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C鉴定意见(4篇)
1.WALC鉴定意见 篇一
该同学积极上进,一直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好学,成绩始优秀,学习成绩在班级名列前茅。不仅对专业的知识有所涉猎,而且能够摸索出自己的学习方法,并坚持独立思考,对学习中的问题能发表出自己比较独到深刻的见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与同学关系融洽。积极参加班级组织的活动,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与动手能力,是一位品学兼优的学生。
班级意见:
XX在校期间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知识 /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向党组织靠拢,(曾参加管理学院第XX期党课培训,顺利结业。)(于XXXX年X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表现良好。)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参加过“法轮功”及任何其他非法组织的非法活动。
该生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具有较为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科研能力强,(曾获得X次奖学金)。在生活中任劳任怨,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曾担任XX职务 / 曾获XXX荣誉称号)能够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综合素质较高。
同窗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为人厚道,与人为善,团结同窗,个人涵养好,富有文明礼貌;学习刻苦勤奋,始末如一,坚持不懈,成长性快,成绩压倒一切,曾获一等、二等助学金、“学习进步奖”、“三好学生”;热爱劳动,任劳任怨,踊跃参加班级和社会形态公益活动,屡次被评为“劳动先进个人”和“劳动踊跃分子”;重视社会形态实践,暑期社会形态调查陈诉被评为优秀论文;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随群,性格开畅,思维活跃,思想富厚,乐观向上,严以律己,富有文明礼貌,思想上也日臻成熟;学习自发性高,目的性强,锐意进取,连年进步,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曾获二等助学金和“学习踊跃分子”;徽标专业知识较为扎实,取患上计算机国家一级等级证书;写作方面小有擅长,钢笔字也越写越标致;热爱劳动,勤劳肯干,注意习气养成,个人自理和自立能力显著提高,曾被评为“生活先进个人”。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热心肠,为人厚道,严以律己,诚笃守信,做事踏实,富有文明礼貌;思想上也日臻成熟,人际关系好,期末被评为“生活先进个人”;学习刻苦勤奋,踊跃进取,成绩提高快,曾获二等助学金;热爱劳动,重视习气养成,曾获“劳动先进个人”和“劳动踊跃分子”;个人自理、自立能力获患上很好的锻炼和提高。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nbs
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性格开畅,热心肠,与人为善,个人涵养好,富有文明礼貌;学习刻苦努力,锐意进取,连年进步,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徽标专业知识较为扎实,取患上计算机国家一级等级证书;热心公务,关心集体,富有正义感,任班风监督员时,事情能力获患上很好的锻炼和提高;爱好宣传、画画、唱歌,并注重发展特长,在文艺方面曾与队友勇夺元旦汇演三等奖,曾被评为“文娱先进个人”。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名合格的毕业生。
性格文静,待人热忱,乐于助人,严以律己,个人涵养好,富有文明礼貌,人际关系好,曾被评为“生活先进个人”;热爱劳动,任劳任怨,勤劳肯干,曾获“劳动踊跃分子”;学习目的性强,自发性高,刻苦勤奋,锐意进取,始末如一,成绩始末处于上游水平,曾获二等助学金和“三好学生”;专业知识扎实,取患上计算机国家一级等级证书;任学习委员时,事情责任感重,事业心强,深患上班主任和同窗们的认同;个人自力生活能力也显著获患上锻炼和提高。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诚笃谨慎,与人为善和睦,热心助人,集体荣誉感强;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学习态度好,进取心强,成绩连年进步;体育运动方面很有特长,在两届校运会100m、200m、4*100m等项目上均有突出体现,曾被评为“体育运动先进个人”;任宣传委员时宣传、画画慢慢发展为特长,曾获“宣传先进个人”;其个人自力生活能力也明显加强。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平时待人随群而友善,团结同窗,人际关系好;该生劳动踊跃,能吃苦,不怕累,曾获“劳动踊跃分子”;学习态度端正,一直在向前进;在宣传方面小有特长,写有一手标致、清秀的钢笔字,被评为“宣传先进个人”;任班风监督员时,事情能力获患上很好锻炼。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诚笃,严以律己,尊敬师长,团结同窗,富有文明礼貌;学习态度端正,一直在向前进,曾获“学习进步奖”;热心班级事件,踊跃参加集体活动,曾参与班干部竞选;个人自力自理、自立能力明显获患上锻炼和提高;一手钢笔字越写越标致,进步明显。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同窗为人诚笃,做事踏实,严以律己,团结同窗,人际关系好;学习勤奋,稳中有进,成绩处于中上游水平,曾获“学习先进个人”;热爱劳动,重视常规养成教育;在爱好广泛的根蒂根基上体育运动特长突出,尤其是在两届校运会200m、4*100m项目上均有上佳体现,被评为“体育运动踊跃分子”;任团宣传委员时,手工制作及事情能力获患上很好的锻炼,钢笔字也进步明显。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重要贡献者,是一名合格的毕业生。
思想踊跃要求上进,主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坚持思想汇报;其性格活泼,举止大方,热心肠,团结同窗;学习态度端正,坚持努力,锐意进取,进步之大曾列全班之首;在特长上不仅写有一手标致、苍劲有力的钢笔字,并且还与队友勇夺元旦汇演三、二等奖;任文艺委员时,事情尽心尽力,爱岗敬业,能力获患上较好锻炼和提高,曾获“文艺踊跃分子”。该生是“镇江市先进集体”的主要贡献者,是名合格的毕业生
2.WALC鉴定意见 篇二
关键词:痕迹检验鉴定书,痕迹检验意见书,证据效力
一、引言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痕迹在司法诉讼中发挥的作用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 尤其在手印鉴定、足迹鉴定中运用专门技术对痕迹进行检验鉴定, 可帮助司法人员找出犯罪嫌疑人, 以进行正确的责任认定。其中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在期间发挥着重要参考作用, 特别是对于痕迹鉴定书, 如果运用不当, 就体现不出其证据效力, 发挥不出证明作用。例如2015年9月5日晚, 在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人民南路发生一起持刀抢劫黄金店案件。通过现场勘查痕迹检验, 提取到有效手印三枚。通过指纹自动识别系统比对, 后检验鉴定直接认定嫌疑人张某 (男, 1987年2月9日生, 湖南来凤人) 。2015年9月8日, 张某被抓获时随身物品搜出部分赃物, 案件成功告破。因此, 有必要对两者的证据效力进行研究。
二、证据与证据效力
证据与证据效力之间具有区别, 又有着密切联系, 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研究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促进两者的正确使用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是诉讼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证据的形成需要经过一定的流程判定且认为是合法的, 才能被认定为证据。证据效力是对某证据能否起到证明作用的认定, 即是否具备法律层面的证明能力及效力, 显然受法律约束。当证据认定合法且真实的状况下, 证据效力强弱受证据与案件关联程度的影响, 即, 证据与案件之间密切程度越高, 证据效力越强, 反之越弱。因此, 案件中收集的材料、信息能否成为证据, 需进行客观认定及鉴别, 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案件发现的痕迹亦如此。
三、痕迹检验鉴定书证据效力
案件中痕迹是否具备证据效力以及证据效力的强弱, 需痕迹鉴定员对案件中的痕迹进行同一认定检验, 并以书面形式出具鉴定结论, 即为痕迹检验鉴定书。检验鉴定书的产生过程较为严格, 其不仅要求具有明确的目的, 而且鉴定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满足司法程序相关要求, 确保检验结果的合法、合理、公正。另外, 其中的同一认定涉及物与人的同一认定, 人的同一认定需对人身的物质证据加以确定。如案件中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某人, 需对现场进行周密的勘查, 找到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联系, 如通过受害人身上留下的DNA信息与犯罪嫌疑人DNA进行对比进行认定。物的同一认定指对案发现场遗留的相关物体进行认定。如案件中发现了作案人遗留的相关物体, 而嫌疑人刚好存有相同物体的一部分, 物的同一认定需要证明现场遗留的物体与嫌疑人存有的物体曾经为一个整体或存在直接联系。物的同一认定和物的同一认定具有着不同的证据效力, 但却有着一样的法律效力, 即, 均可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四、痕迹检验意见书的证据效力
痕迹检验过程中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得出肯定结论, 如受检验难度大、检验仪器与设备功能的制约, 只能以书面形式给出倾向性意见, 即为痕迹检验意见书。通常通过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脚印、或作案工具留下的痕迹, 做出的对嫌疑人体重、身高、性别以及作案工具种类的推断, 因无法获得同一认定的结论, 只能给痕迹检验意见书。如在某案件中, 专家通过勘查现场遗留的痕迹, 对比死者身上的伤痕, 只能出具检验意见书。通过分析不难发现, 痕迹检验意见书并不具备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痕迹鉴定书的补充上, 处于证据链上的某一环, 和其他物质共同发挥物证作用。不过对比其在诉讼、审判中起到的作用, 在提供侦查线索、明确侦查范围以及确定侦查方向上作用更显著。因此, 侦破案件时应认真分析痕迹检验意见书中的内容, 及时调整侦查方向, 确保案件的早日破获。
五、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差别及应用
(一)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差别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在案件鉴定结果及表现形式存在差别, 而且在诉讼、审判中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其中前者的证据效力由痕迹物证性质与犯罪关联程度决定。依据证明能力可将鉴定结果分为事实程度认定、事实真伪认定、同属认定以及同一认定。总之, 为保证案件侦破工作及审判的正常进行, 应深刻理解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存在的差别, 并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加以合理运用。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最大的区别体现在诉讼能力、证明能力上, 其中痕迹检验证明能力主要受鉴定水平、鉴定所用仪器精度、检验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较大。一般而言, 痕迹检验鉴定书在满足检验条件要求的状况下, 给出的是否定或肯定结论, 为同一认定结果, 具有科学性、准确性以及客观性特点, 因此可被直接用于案件的证明。而痕迹检验意见书给出的检验结果属于倾向性结论, 用于解决案件中痕迹同属类的一些问题, 无法当做证据直接运用。不过其在痕迹鉴定过程中发挥较好的补充作用, 尤其能对证据的真伪进行验证, 进一步增强相关证据的证明能力。而且其可与一些痕迹证物一起发挥证明作用, 不过证明能力较弱, 在侦破案件可作为参考, 因此, 痕迹意见书并不能用作痕迹鉴定书。
(二) 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应用
案件侦破过程中能否正确使用痕迹鉴定结论, 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顺利破获与否, 因此, 应在正确区分痕迹检验鉴定书与意见书的基础上对其合理应用, 尤其应注重以下内容:
1.明确鉴定书类型。痕迹检验鉴定书是对痕迹的同一认定, 得出的鉴定结论倾向于否定或肯定。而痕迹检验意见书得出的结论强调倾向性看法, 不对结论做否定或肯定的判断。因此, 在对案件痕迹进行鉴定时, 应对鉴定的类型加以明确, 确保出具结果的正确性。
2.明确使用范围。痕迹检验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有着不同的使用范围, 明确其使用范围才能避免两者的混淆, 其中痕迹检验鉴定书解决的问题是检验中的同一认定, 而意见书倾向于解决检验中同种类属问题, 因此, 在实际应用中注重不可将两者等同起来。
3.明确在诉讼中发挥的作用。痕迹检验鉴定书在司法诉讼中有着明显的科学性、明确性、确定性, 是证明案件的有力证据, 可独立或直接应用。而痕迹检验意见书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补强与印证上, 即, 对证据的可靠及真伪进行印证, 属于重要的补充材料。不过期具有的证据效力不强, 需要与其他痕迹正确配合使用才能发挥一定的证据作用。
六、总结
痕迹检鉴定书与痕迹检验意见书是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专业的鉴定人员, 根据案件痕迹做出相关鉴定, 以书面形式给出结论、意见, 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从事相关的犯罪活动或行为。两者具有的性质不同, 且与犯罪关联程度也有明显的不同, 因此, 两者具有不同的证据效力, 在实际应用中应注重两者的区别, 加以合理、正确应用。
参考文献
[1]黄星.论痕迹物证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J].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0, 03:46-48+53.
[2]郑筱春.论痕迹鉴定结论在司法中应用的困境及展望[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8, 04:29-33.
[3]陈孝晖.论痕迹检验技术在交通事故鉴定与处理中的应用[J].黑龙江史志, 2008, 12:94.
[4]吴迪.浅谈如何运用痕迹检验提高证据质量[J].法制博览, 2015, 11:159.
3.鉴定意见之证据属性评析 篇三
关键词:鉴定意见;证据;属性证明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证据不能单纯的靠人眼去识别判断,而需要借助科技的手段去发掘,如指纹比对、DNA比对等。司法鉴定的介入为人们识别证据、分析案情提供了科学理性的依据,及时有效的帮助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
一、鉴定意见之证据属性分析
1.鉴定意见证据属性
属性是指事物所固有的性质,是在一事物与它事物的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在以往有关证据基本属性的理论研究中,都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列为证据不可或缺的三大属性。在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中,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评判一个事物是否能够作为证据的重要标准。著名学者何家弘也曾指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因为这是一事物能成为证据的内在根据。”。而笔者认为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基本属性也主要表现在其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两方面上。
“刑事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的存在形式和其反映的事实内容以及与刑事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1]。这就是说,证据应该是不由人的主观意识所改变的客观存在。而当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使用时会带来以下三点矛盾;①由于不同的鉴定机构采取的鉴定方法不同,鉴定人的鉴定行为受到了鉴定人职业道德素养、专业技能知识等多方面的制约,得到的鉴定结果也可能完全不符合事实。也就是说,如果将鉴定意见视作一种证据,那么,这种不符合事实情况的鉴定意见也是客观的吗?②将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证据将缺乏必要的确定性。鉴定人对鉴定对象可以进行一次、两次、三次甚至多次的鉴定,如果这许多次的鉴定意见并不相同,我们应该将哪一次的鉴定结果作为证据加以运用呢。③如果将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使用的话,那么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就没有必要要求专家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了。基于以上三点,我们认为,鉴定意见不具备证据的客观属性,因而,不应将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加以使用。
证据不僅仅要具有客观性这一基本属性,还应该具备关联性。“关联性也称为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根源于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或者强加的联系,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事物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所产生的”[2]。鉴定意见中是否蕴含了案件的事实信息,它又是否具有关联性这一的基本属性呢?从某一个角度上来看,鉴定意见中确实蕴含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而且在大多数时候,司法鉴定还能够提取到了许多隐藏的案件信息以帮助司法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是说鉴定意见中所蕴含的所有信息都是与案件息息相关的,很明显的,那些错误的、又是偏颇的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是没有任何联系的,鉴定意见因而也不具备证据所应该拥有的关联性的基本特征。
2.鉴定对象(物证)证据属性的确立
“所谓证据,就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储存了案件事实信息的人或者物这两种物质载体”。也就是说,证据是一种物质载体,它承载了案件事实发生时留存下来的事实信息,“人证”是指这些事实信息被人所记忆,“物证”则是指这些事实信息被物所承载。
那么,鉴定意见应当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我们试图先将鉴定意见归属于人证的证据范畴来进行探讨。“证人是指储存有案件事实信息,并且以口头言词陈述的方式在法庭上输出这些案件事实信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诉讼当事人以外的自然人”,根据这一理论,证人之所以能够作为证据,是因为证人亲身经历、目睹了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经过,获取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事实信息,之后将此事实信息进行输出的过程。这个过程并不是一种对事实信息的分析和判断,而只是一种客观的描述。鉴定人与证人不同,是因为鉴定人并没有亲眼目睹或亲身经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因而不应该与证人归属于同一证据种类。
二、鉴定意见的属性及其法律地位
1.鉴定意见的属性
前文对鉴定意见的证据属性予以了否定,但是在大量的司法实务中,鉴定意见在查明案件事实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该如何去认识鉴定意见,它的本质又是什么呢?针对这一问题,前苏联曾经有学者提出过“产生证据论”。法学家楚贡诺夫说过鉴定是一种产生证据的活动,按照这个理论,就可以将鉴定理解为是可以制造出证据来的活动。但是,鉴定不是独立的证据,鉴定只是鉴定人的认识活动。首先,把鉴定看成证据,就是把人的活动看成证据,这显然是不合适的。其次,鉴定也不是产生证据的活动,不是制造证据的活动。如果认为证据可以由人的认识活动产生出来,那就把证据主观化了,就否定了证据的客观存在。
2.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鉴定意见排除在证据法定形式之外,但这丝毫未贬低甚至抹煞鉴定意见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证明地位。笔者认为应该将承载了事实信息的物品作为证据的存在形式,但这并不是说物品本身就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其证明价值的实现需要运用人为的手段去来提取、分析那些存储于物品中的事实信息,并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陈述的。鉴定意见就是其对外传达该种事实信息的途径,这种事实信息因承载着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内容,因而对查明待证事实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鉴定意见提供了一种证明方法,使得物证中的事实信息能够借助一定的方式输出,实现其应有的证明价值和证明目的,同时也使物证的证据地位并非形同虚设。因此,鉴定意见是实现证明案件事实目的的重要手段,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可忽视。
参考文献:
[1]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15页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63页
[3]熊志海.刑事证据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4.WALC鉴定意见 篇四
摘 要:在盗窃案件中,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意见是物价部门针对盗窃案件的需要,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中的物品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这类鉴定意见作为我国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鉴定意见中的一种,在审查批捕、起诉环节经常遇到的鉴定意见。
关键词:盗窃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盗窃罪中,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往往主要是按照财产价值的数额来确定刑期的长短。因此,涉案物品鉴定结果直接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问题,在盗窃案件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践中的盗窃案件,认定涉案物品价格数额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少案件就受到了影响。
一、无实物鉴定大量存在
在实践中,大量盗窃案件的涉案物品都已被犯罪嫌疑人销赃或者毁损,造成无法追回和提取。在这种情况下,为确定涉案物品价格,只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无实物价格鉴定。无实物价格鉴定是在涉案物品已经无法提取的情况下,鉴定人依据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的鉴定。由于价格鉴定是在鉴定资料充分和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的活动,因此鉴定的进行依赖于用以鑒定的证据材料。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送检的实物本身最能体现其价值大小,如果能对涉案物品进行查验和检测,就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强鉴定材料的充分性和真实性,而如果实物缺失,则容易使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科学性产生潜在的风险。因而目前的鉴定法规大多规定没有实物原则上不得进行估价,并对无实物的委托规定了一定的限制条件。但在实践中,笔者所在地鉴定机构在接受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时,均不接受实物,价格鉴定人员未对有实物的进行必要的勘验及调查,仅要求并主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价格鉴定清单及相关购买凭证做出鉴定的情况大量存在。有的无实物鉴定能够参照被害人提供的购货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行鉴定,尚能基本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但也有相当部分的无实物鉴定结论是在无任何送检凭证,仅有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清单下做出的。而公安机关在提供价格鉴定清单时,往往根据被害人陈述而制作。在被害人对于物品型号、牌号的陈述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明显矛盾的情况下,仅仅依据被害人单方的陈述做出,由于被害人陈述往往容易掺杂主观因素且受情绪的牵制和支配较多,就无法保证基于此做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就如上述案例中,鉴定机构拒绝对实物进行鉴定,导致公安机关对未找到被害人但有扣押到涉案物品的,无法提供鉴定意见。而未扣押到涉案物品的,公安机关在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其他相关凭证的情况下,制作了鉴定清单,鉴定机构未进行严格审查,最后造成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采信。
二、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从法律依据来看,对我国现行的价格鉴定制度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罚没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规定结合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鉴定的法律规定,共同构筑起我国的涉案物品鉴定制度,应该说比其他司法鉴定如医学鉴定等相对更为规范、完善。但是,实践中,一些细节之处却也是缺乏相应的规定,导致理解不一致,出现混乱。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四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但是,其中对于最关键的“有效证明”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等来予以界定。现实生活中,可称之为“有效证明”的五花八门,如进货单、发票、合格证等,其中,进货单与市场售价往往又差别较大,因此,要根据哪一证明有可能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
三、鉴定文书不能充分反映鉴定结论依据
鉴定文书是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和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文书的具体格式、内容还未有详细规定。现行盗窃案件中,关于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一般包括: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定议、价格鉴定依据、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过程、价格鉴定结论、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价格鉴定声明、作业日期、鉴定机构及人员、附件即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司法实践中,该类意见书制作相对简单,其中,比如价格鉴定方法就简单写明是市场法或成本法;在价格鉴定依据中,对于价格鉴定人员勘验及调查取得的资料再无其他说明;价格鉴定过程过于简单、流于形式,仅写明委托方未提供实物供勘验,标的基本情况详见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清单等相关材料,但是也未附上所谓的“鉴定清单”;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中也仅写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客观、真实”。纵观该类案件中所有鉴定结论意见书,可发现基本上不对鉴定过程、市场调查情况及得出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做出详细说明,缺少对鉴定物品所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条款,导致价格鉴定的论证部分内容空虚,缺乏可靠的逻辑基础,被采信的证据与最终结论之间缺乏关联性。太过笼统的价格结论作为证据,不仅有损其公信力和公正性,而且也导致缺乏透明度,阻碍了司法人员对价格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审查判断。
参考文献:
[1]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12/id/143605.shtml
[2]http://www.wenmi114.com/wenmi/zongjie/diaoyanbaogao/2009-07-27/20090727149016.html
作者简介:
戴培凤(1989~ ),女,福建省南靖县人,现为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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