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精选7篇)
1.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篇一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发行
第五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各商业银行在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计划时,必须附上与指定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证券机构达成的转让协议。
第八条 各商业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吸收的存款,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第九条 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上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第十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第十一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十二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存期内均按照存单开户日银行牌公布的利率水平和浮动幅度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存单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逾期部分不计付利息。
第十三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记名方式发行,存单在转让前购买人因意外事故而使存单遗失、损毁时,可以向原发行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与定期储蓄存款挂失手续相同。存单一经转让,则不能申请挂失。
第十四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存单到期时,存单持有人只能在原发行银行支取存款。第三章 转让
第十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非金融机构和城乡居民个人不得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第十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采取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两种交易方式。自营买卖的价格不得低于存单面额,交易价格由交易机构自定,并公开挂牌;代理买卖的价格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确定,并公开挂牌。
第十七条 自营买卖的价差,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1·5%;代理买卖向双方收取的手续费之和最高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0·6%,但对每张存单收取的手续费上限为3000元。第十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止,转止次数不限,背书应当连续。背书应当连续是指第一背书人是存单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存单持有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加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存单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每一次转止须有背书人(卖方)、被背书人(买书)以及交易机构的签字(章)方可生效。第十九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为全额交易。第二十条 凡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的商业银行,在办理转让业务时,只能办理代理买卖业务,不得办理自营买卖业务。第二十二条 转让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持有人在存单到期支取遭到拒付时,可以凭银行开出的拒付证明通过交易机构对背书人行使追索权。银行在开出拒付证明时须载明原因,不得无理拒付。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负责本辖区内商业银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规定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1、未经批准,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
2、擅自超过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计划的;
3、擅自改变存单式样、内容的;
4、擅自开立新的期限档次的;
5、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浮动幅度的;
6、未经批准,办一时转让业务的;
7、将买卖价格低于存单面额进行转让的;
8、擅自扩大价差和提高手续费金额的;
9、未按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二十五条 经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有第二十四条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
2、停止发行、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
3、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复议和提起拆讼。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仍按照原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凭证应当统一格式。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印制。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5月22日发布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及1989年11月24日颁发的《关于大额可转止定期存单转让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2.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篇二
一、现阶段重启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意义
1.有利于加快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
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允许人民币利率下浮, 并进一步放宽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贷款利率下限虽然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但对金融机构 (不含城乡信用社) 的贷款利率原则上已经不再设定上限, 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仍实行上限管理, 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可以看出, 利率市场化改革只剩最后一步, 即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上浮和取消贷款利率下限。事实上, 随着2005年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推出, 已经使得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突破了法定贷款利率的束缚, 也就是说贷款利率下限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已经被突破。那么, 目前剩下的仅仅只是存款利率上限了[1]。
无独有偶, 目前世界上经济最发达的两大经济体——美国和日本都在不同的阶段选择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利率市场化的突破口。1973年美联储准许所有金融机构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不受《Q条例》利率上限的限制;而日本在货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交易品种不丰富的情况下, 也是允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不受临时利率调整法的限制, 使其迅速成为货币市场的主要交易工具, 为利率市场化找到了最佳途径。因此, 一旦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利率上完全开放, 由投资者和发行者通过市场机制协商定价, 投资者可以是所有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 并且和短期融资券一样真正实现在大规模发行的同时提高市场流动性,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 我们可以说, 利率市场化改革已经取得最后的成功。
2.增强人民银行货币调控能力和减小流动性泛滥催生泡沫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 为解决持续低迷的经济形势, 实现2009年全年GDP保持8%的增长。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篮子的经济刺激计划, 其中包括保持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大量发放信贷货币。2009年前11个月, 我国的货币供应量M2新增98469.41万亿。导致的大量流动性泛滥, 大量的信贷资金流入股市和房地产, 使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 进一步催生了股市与房地产泡沫。流动性的泛滥也将在一定时期内引起新一轮的通货膨胀, 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现实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初此之外, 公开市场操作作为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是最有时效性和灵敏性的货币政策调控工具。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对象主要国债和央行票据上[2], 在国债和央行票据发行总量不变的情况下, 流动性的泛滥将大大削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敏度和货币调控能力。重启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存的流动性泛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一种良好的投资债券, 不仅拓宽了市场投资渠道, 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 吸收社会上多余的闲散资金, 减少部分多余的流动性资金进入股市和房地产催生泡沫, 起到稳定物价, 调节通货膨胀的作用。同时,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一种仅次于国债信用级别的债券, 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可成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一种新对象, 弥补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操作业务中品种的单一和数量的不足, 增强中央银行的货币调控能力, 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意义重大。
3.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负债结构和抗风险能力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作为一种商业银行负债管理的创新工具, 不仅克服了活期存款利率过低而定期存款又不能转让的局限, 又突破了机构网点的制约, 而且有发行者不能回购, 购买者不能提前支取的特点, 曾一度成为国际商业银行维持日常资金来源的重要短期借款工具[3]。国际金融危及以来, 全球金融业陷入了严重的流动性短缺, 部分金融机构由于流动性资金的不足, 难以保持业务的正常进行而导致破产, 最具典型的就数具有百年历史的雷曼兄弟的破产。虽然在这次的金融海啸中, 我国银行业受到的冲击较小, 造成的损失不是很大,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银行业的稳健经营能力。国家推行的低利率政策和对流动性泛滥导致的通胀预期, 使各商业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大大减弱, 出现不同程度的流动性资金短缺, 抗风险经营能力大大削弱。在此情况下, 重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有助于扩大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向中央银行借款、同业拆借及金融债券等多元化负债结构, 增加商业银行主动负债工具, 拓宽资金来源, 真正实现负债证券化, 从而进一步改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 实现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优化结合。
二、重启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前提准备
在当前新形势下, 重启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时机已经成熟, 不过在现行经济体制和改革道路下, 发展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面临的诸多方面的问题还有待解决。
1.制定科学的利率水平, 适度放宽利率浮动幅度
在利率市场化的市场经济中, 由于交易成本与资产流动性的因素,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通常低于企业债券利率, 与金融债券利率持平, 但要高于同业拆借利率、国库券利率和票据贴现率。在推进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 要取消法定利率限制, 逐步放宽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利率浮动幅度。制定科学有效的利率政策, 逐步调整和完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市场的利率机制, 最终实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市场化。
2.加强发行市场的发行和监管制度
作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主管部门应制定严格规范的规章制度, 对发行单位的发行资格, 发行计划规模、发行方式和发行期限等内容要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资格的发行单位, 严禁其进入发行市场或责令整改。对擅自发行存单的机构和单位, 或使用凭证、执行利率、面额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其惩罚的力度。发行单位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行为,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净化发行市场的风气和环境, 不断促进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的自我完善和健康发展[4]。
3.开辟承销商渠道, 活跃发行市场
在国外,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一般通过银行柜台直接发行, 同时也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承销代理发行。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刚开始引进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时主要采取银行柜台直接发行的方式。由于当时市场信息的不通畅和银行柜台数量的不足, 严重制约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发行和流通的发展, 继而限制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交易市场活跃繁荣。在当前阶段下, 尽管银行柜台直接发行方式已经基本解决了上世纪末银行柜台发行的缺陷, 但开辟承销商发行方式无疑将进一步活跃发行市场。虽然通过承销方式要支付一定的佣金, 但与直接通过银行柜台方式发行要节省发行成本。
4.拓展流通市场与扩大交易参与主体
由于我国的传统消费习惯, 个人和企业掌握着大量的储蓄资金。如何调动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积极与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中, 将是提高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流动性的主要因素。国外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主要由一些证券经营机构和商业银行通过柜台交易方式进行, 但上世纪末的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失败的经验表明这种交易方式有其局限性, 制约了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交易流通。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 在继续实行柜台交易流通的方式下, 发展我国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流通市场可依托现有的上海、深圳两市交易所的交易结算系统进行交易流通。据不完全统计, 现在上海、深圳两市的账户总数已超过3亿多个账户, 平均每4个中国人当中就有一个人拥有账户。利用现阶段上海、深圳两市交易所先进成熟的交易结算系统进行交易不仅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省去重新开辟一个交易市场所需的费用和交易机制的不成熟。上海、深圳两市结算中心拥有如此众多的投资者账户, 对于扩大投资参与者和增强市场流动性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潘成夫.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重建及相关问题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06, (9) :35-36.
[2]郭彩霞.从流动性过剩看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缺陷[J].科学与管理, 2008, (4) :85-86.
[3]符浩勇.重辟我国大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的理性思考[J].海南金融, 2002, (3) :38-39.
3.如何用大额存单理财? 篇三
也就是说,个人投资者有30万资金,就可以去试点银行买大额存单了,以前个人投资者是买不了的。
大额存单是什么?其实也是一般性银行存款。然而,同样是银行产品来的,相比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大额存单有三大优势。
利息高于定期存款
一般来说,大额存单的利率将略高于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
越女老家有个亲戚正好在建行。前几天越女和他打电话说起过大额存单这个事儿。当时他说,银行已经开始接受电话预约了,利息在定期利率基础上上浮30%。这比起定期存款吸引力显然增加了不少。
这样看来,大额存单的利息对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冲击较大,毕竟后者相对“定期存款”的高收益优势取胜的。
随时可转让,流动性强
大额存单的期限不低于1个月,并且在到期之前可转让。持有存单的投资者,随时可将存单在市场上出售。这样,实际上,投资者能够短期存款取得按长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相比之下,定期存款如果提前支取,要损失一部分利息,而银行理财产品则不能提前转让。
几乎无风险
大额存单是约等于零风险的理财工具,可作为出国保证金开立存款证明,还可用作贷款抵押。银行理财产品就不具备这些功能。
对了,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如果说,P2P、“宝宝类”互联网理财产品满足的是草根投资者的需求,那么大额存单满足的更多是风险偏好低的稳健型投资者需求。它是一个利息和流动性优于定期存款,安全性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工具。
4.建行大额存单利率上浮40% 篇四
建行大额存单利率上浮40%
2017建行大额存单利率上浮40%,具体详细小编为你报道。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居民理财渠道越来越多,可选择的理财产品也是五花八门,但对于关注资金安全的.普通百姓来说,银行定期存款一直是投资首选,这其中银行大额存单产品又以其利率较央行基准上浮40%的特点吸引了不少投资客户,为支持普惠金融,关注普通百姓的消费权益,青岛建行积极作为,通过“三个改变”让大额存单走近普通百姓,让理财更安全,投资更简单:一是丰富产品种类。在原有3个月、半年、1年、2年、3年的标准期限大额存单基础上,为满足客户需求,创新推出了1个月短期限的大额存单产品,方便客户短期资金投资使用。二是降低投资门槛。将2年期(含)以内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从30万降低至20万,而前期市场紧俏的3年期大额存单产品起点金额更是从100万降至40万,大大扩大了产品受众。三是提高存单利率。各期限产品利率均较央行基准上浮40%,3年期产品收益也由原来的3.6%提升至3.85%,且客户提前支取也可获得部分定期收益。
5.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篇五
银行招聘:时事政治 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渐行渐近银行招聘网:有消息称,我国监管层拟允许银行面向个人和企业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最早或于5月末试点。试点期间,1年期大额存单的利率将设在3.4%,略高于目前最高3.3%的银行1年期存款利率。若试点顺利推进,意味着我国利率市场化再迈步,普通投资者再添一项理财工具。
利率市场化再迈步
据媒体报道,届时将有超过10家商业银行参与此项试点。交通银行(行情,问诊)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个人大额可转让存单的推出,可视为我国取消存款利率管制、利率市场化向前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一步。”
分析人士指出,定期存款受央行利率管制所限不能自由浮动,而大额可转让存单的利率水平则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试点顺利推进,无疑是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要一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目前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理财产品受到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大额可转让存单可以起到稳定存款的作用,避免银行存款过度流失,同时降低银行负债的波动性。
央行最新发布的《2014年第一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指出,作为大额存单的先行探索,推出同业存单有利于进一步拓宽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等。下一步在总结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将逐步推出面向企业、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进一步扩大商业银行负债类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
高收益高流动性
随着我国居民个人财富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希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存款搬家”现象屡见不鲜。央行最新公布的4月金融统计数据显示,4月末我国人民币存款余额为108.45万亿元,减少6546亿元,同比多减5545亿元,其中住户存款减少1.23万亿元,再次创造近年新高;而存款增速也在4月下滑,仅为10.9%,为8年来最低水平。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比定期存款的流动性更强,利率远高于0.35%的活期存款利率,这种特性将极大吸引那些要求高流动性、相对较高投资回报的企业和个人。不过,在试点阶段,大额可转让存单的起点可能会设置得较高,比如100万元;期限可能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利率可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或者目前运行的同业存单利率定价。从国外情况看,从1964年至今,美国3个月存单二级市场利率与3个月商业票据利率、一年期国债利率高度一致。
一位国有大行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毫无疑问,面向企业、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意味着增添了一项新型、稳健的理财工具。与目前银行发行的短期限理财产品相比,大额可转让存单,具有流通性更强、投资期限更长、可转让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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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 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 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 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 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90%(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 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第十一条 质押存单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
第十二条 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须向发放贷款的银行提供印鉴或密码;以凭有效身份证明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出质人应转为凭印鉴或密码支取,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以存单作质押申请贷款时,出质人应委托贷款行申请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
第十三条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或者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在借款合同中订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质押条款。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姓名(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定期存单确认情况;
(六)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质押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存单。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法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存单到期日后于借款到期日的,贷款人可继续保管质押存单,在存单到期日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十七条 存单开户行(以下简称存款行)应根据出质人的申请及质押合同办理存单确认和登记止付手续,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妥善管理质押存单及出质人提供的预留印签或密码。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用于质押的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毁损的,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与出质人共同向存款开户行申请挂失、补办。补办的存单仍应继续作为质物。
质押存单的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申请挂失时,除出质人应按规定提交的申请资料外,贷款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生效,原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质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十九条 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二十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质押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定期存单退还出质人,并及时到存单开户行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出质人凭存单保管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出质人将存单保管收据丢失,由出质人、借款人共同出具书面证明,并凭合法身份证明到贷款行取回质押存单。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第十六条的约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处分质押的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的;
(四)借款人或出质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质押合同、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均可按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确认书的,依照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存款行不按本办法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者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出质人退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或在质押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并挂失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办理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7.大额存单降门槛,能吸引你吗 篇七
管理层认为降低个人投资大额存单门槛有助于提高居民个人投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提高银行负债的市场化定价部分比重,同时对银行加强主动负债管理、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也有积极意义。
但此前,由于种种问题,如不支持转让功能等,手握资金的“大妈”们对大额存单热情不高。这一次门槛下降,能否打破市场冷清的局面?
大额存单此前缘何遭冷
2015年,工、农、中、建等9家银行启动大额存单业务,但成交都很清淡,个人投资者问的有、办的少,而追求投资收益的“中国大妈”们更不买账。
大额存单不是中国的发明,它起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这个金融工具的核心是采取市场化定价,以突破存款利率上限的制约,至于其可转让、可抵押、可作为一般存款受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等属性,与市场化定价相比都是从属的。
大额存单发行之所以遭市场冷遇,原因就在于背离了市场化定价机制,仍然是“坐在办公室里臆想”的管制利率定价的产物。
2015年6月15日前,有消息传出,9家银行率先发行大额存单的利率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果不出所料,发售时最高上浮40%。
这里面或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家银行涉嫌合谋垄断对大额存单进行定价;另一种是监管部门可能进行了所谓“窗口指导”,要求大额存单利率上浮比例不超过40%等。
试想,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25%,按40%比例上浮,则利率为3.15%,而按存款利率最高可上浮50%的央行规定计算,一年期存款最高可得3.375%的利率,这意味着大额存单的利率反而可能低了0.225个百分点。
这样一来,与其购买大额存单,还不如直接存款。如果再与随存随取、流动性超强的余额宝相比,大额存单的变现能力更是“弱爆”了。
更深层次的问题是,长期在准计划价格的管制利率环境下生存的商业银行,没有接受过真正市场机制的洗礼,在市场定价上基本没有经验,或者根本就没有做好市场调查,而是沿用以往思维,大概测算出一个大额存单的价格就投放市场了,结果是市场完全不给面子。
降低门槛意在提振投资积极性
郭锋(农业银行员工)
农行尚未接到总行降低销售起点通知,目前仍按照2015年6月15日颁布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为30万元,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此次降低门槛,应是为了扩大大额存单客户体量,提升产品销售数量,提振个人客户的投资积极性。
尽管从理论上来讲,大额存单的发行可进一步提高银行负债的市场化定价部分比重,但据我个人观察,由于大额存单起点高,收益优势弱,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并非最好选择。
年轻投资者倾向选择购买理财产品,年长投资者相对偏好买国债。
理财产品的投资起点一般是5万元;50元、100元起就可购买2016年大热的国债,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1元起购。相比之下,大额存单门槛太高。
收益方面,以短期来说,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达到4.0%,而有的银行发售的3个月期大额存单利率仅为1.54%。第三期电子式储蓄国债3年期的票面利率是3.8%,只有几家银行的3年期个人大额存单利率超过这一水平,例如,农行和中行的大额存单利率为3.85%,但农行设置的认购起点为100万元。即使以青岛银行3年期大额存单利率3.905%计算,认购20万元的大额存单和国债,3年后收益仅相差210元,大额存单收益优势极其有限。
降低10万元的门槛,意义有多大?能够买得起大额存单的投资者往往是高净值人群,门槛下降的影响并不大,他们将会更看重收益,而这恰是大额存单的一个痛点。
功能渐趋丰富,或促销售会升温
谭浩俊(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
在相继推出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放宽存款利率上限等重要举措后,2015年国务院批转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适时推出面向机构及个人发行的大额存单。
尽管大额存单因品种不丰富、收益与理财产品相比没有优势、不支持转让流动性差等问题,一直不被看好,而随着发行主体多次扩容,目前其已成为各家银行的金融标配产品。
尤其是2016年以来,银行密集启动了大额存单发行计划,大额存单在期限、利率上都有所调整,功能也日趋丰富。
比如,大额存单在灵活性方面开始突破。目前大部分大额存单提前支取规则由此前按活期计算利率,改为更为灵活多样的靠档计息方式。此外,还有银行在大额存单的流通转让方面作了有益尝试。据了解,中国银行自2016年3月起发售的2016年第一期个人大额存单,宣布同步推出转让功能,这意味着客户可以在大额存单到期前,将其转手变现。
我觉得从中长期来看,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大额存单或将成为个人投资者重要的理财工具。
当前,中国理财投资,特别是适合普通百姓的理财投资渠道和安全稳定的环境并不算乐观。除了股市风险外,民间高利贷、高息集资正在崩盘,P2P高息平台老板“跑路”,互联网金融、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也在下滑。在这样的环境下,资金资本避险情绪严重,要么短平快地炒炒葱姜蒜,要么一窝蜂地抢购收益率略高又有国家信用背书的国债,或者怀揣对银行的信任和“情怀”把大额存单当成投资首选,都是意料之中的事情。
大额存单本质上不是个人理财工具
张博(金融理财师)
凡是可以炒作的东西,随时都可能出现疯抢。
2015年上半年抢股票,下半年开始抢房子,2016年前两个季度“蒜你狠”重出江湖、螺纹钢领衔黑色系期货狂飙猛进,国债比春运火车票还难买,比特币也疯狂追抢……这说明,个人投资者手中的存量财富潜力是巨大的,理财诉求是强烈的。
为何大额存单难获青睐呢?
从本质上来讲,大额存单仅仅是流动性保障的产品,而不是理财的工具。从各大银行的销售情况可以看出:很少有普通储户咨询大额存单的业务,企业、机构等单位客户办理则比较积极。
曾有专家接受媒体访问时说,大额存单为利率市场化,以及如何发现利率走廊的合理利率水平提供了解决方法。如果只有长期贷款,没有这种吸进大额存款的短期业务,会使得长短利率的匹配出现问题。
由此可见,大额存单这一金融产品的出现,令银行的金融能更加多元化,也给了企业一个“把预存转变为投资”的好渠道。借用复旦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孙立坚的话说,“目前大额存单的不温不火正好反映这款产品是为实体经济服务的”。
这样来说,既然大额存单本质上并非理财产品,门槛高、利率低、流动性差自然也谈不上是其最大“硬伤”甚至“原罪”。
但既然大额存单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理财功能,那么,单从技术层面来分析,首先,其流通转让功能还有待优化和提高。尽管中国银行已推出转让功能,但是只允许在每张存单的有效存续期内,于个人客户间全额转让一次。
此外,大额存单虽然有5年期限的品种,但几乎没有银行推出,而国债5年期的利率为4.22%,长期限和高回报更能满足投资者锁定收益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