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生育津贴须知(精选9篇)
1.办理生育津贴须知 篇一
申请生育津贴及配偶生育保险须知
1、办理范围:
1)生育津贴申报对象是在职女职工,其中合同制员工在人力资源部进行办理,派遣制员工请至派遣公司进行办理。
2)配偶在无工作、未参保的情况下,可以由男职工申报配偶生育保险,但不能参加生育津贴申报。
2、办理时限:
1)生育津贴一般要在生育6个月后开始申报(一般在休完产假后即可办理申报),但最长不能超过生育后10个月。
配偶生育保险可以在生育后3个月开始申报,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2)需要申报的职工请于每月2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交至人资部,过时请延后至下一个月办理。
3、申报资料:
1)生育津贴:《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生育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盖章)原件;准生证、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申领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
2)计划生育津贴:《贵阳市生育保险津贴申请登记表》;门诊发票或出院发票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记录(盖章)、疾病证明书原件;申领人身份证和医保卡复印件。
3)配偶生育住院: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盖章);出院小结(盖章);出生证、准生证、职工本人医保卡和结婚证复印件;配偶无业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4)计划生育报销: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有些发票上有明细清单则无需提供此项);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医保卡复印件;若属于配偶报销的就还需要提供无业证明、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提供资料中《生育津贴申请登记表》请参见附件,员工只需填写:参保人员姓名;个人编号(即发票上的“社会保障号码”,若无的可以到人资部查询);身份证号;配偶姓名和身份证号;入出院时间;手术时间;分娩年龄(计划生育手术不填)。
2.青岛女职工生育津贴办理材料 篇二
1、《出院记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计划生育手册》(二胎生育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参保职工本人社保卡;
5、参保职工本人工商银行对账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莱西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2联1份(单位提供)。
备注:①办理出院手续时请医院当即结算费用,否则影响生育津贴办理及领取; ......
②仅限于出院后次月的-10日办理生育津贴手续,过期不予受理。...1.......
女职工生育津贴办理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1-10日,过期不予受理。
1、《出院记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计划生育手册》(二胎生育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参保职工本人社保卡;
5、参保职工本人工商银行对账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莱西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2联1份(单位提供)。
备注:①办理出院手续时告知医院已缴纳生育保险,请医院当即结算应退费用,否则影响生育津贴领取; ........
②仅限于出院后次月的-10日办理生育津贴手续,过期不予受理。...1.......
女职工生育津贴办理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1-10日,过期不予受理。
1、《出院记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计划生育手册》(二胎生育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参保职工本人社保卡;
5、参保职工本人工商银行对账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莱西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2联1份(单位提供)。
备注:①办理出院手续时告知医院已缴纳生育保险,请医院当即结算应退费用,否则影响生育津贴领取; ........
②仅限于出院后次月的-10日办理生育津贴手续,过期不予受理。...1.......
女职工生育津贴办理需提交材料及注意事项: 1-10日,过期不予受理。提交材料:
1、《出院记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2、《计划生育手册》(二胎生育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参保职工本人社保卡;
5、参保职工本人工商银行对账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
6、《莱西市女职工生育津贴审批表》2联1份(单位提供)。
备注:①办理出院手续时告知医院已缴纳生育保险,请医院当即结算应退费用,否则影响生育津贴领取; ........
3.生育保险待遇办理须知范文 篇三
注意事项:
1、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方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保职工符合支付待遇的,由单位在1年内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保机构办理待遇支付业务。
2、由单位填写《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办理时间:每月16-25日向参保的社保机构申报,节假日不顺延。
4、参保职工须到依照国家规定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说明出院说明、发票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印章,不得涂改。
5、以上所有表格凡需经办人、审核人、单位签章的应当印章完整。
6、咨询电话:0871-7896317
以上各项业务在参保单位提供资料齐全的基础上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未尽事宜按政策规定办理。以上规定遇国家及省、市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晋宁县社会保险局
4.办理单独两孩再生育服务证须知 篇四
一、单独夫妻申请再生育所需材料
1.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2.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女方在男方居住一年以上,可在男方办理的,需经女方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注:人口计生办)审查并加盖公章。一方在市外的,需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独生子女一方父母的婚育情况证明及其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证据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3张。4.一方户籍在其他省(市区)的夫妻,需要在外省户籍所在地村居或单位、乡镇(街道)、区县计生部门出具婚育情况及其相关证明。
二、审批时限
5.生育津贴申请流程 篇五
(注生育津贴审批表,登录你们当地市或者政府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首页-右侧的全文检索-输入生育津贴审批-点GO,之后会出来几个表格,下载并打印最近日期的审批表,然后填好找单位盖章。审批表上可用哪些银行卡写的很清楚:我们单位是工行)
2、每月1-15号去社保中心提供材料。需提供材料:
“生育津贴审批表” 1.本人社保卡 2.身份证
3.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4.出生证明
5.银行卡(本人户头)6.住院出院等各种单据
7.若有妊娠期并发症需准备病历单据等等 以上需要原件、复印件
6.生育津贴申请材料专题 篇六
所需材料: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男女双方二代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6、外埠职工须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及《北京市外地为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生育津贴领取各种问题回答 篇七
在深圳社保满足一年,正常续交的前提
1.在深圳上班,深圳交社保,生孩子在当地老家,产生的费用是否可以到深圳社保局报销:
可以的,将生育后所花费的所有有效单据原文件进行保留,到深圳后个人向社保局申请报销(个人所需报销资料,详见 ‘深圳生育保险报销’),由单位进行领取
2.二胎是否可以享受生育津贴,所在单位是否可以领取到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没有限制,符合国家生育计划,且符合津贴领取要求的可进行领取
3.员工在享受公司产假薪资后离职,未向社保局申请生育报销,未向公司提供申请所需资料,单位是否就无法正常进行申请: 是的
4.申请津贴的个人,需要向社保局提供的资料:
1.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出院小结(复印件)2.婴儿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分娩的提供)原文件 复印件各一份 3.计划生育证明(分娩的提供)原文件 复印件各一份 4.医院单位开具的有效费用,住院、手术等单据 5.夫妻结婚证原文件 复印件各一份
5.法定的产假天数?剖腹产正规产假是多少天?(劳动人事局)
深圳法定产假天数98天+30天奖励 剖腹产要有医院证明属于难产,即可加难产假30天 98天+30天/15天+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5.法定要求,产假薪资发放标准?(劳动人事局)产假薪资发放标准,员工上半年工资的平均数进行发放产假工资。
6.产妇在自己老家生孩子,并在家里有农村医保进行报销,到深圳后,社保还可以继续报销生育保险吗?(社保局)
两个是不能同时进行的,如果选择了农村医保,深圳这边社保是不可以进行报销的
7.选择了农村医保报销,没有选择用深圳社保,单位这边能不能进行正常的津贴申请呢? 可以的,因为报销全国相互联网,企业也是可以报销的,如果报销不成功的话,单位可以带上相关的资料到社保局进行津贴申请。
8.公司在什么时候可以正式申请生育津贴?
个人(产假方)向社保局申请报销后的一个月内公司就可以正式申请。需个人(产假方)休完产假后,企业正式申请生育津贴。
9.1.公司必须要提前垫付法定产假内的薪资吗?2.让员工自己申请津贴或者在员工将生育资料全部提交到社保局报销后,单位再进行产假薪资发放的程序,这样会不会违反规定?(劳动人事局)
一.不是垫付,而是必须进行工资发放,未进行正常发放或有意延迟发放都属于违规违法行为。
二.生育津贴只能企业进行领取,员工自己是无法领取的。
10.津贴领取的标准
企业领取生育津贴 计算办法:
例如,某企业3月份要申请生育津贴,而该企业2015为员工缴交的平均社保缴费基数为每月5000元。员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广东省生育保险的法定天数计算,假设女员工A顺产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是128天,那么该企业可以领取的生育津贴为
8.生育津贴、产假工资是否可兼得? 篇八
根据我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规定》中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据此,生育津贴带有社会保险和工资的双重属性。如果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有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无须另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则应按照生育津贴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生育期间的工资。因此,单位要求以生育津贴抵补已经支付的工资,是完全合法的。当然,如果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生育津贴,你可以要求享受生育津贴而退回工资。
二、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异
1、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2、产假期间工资是否应当扣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其他地方也有类似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员工依法享受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三、生育津贴:生育当月缴费基数/30*产假天数 实际工作中,可以有如下两种操作办法:
(1)女职工产假期间先行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就是固定工资部分,不含奖金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待生育津贴申领到帐后,进行对比:如果已发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么将差额部分一次性补发;如果已发工资高于生育津贴,那么不再补扣差额部分。
(2)先计算能够申领的生育津贴,从财务借款发放;等到申领完毕后社保支付生育津贴冲抵借款。同时,应该将产假期间工资与生育津贴进行对比,补差发放。
注:以上两种方式,都是采取了先发放的方式,因为如果等到生育津贴申领下来才发放,女职工将有几个月领不到工资,这样做不合适,而且也会引起员工不满。
四、律师说法
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其差额由单位补足;高于职工工资的,结余归入单位的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单位支付了产假工资就无需再向个人支付生育津贴。但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若高于生育津贴,单位不得克扣。河南省产假规定——《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9.职工生育津贴 篇九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1999年9月2日省人民政 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 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 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 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会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 金。
第四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工作。
县以上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社会化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卫生、物价、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部门应该协助做 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级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第七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 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二)女职工怀孕后,在规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因生育或者流产 所需符合规定项目和标准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普通病房住院费和医药 费等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之后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支付。
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费用(含自费药品),由职工本人负担。
(三)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女职工,发给 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不低于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
第八条 原在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 付。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 生育有关待遇的,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 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九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者流产后,由本人或者委托 所在单位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或者符合计 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以及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 学证明、出生婴儿死亡医学证明或者流产医学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单据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经办机构报销费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包括征缴管理、监督检查、罚则,按 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按照企业全 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各市、县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根据计划生育人数、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情况 测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生育保险费的提取 比例一般为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最高不得超过1%。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以当 地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 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四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特困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在规 定期限内,可以缓缴生育保险费。
第十五条 存入银行的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企业兼并、破产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偿应负 担的生育保险费用,向当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
第十七条 职工及其亲属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经 办机构查询。职工与企业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本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 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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