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2024-07-12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共10篇)

1.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篇一

融资租赁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来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认为我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按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属于资本化支出,不允许按期摊销税前扣除,每年的摊销额应当纳税调整,请问税务机关的认定对吗?

答:税务机关的认定不完全正确,因为这是一个税会差异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贵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贵公司)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和来确定。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的规定,贵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也就是说,融资租赁设备等同于自有设备,以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按期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总体来说,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并没有要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孰低来确认计税基础。

而贵公司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日常账务核算是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和公允价值两者的较低者;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之间的差额,属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相当于融资租赁需要支付的利息,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实际上,会计上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与税收上的计税基础是一致的,只是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区分本金和利息进行不同的处理;而税收上简化了,将利息认定为企业融资租赁取得固定资产所支付价款的一部分,故也认定属于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其实无论是利息的扣除,还是折旧的计提,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如果利息摊销期与折旧计算期相同,并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贵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利息进行摊销和按照税法要求对资产计提折旧,实质上是一样的,可以不做调整;但如果期限不同,则存在暂时性差异,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篇二

(一)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发源于美国的一种金融工具。目前, 融资租赁已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推广, 成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我国于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然而我国融资租赁增长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总体增长, 融资租赁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 国际融资租赁

国际融资租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国际金融市场融资方式与手段的创新, 是国际贸易发展所导致贸易方式多样化的结果, 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资金与技术矛盾冲突的产物, 是企业在飞速发展的科技革命进程中不断谋求新的筹资与投资方式的结果。

国际上通行的国际融资租赁定义是指, 含有国际因素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购买物并租赁给承租人, 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租金, 在租期结束时, 承租人得以支付租赁物象征性余值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交易。

我国目前有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国际融资租赁采取广义解释立场,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1994年2月发布的《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除外国出租人与我国承租人之间跨国从事的融资租赁属于国际融资租赁外, 外国出租人通过在我国的中外合资企业或下属机构与我国承租人之间从事的融资租赁、租赁设备涉及进口的融资租赁、涉及外汇租金的融资租赁均属于“对外融资租赁”, 对其应适用与国际融资租赁相同的规则。

国际融资租赁具备以下特点:

1.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主体分属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 其中包括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通过其下属法人企业在同一所在国履行融资租赁的情况;并且在多数情况下, 国际融资租赁关系至少涉及三方以上的当事人, 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 依此, 国际金融法实践中通常将国际融资租赁称为“三边交易”, 在某些情况下, 一项国际融资租赁还可能涉及到贷款银行和股权投资人。这些均使得国际融资租赁不同于许多国家国内法上的租赁。

2.国际融资租赁关系的标的通常是由融资租赁文件特定化的大型机器设备或成套设备;按照《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规定, 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融资租赁标的还可以是基于商业用途的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 但不包括基于非商业用途而仅供承租人个人或家庭租赁使用的设备。根据国际金融法实践, 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物通常是由承租人选择确定的, 其规格和要求由有关的协议文件约定, 并且仅仅在该出租物经交付验收后方特定化。

3.租赁期限较长, 一般接近租赁物的寿命, 且租赁期满后, 承租人可以选择将租赁物退回出租人或者按残值购买。但国际融资租赁的租金较高。利用国际融资租赁方式扩大再生产, 有利于资金周转, 可以很快形成生产能力, 并可保证经常使用先进设备, 减少自购所带来的过时风险, 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对使用年限大大短于设备有效寿命的通用设备, 如工程建筑机械、大型电脑等尤为适用。近年来, 国际融资租赁已经成为企业扩大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 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 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 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 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 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 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 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 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 承租人首先须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 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 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 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 但在法律上, 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议。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 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二) 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 承租人在与供货商与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 应向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 取得立项批准, 以保障其后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 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 (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 进行涉外融资租赁, 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 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 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 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 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 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司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 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三) 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 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 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 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四) 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的签署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 出租人和承租人可能须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 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作法, 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 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 其中该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合同, 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 该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 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 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

(五) 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 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 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 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 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 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 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 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六) 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 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 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 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 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 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 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 或者协议续展租期, 或者按约留购。

三、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 社会认知程度不高

虽然融资租赁在我国已发展30余年, 对这个新兴行业比较陌生, 习惯于拥有所有权, 而非租赁形式。加之对融资租赁业的宣传导向相对滞后, 使得融资租赁的性质、特征及其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鲜为人知。缺乏行业自律机构, 未对全行业运营数据进行全面准确地统计。

(二) 企业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

任何一个融资租赁公司仅靠自身资金来开展业务是难以为继的, 必须开辟多种融资渠道。但是按照我国现行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十分狭窄, 以银行短期信贷资金为主, 而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需求集中在设备购置、技术改造、高新科技开发转化等项目, 一般需要2~3年, 长的要4~5年, 属中长期资金, 两者不相匹配。

(三) 政策环境不完善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 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优惠政策密不可分。美、日、俄等许多国家政府都很重视融资租赁, 普遍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允许加速折旧和投资抵免, 推行信用保险制度以及提供低息贷款等。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远不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 即使与某些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的差距。例如, 在税收方面, 我国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不完善、不透明, 已经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融资租赁业已有30多年的历史, 但至今尚无专门的立法。有关融资租赁业务的法律调整, 尽管在《合同法》中有规定, 但内容仅限于融资租赁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规定, 在租赁物的种类、租赁物的登记、违约救济、租赁物取回、风险承担、承租人在供货合同中的权利、租赁物的符合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 也没有涉及到融资租赁企业的设立、监管和促进等内容。另外, 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 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 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

(五) 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

据统计, 近些年我国承租企业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租金总额的15%~30%, 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 出租人资金难以周转也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同时, 由于我国法律环境不完善, 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在追索欠租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对于欠租的承租企业也奈何不得。

(六) 没有明确的会计准则, 缺乏政策扶持

从国际上租赁业发展的历史看, 明确的会计准则和统一的财税政策是现代租赁业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会计制度已有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科目及不同的摊销成本、记账、计税规定, 但还没有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 没有从租期长短、产权转移、残值大小等方面对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界线做出界定。此外, 国家财政对租赁业没有任何投资, 银行信贷资金中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项贷款, 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到日程, 致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的支持。

(七) 缺乏专业人才

融资租赁绝不是银行业务和传统出租业务的简单组合, 而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交叉行业, 涉及金融、投资、贸易、科技、管理、财务及法律等诸多领域, 因而对业务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很高。目前, 我国真正懂得融资租赁业务、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专业人才十分缺乏, 这是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迟缓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四、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 拓宽融资租赁机构的融资渠道, 增加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

政府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前提下, 可以适当地放宽金融企业同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限制, 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解决融资租赁过程中的资金不足的问题。

(二) 加强融资租赁立法工作

相关的规范部门应当提高对租赁法律框架和租赁市场关系的完整认识, 并实现租赁法律框架的统一与协调, 尽快制定一部权威性强、适应期长的租赁法代替各种层次较低的法规及内部文件, 我国的租赁行业需要一部能涵盖租赁业各个方面和各种角色的法律来维护其有序合理的发展。

(三) 国家应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政府应加大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这对国内的租赁业的发展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不妨适当的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 制订优惠的财税政策, 扶持和鼓励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业, 如实行投资减税政策, 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等。

(四) 成立全国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

在我国,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都有相应的专门管理部门, 因此也可以考虑成立单独的租赁管理部门, 此外, 还可以组建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 可视为全国性的民间自律团体, 负责促进行业的业务学习与交流, 建立全国性的租赁信息库, 介绍国内外租赁市场的信息动态, 组织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等。

参考文献

[1]董安生.国际融资租赁的概念[Z].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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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宁素嵌.关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思考[M].山东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7.

3.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篇三

关键词:不动产;融资租赁;租赁物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000-01

一、问题的提出

2015年3月24日,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四条规定将5号令(即<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租赁物财产应当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用地产、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等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该补充意见虽暂未获立法或规章确认,但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融资租赁立法对于融资租赁租赁物界定偏颇的问题,反映了业内对于扩大租赁物范围的呼声。

二、国内立法

从国内立法情况来看,《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做了规定,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效力的规定给予了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的认可,另外,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规定在商务部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和银监会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亦可以找到,银监会和商务部对于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没有直接肯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可能性。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银监会、商务部的规定有较大的出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应该从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角度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做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租金收取权、承租人的租赁物选择权、使用权等权利与义务。

综合国内立法情况,虽银监会、商务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合法性规定有一定程度上的冲突,但现行立法对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合法性并未有直接否定。

三、国外立法

(一)《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融资租赁中的货物,是指符合合同要求的一切可移动的物,或不动产附着物,但不包括货币、资料、票据、账簿、动产契据、一般无体物,及包括未分离的石油、天然气在内的矿产等。”即融资租赁的标的仅包含有体物,包括不动产附着物,不包括无体物。

(二)《俄罗斯融资租赁法》第3条规定“租赁物为任何可用于经营活动的非消耗品,包括公司和其他资产、建筑物、在建物、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不动产和动产,都可作为租赁物。土地和其他自然遗产以及根据联邦法律禁止自由流通或限制流通的物不得作为租赁物”

(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租赁示范法》第一条规定“租赁物是指所有承租人用于生产、贸易及经营活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资本资产、设备、未来资产,特制资产、植物和活的以及未出生动物。不包含货币或有价证券,动产不因附着于不动产或成为不动产的一部分而不再是租赁物”

四、国内立法中的问题

通过列举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的国内立法,同时对比国外立法情况,笔者认为现行立法中对于不动产是否能够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规定仍有待完善,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问题。(1)立法冲突,《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均只列举了动产或是附着其上的无形资产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并没有列不动产。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无论是从内容、立法本意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能体现立法者对于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态度是更为支持的。(2)立法层级不够,虽银监会、商务部、最高院所颁布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但是但其均为立法机关授权制定,不但法律效力低,且其规定出现冲突时难以确立标准,同时因多头监管适用不同的行政法规,也亦造成标准不一。(3)租赁物范围过窄,融资租赁交易一重大价值在于盘活企业资产,对于亟需融资需求的企业来说,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均为有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的资产,现行立法的规定采取列举式,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融资租赁租赁物的范围,也使得不动产作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五、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立法问题的改善

一方面上述融资租赁国内立法中立法冲突的问题,需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的立法层级。法院判定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部委行政规章为依据。因此,无论是银监会、商务部的行政规章依法都不能成为人民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开展融资租赁交易,并不必然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需提高融资租赁立法层级,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相关法律,据此亦可以解决融资租赁立法效力过低的问题。另一方面,上述提到的我国对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的界定采取列举式规定,导致融资租赁租赁物范围过窄的问题,参考国外立法情况,仍需进一步扩大融资租赁范围。

参考文献:

专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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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报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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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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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杂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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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篇四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的数量增长迅速,特别是进入21世纪后,中小企业的发展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小微型企业的发展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员工的工资水平、企业的税收状况、员工的就业及流失率和企业的注资情况等,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企业的融资问题。

[关键词]:融资租赁;科学管理;信用等级

随着社会的发展,融资租赁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一种新形式,并且受到中小企业广泛的认可和支持,融资租赁的方式得到迅速推广。本文主要介绍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融资租赁的发展现状

1.1企业缺乏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较晚,融资租赁的形式处于起步阶段,在我国,融资租赁的实践活动先于理论研究展开的,因此,企业缺乏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活动主要是照搬国外一些企业经验理论的介绍,没有根据企业本身特点,没有建立完整的融资租赁体系。

1.2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受到我国经济体制的影响,融资租赁业长期得不到经济合同法的约束和有效保护,融资租赁业没有系统、统一的会计标准,融资租赁业税收标准不统一。国家没有制定系统的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有效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不能长期稳定的发展。

1.3融资租赁行业社会认知度低

一些中小型企业坚持传统的一次性买断设备的观念,对于融资租赁了解少,没有及时更新观念,导致融资租赁缺乏市场,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反过来又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推广发展。

1.4政府管理不当阻碍发展

在我国,对于中外合资和外资租赁公司一定程度上减免税收,实行政策优惠。国内的中

小型企业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税收过重加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成本,发展速度随之减慢。同时,我国信贷发展不够完善,没有开展专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信贷业务,导致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缺乏资金,同时,商业银行没有利率优惠,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另外,我国对融资租赁企业的保险政策不够完善,没有制定专门的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保险政策,当融资租赁行业出现问题后,没有保障措施。我国现行的汇率制度会加重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风险,对融资租赁企业有严格的外汇交易限制,不利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这些政策加剧了我国融资租赁企业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1.5政府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

首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在这种环境下,融资租赁行业逐步发展起来,因此,有很多不规范的甚至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严重阻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其次,我国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管理处于多头监管的状态,融资租赁公司受到多重管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行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导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方向混乱,缺乏发展重点,行业发展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多。

融资租赁企业内部主要是按照一般企业的管理模式进行企业的运营,缺乏抗风险意识,企业运行效率低,工作脱节,权责混乱,分工不明。混乱的管理导致融资租赁企业无法得到有效的发展。

2.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租赁问题的对策

2.1加大企业对融资租赁的理论研究,加强宣传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首先要得到企业、政府和社会的认知和支持。加强企业对融资租赁的宣传,改变传统的融资观念,树立“设备使用胜于设备拥有”的观念,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同时,政府要加强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制定优惠政策,实施税收减免,积极推动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针对融资租赁行业出现的新问题,加强理论研究,根据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色,制定相适应的融资租赁体制。加强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规范性建设。

2.2加大政府支持力度

对融资租赁行业加强税收减免,降低营业税税率,统一营业税税基。允许企业自身觉得设备的折旧方式,减轻承租人的经济负担。与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相关的项目,国家要进行一

定程度的税收优惠,避免对融资项目重复性征税现象的发生,只征一次税。

加强融资租赁行业信用保险的建设,建立“租赁信用保险制度”。租赁公司于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协议,当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商业保险公司为了减轻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损失,对租赁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同时,政府部门设立专门保险基金,对于租赁公司承担的信用风险进行财政支持,分散信用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发展经验,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适合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制定《融资租赁法》,明确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经济活动,对违反协议产生的信用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维护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建立全国租赁协会,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加强诚信宣传,严格进行行业的资格认证,保证融资租赁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2.3创新体制,开拓市场

加大回收租赁、委托租赁、杠杆租赁和项目租赁等业务范围,采用合作租赁的方式,加强政府、银行、融资租赁企业的合作,提高信用等级,分散企业信用风险。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结论: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提高人们生活水平、解决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积极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良好的环境,对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5.缓解融资难问题 篇五

据中国证券报的报道,《意见》把缓解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相关部门沟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预计相关部门的落实细则将很快出台,不排除未来向棚改、“三农”、小微等薄弱环节定向降准的可能,但货币政策全面“放水”的可能性不大。

融资成本高成因多样

据人民日报的报道,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运行问题,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一环在于商业银行,当前商业银行正面临存款增速放缓、资金成本上升的问题,75%的存贷比考核也限制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能力,对存贷比进行适当改革有助于贷款利率下行。不过,银监会人士表示,在《商业银行法》尚未修订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只能结合实际优化存贷比等指标,最大程度引导资金进入小微、“三农”等实体经济领域薄弱环节。

事实上,融资难、融资贵是由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加成率”过高、风险溢价上升、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吸金、信贷规模控制和75%贷存比的风险监管指标、不对称的变相“金融自由化”、可贷资金需求缺乏利息率弹性等。这不是单靠放松货币政策所能解决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预计未来的调控方向还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货币政策不会在总量上大规模“放水”。对于实体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要想办法增加资金供给、降低融资成本。此前的那些定向措施,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落地,必要时也可能会再增加新的额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吴庆认为,目前企业融资状况在逐渐改善,但改善和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未来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近期新批的几家民营银行,是增加银行业良性竞争的重要做法,未来这个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长期的改革方向应是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股本融资市场。

专家:建立中小企业银行

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针对今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的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十项举措,《意见》进一步深化,并对每项举措落实责任进行细化分工。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比如《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视为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其目标也正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覆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融资的可获得性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疑有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

不过由于相关监管规范迟迟未出,P2P网贷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融资成本也居高不下。据调查,有些P2P借款人成本甚至超过小贷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利率。年化超过30%融资成本普遍存在,个别平台的年化融资成本甚至超过40%。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仍存在不稳定因素,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调整处于爬坡时期,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企业融资成本的问题时,《意见》认为,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运行问题,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据了解,多年来,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业界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也从未中断。

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称,企业融资难最根本的问题是,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放贷,缺乏融资渠道,应该建立中小企业银行。

《意见》认为,从中长期看,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要依靠推进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治本之策,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财务硬约束和发展股本融资来降低杠杆率,消除结构性扭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继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财税改革,简政放权,打破垄断,硬化融资主体财务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引导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党报发声:让企业融资不再贵

据人民日报援引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的话说,“《意见》出台了一揽子方案,说明融资成本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因此相应的政策措施也是全方位的。”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说,“《意见》的出台十分及时、非常必要。《意见》紧紧围绕缓解企业融资成本这一核心问题,多方着力、标本兼治,为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

鲁政委认为,“与以往谈及企业融资成本高,仅仅关注对企业的贷款价格和收费不同,《意见》从资金来源角度,特别对银行负债成本持续上升的客观情况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同时降低银行资金成本。”

具体而言,从金融机构内部来看,要求“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

从金融机构外部条件来看,一方面要求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让银行获得更稳定、成本更低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推进资产证券化,释放资本和相应的信贷额度,以及缓解贷存比制约;规范互联网金融和打击非法集资,遏制资金争夺逼高资金价格的行为。

“融资贵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当前企业盈利能力恶化,要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让企业能够挣到钱。”鲁政委说。《意见》提出,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意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来贯彻定向调控要求,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负担,而且可以引导金融资源流入最具活力的企业,流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为做强实体经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提供金融支持,形成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的局面。”刘福寿说。

专家:比输血更重要的是造血

针对《意见》中提出的措施,专家提出了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

为了降低“被挤出”部门的融资成本,定向宽松有其必要性,但中长期来看,定向宽松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并非解决融资难的万能药。只有在约束预算软约束部门无效投资的同时,放松管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自发为中小企业融资,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俗点说,也就是造血比输血更重要。

报道称,近年来,我国整体利率中枢系统性上升。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的名义利率水平与一国的名义增长率是正相关,令人疑惑的是中国在名义经济增速不断下降的同时资金利率中枢却被不断推升。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是愈演愈烈。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强调:“当前我国货币信贷总量不小,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不易、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突出„„”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提出10条意见。

专家称利率的高位必然反映货币供需关系的失衡,要么是供给端收缩,要么是需求端强劲,要么是二者皆有。分析利率上升的不同原因也就决定了应该采用何种政策针锋相对地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从供给端看,中国似乎并不存在信用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方面,M2余额近年来的复合增长率远高于名义GDP增速,M2占比GDP的规模不断上升;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连降台阶,但新增社会融资总量和人民币贷款却屡创新高。

推升利率主要动力来源于货币需求端,主因是预算软约束下过剩产能行业和地方融资平台等资金黑洞不合理的旺盛信贷需求。

首先,政府基建项目投资周期长。地方政府在2009年和2012年两次刺激政策中均行使逆周期调控职能,但地方政府进行的基建投资项目资金回收期长,多数中长期投资项目在信贷资金到期之前尚未完工,需要信贷不断展期以保证开工项目顺利完工。

其次,过剩产能行业的企业“僵尸化”。债务驱动导致产能扩张,但后续的总需求不足使得企业盈利难以偿还债务的利息支出,只能依赖信贷者或地方财政支持而免于倒闭。一旦僵尸企业出清,可能爆发严重的失业问题和社会风险,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可能会投鼠忌器,但这一存在确实又吞噬了原本可以投入新兴企业和部门的信贷资源。

再次,地方政府和过剩产能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本身地方政府长周期基建项目和僵尸企业对债务的续存就构成了信贷需求端极大的压力,如果再套上预算软约束和政府信用背书,就导致负债主体对利率不敏感,再高的资金成本也敢借。

过去,高储蓄率为实体经济的旺盛融资需求提供了挪腾空间,但在经常账户顺差趋势性下降和人口红利衰减的背景下,中国储蓄率的高点已过。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私人部门去杠杆,2009年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公共部门也开始去杠杆。内需不给力,各国开始加大力度抢外需,中国的WTO红利将逐步消散,经常账顺差将面临趋势性下降。

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储蓄率拐点导致银行不得不借道高息理财产品来争夺存款,负债端资金来源不稳定的同业负债占比快速攀升。货币基金借力互联网技术也趁虚而入,通过对一般存款的分流,利用高利率的协议存款在银行负债端占据了一席之地。

专家称,传统部门强劲的融资需求和储蓄率拐点是全社会融资成本被推高的原因,其结果是其他市场化部门融资需求被不断挤出,而非标的兴起、期限错配、融资链条盘根错节乍看之下是推【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国务院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八个部门认真采取综合措施,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

据中国证券报的报道,《意见》把缓解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相关部门沟通成本、提高办事效率。预计相关部门的落实细则将很快出台,不排除未来向棚改、“三农”、小微等薄弱环节定向降准的可能,但货币政策全面“放水”的可能性不大。

融资成本高成因多样

据人民日报的报道,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运行问题,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一环在于商业银行,当前商业银行正面临存款增速放缓、资金成本上升的问题,75%的存贷比考核也限制了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能力,对存贷比进行适当改革有助于贷款利率下行。不过,银监会人士表示,在《商业银行法》尚未修订的前提下,监管部门只能结合实际优化存贷比等指标,最大程度引导资金进入小微、“三农”等实体经济领域薄弱环节。

事实上,融资难、融资贵是由多方面原因,特别是制度性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加成率”过高、风险溢价上升、房地产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吸金、信贷规模控制和75%贷存比的风险监管指标、不对称的变相“金融自由化”、可贷资金需求缺乏利息率弹性等。这不是单靠放松货币政策所能解决的。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表示,预计未来的调控方向还是“总量稳定、结构优化”,货币政策不会在总量上大规模“放水”。对于实体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要想办法增加资金供给、降低融资成本。此前的那些定向措施,未来可能还会进一步落地,必要时也可能会再增加新的额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副主任吴庆认为,目前企业融资状况在逐渐改善,但改善和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未来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近期新批的几家民营银行,是增加银行业良性竞争的重要做法,未来这个数量还会进一步增加。

央行研究局首席经济学家马骏表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中长期的改革方向应是加快发展多层次的股本融资市场。

专家:建立中小企业银行

据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针对今年7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的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十项举措,《意见》进一步深化,并对每项举措落实责任进行细化分工。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将对重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比如《意见》中明确提出的,尽快出台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指导意见和配套管理办法,促进公平竞争。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

事实上,互联网金融一直被视为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其目标也正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覆盖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融资的可获得性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疑有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

不过由于相关监管规范迟迟未出,P2P网贷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融资成本也居高不下。据调查,有些P2P借款人成本甚至超过小贷公司和民间融资的利率。年化超过30%融资成本普遍存在,个别平台的年化融资成本甚至超过40%。

《意见》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形势总体向好,但仍存在不稳定因素,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调整处于爬坡时期,解决好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企业融资成本的问题时,《意见》认为,当前企业融资成本高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宏观经济因素又有微观运行问题,既有实体经济因素又有金融问题,既有长期因素又有短期因素,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多措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据了解,多年来,企业融资成本高、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业界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也从未中断。

对此,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兼薪酬专业委员会会长苏海南称,企业融资难最根本的问题是,银行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放贷,缺乏融资渠道,应该建立中小企业银行。

《意见》认为,从中长期看,解决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要依靠推进改革和结构调整的治本之策,通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形成财务硬约束和发展股本融资来降低杠杆率,消除结构性扭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继续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财税改革,简政放权,打破垄断,硬化融资主体财务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引导小微企业健全自身财务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党报发声:让企业融资不再贵

据人民日报援引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的话说,“《意见》出台了一揽子方案,说明融资成本高是多方面因素共同导致的,因此相应的政策措施也是全方位的。”

中国银监会法规部主任刘福寿说,“《意见》的出台十分及时、非常必要。《意见》紧紧围绕缓解企业融资成本这一核心问题,多方着力、标本兼治,为金融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指明了方向。”。

鲁政委认为,“与以往谈及企业融资成本高,仅仅关注对企业的贷款价格和收费不同,《意见》从资金来源角度,特别对银行负债成本持续上升的客观情况给予了高度关注,要求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提高银行融资多元化程度和资金来源稳定性,同时降低银行资金成本。”

具体而言,从金融机构内部来看,要求“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

从金融机构外部条件来看,一方面要求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让银行获得更稳定、成本更低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推进资产证券化,释放资本和相应的信贷额度,以及缓解贷存比制约;规范互联网金融和打击非法集资,遏制资金争夺逼高资金价格的行为。

“融资贵最根本的问题还是当前企业盈利能力恶化,要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盈利能力,让企业能够挣到钱。”鲁政委说。《意见》提出,落实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切实增强小微企业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意见》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结构性改革和调整来贯彻定向调控要求,不仅可以有效降低企业负担,而且可以引导金融资源流入最具活力的企业,流入国民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切实为做强实体经济、扩大就业和改善民生提供金融支持,形成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的局面。”刘福寿说。

专家:比输血更重要的是造血

针对《意见》中提出的措施,专家提出了应对措施和注意事项。

为了降低“被挤出”部门的融资成本,定向宽松有其必要性,但中长期来看,定向宽松仍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并非解决融资难的万能药。只有在约束预算软约束部门无效投资的同时,放松管制增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自发为中小企业融资,才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俗点说,也就是造血比输血更重要。

报道称,近年来,我国整体利率中枢系统性上升。国际经验表明,一国的名义利率水平与一国的名义增长率是正相关,令人疑惑的是中国在名义经济增速不断下降的同时资金利率中枢却被不断推升。长期困扰中国经济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是愈演愈烈。

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多次强调:“当前我国货币信贷总量不小,但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不易、成本较高的结构性问题突出„„”8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互动,提出10条意见。

专家称利率的高位必然反映货币供需关系的失衡,要么是供给端收缩,要么是需求端强劲,要么是二者皆有。分析利率上升的不同原因也就决定了应该采用何种政策针锋相对地化解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从供给端看,中国似乎并不存在信用供给不足的问题。一方面,M2余额近年来的复合增长率远高于名义GDP增速,M2占比GDP的规模不断上升;另一方面,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连降台阶,但新增社会融资总量和人民币贷款却屡创新高。

推升利率主要动力来源于货币需求端,主因是预算软约束下过剩产能行业和地方融资平台等资金黑洞不合理的旺盛信贷需求。

首先,政府基建项目投资周期长。地方政府在2009年和2012年两次刺激政策中均行使逆周期调控职能,但地方政府进行的基建投资项目资金回收期长,多数中长期投资项目在信贷资金到期之前尚未完工,需要信贷不断展期以保证开工项目顺利完工。

其次,过剩产能行业的企业“僵尸化”。债务驱动导致产能扩张,但后续的总需求不足使得企业盈利难以偿还债务的利息支出,只能依赖信贷者或地方财政支持而免于倒闭。一旦僵尸企业出清,可能爆发严重的失业问题和社会风险,政府在宏观调控上可能会投鼠忌器,但这一存在确实又吞噬了原本可以投入新兴企业和部门的信贷资源。

再次,地方政府和过剩产能企业存在预算软约束。本身地方政府长周期基建项目和僵尸企业对债务的续存就构成了信贷需求端极大的压力,如果再套上预算软约束和政府信用背书,就导致负债主体对利率不敏感,再高的资金成本也敢借。

过去,高储蓄率为实体经济的旺盛融资需求提供了挪腾空间,但在经常账户顺差趋势性下降和人口红利衰减的背景下,中国储蓄率的高点已过。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私人部门去杠杆,2009年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之后公共部门也开始去杠杆。内需不给力,各国开始加大力度抢外需,中国的WTO红利将逐步消散,经常账顺差将面临趋势性下降。

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和储蓄率拐点导致银行不得不借道高息理财产品来争夺存款,负债端资金来源不稳定的同业负债占比快速攀升。货币基金借力互联网技术也趁虚而入,通过对一般存款的分流,利用高利率的协议存款在银行负债端占据了一席之地。

专家称,传统部门强劲的融资需求和储蓄率拐点是全社会融资成本被推高的原因,其结果是其他市场化部门融资需求被不断挤出,而非标的兴起、期限错配、融资链条盘根错节乍看之下是推高实体融资成本的原因,其本质只是这种挤出效应下的表现形式。只有当传统部门融资需求回归常态,只有当传统部门成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硬约束主体时,融资难问题才能有实质缓解。

中央底线思维明确,短期内需要依靠传统部门托底经济,融资需求端强势难改,解决融资难的重点随之转向信用供给端。

报道称,短期来看,为了降低“被挤出”部门的融资成本,定向宽松有其必要性,但中长期来看,定向宽松仍存在明显局限性,并非解决融资难的万能药。

首先,金融体系缺乏合理的风险定价。定向宽松往往是经济下行时稳增长的一种手段。

其次,“总量稳定”的界限不易控制。在传统部门融资需求过于旺盛的情况下,若要满足所有部门融资需求,定向宽松势必要不断加大力度,而在货币乘数居高不下的条件下,很可能会逾越“总量稳定”界限。

最后,定向宽松很难真正做到“定向”。定向宽松只能使政策支持领域获得一次性资金配给,但无法真正提升这些领域的盈利能力和扩大再生产的意愿。

解决融资难,在通过定向宽松给中小企业输血的同时,更需要通过改革激活中小企业的造血功能。

实体融资成本的原因,其本质只是这种挤出效应下的表现形式。只有当传统部门融资需求回归常态,只有当传统部门成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硬约束主体时,融资难问题才能有实质缓解。

中央底线思维明确,短期内需要依靠传统部门托底经济,融资需求端强势难改,解决融资难的重点随之转向信用供给端。

报道称,短期来看,为了降低“被挤出”部门的融资成本,定向宽松有其必要性,但中长期来看,定向宽松仍存在明显局限性,并非解决融资难的万能药。

首先,金融体系缺乏合理的风险定价。定向宽松往往是经济下行时稳增长的一种手段。

其次,“总量稳定”的界限不易控制。在传统部门融资需求过于旺盛的情况下,若要满足所有部门融资需求,定向宽松势必要不断加大力度,而在货币乘数居高不下的条件下,很可能会逾越“总量稳定”界限。

最后,定向宽松很难真正做到“定向”。定向宽松只能使政策支持领域获得一次性资金配给,但无法真正提升这些领域的盈利能力和扩大再生产的意愿。

6.汽车租赁调度问题 篇六

某城市有一家汽车租赁公司,此公司年初在全市范围内有379辆可供租赁的汽车,分布于20个代理点中。每个代理点的位置都以地理坐标X和Y的形式给出,单位为千米。假定两个代理点之间的距离约为他们之间欧氏距离(即直线距离)的1.2倍。附件1—附件6给出了问题的一些数据。

请解决如下问题:

1.给出未来四周内每天的汽车调度方案,在尽量满足需求的前提下,使总的转运费用最低;

2.考虑到由于汽车数量不足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给出使未来四周总的转运费用及短缺损失最低的汽车调度方案;

3.综合考虑公司获利、转运费用以及短缺损失等因素,确定未来四周的汽车调度方案;

4.为了使年度总获利最大,从长期考虑是否需要购买新车?如果购买的话,确定购买计划(考虑到购买数量与价格优惠幅度之间的关系,在此假设如果购买新车,只购买一款车型)。

附件1:代理点的位置及年初拥有车辆数。

附件2:上一年内每天各个代理点的汽车需求量。

附件3:未来四周每个代理点每天的汽车需求量。

附件4:10款同类汽车的价格、使用寿命、寿命期内的年维修费用。

附件5:不同代理点的短缺损失费及租赁收入。

7.融资租赁法律问题 篇七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概述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质是一种具备融资性质以及所有权转移特征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按照承租人提出的相关要求进行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1],在合同到期,承租人付清租金后,可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购入有形动产,获得其所有权。出租人最后无论是否将该项有形动产的残值售卖给承租人,都属于一种融资租赁活动[2]。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融资直租,另外一种是融资售后回租。其中融资直租是指出租人运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购进承租人所需设备后再租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租赁方式[3]。融资售后回租是指有形动产原所有权者(承租人)将该资产销售给购买方(出租人)后,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相关融资租赁合同,从而获得有形动产的最终使用权。

二、有形动产融资直租会计处理

案例:甲企业为一家生产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协议,购入一批价值为500 万元的电子设备,由乙企业购入设备后再出租给甲企业,租期为3年,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至止,甲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每年的12 月31 日需支付含税租金240 万元,年利率为12%。租赁期满后,甲企业将以10万元取得该批设备的所有权。双方约定乙公司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设备预计使用寿命为5 年,预计净残值为0 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假设甲、乙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一)出租人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乙企业购入设备时,对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够进行抵扣,不计入设备成本。

二是在租赁开始日,按照财税制度的相关规定,乙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日期分次收取租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分期计算。因此,可在“长期应收款”下增设“递延销项税”作为抵减项核算租赁期内应确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是收到含税租金24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是未实现融资收益和内含报酬率的计算应以不含税金额为基础。根据以上例子,则205.13×(P/A,i,3)+8.55×(P/F,i,3)=500,计算出内含报酬率i为11.86%,2016 年末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59.29 万元,2017 年末分配42.00 万元,2018 年末22.65 万元(含期满购置收入8.55万元)。

五是租赁期满,收取设备余款:

六是由于会计处理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收入,考虑了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而企业所得税按照租赁期内确认的平均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二)承租人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租入设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现值=205.13× (P/A,12%,3)+ 8.55× (P/F,12%,3)= 498.59万元,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50万元,应按照450万元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此外,应在分次支付租金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分期确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长期应付款”下增设“递延进项税”作为抵减项核算。

二是支付租金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是按照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计提折旧。

四是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实际的分摊率为18.17%。2016 年末分配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81.75 万元,2017 年末分配59.34万元,2018年末分配32.85万元。

五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各期对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同,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为5 年,和租赁期的3 年存在差异,因此2 年的折旧额180 万元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在2019 年末和2020 年末分期转回。

三、有形动产融资售后回租会计处理

案例:企业作为一家仪器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与B企业达成融资租赁协议,合同约定:A企业将在用的生产线以54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B企业,再将生产线租回,租赁期限为3年,即从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A企业每年12月31日支付250万元租金,年利率为12%,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期满后,A企业有权取回该生产线。B企业需每年支付与该租赁业务相关的借款利息20万元。

该生产线是A企业在2007年12月购入,入账价值为2,0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0元,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出售时账面价值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570万元。假设A、B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不存在其他相关税费。

(一)出租人B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B企业购买生产线发生的支出。

二是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每年税收确认的增值税含税销售额=每年收到的租金250万元-每年分摊的生产线购入本金180万元-借款利息20万元=50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42.74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26万元,则生产线出租时:

三是采用实际利率法对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确认租赁收入。本例中,实际的分配率为16.58%,2016 年末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89.55万元,2017年末分配64.14万元,2018年末分配34.53万元。

2016年12月确认租赁收入和结转利息成本:

四是收到租金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如同融资直租,对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考虑将对会计利润总额和应纳税所得产生影响,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二)承租人A企业的会计处理

一是A企业销售生产线取得价款540 万元,将生产线账面价值记入“固定资产清理”,与取得价款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确认售后回租损益”,实际为生产线折旧费用差额。

二是A企业将销售给B企业的生产线重新租回。最低租赁付款金额现值=(250-7.26)× (P/A,12%,3)=582.82 万元,生产线的公允价值为570万元,应按照570万元确认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是每年根据生产线重新入账的价值及“未实现的售后回租损益”应分摊的折旧费用确认生产成本。

四是支付租金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是对未确认融资费用进行分摊,实际的分摊率为13.32%。2016年末分配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为75.95 万元,2017 年末分配53.73 万元,2018年末分配28.54万元。

六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对资产折旧和确认融资费用的计算方式不同,导致各期对损益和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也不同,将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在租赁期后期转回:

四、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的简化建议

对于中小企业发生简单的融资租赁业务,如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将增加其工作量,降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建议简化会计处理如下:

(1)对于融资售后回租业务,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增设“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子目,仅对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不对其入账价值进行调整;

(2)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租赁款,与实际收到的设备价值或设备销售额之间的差额直接确认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确认当期损益;

(3)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和未确认融资费用均采用直接法计提折旧与摊销,对会计利润总额的影响与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不需要再进行纳税调整和确认递延所得税。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伴随着国家“营改增”改革力度的不断增大,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完善,如何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做好会计处理,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莉“.营改增”企业差额征税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以联运业务为例[J].知识经济,2012(08):121-125

8.融资的法律问题 篇八

第一,前期接触,签署意向。意向书方面,列了很多的条款,要怎样投钱,怎么保密。但是对于大家来说,最关注的条款是估值。意向文件条款是比较简约的,不代表投资人会同意,真正生效的通常只有保密条款和独家期。

第二,尽职调查、决策依据。一般有意向书之后才能进行更深入的尽职调查,这是一个验证的过程。投资人会请自己的律师看尽职调查,创业者的律师也要做尽职调查,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公司,也是为了下一步出法律意见做准备。

第三,综合考虑,确定架构。市场上常见的融资架构包括境内直接投资和海外架构。早期的互联网项目,海外基金愿意投的比较多,因为他们在美国上市可能性高一些,往往是海外架构。搭建什么样的架构,最重要的是考虑融什么样的资,准备在哪儿上市。

第四,谈判协议,签署合同。这个合同说起来很复杂,其实很简单。跟小学写作文一样,人物、时间、地点、事件。要强调一点,有海外很常见的条款,在国内的公司法下是不好实现的,比如说广受关注的对赌条款,上市的时候证监会可能不认可。

第五,办理交割。在打钱之前还会有一些交割的前提条件,要一一满足。比如说中外合资的,要审批,还有视频网站要拿到视频执照。要注意,一旦交易了,表明投资人是你的股东,你要经常看一看这些合同,再也不能像以前那样自己随便拍板了。

境内直接投资架构,只需遵循公司法即可。境外融资架构牵扯到政府审批等因素,分为合资和离岸两种架构。合资企业又分为合资和合资合作两种。中国的合资或者合作企业是没有股东会的,一定要注意。在融资的时候,经常犯一个小错误,以为我占80%的股份,可以不在乎董事会。实际上如果董事会失去控制了,就失去公司的控制了,因为没有股东会,董事会就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

另外,还有境外离岸投资架构,最常见的有两种:一种是外商独资企业架构,采用直接控制的模式。另一种是VIE(协议控制)结构,或者新浪模式,其标准框架是在境外,如开曼群岛设立离岸控股公司,然后以离岸控股公司的名义在香港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并以该全资子公司在内地成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该外商投资企业以协议而非直接投资形式间接控制内资公司,从而达到合并内资公司财务报表的目的。腾讯、盛大、百度、新浪、搜狐、网易、优酷、唯品会,都是用的这个模式。这种架构可以避开针对外资的管制,还有的是为了减少重组的成本和税收。但这种模式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商务部“75号文”和“10号令”的审批,当初世纪佳缘上市的时候,因为75号文没办好推迟上市。值得注意的是,VIE架构并不意味着在国内少交税,开曼只是空壳。

——整理/张九陆

9.论买断式租赁关系中的法律问题 篇九

法律问题

大连是一座美丽的沿海城市,海洋经济发达,物产丰富,尤其是沿海滩涂地区的海产品养殖业值得更是琳琅满目,生机勃勃,因此,在大连进行全域城市化的建设过程中,更应注重对沿海养殖业的政策及司法导向,保护广大养殖业户的权益及积极性,扶持、引导海产品养殖业健康发展,为大连的经济腾飞添砖加瓦。

根据大连海事法院受理的一起海域使用权租赁纠纷案件,其中体现了大连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交易的区域特点及交易习惯,涉及了城市化建设中对海域使用权开发利用所引发的补偿权认定及补偿款发放等问题。本文意在结合该实际案例,阐述海域使用权的“买断式租赁”法律关系及所包含的基本理论,以及该种“买断式租赁”属于大连沿海地区的被普遍认可的交易习惯,并由此认定海域征收补偿应归属于海参圈的最终使用权益人。

案例:某甲拥有某片滩涂的海域使用权,其将滩涂改造为海参圈后出租于乙,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截止到2020年,乙租赁期间可以对外转租。合同签订后,甲向乙一次性交付了海参圈,乙向甲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的租金。

后,乙与丙签订转租合同,约定租期截止到2020年,丙租赁期间对外转租需经过乙的同意。合同签订后,乙向丙一次性交付了海参圈,丙向乙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的租金。但此时的租金价格已远高于甲乙之间的 合同价格。

再后来,丙又就该海参圈与丁签订转租合同,约定租期截止到2020年。合同签订后,丙向丁一次性交付了海参圈,丁向丙一次性缴纳了全部的租金。但此时的租金价格又远高于乙丙之间的合同价格。

最后,政府对该片海域依法征收,与该海域的用益物权人甲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甲认可最后的承租人丁为实际经营者,享有领取补偿金的权利,丁领取后,乙遂起诉丙、丁及征收部门请求确认其有补偿权,请求征收部门支付补偿款。

虽然,乙主张其与丙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丙再对外转租的时需经过乙的批准,而丙转租给丁时并未经过乙的同意,所以,丙和丁之间的转租合同没有生效,补偿款应当给予乙方。但是笔者认为,基于该沿海地区的交易习惯,乙丙之间属于买断式租赁,乙不享有基于合同权利的被补偿权。具体论述如下:

第一,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具有完全让渡使用权的特点。我们知道,租赁合同其本质是出租人让渡租赁物的使用权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作为对价的法律关系。而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将租赁物之全部或一部分复出租于第三人(次承租人),供其使用、收益,第三人则支付租金,而承租人本身并不脱离原租赁关系之行为。正常情况下,如果出租人不允许转租,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追认的转租行为属于违约,出租人可以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进而收回租赁物。

但是,本案的特点在于,以及大连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交易的普遍特点是,出租人在出租海参圈的同时是一次性收取了目标海参圈未来租期的全部租金,也就是说,出租人在出租海参圈时的收益是一次性收取 完毕的,出租人对海参圈的剩余使用权益也相应的全部让渡给承租人,出租人此后不再参与海参圈任何投入、经营等行为。因此,就本案而言,虽不能说乙作为出租人退出了租赁关系,但可以说乙与丙之间的租赁收益已全部支付,租赁关系实际已经履行完毕。即使当丙再就案涉海参圈对外实施转租时,由于乙通过收取全部租金这一具体行为表明完全让渡了剩余年限的使用权,乙再对丙进行转租的限制已经没有所指向的客体,限制转租条款已经失效。

从收益结果来看,即使丙违反禁止转租的合同约定,那么乙也不会退还未来还没有实际发生的租金,其租金收益并不会丝毫减少,也不存在任何收益损失,同样可以说明双方的租赁关系中的使用权让渡及收益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笔者将此种就海参圈而反复发生的租赁及转租行为称之为“完结式租赁”或“买断式租赁”关系。

第二,上述区域性的交易特点,可以认定为大连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的普遍交易习惯。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人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之内容可以认定为交易习惯的规定。上述案件中海参圈的“买断式租赁”,即租金收益向承租人完全收取完毕,租赁物的使用权完全让渡给承租人的做法在大连沿海地区的海参养殖业来说是普遍、公知的做法,足以构成符合法律依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正是基于这种普遍的交易习惯,才会有大连沿海地区建设过程中,对最终的海域使用人进行征收补偿的认定,因此,本案中的乙不应享有案涉海参圈的补偿权。

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实践所积累和沉淀下来的交易习惯是具有其存在的实际意义的,是符合地区特点及客观历史事实的延续,将“买断式租赁”认定为大连沿海地区海参圈租赁的普遍交易习惯,可以树立正确的司法导向,保护广大现在正在经营海参圈的养殖业主的权益,最终将保障大连沿海地区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10.汽车租赁法律法规 篇十

交运发〔2011〕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近年来,我国汽车租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质量显著提高。至2010年底,全国租赁汽车已超过10万辆。但是,汽车租赁业总体上仍处在起步阶段,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汽车租赁业的重要性

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汽车租赁管理职责,把汽车租赁作为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二、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

今后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企事业单位用车制度改革,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具备了快速发展的基础条件。

与国际上汽车租赁业发达地区相比,我国汽车租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主要是政策法规不完善、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平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技术力量薄弱等,使汽车租赁的优势和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影响了服务质量的提升,制约了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今后5至10年,是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时期,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建立和完善法规体系,制定发展规划,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品牌建设,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初步形成龙头企业引领、经营主体多元、网络覆盖全国、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良好、服务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汽车租赁服务体系,基本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汽车租赁业的需求。

三、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规范发展

一是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快研究制定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纳入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推动汽车租赁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各地要在加强调研、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并纳入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和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汽车租赁业可根据各种运输方式规划建设的枢纽站场,布局汽车租赁网点。

三是引导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规模大、管理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各地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各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

四是加强汽车租赁管理。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取得有关合法资格证件,并随车携带。汽车租赁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性能良好。汽车租赁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和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汽车租赁企业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五是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鼓励汽车租赁企业发展多种服务模式,鼓励与交通运输企业、宾馆、旅行社、商务门户网站等开展合作,增加服务网点,满足休闲、商务、会展、通勤、婚庆等不同的个性化出行需求。借鉴国际成熟的管理技术和经营模式,开展异地还车、电话预约、电子商务、企业相互间代办业务、电子货币结算等业务。鼓励应用卫星定位、导航等先进技术,提高汽车租赁服务水平。

六是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各地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支持汽车租赁企业与银行、保险等金融服务行业及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紧密合作,完善消费者诚信体系,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协调,严厉打击诈骗租赁汽车等犯罪行为,积极帮助汽车租赁企业解决丢车法律责任、租车方交通违法责任认定等实际问题。

七是加强汽车租赁市场监管。各地要加快制订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考核评比工作,逐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加强汽车租赁服务监督,推行汽车租赁示范合同,促进企业诚信规范经营。打击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支持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服务。

交通运输部(章)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下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今后5年至10年汽车 租赁业的发展方向、目标,提出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通知》的下发引起行业内外广泛关注,将对汽车租赁业产生重大影响。日前,记者就《通 知》出台的背景、意义等专访了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司长李刚。

我国汽车租赁业处在粗放式发展阶段

李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汽车租赁作为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 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是转变交通运输发展方式、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增强“三个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完善 综合运输体系,转变道路运输发展方式,提高车辆、道路、停车场地等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带动旅游业、汽车工业、金融保险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据李刚介绍,我国汽车租赁业还处在粗放式发展阶段,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服务水帄低。服务标准不统一,租车、还车手续繁琐。二是企业规模小。全国汽车租赁企业帄均拥有车辆数仅为26辆。北京市拥有车辆数在10辆以下的汽车租赁企业超过50%。在一些中小城市,大部分汽车租赁企业是仅有三五辆车 的“夫妻店”。三是网络化不足。全国汽车租赁的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异地租车、还车业务还未得到有效开展,不能充分发挥汽车租赁的便利性。四是品牌化不高。汽车租赁企业普遍不重视企业自身品牌建设,服务理念落后,业务相对单一,同质化竞争严重。

汽车租赁业发展潜力巨大

李刚分析,未来一段时期,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乡、区域一体化迅速推进,人民群众生活水帄显著提高,驾驶技能广泛普及,汽车租赁需求将十分旺盛,发展潜力巨大,将继续呈快速发展的态势。

一是老百姓收入增长,城镇化及流动性的增加,为汽车租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二是驾驶员数量大幅增长,为汽车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截至2010年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接近2亿辆,其中汽车8500万辆;全国机动车驾驶员达2亿人,其中汽车驾驶员为1.38亿人。取得驾驶执照人数 的增多,将大幅增加汽车租赁的消费群体。三是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居民储蓄水帄和消费能力的提高为汽车租赁业发展提供了向上拓展的空间。四是交通基础设施 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业快速发展为汽车租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高速公路、高速铁路以及民航客运业的快速发展,为旅游、商务等旅客流动创造了极大便利,也为 汽车租赁创造了机遇。同时,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截至2010年年底,我国信用卡发卡总量达2.3亿张,这将为汽车租赁拓展业务、快速结算租赁费用 提供有力支持。

加强政策指导和法规标准建设

李刚表示,针对我国汽车租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面临的发展机遇,将通过制定汽车租赁业发展规划,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等手段,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李刚告诉记者,其实从上世纪90年代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就开始履行汽车租赁业管理职责。1998年,原交通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了《汽车租赁 业管理暂行规定》,对汽车租赁业开停业管理、租赁活动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这是汽车租赁业的第一部规章。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后,汽车租赁业由于缺乏行政许可依据,《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于2007年废止,此后汽车租赁业由于管理法规和政策指导的缺失,基本处于盲目发展 状态。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明确交通运输部指导汽车租赁业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对汽车租赁业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进行专项调研、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汽车租赁企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李刚介绍,在政策法规方面,除了刚刚发布的《通知》,还结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把汽车租赁业管理也纳入其中,设立汽车租赁业 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将《汽车租赁业管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配套规章。在标准规范方面,已经从汽车租赁服务、技 术、运营等入手,开始制定汽车租赁业标准,将组织制定《汽车租赁服务规范》、《汽车租赁业等级划分》等国家、行业标准,其中《汽车租赁服务规范》已申请国 家标准。

大力推进汽车租赁业 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

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是汽车租赁业的发展方向。李刚告诉记者,国外汽车租赁业已有上百年历史,世界主要汽车租赁公司已从最初的小规模经营,发 展成为目前遍布全球主要国家,租赁站点数千个、运营车辆数十万辆、雇员数万人的特大型跨国公司。据统计,全世界现在约有7000多家公司开展汽车租赁业 务,营业收入约4000亿美元,增幅在服务业中名列前茅。

李刚表示,交通运输部将采取以下措施推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一是鼓励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的汽车租赁网络。将支持规模大、管理 好、信誉高的汽车租赁企业在各地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形成统一品牌、统一服务、统一管理的汽车租赁服务网络,为异地租车、异地还车创造基础。二是支持企业做 大做强。汽车租赁企业自有车辆在1000辆以上、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将为其简化程序,提供良好服务。三是引导加强合作。汽车租赁作为服务行业之一,要 充分利用行业间紧密的协作关系,形成完善的利益共享机制。汽车租赁企业要加强与汽车生产厂商的紧密合作,并通过与火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餐 饮、旅游等服务行业相结合,延伸服务链,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产品,实现满足客户消费需求基础上的效益最大化,从而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发展汽车租赁有了主心骨

——行业热议《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汽车租赁在我国是新兴行业也是朝阳产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随着我国汽车行业的加速发展和汽车社会的到来,汽车租赁行业具有巨大的 发展潜力,蕴藏着更广阔的发展空间。近日,交通运输部正式下发《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指导全国汽车租赁市场,促 进行业健康发展。《通知》的出台,在行业内引起广泛反响。

明确定位 确定目标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孔卫国说:“对于汽车租赁的行业定位,一直有不同看法,这也是行业管理长期不明确的根源所在。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汽车租赁企业一直在期待着全行业新的统一指导政策出台。”让他感到高兴的是,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后,通过广泛调研、深入研究,及时出 台了《通知》。“《通知》明确了汽车租赁的定位是我国新兴的交通运输服务业,是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商务活动需求和保障重大社会活动的重要交通方式,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汽车租赁行业发展和管理确定了原则和方向。”

北京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常华民表示,《通知》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作为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整体科学发展和转变发展方式、完善综合运输 体系的重要内容,明确了行业定位和今后5年至10年的发展目标,将有利于完善行业相关政策,推进落实行业规划,为行业立法提供依据。他表示,该局将结合北 京市正在进行的汽车租赁管理规章修订工作,把相关政策措施作为修订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规章的重要依据。

阐明问题 指导方向

汽车租赁企业对《通知》的出台最为振奋。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较早成立的汽车租赁企业之一,公司总经理刘大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 知》提出了具有行业纲领性和指导性的措施,有利于各方面共同把脉我国汽车租赁业,促使汽车租赁企业积极行动起来,为我国汽车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献计出力。他还形象地把《通知》比喻为汽车租赁业的方向标、指挥棒和及时雨。

神州租车(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陆正耀用三个亮点来概括《通知》,第一是对于汽车租赁行业进行了明确的定位,着重强调了发展汽车租赁业的 重要性;第二是明确提出了今后5年至10年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第三是提出了“建立健全汽车租赁法规体系”、“创新汽车租赁服务模式”、“完善消费者诚 信体系”等一系列操作性强、有利于汽车租赁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北京通利达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健秋则认为,《通知》最大的亮点是,中国租赁企业在过去生存、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基本问题在《通知》中 均已重点阐明,同时企业对未来思考但仍未明了的问题该文件已指明方向。因此无论是对全国的汽车租赁市场及企业的发展还是政府对市场的管理,都具有极重要的 指导意义。比如长期困扰该公司的汽车租赁跨省、市的共同市场发展问题,《通知》明确指出,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全国或区域性汽车租赁网络。

呼吁加快制定全国性管理办法和标准规范

预计到2015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的整体租车规模将达到30万辆,整体市场规模将超过350亿元。

在我国租赁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汽车租赁企业纷纷呼吁,希望交通运输部在出台文件加强行业指导的同时,进一步加快制定全国性的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和 标准规范,以更好地解决汽车租赁市场诸如诚信体系不健全、企业规模较小、经营方式和管理水帄落后、经营行为不规范、品牌化发展不足、网络化程度低等现实难 题。

陆正耀表示,《通知》正式下发以后,各地汽车租赁地方性法规、规章也将陆续制定出台,他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针对汽车租赁行业的实际情况,出台一系列更加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

李健秋建议进一步推动汽车租赁行业的全国性立法,使各省(区、市)及相关部门能逐步形成统一的法规、政策、措施,为我国汽车租赁业提供更加良好 的发展环境。比如有关汽车租赁公司进入异地市场设立分支机构的问题,他建议交通运输部应进一步制定准入标准,包括公司在原设立地的业绩、企业信誉、公司规 模、管理水帄、客户情况等;同时制定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原则及程序,使公司及地方政府的管理部门都能在公帄、公开的原则下阳光运作,而且社会各界尤其是 汽车租赁消费者能通过公开渠道了解相关信息,既能监督又能安全消费。

全国首部规范汽车租赁业经营服务行为的管理类地方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已实施,其中规定,"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

【字号

小】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3号

《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 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 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 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 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 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 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保护租赁经营企业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实行监管。

二、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行小型客车租赁经营活动。

本通告所称的小型客车租赁是指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5座以下(含5座)客运车辆,并且按照里程或时间收费的经营活动。

三、小型客车租赁行业实行备案制度。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提交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停车场地证明,车辆产权、数量及技术检测证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册等相关材料,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新设立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租赁经营企业增加或减少租赁车辆以及租赁经营企业歇业的,应当在相应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备案的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及其租赁车辆等向社会公布。

四、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严格车辆安全性能检测,保持租赁车辆技术状态良好。

2、遵守价格、税务等有关法律法规,使用统一的票据。

3、使用由行业协会统一制订的小型客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4、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5、应当拥有自己的车辆,不得采取车辆挂靠的方式从事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

6、不得向承租人提供劳务,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运输活动。

五、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2、文明安全使用车辆,维护车辆清洁卫生,不得损害车辆及其附属设备。

3、按照约定支付小型客车租赁费用。

4、不得转租、抵押承租车辆。

5、不得利用承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6、车辆承租期间,由于承租人过错发生租赁车辆被扣押或者交通违章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指导设立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汽车租赁行业协会按照服务、自律、协调和监督的原则开展活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维护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受理社会各界对汽车租赁违法行为及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举报投诉。

八、小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违反本通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其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九、本通告发布后,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安监等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对小型客车租赁行业进行整顿。对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对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对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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