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承揽合同

2024-07-18

电视承揽合同(精选7篇)

1.电视承揽合同 篇一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这些区别在实践中有重要意义,在起诉前正确判断合同的性质对其权利的实现程度有很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解释中,明确将承揽合同的加工地作为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以及诉讼管辖地。希望大家能够重视两者间的这些区别。

2.电视承揽合同 篇二

原告某冶炼厂因自有的10千伏高压供电线路上高压跌落保险和避雷器使用时间较长,该厂法定代表人满某电话委托被告某县供电局抢修班班长邹某为其代购设备材料并为其进行更换安装。邹某应满某要求,带领所在供电局的2名职工为其更换安装了高压跌落保险和避雷器。不久,新更换的避雷器发生爆炸,变压器烧毁,造成该厂停产等经济损失。于是,该冶炼厂以此为由,将某供电局和邹某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34763.5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撤销了对邹某的起诉,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某供电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某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某冶炼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期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仍维持原判。

2 法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供电企业员工擅自对外承接业务导致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原告某冶炼厂败诉。本案法院的判决从结果来说是公正的,但各方在本案的处理中还有一些值得探讨的地方。

2.1 某县供电局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显然,本案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邹某的行为是否代表被告从事的职务行为。但本案中,邹某的行为并不属于代表被告所从事的职务行为,应视为其个人行为。理由如下:(1)本案中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的电力设施由原告所有,其维护管理义务由原告承担,而原告在电话邀请邹某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前未曾将该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委托与被告,因此被告并无义务为其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邹某接受原告委托安装跌落保险和避雷器的行为并非是基于被告的经营活动;(2)邹某接受原告委托未经被告同意及办理派工手续,事后也未经被告追认;(3)邹某为原告更换的避雷器系邹某自行在外采购,并凭收据直接与原告进行了结算。因此,邹某为原告更换安装避雷器的行为后果应该由邹某个人承担,与本案被告无关,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但本案被告未将其作为抗辩理由,如果不是出于保护职工的话,显属处理不当。同样,法院在本案判决中并未对此予以说理分析,而是把邹某的行为当然地看作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于是也就当然地认定某供电局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主体。

2.2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合同法既明确肯定了违约和侵权的竞合,又明确提出了当事人拥有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选择权。本案中,避雷器的爆炸可能是由于修理合同违约造成,也可能是避雷器产品质量瑕疵原因侵权造成,不过这2个事实是否成立还处于待证状态。原告行使诉权选择的方向不同,带来的处理结果就将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义务主体、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责任形式等方面会大相径庭。违约与侵权只能二者选其一。本案原告为了追究某供电局的法律责任,选择了修理合同违约之诉,但是出于举证难的境地,又采取了侵权之诉的进攻手段,将案件核心往避雷器产品质量瑕疵方面引导,期望以此逃避或转嫁其举证责任。原告的愿望并没有得到实现,既然选择了违约之诉,原告就要对被告的违约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因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

(2)假设原告选择了侵权之诉,本案的处理结果或许会发生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如果依照产品质量法处理本案,第一,适格的被告主体应该是避雷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商家,既可将他们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任选其一;第二,避雷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商家的责任性质属于连带责任;第三,归责原则与违约之诉不同。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即不以违约方有无过错,均应承担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人而异,生产者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推定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一种)。

3 经营管理启示

3.电视承揽合同 篇三

(一)案情简述

2011年5月,郭某与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关于安装货架以及收银台合同》,约定:1.由郭某按照原告的要求安装便利店货架及收银台。2.郭某需自行提供安装过程中所需使用的一切工具。3.公司为郭某安排具体的安装任务,并指定郭某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工作要求,郭某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进度要求进行安装。4.安装费用结算时,由公司确认郭某的安装数量,并以该数量为标准确定郭某的劳动报酬,涉及加班费的,应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结算。双方未对风险责任负担等事项做明确约定。后,郭某依公司的安排,先后在公司名下的四个便利店从事货架及收银台的安装工作。2011年7月5日,郭某在安装货架时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2011年11月8日,郭某之妻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郭某与公司之间自2011年5月至2011年7月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获支持。公司不服裁决向管辖法院诉请判决与郭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二)案件争议

本案中,爭议的主要焦点在于郭某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关系。对此,有不同意见:

认为本案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的一方认为:其一,双方签订的协议名称是安装合同,而安装合同恰恰是承揽合同最为常见的一种。其二,根据双方的协议,郭某要自行提供安装过程中所需使用的一切工具,符合《合同法》第253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之规定。其三,郭某获取的报酬系依其完成的安装数量计算,而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报酬制。故,双方之间应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属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其一,按照字面理解,双方签订的 “关于安装货架以及收银台合同”虽较符合承揽合同的名称特征,但仍需要依据协议的内容确定合同关系。其二,根据协议的约定,郭某需要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而非自主安排工作时间、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这符合《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规定。其三,《劳动合同法》并未排除在特殊情况下由劳动者自行准备工具的可能。其四,双方约定郭某获取报酬的方式是依据郭某完成的安装数量,应理解为“计件工资制”,且双方对加班工资明确进行了约定,也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故,郭某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司法认定“三标准”

(一)标准之一:合同目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不同的合同目的。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目的应当是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持续性而非一次性、组成性而非独立性的劳动,用人单位据此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明显的依附性。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其合同目的在于承揽人通过己方独立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以此获取报酬,合同双方具有独立性。如,在服装生产企业中,服装既可以由本企业员工生产制作,也可以通过承揽合同交由其他服装企业或个人进行加工完成,前者即是劳动合同关系,后者则为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二)标准之二:报酬方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尽管承揽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但《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劳动报酬的支付等方面均做了具体规定,除劳动者可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责任外,还赋予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权、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权利,体现出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在承揽合同关系中,报酬支付方式应严格按照承揽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双方之间的完全平等地位决定了承揽方只能依据协议约定的期限以及方式向定作人主张报酬。此外,劳动报酬的支付多为持续性的按月支付,而承揽人一般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主张承揽报酬或者在交付工作成果时结算报酬。

(三)标准之三: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属对象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归属对象分别属于不同主体,即劳动力属于劳动者,而生产资料属于用人单位。在此前提下,用人单位对劳动力拥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劳动者个人的劳动力是用人单位整体劳动力资源的一个组成部分,并通过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得以体现,包括考勤管理制度、用工管理制度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的劳动力属于承揽人个人所有,承揽人的劳动力具有高度自主性;在生产资料的属性上,除约定定作人提供材料外,完成主要承揽所需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均属承揽人。

三、承揽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司法认定的“三要素”

尽管上述标准可为我们在进行二者认定提供参照,但由于当事人之间并非会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理想状态去签订合同,在依据“三标准”仍旧无法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从以下若干要素着手,根据协议文本的约定,结合案情实际,对二者进行认定。

(一)要素之一:合同主体性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主要包括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必须为劳动者即自然人。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既可以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也可以为自然人,承揽人也可既为组织或者自然人,并无作为定作劳务提供方的承揽人必须为自然人的硬性要求。

(二)要素之二:责任承担方式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之义务责任与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合同责任有所不同:其一,责任承担的依据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的责任依据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之外,更多地来源于国家的干预;而承揽合同关系中,只要不违反《合同法》中的效力性规定,定作人的责任直接来源于承揽合同的约定。其二,责任产生的方式不同。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时,可能承担的责任既可以是民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更可能是刑事责任;而承揽合同中,作为劳务接受者的定作人承担的是合同责任,属民事责任。其三,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工伤保险等规定进行赔付;而承揽合同关系中,除承揽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成果中所遭受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三)要素之三:举证责任

如合同文本对负担责任的举证有约定的,则举证责任的承担也可用以区分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对于承揽合同,并无关于举证的特殊要求,发生争议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

四、争议回应:认定标准之司法实践适用

针对开篇所引实例中所存争议,笔者认为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目的上看,该协议之目的,并非只为获得郭某的一次性劳务成果,而系持续性提供数家门店的安装工作。其次,从报酬支付方面看,公司视郭某完成的安装数量进行报酬结算,应属于劳动合同领域常见的计件工资制的报酬支付。再次,从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归属对象上看,郭某除自带工具外,其余生产资料均归属于该公司,郭某提供安装工作之劳动力本身也需听从公司的统一安排,符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属性,且该公司对郭某做加班安排时加班费的结算印证了法院判决的正确性。

(作者系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

注释:

尽管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集体合同”,但劳动者一方必须是自然人。

4.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以及承揽合同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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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07年3月28日

劳动合同、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承揽合同是具有很大相似性的四种不同合同,其中只有劳动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劳动法》和《合同法》中有相应的规定,而且规定也相对简单。雇佣合同和劳务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即便是有,也是在相关司法文件中寥寥数语,以致于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有关民法理论进行判案,往往对这四类合同的认定产生混乱。本文将对这四类合同进行辨析,以期对这四种合同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广义的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此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具体有: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输、旅游、演出、雇佣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劳务合同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这时劳务合同就是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定作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鉴于承揽是独立的合同行为,承揽人是独立的契约人,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承揽人的侵权行为均由其自行负责,定作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及法律特征

从以上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广义的劳动合同包含雇佣合同和承揽合同,雇佣合同的标的是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劳务合同,而承揽合同是侧重于劳动成果的劳务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就是指雇佣合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中也就是采用了这个狭义的定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法发〔2000〕26号)中第139个案由规定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可见在这个规定中劳务和雇佣是指同一个概念。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是没有劳动合同这个概念的,劳动合同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作为集体的资本主义企业日益发展,作为个体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日益明显,为了保护个体的劳动者,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得到真正的实现,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合同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劳动合同逐渐从民事的雇佣合同中分离开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确定了下来。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

正是由于这四种合同有这样和那样的关联,才使它们难以区分,所以说正确的把握它们的关联和特征是区分这四个合同的关键。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劳务合同作为其他三个合同的上位概念,当它作狭义的解释时与雇佣合同有同样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提供工作成果为目的,定作人所关注的并非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而是最终实现的工作成果。承揽人只有提供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工作成果,才能取得定作人给付的报酬。也就是说,定作人给付的报酬并非是对承揽人提供劳务的对价,而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的对价。

2、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方面,它既不是一般的财产,也不是单纯的劳务,而是特定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它又是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而这一工作成果能否实现在订立合同时还尚不确定。

3、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并承担风险。承揽合同具有人身信任性质。一般地,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条件亲自、独立地完成工作,并承担完成工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负全部责任。定作人不得干预、妨碍承揽人的工作。

4、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由定作方向其支付报酬,双方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体现了双务、有偿特点。

5、承揽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承揽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的具体形式。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6、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主要区别是:

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2、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

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

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

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

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

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

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

3、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

4、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5.承揽合同 篇五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研究开发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写说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法:

二、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艺的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的合作开发合同。

三、计划内项目应填写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市(县)级计划,不属于上述计划的项目此栏划(/)表示。

四、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

包括开发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开发目的、使用范围及效益情况、成果提方式及数量。提交开发成果可采取下列形式:

1.产品设计、工艺规程、材料配方和其他图纸、论文、报告等技术文件;

2.磁盘、磁带、计算机软件;

3.动物或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

4.样品、样机;

5.成套技术设备。

五、研究开发计划:

包括当事人各方实施开发项目的阶段进度,各个阶段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的目标和完成的期限等。

六、技术情报资料的保密:

包括当事人各方情报和资料保密义务的内容、期限和泄漏技术秘密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可以约定,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均有效。

七、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过中介机构介绍签订的,应将中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的,应将给付定金、财产抵押及担保手续的复印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委托代理人签订本合同书时,应出具委托证书。

九、本合同书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技术开发(该项目属_________计划),________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标的技术的内容、形式和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应达到的技术指标和参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研究开发计划: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研究开发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或结算方式:

(一)研究开发经费是指完成本项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成本;报酬是指本项目开发成果的使用费和研究开发人员的科研补贴。

本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及报酬:___________元

其中:甲方提供____元,乙方提供____元。

如开发成本实报实销,双方约定如下:

(二)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时限(采用以下____种方式)

①一次总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元,时间:________________

③按利润________%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④按销售额____ %提成,期限:__________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利用研究开发经费购置的设备、器材、资料的财产权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_(地点)履行。本合同的`履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术协作和技术指导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风险责任的承担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________承担。(1、乙方;2、双方;3、双方另行商定)经约定,风险责任甲方承担____ %,乙方承担____ %.

本项目风险责任确认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一)专利申请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验收的标准和方式

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成果,达到了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技术指标,按____标准,采用_____方式验收,由_____方出具技术项目验收证明。

十二、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违反本合同第____条约定,______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额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争议的解决方法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________进行调解。

双方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承揽合同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为乙方提供______设备及软件,共____。

合同总价款:¥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其中软件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硬件费:¥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工程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2.付款方式

乙方先付甲方总工程预付款。共¥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其中软件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硬件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工程费:¥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百____拾整)

甲方电脑硬件送达乙方指定场地经乙方点数后,乙方须当即付给甲方所有硬件费用。

完成安装后,乙方在七日内向甲方支付其余全部款项。

以上付款方式均为现金付款。

3.甲方责任

(1)甲方在乙方要求的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完成软件安装调试。

(2)甲方负责培训乙方的系统管理员和该软件的维护免费期为____年,维护地点在甲方公司所在地。壹年内因甲方提供硬件设备非人为损坏而引起软件被破坏,甲方提供免费恢复。

(3)如果是按乙方的要求扩允功能,甲方可收取扩充部分的费用。

(4)壹年以后甲方对提供设备和软件有偿维护,维护费用为¥____元/年(不包括更换设备和增加软件支持点数的费用)。

4.乙方责任

(1)甲方调试系统所用的素材仅供系统测试,均不得用于ktv营业或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否则涉及的一切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用于营业或其它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所需之节目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3)由乙方在以后使用中,由人为造成的系统的损坏,需要甲方上门服务的,甲方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

5.其他事项

(1)不得对软件加以仿制;对软件权利的标志不得除去、遮盖或涂抹等。

(2)按本合同第2条的规定,若乙方逾期不付款超过____天,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在。

6.违约责任

双方若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若有一方违约或侵权,参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双方若有纠纷,提交人民法院裁判解决。

7.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及盖章后生效;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共有____份如下,也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本合同经复印或涂改后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

6.广告承揽合同 篇六

内衣是我国市场竞争最激烈的行业之一,大部分的内衣企业经营者都对加强终端营销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有充分的认识,并积极实施。

但如果思路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就会使企业对终端的控制乏力,造成分销能力差,终端网络体系不稳固。

一、内衣行业巨头的终端模式: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是超越的先决条件。

:

1、代理经销制:

“快、短、强”,即扩散速度快、收回前期投入时间短、品牌统一管理性强,有利于市场快速建网,覆盖终端,但这种“大包”、“分包”的方式过分依赖经销商,把渠道方面潜在的问题和风险留给了未来。

2、分公司协销体制:

6家分公司的建设工作,这主要是为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构建直营通路,彻底解决南极人受制于大客户的窘境。当某个省市级代理不再服从公司的统一管理的时候,由自己来经营这片市场,而不让这个市场死掉。

但分公司协销体制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战线不断拉长,人员不断增加,组织架构复杂,管理难度随之加大,监控力度如不能及时跟上,贪污腐化将会滋生蔓延,建立严格的财务审计制度,是首当其冲的。

(二)、猫人终端模式:

1、构建三纵三横的蜘蛛网终端体系

猫人内衣公司已经基本实现了全国布局与地市县三级网络的深化拓展,形成均衡的三纵渠道格局,并在原来商场品牌专柜终端线的基础上快速拓展专卖店终端、团购终端,形成三横的布局,最终构建起了三纵三横的蜘蛛网终端体系。

但蜘蛛网终端体系的密度仍然有限,在二级、三级市场上尚存许多空白点,其它后起之秀有可能利用这些点布局,由点到面,将猫人包围起来,慢慢蚕食掉。

2、终端媒体化、传播化

猫人在终端运作方面,经历了这样几个不断强化和深化的阶段:2001年的“决胜终

端”→2002年的“终端差异化”→2003年初的“终端生动化”→2003年中期以后则强调“终端媒体化和终端传播化”。

这种运作方式将终端销售这个环节整合为一级重要的媒体,通过各种手段将猫人的各个、各种终端演变为一个个媒体,将猫人的众多导购人员转变为品牌和产品的传播人员,既有电视广告的“生动直观”,又有报纸广告的“深度说服”功能。

但“终端媒体化和终端传播化”也是存在隐患的,如果各个、各种终端不能同步或执行不到位,就有可能损害品牌的整体形象。最容易树立一个品牌的形象的窗口,同时也是最容易损害品牌形象的终端。

(三)、暖贝儿终端模式:

1、打造强势的样板市场:

暖倍儿将北京作为全国样板市场的策略是成功的,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北京样板市场的成功对其后全国的招商推广起到了非同一般的助推作用。目前,即便势力雄厚的企业都非常注重区域试点工作。如,脑白金在启动全国市场前,在江阴一个县级市场花费了一年零三个月时间做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为日后大规模市场克隆扩张奠定了基础。

但因南方人和北方人在体型和消费观念上存在很大差异,如果不加变通,把北方的成功样板完全照搬到南方,就有可能遭遇滑铁卢,一败涂地。

2、垄断战略性重点区域市场

暖倍儿采取“小池塘里捞大鱼"的策略,在每一个进入的区域市场都努力做到最好,重点建设了山东、新疆、北京、东北、西南和华北几个战略性区域市场,并且将区域内许多市场打造成铜墙铁壁,让竞争对手望而却步,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

3、弃专卖,搞联营

经营并不适合保暖内衣企业。但“暖倍儿”却将不可能的事情变成可能了,不过其开的不是专卖店,而是联营店,做法是寻找繁华路段的其他产品的专卖店,一起搞联营,这样既可以节省开专卖店的费用,又可以在销售淡季的时候全身而退。

二、大终端推进的根本出路:用有限的资源控制终端

(一)集中优势法

处于竞争劣势的内衣企业本来就资源有限,如果再把有限资源分散,市场竞争力将大打折扣。许多内衣企业一味贪大求全,动辄启动一个省,甚至全国市场,反而败得一塌糊涂。

大终端推进要求必须集中优势兵力持续不断地对重点区域市场发动强大的攻势,不给竞争对手喘息的机会,从而个个击破。你不能及时有效占领,你的竞争对手就一定会迅速占领。所以必须在时间上领先于竞争对手整合终端资源,先发制人,在现有终端建设基础上,打造超级大终端,才能于终端逐鹿中脱颖而出。

(二)异业结盟法

业经营的角度上来讲,也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在奥运会期间合作举办了“与您共圆中国金牌梦”活动,在农夫山泉和TCL各自的终端售点,充满了两家企业合作的氛围。家电卖场现场,TCL产品体验区,农夫山泉样品堆头气势宏大,显得格外引人注目。TCL冰箱内,陈列的满是农夫山泉系列产品。农夫山泉这边,无论海报还是横幅,都在告知与TCL家电的亲密合作,这是异业结盟、资源整合的一个成功案例,这种渠道并用与优势互补的合作,既提高了分销成功的机会,也拓宽了分销渠道,节省了资源,提高了分销效率。

共赢。美体塑形内衣已经通过开拓美容院线销售终端,取得了不俗的经营业绩。

(三)情感捆绑法:

除了赚钱的需求外,每个经销商还都有受尊重的需要和对归属感的寻求。以北京她加他饮品公司为例,其在行业内率先采用“创新伙伴式营销“的渠道模式,在全国培养了很多的经销商模范,并号召全国的经销商掀起学习榜样的热潮。许多模范经销商感觉到无比的荣耀,有的兴奋地说“比奖给我一辆汽车还高兴。”

在内衣企业终端变革过程中,情感与理智处理好了厂商可以实现双赢,否则可能会两败俱伤。许多企业在解决省级、地市级经销商经销权、经销范围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使市场业绩严重下滑,甚至市场体系崩溃,原因就是没有把握好其中的尺度和分寸。

(四)家庭直销法: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内衣行业决战的最后一级终端将是家庭。例如:金士力酒通过“酒柜式营销”,创造性地将酒的销售终端直接铺入“家庭”,不仅避免了大量的广告费和终端回款的风险,而且提高了顾客忠诚度,制造了良好的口碑传播效应。

日本的夏露丽公司是内衣直销领域的先躯,该公司因以聚会示范的方式销售女性内衣、胸罩等而闻名世界,其销售方式是:以家庭聚会的方式邀请亲朋好友到家里来,进行试穿试用,并加以推荐介绍。这主要是针对妇女到百货公司或专卖店去购买内衣、胸罩容易产生羞怯心理,往往不加试穿即买回,导致穿戴不合身。这种内衣顾问式的销售推广方式,既富有创意又富有成效。

(五)、终端垄断法

终端垄断既是一种战略,也一直是内衣企业所苦苦追求的一种最佳状态。

7.木工承揽合同 篇七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确保实现鹿泉市翠屏公馆住宅楼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所明确的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和创建文明工地的目标,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使命感,调动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规范管理、为业主奉献一流的产品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翠屏公馆1#、2#、3#、4#、5#住宅楼及地下车库。

2、工程地点:翠屏大街西玉石西路北侧

3、工程结构类型:剪力墙

4、层数:地上11层、地下1层。

5、工期:开工日期:2013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14年10月30日,总工期(日历天数):547天。

二、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一)、乙方承包内容(总则):

1、包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包工程材料、周转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指标;

3、包机械设备安好率,负责所有甲供设备的安拆、保养、维修;

4、包所有的手持工具、用具和小型机具;

5、包安全劳保用品;

6、包工人工资及个人所得税,差旅费、医疗费;

7、包所属职工的暂证,上岗证、劳务证、健康证及一年一度的人生保险费;

8、包所有材料的场内运输。

(二)乙方承包范围:

1、本工程的全部模板工程所必须的工作,包括且不仅包括模板及木方的场内运输、制作、安装、拆除,模板上混凝土及钉子清理,刷隔离剂、集中整齐堆放,工程完工后的起或拔钉子工作,模板支撑的搭设、加固、拆除,后浇带模板的支设及拆除,止水带、止水条的安装,模板锚固体的焊接和使用完毕后的切除,止水螺杆的切除,模板季节性施工所必须的采取的措施所导致的工作等为完成模板工程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施工场地内专业班组所负责的材料清理、堆放工作,(图纸范围内所有模板工程)。

2、承包方式:乙方承包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采用的单价为包死的固定价格,一切为乙方承包合同履行所需所有费用均含在报价中,单价中包括人工费,自身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自身原因造成的反工等一切费用。

3、乙方承包合同价款,按模板与混凝土的实际接触面积计算,单价为 元/ m2此价格含除水泥撑、塑料管以外的模板工程所必需的辅材、耗材及小型机械、脱模剂、钉子、海绵条、胶带、焊条、氧气乙炔、锯片等。(m2为建筑面积,按2008河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

三、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图纸一份(乙方需先交纳压图费2000元,退图返还),向乙方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

(2)制定进度计划,提供合格的工程材料;

(3)提供施工塔吊等大型机械;

(4)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施工手续,在签定正式合同后,方可让乙方进场施工;

(5)甲方代乙方购置的劳动工具、用具、劳保用品、小型电动工具(结算时按实际用量扣除购置费用)

(6)按制度对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行交底、督促、检查、奖惩;

(7)甲方有权清退乙方不适应高空作业、超龄、技术素质低下和无视规章制度的施工人员,有权让乙方撤换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8)由于乙方施工不力或不听指挥,造成工程不能满足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材料节约的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组织力量进场,帮助乙方完成任务,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9)加强对乙方的法律、法规的教育,督促乙方遵纪守法,维护企业信誉;

(10)签订分包班组的劳务合同书,进行员工的登记手续,检查督促乙方履行合同情况及工资发放到工人手中。

(11)甲方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人员到场,如超过规定时间时,甲方可以采取其他方案,费用从乙方中扣除。

2、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委派 同志为工地施工项目负责人(应有整个班组工人的书面委托);

(2)根据甲方的施工进度、质量和现场的要求,组织与其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工人如期进场,严格按国就施工操作规程、安全技术、验收规范组织施工,确保完成签订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内容(男性施工人员的年龄必须在19-55周岁之间),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各种技术交底并签字。为保证工程按时交工,乙方必须按施工进度施工,若因乙方人员不足或质量返工而影响到其他班组人员施工的,应承担其他班组相应的误工费。

(3)进入施工现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项目部提供施工人员的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3张以便于项目部及时准确地建立起班组的详细资料,无身份证的一律不得在本项目部施工,如出现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自己负责,并同时连带法律责任。

(4)服从甲方统一领导,加强管理,配备好专职质量员,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如期完成任务。

(5)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对职工进行进场教育、考核,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及现场项目部管理人员交底组织施工;每天一次安全交底,组织自检、互检,提高职工自身保护意识和能力。

(6)按公司规定提前上报各类材料、用具计划,确保施工正常进行,保养、保管、使用好甲方提供的机具,确保利用率和完好率,无故损坏照价赔偿。

(7)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奖惩办法(详见合同附件一、二),及时上报施工生产中出现的各种违章,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

(8)参加甲方朝霞材料的数量和质量共同验收和把关,同时安排收料,办理签收手续,在库房信用物资要有相应的审批手续或以旧换新。

(9)每个月月初三日内提供班组的上月考勤记录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给项目部,考勤记录的人员与花名册上的要一致,如果不一致,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10)根据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乙方承包人自愿承担项目部的施工要求,负责回访保修,愿意交元作为乙方的质量和进度保证金,全部完成后无质量、安全事故,进度满足甲方及业主要求后,结算时无息归还。

(11)乙方的职工均应与乙方签订好劳动合同书,并将已经签订好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交甲方备档。

(12)乙方须保证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乙方指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入住工地参与管理。

(13)为在现场施工的其他班组和人员提供便利,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

(14)接受甲方监督及时支付员工生活费,确保本部人员不闹事、不上访,避免甲方的名誉或利益损失,如有发生,按合同中的纠纷处理。

(15)负责质量自检、配合报验,如因质量问题一次不通过或二次验收所增加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质量事故及工期损失需承担违约责任。

(16)在现场的施工及管理人员必须在甲方食堂统一用餐,如有在外用餐或自已开伙,愿意接受惩罚(每人次5元/天),负责与个别工人签订坚持不吃工地食堂引起的食物中毒与甲方无关的手续。

(18)保密要求:乙方所用甲方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不得随意复印和外传。违反者按承包价10%从工程结算中扣除,如造成其他后果乙方负责。

四、付款形式:

1、乙方班组工人出勤满30工日开始发放生活费,每人每月按1000元标准发入(含饭票600元和现金400元),平时一般不得借支,特殊情况需征得项目部同意经公司批准,但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其本人实得工资的50%,其余劳务费待年终分配时付款至已完工进度款的80%,工程在主体验收合格后 天付款至%,余款待装修后无质量问题付清。

2、付款时各班组先征得基层负责人同意,由各层级负责人逐级上报,最络工程量由预算人员核算并由预算负责人核准,完善手续后发放。

五、劳务费结算的核定:

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安全生产、材料损耗、文明施工、预支和各项考核一并列入劳务费总额中增减。

(一)工程质量:

1、分期工程质量必须全面考核,且保证项目必须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基本项目必须达到合格,以上有一项达不到者给予处罚;

2、凡分部分项工程的保证项目不能保证的,除令其采取措施达到目标外,每一次罚款500元。

3、凡分部分项的基本项目一次验收达不到合格者,除令整改至合格外,罚本分部分项劳务费3%。

4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返工,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以损失费的10%处罚,在当月生活费中扣除。

5、凡在市区以上质检部门及公司的检查中,质量不过关的,乙方每次处罚2000~5000元,栋号评比仗恃的奖励2000~5000元。

6、因施工质量问题出现的返工,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以损失费的15%处罚。

(二)安全生产:

1、按安全生产奖罚条例进行考核,在劳务费总额中增、减。若在市区以上安检部门及公司检查中不合格的,每次处罚2000~50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凡乙方在现场施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五万元(含)以下的费用乙方承担80%,五万元到十万元(含)的乙方60%。超过十万元的乙方承担50%。(三)、施工进度:

1、施工工期为:

2、核定工期每拖延一天,按所得劳务费的的机械租赁费由乙方承担。(四)、材料使用规定::

1、乙方按图纸和项目部要求上报各咱材料的数量及规格,必须与甲方技术人 员核对无误

后双方签字,交公司审批后方可采购。

2、材料消耗:乙方的材料消耗超过定额含量时,超过部分按1.5倍市场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3、各种材料使用要按规定上报l做好材料计划申报工作,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月末上报下月材料使用计划,经预算部审核、材料设备部核价及总经理审批后 作为下月进货的依据。实际使用时大材料提前5~15天上报材料设备部,小材料提前5天上报,材料设备部联系送货。(五)、文明现场:施工现场必须达标,凡不能达标部位,乙方必须限期整改,整改不力者,甲方分管领导可委派他人整改达标,乙方必须承担他人整改所产生的费用,并有权给予乙方加倍工价处罚。

1、一次检查达不到合a要l者处罚300~500元,因返工影响工期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不尽职而导致现场混乱的,按违章处罚。

3、需要乙方整改(或维修、清理),通知乙方签字并协商整改费用,通知3次并记录在案,拒不签字也不整改的,项目部管理人员取得相关拒签的证据后,可直接下发通知单并安排他人替代整改,通知单直接交给乙方,无须签字。同时上传到公司,视同乙方知情,他人替代整改(或维修、清理)费用由项巨部据实转入乙方。

(六)、机械完好率:机械设备使用定机定人,持证上岗,确保机械容貌整洁,运转正常,完好率达90%以上,否则无故损坏,将对乙方进行处罚或要求乙方赔偿。(七)、预支:凡甲方为乙方预支的各项费用结算时从乙方扣除。

十三、有关条款:(一)、工期顺延条件:

l、经业主及监理核定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无法施工日历天。

2、因设计变更没有及时发放增加了工程工作量。(二)、工程签工条件:

1、甲方现场代表确认的工程量,经项目经理批准、预算部审核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生效。

2、因设计变更或技术核定增加的工作量须附设计院、业主签证。(三)、因乙方原因引起的有关问题,乙方自行负责:

1、因擅自离开工地等原因而发生的民事、刑事责任案件和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处理。

2、乙方违法乱纪而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自行处理。

3、乙方有关人员因突发性疾病而引起的伤亡事故,与甲方无纠葛。

4、乙方有关人员被外来人员在本地殴打,导致伤亡事故的,与本项目部无关。

(四)、工程量结算:按国家规定的计算规则核算建筑面积和工程量,须有预算员做出工程结算单,技术负责人、生产经理、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仓库保管员、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主管经理签字,总经理批准后生效。(五)、纠纷处理:

1、乙方因施工力量不足,技术素质差,不按操作规程施工且不接受管理,限期整改无效而导致的自动退场,所做劳务费按70%结算,保证金不予退还,所涉及到职工闹事或工资无法结清等原因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负担,由此引起的所有纠纷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且承包人不得享受任何待遇。

2、因乙方诸方面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和信誉者,甲方有权责令退场,劳务费按70%计算,保证金用于抵支退场而造成的甲方损失,不足部分仍有乙方负责承担,乙方不得由此而与甲方纠缠,所有的法律责任及人员纠纷由乙方负责。

十四、甲方有权指出乙方的施工进度和质量等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果达不到甲方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的,处乙方所做人工费的3%~5%的处罚,若乙方不能保证工期而影响甲方工程付款的,年终将无法保证工人工资的分配,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负。

十五、乙方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甲方的施工进度需要,自行合理调整人员的进退场,如出现窝工等现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无法保证人员的充足,甲方将有权另行安排其他人员进入施工,所有的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将保留法律诉讼,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十六、乙方的进度质量保证金,甲方开收据给乙方保存,保证金无利息。

十七、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补充条款及附件,与本合同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各持叁份,乙方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结清工程款后自行终止。

甲方: 乙方:二、三、四、五、六、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七、附件一

规 章 制 度

1、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统一管理。

2、进入施工现场三天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3张,做好员工登记工作。

3、教育员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一个知法、懂法、不犯法的守法员工。

4、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做好对员工的安全交底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5、乙方应做好承包项目的文明施工工作,积极配合项目部进行项目文明施工管理。

6、进度管理制度。

(1)乙方要严格按照项目部编制的总进度执行,不能因本工种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对总进度产生不好影响。

(2)合理安排劳动力,精心策划进度措施。

(3)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和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加点要及时。

7、质量管理制度

(1)乙方应设专职质检员负责自检并向项目部指派的栋号质检员报验。

(2)项目部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发生的费用和工期由乙方承担。

(3)分项验收不能一次通过,乙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8、工程材料及周转材料管理制度

(1)乙方应提前上报需用的材料计划,力求准确、实用和节约,超出部分由计划人承担。

(2)材料信用审批程序和签收手续要齐全,按项目部制定的消耗指标执行,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节约部分进行奖励。

(3)严禁乱锯、乱割、乱切和乱堆放材料。

(4)各工程所用材料必须提前5天报项目部,经项目经理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提前三天报公司审核后采购员二天内送到工地(需加工的材料应提前5~10天)

(5)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租赁材材料及机械,班组要拒绝使用。

(6)各种材料的出门必须经公司同意.项目经理批准,凭出门证放行(包括废旧物资)。

(7)各工种之间材料不得随意相互挪用,.急需使用的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办完手续后方可使用。

9、机械设备及用具管理制度

(1)劳务公司自备设备和用具进场时应登记造册,保证使用安全性。

(2)借用项目部设备时,借入方应进行检查,并做好维护和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各因素或操作不当造成安全事故和损坏,由借入方负责。(3)甲供设备和脚手架等,在设备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双方共同按规定验收 并做好验收和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

(4)各种机械设备损坏的要及时逐级上报,否则造成损失自负。

10、生活区管理制度(1)承包班组应做好宿舍的卫生和整洁工作,不得喧哗、吵闹、赌博。(2)夫妻职工应场外住宿。

(3)员工一律在项目部食堂用餐,不得私开炉灶。

(4)宿舍区用电统一由项目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计量,不得私拉乱接,造成事故后果自负。

11、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乙方涉及特殊工种作业时,均应持证上岗,其员工的培训和办证、检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12、乙方要爱护项目部所属材料和生活区公用设施,若有损坏,照价赔偿;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警示牌不得擅自拆除、更改,否则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

13、做好员工的工资和生活费的发放工作,不得发生因拖欠工资而引起上访诉讼等事件,严禁堵门、拉闸、爬塔吊等事件的发生,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处罚由乙方承担。

附件一

违纪处罚条例

一、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总则)

1、不按规定办理三级教育卡的每人罚款20元。

2、进入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戴好安全帽的每次罚款50元,不系帽带每次罚款20元。

3、各种脚手架、卸料平台等没有专项搭拆方案,罚款200元,未验收就投入 j使用的罚款1000元。

4、未经许可随意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罚款300元。

5、高处作业无可靠防护、不系安全带罚款50元。

6、高处向下抛洒垃圾、杂物等建筑材料的罚款2000元,并将当事人清除本/项目部。

7、非电工私自接、拆、改电气线路的,每次罚款100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8、非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9、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罚款50元。

10、未执行一机一阔制的,每发现一处一闸多机现象罚款100元。

11、电源线拖地、砸压、不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12、严重违章冒险作业的对作业人员每人罚款1000元,对乙方每次罚款10001元。

13、因违章指挥,对物料、设备、电气线路造成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每次罚款500元,对违章指挥人员罚款200元,对项目安全员、幢号负责人、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各罚款1oo元.14、因违章指挥造成的人员伤害的,对指挥人员罚款2000元,安全员、幢号 负责人、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罚款1200元,项目经理罚款1500元,伤者的医疗费由乙方自理,构成重伤以上的施工队除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外,按所签订的责任书中的规定予以罚款,因打群架各处罚 1000-5000元,情节严重的递交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15、施工现场有长流水、长明灯、对施工班组每发现一次支付100元水、电费用外,罚款100元。

16、施工现场随便小便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每发现一次大便者罚款500元并及时处理,二次以上解除劳务合同。

17、施工现场乱写乱画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当场抓到乱写乱画的罚款100元。

18、出入堆放物料不及时清理的,对乙方罚款100元。

19、工完场地清,材料不按规格堆码,每天每次罚款100元。

20、对下发的整改单限期不整改的每项罚款200元,不按认定计划完成施工的每天罚款2000元。

21、对18、19、20条处罚后仍不落实的,由项目部派专人加倍处理,费用从生活费中扣除。

二、消防保卫(总则)

1、施工现场内吸烟的,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造成火灾或严重事故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

2、电气焊、割及明火作业不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罚款100元,气焊、气割、电焊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在作业场所放置好安全消防器材,高处作业时 要在下方放置盛放物,以防止高处的电焊等火星掉下来造成安全事故,如果不按规定操作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乙快瓶、氧气瓶与焊距间的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罚款50元,乙快瓶存放使用时(满瓶和空瓶)平放罚款200元。

4、施工现场内打架斗殴的双方当事人各罚款2000元外,对乙方罚款5000元,对幢号负责人、生产经理、项目经理各罚款200元,对高处作业中打架斗殴的一律清理出项目部,并对劳务会骨处以10000元罚款。

5、仓库内易燃物品与非易燃易爆材料混放的罚款200元,易燃易燃材料仓库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罚款500元,木工加工场地,木工堆放场地未按规 定配备灭火器材的罚款500元。

6、未经许可任意移动防护设施的罚款100元,非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罚款1000元

7、未经许可使用电炉、电加热器具的,1000w以下罚款300元,1000w以上每1w罚款1元。

8、未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每一处罚款100元,处罚后仍不改进的,项目部派专人负责,用直接扣在当月生活费中。

9、未经许可私自使用政鸽灯做宿舍、仓库照明的罚款100元。

10、发生一次火险,对当事人罚款2000元,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11、门卫人员对工地的各种材料出门不按规定放行,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各承包班组及各工种(细则)

1、混凝土工、砌筑工、抹灰工:(1)认真掌握施工配合比,险搅拌时砂、石必须每车过磅,砂浆搅拌时须根据 施工需要,不能浪费,如发生浪费或不按配合比施工,每发现一次当事人以材料 价格的双倍罚款,同时承包人罚款100元。

(2)砌筑时,严格按技术交底进行施工,控制好标号、标高及允许偏差,如不 符合要求返工的,处于50元罚款,承包人罚款100元,且修补到合格为止,返 工所需的材料及人工由承包人负责,砌筑时按要求预留水电安装的箱孔和管缝,如遗漏箱孔或随意去除预埋管的每次罚款100元。

(3)浇筑混凝土时,严格按施工规范施工,做到不随意踩踏钢筋,振动时不漏振,做平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初凝后终凝前重新用抹子抹平,平台不出现龟裂现象,拆模时如发现柱、墙、梁、板等地方有蜂窝、麻面、孔洞、露筋、龟裂等现 象,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全额赔偿,影响工期的每 天罚款2000元,并处于工长、质量员、承包组长或劳务公司每次100元罚款,浇筑混凝土时漏下来的浆及混凝土及时用掉?现浇面下无漏浆及有混凝土现象。(4)拆模后的石子及险要与模板分开堆放,整理后加入少量的水泥做成小型砌 块,用于砌筑加气险时或砖墙时的预埋混凝土块用,做到节约材料减少垃圾的外 运,如做不到的,每层按清理出来混凝土的实际用量扣除在承包款中。

(5)抹灰、铺贴块料面层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交底进行施工,如不符合技术交底要求的,罚当事人每次100元,承包人200元,且赔偿材料费,由此而影响进度的,加倍重罚。

(6)下班时,做到工完场清,下班后发现现场有砂浆、混凝土等材料没有使用完的,按其材料价格的5倍进行罚款,形成垃圾的,按每立方米100元运费在承包价款中扣除,并处承包组长每次200元罚款。

2、模板工:(1)严禁浪费材料,乱锯、乱丢木工用料、模板及扣件等零配件,不允许大料改小料。乱锯一块竹胶板罚款200元,一根50*100*4000木方罚款50元。标准层施工时,下层所用的材料垂直用到上层,不允许把木锯带到作业面上,凡在作业面上锯木材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同时赔偿材料的市场价款,木工工长罚款100元。

(2)木工用的材料由材料员、仓库保管员、工长、承包组长一起清点数量后,统一签字,发放到木工组,.工程完成后,减去合理损耗后仍按原数量收回,多出合理的损耗部分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所做分项工程必须一次合格,一次验收不合格者,罚当事人每次50元,承包组长每次100元,工长每次50元。

(4)模板工程必须一次验收合格,在浇筑砼过程中,如出现跑模、涨模、漏浆、轴线位移等现象,罚当事人100元,工长100元,质量员100元,当事人凿砼、修补不予计工,如果当事人不修补者按市场价的双倍扣除其人工费。

(5)未经项目经理同意,不准用木料做任何东西,一经发现,罚当事人原材料3倍价款,且承包组长和工长各罚100元。(6)木工棚严禁吸烟,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安全员50元,由此造成的安全事故的,按情节轻重从重处罚。

(7)下班时,木工所有材料必须堆放整齐,木工棚内清扫干净,达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标准,如不符合的,每次在当事人、承包组长、工长和安全员各100元。(8)所有材料特别是低值易耗品,女工装钉、铁丝等,在领用过程中必须由承包组长领取,现场上不允许有剩余的钉子或铁丝,如发现每个钉子罚款1元,铁丝等按材料价格的两倍处罚。

(9)平台做完后,不允许在平台下出现多余的扣件、钢管、顶丝、铁钉等周转材料,应清扫干净,浇筑砼前发现有上述材料未清理干净的,罚乙方每次200元。

(10)工程完成后,模板、木料上不允许有铁钉,并分类整理归堆,以便于下次重复使用,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所有拔钉、整理的人工由该班组或承包组长承担。(11)随意挪用他人班组材料,每次罚款100元。

3、钢筋工:(1)严格按翻样的料单下料,下料错误,给原材料同样价格的赔款,工长和承包人每次罚款100元。

(2)绑扎钢筋时,严格按规范进行,绑错的重新返工到合格为止,并处当事人每次50元罚款,返工所用的工料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3)做到工完场洁,多余材料归类堆放整齐,验收时发现扎丝、箍筋、钢筋等 材料未清理干净的,除给当事人原材料赔偿外,罚款50元,承包组长罚款2oo元。

(4)下料时剩余材料必须堆放整齐,以便下次再用,钢筋的节约控制在3%以上,50cm以上的废料为零。

4、架子工:(1)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搭设架子,搭设完毕后及时检查验收,并由安全员及 技术负责人做好验收记录,合格后方可交下一道工序施工。(2)脚手板必须用铁丝或铁皮在两头扎牢,以延长其使用寿命,检查中发现 未绑扎的罚组长100元(新旧脚手板两头均需保证有铁丝或铁皮绑牢)。

(3)钢管、扣件按需要到仓库保管员处领取、签字,工程完工后,归还仓库,非合理损耗部分由承包人或组长赔偿。

(4)达到文明标化管理标准,达不到的罚组长或承包人每次100元。(5)不用部分钢管统一分类分规格归堆,有弯曲的及时调整,堆放地发现弯曲 不整齐现象,罚当事人每次100元。

(6)临边洞口的防护要做到准确到位,如果发现不按规范要求的,要及时修补 到合格为止,如未修补到位的,罚组长或承包组长每次100元,安全员100元,由此造成安全事故的,分其情节轻重加倍重罚。

5、塔吊司机、机修工、电焊工、泵车司机、现场电工:

(1)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做好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

(2)经常检查机械设备的运转状况,修理时做好记录工作,如果修理不记录者,每次罚款50元。

(3)电焊时按照下达的图纸尺寸,及时准确地焊接好每个零件,不及时或不合 格者,每次罚款50元,焊接时所用的焊条按焊完的焊条根数与合库调换,损失 部分由电焊工自行解决。

(4)泵车司机及时准确地维护好泵车的正常运转,浇筑混凝土前一小时,检查所有泵车是否正常,泵送时,泵车不正常,罚泵车司机每次100元,造成延误工期的,更换泵车司机。(5)每个工种在该工种不施工时,一律到机修间进行维修保养机械或昕从项目 部管理人员调用,如果不出工者,一律取消当天出勤,并罚款50元。

(6)现场电工做到每道工序施工前,电线、电箱及时到位,晚上加班需要照明 的地方,及时接好照明,不延误工程的施工进度,经常到职工宿舍检查是否有私 拉乱接现象,需要接线时,随叫随到,做不到的每次罚款50元。

6、水、电安装:(1)按施工图纸,合理安排施工,不准在己浇筑好的混凝土面上打洞、埋管,发现一次罚款50 元,且由其赔偿材料费及修补的人工费。(2)在加气混凝土墙或砖墙上埋管时,所凿的垃圾及时清理干净,如果不清理 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且把清理干净为止,剔凿槽时先用切割机割出槽后再进 行剔凿,如果未用切割机割槽的,每条槽罚款50元,害。槽的深度应比所埋管子 深一点,以便今后的抹灰和二次装修。

(3)在槽内预埋好管线后,应及时用水泥砂浆将槽填补平整,水泥砂浆的面应 与加气混凝土或砖表面一致,如做不的每条槽罚款50元。

(4)所有预留洞口在预埋管线后及时采用同标号的细石混凝土补平,如果预埋 后长时间不堵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责令其及时封堵好。

(5)做到节约材料,并将剩余材料及时交仓库,仓库统一保管,如不及时上交,一经查出罚该材料同样价款的材料费。

(6)做到工完场清发现施工完后仍有管线等材料留在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并赔偿留在现场的材料费。

7、油漆涂料工:(1)现场所需材料必须码放在干燥、防雨的地方,以免在潮湿的环境下影响材料的质量。(2)混凝土墙面找补石膏时,先按照标准做好灰饼,并按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石膏的搅拌至抹灰完时间控制在2小时以内,超过时间作报废处理,擅自重新加 水搅拌影响施工质量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3)满刮腻子时,先做好阴阳角的技补后现进行满刮,不先行找补阴阳角直接 满刮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每施工一层清理一层,做到文明施工,施工时严格按照施工现场规范进行,达到质量标准,如果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每一次罚款50元,返工所需人工材料 均由当事人负责。

8、材料计划

(1)如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各种材料计划,造成他人损失和工期顺延的,由责 任人承担(或临时派人采购的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因材料计划不准确(或超过定额部分不予采购)造成的各种损失均由责任 人负责。

各工种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承包班组之间做到相互谅解,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做到工完场清,准时上下班,各承包组或分包的劳务公 司在上班前10至15分钟做好各工种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每月月底把技 术交底及安全交底各项吕部备案,并分工明确,合理搭配,做到不因本工种而误 工期,如不按时上下班,不作技术及安全交底的,每次罚款100元,各承包班组 长、工号re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求平,共同搞好本项目部的各项工作。所有管理人员,班组长及职工均要以集体利益为重,树立公司荣我荣,公司耻我耻的形象,全力争创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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