市、县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煤炭隶属关系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90学时,复训(含复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

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初训不少于72学时,复训不少于48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不少于24学时(新工人安全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跟班实习不少于4个月)。

第十四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合理制定培训计划,规范培训办班管理,并对培训机构安全培训开展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考核主管部门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办班,按规定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培训教学管理制度,不断改善培训条件,改进教学方法,完善培训档案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安全培训考核按照“统一标准、教考分离”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按国家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执行;

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考核标准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八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A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由省煤炭工业厅负责;

B类和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煤炭工业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

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由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负责。

第十九条 各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具体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考核、发证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条 参训人员培训期满,考试合格,具备任职或上岗资格后,由考核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考核合格后,颁发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拟担任煤矿矿长的(包括兼任煤矿矿长的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考核合格后一并颁发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两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C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班组长,考核合格后颁发班组长《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二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由省煤炭工业厅按照国家局规定式样统一监制;《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局统一监制,免费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由各市煤炭局、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按省煤炭工业厅规定式样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证书编号办法按国家局统一规定执行;《培训合格证书》的证书编号办法由省煤炭工业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自取得证书次年起每年参加1次再培训,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内每2年复审一次,证书到期复训换证。

第二十五条 《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范围内有效;《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培训合格证书》只在本企业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六条 资格证书为持证人任职或上岗的有效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证书丢失或损毁,要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如所服务单位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结合工作需要,刻制相应的“安全培训考核专用章”和“证书专用章”,明确培训考核职能部门,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要按照培训、考核管理权限,完善并落实好各项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省监狱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

罚 则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不按规定组织办班或培训教学管理不规范的机构,取消其培训办班资格。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㈠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无证上岗的;

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的;

㈢无安全培训工作计划或培训计划未得到有效落实的; ㈣安全培训经费得不到落实和有效使用的;

㈤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㈥编造虚假安全培训档案,伪造证书的。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关资格证书:

㈠因安全违法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㈡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所列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㈢有关部门明文要求吊销证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山西省煤炭工业厅。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1 煤矿企业设备租赁管理的不足

1.1 不及时进行设备退租, 退租力度不够

按照煤矿企业安全指标规定, 矿井新投相应数量的防爆设备, 换下来的设备都需要进行退租, 然而煤矿企业的设备退租速度十分缓慢。有的退租比例甚至达不到7%。安全设备占设备退租的15%左右, 它们主要是通过回收运输, 然而这个速度也是相当的缓慢。实际工作中, 移交、清点手续十分繁琐, 设备常滞留在仓库中并且滞留时间也很长, 有时候甚至会出现个别设备的丢失。机运区的设备管理组可以说是形同虚设, 因此造成一部分设备在不能在当月进行正常退租。

1.2 因煤矿企业井下条件的限制, 部分闲置设备不能进行正常的回收

闲置设备长期堆压在井下, 使退租无法完成。例如:某些矿井下游140个系统缓冲仓存放有2台电机, 2个减速机, 2个滚筒和7个机头架子, 这些设备是缓冲仓合并时留下来的, 因为加速进行生产没有进行及时回收, 遗留在仓库。现在因条件发生改变, 没有合适的回收通道, 无法进行退租。

1.3 生产设备的计制订划与设备的供应管理严重脱节

生产单位缺乏科学的制订计划, 没有合理的论证, 随意进行制定, 造成计划与现场实际生产情况严重不符的局面。设备管理部门流于形式的审查收到的计划, 导致各单位每月设备的领用计划也称申报了计划, 到真正需要使用的时候却无法领到设备。基层单位审批批设备需要经过繁琐手续, 通常要通过战线管理职能部门、设备管理中心、物流管理中心等单位领导的签字审批, 其中只要有一环出现问题, 部门之间就会出现相互推诿, 推卸责任的倾向, 审批设备难以下达。

1.4 部分煤矿设备的账物不相符合

部分煤矿企业生产设备经过多年的使用, 折旧费早已提完, 煤矿设备已早已报废, 这些都需要向煤矿设备的租赁公司退交设备残体, 但通常无残体都是作为废铁出卖了无法上交, 进而无法退租。但是企业还是需要每年支出大量的租赁费用。例如:开拓战线的租赁设备有数十台无法落实账目, 这样每年还必须向租赁公司提供近万元的租赁费用。这给企业带来了严重负担。

2 煤矿企业设备租赁管理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2.1 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员工工作责任心不强, 工作拖沓, 该完成退租设备任务时不进行退租任务, 以至于煤矿企业相关设备长期闲置, 造成企业资金严重浪费。

2.2 不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 现场监察力不够

至今煤矿企业尚无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制度, 导致企业管理没有形成监督和考核的一套完整制度。设备管理部门没有对设备现场情况及分布状态进行跟踪管理, 叶没有准确记录设备管理过程现状和跟踪控制。与此同时, 设备的统一管理暴露出很多漏洞:职能管理部门与各战线科室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时常发生。不完善的管理制度给煤矿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

3 煤矿企业设备租赁管理对策浅析

3.1 加大煤矿设备退租力度

设备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设备退租制度, 让退租手续能尽可能快的完成。对于账物不符的煤矿设备, 如果提完了设备的折旧费用, 则必须为设备残体及废铁办理煤矿设备残值的退租手续;对没有完整也没有残体的可退的设备, 煤矿企业要采用一次性买断设备余值的手段来节省企业开支。

3.2 加大煤矿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建议各煤矿企业单位组织周五安全技术培训课程, 培养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同时在设备管理培训中融入企业文化树立设备管理人员的节约管理理念, 促使管理人员能积极主动工作, 彻底改变工作的靠、等、拖、懒、推等不良管理观念。建立设备管理人员的监督考核制度, 规范煤矿设备管理, 对其管理工作进行监控, 定时召开设备租赁分析处理会议, 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 降低煤矿企业设备租赁的成本, 建立可控的租赁管理支出计划。

3.3 改革煤矿企业管理体制

为扭转企业设备管理的失利局面, 煤矿企业要建立新型市场租赁的管理模式搭建设备采购、租赁与修理的一体化平台对煤矿设备进行全方位管理。建立分级设备租赁制制度对煤矿企业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管理, 层层细化煤矿企业租赁, 处处严格把关各项手续操作, 及时解决租赁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实现煤矿企业设备的精细化管理, 为企业谋福利, 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4 结语

加强规范管理煤矿企业设备租赁, 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可持续正常稳定的发展;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提高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素质, 降低企业设备租赁管理费, 对降低煤矿企业生产成本投入起着关键作用。做好这些工作, 能够让煤矿企业永驻于世界经济发展浪潮中, 为煤矿企业铸造辉煌事业建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辛乐仁.煤炭设备维修管理中的问题探讨及对策[J].矿山机械, 2011 (2) .

[2]穆青.煤炭企业当前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煤炭经济研究, 2006 (8)

3.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 篇三

关键词: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安全问题

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在生产中的任务十分繁重,很多设备在井下恶劣的环境中超负荷持续工作,严重缩短了设备使用寿命。加之生产项目对设备的需求量大且缺乏计划性,造成机电运输设备调动频繁,加之重工效轻保养的思想影响,设备经常得不到应有的维护。此外,随着煤矿开采能力的普遍提高,采掘工艺使工作面不断深入,机电运输系统的工作战线也逐渐延长,导致其安全风险不断加剧。一旦矿井机电运输系统发生事故,不仅无法保证生产效率,更可能对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因此,管理人员必须意识到煤矿机电运输工作的重要性和风险性,逐一分析系统中可能存在的隐患及其成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安全风险,确保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1.煤矿机电运输设备影响因素

煤矿机电设备需要在井下工作,而井下空气里包括易燃气体瓦斯以及大量固体粉尘等,如果瓦斯含量超标,则随时可能引发爆炸事故,给机电运输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如果尘埃含量达到一定浓度,则会导致润滑系统的润滑效果不良,从而给生产安全带来不利影响;煤矿井下空气中通常水分含量较大,因此机电运输设备极易受潮,给电路系统绝缘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设备也容易发生腐蚀问题;煤矿井下巷道空间狭窄,电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过程中,触电事故时有发生;煤矿生产对于机电设备的要求较高,也较为特殊,通常情况下电气设备的负荷变化较大,因此经常处于超负荷运行状态,容易引发短路问题;随着采掘技术的发展,机电运输设备的容量也日益增大,生产的供电电压也会随之升高,因此高压线路越离工作面也越来越近,对于机电系统的安全性要求也会随之提升。

2.煤矿机电运输设备管理问题

在资金的投资方面,很多煤矿企业的资金投资都存在着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考核制度不健全,这就导致企业内部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不到位。此外,机电设备运输工作对于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要求较高,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为了加快生产,工作人员常常处于一种高负荷运转的工作状态下,在这种长期的压力下,难免会产生失误。由于工作负荷大,管理人员也难以抽出空余时间来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导致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水平难以得到根本的提升。由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煤矿企业安全制度的制定并不严格,岗位责任制度也不够健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常常存在互相推脱责任的做法,安全隐患难以得到及时的排查。有的煤矿企业虽然制定了安全制度,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对于安全制度实施的监管还不够严厉,奖惩制度也难以得到落实,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煤矿企业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现阶段下,很多煤矿企业特种工作人员的文化程度偏低、安全意识淡薄,在实际工作的过程中麻痹大意,常常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且煤矿企业的特种工作人员大多文化素质水平偏低,未接受过专业的培训,更有甚者,尚未掌握安全操作的规程就上岗作业,这就为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3.煤矿机会运输设备安全的策略

3.1贯彻落实设备管理制度

健全制度首先要从树立、深化安全责任意识开始。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安全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在此基础上完善职工的岗位业务培训,将业务培训与安全培训联系起来,并将理论知识和实际生产相结合,帮助职工掌握更多的实用技术。在熟悉操作规范的同时,应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模拟,使其必要的具备危机处理能力。建立健全矿井机电运输装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供应管理、入井检验、安装交接验收、巡回检查、定期检测检验、维护保养、检修以及报废淘汰等制度。

3.2做好设备维修维护工作

矿井运输设备的质量是保障运输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必须加强对矿井机电运输的检修,及时维护和更换设备。在矿井机电运输工作中,要及时对老化的电缆、绳索进行更换,定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死角。针对易老化的电缆、绳索等应每天进行检查检修,不能等出现安全隐患时才更换。要保障人员安全设施的设备质量,特别是人车等设备要定期检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及时予以排除。使各种设备、配件都时刻处于最佳运行状态,从而实现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目标。

3.3改善矿井巷道工作环境

要尽力改善矿井的工作条件,为运输工作提供更好的运行环境。为保证井下环境干燥舒适,降低空气中的瓦斯含量,减少固体粉尘的含量,应建立良好的井下通风系统,并增加必要的除尘设备,以减少空气中的粉尘比例,尽可能避免因恶劣的空气环境而导致机电运输事故的发生。应加强日常工作中的用电管理工作,安排固定工人巡查维护井下线路,尤其是要经常检查可能发生事故的关键部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处理。为进一步确保井下用电的安全性,应在电路系统中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保证整个供电线路的绝缘良好,从而减少和避免漏电、短路及线路超负荷情况的发生。

4.结束语

作为煤矿生产的主要组成环节机电运输,它将钻井的单个生产融会贯通起来,涉及的范围广,不但要求有多种特殊工种同时作业,还具有很强的技术要求。但是在我国现有的状况下,机电运输的工作环境差,调动频率高,而且经常维护不到位。然而煤矿的开采能力在逐步提高,相对的机电运输的作业线也在逐步的延长,带来的后果就是危险性在增加。因此,机电运输设备是否拥有良好的运行状态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本篇文章通过对影响其稳定运作的因素进行分析,并针对现有的问题提出有效的管理政策。

参考文献:

[1]陈卓雄.浅谈煤矿机电运输事故[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

4.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控制煤矿超定员、超强度、超能力组织生产,准

确掌握煤矿井下人员的数量及位置,便于灾变时的救援,根据《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和《煤矿井

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及管理规范》(AQ1048—200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矿井,必须安装使用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并实施24h运行和实时监控,未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不得组织生产;基建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每一个入井人员都必须携带识别卡,煤矿要严格入井携

卡的管理工作。入井人数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四条各矿总调度室、人员入井井口应安装入井人数电子公示

牌,并准确公示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入井人数、实际入井人数。

第五条所有井工开采的煤矿企业要把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

系统监测的考勤信息作为职工计酬的原始依据。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煤矿企业对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及日常监管。

第二章设计、选型与安装

第七条矿井安装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编制专项设计,绘制系统设备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设备位置、接线、传输电缆敷设、供电电缆敷设等,并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及时修改。

第八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符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的技术要求。

第九条煤矿安装使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必须取得“‘MA’标志准用证”。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十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集团公司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均应设置在总调度室,各煤矿的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中心站宜设在总调度室,若中心站不设在总调度室时,应在总调度室设终端;中心站主机应双机或多机备份,一台使用,一台或多台备用,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2人,并保证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十一条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校验、围岩稳定、支护良好、供电方便、无淋水、无杂物的地点。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第十二条备用分站、识别卡的数量应满足矿井的需要。

第十三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风电、瓦斯电闭锁的断电范围内;

(2)低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道内;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4)掘进工作面内;

(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

(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十四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或带有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的分站)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接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接开关的负荷侧。宜提供专用供电电源。

第十五条设分站的巷道进出口两侧应设置交通工具的限速标志,限速标志应安装在距分站不小于50m的范围。

第十六条系统中使用的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经检验合格、调试,在地面运行24小时候,方可下井使用。

第十七条位置监测分站(探头)的安装位置及数量要求:

1、重点区域:矿井各个行人井口、回采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的进风巷和回风巷应成对配备分站(探头)用于监测全矿井、重点区域的人数及行走方向,成对安装的两个分站(探头)要根据覆盖半径的大小避免互相干扰。

2、限制区域:可在限制区域的入口向后延伸5—15m处安装1个分站(探 头)。

3、特殊工种人员活动路线:设置分站(探头)要兼顾能监测到特殊工种人员的活动路线,确实不能兼顾的,应单独安装分站(探头)。

4、各重点区域的分站或探头的位置布置应合理,保证各区域人员分布、遇到异常(如停电、放炮、停产等)情况,人员撤出情况在地面中心站显示。

5、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在井底车场、中央(采区)变电所、井下炸药库、井下水仓、巷道分支处等地点也可安装分站(探头)。

第十八条各煤矿入井口应至少配备2台识别卡的检卡仪分站,入井和出井人员必须在检卡分站检卡,验证识别卡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各煤矿应配备至少一台移动分站用于抢险救灾。

第三章联网要求

第二十条国有重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总公司(另给子公司)—省煤炭工业局三级联网。

第二十一条国有市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二条国有县级地方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另给集团公司)—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三条乡镇煤矿要实现矿—县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省煤炭工业局四级联网。

第二十四条联网上传数据要遵守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制定的《山西省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联网数据传输规范》。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严格遵守《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总调度室,应配备足够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人员,做好系统的使用维护工作。

第二十七条下一级中心站向上一级中心站上传实时监测信息,接受上一级 网络中心下达的指令并及时做出响应。

第二十八条网络中心站值班人员发现网络通信中断或无记录,应立即查明原因,报告值班领导,下达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无能力管理监控系统的煤矿分布,合理划分区域,并建立区域技术服务中心,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为煤矿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安装、调校、维护工作委托区域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第五章系统管理

第三十一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应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反馈、分级响应”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各煤矿集团公司、县、市、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成立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的管理,负责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运行得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煤矿企业是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系统安装、使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级安全监控中心(煤矿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制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规范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五条煤矿必须利用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时准确监测井下人员工作信息和报警信息,并对报警信息及时处理,必须实时接收上级网络中心的信息指令,并及时响应。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负责对所辖煤矿企业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十七条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煤炭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八条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县区煤炭行

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的建设、联网、运行情况进行行业监管;组织开展年检、人员培训、设备更新;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市营煤矿企业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网络运行得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负责推广新技术、新经验;负责上岗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网络年检工作;对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及网络管理运行进行考核。

第四十条上级网络中心负责对下级网络中心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安全监控工和中心站值班人员应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经指定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持证上岗。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5.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对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并对各有关部门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实施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具体的规划、计划和落实措施,完善规章制度,规范管理程序,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配建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和收购条件、价格等内容应当作为取得国有建设用地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二)申请人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家庭人均年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我县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区域内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一条 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公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查核准。核准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在定边电视台、定边报等媒体上公开。

第十五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原初审、复审和审核部门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相关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对象,予以优先分

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进行公开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三条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

且拒不整改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出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对取消承租资格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诉,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住房。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6.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发现和排除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隐患、异常及故障,保证设备安全稳定运转,提高设备运转率,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巡检维护基本原则及要求

(一)、三级联检:工段级巡检、班组级巡检、岗位级巡检;

(二)、巡检分为日常点检及专项点检;

(三)、各责任人须按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 理及时上报;

(四)、各管理责任人接到隐患上报,应及时拿出合理方案,组织整改,无法处理的及时汇报给上一级管理人员;

(五)、各管理责任人同时须对所属区域员工的巡检维护工 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利用定期检查和检测手段,对设备进行维护,使设备达 到完好。主要完好标准有:设备运转正常、零部件齐全、完好,控制系统灵敏可靠,无超温、超压、超电流、异味、异常响声等现象,设备整洁,技术资料齐全,无不安全因素,无潜在隐患,符合相关行业标准。

第四条 巡检维护工作应按车间下发的考核细则进行奖惩考核。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泰盛公司所有电气、仪表设备的点检、巡检、专业检查、现场管理等设备维护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电仪主管为各区域班长及员工的归口管理人员,各区域 班长为各区域员工的归口管理人员。各归口管理人员应对所属人员日常的巡检维护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区域责任人应对本人管辖区域的电气仪表相关设备每天进行巡检,并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维护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或需要协助的,及时上报班长,并根据班长的指导完成后续工作。

第八条 各区域班长应对本班管辖区域的电气仪表相关设备每月至少巡检两次,将检查出的隐患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主管,并以整改通报的方式下发给班组员工进行整改。无法处理或需要协助的及时上报给主管,并根据主管的指导完成后续工作。且负责拟定所属区域相关电器设备的备品备件计划。根据需要制定相关的维修和保养计划,并做好相关的记录。

第九条 电仪主管应对所属区域的电气仪表相关设备每月至少巡检一次,将所巡检出的隐患以整改通报的方式下发给各班组员工进行整改。无法处理的,及时上报给车间,根据车间的指导完成后续工作。并对各班组拟定的备品备件计划及时汇总上报。

第十条 整改工作应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由归口管理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考核细则进行奖惩考核。

第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所属人员对电气仪表设备进行专项检查并整改相应隐患。无法整改的及时上报。

第三章 电仪工日常巡检内容 第十二条、电缆、电缆桥架、电缆沟

(一)、电缆自身有无高温现象、接线处是否有氧化、烧蚀、高温发热现象。

(二)、电缆桥架有无塌陷、支架、盖板是否缺失、内部电缆是否破损、散乱。

(三)、电缆沟盖板是否齐全、有无进水现象、沟内温度是否正常、有无塌陷现象。

第十三条、配电室

(一)、配电室温度是否正常,门窗是否关好,有无异响、异味,挡鼠板、灭火器材是否完好,空调运行及设定是否正常,室内卫生是否良好,照明灯是否关闭。

(二)、配电柜内有无异响、异味,指示仪表是否正常显示,电排接点、元件接线处有无氧化、烧蚀、高温发热现象,柜内器件及线缆是否正常,柜体附件是否完整。

(三)、相关安全标识及设备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该悬挂的标识牌是否悬挂到位。

第十四条、电动机

(一)、电机是否有振动、有无异响。

(二)、前后轴承有无异响、温度是否过高。

(三)、电机散热是否良好、温度是否过高。

(四)、地脚螺丝是否松动、电机附件是否齐全、接电线和接地线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各处螺丝是否紧固、齐全,能否达到防爆和防护要求。

(六)、大型电机电流是否正常、三相是否平衡。第十五条、各用电设备现场

(一)、各处设备有无异响、异味、超温、异常振动。

(二)、设备螺丝是否紧固、齐全,能否达到防爆要求。

(三)、支架、线管有无腐蚀、松动,接地线是否良好。

(四)、各处防静电措施是否有效。

(五)、各用电设备及临时用电是否符合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

(六)、各处设备有无功能性隐患和安全隐患。

(七)、相关安全标识及设备标识是否齐全、清晰、正确。

(八)、现场仪表、联锁装置、监测装置工作是否正常,线路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变压器的巡检

(一)、有无异常声音及振动。

(二)、有无局部过热。有害气体腐蚀等使绝缘表面爬电痕迹和碳化现象等造成的变色。

(三)、变压器的风冷装置运转是否正常。

(四)、高、低压接头应无过热。电缆头应无漏电、爬电现象。

(五)、绕组的温升应根据变压器采用的绝缘材料等级,监视温升不得超过规定值。

(六)、支持瓷瓶、套管应无裂纹、放电痕迹。

(七)、油变的油位、油色、油温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油现象。

(八)、检查绕组压件是否松动。

(九)、室内通风、铁芯风道应无灰尘及杂物堵塞,铁芯无生锈或腐蚀现象等。

第十七条、中控室

(一)、仪表柜内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响、异味。柜内柜外有无杂物,是否干净整洁。有无老鼠等虐咬痕迹。非检修期间柜门封条是否完好。

(二)、中控电脑控制柜上是否放有水杯等生活用品及杂物。柜门封条是否完好。车间操作人员有无私自利用中控电脑数据接口给手机充电,连接U盘读写数据,安装软件及玩游戏等。如发现应立即交相关车间处理。

(三)、中控室巡检时应经常询问中控操作人员电脑运行情况,如有异常应及时解决。对电脑硬件应定期维护,软件做好备份,确保电脑系统运行正常。

(四)、中控室内不得放置各种与工作无关物品,静电地板应完好,无塌陷,室内干燥清洁,静电地板下线路摆放有序。

第四章 考核制度

第十八条 因未及时巡检维护造成设备损坏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

(一)、引起工段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关注的,处罚款50-100元;

(二)、引起车间主任及以上管理人员关注的,处罚款100-200元;

(三)、引起部门领导及以上管理人员关注的,处罚款200-300元;

(四)、引起公司及以上领导关注的,处罚款300-500元。第十九条 班组及成员在车间组织的评比中受到好评,以及受到公司领导及生产车间领导好评的,给予班组300-500元或成员50-150元的奖励;反之,则给予相对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 其余未尽奖惩事宜,按车间考核细则进行。

兴瑞机电维修车间泰盛片区

7.煤矿设备检修管理的探讨 篇七

对于煤矿生产来说, 相关设备的应用极大提高了生产质量与效率。只有保证相关设备的正常工作及安全性能, 才能保证设备的使用寿命, 为企业带来更高的经济收益。所以, 企业进行相关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十分必要。但就现阶段国内的管理状况, 依旧存在着技术及人员方面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着煤矿发展及企业效益, 因此, 做好相关问题的解决工作十分必要。本文通过结合自身经验, 浅谈现阶段国内煤矿开采中相关检修管理问题, 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

1 煤矿设备的检修管理概述

1.1 煤矿设备检修管理的重要意义

a) 经过相关检修管理工作, 可极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以往煤矿安全事故较多的是因为没有做好相关检修工作, 煤炭开采存在较多的不稳定因素, 会导致安全事故。如果不在检修工作中多下功夫, 就会增加安全隐患, 因此做好检修工作十分重要;b) 通过进行相关检修工作, 可保证设备的良好性能, 这样就可保证相关工作正常进行。正是由于机械设备的应用, 才使得开采效率及质量得到较大提升。因此, 只有做好设备检修工作, 才能保证设备高效率运行, 从而保证开采工作效率;c) 通过进行检修及其管理工作, 可极大提高企业经济收益。保证相关设备高效运行, 保证各个部门正常工作, 在提高产量的同时, 可极大提高企业经济收益。因此, 通过以上三点的综述, 可以看出企业做好检修管理工作, 对煤矿的运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要对检修工作足够重视。

1.2 检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a) 检修方面相关信息不能在各部门间及时进行沟通及反映。现阶段, 国内煤矿企业相关设备的设计及设备的研制和检修相关工作不能协调进行, 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相对独立, 这就给检修工作带来了较多麻烦。因为相关问题不能被及时反应及沟通, 就会造成检修工作的耽搁, 既不利于工作人员的安全, 同时也不利于维修工作的进行;

b) 检修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浪费问题。日常进行的检修工作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但现阶段不能将检修工作与实际工作环境相结合, 既不能在第一时间发现设备的问题, 同时由于工作的重复性, 容易造成资金浪费, 且检修工作效率得不到保障;

c) 相关设备故障的预防工作不完善。现阶段相关设备的检修, 只有在发现问题经过工作人员报告后, 才进行相关检修工作。这样, 检修工作主动性的优势就大大降低。因此, 做好设备相关故障的预防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d) 设备故障的相关管理与监督机制存在较多问题。 (a) 在进行相关设备的检查与管理工作时, 不能将所有设备进行相关检查与监督; (b) 现阶段的监督机制上存在着较多问题。这就导致了检修工作的质量及效率得不到保障, 从而不能为相关生产工作提供一个有力保障;

e) 检修人员专业素质较低, 检修技术有待完善。一般进行检修工作的环境较为恶劣, 且检修工作强度较大, 这就造成了具有过硬检修技术的年轻人很难到实际现场进行相关检修工作, 而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多是一些不具有检修技术的门外汉, 这就导致了现阶段检修人员素质较低的问题。另外由于国内检修技术起步较晚, 在相关技术的应用上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这就导致现阶段检修工作存在问题;

f) 检修人员工作态度存在一定的问题。现阶段的检修人员大多不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只是例行日常工作。一旦检修工作质量得不到保障, 就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1]。

2 加强检修管理工作的相关措施

2.1 从思想上认识到检修工作的重要性

只有从思想上重视检修工作, 才能将这一工作做好。a) 企业管理人员要重视相关设备的检修工作, 并安排专门的检修人员定期进行检修工作;b) 检修人员要从思想上重视检修工作的重要性, 只有这样才能切实做好检修工作。

2.2 要提高检修及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

a) 要提高检修人员的专业素质。企业可通过定期进行检修培养来提高检修人员的专业素质。在人才引用方面, 一定要坚持持证上岗的制度。这样就能保证检修人员拥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同时, 还要加强检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工作责任心。只有检修人员从心里对检修工作引起重视, 明确检修工作的重要意义, 才能将检修工作落实好。企业可根据检修人员日常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与惩罚, 这样可极大提高检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b) 要提高管理与监督人员的工作素养。管理人员要明白检修工作对于煤矿生产的重要意义。因此管理人员要对检修人员的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检查与监督, 保证检修工作落实到实处。管理人员除了要有管理方面的知识以外, 还要拥有一定的检修常识, 对于一些工作的错误要及时发现并予以改正。且要将检修工作的责任落实到个人, 一旦出现问题要能追责到人。另外, 企业还要注意实时提高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 保证检修工作顺利进行[2]。

2.3 不同的煤矿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检修工作

不同煤矿具有不同的生产条件, 因此在进行检修工作时, 一定要注意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检修工作时, 一定要考虑到不同环境下的检修方式及检修策略, 注重检修工作的侧重点。由于不同煤矿开采条件不一, 且不同的矿体对于开采条件的要求及设备的要求也不一样, 所以在进行不同煤矿的检修工作时, 检修人员一定要注意结合实际环境进行。

2.4 建立完善的监控体系及管理制度

a) 在监控体系的建立上要多下功夫。检修工作对于煤矿运转的意义重大, 而完善的监控体系是保障检修工作质量的重要途径。因此, 要对相关设备建立完善的档案。在档案中要明确写明检修设备的检修状况及保养状况, 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汇总, 这样有助于做好相关设备故障的预防工作。监控体系还要保证相关的检修工作的正确性, 因此这一体系要及时进行检修结果的追踪了解, 保证检修工作的质量;b) 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 保证管理工作高效进行[3]。

3 结语

近几年来, 伴随着国内经济水平及工业化水平不断提高, 中国对于煤炭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因此, 在这种形势下, 做好煤矿设备的检修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检修工作不仅能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性, 保证开采工作顺利进行。同时, 检修工作的质量也可保证煤矿企业较高的经济收益。因此, 企业要对检修工作引起重视, 且做好相关设备的检修工作, 保证企业正常运行, 提高企业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戴玉霞.我国煤矿机电设备检修管理现状的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0 (22) :333-334.

[2]王岳刚.试论煤矿机电设备检修与优化[J].科技风, 2013 (14) :226-228.

8.煤矿机电的设备管理分析 篇八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设备管理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煤矿机电设备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能够对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产生重要的影响。与此同时,因机电设备出现的问题导致煤矿事故发生的概率也在逐年上升,煤矿企业不断加大对煤矿机电设备相关管理方面的重视程度,提升企业的创新管理方面,为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安全生产提供更为有效的保障,促进煤矿企业的快速发展。

1、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的重要意义

在21世纪高速发展的今天,煤矿企业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煤矿企业机电设备机械化程度的快速发展,使企业对机电设备的管理方面成为重要的组成部分。煤矿是一项基础性的产业,它的存在能够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但煤矿企业的技术以及生产条件等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导致煤矿企业在机电设备管理方面需要有更为严格的要求。近几年,煤矿企业的增加、煤矿设备出现的问题等使得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在不断上升,并且设备的非正常运转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面对这些现象,加强企业煤矿的管理已经迫在眉睫,机电设备的规范化管理才能促进煤矿企业的发展。

2、煤矿企业机电设备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的不断发展,使得企业对其管理方面的要求在在不断上升,但是管理要求越是严格,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会越多,这些问题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煤矿企业机电设备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1机电设备的管理理念落后,日常保养与检修不到位

一方面,当今时代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煤矿企业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于其管理方式也应该时刻顺应时代的进步。但是多数的煤矿企业并没有因此改变自身的管理策略,仍旧以传统的管理模式为主,管理理念较为落后,尤其是重经济轻管理的方式会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导致煤矿企业管理部门管理能力的下降,不利于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另一方面,煤矿企业的管理人员缺少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保养与检修。管理人员为了减少自身的工作量以及对自身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主动忽略了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和设备的检修工作,设备出现问题不能及时发现,如零件的丢失、机器和极其之间的润滑程度较差等问题,都会对设备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使得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故障,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

2.2机电设备的管理制度不完善

在任何企业,制度保障是企业发展的首要条件,在煤矿企业的发展中也不例外,它是煤矿企业快速发展的有效保障。现阶段企业对煤矿管理方面的认识还不够完善,缺少一定的认识,在管理制度方面产生问题是一种必然趋势;大多数煤矿企业存在的一个通病是只重视经济效益,忽略对煤矿企业的管理。殊不知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的管理是企业获得经济效益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因此,企业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管理力度不到位都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3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素质偏低

煤矿企业对员工的素质要求较高,在这里的素质不仅指员工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的能力,还指员工自身的道德素质等方面,这是煤矿安全生产、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机电设备技术的不断提升,管理人员的素质并没有相应得到提升,依旧停留在当前水平,安全意识较为薄弱,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不利于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专业知识水平的落后,使得企业无法使用先进的机电设备,对煤矿企业的生产产生影响。

3、提升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管理方面的措施

3.1提升企业的管理理念,强化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企业的管理理念是企业得以生产和经营的思想基础和动力,因此,若想提升企业对机电设备管理,首要目的就是提升企业的管理理念,使企业对设备方面的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有效改变企业的重效益、轻管理的传统思想观念,使其管理理念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有所提升,让企业的所有人员意识到机电设备的管理在煤矿的生产运营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除此之外,在提升企业管理理念的基础上,还要强化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方面,也就是确保煤矿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到位。企业员工不能为了减少自身的工作量,而忽视这些工作。对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和检修是为了更有效的保障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员工需要在每天工作结束之后对运行了一天的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的零件需要及时更换,需要加润滑剂的零件也要适量的涂抹润滑剂,确保机器之间的润滑程度。这些日常管理对煤矿企业的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3.2建立完善的企业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是煤矿企业设备运行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员工在工作中就不会按照标准来进行。煤矿企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对机电设备的管理内容、条例以及操作流程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员工做到有制度可依,时刻加强设备的管理。一旦发现有员工没有按照管理制度进行,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引发事故的现象,都要给予严厉的惩罚,使其意识到管理方面的重要性。有了完善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才能做好相关的管理工作。

3.3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培养强大的专业人才队伍

在煤矿企业中,人是领导者,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只有不断提升企业人员的素质、培养高素质、高专业知识水平的人才,才能不断完善煤矿企业机电设备的管理,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要想促进煤矿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使员工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以及较高的道德素质。企业一方面要不断引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人才,同时还要加强对员工专业知识能力水平的培训,以提升员工的管理能力以及面对问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样才能为企业机电设备的管理、企业的发展等打下牢固的基础。

4、总结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煤矿企业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位,就必须不断加强对机电设备的管理,这是降低煤矿企业事故发生率,促进企业快速发展的基础。机电设备是煤矿企业的重心,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有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才能有资格谈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提升企业的管理理念,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完善机电设备的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人才。从多个方面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促进煤矿企业健康、快速的发展。由此可见,机电设备的管理在煤矿企业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王忠辉.煤矿机电设备维修技术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4,05(10):25+27.

9.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解决本区企事业单位内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和健康发展,完善本区保障性住房供应和管理运行体系,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和其他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租赁管理工作。

第三条(运营机构)

上海徐汇惠众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是承担本项目住房租赁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负责制定本项目住房申请、审核、供应的实施细则,对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进行资格审核,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等。

运营机构是本项目住房的受托出租方。第四条(申请单位)

本项目住房主要解决区内重点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租赁本项目住房:

1、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均在徐汇区,对徐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

献的企事业单位;

2、符合区域发展导向,属于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且纳税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

3、承担国家和市、区重点项目且纳税在徐汇区的企事业单位。对提供1000元/人以上租房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承租。

申请单位由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推荐产生。第五条(入住对象)

入住对象一般应为所在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研发人员、技术骨干或者重点引进的人员,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申请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过本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动迁安置等住房保障政策。

入住对象为家庭的,限制在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范围内。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急需引进的人员,以及中央和上海“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市区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等,经区人才办认定后,可不受上述居住证年限和缴纳社会保险金年限的限制。

第六条(供应标准)

入住对象为1-2人的,租赁一套一室户住房,入住对象为3-4人的,租赁一

套二室户住房。两个单身入住对象,可以共同租赁一套二室户住房。

第七条(申请方式)

入住对象向所在单位提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意向,由所在单位提出租赁申请。所在单位对照入住条件对提出申请意向的入住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提出推荐申请。

第八条(推荐申请)

区相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按照规定,对提出申请的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出具推荐意见。

第九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取得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推荐意见后向运营机构提出租赁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承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诺推荐的入住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资料

1、申请单位的申请报告和承诺书;

2、所属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各街道(镇)的推荐意见;

3、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证明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入住对象的资料

1、入住对象的身份、户籍和居住证明;

2、入住对象本人在本市的或者在本市户籍所在地他人的房地产权证、公房租赁凭证;

3、入住对象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证明;

4、入住对象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身份、户籍和居住证明;

5、入住对象未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承诺书;

6、与申请条件相关的其它材料。第十条(实施审核)

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单位资料开展审核。

运营机构完成对申请单位的审核后,开展入住对象的审核。入住对象的审核包括户籍或居住状况、婚姻状况、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和住房状况等内容。其中对于户籍或居住状况、婚姻状况、劳动关系和缴纳社会保险金情况的审核以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提交的相关证明为基础,必要时运营机构也可以向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相关部门应予配合。运营机构对于入住对象住房状况的审核,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的规定执行。

运营机构的审核工作应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的具体办法,由运营机构另行制定。第十一条(审核结果)

经审核符合申请和入住条件的,运营机构应负责为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办理登录手续,出具登录证明。

经审核不符合申请和入住条件的,运营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出具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轮候配租)

申请单位凭登录证明,通过摇号等方式依次轮候获配房源。优先承租等轮候

供应的具体办法由运营机构另行制定。

登录证明的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满后仍未获配房源的,需重新进行审核。第十三条(租赁合同)

租赁本项目住房,应由申请单位与运营机构签订《田东佳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申请单位应当与入住对象就租金支付、住房使用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费用结算等另行签订协议,作为租赁合同附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期限内入住对象工作单位、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后的处理方式。

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入住对象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两年。同一入住对象租赁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续签合同)

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仍有租赁意向的,可以提出续租申请。

运营机构在决定是否与申请单位续签合同前,应征求申请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街道(镇)意见。

同意续租的,运营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仍然符合申请和入住条件的,予以续签。续签的租赁合同期限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租赁价格)

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租赁价格。市场租金由运营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市场评估机构评估产生。租赁价格报区物价局和区房管局备案后实施。

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得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租赁合同续签的,租赁价格可以适当调整;租赁期满,入住对象不退出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租赁管理)

运营机构负责制定住房租赁服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入住对象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办理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建立巡视、台账、租金收付等管理制度,将入住和运营等情况按季度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的具体制度,明确服务标准和要求,保证服务质量。

运营机构应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的情况,情况变更或者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及时做出变更或者办理退租手续。

第十七条(入住要求)

运营机构负责为入住对象办理入住手续。入住对象在入住前应承诺遵守运营机构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各项租赁管理制度。

申请单位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定期向运营机构支付住房租金。

在租赁期内,申请单位和入住对象不得擅自将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空关或者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申请单位在租赁期限内应及时、如实地向运营机构申报入住对象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入住对象人员增减等情况。入住对象与申请单位的劳动关系不再存续时,运营机构应解除与申请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入住对象应及时退出住房。

第十八条(违规处置)

申请单位、入住对象伪造申请资料,违反诚信申报规定的,给予终止审核、取消租赁资格、收回住房等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通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单位、入住对象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者空关三个月以上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违反住房使用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予以解除租赁合同。由申请单位负责将入住对象清退,对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第十九条(运营监督)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对运营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保障运营行为合法、合规。监督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区房管局另行制定。

区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对运营机构的申请审核工作和运营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十条(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有权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对申请主体和方式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并对外公示。

10.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管网络,规范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员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是由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聘用的为质监部门搜集、反映乡镇(街道)涉及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质监部门开展本乡镇(街道)特种设备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

第四条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省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局监管区域内协管员的聘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乡镇(街道)设协管员1名。特种设备数量(不含气瓶)超过200台,同时加工食品企业及小作坊数量超过20家的乡镇(街道),可聘用2名协管员,分别承担特种设备安全协管和加工食品安全协管工作。

第二章 协管员的聘任

第六条 协管员均为兼职,从本乡镇(街道)政府及其下设办事机构、有关事业所站的在职干部(职工)中选择。

第七条 协管员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函商请辖区各乡镇(街道)政府推荐,经该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察、初审,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复审、批准,分别报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处和监督处备案。

第八条 协管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期为1年;聘用期满,根据个人工作能力和表现,经原聘用部门考核合格,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方可连续聘任。

第九条 协管员应与聘用部门签订《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协管协议书》,并持有聘用部门颁发的《福建省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证》方能上岗。

第十条 协管员聘用条件:

(一)本人自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组织纪律性强;

(三)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四)热心特种设备安全和加工食品安全监管事业,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身体健康;

(六)熟悉本地区基本情况;

(七)经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

第三章 协管员职责

第十一条 协管员工作职责:

(一)积极宣传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相关基本知识,督促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生产、使 2 用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认真贯彻执行。

(二)接受当地质监部门的业务领导,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督检验机构开展工作,协助开展协管区域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定期检验工作,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负有协调、配合、巡查、报告等工作责任。

(三)对协管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巡查访问。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新增、转移、检验、停用、报废等变化情况,建立并及时更新特种设备台帐;及时掌握并定期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数量的变动情况、季节性停产(开工)情况、产品种类的变动情况、生产条件(规模)的变动情况、产品出厂检验情况等,建立并及时更新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档案,收集、汇总、报告有关数据信息;

(四)发现在用特种设备无使用登记、超期未检或使用检验不合格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劝其整改,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对协管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小作坊的违规活动进行调查处理,对问题或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认;

(五)向本级政府报告协管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协调有关力量支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和食品安全监管。协助取缔土制特种设备,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治理;发现协管区域内有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活动,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3 应及时报告当地质监部门。

(六)协助并积极参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活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七)认真完成质监部门交办的涉及特种设备安全和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协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或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从事或参与特种设备和食品生产加工、经销等以营利为目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对相对人进行处罚,私自收缴罚没款、物,扣押物品、工具、设备仪器等;

(三)泄漏有关特种设备和食品案件查处的保密事项;

(四)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相对人的吃请,收受礼品、礼金;

(六)对相对人索、拿、卡、要,或以被举报事项要挟相对人,对相对人打击报复;

(七)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协管员管理

第十三条 对协管员实行工资津贴补助,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划拨专项经费,标准为1500元/人.年,其中工资津贴1200元,浮动津贴300元。各设区市、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省局给予的工资津贴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协管员工资津贴补助。

第十四条 聘用部门应建立协管员个人档案,如实记载协管员的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聘用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协管员进行业务培训,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六条 对协管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核内容为履行职责情况及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种,考核结果存入协管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对考核结果优秀或成绩突出的协管员由聘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通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干部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协管员聘用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不能继续履行协管员职责时,由原聘用部门收回《福建省特种设备和食品安全协管员证》,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违反纪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瞒而不报或为违法违规人员通风报信的协管员,由聘用部门取消其协管员资格,收回证书;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协管员的考核标准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五章 附则

11.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之我见 篇十一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特点;管理与维修

0.引言

为了响应国家的政策我国很多煤矿企业,都在进行改革,确保能够做到安全生产。机电设备在煤矿生产安全中占据着越来越重的地位,贯穿于矿井生产战线的各个环节,遍布于井上下各个生产角落,涉及范围广,技术性强。同时由于煤矿生产条件和生产环节的复杂性,给机电设备管理与维修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要保证设备能可靠性工作,就需要对设备维修保养进行整体规划和优化组合,发挥设备的最大潜能,建立质量监控与检修体系,加快机电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效的提高生产效率。

1.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与维修的特点

1.1煤炭生产的特点

(1)以地下巷道作业为主,约占作业总数的80%。(2)高危行业,时刻受到水、火、瓦斯、粉尘、顶板的威胁。(3)作业空间狭小,阴暗潮湿,环境条件恶劣。(4)地质构造变化较大,机械化、自动化受经济、地质条件制约。(5)设备大多是大型重型设备,必须按照标准化的操作,严格管理。

1.2煤矿设备故障特征

设备具备防爆性,拆装困难,故障率大,设备种类型号多,数量大,大部分使用国产设备,质量不稳定,故障率高。随机故障在系统中占较为主要的地位,故障预测困难;生产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相互关联,一种故障可能引起其他故障。具有偶发性、多模式性,故障影响损失大特征。

1.3煤炭设备使用特点

(1)井下设备安装、作业的空间狭小,安装使用受到限制,设备的维修、保养困难。(2)矿用防爆设备要求高,维护设备以保证安全性能“安全第一”为原则。(3)机电设备多为连续运转,要求不得停运,更换维修时间短暂。

2.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与维修的措施

为适应煤炭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水平,对设备寿命周期实施全过程管理,追求最佳的设备经济寿命和维修费用,建立健全设备维修管理的信息反馈系统和自理机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为设备的维修管理决策服务,组织策划设备的维修管理。(1)建立和完善机电设备维修管理标准,包括各种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以及维护修理的各种定额标准等,形成科学的现代化维修管理制度。(2)开展煤矿机电设备可靠性、维修性的基础性研究,探索煤矿机电设备故障模式、故障发生的机理、故障造成的影响;加强设备运行、维修记录的管理和数据的分析、整理;系统研究煤矿机电设备的薄弱环节,在生产、使用、维维护等单位之间建立广泛的联系,建立健全设备维修管理的信息反馈系统,不断改善和提高煤矿机电设备的可靠性和维修性,提高设备的开机率和可用度。(3)依靠科技发展和现代检测手段,运用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对重要设备的异常状态迅速作出判断,及时处理突发事故,保证设备在寿命周期内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4)强化安全技术培训,提高维修和维护人员素质,实行业务培训考核,引导和激励员工自发学习安全技术业务知识;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定期组织岗位技能竞赛、技术比武活动,全面提高员工的安全业务素质。

3.煤矿机电设备维护的主要方法与措施

3.1完善设备维护检修制度

维护管理制度应以设备使用说明书为指导,设备运行档案为依据,根据零部件的使用寿命而制定的定期计划检修制度。将所有的技术档案进行整理,归类、分析,并结合设备运行时间、载荷状态,制订出月度、季度、年度设备检修计划。纳入检修工作的重点。

3.2改进机电设备维修管理的方式

根据煤炭行业特点、作业环境条件、设备特性、及设备的适用范围等因素,运用现代设备维修理论,选择包括事后维修、预防维修、计划预修和状态维修等合适的维修方式,逐步形成具有煤矿特色的科学的新型维修管理模式。

3.3强化设备维护管理

对设备的维修与使用实行动态管理,电设备的管理应做到“定人、定机、定设备”,认真落实包机责任制,对设备选型、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养、更新改造一直到报废进行全过程的信息管理。对于不按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而引起损坏的,追究使用单位和操作者的责任。通过加强设备维修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能,不断改善设备技术状态,延长使用寿命。为企业获取最佳经济效益。

3.4加强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一些重要的、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存在先天不足和有缺陷的设备,从结构上作局部调整和改进,增加新的零件和安全装置,使设备功能更加完善。通过机电设备更新改造,加大设备的投入,提高设备的技术先进性以及设备运行安全可靠性。不断提高技术成果的转化率,推进零缺陷管理的进程。

4.结语

总之,机电设备管理作为煤矿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始终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全面落实并严格执行各项煤矿机电管理制度,努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确保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进而可以为推进我们煤矿企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科]

【参考文献】

[1]牛国亮.地方煤矿机电安全管理现状与对策[J].煤矿安全,2010,(04).

[2]刘士民.浅谈煤矿井下机电安全技术管理[J].中国集体经济,2009,(24).

[3]王正英.面向设备管理的机电设备状态监测与故障诊断技术研究[D].天津大学,2007.

12.探究煤矿机电的设备管理 篇十二

1 关于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

1.1 问题之一——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不到位

机电设备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不到位的主要表现是:一是很多煤矿企业的管理层与工作人员认为对机电设备进行日常保养不仅会增加生产成本, 而且会增大日常的工作量, 使得日常保养工作处于缺少状态, 从而导致机电设备的故障频发;二是有些煤矿企业的管理层对机电设备检修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使得对机电设备的定期检修工作落实不到位, 这种状况不仅会增加机电设备故障发生的频率, 而且会增加煤矿企业的生产成本。

1.2 问题之二——机电设备的采购与保管工作存在问题

机电设备的采购与保管工作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是煤矿生产过程中急需的设备由于库存不足而造成停产或者正常生产受到影响;二是由于采购计划存在问题而导致机电设备采购过量, 使得库存存在积压或者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等问题出现;三是很多煤矿企业的设备保管人员在机电设备入库之后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不注意对机电设备进行防锈、防尘或者防潮等保护, 使得机电设备受到损坏或者侵蚀。

2 针对提升煤矿机电设备管理水平的研究

2.1 措施之一——采取措施强化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要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在煤矿企业中强化协同合作, 即煤矿企业的管理层要对机电设备的挂性能与作用具有一定的了解, 并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机电专业与非机电专业的工作人员要相互理解与支持。

其次是要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的重点, 即在煤矿企业内部建立安全隐患巡检制度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隐患修整责任制度等, 最终形成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系统, 为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要做好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以及供电系统等机电设备的预防性检查工作, 并采取措施强化机电设备操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三是要要关注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 即采取措施有效调整煤矿生产与经营、生产与维修之间的矛盾, 在有效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提升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2.2 措施之二——采取措施强化机电设备的成本管理

要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的成本管理, 需要做到以下三点。

首先要采取措施降低机电设备的运行成本:一是要在配件原材料发放的过程中坚持不交旧不发、无计划不发、超耗不发的原则, 在煤矿企业内部实行配件领用申报审批机制, 煤矿各个部门根据自身部门机电设备使用的实际状况编制设备领用方案, 由职能部门审核后上报到矿长审批, 最后按照设备的储存计划进行分发;二是要采取措施激励矿井生产人员寻找修旧利废的激情, 对于积极寻找机电设备维修方法与修旧利废的工作人员要给予物质与精神双重的奖励。

其次是要采取措施提升机电设备的投资效益, 即在机电设备投入使用之后要在矿井中实行四检制, 比如职能部门人员责任制、机电设备使用保养维修制度以及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等。同时要在月末对在机电设备检修人员的执勤状况进行考核,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严厉的处理措施, 对于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要给予丰厚的物质奖励。另外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机电设备技术人员对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 以提升操作人员的操作技能与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要定期对机电设备进行检查, 对于其中隐含事故隐患的零部件或者元件要及时地进行替换。

三是要在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中施行成本管理的责任制度, 即要将机电设备成本费用按照纵向分解的方式, 将管理任务分解到每一个班组与个人的同时, 按照横向分解的方式将成本管理的任务分解到煤矿的每一个部门, 使得从个人到班组到部门都明确自身的成本管理任务。同时要制定科学合理的成本管理指标与考核计划, 对机电设备管理人员的工作任务的完成状况与完成质量进行考核。

2.3 措施之三——采取措施强化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

要强化煤矿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 需要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是要强化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的维护, 即在机电设备使用之前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机电设备的使用说明与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分析与研究, 制定出符合安全生产的操作规范, 并对基层操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培训后再交付使用。在机电设备使用的过程中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安排技术人员与维修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检修, 并将检修结果上报。在煤矿生产的过程中对机电设备的运行过程进行数据记录, 并严格执行设备包机制度与交接班制度, 有助于管理人员及时的了解设备的运行情况。

其次是要强化设备运行前期的管理, 即将机电设备购买、入库、建档建册、文字资料的保管, 到设备的存放、拆除、使用、安装以及清点等全过程的资料准备与工作任务落实到个人与班组。同时要对进入工作场地的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调试, 对其中设计、安装不合格的机电设备要进行维修或者返厂生产的处理。对于机电设备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档案要妥善保存, 其中包括的内容有质量检查、图纸资料数据以及调试验收报告等。

3 结语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大背景下, 要想强化对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 需要从基础性的管理工作做起, 以提升煤矿机电设备运行是否安全与可靠为目标, 以装备、管理以及培训为基本原则, 充分运用经济与政策的手段, 做好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 最终达到促进煤矿企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朝连.煤矿机电事故研究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 2008 (21) .

[2]申新庄, 杨江锋.地方煤矿机电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州煤炭, 2008 (3) .

[3]陈槐.浅述煤矿机电设备管理[J].煤矿支护, 2008 (4) .

13.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三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班班通教学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班班通教学设备在教学中的正常有序使用并能发挥最大教学效益,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保障学校固定资产不流失,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多媒体设备管理使用制度。

一、班班通教学设备的管理规定

1、班主任为该班班班通设备的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班班通设备的全面管理工作。班主任要经常检查设备使用情况,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管理人员,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班级任课教师为第二责任人,应协助班主任管理。

2、班班通等多媒体教学设备是学校财产(包括电脑、电视及相关设备),作为教师整合教学资源、备课、上课和教学管理之用。

3、各班选好小班班通管理员员协助教师管理好多媒体讲台钥匙,并填写好班班通使用记录。

4、班主任应安排专人负责电脑桌面清洁,确保桌面整洁无灰尘,清洁时千万不要将水洒进电脑或电视等设备 里)。

二、班班通教学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1、由教育局统一配发给学校的班班通教学设备产权属于学校,要在学校固定资产账上进行统一登记(品牌、型号、配置及产品序列号等),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更换配发的班班通教学设备及其配件,不准将班班通教学设备特别是电脑借出校外。

2、做到明确责任,管理到人。原则上由班主任保管,确保负责电脑和电视的完好无损.学校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常规巡检,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3、授课教师要注意系统的维护保养,发现故障或计算机有病毒应及时清除或向班主任报告处理,确保正常使用。不得随意更改计算机设置,不得私自更改IP地址、计算机名、工作组及显示分辨率。严禁随意拆卸设备,不得擅自在计算机上安装和卸载软件。

4、学校每天将对各班级进行设防,冬季下午17:00设防(夏季下午17:30设防),设防期间任何人不得进入教室。请各班级按照上述时间妥善安排教学活动。

5、各班主任每天放学前对班级进行检查,确保门窗关闭严实。学校每天下午17点,将对每班进行检查,如发现教室门窗关闭不严等情况,将给予记录,学期将从班主任的安全奖中扣除。(门窗未关扣2分)

三、班班通多媒体设备的维修、维护与损失、赔偿责任。

1、当电脑出现软件、硬件故障时,班主任应及时登记故障情况,并向学校总务处汇报说明故障原因,由学校联系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2、任何人不可自行安装、删除电脑中的软件,不得擅自拆装、维修及更换电脑配件。

3、凡因个人非正常使用、自行拆装、维修所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按该设备购买时的价格进行赔偿。

4、因班级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是学生本人造成的,由学生本人赔偿,如班级设备损坏找不到当事人(学生),则由班主任负责赔偿。

5、本规定从签字之日起实行。

14.煤矿设备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四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提高设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自助设备运营操作规程(试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库运营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是指现金中心(或承担集中加配钞职能的分支库)成立专职的加配钞团队或外包服务,对自助设备进行现金集中加配钞及相关的清分、账务、吞卡等处理工作、实现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电子化、专业化、流程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的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支库。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一级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开展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业务,参照现金中心或分支库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自助设备集中加配钞(以下简称集中加配钞)适用离行式和在行式自助设备。

网点营业内厅外的在行式自助设备,现金中心(及其分中心、分

称COMS系统,下同)进行登记。

第八条 集中加取钞业务相关的交接、清分、装箱、封箱、更换钞箱、复点等操作应在有效录像监控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加配钞团队人员应加强对名章、钥匙、出入证件等保管、使用,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电子钥匙、PDA及自助设备上箱盖、加钞间门控钥匙等使用完毕,应及时交回现金中心,并入保险柜加锁保管。

第十条 前期工作。

(一)成立工作小组。分行应建立集中加配钞工作小组,由电子银行、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人力资源、个人金融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落实集中加配钞各项推进工作。

(二)制定方案。由运营管理部牵头制定集中加配钞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物品移交、锁具管理、业务处理、推进步骤等内容。

(三)提出申请。网点或支行根据实施方案,做好包括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安全保卫等重要事项的准备工作,确定挂靠或指定网点(以下简称网点),并提交书面申请。

(四)评估验收。分行根据申请,由运营管理、电子银行、安全保卫等部室按线条对自助设备或自助银行的风控措施、安防要求、维护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通过后方可上收。

(五)试点运行。现金中心实施时,可先选取1个自助银行或10台以下自助设备试运行,试点期可持续1-3个月不等;分行应对试点

务处理岗、库房管理岗等工作岗位。库房管理岗由金库管库员兼任。

第十五条

团队职责。

(一)负责与库房办理自助设备用现金的出入库交接工作。(二)负责制定加钞任务、清分装箱、配送清机、账务处理等集中加配钞业务操作。

(三)负责集中加配钞业务用的PDA、电子锁具、清分机具、钞箱等设备物品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设备物品安全、正常使用。

(四)其他集中加配钞任务。第十六条

岗位职责。

(一)业务主管岗:兼任集中加配钞团队负责人。

1.负责集中加配钞团队日常工作,落实、检查、监督各项业务制度执行情况,合理安排、调整自助设备加配钞的路线和相关人员。

2.负责集中加配钞团队人员的工作考核,实行外包的,负责向服务上提供服务商人员工作数量、质量考评数据。

3.负责清机管理任务及长短款处理的审批。4.负责审核当日任务执行及账务处理情况。

5.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及时向现金中心主任及运营管理、电子银行等部门报告。

6.负责对集中管理自助设备加、取钞情况进行检查。(二)监控监督岗:

1.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加钞、清机计划,并结合自助设备维护等要

3.负责将已清分的自助设备用现金装入钞箱及加卡封条,并按自助设备入钞箱袋。

(五)现场项目经理岗:

1.负责对出库现金及钞箱收回现金进行复核、监交;隔天加钞计划钞箱入库监交。

2.负责清分装箱及钞箱收回现金清点的现场管理、差错确认。3.负责自助设备空钞箱及装箱包的日常管理;钞箱锁钥匙及卡封的保管、发放工作。

(六)设备管理岗(A、B):

1.负责与综合处理岗交接PDA、自助设备各类钥匙等物品;A岗负责PDA操作,B岗负责自助设备各类钥匙使用。

2.负责根据任务单对自助设备装卸钞箱,将收回钞箱交回现金清分岗。

3.负责取回自助设备吞卡,及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并及时将吞卡交还网点处理。

4.负责更换设备耗材、自助设备简单维护。5.负责自助设备紧急任务的现场处理。

6.负责协助电子银行、信息技术管理等部门或服务商进行设备维护维修。

7.负责加钞区的撤、布防。(七)账务处理岗:

1.负责钞箱收回现金入账及长短款挂账与销账处理。

2.负责管理系统与ABIS系统的账务核对,处理ABIS系统单边账。第十七条 现金中心按自助设备集中管理数量和业务特点定岗、员现金箱分开摆放,以示区别。

现金中心无钞箱保管区、尾箱库等在日终保管已装现金的钞箱,可寄放在押运公司的尾箱保管区,但我行必须在押运公司设立独立办公室,在监控录像下办理钞箱出库手续。

(三)清点区、装(开)箱区、交接区、空箱(袋)摆放区原则上设在金库库区内,其管理要求按照集中清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综合办公区、锁具保管区可设在金库库区以外的本行办公场所。

(五)现金中心(或金库库区)已有相应区域划分的,原则上不再另设、共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于存放、保管电子钥匙、PDA等设备及上箱盖、加间区门控钥匙的锁具保管区,原则上要设在独立封闭的房间,并配备足够的保险柜及安装录像监控设备。

长短款差错查找、客户投诉核实及设备锁具交接等可在锁具保管区处理。

第二十二条

空钞箱按自助设备的品牌、号型等分门别类上架摆放,要便于查找和取放。

单台自助设备全部钞箱未清点完成前,不得将已清空的钞箱上架摆放。

第二十三条

现金中心原则上要设立或配备的临时档案保管库(柜)保管、存放清机取回的自助设备交易流水等纸质档案资料,并及时移交档案中心。

(一)停休点可细分为钞箱存放、车辆停放、人员休息等区域;钞箱存放区应为独立封闭的房间,并参照尾箱库房管理,日终不得留有钞箱。

(二)车辆进入停休点后,应立即关闭门控,车辆离开前原则上不得打开,无关人员不得进出。

(三)车辆停好后,装有现金的钞箱应卸车及入钞箱保管区保管;但停留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钞箱可不卸车,留在押运车辆内保管。

(四)钞箱不卸车的,设备管理员、押运人员在休息期间,应安排至少一人轮流留守,但不得为掌管车辆后门钥匙的人员。

(五)停休点(除卫生间等外)应安装监控录像设备,监控钞箱装卸、车辆及人员进出等情况。

(六)停休点与营业机构等相连的通道门控应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除送餐、传递业务资料等外不得打开。

(七)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停休点管理细则,并报备省行运营管理部、安全保卫部。

第五章 锁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

集中管理的自助设备下箱体门控实行动态密码锁管理,并在集中加配钞团队配备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视同钥匙、密码,应在COMS系统登记保管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除外出使用、维护维修外,应存放锁具保管区,由综合处理员负责保管、发放。

1第三十三条

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发生遗失的,综合处理员(或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向业务主管或现金中心主任报告,并在加配钞系统中止相关任务及停止该设备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四条

只具备部分读、写功能的PDA(无开闭锁或数据传输功能)及维修用电子钥匙的使用保管,参照本章各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自助设备上箱盖、加间区门控等钥匙(以下简称任务钥匙),由综合处理员入保险柜保管,随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一并与设备管理员交接。

第三十六条

任务钥匙可在网点或支行留存一套备用,用以处理应急事件。

网点或支行的备用任务钥匙要双人管理、双人使用,并在COMS系统登记保管使用情况;每次使用应在《运营主管工作日志》登记及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现金中心报告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实行隔日加钞任务及已装现金的钞箱在日终寄放押运公司尾箱保管区的,综合处理员可将隔日加钞需使用的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和任务钥匙,放入专用箱(袋),双人加封或加锁;通过专用或押运车辆运送至押运公司,日终存放在尾箱保管区或独立办公室的保险柜内。

隔日钞箱出库时,设备管理员在独立办公室与综合处理员交接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和任务钥匙;任务完成后,设备管理员在锁具保管区交还综合处理员。

第六章 加配钞操作

3(四)任务分配。监控监督员按线路分配车辆及设备管理员A、B;设备管理员A、B分别向综合处理员领取PDA、电子钥匙和任务钥匙等。

(五)钞箱交接。设备管理A、B岗与现金清分员按照任务单交接接收钞箱,由现场项目经理监交。

(六)现场清机。设备管理员A、B到达自助设备点,打开电子门控及卸装钞箱,并测试设备出、收钞等是否正常。

(七)回箱清点。设备管理员A、B返回后,与现金清分员办理收回钞箱交接,并将PDA、电子钥匙和任务钥匙等交还综合处理员;现金清分员双人打开卡封,对存款与取款钞箱收回现金要分别清点,其操作参照《集中清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将清点结果录入加配钞系统及确认长短款等。

收回钞箱的现金原则上由非装钞箱的现金清分员进行清点。对收回取款箱的现金,可只复点钞券张数。

(八)现金入库。现金清分员清点完毕后,现场项目经理进行复核,及在加配钞系统进行日结;双人将现金实物与库房管理员办理交接后入库。

(九)财务处理。账务处理员在日结完成后,对收回现金及假币、长短款差错等进行核实,并在加配钞系统对回收钞箱现金入账、长短款挂账。

第四十二条 错款处理。

现金清分员清点回收钞箱现金发现假币、长短款的,按照《集中

5(三)在行式自助设备吞卡,设备管理员可不出具吞卡清单、现场将吞卡交还网点,并在交接登记簿记录。

第四十六条

辅助维护。

设备管理员在清机时,可一并进行更换设备耗材、自助设备日常巡检维护、简单故障处理等工作,对复杂故障要及时联系报修。

第四十七条

紧急任务。

(一)收到网点或客户服务中心等反映的客户投诉、设备停运、设备维修等紧急情况,监督监控员应及时在加配钞系统制定紧急任务。

(二)综合处理员与设备管理员A、B办理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及任务钥匙交接。

(三)设备管理员A、B到自助设备点,按照任务要求取回吞卡或钞箱、关闭设备、打开下箱体维护等操作。

(四)任务完成后,设备管理员返回现金中心,将电子钥匙、PDA等开闭锁设备及任务钥匙交还综合处理员。取回的钞箱,移交现金清分员按正常操作处理;取出的吞卡,按照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执行,也可直接送还网点。

(五)只涉及上箱体的取回吞卡、更换设备耗材等紧急处理,集中加配钞团队由于线路、人员、车辆等因素无法及时处理的,可按约定要求网点或支行凭备用钥匙上门进行紧急处理。

网点或支行紧急处理后,要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集中加配钞团队。

第四十八条

中止任务。

7带回;没有加钞区的,可先带回网点或支行,再通过押运或交换方式送还现金中心。

第五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清机时需通过网点营业内厅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无挂靠实体金库的支行开展集中加配钞业务的,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现金中心调拨给该支行用于集中加配钞的现金,应为已清分的现金。

第五十三条

对在行式自助设备采用网点只负责装卸钞箱、其余操作由现金中心负责的方式进行集中管理的,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行运营管理部审批后执行。

第七章 外包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中加配钞服务外包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运营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规范业务外包管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分行与服务商签订外包合同时,应明确人员管理、交接手续、操作流程、质量要求、差错处理、收费标准、保密条款、权利义务等内容。

涉及加钞计划、现金调拨、账务处理等核心环节操作的业务主管、监督管理、账务处理等岗位不得外包。通过网点营业内厅进行清机的设备管理员不得为服务商人员。

第五十五条

人员管理。

9第五十八条

外包人员的加配钞操作参照本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执行,加配钞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现场项目经理报告。

第五十九条

现金中心应加强保密管理,防范业务外包中的银行内部信息、客户信息、账户信息泄露等风险。

外包人员不得通过纸质和电子媒介打印、下载并外携任何我行资料信息,非工作时间不得在办公场所停留。

第六十条

现金中心应制定集中加配钞外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防范外包活动中断出现的风险,确保业务正常运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集中加配钞团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岗位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轮换;有2组及以上的设备管理员,各组A、B岗人员应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交叉重新组合。

相关岗位人员轮换后,相关信息资料应同步在加配钞系统进行新增、修改和删除。

第六十二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加强对集中加配钞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一)现场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员)每天对现金清分、装(开)箱、回收钞箱现金清点等工作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业务主管、现金中心主任等报告;在午休或营业终了,监督现金或装有现金的钞箱入库,检查钞箱是否清空等。

(二)业务主管每天对账务处理、清分装箱、清机、回箱现金清点、1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分别制定现金清分质量及差错、清机准确及准点、机具使用及损坏、差错处理及时效等量化考核指标,考核结果与岗位人员绩效工资挂钩。

第六十六条

分行要建立服务商考核评价机制,对服务商的准入条件和准入后的作业情况和服务质量,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九条

15.煤矿机电设备管理与维护 篇十五

1 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现状

(1) 管理理念缺乏前瞻性。当一个企业把产量看得过重而忽略了对设备的管理和养护时, 煤矿的安全隐患也在不断膨胀。而有的企业则是在设备出现故障的时候才安排工作人员进行修理, 没有定时维护和保养。这样的管理模式并没有为生产节约成本, 相反地, 当设备出现问题时, 不仅影响了生产, 还降低了设备的运行周期。煤矿生产条件和生产环节的复杂性严格要求设备安全运行, 因此, 加强对煤矿机电设备的科学管理, 提高管理理念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十分重要。

(2) 机电设备安全隐患多。目前很多煤矿设备已经老化, 因为还可以继续使用, 很多企业没有更换设备, 甚至带病运转, 超出国家安全规定甚远。煤矿企业的工作环境潮湿, 灰尘多, 对设备的保养极为不利, 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养措施, 设备很容易腐蚀和损坏, 大大缩短设备的寿命, 最终损害了企业的利益。

(3) 操作者素质不高。据调查显示, 在机电设备发生事故的案例中, 设备的操作者大多是初中及以下的文化程度。操作者对操作流程的规范和安全难以满足要求, 而对于特种设备, 操作人员的不熟练和岗位经常变换对安全留下了严重的隐患。然而, 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工作人员并不愿意进入矿井这样环境恶劣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工作, 这也使得设备操作者的素质很难得到提高。

(4) 安全管理经费少。由于很多企业抱着一次性投入, 终身获利的想法, 自上世纪末投入大批资金进行工厂建设以来, 很少再有较大投入。大量的设备已经超过服务年限, 但是仍然在投入使用。由于设备的老化, 落后, 而技术又跟不上时代的变革, 企业的经济效益被制约。而这种超期服役又给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的隐患。

2 提高管理和维护水平的措施

(1) 前期管理规范化。要规范化管理生产的前期工作, 必须先从设备的选型开始做起。设备的选型要求要能适应煤矿生产的环境, 产量的需求等诸多因素。管理工作必须细化到每一个人, 设备采购过程中, 需严格验收存档, 保存完整的资料, 认真管理。设备的安装同样是质量控制的重要关节。安装工作需完全按照最新的质量标准执行, 在安装完成后, 需有维护技术人员、安全监督者和设备管理者共同参与验收, 拒收不合格的产品, 拒装质量缺陷的设备, 并在试运转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坚持管理制度化。为了改善机电设备的管理制度, 解决生产过程中的不足, 所有工作人员都被要求。拥有主人翁意识, 要有将企业的发展与个人命运合为一体的热情, 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提高生产水平, 减少并消除工作中的不足。要实现对设备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制度化管理, 管理人员需严格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 根据有关设备使用和管理的规范, 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和情况, 拟定井下煤矿机电设备的防爆标准。同时, 及时更新设备和技术,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 从而提高设备的先进性, 加强设备的可靠性。对于已经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落后的设备要坚决淘汰。定期检查设备, 保证设备的施工组织和安全措施等安全可靠, 减小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产业效率。

(3) 加强检修管理。煤矿机电设备的维修与其他管理方式不同。一方面, 煤矿的生产环境多样复杂, 与之对应的维修工作也比一般的维修工作更加复杂。另一方面, 工作环境会制约设备的结构设计, 以至于在一些特殊环境下, 设备的结构影响了生产效率, 并且很难进行维修和养护, 甚至无法维修。总的来说, 项目的检测主要包括主提升、主排水、主通风、压风设备、防雷接地装置及供电系统保护等, 这些设施需要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检修, 并且在设备使用前, 进行运行数据的收集和处理, 跟上大数据和互联网时代的步伐。

(4) 提高技术人员素质。要提高机械化生产效率, 就必须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管理、使用、维护好机电设备离不开技术过硬的专业人员的队伍。因此, 提高对优秀技术人员的物质或者精神奖励, 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技术培训, 培养出一支优秀的技术人员的队伍, 熟悉操作流程并熟练解决生产中的难题, 有利于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使企业健康持久得发展, 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同时, 还可以成立技术小组, 共同研究生产问题的解决, 鼓励员工不断改革创新, 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5) 加大投入安全设备。根据煤矿生产的行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 设备过分落后必须予以更换。在当前背景下, 要使用现今和节能的设备以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具体要从提高设备的性能和效率, 减少能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优先使用先进的大功率采煤机、变电所检测控制系统、绞车变形调速装置、综掘机、轨道运输检测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

3 结语

总之, 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工作必须从细节着手, 从基础做起, 改变生产观念, 坚持可持续发展, 努力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采用现代化的技术和工艺流程, 科学控制生产作业点和面, 从源头上控制事故的发生, 实现矿井生产的高效与安全。同时, 要做好机电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还需要从技术的创新着手, 结合自身情况定期检查, 强化流动管理, 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 安全第一, 促进生产力的提高, 实现机电设备和先进技术相结合, 落实企业的管理制度, 确保机械安全高效地运行, 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摘要:在当今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 煤矿机电设备发展日益全面, 管理和维护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在矿井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的综合考虑中, 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对现有煤矿机电设备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创造性地提出了提高管理和维护水平的措施, 以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煤矿机电设备,管理,维护,措施

参考文献

[1]王鹏飞.华亭煤矿机电设备一线管理优化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 2013.

[2]焦艳萍.关于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措施的研究[J].决策与信息 (中旬刊) , 2013 (04) :1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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