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协议合同范本

2024-06-19

快递协议合同范本(11篇)

1.快递协议合同范本 篇一

快递承运合作协议书

协议编号:第号

订立协议双方:

合同甲方: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合同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为促进甲乙双方经营业务的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1.1 协议标的物:本协议主要标的物为甲方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进行快递、快运或其

它物流服务的所有货物(以下简称“货物”);货物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件数或者公斤;具体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在乙方确保为甲方提供满意服务的前提下,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快件或其它货物进

行承运服务,具体事项以双方签订的运单为依据。

1.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信函及费用结算,均只

能使用本协议中甲、乙双方指定的名称、地址和开户银行帐号。以上若有变更,服务内容及合作关系

变更一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另一方,该书面通知须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人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二条

2.1甲方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交付给乙方的快件或其它货物必须保证其外包装盒完好无损,且均贴有甲方指

定封签;

2.1.2甲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时间)以书面形式或电话方式将有关的作业指示通

知乙方,作业指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货物名称、数量或件数、收货人姓名、联系电话、收货详细地址等;

2.1.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承运过程进行监督、指导,随时向乙方查询货物信息并获得货运

中的相关票据;

2.2乙方权利与义务

2.2.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承运通知后,应安排车辆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具体时间)到甲

方指定时间和地点提货,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要求进行货件的准时运输递送;

2.2.2乙方承运门到门的货件须向甲方提供客户签收回执单原件;签收回执单原件使用甲

方货运单,(签收回执返回给甲方的具体时间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如因签收回执遗失、无效、效力瑕疵等原因造成甲方与客户或收货方的货物交接纠纷,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签收回执要求按照甲方指定的签收人签收或加盖公章;

2.2.3甲方交付乙方承运运的货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准确、随时的查询服务;并定期向

甲方相关人员进行流向数据等相关信息的汇报;如因交通堵塞、查罚超载等特殊情况导致运输时效发生变化,乙方须在第一时间将变化后的相关信息告知甲方,否则因此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2.4对甲方委托乙方承运递送的货品,在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若出现

货物丢失、损坏、遭受盗窃、抢劫等任何异常情况,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根据甲方的要求行事。

2.2.5乙方保证在为甲方提供运输服务的过程中,不从事与甲方利益相抵触的业务,特别

是乙方将不能与甲方客户直接或间接发生业务利益关系。一经发现,乙方应当将按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照甲乙双方过去一年的业务总量包含运费在内的服务费用总额的50%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如果双方的合同执行尚未满一年,则按照已经发生的每月业务平均值计算出过去一年的业务总量)

2.2.6乙方在此同意并完全承认甲方及甲方货主对合同项下货物的所有合法权利,并不可

撤销地放弃对合同项下任何货物的留置权。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供应商对任何货物没有也将不会有任何权利。

第三条 费用及支付

3.1协议价格: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费用结算以附件

中《协议价格》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双方同意该附件可以在不更改本合同主体的情况下独立修改,修改以后的附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2本协议涉及的所有费用采用月结方式结算,乙方于在每月5号前向甲方提供上月费

用结算清单。甲方如对该清单有异议,应在收到乙方结算清单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

3.3甲乙双方对审定的当月结算清单无异议后,甲方通知乙方开出正规的运输发票,(发

票类型为:1.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2.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运输发票;3.航空运输主单(在主单上体现为:甲方公司作为发货人)4.贷运代理服务业发票;5.其他服务业发票.6.铁路运输行包类发票.7.搬运装卸类服务发票)甲方凭认可的发票在五个工作日内用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月费用。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逾期金额的每天万分之三向甲方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违约与赔偿

4.1乙方应保证甲方货件及时派送,如果由于乙方的责任(不可抗力除外)造成货物的误

运或逾期投送,甲方将给予适当的处罚,处罚方式为(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但此条款在合同中必须体现):

4.2时效计算标准(由甲乙双方自行商定,但此条款在合同中必须体现)

4.3甲方委托乙方的货物乙方如发现发寄信息出现问题(例如货物发寄信息不准确、不详

细或错误等)应在发寄之前及时反馈甲方,经甲方确认后仍出现货物误运、逾期投

送,乙方不负责赔偿;

4.4货件异常情况的赔偿

4.4.1对甲方委托乙方运送的物品,在未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因乙方自身的原因(如:内部员工偷盗、内部管理不善造成丢失、内部交接等)使得甲方遭受货物损失,乙方必须承担甲方全部的实际损失。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向甲方全额赔偿 ;

4.4.2对于乙方控制范围以外因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乙方亦应承担甲方的损失,(如:运

输途中遭到抢劫、运输途中发生车辆事故等)并且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在事发之日起20日内提供事故现场照片、事故签证、报警受理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证明原件或交通、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甲方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以便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时若产生保险免赔额,乙方必须承担保险免赔额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提供上述甲方认可的相关资料,所有甲方的实际损失必须由乙方承担。对于事故中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货物损失的实际价值向甲方全额赔偿 ;

4.5由于甲方匿报危险品或禁运品致使乙方车辆损坏、设备损坏、人身伤亡及其它直接损

失和费用,应由甲方负责赔偿;

4.6乙方必须保管好甲方货物的外包装,在乙方将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之前,如出

现因野蛮装卸、打包、运输不当等原因造成外包装箱(盒)变形、受损,乙方应按照甲方货物外包装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五条、保密

5.1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

包括商业、技术、公司政策、运价、客户名录、发货情况等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5.2在本协议终止之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

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双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为止;

第六条、不可抗力

6.1“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扣押、罢工、空中飞行物坠落以及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人力不可控制的自然灾害;

6.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

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程度;

6.3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暂时终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直至不可抗力事件的影

响消除为止,并且无须为此而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尽最大努力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面影响;

第七条、生效和终止

7.1本协议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内有效;

7.2如本协议的任何一方出现下列任何情形,另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单方提前终止

本协议;

7.2.1 一方违约,并且在守约方依本协议有关条款发出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仍不纠正

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7.2.2一方申请破产或被他人申请破产;

7.2.3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的状况持续15天以上;

7.37.2款所述的书面通知中应列明提前终止本协议的理由。自该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本协议即告终止;

7.4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

和义务,但不可抗力除外。,第八条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8.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起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8.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8.3本协议作为双方合作的唯一协议版本,其它协议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皆以本协议

为准.第九条其他

9.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根据业务进展情况随时增加补充条款,该协议的补

充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神州通物流有限公司***分公司乙方: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署时间:年月日签署时间:年月日

2.快递协议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合同,快递服务,免责条款,规制

一、快递合同的概念

快递, 即快递服务, 根据我国邮政局于2007 年9 月12日发布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的定义: 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 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①

而对于快递服务合同, 则是由快递服务含义与合同法一般性原理之结合, 即在快递服务关系发生届时由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方与接受快递服务的寄件人方之间所订立的有关快递服务的契约, 它是由契约双方对其快递服务提供的具体过程 ( 主要包括收寄、投递、签收等环节) 以及损失发生后的责任承担等达成的合意。一份完整的快递服务合同, 其大致可分为快递详情单、发运人和承运人的责任及承诺、被承运物品知情权、留置权、责任条款、赔偿限额、理赔条款等部分。本文将主要围绕责任条款中的免责条款进行分析说明。

二、快递合同之格式条款概述

( 一) 关于免责格式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 条第2 款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依此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 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在订立合同之前所拟定的, 而不是在双方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 因此, 无论是当事人双方中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而另一方只要作出承诺 ( 如快递合同中的寄件人在快递单上签字) , 则双方及达成合意, 合同成立; 第二, 格式条款是为方便、迅捷地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 ( 如快递服务) 的当事人面对的是不特定对象, 当事人为节约资源、节省时间, 因此, 制定合同者一方将该条款内容进行统一化、标准化, 从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自身的特性不仅决定了作为制定格式条款方的主体的特定以及面对不特定对象提供物品或者服务, 还表现出了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对于免责格式条款, 其属于格式条款的范畴, 自然而然也就遵守上述之规定。但是, 免责格式条款区别于一般的格式条款, 其特殊之处在于其所涉及的往往是免除或限制其中一方责任的内容, 并且在通常情形下, 其免除或限制的是拟定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责任, 这也就给了格式条款的提供方 ( 在市场交易中通常是商品或服务提供方) 以排除责任、规避风险的机会, 就可能涉及不公平的内容。如依照我国圆通快递规定的免责情形 ( 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 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项下有关义务的, 受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和限度内免予承担责任) 及我国申通快递规定的免责情形 ( 承运人因不可抗力, 如战争、暴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等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承运人无法控制的各种情况, 或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可得知在快递合同中免责条款中的通常性规定: 快递公司几乎可对任何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进行任意免责。若快递公司滥用免责格式条款之规定, 则会使市场交易中的消费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以致于阻碍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良性发展。

( 二) 关于快递服务合同之免责格式条款内容中延时的民事承担

就如上述内容中所提及到的申通快递和圆通快递两家快递公司, 其在快递服务合同对于延时均规定为: 快递公司对快递货物延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规定, 实属免责格式条款中的霸道条款, 完全免除了其快递公司的主要责任以及寄件人的主要权利。对于消费者而言, 选择快递服务的目的在于快递服务的方便、迅捷, 而快递服务公司如果连快递延时都可进行免责, 显然就违背了其本身的价值诉求。在加上我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中对于快递的定义有一点为“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 该定义明确规定了快递公司按照承诺时间进行送达, 进而否定了快递公司可单方面订立免责条款从而规避延时所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我国《合同法》第40 条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该条款无效。”可见, 对于快递公司所单方制订的该条款属无效条款。再者, 我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附录又明确规定了快递延误的情形可以作为索赔的因素并规定了赔偿原则。快递服务公司将快递依照快递服务合同中的约定, 快速、及时、安全、准确的送达收件人, 是快递服务公司应依其服务合同履行的基本义务, 也是寄件人应享有的权利。

三、快递合同之格式条款规制

随着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迅猛发展, 快递服务合同已经成了当今的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定, 由于其表现出的方便性、快捷性, 在快递服务合同中起到的积极性作用, 使得快递服务行业在我国迅速盛行。凡事皆具有双面性, 我们不可否认快递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出现, 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效益和效率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格式条款中免责条款的出现及提供快递服务方对该条款之滥用, 导致条款的负面影响也逐渐展现出来。其次, 由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模糊性, 行业管理的分散性、不全面性, 使之引发诸多的快递合同民事法律纠纷, 因纠纷而又诉至法院导致了我国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再者, 作为提供快递服务方大多为企业的强势一方, 而作为弱势群体方的多为单个独立的寄件人消费者, 在运用法律解决纠纷之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因此, 如何平衡快递服务合同双方, 如何有效地对快递合同之免责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 一) 通过立法制定《快递服务法》并对免责格式条款进行弥补完善

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出关于格式合同的单行法, 但是却已经有多部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相应的规范, 其主要包括《合同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等。当前我国的格式合同的立法格局主要是以《民法通则》为原则, 以《合同法》为核心, 其他立法及法规各自规定了调整在某一领域内的格式合同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制定一部《快递服务法》 ( 简称《快递法》) , 将快递行业中的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彻底理顺, 同时在这部《快递法》中对快递服务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如在涉及免责格式条款的内容中规定, 快递公司提供的免责格式条款并不绝对无效, 当快递公司与寄件人在签订快递服务合同之时, 作为快递公司方对其免责条款作出了清晰明了的说明义务, 且寄件人同意该免责条款的内容并签字, 即可视为双方对其权利义务作出了排除性和限制性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 在快递合同中,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内容应作出较为明显标识, 如对字体颜色加深或加粗做下划线, 直到足以引起寄件人方的注意并方便寄件人审查合同内容, 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 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除此之外, 立法机关还应对《快递法》的优先效力进行强调说明, 作为特别法, 适用方面应优先于普通法 ( 如民法总则) , 《合同法》虽然属于《民法通则》中的特别法, 当《快递法》与《合同法》优先性发生冲突时, 也应优先适用《快递法》。

( 二) 建立统一完善的行业法律监控机制

截止目前为止, 我国总计注册有8000 多家快递物流企业, 除了少部分通过电视广告进行加盟以外, 其多数均采用的是网络加盟的经营方式对快递服务企业进行加盟, 由于虚拟网络的随意性较强, 导致诸多快递企业的加盟方进入和退出网络的约束力并不大, 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快递服务行业的规范性良莠不齐, 快递服务的安全性能低下, 丢件和损件情形时有发生。从快递服务合同的角度来看, 全国各快递公司制订的合同条款也是五花八门, 各种不规范的表述不一而足, 而这些情形都是造成合同订立者利益受损, 纠纷解决困难的根本原因所在。所以, 从快递服务行业内部出发对其进行规范, 让该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章, 是提高快递行业整体水平的必然途径。

因此, 对于上文所提及的各种问题, 就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2009 年2 月中国快递协会在北京成立, 中国快递行业协会如若要切实发挥作用, 首先需先要建立行业内部的监控机制, 加强行业协会对各快递服务企业组织的监督作用, 当然, 根据全国各区域的不同, 还需在市级以上的地区建立快递协会的分支机构协会, 使之能全面起到监督作用, 对于监督内容, 其主要包括对快递服务企业的合同文本内容以及服务状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接受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并设立违规惩罚机制等; 其次, 行业协会应多为企业组织提供标准性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引导和示范, 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部分, 制定出统一化的快递服务行业标准, 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理赔标准规定上限与下限, 供各快递公司选择。在制定的过程中, 还可邀请消费者保护协会进行一起协商制定, 从而更加全面、公平。

最后, 快递服务企业应了解自身所法律处地位与大众消费者法律地位间的差距悬殊, 应当加强自身的诚信建设, 勇于积极承担责任。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快递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作为快递服务企业, 其在制定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之时, 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心态来进行事先的责任分配, 不能企图通过免责条款来规避本应由自身所承担的责任, 而在纠纷发生之后, 也应勇于承担应当承担的责任。

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合理”, 对于格式条款及其免责条款, 我们不能均带着否定的眼光来看待, 只要合理运用格式条款, 并对滥用免责格式条款的情形加以规制, 将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快递服务行业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良性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赵霞.论快递合同“霸王条款”的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核心[J].经济与法, 2015 (3) .

[2]胡艳冰.快递服务合同免责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D].华中科技大学, 2013.

[3]落志仙.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探析[J].法制博览, 2014 (2) .

3.就业协议高于劳动合同吗? 篇三

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的硕士研究生郭某与北京市德众万全药物有限公司(简称万全公司)签订《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简称毕业生就业协议),协议约定:郭某愿意到万全公司工作,万全公司同意接收郭某,负责有关接收手续;中国药科大学同意郭某到万全公司工作,并负责列入就业建议计划和派遣。2000年3月6日,万全公司与郭某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协议书》(简称服务期限协议),约定:郭某的服务期限为五年,如因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1.5万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同日,双方又签订《北京德众万全药物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届生服务期限补充协议》(简称服务期限补充协议),将5年的服务期限变更为不少于3年,并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郭某报到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2000年6月29日郭某与万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4-6个月,如郭某困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每相差一年应向万全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000年9月6日(在试用期内),郭某向万全公司提出辞职。要求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公司不同意其辞职,并扣押郭某的档案及户口手续。郭某遂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仲裁的结果是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支持万全公司的反诉请求。郭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解除郭某与万全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万全公司负责为其办理有关手续,驳回万全公司对违约金的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中,在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后,用人单位和郭某又签订了服务期限协议,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而未完成服务期限,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期减为3年。这两份协议均签订于2000年3月6日,在郭某报到之前,属于对毕业生就业协议的补充,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一部分。2000年6月29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3年的服务期限。如郭某违约,则每相差一年应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郭某以不适合在该单位工作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在裁决书中认定:“郭某是国家招生计划内的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精神,……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所签订的服务期限协议,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合法有效,……在服务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反服务期限约定的行为,……应依照双方所签协议给予赔付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可以看出,仲载委认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优于劳动合同,从而裁定郭某败诉。我认为,如是裁决有悖法理,也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就毕业生就业协议进行仲載,它的权力仅限于仲裁劳动争议。因为,毕业生就业协议不具有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要条款,不属于劳动合同。其次,郭某申请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他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双方确立劳动关系之后,属于劳动争议,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已经终止;并且,毕业生就业协议权利义务的完全履行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前提。再次,从劳动争议发生的情况来看,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是将郭某的户口、人事档案发往其户籍所在地,从第三人的角度来看,这对于郭某是一种不利的结果。那么,郭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原因就是他认为自已不适合在用人单位工作。人才合理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规律,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指导方针,特定的人才与适当的职位相结合是企业发展的动力根源,人不能尽其才或用人不当是对人才乃至其他资源的最大浪费。因此,郭某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也没有违反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对本案的裁决即不能再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为基础,而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4-6个月的试用期,郭某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经过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服务期限协议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为准。……郭某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万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万全公司有协助郭某办理转移挡案户口材料的义务。郭某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我们认为,法院恰当地认定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理论延伸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有很多不同

(一)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的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二)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请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期限;2、工作内客;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三)性质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民法、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双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间,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过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合同,劳动者也可提前30日单方解除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发生劳动法规定的特定情况时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不同

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载。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为仲裁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前后承接的关系

就一个计划内的高校毕业生而言,一般来说都要首先和用人单位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然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毕业生就业协议生效后,高校按协议约定办理完派遣手续,毕业生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及时为毕业生妥善办理户口、人事档案手续,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即得到充分履行。

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双方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一定期限的劳动关系。我们认为:这是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后合同义务。虽然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各方签订、履行协议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培养的人才得到合理安置,也是为了让用人单位引进所需人才。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履行完毕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仁不再发生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即有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之嫌,即当事人有可能是利用签订、履行毕业生就业协议以达到其他目的(如落户等)。所以,一般来说,在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仪以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且,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毕业生就业协议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

鉴于毕业生就业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约定的服务期限、工作职位等内容均属劳动合同内容,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因此,劳动合同依法生效的同时,毕业生就业协议的效力终止。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不能取代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确立以后,是否该毕业生就一定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定期限呢?如果毕业生就业协议对工作期限有约定,是否一定不能变更呢?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有了初步的相互了解,并且正是基于双方互相认可才签订并履行了毕业生就业协议,但是,双方毕竟尚未正式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真正能够相互适合尚属未知。因此,劳动法赋予当事人在一定情况下可单方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似乎有些矛盾。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情况来判断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规避法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用。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均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4.快递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榆林天天快递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邮政法》及相关

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同意由甲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并按本协议规定支付甲方相关费用。

2、乙方承认甲方快递运单背面所载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乙方在使用甲方快递服务时,须正确、认真、如实填写甲方快递运单,并对交寄物

品妥善包装。对特殊性质物品,应做出特别声明。在必要时,应向甲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

关的资料和文件。

4、乙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所交付的物品或物品中所夹带的物

件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或限制运输物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如

因乙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采用由收件人或第三方付费时,乙方应承担因收件人或第三方拒绝付费时支付

该运费及其他费用的责任。

6、甲方在承诺时间内必须送达乙方快件,因甲方原因造成交寄物逾期送达的,甲方承

诺免除本次运费。

7、甲方在原有收费标准基础上根据客户要求,如需保价则加收3%保价费,否则寄件

人默认甲方为其保价最高限额500.00元。

8、甲方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运送错误及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1)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物品运送延误、遗失、毁灭或没收不负责任,如战争、暴

乱、恶劣天气、航班延误、坠机、火灾、水灾及自然或人为的严重灾害及由于寄件人的原

因造成的没收均不负任何责任。

(2)由于寄件人未经声明及包装不当所引起的各种损失。

9、甲乙双方必须互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二、费用结算

1、运价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执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保留因特殊情况(如部分地区不能到达转EMS)而调整价格的权利,但必须事前与乙方进行沟通,在征得乙方同意之后,方可转发其他方式。

2、约定快递费用:省内元/1公斤以下,省外(国内)元/1公斤以下,超过1公斤按每公斤元收取。

3、如乙方要为所发货物保值时,需同时在甲方提供运单中的“保值事项”一栏中勾选“保值”项,并注明保值金额。若快件在甲方运输过程中丢失,则甲方需按照乙方保值金额进行赔偿。

4、乙方可选付费方式:

寄件人付费(现付/月结) 收件人付费

5、甲乙双方以甲方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单做为每月双方对账依据,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每次服务时提供的运单联作为对帐依据。

6、结算时间:运费采用月结方式的,甲乙双方于每月5日以现金核对结算。

三、索赔:

1、任何索赔必须在物品交寄后30天内(以面单所填日期为准),由寄件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同时必须出具面单第三联原始副本及支付的费用收据。索赔的要求只有在运费已支付的情况下方可被接受,超过规定期限将视为寄件人已认可所委托运送的物品完成了全部程序而放弃追赔的权力。

2、寄件人在提出索赔的同时,有义务继续承担并偿付所欠甲方的运费,乙方无权从中扣除申请赔偿的款项。

四、其他

1、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及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天天快递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电 话:

地 址:

5.快递合作协议 - 中通 篇五

快件寄递合作协议书

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乙 方:

地 址: 电 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快件寄递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服务内容: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提供同城、国内快件寄递服务。

2.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修订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海航天天快递服务背书协议》,为甲方提供的快件寄递服务包括:门到门的取件及投递服务、免费的跟踪查询服务、网络查询服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最新修订版)》、《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及《海航天天快递服务背书协议》是本协议的一部分。

3.若有甲方的快件超出乙方的正常快件寄递服务区域,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负责委托第三方(如EMS、圆通等)辅助完成,所有外阜快件均遵照第三方(如EMS、圆通等)的计费标准执行。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国内快件寄递服务。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查询物品的快递情况及收件用户是否签收。

2.认真完整的填写快递单上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收件人、电话、邮编等。3.物品内不得夹违禁品(如:现金货币、支票、除外)金银制品、非法出版物、易燃、易爆、特殊化工品、腐蚀性液体等。

4.遵守乙方收件截止时间及发件人须知的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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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作协议书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将甲方的物品按正常的工作日(具体送达周期按照双方约定的送到周期为准)门到门的投递到甲方指定的地址及收件人。2.向甲方提供快递件的查询服务及全程网络跟踪。

3.有权对国家及海关规定的违禁品及非法出版物等拒绝投递。

4.甲方投递物品的包装如果不合格,乙方应提出并由甲方按要求更改包装或由甲方授权更改包装,否则乙方有权不予以投递。

5.如甲方未按时结算拖欠快递服务费,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6.代收款服务费收取标准:代收货款快件按照代收货款金额的5‰收取服务费,最低收取2元/单服务费;

(代收货款限额:单笔代收货款的金额不得高于RMB2000元(含2000元);)代收款返回在当月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7.月底结算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

8.乙方为甲方开通一个中通公司内部分系统(分系统名称按甲方要求命名),以便甲方的快件收揽与查询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如:收件人地址不详、收件人不在、收件人拒收或收件人拒付运费(收件人付费快件)造成的投递延误及退件费用由甲方承担。2.快件遗失:

一、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不进行保价,快件若出现遗失。乙方按每票快件实际价值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经协商另行向甲方支付。

二、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进行保价,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的实际价值与保价金额一致,乙方按每票快件保价金额收取3%保价费。快件若出现遗失,第2页

共4页

快递合作协议书

乙方按每票快件保价金额进行赔偿,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经协商另行向甲方支付。

(保价金额限制,单笔保价金额不得高于10000元(含10000元)。)3.快件破损短少

在运输过程中,快件若发生破损短少.未保价快件乙方按每票快件破损短少部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500元。保价快件按每票快件破损短少部分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每票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其快件保价金额。赔偿金在当月的快递费中扣除或者协商解决。

4.贵重易碎物品要求甲方自己包装且必须符合行业标准和运输要求,外包装完好,内件破损及短少乙方不予以赔偿。

4.快件延误拒收: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快件延期发出或是长时间不进行派送服务,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和恶劣的负面影响,由乙方承担甲方全部损失,因送达时间延误导致客户拒收,由乙方承担该货物相应价值。

5.发生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地震、空难、自然灾害等造成甲方的物品丢失、破损及投递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6.乙方按甲方要求每天17点前到甲方指定地址澄迈县老城镇保税区取货并当晚运输到海口中转,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当天货物未及时运输到海口。乙方减免当天的快递服务费并承担产生的延误责任

第五条

快递价格、运输周期及其他协议细则(见附件)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快递价格、运输周期及其他协议细则》将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 快递服务费结算时间及方式 1,结算时间:甲方委托乙方产生的运费服务费,乙方于每个自然月的次月10日前将运输清单提交甲方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复核签章,乙方凭有效票据在每个自然月的次月15日前到财务部结算运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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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合作协议书

2,结算方式:网银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快递协议有效期

1.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此协议生效。

2.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本协议终止。3.本协议终止或期满时,任何自然延伸的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不受本协议期满或终止的影响。

4.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将重新签订合作协议。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对于在合作中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否则,可由任何一方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1.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期: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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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快递协议合同范本 篇六

1 商务合同、协议词汇特点分析

1.1 使用公文惯用副词

商务合同和协议属于法律公文, 所以, 进行英文翻译, 需要使用英语惯用的公文语副词, 以使译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言简意赅。公文语副词是由副词here、there、where等分别加上after、by、in、of、on、to、under、with等副词构成的复合公文语副词。如hereafter、thereafter、thereon、thereupon、hereinafter等。例如:本合同自买方和建造方签署之日生效。译文:This Contract shall come into force from the date of signing hereof by the Buyer and the Builder.

1.2 准确用词

商务合同、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 行文用词的一大特点就是准确与严谨。英译商务合同、协议时, 常常由于选词不当而导致词不达意或者意思模棱两可, 甚至误译。

例1:双方都应遵守合同规定。/双方的一切活动都应遵守合同规定。译文Both parties shall abide by the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All the activities of both parti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contractual stipulations.

英语中abide by与comply with均意为“遵守”。当主语是人时, 须用abide by, 当主语是物时, 则用comply with。

例2:双方同意将交货期改为8月, 并将美元折合成港币。译文:Both parties agree to change the time of shipment to August and change US dollar into Hong Kong dollar.

翻译时需要注意change A to B与change A into B的差异。前者意指“把A改为B”, 后者意为“把A折合成/兑换成B”。

1.3 注意合同、协议细目的翻译

为了避免英译合同中的细目, 如金钱、时间、数量等出现差错, 常常使用一些有限定作用的结构来界定细目所指定的确切范围。

例1:如果上述货物对船舶和 (或) 船上其他货物造成任何损害, 托运人应负全责。译文:The shipper shall be liable for all damage caused by such goods to the ship and/or cargo on board.

英语中and/or意为“甲和乙+甲或乙”, 这样就可避免漏译其中的一部分。

例2:买卖双方同意按下述条款购买出售下列商品并签订本合同。译文: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whereby the Buyer agrees to buy and the Seller agrees to sell the under mentioned commodity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英语中by and between强调合同是由“双方”签订的。

1.4 合同、协议句法特点分析

为了保证商务合同与协议翻译的准确, 不引起误解, 商务合同与协议的英文翻译语句一般较长, 插入成分较多, 句法结构也较为复杂, 多使用条件状语从句、由it作形式主语的主语从句及定语从句等。

例1:The Customer and NEXPRESS each agrees and undertakes that during the Term and thereafter it will keep confidential and not use for its own purposes or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other party disclose to any third party any part or all information concerning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unless such information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other than as a result of a breach of this clause.译文:用户及NEXPRESS均同意并承诺, 在服务期间及之后, 在没有对方书面同意之情况下, 将对本协议条款之所有内容保密, 不将其用于自己之用途, 亦不向第三方透露任何或全部与本协议有关之内容。除非此等内容为公开情况, 否则即被视为违反本条款。

这是一保密条款中的一部分,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原文较长, 插入成分较多, 滴水不漏地表达了句中各部分之间的关系。

例2:If no written objection is raised by either party one month before its expiry, this Agreement will be automatically extended for another year.译文:在期满前一个月, 如果双方仍未用书面提出异议, 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一年。

商务合同及协议中表示条件的常用的连接词有:if、in case that、in the event that、unless等。

2 商务合同、协议中数词的英汉互译知识与技巧

在国际商务合同、协议中, 英语数字是谈判或交流中的重要内容。由于英语与汉语在数字认知方面的文化差异, 所以在有关数字的表述 (读音与书写形式) 方法上, 两种语言存在较大差异。并且, 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在国际上都是通用的语言, 两种英语在数字上表述习惯也有所不同。作为翻译必须了解这一点, 避免在工作中出现数字翻译的错误。

2.1 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日期表述方面的差异

在外贸合同、协议中, 日期的使用是非常普遍的, 如到货的日期、谈判的日期等, 而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在日期表达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希望译者注意。英国英语以日为先, 月份为后。而美国英语中则为March 2, 1996或3/2/96。

由于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在日期上两种表达方式的不同, 其读法也不一样, 如上述日期, 英国英语读成the second of March, nineteen ninety-six;而美国英语则读成March the second, nineteen ninety-six。

2.2 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在数字表述方面的差异

英国英语与美国英语在表达百万以上的数字时差别很大。如one billon英国英语指的是“万亿”“兆”, 而在美国英语中则表示“十亿”;one trillion英国英语为“百万兆”, 而在美国英语里却相当于英国英语的one billion, 是“万亿”、“兆”。

3 用规范化的书面语言 (formal terms) 进行翻译

一般来说商务合同采用书面用语, 这样可以使合同语言显得规范严谨。例如: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例句中“协商”一词有不少译者选用consultation, 但是negotiation比之更为正式。因为negotiation在起草合同前意为“谈判”, 而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争议也是“谈判”, 且negotiation本身就会有to talk with another party in order to settle a problem的意思。另外, 翻译“友好”一词, friendly一词用得较为普遍, 但与amicable相比较, friendly较为通俗, 而amicable为正式用语, 符合合同语言特色, 故选用amicable较为妥当。此例句可译为:All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 execution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rough amicable negotiation between both parties.

现将其他常用的正式词语列出供参考, “因为”的短语多用“by virtue of", 远远多于“due to”一般不用“because of”;“财务年度末”一般用“at the close of the fiscal year”, 而不用“in the end of the fiscal year”;“在……之前”一般用“prior to”, 而不用“before”;“关于”常用“as regards”, “concerning”或“relating to”, 而不会用“about”;“事实上”用“in effect”, 而不用“in fact”;“开始”用“commencement”, 而不用“start”或“begin”;“停止做”用“cease to do”, 而不用“stop to do”;“何时开会并由某某主持”的表述为:The meeting shall be convened and presided by sb.其中“召开”不用“hold或call”, 而用“convene”;“主持”不用“chair”或“be in charge of”, 而用“preside”;“其他事项”用“miscellaneous”, 而不用“other matters/events”;“理解合同”用“construe a contract”或“comprehend a contract”, 而不用“understand a contract”;“认为”用“deem”, 用“consider”少, 不用“think”或“believe”;“愿意做”用“intend to do”或“desire to do”, 而不用“want to do”, “wish to do”。“赔偿”用“indemnities”, 而不用“compensation”;“不动产转让”用“conveyance”, 而不用“transfer of real estate”;“房屋出租”用“tenancy”, 而“财产出租”用“lease of property”;“停业”用“wind up a business”或“cease (名词是cessation) a business”, 而不用“end/stop a business”。

参考文献

[1]倪士荣.商务英语中某些误译[J].中国科技翻译, 1998 (03) .

[2]John Potter.Common Business English Errors[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1999.

7.快递协议合同范本 篇七

关键词:投资;对赌协议;初始投资;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23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8-63-3

0 引言

作为一种投融资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国内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主要是在已有的企业投融资协议中,标的物调整幅度大、杠杆倍数高,合同主体获利或受损巨大,而被形容具有博彩性质加之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故抱得“对赌协议”大名,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根据学者对美国1987到1999年间14家投资公司对119家公司213份的投资合同分析研究,将常用的涉及投资协议的条款分为六大类: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分红回购、企业行为、证券发行和创始人去留。故对此可以看出,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投融资安排早就被认可和接收并被广泛地应用在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对外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开放,估值调整机制在企业投融资领域不断地出现。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等政策因素的缺失、不完备,调整对象不明确,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计量和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难免要受到影响。本文试图从投资和融资双方来讨论对赌协议对会计实物处理的影响,从实质性上把握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1 对赌协议分类

根据对赌协议调整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对赌协议分为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

按照对赌协议调整合同主体的不同,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

另外按照对赌协议调整范围,还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与非经营管理类。

根据对赌协议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晰地分辨会计处理所要反映的客体内容,能够将经济事项转化为会计语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单一、单项、程序化的反映,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分析,我发现投融资双方对协议调整的面向存在多任务、多范围、多主体、多期间,是较复杂的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的筹资渠道和筹资顺序选择等现状,附带对赌协议的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2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2.1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2014)版,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法律性质分析。第一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合同。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属于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即该合同是不是会计计量主体的内容,是否需要用会计技术来衡量、记录和反映。第二个层面就是判断该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标准进行计量和反映。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正确认识会计处理非常重要。例如:企业签订一个社会环保责任承诺,这个就不是会计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企业出台一个建设企业文化的管理文件也是不属于会计主体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但是企业如果签署一份投资协议或者销售协议,这时就需要对投资或交易内容进行记录和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对赌协议一般不会出现在主合同中,而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而存在。对赌协议是否需要会计主体记录和反映?由于高级法院对甘肃世恒投资案件的判决,导致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根据会计记录与反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已经禁止的活动不能给予反映。另一种观念是作为记录会计主体经济事项的工具,应该客观展现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必须对会计主体经济事项予以记录并反映。

为此有必要就甘肃世恒案做简要介绍。2007年11月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前身)、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总经理)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91] %。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七条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一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因世恒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上诉至法院,历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终审,于2012年11月7日判决如下:

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②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有效,需要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从判决内容看,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无效,而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有效。这样一来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虽然有投融资关系,但是因为对赌协议而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了目前实物界对该投资不予以记录和反映的主要原因。

以上是从法院判例的角度看,当然实物界虽然很少会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其实际上政府对赌协议还是保持谨慎态度。例如企业在进行新三板上市时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规避不能上市风险。这也是相关投资主体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本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投资协议无效但还是需要对该投资进行记录和反映。理由如下:

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非判例国家法律,法院并不因为最高法的判例而进行全国统一的裁判,并且针对个案适用的情形也不完全一致。

②因存在自由契约前提下的投融资需求,投融资双方会为了规避法律判决的因素搭建复杂架构来实现该行为。从经济活动本质来说依然是投融资关系,依然是投融资双方而不涉及其他主体。就算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看,还是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的对赌协议的确认,就投资方来说还是存在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的问题。那作为三板的上市公司更是将对赌协议通过处理带入公开市场,只是变换了模式。

③尽管最高法的判决不能改变,但是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尝试不能因为判例因噎废食而停止辨析、争鸣。法律人士也从相关角度出发对该判决提出诸多批评建议。例如,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包含是否是对对赌效协议的唯一处理方式?是否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判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是否真正达到保护融资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本案例中根据赔偿协议计算的经济利益逆流出融资公司还小于法院判决的返还原物的金额?考虑到保护融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考虑到需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 投资主体的分类确定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包含对协议的投融资活动从司法实践上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的。从会计实质角度看投融资协议是否符合会计确认原则呢?根据确认的原则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的前提原则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某一项目是否确认为财务报表项目,也即是否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是否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投融资合同作为会计要素已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投资方角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根据该条款从投资方角度看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况:

①第2号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类似主体(以下简称风投)”的标准,同样也没有在准则中说明为何要将风险投资机构等做除外处理。另外在公司法律层面也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规定。

②第2号准则也没有考虑到如果非风投机构纳入合并报告的投资也是按照风险机构的模式操作,也没有给出一个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纵观第2号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通过主体身份判断的方式来决定适用何种会计准则,但是准则中却没有就主体身份的判断给予明确的识别标准和适用的识别条件。

本人认为在投入方初始投资成本方面应该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根据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选择适用第22号准则。原因为:

①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投资主体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法人、非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有限公司、有股份制公司和非股份制公司。这些标准无法适用风投与非风投的判断。

②根据投资的目的来划分。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未来资源的流入,其时间、方式、手段有区别,但都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来获得收益。

③根据投资的接收风险程度来划分。资本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与投资机构无关,与投资的对象有关即被投资方有关。况且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程度的比较对象是谁?是非风投机构本身,还是风投机构?

④从第2号准则适用来看,因主体不同所带来的相同经济业务初始成本计量不同,带来初始成本管理的问题。

3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第22号准则确认需要分析该项投资属于金融工具还是衍生工具或者是混合金融工具。从投资合同看,包含对赌协议的条款通常是以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作为估值调整约定不会直接出现在主合同中,估值调整只是对风险的管控处理,不是投资的主要目的。其调整的估值还是针对主投资合同执行后约定事由发生,对期初整体投资估值的调整;并非独立主合同,而就约定事由进行估值调整。对赌协议根据第22号准则第20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为此我们应该据此判断,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融资方角度:从融资角度而言,通过投资协议让渡部分管理权限、股权等获得投资款项。作为融资企业而言,该资金是确认为负债还是权益?根据笔者的判断,应该根据情况加以判断。如纳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笔交易应该确认为股权投资既权益,适用第2号会计准则。融资方未列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中,关于投资款项的列报应该区别对待既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权益工具,什么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负债。根据第37号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为此我们应该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进行分析。根据该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所有的投资合同都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或权益。

②投资合同的附属对赌协议条款也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资产或者权益。从中我们可以判断不论是对赌协议如何约定,主合同必须确认为上述三类,与对赌协议无必然关联,至少是在做初始确认之时。

我们现在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合同进行大致分类,主要分类的标准还是偏重于对赌协议的调整内容。因为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对赌协议调整部分表现出衍生工具的性质。

第一种:股权对赌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公司在20××年必须完成上市,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笔者认为就××公司而言,该补充协议可以看成是整个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即不管上市与否,都会触发估值调整协议。股权的调整对××公司来说不产生影响,毕竟只是股权转让而已。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股权转让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债;若是单向调解发生的可能收益则无须反映。

第二种:非股权经济收益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等价物等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若达成业绩,则投资人需再对目标公司进行现金等价物补偿。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现金等价物补偿确认为负债。

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进行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成本确认时应该积极的予以反映,该反映必须遵守资本的所有权属性,并且在初始计量时对可能发生的调整估值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给予反映。

参 考 文 献

[1] 潘林.“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J].2014(2).

[2] 李宗录.“股份回购请求权”权利属性的定位[J].广西社会科学,2007(4).

[3] 李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投资企业中的应用[J].涉外税务,2008,06:66-69.

[4] 晏文隽.郭菊娥风险投资中金融工具选择的边界条件与应用策略[J].当代经济科学,2015(3).

[5] 周明春.袁延松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0(4).

[6] 张明霞.陈金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研究[N].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1).

[7] 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1,03:19-26+94.

8.物业公司代收快递协议 篇八

经过与快递公司的负责人沟通、协商。对于XXXX代收快递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快递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自己的本职服务,收取邮资之后,有义务将快递送达至收件人,并签字确认。

二、快递公司需提前电话联系收件人,并约定时间送件上门。如收件人不方便亲自收件,并经收件人同意由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快递的,物业服务中心可以代收快递。

三、未经物业服务中心同意,不得强行将货品交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出现遗失等问题,快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四、经同意代收的快件,物业服务中心不承担查验包裹外观责任。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五、小区进出规定:快递公司的三轮车只能XXXX的北门进出,进入小区后不得闲逛,严禁碾压草坪,一经发现碾压者须对草坪以20元/处·次作为草坪补植费用。

六、由物业服务中心代收的快递放置点:XXXX北门岗亭。

七、物业服务中心代收快递的时间规定:上午9:00-上午11:00,下午13:00-下午17:00,超过时间物业服务中心将不代收快递。

八、不予代收的快递:

1、法院传票、律师函、交通处罚单、汇款单、重要文件等不予代收;

2、贵重物品(价值1000元以上)、生鲜及易变质食品、易燃易爆、易碎、易潮等物品不予代收;

3、体积大于1立方米的物品不予代收;

4、重量大于25公斤的物品不予代收。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快递公司、服务中心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有效,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9.快递业务往来安全协议 篇九

甲方:上海人本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在甲方厂区内办理业务时或进行其它活动时应遵循下列条款:

1、乙方的任何活动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2、乙方的任何活动应遵守人本集团相关规定,禁止在厂区内吸

烟;

3、乙方应遵守交通规则,不得逆行,进入园区后慢行,且限速

20km/h;尤其从神州路上进入上海人本集团园区时,禁止逆行。

4、在厂区内、厂区周边,乙方在业务往来时因不遵守交通规则或

不遵守上海人本集团相关规定而发生事故时,给上海人本集团

带来损失和对员工造成伤害的,其医疗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可

先行在往来账款中扣除;

5、乙方不得将危险性物品、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带入甲方厂区;

6、乙方在出门时应配合上海人本集团安防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协议签订后生效,乙方不得违反以

上规定,因违反以上规定而带来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签字)(签字)

10.合伙承包快递协议书 篇十

承包方: 负责人: (简称乙方)

甲方本着开拓公司业务、提升申通品牌、提高派送时效、加强公司管理等综合调控能力的宗旨,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承包合同如下:

一、承包范围:

甲方现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内的快递业务发包与

乙方,除该区域外乙方一概不得超范围经营。

二、承包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承包期满后,双方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三、承包费用、发货费用

1、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承包期间的快递风险押金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乙方违约保证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担保。

2、甲方给乙方的发货价格(见附件一:北京申通西北分公司发货价格表),乙方应及时按公司规定时间结算发货费。

3、对淘宝客户,由公司统一制定发货价格,费用结算,乙方在次月十号前必须将淘宝客户账款上交甲方,如有违约甲方有权从次日起停止发货,并由乙方承担造成的损失。

四、权利和义务

1、甲方确定本合同所划定的区域与甲方其他承包区无重叠和交叉。

2、甲方负责统一发送乙方所收全部邮件物品,乙方应每日及时向甲方支付发货款 。如拖延不交,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快件发送,严重的终止合同,押金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应当及时收取,派送承包区范围的快件。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内部管理,遵守甲方所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北京申通总公司管理为准)。

5、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合法经营,维护公司形象和声誉,接受甲方监督与管理,并独自承担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负责赔偿。

6、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担承包期间的一切费用开支,包括各项行政税费,生产经营费用,人员工资与福利,罚款,罚金等。

7、乙方自行聘用工作人员,所聘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关系,发生安全及其他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经营过程中,不论是政策法规或者是区域性因素造成快件无法派送的,公司只负责协调,不承担任何费用,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

8、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不得跨区域取件,不得将自己所取快件通过其他快递公司进行发寄。

9、乙方在每天的收件扫描中不能漏扫,查出每票罚款100元,年累计100票次或以上,取消承包资格,风险押金不予退还。

10、乙方必须将每日的到付款、代收货款及时上交公司财务,拒不上交的每一次处罚100元。

五、管理要求

1、乙方必须自行配置符合工作量的人员、车辆,尤其在双十一、十二期间,不得因人员配置不够造成压货的情况,否则将给予重罚,由公司聘用临时工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2、年终放假与年后上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时间,否则将给予重罚,由公司聘用临时工所产生费用由乙方承担。情节恶劣的取消合同,扣除押金。

六、合同的解除与变更

1、乙方不服从甲方的管理,严重违反甲方所制定的承包区管理制度的(管理制度以北京申通总公司为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承包资格,乙方所交快递风险押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的负责赔偿。

2、乙方不得在承包期间内终止合同 ,到期终止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在到期后结清各项账款后本合同终止,终止合同之日起六个月后退还乙方承包风险金,否则,乙方所交快递风险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3.、乙方在承包期间,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所承包的区域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交快递风险押金不予退还。

七、本合同未尽条款,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有效期暂定一年,合同期满后,在续签前提下乙方拥有优先承包权,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九、补充条款:自承包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如乙方经营管理和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11.天天快递昌宁公司快递员合同 篇十一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快递员):法定代表人:姓名:办公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人:现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

2、试用期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的工作岗位为:快递员,主要从事本公司的快递派送及收取工作(即每天快递到以后打电话,打完电话进行派送、有客户寄件的上门取件)等。

三、工资及其待遇

1、乙方试用期工资800元/月;试用期满工资基本工资(800)+提成+奖金。乙方每月全勤,设有月全勤奖50元,月无业务问题,设月无业务问题奖50元,月服务态度好,设服务态度奖50元。

2、乙方每月交200元押金,如果当月考核无任何问题次月返还前月押金。

3、提成:送出1个包裹0.5元,收到1个包裹5KG以下1元1个,5KG以上0.25元/KG。

4、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迟到早退,如有发现按矿工处理,扣除当天工资(当月个人工资的平均数)。请假25元一天。超过3天,每天35元。

5、在派件和上门收取件时收好快件及面单,如果丢失快件及面单,造成公司的损失,由乙方本人全部负责。

6、在快递费用收取是严格按价格表计算,算错,多算又不算在内占为己有的每次罚款100元,少算的有自己补上少算费用。

7、乙方必须树立服务态度就是形象,服务态度就是饭碗的意识,如果乙方因为服务态度差,被投诉的,一经核实,每次扣工资50—100元。

四、劳动纪律

(一)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纪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

(三)如乙方掌握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有义务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四)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果乙方没有提前告知甲方的,甲方有权扣发其乙方一个月工资。

五、其他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在合同期内,如本合同条款与国家、省有关劳动管理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二)下列文件规定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乙方在业务(即快递派送及收取)操作过程中属于乙方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在工作期间(派送件及收取件过程中、上下班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如果出现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与本公司无关。

3、乙方必须维护公司形象,统一服装,服从公司管理,不得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用最好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一个顾客。

4、业务员在有事时,如果公司要求乙方暂时顶替业务员工作时,乙方应该无条件接受。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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