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2024-10-13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精选12篇)

1.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南日中心小学基层小学 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更好发挥学校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基层小学领导干部日常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请各校认真遵照执行。

一、考勤

1、各校要根据学校实际建立一套有效的考勤请假管理办法,学校领导要带头执行考勤请假制度,全体教职工要一律参加考勤,上下班统一实行签到、签退。

2、建立住校值守制度。在正常工作日,学校领导要带头住校,并安排其他老师轮流住校。

3、严禁全体教职工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上网聊天及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每月考勤结果要及时进行汇总,并存档备查。

二、兼课

1、小学校长

(1)任课科目:语文或数学并兼任其他科目(2)任课节数:每周不少于8节

2、小学副校长、教导主任

(1)任课科目:语文或数学并兼任其他科目(2)每周不少于12节

三、听课

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

四、讲座

1、校长每学年为教师和学生分别开设一次讲座。

2、副校长、教导主任每学年为学生开设一次讲座或作一次教研专题发言。

3、讲座、专题发言稿由各校汇总备查。

五、其他要求

1、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每学年至少读一本教育专著,每月读一本教育杂志,每学年的读书笔记不少于1万字。

2、校长、副校长、教导主任应做好听课记录,特别要落实好评课工作,并在听课记录上写出评课意见。每学期结束后,收集存档备查。

六、督查问责

1、对不在岗在位、工作状态差的,违反纪律作风规定要求的,执行制度不力或弄虚作假的,将对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全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2、学校领导被通报批评二次的当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被通报三次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组织处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日中心小学 20120902

2.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8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指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根据《规定》,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同时,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3.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该《规定》有四大亮点。一是明确班主任的工作量,使班主任教师有更多的时间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人教师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课时工作量,确保班主任做好班级管理工作。”

二是提高班主任的经济待遇,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热情来做班主任工作。从2009年起,国家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将“班主任津贴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在绩效工资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倾斜。对于班主任承担超课时工作量的,以超课时补贴发放班主任津贴”。

三是保证班主任教育学生的权利,使班主任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指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四是强调班主任在学校中的重要地位,使班主任更有信心来做班主任工作。《规定》从班主任的职业发展、职务晋升、参与学校管理、待遇保障、表彰奖励等多个方面强调班主任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中央财政下达秋季学期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8.5亿元

本刊讯为保证农村中小学秋季开学后正常运转,中央财政近日下达了2009年秋季学期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178 5亿元,同时要求各地本着向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的原则,尽快分解下达补助资金,合理分配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满足学校正常运转需要。

这项改革于2006年开始实施,并且每年不断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加上2月份已下达的春季学期公用经费补助资金,2009年中央财政共下达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资金356.9亿元。财政部表示,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已达到中央出台的基准定额标准。公用经费达标后,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将得到较大改善,有利于促进农村义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中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人应有3年以上驾龄

本刊讯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车须5座以上,驾驶人需有3年以上驾龄。

“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定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必须是5座以上且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的客车,并统一标识、标牌。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通过签订责任书、年度考核、表彰奖励、情况通报、警示教育、罚款等手段,立法保障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单位(含单位员工)所有或者使用的机动车及其驾驶人纳入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管理。如果单位发生交通死亡事故或一个月内发生5起以上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席会、安委会)要约见该单位负责人,对单位进行警示教育。单位一个月内发生10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或者一年内被2次以上约见警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单位处以罚款。

全国百所希望小学将开设摄影课

4.云南省中小学常规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运行,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应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学校管理应遵循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宗旨,围绕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来进行,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第四条 学校管理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职责清楚,措施具体,要求明确,奖惩分明.学校应在有关组织配合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职业道德,发扬奉献精神,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二、教学管理

第五条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省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安排课表,合理制定作息时间,不得随意增减、变更课时、课程.停课半天,须经校长批准;停课一天至二天须经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停课三天以上,须经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教委备案.严格控制学生每日在校活动量,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7小时;适量布置课外作业(小学一年级不留书面作业,二、三年级每天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每天1.5小时,高中不超过2小时);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第六条 加强教学研究,积极进行教改试验.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学科教研室(组),开展小型多样、切实有效的教研活动和教学改革试验,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第七条 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对备课、上课、布置和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学业成绩检查和评定等教学基本环节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要求,有检查、督促指导执行教学常规的措施,要特别重视建立课堂教学规范,努力提高教学效率.第八条 切实执行学籍管理规定.不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转学生,按规定控制班级学生人数(小学每班50人以下,复式教学班一般20人-40人,中学班50人).义务教育阶段一般不实行留级.中学不得举办全日制升学补习班.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校实验室工作的规定》和国家教委颁布的《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等规定,以加强实验教学和对学生进行阅读活动的指导.三、教职工管理

第十条 教师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教育理论,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考核和组织课外活动.第十一条 严肃工作纪律.教职工应遵章守纪,按时上下班,认真参加会议和活动,衣着整洁,仪态端正,说普通话,谈吐文明,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第十二条 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学生的转化工作,不得歧视、讽刺、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不得借故迫使后进生退学.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文化、业务学习和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其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定期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建立考绩档案,为评审、聘任和晋级、奖惩提供依据.第十四条 建立教代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组织教职工开展各项活动,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业务专长,形成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良好集体作风.四、学生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切实有效地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和《中小学德育大纲》,并按《中学生守则》、《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考核使学生逐步达到行为规范要求.第十六条 组织好班、团、队活动及各种科技、课外兴趣小组活动,开展书评、影评活动,丰富学生课余活动,抵制不健康书刊、录像和歌曲的影响,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劳动和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组织安排好学生的假日活动和农忙假劳动.第十七条 建立与社会和学生家长联系制度,聘请校外辅导员,邀请校外辅导员,邀请当地有关人员研究、开展学生教育工作.定期家访召开家长座谈会,举办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讲座.第十八条 抓好体育课、广播操、眼保健操和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平均每天有一小时体育活动,做操应做到队伍整齐,精神饱满,动作规范.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辍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适当资助.五、校园、后勤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标准,按照安全、适用、勤俭办校的原则,做好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学、体育活动区、生活区和生产劳动区等布局应合理,避免相互干扰.第二十一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制定的升旗制定.教室内外,公共场所应按照规定悬挂名人像.第二十二条 建设清洁美观、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建立卫生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抓好环境卫生,做到校无荒地、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垃圾入箱柜、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每天打扫,定期冲刷.种、管好果木花草,无随意攀摘、践踏现象.黑板板、宣传橱窗内容定期更换;布告、通知等正确使用简化字、字体工整,行文规范.第二十三条 加强师生宿舍管理,评选文明宿舍.房舍内外清洁卫生,床铺整齐,物品安放有序.第二十四条 加强食堂管理.制订并执行卫生制度和采购验收制度,按月结算成本,每月公布一次账目,严格应餐纪律、做到器皿整洁,餐具定期消毒,食堂内外地面、洗碗池等地无乱倒饭菜,污物,注意饮水卫生.第二十五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校产应分类造册,建立,落实使用部门、班级、个人的责任制,每学期作一次检查,清理,若损坏、遗失,应及时处置;各类用房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报告.第二十六条 校舍建筑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安置有序,图书资料、报刊杂志实验用品、音像器材摆放整齐,方便使用.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审批制度;按上级规定收费;严格财务审核.定期稽核公布账目.第二十八条 按照当地经济战略发展规划要求,结合学校优势、特点发展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所得收入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福利待遇.六、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安全须知》,落实专人分管或兼管工作,建立安全责任制,抓好防火、防盗、防流氓滋扰、触电、溺水、交通安全紧急意外事故的安全教育,让师生学会紧急情况下自救、互救常识.第三十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查找不安全因素,发现隐患及时排除.不许鼓励、放任学生参加超过体力、能力的危险活动.组织游泳、军训、旅游、汇演等大型集体活动时,谁主办谁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一旦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坚决追究责任.处于交通事故多发地段的小学校,应组织老师和家长接送一年级学生.第三十一条 意外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做好善后处理.七、教育行政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师业务、教学、学校基本设施,文书、会计等各类档案,有专人负责,有管理制度或规定.第三十三条 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对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纪律,工作、教学、学习突出的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建立一整套管理规章制度并建立正确的监督、管理机制.第三十五条 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领导、不听从安排,不能完成任务,违法乱纪等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予以处理.八、附则

5.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等公办教育机构。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原则。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固定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学校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管理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要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学校应设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总务主任、报账员、校产总管理员、部门管理员等为成员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要树立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为教职工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以及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承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手续;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范围: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凳、学生床铺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分类:土地、房屋建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及其他等十一大类。

(一)土地。指校园在用土地、劳动基地土地、闲置土地、农田、山地、茶地等。

(二)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三)通用设备。指锅炉、车床、电梯、泵等。

(四)专用设备。指警具、装订机、胶印机、复印机、灭火器、验钞机等。

(五)交通运输设备。指轿车、货车、客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六)电气设备。指变压器、电风扇、洗衣机、空调、冰箱等。

(七)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指计算机、电视机、DVD、VCD、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摄像机、远程教育接收播放设备等。

(八)仪器仪表/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指自然实验室、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生物实验室等仪器。

(九)文艺体育设备。指音乐、美术、体育设备等。

(十)图书文物和陈列品。指学校购买的图书、资料、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十一)家具用具及其他。指办公桌、椅、课桌、凳、资料橱柜以及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六)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租借、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增加: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在房屋竣工后凭工程决算审计报告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以乡(镇)政府、村委会及村小组为法人,全额或部分投资购建的学校国有资产,按照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全部纳入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范围,并由学校予以管理。学校收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购置固定资产需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报教育体育局批准后执行。购置固定资产由总务处统一办理,经保管人员和使用部门人员共同验收后,填写一式三联的《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连同购置发票送财务部门审核报账,并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自制、捐赠、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提供相应的资产价值证明材料报核算中心作增加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固定资产调拨(分配、重新分配),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固定资产调拨通知书》(附件2),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报核算中心作调整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少:

由于校园规划建设的需要或被鉴定为D类危房的校舍拆除,以及学校其他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需经学校提出申请,总务处会同资产使用处室、有关专业部门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拟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批单》(见附件3),报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教育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送核算中心作固定资产减少。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报废(报损)、捐出、盘亏等减少的固定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借。固定资产原则上禁止借给外单位或私人使用,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经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如在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或个人把借用的固定资产损坏,应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对大宗固定资产出借,需报教育主管部门和县国资办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出租。学校闲置的或自己无法经营的资产,如店面、房屋、已撤并的教学点校舍、食堂、农田、山地、山林、茶地、果园、山塘、水库等,如果出租或委托经营,需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精神办理,报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批准,按规定程序,通过公开竞租的方式出租资产。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学校转让、出售资产,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各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处置资产所得的收入(如出租收入、出售收入、报废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在不跨乡(镇)的原则下归学校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总保管员和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对账一次。终了前,总保管员和分保管、分保管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总保管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使用部门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报账员应使用固定资产软件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报账员每年12月末将年内清查后结果报中心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分保管员或使用部门应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并按类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特别要加强对闲置资产、荒芜学农基地的管理,确保资产被占用或侵占拍卖。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购置、租借、增减、盘存、账务、管理等实施督查、考核、处理违规行为。电教站、校建办、勤办等相关股室配合计财股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损等工作。逐步建立内部自律、外部稽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学校综合评估中财务部分、或校建部分、或电教部分得零分:

(一)由于管理不善或不力,导致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资产的处置、租赁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新建或购置的资产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闲置不用等,导致资源浪费或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6.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完成各项保卫任务,切实保障师生的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人员车辆出入管理规定如下:

一、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1、本校教职工车辆出入校门应避开学生进校和出校时间。并在指定地方停放。自行车、电动车进出校门时,必须下车推行,并在指定地方停放。

2、外来车辆一律停靠在校门两侧30米以外;需进校车辆须经校长同意并做好登记后,方可入内,但必须停靠在指定位置。

3、施工车辆,一律凭临时出入证或由持证人带领进入,且要做好登记。

二、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一)学生出入管理规定

1、我校实行封闭式管理。上课期间,封闭校门,原则上不准学生出入,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出入校门,必须凭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出入。门卫要核实接送人员身份并让接送人员签字。学生出校时,门卫收回“请假条”并做好登记。学生返校时,凭登记记录进入学校。

2、放学后,对于未能按时接走的学生,班主任应电话联系其家长,问明原因、具体接送时间和具体接送人员。之后可以将学生交给门卫。但必须做好交接登记。学生被接走时,门卫必须让家长在学生托管交接登记表上签字。

(二)外来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进入学校时,学校门卫必须严格执行学校会客制度,来访者应该进行登记,填写相应会客登记单,写明进出校的时间与事由,由门卫电话联系,经确认可以接待后方可入校。来访者出校时,要将由被访人签名的会客登记单交还门卫。

(三)施工人员出入管理规定

施工人员一律凭临时出入证进出,并做好人数清点。值班人员必须仔细对比照片和持证人,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无证人员需进入时,一律有持证人领送,并做好人员登记。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凯小学

7.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大学网 ) (2001年2月12日国防科工委、国家档案局文件科工办〔2001〕37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安全完整地保存、科学规范地管理和有效利用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更好地为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是指国防科技工业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委管各单位(以下简称“委管各单位”)在从事各项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材料、电子文件、图表、声像材料以及其他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根据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的安全、完整、准确、系统,为国防科技工业的改革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是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坚持“三纳入”、“四参加”、“四同步”制度,把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保证机构、人员、经费和设施设备等必备条件适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规定,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管理,确保档案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档案工作机构在国家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负责组织管理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三)对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提出管理要求和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成果的申报和评审; (五)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档案科研、档案宣传教育培训、学术交流工作; (六)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年报统计。 第七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本集团公司档案数量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军工集团公司档案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本集团公司档案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三)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四)按照档案全宗范围,组织立档单位做好档案的进馆、接收、保管和档案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工作。负责管理本集团公司档案的对外公布工作,负责本集团公司档案统计年报的编报工作; (五)组织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负责文件材料归档的协调和档案的齐套与验收及军工产品档案的统一管理;负责本集团公司引进与出口技术文件材料的归口管理及集团公司内跨单位档案材料的调拨管理; (六)负责组织并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档案科研、档案保护、档案宣传及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完成国防科工委交办的其他档案工作。 第八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是国防科技工业档案工作的基层工作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并对立卷归档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考核; (四)负责本单位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及档案信息的开发和利用工作;负责本单位档案统计年报上报,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机构和档案局负责地方军工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管理,协同国防科工委对所在地区承担军品任务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颁布的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配备适应档案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专职档案人员应当政治可靠,忠于职守,熟悉业务,遵守纪律,严守国家机密,一般应具备档案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按档案专业或工程技术专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各单位应根据档案工作岗位需要,设立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支持档案部门做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立卷部门的兼职人员)须接受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业务能力的考核、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要纳入科研、生产、基本建设、经营管理、教学等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在下达工作计划任务的同时提出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在检查计划任务进度的同时检查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情况。 第十五条 归档工作要纳入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或经济责任制。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以及科技人员提职考核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出具的专题归档情况证明材料或签署意见,并作为岗位考核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产品试制、基建工程、外购设备或其他技术项目进行定型、鉴定、验收时,应当由档案部门预先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验收。凡文件材料未归档或归档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必须限期改正,否则视同未完成任务,不能进行定型、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凡在科研、生产、建设、经营、教学、外事及党政管理等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均应向档案部门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十八条 因公出国学习考察和外出参加重要会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由当事人在考察活动和会议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中断、下马项目的文件材料,应按要求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份,重要的应归档副本,分别保存。 第二十一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按归档要求整理立卷,确定保管期限,签署手续齐全。做到完整、准确、系统、规范,用纸、用笔、粘贴、装订等都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CAD/CAM技术产生的电子文件,其文件的收集与归档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应以全宗原则管理军工产品档案,维护军工档案的齐全完整。承担军品任务单位形成的军工产品档案,应建立军工产品档案全宗。 其他各类档案,应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按照集中统一管理 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在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应将档案的处置作为单位资产与产权变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档案部门必须参与此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破产或被非军工企业兼并,军工集团公司档案部门须在企业资产清算时参与企业档案的清理工作,将军工产品档案收归集团公司保管。 第二十六条 军工产品档案不参与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的企业资产评估。军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的,企业军工产品档案应归属军工集团公司。其他军工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军工产品档案应就地封存,由原企业档案部门保管或移交上级指定的档案部门。 第二十七条 档案价值鉴定、密级调整工作应定期进行。由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组织档案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准确判定档案的存毁。销毁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须严格按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和有效提供利用,档案的库房建设与改造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应建立档案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各军工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所属军工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档案工作统计年报报国防科工委。 第三十条 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改进档案管理和利用方式,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做好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确保档案信息秘密安全。 第六章 档案工作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军工集团公司、各军工企事业单位、委管各单位要把档案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的财务预算,每年按比例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十二条 档案库房建设、设备购置和档案检测与档案专职人员健康保护所需经费,按财政法规及各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第三十三条 各类档案的档案保管费用、业务指导费用、档案信息资源开发费用从各单位相关业务和管理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四条 档案人员培训费从各单位教育经费中支出。 第三十五条 档案编研和课题研究经费按有关渠道立项,

★ 中国工商银行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工商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

★ 暂行规定

★ 档案销毁请示

★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8.厦门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篇八

【发布文号】厦政[1981]548号 【发布日期】1981-11-04 【生效日期】1981-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厦门市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1981年11月4日厦政〔1981〕548号)

为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78〕国发104号文件,做好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退休职工,妥善处理退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一、严格执行退休条件,不得以任何借故,使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提前退休。今后对于要求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要从严掌握,先由单位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检查,医院必须实事求是地出具诊断证明(不得由职工自行打疾病证明),然后由企业劳动监定委员会审查,确实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方能办理退休手续,各级各部门都要各负其责。

二、二、为了安排新生劳动力就业,职工退休后,原则上不要继续留用或聘用。按“丧失劳动能力”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一律不得留用或聘用。对少数符合退休条例第一条

(一)、(二)项退休的职工中有技术特长的,因生产工作需要,外单位需要聘请做技术指导的,必须办理聘用手续。

1.要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必须先向本主管部门申请,经本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向退休职工原企业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聘用。

2.聘用退休职工时,使用单位必须与退休职工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明确使用期限,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以及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意见。合同签订后必须经退休职工原企业认定(盖章)后才能生效,并报送双方主管部门备案,以便检查监督执行。

3.凡未按上述规定办法办理聘用手续的退休职工,原企业单位有权停发其退休费和劳保福利待遇,如经教育不改,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先征得同级工会同意)也可以取消其享受退休职工的待遇。

三、三、退休职工继续留用和聘用后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

1.受聘用的退休职工,原单位停发退休费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改由使用单位支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对确有技术特长,能解决生产关键技术问题的退休职工,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补贴,其补贴额,不得超过退休前标准工资的10%至15%),并按使用单位标准,发给劳保福利津贴和奖金。

2.为了扶植和支持集体所有制企、事业的发展,凡是经批准受聘到新建立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做技术指导工作的退休职工,在国家规定免税期间和受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做传达等非技术性工作的,其退休费仍由原企业发给,使用单位只付退休前标准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及有关劳保福利、奖金等、免税期满后,使用单位如需要继续使用时应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原企业停发其退休费,工资劳保福利等均由使用单位支付。

3.工作结束,合同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将退休职工介绍回原企业,由原企业恢复原退休待遇。

4.退休职工在受聘合同期间,非因工死亡的丧葬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仍由原企业负责。如发生因工负伤致伤死亡事故,原企业只按退休前的劳保待遇支付,因工伤劳保部分,由使用单位负责。

四、四、凡符合退休条件的工人,应该退休,到期不退的,经过半年的动员教育,仍不退者,停发工资,改按退休费发给。对于个别有技术特长生产确实需要,必须暂时留用的职工,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劳动局备案,可以暂时留用。

五、五、退休职工中,具有当前社会所急需的技术专长或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不包括提前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退休人员,除退休金由原企业发给外,停止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停业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停业证明,原单位可以恢复其享受退休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

六、六、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是关系到退休职工的政治、生活,关系到社会安定、团结和生产发展的重大问题,各主管区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政治思想工作,使国家退休制度得到正确地实施。各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应该建立退休职工管理机构,统一管理退休职工的有关事宜。各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调挤提供场所,建立退休工人活动场地,使退休职工愉快地过度幸福晚年。

七、七、本规定从十二月一日起执行,各单位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已聘用的退休职工要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即进行清退;凡符合规定留用、聘用的,应按规定补办手续,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今后如发现弄虚作假打疾病证明,涂改年龄的,经查实后,应严肃处理。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四日

9.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九

【发布日期】1985-11-11 【生效日期】1985-11-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山东省政府关于中小学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

(1985年11月11日)

为了充分发挥各级办学的积极性,加速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以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中小学实行分级办学、分工管理的体制。现将各级主要职责范围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一、省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制定本省关于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地方法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编制下达全省中小学、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调配计划;分配预算外国家和省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省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全省中小学教育体制改革;确定中小学学制、教学计划;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

4.制定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负责培养中学教师,培训高中教师和县教育局长、高中校长以上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编写补充教材和教学参考书。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二、二、市、地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制定本市地中小学和教师进修院校的事业发展规划计划;组织高中(市可以包括市区初中)、职业技术中学和中等师范学校的招生工作;派遣师范院校的毕业生;分配预算外省和本市地财政的教育投资;组织推动全市地改善办学条件。

3.组织、指导本市地教育体制改革;审批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中学的设置、停办;研究教育理论和教材教法,组织教学改革实验。

4.制定本市地中小学教师、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负责培养小学和初中教师,培训中学教师和初中校长以上及相应的教育行政干部;审定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的职务。

5.举办并主管示范性的实验学校和盲童学校,市可以举办并主管市区中学或高中;按现行规定任免所属学校的领导干部。

6.对中小学和各级教育部门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三、三、县市区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县(市、区,下同)中小学教育的工作方针、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领导全县的教育改革,管理教学业务;对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

3.负责全县初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和设置、停办的审批;组织中小学的招生和派遣师范院校毕业生;负责举办并主管职业技术中学、高中和完全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县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和聋哑学校。

4.提出全县教育事业费的筹措计划;负责县级教育事业费的分配管理,审批乡镇教育费附加征收方案和决算;检查监督教育事业费的使用;组织推动全县改善办学条件。

5.按现行规定任免县属学校领导干部和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校长、副校长;负责办理全县学校人员编制、调配和公办教师自然减员补充;负责小学、初中教师和一般教育干部的培训进修;考核所属中小学教师,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和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职务;负责考核确定民办教师的任教资格,并发给合格证书;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四、四、乡镇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制定本乡镇教育工作的政策办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规划全乡镇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校的布局,提出本乡镇小学和初中的设置、调整、停办的意见报县审批,具体组织乡镇属学校的招生工作。

3.对全乡镇的初中、小学、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研究解决共同性的问题;负责举办初中、中心小学和中心幼儿园,主管全乡镇初中、小学和中心幼儿园。

4.根据上级党和政府的规定,负责征收乡镇教育费附加,并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负责本乡镇初中、中心小学、中心幼儿园的校舍修建,组织推动全乡镇改善办学条件。

5.任免乡镇初中、中心小学的中层干部,中心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其他小学、幼儿园的校长、园长和主任教师。负责本乡镇的初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公办教师的管理、调配和调整安排,但不得调出教育系统。负责从经县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民办教师,报县备案;提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建议,报县审批。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五、五、村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党和政府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决定指示、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2.负责本村教育事业的规划和本村小学、幼儿园的兴办,主管幼儿园,协助乡镇管理小学;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学校的有关问题;组织学龄儿童入学。

3.按乡镇政府的规定征收、筹集教育经费,负责本村小学、幼儿园的校舍修建,改善办学条件。

4.对本村小学、幼儿园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和小学教师的调配、聘任、奖惩提出建议;决定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奖惩,并报乡镇备案,但聘任的对象必须是经乡镇以上教育部门考核并发给合格证书者。

5.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6.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障学校的校舍、设备、场地和财产不受侵占。

六、六、省、市、地、县教育厅、局是在各级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管理教育事业的行政机关;乡镇和村应设立教育委员会,具体管好所属教育事业,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范围,做到既有明确分工,又能互相配合。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提出修改、补充的意见和建议,以便研究修订,使之更加完善。

10.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科教兴市”的战略方针,根据深圳市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批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给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进一步锻炼和施展才华的场所,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企业科研、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先进水平,带动和培养一批企业的中青年专业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根据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在深圳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

第三条 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全国各博士后流动站与深圳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广泛的合作,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到深圳市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参与科研攻关、科技咨询、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工作站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深圳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五条 成立“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深圳市政府领导及有关局办、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深圳科技、教育、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本市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与政策;研究和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和检查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工作站的年度工作汇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处,负责工作站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工作站下设若干企业博士后工作分站(以下简称“企业分站”),并以接收博士后的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企业分站的设立与撤销:企业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经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该研究项目属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即具有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由领导小组授予企业分站牌。如企业分站在博士后出

站后一年内未提出新的研究项目,该企业分站被认为自行 撤销,由工作站收回企业分站牌。

第九条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领导小组的决议和督促有关单位实施领导小组的决议。

(二)审核设立企业分站的资格,指导企业分站的业务。

(三)组建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

(四)组织工作站博士后学科指导小组的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研究项目进行审核;协助博士后流动站的合作教师指导在企业分站工作的博士后。

(五)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协助企业解决博士后的工作、生活中的问题。

(六)草拟招收博士后的总体规划。

(七)管理在站博士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以及职称评定。

(八)组织在站的博士后申请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科研资助金。

第十条 企业分站负责为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和科研经费;管理和协调解决在站博士后的工作和生活问题,按合同提供生活等经费;为博士后出站作鉴定;安排进站博士后的配偶工作和协助其子女入学等。

第三章 进站及在站管理

第十一条 现已在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后和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周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深圳企业分站。

第十二条 目前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的专业方向是:计算机及其软件、通信、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生物工程、新材料、机电一体化、激光等。

第十三条 博士后人选的确定

(一)项目申报。每年10月底前,各企业或企业分站根据选定的研究项目填报《企业申请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报批表》,由工作站组织有关专家审查、论证,如符合我市博士后的专业方向,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博士后的人选可由工作站自行物色并为其安排博士后流动站或由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推荐;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根据研究项目的具体要求,对人选进行资格和学术水平审查后,报工作站会同企业分站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博士后作为研究项目的博士后候选人员,并由工作站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十四条 博士后的录用

(一)合格的博士后候选人需向工作站报送如下材料:

1、《博士后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已通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的证明)

3、本学科领域两位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4、学术机构对申请者的审查意见

5、如候选人是留学博士,还需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推荐信。

(二)由工作站与企业分站对候选人考核并体检,择优录取。

(三)工作站将考核、录用意见书面通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由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及工作站的考核录用意见呈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站组织企业分站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签署“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五)设站单位为被录用博士后开具工作介绍信到工作站报到,由工作站介绍到企业分站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应由博士后流动站选派相关专业的博士后合作导师作为学术指导人,由企业分站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项目研究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同时成立科研项目小组,配备年轻技术人员参与项目研究。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由于课题进度等客观原因要求延长的,由本人申请,经企业分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同意,并报工作站备案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按以下方式进行管理:

(一)博士后在办理进站手续的同时,应与工作站及企业分站共同签订协议书,明确在站期间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工作站为博士后建立在站档案。每工作半年,由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与企业分站共同对博士后进行阶段工作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其在站档案。

(三)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其研究工作;对于个人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工作的,工作站应劝其退站,同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博士后在企业分站工作期间,不能申请到国外做博士后或进修。如因研究工作需要,经企业分站同意,报工作站批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活动。

第十八条 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由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定。申报专利和科研成果的权益,按画家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

第四章 科学基金申请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企业分站后可申请科学基金,填写《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申请表》,报工作站审核并出具意见后,由工作站于每年一月或七月报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审批。

第二十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企业分站向市科技局申请三项经费,所获经费只能用于博士后的科研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工作站每年组织博士后向市科协申请深圳青年科技奖励基金,批准的奖励基金专门用于博士后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章 科研经费及工资、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工作站工作期间,企业分站须按合同书的规定为博士后提供日常生活和科研经费,工资待遇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应略高于不做博士后的同类人员标准。为使博士后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企业分站应给他们适当的生活补贴,标准由企业和博士后本人商定,并报工作站备案。

第二十三条 工作站向市政府统一申请一定数量住房,安排在站博士后居住,房租由企业分站负责,期满出站后退回工作站。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的子女可随博士后一起流动。配偶系国家正式职工的可按借调人员由企业分站安排适当工作,并参照原工资级别标准发给工资,享受本单位相关待遇,办理深圳暂住户口。

博士后配偶为农村户口或无正式工作的,若本人要求工作,由企业分站安排临时工作。

博士后子女随迁来深圳期间,由企业分站协助联系就近上学、入托,有关部门应予以优先照顾。

配偶、子女不随博士后流动的,每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及其它补贴。

博士后出站后如不在深圳工作,其配偶须同时调离。配偶及其子女的有关流动手续可参照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出站与工作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的科研工作结束时,应提交工作报告、论文(著作)和研究成果,工作站、博士后流动站和企业分站联合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议,提出今后业务发展方向和使用意见。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完成企业研究项目,符合晋升任职资格条件的,离站前可申请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申请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博士后,由企业分站提出意见,报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后,送有关高级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由工作站报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及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先由工作站为其办理工作站的出站手续,再由有关设站单位办理博士后流动站的出站手续。

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分配的规定,工作站应提出工作分配意见,由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试点省市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办理工作分配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11.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一

漳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是用于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资金。为了提高创新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创新资金与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管理上相衔接,资金上予以配套。

二、创新资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三、创新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四、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五、创新资金的资金来源: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每年安排500万元。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六、创新资金面向在漳州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中小企业,其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省、市科技部门发布的项目指南、有较高的技术创新水平、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二)无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

(三)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

1.处于研发阶段的项目,应拥有已被专家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有明确的技术路线和产品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

2.处于中试阶段的项目:应完成样品或样机,并有完整、合理的工艺路线以及有效的生产及市场经营计划;

3.处于规模化阶段的项目,应是成熟的高新技术产品并已小批量进入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是成熟的高新技术,能够对传统产业进行较高水平的改造。

4.项目立项应履行的各项审批手续完整。

七、承担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漳州市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中中外合资企业原则上中方股权需占51%以上。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及持续创新意识。非技术性的纯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性质的企业不予支持。

3.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4.已有主导产品并将逐步形成批量和已形成规模化生产的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八、创新资金优先支持的对象

1.技术水平高、持续创新能力强、管理科学、产品市场和效益前景好的企业。

2.能够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项目,特别是对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发展有推动作用的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带动性、渗透性强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及导向性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4.能够出口创汇或替代进口,能大量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项目。

5.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项目,特别是863计划、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等国家和省各类科技计划的商品化、产业化项目。

6.科研院所整体转制科技型企业产业化项目,产、学、研联合项目及海外留学人员携带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

7.利用高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对传统产业改造的项目。

8、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直企业。

九、创新资金不支持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单纯的基本建设、技术引进和一般加工工业项目。

十、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等不同的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规模化阶段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或对传统产业进行较高水平的改造。按贷款年利息给予不高于80%补贴,期限两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2)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3)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4)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二年以上、三年之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

(二)无偿资助: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技术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且企业须有等额以上的自有配套资金。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注册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3)资产总额不高于3000万元;(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销售。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凡列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资金)支持的项目,创新资金将视项目的创新水平、市场前景及执行情况,也可给予不高于国家或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支持额度的70%配套。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一、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资金运作中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十二、市财政部门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参与审议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资金拨入市科技行政部门专用账户,同时对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在市科技行政部门内设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中心在科技部门行政部门和财政行政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创新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工作。

十四、设立创新资金专家库,由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企业家组成,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创新资金年度优先支持领域和重点项目,指导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的制定,为创新资金管理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及评审。

第四章 项目申请、推荐与评审

十五、凡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凡县(市、区)的项目其申请材料须经项目推荐单位出具推荐意见,推荐单位为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申请贴息的企业,还需提供有关银行的承贷意见。

十六、项目推荐单位要对申请企业的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十七、管理中心按有关标准要求,统一受理项目申请并负责程序性审查,送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

十八、市创新资金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创新资金项目招标制度。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通过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十九、市创新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从创新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效益性、申报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客观评估、评审,并出具明确的评审意见。

二十、管理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创新资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必要时,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审。项目建议经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批准后,由市科技行政部门与企业签订合同,并据以办理相应手续。

二十一、市创新资金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市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每年分两批向社会发布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检查

二十二、创新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财政部门确定。市科技行政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报告创新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二十三、管理中心应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将创新资金拨至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创新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任意挪用。

十四、管理中心用于创新资金项目的评审、评估、招标和日常管理工作的费用,实行预决算管理,报财政部门审批后从创新资金中列支。

二十五、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应向管理中心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管理中心应向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情况。

二十六、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已签合同的项目经管理中心批准撤销或中止,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并将剩余支持资金如数上交管理中心。

二十七、对在项目申报中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或挪用创新资金的,或者在项目执行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企业,将取消或者停止对其资助,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十八、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及项目推荐单位等有关人员在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而造成创新资金流失或其他损失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九、根据本暂行规定,由管理中心提出有关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的实施细则,报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2.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十二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公司顺利进行发展和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保密工作管理机构职权

1.在公司党委及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保密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保密工作,负责安排保密教育,组织保密检查,审定保密工作奖惩等事宜。

2.指定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日常保密工作,处理日常保密工作事务,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凡接触机要、档案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政审,经党委批准后方能从事此项工作。在工作中要努力学习保密知识,增强保密观念。

二、机要档案文件的管理

1.建立机要档案(密件保密)室,健全管理制度,严格登记,完善借阅手续。

2.机要档案(密件保密)室不准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无关人员翻阅档案、资料,严防失密,泄密和窃密事件发生。

3.凡转递人事,干部等机要档案时,必须按上级保密规定的转递手续办理,严禁随人带档。如确定需要档案随人走,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进行密封,并建立回执手续,以免失密、泄密和丢失事件发生。

4.全体文员每天要将文件归档,属于涉密事宜文件要加锁保管。严禁将有密级性质的文件、资料放在桌子表面,造成失泄密和不稳定因素。

5.机要档案(密件保密)室的工作员工,必须做好防火、防盗、防潮湿、防虫蛀等各项防护工作,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三、承印密件的管理

1.承印国家秘密载体,委托方必须出具《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没有合法准印手续的,不得承接并向大兴区保密局报告。

2.公司承接密件和负责密件生产的人员,必须由公司保密委员会政审。并签定保密责任书后,方可参加印制工作。

3.承担印制密件的有关员工必须是公司正式合同工,临时工实习生不得参与密件印刷工作。

4.承担印制的全体员工要组织战前动员,讲清任务的性质,提出严格的保密要求。

5.承接密件时,必须将文字原稿、图片件、张数点清,要加盖委印单位的密级字样。

6.承接印制密件的车间(班、组),必须制定密件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密件登记、点数、交接、签收等制度。印制过程中出现的次、废品和版样,由公司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统一销毁。

7.密件印制完成后应进行最后清查、清理,验收后及时通知委托单位验收取货,尽量不在公司存放过夜。

四、对参与涉外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1.参与涉外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司制定的《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暂行规定》,做到“守口如瓶”,不失、泄密。

2.陪同外宾参观时,介绍情况要遵守上级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接近机要保密部位,特别是印制密件区域。

3.要提高警惕,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敢于同一切泄露国家、公司机密的行为作斗争。

五、加强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工作

1.经常进行保密教育,提高员工对保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2.每次承接重要密件印制前,召开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保密工作,各部门、各车间对员工进行一次保密教育,提高员工的保密观念。

3.保密委员会在每次密件印制过程中和完成后,组织有关委员对机要档案室、印制密件生产车间进行检查,发现漏洞和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4.对在保守国家秘密及执行保密制度,加强防范措施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失、泄密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故意泄密情节特别严重,依靠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1.除执行印刷密件管理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密件承印管理制度细则》进行管理。

2.北京华联印刷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的保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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