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精选6篇)
1.税务部 篇一
房地产企业九种售楼部模式的各个阶段账务处理
和税务处理
在对售楼处账务处理问题上,参考了大量网友的见解,不乏有可圈可点的表述。然而,很多网友在账务处理上依然犯了常识性错误,用税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账务。
比如说【2009】31号文,将营销设施建造费归入了开发间接费用里做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而我们在进行账务处理时需要依据的却是会计准则和相关的会计制度,依据会计处理上的要求,假造售楼处要做为自建固定资产来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仍有网友纠结于2009年31号文的条款,请思考一下土地增值税关于售楼处的相关扣除规定或者直接看一下土地增值税关于开发间接费用的定义,不难发现这里边是不包含营销设施建造费的。因此,在土地增值税的法规体系下,把售楼处作为开发间接费用处理是错误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006号)第九条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企业所得税不同,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企业所得税中小区主体之内的售楼部应计入开发间接费,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并没有包括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也不能按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做1+2项目中进行扣除,只能作为期间费用扣除。
如果要用税法来处理账务,遵从税法做账务处理,我们就无所适从。
本文就是在依据会计相关规定的原则下,对九种售楼处建造使用模型进行分阶段的账务处理,以及涉及到的相关税种的处理。请各位网友批评指正。九种售楼处分类
(1)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拆除;
(2)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自用或出租;(3)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4)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拆除;
(5)项目小区外,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无偿捐献政府;(6)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后,转让销售;
(7)利用企业自有商品房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后,转作自用或出租;(8)利用外单位房屋作销售处,待销售完成或房屋到期后,归还房屋;
(9)项目小区内,单独修建售楼处,待销售完成后,转物业用房或公共配套用房,会所。
一、账务处理
先明确一下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和销售费用的定义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持有目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的有形资产。售楼部一般使用会超过一个会计,在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属于固定资产。在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后,原售楼部变成了持有以备出售的存货。再看 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是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因此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一般情况下作为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但是,根据以上九种不同模式又做不同处理。1.相关账务处理分五个阶段
A建造时
B硬装修时
C软装修时
D建成使用
E处理时
2.账务处理分析 A建造时:
(1)按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入在建工程;
(2)按企业建造开发产品,需要单独设置开发成本明细;
(3)按建造开发产品处理,需要单独设置开发成本明细;(4)按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入在建工程;(5)按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处理,入在建工程;(6)(7)无建造成本,原有商品房成本已在开发产品科目不做账务处理;(8)无建造成本,租赁费用做销售费用处理;
(9)按单独建造开发产品归集成本,在配套设施建造费里边归结。B硬装修:
(1)装修费跟随房屋,记入在建工程;(2)装修费跟随房屋,记入建造开发产品;(3)装修费跟随房屋,记入建造开发产品;(4)装修费跟随房屋,记入在建工程;(5)装修费跟随房屋,记入在建工程;(6)(7)根据载体房屋后续处置情况,计入房屋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8)在待摊费用中归结,按租赁期摊入销售费用;(9)装修费跟随房屋,在配套设施建造费里边归结。C.软装修:
(1)购置、使用按固定资产单独入账处理,摊销计入销售费用;(2)可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自用或出租是转做固定资产(3)可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做为单独的开发产品核算;(4)购置使用按固定资产单独入账,拆除时做固定资产清理;(5)不用一起移交的购置时按固定资产处理;(6)(7)购置、使用按固定资产单独处理,摊销计入销售费用;(8)按购置、使用固定资产单独处理,摊销计入销售费用;(9)不用一起移交的按自建固定资产处理,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3、土地增值税相关处理规定
A、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售楼部,可以依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款:“a.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b.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但需要注意,售楼部完成使命之前作为固定资产所提折旧计入销售费用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扣除,原售楼部变成了公共配套设施,再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扣除。
B、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08月23日的关于《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如何扣除》问题的解答
“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4、关于软装修资产相关处理规定
对涉及的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如果企业持续自用,计提的折旧计入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处理;如果随同房屋一同出售,可以计入开发成本核算;如果单独计价销售,则计入营业外收入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际中房地产企业少有一般纳税人),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5、还需要注意的关于装修的涉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与开发的商品房一起建设时,其售楼部的建设(含装修费)均发包给施工单位完成,支付售楼部工程款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发票即可,不涉及税金处理;如果售楼部的装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完成(自购装饰材料、自请工人施工),计入开发成本,则这部分价值,应该补缴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不是房屋销售收入,而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材料成本+工资等费用)×(1+建筑环节成本利润率)/(1-3.3%)×3.3% 成本利润率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
6、出租和自用还需要注意涉及以下税种
自用,相应要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出租使用的话,则要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税务部 篇二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规定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 经国务院批准, 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
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1) 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 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附件2) 。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 及时总结试
点经验, 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略) ;2.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略) 。
3.竞聘税务部门税务科长的演讲 篇三
我叫xxx,是一名在税务工作岗位上工作了二十年的基层税务干部。从事过个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建工程等的税收征管工作。**年底成立稽查队时,便成为了一名税务稽查队员。曾多次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过案。现在在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主持办公室工作。
xxx年的工作经历,自己的理想和信念从来没有动摇过,我始终以“堂堂正正做人,兢兢业业做事,做老实人,办老实事”为立世之本,在组织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努力工作。取得许多的成绩。
分析自己的长处,我竞选副科级职务主要有以下优势:
一、具有在领导岗位上工作的经验。
我于1995年提拔到正股级领导岗位,曾任郊区国税局征收四科科长,有领导税收征收方面的工作经验;曾任郊区国税局稽查一科科长,有领导税务稽查方面的工作经验;现在任稽查局办公室主任,有主持机关工作方面的经验。
二、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干工作永远没有最好,但可以通过努力,力求更好。在具体工作我能够较好地领会领导意图,开拓性地工作。工作中力求细,遇事先用脑,抓好每个环节,处理好每件事情,让同志们满意,让领导放心。
三、具有吃苦耐劳的奉献精神。本人在工作中能够做到任劳任怨,兢兢业业,总是把工作放在首位。特别是在办公室这个岗位上,能够做到以局为家,不分白天黑夜,不分节假日,不计报酬,全心全意地做好本职工作。这次竟聘的民主测评,我在本单位排名第一,说明同志们对我的工作给与了充分肯定。
四、具有比较全面的综合素质。本人一贯注重学习,提高自己的修养。注重自己能力的锻炼,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组织能力,经常参加并组织一些大型的群众活动,如知识竞赛、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各种聚会和会议等。同时,不断用文化知识来武装自己。我在取得财务、会计大专文凭后,考虑到税务机关的特点,又攻读了法律,取得了法律本课毕业文凭。同时,我坚持自学电脑,现在不仅能灵活操作电脑,而且能够编制简单的应用程序,能够独立创建一个中小型的国际互联网站。我们稽查局的《国税稽查信息网》就是由我独立完成的。
假如我这次能够竞选上,我会发扬自己的优点,克服自己的不足,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岗位上去,努力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为国税事业而努力奋斗。
更多关于【竞聘税务部门税务科长的演讲范文】的文章 >>
竞聘会计主管的演讲稿范文信访办公室综合科职位竞争演讲稿门诊部主任竞争上岗演讲稿行政管理部门经理竞聘报告范文竞聘工商所经检队队长的演讲稿竞选科室主任的上岗演讲竞选优秀班干部的演讲稿竞选大学学生会主席演讲稿
4.税务专业就业前景之——税务筹划 篇四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动,税务专业面临的前景更加具有不可知性,究竟它依旧炙手可热还是早已沦为明日黄花,这个问题牵动着我们每一个税务专业学生的心。税务专业面向的岗位主要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涉税岗位、政府财税部门等等。下面我想就其中的税务筹划这一方面的前景谈一谈。
税务筹划可能是不少同学会选择的行业之一。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它是税务代理机构可从事的不具有鉴证性能的业务内容之一。税务筹划是由应为Tax Planning意译而来的,从字面理解也可以称之为“税收筹划”,“税收计划”,但是由于我国将税务部门对于税收征收任务的安排叫做“税收计划”,为之避免与之混淆,在从国外文献中引进这一术语之初,将其译为“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务筹划”,体现税收筹划所具有的实现策划安排的特点。
税务筹划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节税筹划;二是采用“非违法”的手段进行避税筹划;三是采用经济手段,特别是价格手段 进行的税收转嫁筹划;四是归整纳税人帐目,实现涉税零风险。
税务筹划的首要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风险,帮助企业做好税务规划;其次才是节税,而且是在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用好用足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节省税收开支。税务筹划师在帮助企业
合理节税的同时,也引导国内企业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成功的税务筹划往往既能使企业承担的税收负担最轻,又能使政府赋予税收法规的政策意图得意实现。税务筹划师的职责决不仅是避税节税,更不是想放设法钻法律空子,而是考虑如何用好国家政策,使得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收对政府、对企业都有利,处理好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之间的关系。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活动,是指纳税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投资、组织、理财、交易等各项经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并自觉地把税法的各种要求贯彻到这些活动中,强化企业的纳税观念,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目前,随着一些大中型外资和中资企业专门设立税务部门负责处理企业涉税事务,以及一些专业机构的税务咨询服务业务的不断扩大,税务筹划师这一职业开始走向前台,被更多人所关注。CTS的培养的关键目标是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实际涉税业务能力,为企业或社会提供具有真才实学的税务管理人才。
在我国对税务筹划的研究还很少,主要原因有一下几点:
一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比较晚,纳税人的独立经济利益主体身份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二是人们对纳税筹划的思想认识偏激,把纳税筹划等同于税收欺诈,尤其是新闻出版对部门对避税方面的书籍由于担心政府部门审查,一度将
纳税筹划方面的理论实践书籍视为“禁书”,将其打入冷宫。
直到改革开放和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政策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人们的认识才逐渐发生了一些改变,从恐惧到接受,进而到研究,最后到应用,逐步对纳税筹划形成了一些认识,但也有待于深化对纳税筹划理论研究和实际纳税筹划工作的实施。
实施税务筹划无论从纳税人维护自身权利,还是从完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角度上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和强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倡导“用税”的理念,税收是国家提供给纳税人公共产品的价格,毕竟税收是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侵犯。在市场经济不是很健全的国家,更是要强调纳税筹划,以便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正当合法的权利。特别是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外企业将在一个更加开放公平的环境下竞争,取胜的关键就在于降低企业的成本支出、增加赢利。中国企业要想与国外企业同台竞争,就应该把策略重点放到“节流”上,即企业内部财务成本的控制上。通过纳税筹划这一种手段,便能有效的达到目的。对于企业来说,纳税筹划就变得相当关键。
税务筹划师(Taxpay strategist)是为纳税人服务的专业人士。税务筹划是确立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兴行业,就是纳税人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运用税收、会计、法律、财务等综合知识,采取合法合理或“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避税、节税、涉税零风险的目的,使企业降低税务支出而获取最大化的经济利益。
就目前而言,税务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为一个相对成熟的行业。在国内,尽管早有“四大”等公司在为企业提供相关服务,但税务筹划作为一个行业,与国外相比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人才储备少,专业人才极度匮乏。据了解,在美国、日本、西欧等一些发达国家大部分的企业都是通过税务筹划师处理税务。仅在日本,专业的税务筹划师就多达27万人之多,而我国目前从业人员还不到4万,市场缺口相当大。
目前,我国税务筹划行业方兴未艾,一些大公司,企业开始专门设立税务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同时,税务咨询和代理业务正走向专业化和精锐化。随着企业,咨询公司以及政府税收部门对税务筹划师的重视,这一职业开始走向前台,被更多人所关注。
税务筹划师分助理税务筹划师,注册税务筹划师和注册高级税务筹划师三种,其报考条件 如下:
(一)助理税务筹划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助理税务筹划师:
1、本科应届毕业生;
2、专科财会、金融、税务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
3、中专学历,从事企业财会相关工作两年以上;
(二)注册税务筹划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注册税务筹划师:
1、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三年以上;
2、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力)学历且从事企
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一年以上;
4、取得“助理税务筹划师资格证书”后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三)注册高级税务筹划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税务筹划师:
1、具有大专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五年以上;
2、具有本科(或同等学力)以上学历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三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且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4、取得“注册税务筹划师”后从事企业财会工作两年以上。
考核方式 :
1、按照《全国税务筹划人员考核纲要》要求;
2、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培训教材、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考核日期: 每年的一、四、七、十月份的第三个周末
薪酬现状: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助理大概月收入在1200-2000元之间,规模较大的外资大所,试用期待遇都在6000元左右。
专家建议:如果想在毕业后入行,比较好的选择就是进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成为一名助理。同学们可以在学校就报考注册会计师考试,重点放在《税法》(专业课:税务会计、税收筹划等)和《审计》(专业课:审计学、财税审计等)以及《会计学》(专业课:会计学等)三科的通过上--当然,如果能全部通过那更好。这将成为你毕业后入行的一个重要筹码,而且,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从考试难度到指定教材都是一流的,通过一门基本上能确保你在该科目的理论基础打扎实。目前国内比较权威的税务规划认证为“注册税务师”,但对在校学生来说,这项考试被设定了一个
门槛:“经济类专业本科毕业必须拥有四年以上经济相关工作经验”才能报考。
大企业也同样会聘请税收规划方面的人才,如果能配备《会计证》或助理会计师资格,加上你的注册会计师考试通过了好几门,对毕业时成功切入税收规划方面的工作也大有好处。至于想进普华永道之类的公司,我想地球人都知道,外语沟通流利、相信自己的身体和精神能坚持每天加班到半夜等条件必不可少吧?再有,就是他们那花样百出的几道面试关,也是需要花点时间去准备的。
5.税务部 篇五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期限
1.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2.税务机关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3.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1)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2)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3)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4)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7)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法规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已经2004年1月17日第 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谢 旭 人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税务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第四条 复议机关负责税收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九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对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八)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和归档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人员,保证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复议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依法行政观念,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忠于法律,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坚持有错必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费用在行政经费中开支。第二章 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第八条 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三)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八)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九)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十)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含规章。第三章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第十条 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十二条 对本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四)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五)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
(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第四章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1、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条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
(三)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四)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
(五)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
(六)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七)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五)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六)案件的结果须以另一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正在履行的;
(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行政复议。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依照本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其他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先于本机关受理的;
(三)申请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因前条第(一)、(二)项原因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仍无人继续复议的,行政复议终止,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五)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终止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复议机关审查复议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第三十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定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十一条 复议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第三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一)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七)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法制工作机构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责所取得的有关材料,不得作为支持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第七章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第三十六条 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及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之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第三十七条 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可以撤回,但不得以同一基本事实或理由重新申请复议。
第三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四十条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四十一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提出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受前述限制。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重大、疑难行政复议申请的标准,由复议机关自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第四十三条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十四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复议机关、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活动中,有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规则规定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复议机关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四十八条 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五十条 税务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适用规定的文书格式。文书格式包括:
(一)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受理复议通知书;
(四)行政复议告知书;
(五)责令受理通知书;
(六)责令履行通知书;
(七)提出答复通知书;
(八)停止执行通知书;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一)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一);
(十四)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1999]177号文件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税务行政诉讼
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尚未形成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税务行政诉讼与其他行政部门所发生的诉讼,都是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谓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在税务纠纷中,与税务机关相对的一方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复议裁决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的司法制度的总称。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特点
作为解决争议的基本手段,我国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有许多相似特征,如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以争议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而进行等,此外,税务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制度的一种,也有其自身特点,如起诉权具有特定性,起诉权只能由承受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法律承认的利害机关人行使等。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我国税务行政诉讼遵循的原则,除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等原则外,还有只适用于行政诉讼的特定原则:
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作出的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诉讼期间其原有法律效力不变,仍应予以执行。
不实行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不能主持和协调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来解决税务争议,结束诉讼案件。
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该原则是指被告税务机关如果在诉讼过程中不举证或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斥原告纳税人等举证,只是原告不举证或不能举证时,不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
司法变更有限原则。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后,只对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者,可以判决改变原处罚的内容。
(三)诉讼管辖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行政诉讼法上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是由普通法院负责。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所谓级别管辖,其主要内容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般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和对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2.所谓地域管辖,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对于一般的税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则既可以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如在税务行政案件中,原告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作出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税务行政案件,可以由原告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由其共同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移转管辖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一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反之,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四)诉讼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通知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财产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通知银行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抵缴税款等。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是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税收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尽管它是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抽象行政行为。但人民法院只能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税务机关制定、发布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诉行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税务机关内部的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内部对本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收入任务的指标的分配考核等决定,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干预,但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
(五)诉讼参加人
所谓税务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税务行政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履行相应诉讼义务的人,具体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在税务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当事人的称谓有所变化。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与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原告是指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指具有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担保人身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等等。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的权利主要有: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权利;认为审判人员及有关参与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及其他关系,申请回避的权利;使用本民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案件宣判或裁定前,申请撤诉的权利;诉讼期间,申请停止执行存在争议的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辩论的权利;请求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进行赔偿的权利;经许可依法查阅本案庭审材料的权利;就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告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相应地,在税务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义务主要有: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接受人民法院传唤参加诉讼;不得伪造、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对于已经发行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必须依法履行。
被告是指被原告称侵犯其合法权益、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一般来讲只能是税务机关。被诉税务机关只能以国家行政机关的名义应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被告,出庭应诉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被告。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权利主要有:在诉讼中进行答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及诉讼参与人回避;经许可,依法查阅本案庭审材料;对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履行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在诉讼中的义务主要包括:接受人员法院传唤参加诉讼;遵守诉讼秩序;承担举证责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点与民事诉讼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由双方分担的。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庭审证据的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是因为,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举证能力比原告强,这是因为税务机关对于征税的事实依据和税法依据最清楚。同时,税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在取证的权力、技术手段、保存证据的制度和专业人员上都有保障。而作为原告的纳税人受经济能力、对税法掌握程度等方面的限制,难以全面搜集和保存证据。而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治税。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并不排斥原告和法院的举证。原告有权向法院提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如原告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求时,必须提供损失事实、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取证据。当然,法院不能包揽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的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会得到免除:一是有关事实已被法院所确认;二是当证据有灭失的可能或以后难以取得时,法院依法实施证据保全。
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税务行政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定、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我国的行政诉讼代理人有三种:委托代理人,主要是律师;法定代理人,一般为没有诉讼能力公民的近亲属,如父母、配偶、子女等;指定代理人,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指定代理人规定: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六)诉讼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程序指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活动最终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法定程序。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
所谓第一审程序是指对某一行政案件第一次审理时人民法院适用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起诉与受理环节。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可分为:撤销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予以撤销而提起的诉讼;请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变更之诉,即原告认为税务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平,请求人民法院判处变更的诉讼;请求赔偿之诉,即原告认为被告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税务机关予以赔偿的诉讼。
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实质要件、形式要件、程序要件和时效要求。受理是诉讼程序的正式开始。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作出审查结果,裁定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税务行政案件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税务机关。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之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除外: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销;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之前,原告申请撤销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审理环节。税务行政诉讼由第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审理程序包括;一是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及有关材料,并在收到答辩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经两次传唤原告不到庭视为撤诉,被告两次不到庭,则可缺席判决。二是宣布开庭审理。这是审理的正式开始。三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通常被视为开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四是法庭辩论。当事人双方就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五是合议庭合议。合议庭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并拟定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与执行环节。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结果包括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维持、履行、撤销或部分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可依法判决赔偿。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判决书应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及管辖法院。
所谓第二审程序是指当原告或被告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在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即进入第二审程序。第二审程序的主要作用在于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检查和监督,纠正第一审判决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税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之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申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此外,我国实行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查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再审案件时,如果原来是由第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理终结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再审案件是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审理终结后作出的裁判,当事人、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的,仍可上诉;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当事人、第三人不得再上诉。
税务行政赔偿
1.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税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侵权行为主体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第一,必须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第二,该执行的职务行为违法。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执行公务巾,确认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3)有具体的损害事实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是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如果税务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但又进行了及时纠正,并没有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造成损失,即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则不予赔偿。
(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存在是国家税务行政的另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即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是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造成的,违法行为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存在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前提,缺乏任何一个要件,则国家就不承担赔偿责任。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1)应予赔偿的情形
①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根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处罚依据、种类、幅度和处罚程序进行处罚,凡是没有法定的处罚依据、改变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违反法定程序从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的。税务机关不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条件、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给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公民、法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如,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税款,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由于税务机关没有按规定的期限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则税务机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③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或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根据《征管法》第40条第3款的规定: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之内。如果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中,违法扣押了纳税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并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仟。
④税务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从而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税务机关应当作为的事项有: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审批—般纳税人;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减免税或出口退税等。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且在手续和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予办理,有意拖延时间从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害,则税务机关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⑤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不予赔偿的情形
①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有两类:一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如征税行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另一类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如税务人员与他人签订民事合同的行为等。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国家行为、立法行为、军事行为、不可抗力等,给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属法律规定免除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要件:
①请求人必须具有赔偿请求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依法可作为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其监护人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②必须有明确的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具体包括:做出违法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做出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税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时效期间继续计算。④赔偿请求属于应当赔偿的范围。(2)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方式
①单独提出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同时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按照复议程序办理。③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 ①进行初步审查
第一、申请是否符合税务行政赔偿要件。第二、申请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第三、要求赔偿的损害是否是税务机关造成的。第四、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第五、是否超过申请赔偿的期限。第六、申请赔偿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
②如果经审理发现以下情况,则另行处理。第一、申请书的内容、形式有缺漏,应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第二、如果申请人不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应告知由具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的人申请。第三、行使赔偿请求权已经超越法定期限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的,该请求权依法灭失,应告知赔偿请求人不予受理的原因。(2)立案处理
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填写《赔偿申请审查表》,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①对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送达赔偿申请人。
②对不符合赔偿范围及有关申请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享有的复议权利和诉讼权利。《不予受理决定书》要按规定送达赔偿请求人。
③赔偿申请书中主要证据材料不足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赔偿请求人限期补正,制发《限期补正通知书》。赔偿请求人逾期不不正的,视为未提出赔偿申请。(3)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并作出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受理请求人的赔偿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之内作出审理决定。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经赔偿义务机关同意,应终止赔偿审理,资料归档。赔偿义务机关审理后,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内容包括:赔偿方式、赔偿数额、计算数额的依据和理由、履行期限等。(4)赔偿义务机关送达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将《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
5.税务行政赔偿诉讼
(1)税务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起诉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其起诉期限按照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执行。
②赔偿请求人单独提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原告具有请求资格;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第四、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第五、赔偿请求人对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或者对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六、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七、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两个月届满之日3个月内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时,未告知赔偿请求人的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赔偿请求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赔偿请求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自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税务行政赔偿诉讼,应当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调解不成立的,依法判决。
6.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1)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
税务行政赔偿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也就是说,税务行政赔偿的方式有: ①支付赔偿金
支付赔偿金是指税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②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税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如税务机关违法罚款、没收财物,违法征收等,都可以适用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指税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损害前的形式和性能的赔偿方式,只要税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时,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2)税务行政赔偿的标准 ①支付赔偿金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和润会计教育 通关考证 提升实操 提高素养 无忧就业 五星级一站式服务 把经验分享给有梦想的人!
失或者灭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二、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三、应当返还的财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四、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第五、多征税款的,赔偿利息;
第六、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②返还财产
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
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3)行政追偿
《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6.税务部 篇六
1 企业税务筹划的概况
1.1 税务筹划的含义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开展的投资经营活动, 此活动的依据为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 对税务进行了统计与筹划。在税务筹划的作用下, 企业的节税效果是显著的, 进而企业获取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可靠的保障。
根据税务筹划的含义可知, 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 税务筹划的基础为法律法规, 此时企业开展的税务活动具有规范性与合法性, 在高效筹划后, 企业的效益将趋于最大化。其二, 税务筹划与纳税行为二者相比, 前者开展工作的时间相对较早, 通过筹划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得到了合理、高效的组合, 进而企业所承担的税收负担将保持在最低值。其三, 税务筹划作为企业财务活动的一部分, 在财务活动中, 税务筹划具有全过程性, 它对于企业的财务活动而言是重要的, 税务筹划的结果直接关系着财务活动的成效[1]。
1.2 税务筹划的目的
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目标便是控制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税务成本主要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税款支出, 具体而言, 它包括纳税义务支出与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后者主要是指企业未能依法纳税, 此后需要缴纳的滞纳金、罚款或者证照的吊销与刑期的判处等。企业作为经济组织, 其根本的目的便是盈利, 最终目标是获取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为了实现此目标要求企业要关注自身的财务管理, 而税务筹划在财务管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 税务筹划的开展不仅要控制税务成本, 还要注重股东权益的维护, 使企业的效益趋于最大化。在此基础上可知,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的具有双重性。
1.3 税务筹划的原则
首先, 一体化原则。目前, 在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下, 企业集团随之出现, 它作为联合体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 其管理总部为母公司, 母公司不仅拥有管理权, 还具备外交权。企业集团的成立主要是为了促进集团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合理配置, 并且要保证管理的协同性, 因此, 在税务筹划过程中, 要遵循一体化的原则, 在此基础上, 母公司与子公司二者财务活动开展的效果才能够更加显著。
其次, 成本效益原则。在税务筹划时, 要对不同的因素给予考虑, 如:实施的有效性及税收成本的控制等, 因此, 税收方案要具有综合性与系统性, 进而企业的效益才能够达到最大化。但在税务筹划方案选择过程中, 决策人员要注重成本的控制与效益的增长, 它是税务筹划的基本原则[2]。
再次, 正确性原则。企业税务筹划为了保证其正确性与合理性, 要求相关的人员要对纳税形成准确的、明确的认识, 纳税对于企业而言是重要的, 利于发挥企业的作用, 利于树立企业的形象, 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 合法性原则。税务筹划中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合法性, 在法律法规的保障下, 企业财务活动中存在的不足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 如:偷税与逃税等行为均将得到遏制。
2 税务改革的概况
2.1 改革的内容
在2008年, 我国实施了新税法, 主要的改革对象为企业所得税, 其改革内容如下:
(1) 法人所得税的实行。在新税法实施前, 内资企业所得税中对纳税人界定的依据为独立核算企业, 而在新税法实施后, 企业所得税中的纳税人为法人。
(2) 企业概念的明确。新税法对国民企业和非国民企业二者的含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而言, 其纳税义务更加明确。
(3) 企业所得税税率的统一。新税法采用了统一的税率, 对于内资企业、外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而言, 其税率具有一致性[3]。
(4) 税收优惠的调整。新税法对税收优惠进行了全面的调整, 其中的内容有:直接优惠转向了间接优惠, 区域优惠转向了产业优惠, 在此基础上, 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二者的结合更加紧密。
2.2 改革的重点
税务改革后, 两税合一的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其中重点强调的内容如下:
(1) 法人所得税制的实行。法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为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而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对象为不拥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此时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2) 税率统一的实施。在税务改革过程中, 对不同国家的所得税发展情况进行了考虑, 同时也关注了内资企业的税负现状, 在此基础上, 对所得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与优化, 通过简化与归并, 我国实行了统一的税率, 此时的税率为中等偏低的比例, 即:税率为25%。
(3) 税收优惠的采取。新税法对纳税人的众多方面给予了关注, 如:资本补偿、劳动补偿与技术补偿等, 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 在预算控制中包含着税收优惠, 并且运用了税式支出[4]。
3 税务改革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税务改革对企业有着直接的影响, 具体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3.1 在内资企业方面
税务改革促进了企业财务活动的高效开展, 对于税务筹划的影响, 表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点, 自我积累能力得到了增强。在税务改革前, 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为33%, 但通过实际纳税情况的调查可知, 企业的纳税负担均超过了33%, 在此情况下, 内资企业采用了计税工资制度, 该制度要求人均月标准为1600元, 其余超过部分则要在税后利润中列支。此时, 对于内资企业而言, 如果企业的竞争力相对较强, 但其工资水平偏高, 在计税工资制度的影响下, 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断提高, 进而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与规定的税率相比, 前者偏高, 最终企业的自我积累能力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同时其自我发展的能力也有所降低[5]。
在税务改革后, 计税工资制度得以取消, 此时企业人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 此做法补偿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在此基础上, 内资企业的薪酬制度与激励机制等具有了合理性、高效性与竞争性。新型的制度为内资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人才保障, 对于业务骨干的吸引力有所增强, 同时对于高素质人才的吸收更加显著, 进而企业的管理能力、创新能力均得到了快速的提升。因此, 税务改革促进了内资企业的发展, 使其具备了良好的自我积累能力。
第二点, 企业竞争力得到了提高。税务改革实施的统一的税率与税基, 所有企业面对一致的税率、税基, 为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在和谐、公平的竞争环境下, 内资企业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 随着所得税税率的降低, 内资企业在盈利水平方面有着明显的提升, 同时在税后利润分配政策的支持下, 企业的收益有所增加, 进而其自我发展能力、资本实力均有所增强, 在此基础上, 内资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获得了显著的提高[6]。
第三点, 企业的发展具有了持续性。税务改革后, 上市公司的业绩在整体上得到了提升, 此情况对于资本市场而言, 属于长期性利好因素。根据相关的数据可知, A股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8%左右, 但在税务改革后, 根据统一税率可知, A股市场中的上市公司其净利润将得到提升, 其平均水平在8%左右。
3.2 在外资企业方面
税务改革对于内资企业而言, 其影响是积极的, 使企业的收益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 但对于外资企业而言, 其影响是消极的, 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内外合并, 此时外资企业所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有所减少, 进而企业的经济损失随之出现。面对此情况, 外资企业积极开展税务筹划, 以此降低税务改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外资企业实行税务筹划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股息汇出。在新税法的作用下, 对股息将征收预提所得税。企业为了减少税负, 要对相应的股息进行汇出, 一旦汇出延迟则会造成税负的增加。与此同时, 企业在对利润进行分配过程中, 要关注以下内容:企业要拥有有累计盈余与会计利润, 并且企业要展开法定审计与纳税申报, 同时董事会要召开利润分配决议等。
(2) 股息再投资。当前, 在新税法的影响下, 我国投资计划中的外国公司数量在不断增多, 为了有效解决投资资金的相关问题, 运用了股息再投资的方法, 在此基础上, 实现了对再投资退税的获取。当外国公司开展股息再投资时, 要具体一定的条件, 即:在中国拥有一个或者多个所投资的外资企业拥有累计盈余[7]。
(3) 中间控股公司的成立。当企业在选择中国投资时, 要对其税务的相关情况有所了解, 明确新税法对公司发展与投资的影响, 同时还要关注中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在税收协定方面的联系。例如:中国与爱尔兰、巴巴多斯与毛里求斯等国家或者地区均签订了税收协定, 协定中的内容为股息适用不超过5%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与此同时, 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 要对自身的生产与经营情况形成充分的了解与全面的掌握, 进而预测其未来发展所面对的问题, 如转让而造成的资本利得问题。最后, 企业要关注本国与投资国二者间税收规定的影响。
(4) 经营部门的转让。对于亏损企业而言, 如果其核心业务想要剥离, 但此时的业务为高新技术部门。在部门转让过程中, 要对核心部门展开评估, 此时的评估要具有独立性, 如果部门拥有增值的空间, 则可以进行转让。在此过程中, 税基要根据转让价格进行重新的确定, 同时新的外资企业要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在此基础上, 企业所获得的税率优惠在15%[8]。
4 结语
综上所述, 在2008年, 我国实行了新税法, 税务改革对于企业税务筹划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企业为了获得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均十分关注自身的税务筹划, 通过合理、科学的税务规划, 避免了企业的经济损失, 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相信在合理的税务筹划作用下, 企业的发展将具有合法性与经济性。
摘要: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 企业税务筹划得到了高度的关注, 它对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均有着深远的影响。通过税务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不仅具有合法性与规范性, 还拥有高效性与合理性, 进而企业才能够获得最大化的效益。在2008年, 我国实施了新税法, 在税务改革的影响下, 企业税务筹划在众多方面均出现了变化, 因此, 本文主要研究了税务改革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关键词:税务改革,企业税务筹划,影响分析
参考文献
[1]张明星.对企业税务筹划问题的认识与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 2014 (19) .
[2]苏强.新税制背景下的企业增值税税务筹划及其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 2010 (26) .
[3]戴罗仙.完善税制与税务筹划的博弈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 2015 (03) .
[4]王增献.我国税制改革下的企业税收筹划[J].华东经济管理, 2012 (10) .
[5]金海艳.基于新税制改革形势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研究[J].科技资讯, 2014 (09) .
[6]季松.税制改革对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影响[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1 (06) .
[7]陈松国.浅析税务改革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J].科技信息 (科学教研) , 2012 (18) .
【税务部】推荐阅读:
税务管理-30个税务稽查热点问题分析09-22
注册税务师考试大纲--税务代理实务10-28
税务工作通知06-24
税务检讨说明06-25
税务内控管理06-29
税务稽查总结07-13
税务科级干部08-25
税务文件09-17
全球税务管理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