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系统犯罪(9篇)
1.金融系统犯罪 篇一
关于金融系统职务犯罪
调 查 报 告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金融业迅速发展,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上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90年代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市金融犯罪逐渐增多,金融系统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不仅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诱发和加剧金融风险,危害社会稳定。司法实践使我们清醒地认识到,要遏制和减少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确保金融资产安全,必须坚持依法治理金融,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之路。本文对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作一分析,并就如何预防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提出对策措施,以利于维护正常经济秩序。
一、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特点
l、从犯罪类别看,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两类职务犯罪占绝对比例,发案率较高。
2、从案犯文化层次、年龄结构上看,涉案人员文化层次较高,年纪较轻。
3、从发案单位和人员岗位上看,金融基层单位发案较多,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作案多。金融机构的支行、储蓄所、办事处等基层单位是发案的重灾区。
4、从犯罪手法看,呈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趋势。随着金融系统的办公现代化,犯罪手段也由传统的涂改单据、做假帐逐渐向技术型、智能型发展,利用电脑作案相当频繁。
二、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金融职务犯罪是社会、法律、管理等多种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造成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层面的原因
金融职务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一种经济现象,又是一种社会现象,是经济现象与社会现象相结合在金融系统的综合反映。其社会层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因素:
1、金融体制深层次的矛盾,社会监控弱化。在经济转轨时期,金融体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存在着政企不分、政银不分、投融资体制不合理等问题,尚未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的政府、企业、银行三者之间新型的关系,这是诱发金融职务犯罪、产生金融风险的客观根源所在。
2、贪欲膨胀,以权谋私,进而铤而走险,堕入深渊。在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下,一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价值观念发生重大变化,金钱万能、拜金主义、享乐至上成为这些人心目中理所当然的价值观,思想上一旦出现“缺口”,便很难在金钱诱惑面前站稳阵脚,于是利用职务之便,置金融法律、法规、规章于不顾,抱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大肆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活动。
(二)法律层面的原因
1、金融法规的不完善为金融职务犯罪提供客观条件。加强金融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金融管理的必然要求。1995年以来,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有关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和刑法关于惩治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为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打击金融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又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中,它还缺乏具体操作的实施细则和存在不尽完善之处,这在客观上为不法者所利用,滋生了犯罪。
2、金融执法力度不够,是金融职务犯罪的又一重要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金融发案单位不及时报案,或压案不报,或仅作内部处理,这些在客观上助长了不法分子作案的侥幸心理;二是在对金融职务犯罪的定性和量刑方面,存在量刑过低、打击不力的问题;三是由于有些案件性质复杂,法律规定不明确,违规与犯罪责任难以分清,及时准确地依法追究犯罪有一定难度。
(三)管理层面的原因
1、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管理混乱,犯罪分子乘虚而入。在金融机构中,存在许多严重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多表现在储蓄、会计、信贷、出纳等多种业务部门。这些行为由于管理失职的原因,给犯罪分子提供了犯罪温床,引发大案、要案。
2、稽核不严,监督不力,制约失控,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一些案件的罪犯往往是长期、多次作案未被发现或未被及时遏制而屡屡得逞。这充分暴露出发案单位在金融业务工作中,稽核对帐不细不深不及时,互相监督、上下监督不力,容易使犯罪分子蒙混过关,继续作案。
三、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构筑起拒腐防变和防范案件的思想和道德防线。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深入持久地开展以依法合规、遵章守纪、稳健经营、规范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员工珍惜职业生命,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遵章守纪、规范操作的自觉性,防患于未然。
(二)健全规章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强化内部管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管理,严明的纪律,是银行正常经营的必要条件,也是防范案件发生的重要保证。
(三)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协调各部门监督力量,加大检查,执纪力度,增强整体防范功能。银行的纪检监察、稽核(包括总稽核或总会计)是执纪监督的职能部门。加强这些部门的力量,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自然是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们对于防范银行内部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四)建立金融机构内部岗位轮换制度。一个职员长期固定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上工作,容易形成关系网,出了问题也难以发现,尽管上级机关经常检查监督,也难以知道全面情况。这样既不利于监督,又不利于遏制违规经营和犯罪。因此,在保证从业人员整体上稳定的前提下,应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所属人员实行定期交流和岗位轮换,以达到互相监督制约,及时发现和防止出现违规违法经营和犯罪现象的目的。
(五)加强防范技术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金融业务的操作已成为电脑操作,实现了银行业间的联网,开办“网上银行”业务。金融犯罪也由传统的作案方法向“智能型”转变。一些金融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在计算机中输入命令或执行事先准备好的作案程序,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作案目的。
(六)加强金融队伍建设,严把用人关,为预防金融职务犯罪提供组织保障。一是应把好进人关,加强各级金融管理人员,尤其是基层行、所、社领导班子的建设。在培养、选拔、任命、调动的同时,实行查寻举报线索制度,防止发生“任命干部上岗、举报线索进箱”的被动现象。二是要坚持新职工岗前培训制度,把纪律、法律、预防教育作为必修课。
2.金融系统犯罪 篇二
在诸多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中, 金融诈骗罪是一种犯罪后果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十分巨大的恶性刑事犯罪案件。而金融诈骗案件还具有隐蔽性较高、涉案金融较大、案件社会覆盖面较广等一系列特点, 这也给此类案件的侦破和处理带来了许多挑战。我国对于金融诈骗罪的理解和认识经历了一个较长的阶段, 从起初《刑法》只规定了诈骗罪到新《刑法》修订后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条目, 从中可以清晰地折射出我国司法理念的发展和进步。
一、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主要特点
1. 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对于金融诈骗罪的基本概念, 法学界历来存在一定的争议。虽然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诈骗罪的条目, 但是仍然无法清晰准确地概括其本质含义和特点。但是笔者认为, 明确金融诈骗罪的概念, 不仅有助于从司法实践中系统建立金融诈骗罪防范体系, 而且对于我们深入研究金融诈骗罪的规律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笔者根据对专家学者研究成果的分析、归纳和总结, 认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定义可以进行如下表述。金融诈骗应是指在金融领域内,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欺诈的方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骗取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或个人的信用或财产, 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1]。此外, 根据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方式的不同, 金融诈骗犯罪还可以分为信贷犯罪、集资诈骗犯罪、信用犯罪等等。
2. 金融诈骗罪的主要特点。
笔者认为, 金融诈骗罪的主要特点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诈骗罪的形式多样化。正如前文所述, 由于金融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和犯罪方式具有区别和不同之处, 因此金融诈骗犯罪所包含的内容和方式就非常多样化, 几乎涵盖了现代金融服务业的各个方面。正是由于金融诈骗犯罪无孔不入, 因此这就给建立和完善金融诈骗防范法律机制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二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涉案人员较多。与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案件相比, 金融诈骗案件的涉案人员数量相对较多。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著名金融诈骗犯罪案件来看, 许多案件的受害人数量都达到几万人以上, 犯罪嫌疑人的数量也远远超过其他犯罪案件。三是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后果和社会危害性较强。从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几起集资诈骗等重大金融诈骗案件来看, 涉案人大都是普通群众, 受到不法之徒的蛊惑或蒙蔽, 将毕生的积蓄送到犯罪嫌疑人手中, 进而被洗劫一空。这类案件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也给千千万万受害者的家庭带来重大的灾难, 甚至已经成为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认为, 明确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也能够正确区分金融诈骗罪与其他金融犯罪案件。具体来说,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如下几方面。
1. 金融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我国新修订的《刑法》规定, 单位可以作为四种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但是对于贷款诈骗、保险诈骗等类型的金融诈骗犯罪行为主体规定不明确。这类金融诈骗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 也可以是单位或法人, 按照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 显然会造成金融诈骗犯罪主体的模糊性。笔者认为, 应当将单位和个人列为金融诈骗犯罪的共同主体[2]。
2. 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上必须要以侵占他人财物为目的, 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而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主要体现在如下两方面,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要在明确知道和了解自身行为属于诈骗的基础上, 即明知道自身的行为能够使对方上当受骗, 还出于欺骗财物的目的而实施。二是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自身的行为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如果占有财物后进行了返还, 则不构成诈骗犯罪。
3. 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客体。
应当说, 金融诈骗犯罪的客体应当可以归纳为其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无论是任何一种金融诈骗犯罪形式, 其本质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也就在根本上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此外, 金融诈骗罪还严重危害到了公共金融秩序, 对社会经济正常运行产生不利影响。
4. 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的客观要件可以概括为在金融活动中违反现行法律法规, 采取欺诈、骗取的方式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关于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认定, 虽然这只是一个表述, 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还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可供参照。
三、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
笔者认为, 金融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首先, 社会公众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会被犯罪嫌疑人的欺诈手段所蒙蔽, 进而给自身的财产造成损失。其次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对于《刑法》中规定的相关内容还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 给案件的侦办带来一定的困难。最后是防范机制不健全。由于金融诈骗案件的侦破都是在产生犯罪后果以后, 因此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从根源上防范金融诈骗犯罪, 必须动员社会力量, 构筑金融诈骗犯罪防范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刘宪权.金融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3.金融系统犯罪 篇三
该院公诉科副科长常建党结合检察职责职能和近期发生的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和危害,讲解了如何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启示各位金融系统管理干部要依法依规办事,规范日常业务程序,摒弃不良思想影响,做到既对金融发展负责,又对个人及家庭幸福负责,共同建设文明、和谐、幸福的社会。
延津县邮政储蓄银行行长赵明兴代表金融系统做出讲话,作为金融系统中的一员一定要“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思想防线、慎用手中权力,严守法律底线、落实一岗双责,提高履行职责、坚持防微杜渐,自觉接受监督”。
延津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孟庆峰重点指出,必须奉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总体要求,在县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在强化法律监督、保持查处力度的同时,把工作重点向预防领域拓展。要构建检银共建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体系、完善信息共享的预防职务犯罪信息体系、搭建长效发展的预防职务犯罪研究体系,及时总结交流预防工作经验,共同探索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不断提升金融系统深入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完善和拓宽新的防范领域和防范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警示工作机制,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建设“五个延津”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文/书清 张聪)
4.金融犯罪警示教育心得体会 篇四
一、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我县某邮政贮蓄部王某在为县人寿保险公司代理国寿养老年金险和国寿永泰年金险当保险到期兑付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将5281.81元的养老金险利息和33883.59元的永泰年金险红利予以隐匿并保存在葛某处,并于底予以私分。通过对此案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银行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具有一下特点:
(一)具备现金来源和接受现金的便利,打“现金”的主意。发案一般在金融基层一线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中间。银行一线工作人员直接经手掌握公共资金,具备隐蔽作案的便利条件。他们每天从早到晚都和现金打交道,工作中手里整点的钱和班后自己兜里消费的钱反差特别大,环境的熏染和金钱的诱惑,往往会使个别从业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错位,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治思想上的免疫功能。于是,个别人在“钱来钱去”中寻机作案。如某支行出纳负责人辛某利用职务之便做阴阳帐,盗用密码,互划帐款等手法,使帐款相符、帐面假平,掩盖库存余额实存数。6年中辛在其岗位,累计窃取库房现金256万元,已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二)具备资金划拨和业务运作的便利,打“票据”的主意。由于职务犯罪的专业性强,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领导干部,对业务较为熟悉,对于办理业务手续、操作程序及审查要件等都了如指掌。银行业务运作流程更新换代较快,特别是综合处理系统和储蓄(3、0版)处理系统上线后,“5031辖内往来”科目的核算和管理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个别人在系统升级后钻“5031辖内往来”报单当日未达到空子,在“报单往来”中寻机作案。如某银行上半年通报的6起案件中,多数是利用职务及综合柜员运作之便,通过储蓄与对公“5031辖内往来”票据挪用资金,累计涉案总金额1518、3万元。
(三)具备“贷款发放权”和参与(三查)的便利,打“回扣”的主意。由于金融是管理和经管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金融职务犯罪及金额造成的损失往往是巨大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十分严重的。随着世行项目的开发运用,银行的信贷业务进一步趋于完善,贷款运作的安全系数明显提高。但由于贷款生效后,贷款资产质量在帐面反映存在滞后性,潜在风险形成的最终损失,要在贷款发放若干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这样,给心存侥幸见钱眼开、“胳膊肘往外扭”寻求既得利益的个别从业人员,提供了利用其职务帮助企业对付银行,套取银行信用。如某支行信贷员张某负责贷前调查,为企业贷款二百万元,放款后的第三天便收受该企业20万元。事隔一年半后,张某的腐败行为才暴露,现已被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
二、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
(一)用人失察、失教、失管。从银行的各项业务来看,在选人、用人上虽然要经过“要害岗位各级审查”的把关,但人员上岗定位以后,其失察、失教、失管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前述辛某自入行以来,表面上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是行的历年的先进个人,曾被推荐为总行先进个人。给人的印象,他是一个十分可靠和值得信任的好同志,工作中对其根本没有丝毫介意。在出纳岗位干了,支行领导已换了4任。当领导找其谈话要给予调换工作时,曾被本人拒绝,并主动提出不调动岗位,“愿为出纳作贡献”。这种“积极、向上、进步的假象,给领导用人造成错觉,对“红人”、“能人”、“名人”的问题姑息迁就,结果陷入“失查于祸起之时,震惊于案发之后”的被动局面,辛作案长达6年,之所以长期不被人察觉,一再蒙混过关,其重要原因是,监督用人、管人的制度措施没有得到落实。
(二)“金钱”的诱惑,丧失职业道德。法律观念淡漠、个人贪欲膨胀、以权谋私、铤而走险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特别是信贷、营业部门工作人员发生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他们大都手中掌握一定的资金分配权,很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觊觎的目标。如银行个别信贷员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工作关系,把银企关系混同人情关系,将手中的权力同人际交往混淆在一起,最终感情超越原则,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以至成了企业的“内线”。更有甚者“同企业穿一条裤子”,帮助企业对付银行,恶意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捞取好处。其表现:一是个别信贷员把正当的银企关系逐步演变成伙伴关系;二是由伙伴关系逐步蜕化成利害关系。在利益的驱动下,步入腐败的泥潭。
(三)监督制约机制形同虚设,业务检查不到位,流于形式。规章制度落实不力、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给金融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不少案件表现为作案时间的持续性和作案次数的连续性,有的长时间不能被发现,反映出事后监督不细,岗位制约不严,自查、互查,检查有的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发现疑点后也没有深究,或责任追究失之以软、失之以宽,未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进而导致案件的发生。在银行各项业务中,特别是“敏感”部门的岗位,在内控和防范上,对业务中每个环节、每个步骤、每道关卡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和措施,规定的又细又全,手续严密,责任分明。然而,在落实这些监管措施时不到位,有断档和错位现象,而来自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也存在走过场的形式主义,致使作案人在上级监督不到位、同级监督不了、下级监督无效的情况下,在职务犯罪“自由王国”里,任意作为。这是对银行岗位监管失控而诱发职务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三、金融领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近几年来,银行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如何减少和预防银行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银行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复杂的,要遏制职务犯罪就必须从防范入手,实现管理人、管规章、管监督三管齐下的预防工作格局,防患于未然。
(一)预防目标之一,管人。培育一支高素质的银行干部员工队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靠人来运作,每一个岗位的人员都负有重要的职责。岗位职责的重要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建设一支具有较高道德、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的干部员工队伍。要围绕金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育,夯实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抓政治理论教育,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抓职业道德教育,以职业道德力量抵御腐败侵蚀;抓警示教育,用法律和纪律约束广大干部职工的言行。一是严把进人用人关。要坚持德才兼备、用人唯贤的原则,聘用综合素质高的员工,把道德规范、作风正派、既懂业务、又会管理的干部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同时,合理调配人员,对重要岗位人员实行月度风险津贴和风险考核,实行强制休假和岗位交流。二是加强岗前培训。岗前培训不仅是提高干部员工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更重要的是强化干部员工按规章制度操作、按业务流程办事的意识和依法经营理念。三是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规章制度学习。不断地让干部员工了解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使干部员工对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和每一个流程的规定、要求、风险提示、处罚力度都明明白白,消除因不知法而犯法、不知规章而违规的盲区,逐步提高员工职业素质。同时采取以案示教、案例分析,在内部信息网上通报违纪违规人员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教育员工把铁规章、铁算盘、铁帐本视为银行的生命,把遵纪守法视为基本的职业道德,帮助员工逐步树立自律意识,自觉遵纪守法。
(二)预防目标之二,管规章。建立一套以防为主的内部控制机制,这是预防职务犯罪的根本。一是找准一线业务中存在薄弱环节和风险点,建章立制,有针对性地防范。通过建章立制,从内部堵塞管理细节上、工作作为上存在的漏洞,搭起纵向横向环环相扣防范犯罪的篱笆墙,从客观上减少犯罪的可能性。对发生违规问题多的单位,重点进行整顿,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实地整改,加强预防措施,达到举一反三的整改效果。二是强化员工遵守法律、遵守银行规章制度的意识。经过多年的法制建设,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银行已经不缺少成文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从对银行职务犯罪内部原因来看,缺乏的是严格按法律和规章制度办事的意识和态度,使职务犯罪有机可乘。银行的各级管理人员要树立依法经营、按章办事的意识,既要对规章制度的内涵、重要性及其与经营效益的关系有清醒的认识,又要在经营中自觉维护规章制度和金融法规的严肃性。
5.金融系统犯罪 篇五
银发[199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1998年10月3日朱镕基总理在一储蓄所计算机盗窃案的报告上批示:这是一个信号,我们的银行家要抓电脑技术,不能落在犯罪分子的后面。朱总理的批示对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金融计算机犯罪是随着世界高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刑事犯罪现象,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普遍存在。我国的金融电子化虽已每年30%的速度递增。犯罪的特点是内部人员和内外勾结,利用计算机或侵入计算机网络,盗窃银行资金。
目前金融计算机系统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取得巨大的成绩,但是金融计算机安全工作仍很薄弱,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特别是近年金融计算机犯罪尤为突出,案件以
(一)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技术开发与运行生产未严格划分,业务操作缺少监督复核机制,非操作人员进人生产现场,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
(二)缺乏安全管理,计算机工程建设过程中内控不力,不法分子在参与开发软件过程中,在应用软件中预留“陷井’,进行犯罪。
(三)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措施普遍薄弱、设施落后,防范“黑客”侵入系统和抵御计算机病毒能力较差。
(四)金融电子化项目在业务创新、技术引进过程中,项目决策者对技术可能掩盖的金融风险认识不足,项目决策开始就存在着安全漏洞。
为贯彻落实末锗基总理的重要批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计算机安全,防范、遏制金融计算机犯罪,保证我国金融秩序平稳运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朱锗基总理重要批示,提高对金融计算机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把防苑计算机犯罪、化解金融风险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清查隐患,堵塞漏洞,坚决遏制计算机犯罪上升趋势。
二、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成立计算机系统安全领导小组,确定安全保护专职部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对计算机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法制教育和计算机安全教育,提高计算机技术人员、业务操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好要害岗位进入关,坚持定期考核,择优上岗。对有经商行为的人员坚决调离要害岗位,对有赌博、吸毒、嫖娼等劣迹的要坚决清除出金融队伍。
四、加强要害岗位管理,严格划分权限,采取有效的相互制约措施,禁止职责交叉。
混岗操作。严格禁止非计算机操作人员接触金融计算机业务系统。对参加金融计算机系统工程开发建设的社会技术人员要进行登记备案。
五、建立、健全计算机安全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风险控制和防范机制,计算机系统的验收要有主管科技和保卫等部门参加,实行“安准投人生产运行。全一票否决制”。各金融机构要在近期内对末经安全验收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安全验收。凡是没有通过安全验收的计算机系统,不能批
六、加强基础设施安全防范工作,机房等计算机系统重要设施要作为要害部位严格管理,配备防火、防水、防盗设备,安装监控报警
设备并同公安机关“110”报警联网。
七、加强金融计算机安全的技术研究,技术防范措施应做到可靠、先进、超前。加大对计算机系统安全防护的投入,逐步建立能够主动监测、有效防范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安全系统。
八、做好金融计算机安全检查工作。1999年人民银行将组织金融机构进行计算机安全大检查,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在适当时候召开“加强金融计算机安全,做好防范计算机犯罪工作会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6.金融系统犯罪 篇六
银行业反洗钱与反金融犯罪高级研讨班
——“2012央行新政与金融监管趋势:
‘风险为本’的反洗钱与反欺诈解决方案”
培训通知
2012年我国反洗钱监管部门确定了“风险为本、客户为本、预防为主”的反洗钱监管指导原则。FATF的访问评估报告表明,我国金融行业在加强预防以及进一步提升反洗钱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部分银行以及金融机构未能紧跟监管形势变化,准确理解监管层政策意图,及时改进反洗钱工作,在改善反洗钱以及对金融犯罪的控制方面正面临日益增大的压力与风险。
其中包括:
缺少全面、系统的反洗钱方案
对可疑交易的监测系统不完善
无法有效鉴别并对真正的洗钱与欺诈行为进行报告
监管机构对洗钱的处罚力度不断加大
品牌声誉受损
同时,金融欺诈和犯罪日益呈现出国际化、信息化的特点,为了满足法律合规要求,保证反洗钱、反欺诈工作有效性,金融机构需要改变思路,对洗钱与金融犯罪进行自动监测,从而使金融机构满足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识别洗钱活动、欺诈手段的各种可疑情况。
《当代金融家》杂志应广大金融机构要求,邀请权威部门领导和国际一流的专家,举办第二十一期金融家大讲堂 “银行业反洗钱与反金融犯罪高级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各国有控股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
1.分管反洗钱及风控工作的行领导
2.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
3.会计核算部、电子银行部、信用卡部、零售业务部负责人
4.信息科技部负责人
二、时间、地点
1.时间:2012年11月9——10 日(周五、周六)
2.地点:北京金台饭店第二会议室
三、培训日程
四、培训费用:
1.培训费:3200元/人。
含:报名费、资料费、午餐及晚宴;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2.交费方式:报到地点交付现金。各总行或分行统一交纳培训费的可以以
转账方式交纳。(账户信息请见报名回执)
“金融家大讲堂”组委会 《当代金融家》杂志社
2012年8月31日
附件:
报名回执表
参会单位名称:(发票抬头)
单位详细地址:
联系人:电话/手机:
“金融家大讲堂”介绍
7.试论如何防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篇七
大案要案大幅度上升。在金融犯罪案件中, 20世纪80年代, 案值上百万的还不多见, 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 犯罪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上亿元, 特别是近十年来, 案值超亿元、数十亿元乃至超百亿元的大案屡见不鲜。
作案手段呈智能化、隐蔽化。其作案的手段主要有: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 窃取或破获银行密码, 直接进入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 篡改数据或窃取信息。利用工作之便制作新程序或修改原有程序, 将他人账单转入自己账户。非法输入数据或程序, 破坏银行计算机应用系统正常运行。
涉及金融业务各领域。前些年, 金融犯罪主要集中在银行系统, 随着我国金融业务的不断开拓, 金融犯罪的领域越来越广。
金融违法犯罪有如下发展趋势:潜伏期加长, 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人主要从贷款、信用证、票据、信用卡等方面打开突破口。有的通过设立普通公司, 开立账户以假汇票、假合同骗取钱款, 然后携款潜逃;有的以假担保、假抵押骗取银行贷款, 通过假破产实现真逃债, 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搞非法集资、违法融资性租赁等。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增多, 利用计算机犯罪, 跨国性的国际金融诈骗也将增多。近年来随着对贪污腐败打击力度的加强, 洗钱犯罪增多。
犯罪形态复杂, 内外勾结、上下勾结联手犯罪问题突出。金融犯罪更加注意伪装和内外勾结, 这种犯罪容易冲破越来越严密的制度和安全措施, 使犯罪得逞且便于掩盖, 获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这些犯罪通常是以正常的业务名义和正常的业务程序实施, 很难被发现。新兴金融业务领域成为犯罪多发地区。随着新业务的增长, 利用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汽车消费贷款骗取银行资金和针对电话银行、自助银行、证券交易系统的资金偷盗犯罪不断增多。
犯罪主体中私营企业呈上升趋势。最近在多个银行内部通报的黑名单中民营企业占比都很大, 其中不乏曾经有过辉煌业绩和良好社会形象的企业。
网络犯罪日趋严重。网络技术的运用在提高金融业务效率的同时也给新型犯罪带来机会, 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方式很多。主要有:改变和破坏存储在网络银行中的信息, 截取网络传递中的资料, 加载不实记录或信息, 侵入网络银行中的客户账户转移资金。
二、金融违法犯罪的防治对策
防治金融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配合与通力协作。这里依据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以下几项对策建议: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构建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思想支配行动。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 必然与金融主体深受错误思想的影响密切相关。因此, 防范和抵御金融犯罪, 对各种金融主体, 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监管和金融执法、司法主体进行的思想教育和道德控制是完全必要的, 用以提高免疫力。
2.实施金融法治, 构筑坚实有效的金融犯罪防范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法规体系, 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架构;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体系, 改进和完善金融行政执法工作;加强金融法治教育, 培育和强化金融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 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以儆效尤。
3.强化金融与法律知识培训, 着力提升金融主体的合法行为能力。实践证明, 金融主体对合法金融行为的选择是受其合法行为能力的大小的影响和制约的。金融机构和其从业人员如果合法行为能力不强, 出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竞争的外在引诱, 金融主体会实施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因此, 各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金融专业技能培训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 努力提升金融主体的合法行为能力, 金融犯罪才能在较大程度上得到有效地抑制。
4.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努力消除金融正常运行的体制障碍。有效防范和遏制金融犯罪, 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 这种改革应当致力于彻底解决以下几方面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一是规范政府行为。科学界定和切实转换政府职能, 严格依法规范政府行为, 积极推进政企分开, 建立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谋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实现金融企业在法治状态下的自主经营, 从源头上遏制贿赂、渎职、账外经营等类型的金融犯罪。二是完善分配制度。分配不公, 收入差距过大, 会引发社会和金融主体间严重的攀比心理。在这种不平衡心理的驱使下, 会催生一些人的犯罪动机。因此必须通过深化改革, 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三是明晰金融产权。通过行之有效地改革, 如实行股份制改革等, 进一步明晰金融机构的产权, 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 强化金融主体行为的产权约束机制, 切实提升金融管理者和广大金融员工对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四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如果不能市场化,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就无从谈起, 金融存贷业务中的利率违法犯罪问题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集资诈骗犯罪等问题就难以获得彻底的解决。应当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 学习借鉴外国经验, 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金融市场上的种种以套利为目的金融违法犯罪问题。五是推进制度创新。我国金融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选择实行分业经营体制, 这作为一种过渡是十分必要的, 但加入WTO之后如果仍然长期坚持这种制度框架, 那无异于自缚手脚, 必将严重防碍金融主体合法行为能力的提升。应当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 及时改进我国的金融制度架构, 并实行大胆的制度创新。金融业尤应当努力“强身壮体”, 不断提高自已综合经营和综合监管的能力。六是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 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选拔、管理制度, 金融业务操作制度, 内部稽查制度, 内控评估制度, 奖励处罚制度, 发挥制度在银行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摘要:由于金融市场监管不力, 内部控制疏漏以及道德风险引发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日趋突出。文章着重探讨了这类犯罪的发展趋势及防治对策。
8.我国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金融犯罪;形势政策;问题研究
一、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研究背景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整体经济发展形势较为乐观。加之中央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高度重视,使得民间资本有了迅速膨胀的空间。这种膨胀确实在整体国民经济的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导致了相关法律政策进一步暴露出了滞后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一系列刑事金融犯罪案件进入了一个高发阶段。这一时期我国立法对种种新的状况还欠缺详细规定,原有的定罪量刑标准在某些方面也不能完全地适应当前开放的大环境。2012年的吴英案是近年来我国因非法集资而引发社会关注的典型金融犯罪案件。该案几经波则,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这一终审判决引发了人们对我国金融犯罪相关刑事政策的深思。
二、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发展演变
建国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犯罪的刑事政策法律、法规、文件。1951年,中央政府出台了《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和其他一些财政经济规定,将伪造国家货币行为定为犯罪,对金融犯罪开始设置死刑。1979年刑法并未规定专门的金融犯罪章节,而是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中笼统规定了若干含金融因素的罪名,在刑罚配置上,均没有设置死刑,但增设了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20世纪80年代由于社会转型等复杂原因,经济违法犯罪日渐增多,社会经济秩序受到冲击和破坏。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增加了套汇罪,加重了对走私、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犯罪的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20世纪90年代。金融犯罪呈现多发频发态势,国家先后出台“四法一决定”,金融法律体系得以建立,行政金融与刑事金融一体化的监管格局初见成效。1997年《刑法》出台之后,国家主要是通过发布刑法修正案的方式调整、增加、修改金融罪名。从国外刑法看,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金融犯罪一般不作死刑规定,甚至不判处终身监禁,刑罚特点是重罚金、轻监禁。生命权高于财产权,这是一种全世界通行的普世现代价值取向。
三、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的现实意义
1.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有助于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进步,我国金融迅速发展。伴随经济高速运行的是金融市场不断出现新的事物,但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立法相对滞后,一些新的金融活动形式尚无法可依,金融法规不全面。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但刑法却要保持相对稳定。一旦金融法规不全面或与刑事法衔接不紧密,就必然导致金融刑事立法的滞后性,从而影响打击金融犯罪的效果。研究我国金融刑事政策,有利于一方面通过调查发现现实生活中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探索解决问题的现实方式和立法方面的长远之策。社会秩序的有效运行,经济秩序是根本,保障我国金融秩序的健康发展,更是重中之重。
2.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助力金融机构监管机制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尚存在着诸多问题,并对我国的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产生了不良影响,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存在漏洞,容易诱发犯罪。近年来频发的贷款诈骗、票据诈骗很多都是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所为,他们不仅掌握丰富的内部信息,而且具备实施犯罪的有利时机。其二,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金融秩序的有效运行带来冲击,尤其是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际,容易引发秩序混乱。比如近年来各种网络理财产品蜂拥而上,而工商部门却由于立法缺失而束手无策。因此,要防治金融犯罪,除了完善法律体系,更要建立政府监管,市场约束与行业自律监管机制,在立法滞后的现实困境下,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形势政策势在必行。
3.完善我国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引导投资和融资渠道的创新
尽管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成,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投资、融资渠道单一,社会资金供需矛盾较为突出。如何协调处理好经济发展的紧迫性和立法制定的相对滞后性,同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障国家的金融秩序的平稳运行,如何通过金融政策的制定,倡导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筑民间融资平台,通过对民间融资的主体资格、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及收益的税收调节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将民间融资纳入正式制度范畴之内,是当前尽快完善我国金融刑事犯罪政策的必须选择。
四、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金融产品形式不断出现,新的金融运作方式应运而生,也带来了一些金融犯罪案件在定罪和量刑方面的新的难题;与此同时,人们对我国金融秩序的关注也在持续升温。对我国金融犯罪方面的刑事政策进行初步的分析,并提出具有科学性,可行性的看法和建议,帮助群众更好的认知金融犯罪,推动相关刑事政策的发展与完善,并为社会提供合理有效的金融犯罪预防方案,是保证我国金融秩序有效运行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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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远.金融犯罪刑法学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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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涛.我国金融刑法中的重刑化立法政策之隐忧[J].中刑事法杂志,2010(06)
[5]董福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初探[J].辽宁警专学报,2009(06)
作者简介:
皇甫庆彤(1994.06~),女,天津市静海县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
9.地税系统预防涉税犯罪讲座 篇九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又一次座在这里,与你们共同探讨职务犯罪问题。感到很高兴,也非常荣幸。上次我们主要探讨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今天受你们杨局长邀请,与大家共同学习一下有关涉税方面的渎职犯罪问题。有些人认为:我只是一名普通税务人员,既不是局长,也不是所长,无职无权,只要把握住不收人家的礼,不贪公家的钱,这些犯罪都与我无关。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收别人的礼,贪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腰包属于贪污受贿犯罪的范畴,俗语称作是“揣腰包”的犯罪。一般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即使没收别人的礼,也没占公家的钱,如果你没有正确履职,或履职过程中没尽到责任,给国家财产、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这是渎职犯罪,称作是“不揣腰包”的犯罪。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逊色于贪污贿赂犯罪的危害性,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方面,甚至超过贪污贿赂犯罪。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个例子,就能证明这一点。最近我们县检察院立案查处 的国税局高某玩忽职守案,一起案子给国家造成88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而我们检察院立案件查处的十几起贪污案子,加起来的涉案金额也没这么多。所以渎职犯罪案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是很严重的,而且渎职犯罪扰乱了国家的正常工作秩序,也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扰乱了人民的工作生活秩序,更为严重的是侵害了法律的尊严。
下面就渎职犯罪的概念、涉税渎职犯罪的含义;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表现形式;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及易发生的环节;预防涉税渎职犯罪的对策等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一下:
一、渎职犯罪的概念
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或偏离公共职责,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总称。渎职犯罪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在国际上也称为腐败犯罪。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税犯罪的类型很多,包括偷税罪、(立案标准: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一万元,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抗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10余种。这些涉 税犯罪主要是危害税收征收管理,这类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有时少数税务人员也会参与,但对税务人员应以上述犯 罪的共犯来定罪量刑,而不应以税务渎职类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涉税渎职犯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程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务人员渎职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五类并涉及8个罪名包括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包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罪及徇私舞弊不移交案件罪)、泄漏国家秘密犯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这里,我们主要是探讨涉税职务犯罪,涉税职务犯罪是特殊主体的犯罪,也就是只有我们税务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的犯罪:
(1)玩忽职守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未进行实地调查致使纳税人虚开增值 3 税发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所构成的失职犯罪,就是属于玩忽职守罪。
典型案例:发生在我县国税系统的高某、张某玩忽职守犯罪。
高某曾任县国税局某分局副局长、张某曾任国税局某分局税管员。2006年3月份,柘城县某木业加工厂与上海瑞源进出口公司签订木柜销售合同,上海公司要求每月供应五六十万元的货物,由于木业厂没有这么大的生产能力,上海公司法人刘某要求木业厂法人施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并按约定比例给其提成。施某同意后,木业加工厂便与另一公司签订虚假委托加工合同,增加其与上海公司的销售额。2006年6-10月份,木业加工厂以该厂生产、委托加工产品的销售额增加为由,向柘城县国税局某分局提出增加增值税发票份数。作为监督管理人员的某分局副局长高某与税管员张某,没有对木业厂的生产、委托加工货物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便在木业厂申请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调查报告上签字确认销售额属实。亦没有对该厂生产与加工的货物,销售给上海公司时核对查验真实,便在上海公司产品购销报验单上签字确认货物属实。2006年7-11月份,木业厂给上海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77份,销售额677万余元,上海公司以此退 税8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高某、张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由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滥用职权犯罪,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典型案例:杨贤斌滥用职权罪
杨贤斌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2007年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其监管的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提出,通过开设“空壳公司”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以此获取利息差,并答应对获得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公司。银泰集团分公司负责人迫于杨的特殊身份答应其要求。
同年7月25日,杨委托他人注册了昌龙公司,并于9月5日将银泰集团分公司的2000万元转入昌龙公司,同日又将该款以集资名义转入银泰集团。2007年10月、2008年1月和4月,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给付昌龙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90万余元,同时昌龙公司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利息共计人民币230万余元,从而产生利息差人民 币58万余元。杨贤斌将获得的利息差的25%返还给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计人民币14.5万元;杨贤斌个人获得利息差人民币43万余元,并占为己有,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购买汽车及日常开支等。杨贤斌身为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在明知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情况下,仍同意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财务人员何菊青、伍惠华、张亚津、张雪青四人将在银泰集团遂昌分公司集资所得的利息打入昌龙公司的方式逃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2万余元。杨贤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贤斌身为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判处杨贤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所得赃款43万余元,予以追缴。
(3)徇私舞弊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构成的犯罪主要涉及到3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一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即刑法第404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接受纳税人的宴请,将应该征收的税款放弃不征所构成的犯罪。
典型案例:刘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刘君,系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人员。
1998年8月,刘君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税务稽查四所工作期间,受所里指派对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地方各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刘君在稽查纳税过程中,告之该厂财务科科长邓刚: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应补交13万余元的税款,并处以一倍的罚。该厂为不交和少交的税款,经研究决定向刘君行贿,刘君在收受该厂贿赂的2000元和吃请后,擅自隐瞒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应当补交税款的真实情况,出具了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应当补交企业所得税2739.66元,罚款一倍的检查表。
1999年6月4日经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天山区分局稽查局对乌鲁木齐市第三造纸厂1997地方各税纳税款情况进行专案稽查,查出该厂在1997应补交纳税调增税款229377.74元。致使国家少征、不征税款226638.08元。刘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之 规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刘君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三年。
二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即刑法第405条第1款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税务人员违犯规定为自己的亲属或朋友,把不应该抵扣的税款进行抵扣所构成的犯罪。
典刑案例:宋新生徇私舞弊出口退税、滥用职权案。
宋新生,系山东省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局长。
1996年11月,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负责人韩钢到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95年的退税业务,宋新生明知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96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95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亚宏受理该退税业务,同时该刘将申报退税的时间改为1996年4月15日日以前。另外,宋新生还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报关海关及开出增值税发票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将盖有济南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章的空白函交 给韩钢,让韩代填。后由骗税分子陈某伪造了广东省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及文锦渡海关的回函,通过邮局寄给了济南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该局根据回函,于1996年12月分二次将514万元退税款退到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在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的账户上。此后,宋新生从1997年6月至12月先后六次以同样的方法为济南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1995年退税款1266万元。
1997年3月至5月,宋新生让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经理刘昌君为韩钢的公司代理退税,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四次为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办理退税911万元,天桥分公司根据韩钢的安排,将退税款全部汇往广东省潮阳华裕公司。
宋新生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91.58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新生先后多次收受韩钢等人赠送的礼品及应邀到珠海、北京等地游玩。
1996年5月,被告人宋新生为解决该局办公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无任何出口业务和申报资料的情况下,以给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预退税款”为名,通知该公司到 本局填写了两份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填写了两份税收收入退还书,即1996年5月分两次先后退243万元和256万元,随后到市国税局和国库中办理了有关退税和退库手续。骗取了出口退税款计500万元,转入济南市进出口公司天桥分公司的账户,想提取该款利息作为办公经费。后宋新生又指使该公司经理刘昌君于1996年5月转入济南瀚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山东佐罗得金店各100万元,1997年12月汇往北京骏贤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0万元。案发后,尚有295万元未追回。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新生身为税务工作人员,在办理出口退税业务中,徇私舞弊,严重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置国家、地方法规于不顾,指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宋新生犯徇私舞弊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
徐勇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案,1997年7月至2000年4月,徐勇在担任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仓桥税务所发票审批员期间,经常参与操纵虚假注册公司王国权、彭吉国等人组 织的宴请,接收安排的色情活动,并多次收受钱物;在明知对方有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嫌疑的情况下,仍违反规定,批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实被抵扣税款有180多万元。其间:①1997年10月至1998年4月,王国权(已判刑)利用在上海市松江区大港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洪勤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勤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50本,计1250份;利用上海市松江区塔汇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声东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声东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7本,计675份。上述发票流入市场,查实有130余份发票已抵扣,税款150余万元。②1998年11、12月,彭吉国(已判刑)先后利用在上海市松江区塔汇经济开发区虚假注册的上海桂银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银公司)和上海勇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阳公司),经徐勇批准,购得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14本,计350份。查实有30余份发票已抵扣,税款30余万元。徐勇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三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即刑法第402条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 11 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构成偷税罪的税务稽查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构成的犯罪。典型案例:浙江某市稽查局副局长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2000年10月,浙江省某市国税局排查发现该市某铁合金厂金属分厂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金属分厂厂长孙某通过各种关系,多次宴请稽查局副局长袁某及办案人员,向袁某送礼说情,并出资请其到上海等地游玩,还将一辆轿车借给袁某使用(后低价卖给袁某)。
2001年11月,袁某在案件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即上报材料认定36份发票为虚开,后将其中5份虚开发票定性为善意取得,隐瞒其余31份虚开发票问题。市国税局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疑点甚多,定性为善意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理由不充分,需彻底清查,但袁某对补查工作既不研究,也不部署。后来,稽查局在没有取得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出具了稽查报告,将5份发票定性为恶意取得,建议补交税款65万余元,并处一倍罚款。
2002年12月,市国税局指示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袁某不执行市局决定,未将该案移送,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得到追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追 究。袁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法院于2006年7月19日判决认定袁某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4)泄漏国家秘密犯罪,涉及罪名有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两个。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过失泄漏国家秘密罪,即刑法第398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漏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对军工部门、军工企业、金融保险部门等进行纳税检查时,接触了一些国家秘密资料而故意或过失将有关的资料、数据泄漏了出去而构成的犯罪。
(5)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即刑法第417条规定的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如税务人员向偷税犯罪分子泄漏偷税具体案情等所构成的犯罪。
二、涉税渎职犯罪的特点及表现形式
1、涉税渎职犯罪呈整体上升趋势,国税系统多于地税。近些年来,各级税务纪检监察部门以及司法部门普遍加大了对税务人员渎职违纪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使一大批隐藏较深的涉税案件得以查处,在客观上呈现出渎职案件上升的趋势。据统计,前两年,全国税务机关共有430多名税务人员因渎职侵权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受房地产业、采矿行业的迅猛发展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税系统涉税渎职远远高出地税系统,近几年全国立案查办税务系统渎职犯罪人数国税是地税的3倍,某省近两年立案查办国税系统干部18人,地税系统干部10人,国税是地税的1.8倍。
2、涉税渎职案件多发在基层税收征收一线。按照我国当前税务系统的征管体制,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区)局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组织管理,一般不负责税收的征收,征收任务主要集中在县(区)级及以下税务机关。由于处在第一线的基层税务工作人员掌握着实际的征管权力,直接面对经营者,被腐蚀的可能性最大。个别意志薄弱者在面对少数不法纳税人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采取的各种利诱时,放弃了自身的原则,铤而走险,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犯罪。据不完全统计,在税务人员渎职案件中,涉及基层一线人员的案件占80%左右。
3、税务管理部门渎职犯罪呈上升的趋势,发生在流转税和 出口退税管理领域较多。从所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来看,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占税收总收入的70%左右,其中增值税(含海关代征部分)约50%左右,所以加强对流转税的征收管理一直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重点。自1994年新税制实行以来,税务机关在某些环节,特别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难度较大,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抵扣凭证进行偷税、骗税,一直是不法分子的实施涉税犯罪的重要手段。虽然在不同时期作案手法上有少许变化,但此类案件可谓屡禁不止,至今依然是预防和打击的重点。另外,随着税收管理地位的加强,手段和内容的变化,这一领域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逐步增多。
4、个体犯罪受职能设置制约,群体犯罪现象严重。税收的征收管理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税务机关为提高行政效能,加强权力制衡,在内部管理进行了精细的分工,这就使得一个或少数几个人很难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实现不征或少征税款的目的。所以,税务机构内部这种多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职能设置,相当程度上避免了个案涉税案件的发生。但是,一旦发生涉税犯罪案件,往往出现多个环节或多个岗位都存在问题的情况。如国家税务总局查处的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部分干部渎职案,涉案人员多达26人,从职级上来看,有局长、分管副局长、科长和一般干部,这些人员分布在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抵扣等多环 节。在河南省许昌市交通运输发票案件中,同样存在上述特点,涉案人员涉及到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几十名干部。涉案金额达19亿元。
5、作案具有持续性,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纳税人的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次违法行为不会给国家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但违法企业为了制造一种经营活动“稳定性”的假象,会不断运用非法手段偷税、骗税,且税务部门很难在短期内发现,这就造成了涉税渎职案件涉案金额相对较大。比如,发生在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某一环节管理失控的广东潮汕地区的骗税案件,涉案税额达40多亿元;前面所述深圳市福田区国税局部分人员渎职案涉税金额为4亿多元;2007年武汉市某区国税局管理员李某玩忽职守案,李某给国家造成109万余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数字触目惊心,我们税务人员的一点小私欲,小过失都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所以说,我们要牢记我们的职责,时刻警提不法分子对我们的诱惑,保证国家税收政策落到实处。
三、涉税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涉税渎职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有税务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也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决策有缺陷等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观原因
1、渎职税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对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不重视,不以为罪。税务人员渎职犯罪是税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与正常的税收执法行为同样发生在行使公务中。实际工作中,法制观念不强、对渎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往往会将渎职看作工作失误,将渎职犯罪当作是一般的执法过错或违纪、违法行为。特别是“为公不犯法”等错误思想作怪,更容易混淆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某区地税局干部王某滥用职权案,当侦查人员与王某接触时,王某当即承认“我失职了”,并认为自己“只是犯了错误”、“工作失误”,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可见,法制观念不强是王某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之一。
2、渎职税务人员出现价值观错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税务人员渎职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
1、征管制度不健全,部门间职责不清,制约不力。1994年新税制的实行,向全国税务系统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命题,那就是如何围绕新的税法,保证其所确定目标的实现,制定、完善适应其需要的征管规程。在这一过程中,不仅要进行机构、职能的调整,而且还需要对职能进行科学的整合,建立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各职能环节和谐有序进行。要完成这一命题,需要在实践中进行长时间的探索、总结。以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为例,在2002年以前,税务部门征收增值税时,以企业的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而对企业开具发票金额、销售金额不够重视,部门间职能脱节,信息共享程度偏低,造成企业实际缴纳数额与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状况。
2、有章不循,管理混乱。对现有制度不落实,疏于管理,淡化责任,是税务人员产生渎职违法违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现行制度规定,税务机关在认定一般纳税人时,须到企业实地检查,查验企业的设备、资金,特别是企业的生产能力等情况。但在发生的案件中,一些税务人员敷衍塞责,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这一程序,造成企业骗购发票虚开。同时,有些领导也缺乏责任心,对此熟视无睹,不能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养痈遗患。
3、外力的干预阻碍了税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政府为发展当地经济,采取各种措施招商引资,以优化投资环境为由,干预税务机关的正常执法。一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企业入驻后,在事发前,由于有当地政府的干预,税务部门不能进行正常有 效监控,导致偷骗税的发生。如广西区某市政府领导,为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干预税务部门执法,导致不法企业在政府这个“保护伞”的保护下,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
四、涉税渎职犯罪发生的主要环节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环节。新税制实行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谋利的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这一现象得以得逞的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要取得从税务部门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行证——一般纳税人资格。按照规定,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工业企业要符合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商贸企业要符合年销售额180万元等条件,除此之外,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除进行资料审查外,还要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察访,其目的就是看申报企业是否具备生产和仓储条件,达不到条件,税务机关将不予登记。从目前全国发现的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看,问题主要集中在商贸企业,主要手法是注册假企业,无资金,无经营,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也是假的。少数税务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收受纳税人贿赂、接受宴请或其他娱乐活动,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不严格履行实地查验、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等程序,将不符合条件的假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为不法分子骗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了条件,这些企业在虚开发票2、3个月之后逃之夭夭,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2、发票管理环节。此环节主要存在着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税务人员违规将发票领购薄交给没有资格的违法犯罪分子用来领购发票。如黑龙江省黑河市国税局干部何某明知须凭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才能办理购买发票领钩薄,却违规将5本空白发票领钩薄卖给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张某,造成张某用空白发票领钩薄领购6册发票倒卖,已被虚开179份,抵扣税款1500余万元。二是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不严,没有落实验旧供新、查验先前售出发票是否已经纳税及发票增量等规定,恣意批售发票,纵容了骗税案件的发生。如河北省保定市国税局干部王某在工作中不认真执行验旧供新制度,对河北省吉化公司使用发票的异常情况未予认真审查,盲目批准其购领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104本共3500份,致使该公司虚开3207份,抵扣税款3180余万元。再如武汉市某区税务局管理员王某在2003年至2004年间多次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将本应有本区征收的税款24万余元转引到他区地方税务所征收,从中获取暴利。三是税务工作人员利用内部管理混乱,盗用他人密码,收受不法分子钱色贿赂,非法出售发票,如北京市海淀区干部吴某接受社会上不法分子陈某的贿赂,盗用其他税务干部防伪税控设备密码,疯狂向陈某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7000多份,致使陈某虚开税额达4亿多元。
3、税款征收环节。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 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这个环节渎职罪的表现形式有四种:
一是违法违规不征、少征税款。《税收征管法》第28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如凌源市国税局城郊税务所所长刘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刘在任职期间到辖区内双桥汽车修理厂检查工作时,接受该厂厂长李某的请托,对该厂在税收上给予照顾而后在明知该厂普通发票部分应予征税,同时所里副所长、专管员多次提示刘应对该厂普通发票征税后,刘某仍表示“先这么着”,导致该厂三年应收未尽收应征税款,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2l万余元。后经查实,刘某以借款名义先后两次从厂里提取人民币2.4万元。
二是违法违规给企业减、免税。《税收征管法》第33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法律、法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做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减、免税政策的制定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对生产经营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国家 根据政策的需要以予减、免税。近几年,国家通过减、免税,在支持改革,搞活经济等方面起到了很好作用。但少数税务人员在减、免税工作中,存在审批不严、减免不当,甚至越权减、免的渎职犯罪行为。如沈阳市沈河区地税局综合科副科长于某、税收管理员关某接受沈阳市沈河区新金龙船海鲜大酒楼经营者任某三次宴请,在明知上报材料不真实的情况下,违法审批任某提交的虚假减、免税申请,致使新金龙船海鲜大酒楼累计偷逃税款420余万元。
三是税务人员不依法核定征收税款。《税收征管法》第35条规定“对依法律、法规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依照法律、法规应设置但未设帐簿的;擅自销毁帐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逾期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上述情形由税务机关核定税款。”上述规定是在按查帐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的认定应纳税额时,税务机关为体现税法公正性、强制性,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但此项工作具体操作中行政自由裁量权弹性太大,很容易导致渎职犯罪。比如,每省每个市都有大量的实行定额税征收的企业,据调查了解,有不少企业核定税款不实,如年销额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企业,每月只交几百元或几千元,而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47条规定,税务机关应采用以下方面核定税款:(1)参照当地同类行 业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方法测算核定。通过以上方法,应很容易就发现核定税款工作中的渎职犯罪。四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应视为渎职。其主要表现形式为: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范围、程序、手段、时问等方面不合法。
4、稽查环节。这是税务部门执法弹性较大,较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主要是税务人员收受贿赂、徇私情不认真执法,不认真检查、故意少算税款、减少罚款及滞纳金。如武汉市某区国税局稽查局稽查员张某,在2003年10月以来受命对该市两家公司进行了7次协查。按规定,稽查人员应审核所查业务“票、款、物是否一致,未来业务是否真实”,张某碍于同事打了招呼,接受了请托人吃请和钱物,竟然一次也没有到企业仓库查看有无货物储存与流转,一次也没有到银行核对企业资金往来,便轻信企业提供的伪造的财务资料,草率作出“开票业务真实”的协查结论,致使受票方抵扣成功,同时造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应该被发现而没有发现,由此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为800余万。
五、涉税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
1、树立“四个观念”,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第一,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来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和基础,因此我们必须时刻绷紧依法治税这根弦不放松。第二,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服务观,推动规范管理与优质服务的共同进步。提倡优质服务是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的,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是“并驾车”,不能因担心纳税人的投诉而一味将就纳税人的无理甚至“违规”要求,置税法于不顾。第三,必须树立现代税收改革观,正确处理改革与“ 固本强基”的关系,对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和办法必须坚决地承继和发扬,对有助于税收管理的先进观念和做法应大胆吸收和借鉴,对有悖于税收管理的行为和弊端要彻底的摈弃,努力实现税收管理效率的最大化。第四,必须树立现代税收管理观,按照“征管五化”(即征收电子化,信息集中化,运作网络化,管理集约化,稽查专业化)的要求,实现科技兴税与强化管理的有机统一。
2、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公开、公正、公平执法水平。首先,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行税收各项基层制度,提高税法的可操作性。如对民政福利企业投资主体的界定问题,国家有必要对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必须调整,实行税务机关依法征收、财政返还办法解决。其次,要教育干部树立法制意识,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和现代管理相关知识,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领会文件精神,做到融会贯通,贯彻上级文件不能变形、走样,不能各行其是、乱开口子,更不能有悖国家的法律,从而保持政令的统一和政策的延续性,彻底改变“以言代法”,“权大于法”以及“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错误做法。再次,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现代税收征管体系、依法行政监督制约体系、税收执法保障体系,从制度上对我们的干部依法行政加以督促和监督,防止权力的异化。其四,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的力度,实行公开办税和承诺制,增强税收政策的透明度,特别是对一些敏感问题要搞“阳光操作”,切不可“暗箱操作”,要将税务执法行为、程序、时限置于广大纳税人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国税工作的阻力和压力。
3、公开办税,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开办税是遏制以税谋私的有效手段,公开办税落实不好,不但腐败现象难以根治,而且依法治税也难以进行。对此,一要实行“阳光办税”,就是要把税收政策、税额核定、案件查处、一般纳税人认定、出口退税审批等一些带有实质性、敏感性的问题向社会公开,把执法各环节公开,不给以权谋私者可乘之机。二要广开监督渠道。公开举报电话,明确受理群众举报的部门,制定奖励、保密等措施,鼓励群众积极举报。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检察等部门监督税务人员和税收工作。三要引入现代信息技术,拓宽对税务干部的监督渠道,加强对税务干部工 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
4、完善考核机制,加大内部执法监督、检查。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建立并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近年来,许多税务机关在推行执法责任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税务部门推行了执法责任制,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强化税收执法人员的落实意识、责任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执法行为,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推进税收工作的法制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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